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融资范文
建设融资范文(精选11篇)
建设融资 第1篇
关键词:地方融资,合理化,阳光融资
1 地方融资平台规模及扩大趋势
20个世纪90年代以来, 我国乡镇企业掀起了又一次高潮, 大批农民涌入城镇;而中心城市的大规模建设更使大量农民涌入城市, 加之高校扩招等因素促进了国家城市化进程, 从基层乡到县到大城市, 一派蓬勃。而此时, 不少市县甚至一些乡镇, 兴起了一股包装城市、打造城市名片等名目繁多的开发热潮, 诸多面子工程也混于其中。可想, 如此庞大的城市建设规模, 其背后则是各级基层资金的巨大需求。而一般资金的来源只有三项:一是基层财政收入;二是地方政府出卖土地的收入, 这第三便是地方融资。首先, 由于财政收入是有限的, 于是, 各级政府都把目光投向出卖土地。 (因为土地越来越稀缺, 这也传导到房市, 使其价格一涨再涨。) 而自主融资的资金来源又只有两个:成立融资公司向银行贷款;甚至向民间举债或集资。据信, 在一些地方一个乡的地方融资借贷就达几千万元。那么, 全国四万个镇, 加上近三千个县 (包括县级市) 的债务, 估计整个地方融资平台借贷规模可达几万亿, 而这个数字与最近官方保守统计的地方融资债务额7.66万亿基本吻合。
众所周知, 这些巨额贷款的成因, 是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的不匹配的结果。据可靠报道, 从1993年到2002年, 省级和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从38.8%上升到81%, 而省以下 (不包括省) 则从61.2%下降到19%。而此后, 省以上财政收入继续上移, 仅中央这块又上升了3个百分点, 达到了5 5%。“财权上移”、“事权下移”, 也就是说地方上的工作内容日渐增多 (比如:经济指标的加码、基本教育事业发展、农村合作医疗普及以及计划生育、维稳等) , 处处需要资金支持, 形成了地方财政特别是市县级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间的巨大缺口。也就是说, 地方政府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 特别是十二五计划的实施, 地方融资的巨大需求将有增无减。无疑, 地方融资平台将继续存在甚至还得扩大规模。
2 地方融资平台的性质与风险
地方融资平台的建立, 最初是有着法律障碍的 (地方不得举债) , 近年来, 随着各级地方的经济实践, 地方融资平台已经有条件获得允许。这些平台基本都是由各地政府组建一批专业的投融资公司或事业单位承担建设任务, 目的就是为了利用这些单位来承接银行或信托资金。这些融资平台, 由于有着政府的特殊背景, 可以轻松地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政府隐性担保) , 另外, 还享受着政府划拨的土地或财政补贴。应该说, 地方融资平台的出现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决定的, 是中国特殊体制的特殊金融现象。那么, 可以说存在就是合理的。
融资平台的性质可以定位为:以地方政府做信用担保的基层地方举债。当然, 举债本不是风险的必然原因。但是, 从美国次贷危机到欧元区主权债务危机, 都向我们展示出了债务问题导致的巨大杀伤力。债务问题透过银行金融系统得到加倍的放大, 才是需要我们高度警惕的。
此外,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在业务操作程序方面也没有做到完善规范、合规。试想, 如果经济持续发展, 财政收入持续增加, 土地价格不断上涨,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还贷压力不会太大。不过一旦经济增长放缓甚至出现滑坡, 或土地开发收入不尽人意, 那么这些融资平台所累积的还贷压力就很容易爆发, 最后不得不由中央财政和商业银行埋单, 银行坏账风险的放大甚至可能引发为系统性风险。一方面, 市场投资者担心地方政府因为国家的政策调控而对银行“赖账”, 另一方面, 有些地方的融资平台投资人还是不特定自然人, 一旦发生融资风险, 还将对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这一切都是对国家宏观经济发展与政治改革进程的极大威胁。
3 地方融资使其合理化
对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 我们不可否认, 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应对这场金融危机, 我国及时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与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并于2008年末推出4万亿元的庞大经济刺激计划, 而其中大部分资金则需要地方政府予以资金配套, 这也是地方政府资金需求加大的重要方面。
但是, 一直以来, 融资平台的运作风险日益暴露出来, 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刻不容缓。
其实, 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早已经引起国务院、央行和银监会等部门的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也多次强调要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要积极整顿地方融资平台。
2009年3月,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其中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最近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10]19号) , 都将有助于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治理, 这也无疑为地方政府大力发展融资平台提供了政策依据, 为规范的地方融资划出了框框。整顿地方融资、治理地方融资、规范地方融资, 地方融资合理并将走向合理。
4 阳光融资平台的建设
银行和银监会派出机构要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 进一步建立并完善辖区内信贷结构定期监测分析评估制度, 提高信贷结构分析监测能力, 对辖区内信贷资金投放的结构、节奏和进度的动态信息要及时把握, 心中有数。在加强信贷结构调整的同时, 要特别注意防止金融机构贷长、贷大、贷集中等系统性金融风险。及时反映新情况、新问题, 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和风险提示。并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特别要切实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经清理保留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 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融资贷款必须落实到项目, 以项目法人公司为承贷主体。贷款主体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有稳定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银行金融机构要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 其贷款审查流程、程序、授信要严格按商业贷款审查标准。发放新贷款直接对应项目并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保政策以及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宏观调控政策。确保支持项目使用资金的相对安全, 减少风险。
行使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以及监督权利, 制约地方融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并全程对融资项目的监督要进行落实到人的安排。各级政协也应积极发挥作用, 主动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设性意见。特别是政协委员们可以以视察的名义, 广泛征求广大公众意见, 针对融资项目提出提案, 配合人大实行全方位监督。地方政府也要主动将其融资平台的各种信息, 特别是债务情况, 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 以便接受立法监督审查;还需要定时邀请政协委员听取融资平台的运作情况。
提高融资透明度。首先要建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信息公开制度, 规定何种信息必须公开、如何公开、向谁公开等。作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本身, 其设立、运行、融资、项目评估与建设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都应主动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避免“暗箱操作”所带来的监管盲区和盲目融资。这样既有利于地方融资平台能够在公开透明的制约下良性运行。特别是要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 接受公众及市场主体的评估与监督, 这是建设阳光政府、阳光金融、阳光财政的非常必要的内容。
建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首先,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要分门别类管理。按创收能力区分, 可分为无创收能力的公益性的、有一定创收能力但不能自负盈亏的和可以实现自负盈亏的三种类型。对于公益性的融资平台, 完全靠财政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应直接列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重点;对于有创收能力或有部分创收能力的融资平台, 应将其有创收能力的项目从融资平台中剥离出来, 组建项目公司, 成为一般意义上的企业, 走向市场完全商业化, 使其与地方政府实行完全脱钩, 用自身的盈利来偿债;剩下的无创收能力的融资平台部分, 也列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重点。第二, 所有融资都要纳入政府预算, 确保心中有数, 有计划地运用融资资金, 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把融资平台作为常设平台, 规范地透明地高效地真正阳光地运用好它。
南昌地铁建设融资模式 第2篇
【摘要】 对地铁建设投融资体制进行研究,运用市场体制,吸引多元投资主体参与,探索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有效的投融资模式很有必要。
【关键词】 地铁建设;投融资模式;建议
一、南昌地铁建设投融资发展状况
1.南昌地铁1号线、2号线投融资现状
南昌建地铁融资161.9亿元,据了解,除了政府主导的资本金外,南昌轨道交通公司将通过构建融资平台,为地铁建设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1号线、2号线总投资274.24亿元,从2009年到2016年分8年时间逐步投入到工程建设中,平均每年约34亿元,投资强度先小后大,其中资本金为112.5亿元,约占总投资的41%,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筹集。其余的161.9亿元建设资金将通过金融信贷、长期债券、合作合资及吸引社会资金等市场融资方式筹集解决,现阶段主要以辛迪加贷款(即银团贷款)为主。
筹集过程中,主要充分利用银团贷款,辅以信托产品、融资租赁等其它金融工具筹措建设资金。南昌轨道交通公司通过成立分公司等举措,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地铁建设分公司和地产开发分公司已经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地产开发分公司则主要通过合理的土地运作产生的收益反哺地铁建设,即事先收储土地,充分利用建设地铁带来的土地升值空间。
2.存在的问题
