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资金合同范文
借贷资金合同范文(精选8篇)
借贷资金合同 第1篇
信托资金借贷合同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
保证方:________________签约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________按季收息,利随本清。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五、借款期限
借款时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____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自己的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账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八、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________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账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计算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存款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需要将借款展期,应在借款到期前五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九、其他
除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 1
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双方协议的附加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的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________份,报送________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____________(公章)借款方: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签章)法定代表人:(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保证方:________(公章)账号: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签章)
文书要点
信托资金借贷合同,是指受托方(信托投资公司等)与借款方就信托资金借贷事宜协商达成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格式为参考文本。
信托贷款的一般程序主要是:第一,借款单位向金融信托机构申请信托贷款,填写“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申报书”,并逐项填写“信托借款申请书”。第二,金融信托机构经审查后同意发放信托贷款,应与借款单位签订信托资金借贷合同,约定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等。第三,在贷款使用期间,金融信托机构应随时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信托贷款具有灵活、方便、及时的优点。信托贷款是一种综合性贷款,它既不受地区限制,也不受行业限制,贷款对象可由金融信托机构自主选择。信托贷款的对象比较广泛,凡工业、商业、交通、物资、建筑、外贸行业、服务业、科研单位、三资企业及乡镇企业,只要用途正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均可作为信托贷款的对象。而银行贷款,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要受到基本分工的制约。信托贷款的种类齐全,各种期限、档次和用途的贷款均可办理,方式灵活。另外,由于金融信托机构在经营决策上自主,审批程序简便、迅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规定》,信托贷款的种类分为固定资产信托贷款和流动资金信托贷款。
固定资产信托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以技术改造为主的固定资产项目。这些项目必须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扶持的部门和行业或属市场急需的短线产品项目及有较好出口创汇前景的行业。
流动资金信托贷款,又叫临时周转信托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借款单位为适应市场变化临时增加的短期周转资金贷款和其他用途正当、还款有保证的临时性垫款。贷款期限一般在半年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
特别提示
信托资金借贷合同的主要内容有:贷款种类;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及计算方式;借款期限;保证条款及违约责任等。
信托资金借贷合同在签订时要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并须订立如下条款:①贷款种类;②借款金额,用大写注明;③借款利率及计算方式;④借款期限;⑤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⑥保证条款;⑦违约责任,主要是贷款方未及时提供贷款的责任,借款方非正当使用贷款的责任及未按期还款的处罚;⑧合同变更、解除。另外,如有附件也应在合同中注明,如保证合同等。合同生效及失效也须约定。最后,借贷双方及保证方均须在合同中签章,以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
借贷资金合同 第2篇
合同编号:
贷款方:___
借款方:___
双方共同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并签订此合同。
第一条根据(项目计划批准机关及文号)
批准借款方(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自筹万元,其它万元,向贷款单位申请(贷款种类)
贷款万元。
第二条贷款方根据借款方以下借款用途同意贷款
万元。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贷款方按照各项贷款办法规定的利
率档次、计算时间,向借款方计收利息。借款用途:购置设备台(套)万元;
土建平方米万元;
其它万元。
第三条贷款方保证在核准的贷款额度内,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供应资金,如因本身责任,不能按时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由 贷款方按本项贷款利率档次加付%
第四条借款方保证按照如下期限归还本金:年月万元、年月万元、年
月万元、年月万元、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第五条借款方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双方同意按有关规定,用下列资金还款:
