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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精选8篇)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1篇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适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的要求,规范事务所的内部治理和财务行为,保护股东、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印发财会[2010]14号文),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事务所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明确会计主管人员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会计制度,努力维护财经纪律,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三、会计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本制度的具体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四、事务所行政负责人,应保证会计人员正确行使职权,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

五、事务所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 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一、事务所设置完整的会计账簿、所有收入与支出,都必须入账核算,一切会计核算业务,均须有合法、真实、正确的会计凭证。

二、事务所的收入与费用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对于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对于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

三、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编报按照公历确定,即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事务所的会计记账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至角分。

五、事务所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事务所的会计业务处理方法、会计报表各项目的编报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如需变更,应当自新的会计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一、事务所对于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包括以下几类:

(一)各种支出款项的凭证。

(二)各种收入款项的凭证。

(三)与银行及其他往来单位的结算凭证。

(四)其他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单据、票证、表册等。各种原始凭证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

二、事务所原始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凭证的名称和填制日期;

(二)填制凭证的单位或填制人、单位公章;

(三)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四)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

(五)本单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正确性、真实性应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退回更正、补充。

四、事务所通用一种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填制日期、编号;

(二)经济业务内容摘要;

(三)会计科目名称及金额;

(四)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五)填制凭证人员、记账、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签章。收付款的记账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章。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各种记账凭证,期末业务结转和错账的更正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五、会计人员在编制记账凭证时,必须做到:

(一)每一会计分录,都要记借方和贷方会计科目,借贷方科目应保持正确、清晰的对应关系,所记金额应平衡。

(二)记账凭证根据每项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对当天发生的同类会计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

(三)记账凭证每月或第季编顺序号,连同所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六、事务所设置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三种主要账簿和各种必要的备查账簿,并根据会计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及时进行登记。

七、总账和各种明细账都必须按月结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日结账,并经常与库存现金、银行对账单核对,做到账款、账账相符。

八、启用账簿时,必须在账簿封面上写明事务所名称、账簿名称和所属会计,在账簿扉页上写明启用日期、账户目录、账簿页数,并由会计主管人员、记账人员签章。记账人员调动工作时,应注明交接日期,并同交接和监交人员签章。

九、新开始时,除固定资产明细账可在年终结账后连续使用旧账外,其他各账必须另建新账。建立新账时,应根据上年各有关账户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有关账户。

第五章 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

一、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办理交接工作,交接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事务所负责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对于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必须填制完毕,尚未登记账目的,必须登记完毕。记账人员应在账册所记最末一笔数字处盖章,同时在所经管账册的“经管人员一览表”注明移交日期并签章。对于尚未办完的事项和文件,如不可能在移交前完成,必须把经办过程向接替人交代清楚,由接替人继续办理。

(三)办理交接时,应移交和交代的事项有:有关印鉴;库存现金、支票簿、有价证券;会计凭证、账簿和其他会计档案资料;有关的文件规定、规章制度;各种应经办的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代的工作。

(四)编造移交清册一式3份,由移交人、接替人各执1份,一份报领导审阅后归档。

二、事务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并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严格执行。

第六章 会计科目及核算

一、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纳税,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二、事务所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其他流动资产等。事务所的存货包括物料用品和库存账册等。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物料用品在领用后,一次计入业务支出。

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递延资产等。

事务所按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目录,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平均年限法),折旧率参照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事务所按照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计入业务支出。事务所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业务支出。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事务所应当于年终决算前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发生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净值计入当期损益。

三、事务所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未交税金、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等。事务所按时偿还各项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作其他收入处理。

四、事务所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五、事务所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本所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审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各类审计业务收入、验资收入、咨询服务收入、培训收入和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本所投资净收益、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及其他收益。

本所取得的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本所的各项收入应于业务已经完成、款项已经收到或者取得收取款项的凭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跨的项目可根据完成进度合理确认收入。

六、事务所的支出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支出。

业务支出是指事务所开展业务所必须的各种费用开支。包括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办公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物料用品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营业税及附加、其他税金、存货盘亏等。

1、工资是指专职人员和聘用人员的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和津贴。

2、福利费用于专职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的医药费、因工负伤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3、工会经费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4、办公费是指用于办公文具、印刷、邮电、水电等费用。

5、差旅费是指事务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费用。

6、修理费是指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和大修理费用。

7、租赁费是指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不包括融资租赁费)。

8、折旧费是指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9、物料用品费是指因消耗使用各种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而计入业务支出的费用。

10、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事务所为职工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后续教育而支付的费用。

11、业务招待费是指事务所为正常业务往来的需要而支付的费用,节约使用,据实列支。

12、营业税及附加是指事务所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城乡维护建设税。

13、其他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

14、职工待业保险费是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金。

15、劳动保险费是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职工退休统筹金,支付退休人员的医疗费,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退职金、丧葬费、抚恤金等。

16、存货盘亏处理是指事务所存货发生正常盘亏损失的处理。盘盈冲减业务支出,除以上开支项目以外的业务费用,如开办费摊销、财产保险费等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其他支出是指业务支出以外的开支,包括财务费用、坏账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固定资产盘亏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等。

七、事务所会计的收入减去支出后的净额,在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事务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为净利润,可以按规定依照程序进行分配。

第七章 财务报表

一、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做到编报及时,手续齐备,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清楚。不得借故任意做计数字、弄虚作假、篡改数字。

二、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月报:应在月份终了6天内报出;

季报:应在终了12天内报出;

年报应在终了30天内报出。

三、事务所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告,事务所报送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四、会计报表应按表号顺序装订,加具封面、加盖公章。

五、会计报表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和盖章。

第八章 附则

本制度(修订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2篇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适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的要求,规范事务所的内部治理和财务行为,保护股东、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印发财会[20xx]14号文),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事务所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明确会计主管人员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会计制度,努力维护财经纪律,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三、会计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本制度的具体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四、事务所行政负责人,应保证会计人员正确行使职权,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