(1)投资主题和投资模式单一,过于依赖政府拨款和银行贷款。南昌地铁建设的投资主要有地方政府承担,而且当前资本市场尚不成熟,银行储蓄仍是资金的主要渠道,这种传统的拨款加贷款的模式显然不能适应轨道交通的发展需要。地铁建设的社会价值、作用虽然得到充分肯定,由于一直无法量化或无法提供相应的经济回报,目前的地铁项目只能依靠政府投资和维持的原因之一。
(2)民营性质的企业集团和私人性质的企业集团参与较少。由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又尚不成熟,缺乏起码的商业可行性。地铁需要的投资者应该是那些实力雄厚、经营业绩优异的大型企业,这类企业内部对于资本的使用都是按照严格的标准来控制的。投融资问题解决的难点在于盈利模式问题,即如何顺利地解决盈利模式问题,使地铁成为盈利性行业,以吸引各类企业参与投资。
(3)在投融资体制改革中,政府和企业定位不清晰。由政府还是企业作为地铁建设和运营的主体,并不明确。以致于政府与企业在投融资问题上经常存在一定的分歧。企业一定意义上仍属于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它们的经营行为很难实现市场化,这也影响了地铁建设的投融资。如何吸引民间资金,逐步实现融资方式多样化,融资工具市场化是进一步深入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关键。
二、对南昌地铁建设投融资模式的建议
1.拓宽筹资思路,促进多元化投融资
在开拓新型融资模式上多做有益的尝试,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政策的配套保障作用,实现轨道交通资金“借、用、还”的良性循环。对此市政府可以以地方财政收入为抵押,发行轨道交通建设专项债券;结合沿线上地开发收益筹集部分资金;积极引进中长期外国政府贷款。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应设计不同的引导策略,包括投资上具或投资方式,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轨道交通。
2.引入市场机制,降低成本
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是地铁项目投融资过程中的核心内容之一。政府部门通过竞争招标确定投资者,中标投资者也通过竞争招标来选择建设商、运营商和维护商。应逐步开放地铁运营及维护巾场,加强培育多元化的地铁建设、运营巾场,引入巾场机制,降低成本。
3.确保风险公平分配,促进合作
风险应由对其控制能力较高、控制成本较低的一方来承担这是公认的风险分配的原则。在轨道交通领域内的公私合作关系中,社会投资者投资轨道交通项目能否取得预期收益与两个因素关系最为密切:一是客流量,二是票价。政府需要对这两个因素的控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必要时还需分担部分风险,并保障在进行市场融资之前有相应完善的措施。
4.尽快制定地铁沿线土地开发策略
研究表明:城市轨道交通对沿线房地价的增值是明显的,开发商、使用者对轨道交通沿线的房地产巾场预期较好。上海地铁1号线通车后,给房地产价格带来明显的变化,地铁口附近地段的房价涨幅在150%以上。由于地铁建设能带来显著的房地产增值,可以通过将轨道交通的外部效益转化为轨道交通企业自身的效益,吸引国内外私营部门的投资的方式来解决资金短缺的难题。
5.制定合理票价,实行保本运营
解读建设项目融资 第3篇
1 建设项目融资的主要特点
1) 项目导向。项目融资的目的性主要是依赖项目的现金流量和资产, 而不是依赖与项目的投资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的。即以项目为导向, 为抓手、为着力点。项目, 就是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 就是全盘工作的中心环节。项目导向就是善于把全局性的问题, 分解成一个一个的关键环节;要从看似无从下手的体制性、系统性难题中, 找到解决问题的“命门”, 找到一旦化解可以使一批矛盾“迎刃而解”的主要症结, 从而集中力量, 确定“项目”, 形成战役, 落实责任, 牵一发而动全身, 推进面上工作。
2) 有限追索。指贷款人除依靠项目收益作为偿债来源, 并需在项目公司的资产上设定担保物权之外, 还要求由项目公司以外的其他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担保。这里的第三方当事人, 包括该项目的主办人、供应方、项目使用方、承包方等。如项目不能完工或失败, 致使项目本身资产或收益不足清偿债务, 贷款人有权向上述包括项目主办人在内的有关担保人追偿, 债务担保人仅以各自所提供的担保金额或按有关协议所承担责任。
3) 风险共同承担。项目各种风险因素, 应在项目投资者、项目直接间接利益关系参与者 (包括项目建设者、供应商、项目收益人等) 和贷款人之间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分担。
4) 信用结构多样化。为降低风险, 用于支持项目贷款的信用结构可以分配到与项目有关的各方面。比如可以要求工程承包公司提供固定价格、固定工期的合同, 要求工程设计者提供技术保证、要求原材料和能源供应商签署长期供应合同等。
5) 融资成本高。融资成本包括费用和时间两方面。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 项目融资筹资费用较高, 组织融资时间较长。
6) 非公司负债型融资。非公司负债型融资, 指银行的贷款不会出现在项目投资人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这种融资只是在一定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才构成公司的有限责任, 这种债务是否成其为实质债务具不确定性, 是或有负债, 所以列于表外。这是项目融资的一个重要特点。
2 建设项目融资方式
建设项目融资多属于中长期贷款, 其融资方式:
第一种融资方式是资金组织。
资金组织是指由企业内部管理经验的积累而形成的资金形成的组织。该组织管理资金、组织资金。例如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二种融资方式是银行承兑。
简单点说就是这张汇票到期后, 就算出票人账户上没钱, 他的开户行也会把资金打到你单位的账户上的。一般现在单位都收银行承兑的汇票, 不收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不会出现空头支票, 对受票单位有保障。
第三种融资方式是直存款。
一种低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理财渠道。确保直存款的真伪性。首先你要分辨资金真伪, 拿不出有效资金证明的基本都是假的, 要路费保证金的也肯定是假的, 你问对方一些银行问题对方答非所问的也基本可以确定假的。其次是协议, 只让你单方签协议的肯定是假的。
第四种融资方式是银行信用证。
信用证为传统表外业务, 实际是一种银行担保。由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其信用证是独立文件, 不受交易合同限制与约束, 而且以单据为付款凭证, 不以实物为凭证备用信用证。
第五种融资方式是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委托人提供资金, 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 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 只收取手续费, 不垫支资金, 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 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第六种融资方式是直通款。
所谓直通款就是直接投资。直接投资, 是指以各种混业、合资、独资等形式直接进入他国进行生产的贸易活动。间接投资, 则是指以购买他国金融证券 (如股票、债券、衍生工具) 等对别国涉及的投资行为。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最大的区别是直接投资一般以进入外国的实体投资为主, 间接投资则是以金融市场的间接手段以购买金融证券的形式达到投资行为。
第七种融资方式是对冲基金。
它是投资基金的一种形式, 意思是“风险对冲过的基金”。该基金采用对冲交易作为手段, 将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和金融工具相结合, 套期保值, 从而盈利, 又叫做避险基金。对冲基金的投资者有严格的资格限制, 对冲基金的操作不受限制, 投资组合和交易受限制很少, 主要合伙人和管理者可以自由、灵活运用各种投资技术, 包括卖空。对冲基金不受监管, 相比之下, 对共同基金的监管比较严格, 这主要因为投资者是普通大众, 许多人缺乏对市场的必要了解, 出于避免大众风险、保护弱小者以及保证社会安全的考虑, 实行严格监管。
第八种融资方式是贷款担保。
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 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贷款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 也可以结合使用。
3 建设项目融资的运作
1) 有效调研资金。建设项目融资应识别出企业的核心问题, 对资金问题的存在原因进行深刻分析, 对资金问题的可能解决途径提出初步意见。
2) 研究项目所在国的宏观形势至关重要。从宏观形势看, 当局政府的局势稳定, 其政治、经济及社会环境等因素对融资安全是有利的。
3) 预测和分析业主实力。重点关注业主的风险分析和对策研究, 即关注信誉及项目的经济效益, 确保融资。
4 建设项目融资的阶段和步骤
1) 第一阶段投资决策。项目可行性研究、资源技术市场分析、投资决策、初步确定项目投资结构。
2) 第二阶段融资决策。选择融资结构、确定项目融资方式、任命项目融资顾问、明确融资的任务和具体目标。
3) 第三阶段融资结构。分析项目风险因素、设计项目的融资、资金结构、修正项目投资风险控制方式、建立项目融资法律框架。
4) 第四阶段融资谈判。选择银行、发出项目融资建议书、组织贷款银团、起草融资法律文件、融资谈判。
5) 第五阶段融资执行。从广义上说, 项目融资的执行是自各种项目融资法律文件签署至项目贷款清偿完毕的整个期间, 此过程中的工作主要包括项目融资法律文件的签署、执行贷款与项目投资计划、牵头经理人监督项目建设与项目管理、项目运营与现金流量管理等几个部分。
5 建设项目融资的风险管理
项目风险的表现形式包括信用风险、完工风险、生产风险、市场风险、金融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环境保护风险。建设项目融资金额巨大, 贷款周期较长, 风险管控势在必行。项目融资的风险管理是指有目的的通过组织、协调和控制管理活动来防止和减少风险的损失发生。
1) 风险管理的实施可以采用有利担保, 有效保护承包商利益。这样确保银行既可以在正常情况下通过商业实体进行商业运作, 也可以在特殊情况下通过政府之间的协调来解决问题, 从而达到保护承包商利益的目的。
2) 确保融资合同具备合理有效的形式。融资合同是承包商和业主关于融资的共同依据, 是融资的重要环节。如何合理有效的拟定融资合同, 关系到项目的建设和生产经营。因此, 可考虑选用其他形式规避风险。
3) 相关合同应当明确其中的当地税收责任。拟定合同时能够保证当地税收责任全部由业主承担, 并且施工方应当督促业主获得政府对项目融资利息的免税证明。
4) 要求当地政府出具业主以支付外汇方式还贷的批准书。为了保证融资外汇按期、足额回收规避回收风险, 在延期付款协议中规定了具体的还贷时间, 主要避免因业主及其担保人破产, 所在国法律变化, 所在国发生政治事件、经济危机、国内动乱和自然灾害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
5) 固定出口信贷贷款利率和延期付款协议贷款利率。建设项目的金融风险, 主要表现为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为了规避这两大风险, 可考虑上述手段, 避免金融风险。
6) 保持“延期付款协议”和“延期付款保函”与工程执行合同独立。即采用该协议和保函, 互换合同, 用项目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交换与项目合同无关的另一种现金流量, 从而使两者优先于工程执行合同, 确保融资远期收益不受损失。
摘要:对建设项目融资的主要特点及融资方式进行了详细介绍, 系统分析了建设项目融资的运作方式与具体步骤, 并着重探讨了建设项目风险的表现形式及其风险管理措施, 以供参考。
关键词:建设项目,融资,贷款,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张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导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6.