1.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所得税前利润万元,2.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税金万元,3.自有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和生产发展基金)
万元,4.新增固定资产折旧万元,5.贷款项目交主管部门的费用万元,6.其它资金万元。
第六条贷款方有权监督借款方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设计方案和合同规定使用借
款,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和借款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或停 止借款,并对挪用的贷款部分加收利息%。
第七条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由保证人或担保单位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经借款方、贷款方、保证方签章后生效,至此项借款本息全部还清后终
止。合同正本三份:借款方、贷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报送人民银行一、二级 分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
借款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签章)
贷款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签章)
保证人(单位)(公章)
签订日期:____
签订地点:____
颁布 单 位: 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借贷资金合同 第3篇
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我国大致可分为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中部欠发达地区和西部不发达地区。在不同地区,农村产业结构、农户经济收入、思想观念、行为偏好,以及农村金融体系等都有较大差异,因此农户资金借贷需求和供给必然各有特点,不可一概而论。基于以上认识,结合2009年笔者和研究生对经济发达的县级市浙江温岭市农户资金借贷实地调研收集到的资料,本文着重从供给角度对当地农户资金借贷状况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经济发达地区农村金融创新提供政策建议。
温岭市是地处浙江东南沿海的一个县级市。该市在2008年度第八届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评比中居百强县市第14位,中小城市综合实力居全国第32位。2008年该市实现人均生产总值40 728元,是同期全国人均生产总值的1.8倍,在浙江省也是名列前茅[1]。2008年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0 354元,远远超过同年4 761元的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而浙江省以农民人均纯收入9 258元连续24年位居全国各省区第一位[2]。以上统计数据显著地表明温岭市属于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我们认为该地区农户借贷资金的供给将能较好地反映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现实状况,这也是本次调研我们选取浙江温岭市为调研地的出发点。
本次调研我们采取实地走访、座谈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形式来获取有关资料和信息。对银行信贷供给这部分资料,我们主要通过对中国人民银行温岭市支行、温岭农村合作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温岭市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温岭市支行的走访来获得;对民间借贷发展状况和农户资金借贷需求这部分资料,我们主要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并通过和相关镇政府有关人员的座谈和对部分农户的走访来获得。实际调研中,我们向当地600户农户发放了调查问卷。具体来说,我们选取了温岭市的工业强镇大溪镇、现代农业镇箬横镇和传统农业镇坞根镇,分别向各镇农户发放问卷200份。经统计,大溪镇实际回收149份,有效问卷133份;箬横镇实际回收174份,有效问卷124份;坞根镇实际回收194份,有效问卷122份。此外,为便于问题的分析,本文将农户分为两大类,即传统农户和非传统农户,其中非传统农户具体包括专业种植和养殖户、经营与服务性农户、半工半农型农户和非农农户。问卷调查涉及的379户有效样本农户中,上述各类农户的占比依次为8.1%、7.7%、31.2%、44.5%、8.5%。
二、 农村合作银行的信贷服务创新及其对农户的信贷资金供给
(一)农户借贷资金的供给主体
伴随温岭市经济的发展,当地银行体系逐渐趋于完善。截止2009年3月底,全市拥有各类银行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约160家,初步形成了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互相促进、协调发展的银行体系。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当地商业银行的经营普遍带有明显的商业性目的。基于农业所具有的弱质性特点,多数银行不涉及农户贷款[3]。第二,加快邮政储蓄银行改革进程。邮政储蓄银行贷款业务发展中首先可以依托的是其网点众多这一优势,其次是拥有较大规模的邮政储蓄资金。因此,通过引导邮政储蓄资金来增加农户信贷投入有很好的基础,关键在于相关制度和政策的完善。
2. 加大经济发达地区农村金融开放力度,尝试发展新型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经济发达地区民间资金充裕、投资渠道比较有限,但是受到现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的设置中对主发起人有严格限制的约束[4],村镇银行难以大规模推广,且该设置模式对解决民间资金的投资去向问题起不到作用[5]。因此,为充分利用民间资金充裕这一优势,建议进一步放宽经济发达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允许设立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并承担无限责任的小型商业性金融机构。
3. 加强经济发达地区农户贷款担保体系建设,有效解决农户贷款担保难问题。农业政策性担保公司的成立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新政为部分农户资金借贷提供了保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户贷款担保难的程度,值得借鉴和推广。然而,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户贷款担保难这一问题也没有得到完全解决,有相当一部分需要贷款的农户依旧为缺乏有效贷款抵押物、难以找到合适担保人等问题所困扰。因此,在经济发达地区银行如何创新抵押贷款品种,有效扩大农户贷款抵押物范围;农业政策性担保公司如何适时增资、如何进行机制创新等问题有待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温岭市统计局.2009温岭概览[Z].
