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兰区社区矫正工作浅析
呼兰区社区矫正工作浅析(精选10篇)
呼兰区社区矫正工作浅析 第1篇
区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为深入推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近日我们组织专人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了调查研究,有关情况如下:
一、我区社区矫正工作总体情况
20xx年,我区正式启动社区矫正工作。几年来,社区矫正工作本着“依法规范、积极稳妥”的工作方针,按照“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宗旨,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社会管理”的工作理念,积极探索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有效途径,以抓基础,定制度,强管理,显实效为重点,努力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一定成效,有效防止了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确保了社会的安全稳定。自全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20人,解除矫正74人,现在册矫正人数46人,正在接受社区矫正委托调查12人。我区现有一个基层司法所(老庄子司法所),负责空港城开发区和老庄子镇的社区矫正工作,街道办事处、庆北办事处和社区管理办公室的社区矫正工作由其本单位管理。为使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实施,我们采取业务练兵、岗位学习为主,到丰润、路南等先进县区参观见学等形式强化业务学习,明确职责,从思想上不断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履行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奠定了基础。20xx年社区矫正实行新的档案管理办法后,我们严格执行审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实施、解除矫正、档案归档等整个工作流程,做到一人一档、一人一案,针对不同对象个体特征,制定矫正方案,坚持周联系月汇报,让每个监管对象服从监外执行的纪律,积极主动地配合社区矫正机关的监督管理。抓好帮教措施的落实,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对象,关心其生产、生活,使之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能安心进行矫正,有效的防范了矫正对象再犯罪。
二、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缺少专门机构和人员。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基层社区矫正由司法所和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管理。受管理体制的制约,我区仅有一个基层司法所,即老庄子司法所,负责空港城开发区和老庄子镇社区矫正工作,街道办事处、庆北办事处和社区管理办公室的社区矫正工作由其本单位管理。社区矫正与监内执行有着同样的`严肃性,只是在具体实施方式上存在不同。按照《市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来执行管理。街道办事处、庆北办事处和社区办既不具备行政司法主体资格,又难以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规范管理,也极大地削弱了法律应有的威慑力。今年6月份市司法局对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针对司法行政主体资格问题对我区提出了明确整改意见。
二是职能部门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公、检、法、司、民政、劳动社保、街道、村(居)等部门的共同配合,由于区司法局组建时间比较短,各部门相互配合还需进一步加强。
三是社区矫正组织的辅助力量有待加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应建立一支专业矫正力量与社会矫正力量相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社会矫正力量主要是社会志愿者,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人员、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成员、高等院校学生、矫正对象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等。但在实践中,除了村(居)委会成员和矫正对象近亲属外,其他矫正社会力量还有待于全面发展和加强。
四是工作任务日益加重。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进一步落实,越来越多的罪犯将转入基层社区接受矫正。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工作,能够有效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对于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在推行社区矫正工作中,无法按照要求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无法对其进行日常管理,极有可能造成这部分人员的失管、失控,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三、工作建议
1.增加专门机构,加强人力配备和业务培训。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司法管理水平,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xx〕71号),建议新建一个司法所,负责街道办事处、庆北办事处和社区管理办公室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针对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在岗学与脱产学相结合、自学与组织培训相结合等形式,下大苦功加强现职人员的业务学习,花大气力提高现职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其尽快地进入角色、适应工作。
2.加大宣传力度,培养壮大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把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是其显著特征。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要积极通过多种宣传途径,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正面宣传,不断扩大社区矫正的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使全社会都能够正确认识、理解、支持和协助社区矫正工作,大力营造社区矫正的良好氛围。要广泛吸收符合社区矫正志愿者条件的社会人士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如选派社区矫正工作经验丰富的监狱、劳教所干警,精通法律的法学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聘请离退休干部、心理咨询师、大学生志愿者、社区居委会成员、高校教师、学生和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及所在单位的人员等优秀人才加入社区矫正组织等,从而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工作队伍。
3.加强经费保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资金需求。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继续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按照每名社区服刑人员,每年不少于20xx元的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培训、必要的办公用品、印制宣传材料、工作表彰等,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4.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社区矫正工作合力。要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定期通报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分析研判矫正工作动态,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各部门应按照责任分工,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加强协调配合,一方面要加强监管,避免脱管失控。另一方面要为他们积极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就业谋生能力,帮助他们解决就业就学和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呼兰区社区矫正工作浅析 第2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实施。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由原来的公安机关转为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系统拥有了独立的执法权。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xx区司法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四强化,四提升”的措施,全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无缝对接。
