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分担范文
风险分担范文(精选11篇)
风险分担 第1篇
近年来, 尽管理论界对于合作创新风险分担的研究有所涉及, 但还局限于对合作创新风险分担内容的抽象和概括, 而对合作创新风险分担的本质缺乏深刻的揭示。风险分担是风险管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风险分担即风险的所有权如何分配, 由哪一方来承担风险责任。而所谓的合作创新风险分担就是在合作创新过程中, 各参与方以怎样的方式分担风险的活动。可见, 合作创新风险分担的内涵和实质应包括3个方面: (1) 合作创新风险分担的主体, 即风险在哪些主体之间进行分担; (2) 合作创新风险分担的客体, 即合作创新中存在的风险类别; (3) 合作创新风险分担的方法, 即如何将风险在各风险分担主体之间进行分配。
2 合作创新风险分担的主体
合作创新是指企业间或企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之间的联合创新行为[1]。合作创新风险分担的主体无疑也就是合作创新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根据合作创新的定义, 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是合作创新的主要参与者。从经济学角度来看, 企业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组织, 大学和研究机构是提供科学知识等公共产品的组织, 由于大学和研究机构在组织特征和社会功能方面的相似性, 我们将其归为一类, 以大学作为代表。从而, 合作创新可以分为两种类型[2]:企业间合作型和企业大学合作型。但是无论是企业间合作创新还是企业大学合作创新, 都不单纯是两个独立组织之间一对一的关系, 而经常是多个参与组织之间的集群合作。从系统的观点来看, 合作创新实际上是市场中各种不同组织之间以及各种组织与外部环境之间相互沟通、相互交流、相互作用, 共同创造新知识和新产品的过程 (如图1所示) 。在此系统中, 供应商为企业提供设备和原材料;客户可以是企业的分销商也可以是直接的用户, 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竞争企业之间的合作可以共享资源和知识, 提高整体创新能力, 并有利于行业标准的制定;大学通常拥有企业缺少的技术知识, 这种能力互补型的网络联结将发挥企业和大学各自的优势, 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业化;金融机构一直是企业资金的来源;政府通过实施优惠政策、完善制度和建立相关机构等措施, 组织、协调和引导合作创新的良性发展。依据各组织在合作创新中的作用, 笔者认为合作创新的组织可分为两类:企业和大学为一类, 他们是创新的实施者;其余各组织为一类, 他们是资源和环境的保障者。同时企业、大学和金融机构是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因此, 本文将风险分担的主体认定为企业、大学和金融机构。
3 合作创新风险分担的客体
风险分担客体是指合作创新可能发生的能影响合作创新的正常实施, 导致各利益相关人利益受损的各种事件。风险分担客体的确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风险种类的认定;二是风险来源的认定。
风险种类的认定是指对合作创新所面临风险的识别和评价。风险来源的认定, 是指在风险分担之前, 对各类风险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 不仅是划分风险归属的依据, 同时也有利于各方从根源上抑制风险的发生。本文运用系统思想从以下3个角度分析合作创新面临的风险。首先, 从风险来源看, 合作创新风险是由于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项目本身的难度与复杂性、以及合作伙伴自身能力及其协作的有限性等多方面因素导致合作创新活动终止、撤销、失败或达不到预期的经济指标的可能性;其次, 从风险因素来看, 合作创新风险是参与合作创新的企业由于技术、组织、市场、资金、政策和法规等的不确定因素而导致失败的可能性;最后, 从创新过程来看, 合作创新是一个链状过程:设想原型试制批量生产市场, 不管哪个环节出现严重故障, 都会导致技术创新活动的失败。风险来源、风险因素、创新过程三者联系紧密, 综合考虑以上3个方面, 得出合作创新风险及来源, 如表1所示。
4 风险分担的方法
风险分担方法是指参考风险分担原则和模型如何将风险在各风险分担主体之间进行分配, 即在风险分担原则和模型的指导下, 参考合作创新过程中各风险分担主体的责任和权利, 同时考虑各主体自身的条件, 协调各方关系, 使各风险分担主体达到互惠互利、共赢的目标。风险分担原则和风险分担模型实际上都是确定风险分担方法的参考准则。
4.1 风险分担最优原则确定
根据前面的分析可知, 合作创新主要参与者有企业A、大学 (科研机构) B和金融机构C等。本文假设共有3个项目参与者, 分别以编号1, 2, 3代替, 对任一风险类别, 任一参与者i的风险收益Ri与风险成本Ci都与风险v有关, 且可以表示为:Ri=f (v) , Ci=g (v) , 净收益Pi=Ri-Ci。为简单起见, 假设收益和成本与风险呈线性关系, 则Ri=av, Ci=bv, 其中a, b为常数。因此, 净收益Pi= (a-b) v, 令y=a-b, 则Pi=yiv, 称yi为i的风险偏好系数。
假定任一风险已不可再细分, 即最多只有一个风险承担者。之所以这样考虑, 是认为这样有利于明确各风险分担主体的责任, 提高风险控制效率。下面首先就任意两个风险主体l, m之间的博弈进行分析, 分别以承担和不承担表示风险主体是否承担该种类风险的行动选择, 令l, m的风险偏好系数分别为yl和ym, 那么可得表2所示情形。
按yl和ym的数值不同取向, 分3种情况进行考虑:
(1) 当yl>0, ym>0时, 可得在l和m的博弈中存在两个纳什均衡, 即 (承担, 不承担) 、 (不承担, 承担) , 意味着两者都有承担该风险的积极性。当yl>ym时, 纳什均衡最优解为 (承担, 不承担) , 即从项目整体风险分担收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 l是最佳的风险承担者;同理, 若ym>yl时, m是该风险的最佳承担者。
(2) 当yl>0, ym<0时, 可得在l和m的博弈中存在唯一的纳什均衡, 即 (承担, 不承担) , 在这种情形下m没有积极性承担此类风险;当yl<0, ym>0时, 则存在唯一的纳什均衡, 即 (不承担, 承担) , 此时, l没有积极性承担此类风险。
(3) 当yl<0, ym<0时, 可得在l和m的博弈中唯一的纳什均衡, 即 (不承担, 不承担) 。在这种情形下, 无论l还是m, 一旦承担该风险, 则可能意味着损失的发生, 故两者间无任何一方有承担此类风险的积极性。
再将上面的博弈分析由两个竞争主体推广到P个竞争主体。对应上述第一种情形, 如果各竞争主体的期望净收益都大于零, 那么为满足整体满意度最大化, 期望净收益最优选择和偏好系数最优选择都应为P个竞争主体中最大者;对应上述第二种情形, 如果P个竞争主体的偏好系数既有大于零的, 也有小于零的, 那么可以得出只有y>0的竞争主体有积极性承担该类风险, 从这类竞争主体间选择整体满意度最大的主体, 即风险偏好系数最大者;对应上述第三种情形, 如果所有竞争主体的风险偏好系数都小于零, 那么意味着任一主体承担该种风险都将可能意味着损失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 除非风险损失较小, 可以采取风险自留的形式或者不作为考虑的重点, 否则就需重新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 或寻找新的风险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 除了P个偏好系数都小于零的特殊情形外, 根据博弈分析选择偏好系数最大的对应参与主体承担该种类项目风险, 将是风险得以承担的前提, 同时也是针对该种类风险获得整体满意度最大化的条件。也就是说, 偏好系数最大也意味着最有能力承担该种类风险, 该对应主体是最合理的风险承担者。于是, 得到了合作创新风险最优分担的最基本的原则。
4.2 风险分担模型的构建
根据以上对风险因素的分析, 本文运用模糊层次分析法建立递阶层次结构模型, 计算指标向量的权重, 用于合作创新风险的评价。
4.2.1 风险分担层次结构模型
第一层为目标层, 即合作创新风险分担的整体满意度最大。
第二层为主要风险指标层, 即V= (V1, V2, V3, , VK) , 是评价的主指标体系, 相应的权重集为A= (a1, a2, a3, , ak) 。其中ak表示指标VK在V中的权重, 且Σak=1。
第三层为子指标层, 即VK= (Vk1, Vk2, Vk3, , VKp) , 相应的权重集为A= (ak1, ak2, ak3, , akp) 。其中akp表示指标VKp在VK中的权重, 且Σakp=1, 此层是对第二层指标的细化。
第四层为方案层, 即合作创新参与方的风险分担。设项目各参与方对各风险程度的评语集Q= (Q1, Q2, , Qn) , 本文取n=5, Q1, Q2, Q3, Q4, Q5分别表示项目各参与方对各风险因素程度的评价为“低”、“较低”、“中等”、“较高”、“高” (分别设为1, 2, 3, 4, 5) 。
4.2.2 风险分担问题权重的计算
层次分析法AHP作为一种实用有效的决策方法, 其关键是需要以一定的标度把人的主观感觉数量化并构造判断矩阵, 再运用适当的排序方法求出排序向量。本文采用0.1~0.9五标度 (见表3) 构造模糊互补判断矩阵 (或称为互补判断矩阵) , 通过转换公式把模糊互补判断矩阵变成模糊一致性判断矩阵, 并利用行和归一化方法求出排序向量。
注:0.2, 0.4, 0.6, 0.8可以取为五标度相邻的判断中值
现给出有关定义:
定义1设矩阵A= (ai j) nn, 若有0ai jl, 则称矩阵A是模糊矩阵。
定义2设模糊矩阵A= (ai j) nn, 若有ai j+aj i=1, 则称矩阵A是模糊互补矩阵。
定义3设模糊互补矩阵A= (ai j) nn, 若对于任意k, 有ai j=ai k-aj k+0.5, 则称矩阵A是模糊一致性矩阵。
定义4设模糊互补矩阵Al= (ai j (l) ) nn (l=1, 2, , s) , 令, 则称矩阵为Al合成矩阵, 记为, 显然, 模糊一致性矩阵的合成矩阵仍为模糊一致性矩阵。
模糊一致性矩阵的合成运算具有明确的实际意义, 即它可以将群体决策中诸多专家各自所给出的模糊一致性矩阵综合为总体模糊一致性矩阵, 进而形成有效的群决策。
定理1如果对模糊互补矩阵A= (ai j) nn按行求和并进行如下数学变换:
则矩阵A′= (a′i j) nn是模糊一致性矩阵。由矩阵A′= (a′i j) nn采用行和归一化求得的排序向量w= (w1, w2, , wn) T满足
其次, 定义从Vk到评语集Q模糊评价矩阵为:
其中ri j (i=1, 2, , q;j=1, 2, , n) 表示次风险因素层指指标Vki对于第j级评语Qj的隶属度。ri j的取值方法为:使用Delphi法了解各参与方专家对各风险因素的评价, 并对各个专家的评分结果进行统计整理, 随后, 分别对各子因素层指标Vki的评价矩阵Rk做模糊矩阵运算, 得到主要风险因素指标Vk对评语集Q的隶属向量Bk, 有:
然后对矩阵Bk进行模糊矩阵运算, 得到目标层指标V对评语集Q的隶属向量B有:
4.2.3 风险分担模型求解
4.2.3. 1 构造合作创新主要参与者的主要风险矩阵
对每一个主要参与者都进行同样的模糊矩阵运算, 得到向量组, 并构造各主要参与方风险矩阵U如下:
4.2.3. 2 指派问题的匈牙利法
匈牙利解法过程可以分为4个步骤: (1) 使风险矩阵出现0元素; (2) 试求最优解; (3) 做能覆盖所有0元素的最少数的直线集合; (4) 变换矩阵使0元素移动。
利用匈牙利法对风险矩阵U求解, 过程如下:
(1) 从风险矩阵的每行元素减去该行的最小元素, 再从所得矩阵的各列中减去各该列的最小元素, 则得到0元素。若矩阵C中第i行Cik为最小元素, 则意味着对i参与方而言, 在所有风险中i承担k风险所需成本最小 (效率最高) 。同样, 若第j列Ckj为最小, 则j风险由k参与方承担成本最小。说明为求得分担问题的最优解, 首先应尽量使每一风险由承担该风险所需成本最小 (效率最高) 的参与方承担, 或应尽量使每一参与方承担最能发挥自身效率 (风险最小) 的风险。
(2) 风险矩阵经上述缩减变换后, 出现同一行列中有多个0元素的情况, 则由0元素最少的行开始, 圈出一个0元素, 用⊕表示, 然后划去同行列的其他0元素, 用⊕表示, 依次做各行, 行0元素越少, 意味着综合来看, 该行所代表的参与方i的承担成本越高:同样j列中0元素越少, 意味着综合来看, 承担该列所代表的风险所需承担成本越大。说明为求得分担问题的最优解, 其合理的分担顺序应是:风险承担成本越高者, 越要先安排其承担最能发挥其效率的风险;或风险承担成本越高的风险, 越要先安排给承担该风险成本最低者承担。
(3) 做能覆盖所有0元素的最少数的直线集合, 实际意味着确认已分担好的风险和对应的参与方, 划出⊕的位置。
(4) 为达到每行都有0元素的目的, 要在没被直线覆盖的部分中找出最小元素, 圈出这一元素作为⊕元素:其后重复 (3) 、 (4) 过程, 直到有n个不同行不同列的⊕元素为止。这说明在所有剩余待分担的风险和参与方中, 应最先把承担某项风险成本最低者安排分摊该项风险。再重复 (3) 、 (4) 过程, 直到所有的风险和参与方都已安排好为止。于是就可以得到风险分担的结果。
4.3 算例分析
(1) 数据来源与整理。此次数据来源主要形式是向专家发放调查问卷。专家主要是合作创新企业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和高校专家学者等。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放有关合作创新风险因素的调查问卷。总共发放问卷88份, 收到回馈问卷63份, 其中有效问卷50份。打分的方法采用0.1~0.9五标度法。然后对所有问卷进行分析, 确定各风险风险因素两两相对重要性矩阵, 即模糊互补判断矩阵:
根据排序公式 (2) 求得的排序向量分别为:
(2) 设项目各参与方对各风险程度的评语集为“低”、“较低”、“中等”、“较高”、“高” (分别设为l, 2, 3, 4, 5) 。然后使用Delphi法了解各参与方对各风险指标的评价, 并对评分结果进行统计整理, 表4为统计各参与方打分后得到的平均值。
(3) 根据5个主要指标22个子指标的排序向量w, 即权重分布情况及表4统计结果, 可以算出5个参与方的主指标偏好系数, 见表5。
(4) 将表5转化为矩阵, 矩阵再转置得到项目各参与方的风险矩阵U, 即
然后利用指派问题的匈牙利解法求得风险分担的结果为:AV1、V3、V5, BV4, CV2, 即企业承担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 高校承担技术风险, 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
5 结语
合作创新风险的合理分担对合作创新的顺利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系统分析了合作创新的主客体, 利用模糊层次分析法构建合作创新各参与方的风险矩阵, 按照风险最优分担原则, 并使用匈牙利解法对模型求解, 为各类风险确定最优承担者, 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摘要:在合作创新风险管理理论研究中, 理论界已做了关于合作创新风险识别、评价及其防范的研究。本文结合合作创新风险分担内涵, 探讨了合作创新风险分担的主体、客体及方法。
关键词:合作创新,风险分担,主体,客体,方法
参考文献
[1]傅家骥.技术创新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1998.
