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选举参与问题
农村选举参与问题(精选7篇)
农村选举参与问题 第1篇
现如今农村基层群众自治表现为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里所说的“四个民主”是农村践行自治的重要内容。在这四种主要活动中农村基层民主选举不仅是群众自治的前提,更是贯穿基层民主中的核心与本质所在,是当代践行好、实现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的关键。
2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中的民主选举现状
当前从全国大多数村组织中对民主的践行上看,民主选举相对于其他民主实践活动,发展较快,随着多数人的生活条件好转,他们开始关注集体的事务,一大部分人对本村的村委选举比以前更加关注,不仅希望自家的日子美满,也开始关心村里整体的发展,参与村里民主活动更积极热情,随着村委会换届选举的不断探索深入,基层民主选举实践也更加进步、有序。此外,我们也不能主观的肯定基层民主选举没有问题,依然要看到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并没有走入很成熟的阶段,存在的弊端依然还很突出。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进程不断迈进,城乡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农村各项惠农政策的不断完善,一部分人开始在利益的促动下,想借机大捞一笔,由此开始争相当村干部,他们为了使自己当选,可谓是各出奇招,使出浑身解数,不择手段。
2.1“宗族人情”
尽管现如今农村现代化不断的深入,但由于村史的原由,现如今依然存在一个姓氏独居一村的现象,同时一村1—2或者3—5个姓氏更是普遍了,而这种姓氏多样化的村落尤其是在比较落后的农村还是很多见的。长此以来逐步形成一种宗族情感,而在村里换届选举中这种宗族情感左右了选举的民主,其中宗族人情也越来越严重的破坏着选举的民主性。这种家族宗亲关系,在有组织有目的情况下,从而进一步在选举中,一步步夺取村委干部的利益集团,其核心是宗族人情。他们形成共同目的:一是为荣誉,彰显家族地位;二是为了有靠山,好办事形成利益保护等。这种世俗心理,小团体主义思想,形成了你争我夺,各个势力家族之间的“拉锯战”,而把村落的稳定与发展,强村富民共奔富路搁置脑后。这种宗族人情对民主选举的破坏在一定程度上是很隐蔽的,给人在表面上看是很民主的,其实往往在家族中形成串联,意见很统一,通过家族的每个人对其他村民进行劝票等方式拉票从而左右选票。而且这种选举有宗族势力的操纵,一般情况下参加选举的选民来的比较齐,候选人得票率会很高,不会出现“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非法情况,但宗族势力操纵的选举的确不是村民民主选举,实际上是以宗族的意志取代了村民的意志,这就从根本上失去了民主的精髓。
2.2 非宗族人情
2.2.1“人情利益票”:
2.2.1. 1 参选的候选人通过一些物资上的出让来换取人们的好感,以至于赢得与投票人的假意情感,最终达到获选的目的,有的甚至事先将集体财产许诺给投票人,从而拉选票。
2.2.1. 2 候选人中在担任村里职务过程中将村民应得利益最小化甚至剥夺一部分村民的利益,从中获得一部分村民的好感,殊不知村民表现的好感是通过牺牲自己大部分利益来获得的。
还有就是在某人任职期间,使得村里少数人得了不少利益,因而都推举他;再就是加上给村里做了一些小小的贡献,村民大多数也选他。另一边由村支部授意推出的另一候选人群众基础很差,许多人就抱着“反正谁上台都要占群众便宜,不如先占他点便宜”的心态,把选票投给了他。
2.2.2“屈服票”:
有的利用暴力,威逼利诱,强拉选票,以期获得“屈服票”;走街串户威胁选民,强迫选民投某某的票,摆出一副“强取豪夺”的阵势,如不顺从就扬言报复。
2.2.3“愚昧票”:
农民外出务工,一方面使选票不足,另一方面,农村剩下的主体是老人、妇女、儿童,绝大部分没有文化,对于民主更是不知道,大家咋做就咋做,人家说啥就是啥,没有自己主观判断的标准。
3 完善民主选举,推动农村基层群众自治
3.1 提高村民权利意识、主人翁意识
不断地完善政治民主化,鼓励群众、媒体对干部道德考核评价进行积极监督,引导监督的合理性、真实性、客观性、实效性和自觉性,同时进一步规范群众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广泛的通过街头问卷调查、事实动态等方法,获取评价指标的有关信息,建立评价体系及标准参照系、数据处理的科学方法,这将是强有力的确保干部道德考核评价公平性、公正性、客观性的重要手段。
3.2 提高村干部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树立科学道德观,权力价值观。一切以实践为基础,以人民群众利益为客观依据,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道德观,以及共产党领导干部权力价值观的科学定位,这是党员干部道德建设的首要解决的问题。
坚持群众根本利益观。在干部道德建设中所有干部,都应该树立“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远大情怀,践行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处理好人民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坚持从群众的角度想问题、办事情,站在群众的立场上做决策、定政策,最大限度地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坚持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这才是我们党员干部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样是党员干部道德建设考核体系中最根本的评判标准。
3.3 完善民主选举法律和程序
3.3.1 要强化民主选举法治化的理念。
将民主选举法治化的基本要进一步义纳入宪法或地方法律体系中,强化新时民主选举法治化的重要性。
3.3.2 进一步制定完善民主选举内部法规。
这既是民主选举的重要保证和依据,也是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过程。要进一步制定完善民主选举法规,注重村内民主选举的内部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以及处罚力度、处罚标准,注重下级与上级以及同级的相互监督机制,提高执行力,使民主选举法规成为村民选举最根本的法规。
3.3.3 在民主选举考核评判中坚持法治化操作程序。
法治化民主选举评判程序是选举法治化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是防止和克服干部在民主选举评判中的随意性的重要手段,也是增强法治观念,全面推进现代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孙津.中国农民问题研究[M].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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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兆前.确保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J].求是,2007(14).
