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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的相关知识发展与协调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保险理赔的相关知识发展与协调(精选6篇)

保险理赔的相关知识发展与协调 第1篇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财产证明格式及翻译相关问题汇总

□◆办理签证的财产证明要求是多少?

要有存款证明原件,且存款金额在3万元以上。

1)如夫妻同行,户口不在一起,需分别提供独自得存款证明;如果不能分别提供,存款证明最少为6万以上;

2)存款证明页需为银行标准格式:有正确地英文译写,不能手写;

3)存款证明的有效期需冻结到团队回国之后2个月(含2个月);

4)存款证明原件将递交使馆,使馆不退原件,到期自动解冻。

□◆财产证明的英文版格式

Dec.**, 2011

Dear Admission Officers,By signing this affidavit of support, I promise to be financially responsible for my daughter ** concerning her tuition, fees, living expenses and any other relevant expenses during her graduate studies in your university.I am also enclosing relevant bank letters to prove I have enough amounts on deposit in their institutions.However, I sincerely hope this letter will not exclude her from getting fellowship, teaching assistantship or other financial assistances from the school.Sincerely,xxx

□◆到加拿大留学的财产证明翻译及解释

To: Section for Visa(你的单位地址)

Cannadian Embassy in China Feb.10th, 2009

Dear Sir xxx,Proof is hereby given that xxx is a retired staff from XXX and is allocated an apartment by XXX.His retirement pension per month is 3400 RMB.解释如收信人的姓名已知, 就写到Sir的后面.如果未知, 就只写Sir即可。退休金: retirement pension = pension = retired pay(三词可以互换)Proof is hereby given: 特此证明(按英文的习惯,要写在正文前)寄信人的地址及时间写在右上角你的<本台>的意思比较模糊,就写出证明的单位的名字即可。

如: Shanghai Broadcasting Station 上海广播电台

Shanghai Television Station 上海电视台

□◆财产证明与经济担保书问题汇总

Q:国际学生财力担保注意事项:

A:财力担保对于发放I-20表格是必须的,但是对于大多数学校研究生的录取审核并不是必须的,因此根据自身情况可以不连同申请表同时提供该表格。

该表格需要申请者、担保人各自的签名。

表格上会要求银行的官方签字盖章,但由于中美银行制度的不一样,一般情况下,提供盖章的银行存款原件即可,不需银行官方在表格上再签字盖章。

如要求公证,大多数情况有官方的银行存款证明可忽略该步骤,不过部分学校强制要求,需要做一个公证(公证内容根据学校要求可能会有不同,例如存款公证、担保人公证、担保人与申请者关系公证等)。

Q:存款证明开多少钱?

A:能够cover第一年的全费用即可。如果非全奖不去的话可以填0。

Q:开存款证明需要冻结多长时间?

A:一般冻结3个月。

Q:我需要开收入证明或者房产抵押之类的除了存款证明以外的财产证明吗?

A:不需要,存款证明就行了。

Q:艺术专业,学费比较高,这是一个3年的项目,但第3年可以提前完成。那我是否可以提供2年的财产证明?

A:如果你的家庭可以承担你3年所有的学费,当然更好。如果你提供2年的财产证明,我想也是可以的。因为就你的情况而言,第3年是可选择性的,也能找到其他解决费用的方式。

Q:请问能够说明 我有足够资金去就读 的证明都有哪些?

2.为了说明 存款里的钱 都是自己家里的,是不是父母都得给出合理的收入证明材料?有些收入是无法证明的(例如科研津贴),怎么办?要不要把这些收入说出来?(如果不说,怕这些收入显得不够;但是说了,又怕VO要证明材料)

A:1有历史存期的存折存单

2银行存款冻结证明

3经济资助人的工作收入证明.科研津贴写在收入证明里,比如,XXX,自XXXX年在我单位担任XXX(职务),其年收入为XXX,其中包括,奖金,科研津贴,福利等.Q:如果没有申请到奖学金 光保证金需要存多少 存期多长时间

2、如果申请到半奖 需要多少保证金 存期多长

3、保证金的证明存折是给要申请的学校看的 还是给签证官看的 就是说 如果有存期 是要在写申请的时候就存够时间 还是办签证的时候存期够了就行了(谢谢 这对我很重要)

4、不算保证金 在美国念研究生1年的学费是多少 除了学费一年的生活费是多少(如果过得节俭一点,就够生活就好)

5、如果有半奖的话 可以顶多少费用 半奖是不是1年的学费 还是比那个要多 可以顶多少(比如一年的纯学费 还是2年的纯学费 还是1年的纯学费加1年的生活费 谢谢)

6、如果去了1年打工加上研究生的经费的话 就是能得到的收入之和(不算奖学金)可以顶多少支出(比如可以顶一年的学费 还是一年的生活费 还是2者之和 那样是不是1年以后就不需要家里再支出了)

A:通常来说,美国大学的收费是在3万美元一年左右,生活费用1万美元一年。那么一年要4万美元,你要准备两年一般50万人民币存款,美国使馆要求存期是6个月。

如果是半奖也要准备30万左右,另外,有些学校在申请时要求提供财政担保证明,一般要求25万以上,但最后给签证官看要涵盖你的所有学费和生活费的费用。

美国打工比较难,校外除非你有工卡才可以打工。校内的工作一般以奖学金(TA或RA)的方式给你。Q:银行开具的证明可以直接拿给美国使馆吗

A:可以,如果是中英文的银行正式文本。不然要公证,增加翻译部分。

美国不需要公正材料的。除非你的材料有点问题。比如你的户口上只有你和你父亲。你母亲的户口不在上面。这个情况你是需要开具一个公正件来证明你们的母女关系的。

Q:留学美国申请学校寄送材料时还要资金证明吗?

A:很少有学校在申请之初就要求给资金证明的。一般在收到Admission后学校才会要求你寄一份资金证明,在收到财产证明之后学校才会发放I20等表格。学校要求资金证明其实还是供签证使用的,来保证你在美国有一个合理的身份。如果不想讲大量资金冻结,最好是在收到AD之后开据两到三个月的资金证明,以保证签证的过程中(如果不被check就只要签证当天)存款证明不过期即可。

Q:美国留学,开具资金证明时,需不需要冻结?

A:需要冻结。通常来说存35-50万就够了,然后冻结时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美国教授看你的资料的那个日子,大概在一二月吧,这个时候你的存款证明上的有效期必须满足,也就是说你的存款证明冻结时间至少在二月内,至于从几月开始冻结,这就要看你什么时候需要这个证明了,一般是10-11月。

Q:我同时申请了好几所美国学校,到底需要多少份存款证明?

