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改革难点研究
环境税改革难点研究(精选4篇)
环境税改革难点研究 第1篇
一、研究房产税改革的实际意义
房产税改革涉及利益群体广, 影响范围大, 对调控房地产市场、构建地方税收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因此研究推进房产税改革面临的难点及对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由于社会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多样性和不断的发展变化, 房产税改革也必然存在着与时俱进的问题。尽管社会各界已对房产税改革做了一定的研究, 但面对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 非常有必要对房产税改革进一步深入研究, 挖掘房产税改革的难点, 并有针对性提出对策和建议, 加快推进我国房产税改革步伐。
二、推进房产税改革的难点
(一) 房产税改革涉及的利益群体广, 牵一发而动全身。房产税改革可以说非常复杂, 涉及利益群体庞大, 社会上不乏反对和质疑之声。房产税改革势必会影响房屋所有者的利益, 尤其是拥有多套住房者的利益。拥有多套住房者往往都是社会精英阶层, 在房产税改革过程中有更多的话语权和决定权。因此, 在诸如此类问题没有解决之前, 在没有积累足够多的经验之前, 房产税改革难以在全国全面铺开。
(二) 房产税征收目的尚不明晰。当前重庆和上海的房产税试点, 只是对房地产市场价格持续升温进行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之一, 而现在的趋势是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及房产税征收的长期化、合法化。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房产税”, 是国企改革“第二步利改税”的一部分, 当时的理由是对企业, 主要是国企恢复征收房产税, “有利于调节占用房产差异所形成的收入差异”。当年针对国企改革的征税, 已与当下公民私房为主的情况南辕北辙。如今, 再激活20多年前的《暂行条例》中的“房产税”, 难免会有争议。欧美国家都征收房产税, 但他们的房产税更像是中国的“物业费”, 直接用于社区的治安、小学等公共服务。但中国内地房产税试点至今, 没有明确这项税收的用途:是专款专用于保障房建设, 还是打包进入政府预算?房产税的目的是通过加大房产的持有成本, 遏制投机, 是房产调控的长期化, 还是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新支柱?这些问题亟待明晰。
(三) 房地产登记多头管理。目前土地使用权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房屋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 草原、滩涂在农业部登记, 林业资源在林业局登记等。包括土地在内, 不同城市间的不动产信息查询并非完全通畅, 这也致使一些监管政策在执行上不能实现预期效果。比如楼市限购政策, 监管部门可以掌握购房者在本区域的房屋信息, 但对其外地房屋拥有情况的信息可能不能详尽了解。这种不动产登记的分散管理, 一方面造成交易的潜在风险, 另一方面也会削弱行业监管力度。
(四) 立法层级低, 征管乏力。虽然房产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是重要的财产, 房产税亦是重要的财产税, 但在整个税收体系中, 房产税并非主体税种, 其立法长期未受重视,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业各税种, 其法律依据均为国家行政机关制订颁布的《暂行条例》, 而不是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税法, 立法层次较低。有些税种, 几经废立或变更, 有失国家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 正是基于房产税立法层级低, 征收管理缺乏权威性的法律依据, 导致被征收方偷税漏税机会成本低, 进一步降低了征管效率。
三、推进房产税改革的对策研究
(一) 房产税改革应以人民利益为导向。房产税改革牵涉的利益主体可以说是全方面的, 包括政府、银行、房产持有者和开发商。房产持有者是最直接最重要的利益团体, 因此政府在推进房产税改革的过程中, 要打破开发商, 金融机构, 多套住房持有者等重大利益集团的羁绊, 充分考虑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尤其是唯一自住型住房持有者的利益。对家庭唯一自住型住房应在综合考虑面积和价格的基础上制定相关豁免政策, 以保证人们基本生活需求;同时, 对持有多套非自主型住房持有者, 通过法律、经济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将其全部纳入房产税征收范围。