农村选举参与问题 第2篇
《内容提要》:农村“两委”换届选举一直以来就存在着各方面的问题。如贿选问题,人治问题,家族势力的干扰,选举质量不高,选举程序不规范等等,这些问题到目前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对此我们提出了一些新的对策,希望对此类问题的解决能起积极有效的作用。主题词:“两委”选举、问题、对策
我省农村“两委”换届选举已经结束,新一届“两委”班子已走上了工作岗位,但围绕这次选举表现出来问题依然是人们议论的焦点,对选举结果村民在表示基本认同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的遗憾。那么农村“两委”换届选举还存在哪些问题,对这些问题应该怎么办?本文仅从这两个方面阐述一下自己的看法。
从这次选举来看,农村“两委”即村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每到换届都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贿选拉票等非组织行为比较普遍,难以根治。农村目前贿选拉票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软办法,即以贿赂、收买、欺骗(空头支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左右或影响选民意愿;另一种是硬办法,即以暴力,威胁以及制造麻烦等手段和方式,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前一种办法是比较普遍的,后一种只在各别的村出现,但要是一个乡出现几个这样的村,全国就不是少数,而且对于贿选这样的事情虽然上级文件要求是要坚决杜绝,但实际运行的结果和文件上的要求相去很远,不是各级政府不
想管而是真的就无法管,甚至有的乡就公开承认本地有贿选存在,并认为这是好事,一方面可以活跃本乡经济,刺激消费,同时村干部走屯串户,还密切了干群关系,可以想象软办法贿选拉票是多么普及了。其它非组织行为还有不同程度的扰乱会场及对选举结果进行抵制,拒不移交村公章、村帐目等等。为什么会是这样?其实原因是很好理解的,中国是人情社会,农村更是亲戚套着亲戚,不看僧面看佛面,法律和原则在亲情面前显得没有很强的说服力和感召力,十几元钱的小惠再加上亲戚的面子,法律和原则就跑到了九宵云外了。从行贿一方来讲也有一定的苦衷,现在村与村、屯与屯之间往来并不密切,再加上人员流动也比较大,就算你是村子里的精英,但不能保证所有村民都对你熟悉,要想当上村干部,你要是不跑一跑,不拉一拉关系,要想超过村民的半数以上当选是有一定的困难的,那么这跑一跑、拉一拉关系就不可能是说一说而已,村民也是不见实惠不起早的,就这样本来是一件严肃的政治事件到了村屯里就怎么也严肃不起来了。
二是家族势力影响巨大。主要表现在两全方面:一是村里大家族推选的候选人具有“压倒性优势”,其他家族就是联合起来也未必能够匹敌。二是即便不是大家族推选的候选人当“一把手”,这村的“一把手”也不得不考虑大家族势力的影响。这是家族聚居的村在选举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顽症。
三是短期行为、人治现象突出,村干部威信树立难。在我们走访调查中,90%的村民对村干部的公德意识存在怀疑,认为一心为公 2 的村干部只能存在于想象当中,现实中这样的人是不存在的,就是存在也不会在我的身边出现。而在村干部这一方也是为了完成任务获政绩和实利为主要目的,不欺下瞒上就算是好干部了。因来现在村两委任期是三年一届,村干部中普遍存在“一年选、三年干、三年等着换”的心态,在这种心态支配下,他们无长远规划,多为短期行为,注重短期效应。一是不重视抓经济发展、财源培植、农民增收等打基础,而是热衷于搞政绩工程、面子工程,不搞生产、专搞关系,不拼经济,专拼选举的现象。二是奉行少树敌,当和事老,因怕丢选票而不敢管、不敢抓的现象比较突出,热衷于做一些笼络人心的“德行善举”,为下届选举捞选票。三是想方设法捞回自己在竞选中花费的钱财,以权谋私,强揽工程、强买强卖,甚至以身试法,贪污索贿、侵占(私分)集体资产、资金和资源;或用“公权力”兑现竞选时的承诺,为亲朋好友谋利,搞“家天下”。四是一些村干部通过贿选、拉票、不法势力等非正常渠道当选,来路不正,他们在群众中自然 没有威信,没有号召力、执行力,结果就是村级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不强。
四是外出人口多影响选举质量。近年来,农村劳动力处出成为普遍的趋势,很多有知识,有本领,有能力的青壮年都 外出打工,不愿意继续呆在农村。所以在选举时很多时候就是在瘸腿里面选将军,把一部分素质差的选进了“两委”。有的村外出人口超过了全村 的一半,所以在选举过程中很有可能出现选票达不到半数的情况,造成选举失败。
五是自觉参选热情不高,选举程序操作不规范。一方面,没有把换届选举、配强村级班子当作是一项关乎党和人民的事业、村级发展的大事来对待。一些乡村干部把农村选举仅当作一项工作任务来完成,认为选谁不重要,重要的是选举不出乱子。农村选举的不正之风降低了选举的公信力,许多村民对选举、对候选人根本没兴趣,认为选谁都无所谓,之所以来投票是为人情所困、为金钱所惑、为权势所迫,不少是被动参选、被迫参选。另一方面,选举制度执行不到位,选举程序操作不规范。如执行“一人一票、秘密划票”不到位,出现“一人多票、委托投票”现象;为图省事,擅自设立流动票箱,随意扩大流动票箱投票范围;选举工作人员代写时违背选民意愿,暗中支持自己中意的候选人。
六是农村社会矛盾纠纷集中,利益平衡难。农村选举期间,乡村的政治空气相当浓厚,各种矛盾纠纷集中爆发,利益冲突此消彼长,想要达到人人都满意,各方面的利益都能得到很好的照顾确实很难。一是选民之间的矛盾。因为姓氏各异、房派不同、立场不同,原本和睦的村民被人为分为几派,把选举与狭隘的地域、人情、恩怨、亲疏、4
利益以及各种历史遗留问题联系起来,引发各种矛盾和冲突,造成姓氏对立、族群对立等,原本安静的村子被搞得乌烟瘴气、鸡犬不宁。二是候选人之间的矛盾。选举前,候选人拉帮结派,互相攻击、谩骂,相互告状、拆台,势不两立,企图扳倒对方,甚至发生械斗;有些地方还贴出“大字报”,颇有“文革”时代的气息。选举后,未当选的候选人存有嫉妒、报复心理,与当选人事事作对、处处为敌。三是新老村干部之间的矛盾,一些落选、卸任的村干部尤其是原支书、主任心态不平衡,不服气,倚老卖老,从中作梗,与现任村干部之间产生隔阂和矛盾。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应采取的对策:
对策一:要大力加强村干部的政治思想和社会公德教育,一是通过灌输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历年来中央一号文件精神,逐步提高政治想想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教育干部以诚信为出发点,以社会公德为准绳,以正直廉洁,扶贫济困为目标;其次,大力普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重点向农民介绍什么是贿选及法律对贿选的处罚规定的理解,强化选民的法制意识,帮助农村干部、群众加深对有关村委会选举的相关法规的认识,全面、5
准确掌握其精神实质,自觉知法守法,运用法律手段规范自己的行为,不为金钱所动,公平地对待每一位竞选候选人。
对策二:要加强竞选的组织工作。作为主管村级换届的乡镇、街道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正确进行疏导,采取必要的措施。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加强:一是要防患于未然,事前要考虑周全,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操作规范,特别是对违法行为要提出明确的处罚办法。二是在换届前,乡镇、街道要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到村里与有关人员座谈,详细了解该村的各个家族人员数量、分布,对有影响力的人物要搞准其思想动态,找准“穴位”,有针对性的对症下药。三要召集党员、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正确进行引导,倡导能人当选的理念,特别是突出思想觉悟高、作风正派、有文化、有本领、真心愿意为群众办事的人的宣传,让群众了解其人的优点,为其顺利当选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四是要成立有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联合整治小组,对利用不法手段进行欺诈、行贿、威胁的,尤其是对在选举场外明目张胆进行行贿的,要积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厉进行制裁和惩罚,并提醒选民提高警惕、予以抵制。五是严格选举程序。要按程序进行候选人的预选及正式选举工作,切实做好投票、监票、唱票和计票工作,整个工作要透明公开,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给选民一个明白,消除群众的戒心。六是及时掌握农民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及时引导,消除隔阂;对有矛盾的群众,找出症结所在,有针对性做思想工作,化解积怨,维护安定团结,真正选出一个群众信赖、能够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村委会领导班子。