A:每一所学校都需要一份存款证明的原件,而且必须是银行盖章的。不同的银行,可以开的份数是不一样的,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去所有地的银行进行咨询。

保险理赔的相关知识发展与协调 第2篇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74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1、本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长期临时工、聘用制人员);

2、人事档案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机关和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中央在渝有关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4、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

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根据单位不同情况,按以下比例缴纳:

1、无给付项目[无退(离)休人员]的单位,按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3%缴纳;

2、退(离)休费占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30%以下的单位,按全体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与退(离)休费之和的25%缴纳。

3、退(离)休费占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30%以上的单位,按全体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与退(离)休费之和的30%缴纳。

在职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3%缴纳。

本细则第一条第二款所列人员,现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参加本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其余的人员以全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市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基数,单位按照2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两项

保险费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收,按季度与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结算。

(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用自有资金为本单位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由单位与市社保中心签订协议,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办法缴纳。其金额标准由各单位自定,原则上不超过职工本人当年工资总额的10%。职工个人也可自愿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个人定期或不定期缴纳,所有权归个人。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本金和利息记入《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不进行社会调剂。

(三)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项目:基本工资(合固定工资部分和活工资部分)和国家及我市规定的所有津补贴、奖金。

三、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办法

(一)市社保中心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年初核定,按月差额拨付,年终统一结算,市社保中心以各单位上一最末一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核定出其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额(含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委托银行按月代为扣缴、拨付。用人单位也可自行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缴款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终按用人单位填报的《工作人员缴费花名册》、《退(离)休人员花名册》、《情况变动表》和有关证明材料,核实结算,多退少补,根据每个职工的年工资总额和缴费比例,将个人缴纳部分记入《手册》。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拒付,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数额的2‰的滞纳金。

(二)征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采用银行托收办法的由市社保中心于每月6日前开出“委托收款书”,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视同工资性质优先扣款。用人单位也可用转帐支票于每月6日前直接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缴款手续。

(三)有关报表由市社保中心统一印制,各单位填写报表应准确、及时,不错不漏,如发现虚报、冒领者除如数补交应交数额和退回多领数额外,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追究经办人员及单位领导责任。

四、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给付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1、离休费(含按规定增发的离休干部1~2个月的生活补贴费);

2、退休费;

3、退职生活费。

以上支付项目的标准,凡1996年8月1日前退(离)休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发〔1993〕79号文件以及市有关规定执行;凡1996年8月1日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在未建立个人帐户之前,按以下标准支付养老金:投保年限满35年的,养老金比例按固定和活工资部分90%计发;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人事档案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投保人员,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比照以上比例计发。

临时工、临时聘用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0年的,只能按其在职期间缴费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4、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退(离)休人员享受的各项补贴。

5、退(离)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市社保中心凭用人单位所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按规定支付丧葬费、遗属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

以上项目由原单位代市社保中心负责发放。

(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金按单位和市社保中心的协议支付,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在本人达到国家法定退(离)休年龄时,本金及利息由市社保中心根据本人意愿支付给本人,如工作人员死亡,可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五、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市社保中心存入在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或挪作他用,并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二)投保期间死亡人员,市社保中心凭用人单位所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和《手册》,应将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六、工作人员投保年限的计算

(一)投保年限是指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1996年8月1日以前职工的工作时间,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为投保年限;

1996年8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才能计算投保年限。

(二)投保期间被开除公职人员和辞职、辞退、解聘人员。在重新参加工作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断工作前后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七、工作人员流动的管理

(一)工作人员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随同转移,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根据单位协议办理。

(二)在市社保中心管辖范围内调动的,由接收单位凭调动通知、工资转移通知单到市社保中心办理转移续保手续,其前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三)凡调往市社保中心管辖范围外的,可凭《手册》和调动通知、工资转移通知单到市社保中心办理转保手续。

(四)调进市社保中心管辖范围内的,可凭有效转保手续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续保;原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除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人员外),用人单位和个人须从1996年8月1日起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办理相关养老保险手续,否则不予计算投保年限。

(五)单位成建制改组、合并、解体时,应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发生债务时,不得用养老保险费做抵押或偿还债务,其离退休(职)人员应随同在职职工由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合理划转,并报市社保中心,同时办理有关手续。新建单位自发放工资之日起,必须按渝办发〔2000〕74号文件规定,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八、其他

(一)实行养老保险后,原单位与离退休人员的隶属关系不变,其政治、生活、医疗待遇不变,未列入养老保险支付项目的待遇仍由原单位负责。

(二)市社保中心有权核查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工资总额及养老金的发放情况,被核查单位应予配合,据实提供有关资料。

(三)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有权向市社保中心查询本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记载情况,职工和退(离)休人员有权向市社保中心和所在单位查询本人各项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金领取情况,市社保中心和所在单位应提供方便。

(四)工作人员未达到法定退(离)休条件,单位自行办理内部提前退(离)休的,由其所在单位支付有关待遇,待其达到法定退(离)休条件后,由市社保中心按规定支付待遇。

(五)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另有统一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九、本实施细则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安徽保险业与经济协调发展探究 第3篇

关键词:安徽省,保险业,保险密度,保险深度,经营模式

保险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是指在经济主体特定价值目标和经济发展内在规律的共同支配下, 保险业与经济相互适应、相互配合、协同有序、共同发展的状态和过程。它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经济主体对保险业发展与经济发展具有相同的价值目标取向;二是保险业与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具有内在的相互关联;三是保险业与经济相互关联的规定性。保险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要求两者在“质”上相互适应, “量”上比例合理。如果保险业与经济发展协调, 保险业就会支持经济发展, 同时经济发展又能反过来促进保险业的发展。自1980年保险业恢复以来, 安徽省保险业整体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 高于安徽省人均GDP的增速, 显示出强劲的发展态势, 扩张趋势明显。但是, 保险业发展不仅表现在时间上的可持续和“量”上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还反映在“质”上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本文从“量”和“质”的协调性两个方面对安徽省保险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进行研究。

一、保险业与经济“量”的协调性

(一) 安徽省保险业发展速度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

安徽省保险业迅猛发展, 成为其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产业之一。2000年, 安徽省保费收入仅38.21亿元, 到2009年, 已发展到357.21亿元, 增加约9.4倍, 年均增长8.35%, 超过同期安徽省GDP的增长速度。保费收入弹性是衡量保费收入增速相对于GDP增长速度大小的指标, 反映保费收入对GDP敏感性。20002009年, 安徽省保费收入弹性除2004年和2005年外都大于1, 最小值0.68, 最大值达到4.99, 说明保费收入增速高于GDP的增速。保费收入的快速增长直接拉动了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的提高 (见表1、图1) 。2000年, 安徽省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分别为0.132%、62.7元/人, 但到了2009年, 已分别提高到0.355%、582.63元/人, 保险深度净提高0.223个百分点, 保险密度为2000年的9.29倍。

(二) 安徽省保险业发展水平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

1.保险深度分析

近十年来, 安徽省保险深度由2000年的0.132%上升至2003年的0.266%, 随后两年略有下降, 但下降幅度不大, 2004年保险深度0.248%, 2004年之后, 安徽省保险深度一路上升, 2009年达到0.355%, 表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保费收入占GDP比重逐年提高, 与经济发展的要求一致, 表明安徽省保险业在一定程度上与经济是协调发展的 (见图2) 。

资料来源:安徽统计年鉴

2.保险密度分析

20002009年, 安徽省保险密度与人均GDP发展趋势趋同。人均GDP一直保持着增长趋势, 2000年为仅4779.46元, 2009年已达到16407.66元, 经济发展水平较高, 与此同时, 安徽省保险密度逐年上升, 由2000年62.7元/人增长到2009年582.63元/人, 扩张趋势明显。除了2004年、2005年之外, 保险密度的增速高于人均GDP的增速, 体现了保险业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 (见图3~5)