(二) 明确房产税改革的目的和方向。目前, 房产税最重要的任务不能简单定义为筹集财政收入, 还包括调节经济和社会生活。房产税改革, 一是有利于增加直接税, 填补财产税收领域空白, 是中国税制合理化的必要环节;二是房产税改革有利于地方税收体系建设、解决地方稳定财政收入来源;三是抑制房价, 确保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四是优化收入分配结构, 抑制两极分化。但房产税改革不能陷入理论层面, 不能就税论税, 一定要明确定位。未来房地产税的改革应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有减有增的综合改革, 在保证税负总体平稳的基础上, 进一步完善税制, 充分发挥房产税在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调节收入分配中的重要作用。
(三) 整合不动产登记信息。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将为楼市监管提供帮助, 会进一步推动房产税的开征。这一政策将是其他所有长效调控政策的基础。一旦不动产统一登记得以实现, 其他政策的出台将非常快, 对市场投资者的心理影响非常大。不动产登记系统及房屋价值动态评估系统是房产税全面开征的两大必要技术前提。如果不动产登记系统能够建立, 房产税的推进将会明显加速。
(四) 加快房产税立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及房地产税, 并要求“加快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这是中央文件首次提出房地产税立法的问题。房地产税是指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 包括房产税。加快房产税立法, 首先有利于贯彻税收法定的原则, 让税收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 立法本身就是一个让不同意见、观点、利益充分展现的过程, 通过立法过程可以充分听取不同意见, 给社会一个更加稳定的预期, 最终形成一个大多数人可以接受的改革方案;最后, 房产税征收应考虑地区差别或给地方财权, 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有明显的区域性北上广等地的房价很高 , 但是一些二三线城市的房地产市场已经出现供过于求的局面。因此 , 未来房产税的征收要因地制宜 , 考虑地区差别 , 给地方政府比较大的自主权 , 根据地方的情况作出决定。
综上所述, 我国在推进房产税改革的过程中将会遇到诸多的难点与阻碍, 包括权衡各利益集团的利益, 明确房产税征收目的, 整合不动产信息以及搭建不动产信息登记平台, 加快房产税立法等。但是我们相信, 通过政府、学者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房产税立法将进一步加快, 房产税改革将适时得到推进。
摘要:2011年1月, 房产税开始在上海、重庆先行先试, 并已取得初步成效。但是如何全面发挥房产税的调节和控制作用, 如何使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适时、有效推开在短时间内仍面临很多争议。研究目的在于剖析房产税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 并有针对性提出对策和建议, 加快推进我国房产税改革步伐。
关键词:房产税,房产税改革,财产登记制度,税收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1]贾绍华、曹明星、孟杰.房产税:困惑中的改革与立法中的民意[J].税收经济研究, 2011, (03) .
实施环境税的难点与对策 第2篇
关键词:环境税,制度失灵
一、环境税的一般理论
环境税 (Environmental Taxation) , 也有人称之为生态税 (Ecological Taxation) 、绿色税 (Green Tax) 等等。环境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环境税是税收体系中与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它不仅包括污染排放税、自然资源税等, 还包括为实现特定环境目的而筹集资金的税收, 以及政府影响某些与环境有关的经济活动的性质和规模的税收手段, 即污染排放税、自然资源税、生态税以及各种与生态有关的税后调节手段都应该包括在内。狭义的环境税主要是指和污染控制相关的税收手段。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排污税、产品税、税收差别、税收减免。
一般认为, 英国现代经济学家、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 (1877~1959) 在其1920年出版的著作《福利经济学》中, 最早开始系统地研究环境与税收的理论问题。并提出了被后后人称之为“庇古税” (Pigovian Taxes) 方案[1]。部分发达国家的环境税, 都是依据“谁污染, 谁缴税”的原则设置的, 涉及大气、水资源、生活环境、城市环境等诸多方面, 其课征范围极为广泛。并且都把环境税收取得的收入专项用于环境保护。目前在部分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等5种[2]。
二、环境税在实际应用中的难点