BOT融资中的风险分担及合同管理 第2篇
摘要:
目前,BOT项目融资方式是一种颇具吸引力的利用外资的新形式,采取这种融资方式可以缓解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不足,改善本国的投资环境。但BOT融资模式在我国的应用还处于起步阶段,成功的案例较少,经验不足,与宏观经济、政策制度环境不相适应使项目运作中的风险加大。如何设计该融资方式的合同来分散风险,达到各个参与主体的利益均衡,是目前我国推广BOT项目融资模式面临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项目融资;BOT;合同管理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BOT项目融资方式就成为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的新形式。尽管我国关于BOT的立法不足,政策较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BOT项目的大力运作还是使这种融资方式在电力和水力设施建设上得到了成功的实践和宝贵经验。近几年来很多学者从政府角色、相关立法、风险防范等角度对BOT融资方式进行了广泛讨论,推进了人们对BOT的认识。但鉴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和经济政策制度环境制约,笔者认为目前以政府特许权协议为基础的BOT方式还是应该加强融资合同中的风险分担,在考虑各种风险因素的基础上通过协议、担保、合同条款、承诺函、保证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形式来平衡各方利益和风险,以促进BOT的更好应用。
一、BOT融资的定义及特点
项目融资是一种具有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形式,主要依赖于项目的现金流量和资产来安排的融资活动。BOT是Build(建设)、Operate(经营)、Transfer(转让)三个英文单词第一个字母的缩写,代表着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的概念。其实也包括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和BOO(建设——拥有——经营)。由于后两种方式的结构与BOT并无实质上的差别,与BOT在基本原则和思路上也一致,所以习惯上将它们统称为BOT。
这种融资模式的基本思路是: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所属机构为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Concession Agreement)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由本国公司或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有限的时间内经营项目,获得商业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由此可见,BOT模式不仅是一种投资方式,也是一种融资方式,但作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方式,其融资性质比投资性质更明显。公共项目一般集中在电力、通讯、交通、市政、环保等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而往往这些项目所需投资额大,投资回收期长,政府或私营部门单方都难以完全独立承担。采用BOT方式利用外资有利于减少政府直接财政负担,大大分散政府的投资风险。同时也避免了政府的债务风险,有助于吸收先进的设计、施工和管理技术,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减少以至克服公共产品生产过程中“寻租”活动所带来的社会经济资源的浪费。正是由于BOT方式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因而它在世界各国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二、BOT融资的风险分析及融资模式
由于项目建设的周期较长,涉及的各种风险因素较多,因此不确定性很大,风险分担和风险规避显得更加重要。按照风险分担和风险管理的原则,项目融资中的风险大体可以分为两类: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是指与市场客观环境有关,超出了项目自身范围的风险,主要包括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经济风险和不可抗拒风险;非系统风险是指可由项目实体自行控制和管理的风险,主要包括:完工风险、经营风险以及环保风险。但这两种风险的划分并不绝对,有时系统风险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而减少,而在另外的一些时候非系统风险却无法避免。
BOT项目融资是国际项目融资近些年来发展的一种新型结构。涉及到众多角色,主要参与方包括东道国政府、项目公司、投资人、贷款人、承包商、运营公司、供应商和用户,风险分担要最后落实到这些利益相关人。以下是一种典型的BOT融资结构模式:
模式通常由以下几类人员组成:
(一)项目发起人(最终所有者)。项目发起人也是项目的最终所有者,一般是项目所在国政府、政府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公司。项目发起人在法律上既不拥有项目,也不经营项目,通过给予项目某些特许经营权和给予项目一定数额的从属性贷款或贷款担保作为项目建设、开发和融资安排的支持,但在协议规定的经营期限结束后可以无偿地获得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二)项目的直接投资者和经营者。直接投资者和经营者是BOT模式的主体,一般是一个专门组织起来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又由具有技术能力的经营公司和工程承包公司作为主体,有时也吸收项目产品的购买者和一些投资者。
(三)项目的贷款银行。BOT模式中的贷款银行较为复杂,一般除商业银行组成的贷款银团以外,政府的出口信贷机构和世界银行或地区性开发银行的政策性贷款也可以起到很大作用,并制约着为项目提供支持和特许权协议的具体内容。
三、BOT项目中的合同管理
对于采用BOT融资的项目来说,风险的合理分配和严格管理是项目成功的关键,也是项目各参与方谈判的核心间题。而风险分配与管理的主要手段,就是通过各种合同、协议等文件来协调各方关系,合理分配风险,从而使项目按计划顺利进行,并明确项目各参与方的责任和权利。因为有效的合同管理可以明确风险和量化风险,通过担保将风险分析结果落实到书面合同上,以项目文件作为最终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合同、协议。合同是项目任务委托和承接的法律依据,也是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在现代工程项目中合同越来越复杂,条款越来越多,要求对合同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
BOT项目风险的分担由各种风险因素和项目参与方之间的关系构成。在研究风险和分担风险时遵循的一般原则是:风险是否可控和哪一方能够最好地控制该项风险,且能产生最大的整体效益,则将该风险分配给谁。合同双方在进行合同签约谈判时,从风险分担及管理角度应该注意研究确定关键风险因素;各方的风险承担能力;风险在谁的控制范围内;由谁处理风险对整个项目最为经济有效;谁可以享有处理风险的最大收益;若风险发生,损失将由谁负责等等。根据BOT项目自身融资结构的特点,在合同条件中风险的分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政府主要负责带有政府行为或项目公司无力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国家政治风险;利率变化、通货膨胀、货币风险和税率变动等属于东道国政府行为的经济风险;运营风险中的同类平行项目风险只能由政府出面限制类似项目重建以控制此风险;政府方和项目公司之间,一些不能投保的不可抗力风险主要由政府方承担。项目公司分担的风险有开发风险、完工风险和运营风险,而不愿承担不可量化的,他们无法控制的而又不能保险的风险,如上述政府负责的几种风险。承包商分担的风险由项目公司与承包商签订总承包合同来实施,承包商不但负责项目的施工,而且还要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承包商负责的主要风险就是完工风险。对于由于估价不合理等因素造成的成本超支风险,由于施工中的失误造成的竣工延误风险以及涉及到设计缺陷、材料缺陷、施工技术不当等失误造成的质量风险均应由承包商负责。运营公司分担的风险,运营公司主要负责项目运营阶段的工作,通常包括设备和设施的运行、维修与养护;负责从用户处收费和向项目公司上缴;项目运行中的安全等。负责的风险主要包括运营风险以及运营阶段的环保风险等。加强对BOT项目的合同管理其实还受到我国宏观环境的制约,目前关于BOT项目的立法在我国还不足,1995年仅有相关规范性文件,1997年4月,国家计委和外汇管理局联合签发了《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的管理暂行办法》;而菲律宾政府在1993年就制定了《BOT投资法》,该法对私人资本在菲律宾从事BOT投资的有关宏观政策、BOT项目审批程序等一系列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政府成立国家BOT投资咨询中心,负责这方面的工作,这些都是我们可以借鉴的。BOT项目的法律框架一般由关于BOT的特别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以及《担保法》、《合同法》和《公司法》等一般法构成。显然这些制度环境制约和影响着BOT的应用推广。另外,制约因素还包括:我国的外汇市场和金融市场也不成熟,存在还款方式的本外币的汇兑问题;缺少了解国际金融市场、有丰富融资经验和技巧、善于项目风险管理的金融中介机构。总之,在BOT项目的众多合同中最主要的是项目公司与有关政府机构之间的特许权协议,有了这个协议之后,项目公司即准备与项目的各个参与方谈判并签订一系列合同,利用这些合同,项目公司将在特许权协议中分摊给他的风险再分摊给其他参与方。这些合同一般包括:股东协议、与债权人的信贷协议、总承包合同(或设计/建造与设备供应安装合同)、原材料燃料合同、与长期购买产品者的承购合同、经营
运行合同等。
四、总结BOT成功案例,提出几点意见
下面结合我国两个成功的BOT融资案例:1984年深圳沙角B电厂、1995年广西来宾电厂二期BOT项目,具体说明如何分担风险和较好的进行合同文件的条款设定。
深圳沙角B电厂是我国第一次成功使用BOT概念的融资案例。该项目在融资和担保时充分考虑了各方的因素,采用中外合作的经营方式建立。广东省政府出具了支持信作为一种意向性担保,并且广东信托公司为合资A方(当地方)的电力购买协议和煤炭供应协议提供了担保,充分分担了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项目合资A方同时签署了“供货与付款”、“提货与付款”协议、“资金缺额担保”贷款协议;外资B方与日本三井公司的电厂设备供应及工程承包财团签订“交钥匙”合同,分散了完工风险;A方与B方同时就项目现金流量的外汇问题进行了适当考虑和安排,分担汇率风险;同时B方就电力设备供应又要求国际贷款银团进行了风险担保;最后中国人民银行安排了项目保险。广西来宾电厂二期BOT项目是第一个经国家批准的BOT试点项目,1997年项目招投标及合同协议签署完毕,由法国电力国际公司负责开工建设,2000年11月投人商业运营。总投资6.16亿美元。来宾项目是我国电力行业首次采用国际通行的竞争性招标方式选择境外投资人,改变了以往在外商投资项目中采用谈判方式选择投资人的做法,100%利用外资。广西政府与项目公司特许权协议,包括协议正文及购电协议、燃料供应与运输协议、仲裁协议等共24个附属协议,政府除了承担一般意义上的政治风险和法律变更风险外,还承担电力市场需求风险、燃料供应风险、部分汇率风险;项目公司选择在大型电厂项目的设计和建设方面具有国际认可的经验和专门技术的阿尔斯通出口公司和COFIVA——工程设计金融开发公司组成的阿尔斯通出口/考菲瓦合作公司作为承包商,双方签订《建设服务合同》,降低了完工风险;由于当时中央和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国家计委组织成立领导小组,准备相当充分,项目实施成功,因此被海外誉为年度世界十大BOT项目之一。
借鉴我国已经成功的BOT案例经验,可以看出在风险分担和合同协议签订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政府要分担大部分的风险,体现特许权协议的重要性。政府是BOT项目最重要的参与者,在项目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多方面的,对BOT的发展起决定性的作用。如与项目公司签订具体特许权协议来核准项目,对项目的产品进行购买合同担保,签署“无需购买均需付款”“购买即付款”,没有政府的连续承诺与合作,BOT项目是无法实现的。政府承诺同时也是国外投资者、债权人评价BOT项目可行性的重要因素。但政府也容易承担包括燃料、原料供应、外汇保障等几乎所有的责任风险,是应该适当规避的。
(二)加强立法建设。因为BOT融资运作中需要签署比普通融资要多很多的合同文件,对其单独立法就很有必要,保持政策法规的稳定性,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BOT投资法》是目前推广BOT的关键。通过专门的法律形式把报批与招标程序、BOT项目的合同范本与BOT的运作规则等固定下来,单独立法,这样有益于规范运作,同时保证了国外投资者进行投资的信心和国内政策、法律的稳定性和连贯性。
(三)项目所在国金融机构的参与对于大型BOT融资结构起到重大作用。从项目贷款银团的角度来考虑,如何规避政府违约、外汇管制等一系列国家风险和政治风险是首要问题,项目所在国的银行和金融机构,通常可以认为对于本国政治风险的分析判断比外国银行要准确和充分。如果本国银行属于国有,可以增强东道主国家的信用水平和认为是降低潜在风险的举措。例如: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的项目融资安排中,有16亿马来西亚元来自本国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占融资额近55%),其他9.35亿马来西亚元由国际银团提供,此案例被国际金融界认为是十分成功的。
论承诺生效规则中的风险分担问题 第3篇
交易双方做买卖,总有一方首先提出动议,如买方首先向卖方提出:我愿意以XX价格购买你的XX货,怎么样?这种动议就是发盘(offer)①,合同法上通常将其称之为要约。
所谓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象即为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就是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一般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随即产生。可见,承诺生效的时间意义重大。
承诺从何时开始生效?依承诺的形式而有所不同:(1)以行为做出承诺,则承诺自行为做出之时生效。(2)以对话方式做出承诺,承诺自要约人了解时生效,即了解主义原则。(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两大法系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做法,大陆法系采纳了到达主义,或称送达主义,即承诺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时,开始产生法律效力,合同也在此时视为成立。而英美法系则采纳了投邮主义,或称发信主义,美国常称之为“邮箱规则”②,即除非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另有约定,受要约人将承诺信件投入邮筒或将承诺电报交付电信局时,承诺即告成立。