[2]浙江省统计局.2009浙江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
[3]陈明.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金融创新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6):24-29.
[4]中国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课题组.温州模式下银行业创新实践及理论研究[J].金融研究,2007(11):153-161.
借贷资金合同 第4篇
关键词:货币政策;委托贷款;借贷关系;商业银行;资源配置;宏观调整;金融机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6)01-0090-05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规模不断扩大,据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委托贷款余额8.2万亿元,2014年达10.71万亿元。2014年委托贷款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例达到了15.2%,而这一比例在2010年时仅为7.9%。委托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引起了各界的关注。从1995年制定《商业银行法》到2015年《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体现出了监管部门试图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以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的意图。本文从委托贷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入手,通过法律和经济学两个视角的比较,研究委托贷款对借贷关系和社会资金配置的影响。
一、关于委托贷款法律法规的沿革
在法律上,委托贷款是从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中衍生的中间业务。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①是关于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最高法律规范。该法律虽然没有对委托贷款做出直接的规定,但是,商业银行可以“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第3条第2款)”和“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第7条)。”的条款明确了:(1)商业银行是贷款主体,赋予了商业银行贷款的合法性;(2)明确了商业银行在贷款中的权利和义务,这对委托贷款产生了基础性的影响。
1996年8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并实施了《贷款通则》,首次明确了委托贷款是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之一,并把委托贷款界定为“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既明晰了委托贷款业务的内涵,也清晰地界定了委托贷款的行为主体资格及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61条)成为企业之间直接借贷的禁止性规定,强调了商业银行是贷款业务的合法主体,催生了委托贷款业务,也使该通则成为委托贷款业务最直接的法律规范。
在实施《贷款通则》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又陆续出台了《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04)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2001.06)。《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不仅重复了《贷款通则》对委托贷款的界定,而且强调了“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将委托贷款界定为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该暂行规定于2008年经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5号)。
2015年1月16日,银监会对外发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的适用范围、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具体规范。
各商业银行为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各自的“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对委托贷款业务的性质、流程、相关各方的权责、风险控制等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可操作性的规程。
从委托贷款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委托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通过禁止性规定强行介入了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作为受托人起到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资金的“过桥”作用,收取手续费而不承担贷款和信用风险。这样的司法设计是经济学的最优吗?对借贷关系和社会资源配置会产生什么影响呢?
二、委托贷款对借贷关系的影响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贷款业务实质是就资金使用权转让的一种交易,贷款方和借款方构成直接交易的主体,而委托贷款也是资金使用权的转让行为,为资金从盈余方流向短缺方提供了一种金融工具[1](钱雪松和李晓阳,2013),它可以以合同的方式直接载明双方因借贷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反映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最为直接的信贷关系,所以,委托贷款中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最符合经济学意义的关系应该如图1所示。
在图1中,委托人是提供资金的人,借款人是使用资金的人,两者借贷关系成立的经济学充分条件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有资金融通的需求,以及为满足这种需要双方在贷款利率、用途、期限、还款计划和担保方式等方面达成的共识。如果没有这种需求和共识,借贷关系不可能成立,所以,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委托贷款作为贷款业务只需两者对资金交易达成契约即可完成,没有必要在“贷款”之前增加“委托”环节。如此看来,委托贷款经济学上的信贷关系与现实并不一致[2](张军和金煜,2005)。
信托资金借贷合同 第5篇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____________按季收息,利随本清。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五、借款期限
借款时间自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________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______________作为自己的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八、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____________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计算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存款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需要将借款展期,应在借款到期前五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九、其他
