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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调查中的封存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反洗钱调查中的封存(精选8篇)

反洗钱调查中的封存 第1篇

警惕网络洗钱陷阱

增强反洗钱意识 2012全国反洗钱宣传月调查问卷

非常感谢您参与此次问卷调查!您目前从事的职业是

A机关工作人员 B军人 C学生 D公司/企业人员 E个体/私营业主 F 农民 G外籍人士 H离退休人员 I进城务工人员 J 无业

一、《反洗钱法》颁布时间是

A2006年10月31日 B2007年1月1日 C2006年11月14日 D2007年6月21日

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

A中国人民银行 B公安部 C司法部 D反贪局 E中国银监会 F中国证监会 G中国保监会

三、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包括

A毒品犯罪 B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C恐怖活动犯罪 D走私犯罪 E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F贪污贿赂犯罪 G金融诈骗犯罪 H其他

四、您认为洗钱行为是否会扰乱正常经济金融秩序,进而影响到您的合法权益?

A是 B否

五、在您的生活中,是否听说过网络“洗钱”行为? A是 B否

六、您认为网络洗钱行为都有以下哪几种?

A网络赌博 B网络非法集资 C购买网络游戏Q币套现 D涉嫌洗钱电话

第1页,共2页

七、您认为自己身边是否还存在其他方式的洗钱犯罪行为? A是 B否

八、如果发现洗钱犯罪行为,您是否会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A是 B否

九、如果发现洗钱犯罪行为,您会向以下哪家部门举报?(可多选)A公安局 B检察院 C法院 D金融机构 E人民银行 F反贪局

十、您认为目前反洗钱工作在发现犯罪线索,遏制洗钱犯罪方面的成效如何?

A效果很好 B有一定效果 C基本无效 D不清楚在 选择其他选项请说明:

十一、您主要通过以下哪种方式获得反洗钱相关知识?(可多选)A电视广播 B报纸期刊 C反洗钱普及宣传 D朋友交流 E互联网 F其他 选择其他选项请说明:

十二、您对通过以下哪种方式获得的反洗钱知识印象最深刻? A电视广播 B报纸期刊 C反洗钱普及宣传 D朋友交流 E互联网 F其他 选择其他选项请说明:

十三、您认为以下哪种反洗钱宣传方式最容易被您接受?(可多选)A悬挂横幅 B营业场所摆放宣传材料 C电子大屏 D公共场所集中宣传 E营业场所反洗钱咨询台 F其他 选择其他选项请说明:

第2页,共2页

反洗钱调查中的封存 第2篇

随着金融交易平台越来越多,新型洗钱犯罪的手法也层出不穷。作为一线临柜人员,我们深知反洗钱的重要性,那么怎么把好这关呢?我将结合日常工作谈谈如何进展反洗钱工作。网银、手机银行等业务的推出,使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对资金方便的操作,而利用互联网和手机操控业务的前提是银行有账户。那我们该如何把关: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必须实名制且出具有效证件,核对客户的有效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且进行联网核查,登记客户身份的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开立单位账户的,须按照《账户管理办法》出具相关证件,对其真伪进行识别,保留复印件。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最少5年。为上诉账户开立网上银行需要注意:

1.个人网银必须是本人带有效证件办理;单位网银最好是法人亲自来办,如果代理人来办理应该出具授权书。

2.需要核对账户信息与客户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

3.提示客户网银尽量本人使用,必要时可要求客户在开户申请书上注明并签字

4.核实客户提供的手机号是否为本人使用

5.一定要询问客户是否设置交易限额,尽到告知义务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人们闲置的资金存储在银行所获

得的利息已经不能满足他们价值期望,所以网络又滋生出一种P2P投资理财平台,打着高收益低风险的口号正进入老百姓的生活。虽然这是一种低门槛,易操作的平台。而在借款人和贷款人发布信息时,他们的身份信息只是通过网络来认证料,这样难以进行有效的身份识别,这样一些不法分子会一人注册多个账户进行洗钱交易,容易引发非法集资、诈骗等洗钱犯罪。它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这种网络借贷平台缺乏进行交易记录保存和上报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约束,极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新的洗钱通道。

支付宝,大家很熟悉,它通过第三方支付,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用户的虚拟账户可以和任意一家签约银行账户相关联,买方只需要通过虚拟账户可以转移资金。但是这样一来原本我们银行可以全程掌握的交易过程被屏蔽了,我们无法识别客户的资金流向,这样一些不法分子会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融资、诈骗、信用卡套现等犯罪活动。

我们一线员工要树立反洗钱的意识,注重学习,掌握反洗钱的技能,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切实打击洗钱活动。认真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舞弊审计中的反洗钱问题探究 第3篇