五、事务所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一、事务所设置完整的会计账簿、所有收入与支出,都必须入账核算,一切会计核算业务,均须有合法、真实、正确的会计凭证。

二、事务所的收入与费用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对于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对于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

三、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编报按照公历年度确定,即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事务所的会计记账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至角分。

五、事务所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事务所的会计业务处理方法、会计报表各项目的编报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如需变更,应当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一、事务所对于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包括以下几类:

(一)各种支出款项的凭证。

(二)各种收入款项的凭证。

(三)与银行及其他往来单位的结算凭证。

(四)其他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单据、票证、表册等。各种原始凭证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

二、事务所原始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凭证的名称和填制日期;

(二)填制凭证的单位或填制人、单位公章;

(三)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四)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

(五)本单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正确性、真实性应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退回更正、补充。

四、事务所通用一种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填制日期、编号;

(二)经济业务内容摘要;

(三)会计科目名称及金额;

(四)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五)填制凭证人员、记账、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签章。收付款的记账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章。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各种记账凭证,期末业务结转和错账的更正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五、会计人员在编制记账凭证时,必须做到:

(一)每一会计分录,都要记借方和贷方会计科目,借贷方科目应保持正确、清晰的对应关系,所记金额应平衡。

(二)记账凭证根据每项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对当天发生的同类会计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

(三)记账凭证每月或第季编顺序号,连同所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六、事务所设置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三种主要账簿和各种必要的备查账簿,并根据会计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及时进行登记。

七、总账和各种明细账都必须按月结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日结账,并经常与库存现金、银行对账单核对,做到账款、账账相符。

八、启用账簿时,必须在账簿封面上写明事务所名称、账簿名称和所属会计年度,在账簿扉页上写明启用日期、账户目录、账簿页数,并由会计主管人员、记账人员签章。记账人员调动工作时,应注明交接日期,并同交接和监交人员签章。

九、新年度开始时,除固定资产明细账可在年终结账后连续使用旧账外,其他各账必须另建新账。建立新账时,应根据上年各有关账户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有关账户。

第五章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

一、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办理交接工作,交接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事务所负责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对于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必须填制完毕,尚未登记账目的,必须登记完毕。记账人员应在账册所记最末一笔数字处盖章,同时在所经管账册的“经管人员一览表”注明移交日期并签章。对于尚未办完的事项和文件,如不可能在移交前完成,必须把经办过程向接替人交代清楚,由接替人继续办理。

(三)办理交接时,应移交和交代的事项有:有关印鉴;库存现金、支票簿、有价证券;会计凭证、账簿和其他会计档案资料;有关的文件规定、规章制度;各种应经办的`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代的工作。

(四)编造移交清册一式3份,由移交人、接替人各执1份,一份报领导审阅后归档。

二、事务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并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严格执行。

第六章会计科目及核算

一、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纳税,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二、事务所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其他流动资产等。事务所的存货包括物料用品和库存账册等。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物料用品在领用后,一次计入业务支出。

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递延资产等。

事务所按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目录,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平均年限法),折旧率参照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事务所按照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计入业务支出。事务所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业务支出。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事务所应当于年终决算前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发生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净值计入当期损益。

三、事务所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未交税金、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等。事务所按时偿还各项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作其他收入处理。

四、事务所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五、事务所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本所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审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各类审计业务收入、验资收入、咨询服务收入、培训收入和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本所投资净收益、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及其他收益。

本所取得的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本所的各项收入应于业务已经完成、款项已经收到或者取得收取款项的凭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跨年度的项目可根据完成进度合理确认收入。

六、事务所的支出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支出。

业务支出是指事务所开展业务所必须的各种费用开支。包括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办公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物料用品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营业税及附加、其他税金、存货盘亏等。

1、工资是指专职人员和聘用人员的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和津贴。

2、福利费用于专职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的医药费、因工负伤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3、工会经费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4、办公费是指用于办公文具、印刷、邮电、水电等费用。

5、差旅费是指事务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费用。

6、修理费是指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和大修理费用。

7、租赁费是指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不包括融资租赁费)。

8、折旧费是指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9、物料用品费是指因消耗使用各种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而计入业务支出的费用。

10、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事务所为职工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后续教育而支付的费用。

11、业务招待费是指事务所为正常业务往来的需要而支付的费用,节约使用,据实列支。

12、营业税及附加是指事务所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城乡维护建设税。

13、其他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

14、职工待业保险费是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金。

15、劳动保险费是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职工退休统筹金,支付退休人员的医疗费,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退职金、丧葬费、抚恤金等。

16、存货盘亏处理是指事务所存货发生正常盘亏损失的处理。盘盈冲减业务支出,除以上开支项目以外的业务费用,如开办费摊销、财产保险费等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其他支出是指业务支出以外的开支,包括财务费用、坏账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固定资产盘亏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等。

七、事务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去支出后的净额,在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事务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为净利润,可以按规定依照程序进行分配。

第七章财务报表

一、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做到编报及时,手续齐备,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清楚。不得借故任意做计数字、弄虚作假、篡改数字。

二、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月报:应在月份终了6天内报出;

季报:应在年度终了12天内报出;

年报应在年度终了30天内报出。

三、事务所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告,事务所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四、会计报表应按表号顺序装订,加具封面、加盖公章。

五、会计报表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和盖章。

第八章附则

本制度(修订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研究 第3篇

一、会计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现状

现阶段, 在会计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在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财务管理一体化, 这也是诸多会计事务所最常见的问题, 所谓财务管理一体化, 实际上是指财务、业务、人事、技术之间的有效统一, 因此财务管理一体化的缺失会导致会计事务所分账核算、各自为政、自行其事的乱象出现, 不利于会计实务所财务管理的规范化与科学化。此外, 在会计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构建中, 会计人员也是至关重要的角色, 据调查, 许多会计事务所的会计人员缺乏一定专业性, 没有足够的工作实践经验, 对财务管理工作中各类问题的把握也不够准确, 由此产生诸多财务问题, 例如资产的不合理利用、财务成本过高等, 都影响制约着事务所的发展。