之所以会出现送达主义与发信主义的区别,主要是因为传递需要时间,会带来时滞风险,比如: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到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这段时间内,要约人对受要约人接受与否的意图无从知晓,以至于可能出现误解;由于电报局、邮局的原因,承诺通知可能丢失或被延误,不能在受要约人预期的时间内送达给要约人。从某种程度上说,送达主义和发信主义是在寻求买卖双方风险分担上的平衡点,实现合同双方利益的公平合理。
二 、送达主义
大陆法系采用到达主义主要是依据承诺必须通知的规则,只有当承诺通知送达了要约人,受要约人承诺的意思表示为要约人所知晓,该承诺方生效。其实,这只是表面原因,其真正的目的是通过约束受要约人来平衡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因时滞造成的在承担风险上的不公平性。
我们知道,大陆法系的发盘通常为实盘,虚盘是例外。所谓实盘,就是指所发之盘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变更和收回,当然,发盘在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是可以撤回的。这对发盘人,即要约人来说是很不利的,因为他要承担要约从送达至被接受这段时间内的市场风险和责任,而受要约人在这段时间内是不用承担这种风险的,因为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会根据市场行情考虑是否接受,若情况对自己有利则接受,不利则拒绝接受。且在送达主义情况下,承诺通知发出后,未到达要约人之前,因市场行情有变,受要约人还可以及时调整交易策略,撤回承诺通知,可见市场风险和责任几乎都给了受要约人,若受要约人撤回了承诺通知,要约人还要因此承担合同不能成立的风险。
有鉴于此,在接受的过程中,则应采取对要约人松、对受要约人严的办法,即承诺通知必须送达要约人时才生效。这样,在承诺通知送达之前,因邮局、电报局的原因将承诺通知丢失与延误的责任就交给了受要约人承担,因为受要约人在决定接受并发出接受通知后可能已经为合同的成立积极准备,如筹款、备货等,但承诺通知却不一定能在其预期的时间内送达给要约人,从而使受要约人处于一种极为不安的状态中,即使承诺通知如期送达了,究竟是何时送达的,即承诺通知生效的具体时间,受要约人也是无从知晓的,这就增加他的风险与责任,在风险责任上使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得到一定平衡③。不过,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支配范围,如要约人的信箱、营业场所等,风险则归要约人负担,不管要约人是否已经拆阅承诺通知,是否已经知悉承诺通知的内容。
三、发信主义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发信主义理论始于1818年英国的亚当斯诉林赛尔案④。审理该案的法院认为: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也不知道该通知何时能到达要约人,甚至不知道该通知能否到达要约人,如果双方均要求收到对方通知才成立合同,那就没完没了了,合同永远不能成立,故应以信件上所载的发送邮局的邮戳日期和发报人将电报送交邮局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即使信函和电报在传递途中遗失,合同也成立。1879年,英国的塞西杰法官对发信主义做了一段经典的阐释:“我看没有别的办法,只能视邮局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既然邮局是双方共同的代理人,那么就应得出这样的结论:表示接受的信件送交邮局之时,就是合同成立之时,合同就开始具有最终的、绝对的拘束力,因为这如同接受人将信件交给了发盘人派来的信使(发盘人的代理人,传送发盘人的发盘,取回接受)手中一样。”⑤这就是民法上的委托代理理论,即要约人通过邮局将要约送给受要约人,在这里,要约人以默示的方式指定邮局充当他的代理人,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将承诺通知交给要约人的代理人就等于交给了要约人本人。既然要约人指定邮局或电报局为其代理人,那么他就应当预见到承诺通知丢失的风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该理论只适用于邮寄承诺以及以电报方式做出的承诺。因此,承诺的信函送到代理人手中,就应视为送到要约人手中,即为送达。
其实,英美法系的这一理论只是它实行发信主义原则的托词,真正原因是通过缩短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时间来调和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间的权益冲突。当然客观上也起到了促成交易迅速达成的作用。
我们知道,英美法系由于固守对价原则,把实盘作为例外,把虚盘作为通例,所谓虚盘是指受盘人在收到发盘后,做出承诺前,发盘人都可以更改内容或完全收回发盘,使已生效的发盘归于无效⑥。即使在发盘中规定了承诺期限,也可以在该期限届满前撤销,这项原则本来对受约人就不利,因为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可能要做一些承诺的准备工作,若撤销,会给受要约人带来很大的损失。如果再采取到达生效原则,就意味着延长了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时间(从承诺通知发出至收到这一段时间) ,要约人从发出要约时起到收到承诺时止这段时间内,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随时可以撤销要约,这对受要约认来说,简直是雪上加霜,极为不利。
为协调其中的不公,英美法系便采用了投邮生效原则,以此来调和要约人与受约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依该原则,受要约人一旦将承诺的信件丢进邮筒,或者将承诺的电报稿交给了电报局,承诺就已经生效,承诺人不可能再撤回他的承诺通知,即使承诺人撤回承诺的通知先于承诺通知或者与其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也是无效的。⑦这样就能有效地防止承诺人在承诺发出至到达之间根据市场行情变化,投机取巧,见风使舵,撤回承诺。同时,也有保护要约人的作用,因为在承诺发出但未到达之前,承诺人死亡或出现其他情况,则合同仍然成立⑧。
不过,在这种情况下,信件、电报延误丢失的风险就要由要约人承担,很有可能合同已经成立,但是要约人并不知晓,却还要受合同的约束,结果导致要约人违约。显然对要约人的要求过于苛刻。于是,出现了发信主义的例外,承诺人非合理使用发信承诺的情况下,则排除承诺生效的可能性。美国的契约法强调,承诺人之承诺信函,必须贴足邮票及书写正确要约人地址之后,投交邮政机关,才能构成有效之承诺。当然,要约人也可以在要约中明确约定承诺必须到达要约人方有效,从而排除邮寄注意的适用。
法律的价值在于维护一种公平和秩序,合理地划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无论是发信主义或到达主义,不管其具体的制度怎么设计,都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风险,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
注释:
①徐炳.买卖法[M].经济日报出版社,1991:75.
②余子新,李莉.各国承诺生效时间之比较[J].燕山大学学报,2005(2).
③姚辉.民法教学参考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④夏秀源.论英美法合同承诺的生效规则[J].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1).
⑤同①,第104-105页.
⑥朱京安.国际贸易中EDI的若干法律问题新探[J].法商研究2003(1).
⑦张长青.合同法[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⑧王家福.中国民法学 [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1.
科技创新的风险管理与风险分担 第4篇
科技创新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 其本质在于将科学技术应用于产品、工艺和其他商业用途上以改善人类生活方式,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的基本特征便是不确定性。自美国的弗兰克H奈特在其名著《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中将不确定性引入经济分析中来, 经济学家开始重视对经济活动中大量存在的不确定性的研究。肯尼迪阿罗[1]在1962年指出了科技创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认为不确定性存在于科技创新过程中的每一决策中。克里斯弗里曼 (1997) [2]认为“基础性研究与基础性发明”是“真正的不确定性”, “重大的开创性产品创新、公司以外开创性的生产工艺创新”是“很高的不确定性”。一般认为, 不确定性是指人们对事物发展的趋势与结果无法做出准确判断。基于对客观不确定性 (客观存在的未来的可能性, 是事物发展结果本身的不确定) 和主观不确定性 (主观认识和预计的可能性, 是对事物发展认识的不确定) 的认识, 有不确定性可度量说和不可度量说之分。可度量说把不确定性与概率事件联系起来, 用随机变量的方差来刻画不确定性的大小, 即用概率来描述不确定性。主流经济学认为不确定性是可以概率化处理的,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预期效用理论, 提出风险学说。
对于科技创新风险, 目前有多种认识。赵玉林 (2006) [3]在其著作《创新经济学》中总结出对技术创新风险的几种解释:一是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的艾荣 (Aoron) 认为技术创新中的风险是“项目的失败概念”;二是意大利的风险专家奥特威 (Otway) 认为技术创新的风险是“技术灾难”;三是美国的阿伯纳西 (Aberrnathy) 认为, 技术创新风险是由于信息不足而导致项目行动的种种失败;赵玉林则认为, 技术创新风险是指“存在于技术创新过程中, 由于信息不足或信息使用不当造成的某种损失的可能性”。我们认为, 风险描述的是可能发生的各种损失, 强调主观预期与实际结果的偏离, 是主观与客观相互作用的结果, 即在一定约束条件下, 主体行为结果与预期结果的偏离。科技创新风险源于其不确定性, 是一定条件下创新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损失。
需要强调的是, 风险是可能的损失, 并非必然的损失, 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收益。风险越高的领域常常蕴藏着更高的商机, 投资回报更高。从这个意义上说, 追求高风险而带来的高额收益就成为进行科技创新的机会、动力和源泉。但是, 现实生活中, 科技创新失败的案例也比比皆是, 因此, 对科技创新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并寻求风险转化为收益的条件, 就对一国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科技创新中风险与收益的分离及风险管理
科技创新因其具有高风险的特点而可以带来巨大收益, 但这种高收益的获取是以对创新过程中各种风险的有效管理为前提的。倘若不能有效应对和承担风险, 则高风险带来的就不是高收益, 而是高损失。实际上, 科技创新过程中会出现风险与收益的不匹配, 承担高风险却可能带来高损失常使得一些有意进行创新者望而却步。我们需要分析科技创新中风险到收益的转化过程。
(一) 科技创新中风险与收益的分离
如果我们把一个完整的科技创新过程分为科学发现阶段、技术研发阶段、产品生产阶段和市场销售阶段等4个时期, 则不同阶段所面临的风险和获得的收益各不相同, 并会出现阶段性分离。具体来说, 科学发现阶段需要收集有关科学理论前沿、技术发展状况、产品市场需求、投资预测以及政策环境等方面的大量信息, 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使得信息风险和技术风险突出, 由于资金投入不大, 融资风险不是很高。技术研发阶段主要进行技术发明创造和新产品开发试验, 此时技术的先进性和可行性等问题使得技术风险最大, 且需要加大资金投入, 融资风险开始加大。前两个阶段总体风险很高, 只有投入, 没有收益, 风险和收益出现完全背离, 因此可归类为高风险负收益区。产品生产阶段是创新产品进行小批量或批量生产阶段, 技术难题已经解决, 相关工艺设备渐趋完善, 技术风险已大大下降, 扩大产能需要大量资金投入, 融资风险进一步上升, 市场风险开始显现, 整体风险比较高。此阶段可获得部分产品订单, 开始有所收益, 风险和收益出现初步融合, 因此可归类为高风险低收益区。市场销售阶段是创新产品大量销售阶段, 也是创新成功与否的最终检验阶段, 风险和收益情况比较复杂。一方面, 由于“干中学”等的学习效应, 创新技术渐趋成熟, 设备工艺基本完善, 技术风险进一步下降, 产品质量提高。同时基于“用中学”等的网络效应, 用户会进一步接受创新产品, 产品销量扩大, 成本下降, 竞争力增强。如果融资成功扩大产能, 则规模效应显著, 市场风险会呈整体平稳下降之势。此阶段大量创新产品的成功销售必然带来巨大收益, 使得前期承担的风险能有效转化为高收益, 创新成功, 因此可称之为低风险高收益区。另一方面, 由于风险传递的原因, 市场阶段的风险是前面几个阶段风险的叠加;如果融资困难而不能扩大产能, 则无法获取规模效益;而且由于市场需求和市场竞争等方面的不确定性, 市场阶段本身也存在较大风险。因此也有可能市场阶段的风险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和分散, 出现风险不降反升, 产品销售有限, 或者大大低于预期利润率, 使得收益增长缓慢, 创新不很成功甚至是失败, 从而可称之为高风险低收益区。科技创新各阶段的风险与收益情况可如图3所示。
图1中, 横轴表示收益, 纵轴表示风险, R为风险曲线 (虚线) , W为收益曲线 (实线) 。从图上可以看出, OA段对应的风险很高, 位于纵轴左侧, 表示高风险负收益区 (只有投入, 没有收益) , 说明的是科学发现阶段和技术研发阶段。OB段对应的风险虽下降很多, 但仍然较高, 对应的收益曲线开始上升, 并位于纵轴右侧, 表示高风险低收益区, 说明的是产品生产阶段。BC段对应了两条风险曲线 (R1和R2) 和两条收益曲线 (W1和W2) , 说明的是市场销售阶段可能出现的两种情况。如果对应的是R1和W1, 则说明风险仍在下降而收益持续上升, 是低风险高收益区, 创新成功;如果对应的是R2和W2, 则说明风险不降反升, 收益不升反降, 是高风险低收益区, 创新不成功甚至失败。
(二) 科技创新的风险管理
科技创新的初始阶段只有投入, 没有收益, 风险最高 (不一定损失最大) , 而最后阶段还可能会出现高风险和低收益, 也就是说, 高风险并不必然带来高收益。成功的科技创新就是一个对风险进行有效管理的过程。我们认为, 科技创新的风险管理是指管理者基于对风险与收益权衡的基础上, 对创新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处理和监控, 以降低风险和承担必要的风险, 避免或减少创新的风险损失。
一般而言, 风险管理的基本环节包括风险的识别、评估、处理和监控。风险识别是指通过使用如风险因素调查法、事件树分析法等方法手段[4], 尽可能找出各种潜在影响科技创新的不确定因素、风险的来源及其作用关系, 并分析其中的正面影响 (机遇) 和负面影响 (损失) , 为后续的风险评估打下基础。风险评估是在风险识别基础上, 运用适当的定性方法 (专家调查法、层次分析法等) 和定量方法 (如敏感性分析、模糊数学法等) 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估计分析, 以综合评估风险的整体水平。风险评估包括先对可能的风险进行评估, 然后再对采取管理措施后的残存风险进行评估, 其工作的准确性和质量将决定管理工作的效能, 因而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环节。