环境税的政策目标是消除环境危害。这里的环境危害是从全社会的角度考虑, 不是单纯考虑经济活动给社会带来污染, 还要考虑到给社会带来的好处。所以环境危害指的是全社会在整体上的经济效率损失。在实际应用政策中, 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实施难点, 政策同样会有缺陷, 所以环境危害的产生根源不仅仅在于市场缺陷, 政策缺陷同样会造成危害。
(一) 环境税的消极影响
环境税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征税水平的两个方面:一是征税水平的高低;二是征税水平的稳定性。
1.征税水平过高将对投资者和企业国际竞争力产生消极影响。理论上讲, 环境税是一国为维护公众在环境方面的利益而制定的政策, 用来限制有关部门和行业在某些经济领域的生产活动。在这种情况下, 不论哪个部门, 哪个行业, 为了在市场中生存, 生产单位必须采取措施消化生产活动在环保方面的开支, 或者进行相应的环境投资以求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这样, 企业在安排生产计划时, 就需要考虑到技术革新用以降低社会及企业的环境开支。由于不同行业之间, 同一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存在着相互竞争, 如果某一或某些企业通过革新使生产的产品具有竞争力或者通过有利可图的环境投资, 即内部消化环境开支, 推出替代产品的话, 那么其他企业就很难通过价格将环境开支转嫁到市场和消费者身上。这样, 通过革新或环境投资的企业就能够不断地增强在“环境经济”中的竞争力。在这些企业生产过程中, 环境费用不应被仅仅认为是直接的开支, 更应当看成是一种必得收益的投资, 尤其对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来说, 负担更重, 会影响到他们的国际竞争力。
2.征税水平的稳定性对企业预期的影响。理性预期学派认为政策当局所采取的政策是否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必须视非政府部门对这些政策所做出的预期情况而定。在现实生活中, 虽然经济单位对经济体系的了解不是非常的深入, 不能像专业经济学家那样运用宏观经济计量模型对内生经济变量变动加以掌握, 可是在政府不断运用相机抉择财政货币政策进行操作的过程中, 同时也逐步培养了非政府部门对未来经济政策进行预期的能力。他们根据过去政策的效果, 结合当前经济现状, 预期下一期政府将采取何种宏观经济政策。然后将自己的经济行为建立在这种预期的基础上。
(二) 环境税的专款专用问题
1.效率问题。一般来说, 在开征环境税的初期, 由于环境污染严重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治理, 那么将由此而获得的税收收入用于环境治理并不会产生严重的效率问题,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 环境税收入与环境治理支出之间就不存在数量上的密切联系, 按照成本一一收益的原则和传统的公共经济学观点, 这种方法闲置了资源, 缺乏灵活性, 产生效率损失并容易使这种税收演化为单纯的财政筹资工具, 而不是消除环境危害的政策手段。另外, 如果政府在环境方面的支出过渡, 那么公众对这种环境税的支持将会逐渐减弱。
2.公平问题。根据“受益原则”专款专用的环境税将纳税人交纳的税收与从其使用这种税收消除环境危害中所得到的利益一致化, 因而征收专款专用的环境税是一种分摊环境治理支出的理想方式。但是, 在实际应用时, 就涉及到它的适用范围问题。这是因为, 在许多场合, 要确认环境税的纳税人从环境治理中获得的利益是十分困难的, 这就使得专款专用环境税赖以建立的受益原则失去现实基础。专款专用的环境税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才是有效和合理的。
三、环境税的实施对策
尽管环境税在实施中存在有以上问题, 但我们不能否认环境税是有利于社会福利增进的经济手段, 我们要做的是始终利用其他经济手段, 尽量改进环境税。我国在实施环境税时可以借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在环保方面所采取的税收政策以及具体税收措施, 避免上述难点。笔者认为,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 在我国建立统一的环境税制度来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十分必要。我们可以从以下七个方面来构架我国环境税基本制度。
第一, 设计原则。应根据我国国情, 我国环境税制度的设计遵循以下原则:污染防治属地方自治事项的原则;税率因时因地而异的原则;根据排放量而变动税率的原则;税收收入应专款专用、统收统支的原则;收入不应用于补贴污染的原则税收中性原则;超额累进的原则[3]。