二、如何推进会计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建设

综上, 必须对会计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现状进行了分析, 从中发现了诸多问题, 这些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会计事务所的发展。为了使会计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得到充分应用, 我们必须采取一些措施, 例如: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事务所内部监督体系、设立清晰明确的财务管理目标, 从这几方面来实施。

( 一) 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事务所在构建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时应结合会计法, 对财务管理制度充分完善, 这项措施有利于注册会计师及时了解现代内部控制概念及方法, 有利于会计事务所综合执法能力的提高。其次, 会计事务所在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时还应结合事务所长期发展规划, 从实际发展现状出发, 并尽可能地考虑可能出现各种状况。同时, 也应考虑财务预算方案的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其次, 在编制完合理有效的预算方案后, 要进行严格的评价审核, 因此, 会计事务所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考核体系, 传统的评价考核体系较为简单, 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会计事务所管理者应依据会计事务所的实际状况, 结合现代财务预算评价考核体系的新思想, 完善传统的评价考核体系, 使会计事务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和长期发展规划更具协调性, 确保会计事务所财务预算方案的准确合理性。除此之外, 会计事务所管理工作者还应提高自身的财务预算能力, 累积财务预算工作的经验, 提高会计事务所的资金使用效率, 确保收支合理, 提高会计事务所的经济效益。会计事务所财务管理者应充分实现会计事务所现有资源价值的最大化, 并和会计事务所长期的发展战略结合起来, 及时向管理者反馈各种信息, 使管理者决策更加地科学合理。

( 二) 不断完善内部监督体系

健全的财务管理工作监督体系, 有利于财务工作者明确职责, 增强责任感, 改善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在严格的监督管理下, 也有利于在会计事务所中树立财务管理的意识, 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 使各项财务管理工作能科学有效地行进。会计事务所管理者应结合会计事务所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 制定全面有效的财务管理监督体系。首先, 会计事务所应完善内部监督控制制度, 对会计事务所较大的经济业务进行收入、费用、损益等, 进行监督报告, 有利于及时发现会计事务所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项问题, 及时完善改进财务管理工作。合理有效的监督控制体系能树立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职业责任感, 明确财务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减少管理工作中的人为失误。其次, 要满足会计事务所基本的资金需求, 筹资和投资对会计事务所的发展至关重要, 有利于会计事务所的长期发展规划。会计事务所的筹资和投资需要大量的资金, 会计事务所应集中使用部分权利, 赋予部分管理工作者合理的资金使用权限, 及时提取资金, 不错失会计事务所筹资和投资的有利时机和发展机遇。会计事务所在资金使用权限的赋予时, 要进行严格的考核评价, 防止资金的滥用缺失。

( 三) 设立清晰明确的财务管理目标

会计事务所应依据会计事务所内部核算的要求和相关会计准则, 设立较为明确的财务管理目标, 实现财务核算的精细化管理, 只有将财务管理目标明确到每个部门、每个环节, 才能在最大限度上提高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意识, 更加有效地将财务管理目标落实到会计事务所的经营管理中。明确财务管理目标, 不仅要注重会计事务所财务成本的核算, 还要注重会计事务所财务信息的完善、各项收入费用的核算, 使会计事务所的财务核算体系更加精细化, 满足管理者在成本控制核算和财务管理各方面的需求。

三、结束语

综上, 笔者对我国会计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现状进行了研究, 从中不难看出合理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会计事务所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事务所各方面工作的共同完善。在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时, 必须以事务所自身特点及发展规划为基础, 并结合内部管理需要和市场经济现状, 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事务所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中存在的各项问题, 提高国有会计事务所的财务管理水平, 促进其有效发展。

摘要: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能促进事务所财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的提高。目前, 会计师事务所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为此,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进一步结合自身的财务管理现状, 制定更加合理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 解决当前财务管理制度构建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将对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研究。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现状,研究

参考文献

[1]李抡文.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研究[J].企业技术开发, 2014 (26) :125-126.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4篇

【关键词】 收入分配; 投资; 风险承担

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产品具有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和风险价值三重价值特征。在市场经济中,会计师事务所最基础的业务是从事审计鉴证业务,通过提供审计鉴证結果——审计报告而收取服务费用,形成事务所的收益,实现事务所提供专业服务的经济价值。而这种经济价值的实现和专业服务的认可(包括事务所和事务所成员社会地位的认可与尊重)有赖于审计鉴证服务的社会价值实现——降低市场交易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交易成本和提高社会交易的诚信品质。正是事务所及其成员提供的服务产品所担负的社会价值和所收获的经济价值,决定了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不仅包括道义责任,更包括法律责任。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奈特在论证控制权与责任的关系时就指出:责任和风险不可分离。注册会计师从其诞生之日起所肩负的社会道义使命——维护股东乃至公众利益,就已决定这一高尚职业的高风险性。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服务的组织载体是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制、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合伙制。奈特(1921)认为,在不确定性假设下(事实上,不确定性在我们这个进步的社会就如变化一样普遍存在),决定生产什么与如何生产比实际生产什么和如何生产更重要。因此,一个组织的内部组织結构就不再是无关紧要的机械性细节。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的出现及内部結构的优化就赋予了降低风险的动机和理由——通过整合和专业化的手段或途径。而内部收入(收益)分配制度的科学、合理安排是这一进程的关键动因。

收入分配制度的设计主要涉及分配的原则和基础。分配原则通常有两个维度:投资(贡献)和风险。“投资”角度是根据所有者(包括出资人、合伙人)、员工对事务所实体的投资(贡献)来确定分配的多少,这里的“资”可以是物化(金融、财产)资本,也可以是人力资本。“风险”角度则是从所有者、员工对事务所风险承担的大小来确定分配的多少。当我们把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并与其外界相联系时,可以发现:在企业制度下,所有者通过承担风险获得剩余(利润),员工通过转嫁风险获得工资。結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特征,笔者认为,事务所应建立以风险为导向,按投资(贡献)与承担风险相結合为分配原则的收入分配制度。