强化学习培训,提升理论水平。文件下发后,局党组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召开党组会议、司法所长会议、全体人员会议,进行座谈研讨学习,总结前段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明确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共同推进《实施办法》的工作合力。举办专题培训班,为全区各镇街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和全体司法助理员逐条解读《实施办法》,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者对《实施办法》的认识与理解,增强工作责任感,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要求各司法所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完善矫正对象入矫、矫正执行、解除矫正等全过程监管教育措施,确保日常监管更加到位,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执法、管理、教育矫正、社会帮扶等工作。
强化宣传普及,提升知晓率。将《实施办法》与“六五”普法宣传结合起来,起草并印制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宣传单》4000份,于3月份集中进行宣传、发放,让广大群众更深入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强化内部管理,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依据《实施办法》要求,xx区司法局业务用房建设建成后将专门设立宣告室、档案室、心理咨询室以及教育培训室等功能室。并对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用房面积及功能划分提出明确要求。区社区矫正办公室依据《实施办法》,从组织领导、工作管理、矫正执行、业务指导等方面入手,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各环节的规章制度,拟定《xx区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绘制了流程图,制定并印发《社区矫正人员报到登记簿》、《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接待程序》、《社区矫正人员须知》、《询问笔录》、《社区矫正人员报到通知书》等规章制度。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实施办法》实行以来,我区已顺利接收了25名矫正对象,并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建立了个人档案。基层司法所也对25名矫正对象进行了顺利接收。
浅析社区矫正新思路 第3篇
一、社区矫正工作发展困境分析
从2003年我国开始试点社区矫正这项制度到现在, 10年的时间, 全国各地一共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33万多, 到目前为止还有57万多人在社区接收矫正, 社区矫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复杂多样, 工作难度比较大, 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社区矫正制度不完善。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刑罚制度, 在我国的起步较晚, 法律体系不完善, 缺乏制度保障。近年来, “两院两部”先后出台《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指导文件, 单对社区矫正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仍显不足, 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 “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职责、权利和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奠定更好的法制基础。”
第二, 社区矫正体制不健全。目前, 社区矫正工作形成的范例主要有北京模式、上海模式、浙江模式, 三种模式都是利用相关单位级别管理的方法对矫正人员进行监管教育, 这种方式容易造成“社区矫正主体不明确, 各部门衔接配合不畅等现象”。社区矫正由于体制不健全所造成的工作困境屡见不鲜, 矫正人员信息缺漏、管理混乱、职责推诿等现象曾不出穷, 要解决这些实际问题, 就必须建立一个体制健全的管理机制, 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独立性与专业性。
第三, 社区矫正的专业人员严重匮乏。社区矫正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 需要多方面、全方位能力的管理团队, 就我国现状而言, 社区矫正工作大多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管理人员承担, 他们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也未进行职前培训, 在工作中难免出现各种情况, 忽视矫正人员需求, 社区矫正工作形同虚设, 不能很好地实现矫正的目的。
社区矫正工作困难重重, 矫正人员心理建设问题、技能培训问题、社会认同度问题、矫正经费缺失等等, 这都需要我们在矫正工作中集思广益、共同努力, 真正实现社会和谐。
二、社区矫正新思路分析
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 成绩有目共睹, 建立了省、市、区、街道乡镇四级组织网络, 各部门通力合作、互相协调与制约, 同时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了规范化的管理教育, 提供回归社会辅导、心理矫正、帮助教育、技能培训、临时救助等服务, 并组织发动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 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宣传、培训、理论研究与交流活动, 探索多种形式的管理教育工作。但是, 社区矫正任务复杂繁重, 如何走出困境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 笔者认为应主要从完善制度、健全体制、增强实力三点出发, 建立现代化、全方位的矫正机制。
首先,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国外对于社会矫正都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 如澳大利亚的《矫正服务令》, 美国各州均设有社区矫正法, 到目前为止, 我国还没有对社区矫正进行立法规定, 也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为其提供制度保障。因此, 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是针对社区矫正的实际情况, 综合各界力量制定社区矫正法, 各地根据地域情况进行完善, 为社区矫正工作保驾护航。
其次, 明确权利主体, 健全社区矫正体制。社区矫正工作大多依附司法相关单位, 层级式多单位的管理方式容易发生多头管理, 权利主体不明确的现象, 政府必须建立独立的社区矫正机构, 健全管理体制, 丰富矫正内容, 使管理简单化、专业化, 将社区矫正落到实处。
最后, 培养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 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大学生作为知识分子群体, 一方面对各类知识接受度较高, 人生观、价值观稳定, 另一方面人数较多, 就业困难, 作为闲置的人力资源, 政府应发挥其职能, 充分调动大学生积极性, 将劳动力资源转移到社区矫正工作中, 培养专业的矫正队伍, 解决社会矛盾。
同时, 社区矫正工作一方面要注意培养一批社会志愿者, 让矫正人员与普通民众充分交流沟通, 提高矫正人员的社会适应能力与社会认同度。社区矫正也要借助社会力量, 为矫正人员提供更多的工作岗位, 加强矫正人员心理建设也要兼顾其技能培训。
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处于试点阶段, 但其社会价值不容忽视。社区矫正不仅体现公平正义, 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如何将社区矫正工作与地域实际相结合, 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改革的有效途径, 寻求我国社区矫正理论的创新, 也是将是我们面临的考验和奋斗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刘红岩.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J].学术交流, 2011 (4) :135-138.
[2]常红芳.社区矫正问题的实践研究[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 2013 (1) :121, 126.