第二, 纳税人。根据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环境税应由破坏和污染环境者负担。但为了易于控制税源和便利税收征收管理, 在税收实践中, 对环境税的课征环节和纳税人可做出不同的选择, 通过价格机制和税负转嫁达到课征目的。与环境税的不同课征对象相适应, 我国环境税的纳税人应分别确定为从事应税排污行为和生产应税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 计税依据。环境税应以市场主体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程度作为计税依据, 主要包括三种:一是按排污量征税;二是以污染性企业的产量作为污染税税基;三是以生产要素或消费品所包含的污染物数量作为污染税税基。对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 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排放量。
第四, 纳税环节和征税对象。在理论上, 环境税应对所有的资源开采征税和对所有的排污点征税, 但按照简明原则, 也要考虑尽量减少课税对象的数量。具体可按以下规则确定纳税环节:如果污染产生于对某一产品的消费, 税收环节应选在零售环节上;如果污染产生于所投入的原料或者在流通分配链的初始阶段, 就可将纳税环节定在开采阶段。
从税收的公平性考虑, 环境税的征收范围应具有普遍性。凡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预期会造成资源匮乏或环境污染的产品, 均应纳入课征范围。目前, 我国环境税课征对象可暂定为排放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的行为 (简称排污行为) 。其理由在于:首先, 在各种污染源中, 上述行为对我国环境的污染最为严重, 有统计资料表明, 仅各种工业废物排放就构成我国污染源的70%;其次, 对此类行为课税, 我国既有征收排污费的经验作为基础, 也有大量的国外经验可资借鉴, 这不仅可以降低环境税制度设计的难度, 而且可利用长期形成的交纳排污费的习惯, 减少征收阻力。
对于那些难以降解和无法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预期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而又有相关的“绿色产品”可以替代的各类包装物品, 以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等产品 (简称应税产品) , 可以通过附加税的形式合并到消费税中。
第五, 税率。根据税收中性原则, 税率不宜过高。税率过高可能会导致因追求“过度清洁”而抑制生产活动。税率的设计还要充分考虑到负担水平, 应以环境税的负担能满足政府为消除纳税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为最低限量。
税率的设计应按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的污染程度来确定。对于浓度不同的应税污染物, 应按照浓度的高低来规定税率。对于浓度相同的应税污染物, 应以超额累进税为主, 按照排放的数量的差别来确定税率, 充分发挥超额累进税在调节环境污染行为中自动稳定器的作用, 体现税收差别并应有适当的弹性。
由于各地区的地理、气候和人口等自然状况及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不同, 设计税率应根据每种污染物对各地污染物的边际损害为依据 (如日本仅二氧化硫排放税就将全国划分为7个区, 适用不同标准) 。但在我国开征环境税初期, 为易于推行, 税率结构也不宜太复杂。
第六, 税收管辖权限的划分。可将环境税确定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并在各级财政建立“环保基金”, 税后专款专用。上缴中央部分用于全国性的荒漠治理、水土流失防治以及具有明显外溢性的跨区自然环境治理项目;地方自留部分则用于本地区的环境和生态保护工程以及城市环保公共设施等。各地税率不同, 区内环保工作量和资金需求也有很大差异, 地方留成部分及国家补贴应当体现这些差异。
第七, 其它税收配套措施。严格实施并研究制定对开展资源节约、废弃物循环利用和生产再生资源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对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和使用, 鼓励环保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鼓励环保投资和环保行为。加快消费税和增值税的改革, 对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污染的产品采用较高的消费税作为直接环境税的补充, 探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通过这些工作, 使生产、消费各环节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 实现环境治理模式由末端治理向源头和全过程控制的转变[4]。
参考文献
[1]梁小民译, 曼昆著.经济学原理 (上册)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2]环境税在国外.水信息网 (http://www.hwcc.com.cn/) , 2000-8-19.
[3]环境税收的经验与启发, 中国税务网, http://www.ctax.org.cn/hy/dt/230/23001/t20070525_297247.htm.