对策三:切实落实监督机制。这一措施也应从五个方面来抓:一是对新上任的村级班子,搞好跟踪检查工作。要根据竞选人讲演稿提出的规划,逐条逐句的落实兑现情况,并将结果张榜公布,让放空炮者难堪、站不住脚;二是建立健全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村级收入台帐,随时掌握各项收入的项目、收取时间、兑现情况等,使收取的各项收入都能及时入集体帐,不给私吞公款者提供机会;三是对各项开支实行“一枝笔”签字,同时进行民主理财,由民主选出的理财小组严格把关,实现开支双重把关;四是乡镇、街道财务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限期整改,使违法乱纪行为无可乘之机;五是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村级财务由乡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代管,收支事项均在有效的监督之下,杜绝违法乱纪问题的发生,促进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对策四:教育干部努力工作。通过对农村干部进行党性、人生信仰、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教育,使广大农村干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 7
人民服务和在其位谋其政的观念,振作精神,以良好的心态、高昂的斗志积极地干工作,积极奋进,抖擞精神投入工作。
总之,遏制村委换届中的不正之风已成为农村村民自治的当务之急,治理时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村务民主决策、村级集体经济民主管理以及村干部激励约束机制等,从根本上铲除贿选等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促进农村经济繁荣,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
农村村委会选举中的问题浅析 第3篇
[关键词]农村选举;问题;原因;解决途径
中图分类号:D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4-0205-02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之一,也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当家作主的重要标志之一。选举权是指我国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中也明确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而这些以国家法律形式明文禁止的行为,在现实的农村选举中,却受着越来越严重的挑衅和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初衷,就是为了更好的推进基层民主建设,使村民自治做到有法可依,切实保障村民的基本权利。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农村的向前发展,也伴随着出现了很多值得关注的问题,农村选举中的这一现象就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之一。
1现状
最初的农村选举,是比较纯粹意义上的公民权利的依法行使。现在的选举与其相比,形式可谓是“花样百出”、“推陈出新”,手段可谓是更加隐蔽和“规范”。目前的一些农村中,选举已不是农民怀揣希望和意愿去选拔能更好的为自己服务的父母官,而是看自己的那张选票能够从哪个候选人的手中换来更多的现金或实物。候选人所要做的并不是思考村子以后的发展规划和村民的出路问题,而是反复分析自己的贿款应该给哪些选民,哪些必然会选自己、哪些可能会选、哪些必然不会选。同时,多方打探自己的竞争者每张选票给了多少贿款、都给了哪些人等等。每张选票所能“卖”出的贿款价格没有定数,有的村子多、有的村子少,这主要是看竞选者们的财力状况,而且贿款价格一般也都是竞选者开出的,选民基本不会“讨价还价”。“差一些的村子”每一张选票能得到几十元人民币,村民虽然扫兴,但也总比分文没有好受一些。“好一些的村子”,可达到几百元、几千元不等,村民会暗自高兴,回家偷着乐。更有甚的是,极少数村子每张选票的贿款价格会达到十几万甚至更多。这也就不难解释老头、老太太两口得了34万元人民币的贿款后为什么会突然跑到闺女家住而不敢在自己的村子继续生活的原因了。这些情况,虽然是极少数的个例,但却是真是发生着的。选举期间,这些就成了村民茶余饭后的谈资。有些邻村的亲戚朋友见了面也少了平日的寒喧,而多了村与村之间选举款多少的比较。
选举款的形式不尽相同,但基本都是找一些自己的心腹,在临近选举的日子偷偷地给预先确定下的选民送礼物或进行宴请,并告知某某人打算竞选何职等等。有些初次参选的年轻一些的竞选者想的更加全面,他们会在送钱的同时顺便塞一张印有自己名字的卡片,可能是为了防止一些选民不会写或不知道自己的名字。如果一个竞选者的家系人数在整个选民中占到多数或没有其他具有实力的竞争者出现,那么他开出的贿款价格会比较低,只要之前没有做过引起民愤的事情、只要拿出一定数目的现金,当选可谓是水到渠成。如果同一职务有两个以上竞选者,而且家系人数相差无几或者资金实力相当,那么,他们的竞争会激烈一些。这种情况下,除去“必然会选”和“必然不会选”的选民,剩下的“可能选”的那部分选民以及村子里的五保户、鳏寡老人等“中间势力”往往成了他们“公关”的重点,这些选民也时常会收到多份礼物。有时为了能够在竞选中获胜,有的竞选者会提前给出一个比较低的贿款价格,并将钱如数送出,目的是给其竞争者一个错误信息。然后,等到选举的前一天半夜或凌晨再送出一份数额较多的贿款,以此达到当选的目的。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类似与官商勾结的方法。比如,一个具有一定竞选实力的参选者可以事先和一些开发商达成某种协议,由开发商给予他参选的资金支持,等当选后再以一定的形式多倍补偿开发商。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参选者具有很强的竞选实力,但是为了显示一定的公平性或掩人耳目,他会安排一个陪选的人与他进行“竞争”。所谓陪选,就是这个人基本上不具备胜选的可能(即使有也不会让他胜选),但是在表面上要和另一个竞选者进行某一个或几个环节上的竞争,最终毫无疑问地败出竞选,这种方法可谓是手段更加隐蔽。值得一提的是,多数村子的选举现场的各个步骤都相当严格,看似十分公平、公正。之所以这样,只不过是因为做了之前的工作,大家都心照不宣,使选举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
以上所有这些并不是在否定农村选举的发展进程,事实上,农村选举进程是在不断向前发展的,这些只是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值得关注的问题。解决了这些问题,对于以后实行农村选举的村子来说,也是一种借鉴。
2原因分析
这一现象的出现,并非偶然,它是在发展过程中由多方面的因素共同造成的,是任何国家都可能出现的问题。究其原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2.1利益驱使
——社会人,无论他以何种身份出现,都无法摆脱他首先是一个人的现实,村官也不例外。客观的说,既然是人,就难免会有对物质的追求欲望。试想,在有些村子,村民压根没有当村官的意愿,甚至一个村子竟然选不出一个村委主任。与此相反,为什么有的村子会有人拿出如此巨大数额的金钱来买这个村官?数万甚至上百万的竞选投入如何靠工资赚得回来?事实证明,这些人并不是慈善家,也不是在做慈善事业、无私奉献财富。那么,投入的这些钱只有靠当选后利用职权非法获得这种可能。而且,投入越多,越敢投入,说明能够进行腐败的潜在资源越多。
2.2体制缺陷,这是出现这一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1)中国的改革,实行的是渐进式改革的方式,过去的改革,更多重视经济体制的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出现问题也不足为怪。(2)有些农村,要么是党支部被村委架空,要么是党支部越权行事,使村委无法发挥其职能,要么两者相互勾结,无法保障其公开、公正、公平,必然滋生腐败问题。(3)各种相关配套制度存在缺陷,无法同步跟进。因为当选后可以利用职权进行贪污腐败,而且往往容易达到预期目的,甚至是“屡试不爽”,所以一部分参选者才敢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铤而走险。(4)农民法制意识不强,政治参与热情不高,家系宗族观念严重,人口结构分布不均。通常情况下,选民往往会期望和支持自己家系里的人当选,而不会过多的考虑哪一个参选者能更好的推动村子将来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家系人数不占优势的参选者就会想到用各种方法贿赂选
民。而选民对此也见怪不怪,甚至有些选民开玩笑说:“这样的选举年年选、月月选、天天选都行”。选民之所以能够容忍这一问题现象的存在,首先是其法制意识不强,他们认为,因参加选举而耽误了自己的劳动时间、损失了自己的利益,接受参选者赠与的金钱或实物也不为过,这只不过是对自己损失的一种补偿罢了,却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非法交易、违法行为。其次,是其碍于面子,有难言之隐。试想,共同在—个村子生活了很多年的老哥老弟想参加竞选,让你支持他、顺便给了你一点钱物,如果别人都接受了而你却不接受,那不是摆明了不支持他、不选他吗?即使你声明不接受他的钱物但还是会选他,恐怕对方也不会同意。因为有句古话叫:“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短”,你只有和他同流合污之后,才会使他感觉到稳妥。其三,很多农村的常驻人口都呈现出老龄化的趋势,年青的一代要么外出打工,常年不在村子里面生活;要么自谋发展或在城里找到了稳定的工作;要么通过上大学走出了农村。总之,走出去的年轻人中能够再回到村子的少之又少,剩下的多数要么是在一起生活了几十年的老一辈人,要么是文化知识水平不高的年青一代,村民对这些人能否带领村民走上致富之路已经失去信心和兴趣。加上现在许多村官根本就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模范带头的作用,而只关心自己的利益,整天想着如何利用职权为自己多捞一些银子,以及民主、自治工作的不到位,以致村民渐渐地产生了对政治的冷漠。当村民对政治冷漠或心灰意冷时,对问题也就感到无所谓了,对监督、检举权的行使也会大打折扣,这些都无形的纵容了问题的发生和持续。
3解决途径
3.1完善农村土地和集体财产监管制度,从根源上杜绝腐败的发生。