除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双方协议的附加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外币资金转贷款借贷合同 第6篇
在银行以一种外币兑换成另一种外币进行外汇投资时,假如投资本息收入的外币汇率下降,投资的实际收益就会下降,从而蒙受汇率变动所带来的损失。
外币资金转贷借贷合同范本
借款人: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支付_________项目所需外币资金,向乙方申请使用_________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按_________与_________签订的国外借贷协议约定的条款向甲方转贷贷款。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币种、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开立帐户
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帐户和本外币存款帐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还款准备金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及付费等。
第三条 甲方使用借款的前提条件
在具备下列全部条件后,甲方方可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1.“国外贷款协议”已生效并允许支款;
2.本借贷合同已生效;
3.对外签订的有关本“项目”的“商务合同”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
4.乙方已收到甲方送交的,按照“商务合同”规定列明用途的“用款计划表”和“还款计划表”;
5.甲方已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开立有关帐户。
第四条 借款使用
甲方使用借款,应按“用款计划表”列明用款日期提前个营业日向乙方提交“用款单”。乙方自收到甲方“用款单”之日起应在_________个营业日内按用款计划向甲方提供贷款。
第五条 还款资金来源
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_________。
第六条 还款方式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期限内按“还款计划表”偿还借款本息及支付费用,甲方偿还借款,应于约定每次偿还借款本息前_________个营业日将与应还款项等额的资金存入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开立的存款帐户中,以保证按时还款。
第七条 还款币种
甲方应以与借款币种相同的货币偿还借款本息和支付费用。
第八条 计息方式
按照_________与_________签订的“国外借贷协议”的约定,本合同项下贷款采取如下方式计收利息:_________。
第九条 费用支付
本合同项下下列费用由甲方用与借款币种相同的货币向乙方支付:
1.承担费:根据借款的未用金额,按年率_________%支付,自“国外贷款协议”签订日_________天后开始,到每次实际支用贷款日止。在每个付息日与利息同时支付。
2.管理费:按借款总额的_________%支付。自“国外借贷协议”签订后_________天由甲方通过乙方对外一次性支付。
3.转贷费:乙方为提供本贷款收取的转贷手续费为年率_________%,由甲方按尚未偿付的贷款发生额与支付利息相同的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
4.出口信贷项下发生的保险费用,由甲方向乙方如数支付。
5.“国外借贷协议”项下发生的其它费用及国内转贷过程中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按乙方要求支付。
第十条 还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相应费用,由取得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监督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二条 保险
甲方应将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购置的设备在到货、建设和还款期间的风险进行投保。保险金额应不低于乙方贷给甲方全部贷款的本金。甲方投保后,应将保险单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乙方。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2.甲方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本合同约定的用款期限,应在用款期结束前_________个营业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办理延期用款手续。
3.甲方不能按还本付息计划偿付借款本息和费用,需要延长还款期限时,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4.甲方如要提前还款,应提前_________个营业日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双方签订提前还款协议。
5.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解除后,甲方已占用的乙方贷款和应付利息和费用,应偿付给乙方。
6.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或其它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时,最迟应于_________天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等合同(或协议)的研究签订。甲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接受单位、新设单位或其它任何第三者时,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同时,受让人应无条件地遵守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承担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的用款期限提用借款,又未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2项的约定办理延期用款手续,或虽提出延期用款申请,乙方经审查不同意延长用款期限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提供贷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而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时,还应给予赔偿。上述违约金数额,根据违约数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以万分之_________计算。
2.甲方如不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已发放的款项,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收取_________%的罚息。乙方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需要其它金融机构协助扣收的,可商请其它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3.甲方擅自提前归还贷款,乙方可以拒收,并可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乙方支付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应根据违约金数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而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还应给予赔偿,但出现本条第2项、第6项、第7项、第8项和第11项的情况时除外。