我国实施房产税改革的难点与对策 第3篇
一、我国房产税改革试点概述
(一)上海、重庆两市房产税试点内容
1. 上海市房产税改革试点内容。
上海市试点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从2011年1月28日起上海本地居民购买的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上海本地居民在上海新购住房。在试点期间暂时按照房屋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税,应税住房每平方米交易价格低于上海上年度新建住房平均售价2倍的按0.4%征收,其余按0.6%征收。同时,上海市也设立了相应的减免项目,如:人均住房面积小于60平方米部分的房屋免税,超过部分的房屋才计征房产税;上海市本地居民新购第二套住房,出售其原有住房后可退还已纳房产税;在上海工作满3年并且有居住证的外地人口购买唯一住房也可免征房产税等。
2. 重庆市房产税改革试点内容。
重庆市试点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个人拥有的独栋住宅、个人新购的每平方米价格超过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住房单位面积价格2倍及以上的高档住宅和“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公民)在本市购买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以市场交易价格为计税依据,根据每平方米价格超过上述标准的倍数设置了更为详细的0.5%、1%、1.2%三档税率。重庆市同时规定每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根据纳税人是在试点前还是试点后拥有的独栋住宅,将免税面积设为100或180平方米。
(二)房产税试点述评
从两市改革政策可以看出,上海市主要是针对增量房计征房产税,而重庆市主要针对高端住房计征房产税,二者的征税范围都比较狭窄,均没有对居民购买的普通存量住宅征税。上海市试点面覆盖全部行政辖区,但征税对象局限于新购住房而不包含存量房产,且税率仅为0.4%~0.6%,明显较低。而重庆市试点主旨在打击高端住宅和投机性购房行为,因此局限于对主城九区范围内的独栋和高档住宅征收房产税,结果造成一些人放弃持有高档住宅转而投资多套普通住宅来避税,没有起到房产税的实际调控效果,影响度远不如上海市。
税基狭窄、税率偏低必然会导致税收额不充足,据统计,2011年上海市和重庆市的房产税收入分别为73.662 5亿元和20.894 6亿元,占地方总税收收入的0.77%和2.5%,这仅仅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了极小的比例。两市均宣称征收的房产税将作为收益税,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等。显然,几十亿元的税额并不能满足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公租房的资金需要。从另一方面来看,就这样微薄的税收收入而言,短时间内很难令房产税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收入,也很难改变地方政府的财政体系。
总的来说,房产税改革是一个长期过程,效果也不会立竿见影,上海和重庆两市试点更重要的目的是让公民进一步了解房产税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为日后全国范围内的房产税改革提供宝贵经验。
二、我国房产税改革的难点及建议
(一)我国房产税改革的难点
1. 房屋产权及其价值难以理清。
全国房产登记制度迟迟得不到落实,早在2008年2月15日,建设部就发布了《房屋登记办法》,规定自2008年7月1日实施,但始终得不到落实。2015年3月1日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但3月26日才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向公众征求为期一个月的意见。那么真正实施会遇到哪些问题和阻力,能否得到切实贯彻执行还未可知。另外,房产价值不清,对国家测算该税种收入规模和纳税人税负水平,合理确立税基和税率等相关房产税要素,推定其在地方税系中的地位等,都存在巨大障碍。
2. 税负公平原则体现艰难。
现行房产税只针对经营性房地产征收,且实行从价和从租两种计税标准。从价征收以房产历史成本而非现实市场价值为依据,有悖财产税调节性质。而从租计征房产税的税率定为12%,高出从价税率1.2%的10倍,税负不公极易引发偷逃税。房产税要改革,不仅体现在是否继续针对经营性房产征收税收,而且从产权和财政需求角度看,应该征收税收。但从扶持产业经济发展和刺激房地产流通角度看,则不应征收税收。对个人唯一住房是继续免税还是先征后退,若先征后退还需要考虑唯一住房的人均面积和成新率等问题。对个人持有第二套存量房是“一刀切”征收还是考虑赡养老人居住和子女成家需求问题,若不考虑会造成征税不公,而考虑了就涉及生活需求评估的一系列问题等等。
3. 计税价格评估费用承担主体难以划分。
不论对营业性房地产征税还是对个人过多存量房征税,都需要确定合理的计税依据。现行房产税按历史成本征税显然有悖公平和效率原则,但若按现实市场价格征税,就需要逐年持续对房产价值评估,于是就出现由谁评估才能确保真实和公正,高昂的评估费用,必将引起征税成本或纳税成本负担剧增,而且对随时波动房产价格的评估尺度也难以把握。这些问题,在很多发展中国家都很难处理,甚至有的国家因此遭遇房产税改革失败。
4. 土地连同房屋征税依据的法理困惑。
现行房产税不仅针对房屋,依照财税[2010]121号文规定,从2010年12月21日起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土地是国家所有资产,纳税人只有靠支付土地出让金获得其使用权或称“物益权”,并且须缴纳土地使用税,尤其对特殊行业如物流公司、客运公司、农产品收储等特殊经营性质的“小房大地”现象,其中的税收问题值得研究。当然,场地被核征房产税显然不合理,将已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连同房屋一并再征收房产税,严重缺乏理论依据和征税法理依据。但若完全不征税也不合理,毕竟房屋实际占地通常被企业连同房屋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房产税改革如何解决房屋占地和经营用地问题,可谓也很挠头。