二、保险业与经济“质”的协调性

(一) 安徽省保险业结构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

1.安徽省保险业产品结构单一, 与经济发展需求有较大差距

长期以来, 出于对短期利益的考虑, 大多数保险公司将目光集中在投资型险种上, 导致产品结构高度雷同, 保险服务领域狭窄, 存在很多保险服务盲区。在人身险市场, 保险公司都曾将资源集中在投资型产品上, 纯粹的医疗保险产品不足, 老年护理类保险品种少, 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的养老保险发展欠缺, 保障型寿险产品发展相对滞后, 保险公司偏离了保险产品最基本的保障功能;在财产险市场, 机动车辆险、企业产财险、货物运输险等几个收益快、业务熟悉、操作容易的传统险种受到各保险公司的青睐, 而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安全但目前效益欠佳的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不感兴趣。在已发展的险种中, 产品差异化不强, 真正适应社会需求多样化、消费者需求个性化的产品少, 产品结构在供给与需求方面错位, 保险公司“卖不出自己想卖的产品”, 而人民群众也“买不到自己想买的产品”, 供需不匹配。尽管近几年安徽省保险产品结构在演变, 但是产品结构的演变需要一定的时间, 因此, 保险产品供需不匹配在近期仍然存在。

2.安徽省保险的营销渠道主要有个人营销、银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目前, 安徽省保险营销结构不太合理, 一些渠道发展的质量欠佳, 这与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截至2010年底, 安徽省共有专业中介公司82家, 保险兼业代理3426家。专业中介机构发展滞后, 相对于其他渠道, 安徽省专业保险中介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 在营销体系中的地位微不足道;个人代理方面, 对保险营销员的定位不清晰, 营销员整体素质偏低, 短期行为严重, 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的现象时常发生, 损坏了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在银行代理方面, 银行保险产品结构单一, 大多都是短期分红产品, 保障功能不强, 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缺乏长期共同的利益机制, 为争夺银行业务网点资源, 保险公司在代理手续费上进行恶性竞争, 难以实现双赢;在兼业代理方面, 保险公司疏于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 致使兼业代理机构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3.总体来看, 安徽省保险市场垄断程度很高

以合肥市寿险为例, 2009年5、6月份, 中国人寿、平安人寿、人寿保险、泰康人寿四家合计占到市场业务的80%左右, 其中中国人寿占绝对的垄断地位 (见表2) 。如此高的垄断程度不利于各保险公司展开竞争, 直接导致保险业效率低下。

(二) 安徽省保险业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

1.保险经营模式

安徽省保险业恢复初期保险公司经营模式为产寿险混业经营, 因缺乏混业经营经验, 引发了很大风险, 并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995年我国颁布《保险法》, 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产、寿险分业经营的原则, 明确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根据这一要求, 安徽省保险公司开始实施产、寿险分业经营。实践证明, 分业经营在促进保险专业化经营和防范风险反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 近些年来, 无论国内外的经济、金融形势还是安徽省保险业本身, 都已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保险业推行混业经营和综合经营提出

了迫切要求。随着经济和金融情况的日益复杂, 单一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已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 只有提供“一揽子”金融产品和“一站式”金融服务, 才能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 争取到更多的客户资源。继续实行严格的专业分设模式, 不仅不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 也与促进保险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相脱节。另外, 安徽省保险公司经营方式粗放, 保险产品结构失衡, 保险业发展的质量令人担忧。

2.保险资金运用制度

在1995年《保险法》颁布之前, 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几乎无所不及, 从企业信贷、项目投资、房地产、有价证券到信托等, 保险资金运用混乱无序, 给保险公司带来很大风险。《保险法》颁布之后, 保险资金运用进入规范发展阶段, 资金运用范围主要限制在银行存款、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上。1998年, 保险公司先后获准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现券交易、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回购交易, 投资于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商业银行协议存款及证券投资基金等。近年来, 安徽省保险业资金运用取得了明显进展, 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比如保险资金主要用于银行存款, 保险业从银行分流出来的一部分资金又重新回到了银行, 通过银行进行“二次交易”后再融资出去, 增加了交易成本, 影响了保险业资金融通功能的发挥。保险资金运用是现代保险业务的两大支柱之一, 是联系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重要纽带, 是发挥保险业资金融通功能的重要渠道, 对于促进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意义重大。因此, 安徽省保险业应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 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与渠道, 促进安徽省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结论

在现阶段, 安徽省保险业与经济发展在“量”上协调性较好, 而在“质”上比较欠佳, 这为当前安徽省保险业的发展指明了道路。安徽省保险业应继续维持保险业与经济发展在“量”上的协调一致, 加快保险体制改革, 努力发展保障型保险产品, 逐渐扩大保险产品的覆盖面, 促进保险在“质”上与“功能”上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冯占军.中国保险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 2007:162—206.

[2]吕宙.中国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路径选择[J].保险研究, 2009 (6) .

[3]任潭华, 杜世奇.四川保险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研究[J].西南财经, 2008 (3) .

[4]李加明.21世纪的安徽保险市场构建与发展[J].合肥教育学院学报, 2001 (2) .

论保险教学定位与就业的协调发展 第4篇

关键词:保险教育;教学定位;就业;协调发展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保险业取得丰硕成果,对人才需求的极端渴望。但实际情况显示,各高校保险专业学生就业情况并不理想,毕业生面临着“过剩”又“稀缺”的尴尬境遇。人才短缺已成为制约保险业发展的瓶颈。高校作为保险专业人才主要输出地,应密切关注市场人才需求动态变化,不断调整培养方案和专业课程设置,科学定位保险教学模式,促使保险教学与就业协调发展。

一、我国高校保险专业教学定位概述

(一)以理论知识教学为主

在全日制保险本科教学中,强调基础知识的培养,要求学生具备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层面,本也无可厚非。但在教学中过分强调理论学习,无视行业发展动态和社会人才需求变化,学时分配上以理论教学为主,多数课程没有实践教学环节,这就与培养应用性人才的目标相矛盾,学校担负的应该是授人以渔的重任。目前我国高校保险专业教育中,教学脱离实践,定位不清晰,培养出的毕业生无法胜任保险公司的要求,更难以承担振兴保险业的责任,造成保险教育资源配置的低效和专业人才培养的浪费局面。

(二)课程内容重复滞后

现在各高校均有自己的保险教育模式,并创建各有特色的教学体系,若仔细研究专业课程设置却极其类似,课程内容存在大量的重复。如均开设有《保险学》《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保险法》等专业科课。《保险学》是保险专业的基础课,也是学习其他保险类课程的基石,几乎包揽了所有保险专业内容,使得大量学生在学习《保险学》之后,对其他几门课程的学习兴趣下降。再加上多数高校教师在授课时各自为营,缺乏交流合作,忽视了保险学科之间的交叉性,对于知识的重复教学无法合理有效调整,极大地影响了专业教学质量。对实务性较强的、保险市场中需要大力发展的一些险种,如信用保证保险、责任保险、健康保险等缺乏足够的重视。这类没有层次性的、雷同的、脱离实践的专业教育,导致毕业生在就业时无法形成核心竞争力,难以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脱颖而出。