风险处理是风险管理的主要环节, 是指对已评估的风险通常采取包括风险回避、风险分散、风险转移和风险承担等手段, 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水平, 并承担必要的风险。其中, 风险回避是指主动放弃相对高风险的科技创新项目, 而代之以相对低风险的选择, 其实质是基于风险承受水平的考虑, 主动回避那些相对不可控、不可转移和不可分散的较高风险, 通过牺牲一些利益来消除潜在的高风险损失。风险分散是指通过选择相对高低风险不同的项目来进行组合开发创新, 使得整体创新风险下降, 其目的是通过低风险项目收益来部分弥补高风险项目可能失败时的损失, 以使创新行为不因某高风险创新项目可能失败而中断。风险转移是指创新风险的部分或全部由一个承担主体向另一个或多个承担主体转移, 其实质并非消除风险, 而是增加风险承担主体以降低或缓解个体风险, 通过利益共享来实现风险共担。风险转移通常采用两种方式:财务转移 (即创新活动主体不变, 而风险承担主体改变, 通常在技术风险不大而财务风险较大时采用, 如科技保险、股权融资等) 和客体转移 (创新活动主体和风险承担主体均发生部分或完全改变, 通常在技术风险较大时采用, 如联合创新、委托开发等) 。[5]风险承担是指对创新中的风险基于认识的基础上而选择去承担风险后果, 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认为风险不可避免, 被动接受, 二是认为承受风险可获得较大收益, 如设立风险基金来主动接受。风险监控是风险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 可采取持续监控和个别评估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 其任务是全面跟踪风险并评价风险处理活动的执行情况, 动态掌握风险的变化发展, 以使风险始终处于可控制的程度。
总之, 科技创新的风险管理是获取收益的必要前提, 风险管理的有效程度决定了创新的收益大小及成败。但需要说明的是, 对风险的管理也是有成本的, 其成本不仅包括运作成本 (即管理风险的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种成本, 如信息搜集、市场调研等成本) , 还包括风险成本 (即为降低风险而导致的机会利益损失, 如风险转移时利益的转移等) 。风险管理需要经常在风险与收益间进行权衡。
三、科技创新风险的社会分担
从上文风险管理的论述中可以看出, 相对于个体管理者而言, 科技创新的风险因素其实可分为可控制的风险因素和不可控制的风险因素。管理范围内的决策风险、技术风险和生产风险中的部分风险因素是可控的因素, 可以采取通常的计划、组织、协调等管理方式加以预防和控制。而对于管理范围外的一些不可控的风险因素如政策风险、融资风险等, 则需要采用风险回避、风险转移等管理方式来应对, 因而也是一个社会分担风险的过程。从风险分担的实质内容来看, 就是要使社会各方在基于风险与收益权衡的基础上去增加对科技创新的投入, 分散、降低创新过程中的风险因素, 帮助创新者提高成功率, 激励创新者的创新行为。我们认为, 科技创新风险的社会分担除了上述的不可控外部风险原因外, 还源于以下两点原因:一是创新成果的外溢性。尽管创新成功可使创新者获得巨大的私人收益, 但私人并不能完全占有创新成果的收益。国外学者的研究也显示, 研发的社会回报率大约是30%, 而私人回报率约为7~14%。[6]创新成果的外溢性决定了一般情况下科技创新相对于社会需要是不足的, 因此整个社会必须要对科技创新有所补偿, 而风险的社会分担则可以很好地去激励科技创新。二是风险承担的有限性。风险具有客观性, 不可能完全消除, 科技创新者必须要承担必要的风险。风险的高低也是相对于承担能力而言的。对于具体的创新者而言, 其风险承担能力是一定的, 也是有限的。倘若整个社会能替创新者分担风险, 则无疑相对提高了其承受能力, 使其可以进行原先所无法承受的高风险项目, 或者增加创新项目, 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力。
(一) 科技创新风险的政府分担
政府对科技创新风险的承担着眼于科技创新的社会效益及其对经济发展的重大推动作用, 而非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在现代经济中, 政府不仅是科技创新的领导者, 也是主要的风险承担者之一。从完整的创新链来看, 科技创新包括了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创新扩散三个环节。知识创新由于处于创新链的最前端, 是科技创新的发源地, 离市场距离最远, 因而风险最高, 必须要靠政府的资金投入才能维持正常运转。技术创新虽然紧密联系市场需求, 但由于技术发展本身和市场竞争的不确定性导致风险依然很高, 政府需要分担部分风险才能激励更多技术创新活动。创新扩散基本是市场行为, 但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依然可以分担创新的政策风险, 加速技术扩散, 提高社会整体的科技创新水平。由此可见, 在科技创新的整个过程中, 政府可以是一个积极的风险分担者。政府的风险分担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可用图2来说明。
图2中, 横轴表示科技创新活动 (Q) , 纵轴表示风险 (收益, R) , 曲线ACD为没有政府分担的市场科技创新活动曲线, 而曲线BCD为政府分担后的科技创新活动曲线, 二者交于C点。从图中可以看出, 基于风险收益的权衡, 假定市场所能选择的风险 (收益) 水平为RA, 所进行的科技创新活动为QA量, 而政府分担后提高了创新者的风险承担能力, 使得原先不能进行创新者可以进行创新活动, 原先只能进行少量创新活动者可以增加创新活动, 因而增加整个社会的科技创新活动, 从QA量增加到QB量。此外, 由于政府的风险分担, 创新者可以选择极高风险 (收益) 水平的RA1处进行创新活动, 而这常常是重大的科技创新活动, 具有极强的外溢性, 能够极大地提升整个社会的科技创新能力。可见, 政府的风险分担将科技创新活动曲线既能向上推移, 又能向外推移, 不仅能增加科技创新活动量, 而且能提高科技创新活动水平, 对整个社会的科技创新活动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也要看到, 创新的本质仍是一种市场逐利的行为, 政府的风险分担是有很大成本的 (财政支出、税收减免等) , 且政府的投入还会对私人资本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 因此, 凡是市场能够有效配置的科技创新活动, 政府没有必要去分担风险。换句话说, 政府的风险分担应主要集中在市场配置相对失灵的高风险领域, 例如研发活动领域, 通过增加创新者收益而使得市场仍然能够对科技创新活动发挥基础性的配置作用。在图2中我们可以看到, 政府风险分担的促进作用是递减的, 即随着风险 (收益) 水平的下降, 政府风险分担所能增加的科技创新活动量是递减的 (曲线ACD与曲线BCD之间的水平距离) 。假定在风险 (收益) 水平RC处, 政府的风险分担并不能增加科技创新活动量 (即两条曲线相交于C点) , 则政府没有必要去分担风险, 而此处一般也是低风险区域, 私人资本也会积极进入, 市场配置相对有效。
政府可以通过发布科技信息, 制定科技规划, 实施科技政策法规等来减少创新者所面临的外部政策环境的风险, 但究其根本, 政府对科技创新风险的分担能力源于政府强大的财政能力。一方面, 政府可通过强制性的税收手段聚拢庞大的社会财力资源;另一方面, 政府又可通过财政预算程序去分配财力资源。政府就可以通过财政的收入和支出政策来实现对创新风险的分担。政府的这种风险分担归根结底是增加财政对科技创新的投入, 其目的或是分担创新者的风险损失, 或是增加创新者的风险收益, 总之是使创新者能够并激励其进行更多的创新活动。从财政的运用方式来看, 我们可以把政府的科技投入划分为直接财政科技投入和间接财政科技投入两种形式, 前者是指政府的财政资金直接拨付给特定科技创新主体, 使得该主体能够进行创新活动, 后者是指政府通过制定相关财政激励要求去引导科技创新, 只有满足要求的创新主体才能获得政府的财政资金或者其他财政优惠, 是一种变相的财政投入手段。
1. 直接财政科技投入。
直接财政科技投入是政府分担科技创新风险的基本措施。其特点是通过直接的财政资金拨付来支持特定科技创新主体开展研发活动, 其目标是提供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 促进科学创新思想的产生, 通过推动科学理论研究和技术研究的同步发展, 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和推广应用。直接财政科技投入从资金运用方式来看又可分为财政科技拨款和财政科技资助两种形式, 前者体现在政府的财政预算安排中, 是对相对固定的科技创新主体的财政保障, 后者则是根据政府具体的科技创新安排, 对进行政府指定的或引导的科技项目的创新主体给予财政补贴。财政科技拨款的支持对象一般是非赢利性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它们位于科技创新的源头位置, 所进行的科技创新活动主要是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 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由于这些科研活动离市场最远, 风险最高, 外溢性最强, 市场无法解决其收益问题, 因而必须要靠财政资金来保障。财政科技资助的支持对象主要是一部分企业, 因为这些企业参与了政府鼓励和组织的研发活动, 政府对这部分企业给予一定金额或比例的财政补贴。
2. 间接财政科技投入。
间接财政科技投入体现了政府对科技创新活动的规划和引导作用, 其基本着眼点在于利用市场机制, 以少量的政府资金或者一些财政优惠措施来降低科技创新中的风险损失, 增加创新收益, 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活动, 促进科技发展。其主要的支持对象是进行科技创新的企业 (包括企业化运作以赢利为目的的科研机构和实验室) , 常用的手段有税收激励、政府采购等。其中, 税收激励是政府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和采用先进技术设备的基本措施。由于税收激励是政府把应收取的一部分税收收入让渡给企业, 减轻了企业的科技创新成本, 也使企业有更多的资金可用于研发, 实质上是间接增加了政府对科技创新的财政投入。与其他的政策工具相比, 税收激励的最大特点是在于通过市场来调配各行业、企业和项目间的研发投入, 相对公平, 因此不会扭曲市场竞争的作用。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为实现公共职能而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政府作为整个市场上最大的、购买力最强的买家, 其有目的的、导向性的购买支出活动, 能从创造市场需求方面去刺激科技创新, 属于事后激励或反馈激励, 即通过增加对创新产品的市场需求, 来对创新者私人收益的溢出部分加以补偿。通过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各种采购措施, 政府为科技创新开辟了另一种财政投入的渠道, 能有效分担创新风险, 提高创新收益, 激励创新。
(二) 科技创新风险的金融分担
金融对科技创新的风险分担是其功能的体现。金融概念涵义丰富, 通常认为, 金融是包括货币流通、信用提供、投资行为和银行机构在内的一个系统, 金融系统主要由连接储蓄者和投资者的金融中介 (银行) 和金融市场 (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 构成, 其基本功能就是对资金进行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配置。默顿 (Merton) 和博迪 (Bodie) [7]提出的金融6大功能之一是提供管理风险的方式。吴晓求 (2003) [8]认为, 现代金融的核心功能是配置风险。白钦先 (2006) [9]从金融功能演进的视角提出了金融的扩展功能 (经济调节、风险规避) 和衍生功能 (风险交易、信息传递、公司治理、引导消费、区域协调、财富再分配) 。马宇 (2006) [10]将金融体系的风险分担功能定义为:“通过金融体系将经济中的风险配置给投资者, 分别由不同的投资者来承担, 或者将投资者面临的风险进行跨时期配置, 将风险分别由投资者在不同时期来承担, 即投资者通过金融活动将自身面临的风险在时间上进行分散。”
根据美国学者艾伦和盖尔 (2002) [11]的研究, 金融系统的风险分担机制可分为横向风险分担机制 (cross-sectional risk sharing mechanism) 和跨期风险分担机制 (intertemporal smoothing risk sharing mechanism) 。横向风险分担机制通过金融市场实现, 是指在既定的时点上, 不同的投资者根据其风险承担能力和风险评价而购买和持有金融市场上的多种金融资产, 构建投资组合, 或者通过使用衍生金融工具重新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分担风险, 以使得风险厌恶倾向强的人少承担风险, 风险厌恶倾向弱的人多承担风险。马克威茨[12]的资产组合理论则说明, 随着资产组合证券数量的增加, 无论证券收益是相关的还是不相关的, 都将导致方差 (风险) 变小。当证券组合的数量足够多且彼此相关系数接近零时, 则资产组合的非系统性风险基本完全消除, 只剩下系统性风险。
从图3可以看出, 投资者在金融市场通过资产组合可以降低非系统性风险, 但不能规避系统性风险。投资者在金融市场上还可以通过衍生金融工具来降低非系统性风险。衍生金融工具是在基本金融工具上派生出来的新型金融工具, 包括期货合约 (futures contract) 、掉期 (swaps) 、期权 (options) 等远期合约。精巧设计的衍生金融工具可以将风险进行分拆、捆绑和重新包装与定价, 通过金融市场交易而将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进行分担, 有助于改善金融市场的风险配置状况。跨期风险分担机制是通过金融中介机构 (银行) 实现的, 即银行通过吸收存款和对外贷款来平滑投资者不同时期内投资收益的风险。投资者通过去银行存款可规避系统性风险, 即不管经济状况如何, 银行存款为投资者提供了固定收益。银行专门从事资金融通, 具有规模经济, 可以把独立、分散的存贷活动集中起来, 利用其专业化的知识与技能进行跨期配置, 通过经营风险来获取收益。银行风险分担的特点是风险内部化, 即将银行所管理的风险直接转化成自身所承担的风险, 并通过用经济繁荣时期的剩余来抵补经济萧条时期的不足, 能够在一定限度内承受经济生活中的系统性风险。需要指出的是, 当整体经济风险很高, 银行也面临破产倒闭威胁时, 个体投资者的存款也不安全, 金融系统的风险分担功能遭受到了极大破环, 则整个社会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都要承担全部的系统性风险。
从以上分析可知, 如果说科技创新风险的政府分担是利用政府的财政资源去无偿资助创新者以减少其面临的风险损失来激励其创新, 那么金融分担则显然是利用市场机制, 强调风险与收益的对称, 使得各种社会资本基于风险与收益的权衡通过金融系统来参与科技创新过程, 为创新者分担风险损失, 也共享创新成功收益。也就是说, 金融系统能够为科技创新筹集资本, 提供风险配置的方式, 并通过资金流动纽带来实现对创新风险的分担功能, 提高创新成功率, 促进创新。
1. 金融系统的信息生产和处理机制能为科技创新提供有用信息, 减少信息获取成本, 降低科技创新过程中的信息风险。
从一定程度上说, 风险是由于不完全和不对称信息条件下而造成的可能损失, 因而信息是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 可以生产、交易并带来利益。金融系统在信息的生产和处理上具有相对优势。
