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的善治范文
大学的善治范文(精选9篇)
大学的善治 第1篇
—、20世纪以来加拿大大学治理的变革:阿尔伯塔大学治理的基础
1.“两院制”改革与大学治理中公民力量的参与
加拿大的大学都是在省法案和章程下建立起的自治的、非营利性的机构。大学自治是加拿大高等教育的重要特点。
发展至20世纪初,对加拿大大学的治理问题开始出现一些不同的声音。1906 年,弗拉维尔委员会(the flavelle com mission)在审查多伦多大学提出的关于大学治理改革议题的基础上,提出大学内部决策中的公众利益部分应该委托给由政府任命的公民代表组成的合作董事会,由这些政府委派的公民代表组成的董事会来负责大学的行政事务,并主要由大学内部成员组成的评议会负责大学的学术事务[1]。委员会的建议很快被立法得以通过,此后,多数加拿大大学都建立起了两院制的治理模式。
两院制是一种重新安排大学与政府、社会之间关系的管理制度改革。通过外部董事的加入,在加拿大大学的治理中开始有了公民的参与。
2.大学师生对治理参与权的争取与大学治理结构的拓展
发展至20世纪60年代,加拿大大学的治理又一次受到冲击,这次对大学治理的质疑主要来自于大学内部的教师和学生,主要针对的是大学治理中的决策透明度问题。加拿大大学的师生认为大学的管理越来越被行政人员和外部董事所控制,自己逐渐被从大学管理事务中孤立出来;大学的治理过程也多是秘密操作的,董事会和评议会很少对公众公开其决策过程;大学的治理主要是由商业和合作利益所支配而不是由教师和学生的利益所掌控。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加拿大大学的师生开始要求大学的决策过程更为公开透明,并努力争取在大学治理中发出自己的声音。
为了让大学治理更好地符合各方要求,1966年,加拿大大学与学院协会以及加拿大教师协会联合发起了一个全国范围内的大学治理审查,该审查由达夫伯达尔委员会负责。在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后,达夫伯达尔委员会提出大学确实应该创建更加开放、透明的治理安排。包括让教师参与大学治理委员会,改革学术评议会,让它成为一个更小的、更有决定力的群体[2]。到20世纪70年代早期,几乎所有的加拿大大学都改革了他们的治理结构安排,扩大大学的治理权。这次的改革最典型的变化体现在大学校长的选举上,在20世纪60年代晚期以前,大学校长选聘的过程由董事会自行决定,而发展到20世纪70年代时,大学校长的选举通常由一个来自校内外机构人员组成的遴选委员会决定,董事会的角色转变为根据遴选委员会的提议做出决策,这样就大大限制了以前董事会的权力,在大学的治理中加强了各方对于大学最重要事件的参与。这一次的改革特点体现在大学评议会角色的不断拓展上,评议会从以前的只关注学术事务开始向为董事会在多主题上提供建议转变。
3.行政权力与教师权力在大学治理中进一步加强
20世纪70年后,大学内外部环境的急剧变化给加拿大大学的治理带来了重大的挑战。内部环境变化主要体现为大学越来越发展成为多元化巨型大学,大学日益成为一个人员和机构庞大的组织,传统的管理方式已让大学难驾驭这种变化。与此同时,受经济萧条的影响,政府对于大学的投入也开始减少,并且大学被要求能够更快更好地回应外部的各种问题与需求。这样,大学开始雇佣越来越多的全职管理人员来参与大学的管理,推动了大学行政管理力量的发展。另一方面,为应对收入减少的困境,一些大学开始削减教师的工资,为了抵制大学的这种举措,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加拿大的一些大学开始建立起教师联合会,教师联合会从关注自身的工资开始,逐渐发展到对大学财政和工作安全等方面问题的关注。总之,教师联合会的出现使得很多以前由大学行政部门或董事会决策的大学政策领域的问题开始需要通过教师的协商来加以解决,这些问题包括教师工资、任命程序、终身制与提升以及工作安全等。所以教师联合会作为一个重要组织也开始在大学治理中发挥作用,教师联合会为教师提供了参与协商与教师工作相关政策的平台,削弱了大学治理中学术评议会的角色。
在经历了几次治理改革后,在加拿大大学中形成了董事会、评议会、教师联合会等几种主要力量,同时也形成了加拿大大学协商治理的传统。这种传统奠定了阿尔伯塔大学多方参与治理的基础。
二、阿尔伯塔大学的治理理念
进入21世纪,新公共服务理论开始兴起,并取代新公共管理理论成为影响大学治理的重要理论,阿尔伯塔大学的治理遵循了新公共服务的理念,强调治理应遵循大学的最高利益并强调治理中的共同参与。
1.服务于大学的最高利益是大学治理的目的
治理最重要的目的是服务于大学的最高利益。治理是为了保证组织使命、愿景以及目标的实现而进行的组织制度安排。对于大学这种特殊组织的治理,阿尔伯塔大学有着自己的看法,认为大学治理就是教育机构如何定义自身的使命、确定挑战、发展战略包括它的利益相关者以及做出决策,这些都决定了一所学校能否繁荣。阿尔伯塔大学认为,以治理理论来管理大学表明大学已经开发了一种独特的管理模式,即使他们的权力行使为大学的最高利益服务。阿尔伯塔大学特别强调,在参与治理中,最重要的一点是要记住,你是为整个机构的更大利益服务的。
2.共同参与管理是大学治理的方式
阿尔伯塔大学还提出,治理是一种多数人参与的管理活动,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个群体对共享目标的参与。治理的本质是提供了公民参与决策的机会,这是学术决策的标志。与此同时,大学治理也依赖参与者的有效回应,分享关于如何最好地服务于大学和他们的利益相关者的观点。因此,就大学治理而言,应设计每一类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管理的结构和过程,大学治理根本上是一种依靠群体参与性的管理活动。阿尔伯特大学也认为自己的大学能够得以良好的运行,就是因为有多数人对治理的参与和投入。
3.依法行事是治理的关键
在阿尔伯塔大学看来,治理就是大学行使权力的结构与程序。治理需要大学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心,要有强大的维护组织最大利益的组织架构。阿尔伯塔大学指出,大学治理取决于权力框架和有效的结构以及经过时间检验的使用权力的方法。因此,治理的结构与程序至关重要。同时,治理结构与程序的安排应遵守法律要求,并成为高校的指导框架。就治理而言,它关注的是决策制定、问责、控制的结构和过程以及行为的规范。它是通过立法、政策和法律,以及非正式的规范来表达的。有效治理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强大的能够实现最高绩效并为它所服务的人们负责的组织。这些不同的组织通过集体的努力以及平稳、适当的程序,来采取行动履行各自的职责,推动大学实现自身的使命。
三、阿尔伯塔大学的治理结构安排
1.联邦—省—大学治理权力的划分
阿尔伯塔大学治理的前提是大学与政府间权力的合理安排。加拿大在安排大学与政府治理结构时秉持的理念是“不同的角色,共同的责任”。在加拿大没有联邦教育部,联邦对大学的治理主要表现为为中学后教育机构提供财政支持和官方语言的指导;负责土著加拿大人的教育;研究;对移民的管辖与教育等。各省对大学的治理主要表现为:负责教育的组织、开展评估;作为大学的主要资助机构;为大学制订战略方向和立法;研究,与联邦共享对移民的管辖与教育。大学在遵守法律框架的条件下,拥有较大的自治权。在阿尔伯塔,大学管理的权力是通过立法的形式从省下放到大学的。阿尔伯塔治理所遵循的主要法律是2004年中学后学习法案。法案对大学的权力进行了制衡,但阿尔伯塔大学基本是一个自治实体。