(三)教学手段单一

现在各高校重视教学硬件条件改善,均以多媒体课件代替传统的黑板和粉笔,但教学方式仍然沿用传统的“填鸭式”,空洞的说教和灌输很难产生优良的教学效果。这类教学方式下,学生习惯于拘泥课本、死记硬背,其分析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交际能力得不到锻炼和提高,达不到保险行业人才招聘的基本条件。培养方式与实际要求的脱节直接导致毕业学生不能适应新形势就业的需要,可见教学方式直接对学生就业的产生影响。

据估测,我国高校每年为保险行业输送近万名专业学生,但能进入保险界发展的不足六成,除专业教学定位模糊的因素外,学生的就业理念也是重要原因。

二、保险专业学生就业理念误区探析

(一)就业标准过高

随着高校毕业生的数量迅猛增加,就业形势的日趋严峻,保险专业毕业生择业心态较以前更为主动,但大部分学生对薪资、就业单位、工作地点均有较高要求,尤其在工作地点上,大部分保险专业学生仍希望到大中城市和沿海城市工作,愿意到乡镇和基层工作的很少。就业难,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他们期望值偏高,理想与现实脱节,一味地追求物质待遇和地域条件,片面认为留在大城市、大单位才能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才能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抱负,缺少艰苦奋斗的精神。

(二)职业定位不清

从社会就业层面看,保险行业提供的就业岗位有内勤和外勤两种。内勤工作相对稳定,职场环境较好,是多数保险毕业生就业首选,但内勤岗位设置有限,常要求员工具有医学、会计、法律、建筑、汽车制造等相关背景,僧多粥少,竞争激烈。保险行业巨大的人才需求缺口在外勤人员即保险代理人,他们工作压力大、流动频繁、社会认可程度低、行业整体形象较差,多数保险专业学生不愿意从事此类工作,而他们中的很多人又无法在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进入其他行业。学生的择业也影射了保险实务界的尴尬局面,提醒保险教育界,注重行业各类岗位宣讲,让学生提前进行职业定位,提高成功几率。

(三)心理素质不高

保险行业严峻的就业形势,给毕业生带来了极大的心理压力,也使部分学生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心理问题。许多学生面试时多次遭遇拒绝,自信心和自尊心就会受到严重打击,对自己全盘否定,以后就不敢再去找工作,只等着父母和亲朋好友的四处奔波。还有部分毕业生自持优秀,挑三拣四,错失良机。这些行为与学生的心理素质均有密切关联。在就业时,同学们应对自身的能力和水平有一个客观的、综合性的评价,对就业过程中可能遭遇的种种情况作出合理预期,始终保持稳定平衡的就业心理状态,在考试、面试中发挥出个人的最好状态,成功就业。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是社会主义建设中一支高素质的生力军,政府和学校历来都重视毕业生就业问题。在保险专业教学过程中,关注保险行业人才需求的动态过程,探索教学定位与就业的协调发展是值得持续研究的重要课题。

三、保险教学与就业协调发展的方略

(一)调整教学定位,端正就业观念

目前我国多数高校保险教育定位为实务型,充分面向市场的教学定位,在教学中密切保险市场人力需求,并在授课内容中体现。如我校保险专业学生在大一入学时就开展了专业导论课程,其中有个专题是就业,让刚跨入“象牙塔”中的莘莘学子,初步了解专业发展和就业竞争,制定大学学习目标,明确就业方向;此外在专业课程教学中,补充保险行业发展及就业趋势内容,加强学生对就业的理解;在就业指导课程中,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增大创业教育的力度。我校保险教学中还注重和企业合作,签订实习基地,聘请保险行业资深高管为外聘教师,发挥教育合力,整合本地保险企业资源,实现以教学促进就业。

(二)分类培养,明确定位

保险行业对于人才需求的多样化和学生个性化的存在,使得教学定位中必须要贯彻分类培养的思路。把学生按素质、兴趣、潜能进行分类,再联系合作公司,为其定向培养的讲师、核保员、理赔专员、保险营销员,学生在假期去公司定岗实习,锻炼实务操作能力。“订单式”的培养降低公司的人事成本,也是促进就业的良好方式。分类培养把保险实践活动引入到教学工作中,以实践内容完善教学工作,让教学与就业互相促进。对想深造的学生,可组成考研小班,由指定教师进行专业指导,提高考研成功的概率。分类培养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紧跟保险市场的人才需求变化,实现教学与就业的协调发展。

(三)鼓励辅修学习,拓展就业渠道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当高校人才供给与保险企业需求形成一种良性均衡的时候,资源的有效配置则实现了教育的帕累托最优化。但现实是,供需同步快速增长的背后,保险人力资源的矛盾难以化解:保险行业提供的职位集中在是保險代理人岗,而绝大多数学生不愿意从事这一职业。为满足学生进入其他行业的需求,在学生修满一定学分以后,鼓励辅修或选修其他课程,取得辅修或第二学位,实现保险教学与其他专业对接,复合型的知识结构能增强学生就业能力,拓展就业渠道。

我国保险业进入了深度开放后的转轨发展时期,保险业的良性发展不仅需要经验丰富的专家,也需要有活力的青年在为行业发展添砖加瓦。我国保险专业培养应该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学校培养为基础、个人实践为补充的教育模式,通过保险教学定位的调整优化,真正解决当前高校保险教育中存在的疏漏,为学生创造就业优势,缓解就业压力。

参考文献:

[1]韦生琼,兰虹.新形势下保险专业本科培养目标定位及实现途径[D].第五届中国保险教育论坛论文集(下),2009.

[2]李俊青.大学生就业心理问题的分析与干预[J].教育与职业,2010,(5).

[3]冯文丽,赵凯.我国保险人才供求的“两难矛盾”及保险教育创新[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9,(23).

[4]杨泽云,刘箐川.中国保险教育的发展[J].网络财富,2008,(12).