一是证券市场可以为科技创新提供高质量低成本的投资决策信息, 引导资本投向科技创新领域。根据法玛 (1970) [13]的强式有效市场理论, 证券市场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 当这个市场变得越大且越具有流动性时, 基于一般均衡理论, 股票价格可以完全反映全部市场信息, 包括公开的 (public) 和私人的 (private) 信息, 投资者就可以低成本地通过对市场上公开的股票价格变化的分析, 实现对投资的决策。Andrei Shleifer (2000) [14]又进一步论证了证券市场的有效性, 其根据有三点:一是投资者是理性的, 能够合理评估证券的价格, 证券市场价格是众多理性投资者相互博弈的结果;二是即使有些投资者是非理性的, 但由于其交易行为是随机的, 能够彼此抵消对价格的影响, 使证券的价格始终维持在其内在价值上下波动;三是部分非理性投资者交易行为虽然具有趋同性, 但由于市场中的理性套利行为, 价格仍然会回归理性价格。综合以上观点可以看出, 证券市场上众多投资者通过竞争, 可使股票价格从一个均衡水平过渡到另一个均衡水平, 高成长性企业股票的价格高于低成长性企业股票的价格, 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价格高于传统企业股票价格。证券市场竞争越充分, 股票价格反映的企业经营情况的信息就越充分, 市场信息非均衡程度也就越低, 从而引导投资者向预期盈利能力高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投资, 完成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是金融中介机构凭借其专业化的信息生产与处理优势, 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信息的不对称, 评估科技创新融资项目, 提高创新成功率。Lelanda和Pyle (1977) [15]认为, 由于信贷市场上贷款者和借款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 市场机制会受到严重损害。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方法就是贷款者尽量收集、审查借款者及其项目的信息, 并在事后进行监督, 也就是从事有关信息的生产。由于信息产品的生产具有规模经济的要求, 与贷款者自己生产信息相比, 将这一活动委托给某一专门从事信息生产的机构来做, 更为有利。此外, 由于信息的准公共产品的性质, 机构收集整理后的信息对外出售时存在着定价等困难, 但如果供自己使用, 则没有如此难题。因而, 金融中介机构就可以利用其自身信息生产和处理的优势来进行资金的融通活动。Greenwood和Jovanovic (1990) [16]将金融中介机构引入AK类型的内生增长模型, 说明了金融中介机构的关键作用是收集和处理信息, 为其客户提供关于投资项目回报的随机分布方面的信息。金融中介机构筛选过的投资信息有利于引导资金投向回报最高的科技创新项目, 提高整个社会的资本边际生产率A, 从而提高经济长期增长率。King和Levine (1993) [17]则将金融中介机构引入熊彼特流派的增长模型, 解释了金融中介机构的信息生产和处理功能是如何通过识别并将资金配置到最有可能成功的创业企业家手中, 从而提升技术创新率。我们认为, 银行基于其收集和处理的信息对需要融资的科技创新项目进行考察和筛选, 能够有效评估创业企业家, 并从中挑选最具前途的项目给予支持, 客观上揭示了科技创新活动的潜在收益, 也起到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科技创新领域的积极作用。
2. 通过提供多渠道的融资方式, 促进创新资本形成, 金融系统能有效降低科技创新的融资风险。
科技创新的资本除了少部分来自于创新者的自有资本 (包括从亲戚朋友处筹集的资本) 和政府的财政投入外, 大部分资本还需求助于金融中介机构和金融市场来筹集。能否成功融资是贯穿科技创新全程的最大风险。麦金农 (1988) [18]曾分析了不可分割的投资和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 强调了金融体系在推动企业采用新技术方面的重要作用, 并指出:“由于事实上不可分割问题是如此重要, 资金融通上孤立无援的企业家, 很容易陷入一个低水平的均衡陷阱, 除了一小部分很富裕的人之外, 技术创新在这里将受到完全的限制。”Tadesse (2002) [19]认为, 银行导向型金融体系和市场导向型金融体系在促进技术进步方面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金融部门不发达时, 银行导向型金融体系所起的作用比较大;而在金融部门发达时, 市场导向型金融体系则能起到更大的作用。Atanassov (2007) [20]等人的研究表明, 依靠债券和股票市场为技术创新项目融资的上市公司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 并且这些知识产权在影响后来的专利方面具有更加显著的积极作用, 因为相比较而言, 债券和股票市场融资方式能给予经理层更大的决策权去投资于技术创新项目, 并且经理层有更大的动力去追逐由技术创新活动带来的潜在的巨大预期收益。我们认为, 由于科技创新不同阶段对融资的具体要求是不同的, 因而市场融资和银行融资可以互相补充, 难以相互替代。从整体说, 我们可以把科技创新的融资需求划分为两个阶段:财政投入为主的需求阶段和市场融资为主的需求阶段。唯有建立起覆盖从科技创新源头到创新成果扩散等完整阶段的融资体系, 才能真正解决科技创新中时刻面临的资金缺乏问题, 降低科技创新的融资风险, 鼓励科技创新行为。
四、结束语
分享果实分担责任 第5篇
《设计不是一种技能,而是捕捉事物本质的感觉能力和洞察能力。》 原研哉老师的这句话为我在设计与插画的长路上竖起了难得的思想灯塔。这句话也直指中国设计领域问题的症结。对于插画设计来说也是一样,我们一百多年来跟随于西方文化其后的历史大家都疏于去学习和理解自身文化的精髓和思想主体,那又如何在设计和插画这个领域去深刻的认识到《我是谁》呢。对于中国的设计师我不敢妄谈,但就我个人而言,这些年来的苦恼是在于我如何处理和电脑的关系。现在电脑作为一种工具,被我们野蛮地使用了,一切只是为了满足更多地榨取商业利润的目的。
忘记了慢下来的意义究竟何在
设计在今天更像是变成了满足经济贪欲的机器,成为了经济的仆人。目前的中国正处于这样的阶段,设计和日常生活,大多数时候只是为了制造一种潮流。不论设计师和作品都显得无法保持独立的品格。设计除了沦为经济的仆人,也沦为技术的仆人,现代人的生活越来越快,反倒忘记了慢下来的意义究竟何在。
分享亦或分担都不容易
至于创立成力工作室,也是近两年才有的想法,真正的付诸行动也不过是今年的事了。觉得天时地利人和,自己也有了一定经验。最重要的是自己越来越了解自己了,了解怎样更好地和他人合作了,才开始走出这一步。毕竟不论是与他人分享果实还是分担责任都不是一件太容易的事情。
我是一个比较能克制自我的人
从开始学习到现在有过大大小的的挫折,但是还真是没有否定过自己。完全的肯定倒也谈不上,我这个人比较内向,平日里胡思乱想得比较多,对自己的骄傲状态还是会留意和克制的,那样总是不好的嘛。
因为喜欢所以爱
我从小喜欢画画,一门心思全放在这上了。家里的氛围比较宽松,一直以来家人无论从物质还是精神上都比较的支持,再经过漫长的专业训练,一直走到现在也算是顺理成章吧。
赵亭设计作品
2013年5月底,全球最著名的广告创意奖项ONE SHOW DESIGN传来中国荣耀,共有三张春节POP海报在ONE SHOW DESIGN奖单榜上有名。2012年底盛世长城国际广告公司SAATCHI委托插画师TING为欣和企业绘制了三张春节POP海报。海报以庆祝中国蛇年新春为主题,将中国传统文化元素“年画”作为设计的视觉主元素,通过多个热闹喜庆的场景展现出中国新年浓烈的节日气氛与合家团圆的幸福气息。海报创意巧妙地结合中国传统元素和潮流时尚理念,灵感来源于根植中国人内心对新年的特殊情怀与回忆。
这是2010年绘制的《史记-刺客列传》的部分插图,以文字为基础,绘制的三幅亡命刺客的插图,还缺一幅“专诸”还在绘制当中。
2012年与秦皇岛山海关区政府合作,为2013年旅游季制作的一套山海关1644年的一片石关大战的三方市里的布防图和一幅局部作战图。图中不仅还原了当时三股势力在石河两岸的布防情况,还作为旅游功能产品标注出了今天的旅游景点和古城古战场的地理格局。
小编感言
这是一次有关分享以及分担的阐述,设计师除了告诉我们他在设计领域里的苦恼还在告诉我们:很多时候设计也是一个团队的体验。每一次的工作都会有紧张、忙碌等等,但是我们也总能找到些可乐的事,当然还会有一些突如其来的状况发生,这样的事情是一个人单打独斗分享不到和解决不来的。
国际EPC工程风险分担原则研究 第6篇
1999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为满足市场需要,出版了《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银皮书)。在此合同条件下,通常是由承包商进行全部设计(Enginering)、采购(Procurement)和施工(Construction),最后提供一个配备完善的设施,“转动钥匙”即可运行[1]。银皮书在关于业主与总承包商之间风险分担条款的规定上与传统的工程合同有很大区别,其全新的风险分担机制体现了市场经济主导下工程建设合同有了新的发展。何伯森对FIDIC出版的四本新合同条件的导读和解析中,对《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的条款进行了详细讲解,并对银皮书与新红皮书中不同的条款进行了详细解析[2]。Nael G Bunni在对合同风险分担与风险管理的研究中,详细论述了红皮书中的风险分担和银皮书中转嫁的风险[3]。张水波、陈勇强对EPC合同风险分担的原则及各类风险的管理进行了探讨[4]。本文在上述研究基础上,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对EPC项目的风险分担机制做进一步地深入研究,提出新的风险分担原则,对传统风险分担原则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发展。
1 国际工程风险分担原则
国际承包工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因素,如何在项目参与各方分担这些风险,一直是国际学术界和实业界重点讨论的问题,它直接影响到工程的投标报价、项目实施和争端解决。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以及实践,逐渐形成学术界称之为的“激励兼容原则”,即“风险分担应能够激励合同双方努力使己方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能有利于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并由此派生出若干具体原则[4~6]。
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归纳出:(1)过错责任原则:若该风险的发生归因于该方的过错、缺乏合理的效率或谨慎,则由该方承担此风险。(2)保险原则:若该风险可以通过商业保险进行转移并且在经济上高效可行,则由该方考虑保险费用。(3)管理原则:风险发生前后,哪一方最有能力以较低成本或能更好地被激励,以控制和管理该风险,则风险应该由该方承担。(4)成本原则:谁是管理好风险的最大收益方,或谁是风险发生后的直接受害者,则谁应该承担该风险。(5)在无法运用上述原则时,则应综合考虑双方的财务能力,在一定范围内分别承担。
目前国际知名工程合同范本中,虽然基本围绕上述原则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进行风险分担,但具体实施的分担方法各不相同。
2 EPC工程风险分担机制与原则
FIDIC合同一直在不断完善“将每一个风险都分配给能够更容易控制它、承受它、处理它的一方”的风险分担原则。随着国际建设市场的发展,尤其对于私人融资项目,为了能比较准确地预测项目投资的经济可行性,需要一种固定最终价格和竣工日期的合同格式。EPC合同正是基于这种需要产生的,随后在大型工业投资项目,如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电力等工程上得到了广泛应用。私人融资及大型工业设施项目要求财务方面具有可行性和可靠的回报,要求合同比FIDIC传统合同模式提供的风险分担产生的成本有更大的确定性。尽管一个将大部分风险都分配给承包商的固定总价合同意味着业主将为项目支付更高的费用,但却能确保总投资费用的回报率。
EPC项目的风险分担机制决定了其特殊的风险分担原则。在传统合同模式下,业主的风险大致包括:政治风险(如战争、军事政变等)、社会风险(如罢工、内乱等)、经济风险(如物价上涨、汇率波动等)、法律风险(如立法变更)、外界(包括自然)风险等,其余风险由承包商承担;另外,出现不可抗力风险时,业主一般负担承包商的直接损失[7]。与FIDIC其他合同格式相比,EPC合同打破了合同双方风险分担的平衡,风险分担严重向承包商倾斜。承包商在原有风险基础上,不仅要承担经济风险、外界(包括自然)风险,还要承担某些业主过失风险。
2.1 EPC业主过错无责任原则
2.1.1 设计责任的划分
EPC合同模式下,承包商按照业主的预期目标、功能要求和技术标准负责项目的设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设计责任。
业主负责的范围包括:(1)合同中规定由业主负责的或不可变的部分、数据和资料;(2)工程预期目的定义;(3)竣工检验和性能指标;(4)除合同另有说明外,承包商无法核实的部分、数据和资料[1]。其相应地反映在FIDIC-EPC第5.1款“设计义务一般要求”中业主对其提供数据和资料正确性负责的部分。(5)若合同执行过程中规定的规范和标准改变了,法律或业主规定即按新标准或变更执行与处理,详见第5.3款“承包商的承诺”以及第5.4款“技术标准和法规”中的规定。
承包商负责的范围包括:(1)对业主所做的相关设计成果承担审核责任并对其正确性负责,主要体现在第5.1款“设计义务一般要求”中对业主提供的设计成果责任的规定;第4.10款“现场数据”中的规定,即业主对其提供现场地下、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资料不承担责任;以及第17.3款“业主的风险”中并未涉及业主对其提供设计成果部分负责的规定。(2)承包商设计文件中出现的错误必须改正,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自行承担。关于这一点,在FIDIC-EPC条款中有多处涉及到,第5.8款“设计错误”中关于承包商设计错误的规定、第4.7款“放线”、第5.1款“设计义务一般要求”中提到的“错误”责任等。(3)业主对承包商设计文件的审核,并不解除承包商的责任,体现在第5.2款“承包商文件”对承包商设计文件审核的规定中。
2.1.2 设计风险责任的根源
由风险分担的过错责任原则可知:若该风险的发生,归因于该方的过错、缺乏合理的效率或谨慎,则由该方承担此风险。但FIDIC-EPC第5.1款“设计义务一般要求”中明确规定:除业主负责的情况外,业主不应对原包括在合同内的业主要求中的任何错误、不准确或遗漏负责,并不应被认为对任何数据或资料给出了任何准确性或完整性的表示[1]。尽管前期业主已经提供一部分设计成果、资料或数据,并通常包括在合同中,但EPC承包商不仅要对自己的设计负责,更要对业主要求中可能出现的某些错误负责,这显然不符合风险分担的过错责任原则。在EPC招投标阶段,承包商是根据业主的要求和提供的部分设计资料进行初步设计和投标报价的,在无法完全核实业主要求准确性的情况下,由于业主要求中的某些错误而导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风险在所难免。“业主过错无责任”同样存在于业主对承包商设计文件的审核风险中,审核的“版次”、时间和意见是否正确,可能由于业主工作效率低下给承包商带来较大损失,但由于合同缺乏相应的业主责任条款,业主并不由此承担任何责任。
“EPC业主过错无责任原则”特指EPC项目来自业主要求、设计成果、业主审核等方面产生的过错、缺乏合理的效率或谨慎所造成的风险由承包商承担,此原则是由EPC中工程设计(E)部分由承包商负责这一特性决定的。
2.2 EPC承包商无限风险原则
2.2.1 可预见和不可预见困难的责任
采用传统的工程承包合同,总承包商如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无法预见的不利外部条件,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向业主提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而银皮书第4.12款“不可预见的困难”中则明确约定承包商签订合同后,(a)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它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b)通过签署合同,承包商接受对预见到的为顺利完成工程产生的所有困难和费用的全部责任;(c)合同价格对任何未预见到的困难或费用不应考虑予以调整[1]。