一、按投资(贡献)多少来分配

从企业追逐利润的基本特性来看,会计师事务所是一种投资工具。投资者(合伙人)投入物化(金融、财产)资本、人力资本、客户资源等获取事务所的最终剩余索取权和最终控制权,把事务所看成是他们获取超额收益的投资工具;员工则投入人力资源等把事务所看成他们获取薪酬、福利等回报的投资工具,实现其专业服务的经济利益。由于生产要素——人及人所具有的不可分离的知识、智力创造在事务所的服务产品中处于主导地位,决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权益的主要性质是“人合”,而非“资合”。那么,事务所收益分配原则就不应当考虑“按出资额大小”,而是按各人对事务所的“投入”或“贡献”大小。

按照现代薪酬理论,薪酬的计算可以“以工作为基础”,也可以“以人为基础”。若以工作为基础,则需要对各个工作岗位进行评价,从工作性质、难度、对公司的重要性等多个方面来比较衡量;若以人为基础,则需要考虑其专业经验、技能、能力等,甚至包括未来能给公司带来利益的潜能。具体到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其工作岗位比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单一,且工作岗位的级别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体现了其所要求的经验、专业能力及相关的技能与素质,因此,笔者认为,只要事务所在绩效评估、晋升机制上保证相应的公正性,按职务级别来确定其相应的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是比较恰当的。

根据相关学者的总結,我国事务所的报酬合约主要有三种:工资合约、分成合约和定额合约。工资合约(固定工资制)是事务所向注册会计师支付固定工资,剩余收益由出资人全部享有。定额合约是注册会计师自己联系业务自己做,在给事务所上缴一定管理费后剩余收益归己(类似于承包)。分成合约(浮动工资制)是事务所只给注册会计师支付较少的基本工资,注册会计师的主要薪酬是按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或经绩效评估所获得的奖金。笔者认为,事务所对于非所有者实行固定工资制还是浮动工资制,主要是由事务所的业务发展战略和成本约束两方面所决定的。具体来说,当事务所的人均业务收入低于某一值时,实行浮动工资制一方面有利于节约成本,获得成本效应,另一方面可以激励员工努力工作,积极扩大业务收入;当事务所的人均业务收入高于某一值时,实行固定工资制则可以节约成本。当事务所决定发展某一种子业务时,可能会先实行固定工资制,以稳定人心、步步为营为战略;当事务所实施发展市场战略时,浮动工资制很可能成为其选择策略。

由于人与人之间对于风险的反应是不同的,有的人属于风险规避型,有的喜欢冒险,还有的风险中立,因此,对于事务所的投资者来说,同样面临着这样的风险偏好差异。风险偏好差异最终会影响投资回报、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差异。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事务所投资者的收入分配,关键在于投资者之间应事先约定:其所投入的物化(金融、财产)资本、人力资本、客户资源等应分享的相应报酬率。这个报酬率仅指收入初步分配所要求的报酬率,不包括分配后剩余(利润)的分配。

二、按风险承担多少来分配

风险—报酬权衡原则是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也即要求“承担风险越多,要求的回报率越高”。投资固定收益证券(如国库券、企业债券)比投资股票风险要小,因此其收益率要低。在企业中,由于债权人的最终剩余求偿权在普通股股东之前,这就是说,在承担风险方面,普通股股东大于债权人,因此,这一顺序也就决定了投资者对这两种证券收益率的要求是:股票>债券。

对于一般股份公司,上述风险对投资人来说由于“法人财产权”的隔离而显得比较单一,主要表现在经济上,通过资金的损益就可以计算出来。风险的“一元”特征大大简化了风险承担的合约結构安排,即每个投资者按其投入资金所占的比例来承担风险,这是“资合”的特点。但是,对事务所来说,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不单表现在经济上,还表现在法律上,呈现出“二元”特征①。经济风险方面,对于不同的事务所组织形式而言,投资者承担的风险有差异,如有限责任制事务所通过注册资本“锁定”风险水平,而合伙制事务所则由于连带机制不能对私人财产加以法律上的隔离。因此,组织形式的差异对投资者之间的风险承担合约結构安排产生了影响,不过,这一风险也仅是针对事务所与事务所外部利益相关者而言,对事务所内不享有剩余索取权的员工没有影响。法律风险方面,我们可以从风险的来源及分布特征来看。法律(赔偿)风险不是均匀或呈某一数学规律分布的,也就是说,不是按出资多少或按一个比例来分布的,它有可能集中在少数合伙人身上,也可能集中于某一特殊时段。这就面临如何量化及在此基础上如何分担的问题。由于法律风险难以计量及判断的差异,如我们难以计算行政处罚“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的损失究竟有多少,也不能计算出承担民事、刑事责任的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潜在声誉损失)是多少,投资者之间对风险的应对措施,如不同项目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就将难以达成共识。可见,潜在的法律风险也将影响事务所的收益分配。

从企业财产的偿债担保来看,所有者共同承担了最终风险。根据“责任和风险不可分离”的原则,其所承担的风险越大,拥有的责任和控制权就相应越大。因此,在所有者收益分配和风险分担问题上,笔者主张,收益分配与风险分担应对等,承担的风险越大,分享的收益越大。让愿意承担风险的所有者享有较高比例的收益,风险规避型的所有者分享较少收益甚至不分享收益,这是符合投资一般原则的②。

因此,确立以风险为导向的事务所收入分配原则应着重关注两个关键点:一是税前收入分配上,要明确各投资者所投入的物化(金融、财产)资本、人力资本、客户资源等应分享的相应报酬率;二是税后收益分配上,所有者承担风险的比例与其个人财产要平衡,且与获取红利的比例要一致。

总之,分配问题既是一个利益分割问题,也是一个权责对应问题,一个博弈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价值(社会声誉)和其所承担的风险,是事务所健康发展的关键。在事务所分配制度安排中要以风险为导向的原因,是由独立审计的使命、事务所的“人合”特点和人性等诸多因素共同决定的。

