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版侵权行为的认定
盗版侵权行为的认定(精选3篇)
盗版侵权行为的认定 第1篇
关键词:网络侵权,帮助侵权,预防途径
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人们带来了空前的便利, 搜索的方便、传播的迅速以及涵盖范围的广泛等都是对网络的肯定。但随之而来的问题却迅速萌生, 在电视剧全集还未完全播出的同时, 网络存储媒介却可以提供全集, 这不仅只是一项网络盗版侵权案件, 更再一次将网络这把双刃剑的弊处展现在世人面前。
一、网络盗版侵权发生的原因
首先, 网络存储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其问题的发生提供了技术支持。网络存储技术是一种新兴的网络存储技术, 是用户将需要存储的材料上传后存在云端, 需要时再进行下载的一种供用户存储与下载的网络载体。其使用方便、成本低廉的特点更是得到了大众的欢迎。它的出现使得文件的上传与下载变得十分便利, 加之在传播文件的过程中不受限制, 在加快文件传播速率的同时, 也导致各类文件肆意传播, 网上大规模传播成为可能, 并促使人们热衷于在互联网上分享文件, 传播信息。
其次, 是由于公众版权意识的薄弱。现在大多数的民众对网络的低廉价格与便捷更加关注, 对其版权的所属并不在意。网络存储平台泄露电视剧全集, 视频传播, 创作者的经济利益受到严重侵害。侵权者的维权意识不断觉醒, 这种现象将无法得到遏制。
再次, 传统传播媒介和新兴传播媒介的比较。传统的传播载体, 每次传播的周期长, 使用起来不方便, 不能使信息的及时性得到很好的发挥。但随着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 不仅促进了传播媒介的创新, 加之新兴的传播媒介使用方便、运用速率高、成本低廉特点, 更是将新兴的传播媒介推向大众视野。在新兴媒介发挥自身优点的同时, 也导致传统的传播媒介的使用率迅速下降, 更有不法分子投机倒把, 运用其劣处获取不法利益。一些不法分子就是利用网络存储的便捷达到传播盗版未播放的电视剧, 获取小额利益。
最后, 红旗规则实用性不强。《信息网络传播条例》23条规定的红旗规则实用性不强, 没有具体规定出如何解决相关问题, 也是网络盗版侵权猖狂的原因。
二、网路存储侵权的简析
侵权行为具有多样性, 按照侵权行主体的标准分为独立侵权和共同侵权。独立侵权就是指由单个的侵权主体独立完成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是指多个侵权主体共同进行侵权行为。某电视剧盗版制造者是主要的侵权主体, 仅仅将盗版的电视剧储存在自己手里, 就不会构成侵权, 只有加之网络存储这个载体, 对其盗版进行大范围的传播, 并从中攫取利益必然成了共同侵权。也就是说, 某些网络存储平台为其提供传播场所, 就和盗版电视剧制造者一起构成共同侵权。
与此同时, 从侵权类型多种性来看, 笔者还认为, 在一些实践案例中, 以下网络存储平台作为传播媒介也构成帮助侵权。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直接侵权行为的情况下, 向直接侵权人提供了实质性帮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八条第1 款规定, 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 为共同侵权人, 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也就是说, 成立帮助侵权有三个条件: 直接侵权行为存在, 客观上帮助直接侵权行为, 并且主观上有过错。
纵观相关案例事件, 虽然一些侵权主体一方在得之后, 作出了一些行动, 但是并没有彻底将问题解决, 仍然能将未播放的电视剧全集下载, 对于这种事件应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不仅应该对上传的内容进行筛选, 在产生损害结果之后, 更尽力避免损害结果的扩散。电视剧在泄露之后, 仍能下载, 就是管理者未尽到义务的后果, 在明知的前提下, 未采取措施, 构成帮助侵权。
三、涉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首先, 我们要理解, 信息网络传播权, 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 使公众可以再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力。一些网络存储传播盗版电视剧, 不仅对本身电视剧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损害, 更是对播放的平台等合法利益造成侵害。
再者, 信息网络传播权中作品的公开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即作品完成后, 作者只要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披露出来, 置于能为公众所知的状态, 即为行使了发表权。①这就表明, 即使有的对象并未知晓全集的电视剧到底如何搜索, 内容几何, 其仍然构成侵权。总而言之, 媒介本身的性质就侵犯了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应该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四、对待该事件的相关建议