4.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期按额偿还借款本息和费用,也未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的约定与乙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和费用时,乙方有权限期和主动追收逾期贷款本息和费用。对逾期贷款,乙方按银行规定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 %的罚息,并可从甲方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费用和罚息。需要其它金融机构协助扣收的,可商请其它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其它条款,或擅自解除合同,其行为无效,并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__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一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还应赔偿对方所受损失。
6.甲方向乙方提供报表和其它资料不真实,经乙方指出且拒不改正的,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乙方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7.甲方在使用借款中如造成物资积压、损失浪费,乙方可按规定收取_________%的罚息,并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费用和罚息。
8.甲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无力向乙方偿还借款本息和费用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乙方收回贷款本息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9.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按期按额支付费用,乙方可直接从甲方在乙方营业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开立的本、外币存款帐户中扣收尚未支付的金额。
10.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有关保险的约定,乙方可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责令甲方限期纠正;停止提供贷款;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借款申请书、用款单、用款还款计划以及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借贷资金合同 第7篇
合同编号:______
贷款方: ________
借款方: ________
双方经协商签订此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根据(项目计划批准机关及文号)_____批准借款方(项目名称)_________项目,(主要内容)_____总投资 _____万元,其中自筹 ____万元,其他 _____万元,向贷款单位申请(贷款种类)_____贷款_____元。
第二条 贷款方根据借款方以下借款用途同意货款 _____万元。贷款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年____月____日。贷款方按照各项贷款办法规定的利率档次、计算时间,向借款方计收利息。
借款用途:购置设备_____台(套)_____万元;
土建_______平方米______万元;
其他_____万元。
第三条 贷款方保证在核准的贷款额度内,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供应资金,如因本身责任,不能按时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由贷款方按本项贷款利率档次加付___%
第四条
借款方保证按照如下期限归还本金:__年_月__万元、__年__月__万元、___年___月__万元、___年___月___万元__年__月__万元、__年__月__万元.第五条 借款方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双方同意按有关规定,用下列资金还款: 1.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所得税前利润_____万元; 2.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税金______万元;
3.自有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和生产发展基金)______万元; 4.新增固定资产折旧______万元;
5.贷款项目交主管部门的费用______万元; 6.其他资金________万元。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监督借款方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设计方案和合同规定使用借款,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和借款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或停止借款,并对挪用的贷款部分加收利息____%.第七条 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由保证人或担保单位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八条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本合同经借款方、贷款方、保证方签章后生效,至此项借款本息全部还清后终止。合同正本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报送___等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借款方(单位)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______(签章)
贷款方(单位)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______(签章)
保证人(单位)___________(公章)
借贷资金合同 第8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融资从单一渠道向多元方式转变,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资金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在法律层面,企业间的资金借贷亦经历了由完全无效到有条件地放开的局面。
(一)法律依据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该文件规定,民间借贷主体至少有一方必须是自然人,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二是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间贷款被认为是无效的。三是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5号),认为企业间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四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根据该文件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在法律层面被正式认可;该文件还废止了法(民)发[1991]21号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释[2015]1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间民间借贷的放开是有条件的,该文件强调的是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但生产经营型企业若以放贷作为经常性业务,则该类企业便成为未经法定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这种行为会扰乱金融秩序,妨害金融监管。为此,法释[2015]18号文件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