水利工程建设融资企划方案[精选] 第4篇
*水库规模为中型水库,位于*县硐村乡,集雨面积21.6km2。最大坝高81.2m,混凝土砌石拱坝;正常蓄水位675.0m,调节库容897万m3,总库容为1*3万m3。借水工程规模为小
(一)型水库,位于*县石门乡,集雨面积24.8km2。最大坝高48.2m,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正常蓄水位782.5m,调节库容384万m3,总库容为449万m3。灌溉面积5.47万亩;解决县城供水人口24万人、场镇1.852万人、农村人口4.143万人及5.868万头牲畜。电站总装机1.095万kW,设计年发电总量2401万KW.h(其中,*电站3×1250kW,设计引用流量2.75m3/s;余水电站装机2×3600kW,设计引用流量2.80m3/s)。*水厂总规模8万t/d,一期规模4万t/d。水库淹没及工程总占地1640.19亩(水库淹没720.1亩、工程占地920.09亩),搬迁人口132户527人,房屋拆迁7*9m2。淹没煤矿1座,淹没乡村公路1.5km。
*水利工程是我县的一项重点工程项目,该项目的可研、初设工作已于20*年8月底前相继完成,初设批复预计20*年6月下达,已基本具备工程建设的条件。为促进**水利工程早日开工,早日发挥效益,现就**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提出如下方案。
一、*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进展的情况
*水利工程于1999年开展前期工作,20*年8月委托中南设计院*分院编制完成了《*市*县*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送*市水利局进行技术评审。20*年6月*市发改委以《关于*县*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渝发改农〔20*〕556号文)同意建设*水利工程。20*年5月,*三峡水电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受我司的委托编制完成《*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20*年10月,《**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通过*市水利局组织的技术评审。20*年,*市发改委以《关于*县*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方案调整的批复》(渝发改农[20*]466号)。20*年6月27日*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县*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渝水许可[20*]42号)。目前,施工计划编制、土地征用及“三通一平”正在按计划进行。
二、初设概算投资情况
工程分两期实施,一期工程包括*水库大坝一期工程,坝后电站引用工程,灌区*渠首取水工程及总干渠18.992km,双江干渠7.643km,县城供水支渠1.985km,*水厂一期4万t/d及水厂至铺子梁输水工程,*电站一期工程(装机1×1250kW)。*水库大坝一期工程坝顶高程达到656.8m,相应坝高60.8m;一期校核洪水位为656.35m,相应库容为401万m3;一期正常蓄水位650.0m,相应库容为276万m3。二期工程包括*水库大坝二期工程(大坝坝高达到终期规模),*溪借水工程,*电站二期工程(装机2×1250kW),长冲干渠4.9km,毛坝、同心、夜合、柏树湾和向家岩5条支渠13.6km,*水厂二期达到终期规模8万t/d,余水电站等工程。一期工程在2010年底前完工,工期41个月;二期工程在2012年底前完工,工期29个月;
一、二期工程施工搭接时间3个月,工程施工总工期67个月,于2012年底竣工。经审定,*水利工程概算总投资为37540.49万元,其中一期工程投资为20884.80万元,二期工程投资为16655.69万元。
三、*水利工程资金来源及融资初步方案
根据20*年6月27日*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县*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渝水许可[20*]42号)*水利工程概算总投资为37540.49万元,为保证工程按计划完工,资金来源计划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解决。
(一)申请市级以上资金1.401亿元,现国家开发银行已同意财政性担保贷款1.401亿元。
(二)市水投集团项目抵押贷款,现国家开发银行已批准贷款0.81亿元。
(三)*县政府已批准同意为*水利工程储备土地1520亩,预计土地储备出让实现增值收益1.1537亿元。
(四)项目法人*水利水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用*自来水公司净资产商银行贷款0.38935亿元。
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建设走出融资困境 第5篇
1、健全企业制度,完善信用主体
我国的中小企业中,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已成为主体。在市场经济不断规范的今天,中小企业为了提高融资地位,必须健全企业制度,规范企业治理结构。企业制度决定了信用主体,企业制度有缺陷就难以培育可信赖的信用主体。在中小企业的企业制度规范中,有限责任公司制是完善其信用主体的重要选择。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可以保证企业进入更广阔的融资市场,为积聚更多的资金提供制度保障。通过公司制的改造,公司可以引进新的投资者,改变股权结构,有利于建立适应市场竞争的经营机制。而且随着公司制改造成功,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后,公司可以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其产权明晰化。企业的所有者可以委托董事会、监事会对经理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同时公司也被要求定时披露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等,这些都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了规范的企业制度企业的发展才有保障,企业的信用建设才能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
2、建立信用经济,完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但是更应该是信用经济,因为如果信誉没有建立起来,法制发挥的作用就将非常有限。信用经济中信誉机制的建立是个长期博弈的过程,它之所以能建立起来是基于经济行为主体长期博弈的收益大于一次性欺骗的收益。信用经济的建立离不开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主体双方都是风险收益的独立承担者,即他们的产权必须明晰,财产权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二是当事人的行为能被及时观察到;三是对一次性投机的惩罚客观、公正。
中小企业融资活动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一部分,中小企业的信用建设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但是应该说如果整个社会都是缺乏诚信的经济社会,那么中小企业的活动也很难会规范发展。因此加强个人财产权保护、强调契约自由、司法公正,甚至应该在司法活动中也引进竞争因素,这些措施的建立将有利地保证我们的市场经济朝着信用经济方向发展。只有在整个社会都讲信用、都不敢轻易地去欺骗人,中小企业的融资活动才能有利进行。
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有待完善,要以其以往业绩及未来发展为衡量的切入点,制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实施信用工程,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估。这种社会信用体系应该是有一个非盈利性机构为主体,从现有的工商、税务、统计、社保、海关、银行等部门收集企业信息,建立数据库进行信息化处理,最终形成每个企业信用的客观评价。从技术上减少失信现象,使金融信贷过程有据可查,有理可循,从而改变银行为防范风险对中小企业贷款采取过分谨慎、回避态度,使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政策的重点放在支持具有良好发展业绩的企业上,进而为中小企业提供完善的资金支持和金融配套服务。
加强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由于我国融资担保机构比较缺乏,加之中小企业多样化的需求,因此我国当前应加大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1)设立信用担保机构,由地方和中央预算拨款设立具有法人实体资格的独立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公开操作,接受政府机构的公开监督,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2)成立互助担保机构,这是民营企业为缓解自身贷款难而自发组建的担保机构。(3)商业化担保机构,它以企业、社会个人为主出资组建,具有独立法人、商业化运作,以盈利为目的的特征。在当前的形势下应以第一种形式为主,随着担保机制的发展商业担保机制比重可逐渐增加。此外新成立的担保机构运行初期应以小风险为好,担保总额与担保资金的比值不宜过高(1—5之间)。赔付率也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3、加强企业财务会计管理,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水平
中小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避税”;二是争取贷款。申请贷款遭银行拒绝后,企业只能采取非正当的手段与银行搞好私人关系,或在政府部门的帮助下,取得贷款,而这些企业往往浪费社会成本。所以为了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各个企业都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财务会计制度,对内监督经营活动,促进生产的发展;对外披露真实、合法、正确的信息,
(1)建立内部财务会计管理体系。包括企业领导人、总会计师对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会计部门与其它职能部门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织方式,内部财务制度的制定、审批权限,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等。(2)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包括各会计工作岗位的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及奖励办法,会计人员在各会计岗位的具体分工,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等。(3)建立内部财务制度。包括内部财务管理控制程序,成本项目的组成,各项费用开支标准,财务评价指标等。(4)建立稽核制度。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具体分工,会计凭证中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审核方法,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平行登记的复核方法,会计报表的复核方法等。(5)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包括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原始记录的审核,原始记录签署、传递、汇集要求等。(6)建立成本核算制度。包括成本管理的要求,目标成本管理办法,成本计算方法,成本计算流程,成本控制要求,成本核算秩序等。(7)建立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的管理制度。包括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权益的管理要求,审批权限要求,保管要求,对管理人员的考核、奖励办法等。(8)建立财务分析制度。包括财务报告的要求,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财务分析的基本要求,财务分析的具体方法,财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
建设融资 第6篇
现阶段,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中普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城建资金缺口成为制约城市建设发展的瓶颈。根据现行财政分配体制, 地方政府用支配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普遍严重不足。另外, 前欠各类资金的本息偿还问题也构成相当大的压力。二是在融资渠道方面受资源限制, 政府能够作为抵质押的国有资产资源有限, 而且很多已经在押给银行。三是城建资金融通过程中一般以职能部门或临时机构负责人名义融资, 从资金筹集到使用、偿还等环节很容易脱节。四是民间资本在城建融资中占比较大, 借款协议中关于债务清偿方面缺乏明确且有效的保证条款, 债权人处于被动的地位。原有传统政府融资平台是单纯为城市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平台, 是“为融资而融资”, 不具备“造血功能”。当资产负债率不断增高、临近风险线时, 传统融资平台就可能丧失融资功能, 乃至加剧城市债务和违约风险。城建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必须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改革的关键点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贯彻市场化原则。推进PPP模式, 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则是改革的重要内容, 将有效减轻政府债务负担压力, 拓宽了城建领域投融资渠道。对政府原有的项目通过PPP融资模式改造, 降低部分政府债务。对新项目也实行PPP的方式, 达到不增加政府债务的目标。首先要打破单一的政府投资形式, 逐步减轻财政城建投资支出负担。市场化投融资机制需要构建新的信用结构体系, 目前看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项目本身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覆盖投资;二是能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或抵押;三是有社会资本参与支持PPP项目贷款。