舞弊审计的调查对象是各种与舞弊相关的行为,这其中就包括了潜在的洗钱犯罪。履行好反洗钱的职责可以有效地防范舞弊审计业务失败风险并且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因此,在舞弊审计中该如何履行好反洗钱职责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只有履行好反洗钱职责才能更好地开展舞弊审计工作。

一、舞弊审计与反洗钱问题的提出

(一)我国洗钱犯罪的现状

洗钱是一个隐瞒犯罪所得的真实来源及其所有权,允许犯罪者对于犯罪所得保持控制, 最终为这些犯罪所得的来源提供合法外衣的过程。当前,我国许多企业选择开立离岸公司作为洗钱的“中转站”。 多米尼克、瓦努阿图、巴哈马等地区都是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目前,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中国离岸公司已有数万家, 其中不乏一些知名大公司和企业。 这些公司往往选择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一个离岸公司, 然后通过种种虚假的交易或者投资将企业的境内非法所得转移至境外的离岸公司账户, 进而通过一系列资金的运作达到洗钱的目的。自20 世纪80 年代以来,我国大约有4 000 名腐败犯罪分子外逃,500 多亿美元的资金被卷走,这些资金一般都是通过离岸公司向外转移的。

此外,我国很多民营企业通过“地下钱庄”进行洗钱活动。“地下钱庄”在我国属于非法金融机构。通过“地下钱庄”洗钱的通常操作手法是,换汇企业在境内将人民币汇入“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则通过其境外合伙人将外汇转入换汇企业指定的海外账户。目前,“地下钱庄”已经成为资本外逃的一个主要渠道。

在我国, 洗钱犯罪人员越来越多地包含专业领域的人士,尤其是那些非金融机构的人员,例如会计师、律师等。这些人员往往会被唆使参与到洗钱犯罪中。 当前, 虽然我国《反洗钱法》 规定了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但是当非金融机构的专业人员参与洗钱犯罪时法律责任的判定仍然缺少依据, 而且我国许多非金融机构的行业反洗钱规则仍存在空白, 再加上这些专业人士很清楚存在哪些漏洞可钻、哪些手法隐蔽,导致了专业人士协同或参与洗钱的情况屡见不鲜。

(二)舞弊调查揭示洗钱犯罪线索

舞弊审计是一项将舞弊调查的结果和搜集到的证据以审计报告的形式呈递给委托人的工作。 舞弊审计旨在调查和识别各种类型的舞弊和参与舞弊的人员, 搜集证据用于诉讼目的并帮助委托人量化损失, 最终提供建议以防止舞弊的再次发生。

洗钱也是一种舞弊。 我们不可否认,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洗钱会给公司带来现金流和利润的“增加”,从而体现出更好的财务状况和更低的财务风险。 在很多情况下,当上市公司前两年都经历了亏损时,第三年中通过洗钱的方式带来“利润”的增加可以实现“扭亏为盈”,从而继续保持公司的上市资格,欺骗股票市场上的投资者。 因此,针对于洗钱犯罪的舞弊审计的目标是识别该洗钱犯罪发生的原因,发生多久以及它是如何被隐藏的,调查和识别参与实施洗钱犯罪的人员, 以期确定洗钱犯罪的规模,并搜集证据来量化由于该洗钱犯罪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起诉参与洗钱犯罪的人员,最终为委托对象的管理层提供关于如何在将来有效地防范洗钱风险的建议。 虽然舞弊审计不是完全为了揭发潜在的洗钱行为,但是如果在舞弊审计的过程中发现和怀疑存在洗钱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给有关的部门。

二、舞弊审计履行反洗钱职责的局限性

在舞弊审计中,履行好反洗钱的职责存在困难,主要原因有以下四个:

(一)委托对象内部参与洗钱活动的犯罪人员有明显的动机来隐藏洗钱犯罪的蛛丝马迹

显然,蓄意的隐藏会给舞弊审计师的舞弊调查过程带来很大困难。对于洗钱犯罪线索的隐藏是洗钱者精心设计和准备的,用一般的舞弊调查手段难以发现这些洗钱犯罪。 因此舞弊审计人员通常需要额外设计更加具有针对性的调查程序, 比如去税务局查询审计对象是否有逃税漏税的记录,和税务局的企业调查组成员交流来证实近期去审计对象公司的调查拜访记录等,从而帮助识别是否存在洗钱犯罪。

(二)委托对象的所有者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通常会参与到洗钱当中

委托对象的所有者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极有可能会操纵公司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存在这样的情况,即舞弊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员和委托客户公司的高层都已经参与到洗钱的犯罪中,这时候用传统的舞弊调查方法,比如对于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性复核, 是不能帮助发现潜在的洗钱犯罪的。 因为分析性复核的对象都是经过操纵的。 所以,舞弊审计人员如果没有丰富的经验, 就很难想出并采取其他的途径来调查洗钱犯罪。