【主要参考文献】

[1] 弗兰克·H.奈特.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M].安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2] 王善平.独立审计权责結构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 唐松莲.进入权与会计师事务所收益分配[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6(2).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7 第5篇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9]56号)等,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本暂行办法,结合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等,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进一步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内部控制。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全所范围内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业务收支和收益分配等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分所财务的集中控制,切实做到一体化管理,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各自为政。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大信息技术应用推广力度,进一步整合财务和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效能。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或在相关部门内指定专职财会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八条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完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机制,保证应收账款真实、完整。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明确支出款项的用途、金额、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保证资金支出的合法、安全。

会计师事务所拓展和承接业务,不得向委托人或相关方面提供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商业贿赂。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购买有价证券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独立性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物资采购、使用、保管、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和盘点,对发生的财产损失要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负债管理,保证适当的流动性,对发生的各种借款和应付应交款项,应当按合同约定方式和期限及时归还或支付。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得同其他企业或单位发生除正常业务活动外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类型对取得的收入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照资金用途对支出的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有效的工时管理系统和成本控制系统,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前提下,不断强化成本预算约束,实现成本的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以具体承做的业务项目为基础,对主营业务收入和直接成本费用进行核算。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以具体承做的业务项目为基础,对主营业务收入和直接成本费用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人员定级定岗制度制定工资薪酬政策和制度。工资薪酬政策和制度应当统一,同时统筹考虑分所所在地的地区差异。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统一购买职业保险,或按规定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经费。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大教育培训投入,强化经费保障,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科学的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制度,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制度应当经合伙人会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全所范围内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对业绩考核和分配制度进行评估,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自身发展需要不断修订完善。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制度,应当充分体现会计师事务所“人合”的特性,在优先考虑事务所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根据职级、能力和贡献等因素确定业绩考核标准和收益分配方案。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终了编制财务报告,并向全体合伙人(股东)报告。

除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财务报告还应当包括业务收入明细表(见附表1)和支出明细表(见附表2)。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子系统,向中

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报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财务报告(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业务收入明细表和支出明细表,下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将确认、汇总后的,与系统汇总数据一致的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财务报告应当同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其中,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还应当同时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98]第32号)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和有序存放。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撤销后,其会计档案应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保管。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设立监事会、财务监督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方式,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合伙人协议或事务所章程等履行内部财务监督职责。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6篇

阳春,年报日日披露甚盛。开始是点点滴滴,斜风细雨,到后来渐急渐密,雪片般落下,教人应接不暇。到今日还没披露的,想来也在紧张纠结之中了。审计离场了没?报告草稿有了没?收尾工作,固然是酣畅淋漓,在此时刻,稍微总结几句年审配合,倒也不负恩泽。派人

无论财务部有多少人,总觉得不够用,这是所有公司的正常感触。审计,来两个人也好,来二十个人也好,财务部最好只派一个人,至多二个人配合。

这是经验,并非真理。曾有人,审计一入场,就把财务部9个人的职责分工一一说清,叫审计根据分工该找谁找谁。结果呢,审计需要催好几个人,财务部所有人都被审计催,公司需要了解审计进度,问自己人得问一个遍,又不想因此开会,只能去问审计组长。

派一个人配合,是说此人负责接口:从审计那里得到资料清单,将清单分工给各人,从审计那里得到问题清单,将问题分给各人。这个人不需要了解所有事宜,更不需要拥有全部资料,他管好收发就可以了。这样,公司想了解审计进展,问只问这一个人就行了。

各公司财务部的人,性格水平是参差不齐。派去配合审计的人,倒不需要多机智勇敢,但一定得“懂事”,知道大致方向,不可瞎说。曾有某会计,去接待审计组,一见面异常热情,一开口就介绍自己家多少费用不曾入账,审计组当即就笑了。给资料

据说独立性是会计师的生命,但在审计现场,会计师的命根子是,资料。

在审计组进入现场前,可以先把资料清单给公司,公司把能提供的电子版的东西发邮件过去。每个事务所,都有资料清单模板,但这是大路货,肯定不是适合所有公司。因此,财务部拿到这个清单后,要先删减,给不适用的那些打上标记,反馈给事务所,然后再组织提供。

如果是连续审计,则上一年已经提供的、本公司特色资料,比如什么分析表、什么清单之类的,细心的会计师会在来年的资料清单里直接写上,粗心的会在现场才想起来索取。财务部拿到清单后,如果发现并未要这些特色资料,那么也不用上赶着给,因为,会计师可能今年的想法不同,这些东西说不要就真的不要了。

除了清单上的,现场审计开始后,还会索取很多东西。其实除了基础资料外,很多资料都是可以谈的。审计组不可能对公司的所有管理流程烂熟于心,他们也不知道公司有都有什么数据和表可以提供,因此,他们要的东西,公司可能压根就没有,或者很难提供。这时,就要主动去问审计组,你要 这个资料,是为的什么目的,咱们一起想想能不能换换,没准我这有证明力更强的。例如,审计要求把所有5万元以上的合同全部复印,公司的量又非常大,眼看就报废一台复印机,这就可以去问,你的目的是什么,你怀疑哪个科目的什么问题,我能不能给你带金额的合同清单,这个我可以保证不重不漏,我账上每笔收入都在摘要里写了合同编号,你VLOOKUP一下就知道执行情况,然后你挑大额的复印好不好?或者我给你合同清单,你随便抽,但我给你合同电子版,行不行?

基础资料就不能谈了,比如对账单。有的公司为了显示自己强势,故意这不给那不给,并以此为能事,这除了浪费审计组的时间,让事务所有理由提高收费之外,并没有其他效果。答问

与客户沟通,是事务所的必修课,但他们并非就个个沟通的好。沟通是双方的事情,很多情况下,公司还得主动。

中介不是主管单位,中介的审计也不是打与被、罚与被罚的关系,相反,大家的目的是一起把报表赶紧做完做好。因此,大家更多的是在协作,而非敌对。

事务所的提问,有时深刻有时低级,是否回答,如何回答,要区别对待。

公司的人,财务的,业务的,人力的,行政的,对同一事情的看法可能各不相同,比较深刻的问题,尤其是敏感的那些,答案要想好。比如审计要询问某销售员某大客户的情况,财务部就要请这个销售员先说一遍,不妥的地方要修正,然后再让这位销售员去书面或者口头回答,如果审计组在询问中提出新的问题,此人可以说:这个问题我不负责回答,请通知财务部再派别人。

这样做对吗?