(二)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建议
1. 明确房产税改革目标。
作为一个地方性小税种,房产税的影响力原本十分有限。但“营改增”完成后,全国地方政府将主体税种缺失严重,再加上目前地方政府普遍都将土地出让金当作财政收入主要来源,而我国现在土地资源并不十分丰富,财政收入来源越来越少,加之土地出让的对应期限长达40~70年,可见土地出让金并非是一项可持续发展的收入。因此我国房产税改革的真正目标应该是建立地方主要税种,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充足的税源,重塑并完善地方税收体系。
2. 摸清房产税征收对象的“家底”。
中国究竟有多少应计税房产?这似乎一直是困扰国家改革房产税的基本问题。对此,国家不能单纯依靠不动产申报。因为单位和个人申报数额肯定留有余地,甚至存在很大水分,这种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在国内,任何人拥有房地产都要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只要抓住房屋和土地产权源头,不动产信息将十分全面而准确。为此,可责成住建部、国土资源部统计各类房地产及其价值等相关指标,每季度应定期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供动态信息和数据,供其研究制定房产税改革方案和调整政策。基层房产和土地机关除向上级部门报送产权信息表之外,还须将产权信息系统对地税开放,地税按照共享信息进行改革操作。这样,改革依据的难题可迎刃而解。
3. 以市场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
上海、重庆两市之所以没以市场评估值为税基,就是因为没有可靠的评估部门参与房产税的征收。参考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的做法,我们可以发现,以市场评估值为房产税计税依据是国际大势所趋。公允的市场评估价值是我国房产税顺利改革的前提条件,因此建立完善的市场价值评估体系就成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在地方政府内部建立官方指定的评估部门,而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起衡量、对比、参考的作用。国家应该尽快完成有关市场评估的立法,便于对政府评估部门评估结果有质疑的纳税人提起诉讼,以确保税收公平性原则。
4. 适当提高税率,扩大征收范围。
当前上海、重庆两市试点的房产税税率设置得都较低,国家应适当调高税率,以达到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充足税源的改革目标。但税收改革应以不增加纳税人整体税负为原则,在调高税率的同时我国应该减轻房地产交易环节税负,减少诸多不合理的行政收费,力争在房产税的改革过程中,建立重保有、轻交易的房地产税费体系,进而促进存量房交易,增加房源供给,促使房地产市场健康运行。
国家应逐步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不只针对增量和高档住房,同时也应该对普通住房、存量住房一并征收,以体现税收的普遍性和公平性,避免法规存在漏洞而出现税负不公的问题。同时笔者认为,不应该将房产税范围局限于城镇内,应该考虑向广大农村延伸,如农村经营用地也应该在房产税征收范围之内。当然,应当考虑一些特殊情况,如对待一些地处偏远的农村,就应该考虑税收征管成本,不能发生收不抵支的现象。另外,我国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若能认真贯彻落实,那对找出享受免税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持有住房用于经营而隐瞒未申报纳税等行为有很大的帮助,也有利于扩大房产税税源。
5. 设立合理免税范围。
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房产税的同时,基于上海、重庆两市试点的税收经验,我国仍应设立相应的免税政策。如对待居民首套房及改善性二套房不应征税,具体衡量标准可仍以人均住房面积为准。目前上海市设立的免税面积是每人60平方米,但是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及地理环境不同,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一些人口密集程度高的城市,可能当地的住房面积普遍偏小,这种情况下统一的免税面积就可能略显不公。因此,国家不应设立统一的起征点,应让地方政府拥有房产税自主权,以便地方政府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灵活进行调整,确保征税效率和税收额。
目前上海市的免税政策里提到了高端人才、新婚子女购房的特殊情况,笔者认为除这两方面情况外,还有一些情况如需要赡养而没有自理能力老人的子女,或经确认确实需要长期和纳税人同住一套住房以便照料的残障亲人,国家经过具体核实后也应该将其纳入计算免税面积的范围,这样处理比较合理。
6. 提高政府财政透明度、提高税收部门服务质量。
根据统计结果显示,上海、重庆两市试点自运行以来,均并没有将自住房房产税单独向外披露过,两市公开的数据始终是房产税的总征收额。我国房产税改革最大的特点就是将自住房纳入了征税范围,而且两试点均承诺将取得的房产税用于公租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因此纳税人最关心的事情就应该是这部分房产税的去向。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该要求各地政府提高财政透明度,并设立一些考核标准对地方政府的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由于房产税的征收并不单是税务部门的工作,它同时需要公安部门、住房信息登记部门等的共同合作,并且税务部门是直接与纳税人接触的管理部门,所以提高税务部门的沟通能力、工作效率以及合作意识十分必要。
参考文献
王双进.房产税改革:争论、难点及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13(7).