(三)与常见的舞弊行为相比,洗钱会更加难以被发现

洗钱包含了现金流流出企业的过程。 现金流流入企业的舞弊通常更容易被发现, 而涉及到现金流流出企业的洗钱犯罪很可能无法被识别。 洗钱者往往会采用转移洗钱犯罪所得方式来隐瞒其真实来源, 比如通过层层交易转移犯罪资金至海外的账户。 这个犯罪所得转出企业的过程会给舞弊审计人员的调查带来很大困难, 因为舞弊审计人员由于自身技术条件的限制, 无法追踪查询到犯罪资金的转移去向。如果和司法部门进行合作,很可能会出现协调和授权方面的问题,最终导致反洗钱工作面临失败。

(四)洗钱通常与犯罪活动相关

那些参与到洗钱活动中的人很可能会受到恐吓威胁而不得不继续参与到洗钱的活动中。 舞弊审计人员需要明白他们面对的很可能是一群参与洗钱犯罪的人员, 而不仅仅是单个犯罪的个体。 所以舞弊调查人员要先厘清委托客户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上下级关系, 进而从公司组织架构的上级开始进行反洗钱的调查。 如果采用从下级往上级的调查方式,不利于节省时间成本,降低了洗钱调查工作的效率。因为下级的员工很可能被迫参与到洗钱活动当中, 因此不得不提供关于洗钱活动“不存在”的证据,导致洗钱调查搜集到的证据失真,给调查洗钱犯罪带来困难。

三、反洗钱尽职受限的主要根源

在我国,舞弊审计履行反洗钱职责存在局限性,根源在于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够完善。笔者现将我国对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要求与国外的相关要求进行对比(见下表)。

不难看出, 我国在与反洗钱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制订方面仍然有所欠缺, 没有强调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法律责任,缺少针对非金融机构的法律文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的制订方面也不够完善。 注册会计师在从事舞弊审计业务时, 因为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行业规范的指引,不会积极主动地履行反洗钱的义务。即使想要履行反洗钱义务,也会发现因缺少指南、经验和依据而充满困难。

所以中注协应当主动参与到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中来,提供宝贵的行业建议,帮助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出更切实可行的反洗钱法律法规。 同时中注协也应当尽快编制会计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文件。

四、舞弊审计强化反洗钱的对策

(一)在审计业务的客户接受程序中加强洗钱调查

审计客户是否参与了洗钱活动是一个重要的考虑事项。所以在客户接受程序中,审计团队可以要求同一事务所的舞弊审计部门对于审计客户是否参与洗钱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 这里的反洗钱调查主要会采取“了解你的客户” 原则(简称KYC原则)。 采用这个KYC原则可以确保审计团队遵守了与反洗钱有关的法律法规。

舞弊审计人员采用KYC原则主要调查三个事项:一是业务的经济模式;二是客户企业的商业模式;三是客户资金的来源。 简单来说,就是目标审计客户的主要经济活动有哪些,企业利润主要来自于哪一类经济活动,日常盈利模式是什么,目前所持有的资金来源是什么。 如果能够深入了解这些方面, 并经过舞弊审计人员仔细的检查,那么由洗钱带来的审计业务失败风险就可以大大降低,同时舞弊审计调查的作用也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在这个原则指导下,具体的反洗钱审计程序可以是:(1)与被审计对象的管理层进行交流,检查有效身份证件、股权认购书等书面证明材料,从而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治理层结构和所有权情况。 (2)检查被审计对象的商业计划书,以及董事会的会议纪要,来证实是否有针对现金密集型行业的重大投资决定或者向海外子公司转移大笔资金的情况。 (3)与被审计对象的雇员进行交流, 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日常经营活动、是否有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案件发生,以及近期是否受到税务部门的调查。

(二)在审计业务进行的过程中关注洗钱线索

舞弊审计人员也可以参与到其他审计团队的工作中,来提供反洗钱方面的帮助, 这可以帮助分担审计团队的工作压力, 使他们有更多的精力去关注与财务报表有关的重大错报事项。 舞弊审计人员应当协助并提醒负责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关注以下往往与洗钱有关联的行为:(1)企业在短期内多次向同一家海外子公司支付大额资金, 且该笔大额资金接近国家规定的大额交易上限;(2)在企业经营状况面临困难时, 突然获得大额资金从而提前偿还债务;(3)企业多次受到税务部门的调查;(4)日常经营活动中资金收付量较小的公司账户, 在短时间内多次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5)企业多次为员工(有时是根本不存在的员工)进行投保后,在短期内又要求办理退保。