保险理赔的相关知识发展与协调 第5篇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保监会关于征求对《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再保险公司:

近年来,随着国内直保市场的高速发展,再保险市场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再保险为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快速发展提供稳定的风险保障和承保能力支持,已成为国内保险公司风险管控的主要手段。然而,起步较晚的中国再保险业在技术储备和人才储备方面明显滞后于再保险业务发展的需要,加上保险公司对再保险认知上的偏差,导致在目前国内再保险实务中依然存在不规范和不合理的现象和做法。为规范国内再保险市场,促进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我会起草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公司从以下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管理规范》结构方面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是否存在结构不合理、不准确、不全面的地方,请提出具体的完善方向和建议。

二、《管理规范》内容方面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具体内容中是否存在不全面、遗漏的地方,是否存在不准确甚至是错误的地方,请对需要修改、完善和调整的内容给出具体建议。

三、除以上提到的结构和内容外,如有其它方面的建议也请同时提供。

请你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前将相关书面意见报至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并将电子版同时发送至联系人的两个邮箱。

联 系 人:张 勇

联系电话:010-66286612

电子邮箱:reinsurance@circ.gov.cn

yongzh676@yahoo.com.c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 为规范国内财产再保险市场,加强对财产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和引导,实现国内财产再保险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范所称直接保险,也称原保险,是相对再保险而言的保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

本规范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以下简称临分),是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本规定所称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1.3 本规范所称再保险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人;本规范所称再保险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本规范所称分出业务,是指再保险分出人转移出的保险业务;本规范所称分入业务,指再保险接受人从其他保险人处接受的保险业务。

本规范所称再保险经纪人,是指接受再保险分出人委托,基于再保险分出人利益,为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办理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机构。

1.4本规范适用主体为国内财产保险公司。

2、再保险战略管理

2.1 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规划,设定再保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公司总体分出比例的目标区间和制定公司的再保险预算。

2.2 财产保险公司应界定再保险安排和再保险管控的关键节点,设定公司内部再保险管理的权限分工。

2.3 财产保险公司应在综合考虑重损承受意愿,财务实力,业务组合平衡性的基础上确定各产品线的“每次事故最大自留额”(以保额为基础)。

2.4 财产保险公司应重视并加强风险累积责任的管理,并建立风险累积责任的识别和管理原则(地区行业险种)。

2.5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再保险接受人的选择原则,包括对资信的审核以及资信风险分散度(单一再保险接受人接受限额)的考量原则。

2.6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再保险资产可摊回性的评估原则。

2.7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再保险信息的内部报告以及外部披露流程;

2.8 财产保险公司应确立再保IT系统的建设与完善目标,并组织实施。

3、再保险运营管理

3.1 合约分保业务的运营管理

3.1.1 合约分保业务部门及人员设置

财产保险公司设立专门的职能部门管理合约分保业务,并配备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3.1.2 合约组建/续转

财产保险公司在综合考虑公司业务构成、风险状况、累积责任、资本金、净资产、市场战略等因素的基础上,组建/续转再保险合约。合约最终条件是再保险双方自由洽商的结果,但合约条件不应违背法律法规和行业的通常做法。

比例合约组建/续传过程中,要重点关注并确定:分保范围、合约类型、合约期限、承保能力、事故限额(再保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引入该条款及确定责任限额的大小)、分保手续费、账务条款、除外责任、错误与遗漏、合约报表、合约的修改与终止、未满期保费和未了责任的处理、区域范围、司法管辖和仲裁等。

非比例合约组建/续转过程中,要重点关注并确定:起赔点、最高保障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层情况、费率(购买成本)、责任恢复次数、合约的类型(险位/事故/赔付率)、事故超赔中每次事故的定义等。

3.1.3 合约安排

财产保险公司在再保合约条件确定后,选择适格的再保险接受人积极安排分保,避免分保不完全(再保险接受人确认接受份额之和小于100%)、合约责任自留情况的出现。分保不完全时,财产保险公司合约自动承保能力为合约完全分保

时的承保能力乘以分保完成比例,未分出部分的承保能力不视为财产保险公司有效的合约承保能力。

为避免再保险信用风险过于集中于单一或少数再保险接受人,财产保险公司应对单一再保险接受人的再保险份额进行额度管理,降低风险的集中度,提高分保的安全性。

3.1.4 再保业务的日常管理

再保业务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分保账单的编制、签发和签回确认;分保余额结算;应收款管理;报表报送;赔案管理;档案管理;业务统计分析等。

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合约约定或公司内部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1.5 IT系统的开发与完善

IT系统是再保险业务开展的重要保障,分保账单、结算、统计分析等所有工作都需要IT系统支持,财产保险公司应开发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再保险IT系统。

3.1.6 应收账款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分保应收账款的管理,严控分保应收账款的规模和期限,避免分保应收账款引起坏账损失,资金成本和管理成本的增加,甚至引起公司偿付能力的下降。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规范、有效的催收制度来解决长期分保应收分保账款问题,可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以及电话方式进行催收,必要时可采取法律手段,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追讨。

财产保险公司需与再保险接受人定期核实分保应收款项,确保诉讼的时效性。

3.1.7 合约结清

合约再保险双方按照比例再保险合约的约定及时结清合约。

在自然结清方式下,财产保险公司可选择所有未到期责任结束后结清合约或与再保接受人协商一致提前结清合约。

在协议结清方式下结清合约时,再保险双方应制定公平、合理的结清方案,特别是保费、未决赔款的结清比例要符合实际情况。

3.1.8 账单及结算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按照再保合约条件约定进行账单编制、签发、确认归档、余额结算等。在操作过程中,再保险双方都应按照再保险合约的约定做到及时、准确。

账单及结算管理涉及公司间的资金流动,财产保险公司应为财务管理建立严格、规范的授权体系。

3.1.9 赔案管理

赔案管理包括普通赔案管理和大赔案管理。普通赔案赔款的摊回直接在合约账单中完成;大赔案在合约估计损失超过合约约定发送损失通知金额时,分出公司及时向再保险接受人发送出险通知,根据再保险接受人的需求提供有关赔案资料并配合其开展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

赔款达到合约约定现金赔款要求时,分出公司可向再保险接受人发送现金赔款通知,要求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现金赔款,在赔款资料准确全面、保险责任成立和最终保险损失不小于现金赔款金额的前提下,再保险接受人应在收到现金赔款通知后按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在约定的时间内予以支付。

对存在追偿可能性的保险事故,分出公司应积极向责任方进行追偿,及时把追偿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追偿成功后,分出公司应把属于再保险接受人的追偿款返还给再保险接受人。

赔款摊回适用“共命运”原则,即在分出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尽职厘定损失的前提下,分出公司的理赔决定自动适用于再保险接受人。但合约明确约定再保险接受人不承担责任的赔款除外,坏账、公司倒闭等财务风险除外。

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应严格按照分保比例计算再保赔款摊回金额,不应在摊回赔款时再次调整包括分保比例在内的分保方案;非比例再保险中,若事故/巨灾持续时间超过合约中对一次事故/巨灾的约定时间,分出公司摊回时要选择合适的事故/巨灾时间段,对选定时间段外发生的保险损失,不应进入合约进行摊回。

3.1.10 未决赔款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及时、准确地统计再保险业务的未决赔款数据,并把有关数据按再保险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供给再保险接受人。

财产保险公司应提高未决赔款数据的准确性和降低数据的波动性,不应人为操控未决赔款数据来改变或暂时掩盖合约业绩的真实情况。

3.1.11 数据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重视和加强再保险合约业务数据管理,特别是保费数据、已结赔款数据、未决赔款数据、巨灾损失数据、修改或变动数据等。

数据管理中遵循“准确性、可查性”的原则。在“准确性”原则下,财产保险公司建立多级复核制度和对应的责任制度,保证每一数据的准确性;在“可查性”原则下,财产保险公司对每一个数据形成的原始数据都进行记录,具有复杂计算过程或公式的数据对过程或公式也应记录。

财产保险公司应重视和加强再保险合约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如分保数据的变化趋势、累积责任等,从数据变化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管理优化。

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再保险业务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向监管机构上报有关业务数据;按照再保险合约的约定,向再保险接受人提供有关业务数据或业务报表。