呼兰区社区矫正工作浅析 第4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问题;解决途径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体现人类文明的刑罚执行方式被引入我国不过十余载,尚处于探索前进,追求创新,寻求突破的蹒跚学步时期,其作为新生事物正经历被认识、接受、改进、发展的阶段,在这一发展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
一、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部分社区矫正机构形同虚设
由于各乡镇、社区之间工作发展不平衡,对社区矫正认识也深浅不一,导致了一些社区对社区矫正工作不重视,没有能真正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社区矫正对象也没有真正得到教育和改造。同时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管理,本来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就比较琐碎,繁杂,人员配备不多,经费有限,加之需要社区矫正的对象与日俱增,司法行政机关根本没有办法投入太多的精力到管理当中,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二)社区矫正职责不明确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公检法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应给予积极配合,明确权责。但实践当中还是存在社区矫正的机关之间职责不够明确。在有些地方因为公安机关对非监禁刑的管理具有丰富的经验,而且在资源和管理上更有优势和权威,因此社区矫正机关虽是名义上的执行机关,但仍是愿意让公安机关承担大部分的社区矫正工作。而有些地方明确了法律的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而公检法机关也随之成为甩手掌柜,对社区矫正工作也不上心,全部由司法行政机关自己处理解决。可见对社区矫正工作,各方既要明确权责,又要相互配合协调,共同做到社区矫正工作。
(三)社区矫正实施过程受到太多因素制约和干扰
由于硬件软件资源缺乏,对于矫正对象的电话报到、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工作、公益劳动者有些地方只能流于形式,即使配备了一定的场所、设施,培训学习也不能经常性的进行,加之部分矫正对象为了生活要外出务工、经商,对于集中学习和公益性劳动根本就没办法参加,社区矫正部门又不能跟踪实施矫正,无法真正实现矫正教育和监管。其次社区矫正的威慑力度不够,社区矫正并不如公安机关执行那样有威慑力,公安机关备有武器装备,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而司法行政机关只是一个监督和帮助机关,而且宽松的社区坏境也不会使矫正对象意识到犯罪的危害性,从而放松警惕,没能达到社区矫正所要求的矫正效果,严重破坏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四)社区矫正在农村的实施不容乐观
现在对于农村的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矫正困难重重,我国的农村人口绝大多数还是居住在农村,有些还住得很偏远,这对于司法行政机关来说是一种考验,要有熟悉本地情况的人员,还要具备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会用本地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进行交流。还有司法行政机关一般都设在城区,而农村的社区矫正对象住得偏远,又要承担家庭重担,养家糊口,让他们定时到司法行政机关报道、学习培训,开支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这也导致他们对社区矫正态度不积极,导致司法行政机关无法有效地完成社区矫正任务。
二、解决途径
(一)加强社区矫正队伍的管理和建设
因为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建议在社区中挑选一些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熟悉矫正工作,而且对矫正人员比较了解的人员参与到其中,为使这些人员专心从事矫正工作,应建立起一整套的工作体系,将他们纳入矫正人员编资,同时给予工资、福利待遇等奖惩制度,以配合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提高人民群众的认同度
人们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上的偏差、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制约着社区矫正的进一步开展以及深化和完善,因此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认同度、认知度非常重要。首先应在观念层面上使人们对社区矫正的认识有待进一步的端正;其次通过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等形式,采用图文并茂以及群众熟悉的语言向群众宣传社区矫正制度,加深群众的认识和了解,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中相关部门的配合
社区矫正工作仅靠一两个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它需要相关的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操作运行,才能更好完成,而这些部门当中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配合协调尤为重要,法院应在严格适用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鼓励服刑人员改过自新,符合条件的都应该用,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适用,同时审理阶段邀请社区工作人员以及罪犯的家属一同参与,帮助服刑人员真诚悔过,为其回归社会打下良好基础。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要履行监督职能,加强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终止、监督措施的监督,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同时应协助监督检查社区矫正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出现的工作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使社区矫正不断得以完善。公安机关曾是非监禁刑的执行机关,对于非监禁刑的执行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和做法,他们有利用社會资源的优势,在社区矫正中加入一定警力,对发展社区矫正工作有促进作用。监狱管理机关更是与社区矫正相互衔接,有机结合,两者的刑罚目的是一致的,在手段和管理上也有很多共同之处,应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社区矫正的本质就在于对犯罪人进行治理、修复,为犯罪人架起再社会化的桥梁。我们应该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在矫正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行矫正制度,不断改革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使社区矫正产生强大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1]潘逸鹤.论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构建[D].华东政法大学,2013
[2]魏凌霜.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D].湘潭大学,2013
[3]程乾.浅议社区矫正工作现状[D].南京大学,2013
[4]汪景洪.社区矫正制度研究[D].南京大学,2013
[5]叶秀丽.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及其完善[D].浙江海洋学院,2013
呼兰区社区矫正工作浅析 第5篇
2012年6月14日
近几年,XX区总工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粤发[2011]3号)的文件精神,立足于本职工作,部门联动,切实开展各项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一、做好工会帮扶解困工作。区、镇(街道)两级工会通过与政府有关部门整合资源、上下联动,巩固和完善困难职工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工作平台,为包括刑释解教人员在内的广大职工提供信访接待、生活救助、工伤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救助、欠薪救助等八大帮扶项目,并建立园(区)一级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把工会帮扶解困工作向村、居、工业园一级延伸,逐步构建工会的帮扶救助网络。三年来,区、镇(街道)两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为30万人(次)提供了各类帮扶救助,使用帮扶资金1000多万元。
二、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为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强化职工的实际操作技能,促使职工通过在岗培训提升竞争力,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区总工会在2009年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阳光行动”,为刑释解教人员在内的广大职工提供免费的叉车、超重机、财会、电工、计算机等方面的职业资格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三年来,我区、镇两级工会共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班(包括岗位技能培训)65期,共有3400多名职工取得职业技能初、中级资格证书。