同时,舞弊审计人员应当对于所有复杂的、不正常的大额交易和所有不寻常的没有明显经济或合法目的的交易形式加以特别关注。 例如为一些没有明显的商业或经济实质的服务付费,这很可能是洗钱犯罪所得的转移;或者在客户的银行账户中有一笔不寻常的大额现金存款, 并且没有支持性的文件来证明这笔资金的来源, 因此这笔现金很有可能是洗钱犯罪所得。 这些交易和交易形式通常暗示着潜在的洗钱犯罪活动。因此需要对来源不明的现金存款,询问管理层该笔资金的来源情况,并获得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例如银行对账单,来证实管理层的解释。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大额资金的关注很重要。 因为在账目中,一笔大额的现金存款往往会高于审计人员设定的重要性水平,因此大额的现金存款通常会作为优先审查的对象,也是分析洗钱线索的切入点。 并且,一笔不寻常的大额资金往往意味着洗钱犯罪人员还没有来得及将其进行分拆和转移,因此这也是进行追踪调查该笔资金来源的良好时机。

舞弊审计人员应当设计检查程序来尽可能地检查这些交易的背景和目的,识别潜在的洗钱犯罪。检查发现的事项和线索应当用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用于报告或者帮助审计团队做出准确的审计判断。

(三)在审计业务的完成阶段报告洗钱行为

舞弊审计师应当将识别的或怀疑的洗钱犯罪活动记录在审计报告中呈递给委托人,这是舞弊审计业务的要求。舞弊审计师还应当参考审计工作底稿的保存要求, 对客户的身份记录和交易记录进行保存;同时也要提醒委托人,保存自己的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至少五年, 作为反洗钱调查的证据。

此外, 舞弊审计师也应当考虑其他的与反洗钱有关的报告要求。对于客户的洗钱活动,不论是已经识别的还是怀疑可能存在的, 都要及时向事务所内部的反洗钱报告员进行报告。如果隐瞒不报或者延迟报告,都会使得舞弊审计人员承担法律责任。 一些国家已经设立了专门的反洗钱社会机构,例如英国的SOCA。 在我国,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因此,舞弊审计人员对于识别的或者怀疑的洗钱犯罪活动, 尤其是上市公司或者央企、国企中的洗钱犯罪活动,要及时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避免进一步的经济利益损失。 但是,不论向谁报告, 舞弊审计人员都要注意反洗钱报告的标准格式。 事务所内部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都应该设计标准的披露格式, 主要包括参与洗钱活动的人员的名单和职位,洗钱犯罪所得的金额,怀疑存在洗钱活动的支持性的证据等。

以可疑的大额资金收付交易为例, 具体的要素内容包括:资金收付交易对象的身份证件文件、类型和号码;资金收付交易发生的时间;资金收付交易的发生方式,渠道和载体;资金收付交易中所涉资金的金额、币种;支付资金的账户的账号;收取资金的账户的账号。

五、结束语

在舞弊审计工作中,职业会计师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专业人员,在发现或者怀疑存在洗钱行为的情况下,必须履行反洗钱的义务。当前国内外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都要求职业会计师在反洗钱中承担义务。但是从事舞弊审计工作的职业会计师在进行舞弊调查和证据搜集的工作中,出于种种原因,想要履行好反洗钱的职责存在困难。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舞弊审计师就束手无策。 履行反洗钱的义务,既要求舞弊审计师在工作中对于潜在的洗钱犯罪行为始终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和谨慎态度,还要求舞弊审计师对于可能存在洗钱犯罪的交易和事项,实施一系列的程序进行检查,从而主动参与到反洗钱的工作中来,并及时进行报告,防止进一步的损失。 因此舞弊审计与反洗钱这两者是紧密联系的,履行好反洗钱义务才能更好地开展舞弊审计工作。

摘要:近年来,洗钱犯罪屡见不鲜,反洗钱是当今审计领域中的热门话题,而舞弊审计人员往往因其在履行反洗钱职责方面的疏忽遭到反洗钱监管机构的调查。因此,有必要对舞弊审计中反洗钱职责的履行进行探究。本文提出,在舞弊审计过程中,职业会计师必须履行反洗钱的义务,将发现的以及怀疑的洗钱行为进行报告。同时,舞弊审计人员应当参与到审计业务的各个阶段中,关注洗钱风险并强化反洗钱的对策。舞弊审计与反洗钱二者紧密联系,履行好反洗钱义务才能更好地开展舞弊审计工作。而在我国,舞弊审计履行反洗钱职责存在局限性和困难,根源在于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够完善,因此需要尽快出台更切实可行的反洗钱法律法规。

关键词:反洗钱,舞弊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1]汪加才.反洗钱审计的动因、目标及策略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2,(5):34-40.