2.三权分立的大学权力安排
阿尔伯塔大学的权力结构被划分为三个部分:立法部门———司法部门———行政部门,每一个部门都有他们自己的决策团体和人员,每一个部门都有一套规则。其中,立法部门主要负责制订广泛的指导决策,例如:使命、任务、学术计划、政策等。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为立法部门提供建议;执行立法部门的决定;制订程序、规章和准则;负责操作。司法部门则独立于立法和行政部门对具体的个案进行判断;并与立法部门通过的政策保持一致的行动[3]。
3.两院制的内部治理结构
阿尔伯塔大学的内部治理是在大学秘书处的指导下采用两院制的治理结构安排,这两个治理机构分别是董事会(The Board)和校务委员会(Gen-eral Faculties Council)。董事会是大学最高级别的权力机构,与校务委员会平分并平衡大学的管理权力。
(1)董事会的角色与权力范围。在阿尔伯塔大学,董事会由主席、名誉校长、校长和17位校友、学生、工作人员以及普通公众的代表组成。它关注的是大学的长远规划等大学业务,其作用包括授权、批准预算、学费、财务报表、投资政策、集体协议以及校长任命等。此外,董事会还是大学与政府关系的一个重要联系纽带,董事会向政府提出政策变革等建议,让政府知道大学的发展和未来的计划等。阿尔伯塔大学对董事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参加董事会会议;按要求参加委员会会议;除了政府给予的支持外,为大学寻求资源;就像关注大学自身的发展一样,关注省、国家和国际的相关主题;按道德行事,遵守董事会的规章制度和政策;参与评估董事会的绩效和对大学的贡献,评估董事会能更好地实现其责任的方式;参与校友活动,提供适当的投入[4]。阿尔伯塔大学特别强调董事应在服务大学最大利益的原则下行使职责。
(2)校务委员会的角色与权力范围。根据阿尔伯塔的“中学后学习法案”,经董事会授权,校务委员会负责大学的学术事务和学生事务。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主持,由158名成员组成,包括所有的副校长、各学院院长、教授、学生、图书馆馆员以及学术和非学术工作人员。校务委员会附属于董事会,负责大学的学术事务,具体负责的事务包括授予学位,学术计划、学术项目、学术政策,学术日程,学术奖项的批准以及听取和决定学生的申诉。校务委员会下设常务委员会,包括:学术规划委员会、学术标准委员会子委员会、校园法律审查委员会、学习环境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设备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补给委员会、本科奖项和奖学金委员会、大学教学奖委员会等。
在董事会与校务委员会两者的关系处理上,阿尔伯塔大学把董事会设定为大学的最高监督者,当各委员会与校长、院长以及其他高级人员或雇员的权力与责任出现问题,且没有按“中学后学习法”运行时,董事会的决定为最终裁判。此外,两者在有些方面也存在互动,如有包括校长等在内的7名成员在两边兼职。同时,校务委员会的议程中会接受来自董事会的报告,董事会也会接受来自校务委员会的报告。
四、阿尔伯塔大学的治理程序
为了保证良好的大学治理,阿尔伯塔大学强调规范治理程序,通过具体的法令、规章等来帮助大学正确地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首先,阿尔伯塔大学认为任何权力都应服务于组织实现共享目的,为此,大学需要通过使命、愿景,学术计划,综合规划、教师规划和业务规划等来使组织的行为凝聚在一个方向上。阿尔伯塔公众机构管理条例专门要求所有的公共机构都有一个使命和角色的文件。阿尔伯塔大学的任务和角色文件是在2010年1月由董事会批准并于2010年2月被部长批准的,它每年都由董事会评估,文件描述了大学的使命;政府和大学的角色;责任链;使命文献的年度确认程序以及如何进行使命文献的更新等。
其次,各治理组织在治理过程中都必须依法行事。即大学要通过明确的治理政策来引导所有组织成员的行为,治理政策是阿尔伯塔大学的运行依据。由于政策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大学和全体师生,因而,大学中的每一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大学的政策和程序。阿尔伯塔大学在治理中必须依循的政策包括:阿尔伯塔大学在线政策与程序;普通教师委员会政策手册,大学守则(university calen-dar),员工协议等。其中阿尔伯塔大学在线政策与程序是大学政策与程序的重点。此外,阿尔伯塔大学还制订了两个委员会的程序规划,规定董事会和董事会常务委员会在罗伯特命令规则下运行。董事会则制订董事会常务委员会的一般条款;校务委员会和其常务委员会也制订了履行职责的程序规则。
再次,大学的治理过程需要创造一些管理工具来指导决策、明确决策。此外,还应发展咨询小组或协调程序来丰富决策。阿尔伯塔大学提出大学的治理工具就是行使职权的方式,包括:批准、限制、代表、委托、规定或禁止等。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决议、代表、政策、协议等。
最后,阿尔伯塔大学对于各级行政管理主管的责任也进行了明确的权力来源划分。其中校长和副校长是由董事会任命的,校长负责学校运行的总体监督和指导;名誉校长是首席执行官,教务长和副校长分别为首席运行官和首席学术官。而校长和副校长的权力行使的来源来自中学后教育法、董事会批准的职位要求以及董事会和教师代表的权力委托。
五、对大学治理的讨论
从加拿大大学治理结构的变迁以及阿尔伯塔大学的治理制度安排中可以看到,良好的大学治理实质就是厘清大学的相关权力,并通过适当的组织架构来实现权力的合理使用。其中,服务于大学的最高利益是治理的原则;共同协商是治理的程序要求;权力与责任的合理划分与明晰是治理的保障。
1.大学治理重在服务大学最高的利益
随着大学组织的发展,大学的治理结构越来越复杂,尽管不同的群体在治理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也代表不同的群体,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大学治理要求大学内外部利益成员都应将权力行使服务于大学的最大利益,“治理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5],而“大学治理强调的是大学治理制度设计的关键点,关注的是什么样的治理最有利于释放大学的本质功能、最能够激发大学的教育精神和科学家创造力”[6]。在阿尔伯塔大学,其权力的分配和治理程序规定都是以更好地服务于大学的最大利益为宗旨,正因为达成了这种共识并有制度约束,所以大学管理部门才能以服务的心态来从事大学的治理,才能规避在治理活动中谋求个人利益和小集团利益。
2.大学治理需要共同的协商治理和完善的参与机制
强调与大学密切相关的群体都可以参与大学治理并在其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是阿尔伯塔大学治理的特点。在阿尔伯塔,所有的决策体系均按照协商民主的原则来构建;在决策程序上,按照决策专业化的要求,成立了各种类型的委员会,负责相关问题的决策;重大问题还有一个公投。校长办公会不是学校最后的决策形成,只是决策过程的重要环节。很多问题上了校长会之后,要分别提交不同的委员会做决策,重大事项上董事会。学校有三个委员会,分别由教师、行政人员和受雇佣学生组成,直接与学校商谈、签订与师生利益有关的事项。就实现大学善治而言,认识到权力应向社会回归是极其重要的,当前,治理的重点就是还政于民,因为善治必须依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