李晓红.目前我国进一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的相关问题研究[J].特区经济,2012(8).
环境税改革难点研究 第4篇
关键词:环境税,环境保护,环境治理
我国从2008年初,国家部委就已经开始探究环境税,然而时至今日还未开征专门的环境税税种,相关的环保政策也仅散见于现有的税费体系中,其所发挥的调控作用十分有限。好在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关注,十三五规划提出一个新的目标就是生态环境问题要总体改善,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了做好环境保护税立法的相关工作。如何实现绿色税收,在经济新常态下解决从量变到质变,构建环境税制显得极为有意义。
1 环境税开征的必要性
1.1 我国生态破坏、环境污染问题愈发严峻
近年来,随着雾霾天气频频出现,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又一次进入公众热门话题,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空气质量标准,在我国比较大的城市中,仅有海口、拉萨、南宁、三亚达标。除了以雾霾为主的大气污染,还有水污染、土壤污染、重金属污染等多种环境污染也不断加剧。环境污染问题不仅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更对人民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开征环境税利用税收的约束作用客观上会促使一些企业转变高污染高能耗的生产方式。
1.2 环境治理需要强有力的财政投入
从表1可以看出,虽然我国用于环境保护的支出绝对额每年都在增加,但是环境保护支出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仍然停留在2.5%左右,而我国用于环境污染治理的投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也不到1.9%,甚至还有所下降。征收环境税后,作为环保基金的重要来源,除了用于环境污染防治、治理、节能环保的重要项目,还可以直接用于引导企业改进生产方式的补贴性支出。这样利用环境税金专款专用,对我国环境问题的治理具有极大的建设性意义。
1.3 我国现行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费制度存在缺陷
由于我国没有开征专门的环境税税种,环境保护税费政策散见于现有税费体系中。现行税费体系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费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排污收费等。
首先来说资源税,资源税可以指导企业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但是资源税的征收对象主要集中于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品,而自然界中很多必须保护的资源,例如水、海洋、土地、森林不在资源税的保护范围之内。而且资源税仅就对开采过程进行监管,不能对环境保护与治理起到直接作用。
消费税的征收能够引导消费方向且能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尽管将对环境有害的鞭炮、焰火、成品油、电池和涂料等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从而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但令人担忧的是,很多对环境污染极大,如农药,含砷药品却不用缴纳税款,大大影响了对环境的保护。除此之外,在制定税率时,并没有详细将消费时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计入在内。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对购置环保专用设备给予一定的投资抵税优惠。但优惠范围过窄,对新能源如风能、生物质能和核聚变能等的优惠政策缺乏,不利于新能源的发展和能源结构调整。
排污收费是直接作用于环境保护的收费,排污费的作用原理是使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的私人成本接近社会成本,从而自动约束单位或个人的生产行为。排污收费可以促进引导生产者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来降低污染程度,进一步实现环保的作用,但是目前这种做法缺乏系统性,收效甚微。据统计,2013年我国本应征收排污费用总计大概575亿元,然而实际仅不到40%。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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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
2 环境税开征的难点
2.1 征收环境税可能导致物价上涨并影响经济增长
环境税的开征可能会进一步推动物价上涨。目前我国经济还比较落后,污染源也是集中在矿产资源和一些基本材料上的消费。一旦收取环境税,如煤炭、石油等资源及其他材料价格上涨,那么肯定会引起其他物价的提高,我国宏观经济调控将显得尤为艰难。有一种观点是,制定恰当的税率,我们便可以控制环境税,进而控制好价格。这种观点听起来很有道理,但实施起来却很难,并且物品的成本具有叠乘效果,掌控起来很难,而解决这个问题就要降低其他税负,可如果这样做,环境税对保护环境做出的贡献将大打折扣。再者,在短期内环境税的征收会对经济带来不利影响。在开征初期时,可能会影响到企业再投资的规模;企业因税负增加保持利润水平就会提高产品价格,这样一来就会削弱其国内国外市场的竞争力。