3.1.12 档案管理

再保合约业务档案管理主要涉及合约文本、账单、赔案资料、往来传真、邮件、电话记录等,管理中做到全面性和规范性,以保证在人员、机构变动或外部、内部审计时有案可查,保持业务的连续性。

全面性是指与业务相关的资料都要有保存,包括日常电话往来也应进行电话记录;规范性是指应为业务档案的归档、查询建立科学合理的档案制度,保证归档合理、查询快捷。

3.1.13 合约使用指引

财产保险公司根据合约的最终条件,制定与再保险合约相匹配的“合约使用指引”或“承保指引”,指导承保部门合理、有效地使用再保险合约。

比例再保险合约“承保指引”主要内容包括:合约保障的险种、除外责任、自留额、险种的自动承保能力、特殊申报、出险通知规定等。对续转的再保险合约,需对当年合约条件发生变化的地方作出说明,避免承保部门出现经验性错误。

非比例再保险合约“承保指引”主要内容包括:保障险种范围、起赔点和责任限额、除外责任、出险后如何摊回等。

财产保险公司应结合承保指引对承保人员进行合约再保业务知识培训。

3.1.14 合约使用监督

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再保合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避免错误使用合约情况的出现。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自留额使用是否正确、合约承保能力选用是否正确、分保比例是否正确、危险单位划分是否正确和风险等级划分是否正确、赔案资料是否真实完备、赔款摊回金额是否正确等。

3.1.15 调整保费

在非比例再保险合约中,若合约保费采用调整保费的形式,合约到期后,财产保险公司按照合约约定和公司业务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合约保费,向再保险接受人编送调整保费账单并安排余额结算。

3.1.16 渠道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选用适格的再保险接受人和经纪人建立合理、可靠的分保渠道,保证合约分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3.1.17 业务安全

财产保险公司在保证合约分保业务安全的基础上选择适格的再保险接受人。重点关注再保险接受人的信用评级、偿付能力、资本金等。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分保业务安全应急机制,保证再保险接受人出现偿付能力突然恶化等紧急情况下合约分保业务的安全;在再保合约条件中,应引入合约终止/中止条款,对再保险接受人出现紧急情况时合约再保险责任的承担做出明确的规定。

3.1.18 危险单位划分

财产保险公司以危险单位为基础使用比例再保险合约时,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颁布“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保险标的和险种,财产保险公司按照有关划分方法指引划分危险单位,对未颁布“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保险标的和险种,财产保险公司结合标的风险状况和行业通行做法,科学、合理地划分风险单位。同时,最后划分的结果应与财产保险公司每年向保监会报备的划分方案保持一致。

财产保险公司不应出于再保险安排的需要,不顾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而随意划分危险单位。

3.1.19 风险等级划分

使用浮动自留额的比例再保险合约,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确定的风险等级划分方法或再保险双方共同商定的方法来划分标的风险等级。财产保险公司不应随意划分、变动标的的风险等级。

3.1.20风险累积责任

财产保险公司应重视、加强自留累积责任的识别,特别是巨灾风险的暴露情况,采用包括再保险在内的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工具来管理和转移累积责任风险,把自留累积责任控制在可承担的范围内。

3.1.21合约责任履行

合约分保业务中,再保险双方严格按照合约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保费支付、赔款摊回、账单签发确认、报表报送、技术支持等。任何一方不应以自身的原因为理由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除非此种行为得到对方认可。

3.2 临分业务的运营管理

3.2.1 临分业务部门和人员设置

财产保险公司应配置专门的业务人员安排、管理临分业务,并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设定专门的临分职能部门。

3.2.2 临分需求识别

逐笔安排的临分业务管理成本较高,财产保险公司应正确识别自身的临分需求,对确有临分需求的业务进行临分安排。

财产保险公司需要办理临时分保的情况主要有三种:比例再保险合约提供的自动承保能力不足,需要额外承保能力的业务,主要为高保额大型商业风险业务;比例合约虽然提供自动承保能力,但由于保额过低未进入比例合约,成为财产保险公司全部自留的业务,主要为高风险的小保额业务;三是比例再保险合约不提供自动承保能力的业务,主要为高风险类业务。

3.2.3 分保安排

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再保险接受人安排临分,也可通过再保险经纪人进行安排。

安排临分业务时,应当遵照“合约优先”的原则,即凡是超出该类别风险常规最大自留额,且符合合约保障条件(通常指比例合约)的业务,均应将超出上述自留额的风险责任,按照相应的合约管理规定优先办理合约分保,超过最大自留额与合同提供最大承保限额之间的部分应全部进入合约。

临分业务的安排应在保单或暂保单起期前完成。如因特殊情况,上述安排过程无法在保单或暂保单起期前完成,财产保险公司应确保在该项目保单或暂保单起期之时,净自留保额不超过公司规定的该类别风险的最大自留额。

临分安排是否完成,以再保险接受人对分保业务的书面确认为准,财产保险公司应要求再保险接受人签回分保条并归档。对于通过经纪人安排的临分业务,财产保险公司应要求经纪人提供再保险接受人对于该笔业务的书面确认,并核对经纪人安排的分保条件与财产保险公司拟定的分保条件是否一致。

临分业务如发生批单修改,财产保险公司应在原再保险接受人确认同意批单修改后方可进行。否则,财产保险公司要自留批改后的保险责任或进行新的再保险安排。

3.2.4 渠道管理

临分业务有很强时效性要求,可靠的渠道管理是临分业务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稳定、可靠的再保险临分经纪人和接受人渠道;建立临分接受人信息库,充分了解他们对临分业务的风险偏好,做到安排临分时有的放矢。

引入多家再保险经纪人,与具有广泛渠道优势的经纪人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临分业务渠道管理中,偿付能力和结算的可靠性应成为考虑的重点,保证临分业务的安全。

3.2.5 正式分保条和账单编送

临分完成和正式保险单签发后,临分安排人员根据最后保险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以再保险接受人份额确认日期或保单起期日期晚者开始计算)向再保险接受人签发正式分保条和账单,并要求再保险接受人收到后签回一份副本。

对于通过经纪人渠道安排的分保,若再保接受人的正式分保条和账单由经纪人编送,财产保险公司应对分保条和账单中的有关条款及数据进行核实,保证与原始保单和分保安排时确定的条件一致。

3.2.6 临分业务账单及结算管理

临分业务账单及结算管理包括临分账单的编制、签发、确认归档、余额结算等内容,在操作过程中要做到及时、准确。

财产保险公司在开展临分业务的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应收、应付结算的及时性问题,做到单笔业务按分保约定及时结算。

3.2.7 临分业务赔款管理

临分业务的赔款管理包括出险通知编送、赔款账单编送、赔款摊回和配合再保险接受人查勘等。

发生赔案,无论损失大小,财产保险公司应在赔案发生后立即通知再保险接受人(发送出险通知),向再保险接受人及时知会理赔工作的进展并提供赔案有关资料,并在再保险接受人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情况下,给予积极配合。对于损失金额较大的赔案,理赔进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应就理赔方案与再保险接受人进行积极沟通并达成一致,避免因再保双方理赔意见不一致导致结案后赔款摊回困难。