动机是当选后的腐败,腐败的现实根源主要在于土地和集体财产。村官腐败的主要途径就是辖区内的土地和集体财产。他们为了达到目的,会利用一切关系、想尽一切办法,参与和促进土地的征用、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低买高卖、无偿征用等,只要卖地,便会顺便把一部分钱“卖”到自己的私囊中。甚至还会以农民的土地作为交换条件,获取自己在对方集团或企业的股份。实际上,国家一直都高度重视农村工作,不断加大对农村的扶持力度、推进对农村的综合改革,其中最复杂、最棘手的就是土地问题,中央曾多次强调要坚持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不动摇。但是,强调越多的环节,往往也是出问题最多的地方。如果能够因地适宜的跟进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加强监管,真正规范农村土地和集体财产的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腐败的发生。相信被断了腐败财路的那些村官也就不会再对此感兴趣了。
3.2提高农村干部队伍综合素质。使其真正成为农民拥护和爱戴的父母官
农村干部应该时刻牢记自己的使命和责任,提高自己各方面的素质和能力,尽最大努力为人民服务。而不应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只关注自身利益,忽视村民利益。要十分清楚的知道,自己手中的职权是村民给予的、是用来为村民服务的,而不是用来进行贪污腐败的工具。要从思想上认识到村干部在农村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如果每个农村都发展了,就会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系统工程和现代化的整体发展进程。要在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和道德素质的同时,认真学习党的大政方针和相关政策,并努力充实其他方面的知识,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和诚意来关心、帮助村民,为村民排忧解难、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带领村民共同向前发展,这才不愧对自己的良心和职权。如果有真正名副其实的、能够以农民的发展为自己工作动力的、能够带领农民奔小康的人选出现,相信农民也不会如此无奈、“默契”和“情愿”的容忍这一问题的存在和持续。
3.3增强农民法制意识,加强检举、罢免程序的可操作性
农村选举参与问题 第4篇
(一) 定义
百度上贿选俗称买票, 是指利用给予利益给投票人贿赂以换取选票的行为 (1) 。笔者认为贿选是指在选举活动中, 竞选人本人及亲友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财物或其他利益来利诱选民、其他候选人或者选举工作人员以使自己获得选票或影响选举结果的不法行为。可见, 贿选所侵犯的客体是村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村委会选举活动;它的方式是以物质或非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候选人和选举工作人员, 使之违反真实意愿参加选举或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
(二) 贿选的特征及其本质
1. 贿选现象广泛化。
近年来, 因中央加大农村建设, 使得土地征用、房屋建设、道路铺设、山地承包等更加频繁, 村级干部管理的事务增多, 权力增大, 管理的集体资金也大幅增多, 竞选人当上村干就有利可图, 促使贿选现象比以往显得更加普遍严重。
2. 贿选主体团体化。
以前多是贿选人自己拉票, 而目前拉帮结派, 形成家族集团甚至呈现经济利益结盟的现象。每当回家总能听到我村的村民表态“就算我村选不出村干部, 也决不允许别村村民当我们村干部”。可见宗族势力是多么严重。
3. 贿选种类多样、投入增大。
以前多是虚假承诺或请客吃饭, 形式单一。而现在多以给予金钱实物、虚拟无形的利益, 甚至以暴力违法手段相结合, 使贿选手段多样而难查处。
4. 贿选更加隐蔽化 (2) 。
候选人为规避风险, “贿选者”多由亲朋好友代为出面, 许多在选举前的贿赂行为转变成竞选成功后的期权交易, “贿选”行为越来越具隐蔽性且花样翻新, 使查处取证难度加大。
从上, 笔者认为贿选的本质是竞选人以政治权力的诉求转换成对经济利益的欲求, 试图用各种手段来掌握村委会的权力, 从而为自己谋取私利的不当行为, 我们应尽快采取措施遏止这腐蚀民主精神、败坏社会风气的不法行为。
二、我国有关贿选的现状及其带来的危害
(一) 我国相关法条对贿选行为的不同规定
《村委会组织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委会成员的, 当选无效。显然这对贿选上的村委无多大威慑作用, 就算他们被发现也仅是下台, 在选上后的巨大利益面前, 这风险他们是能承担的。随着贿选形式的多样化, 这条列举式贿选形式也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 对贿选的认定查处也是个难题。我国《选举法》中明确规定其对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 而不包括村委会的选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 (3) 中对“破坏选举秩序”是否涵盖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现象仍是有待商榷的。这款的处罚显然也是不足的。最具威慑力的《刑法》第256条 (4) 中规定了破坏选举罪, 但其对象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 所以对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人无从适用。虽然2009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要求坚决查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 对于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行为构成犯罪的, 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农村党员干部, 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等规定 (5) , 但到底追究什么罪行, 给予什么处罚, 该通知还是缺乏可行性。可见, 笔者认为我国的相关条文对村委贿选的相关规定是很不完善的, 加上现实中的界定查处惩罚力度不够, 让部分贿选人从中作梗, 逍遥法外。
(二) 贿选带来的危害
贿选人是通过不正当手段竞选的, 这对其他能胜任, 真心想为民服务的候选人来说不公平;由于他贿选的不良动机, 肯定会不择手段为自己谋私利, 比如把集体所有的资金捞入腰包, 擅自处理集体事务, 虚报资产等, 这无疑会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 败坏农村的社会风气;说到这里, 我想谈下我所在村的一些境况, 部分村级干部拿着补贴给集体民众的拆迁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金等去吃喝玩乐, 讨好上级, 整天想着如何吞噬集体财产, 并给民众一个“合理的”交代。这样的行为是选民乐意看到的吗?这种以公权谋私利的行为能为农村的发展做出改善么?我想这种行为只会扭曲真实民意的表达, 使基层民主制度形同虚设, 从而破坏基层民主政治的建设, 腐蚀整个社会所提倡的民主精神。为此我们应尽快找出贿选盛行的原因, 采取相应的对策, 从严治理这种怪象。
三、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盛行的原因
(一) 村委会选举中法律规制不完善
1. 立法上的缺失。
《选举法》规定的对象不适用于基层村委会的选举;《村委会组织法》第11条到20条中对选举程序涉及过少, 如对有关候选人提名、提名后的竞选、投票、全程监督和换届审计等程序问题几乎没有具体的规定。第17条第一款中规定对以不当手段当选的结果是当选无效, 这对贿选人而言几乎没有丝毫威慑作用;而第二款中虽有规定村民对不当选举人有举报权, 但受理举报的主体包括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 看似拓宽了村民举报的门路, 但实际中这些主体相互推诿责任, 使得村民举报无门, 就算是受理, 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在调查中程序怎样, 于什么期间处理完依然是问题。《刑法》虽规定了破坏选举罪, 但其适用范围却把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抛于门外, 让贿选人逃离严重惩罚。可见, 我国对贿选的立法规定不健全, 导致贿选人肆无忌惮。
2. 司法救济不足。
贿选形式的多样性, 让贿选的界定难, 加上隐蔽性、期权性等特征, 发现贿选的调查取证也不是容易之事。且法律对贿选的惩治规定相对较轻, 在对贿选者进行惩治时, 起不到应有的惩治警示作用, 若严惩不贷, 因法律欠完善, 有缺乏具体可行的依据。所以在司法救济上显得苍白无力。
3. 行政方过分干预。
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以保证村委会、村民的民主与自治。而现实中, 政府往往过多干预村里事务, 希望村委会选出听政府话的村委, 甚至直接指派那些与政府领导人关系好的人当村委村干, 而那些所谓“听话”的和政府关系要好的候选人, 往往是在后头动过手脚的人。可见, 行政力量过分参与, 会增加贿选的几率。
(二) 民主法律意识淡薄
1. 从贿选者方来看。