2.2 利益分配关系的制约阻碍环境税的实施
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看,环境税到底是由中央直接收取还是将这个权力下放都不得而知。环保形势由收费变为收税,地方官员为了自己原有的利益绝不会妥协,这种制度将会受到极大挑战。由于中央与地方在各自利益问题上并不统一,即使把征收税款的权力交给地方,地方政府也有可能会对前景所报期望不大而不同意这种观点。收取费用比起收税,地方政府认为收费更加容易掌控。现在出现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说环境污染必须整体掌控,交给地方不能从大方向来控制,另一种说交给中央不能解决由于地区差异导致的不同情况的环境污染。所以,在收取环境税的权力还没分工明确的基础上,地方政府更愿意坚持原有的排污费。
2.3 环境税开征的技术问题有待解决
技术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节约资源、改善环境的重要支柱。环境税主要是根据企业的生产和排放数据来征税,所以要加强相关部门的能力,配备相应设备,建立内部人员培训机制。征收环境税尤其是排污税全部是按照企业排出污染物质的量来确定征收税费多少的。核实污染物的量一方面不能仅仅依赖有关管理部门的评定,另一方面也不能只按照排污企业的上报数量,而是要利用相应的核算设施、仪器等保证收税准确无误。
3 我国开征环境税的建议
3.1 采取措施减轻开征环境税带来的负面影响
环保税的税率可以先定的相对低一点,之后再逐步上调。这样开始不加重企业和居民的纳税负担,然后逐步增长税率留给适当的承前启后的时间,这样企业就能承受得了适当的税费。其次政府应该关注长远利益,从长远来看,征收环境税可以影响企业改变制造方法,减少相应商品的产量,自然也会减少排污量。纳税人改变支出途径,增强纳税人的环保意识。我国政府必须下决心完全改变高污染和高能源的经济增长方式,发展绿色经济,只有这样,我们的商品在世界上才能突破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环保方面的贸易壁垒,同时实现我国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3.2 平衡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兼顾经济发展与环境治理
对现有税务管理体系进行进一步修正,增加地方与中央税收之间的联系,让体系更加科学合理化,具体实施办法如下所示:一方面,扩大环境税征税范围,进行地方和中央共同管理。在环境等相关方面建设上,首先要明确中央和地方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并根据其承担责任多少进行相关管理事务分配。在另一个方面,政府应该把从人民中征收的环保税款进行专门管理,从而用于我们国家的环保事业之中。而地方性的一些财务机构,也需要采取相应的一些措施,以此来对国家的相关政策进行一定的响应,例如,可以选择成立“环保基金”的方式,从而对于一些特定的款项,将它们用于一些比较特定的项目之上。总之,征税工作需要保证平稳进行,因此,对于内部可能出现的非税收入等不良现象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遏制,提升整个工作透明度的同时,也需要赋予人民更多的权利来对税务工作进行一定的监督。
在我们国家越来越把“发展”作为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的同时,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各个地方的经济提升,将主要的力量都投在了经济增长之上,甚至于不顾对环境造成的严重破坏,使得我们国家的环境恶化现象越来越普遍,而国家目前所提倡的环境税,就是一种很好的处理途经,具体来说,主要是将环境成本也计入企业的经济成本之中,这样就会使得企业在谋求经济增长的同时必须对相关的环境进行一定的保护,而如果对于环境保护力度不够,或者对周边产生非常严重的污染,相关企业就会受到一定的惩罚甚至淘汰。这种模式,可以很好地对企业进行一定的精简,促进企业环保意识的增强以及其内部的进一步发展。
3.3 推进设施建设,提高技术水平
首先,环境税的开征税务部门可以依靠环保部门,构建全国性的环境信息监测网络及征税系统,对重点区域重点监管。其次,税收单位要加大管理力度,不断优化税务管理体系,推进配套设施建设。要学习国外技术,优化税务征收的硬件和软件,使各个单位间达到信息互通,联系紧密,规避征收税务中出现的弊端。最后,税务部门可以请环境保护的专家人才做讲座,学习相应的环保知识和经验,从而组建一批高效率专业化的技术人才。
世界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而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给人类带来的威胁日益明显。通过西方国家成功案例可以看出,增加环境税是一种较为有效的方法。因此,以此为鉴,我国应该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税制,从而促进国内环境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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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琳.环境税开征难的体制因素分析[J].税务研究,2014(6).
[3]尹磊.环境税制度构建的理论依据与政策取向[J].税务研究,2014(6).
环境税改革难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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