3.权力的合理划分与正确行使是治理的保障
大学的权力有很多种,对这些权力要有清楚的认识和划分,这是大学实现善治的保障。善治并不是要去除大学中的行政力量,在阿尔伯塔大学,有近60%的人从事管理服务工作,且其管理的专业化、精细化、科学化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不少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本职工作领域都是很有名气的业内人士。实现大学善治要改革的是传统大学管理中权力混杂的状况,要防止行政权力干预学术事务,也不要让学术事务依附行政力量。
摘要:20世纪以来加拿大大学治理变革奠定了阿尔伯塔大学的治理背景。当前,阿尔伯塔大学对于大学治理进行了更深度的变革。阿尔伯塔大学认为大学治理就是建立一个强大的能够实现最高绩效并为它所服务的人们负责的组织,拥有一套组织自身实现其使命的合理程序。为此,阿尔伯塔大学进行了三权分立的治理权力划分,建立起了以两院制为主的内部治理结构安排,设置了较完善的治理程序。
关键词:阿尔伯塔大学,治理,权力,结构,程序
参考文献
[1][2]Jones G A,Shanahan T,Goyan P.University Governance in Canadian Higher Education[J].Tertiary Education and Management,2001:136,136.
[3]Marion Haggarty-France.Governance 101[EB/OL](2015-02-17)[2015-08-20]http://www.governance.ualberta.ca/LearnAboutGovernance/Governance101.aspx.
[4]The Governors of The University of Alberta Mandate and Roles Document[EB/OL].[2015-06-23]http://www.governance.ualberta.ca/en/~/media/Governance/Documents/GO09/MAN/Scanned-Approved-Mandate-Roles-11-24-14.pdf.
[5]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1.
善治理念下大学行政管理研究论文 第2篇
1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水平的提升,高校逐渐从单纯的高等教育转变为对社会进行服务的角色,对政府、教师、学生以及市场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对价值进行了充分的体现。而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对大学的行政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不仅需要能够敏捷应对新的社会环境,在行政管理组织内部也需要具有更多的主体参与到行政管理之中。这部分要求的存在,都使得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在开展中具有了更高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从善治的角度对行政管理工作进行积极的创新。
2善治视角下行政管理工作概述
2.1行政管理善治因素
2.1.1重视师生权利:在大学行政管理工作中,人本理念是最为核心的一项理念,即需要对学校师生的权利以及主体地位进行充分的尊重与认可,其不仅是管理工作的客体,同时也是该项工作的主体,对他们的工作、学习提供服务正是行政管理工作开展的重要任务。其中,教代会对教职工的民主权利进行行使,且能够参与到高校管理当中,而学生会则能够对学生的权利进行发挥与维护。
2.1.2分权管理:目前,在简化管理目标的指引下,高校逐渐推行了以学院管理为中心的院校两级管理模式,在该种模式中,行政工作则能够更为直接的向高校师生进行开放,这对于学校师生的创造性、积极性发挥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在组织中,其中的部分或者所有成员对权力进行分享,并通过讨论的形式在对意见达成一致之后进行决策。而在学校方面,则从以往的直接管理转变为了宏观调控,以此使院系在科研、财政以及教学等方面的管理权力在得到加强的同时也对分权管理进行了实现。
2.1.3法治化管理:在善治行政管理方式中,法治是非常重要的基本特征。近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在市场经济影响下得到了蓬勃的开展,这也是对组织成员权利追求的一种法治层面回应,是对法治精神的积极体现。而我国近年来颁布的一系列法规条例,也在教育层面形成了一套结构较为合理、内容相对完备的法规体系。
2.2大学行政管理现存问题:在现今大学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较多的非善治因素:第一,在管理工作主体地位方面存在缺失问题。对于善治管理来说,其根本要求就是在多元化管理为主体的基础上允许师生能够以更为适当的方式参与到大学的行政事务之中,并在相关行政事务开展中同行政人员形成一种共治的格局。而在现今部分高校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却存在着行政权力地位过度强化的情况,在工作开展中,行政人员具有最高的地位,决策权力过于集中;第二,行政管理机构较为混乱,不仅职责存在不清情况,且机构设置也较为复杂,在对很多事务进行办理时,往往要经过很多层审批工作,对于工作时间是一种较大的浪费。同时,部分部门也存在着业务交叉以及职能重叠的情况,有更多的工作量投入到不同部门间的协调方面,并因此使行政工作的开展效率受到了较大的影响;第三,监督机制不健全。在部分大学中,其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条例很难在具体工作中得到贯彻,更多的教代会因此流于形式,很难对监督作用进行发挥,且由于校长所具有的权力过大,很大对教代会的监督功能进行发挥;第四,管理方式僵化。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行政命令以及规章制度是最为主要的管理方式,而在组织内部如果存在冲突情况,则交由上层进行裁决。这种情况的存在,则使得管理信息存在着不畅通情况,信息并不能及时、畅通的反馈到管理者。而在具体执行中,由于师生对相关规章条例的不认同,也会使其产生一定的抵触以及反感情绪,进而使工作效能出现了低下情况。
3善治理念下大学行政管理实施策略
3.1营造包容文化:对于善治管理理念而言,其正是不同群体、目标进行理性交融的一个过程。在避免对其他成员利益产生损害的情况下使组织中的每一位成员都获得利益的提升。要想对该目标进行实现,就需要大学能够具有更为包容的管理理念,在对利益相关者价值观念以及思想进行积极尊重的基础上进行各自思想的交流表达,进而在思想自由得到体现的同时进一步提升大学内学术的自由。在实际工作开展中,大学需要对宽松、民主以及自由的文化环境进行创设,对不同学术思想、价值以及信念进行融合与包容。此外,行政负责领导也需要对组织成员的特殊要求以及利益进行包容,对组织凝聚力积极加强、提升,最终促进善治局面的形成。