三、整合资源做好法援工作。为提高工会法援工作的水平和能力,区总工会主动与区司法局合作,建立起区级工会法律服务特约律师库,聘请执业律师为企业工会、职工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包括对企业、职工进行法律宣传,指导企业规范用工制度,指导、参与企业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引导、协助职工群众通过合法渠道维护合法权益;并逐步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如《特约律师与镇(街道)总工会挂钩联系制度》、《特约律师动态管理制度》等,最大限度地调动特约律师的积极性,为工会法律服务提供强有力的人力保障。特约律师库成立以来共为75名职工提供法律援助,追回工资、加班费、工伤补偿金等共169.5万元。
四、开展“送法到企业”活动。为提高企业主和职工包括刑释解教人员的法律水平,区总工会通过与司法局、人社部门联动,在全区深入开展“送法进企业”“送法进员工村”活动,发动工会法律服务特约律师库的律师到各企业或工业园(区)进行法规宣讲、法律咨询、法律讲座的普法工作。三年来,区、镇两级工会开展“送法到企业”、“送法到职工”等专题法律讲座180多场,参与职工10万多人。
浅析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 第6篇
论文题目:
浅析 青 少年 社 区 矫正 工作
班级:社会工作142班
姓名:
学号:
指导老师: 2016年11月11
日浅析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
青少年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维护其合法权益,全社会都应该予以高度关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不稳定因素持续增多。青少年作为一个社会群体,从其社会关系和社会权力结构的角度来看,处于边缘地位和边缘状态。因此青少年问题至关重要。青少年社区矫正就是通过关注青少年中一部分更加弱势的犯罪人群,改善其处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的一种措施。
一、青少年社区矫正
青少年社区矫正是对已满 14周岁,不满25周岁,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被暂予监外执行的青少年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完成再社会化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针对青少年而开展的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种刑罚化执行方式,充分体现了我国青少年犯罪再预防的刑事政策,也符合行刑社会化的发展趋势。
二、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1)、青少年犯罪的严重性
在世界范围内,青少年犯罪已被列为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可见,青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足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不仅青少年犯罪案发数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而且青少年作案类型多样化、作案手段残忍化和作案后果严重化的特征尤为突出。
(2)、青少年的心理特征更适于社区矫正
青少年在个性特征、认识特征、情感特征、意志特征等心理特征、行为特征方面有不同于成年矫正对象的特点,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时多具有偶然性,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具有易矫正性。这些特征一方面决定了对青少年罪犯实施社区矫正的重要性,相对于成年犯罪人而言,青少年罪犯更有采取社区 矫正的必要。
(3)、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意义
通过青少年社区矫正,使犯罪青少年在正常社会条件下完成再社会化,减轻因其长期监禁与社会隔离,导致的各种社会不适应症,从而避免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犯罪青少年也是社会的成员,社会成员有责任帮助他们重新认识自我,进而融入社会;帮助这部分青少年群体是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青少年社区矫正是对我国刑法制度的丰富和发展,针对犯罪青少年,不是一味的予以法律上的惩罚和制裁,而是更加人性化、社会化的社区矫正,将犯罪青少年融入社区,鼓励他们以社区志愿者的身份参加社区活动,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为社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从而促进青少年群体的健康成长。
三、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模式
从2003年7月《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颁布以来,社区矫正工作经过短短几年的发展,已初具理论特色和实践特色。目前,我国青少年社区 矫正主要有三种模式:
(1)、司法社工模式
司法社工模式主要是指挂靠于当地司法局的一种服务模式,以上海为主要试点地区。上海在推动社区矫正的本土化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服务模式的矫正对象主要包括:处于“犯 罪边缘”的青少年,以预防其踏入犯罪的境地;有犯罪纪录的青少年,以预防其再次犯罪;还有专门针对社区中失学、失业、失管青少年的矫正工作。这种模式从表面上看,是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的社区矫正服务,但从长远看,则有利于推动民间组织及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2)、志愿者和社区工作者相结合的模式
社会工作者是秉持“助人自助”的社会工作理念,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感受困难的个人和家庭提供物质、心理上的支持与帮助,挖掘他们的潜 能,帮助他们走出困境的专业人士。社会工作的三 大方法是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社区工作者则是指在社区工作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实现社区社工和志愿者的有效结合,无疑会产生巨大的凝聚力和社会扩散力,从而大力推动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这一模式是以社区为整个社区矫正的工作基地,实现专业志愿者和社区工作者的全面对接。在服务对象上,以社区中的全体青少年作为矫正对象,尤其关注“边缘状态”的青少年,减少犯罪率,推动整个社区的和谐发展。
(3)、司法管理模式 司法管理模式是指以司法系统为主导,实行垂直管理,将社区矫正纳入司法管理体系中。这一模式带有鲜明的政府行政色彩,与目前我国政府职能 转变的趋势相悖。政府应该注重社会公共行政职能的发挥,尊重市民社会自身发展规律,真正做到还政于民。这一模式的服务对象范围狭小,主要是针对有犯罪纪录的青少年开展社区矫正,不注重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和理念的运用,因此带有强制性色彩,从长远看不利于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四、结语
呼兰区社区矫正工作浅析 第7篇
时间:2010-11-04 10:
52作者:徐丽静
新闻来源:正义网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是我国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的全过程享有法律监督权,有效地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效。然而,对于正在探索期的我国社区矫正不论在其自身,以及对其的检察监督还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执行的“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会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从20世纪上半叶开始,西方国家就提出了罪犯“康复”的概念,目前英、美、日、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的社区矫治已经比较成熟,在许多国家中,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数大大超过监禁人数。
就我国而言,社区矫正制度还没有真正意义上建立,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种罪犯,适用社区矫正。2005 年1 月,两院两部又下发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进一步扩大的社区矫正试点的范围。从近几年的试点情况来看,社区矫正确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面临着法律依据缺失、执行主体不明确、适用对象数量少,范围偏窄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也给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带来一些实际困难。
二、当前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粗疏滞后,监督运行缺乏制度保障
目前仅有少量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对社区矫正的运行进行简单地规定,尚没有出台一部统率和调整社区矫正活动的法律法规,使社区矫正执行等一系列工作既缺乏法律依据,存在法律冲突,也缺乏可操作性。如两院两部的《通知》明确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但检察机关在监督中拥有哪些权力,应尽哪些义务,通过何种途径行使权力,监督的对象,矫正对象申诉的处理等问题则缺乏明确规定。同时,社区矫正相关配套制度缺失,也制约检察机关监督权的行使,如检察机关监督须弄清矫正对象的具体信息,而该信息来自不同部门,如缓刑、管制由法院提供,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由各监狱部门提供,而长期以来没有形成规范的传递制度与信息共享制度,造成执行、监督机关没有收到或没有及时收到监外执行罪犯的相关材料,使部分监外执行罪犯失控、脱管、漏管。