PPP模式是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 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或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 是以各参与方的“多赢”为合作理念的现代融资模式。
1 PPP模式的优势
(1) 降低费用。民企的参与, 更有利于保证项目在技术和经济方面可行性, 缩短整体工作周期, 从而降低项目费用。因为项目只有完成并获批使用后民企才开始获得项目收益。调查结果显示:采取PPP模式项目比传统的融资模式项目可节约17%左右的费用, 且一般都能按时完工。
(2) 减轻财政负担。政府从提供者变成监管者, 更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 极大地减轻了地方政府财政压力。
(3) 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PPP模式引入民企参与项目建设, 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理念等方面都带来一定革新。
(4) 各方取长补短, 发挥各自的优势, 弥补各自不足。双方形成互惠互利的长期合作关系, 整合成战略联盟, 协调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标, 能以最经济的成本为公众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
(5) 风险分配合理, 有利于融资。与BOT等模式不同, PPP模式中政府分担一部分风险, 风险分配更合理, 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融资难度, 提高了项目获得融资的可操作性。
(6) 应用范围广, 限制性较弱。该模式可广泛适用于城市供热、机场建设、公路铁路、学校和医院等建设项目。
2 PPP模式的必要条件
一是政府有关部门支持。政府要做好项目的总体策划及招标工作, 理顺各参与方权限和关系, 切实降低项目风险。二是法律法规制度支持。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 在项目策划、融资、运营、管理和后期维护等各个阶段, 都要对参与双方进行有效约束。三是专业机构和人才支持。PPP模式涉及复杂的法律、金融和财务方面知识, 对专业化机构和相关方面技术人才要求较高。
3 PPP模式融资的基本要求
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等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要求, PPP项目要获得金融机构认可须满足如下条件:
(1) 具备基础设施项目性质, 如桥梁、轨道交通、道路、污水处理、自来水、燃气、供热、医院等。
(2) 项目本身能产生经营性现金流, 有营业收入。
(3) 投入产出实现平衡, 并产生一定经营利润。
(4) 在社会资本参与下成立特殊目的公司 (spv) , 且为社会资本控股。社会资本包括非本级政府所辖国有企业投资、民营企业或个人投资。其中“非本级政府所辖国有企业投资”不包括本级政府行政区域内, 下级政府所属投资公司对上级政府项目的投资, 也不包括市本级所属投资公司对市属各区投资。
4包装PPP项目的难点与应对措施
4.1创造经营性现金流, 盘活财政资金, 平衡项目投资
具体是将项目包装成获得收益能够覆盖全部投资的可经营性项目。一般可分为两类:一是经营性现金流不能全部覆盖投资的项目。如污水处理、路桥建设、自来水、管网项目等。此类项目可通过财政补助的方式达到市场化收入+财政补助不小于项目还本付息支出额的目标, 符合融资的要求。二是没有经营性现金流的项目。如城市道路建设、公共水系景观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该类项目要积极盘活城市地上、地下资源, 如广告特许经营、地下管网特许经营等, 通过土地一级开发等解决经营性收入问题, 不足部分再由财政补助解决。
4.2选择项目主体灵活, 重点解决社会资本控股问题
一般PPP项目的净收益率比较低, 周期长, 缺乏对民营资本的吸引力, 有些地方政府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 在涉及土地开发的项目上对民营资本介入有一定限制。因此, 可考虑本地投融资公司引进同级别投融资公司共同参与PPP项目, 实现交叉互投, 因本地政府与外地投融资公司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 双方承诺的条件必须兑现, 符合了“划清政府与企业债务”的基本要求。
4.3满足新的信用结构设计要求, 提高担保能力
新的政策法规取消了政府为融资提供担保、兜底的职能, 银行信用结构体系能接受的信用手段主要有:融资主体信用评级要达到aaa级以上, 方可进行信用贷款;利用社会中介机构, 如担保公司或增信公司, 或其他有实力的特大型企业提供担保;足额的资产质押。以上的信用结构要求地方投融资公司必须具有持续经营、盈利并产生巨额经营性现金流。现实情况下, 只有先做大资产规模, 集聚整合资产, 在此基础上陆续剥离劣质资产, 做精优质资产, 达到做强目标。核心是通过做强企业实体、构筑创新服务体系, 打造为城市发展建设服务的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地方投融资公司的主要措施:一是将县 (市) 、区政府所属投融资公司进行整合, 成为地市级投融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整合后, 一方面有利于快速做大地市级投融资公司资产规模, 解决地方融资难题;另一方面, 有利于顺利解决PPP模式中社会资本合作方问题。二是将市属国有企业或股权并入地方投融资公司, 形成地方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集中统一运营体制。三是将已形成的存量资产划归地方投融资公司, 进行市场化运营。如在管理权不变情况下划转, 将历年形成的保障房租赁和出让收入转为营业收入, 地方投融资公司向财政上缴使用收益或承担建设投资的还本付息。四是将市属差供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进行公司制改制, 评估后划转注入, 原管理权限不变。
5 PPP模式要处理好各方面关系
(1) 融资与管理的关系。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通过对融入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运用企业相应的生产与技术, 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在此过程中, 政府要排除一切不利因素, 是一个动态管理的过程, 融资只是其中的一个阶段、途径、手段及目的。
(2)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PPP项目是在依法合规、各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长期合作关系, 政府和市场是一个共同的利益主体, 一方的行为要受到另一方的制约与监督, 双方都要切实担当好各自的职责, 只有各方协力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3) 收益与风险的关系。PPP模式参与者所承担的风险与获得的收益理论上与付出相匹配, 风险越大, 为控制风险做出的努力就越多, 获得的收益也应该越多;反之亦然。因此, PPP模式的运行过程中应体现风险与收益公平匹配。
(4) 国内与国外的关系。国外PPP模式的发展经验为我国PPP模式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但需因地制宜, 结合我国的国情, 选择合适的项目和评估、操作方法。
(5) 短期与长期的关系。随着技术与人才的创新, PPP模式所追求的是高层次长期合作, 即通过长期合作有效推进经济实力的提升, 同时注重提升效率、创新发展。因此, 在开展PPP模式时, 要从长远发展角度出发, 选择合适的项目, 理性运用PPP模式。
(6) 进入渠道与退出机制的关系。严格进入渠道, 保证合作伙伴和项目的稳定性, 同时设立好退出机制。在确定项目已失去基本的运作能力, 可能面临亏损风险的情况上, 允许其退出PPP模式。
(7) 效益与公益的关系。政府必须保证基础设施的公益性, 根据企业的绩效, 制定合适的标准, 合理确定社会资本回报率, 保证公益的同时, 兼顾效益;推进公益的同时, 获得效益。
6对PPP模式发展中几点建议
6.1审慎控制PPP项目规模, 甄别并剔出伪PPP项目
即使是PPP模式应用比较成熟的国家, 采用PPP模式提供公共产品在公共财政支出中所占比例也仅占15%-25%应进一步论证财政承受能力, 精准测算PPP项目的预算支出责任, 做好对PPP项目内在动机的硬性约束, 并合理布局不同行业之间的PPP项目, 防止因项目集中度过高而导致行业系统性风险。立项时应杜绝用地方政府保底承诺、到期回购、明股实债等方式。财政补贴方面要将伪PPP项目剔除在各级财政的补贴范围之外, 保障各类专项资金投放到位。
6.2完善评价与监督机制, 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 (试行) 》, 逐步完善PPP项目评价方法和体系, 强化对PPP项目的约束。一是重视已实施项目的数据积累, 为管理部门制订基准评估参数提供依据;二是研发可靠的计量模型, 将定性评价为主逐步转变为定量评价为主;三是引入第三方机构, 开展PPP项目评价, 通过相关平台公布相关参数接受社会监督。
6.3细化合作与风险分担的具体形式
首先要制定能够有效促进PPP规范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 先试点, 以点带面;其次要妥善制定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的合作机制, 明确责任、收益分成, 既有效激励企业积极性, 充分发挥其创造性和生产效率, 又要保证公共资金及国有企业的合法收益;再次要切实保障履约行为, 严格约束地方政府的违约行为, 保障民营资本获得正常收入和利润, 形成PPP模式健康可持续发展格局。
城市建设关乎国计民生, 城建融资是地方政府要下大功夫解决的问题, 改革融资模式势在必行,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历史遗留问题等差异, 推进PPP模式的难点、规划不能一概而论, 必须因势、因时, 扬长避短, 有序推进, 才能充分发挥PPP模式优势, 实现深化城建领域融资模式改革发展的初衷。
参考文献
我国高速铁路建设融资分析 第7篇
一、我国高速铁路建设融资现状
我国高速铁路建设经过10多年的规划,已经基本形成一定的网络规模。我国每公里高速铁路需要资金超过1.2亿元,不包括利息费用和运营之后逐年追加的高速动车组购置费。到2020年高速铁路20 000亿元的建设资金主要来源有以下四部分:一是每年380亿元的铁路建设基金;二是每年230亿元的铁路折旧;三是每年铁路利润约30-50亿元;四是到2020年为止,总额约为几百亿元地方政府投资和外资。这四部分到2020年总额约为15 000亿元,距20000亿元还有5 000亿元的缺口。而且每年380亿元的铁路建设基金中,一半用于偿还现有2 000亿元贷款的本息。
在我国铁路建设的融资渠道中,国家投资占有绝对份额。2006年,在基本建设完成投资中,国家铁路和合资铁路建设项目使用资金情况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第一,尽管我国铁路建设的融资渠道逐渐拓宽,但是非国家投资所占比重仍然很低,不到五分之一;第二,银行贷款占21.58%,这说明铁路收益中很大部分要用来支付银行贷款利息,这无疑增加了铁路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第三,国家投资比重有很大的收缩空间,即使在现有基础上降低30%,仍然能保证国家控股,所以,在拓宽融资渠道的同时,可以适当增加非国家投资的比重。
无论是拓宽高速铁路建设的融资渠道,还是适当增加各渠道的比重,都需要考察我国高速铁路的经济效益,以便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合的融资渠道,或者选择某融资渠道的比重来进行融资。
二、高速铁路资产证券化
我国高速铁路建设一般都在经济发达的地区进行。例如,京沪高速铁路在北京和上海两大经济热点城市之间进行建设。在经济发达地区的中心城市之间修建高速铁路,未来能够获得稳定增长的现金流,同时其直接经济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都会相当可观。京沪高速铁路的现金流逐年稳定增长,盈利能力强劲。我国高速铁路建成后,一般都能获得比较稳定的现金流量,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很高,国家一方面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吸纳社会资本参与高速铁路建设;另一方面又不能放弃对高速铁路项目的经营和管理,国家要拥有高速铁路项目的绝对控制权。
在我国铁路跨越式发展过程中,铁道部确定了“政府主导,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的铁路投融资改革总体思路。在这一总体思路指引下,我们应尝试资产证券化这一融资模式。
高速铁路建设采取资产证券化融资不仅能够降低融资风险,降低高速铁路建设的融资成本,还能够保证国家对高速铁路的控制权。高速铁路资产证券化期间,可以保证铁道部(国家政府)对高速铁路的控制权,不必担心基础资产被外商控制,可以避免基础设施所产生的项目利润的大幅度外流。
我国高速铁路在运营期间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这符合资产证券化的要求。
假设高速铁路采取逐段建设逐步运营的方式,在高速铁路资产组合上,可以分别将高速动车组和高速铁路线路设定为基础资产,实行滚动融资模式。下面在前述的高速铁路资产证券化模式的基础上,分别简要说明把动车组作为基础资产进行滚动融资的设计方案。
为了便于研究,本文做如下假定:所有线路均采用传统筹资模式筹建;除了第一批动车组借助传统筹资模式购置外,所有动车组均借助资产证券化完成对购置费的融通;“中铁投”实行“网运分离”运营模式。
(一)第一次融资循环
按照上述假设,在高速铁路建设初期,“中铁投”用传统融资模式修建了高速铁路的第一段线路、购置了第一段线路所需的第一批动车组,并开始运营。