3.2民主行政管理:在行政管理体制建设中,首先,需要建立起具有互动、参与特征的决策体制,积极鼓励师生与基层管理人员参与到决策当中,即将组织决策权从以往仅仅集中在高层人员手中的方式转变为在更低的层次中进行,以此在提升其主人翁意识、信任感的同时对其创造性以及积极性进行发挥。对于教师来说,其参与到决策之中是对大学决策自由进行保证的权力,不仅能够对其学术创新提供更为宽广的空间与道路,对于高校的和谐、健康发展也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而作为大学学生,其也具有着较为强烈的民主参与意识,对于现今社会、教育的相关问题具有着十分积极的关注,并能够给出属于自身的客观评价以及正确认识。在大学中,对于不同群体成员,需要给予其不同的限度参与到决策之中,即通过决策的科学分配使决策具有更高的质量。在整个工作开展中,校务委员会是参与决策的最高行政机构,这就需要其能够对制度化、科学化的交流方式进行建立,以此更好的对学生、教师以及基层管理人员的意见进行对话与提交。
3.3营造公正法治环境:为了对更为公正的法治环境进行塑造,就需要做好组织成员法治信仰的培育工作,并做好法治管理制度的建立。首先,要做好大学章程的制定,在对其积极完善的同时提升师生以及行政管理人员对章程的认识,能够充分遵循章程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其次,要做好监督机制的建立,通过对监督机制的科学建立、健全,对行政组织自律监督进行加强,并对监督过错追究制度以及监督责任进行建立与明确;最后,在相关制度、体系建设完毕之后,则需要建立起稳定、科学的长效机制,在强化他律监督的同时对内、外监督关系进行正确的处理。
4结束语
行政管理是现今大学的一项关键工作。在上文中,我们从善治理念角度对大学行政管理进行了一定的研究,需要高校能够把握重点,以科学措施的应用不断提升行政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宋祺.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探讨[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2(11):7-8.
[2]林力.简论高校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06):186-187.
[3]刘亚男.论高校行政管理中的制度管理与文化管理[J].科技信息.2011(09):I0007-I0007.
城市的善治及其启示 第3篇
[关键词] 治理 善治 城市善治
一、城市善治
城市善治是指城市的良好治理。治理是指与国家公共事务相关的政治活动和管理活动,“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1]。城市善治是治理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具体应用,是治理期望实现的最佳状态和结果,也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
二、城市善治的品质及指标
善治包括八方面的要求:参与性、源自一致认同的行为、负责任的活动、过程透明性、回应性、有效力有效率、公平性、包容性、合法性。城市善治则是结合城市这一特定对象,将其进一步细化,更具针对性。“在联合国人类住区中心看来,符合这七项标准的城市管理,才称得上“健全的城市管理”,才能达成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建设‘包容性城市’” [2]
(一)责任
体现契约精神,落实服务关系,形成一套约束政府活动的标准,以此衡量公务员行为和政府行政表现。主要指标:依照法律法规动用财政,有效地开展经济活动、配置人力及其他资源;通过参与性、分权式的机制制定规划和执行计划;有具体制度保障市民知情权,建立评价(政府)经济绩效的机制。
(二)回应性
政府始终对市民的建议给予积极的响应;建立一种对违规不公行为迅速纠正的机制和程序。主要指标:能及时获取民众需要和期望的机制,如调查、公共论坛、热线电话等;建立起市民参与规划制定和规划、计划、方案执行的机制,如咨询委员会,公众听证会等;建立起惠民政策是否落实的核查机制;建立对公众建议、申诉进行迅速反馈的行动机制;对公民所提出的要求,政府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反馈渠道。
(三)管理创新
政府在各个行政领域有切实的改进举措。主要指标:改进行政程序以符合服务标准要求;有涉及服务公众的创新性或创造性策略;采取创新的概念和实践以解决地方性问题,如环境退化、土地使用和贫困的出现等;应用新的管理技术如全面质量管理(TQM)、计算机信息技术。
(四)公私伙伴关系
形成一种积极的政府和私人部门联合运作的管理模式。主要指标:制定鼓励私人部门参与城市发展的政策。商业部门主动帮助改进政府机构效率,例如技术改进、开展培训等;公私部门在涉及规划制定、债券发行以及计划/方案执行等事务中开展合作;政府公共服务的社会化。
(五)城市政府—公民间的互动
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全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相互进行开放式的交流沟通。主要指标: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间形成一定的合作;建立起政府和市民就各种地方利害问题展开磋商沟通的机制。
(六)分权化管理
政府对各个职责中心确定授权责任、委托责任以及对所委托事务确保进行监督和报告。主要指标:清晰的指导原则和授权;建立对授权任务执行情况进行反馈的监督机制;公务员对所委托事务有一定程度的决策权;层级组织运作和实际作业间具有一致性。
(七)人力资源建设
制定并执行一套招聘、培训、激励公职人员的方案,推动其更有效率、更敬业、更有能力,提升公共服务。主要指标:制定出改进人力资源管理各个方面的系列政策;形成一套基于体现能力的招聘和选人方案;制定提升公务员能力的培训计划;基于“相当劳动获得相等报酬”原则,建立切合实际、可控的职位分类和薪金政策。
三、现状和差距
(一)总体情况
改革开放后,我国实施的是一种追赶型经济的发展模式,作为区域的经济中心——城市承担着巨大的重任,在工业化带动城市化的同时,市场化、国际化、信息化同步推进,这就使城市遭遇的问题和矛盾空前复多、复杂和集中,作为城市政府实现有效的管理面临巨大压力和挑战。
(二)主要问题
1.缺乏责任意识和责任约束。城市政府及各部门行政首长,对民负责的意识比较淡薄,行为缺乏责任约束机制,更多的是对上负责,关注以经济指标为导向的政绩。
2.城市管理体制不适应城市具体实际。由于我国《宪法》和《组织法》中,并未专门针对“市”确立特定制度,没有像英国、法国、日本等国家那样形成一部关于城市自治或管理的法律,这就使各个城市无法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灵活设计科学的管理体系,各城市的组织架构千篇一律。