2、社区矫正实施主体不明确,造成监督对象的模糊性
法定执行主体、工作主体不统一造成检察监督的困难。法律规定,非监禁刑刑罚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其他机关部门、基层住织或者罪犯原所在单位仅为配合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帮教考察。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真正担负起日常社区矫正工作的是司法行政机关,由司法局和街道司法所组织协调对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管理教育,实际形成了作为刑罚执行主体的公机关退居配合辅助地位,司法行政机关成为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使司法实践与现行法律规定产生了冲突。依照刑诉法和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但是公安机关并非矫正措施的具体实施者;如果对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又明显缺乏直接和足够的法律依据。在此种情形下,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地位显得非常尴尬。
3、监督职权的有限性,降低了监督实际效果
检察机关虽然享有社区矫正监督权,但由于社区矫正监督才刚起步,相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方式的规定尚有限,影响到监督力度。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执行环节的检察监督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向违法部门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权利。目前的社区矫正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无非是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但纠正意见书和检察建议没有相应的法律执行力,被监督单位可执行也可不执行。在现实操作中,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规定,如果被监督单位不纠正违法,对违法纠正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置之不理,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被监督单位提出,但这只是将矛盾转移到上级部门之间,问题仍有可能得不到解决。检察监督职权的有限性以及监督手段的单一,影响了法律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也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4、矫正工作机制不健全,影响了监督职能的有效履行
目前虽然各地都规定了矫正对象的电话报到、思想汇报、请销假制度等一系列相配套的制度,但落实这些制度,职责不够明确,也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因为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矫正对象的哪些人身自由应当受到限制,不同的矫正对象应该接受什么样的矫正方式,如何确定矫正的时间长短,奖励惩罚措施的兑现等,也就难免使有些矫正措施和制度形同虚设,达不到实际效果,这种状况给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带来很大的难度。
三、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完善建议
1、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立法上,应借鉴发达国家社区矫正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由全国人大尽快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立法,对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矫正的内容、矫正的程序、各部门的权力与义务、法律监督体系等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解决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法律依据不足、监督主体模糊等问题。如立法工作短期内不能展开,可先由两高两部联合出台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解释,制订完备的社区矫正监督法律体系,使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有法可依,加强检察监督权力保障。
2、明确社区矫正工作执行主体
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是矫正工作全面发展的需要。在中央应成立统一领导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等组成,加强对社区矫正的实施与监督力度。在地方,应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矫正管理局、矫正管理工作站和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等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机构设置对等,便于刑事诉讼程序顺利、协调进行和检察监督工作的针对性,保障司法权的有效实现。
3、积极拓宽检察机关履职方式
除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在矫正监督中,还应通过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严格审核非监禁刑适用条件。明确检察机关监督的介入和实施程序,对刑罚变更执行实行同步监督,将监禁型改变成非监禁型的情形作为检察机关监督重点,严格审核非禁刑的适用条件,防止非禁刑的不正确适用和过度滥用,消除社会安全隐患。要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与社区矫正的监督检察在机结合起来,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防止社区矫正被滥用为权利寻租的工具,避免社区矫正中腐败现象的发生。
4、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监督实效
浅析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8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会隔离;社会服刑人员
社区矫正,主要是针对一些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的刑事犯罪分子,通过不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经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其监管、教育和帮扶,使其获得重生,回归正常的生活。社区矫正的宗旨是通过采用比监狱内管理较为轻松的教育感化方式使矫正人员再不脱离社会的前提下获得重生,回归正常社会。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2012年3月1日实施以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以及志愿者积极投身到社区矫正工作中,通过实践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同时也创新了一整套社区矫正工作方法,达到了社区矫正的目的。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在稳步推进发展过程中,积极开创新思路、新方法,达到了较好的矫正效果,积累了一定工作经验。但是,在全面总结的基础上,仍然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社区矫正教育形式单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所在接受社区矫正人员之后,首先应当根据该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评估后,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目前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普遍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活动,所以工作的重心更多的放在对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控制层面,只求能够将人盯住,不脱管漏管,认为这样就实现了矫正的目的,而忽略了对矫正人员的教育和帮助。同时,教育形式也较为单一,主要是每月一次大课式的宣读教育,教育内容也仅仅局限于当前形势和法制教育,对文化和心理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缺乏。
(二)社区矫正教育制度落实不到位,影响了教育质量。社区矫正的本意是让社区服刑人员纠正错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矫正因犯罪给社会和个人留下的阴影,同时通过社区矫正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所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了许多教育矫正内容,如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公益劳动,集中学习,为矫正人员提供心理矫治,并要求为每一位社区矫正人员量身定做一套矫正方案等等,但在实践中,限于条件,这些制度往往都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导致社区矫正人员虽然经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仍然不能得到真正的改造,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使社区矫正流于形式。