[2]蒋春兰.反洗钱审计流程中审计专业判断的运作思路[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10,(6):49-50.

[3]李静.反洗钱中的审计策略与方法研究[J].经济视角,2011,(2):112.

[4]孙婧雯.注册会计师反洗钱审计——现实需求与历史必然[J].财会月刊,2012,(32):68-70.

[5]韩冬芳.注册会计师反洗钱职责定位及监管对策研究[J].金融会计,2013,(4):52-60.

国际反腐败制度中的反洗钱法律 第4篇

用,它表明了中国反腐制度从法律内部单一层次向多层次转化,从以腐败犯罪主体为主的诉讼活动向犯罪主体特定关系人扩张的转化。显而易见,这样的转化有助于完善反腐法律体系。在腐败现象异常严峻的背景下,用反洗钱制度打击腐败犯罪成了一道突破口,立法和司法部门及专家学者对此类问题值得进一步纵深研究,尤其应该认真借鉴海外及国际上的反洗钱立法。

相对于我们反洗钱法只针对七种上游犯罪,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美国的《1986年洗钱控制法》则涵盖了170多种犯罪行为作为洗钱的上游犯罪,可谓覆盖之广为全球之最。德国也采用美国模式,对上游犯罪持开放态度,《德国刑法典》所有重罪都可以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而对洗钱罪的细化方面来看,英国则通过各种层面的立法,把单一罪名细化为数个罪名,如帮助他人保持犯罪利益罪,获得、占有或者使用犯罪收益罪,隐晦或者转移犯罪收益罪,不披露洗钱行为罪,泄密罪,提高了洗钱罪追诉的可操作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的扩大及洗钱罪本身的细化,肯定有益于打击腐败犯罪。从目前我们反洗钱立法的能力来看,我们的“反腐”仅界定在“贪污贿赂”上,这显然与我们理解的广义上的“腐败”不相符合。

从洗钱罪的惩罚力度上看,我们的法律有失之于轻的嫌疑,即使情节严重,刑期也不超过10年,并处或单处的罚金也只在所洗黑钱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低范围浮动。美国的《洗钱控制法》则规定,构成洗钱犯罪将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和50万美元或两倍于所洗黑钱的罚金、没收财产,可见处罚之严厉。《瑞士联邦刑法典》对情节严重的洗钱犯罪的刑期规定为8年以上,并无上限。

客观来说,我国反腐反洗钱“第一案”案情的发现并不是因有严密的反洗钱行为监控制度而形成的结果,它基本上是一桩蹊跷破案的事实。试想,假如没有小区保安人员蹊跷进入私宅,并因好奇而撕开纸箱子的话,这桩案子就可能不存在了。在海外,与洗钱罪立法配套的完整的监控制度才是对洗钱犯罪的持续威慑。英国有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澳大利亚则设立了金融交易报告分析中心,凡超过1万澳元的现金交易必须报告。加拿大也设立了可疑交易报告机制,政府成立了关于洗钱问题的顾问委员会,并由财政部长担任委员会主席。

由于腐败犯罪所得往往被犯罪分子转移至海外,洗钱犯罪日益具有国际化的特点,这进一步提高了我们加紧研究国际反洗钱公约的必要性和急迫性。目前,规范反洗钱的实体法律和程序的国际公约大概有这么一些:1988年的《联合国禁毒公约》,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系统从事洗钱活动的原则声明》,《资本洗涤问题金融特别工作组四十条建议》等。

最后我们也谈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第23条对“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做出了详细规定,《公约》第14条规定了预防洗钱犯罪的措施,督促各个成员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一些可能涉及洗钱的机构建立全面的管理和监督制度。由此观之,假如我们有严密的监管制度,晏大彬之妻付尚芳在购入第一批金融理财产品或购入第一套商品豪宅之时我们就可以觉察到。我们不能把反腐寄托于“偶然发现”或“情妇举报”等异常事件上。我们必须要完善制度,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完善金融监管制度,从制度上拦住有腐败欲望的官员,从制度上挽救官员。■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国际政治文化研究学者

反洗钱调查中的封存 第5篇

一、XX银行基本情况

XX银行XX支行,于2008年3月26日批准成立,3月31日正式挂牌,全辖人员编制43人,内设3个部门即综合办公室、信贷业务部、综合业务部,下设4个二级支行,即:XX站支行、XX支行、XX支行、XX支行。

目前,XX银行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原XX有四大主线业务,即:一是XX基本业务,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活期储蓄、定活两便、存本取息、个人通知存款,其中,活期储蓄全国联网,通存通兑;二是XX中间业务,包括代发工资、养老金;代理保险、国债、基金销售及个人理财;代收费业务;三是XX卡(简称绿卡),具有存、取款功能,可在全国XX联网网点和ATM上进行交易;四是邮政汇兑业务,可实现异地同业资金汇兑)的基础上,拓展小额信贷和对公业务。(此处补充现业务开展情况等)