对。

审计组得到的所有资料和解释,都是公司以公司名义提供的,所有对他们提供资料和解释的人,都是代表公司,因此,在出面沟通之前,公司内部商讨答案,那是极其正常的。再说,外交部都有口径词,普通公司不可能比外交部口才还好,不集体准备答案那是太自信啦。

公司认为深刻的问题,事务所未必这么认为,很多问题都是履行必要程序而问,不是在深挖问题,所以如常回答即可,不用派出副总级别的人解释,当然自己内部讨论答案可以多花一些时间。事务所提出的低级问题,有些要回答解释,有些不要理睬。

公司的运作管理方式,要解释,但不用特别深入解释。叙述时要体现公司内控优秀,管理完善等令人放心的优点。

公司提供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要稍微解释,让审计得以迅速核对数据,否则他们左思右想可能浪费时间,更可能发现其他公司不想讨论的问题。会计政策之类的,要解释,比如审计问为何收入是这样确认的,就要对他们细说原因,同时彰显自己公司多么正确规范。审计时间也都是不够用的,冷冷抛一句“自己去想”,审计可能花三分钟想完,然后断定公司是错的,接下来的沟通更浪费时间。

审计组自己弄出的问题,不要理睬。比如,公司提供的数据,审计搬到底稿上为何明细加总不等于合计了,这就不要管。首先公司不负责检查事务所底稿,其次,即便公司热心去帮忙,花的时间也不会比事务所自己检查花的时间少,因此干脆不管。

审计方法问题,比如抽的样本不足,该做替代程序的没做,这些不要管。遇到脾气不好的会计师,财务部一提这些他们还可能咆哮,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他们少做的程序,自有他们经理、合伙人去管,哪怕离场后再补充大批资料,他们也不至于因此就耽误了报告时间。

4讨论

很多事情是要讨论的,比如某笔调整要不要调,某处怎么写附注等等。有时还涉及审计意见类型。

涉及审计意见类型的,一般在审计入场之前,就该定个差不多。公司的大事大政策大数据也就那么些,有没有问题公司自己知道。公司和事务所都有个掂量对比过程,公司要的,事务所要的,彼此想好,不行就换换新鲜,这都是可能的。事先不想好,想在现场蒙混过关,有可能成功,但风险是在的,等审计发现了再去谈,时机有点晚了,若公司处于弱势,也就是说,事务所有没有这家客户都不在乎,那么后果不乐观。

现场讨论的,还是意见类型以外的事情更多。交流这些事情,要找对人,不要和没有决策权的人讨论,因为说了也没用,他们至多往上原样反映,反映过程中走样的也有。

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审计坚持自己的看法,不肯改变,他们一遍又一遍重复相同的理由,任凭公司怎么说服也不为所动。这时候,生气是没用的,要弄清究竟是事务所的谁在担心什么,然后对症下药。有时,仅仅是事务所合伙人曲解了事务所现场人员的汇报,有时,仅仅是事务所经理懒得对合伙人做更多解释,就选择了压迫公司。

例如,坏账准备率为何很低,事务所初步判断公司提取不足,有隐瞒亏损的嫌疑,这样的事务所可能看st公司看的多了,基于一般认识做此等推理,也可能是,只要公司多提一些,这里肯定就没有风险,审计组不用追加任何程序,更不用多花时间对合伙人汇报,所以他们选择引用准则、要求补提。

公司呢,遇到这种状况,就得耐心解释客户质量,介绍信用管理体系,并拿出数据谈谈公司在产业链中的强势地位。理由摆足了,如果审计组还不听,那么,直接找其合伙人谈。

事务所的逐级复核是必要的质量控制,但这逐级控制也带来不少沟通成本。这个沟通成本,有时直接影响到审计效率,为了促进审计,公司必须知道什么问题和哪一层次的人去谈。

5质量

利用事务所的工作,促进公司的报表质量,那是必须的。公司购买的是服务,不是几本纸做的报告。因此,要充分利用会计师的专业,优化报表,优化财务。除非有猫腻想蒙混过关,各种资料提供的是越快越好。不要怕改表,每一次修改都是报表的优化。

同样是干净意见,审计质量可以是天差地别。真有事务所抄个数字就走,很快出报告,问他们:“我们公司怎么样?”回答只有“很好”。干净报告固然要紧,但公司没注意的问题,事务所也不想注意,这就没有增值服务了。

而有的事务所,除了做审计,公司的鸡毛蒜皮问题都能注意到,还能找到不起眼的漏洞和隐患提出建议,且介绍其他公司的经验,这就是好审计。如能提升管理水平,公司何乐而不从呢。当然也有审计,管理问题看不见,优化建议提不出,十元级别的不合规发票查出来几十张要求调整,这样的审计,是没将公司的重点与审计的重点恰当结合,是否受欢迎就难说了。

例如,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组告诉公司,你账表都没问题,但在未来,公司规模几倍之后,供应商的管理肯定成为问题,因为这行业的上游格局很清晰,不可能再以这么简单粗放的办法去管,所以,公司应该早做考虑,有意识培养优质供应商,基于此,采购考核和库房账簿都要有所改变,好的办法有哪几种,等等。这样的会计师,保证比满口说好的受欢迎。

有时,遇到的会计师真好:专业好,态度好,这就要记住,争取明年还让这个人来。常见公司换事务所,理由就是带队的会计师跳槽了,公司不想让别人审。有时,会计师看上去水平普通,公司还是想让他继续审,那是因为,此人对公司已然熟悉,换个人,各种情况又得重新介绍一遍,这也是时间啊。