(三)缺乏一支专业性强的社区矫正教育队伍。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所以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专业性要求也相对较高。目前,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大多是一直从事司法助理员工作和承担着司法所长的职务,而司法所不但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任务,还承担着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安置帮教、依法治理、矛盾纠纷排查、综治、维稳等九项工作职能,社区矫正是司法所所有工作的重点,而且社区矫正人员逐年递增,现有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偏少,一般一个司法所为2人,这些工作人员职级待遇不能落实,没有执法权,特别是对社区矫正工作专业素质欠缺,监管水平跟不上,制约了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刑罚执行力度欠缺,没有达到惩罚教育的效果。社区矫正不同于监狱内刑罚执行,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内执行刑罚,必然不能脱离社会大环境,不能对矫正人员剥夺人身自由实施24小时全天候的监管,这样必然就会存在监管的空白点。社区矫正人员在日常的矫正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听指挥、不服从管理的情况,而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主体,是没有执法权的,那么矫正对象违反矫正规定之后,司法行政机关只能依赖于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处罚,这样程序过于繁琐,不便于操作,并且处罚也很难及时有效的落实,使得惩罚空泛无力,这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使其产生法律不过如此的心理,没有让社区矫正體现出刑法执行的严肃性,进而就有可能让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产生对翻了藐视的错觉,甚至不计后果而重新走上犯罪之路。
三、今后社区矫正发展的新举措
(一)认真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制定详细的矫正教育计划方案。完善审前社会调查的工作内容和程序,了解和掌握其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性格特点、认罪悔罪态度及将来接受矫正后的监督情况;与调查对象的工作单位或者其所在的村(居)委会见面,掌握其日常表现、社会交往、群众评价情况及接受矫正的条件等情况,制定详细的矫正教育计划方案,降低社区矫正适用风险,以期达到矫正教育的目的。
(二)在日常矫正过程中,夯实工作基础,避免矫正教育工作流于形式。在社区矫正人员入矫时,应首先组织社区矫正人员、社区民警、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社区矫正对象及其近亲属参加宣告仪式,在宣告仪式上应明确社区矫正对象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章制度,起到震慑作用。在日常的矫正工作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矫正人员的矫正档案,同时,在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汇报时给予不同程度的引导,帮其稳定情绪,重拾生活信心。按规定对矫正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公益劳动、技能培训等专项教育的学习和培训,从解决矫正人员实际困难入手,依法维护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帮扶档案,定期开展帮扶走访,尽力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以帮扶促教育感化,提高矫正成效。
(三)在矫正过程中公检法及其他相关单位应互相配合,共同落实各项社区矫正工作措施。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公检法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经验,研究解决这一段时间矫正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适当的就业指与培训,为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工作就业机会,为社区矫正人员遇到的其他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提高社区矫正质量。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采取多形式的培训,提高一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刑罚执行专业水平和实战能力,能在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做到:矫正流程清、法律政策清、对象动态清、风险趋势清、帮教措施清、考核奖惩清。
综上所述,我们在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应不断创新教育方法,即时发现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配合各方力量,使矫正教育工作能够在不出现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当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呼兰区社区矫正工作浅析 第9篇
官路镇司法所赵玲玲
当前,随着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社区矫正工作逐步赢得了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社区矫正所体现出来的发动社会力量来矫正改造罪犯的特点,以及在矫正过程中蕴涵的人文精神使其成为刑罚执行工作的一大亮点,也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撑力量。官路镇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实践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一、官路镇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情况
官路镇司法所自社区矫正工作正式启动以来,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98人。当前,现有矫正对象37人,其中:被判处管制的1人,缓刑的30人,假释的3人,暂予监外执行的1人,剥夺政治权利的2人。官路司法所现有工作人员2名,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名,担负全片区37名矫正对象的监管工作,对其进行日常管理,落实公益劳动、教育活动、走访等工作。
目前,官路镇司法所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加强对矫正对象的行为监督、教育矫正,通过组织公益劳动,“阳光驿站” 结对帮教,每日电话抽查3-5名矫正对象等方式,使矫正对象认识到自我人生价值,同时感受到的社会关爱,促进社区矫正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官路镇司法所结合当地实际也创造性开展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工作方法。例如:官路镇司法所针对矫正对象相互之间便于交流、便于沟通的特点,本着方便、就近、先进带动落后的原则,结合“阳光驿站”的工作机制,实行一对一的帮教方案。把矫正对象按照犯罪类型、居住地及现实表现等情况编为“三人一组”进行“互帮、互学、互监”的三互活动。使矫正对象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实行互相帮助、互相学习、互相监督,实现了管理的科学化、效率化。在“三人一组”的活动中,选出平常表现好的服刑人员为组长,从精神上激励大家积极向上。
二、官路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宣告场所不够规范。
官路镇司法所的办公场所与综治办、信访办共用,没有规范的宣告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办公室内信访人员较多,比较嘈杂。再则,司法工作人员没有统一的司法警服,矫正对象在入矫宣告时无法体现出宣告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这势必造成入矫对象对矫正服刑工作的轻视,容易产生消极改造心理。
(二)舆论宣传欠到位,社会认知度不高。
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群众认知程度低。老百姓对在监狱服刑的犯罪人转移到自己的眼皮底下服刑,或多或少存在着担忧与不安。同样,不少社区矫正人员及家属对于社区矫正也存在抵触心理,害怕看到邻里间歧视、异样的眼光。
目前我们所了解和看到的大多是些内部刊物,电视、报纸上很少看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内容,宣传工作欠缺,极大地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也造成了社会不予理解、缺少支持的局面。
(三)衔接机制不健全,存在脱管漏管隐患。