首先, 在立法上应该从严把握网络服务提供者经济利益的认定, 以获得利益即负有较大注意义务为一般规定, 非直接经济利益只负有一般注意义务为特殊规定, 促使众多网络服务商自觉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减少侵权现象。②鼓励对象购买使用正版、杜绝盗版, 从法律意识出发, 从根源解决网路盗版侵权。此外, 可以通过立法适当降低网络盗版侵权追究刑事责任的门槛, 对严重侵权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高侵权人的网络盗版成本, 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③
其次, 坚持知识传播与权利保护的平衡原则。著作权法的精髓是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的利益, 无论技术如何发展、著作权法如何调整, 其总是试图在作品传播应用与版权保护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④治理网络盗版侵权的目的不是要禁止作品的传播, 而是运用网络的环境, 更好的传播信息, 让人们更好的运用信息, 使多方主体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平衡。
最后, 为保护电影版权人的合法利益, 笔者认为有必要引入企业信用机制, 加之相应机关的合作, 以此弥补法律救济手段的不足。可以同各地版权部门和相关公司合作, 开设网上企业信用平台, 更好的对信息传播的媒介进行监督。试想, 如果信用有劣迹的网络服务商, 如何能让大众放心的使用? 必然会导致使用用户骤减, 利益获取困难, 从而建立安全、稳定、和谐的网络环境。
随着时代的进步, 网络在我们生活中已经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更是一把双刃剑, 在传播信息的同时产生了很多问题, 这不仅仅需要网络服务商提高对上传文件的筛选, 更需要从思想角度出发,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以正确的意识对待网络盗版侵权问题, 解决不法行为的创作温床, 构建光明和谐的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寿步, 张慧, 李健主编.信息时代知识产权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42.
[2]方博佳.从快播案件看避风港原则在我国网络环境的应用[J].法制与社会, 2015.2.
盗版侵权行为的认定 第2篇
据悉,本次自查自律工作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部联合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网络版权工作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
本次自查自律工作主要针对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网站、提供存储空间或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站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网站。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针对网络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以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重点产品进行自查自纠,查找侵权盗版隐患,努力做到不传播侵权盗版信息,不为侵权盗版违法活动提供网络接入、搜索链接、存储空间、交易平台等服务。
对于提供用户上传内容服务的网站,重点加强对用户上传内容的管理,对于已上传的内容进行认真自查,对于新上传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加强对用户尊重版权、保护版权意识的引导,把好网站内容审核关。
通知还要求,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类侵权盗版隐患和问题,各单位要通过删除侵权盗版信息内容、停止侵权盗版网站的网络接入、断开侵权盗版信息链接、取消侵权盗版商品经营者会员资格等有效措施进行及时整改。另外,通知还要求各单位要在9月30日前,将本单位此次开展打击侵权盗版专项自查自律工作总结报送中国互联网协会。
另外,通知还进一步要求,网站应总结在自查中主动删除的侵权盗版信息数量、停止接入的网站数量、断开的链接数量、完善版权保护管理的措施以及有效经验等。对于这些内容,中国互联网协会汇总后将统一上报“全国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通过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站、网络版权工作委员会网站等渠道对各单位自查工作情况进行专题宣传。