当第一段线路的运营进入成熟期,其稳定增长的现金流达到一定水平时,“中铁投”计算出属于第一批动车组的收入,并把这批动车组确定为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流作为还款源,进行资产证券化。运作成功后,“中铁投”在继续经营第一批动车组的同时,通过资产证券化,从资本市场上收回了购置第一批动车组的资金。
(二)第二次融资循环
等到高速铁路的第二段建成时,“中铁投”用第一次资产证券化回笼的资金来购买第二批动车组,并投入运营。
当已贯通的高速铁路的现金流收入再次达到一定水平时,“中铁投”界定出属于第二批动车组的收入,并把这批动车组确定为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流作为还款源,进行资产证券化。运作成功后,“中铁投”在继续经营第二批动车组的同时,通过资产证券化,从资本市场上收回了购置第二批动车组的资金。如此滚动循环,直到完成对最后一批动车组的购置并将其占用的资金收回。
统的管理者(如服务人和受托人)。高速铁路资产证券化后续管理有利于保护参与主体的相关利益,尤其是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信息公开和信息对称,创造更好的融资、投资机会,为我国高速铁路资产证券化提供经验。可以用下图来表示资产证券化后续管理的信息流程。
把线路作为证券化对象或者把动车组和线路一起作为证券化对象,进行资产证券化滚动融资,可以参照上述方案进行。
三、高速铁路证券化的后续管理
上述方案的高速铁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后,并不表示高速铁路资产证券化行为结束,“中铁投”得到高速铁路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收入只是一个即期行为,投资者收回本利则是一个远期行为。投资者能否收回本息,相关利益主体(包括政府)的利益能否得以实现,这有赖于高速铁路资产证券化的后续管理。笔者认为,所谓高速铁路资产证券化后续管理是指在高速铁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相关利益主体(包括政府)的利益实现前这个过程中,各责任主体根据已签订的契约履行责任而进行的管理活动。
高速铁路资产证券化后续管理包括资金流通道和信息流通道以及相应的辅助设施(如建设数据库)、系
从图中可以看出:在高速铁路资产证券化后续管理的过程中,服务人与投资者、托管行、税务部门、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等利益主体之间应该以法律契约的形式来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人更多的是为这些主体提供信息服务,是代理人;而这些利益主体是委托人。服务人在高速铁路资产证券化后续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仅为一些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必需的信息,而且实质上还与这些利益主体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因此,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
着眼于服务人内外两个环境,解决委托代理问题,降低委托代理风险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其他利益主体设计出有良好激励约束机制的契约,改善其自身信息劣势地位;另一种依赖于改善外部宏观环境,依赖于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信用制度等,为高速铁路资产证券化后续管理的参与者提供相互信赖的基础。
中央商务区建设融资分析 第8篇
1 中央商务区土地开发融资模式的创新
与其它城市建设项目相比, 中央商务区建设融资体系的构建更为复杂。中央商务区建设融资大体分为市政基础设施类和地产类。
1.1 中央商务区土地开发的特性
土地开发与基础设施建设是中央商务区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其具有融资规模大、回收期长、无直接收益和社会公益性强等特点, 是融资体系构建中最为复杂的部分。
具体来说, 中央商务区土地的一级开发, 即按照城市规划功能, 由政府统一组织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土地平整、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土地开发行为。
1.2 北京中央商务区与沪深中央商务区的土地开发不同
有人认为:在中央商务区的建设前期, 中央商务区市政公共设施需要的资金可以从土地上收取。中央商务区的土地通过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大幅度增值, 产生稳定的现金流, 可以以此来融通资金。这些看法大多源自于为城市基建成功融资的“上海模式”。但是, 应注意北京中央商务区与沪深中央商务区的建设不同。沪深中央商务区都是建在新区, 土地成本较低, 由政府垄断一级市场开发有一定的好处。上海在建设陆家嘴、深圳在建设福田中心区时, 都是把土地批给建设管理部门, 由它通过批租筹集市政公建资金, 每年大约能收70亿元, 全部用于基本设施建设。但是北京不能采用沪深模式。因为北京中央商务区建设是在建成区, 北京中央商务区地价很高, 尤其在北京中央商务区概念提出后, 中央商务区的地价明显上涨。例如中央电视台与北汽已达成14亿元的转让协议, 以后还要交土地出让金, 这14亿元已足够企业用于搬迁重建。为了鼓励企业搬迁改造, 有关政策规定, 有污染的企业搬迁, 土地出让金要100%返还企业, 一般企业最低也要返还60%, 这样一来, 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费用从何而来?
1.3 土地指数债券
由于中央商务区需要土地量大, 并且土地位置好, 预期土地有较高增值, 可以采用土地指数债券, 即开发机构发行总额等于土地交易额的地价指数债券, 不支付利息, 但在一定时期后债券持有者可随时要求偿还本金, 偿还额根据当时的土地市值确定, 从而将地价上涨的资本增值收益分配给投资者。土地与房产结合又会产生净运营收益, 因此地价指数债券的收益率通常是较高的。
2 中央商务区基础设施建设潜在的融资方式
2.1 中央商务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创新背景
中央商务区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公共项目, 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个基本特点, 福利经济学认为, 政府应责无旁贷地成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但是由于中央商务区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巨大, 不可能完全由政府出资建设。因此, 引发了关于中央商务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创新的探讨。
2.2 具体案例
以北京为例, 2000年9月~2003年10月, 朝阳区政府每年举办一届“朝阳国际商务节”, 吸引资金聚集中央商务区。其中相当大的比例为地产类融资。而市政基础设施类融资中备受关注的是:2002年9月, 由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北国投) 发行的北京市首个信托计划“中央商务区土地开发项目资金计划”, 总规模15亿人民币。这些资金以贷款的形式贷给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中央商务区分中心, 用于北京中央商务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然而北京中央商务区实际接到的资金只有6个亿。因为信托的募集方式为私募, 每个信托产品的合同份数不超过200份。而在9月27日前北国投对个人投资者实际发售的份数已经超过了1000份, 因此人民银行要求北国投立即停止销售。此后, 由于一些信托公司在发行产品时签订的信托合同纷纷突破200份限制, 作为监管机关的中国人民银行在2002年10月8日正式出台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托界称之为314号文件。人民银行在这份文件中, 特别强调要严格遵守200份规定。
2.3 具有市政债券性质的信托融资方式
事实上, 我国大多资金信托产品仍以信托贷款形式为主, 这种单一的融资方式使得信托更多的被局限在被动管理方面, 而作为信托主要特征之一的主动性管理功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也可以说, 依托中央商务区推出的资金信托计划, 本质上是一种市政债券性质的金融产品。除了发行主体不是地方政府直接出面之外, 信托机构发行的资金信托计划具备了市政债券的几个主要特征:第一, 信托资金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第二, 支付利息的收益来自政府补贴。第三, 信托计划收益基本免除利息税。
2.4 具有市政债券性质的公司债券
由于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市政债券作为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手段存在着实际操作上的种种困难, 除上述具有市政债券性质的信托融资方式以外, 具有市政债券性质的公司债券也成为地方政府筹集市政建设资金的另一种重要途径。
目前, 我国企业债券市场部分地行使了市政债券的功能, 利用企业债券市场为公用事业建设筹集资金的方式存在诸多弊端:
(1) 许多公用事业项目不符合企业债券的要求, 因而不能利用债券融资方式。
如果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可以直接发行市政债券, 就可以为更多的公用事业项目筹集更多的资金, 促进我国公用事业的发展。
(2) 部分公用事业债券找不到合适的担保而未能成功发行。
这种情况占国家计委批准额度的1/5左右。如果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可以为公用事业项目发行债券提供担保, 就可以成功地促进这类公用事业债券的发行。
(3) 不利于公司债券的发展。
在我国的企业债券市场上居主导地位的是广大有政府色彩的公用事业建设债券, 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债券仅占很小的部分。在我国企业债券的额度管理体制下, 公用事业建设债券的主导地位实际上阻碍了真正意义上公司债券的快速发展, 因为公用事业挤占了公司债券的绝大部分额度。而在当前低利率的市场环境下, 我国越来越多的优秀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将考虑大量地采用债券融资的方式, 以改善公司的负债结构、降低财务费用。显然, 这种愿望在当前的企业债券管理体制下受到了明显的制约。
(4) 不利于明确政府与企业对企业债券的责任。
公用事业债券的主导地位容易使投资者忽略了公司债券的风险, 认为只要是政府批准发行的债券就是政府负责到底的债券。虽然政府在法律意义上不对企业债券的到期兑付承担责任, 但“基于投资者的信赖”, 我国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实际上对绝大多数地方企业债券都进行了事实上的“担保”, 因为绝大多数到期兑付有困难的地方企业债券最终都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这就形成了地方政府名义上超脱于所有的企业债券, 实际上对所有的企业债券 (包括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债券) 全面负责的不合理局面。
3 市政债券
3.1 市政债券的积极作用
如果将公用事业债券从企业债券中分离出来创建市政债券市场, 应赋予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市政债券安排的主导地位, 明确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市政债券的责任;同时也应将公司债券的风险全面地揭示给广大投资者, 由公司本身而不是地方政府对公司债券负全面责任, 从而使地方政府真正超脱于公司债券, 促进公司债券和市政债券的共同规范发展。在类似中央商务区项目的城建融资体系中, 市政债券应当充当重要的作用。这种以公用事业为发行主体的高等级债券投资工具可以为储蓄资金、保险资金提供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固定收益。这样一来, 社会公众既是公用事业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 又是投资者, 可以有效降低公用事业的融资成本。对此, 我国政府开始考虑在完善目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允许有条件的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的代理机构向公众发行高等级的市政债券, 这不仅仅对于解决中央商务区建设的筹资问题大有裨益, 对于改变我国目前信贷融资为主、证券融资为辅的基本融资格局, 完善我国城建的投融资体制, 消除融资障碍, 吸引多渠道、大规模的资金投入均是极为有利的。
3.2 市政债券可能出现的弊端
由于目前我国决策责任机制的不健全和法律约束的缺位可能诱发地方政府超过自身的偿债能力过度举债, 造成债务危机, 影响政府的信誉和形象, 并最终加重中央财政的负担。其次, 从地方债券发行的条件来看, 目前只有部分经济状况较好的大中城市和东部沿海开放城市才具有资格, 而那些西部地区, 无论是财政收入还是具体公共项目收入和公用事业收入, 都不具有稳定的前景, 不符合地方债发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地方债券发行导致的资金跨地区流动也会进一步扩大地区间差距。此外, 一定时期内社会闲置资金是有限的, 如果不从制度上明确国债与市政债券的协调关系, 有可能在债券发行时出现抢时间、抢市场、相互攀比利率等矛盾。
综上所述, 对北京中央商务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可以采取“特事特办”的融通方式。用上述创新的融资模式进行试点, 以摸索经验。如果出现问题, 可以及时解决, 波及面也很小。当然, 前提是应该加强监管。因为虽然准地方债券或土地指数债券按照地方政府债券的模式操作, 但对它们的管理方法却在企业债券框架下, 有更大的自主性。与国债不同的是, 在正常情况下, 企业债券不会受到审计署的监督, 更多的是依靠内部的监督机制进行。因此, 监管问题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Arthur O Sullivan:Urban Economics, 4e, (2000) .
[2]李孝君.资金信托型市政债券.working paper, 2001.