实践中,法、检、公、司等部门之间的衔接制度还很不完善,统一思想、形成共识难度较大。相关职能部门在移送法律文书和移送监外执行罪犯过程中,经常出现不到位、不合拍情况,导致矫正人员存在失控或脱管漏管隐患。如有的矫正人员自行到司法所或派出所报到,但没有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见人不见档;有的执行通知书由监狱邮寄,但矫正对象一直没有报到,见档不见人;有的矫正人员是只到司法所报到,还是只到派出所报到,还是都要去报到,认识不明确。
(四)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社区矫正保障乏力。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和工作量的增加,经费的需求问题也日益突出。目前官路镇社区矫正经费没有,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例如:由于缺乏交通经费,不得不放弃走访远距离的矫正对象;由于经费问题,无法印刷法律宣传画报,只能采取简单的宣传形式。这些问题的凸显,势必造成社区矫正活动的单一。
(五)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需要加强。
(队伍建设的具体问题)。此外,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辅导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是一
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但就目前来说,相关的心理疏导工作人员很缺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及时的、制度化的心理辅导难以真正落实到位,这样就会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六)奖惩措施不完善,缺乏有效激励机制。
在社区矫正条件下,罪犯的生活相对于监狱内来说相当自由,这固然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但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罪犯的自满情绪,认为社区矫正与刑满释放已经差别不大,持一种熬日子的消极改造心态,这将使社区矫正的效果大打折扣,与设立该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三、今后的工作思路
针对目前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困难,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思路和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认同。
进一步拓宽宣传推介渠道,创新宣传推介方式,细化宣传推介内容。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作用、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氛围。可尝试通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宣传月”、“社区矫正大家谈”、“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解答等活动,跟踪报道官路镇社区矫正工作进程,以及在矫正工作中涌现出来的遵纪守法、勤劳致富、助人为乐等方面的社区服刑人员典型,使全社会都能够正确认识、理解、支持和协助社区矫正工作。
(二)强化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力量充足、本领过硬,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
社区矫正需要一支懂法律政策、熟悉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的队伍。首先,司法工作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业务素质。社区矫正工作涉及法律、管理、心理咨询等许多专业知识,业务能力要求高,因此,必须加强培训,更新知识,提高本领,才能胜任社区矫正工作。其次,可以广泛动员和吸收社区内热心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知名人士、青年学生、离退休干部、教师、社区干部等加入到志愿者队伍中来,充实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志愿工作。
目前,官路司法所矫正队伍最缺少心理专家。第一,可以通过聘请心理专家。第二,鼓励社工参加心理咨询师考试,通过培养现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来填补缺口。
(三)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发展。
首先,基层司法所应主动与辖区内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联系,加强沟通,增加了解,争取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的衔接、协调工作。其次,建设社区矫正信息化系统,与政法专网对接,解决司法文书及数据资料的交换、送达及相关工作程序问题
(四)建立完善的奖惩措施。
要防止消极改造状况的出现,就必须设立完善的奖惩措
施,激励服刑人员对改造持积极态度。只有对罪犯进行适当的奖励和惩罚,才能给罪犯以直观的亲身感受,使其认识到,只要积极改造就会有更为光明的前途。同时,在罪犯群体中形成积极改造的主流,影响和带动少数消极改造的罪犯,创造出进步向上的改造氛围,实现刑罚的教育改造目的。
呼兰区社区矫正工作浅析 第10篇
——以四平市社区矫正工作为视角
郭明莉
【内容提要】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向前,司法机关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在实践中暴露出了诸多问题。本文以四平市为视角,对司法机关在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中面临的问题进行丁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以期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司法机关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社区矫正既是我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也是完善现代刑事刑罚制度的重要举措,更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2年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第3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可见,司法机关是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具体实施的主体。司法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能否发挥作用,是社区矫正工作能否达到法制良性示范目的的关键。
一、司法机关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1.双主体实践模式制约社区矫正管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之初到现在,大部分试点省市(包括四平市在内)一直沿用“两头包,双列管”的管理模式,即社区矫正人员到所在社区司法所报到后,由派出所和司法所共同包保和管理的执法方式。实践中,这种模式直接导致监管效率低下,职责不清。一方面,基层公安机关面对繁重的社会治安工作和刑事侦查工作已经不堪重负,因此对社区矫正工作并未引起足够重视,结果造成了公安机关有权无暇管、司法行政机关想管无权管的窘境,致使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社区矫正人员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另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很好的发挥,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大打折扣。在四平市的工作实践中有这样的例子:每月的家庭走访,个别社区矫正人员明明在家,就是不开门,工作人员往往是苦口婆心做思想工作,也得不到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理解,所以很难掌握其真实情况,致使个性化教育方案实施的效果很不理想。又如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公益性劳动,一些社区矫正人员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参加,司法所能采取的措施只是在计分考核时给予其扣分或警告处理,而他们则认为:“我就是得100分和得10分没什么区别,我既不想减刑,更不想表现,有时间我多赚点钱比什么都强。”同时,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管理时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还不是十分到位。如某社区矫正人员在司法所报到后,过了一段时间此人失踪了,电话联系不上,家中又无人,几经周折找到后,才知道其在外出打工前已经向派出所递交了外出申请,且派出所也批准了,但其却没有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批准。从法律效力上看,公安机关的批准要高于司法行政机关的批准,这就使司法行政机关陷入两难境地。面对这样的情况,处理不好,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就会大打折扣,矫正工作成效也势必受到影响。此外,有些社区矫正人员过去在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散漫自由已成习惯,司法所社区矫正机构介入后,其在心理上有抵触情绪,认为公安机关的职权比司法行政机关大很多,都不怎么管,司法所又算什么,况且法律规定我们应该由公安机关管理,司法所介入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由此产生不服从管理的现象,导致司法机关的矫正工作遭遇瓶颈。