在贿选者看来, 选举仅是个形式, 只要他们拥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影响力, 给予选民小恩小惠, 笼络选举工作人员, 就可操作选举结果, 而无视民主选举, 淡漠法律规定。加上选上后的经济、权力地位的诱惑, 当被私欲冲昏头时, 什么民主不民主, 合法不合法, 他们会抛得一干二净。
2. 从受贿方看。
很多选民一开始就有着“名为选举, 实已内定”或“选谁不选谁都一样贪”的思想, 于是他们觉得不如“出卖”自己的一票来得些眼前利益。可见, 他们对村民民主自治还没有足够的认同, 对基层民主政治生活还缺乏参与感, 没有充分认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甚至有些事先明知某些候选人上台会谋取私利, 却仍然投出自己的一票。加上选举中工作人员受利益诱惑, 缺乏民主意识等等, 这些因素都会让贿选现象更泛滥。
(三) 选举过程中各方监督不力
我们知道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四个主要环节, 由于民主选举出现了问题, 民主监督也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加上对委托投票, 代为选票行为的滥用、对流动票箱的暗中操纵及农村很少利用媒体监督等使得整个选举过程缺少透明度。
四、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的治理对策
(一) 完善选举中有关贿选的法律规定
1. 改善立法中规制贿选的相关漏洞
第一, 将有关基层村委会的选举事项纳入《选举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理法》等法规所调整的范畴, 拓宽贿选的手段形式, 明确规定贿选的构成条件, 加大对贿选行为的处罚力度, 以改变贿选出现无法律规制的状态。比如在《刑法》中增加一款罪名———“贿选罪”, 并规定其适用对象包括所有选举中的贿选行为;或将《选举法》、《刑法》中破坏选举罪的适用对象扩大到基层村委选举;目前对贿选的规定主要是在选举阶段和利用有形手段, 我们应当把时间顺延, 包括贿选后兑现利益的情况及利用无形方法、虚拟财物的贿选, 打破列举式的贿选行为;加重对贿选者的处罚力度, 可将“三年以下”改为“三年以上”, 还加处一定罚金等, 使贿选行为有法可依。
第二, 完善《村委会组织法》中关于村委会选举程序的相关规定。如在候选人提名制度上, 增加不能被提名为候选人的条件, 如曾被判刑、曾违反政策法规、曾在选举中有过作风不佳、品行不端等想为、健康状况不良、初中以下文化等, 并公示候选人简历, 以受选民监督, 对不符合候选人条件的予以排除。在流动票箱的使用过程中, 加大对其适用对象———老弱病残孕、住所偏远的选民的监督, 保证每位弱势群体能真实表达其意愿, 充分行使选举权, 以免贿选者在流动票箱中动手动脚。还可严格规制委托代选的程序:如严格把关委托书的真假, 要求在委托书中留有委托人的电话号码以查真实性, 实行近亲属代选优位原则及每个受托人的代选人数严格控制在3人以内, 包括自己在内。在选举中落实回避制度 (6) 。如在发票、收票、唱票、计票、监票等各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 只要跟竞选人有利害关系的, 就可要求相关人回避, 以保证选举公正。
第三, 增设规范候选人的竞选规定。如竞选前, 竞选人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政策的相关承诺, 不得变相贿赂选民, 不得以其他手段干涉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 公布候选人的竞选支出, 一旦发现严重超标就取消竞选资格。也可要求候选人向选委会提交竞选纲要, 纲要内容是候选人对选民的承诺, 并向每个选民发布一份, 作为在其选上后的考核标准, 在候选人不是因为客观原因而没什么作为或损害公益时, 可罢免其职位。
第四, 统一对贿选行为的受理。前文讲述了《村委会组织法》中受理举报的主体有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 使得受理方显得冗杂。为此, 可以把处理权限赋予乡政府, 并规定其受理程序、期限等。如不得不理、认真查处有无贿选行为, 并给选民充分说明, 规定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 以保证无限期拖延, 有损效率等。毕竟乡政府对基层事务有指导关系, 也方便选民。
2. 充分发挥司法在贿选中的救济作用
在立法对贿选做了充分规定的基础上, 必要时介入司法审查, 可以有效防止贿选现象。立法是纸上的法, 要使其发挥作用, 还得依靠法的适用, 而司法机关审查案件时就是对法律的很好适用。在这就涉及到司法的启动主体及对贿选的认定。由于农村实行的基层人民自治制度, 那么启动主体包括同村的全体选民及其他村委干部, 而乡镇府对村民自治有指导作用, 所以乡镇府及其工作人员也可启动。至于认定条件, 可以参照在贿选概念中提出的三个条件, 对不同严重程度的贿选行为, 如贿选涉及的金额, 贿赂的人数、利用的手段等适用不同程度的处罚力度, 以增强法律适用的威慑力, 遏止贿选的盛行。
3. 梳理政府与基层村委的关系 (7)
乡镇政府应充分尊重村民民主自治的权利, 对村委会民主选举进行指导和帮助的同时把握好度, 既不过分干预, 也不坐视不管, 在选举中不指派, 不包办代替, 尊重群众的民主意愿, 指导村委会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有序地开展群众自治工作, 对选举中出现的贿选行为主动给予批评和制止。
(二) 强化民主法律意识
1. 加大对贿选者的民主法律教育
对那些淡漠民主权利, 认为有钱有势就可操纵一切的贿选者, 应加大对他们的民主法律教育, 宣传民主在选举中的作用, 让他们看到民主选举后的长远整体利益, 而非贿选上损公肥私的个人狭隘利益。大力宣传普及法律知识, 让其知道贿选发现后将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加大对候选人的综合素质培训与教育, 发挥他们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从而真正造福民众。
2. 提高受贿方的民主法律意识
发挥村委会及村民代表的作用, 定期进行民主法律知识的宣传, 加大与选举相关法律普及, 尤其是对贿选的有关规定, 阐述违规代选、贿选的非法性;公布村委换届选举工作的流程, 激励选民积极行使自己的民主选举权利, 加强选民在各阶段的角度, 以充分实现村民当家作主, 选举维护自己利益有利农村全局发展的村委干部, 让他们真正做到民主选举, 民主监督、民主决策, 实现村民自治。
(三) 加大对选举的监督, 增强选举的透明度
1. 对贿选者选举中的监督
将民主监督纳入流动票箱、代为选票及发票、收票、唱票、计票、公布结果等各环节, 若发现选举存在违法行为, 可立即向乡政府提出意见, 由乡政府做出处理, 情节轻微者, 得票作废重选, 严重时可取消选举资格或者给予行政处罚、承担刑事责任等等;乡镇政府也要参与监督, 不能将监督流于形式, 在村民自治下结合政府的指导功能来完善监督, 政府也可以增加选举的经费, 邀请相关媒体进行公报, 以增强选举的透明度。如有条件, 可以建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 (8) 。监督专员可由基层老党员、富有正义感的村民, 体恤民情的政府官员、县级人大代表组成。监督专员要参与选举的全过程, 对发现违法选举或接到选民检举等情况的, 监督专员要及时调查、处理, 需要由有关机关处理, 监督委员会有权移送有关机关或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并督促其及时处理。
2. 对贿选者选上后的监督
若选上后村民或选举监督委员会发现竞选人是贿选选上的, 情节严重, 可要求当选无效, 撤销贿选者职权。若情节比较轻微, 可以给予2年左右的考验期, 考核没问题, 则当选有效, 以激励贿选者将功补过, 当然有效与否决定由村民定比好好, 有利村民民主选举, 实现村民自治。完善相关的罢免制度。《村委会组织法》规定, 有过半数选举权村民通过, 可以罢免村民委员会组成成员。在具体实践中, 该规定出现了选举容易罢免难的问题, 使得村民的罢免监督手段很难落实, 因此, 我认为有必要放低启动罢免程序的门槛, 将过半数改为三分之一或更低, 以实现村民对违法违纪村委的事后监督。
(四) 大力发展农村经济, 让村民生活宽裕
国家要重视农村经济的发展, 加大对农村建设的投入;村民也应自谋致富之路, 提高生活水平, 只有村民富裕了, 才不至于受到贿选者小恩小惠的诱惑, 这在某种程度上能降低贿选的发生率。
五、结语
本文针对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现象分四部分展开了讨论, 阐述了贿选在我国比较严重而立法对其规制滞后的这一现状, 及其盛行给民主政治建设及其他方面带来的严重危害, 从而得出了治理贿选的相关策略, 其中治理的关键在于完善跟贿选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 再以法治外的其他柔性措施来治理这一现象, 我期待这个问题会慢慢得到制止, 从而保障民主选举、基层自治、民主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注释
11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
22 翟宇婷.村级民主选举“贿选”探析[J].忻州师范学院学报, 2012, 2, 28 (1) .
33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对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6条: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55 2009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
66 王佳.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及其治理:基于法律的视角[J].求实——三农问题研究, 2011.5.
77 翟宇婷.村级民主选举“贿选”探析[J].忻州师范学院学报, 2012, 2, 28 (1) .