(二)适用税种
企业间资金借贷涉及的税种为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不涉及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借款合同由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签订,此类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计税贴花。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借方不属于金融机构,所以该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1. 增值税。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应当征收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
包括资金使用方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及资金提供方利息收入的税前计入两方面内容。对于利息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对于利息收入,资金提供方应按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间资金借贷的税负
企业间的资金借贷模式分为三种:非关联企业间直接资金借贷、关联企业间直接资金借贷、委托贷款。对于不同的借贷模式,其借贷过程中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有所区别。
例:长江公司、黄河公司于2015年1月共同投资2000万元设立太平洋公司。长江公司权益性投资800万元,占40%股份;黄河公司权益性投资1200万元,占60%股份。2015年1月,三家公司签订借贷协议,太平洋公司以10%的年利率向长江公司借款2000万元,以9%的年利率向黄河公司借款1200万元,三家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太平洋公司实际税负高于长江公司,且太平洋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黄河公司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2015年年末,太平洋公司按照协议向长江公司支付了200万元的利息,向黄河公司支付了108万元的利息。三种资金借贷模式下的详细税负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注:高利率、同利率分别指借款利率高于或等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一)非关联企业间直接资金借贷
相对于关联企业,非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借贷模式下税款的计算相对简便,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皆适用一般性规定。假设本例中太平洋公司不是由长江公司、黄河公司投资设立,三家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但太平洋公司向另外两公司借款的各项条件不变,则该项借贷业务的税负如下:
1. 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贷款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6%。本例中,长江公司及黄河公司应确认与借款利息收入相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太平洋公司不能抵扣与借款利息支出相关的进项税额。长江公司利息收入200万元,应纳增值税12万元(200×6%);黄河公司利息收入108万元,应纳增值税6.48万元(108×6%)。
2. 企业所得税。
长江公司及黄河公司就各自取得的利息收入共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77万元[(200+108)×25%]。太平洋公司向长江公司支付的利息200万元中,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部分为160万元(2000×8%),剩余40万元不能扣除;太平洋公司向黄河公司支付的利息108万元中,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部分应为96万元(1200×8%),剩余12万元不能扣除。所以,太平洋公司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共计256万元,可抵减企业所得税64万元(256×25%)。
(二)关联企业间直接资金借贷
关联企业间直接资金借贷模式下,其增值税政策适用前述的一般性规定,即资金提供方取得的利息收入需全额缴纳增值税。对于企业所得税,资金提供方需按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计税;资金使用方除适用企业间约定利息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的一般性规定外,还适用特殊性规定。特殊性规定涉及两个税政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特殊性规定:对于金融企业,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关联债权投资与从该关联方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下文简称“关联债资比例”)在5∶1以内的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对于非金融企业,该比例在2∶1以内的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超过上述比例的利息支出部分,如无证据证明相关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其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各期扣除,需做纳税调整。本例中三家公司(非金融企业)的税负如下:
1. 增值税。
与非关联企业直接资金借贷适用的规定相同。长江公司应纳增值税12万元,黄河公司应纳增值税6.48万元,共同税负18.48万元。
2. 企业所得税。
资金提供方长江公司及黄河公司按利息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与非关联企业直接资金借贷模式下共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相同,为77万元。
对于资金使用方太平洋公司,其接受长江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分别为2000万元和800万元,关联债资比例为2.5∶1,高于规定的2∶1,双方约定利率10%亦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8%。因此,对长江公司的利息支出200万元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可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为128万元(800×2×8%),剩余72万元(200-128)应在2015年进行纳税调整,以后年度亦不得扣除。
太平洋公司接受黄河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均为1200万元,关联债资比例为1∶1,低于规定的2∶1,但其约定利率9%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8%。因此,对黄河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其中12万元(108-1200×8%)要做纳税调整。需注意的是,太平洋公司接受黄河公司债权性投资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因此可不考虑关联债资比例的规定。即使其关联债资比例高于2∶1,本例结果不变,仅须对12万元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太平洋公司可税前列支的利息支出共计224万元(128+96),抵减企业所得税56万元(224×25%)。