某公司,曾经被一位水平高的帅哥审过,当时谈起准则和行业政策,这帅哥三言两语就说的很透:准则如何,大家怎么做,监管的看法是什么,税的风险有多大,某地的最新稽查案例是什么,所以你们怎么处理才最恰当,等等。后续的会计师,经常问的是,你们为什么这样做,你们为什么不那样做,咱们再核对下准则好不好,等等。几年之后,公司还是想念那帅哥,打听他去了哪个所里,看能不能再请他来审,哪怕是做个咨询也好。专业水平的魅力,就是如此。招待

其实审计组最喜欢的是时间,不是大餐。招待这件事,可有可无,比较狠的公司,可以做到,事务所合伙人去现场都不管饭,只关心问交通是否拥堵,建议多坐地铁少开车,普通会计师自然就更不管了。更狠的公司呢,是天天带出去大餐,每次不算路上就2-3小时,饭后还有活动,审计组苦不堪言,只能加班熬夜赶进度,报复性地多提意见。为了协调气氛也好,增进感情也好,恰当的招待还是可以有的,比如入场吃一次,或者离开时吃一次。日常餐饮呢,有的公司提供自己公司的食堂卡,陪或者不陪都行;有的公司压张支票给最近的小餐馆,让审计吃完签单;如果按约定公司负责食宿,那就让审计组去住宿的酒店吃;如果按约定公司不负责食宿,那么什么都不管也正常。想对审计组更好一些,可以给张附近的超市卡,让他们购买饮料和零食,或者干脆就买好搬过去,都行。

拼酒,绝对不是好习惯,但也有不少公司,审计组一到,先拉出去痛饮,审计组喝的多,资料提供就快,审计组不能喝,资料提供就慢。这种办法雪是不赞成的,因为杀敌一万,自损八千,喝酒太浪费时间,弄不好还耽误事情,真要和审计组拉拢感情,从速提供资料那是最好的。但是真有公司,非喝不可,以喝倒审计组为荣,但实际上,无论喝多少次,该给的资料还是要给的。日常

对年审工作的配合,不是在审计组到达时开始的。其实,公司每发生大的事情,都要和会计师及时沟通,在写下那笔重大分录之前,就讨论个透彻,这样双方都好,避免年末花时间纠结,也避免公司做出不可逆的动作。预审时候,更是要让会计师尽量多看,这样可以减少年后的工作量。

这一点相当重要。凡是大事,是瞒不过会计师的,所以也不用瞒。早些讨论,达成一致意见最好,讨论完了还有分歧,及时换所也来得及,最怕藏着不说,3月份双方僵持不下,临时换所,得连夜找新所,很麻烦。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7篇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 需要阐述建安劳保费管理情况的内容格式

(2009年度)

一、建安劳保费收入情况

年度单位:元

二、建安劳保费支出、欠付情况

表注:

1、该表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建安劳保费规定的开支范围填列开支费用项目,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表中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仅为实际已缴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的费用。

3、表中的“离退休人员退休金”仅为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仍由企业承担支付的退休金。

4、表中的“职工医药费”仅为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仍由企业承担支付的医药费。

5、表中的“职工退职金”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6、表中的“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须列出详细的费用项目内容。

7、表中的“职工价格补助费”仅为按国家和地方价格补助的政策,企业所支付的职工价格补助费。

8、表中除所列的项目外,如有其他的劳保费用开支项目,须详细列出各费用项目名称。但在“其他的劳保费用”项目中不得列支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劳保用品、防暑降温费、劳保费的税金、地方教育费附加、防洪保安费等不属建安劳保费开支范围的项目。

三、企业人员、生产经营指标简况

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

表注:表中的年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人数仅为实际已在社会保险经

四、指标解释

1、当年收入数:是指企业当年帐上反映实际已收的建安劳保费数额。

2、累计收入数:是指企业自2001年至2009年底帐上反映实际累计已收的建安劳保费数额。

3、当年支出数:是指企业按照建安劳保费支出范围的规定,当年帐上反映实际已付的建安劳保费数额,不包括虽计提入帐但未实际支付的建安劳保费数额。

4、当年欠付数:是指企业按照建安劳保费支出范围的规定,当年已计提入帐实际未付的建安劳保费数额,不包括虽未付但不计提入帐的建安劳保费数额。

5、累计支出数:是指企业按照建安劳保费支出范围的规定,自2001年至2009年底帐上反映实际已付的建安劳保费累计数额,不包括虽计提入帐但未实际支付的建安劳保费数额。

6、累计欠付数:是指企业按照建安劳保费支出范围的规定,截止2009年底已计提入帐实际未付的建安劳保费累计数额,不包括虽未支付但不计提入帐的建安劳保费数额。

7、年末从业人员人数:是指年末在本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等。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

8、年末职工人数:是指年末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人数,不包括离、退休人员。

9、全年平均职工人数:是指企业年初职工人数和年末职工人

数的平均值。

10、年末离休职工人数:是指企业年末已办理离休手续的职工人数。

11、年末退休职工人数:是指企业年末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人数。

12、年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是指企业年末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职工人数。

13、年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人数:是指企业年末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的职工人数。

14、年末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是指企业年末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失业保险手续的职工人数。

15、企业当年完成施工产值:是指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当年完成施工产值数值。

16、企业净利润:是指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企业净利润数值。

17、企业累计被拖欠工程款总额:是指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截止报告期企业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累计总额。

18、企业资产负债率:是指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企业资产负债率数值。

19、企业主营业务利润率:是指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企业主营业务利润率数值。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8篇

一、“营改增”主要政策及相关规定

(一) “营改增”试点工作的范畴

“营改增”试点工作范畴由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两部分构成。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鉴证与咨询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本文研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鉴证与咨询服务。

(二) “营改增”的政策变化

“营改增”后, 增值税增加了11%和6%两档低税率, 与现行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构成了“一标准, 三低档”的增值税税制结构。其中: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为11%;现代服务业中,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为17%;其他适用税率为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保持不变。本文研究的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是6%的税率或是3%的征收率。