3.2.8 临分业务数据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按照“准确性、可查性”的原则管理临分数据,做到每笔业务的分保比例、每个接受人的接受比例、分保手续费和批改变动等数据准确无误。

财产保险公司应为临分业务建立良好的IT支持系统,不仅能记录临分业务的分保、变动、结算等情况,还能进行临分业务的统计分析。

3.2.9 临分业务档案管理

参见合约管理中档案管理部分。

此外,临分业务中途批改变动情况较多,如延长保险期限、调整保险金额等,有关资料都应以书面形式归集到对应业务档案中去,保证临分业务档案的完整性。

3.2.10 临分业务再保险接受人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选择适格临分再保险接受人,确保临分业务的安全性,具体包括临分接受人的信用评级、偿付能力、资本金和商誉等。

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临分再保险接受人的风险偏好管理,建立临分再保险接受人风险偏好数据库,对不同的临分业务寻求有效的临分再保险接受人,提高临分效率。

3.2.11 业务取消

对于确需取消的临分业务,分出公司应及时通知再保险接受人,并完成取消业务操作的相关事宜。

对保险期限已经结束的临分业务,分出公司不能取消分保。

3.3 分入业务管理

分入业务是财产保险公司了解市场、参与业务的渠道之一,同时业务风险较高,财产保险公司应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审慎开展分入业务。

财产保险公司参照分出业务来管理分入业务,做好分入业务再保险合约条件评估、财务结算、风险控制等工作。

财产保险公司应本着审慎的原则,严格审核临分分入业务的承保条件,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工作,重点是保费充足性分析。

3.4 业务考核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再保险业务考核指标体系,每业务年度至少考核一次,对存在问题进行及时纠正。

财产公司可参考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基本考核指标》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考核指标体系。

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结果应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4、再保险资信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从再保险接受人客观上的偿债能力和再保险接受人主观上的偿债意愿两个方面建立再保险资信管理体系。

管理对象包括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

4.1 再保险接受人资信管理

再保险资信管理的核心是对再保险接受人进行信用分析和信用等级评估,通过对所有相关财务及非财务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得出对再保险接受人的偿债能力评估。

再保险接受人资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再保险接受人信息的收集和资信调查,确保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及时;资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资信评估,可以通过第三方评级机构评级和财产保险公司自身独立评估结果来考量;建立再保险接受人分级名单,在符合监管部门对选择再保险接受人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资信评估的结果建立自己的再保险接受人名单,并根据实际监控的情况不定期更新。

财产保险公司通过自身积累信息或第三方获取的信息对再保险接受人主观偿付意愿进行评估,通常采用结付记录进行分析,停止与客观具有偿付能力而主观不具有偿付愿意公司的业务往来。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中应收分保准备金和应收分保账款的资产认可与再保险接受人的偿付能力密切相关,财产保险公司应充分考虑再保险安排的有效性(包括对再保险合约条款的审核),对再保险接收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细致评估,避免因再保险接受人资信问题对公司偿付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4.2 再保险经纪人资信管理

对再保险经纪人资信管理参照再保险接受人资信管理进行。

为降低再保险经纪人的资信风险,可在再保险合约中引入“再保险中介条款”,将再保险经纪人的资信风险完全转移给再保险接受人承担。该条款最终采用与否,可由再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4.3 紧急情况处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应急预案,应对再保险接受人资信出现问题或偿付能力突然恶化等紧急情况下的风险保障缺口问题。

5、再保险业务经营与管理审计

财产保险公司定期对再保险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和步骤。

审计形式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每业务年度至少审计一次。

基本审计内容可参考附件2《再保险业务审计》。

附件:

1、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基本考核指标

2、再保险业务审计

附件1: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基本考核指标

1、比例合约基本考核指标

(1)合约条件与业务需求的匹配度

匹配度指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各险种的净自留额是否符合公司需求;

②各险种的合约自动承保能力是否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③有合约分保需求的险种是否都已得到合约保障。

(2)财务指标的合理性

财务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分保手续费情况:主要看分保手续费是否与分出业务赔付业绩相匹配,若是浮动分保手续费,应关注预付分保手续费、最高分保手续费、最低分保手续费和浮动方式四个方面;

②纯益手续费情况:又称盈余手续费,是指再保险接受人为鼓励分出公司谨慎地选择原保险合约所承保的风险,在其取得纯益基础上付给再保险分出公司一定比例的报酬(即纯益手续费率)。具体确定时要关注纯益手续费率的高低、需要扣除管理费用的高低、开始计算的时间和计算的方式四个问题。

③损失分担条款:该条款是在坚挺的再保险市场或再保险合约业绩不佳的情况下,再保险接受人为保护自身利益,促使分出公司改善合约业绩,对于某个期间内的损失(期间起点一般为合约的亏损点),要求再保险分出公司也承担一定比例。

④损失率封顶条款:该条款是针对业绩持续恶化、再保险接受人损失较大且短期内不可能明显改善的合约而制定的。再保险接受人为把新合约损失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对合约中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损失率规定了一个最高值,对于超过该损失率部分的损失,再保接受人不承担责任,完全由分出公司自己承担。

⑤账单周期(通常为季度)、账单提供时间、结算时间。

(3)结算的及时性

结算及时性包括应付款项结算及时性和应收款项结算及时性,可以用对应的结算周期来衡量。

应付款项结算周期=实际付款日期–余额应付日期

应收款项结算周期=实际收款日期–余额应收日期

这一指标再保险双方都应控制在合约规定的时间以内,同时还要符合监管要求,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规定,若超过60天,则应收款项将不作为100%认可资产看待,对公司的偿付能力会产生负面影响。

(4)渠道的合理性及可靠性

渠道的合理性指财产保险公司既要有直接分保渠道,也要有经纪人分保渠道。

渠道的可靠性指在有分保需求时,特别是在合约条件发展发生重大变化、合约出现亏损或安排临分的情况下,财产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渠道或经纪人渠道获得再保险接受人支持的可靠性。

(5)再保险接受人的合理性

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再保险接受人的资质,具体有评级、资本金、偿付能力情况,满足财产保险公司自身要求和监管规定要求。

②再保险接受人接受成份的分布,单一再保险接受人,特别是境外国际再保险接受人的接受成分不应过高,以降低风险的集中度,提高分保的安全性。

③首席再保险接受人的选用。首席再保险接受人负责与分出公司议定再保险合同条件,其它再保险接受人在综合评价首席再保险接受人资质及其接受成份、合同条件优劣后决定是否跟随。资质良好的首席再保险接受人可为分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再保险解决方案,提供合理的风险管控方案和承保理赔技术支持。实际操作中,一般选择国内或国际知名再保险接受人担任合约首席再保险接受人。

(6)业务处理的准确性

准确性包括数据准确性和执行准确性两个方面。数据准确性指保费、赔款、分保手续费和未决赔款等数据的准确性;执行准确性是指比例合约的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错误使用的情况。在分支机构具有分保权限的公司中尤其要给予高度重视。