2.2.2 承包商不可预见困难的风险分担
银皮书第4.12款中条款(a)、(b)的规定可以与合同的第17.3款“业主的风险”的规定放在一起来理解,“一个有经验的总承包商无法预见或无法充分合理防范的自然力的作用”不属于业主的风险,而是承包商已经了解到有可能影响到工程的一切风险因素,包括自然力风险因素。与此相对应的,银皮书第8.4款“竣工时间延长”中去除了“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和“由流行性疾病或政府行为造成的无法预见的人员或物资的短缺”的情形,这些事件所导致的风险被分配给了承包商。事实上有工程经验的人都知道不可预见的困难是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可能性最大的风险之一,而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则是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工期影响最大的因素。
银皮书第4.12款中条款(c)的规定可以与合同的第13.8款“因费用波动而调整”的规定放在一起来理解,该规定如下:“当合同价格因劳务、货物以及工程其他投入成本的升降进行调整时,应按照专有条件的规定进行计算”。在国际EPC工程实践中一般不予调整,因此物价上涨、汇率波动的风险常常是由承包商承担。
同时,EPC合同的第17.3款“业主的风险”中,删除了业主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之任何部分导致的风险,相应加大了承包商所承担的风险。
由承包商分担不可预见困难而导致的风险,使FIDIC最主要的划分风险的原则,即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范围以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否合理预见为限在EPC模式中失效[6]。
3 EPC承包商的风险态度
3.1 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尽管针对可预见和可识别的风险因素可以做出防范计划,但对未能预见和识别的风险因素做出防范却异常困难,甚至可以说是不可能的。“业主过错无责任原则”和“EPC承包商无限风险原则”是与传统风险分担原则相背离的,也是EPC模式的理念和应用遭到批评的原因之一。虽然高风险意味着业主为补偿风险需要支付更高的风险费,但是这种风险费只能依靠预测,因为即使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不能对不可预见的困难做出一个现实的风险评估。但同时应该看到:根据风险管理理论,未能预见和无法识别的风险毕竟是小概率事件,对大部分工程而言,更重要的是对可能发生风险的识别、分析和管理,看似不合理的风险转嫁方式,却是对承包商风险管理水平及抵抗风险的能力提出更高的挑战。在国际工程市场上风险和利润是并存的,风险管理的关键不仅在于项目风险的大小,更在于是否清楚在合同中自己需要承担的风险以及控制风险的能力。如果承包商善于控制这些风险,就能最大限度地将投标报价中的风险费用转化为利润。
3.2 重视重大风险因素
面对以上两项原则时,一方面承包商在投标阶段应慎重对待业主要求和提供的数据、资料,组织技术人员加以分析、核实,并及时与业主澄清;另一方面做好风险分析,合理预估风险费用,合同谈判中争取对涉及不可预见的外界自然因素、物价上涨、汇率变化、地下工程、技术标准等重大风险因素的相关条款进行重点谈判,最大限度减少承包商所应承担的合同项下的风险。
4 结束语
在以往的国际工程实践中,我国承包商市场竞争的价格优势仅仅体现在人工和设备、材料成本方面,对于风险的态度采取一种“鸵鸟政策”,风险费用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而是寄希望于日后的索赔。而国际EPC工程恰恰要求承包商一方面要充分认识EPC风险分担机制和原则,明确考虑自己需要承担的全部风险,较为准确合理地估算风险费用;另一方面在合同谈判中可以利用风险分担原则影响业主,减少不合理的风险分担,争取获得最大的合同优势。
摘要:从国际总承包工程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结合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探讨了国际EPC/交钥匙工程合同双方风险分担机制和原则。从合同价格模式、现场数据、设计责任、不可预见困难、业主风险等方面,总结出EPC项目新的风险分担原则,即业主过错无责任原则和承包商无限风险原则。在EPC工程实践中,承包商应充分考虑EPC特殊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风险费用,树立正确的风险态度,重视重大风险因素的应对。
关键词:国际EPC工程,风险分担机制,风险分担原则
参考文献
[1]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译.设计施工采购(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2]张水波,何伯森.FIDIC新版合同条件导读与解析[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3]Nael G.Bunni.Risk and Insurance in Construction.Second Edition.London:Spon Press,2003.
[4]张水波,陈勇强.国际工程总承包EPC交钥匙合同与管理[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8.
[5]尼尔.G.巴尼.FIDIC系列工程合同范本—编制原理与应用指南[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6]石亚西.从FIDIC条款探讨工程总承包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界定[J].建筑经济,2004(3):24-26.
公路工程施工风险及其合理分担 第7篇
公路工程是一个巨大、繁杂的系统工程,其工程设计、施工相当复杂。工程建设涉及到国家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及投资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材供应单位、设备制造单位和当地居民。公路工程建设周期长,环保生态问题突出,通常受工程区域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影响较大。因此,公路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受到各种风险影响、产生巨大损失的事情时有发生。为此,业主越来越重视对风险管理的规避。但是业主为了自身的效益,往往把风险的管理和规避片面地理解成把风险向施工承包商转移。近年来,我国工程施工队伍迅速膨胀,市场竞争愈演愈烈,呈现出典型的买方市场特点。承包商为了承揽到施工任务,往往只能接受苛刻的合同条件,承担原本不该属于自己的风险。而一旦风险真正来临,这种不合理风险的分担方式使承包商根本无法做出有效的预防和规避。固然承包方会承受巨大损失,但业主也会因此而影响到整个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最终受到损失的是承发包双方的利益。
1 承发包双方的风险
1.1 业主的风险
在新红皮书和新黄皮书中,“业主的风险”中明确划分了业主与承包商的风险分担情况,业主的风险包括: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2)工程所在国的叛乱、恐怖活动、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内战;3)暴乱、骚乱或混乱,完全局限于承包商的人员以及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其他雇用人员中的事件除外;4)工程所在国的军火、爆炸性物质、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由于承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爆炸性物质、辐射或放射性活动的情况除外;5)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6)雇主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7)因工程任何部位设计不当而造成的,而此类设计是由雇主的人员提供的,或由雇主所负责的其他人员提供的;8)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且无法合理防范自然力的作用。
1.2 承包商的风险
在新红皮书和新黄皮书的相应条款第4.12款“不可预见的外部条件”中规定:如果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无法预见的不利条件,则他就有可能得到工期和费用方面的补偿。考虑到费用和时间,在可行的范围内,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可能对投标文件或工程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故及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的资料。并且规定了在工期较长时,如果因物价上涨或汇率波动,承包商可以因此而得到额外的补偿。
2 用合同合理分担施工风险
合理的施工风险分配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从工程整体效益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只有让各方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通过风险的分配以加强责任心和积极性,达到能更好地计划与控制。2)公平合理,责、权、利平衡,风险的责任和权力应是平衡的,有承担风险的责任,也要给承担者以控制和处理的权力,但如果已有某些权力,则同样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风险与机会尽可能对等,对于风险的承担者应该同时享受风险控制获得的收益和机会收益,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参与者勇于去承担风险;承担者应该拥有预测、计划、控制的条件和可能性,有迅速采取控制风险措施的时间、信息等条件,只有这样,参与者才能理性地承担风险。3)符合工程项目的惯例,符合通常的处理方法。
工程合同既是项目管理的法律文件,也是项目全面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项目的管理者必须具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在起草合同文件时学会从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的角度研究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对项目可能遇到的风险因素有全面深刻的了解。
3 明确承发包双方的风险
3.1 社会政治风险的分担
在城市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拆迁问题而造成的工期延误比比皆是。工程延期使得招标人要承担工期延误及工程延期索赔的双重风险。如何解决由拆迁而造成的风险,需要招标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妥善处理。政府产业政策或环保政策变化及项目在审核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引发的风险,权力机构的腐败,政策的开放性。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会对承发包双方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利率、税率、物价指数、建设投资规模等有所调整时,公司的经营指标会出现显著变化,利率和税率的上调都会直接影响项目的净现值,使一些新项目因失去经济可行性而被放弃。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工程所在地人工费和材料价可能在工程施工期间发生大幅度上涨,各项目单价均不作调整,就有可能造成工程单位成本过高,使承包商企业效益下降甚至亏本,导致无法按正常时间完成工程建设,从而间接对业主带来负面影响。
3.2 自然不可抗力风险的分担
环境对施工的影响等自然及环境风险包括洪水、地震、火灾、台风、雷电等不可抗力,另外不明的水文气象条件,复杂的工程地质条件,恶劣的气候、施工对环境的影响等都是潜在的风险因素。自然灾害对施工影响很大,如暴雨、洪水、台风、地震等,都会给施工带来意想不到的困难,造成经济损失。自然不可抗力对工程施工企业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此种风险不仅会增加项目预防措施费用,而且灾害一旦发生还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碰到上述等自然灾害,即使进行工程保险,由于现场清理、工期延误所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难以赔补,从而使修复费用大于理赔费,给承发包双方都带来损失。因此,招标人在起草招标文件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对不可抗力的级别加以界定,要求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充分考虑自然及环境对工程的影响。对不可抗力如何界定是关系到工程实施过程中风险分担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不可抗力引起的风险主要包括超过合同规定等级的地震、风暴、雨、雪及海啸和特殊的未预测到的地质条件。按照一般合同条件,这类风险应由合同主体共同承担,承包商一般可以得到工期延误的补偿。
3.3设计、施工方案的风险分担
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实施的龙头,一个不完善的设计,设计内容的缺陷、错误、遗漏,规范、标准不当,安全系数不合理,地质数据不可靠或不足,技术人员或操作人员水平不高,新的施工方案带来的失败,施工工艺流程不合理,工程变更,工期拖延等施工技术方案不合理,重大施工技术的不确定等都会导致施工风险。因此,对于项目业主,在工程招标之前应尽量要求完善设计工作。只有避免在设计方案不确定时招标,才能避免由此带来的风险。
在设计方案确定的情况下应研究施工方案,因为任何施工方案都不能保证没有变更和索赔。每一个施工方案,无论它是传统的还是新创的,都有自身独特的优点和局限。业主必须对施工方案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考虑和评估。当采用新的施工方法和技术时,工程质量下降和工程延期的风险会大大增加,所以必须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合的施工方案。依靠有经验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来预测和预防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风险。
4结语