关于参与村里选举申请书 第5篇
我是山西省柳林县柳林镇雅沟村村民,姓名:刘国平,民族:汉族,文化:初中。来源:中华励志网ZhLzW.com
在这第八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我恳请的提出申请:当雅沟村村主任一职。我当选村主任之后将实现我们村的三件事。工作,住房,。
工作:我们村以前是靠白灰岩开采生活的,今年水泥厂来后,我们村的中年劳动力没有工作了,闲下很多人。生活成了很大的问题。我当选后我 会领导全体村民根据水泥厂的产业链条中为我们村的村民谋取一份合理的工作,让我们村的村民有工作,有饭吃。
住房:我们村现在有很多村民没有房子住,有很多人交了地基款,仍然没有批下地基,现在住房问题已经是困扰我们村村民生活的一大问题。我当选后会根据统筹方法去解决我们村的这一大问题。声明一下,这一问题只包括雅沟村雅沟小组的村民。
教育:我们村有小学,有中学,现在因为教育质量差,入学率低,导致村民大量外流,这样也从中制约了我们村的经济发展。也给我们村的村民增加了很重经济负担。我当选后,我将引导我们村的教育事业健康积极的发展。从中便可解决我们村村民对子女的教育问题,也可以解决一点经济负担。
此致
农村选举参与问题 第6篇
关键词:商业,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 13多亿总人口中有将近8亿农民, 农民的医疗保健问题和构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大难点。自2003年下半年起, 由中央统一部署, 在我国多个地区开始试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按照国务院试点工作的规划, 2010年确保实现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总体目标, 全国掀起一股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高潮, 为中国农村保险市场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保监会也大力倡导发展县域保险, 提出要让保险惠及8亿农民, 充分发挥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1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中的困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 农民自愿参加, 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 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 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 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作用。经过几年的运行, 覆盖面和参保率大大提高, 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民的健康状况。但存在一些现实问题。
1.1 资金筹集量少, 保障水平低
合作医疗有限的政府投入及较低的农民收入和迅速增长的医疗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少量的农民缴费和昂贵的医疗费用及较高的发病率, 使“保大病”目标在很多地方实际上难以实现, 一些地方合作医疗封顶线很低, 难以保障农民发生大病时的医疗需求。
1.2 管理成本高, 县 (市) 级财政压力大
在地方卫生部门主管的新型合作医疗中, 管理费用一般要占到总经费的10%以上。中央政府为防止地方政府因为财政困难挤占合作医疗资金, 规定合作医疗的管理费用不能从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 而是从同级卫生经费和财政中予以支付。受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影响, 县乡基层政府的财政收入下降, 合作医疗管理列入县级财政支出, 使县级财政压力进一步增大。为筹集合作医疗资金, 部分乡镇甚至挖东墙补西墙, 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面临隐患。
1.3 缺少专业技术与管理资源, 管理能力较为薄弱
农村医疗保险的建设是一个科学的系统工程, 从医疗服务基础数据的搜集分析、保障范围和给付标准的设计、到费率的厘定等都需要专业的保险知识和精算技术, 这是政府机构和地方卫生管理部门所不具备的。此外, 农村医疗保险的管理涉及到参保人身份认证、赔案理算、赔付结报、定点医院管理等环节, 这些环节需要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处理, 这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难以胜任的。
2 商业保险是化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困境的必然选择
如何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关系到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在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 并继续为农民参合提供补贴。但具体组织、运营过程并不一定完全由政府操办。多年来, 商业保险公司在医疗产品开发与推广、核保、理赔及医疗行为规范、管控等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上, 已积累了大量经验, 通过引入商业医疗保险的专业经验, 合理设计保障内容, 科学测算费率, 可降低其业务的经营风险。对商业保险经营主体而言, 积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可将服务网络进一步延伸至农村地区, 为培养潜在的客户群, 促进商业保险业务发展奠定基础。商业医疗保险经营主体与政府管理部门的合作, 不仅互惠双赢, 而且潜力巨大, 实现参合农民、政府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三方的共赢。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保险业服务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具体体现, 也是保险业“为政府分忧, 为民解难”的实际行动, 更是保险业自身加快发展、做大做强的重要途径。
3 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概况
3.1 现状
截止2007年底, 7家保险公司在全国14个省 (市、自治区) 的114个县 (市、区) 参与新农合工作, 基金规模36.6亿元, 参合人数3017万人, 875余万人次农民享受到共计18.4亿元合作医疗费用补偿。同2006年相比, 保险业参与新农合的县 (市、区) 数量增加48个, 增长72.7%;基金规模增长233%;参合农民人数增长41%, 补偿人次增长18.9%, 补偿金额增长90.7%。其中, 江苏保险业参与数量占全省的1/4, 河南新乡和洛阳两市绝大多数县区新农合业务由保险业承办。
3.2 困难和问题
1) 医疗服务基础设施条件差, 专业人员素质较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试点阶段面临农村医疗服务基础设施条件差, 专业人员素质较低,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不完善, 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等问题;筹资水平低, 筹资成本高;缺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医药费用却上涨过快等问题。使得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面临一系列困难和挑战。
2) 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缺少政策定位和支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涉及数亿农民利益的国家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需要很强政策支持的庞大系统工程, 目前, 保险公司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地位尚未完全明确, 有待于得到政策层面的明确支持。
3) 保险公司应进一步慎重选择和探索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方式。
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方式值得探讨。当合作医疗基金转化为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 由保险公司自负盈亏时, 有两种可能性。如果有较多结余, 会引起政府和农民的不满, 而相反, 如果让保险公司长期亏本经营, 也会影响其继续参与的积极性。
4) 各部门的职责未落实到位。
在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中, 各部门的职责还有待于进一步落实到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不仅要确保资金来源, 还要对医疗行为及费用进行控制。需要地方政府、财政、卫生部门、保险公司及医疗机构之间的通力合作, 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 规范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的运行程序和监督机制, 加大对基金使用过程的审核力度, 强化卫生部门对农村医疗市场的监管措施。
5) 地方政府投入不足, 管理费不能足额到位。
在保险公司以基金方式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工作中, 遭遇到地方政府投入不足, 管理费不能足额到位的情况。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 如果政府不能及时足额支付管理费用, 使其该业务经营长期处于亏损状况, 就无法保证商业保险公司持续稳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
4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建议
4.1 提高社会认同度
保险公司要重视商业利益, 也要重视社会效益和品牌形象, 更要重视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这是保险业赖以发展的基础。因此,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广大农民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提高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社会认同度。
4.2 政府应承担起监督协调责任
首先, 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 明确政府、商业保险公司和农民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依法保护各方利益;其次, 在完善对基金运营监管的同时, 政府对商业保险机构应提供一定的财政、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提高其参与的积极性, 激发其在效率、服务方面的优势;最后, 要加快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 加强对医疗服务供方行为的制约, 控制医疗费用过度增长。
4.3 保险机构应加强质量管理, 实现自身的跨越式发展
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同时, 应提高管理水平, 降低管理费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增长, 农民的健康保障需求必将逐步提高。
保险业要在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基础上, 根据农民的健康保障需求, 研究利用再保险等专业技术, 探索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开办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 进一步做大农民医疗保险市场。
4.4 卫生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卫生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对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指导和监督, 规范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 共同总结经验, 不断提高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使这种运作模式得以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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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晓, 刘蓉.社会医疗保险概论[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4.
[3]田勇, 冯振翼.医疗保险基本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3.
[4]张楠, 张研.保险业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域中的实践[J].保险研究, 2006 (11) :47-49.