3.行政管制色彩较重,市场主体活力不足。政府经济职能转变尽管取得明显进展,对经济的直接干预逐步减少,但由于部门自身特殊利益作用,深度的改革阻力较大。一些审批或管制行为名称上已不存在,但有的转交下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组织变相执行;行政垄断依然突出,经营利润大幅攀升,并向其他领域侵蚀,而非公经济组织,在创业发展中成本和阻力较高,市场经济应有的多主体共同发展的繁荣局面尚未形成。
4.社会领域发展滞后,非政府组织力量薄弱。由于民间组织的设立控制较为严格,制约了NGO的诞生和发展,合法的非政府组织实际上挂靠在某一政府部门下才能存在,因此,作为非政府组织应有的中立、自主的优势和效应无法有效发挥,使得作为现代城市治理主体之一的NGO缺位,影响了城市治理的成效。
5.城市治理中的民主建设尚不到位。市民参政的民主管道尚无制度化、实质性、程序性内容,如类似听证的一些活动成为政府有控制、有选择的形象动作。城市管理的公民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建设还未形成。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颁布实施,但监督的内部化和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实际,造成一些重要的、细节性的解释权仍掌握于政府自身,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和法律保障,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使监督成为摆设。
四、推进城市善治的对策
(一)突出责任政府建设,建立市民评议政府的法定机制
明晰政府各部门职责,将责任具体化,突出定量评价,确立失职失责惩处制度,向社会公布,让市民参与监督。推进市政公开,尤其是政府财政使用、城市规划、重大项目从决策到建设投运的全过程、关系民生的政策等。因此,必须将市民监督政府、评议政府的活动法定化,成为城市民主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评议结果作为奖惩依据,发挥评议的激励约束作用。
(二)加强政府与市民互动,突出市民主体地位
开辟市民发表意见的多种渠道。改进传统渠道的运行模式,从市民的单向反映、间接传递、等候回复向着责任部门现场对接、当面解答、交流互动转变;同时,建构起新型信息化互动平台,升级现有电子政务系统,扩充市民参政议政功能,建立政府部门即时回复机制和市民参与市政决策的机制。加强政务信息公开,使信息公开成为一种常态和规范。
(三)推动管理创新,保障城市的科学发展
通过创新架构起针对城市特点,切合地方实际的新型城市治理体制。建立起有权威机构统一指挥、信息共享、多部门协同参与的大城管体制;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机制,将管理资源重心下沉,运用包括信息技术在内的多种措施,建立起侧重源头管理和后续跟踪,前馈式、全天候、无缝隙的城市治理新机制。
(四)发展社会组织,实现治理主体多元化
鼓励和发展社会组织,创造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管理的空间。在城市经济方面,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各类协会的组织引导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服务社会化,改善城市公共服务;推进基层组织自治,实现社区向高级形态转变,使其真正成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的主体。
(五)突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人力资本
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体制,将知识性、技能型人才和产业工人;生产领域的科技人才和人文社科领域人才均纳入到城市人力资源队伍中,从整体上制定发展规划,形成利于各式人才成长发展的一整套规范和推进方案,协同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共同做好人力资源开发,提升人力资本,为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善治白发的乌发类中药 第4篇
1 中医病因病机
中医认为白发的病因多为内伤所致。先天肝肾亏损, 阴血不足, 头发失养, 而致白发, 且多为少白头;内伤情志不遂, 郁而化火, 伤及血分, 而“发为血之余”, 导致血热白发;忧思太过, 暗耗心血;内伤饮食不节或劳倦太过, 伤及后天脾胃, 生成气血乏源, 导致心脾气血亏损, 不能濡润毛发, 造成白发。
2 乌发类中药治疗
2.1 黑芝麻
功效:补肝肾、润五脏、乌须发、驻容颜。五黑方:黑芝麻、黑大豆、制首乌、黑米、核桃仁, 研制成粉状, 每日冲服, 可乌发润发。芝麻枸杞饮:黑芝麻15 g、枸杞15 g、何首乌15 g、菊花9 g, 水煎服, 日一剂, 善治肝肾阴虚之发白[2]。《千金方》记载:“用黑芝麻九蒸九晒, 研末, 蒸膏为丸服;扶桑丸以配伍嫩桑叶捣末蜜丸服, 均有助容颜、乌须发之功效。”
2.2 胡桃仁
功效:补肾固精、润肤悦容、生发乌发。《太平惠民和剂局方》青蛾丸:胡桃仁20个, 补骨脂240 g, 蒜120 g, 杜仲500 g, 上为细末, 蒜膏为丸, 每服30丸, 空腹温酒下, 妇人淡醋汤下。可壮筋骨、乌须发。妇人妊娠期久服胡桃仁可有助胎儿益智健脑、乌发润发, 并可食补, 是乌须发, 治疗白发之要药[3]。
2.3 桑葚
功效:补肝肾、乌须发、益精血。桑葚黑发丸:女贞子、旱莲草、桑葚子, 炼蜜丸, 每日适量, 盐水送服, 可起到补肝益肾、乌发明目作用。平素可在夏季采摘新鲜桑葚食用, 亦可将桑葚酿酒, 是一种非常美味的保健果酒, 能补血强身、补肾乌发。妇人久食能美容养颜、延缓衰老[4]。
2.4 牛膝
功效:怀牛膝善于补肝肾、强筋骨;川牛膝能活血化瘀、驻颜色。《御药院方》神仙六子丸:牛膝、地骨皮、熟地、菟丝子、小茴香、枸杞、川楝子、覆盆子、蛇床子、木瓜、何首乌、五味子, 做丸剂, 空腹食前温酒下, 可补益气血、补肾益精、驻颜乌发。
2.5 黑大豆
功效:补肾镇心、悦颜乌发、活血解毒, 针对老人白发、面色无光泽者, 效果较佳。现代药理研究黑大豆有雌激素样作用, 故对于改善面色, 有很好的作用。可将黑大豆蒸熟, 每日食之, 古代文献记载, 亦有用醋煮黑大豆, 促进水解, 产生色素, 从而达到染发的目的[5]。
3 总结
临床引起白发的原因较多, 治疗方法也迥异, 选择中医药治疗, 能从脏腑本身入手, 达到治病求本的效果, 但是中药苦味难以下咽的特点, 也在一定程度上对部分患者带来治疗上的不便, 选择食疗, 既可使患者轻松接收治疗, 亦可达到治疗的目的, 实为首选。乌发类中药, 多为色黑的食疗药物, 在治疗须发早白上疗效确佳, 应大力推崇。
摘要:头发是皮肤的附属器官, 拥有一头乌黑亮丽的秀发是一种美的标志, 中医理论中有“发为血之余”之说, 故在一定程度上, 头发亦可反映出机体全身气血的盛衰变化。然而, 由于个人体质的不同, 学习、工作压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白发在现实生活中随处可见。运用传统中医药治疗白发, 可起到补益气血、益精填髓、补肾乌发的作用, 在临床实践中效果较好, 特将此类乌发类中药做一阐述。
关键词:白发,乌发,中药
参考文献
[1]董苡余, 夏锴.中医治疗白发症进展[J].中医临床研究, 2015 (29) :147-148.