城市建设融资研究综述 第9篇
关键词:城市建设,基础设施,融资渠道,融资体制
1 城市建设融资模式的历史演变
1.1 改革开放以前, 单纯依靠财政收入
改革开放前, 城建资金主要来自政府财政投入, 额度和比例由国家统一规定, 渠道单一, 资金投入不足。受政策导向影响, 国家对工业、国防建设的投入远大于城市建设, 造成市政公用设施严重缺乏, 城市面貌落后陈旧。
1.2 改革开放初期, 财政投资与行政收入并举
上世纪80年代,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所带来的对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的进一步提高, 宏观政策趋向灵活, 国家设立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公用事业附加费 (简称“两项资金”) 一方面, 通过例如设立城市维护建设税、开征车船税等新设立的税种增加城市的财政收人, 并实行专款专用, 以增加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人;另一方面, 一些城市采取例如公用事业附加费、过桥费、排污费等设施收费, 筹集资金, 用于桥梁、道路、能源的建设。同时, 对一些公用事业的收费相应地作了调整, 如调整车票价、水费、电费、煤气费等。
1.3 90年代, 融资渠道拓宽
从90年代开始, 融资渠道逐渐拓宽, 特别是各地方政府利用土地收益和预算外收费来充实城建资金, 使得城市建设步伐大幅加快。不足之处是融资仍依靠政府行政指令, 缺乏市场机制, 部分地方出现借机乱收费等违法违规现象。 (肖思东2003)
1.4 本世纪以来, 多种融资渠道并行
进入本世纪, 出让土地收入、银行贷款、负债建设等市场融资方式成为主流, 经营性设施建设的资金, 开始采取发行企业债券、公用企业上市和民营投资等方式筹集, 城市建设进入快车道。 (黄文胜2009) 。
2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概述
20世纪90年代以来, 我国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受到各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投资逐年上升。“八五”期间投资总和是2 600亿元, 是“七五”期间的5. 2倍, 而“九五”期间的投资总和约7 000亿元, 是“八五”期间的2.7倍。2001年全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投资达到2 500亿元, 达到当年投资最高水平, 比2000年增长了34%。但与此同时,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投资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仍然较低, 20世纪80年代末,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投资占GDP的比例为0.4%, “八五”期间为0.8%, “九五”期间是1.7%, 1999年首次达到2%, 2001年达到2.6%这一比例与国外大规模建设时期通常占3%到8%相比, 仍有相当的差距。当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以上, 人们对城市基础设施的需求会有更大幅度的提高, 因而这一矛盾还将更加激烈。 (杨国荣, 张军2005) 。
3 现有城市建设融资存在的问题
3.1 决策机制存在缺陷
目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决策仍是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集权式决策体制, 即超过一定额度的投资项目仍需报中央政府批准, 低于该额度的则由地方政府决策。这种决策体制表面上是集体负责制, 实际上却无人具体负责, 没有明确的追究投资决策失误责任的机制。 (刘伟2006) 此外, 项目在前期具体筹备阶段的运行模式是“政府决策、投资公司筹钱”, 因此, 投资者没有参与项目前期决策, 无法在项目决策的关键阶段对工程投资进行控制。 (王超2009)
3.2 投融资渠道单一、新融资模式受制约
目前我国投融资方式仍较为单一, 尹成果等 (2005) 指出直接融资方面, 除了国债资金对城市建设的支持“一支独秀”外, 其他如市政公用企业股票、债券等品种, 可以说是“门前冷落车马稀”。间接融资方面, 城建资金主要来源仍为政府财力或以政府财力为担保的银行借款, 企业自筹或外来资金直接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相对较少。 (刘玉明等, 2003) 在融资模式探索中, 刘伟 (2009) 认为, 我国招商引资运作方式大多数停留在以土地作回报的低级模式上, BOT、TOT或其衍生模式等先进融资方式未得到广泛的采用。郭凤平等 (2006) 认为新型融资模式受制约的主要因素有:
(1) 新模式运行所需的法制不健全;
(2) 管理体制不完善, 投资管理工作不规范;
(3) 运行机制不规范;
(4) 相关人才欠缺等。
3.3 投融资主体单一、项目主体尚未形成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巨大惯性,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 政府一直是城市建设的投资主体, 政府投资范围不仅涵盖公共产品领域, 而且涉及部分竞争性领域 (宋立根2009) 。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大中型基础建设项目 (尤其是市政建设项目) 虽然都设立了独立法人, 但项目运作上仍由政府部门来决策。政府管得太多太细, 以至项目法人运行机制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建设企业缺乏自主性和积极性 (生柳荣等, 2006) 。并且, 这种投资主体单一的局面也易造成“成本扩张”的风险集中在政府。另外,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基本以“投资公司出钱, 建设单位用钱”为主要模式, 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推行缓慢。投资主体仅扮演了“出纳”的角色, 权、责、利互相脱节, 使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证。 (王超2009) 。
3.4 缺乏完善的收益补偿机制
刘玉明、生柳荣等分别在其文献中指出我国在城市建设融资中缺乏完善的收益补偿机制。对社会资金进入收益低、风险大的项目给予价格补贴、土地优惠政策、特许经营权等政策或制定特定的定价方式, 这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通常的做法。但在我国, 类似的收益补偿机制尚未健全, 并且国家宏观调控中将城建收费逐步取消以及“费改税”的实施, 城建项目的补偿强度更进一步弱化。由于缺少投资收益的刺激, 难以吸引外部资金的投入。
4 完善城市建设融资的措施
4.1 明确权责, 规范运作
合理分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市区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人事权、财权和决策权, 明确国家、企业、用户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中的权、责、利。最为关键的是要建立起明确的责任约束机制、可行的民主监督体制, 从而实现有限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使用, 获得最佳的投融资效益。 (刘伟2009)
4.2 创新和推进融资模式运行
在对投融资体制进行积极探索的前提下, 采取多种融资手段, 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能够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引入信托制度、产业建设基金等, 打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社会民间资金相互隔绝的状态。积极引入融资租赁、BOT、TOT、ABS等新型项目融资模式, 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足额资金保障。 (刘伟2009) 此外, 政府应对新型融资项目予以支持, 以确保项目有一个良好的政策氛围。制定防范新型融资模式下项目风险的措施, 同时采取规范管理, 健全法制法规, 积极培养符合新型融资模式所需要的各方面的专业人才。 (郭凤萍等, 2006)
4.3 资金来源市场化
广开资金来源渠道, 将城建资金来源政策性逐步转变为政策性和市场性相结合, 具体措施如:
(1) 选择有实力的政府控股公司, 把部分优质城建资产包装上市, 在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
(2) 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有偿出让经营权, 实行市场准入“特许经营权”招标拍卖制度, 逐步向特许经营权转让过渡。
(3) 重视价值形态的保值增值作用, 可以把一些无形资产作为经营城市的资产推向市场, 有偿出让城市基础设施的“冠名权”和“广告权”等。
(4) 扩大城建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范围, 以城建国有资产、土地资源、专项收费、基金收益作为质押抵押担保, 申请银行贷款。
(5) 建立土地储备制度, 成立土地储备中心, 有效经营城市土地资产, 最大限度地提高城市土地收益 (刘玉明等, 2003) 。
(6) 将寿险资金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 (陈琳2006) 。
(7) 通过完善基础设施收费机制, 引导基础设施的社会投资资金。
(8) 变公益性基础设施以政府投资为主为通过财政贴息、补助、参股等形式, 带动社会民间投资。
(9) 调整相关税费政策, 如减免投资基础设施的所得税, 投资基础设施的资本金税前列支等, 创造社会资金的投资需求。 (高国富等, 2002)
4.4 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
刘玉明、郝生跃、郭霞 (2003) 认为, 非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主体可以是政府部门, 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 以其它方式筹集资金为辅助。准经营性项目采用项目贴息、税收返还等补偿形式来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 如10亿元资金用于项目贴息, 按年息10%计算就可带动100亿社会资金的投入。发挥财政资金“以一带十”的诱导投资效应。可经营性项目的资金由市场化运作来筹集, 允许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参与投资, 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4.5 组建企业法人, 项目管理专业化
政府应将权力下放, 组建真正具有资本运营能力的城投公司, 使其具备企业法人地位, 实现投融资主体的权、责、利统一。刘玉明 (2006) 建议, 由政府授权或委托投资主体统一负责城建资金的筹集、使用、偿还, 从政府各职能部门分散投融资的政府行为, 转变为公司集投融资、建设和经营相结合的统一的企业行为, 实行企业化管理与运作, 从而实现城建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的高效率。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运作模式的构建可参考图1。
5 总结
通过对以上文献的研究, 笔者认为城市建设融资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加快迈进, 对城市建设融资的研究也日益凸显其重要性。在各分类基础设施融资研究中, 笔者发现现有文献较多对交通轨道建设进行研究, 其研究文献高达74%, 如图, 而其他诸如水利、环保等研究所占比例很小。作为今后城市建设融资的研究方向, 笔者认为更多的研究可以从环保、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融资的角度入手, 结合新型融资模式进行实证性研究, 从而解决以上各大类基础设施资金紧、融资难的困境。
此外, 针对不同城市的城市建设融资现状, 有研究兴趣的学者, 尤其是对该城市有较深了解的当地学者可以进行分析、研究, 以提出具有当地城市特色的融资模式以及针对具体城市建设融资问题的措施, 从而更有利于当地城建的发展, 使各地城建投融资发展进程能够齐头并进, 共同促进我国城市化建设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肖思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途径的回顾和建议[J].云南金融, 2003.
[2]黄文胜.城市建设中地方政府债券融资模式研究[J].建筑经济, 2009.