(三)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委托方提供自有资金,由作为受托方的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受托方只起到中介的作用,不承担贷款风险,只收取手续费。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委托方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对于企业所得税政策,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方及资金使用方的关联关系无限制性规定,若双方为非关联企业,则适用一般性规定;若为关联企业,则适用前述的特殊性规定。委托贷款业务中,涉及委托方、受托金融机构及资金使用方三方当事人,委托方与受托金融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无须计税贴花,委托方与资金使用方之间的借款合同也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假设本例中太平洋公司向长江公司及黄河公司借的两笔借款均是通过金融机构取得的委托贷款,其他条件不变,则三家公司的税负如下:
1. 增值税。
长江公司及黄河公司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计算方法及税率与前两种借贷模式相同。两公司共同税负为18.48万元。
2. 企业所得税。
委托方长江公司及黄河公司收到的利息应全额确认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共计77万元。因三家公司是关联企业,太平洋公司的委托贷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方法同关联企业间直接资金借贷模式下的相同。其对长江公司的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128万元,对黄河公司的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96万元,抵减企业所得税56万元。
若三家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他条件不变,则资金使用方太平洋公司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不受关联债资比例的影响,与非关联企业直接资金借贷模式下的计算金额相同,应为64万元。
(四)同利率税负分析
若本例中太平洋公司向长江公司及黄河公司借款的利率为8%,各借贷模式下增值税税额皆不受影响。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资金使用方而言,无论约定的借款利率高于还是等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其税前抵扣的利息支出皆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非关联企业间的直接资金借贷、非关联企业间委托贷款两种模式下,资金使用方税前利息扣除不受关联债资比例的影响,两种利率水平下税前扣除的利息金额不仅相同,且等于资金提供方的计税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抵减额及应纳税额均为64万元,综合税负平衡。关联企业间直接资金借贷、关联企业间委托贷款两种模式下,资金使用方税前利息扣除金额的计算受关联债资比例的影响,资金提供方的计税利息收入多于资金使用方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为64万元,抵减额56万元,综合税负无法达到平衡。
三、纳税筹划思路
三种资金借贷模式下,无论约定何种借款利率,适用何种税收政策,增值税最终计算结果相同。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非关联企业间的直接资金借贷,资金提供方通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该类借贷的约定利率无论高于或等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对于借贷个体而言不存在纳税筹划空间;但关联企业间的直接资金借贷存在一定的避税空间。
(一)税负影响因素及避税方法
关联企业间的直接资金借贷模式下,资金提供方与资金使用方的股东利益通常一致,资金提供方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实现集团内部资金融通的需要。其资金使用方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受两个因素影响:一是约定利率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差;二是关联债资比例。
对于第一个影响因素,资金提供方与资金使用方应约定与金融机构相同的利率,在不考虑关联债资比例的前提下,资金提供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与资金使用方的计税利息收入一致,达到综合税负的平衡。
对于第二个影响因素,则可以通过不存在相互投资关系的其他企业转贷的方式规避关联债资比例,提高资金最终使用方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金额。假设长江公司先将2000万元资金借给与其无关联关系的A公司,再由A公司转借给予其无关联关系的太平洋公司,各公司间约定借款利率为8%。由于长江公司与A公司之间,A公司与太平洋公司之间皆不存在关联关系,两个环节的借贷利率相同且等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因此,两个环节资金提供方的税前利息支出扣除额与资金使用方的利息收入计税额相等,皆为160万元(2000×8%),最终A公司综合税负平衡,长江公司与太平洋公司整体综合税负亦平衡。
(二)法律依据及风险
第一种避税方法下,由于法律对关联企业间借贷利息的约定并无限制性规定,资金提供方在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时依据相关规定计算即可,因此不存在法律及税务风险。第二种避税方法下,根据法释[2015]18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无效的情形。笔者认为,作为转贷方的A公司向太平洋公司出借的资金虽然来自长江公司,但其借入利率与借出利率相同,不存在牟利行为。因此,此类借贷不应适用上述规定,应属于有效民事行为,但该种避税方法亦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财税[2008]121号文件及国税发[2009]2号文件为防止资本弱化,规定了关联企业间资金借贷的关联债资比例,进而规范该类借贷税前利息支出的扣除。若关联企业间通过增加借贷环节的方式规避关联债资比例,有可能引发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查。
非关联企业及关联企业委托贷款的税收政策适用性及税负情况与两种情形下直接资金借贷相同,但委托方须在现行税负之外向作为受托方的金融机构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从而加重了成本。由法释[2015]18号文件可知,企业间民间借贷已经有条件地放开,如企业间直接资金借贷可行,则不必采用通过金融机构委托贷款的模式。
摘要:为适应经济发展,改变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非金融企业间资金借贷逐渐被有条件地放开。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充分了解各种资金借贷模式适用的税收政策,针对实际情况筹划最佳借贷方案。本文区分非关联企业间直接资金借贷、关联企业间直接资金借贷和委托贷款三种模式,就资金借贷中非金融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及综合税负进行论述,并对各种资金借贷模式的优劣及适用情形作了详尽分析。
关键词:非金融企业,资金借贷,委托贷款,税负
参考文献
借贷资金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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