[2]王海棠.美容药物学[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2008:3.
[3]刘乃珩.中药乌发方[J].食品与健康, 2006 (4) :7.
[4]张秀霞, 甘超男, 赵洁, 等.生发乌发中药例举[J].中国皮肤性病学杂志, 2016 (8) :844-846.
善治理念视阈下的政府创新 第5篇
关键词:善治理念,善治,政府创新,政府
善治理念以其先进性、时代性、普适性的价值取向, 得到各国政府的青睐。践行善治必须推行政府创新, 厘清善治理念视阈下政府创新的向度选择以及具体目标, 对于有效地推进政府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府创新是实现善治的必然要求
所谓善治, 就是指以政府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为基本模式的社会治理过程, 以最大化地实现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的理想政治管理理念。善治理念, 由于其内在地具有法治性、责任性、回应性、服务性、公正性等属性, 且因而体现出的广泛的适用性、“人本位”的精神内核以及鲜明的时代特色。善治已成为现代政府治理所追求的最佳状态。
善治理念体现的是国家公共权力向公民社会的个人基本权利的转移, 意味着“公共治理的权利运行向度由单向度向多向度转变”【1】。这必将促进政府的领导理念、执政方式以及领导体制等发生相应的改变, 政府创新带动社会各层次、各环节、各方面的创新, 为实现政府善治提供方方面面的条件。
二、善治理念视阈下政府创新的向度选择
(一) 从管制政府走向服务政府
政府管理的直接目的在于规范和维护公民的各项权利, 它既是对公民行为的一种约束, 又是对公民权益的一种保障。因而, 政府管理既有管制的成分, 又有服务的方面。随着民主政治的长足发展和政府执政水平的提高, 政府管理中管制的成分正在日益减少, 而服务的比重则越来越大, 而且“建立服务型政府已经成为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重要目标”【2】。但是, 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 涉及观念更新、政府职能的转变、民主与法制建设等诸许方面。
(二) 从全能政府走向有限政府
全能政府, 就是政府无所不能、无所不包, 事无巨细政府均包揽包办。“在缺乏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 或者公民社会湮没于政治国家的情况下, 全能政府的存在几乎是必然的”【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人民民主意识和公民观念的不断强化, 公民社会逐渐壮大起来, 并且与政治国家之间的权力界限日益清晰。这就为政府权力的架设置定了一个基本的范围和边界, 使政府权力限定在法律的明确规范内。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作为政府善治的现实基础和必要推动力, 其不断发展壮大, 必然要求政府不断提高创新能力, 以适应公民社会的发展。
(三) 从集权走向分权
虽然, 政府是政府权力的主要掌控者, 但是, 不断地还政于民, 还权于民, 使公民享有更多的合法政治权力, 进而能够积极地参与到社会公共生活的管理中, 已成为政府改革创新的必然趋势。“从集权走向分权, 是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 将国家权力还给社会的基本途径”【4】。从集权走向分权, 主要包括:权力从政治国家向公民社会的分流;权力从中央向地方的下方;权力从政府向市场的转移三个方面。它要求通过法律和制度来保证权威和资源的合理、科学转移、分化, 以达到权力制衡。
(四) 从统治走向治理
治理和统治都是需要依赖权力以实现维护良好社会秩序为目的的公共管理活动, 但管理过程中权力运行的向度却有重大的差异。“治理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5】, 其权力运行向度是多元互动的。善治是政府治理的最佳图景、最高境界。实践善治的理念有助于推进我国公共管理由政府权力自上而下的单一强制性向度运行模式向由政府部门、第三部门等协同参与的权力多向度运行的互动合作体系的转变。不断由统治走向治理, 促进政府从统治型向治理型转变, 进而实现善治型的政府, 成为政府管理创新的根本方向。
三、善治理念视阈下政府创新的具体目标
(一) 建立民主型政府
民主型政府, 即人民当家作主的政府。民主政府是实现政府善治的前提条件。建立一个持续性的民主政府, 要不断提高民主的程度, 完善民主政治, 保障公民享有充分而自由的民主权力。致力于建立民主型政府, 一方面需要创新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考核、选拔制度, 确保他们真正成为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另一方面必须健全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长效机制, 以防止权力异化、滥用, 确保权为民所用, 利为民所谋。
(二) 建立法治型政府
法治政府即依法行政的政府。以法律的强制性、权威性来规范、约束政府行为, 同时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 是法治型政府的活动目标。划清政府和民间组织的权界, 使公民社会与政府间的互动合作有法律的保障, 是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力量。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型政府, 首先, 要加强政府立法工作, 特别是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 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其次, 加强执法程序建设, 确保法制统一, 政令畅通, 权力运作过程的规范有序。只有“权力运作程序法治化, 才能确保权力应有的正义和威严”【6】, 使权力致善。
(三) 建立责任型政府
政府的职责就是对其权力的给予者负责。政府的责任性作为善治的一个基本属性, 是指政府对其自身行为负责、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社会及其民众负责。现代意义上的政府强调政府机关行使职权的过程更是一个履行职责的过程。推动责任型政府的建立的着眼点应放在努力完善行政问责制上。推行行政问责制对于塑造政府行象, 防范腐败, 建立新型责任政府意义重大。
(四) 建立服务型政府
政府实质上是一个服务机关, 政府的管理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一种服务, 其职能就在于为公民、国家及社会提供服务。在政治方面, 政府实施有效的治理而不是统治;在经济方面, 为社会提供市场不能有效供给的公共服务和产品, 弥补市场的“失灵”;在社会方面, 为公民提供基本的社会生活保障, 服务于民生, 关注弱势群体, 注重社会公平正义。一个服务型的政府才称得上“优质政府”。要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 就要努力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从强势的管制型政府向现代服务型政府转变。而只有树立和践行服务的理念才能使政府创新实现根本性的转变。
参考文献
[1]张劲松, 唐贵伍.执政能力建设与善治理念[J].求索, 2007 (3) .55, 53
我国政府善治初探 第6篇
关键词:政府善治,政府管理,公民社会
20世纪末以来, 善治已成为诸多国家一种新的政治理念和政府运作方式。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中国的理论界也开始关注善治, 政府部门也逐渐推行善治。那么, 善治的概念是什么?推行善治对我国的政治行政领域有怎样的意义?目前, 我国政府善治的现状如何?有何推进善治的举措?这些问题正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
一、善治的概念