二、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XX银行XX分行挂牌后,就及时成立了反洗钱领导机构,并明确了反洗钱相关部门职责,(此处补充反洗钱机构的文件、制度建设、工作现状等)

三、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是由于宣传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认识不足;二是政府相关部门因为引资心切,对加强大额资金的流入管理不理解,不积极配合;三是一些金融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认为建立反洗钱体系要增加成本投入,在同业竞争中丢失客户,从而放弃执行反洗钱的义务;四是部分金融机构认为反洗钱是人民银行的事,与己无关,一些金融机构既设有健全的制度,也末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对他们而言可有可无;五是部分金融机构认为洗钱是多在大城市,小地方没人洗钱。

(二)缺乏反洗钱专门人才,分析甄别难

反洗钱工作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是一项新的职能,由于各种条件限制,当前商业银行反洗钱专门人才十分缺乏,反洗钱岗位人员大都是兼职人员,反洗钱的知识及业务技能欠缺,缺乏实际操作经验不能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精确分析、准确判断。

(三)内控制度缺失,存在风险隐患

随着XX银行的挂牌成立,其业务范围和业务种类也将发生变化,因此,原有的反洗钱管理措施也将随之改变和完善。但从目前情况看,XX银行反洗钱方面的措施和办法尚未健全。内控制度的缺失,必将导致反洗钱内部管理“出现真空”,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四)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到位,反洗钱工作基础薄弱

从调查情况来看,XX银行一线工作人员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核对并登记的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只有居民身份证及其号码,对客户的其他情况都没有相关的记录记载,就是已登记的客户身份证号还存在记录模糊、不完整等现象。分析原因认为客户都是自己的熟人或朋友,不会参与洗钱,为挽留客户,放松了对部分客户的身份识别,只登记了身份证明文件的编号,对大额的资金往来,根据现金管理的要求做一些工作。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到位,反洗钱工作基础薄弱。

(五)人员素质不高,反洗钱履职不到位

人员素质较低,加之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对反洗钱相关操作流程及法规学习不够,与当前反洗钱工作要求有一定差距,特别是一线人员对反洗钱知识了解甚微,对有关的反洗钱操作程序掌握不熟练,在日常工作中,难以有效识别可疑交易。另外,基层XX银行管理人员重企业经营效益,轻员工反洗钱培训,造成一线人员反洗钱知识欠缺。

四、对策与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

首先,各级金融机构领导尤其是一线领导要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建立健全反洗钱的相关制度,加强对一线临柜人员的培训。要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鉴别、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的操作办法、指标体系,方便一线人员操作;其次,要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内部各环节的工作流程,从一线临柜人员发现、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到领导审核,再到单位反洗钱领导小组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都要明确时间限制和工作责任,层层落实第一责任人负责制,最大限度地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第三,要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业务创新必须首先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经常进行自我评估,建议XX银行要进一步理顺关系,根据当前机构改革的现状,尽快组织人员安排落实辖区各级支行的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及时调整反洗钱组织领导机构,确定反洗钱工作的负责部门,配备业务素质较高的管理人员,制订严格的工作职责,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XX银行业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XX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参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制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组织保障制度、业务流程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构筑严密的反洗钱制度防线,同时根据反洗钱岗位责任制,量化工作任务,使反洗钱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二)认真识别客户身份

为确保银行系统不被犯罪分子利用为洗钱的渠道,商业银行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确定所有客户的真实身份。在为客户开户时,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对其注册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金、基本财务状况等有明确的了解和掌握;同时,还应准确掌握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歇业、被终止或解散、破产的信息,对自然人客户,在为其开户或办理业务时,应当要求其以法定身份证件的名称开户,记录其法定证件上的相关事项,并核实客户的身份证件。

(三)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识别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是反洗钱的重要内容,每一个金融机构都应当制定一套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制度,要严格按照《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借鉴国外及国际组织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经验,对金融交易进行识别并作出正确的判断。

(四)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反洗钱队伍素质

加强基层邮政银行网点的反洗钱工作,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培训力度。

反洗钱培训应结合实际,注重反洗钱操作技能的有效提高,培训工作要分层次开展,首先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其思想认识,提升管理水平;其次要强化对具体操作人员的培训,重点是制度法规和日常操作,尽快提高XX机构一线反洗钱岗位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操作能力。

(五)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规范反洗钱操作行为

XX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XX银行网点众多,加之XX体制因素的影响,很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的“温床”。因此,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XX银行的反洗钱操作行为非常重要。