中国互联网协会在通知中指出,希望各单位都能充分发扬主动自律精神,积极贯彻落实2012“剑网行动”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律,通过各单位共同努力,有力维护规范健康的网络版权秩序,有效打击各种侵权盗版违法行为,推动信息传播与版权保护的对等平衡,逐渐建立起网络版权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繁荣健康发展。
(李娜)
苹果公司再陷售卖盗版作品侵权纠纷 第3篇
诉讼刚刚开始
5月13日,孙相元正式向美国苹果公司发去中英文的律师函,他在律师函中写道:“经查证,贵公司的itunes应用商店里提供了《赶尸笔记》的收费下载服务,故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朱先生的合法权益,需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孙相元对苹果AppStore中的盗版侵权行为做了证据锁定,他在律師函中向苹果公司提出了两个条件:1.苹果需要在官方网站上道歉;2.与本律师协商赔偿事宜。
一个星期以后,孙相元收到了苹果公司的英文回信:“谢谢你的来信,如果你发现我们应用商店里的程序侵犯了你的权利,请将链接发给我们。”苹果在回复中还详细描述了如何抓取软件的链接。邮件落款“iTunes法务部”,地址则是大名鼎鼎的苹果总部美国加州库珀蒂诺市。
随后孙相元向苹果提供的上述邮件地址发去邮件,要求苹果提供制作盗版书软件的软件开发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并提醒“这些请求符合中国法律规定”。
北京时间5月20日,孙相元收到了苹果公司发来的最后一封邮件,里面写道:“我们已经联系了这个应用程序的开发者,如果你还有问题请联系appstorenoticesatapple.com。” “以后就再也没有消息了。”孙相元描述道,苹果的处理结果并不能让他和朱金泰满意。与此同时,苹果AppStore中侵犯朱金泰著作权的应用程序已经被删掉。孙相元指出,这表明苹果清楚自己的行为在侵权。
“我们准备直接起诉苹果。”孙相元表示。
苹果屡遭侵权索赔
然后,苹果公司收到这样的投诉信,已经不是第一次。
公开资料显示,苹果应用程序商店是一个由苹果公司为iPhone和iPod Touch以及iPad创建的服务系统,允许用户从iTunes Store浏览和下载一些应用程序。其中包含游戏、音像作品、图书以及许多实用的软件。由于用户的大幅增长,苹果在线商店应用程序已超过30万款,但在这些为数众多的实用软件中,侵权纠纷屡有发生。
和朱金泰有同样遭遇的还有诸多的中国作家及出版社,在自己的作品堂而皇之地出现在AppStore中被人下载时,这些著作权人和苹果公司交流的过程并不顺畅。
2010年12月,有媒体报道称,日本作家村上春树畅销小说先后在苹果公司在线软件商店App Store被曝出销售中文和日文电子书,日本出版方随即向苹果公司提出交涉,认为此举是明显对著作权的侵犯。
今年4月中旬,由于被《新京报》指控未经授权使用版面和内容,北京海淀区法院审理了国内首起针对ipad应用的版权诉讼。与此同时,国内视频网站乐视网也称将与苹果对簿公堂,就在线商店对影视剧侵权提起诉讼。
今年5月27日,由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作品,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为由,将苹果公司告上法庭。
磨铁图书的《明朝那些事儿》、《历史是个什么玩意》等畅销书,都在AppStore中出现多个盗版版本,该公司曾多次向苹果公司提出交涉,希望苹果公司能够删除,但均未见效。
侵权获利应分账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表示,近年来随着苹果公司的iPhone和iPad在国内日益受到追捧,苹果用户群体越来越大,AppStore上的盗版产品对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已经不容小视。
如果国家版权部门对AppStore足够重视,可以采取外交手段去向苹果施压——在此之前,美国多次指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然而现在,苹果的AppStore严重危害了中国的出版秩序,如果美国政府不采取措施,就会落下“双重标准”的口实,因此张洪波认为此类外交手段将会取得很好的效果。
“我们准备在适当的时机(就苹果的盗版问题)向国家版权局做详细的汇报。”张洪波指出,他同时强调,最终逼迫苹果妥协让步并不是最终的结果,而是应该“以打促和”,促进AppStore的合法化经营,让广大著作权人利用苹果的平台来获得更多的版权收入。
“其实在整个业界都是如此,不仅是苹果的应用商店。”一位多年从事电子书阅读的人士介绍说,“如果是付费阅读的模式,按照平台和提供者的协议,会有收益的分成。有时候网站上传文档太多,审核就会有漏洞。但是,这些盗版的图书下载量巨大,收益可是很可观的。”
盗版侵权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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