2、非比例合约基本考核指标

(1)保障的充分性

充分性包括保障范围的充分性和保障程度的充分性。保障范围指哪些险种和风险得到了保障,哪些险种和风险未得到保障,如非比例合约是险位超赔还是巨灾超赔,巨灾都包括哪些类别;保障程度指非比例合约的起赔点和责任限额,是否已给公司的自留风险提供了足够的保障。

(2)保费的合理性

非比例合约与比例合约相比,一个显著的区别就是财产保险公司需要支付一个明确的成本,即再保险合约的购买价格,其高低是再保双方共同议价的结果,与合同风险暴露情况密切相关,且受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影响较大,财产保险公司应把此价格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3)结算的及时性

参见比例合约考核指标中对应部分。

(4)渠道的合理性及可靠性

参见比例合约考核指标中对应部分。强调的是非比例合约由于对模型、数据有较高要求,经纪人在非比例合约市场中的定价、分保环节发挥着重要作用,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良好的经纪人渠道。

(5)再保险接受人的合理性

参见比例合约考核指标中对应部分。

(6)业务处理的准确性

参见比例合约考核指标中对应部分。区别在于非比例合约使用情况不多,关注的重点是往来数据的准确性。

3、临分业务基本考核指标

(1)安排的及时性

临分业务的安排有很强的时效性,可以用单笔业务安排周期和平均业务安排周期来考量。

单笔业务安排周期=安排结束的时间-提出临分需求的时间

平均业务安排周期=单笔业务安排周期之和/临分业务数量

(2)安排的充分性

临分安排由于受分保条件的影响,不是每笔业务最终的分保比例都能达到公司临分需求,分保不完全的情况时有出现,可用安排充分性指标来考量分保完成情况。

(3)费用的合理性

每笔临分业务的分保手续费都不尽相同,随分保业务保险条件的差异可能高于、等于或低于业务的获取成本。从合理性来看,通常分保手续费不应低于业务的获取成本,具体的考虑指标有以下三个:

①单笔业务分保手续费低于获取成本的比率=分保手续费低于获取成本的临分数量/总临分业务数量

②险种平均分保手续费率=险种总分保手续费/险种总分保保费

③临分业务平均分保手续费率=临分总分保手续费/临分总分保保费

该指标主要针对比例临分业务;后两个指标结果需与对应实际成本做比较。

(4)方式的合理性

临分也有比例分保和非比例分保(购买超赔)两种方式。在以获取承保能力为主要目的的临分中,比例分保较多;在以转移自留风险为主的临分中,比例分保和非比例分保都可以考虑,采用何种方式取决于原保险条件、临分市场的接受度和财产保险公司自身的成本控制。

(5)渠道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参见比例合约考核指标中对应部分。强调的是,临分业务对渠道要求更高,财产保险公司、特别是存在大量临分需求的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合理、可靠的临分渠道。

(6)结算的及时性

参见比例合约考核指标中对应部分。

(7)管理的规范性

临分业务管理的规范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分保安排的规范性

②账务管理的规范性

③结算管理的规范性

④档案管理的规范性

⑤赔案管理的规范性

(8)业务处理的准确性

临分业务处理的准确性包括数据准确性和执行准确性两个方面。数据准确性指分保比例、分保账单、赔款摊回等数据的准确性;执行准确性是指除数据外,是否存在执行中的错误行为,如账单寄送错误,归档错误,正式分保条编送错误等。

附件2:

再保险业务审计

再保险业务审计涉及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制度建设及职权分工审计

1、管理规定审计

(1)是否在再保险管理部门职权管理范围内制订专门的业务管理规范、操作指南、业务流程图等;

(2)各项业务管理规定是否健全、明确、合理、有效;

(3)对分公司落实总公司规定及执行情况有无监督检查措施。

2、职权分工审计

(1)人员职权分工是否明确、合理,有无内部组织结构图等;

(2)人员分工有无复核等监督制约措施;

(3)未有明文规定事项,有无沟通请示等临时处理措施。

(二)业务经营与管理审计

1、时效性审计

(1)是否严格要求分公司按照业务规定期限上报保单、批单等承保业务数据及资料;

(2)是否严格要求分公司按照业务规定期限上报相关业务赔案资料及数据;

(3)是否严格要求分公司按照业务规定期限更新上报相关未决赔款数据;

(4)是否严格按照业务管理规定期限及时安排分保,包括对外申报或通知、催促提醒对方确认以及对分公司的信息反馈时间等;

(5)是否及时对外(向再保险接受人)通知有关承保、赔案等信息并定期更新相关数据;

(6)对再保险接受人的问询(来函来电)是否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2、业务管理审计

(1)有无采取措施,核查分公司上报数据信息与原始信息数据是否一致,包括承保条件、批改情况以及赔款等信息资料;

(2)分保安排时采集的基础数据与承保条件是否与分公司上报情况保持一致;

(3)有无未批准的超自留额业务未办理分保,检查超自留业务是否符合有关业务规定及相关部门及领导签批。

3、单证及数据管理审计

(1)是否按照业务要求审查分公司上报业务资料是否齐备,业务数据与书面单证是否对应一致;

(2)分保安排有无相关再保险接受人确认分保比例、条件等书面材料;

(3)是否按照业务管理规定及时编制处理相关账单及数据;

(4)是否按照业务规定向再保险接受人提供相关业务单证资料,以便资金账务顺利结算。

(三)业务授权及其监督管理审计

1、业务授权审计

(1)对下级公司有无特定业务授权、转授权以及有无授权业务操作规范;

(2)对下级公司有无临时性业务授权及操作规范。

2、授权监管审计

(1)对下级公司授权是否适度、明确,有无定期评估制度及相关处理措施;

(2)是否掌握授权业务相关信息以及是否实现对下级公司授权业务进行即时或定期监控。

(四)IT技术应用及数据管理审计

1、系统建设审计

(1)是否全部业务已通过程序自动处理;

(2)运行业务系统功能是否完善,可否满足工作基本需求。

2、数据管理审计

(1)未实现自动处理的业务,如何实现对手工数据、手工账单的汇总统计等,有无制度规范予以明确;

(2)有无业务数据统计制度以及统计数据是否准确、及时。

(五)账务处理及结算审计

1、内部往来审计

(1)内部账单及数据签收与结转是否规范、及时;

(2)内部账单流转中是否进行了账单审核及复核。

2、外部往来审计

(1)外部资金结付是否准确、及时;

(2)对长期应收款是否建立催收管理制度;

(3)对可能出现的呆坏帐以及业务提前结清等有无相应处理制度及措施;

(4)与外部结付联系是否畅通以及是否定期与外部核实对帐。

(六)档案管理审计

1、业务单证审计

(1)业务有关单证有无签章、各项文书资料是否齐备;

(2)业务卷宗是否按照要求归档并按期保存。

2、数据备份审计

(1)业务数据有无备份;

保险理赔的相关知识发展与协调 第6篇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所属类别:部委行业规章

发布日期:1996-06-06关键字:

【阅读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现对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二、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保险理赔的相关知识发展与协调

保险理赔的相关知识发展与协调(精选6篇)保险理赔的相关知识发展与协调 第1篇公司诉 讼理由是什么?财产证明格式及翻译相关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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