“善治” (Good Governance) , 即“良好的治理”。治理 (Governance) 在拉丁文与古希腊语中原指“控制、引导和操纵”, 是与统治 (Government) 、管理 (Management) 等政府活动联系在一起, 主要用于与国家的公共事务相关的政治活动和管理活动。在“治理”概念的基础上, 当代西方治理理论提出了“良好的治理”即“善治”的概念。俞可平先生认为, 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 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 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善治的基本要素是:合法性 (Legitimacy) 、透明性 (Transparency) 、责任性 (Accountability) 、法治 (Rule of Law) 、回应 (Responsiveness) 、有效 (Effectiveness) 。
二、我国政府实行善治的意义
今天, 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借鉴善治理论, 推行政府善治, 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首先, 政府善治与政府改革紧密相连。狭义的政府改革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改革, 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 下阶段我国政府改革的目标是:“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建设服务型政府”, 并提出“着力转变职能, 健全政府职责体系, 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推行电子政务, 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这意味着改革强调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由于善治的内在要求与我国政府改革目标相一致, 所以政府善治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政府改革。
其次, 政府善治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 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 要“扩大人民民主, 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并且提出“要健全民主制度, 丰富民主形式, 拓宽民主渠道”。这表明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强调公民参与、保障公民的权利。因此, 政府善治为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方法与模型, 并且可以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
再次, 政府善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和谐社会的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两个重要维度是法治与公平。而善治理论的基本要素中包括了合法性与法治。实行法治的最终结果是公平处理公共事务, 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和其他的基本权利。这样看来, 政府善治的要求与和谐社会的特征相吻合, 因此, 政府善治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三、我国政府实行善治的现状
建国以来, 我国政府一共经历了前后七次政府改革, 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49年至1996年的六次改革, 这些改革以政府机构改革为重点, 但是, 由于当时实行的是计划经济, 政府权力仅仅是在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上下左右移动, 其管理职能及管理方式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调整, 因此, 改革成效不大。第二阶段是1998年的政府机构改革, 改革要求政府机关提高办事效率、提高各部门之间运转协调能力、强调依法行政、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 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 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政管理体制。这一阶段成效突出, 改革力度强, 但是, 改革受到当时主客观条件的限制, 还存在以下问题。
1.政府能力不能满足经济良性增长的需要
政府能力是指政府实际履行的政府职能的能力。而政府能力的高低与否直接影响经济的发展状况, 政府能力强会推动经济的发展, 政府能力弱会阻碍经济的发展。而衡量政府能力的强弱的标准主要有两条: (1) 政府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群众的支持与拥护, 即政府的权威性; (2) 政府能在多大程度上贯彻其方针政策, 即政府的有效性。目前, 我国政府在管理的过程中机构臃肿, 多头领导, 政令繁杂、冲突, 使得政府部门的权威性不足。政府部门的职责不清、人浮于事、效率低下, 使得政府履行职能的有效性不高。因此, 目前的我国政府能力不能满足经济良性增长的需要。
2.政府分离出的部分管理职能缺乏相应的承接主体
目前, 我国正处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 一切事业都方兴未艾, 公民社会组织也是如此。中国的公民社会组织无论是数量、专业水平, 还是内部管理, 组织体系都不及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同组织, 我国社会距离成熟的公民社会还有很大的差距。如果我国政府迅速而全面地将大量公共管理职能分离出去, 就可能因为找不到合适的承接主体而导致社会混乱。因此, 我国政府的管理职能向社会分离的同时, 除了要考虑顺序与量的适度问题, 还必须要培养出能担负起这些管理职能的公民社会组织。
3.政府行政缺乏透明性导致公民参与无法实现
我国政府行政缺乏透明性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 政府执政模式限制了行政透明度。我国从建国至二十世纪末, 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 所以与此经济模式相适应的官僚制就受到推崇。事实上, 官僚制的实行也就是目前我国行政缺乏透明性的主要原因。第二, 我国公民参与的有效途径匮乏。虽然人民代表大会是很好的公民参与方式, 但是人大代表主要由各级领导干部担任, 其本身的代表性和人民性不足, 这就导致了公民参与无法有效实现。因此, 我国必须推行政府善治, 进行行政管理改革, 发展公民社会。
四、推进我国政府善治的几点举措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 政府善治理论对我国政府与公民社会组织的管理活动有很重要的指导作用。笔者认为, 推行政府善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 构建适合中国的政府善治理论。第二, 培育成熟的公民社会。第三, 通过行政问责制完善政府善治。它们互相联系, 密不可分, 具体表现如下。
1.构建适合中国的政府善治理论
善治理论产生于西方国家, 但由于它的现实价值和普遍适用性, 使得该理论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并且正处在现代化转型阶段, 我国尚未完全具备实施政府善治的一系列条件, 经济整体水平不高, 市场体系不成熟, 法制不健全, 公民社会组织难以担负公共管理的重任等, 因此, 在中国推行政府善治必须要将其本土化, 通过实践再造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善治模式。如前所述, 由于我国目前并不具备实施完全善治的条件, 因此在某些方面, 我们不但不能放弃官僚制而是要加强官僚制, 因为官僚制强调政令统一, 管理法制化, 分工专业化, 这能满足中国现代化的需要。
2.培育成熟的公民社会