根据风险管理的基本理论,公路建设工程风险应由有关各方分担。而风险分担的原则是任何一种风险都应由最适宜承担该风险或最有能力进行损失控制的一方承担。符合这一原则的风险转移是合理的,可以取得双赢或多赢的效果。国际惯例FIDIC合同条款,明确地规定了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风险分配,比较公平合理,可以在我国公路建设工程中加以借鉴和采用。
摘要:针对我国国内公路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业主将风险强加给承包商,但承包商最终无力承担,最后给承发包双方都带来损失的现状,分析了施工中的各种风险,指出要通过合同合理的分担施工风险,最终保证承发包双方的合理利益。
关键词:公路,施工,风险,分担
参考文献
工程项目融资风险分担实施机制研究 第8篇
项目融资是通过项目来融资或以项目的资产、收益作抵押来融资, 因而项目融资往往无追索权或仅有有限追索权。仅仅依赖于项目本身的现金流及控制权, 因而风险分担以及相应的实施机制成为最重要的问题。
工程项目融资中的风险包括:完工风险, 指项目无法完工、延期完工、完工后无法达到预期运行标准、未按预定成本完工等风险;生产风险, 指在项目生产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技术、资源能源等发生问题的总称;市场风险, 指与项目相关的产品价格风险, 包括原材料价格、产品价格、新技术出现等风险;金融风险, 主要包括利率风险与汇率风险, 以及通货膨胀带来的变化;政治风险, 包括国家风险及项目所在国家政策波动性风险;法律法规风险, 指项目所在国法律的变动给项目带来的风险。
二、项目融资风险分担实施机制的设计原则
目前针对项目融资风险分担研究的文献, 大多将研究重点集中在最优的风险分配原则上, 基本结论是:项目的某一风险完全由对该风险偏好系数最大的项目参与方承当时, 项目整体满意度最大。风险偏好系数由项目主体给出的主观性溢价来衡量。而对于保证这一分担模式顺利实施的保障机制却少有讨论, 而这正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笔者认为合理的项目分担方式要得到顺利实施, 必须要附以完善的实施机制。而实施机制的设计原则是: (1) 保证合理的分担方式能够在事前的谈判中以较低成本
得到实现。 (2) 保证事后的风险分配方案在各主体中得到有保障的实行。由于项目融资参与主体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倾向以及项目融资特有的信息不对称和有限追索权等特征, 对于项目融资风险分担的实施机制显得更加重要。
三、我国工程项目融资风险分担实施过程中的现存问题
3.1、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备, 风险分担依据混乱。从我国目前的状况看, 项目融资风险分担的实施规定出自于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 缺乏统一性, 甚至出现矛盾之处。项目融资的风险分担涉及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多个利益群体, 融资结构体系复杂、实施操作程序繁琐, 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必须有一套完整的、对各方均具备约束力的法规体系来约束。这方面不具备条件或条件较差, 必然增大投资风险, 加大风险管理工作的难度。
3.2、风险分担合同不完善, 实施过程中的随意性较大。风险分担合同是用以规范各方在项目过程中的权力和责任的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风险分担合同不完善, 必然会导致各方在实施过程中采取随意性的行为, 过分规避自身承担的风险, 扭曲风险溢价, 降低融资项目的总体收益。目前我国工程项目融资分担合同尚缺乏完善、统一的实施规范, 以及具有相应规模和专业化的咨询机构, 产生很多不利影响。
3.3、担保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项目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信用或资产向境内外贷款人所作出的还款保证。担保在项目融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对贷款人来说, 至关重要的是参与项目的各参与方要构造完整而严谨的担保, 以将风险漏洞予以堵住。目前我国工程项目融资担保制度正处于发展阶段, 担保方式、担保条款以及担保政策等都尚待完善。
四、优化工程项目融资风险分担实施机制的建议
4.1、完善风险分担实施机制设计。一个成功的项目融资结构应该是任何一方都立完善的事前风险识别、评价机制, 谈判协调机制以及事后的控制机制。充分考虑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阶段产生的风险分担的协调和保障的问题, 明确各参与方的地位、权力和责任。并采取措施进一步优化分担成本的控制方案, 保证项目融资合理的风险分配方式能够在成本低、结构稳定、运行有保障的环境中得到顺利实施。
4.2、强化标准合同作为风险处理的首要手段和主要形式。项目融资的主要特征之一就体现在项目风险的分担上, 而合同正是实现这种风险分担的一个关键所在。在项目融资中将各类风险具体化, 需要以合同的方式明确规定当事人承担多大程度的风险、用何种方式来承担, 这其中需要逐渐总结项目融资风险分担的经验, 形成标准化的合同模式, 囊括项目融资风险分担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明确各方权责。以项目合同、融资合同、担保、支持文件作为风险处理的实现形式贯穿项目周期, 彼此衔接, 使风险得以规避, 实现整个项目的最大收益。
4.3、保证项目融资主体法律结构的严谨性。各主体法律文件之间的结构关系是否严谨, 是影响项目融资成功与否的必要条件。如果被融资项目是在第三国, 则无论是投资者还是贷款银行都要注意该国的法律体系是否与本国法律体系或国际通用法律体系相衔接、相适应。投资者应特别注意例如知识产权的保证、贸易公平的保证、生态环境的保障等方面的法律保护。
风险分担 第9篇
一、财务风险产生机制
公司资产由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组成, 相应有债权人和股东两类利益相关者, 一般而言, 由于负债性质决定债权人无权干涉公司的经营。公司管理者接受股东委托运用全部资本进行经营, 因此息税前利润 (EBIT) 的变异性代表了全部资本承担的风险, 在这个层面上不存在财务风险的问题。息税前利润扣减固定的资本成本利息后再减去所得税即为净利润, 净利润的变异性可视为股东承担的风险。显然由于所得税税率基本稳定, 且净利润为负时没有所得税, 因此所得税的存在对股东承担的风险没有影响。债权人以合同取得固定利息在一般情况下不承担风险, 但在事实上, 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债务资本同权益资本没有区别, 作为构成公司资产的一部分也承担着经营风险, 这部分经营风险并不是由债权人来承担, 而是转嫁给了权益资本, 由股东来承担, 这就是公司财务风险的来源, 财务风险归根结底来源公司的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的存在导致负债与财务风险的相伴而生。
那么, 债务资本转嫁给权益资本的经营风险是不是恰好就是股东承担的财务风险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 股东因为公司负债而承担的风险超过了债务资本转嫁给权益资本的经营风险, 也就是说由于公司负债使得股东承担了除全部经营风险之外的额外风险。一般情况下, 由于破产风险和代理成本的存在, 股票融资会被投资者视为公司经营不良的信号, 从而低估公司的市场价值, 故而公司的融资顺序是先内部融资再外部融资, 外部融资中先债务融资再股票融资, 但是现实中, 由于公司留存收益的数量有限, 大型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往往是外部融资。理性的公司在做出债务融资决策的时候, 债务资本所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是必须大于债务成本的, 否则公司宁愿放弃投资项目。但事实上投资项目存在的经营风险使得可能出现投资报酬率低于债务成本的情况, 从而给股东带来损失, 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公司必须按时支付利息归还本金, 公司可能因为不能及时进行现金支付而陷于财务困境, 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发生大量的财务危机成本。因此, 正是由于债务本身具有的性质, 使得债务资本所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权益资本上去时被放大了, 这种放大效应使股东承担着全部资本经营风险和额外风险。
二、债权人的风险分担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看到, 公司财务风险是债务资本转嫁的经营风险, 并且因债务的性质而将这部分风险放大。通常认为, 一般情况下, 债权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这是因为债权契约已经约定了债权人承担与其所获得利息对等的风险。然而, 尽管理论上认为公司股东承担了公司的剩余风险, 但股东所能够承担的风险是有限的, 这是由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净权益状况所决定的, 即使公司没有负债, 公司以权益资本即公司的全部资本承担公司风险, 其风险承担能力也是有限的, 经营风险过高仍会使公司面临失败。对于有负债的公司而言, 公司的净权益不仅承担全部经营风险, 还要承担财务风险, 其风险承担能力更加有限。
如果说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是外部环境造成的, 那么公司财务风险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由公司管理者创造出来, 即负债比率的大小 (即负债规模) 是由公司管理者决定的, 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控股股东的意志。正是因为股东所能承担的风险有限, 所以公司财务风险的分担体现为一种状态依存的分担机制。以MM理论为代表的资本结构理论在研究这个问题时, 实际上暗含着一个非常强的假设:公司用以经营的资本总额是既定的, 最优资本结构问题是怎样确定在既定资本总额中如何进行债务筹资。这个假设锁定了公司的经营风险, 是为了将财务风险从公司总风险中分离出来以便数量化, 但与现实经济更加背离。事实上, 公司进行负债筹资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投资项目规模巨大而权益资本远远不够或者筹集新的权益资本困难很多, 因此笔者进行研究时抛弃资本总额既定的假设, 而假设公司在面临投资机会进行筹资时倾向于更多的外部筹资。这样, 公司负债比率增加时, 总资本增加导致公司经营风险增加, 而且公司的财务风险也增加。
当公司负债比率很低时, 债权人是不承担剩余风险的, 因为债权可以得到保全。随着公司负债比率的增加, 公司财务风险逐渐增大, 并成为公司的主要风险。在公司风险增大的情况下,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债务本身的性质, 债权人不能接管公司尽管债权从法律意义上仍然可以得到保全, 但债权人已经在事实上开始分担公司的剩余风险, 甚至公司风险的大部分。从理论上讲, 风险本身并不代表损失, 但高风险的公司事实上有可能面临经营失败, 公司可能面临破产, 濒临破产的公司的债权人实际上已经承担了股东风险承受能力之外的全部剩余风险。
事实上债权人并不是在公司陷入财务困境之后才承担剩余风险的, 这是一个隐含的现象。债权人、潜在的投资者甚至公司管理者和公司控股股东也无法确定在一定负债比率上股东实际上承担了多少风险, 股东风险承担能力的上限是多少。我们把股东风险承担能力的上限称为公司风险临界点, 因为公司风险超过这一点, 债权人已经事实上开始承担剩余风险。但是从信息角度来讲, 公司管理者和控股股东所知道的关于股东承担的风险的信息是多于债权人的。当负债比率提高债务资本承担公司的财务风险乃至经营风险时, 其报酬却不能随风险的加大而逐步提高, 而是在债务合同签订时即已确定。因此, 对于负债有相当比重的公司来讲, 其负债筹资的边际成本会相当高, 新的债权人会要求与潜在风险相匹配的报酬率, 这也是MM资本结构理论的结论之所以同现实相脱节的重要原因, 因为MM资本结构理论还要求一个非常强的假设公司可以以同一市场利率不受数量限制地进行借款。
三、对债权的深入认识
通过上述对财务风险的产生与分担机制的分析, 我们有必要对债权从财务意义上进行深入认识。
关于债权的收益和风险, 当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很强而破产风险很小的时候, 债权的收益就是合同约定的收益, 债权不承担剩余风险。而对于那些风险较大的企业, 在举债或发行债券的时候通过风险评级机构的评级不同风险等级的债权具有不同的收益率, 这是事先为补偿高风险债务而设计的不同收益的债权结构。对于那些未来风险较大的债券, 人们还设计了具有权益性质的可转换债券, 公司发展前景看好时投资者可以将债券转换为普通股股票, 而公司发展不好时, 投资者可以保持债权而取得固定收益。无论是公司的信用分级还是可转换债券的选择权, 都是为了使债券收益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对应而设计的财务创新, 但是这些财务创新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风险与收益的配比, 还不能够彻底解决问题。由于公司的经营环境千变万化, 从而公司的经营风险也是变化的, 又由于前述原因, 公司的财务风险依附于公司的经营风险而变化。信用分级只能解决债务发生时或者对公司未来发展中预期的债权风险与收益配比问题, 而对债务合同确立后的动态风险, 是无法涉及的。尽管有些债务合同中以补充条款的方式限定了公司的财务行为, 但是公司的风险临界点具体是多少, 股东承担的风险是否接近或达到风险临界点是不容易判断的。一旦股东承担的风险达到风险临界点, 债权人已经开始承担剩余风险了, 而这部分风险是没有风险报酬的, 这时所谓的限制条款已经失去了意义。同样, 可转换债券给予了投资者选择更高收益的权利, 却没有解决债权所面临的风险问题。
由于现代证券市场具有较强的流通性, 因而使得债权从性质上出现了分化, 债权所承担的风险也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公司债券的投资者, 实际上与公司普通股股票的投资者一样可以根据手中持有的证券价值决定是否在证券市场上进行变现。由于公司经营风险变化导致公司债券承担一定的风险, 可以通过公司债券在证券市场上的流通而在不同投资者之间进行分散化, 从而通过市场可以客观地评价公司债券的价值。而对于公司的信贷资金而言债权人是无法在证券市场上进行变现的, 债权能否得到, 依股东承担风险的大小而定。
债权人管理债权承担的风险, 目的是对债权进行保全。债权取得之前的风险管理问题已经比较熟悉, 这里不再探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 债权人拥有了公司的控制权, 但这时债权往往已经在事实上无法保全。我们重点关注在非破产状态下, 债权人取得债权后的风险管理问题。由于不拥有控制权, 不能干涉公司经营决策, 债权人只能依公司的风险状态采取一定措施进行债权风险管理, 其中的关键问题是评价公司的经营风险, 以及由于经营风险变化导致的财务风险的变化, 进而评价公司风险是否已经超越了股东的风险承担能力, 即公司的风险临界点。因此债权人应该要求公司在披露财务状况的同时, 更加详尽地披露关于经营风险的信息, 而这一点在目前财务报告内容中尚未得到充分重视。