建设融资 第10篇
根据住建部公布的数据,我国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新开工700万套以上,投入建设资金1.12万亿,以此粗略估算,仅 “十二五”期间为完成3600套保障房建设目标,需投入建设资金将达到5.76万亿。那么,长期来看,资金缺口还将扩大,据测算,仅北京市未来30年保障房建设资金缺口高达4.5万亿。除中央、省级和市县政府将承担少部分资金外,剩余巨大资金缺口将如何填补,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本文根据中央政府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以及市场状况,探讨利用债券融资突破保障房建设资金瓶颈问题。
一、保障房建设现有资金渠道窄,障碍多,资金筹措困难
目前,我国保障房建设资金渠道主要有三个,一是银行贷款,二是土地出让金,三是住房公积金。三个渠道都存在局限和一定的法律障碍。
首先,支持保障房建设的银行贷款规模小,银行参与保障房贷款的积极性不高。虽然央行和银监会相继出台了相关文件号召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优先给予保障房建设贷款支持,但目前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和四大国有银行给保障房发放贷款,股份制银行参与很少,占比较低,远远不能满足保障房资金需要。究其原因,一是保障房项目利润率较其他商品房项目低,特别是公租房和廉租房等出租类项目租金低,难以覆盖银行的资金成本,有些保障房项目运作机制和盈利模式不清晰,也会影响贷款本息正常收回预期。再者,保障房项目往往抵押担保不足,贷款期限过长,这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其次,土地出让金作为目前保障房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不仅规模小,而且实施力度不到位。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强调土地出让收益的10%均将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资金。但自2010年以来房地产调控措施频出,土地出让金增幅下降,用于保障房建设的土地出让金更是捉襟见肘。2010年中央出台了最为严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国十条”,限制异地购房,大幅度提高二套房贷款标准,2011年1月26日又公布新“国八条”,把二套房贷首付比例提至60%,贷款利率提至基准利率的1.1倍,并在上海和重庆进行房产税试点。在这些调控政策影响下,各地房地产市场交易萎缩,严重冲击土地一级市场,全国土地出让金增长放缓,根据国土部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总额为4.3万亿,较上年增长不到10%。由于用于保障房的资金来自于土地出让的净收益,因此用于保障房的土地出让金额度随之下降,对于庞大的保障房建设资金需求杯水车薪。
最后,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存在法律障碍。2009年的《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建金〔2009〕160号)允许试点城市“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定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但是,依据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个人财产需要遵循收益最大化原则进行投资。而保障房是微利的投资项目,追求绝对收益的个人与保障房的公益性质之间存在矛盾,因此,将个人财产形式存在的住房公积金运用于保障房建设在理论上是冲突的,在实践中也存在法理障碍。
二、债券融资为保障房建设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渠道
虽然公租房、廉租房租金收入低,但是保障房项目享有国家减免税收、减免土地出让金等优惠政策,只要进行合理的结构安排,进行合理的经营和管理,租金收益就有保障。只要保证用于保障房的债券融资能收到不低于同期国债的收益,发行保障房债券就会有很好的市场前景。发行保障房债券既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收益较为稳定的低风险偏好的投资工具,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又可以扩大各类投资者的投资组合范畴,理论上可以成为保障房建设的重要融资渠道。实践中,国家以及地方政府也采取了一定的政策措施鼓励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房建设。
1.不断扩大的地方政府债券为保障房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近年来,各地方政府债券融资中平均有15%-25%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见表1)。在国家政策支持下,我国地方政府债规模不断扩大,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共发行地方政府债3500亿元,2014年4000亿元,2015年地方政府债规模预计将达到6000亿元,在不断扩大的地方政府债中,按照20%的比例投入保障房建设,2015年将有1200亿资金用于保障房,成为保障房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
2.大型房企发行中期票据,弥补保障房建设资金缺口
中期票据是我国债券市场近年来的创新产品。2008年《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的颁布,允许满足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中期票据融资。中期票据凭借公司信用发行,无需担保,具有较低的融资成本,2013年7年期中期票据的发行利率为5.6%,而当年金融机构五年期以上贷款年利率为6.55%。另外,中期票据的发行方式灵活,一次注册可多次发行,只要在2年的有限期限内,发行主体可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管理的需要、信用市场利率的波动以及投资者的需求因素,自行确定各期票据的发行进度和规模、利率形式以及发行的期限结构,更能全面满足发行主体多样化的筹资需求。
中期票据融资成本低,发行方式灵活,可以循环发行,使债务期限与保障房建设偿还周期灵活匹配,成为各地保障房建设重要的融资工具。近年来,符合条件的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间市场发行中期票据,为保障房建设筹措资金。首开股份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了43 亿元的中期票据,用于公司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栖霞建设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的中期票据,用于西花岗保障房项目配套资金;保利地产发行了40亿元、3-5年的中期票据用于保障房建设。早在2011年9月,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在银行间市场成功发行50亿人民币定向中期票据,用作支持北京市8个保障房建设项目;2012年4月,北京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发行60亿保障房私募债定向中期票据,成为全国发行规模最大的一笔保障房私募债,专项用于当地7个保障房项目;2012年7月份上海发行约400亿元总额度的中期票据,以缓解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措困难;2012年6月,天津市政府金融办发行140亿元保障房中期票据,这是天津市被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纳为保障房发债试点城市之后,推出的首批保障房定向融资资金;2013年3月,南京地区首批保障私募债由国开行江苏分行为南京市河西国资集团发行,金额达35亿元,期限3年,发行利率5.55%,专项用于当地3个保障房项目。
与传统融资渠道相比,私募性质的中期票据是发行者向与其有特定关系的少数投资者为募集对象而发行的债券,发行审核采取备案制,审批周期更快,期限较银行贷款长,因此,受到保障房建设主体的青睐。
3.发行企业债支持保障房初见端倪,但规模有待扩大
由于地方政府债的发债主体仅限于地方政府,且规模有限;中期票据虽然优点很多,但由于中期票据是无担保的信用融资,通常仅限于规模大、信用高的大企业。对于大量的保障房建设企业来说,难以满足发行中期票据的条件。企业债对发债主体的限制相对少,具有融资规模大、期限长、成本低的相对优势,可以作为保障房建设企业融资的另一个重要融资途径。
为了更好利用企业债支持保障房建设,2011年6月,发改委制定《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允许投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筹措资金。为了及时满足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融资需求,优先办理相关企业债核准手续。另外,承担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也可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该通知还指出为了及时满足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融资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将优先办理审核手续,简化审核程序,缩短核准周期。受此政策影响,企业债发行提速,2012年企业债的发行规模为上年的三倍之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出现利用保障房名义套取债券资金,实际用于保障房建设的企业债规模不清,资金用途监管不力,个别地方平台也出现借保障房套用资金用于土地开发基建项目。因此,在增加企业债发行规模的同时,加强对资金用途的监管,确保企业债成为保障房建设的资金来源。
三、进一步推动保障房债券发行工作,规范发债行为
利用债券融资建设保障房较股权融资有很多优势,是利用社会资金解决保障房融资困难的重要途径。但实践中,尚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一定措施推动各类保障房债券发行工作,规范保障房债券发行行为,扩大保障房债券发行规模。
1.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债行为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承担着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任务,发债需求大,规范其发债行为十分重要。首先,建立平台公司债务履约记录,对于记录良好的融资平台公司,给予优先发行保障房债券的权力。其次,使融资平台的信息更加透明化,尤其是债务以及收益情况,并进行必要的平衡资产和债务管理。
2.加强对保障房债券融资前后的管理和使用监督
保障房债券融资应与制度约束同行。首先,尽快制定关于保障房债券融资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尽快落实相关债券发行的操作规则和监管规则。其次,明确政府监管职责。对于政府监管部门来说,既要保障高效便利的申请、核准流程,也要做好对地方投融资平台及企业的前期尽职调查和后期监管督促工作。最后,加强对募集资金投向和用途的监管。保障房债券募集的资金应专款、专户、专账使用,不允许以某些保障房项目为名连带多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对于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企业要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3.建立保障房债券融资长效机制
保障房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需要相关部门建立保障房债券融资的长效机制。首先,对政府债来说,一是增加中央代发的地方债券中保障房资金比例,并且保证地方债券融资得到的资金切实优先用于保障房建设。二是建议增加发行中央政府债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为租赁型保障房建设和长期持有运营进行融资。三是加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发行规模,并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用于保障房建设的资金比例。其次,对企业债来说,应在完善政府各项保障房债券融资优惠支持政策的同时,加大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资金支持力度,通过财政、税收补贴适度提高对保障房债券持有人的经济回报。
4.强化中介机构服务,加强信息披露
进一步强化中介机构独立、公正、客观、诚信的市场服务功能。承销机构、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对债券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内容进行严格核查和验证,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在债券发行后加强对发行人和投资者的后续服务与管理,以保证保障房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玉梅.基于债券视角的保障房融资对策研究.经济论坛.2011.7
2.张玉梅 王子柱 王青.债权融资支持保障房建设问题研究.商业研究. 2011.12
3.周江.保障房融资可发债券.宏观与金融.2013.5
4.朱妮.保障房融资与商业银行应对策略.上海证券报.2013.3.6
5.王石生.关于保障房融资问题的研讨综述.经济研究参考.2012.60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金融体系重构研究”(10BJY110);北京市教委重点项目“共生理论视角下北京保障房投融资问题研究”(SZ201210011005)。
建设融资 第11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对策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国中小企业得到迅速的发展,截至2009年底,在全国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已达1023万户,且呈逐年增加的态势。目前,中小企业个数已占中国企业总数的比例在99%以上,对税收的贡献超过50%,对经济增长和GDP的贡献超过60%,提供了近70%的进出口贸易额,创造了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中小企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在欧洲债务危机持续发酵及我国国内经济发展结构转型的大背景下,中小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面临出口减少、劳动力成本上升、需求下降等诸多问题,而融资成本上升、面临融资困境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最突出问题之一,特别是2011年温州老板“跑路潮”现象的出现,中小企业融资难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学术界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普遍认为,中小企业融资难既有国家政策不公平、金融市场不发达、正规金融的信贷约束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又有企业自身管理制度不完善、治理机制不科学、信息资源不对称等内部因素的制约。在制约中小企业难以从正规商业银行融资的内外部因素难以消除的背景下,导致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资金需求转向民间融资。然而民间融资存在民间资本供需渠道不畅通,融资处于地下状态,融资规模有限等弊端,不受金融体系监管,得不到法律保护,极易产生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本文试图从融资体制入手,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研究,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提供理论支撑。
一、民间资本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民间资本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供给主体
我国城乡居民投资渠道有限,储蓄存款利率低,中小企业资金需求量大等因素刺激了民间金融市场的飞速发展,而经济的发展,人均收入增加,民间资本富足使得满足这种需求成为可能。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不发达,城乡居民闲置资金多,证券市场发展不健全,资金投资渠道少,出于对资金的逐利性及资产的保值增值需要,大量的民间资金进入中小企业融资市场。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达303302亿元,较上年末同期增加42530.3亿元,较上年同期的增长幅度为16.31%;2009年底我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为260771.7亿元,较上年末同期增加42886.3亿元,较上年同期的增长幅度为19.68%,两年增长幅度两期同比下降3.37%。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就是民间资本流向的趋利性。2009年以来,我国金融机构储蓄存款余额虽然仍呈增长态势,但是致储蓄存款余额增长比率明显放缓,储蓄存款绝对增长额明显下降。以中小企业发展态势较好的湖南邵东为例,除少数可以从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外,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因为资金流动性不足需要从民间金融市场融资以弥补经营所需的流动性不足。