农村选举参与问题 第7篇
关键词:整村推进,农民参与,减贫绩效评估
政府减贫绩效评估是政府绩效评估在减贫工作领域的体现和延伸。其依托政府绩效评估,进一步确立减贫绩效的评估主体、评估指标、评估程序和结果运用。整村推进减贫是一种以农民广泛参与为基础,以贫困重点村为基本单元,以政府政策引导和技术支持为实施方式,整合资源、科学规划、集中投入、规范运作、分批实施、逐村验收的“到村到户”减贫模式。整村推进减贫绩效评估以政府部门、专家、农民等为评估主体,对政府减贫工作的效率、效益和贫困人口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估,从而评价政府在减贫中的绩效,以进一步改进措施,完善政府的减贫工作。
一、整村推进减贫绩效评估中农民参与的价值和作用
(一)整村推进减贫绩效评估中农民参与的客观价值
1. 提高政府减贫绩效的现实需要。
让农民参与整村推进减贫绩效评估,就可以根据农民的意见和脱贫需求,调整整村推进项目对各村、对每户村民的扶持方向,提高整村推进减贫的针对性。如果在这个过程中缺乏农民的参与,就可能导致整村推进减贫偏离方向,农民真实需求得不到满足,减贫绩效评估不能真正反映减贫成效,这样不仅会使原有的减贫政策和项目失效,造成资金资源的浪费,更会降低政府公信力,减弱农民积极性。
2. 农民表达利益诉求的实现途径。
公平正义论告诉我们,要使公平得以维持,必须让利益相关者拥有有效的利益表达方式和渠道表达自身利益,这是公平的前提。在我国,农民是一个非常大的群体,农村大概有5亿多农民,农民的利益诉求能否得到表达,农民的需要是否得到关注,农民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都是能否建成“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的关键。但在地方政府减贫绩效评估中,农民的利益表达渠道仍然不畅,没有形成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1]
3. 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
一方面,建设服务型政府与政府减贫绩效评估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为人民服务、使人民满意。减贫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政府为贫困群体提供的服务,做好减贫和构建服务型政府都一致地要求以民为本。另一方面,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政府减贫的推进都需要进行绩效评估。只有构建完善的政府减贫绩效评估体系,才能保证农民切实参与并监督政府减贫工作,同时在减贫过程中建设服务型政府。
(二)整村推进减贫绩效评估中农民参与的现实作用
1. 摆脱贫困和维护利益。
农民为什么要参与政府减贫绩效评估?参与的动力是什么?根据动机理论的解释,我们可以找到答案。农民参与整村推进减贫绩效评估主观上有两个主要原因:第一,摆脱目前的贫困。整村推进减贫涉及直接的减贫资源的分配,参与评估就意味着对分配是否公平有话语权,这样的话语权与农民通过国家减贫政策及资源摆脱目前贫困和实现长远脱贫是直接相关的。[2]第二,维护自身利益。农民参与减贫绩效评估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利益驱动。只有当农民感到整村推进减贫绩效评估与他们的利益密切相关,体会到自己参与绩效评估能够改进整村推进减贫工作的不足、维护自身利益时,他们才会积极参与整村推进减贫绩效评估。
2. 促进农村社会整体发展。
整村推进减贫瞄准每户农民,目的在于通过扶持每户农民来改变整村的贫困面貌。[3]整村推进减贫绩效评估工作是通过农民参与整村推进减贫绩效评估来实现的。每户农民参与到整村推进减贫绩效评估中,对整村推进减贫绩效作出直接客观的评价,不仅有利于农民自身在减贫过程中的利益实现和及早脱贫,更有利于国家和各级政府对整个农村扶贫发展规划及时做出调整,制定出有更利于农村长远和持续发展的政策,从而促进农村整体发展进步。
二、整村推进减贫绩效评估中农民参与存在的问题
(一)参与评估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存在的问题
1. 参与制度不健全,导致农民参与难度大。
理论上,农民参与减贫绩效评估应该是“全程参与”,但实际上,制度层面存在的一些障碍导致农民参与减贫绩效评估的程度有限。[4]制度的不健全一方面可能使地方政府在引入农民参与的过程中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盲目性,从而影响农民参与的效果;另一方面也使农民在参与评估方面感到无所适从。
2. 财政减贫制度存在缺陷,导致农民参与程度受限。
我国财政减贫制度规定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政府拨付相结合投入减贫。中央财政投入连年增加,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却偏低,地方财政资金又逐级分配到各级政府。这样的财政减贫制度造成两个问题:一是各级政府减贫资金直接被上级政府掌握,评估绩效好坏难免会以上级要求为准,农民的声音有可能不被重视;二是财政减贫绩效考核未对减贫绩效评估过程中农民参与作出专门的制度安排,导致农民的参与没有来自国家层面的资金保障。
3. 基层参与缺乏有效的政策指导,影响农民的有效参与。
目前政府绩效评估还处在政策探索阶段,仅有的关于政府绩效考核的部门规章尚不能对基层政府绩效评估提供针对性的政策指导,减贫绩效评估政策更是空位。由此导致的困局是:其一,农民参与县级政府减贫绩效评估的主体地位无法得到充分保障。[5]其二,关于农民参与减贫绩效评估的规定太宽泛,可操作性不强。
(二)参与评估的主体存在的问题
1. 农民自身发展观念弱。
农民缺乏长远的发展观念既是导致贫困的原因,也是农村贫困带来的结果。农民自身的减贫和长期致富最终要依靠农民自身的发展意识。减贫要靠有文化、有想法的农民去参与和推动。国家减贫政策实施效果同样要靠具备自身发展意识且发展起来的农民来评价。这些评价反馈回政府,可以促使国家及时调整减贫方向。[6]
2. 农民参与意识低。
参与意识低集中体现为农民主体意识弱、缺乏公共精神以及参与热情低。[7]第一,农民主体意识弱。受传统文化影响,农民主要关注家族经济现状,对眼前看不到经济收益的减贫事务则不闻不问。第二,农民缺乏公共精神。在整村推进减贫绩效评估中农民公共精神缺乏主要指农民认同感和归属感低以及农民对村镇干部缺乏信任。由于各农户间交流少,没有共同参与的机会和平台,农民看不到表达共同利益的希望,对整村推进事务冷漠对待,进而失去共同的认同和归属感。
3. 农民参与素质低、能力欠缺。
根据调研数据统计分析知,仅有12%的农民能理解绩效评估文件并参与评估(如图1所示)。农民参与减贫绩效评估的素质低、能力不足,是制约农民充分有效参与评估的重要因素。农民文化知识不足,参与素质低,会影响农民参与的程度和效果,从而影响其有效参与的实现。虽然农民参与的意愿较为强烈,但是对于如何参与,很多人根本不懂。在制度条件不具备、农民又缺乏能力的劣势条件下,农民参与整村推进减贫绩效评估受到阻碍。[8]
注:根据调研数据统计分析绘制。
(三)参与评估的客体存在的问题
1. 部分地方政府服务理念不足。
由于服务理念不足,因此,不时会出现在减贫绩效评估过程中忽视农民的参与和结果反馈的情况,并导致整村推进项目的供给与农民的需求发生脱节,进而影响到整村推进的实施效果和效率。
2. 一些地方政府存在“重部门、轻全局”的情况。
政府在履行自身职能的过程中,有两种对立的属性会表现出来,即公共性和自利性。在实现公共性的过程中,政府及部门机构、工作人员具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倾向性,即政府的自利性。在此过程中,公共性始终制约着自利性,自利性始终具有突破公共性束缚的冲动。[9]政府的自利性在整村推进减贫绩效评估中表现很明显。这种怕失去政绩评优而自利的状况,会导致地方政府更重视政府部门的利益,而对农民减贫工作大局重视不够,进而影响农民参与减贫绩效评估。
3. 部分地方政府人员素质低,政策执行走样。
从中央到地方一系列减贫政策的出台到执行,都经历一个从上级到下级最后传达到农民的过程。这一过程中每一级的关键是向下传达和执行政策的减贫工作人员。他们的素质高低影响着政策执行的效果。根据调研得知,有的基层减贫工作人员由于自身认识程度不高等原因,在工作中采用任务分摊的方式,导致政策执行走样。如果农民无法及时有效地了解到国家当前的减贫政策,其参与自然就成为一句空话。
4. 对推动农民参与评估这项工作的监督和问责力度不够。
主要体现在两点:其一,对信息公开、参与渠道建设和政府回应等工作缺乏监督。这造成渠道建设和政府回应的不足。[10]其二,对推动农民参与评估这项工作的落实缺乏监督。一方面,要科学确定行政问责的内容和程度就需要先知道政府整村推进减贫工作的落实情况;另一方面,没有行政问责,就易导致参与和不参与一个样,参与好坏一个样,难以保证农民参与积极性。
5. 资金投入不足。
政府投入与公民参与是成正比的。政府投入公民参与评估所需的基础设施改善和教育普及的资金越多,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就越高。在经济发展落后的农村,地方政府对农民参与整村推进减贫绩效评估所需资金的投入还存在不足。对农民参与评估所需资金投入不足是影响农民参与减贫绩效评估的重要不利因素。
(四)参与评估途径不畅通
1. 部分地方政府服务意识不足,致使回应不及时。
由于服务意识不足,一些地方政府在面对民众参与时显得有点冷漠,回不回应没有确定的做法。[11]甚至一些工作人员认为农民没文化、素质低,回应是浪费时间,对于网站平台上农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回应不积极,甚至不回答,更谈不上采纳。
2. 农民有效参与评估存在技术性障碍。