二、“营改增”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影响分析

(一)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

(1) 税负影响。“营改增”实行之后, 增值税增加了11%和6%两档低税率, 与现行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构成了“一标准, 三低档”的增值税税制结构。一般来说会计师事务所这类服务型企业, 难以从上游获得增值税发票, 导致抵扣不充分。增值税的发票问题本质上就是进项税额“抵扣难”的问题。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 “营改增”后, 企业税负是否加重, 取决于进项税额。“营改增”前, 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而“营改增”后, 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只要进项税额达到一定数量, “营改增”纳税人的税负就不会上升。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 其主要成本构成中的固定成本和人工成本较高, 如工资薪金、房屋租金、业务信息费、交通食宿等, 而这些成本按税法规定是不允许税前进行抵扣的, 因而不能产生进项税, 其成本可抵扣的项目比重过低, 仅有办公用品、电脑设备、水电费、设备维修等费用可供抵扣。因此, 单从进项税抵扣不足角度来讲, 会计师事务所的税负在“营改增”后必然会增加。

假定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部分, 原应交营业税=当期营业额5%;而现行税制下的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营业额6%, 相比之下, “营改增”后, 会计师事务所的税负将增加1%。由此可见, 在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的前提下, “营改增”加重了会计师事务所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负担。

(2) 应纳税款计算的影响。“营改增”实施前, 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提供的服务缴纳营业税。一般来说,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所确定的收入总额为计税基数来计算应缴营业税, 而不论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已收到账款或开具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实施后, 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应缴增值税。应缴增值税是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对外提供鉴证与咨询服务时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来计算的, 这与税改前会计师事务所应交营业税的计算方法明显不同。可见, “营改增”会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及应缴税金的具体计算。而且税改后, 会计师事务所客户可能会要求重开增值税发票并退回原已开具的营业税发票, 以尽可能取得更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如此一来必将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当期税款数额的进一步变动。

(二)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

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 “试点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小于或等于500万元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3%的征收率。”目前符合该销售额标准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占比重比较大。那么“营改增”将如何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呢?根据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对1000万元的审计收入, “营改增”后会计师事务所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为29.1万元 (1000/ (1+3%) ×3%) , 而税改前会计师事务所应交的营业税为50万元, “营改增”使得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师事务所的税负减少了20.9万元 (50-29.1) , 由此可见, “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师事务所来说是利好的。

三、“营改增”下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对之策

会计师事务所在发展过程中势必会经历各种困境与挑战, 目前营业税改增值税则是其无法规避的一个挑战, 税改不仅影响着会计师事务所的税负, 更影响着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价格的制定及会计核算、发票管理等方面。因此在税改这一新形势下,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直面挑战, 积极应对, 尽量争取政策支持, 同时应抓住机遇, 拓展业务。

(一) 直面税改挑战, 借助行业协会力量以争取政策支持

作为鉴证与咨询业务专业服务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应秉承执业操守, 直面税改问题, 严格依据相关税收法规计算缴纳税款, 不偷税漏税, 不采取非法手段来避税。同时加强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沟通, 借助行业协会力量, 依据各会计师事务所实际测算结果, 真实反映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问题, 汇总后上报政府有关部门, 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 以使其税负增减变动问题自上而下地得到解决。

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属于智力密集型行业, 依据“营改增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项目具有金额小、比例轻的显著特征, 如果跟其他行业一样采取一刀切的税改措施, 对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的发展极为不利。本文建议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特点扩大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项目范围, 或者在税改的基础上新增一档事务所适用的低档增值税率。

(二) 节税策略需要及时改变

1、预测应税服务年销售额, 确定增值税的纳税人身份。

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6%, 成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对会计师事务所增值税税负的影响较大。会计师事务所要提前对自身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会计核算水平、上游供应商的票据提供情况进行预测评估, 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

2、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游供应商。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 会计师事务所的上游供应商也属于此次试点工作的范畴, 也会成为增值税纳税人。会计师事务所在购买其商品或接受其提供的劳务时就可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随着“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各个行业全面铺开后, 更多的供应商会被纳入到税改范畴之内, 会计师事务所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将进一步增加, 等到“营改增”在各行业全面实施后, 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 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的可抵扣税额将有可能抵消“营改增”对会计师事务所税负造成的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在选择商品供应商与服务提供商时应尽量选择那些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财务核算较为健全的单位, 以获取更多可抵扣进项税额, 来降低“营改增”对事务所税负的影响。

3、调整定价机制 (定价定策) 。

对会计师事务所企业而言, 可以通过定价策略转嫁税负, 来应对税改带来的税负增加的影响, 如将增值税税负部分转嫁给下游企业。同时如果下游企业也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由于购买试点服务产生的进项增值税可以抵扣, 实际采购成本也会下降, 因此双方都可以从中获益。上下游相反的变动趋势给予了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定价”的空间, 会计师事务所提高价格, 将增加的税负转嫁到被审计单位, 但被审计单位企业因为抵扣增加并不会增加成本, 通过市场上这样两者之间的博弈可以形成新的平衡。“营改增”之后, 会计师事务所就必须考虑原有的定价体系是否合理的问题。

四、结语

综上所述, “营改增”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还需要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同纳税角色分别分析。具体来说, “营改增”减轻了会计师事务所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但加重了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加重主要是由于会计师事务所这个行业的特殊性, 使得其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相对较少。税改的初衷是避免营业税的重复增税, 以减轻企业的税负, 但“营改增”使得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不减反增, 有违税改的初衷。

摘要: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 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 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 完善税收制度, 支持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按照建立现代型增值税模式, 我国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一种被纳入到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畴中, 本文详细探析了“营改增”对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的影响, 并分析了税改前后事务所会计账务处理的变化, 最后提出了相关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营改增”,会计师事务所,财务

参考文献

[1]王者.探讨增值税转型对财务管理的影响[J].中国外资, 2011, 08 (22) .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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