(二)融资困境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1. 中小企业发展主要依靠内源融资,融资渠道狭窄
中小企业发展很难从国家商业银行系统获得发展所需的信贷资金,内源融资成为中小企业的融资主体。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中小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数量仅占总数的10%左右,而采取股权转让、增资扩股、A/B股上市或中小板上市融资等股权融资方式的直接融资方式设定的条件较高,很多中小企业由于达不到规定的条件而被拒之门外,刚刚推出不久的中小板也只能满足部分高科技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10月的调查显示,直接融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比重仅为1.3%。
2.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愿意对中小企业提供长期信贷
众所周知,银行企业身份确立后,特别是股份制改革完成后,追逐利润,利润最大化就成为商业银行日常经营管理的指导思想。出于审慎经营的需要,中小企业自身的一下明显缺陷导致它们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信贷支持。首先,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普遍不大,财务数据不健全,会计处理不规范,财务报表不完整,商业银行很难对其经营状况、财务水平以及未来发展前景做出正确判断。其次,中小企业抵押物匮乏,在一般情况下很难找到合适的抵押物提供给银行作为担保,即使可以找到企业自身拥有的厂房和机器设备等提供抵押,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也会因为产权交易市场发达程度不高难以对抵押品进行正确估价和变现。最后,从发放贷款的交易成本考虑,银行更愿意为大企业提供信贷。大企业单笔贷款金额较大,贷款次数较少,信誉相对较高,而中小企业单笔贷款金额相对较少,贷款笔数多,次数频繁,相对于大企业而言,银行提供同样的贷款金额要付出更多的经营管理成本。基于此,不管是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还是中小金融机构都不愿意给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3. 民间资本在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中发挥重要作用
正是由于正规商业金融体系难以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大部分中小企业不得不从民间金融市场获取资金满足其在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在广东、福建、浙江等沿海地区,地下民间金融市场发展十分活跃,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正规商业银行提供信贷的功能。但是这种地下民间信贷由于风险大、缺少法律规范和银行监管制约,高利贷行为相当普遍,市场发育程度不高,大多数依赖亲情、邻居和地域关系存在,部分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三)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目标互补
民间资本希望找到投资市场,而中小企业融资刚好可以满足其需求,相对其他融资方式而言,民间资本天生具备了服务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能力,具有很好地协调性和一致性。而商业银行信贷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表1分析了商业银行信贷、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融资特征的契合度分析。
从表1可以看出,民间资本作为商业银行信贷缺位的过渡,其方便、快捷的优势可以弥补商业银行的不足,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一个重要渠道。
二、目前中小企业面临融资困境的体制原因分析
民间资本的特征和优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或者弥补商业银行信贷供给的不足,解决“市场失灵”的困境,从某种程度上民间信贷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也是中小企业基于满足自身融资需要的一种选择。我国现行的经济形势是民间资本流动性泛滥与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并存。其根源在于民间金融受到体制上的不公平对待,长期处于被歧视和边缘化状态。
(一)民间信贷运作不规范
从本质上看,中小企业面临融资困境就是一种金融制度运行的困境。[3]中小企业融资难本质不是技术上的原因而是制度上的原因。民间信贷的发展目前仍然处于一种无序状态,缺乏专门为民间信贷服务的中介机构,如资产评估服务机构等。缺乏风险补救和损失弥补的措施。即使利益受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其贷款利率通常会超过最高利率的限制。建立在私人关系基础上的民间信贷往往隐藏着巨大的违约道德风险。同时,由于其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缺乏必要的监管和有效的担保,资金流向也不受限制,因此蕴藏巨大的经济风险。
(二)民间信贷面临法律困境
民间信贷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其发展面临法律困境。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一些涉及到民间信贷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但系统性不强,规范性不够,散落在有关部门法律或规定中。一是没有专门的法律针对民间信贷发展提供指引,现有牵涉到民间信贷的法律《合同法》、《经济法》及一些规定和意见未能随着民间信贷的发展进行相应的变化、调整。存在许多相互冲突,不合理的地方,民间信贷发展缺乏公开、统一、透明的法律依据。二是民间信贷的法制建设严重滞后,民间信贷的管理主体不明确,未设立专门的从业管理部门。对民间信贷与非法吸收存款借贷的概念界定不清楚,法律地位不明确。由于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大部分没有经过审批,被认定为非法集资遭受打击的可能性很大。
(三)民间信贷缺乏有效监管
民间信贷游离于商业银行信贷体系之外,从一产生起就游离于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之外,缺乏管理民间信贷的有效措施和可行方法。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后,民间信贷缺乏有效监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监管主体,导致监管责任不明,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公安、法院不能实现信息共享,公安只是在出现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或者导致重大社会影响后才去查处,此时已经产生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二是监管偏重合规性,对风险监管不力,监管内部不全面等。三是监管的形式大于实质,偏重于现场检查而非现场内部监管。
(四)民间信贷利率太高存在潜在的违约风险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民间信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民间信贷的利率普遍超过最高限4倍的规定,高利贷特征十分明显,极易导致资金供求双方的矛盾。一是司法解释做出了民间信贷利率最高限的规定,但是合同法并没有予以明确界定。二是现行法律缺乏对超过最高限贷款利率的处罚规定与措施。三是体制外循环的民间信贷资金难以被监管部门统计和监控,不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在中小企业面临市场需求下降,市场环境恶化的背景下出现违约的概率很大,影响了民间信贷的可持续发展。
(五)民间信贷信息披露不完全
斯蒂格利茨为代表的制度经济学家认为信息对称是导致中小企业面临融资困境的根本原因。同样,制约民间信贷流向中小企业的关键性影响因素也包括信息披露不健全。一是民间信贷主要以亲情、地域作为纽带以私人的方式进行,其影响范围有限。一旦突破双方可控的范围则资金供求双方都无法及时掌握信息的变化。二是基于解决就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地方税收收入的考虑,部分区域在地方政府支持下建立起的融资信息平台,侧重于银企合作,并没有专门为民间信贷服务、不受区域限制的融资信息平台。因此,中小企业融资信贷发展不畅的根本原因是体制症结,政府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在于解决其面临的体制困境,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营造一个良好的体制环境。
三、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民间融资体制建设对策与思路
民间信贷存在的体制性障碍严重影响了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作用与能力,即使存在很强的资金供给能力,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渠道还是不畅。因此,有必要从改进机制与完善体制入手,以更好地满足民间信贷资金供求双方的需要,
(一)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体系
首先,必须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明确合法融资与非法融资的界限。法律要保护合法的民间信贷活动,并在政策上予以引导和鼓励,实现民间信贷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有效对接。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组织机构、管理规模的民间信贷合法化,将不是用于循环骗贷非法集资、而是用于合法用途、投资正当项目的民间信贷活动纳入法律保护,将获取合理利差,而不是高利贷的民间信贷界定为合法行为加以保护。其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体系。一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基础上,修订完善过时的条款和规定,协调统一原有涉及《合同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二是制定适应中小企业融资的专门法律法规,并明确规定资金供求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界定融资行为、规定操作流程与规范等。
(二)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民间利率市场化体系
民间信贷市场的发展是市场驱动产物,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要实现民间金融市场供给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对接,必须突破临时性利率体系,构建独立于商业银行金融体系的市场化利率体系。一是只要民间信贷资金供求双方行为符合市场规则,政府就可以考虑分步骤、分阶段取消利率管制措施,推动民间融资的利率市场化。二是民间信贷资金供求双方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基准利率范围内通过竞争决定利率的高低,充分发挥民间金融效益最大化。三是加快商业银行信贷市场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给民间信贷利率市场化发展预料足够的政策空间,利用利率的导向作用引导民间资本回流,引导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在民间信贷与商业银行信贷的分布,扩大民间信贷的效益。
(三)健全监管体系,实现资金供求双方的信息共享
基于民间信贷市场动荡对经济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政府必须进行必要的干预,加强中小企业民间信贷安全的监管体系建设,将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活动纳入银监会的监管。一是银监会内部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民间信贷的监管,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科学划分民间信贷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加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保护合法的民间金融行为,以降低民间金融风险。三是完善构建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平台,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民间信贷市场的效率。一方面建立有形的信息管理服务机构,动态发表民间资金供求信息、利率变化、债务违规违约情况等信息,另一方面建立专门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信息共享网站,降低民间信贷的融资成本,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四)构建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防范体系
民间信贷资金来源成分复杂,涉及面广,一旦发生信贷违约风险,将会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构建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防范体系,保障中小企业融资安全显得非常重要。首先,需要加强民间信贷市场的风险防范力度,一是建立专门的民间信贷风险评级制度,根据风险评级的不同实行有差别的担保金制度。二是建立健全风险预警、识别、评估等一整套风险管理体系,引导社会资金的合理、理性投资。三是重点监管涉及大额的民间信贷资金供求活动。其次,引导民间金融资金提供方审慎选择信贷对象。支持借贷双方固定重复多次发生借贷行为,加强信贷信贷管理与共享。明确贷款责任主体,尽可能提供抵押物与担保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约定资金使用范围,根据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合理控制融资规模,实现风险可控。
(五)构建中小企业融资的组织创新机制
民间信贷活动的发展离不开组织载体的支撑,构建中小企业融资的组织创新机制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必要条件。一是在民间信贷不发达地区可以考虑发展委托地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有地方商业银行负责贷款安全审查,由民间金融提供资金提供给中小企业,地方商业银行只收取很低的手续费业务。二是采取激励措施,加快推动民间信贷的组织创新,以资金为纽带,以地域为基础成立行业或者地区的民间金融机构,同时可以考虑放开商业银行投资限制,采取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的方式吸纳民间资金,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同时对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提供引导和支持,鼓励发展其合法业务,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参考文献
[1]梁建人.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思考[J].经济经纬,2008(2):122-125
[2]李中.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展望[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1-46
[3]马方方.中国民营经济融资困境与金融制度创新[J].经济界,2001(3):52-54
[4]周兆生.中小企业融资的制度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3(5):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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