第一,信息化建设不够。农民参与整村推进减贫绩效评估的方式之一是通过政府网站平台参与,而网站平台数据搜集需要具有相当水平的政府电子政务予以支持,目前的信息化建设水平难以满足需求。第二,没有具体的绩效评估指标。现有绩效评估指标设计太单一,随意性大。第三,农民自身障碍。整村推进减贫绩效评估对信息技术的要求较高,农民自身也要掌握一定的方法和技术才能参与评估。这些都是制约农民有效参与的技术性障碍。
三、推动整村推进减贫绩效评估中农民参与的对策
(一)制定和完善鼓励农民参与减贫绩效评估的实施细则
1. 结合国家扶贫开发考核办法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完善相应细则。
《国家扶贫开发规划纲要》和《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都提出要“尊重贫困地区群众在脱贫致富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其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通过自身努力增加收入,改变落后面貌。[12]”“加快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步伐,最根本的还是要依靠广大贫困群众,要保证农民有切实的监督权[12]”。据此,地方政府应制定落实相关细则,确保农民主体地位和农民监督权获得充分实现,对于农民参与评价方式和参与程序的规范、责任追究等都要有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定和办法。
2. 加快构建“一村一策、一户一法”减贫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一村一策、一户一法”即以精准、科学的方式瞄准贫困村和贫困户,因村制宜,每个村采取适当的减贫方式,整合村级资源,逐步推进,或移民搬迁,或农业综合开发;因户施策,分类建档,分类扶持,对每一户都要制定一个帮扶计划、确定一个增收项目、落实一个帮扶人员。[13]“一村一策、一户一法”是对减贫方式的创新,对农村长期有效持续脱贫有着非常大的参考价值。要加快政府层面对“一村一策、一户一法”减贫绩效评估指标的研究并尽早确定相应的指标体系,尤其是“策”和“法”的执行评估指标。
3. 细化“两项制度”有效衔接中农民参与的具体标准。
“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具体内容是指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下农民生存的贫困现实问题和整村推进减贫是否能有效缓解和解决这种贫困现实问题的衔接。[14]建立“两项制度”有效衔接中农民参与绩效评估具体标准主要通过三点实现:第一,建立农民贫困数量、符合参与认定的村民范围和人数及姓名的分类档案;第二,统计整村推进项目参与村民人数、参与范围、参与方式、反馈结果、受众条件和满意度等具体数据;第三,对农村贫困人口和整村推进覆盖人口进行对照匹配。通过上述措施保障农民在参与整村推进减贫绩效评估的主体地位。
4. 制定信息公开工作问责制度和相应的奖惩办法。
对于参与整村推进绩效评估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加强考核与监督,明确责任。一方面,对部门及工作人员信息公开工作不作为、参与渠道建设不力和回应失职要加强问责;另一方面,对工作优异的部门和人员要奖励和支持,对阻碍农民参与整村推进减贫绩效评估的部门要惩罚,追究失职责任,对相关人员要严肃处理,对隐瞒过失、挪用资金等行为要从重处罚。由于这些必须在制度框架内完成,因此亟需对相关问责制度和政策加以明确。
(二)树立正确的农民参与观,提高参与能力
1. 强化基层政府和公务员服务与参与并重的减贫工作观念。
首先,要树立减贫工作本身和农民参与评估都非常重要的意识。基层政府和公务员要重视整个过程中的服务工作,要认识到推动农民评价整村推进减贫绩效也是服务农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次,要认识到提供服务不是让农民被动地接受,要认识到推动农民参与整村推进减贫绩效评估就是对农民满意度的重视。再次,基层公务员不仅要在平时工作中服务好农民,更要深入农村与农民交心,要为农民讲解政策,引导和支持农民参与整村推进减贫绩效评估。
2. 注重培养农民的归属感,提升农民的参与意识。
由于农民对农村的归属感不断降低,导致农民对村内事务漠不关心,这严重阻碍了农民参与整村推进减贫绩效评估的有效实现。因此,必须消除农民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努力培养其积极、主动、负责的主体意识和归属感,进而提升其参与意识,推动其参与整村推进减贫绩效评估。
3. 加大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普及法律和维权知识。
农民参与整村推进减贫绩效评估是以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制度为依据的。由于有的农村地区偏远闭塞,有的农民对此不关心和文化层次低,因此,一方面要加大国家扶贫开发考核办法和省市政府关于整村推进减贫考核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农民知晓自身在整村推进减贫过程中的地位和权利,依据法律和政策参与整村推进减贫绩效评估;另一方面,要改进横幅、标语等传统宣传方式,开发县电视广播农村频道,树立整村推进减贫绩效评估参与先进典型,号召更多的农民参与。
4. 合理吸收和利用农村中某些传统因素,确保农民的有效参与。
除了政府,没有任何力量可以完成引导十多万人从贫困中走出来这样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为避免地方政府在整村推进减贫过程中出现政策执行不力、执行不到位等情况,就要简政放权和广开言路,及时从社会汲取营养,尤其要注意合理利用农村以血缘和地域关系为纽带形成的熟人社会传统。在引导农民参与整村推进减贫绩效评估工作中对这一传统进行合理利用,使政策获得有力有效的执行,同时,通过“熟人社会”将村民组织起来,形成合力,成为系统,并使之有序循环,改变农民个体分散无力的现状,使农民能够有组织地参与评估(如图2)。[15]
注:根据文献内容和调研整理绘制。
(三)加强政府的引导,畅通参与渠道
1. 完善“雨露计划”,提升农民知识技能。
“雨露计划”是整村推进减贫的一项配套措施。它是以提高农民自身发展能力、促进就业为核心,以政府财政扶贫资金为主,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通过资助、引导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和各类技能培训及培养贫困村产业发展带头人等途径,扶持和帮助贫困人口提高自身发展能力的专项扶贫措施(见表1)。(1)雨露计划直接面向贫困人口“直补到户、作用到人”。要继续加大雨露计划实施力度,引入社会培训机构,增强培训力量,增加培训场次,丰富培训内容,真正夯实农民这一主体的参与基础。
注:“综合自我建设”可以从整体上反映村民的综合发展,所以单列。
2. 完善信息公开和政府回应制度,畅通参与渠道。
信息公开和政府回应制度都必须体现在实际的信息公开和回应工作中。畅通农民参与渠道,要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深入村镇,通过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听取收集意见;县、镇两级政府要定期召开整村推进减贫意见征求会,邀请农民参加,要支持村两委会做好村内事务会议的组织召开和意见反馈。最后,要在保证传统渠道畅通的同时创造条件,利用项目开工、验收等时机扩大宣传、公开信息和鼓励农民监督。
3. 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和农村经济组织的纽带作用。
要充分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引导农民参与整村推进减贫绩效评估的优势:一方面村民监督委员会要积极参与到整村推进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去,严格监督项目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消除部分群众心中的疑虑,同时监督村两委整村推进减贫工作。另一方面,村民监督委员会是宣传国家政策的基层力量,通过村民监督委员会宣传最新的整村推进减贫政策,督促政府公开公示项目名称、扶持对象、资金来源、补助标准、资金使用等情况,确保农民真正享有对整村推进项目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
4. 发展村镇经济,加大农民参与评估的资金支持。
农民参与水平与经济基础息息相关,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农民越愿意也越有能力参与。首先,整合利用村镇资源,提高农民收入,加快脱贫速度,保证农民自身具备参与评估的经济条件。其次,扶持村镇经济组织化发展。村镇经济以组织化的形式出现,可以增加农民共同归属感,提高农民参与热情,为农民共同参与提供现实平台,汇聚参与力量。
5. 鼓励民间参与,为农民参与营造氛围。
民间组织关注农村、深入农村,对农村进行调研,能为农村做很多实事。一方面他们可以影响并引导农民参与到国家和社会的减贫行动中来;另一方面,民间组织有条件和能力参与政府减贫绩效评估,通过他们专业的技术和评估方式公开和宣传政府减贫效果,提高参与知晓度。民间参与可以有效监督整村推进项目,督促地方政府整改,也可以起到很好的带头作用,从而营造出良好的氛围,推动农民长期有效参与的实现。
农村选举参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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