即使债权人确信公司风险已经超越公司风险临界点, 公司法也没有赋予债权人干预经营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 债权人同股东一样为公司提供了资本, 承担了风险, 其差异仅仅是债权人对破产资产的要求权优先于股东而已。事实上可以确信, 当股东承担的风险达到上限时, 公司管理层在控股股东的授意下, 会孤注一掷地追求更高的风险, 试图以赌博的方式获取高收益, 作为重要利益相关者的债权人, 成了事实上的风险承担者。在日本和德国的公司里债权人可以依风险的状态而履行一定的管理或监督职能, 这是债权概念在现代公司里的延伸, 体现了债权人与股东在风险与收益上对等。因此, 赋予债权人状态依存的管理或监督职能, 可以避免因公司风险超过股东的风险承担能力而对债权造成侵害, 实现债权的风险与收益对应。关键问题是如何界定公司的风险临界点, 以及公司的风险是否超过了风险临界点, 而这个问题需要更加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债权人拥有状态依存的管理或监督权利, 并不意味着债权性质的改变, 而可以认为是债权性质的完善, 是债权性质在财务意义上的创新。
半数90后乐于分担家务 第10篇
现阶段北京市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现状及特点
体育课最受学生青睐
当今提倡兴趣教育和素质教育,在学校开设的各类课程中最吸引未成年人、最受青睐的课程是什么呢7调查数据显示,体育,数学,语文和外语四科的受欢迎程度分别排在前四位,其中喜爱体育课的学生占到被访者的49.4%(见图1)。可见,爱玩爱运动仍是孩子们最突显的天性。若按男女生性别分组,则发现男生和女生间存在明显的“偏科”现象。例如男生喜欢体育课的人高达61.5%,而女生仅为38.3%。女生喜欢文科,男生喜欢理科的现象也非常明显。
参加特长班的学生人数逐年减少,八成人未感课业压力过重
随着国家限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办特长班、兴趣班政策的逐步落实,北京市未成年人参加特长班、兴趣班的比例呈现逐年下降趋势。本次调查中当问及“今年你参加了哪类特长班或兴趣班”时,57.7%的被访者回答没有参加,参加的人数比2006年和2008年分别下降了20.7个和16.7个百分点。在42.3%参加特长班的被访者中以参加外语类(占19.2%),奥数类(占10.8%),体育类(占8%)特长班、兴趣班的人数最多。
与此同时,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问题也明显有所好转。调查中当被问及“你觉得目前课业负担是否过重”时,回答“是”的被访者占到19.2%,回答“否”的占到80.8%。若按小学,初中和高中分组,小学生中感觉目前课业负担过重的占到9.8%,初中生占到23.3%,而高中生则上升到35.1%。
半数以上未成年人经常帮助家长分担家务劳动
如今的未成年人全部都是出生在“90后”一代,人们总是担忧良好的生活条件会造成他们好逸恶劳、注重享乐的品行,然而真实情况并非如此。首先来看看他们在家中做家务劳动的情况。调查中发现经常帮父母做家务的被访者占53.2%,偶尔做家务的占43.7%,基本不做家务的占3.1%。可见,超过一半的未成年人在家中经常帮助家长分担家务。
未成年人零用钱多用于购买学习用品
现在的未成年人基本都有自己的零用钱,当问及“你的零用钱最愿意花在什么方面”时,数据显示,48.6%的被访者愿意将零用钱用于购买学习用品;第二位是食品(占43.3%);第三位是图书报刊(占27.1%)。值得欣慰的是孩子们并没有像成年人想象的,最愿意把钱花在玩具,游戏之类的娱乐项目上,而是基本能够合理地支配自己的零用钱。
10至11岁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中追星族比例最大
在文化和价值取向日趋多元化的今天,青少年心目中偶像的力量不可轻视,从行为到思想影响着大批的未成年人。调查数据显示,被调查的未成年人中拥有偶像的占62.1%,崇拜偶像的人中又以崇拜明星和运动员的人数最多,分别占到32.5%和9.4%。从年龄分组数据可以进一步看出,处于10至11岁年龄段的被访者中追星族人数比例最大,占到41.8%,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种热度呈现逐渐递减趋势(见图2)。
需要关注的问题
三分之一未成年人课余不锻炼,五成人感觉体育达标吃力
充足的运动时间对于青少年身体各项机能的发育尤为重要。调查数据显示,除去每周的体育课,每天都进行锻炼的被访者占30.5%,每周进行四五次锻炼的占19.9%,每周进行两三次锻炼的占13.7%,每周进行一次锻炼的占1.8%,课余只偶尔锻炼和不锻炼的占到34%。可见,三分之一的被访者课余时间不锻炼。
中小学生的体育达标测试是衡量青少年身体发育状况的重要标准,当被问及个人体育达标情况时,回答“能达标而且很轻松”的未成年人占53%,回答“基本能达标但是很费劲”的占31.1%,回答“有些项目不能达标”的占14.9%,回答“很多项目不能达标”的占1.1%。调查中近半数的学生普遍存在上述问题,说明北京市未成年人课余运动量有待提高。
69.2%的高中生视力存在问题
视力问题一直困扰着当今的学生和家长,本次调查中被访未成年人中视力正常的占51.3%,存在视力问题的占48.7%。存在视力问题的人中低度近视的人占43.4%,高度近视的人占3.4%,其他视力问题的人占1.8%。对小学、初中和高中分组的调查发现,小学阶段66.3%的人视力正常,初中阶段43.6%的人视力正常,高中阶段则下降到30.8%的人视力正常。从小学到高中视力正常人数的巨大的降幅,警示着加强未成年人用眼卫生工作迫在眉睫。
厌学情绪随着年级的增高而上升
青少年阶段未成年人在学习、生活、人际交往等方面或多或少地会遇到各种心理困惑和情绪问题。本次调查中问及被访者目前是否怀有厌学情绪时,2%的被访者回答“有而且很重”,32.2%的被访者回答“有一些”,65.8%的被访者回答“没有”。对小学,初中和高中分组的调查发现,厌学的学生人数随着年级的升高而增多,从小学的27.6%升到高中的44.8%上升了17.2个百分点。对高中生,职高生和技校生分组的调查发现,技校生的厌学情绪比较严重。占到86.4%(见图3)。
父母对于子女的期望通常是推动孩子上进的动力,而过高的期望形成的压力也会产生负面影响。当被问及“你是否有因为父母期望值过高,你达不到预期目标而产生焦虑和烦躁情绪的情况”时,49.9%的被访者回答“有”,其中3.7%的人回答“经常有”,46.2%的人回答“偶尔有”。可见,家长在望子成龙的同时,给予子女正确的定位和心理疏导也是不可或缺的。
近四成未成年人认为吃穿用关乎面子问题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孩子们在思想上对于物质生活的认同也会随之变化。调查中反映班上存在生活条件相互攀比现象的未成年人占44.4%,其中反映班上多数同学都这样的占7%,反映少数同学这样的占37.4%。为进一步探知被访者本人对此问题的看法,调查又问及“你觉得在当今时代,如果吃穿用不好则很丢面子吗”回答“很丢面子”的占4.4%,回答“有点丢面子”的占32.2%,回答”根本无所谓”的占63.4%。这值得家长和未成年教育工作者警醒。
教师体罚学生现象仍未杜绝
风险分担 第11篇
关键词:PPP,风险分担,基础设施建设
一、PPP模式国内外现状
PPP模式起源于英国, 实际早在17世纪, 一些西方国家的税务机构开始推行收费公路的政策, 这也是PPP模式的雏形。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研究, 西方很多发达国家对于该模式研究和应用相对发展成熟, 尤其是英国。英国是最早开始出现PPP模式的, 英国采用私人企业供水已经有400多年的历史, 政府最大限度地放宽了对私人企业的限制, 可以说英国是PPP模式的先驱。法国的私人供水也从17世纪开始, 一直保持了下来。当时的法国把这种模式看做是“特许经营权”实际也就是公私合营的模式。法国的苏伊士运河也是较早的采用PPP模式的一个经典案例。而在美国, 早在18世纪, 宾夕法尼亚州就有了私人修建的公路。国外学者一直以来也在积极地对PPP模式进行研究探讨, Harvey Brooks等人利用福利经济学中的分析方法, 探讨了公私合营中政府部门与私人企业究竟各自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并针对跨国公司如何利用公私合营的模式参与不发达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了分析与探索。Michael Spackman提出在PPP模式中, 私营企业不再是政府部门的补充, 而是扮演了更为重要的角色。AlonsoConde等人对政府如何通过提供最低的项目投资回报率来确保对PPP项目中私人投资者的有效激励进行分析研究, 同时对于政府部门应该如何向私人投资者转移可接受的利益给出建议, 以达到政府和私营企业的最优化合作。而我国的PPP模式起步较晚, 基础设施项目是一个投资高, 周期长, 技术要求先进且系统复杂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 存在大量的未知因素、随机因素, 目前我国的技术对一些制约条件和风险因素估计不足, 导致损失和失败的案例很多。在PPP项目中, 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可以弥补政府的各种不足, 尤其是资金缺口, 所以说公共部门和私营公司是一种合作的关系。在这一过程中, 政府要对工程做出规范, 做出非竞争性承诺, 并制定章程和基本规范, 与此同时加强监管手段, 严格掌控工程进度等。
在我国, 2004年7月, 国务院通过《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一文, 明确了我国将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确立以企业的投资为主的方案和计划, 并提出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条件, 对于电力、通信、交通等行业和领域, 进一步引入和发展市场竞争机制。这样就使PPP模式在我国各城市开始逐步应用。政府所属企业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项目公司, 社会资本负责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 并通过使用者和政府部门的共同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主要制定公共物品的价格和进行质量监管。
二、PPP的主要风险因素
我国很多PPP项目是成功的, 解决了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大缺口, 但也不可否认, 由于PPP在我国起步晚, 属于新生事物, 我国政府还有民营私企都缺乏经验, 在PPP的实际应用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从过去几十年中, 从我国PPP项目的一些失败案例中, 可以总结以下几个主要风险:
(一) 政治决策失误
由于政府决策程序不规范、官僚作风以及缺乏PPP运作的经验和能力, 准备不足等造成的决策上的失误和耗时长。例如, 对于一项PPP项目, 政府对项目态度频繁转换导致项目合同谈判时间很长。假如这个项目是废物处理的, 那么政府也要对废物处理的价格以及市场结构等做好充分的了解与准备, 因为了解不准备造成的政策失误而拖长项目周期是应该避免的。
(二) 法律条例方面的风险
当政府与私营企业开始合作的时候, 必须对项目作出完备严格的法律保障。由于采纳、颁布、修订、重新诠释法律或规定而导致项目的合法性、市场需求、产品收费等发生变化, 从而对项目带来损失, 甚至直接导致项目的失败。PPP涉及的法律较为宽泛, 相应的法律还不健全还有漏洞, 很容易出现这方面的风险。
(三) 审批延误风险
一些PPP项目的审批程序过于复杂, 花费时间长且成本高, 批准之后, 对项目的性质和规模进行必要商业调整非常苦难, 所以给项目运作带来威胁。某些行业里, 一旦引入外资或者民营资本后, 都需要以提价来实现收益。公用事业提价必须通过证监会等一系列复杂的过程来敲定。而这一过程就有可能延误了项目进程。例如, 城市供电的PPP项目, 电价上涨方案如若在听证会未通过, 那么电价改革就不能如期落实, 而这时就会造成PPP项目中的私营电力企业从从中撤出。
(四) 政府信用风险
在一些PPP项目中, 政府的信誉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有时是决定成败的因素。政府如果不履行或拒绝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那么就会直接危害项目。
(五) 不可抗力风险
合同双都方无法控制, 在签订合同前无法合理防范, 情况发生时, 又无法回避或者克服的事件或情况。如自然灾害或事故、战争、禁运等。
(六) 融资风险
宏观经济、社会环境以及人口变化、法律法规调整等其他因素市场需求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预测与实际需求之间出现差异而产生风险。
(七) 政治反对风险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公众利益得不到保护或损失, 从而引起政治甚至公众反对项目建设所造成的风险。例如因为价格问题关系到公众利益, 政府为了维护社安定和公众利益通常会反对涨价等问题。
(八) 市场收益不足风险
PPP项目运营后实际的收益不能满足政府和私营企业所预期估算的收益。如果一个PPP项目, 政府提供了许多激励措施, 但是由于某些原因导致项目一直呈亏损状态或收益不足, 这时就应由政府承诺提供补贴, 如若政府对于补贴没有明确定义, 那么私营的项目公司就承担了市场收益不足的风险。
三、风险分析
在上述列举的众多风险中, 风险因素虽然复杂多样, 但是这些风险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有些风险可能会导致后续一系列的风险。而政府信用风险是出现频率较高的一类风险。由于PPP项目一般都是基础设施建设, 这些项目与公众利益相关, 合同中如有触及公众利益方面的问题, 政府可能会无法兑现承诺, 从而产生政府信用风险。例如天津双港垃圾焚烧发电厂, 政府承诺补贴数量没有明确定义而造成失败。这其中也有一些政府官员腐败等的问题。政府信用风险是与我国PPP项目的发展过程直接相关的。在PPP初期, 我国PPP项目也处于初级阶段, 一些私营合作商在签订合同中也会拟定不合理的要求, 例如过长的特许经营权等。随着我国的不断进步与发展, PPP项目中, 政府信用风险已不再成为主要风险, 我国政府对PPP项目的掌控越来越深入成熟, 不断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积累经验, 政府信用风险在中国的严重性排名也大幅下降。另一方面, PPP项目的各个环节涉及许多领域的法律问题, 现有的法律可能只是适用于某一行业, 各个省份由于地域不同对待问题尺度也不一样, 这样也会造成很多问题。法律方面的问题也是PPP项目中亟待解决和完善的地方。
四、风险承担
PPP项目的风险承担包括有政府承担的风险, 私营企业承担的风险以及双方分别和共同承担的风险。
(一) 政府承担的风险
PPP模式能够将大部分风险转移给私营机构, 使风险承担更有效率, 但是政府不应该将风险最大化地转移给私人部门, 如果政府不愿意承担风险, 风险很难达到最优分配。政府要承担一些宏观方面的风险。
(二) 私营机构承担的风险
投资建设阶段中的大部分风险则主要由私营机构承担。因为私人部门处在最有利的位置去控制项目的试验过程和营运过程。
(三) 双方分别承担的风险
设计变更、信用风险、公众反对、工期延误等, 这些既有可能是政府部门的原因, 也有可能是私人部门的原因, 要根据归责事是哪一方来承担, 双方都有责任的, 则双方分别承担。
(四) 双方共同承担的风险
由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共同承担的风险有利率变动、汇率变化、费用支付风险和不可抗力等。
PPP项目中的风险固然是无法避免的, 但却可以通过合理的分担, 让有着不同利益关系的公私双方达到互惠互利、双赢的状态, 从而保证项目顺利实施。要做好PPP项目, 就要对任何一个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和把关, 随着我国科技等的进步, PPP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将来在“一带一路”中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杨翠云.中国PPP项目风险的案例分析.现代商业, 2013 (15)
[2]郑昌勇.PPP项目中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现代商业, 2013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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