一是基层人民银行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XX银行反洗钱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首先通过开展业务指导,使XX银行正确认识和理解反洗钱工作,不断完善反洗钱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其次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加大检查处罚力度,督促XX银行把反洗钱工作制度落到实处,严格规范反洗钱工作行为。

反洗钱调查中的封存 第6篇

点建议

加强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几点建议2007-02-10 16:46:58

客户尽职调查作为反洗钱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执行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反洗钱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如何提高客户尽职调查的效率,强化反洗钱“了解客户制度”,成为当前反洗钱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本外币业务的法规要求不一致。《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必须有客户的职业、经济收入、家庭状况等信息,而《人民币大额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则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业务经办人员在为客户开立多币别帐户时,只看客户开户时首次存入的币别,如开户时存入人民币即按《人民币大额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处理,即使以后该帐户发生外币存取业务,也没有按《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使反洗钱尽职调查的质量大打折扣。

2、宣传、培训力度不够。对《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人民币大额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宣传、培训力度较小;部分临柜人员对反洗钱工作认识不到位,部分管理人员对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敷衍了事,缺乏工作主动性;同时,对客户的宣传不够,很多客户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客户尽职调查不理解,部分客户甚至刁难,使客户尽职调查工作难以达到要求。

3、客户信息来源渠道少,难以有效核实其真实性。当前,社会企业(公

众)信息系统及公布制度尚未建立。银行只能在柜台办理业务时想客户了解,但这种方式效果不尽人意。一是客户往往以属于公司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由拒绝透露或提供相关信息;二是客户愿意提供,但无法核实。

4、有效证明文件较多,识别难度较大。目前我国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及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及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柜面人员在缺少有效识别手段的前提下,对于如此多的有效身份证件,很难识别其真伪,因此难以确保客户尽职调查中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几点建议

一是尽快制定统一的本外币操作制度。反洗钱部门应根据银行本外币一体化经营的发展趋势,印制统一的客户尽职调查表,应包含涉及本外币信息的所有要素,使银行能够按照统一的操作规范来进行客户尽职调查,以免引起不

公平竞争,从而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质量。

二是加强宣传和培训,切实提高客户尽职调查的质量。反洗钱部门可利用多种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客户了解反洗钱工作的主要意义,自觉配合尽职调查工作。同时,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使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柜台人员充分认识到洗钱的危害性,增强反洗钱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金融机构自身也应加大对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的培训,如采取以会代训、举办讲座等方式增强培训的有效性,促进反洗钱工作效率的提高。

三是有效提升反洗钱尽职调查的工作效率。建立与公安、工商、税务等政府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及时获取企业、个人的相关资料,有效确认客户身份,准确客户资料,为识别洗钱犯罪活动提供真是的基础信息,为反洗钱工作及时、高效地开展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反洗钱调查中的封存 第7篇

银发〔2007〕 15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此通知翻印至辖区内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调查范围和管辖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下列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

(一)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

(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

(三)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

(四)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

(五)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

(六)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

(七)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下列可疑交易活动组织反洗钱调查:

(一)涉及全国范围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

(二)跨省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

(三)涉外的可疑交易活动,可能有重大政治、社会或者国际影响的;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可疑交易活动。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可以报请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调查。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在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其他省一级分支机构协助调查的,可以填写《反洗钱协助调查申请表》(见附1),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章 调查准备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可疑交易活动时,应当登记,作为反洗钱调查的原始材料,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对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初步审查,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填写《反洗钱调查审批表》(见附2),报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前应当成立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并均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调查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组织开展反洗钱调查。必要时,可以抽调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工作人员作为调查组成员。

第十三条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或者可疑交易活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对重大、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前,调查组应当制定调查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调查组在实施反洗钱调查前,应制作《反洗钱调查通知书》(见附3,附3-1适用于现场调查,附3-2适用于书面调查),并加盖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的公章。

第十六条 调查组可以根据调查的需要,提前通知金融机构,要求其进行相应准备。

第四章 调查实施

第十七条 调查组实施反洗钱调查,可以采取书面调查或者现场调查的方式。第十八条 实施反洗钱调查时,调查组应当调查如下情况:

(一)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可疑交易活动是否属实;

(三)可疑交易活动发生的时间、金额、资金来源和去向等;

(四)被调查对象的关联交易情况;

(五)其他与可疑交易活动有关的事实。

第十九条 实施现场调查时,调查组到场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反洗钱调查通知书》。

调查组组长应当向金融机构说明调查目的、内容,要求等情况。

第二十条 实施现场调查时,调查组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询问应当在被询问人的工作时间进行。

询问可以在金融机构进行,也可以在被询问人同意的其他地点进行。询问时,调查组在场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询问前,调查人员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对询问有如实回答和保密的义务,对与调查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询问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反洗钱调查询问笔录》(见附4)。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询问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并按要求在修改处签名、盖章。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可以自行提供书面材料。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被询问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末页上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被询问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当作为询问笔录的附件一并保管。