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素质欠缺。当前,基层司法所在原有民事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9项工作职能的基础上又增设了社区矫正职能,工作量的增加与人员的短缺的矛盾日渐突出。以四平市为例,不包括公主岭在内共有102个基层司法所,现有司法行政专项编制人员138人,平均每个基层司法所不到1.4人。由于受人员编制的限制,机关科室严重缺人,部分县、市、区只能从基层司法所借调人员,结果导致这些基层司法所没有政法专项编制人员。还有一些基层司法所的所长是由基层政府的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或法律服务所自筹自支人员兼任的。此外,在职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虽然95%以上的工作人员是大专学历,但基本上都是通过电大函授等途径取得学历文凭,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过程中,工作人员大多是通过“速成班”培训上岗的,对于社区矫正这项新业务还很陌生,没有接触过刑罚执行工作。加之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年龄普遍偏大,存在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缺乏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把社区矫正工作简单地等同于司法行政的其他工作。以这样的一种心态和工作方法去从事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工作,势必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开展,无法达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预期效果。
3.社区矫正工作欠缺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项新业务需要投入一定的成本来完善硬件和软件条件,但四平地区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财政保障极其有限,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包括市局在内的县(市、区)社区矫正各项经费保障一直没有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由于受经费的制约,社区矫正工作举步维艰。
4.监管体系不健全,矫正措施单一。社区矫正工作量大,难度高,需要考虑犯罪类型、前科纪录、犯罪特点等。受场地、经费、人力资源缺失等现有条件的制约,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在目前的社区矫正中尚不多见,除江苏省外,大多数试点省市往往是千篇一律的矫正模式。[1]四平市现行的矫正措施主要有:电话GPS定位查岗、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心理辅导、法律宣讲、公益劳动、学习培训、请销假制度等。这些矫正措施基本涵盖了矫正工作的全部内容,只有泛泛的矫正作用,而没有策划因人而异的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帮教安置工作单一,没有达到深入到本质、完成精神和人格的教育目的。
二、完善司法机关在社区矫正中主导作用的对策
1.加快社区矫正立法进程,明确执法工作权限。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出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典,《刑法修正案
(八)》中的个别条款也只是对社区矫正作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对社区矫正具体内容和相关问题进行规定。应进一步完善现行的社区矫正制度,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或《刑罚执行法》,明确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职责、权利和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确立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这样就能避免双主体交叉执法的问题,使司法机关能够成为社区矫正的合法工作主体。
2.加强社区矫正人才建设,提升社区矫正队伍层次。应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结构合理的社区矫正队伍,形成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执法主体,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各界社会志愿者为重要力量的专兼职相结合的队伍结构。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其知识素养和业务能力。同时,要加大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人才引进力度,引进一些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以弥补现社区矫正工作在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此外,还应考虑在有关高校开设社区矫正专业或相关课程,为社区矫正工作培养后备人才。
3.明确运行机制的衔接程序,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曾说过:“程序是法律的心脏。”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刑罚的执行方式,程序保障是不言而喻的。无论社区矫正工作的接收、适用以及撤销或解除都需要有严格法律规定,这样才能保障矫正工作的严格实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2]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工作是司法行政部门与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开启无缝衔接的首要一环。为了确保把每一个社区矫正人员都纳入到社区矫正机构,无漏管、脱管人员,有必要制定完善的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制度,特别是要有明确的协作体制。一方面,要明确文书送达、社区矫正人员报道、移交与接收的日期。目前由于法律文书送达制度不规范、各机构间信息共享不充分等原因,增加了社区矫正人员的脱管风险。对此,应明确各机关的责任,规范相关送达通知制度。另一方面,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生效当日,可以组织人员前往人民法院或是监狱进行接收,并签订《社区矫正帮教协议书》,明确各矫正工作主体的责任、社区矫正人员亲属的责任以及社区矫正人员的责任。应加强与审判机关、监狱机关的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法律文书移交“双到位”。要建立信息档案管理机制,将信息技术应用到社区矫正领域,把每一个社区矫正矫正人员开展社区矫正的情况存入计算机系统,并实现各部门的信息共享。这样既能促进社区矫正机制顺利运行,又能达到以信息化发展为引领,推进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智能化模式的建立的目的。
4.创新矫正手段的多元化,提高管理的科学程度。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要在社区矫正试点中探索出有价值的管理和矫正方法。如:矫正方式的个别化、矫正项目的多样化、矫正工作的社会化、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再犯预测的精确化、质量评估的科学化等。要坚持以人为本、因人施教的社区矫正原则,认真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个案,摒弃模式化的矫正方案制定方式,对每一名矫正人员要认真走访调查,根据其犯罪动机,人生经历,心理状况等因素,为其量身打造矫正个案,并根据执行情况随时跟进调整。认真做好矫正人员的定期报到汇报工作的同时,还要采取突击抽查等方式核实矫正对象所汇报的活动情况是否真实准确。灵活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要注意扩大公益劳动的范围,可以将一些有需要的公益性企事业单位列入公益劳动的范围内,因地制宜,靠近乡村的可以组织矫正对象进行植树造林活动,城区内可以组织矫正对象进行绿化养护工作。
5.改善社区矫正的社区环境,转变刑罚观念。只有净化社会环境,完善法治建设,消除社会的阴暗面和丑恶现象,营造健康、良好的社会风气,才能为被矫正者的矫正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开展矫正活动。[3]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应继续加大志愿服务意识的宣传力度,引导社区成员不断强化主体意识与参与意识,充分发挥社区力量在帮教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在挖掘社会资源方面,可开放思想,探索公益事业的市场化运作,如建立罪犯帮教基金会,聘任热心公益的企业家及其他杰出人士担任理事,鼓励他们在资金支持、矫正对象安置等方面有所贡献;同时注重加强新型社会刑罚观念的宣传。刑罚观念的转变有利于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会使社区居民更容易接受在社区中矫正的被矫正人员。全社会刑罚观念的转变也有利于社区矫正的进一步深入和拓展。因此,政府在扶植社区矫正工作的同时要加大对社区矫正的正面宣传力度,使社会服刑这一观念深入人心,得到全民支持,从而实现矫正机构与相关单位“互利双赢”的局面。
【注释与参考文献】
[1]陶郑忠.论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03).
[2]辛科.我国实施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对策[D].内蒙古大学,2012.
[3]许芝萍.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制及对策研究[J].天津法学,2012,(02).
呼兰区社区矫正工作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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