第二十二条 实施现场调查时,调查组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下列资料:

(一)账户信息,包括被调查对象在金融机构开立、变更或注销账户时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二)交易记录,包括被调查对象在金融机构中进行资金交易过程中留下的记录信息和相关凭证;

(三)其他与被调查对象和可疑交易活动有关的纸质、电子或音像等形式的资料。查阅、复制电子数据应当避免影响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可以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封存期间,金融机构不得擅自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被封存的文件、资料。第二十四条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时,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见附5)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封存清单上注明。

必要时,调查人员可以对封存的文件、资料进行拍照或扫描。第五章 临时冻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接到金融机构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先行紧急报案。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接到金融机构报告的,应当在紧急报案的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接到金融机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填写《临时冻结申请表》(见附6),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或者主管副行长批准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制作《临时冻结通知书》(见附7),加盖中国人民银行公章后正式通知金融机构按要求执行。

临时冻结期限为48小时,自金融机构接到《临时冻结通知书》之时起计算。第二十九条 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制作《解除临时冻结通知书》(见附8),并加盖中国人民银行公章后正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一)接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解除临时冻结通知书》的;

(二)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

第六章 调查结束

第三十一条 调查组查清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所列内容后,应当及时制作《反洗钱调查报告表》(见附9)。

第三十二条 制作《反洗钱调查报告表》时,调查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一)经调查确认可疑交易活动不属实或者能够排除洗钱嫌疑的,结束调查;

(二)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

第三十三条 《反洗钱调查报告表》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

第三十四条 结束调查的,对已经封存的文件、资料,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应当制作《解除封存通知书》(见附10),正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封存。

第三十五条 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直接报案的,应当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三十六 条调查结束或者报案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执行本实施细则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对中国人民银行没有制定式样,反洗钱调查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可以制定式样。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接收及调查操作程序》(银办发〔2004〕180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反洗钱调查中的封存 第8篇

一、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流于形式,制度执行不力

一是虽然金融机构大多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但是可操作性较差,而且未能根据反洗钱业务的变化做出相应调整,与自身的具体业务联系不多;二是制度执行不力。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人员都是兼职人员,工作时间和精力没有保障,普遍存在应付了事的现象,对客户尽职调查也难以落到实处,对交易的真实性审查存在许多困难;三是各金融机构认为反洗钱工作会增加他们的经营成本,而且上级机构对此也没有具体的考核措施,县域金融机构也就失去了起码的内、外在动力,对制度执行不力。

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不扎实,客户对身份识别认同度不高

一是金融机构未能严格按有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如有些对非本机构开立账户办理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的客户进行身份识别不认真,有些对代理客户进行身份识别不仔细等;二是部分金融机构没按照规定对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而证券保险业机构更是连联网核查的概念都没有;三是客户对身份识别认同不够,如部分企业则以经营业绩、资金流量及流向等是商业秘密为由,对金融机构要求提供其真实身份证件难以理解;四是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深度不够,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更多地处于一种应付性、边缘性、形式性的被动状态。

三、非现场监管信息报表数据失真,客户资料信息保存不规范

一是人行县支行收集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表数据不完整,我辖区只有传统几家银行按规定报送报表,而很多银行因体制结构与人民银行不同存在监管层次错位,而且县级证券、保险机构均未向人行县支行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表,造成反洗钱盲点。银行业机构报送的信息报表不全,或少报表,或漏数据;二是数据不太真实,各银行反洗钱工作都是人少事多,为了应付人行的检查,草草了事,难免数据失真;三是数据分析不到位,商业银行虽有反洗钱自动识别系统,但有些行二次识别不认真,要么全都上报给人行,要么全当作正常客户处理;四是客户资料信息保存不规范、不完整、不统一。

针对上述出现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学习培训,完善落实反洗钱日常运作机制

一是人行县支行要依照《反洗钱法》等一系列反洗钱政策,结合县支行反洗钱工作实际,注重操作上的学习;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以适应对客户身份进行深度识别的需要;重点培训识别客户身份、甄别可疑交易及非现场监管报表填制等方面的知识和方法,不断规范和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填报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三是督促各金融机构完善反洗钱的各项内控制度,落实反洗钱岗位责任制和内部操作规程。

二、改进监管方法,提高监管成效

一要充分运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准确反映辖内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状况,指导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不断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二要根据非现场数据提示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有效引导金融机构把工作重点集中到洗钱行为的识别、分析和发现上来,增强反洗钱工作实效;三要积极探索开发一套系统的、科学的数据分析指标体系。

三、认真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做好客户资料信息保存

反洗钱调查中的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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