善治的基础公民或者是公民社会, 而公民社会的主体是公民社会组织。所以, 要培育成熟的公民社会, 就要发展公民社会组织。那么, 如何发展公民社会组织呢?有以下几条措施: (1) 公民社会组织依法建立, 依法活动。善治是国家与社会或者说与公民共同管理公共事务, 所以政府放权的同时, 公民社会组织也在承接权力, 因此, 保证公民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和正义性是政府分权的前提。另外, 社会组织开展的大部分是公益性活动, 具有模范作用, 所以公民社会依法活动也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2) 公民社会组织自主化。改革开放前, 我国公民社会组织领域采取的是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 各个公民社会部门的具体运作都由政府部门事先做出安排, 这是造成我国第三部门长期缺乏应有活力、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所以, 公民社会组织体制改革是将原来由政府直接掌握的一些管理权力下放给公民社会组织、扩大公民社会组织的自主管理权 (包括人事任用权、业务经营权、物资调配权、资金使用权等) 。 (3) 公民社会组织经费来源多样化。改革之前, 我国公民社会组织的经费来源, 主要是依靠国家的统一拨款, 其业务范围和管理方式通常受国家的严格限制和约束, 因此, 它们也成为了政府部门的附属组织, 为此要解决这一弊端, 我们可以借鉴“企业化政府”理论, 将公民社会组织承包出去, 这样既能保证经费来源, 又能引入竞争机制, 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 (4) 提高人员素质, 培养专业化人才。人是一切行动中最富有灵性和主动性的因素。改革之前, 公民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概被称为“国家干部”, 其人事管理普遍采取了与国家机关相同的模式。这种“刚性”人事管理制度造成了“一次分配定终身”、“单一委任制”、“能上不能下”和“人浮于事”等种种弊端。为了克服这些弊端, 可以采取委任、聘任等灵活多样的任用方式, 或者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来提高工作人员的素养。综上所述, 公民社会组织的高度发展, 不但是实现政府善治的必然要求, 也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证。
3.通过行政问责制完善政府善治
行政问责是指:“社会主体 (包括政府) 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追究行政组织及其公务人员公共责任的过程。”推行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准则是:权责一致原则、责任原则、法定原则、问责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这里要求了责任性、法治、合法性和公平透明的统一, 而在善治理论中包括了责任性、合法性、法治、透明性和回应等基本要素。由此看来, 善治行政问责制与善治联系紧密, 相互作用, 完善善治有助于推行行政问责制, 推行行政问责制有助于完善善治。另外, 行政问责制是建立责任政府的有效途径。责任政府可以简单理解为对公众负责任的政府, 行政问责包含了责任理念, 法治理念, 实行问责制可以强化公共管理主体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推行行政问责制可以为弥补我国善治条件——责任性、透明性、法治和回应的不足, 综上所述, 行政问责制的推行有助于我国政府善治的完善。
善治理论作为二十一世纪的前沿理论, 目前, 我国学者对它的研究并不系统, 概念也不明晰。在现实世界, 我国推进政府善治还存在着各种问题, 如我国的公民社会还不成熟, 法制尚不健全, 政府能力有待提高, 从这方面来看, 我国在推进政府善治的过程中, 所要做的工作是全方位的。同时, 善治理论根植于西方, 如果该理论要为我国有效使用, 必须将其本土化, 并结合我国政府善治存在的问题, 不断改进, 以促进我国自身的政治经济发展, 这才是重点。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1-9.
[2]王学军.论我国政府问责制之现实困境以及出路.理论与改革, 2005, (1) :65.
[3]斯蒂格利茨.自由、知情权和公共话语权.环球法律评论, 2002, (3) :268.
[4]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326.
[5]徐元善, 楚德江.绩效问责:行政问责制的新发展.中国行政管理, 2007, (11) :29.
疏通“两难”更需“善治”之举 第7篇
在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国八条”出台之前, 坊间便有传闻, 称来自最高决策层的领导对农产品问题尤为关注, 已责成有关部委对农产品物流做专题研究。如今, 我们看到的“国八条”中, 第八条“促进农产品物流业发展”是这八条政策措施中用字着墨最多, 各项要求最为具体细致的一条。虽置于最后一位, 但决策层对此问题的关切已不言而明。
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重视由来已久。从2004年到2010年的七年间, 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七次涉农。而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 已经有12个“一号文件”锁定“三农”, 足见在中国改革进程中解决“三农”问题之重、之难。
此次物流业的“国八条”对农产品物流施以如此浓墨重彩的笔墨, 其背景更为复杂。今年以来, 一些品种的蔬菜田间地头收购价才几分钱, 但城里菜市场和超市的价格依然维持在几块钱的高价, CPI更是连创新高, 物价上涨助推民怨, 决策层亦深感压力。一方面, “菜贱伤农”, 而另一方面城市市民却又抱怨菜价居高不下, 这中间究竟发生了什么?对这一“怪象”的追问或许正是此次最高层关注农产品物流的核心所在。
当蔬菜价格高企的时候, 政府首先想到的是鼓励生产;但去年种下去的菜等到今年上市的时候, 由于供应过剩, 反倒使价格更低廉。政府的鼓励政策不但没有平抑市场的波动, 弥补市场的缺陷, 反而加剧了今年的蔬菜过剩, 破坏了市场的有效运行。政府应该做的是降低税费, 取消不合理的管制, 降低市场运行的交易费用, 而不是简单的鼓励生产或者补贴菜农, 又或者取消中间商。生产什么、怎么生产、生产多少、怎么流通, 这些是微观经济主体的事。政府要提供的是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个低交易费用的市场环境, 方是“善治”之举。
长期以来, 政府对农产品价格实行管制政策, 对农产品贸易实施干预政策, 剥夺了农民充分享受价格上涨好处的权利。尽管政府给予农民的补贴已经达到了创记录的水平, 但补贴再巨也难以解决数亿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难题。结果, 在粮食连续增收的情况下, 农民收入增幅依旧低于城镇居民收入提高速度。
善治视域中的网络政治参与规范化 第8篇
1 网络政治参与的现实意义
当前,网络政治参与的内涵在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界定。在笔者看来,网络政治参与是政治参与在信息时代的特殊表现形式,是指公民以网络为工具,对相关的公共问题表达个人的观点及利益诉求,以期达到影响和推动政府决策、参与公共管理的目的。
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可以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与合法性。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兴的利益群体不断出现,不同群体利益诉求的差异性越来越明显,甚至会产生各种利益冲突。这种利益冲突促使各个群体通过政治参与来影响政府决策,从而维护其既得利益或对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关系进行确认、调整。但在传统政治参与中,“公民参与渠道较少、参与的制度化程度较低、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参与的理性化和法制化程度较低、参与的能力也不足”。这直接导致了公民政治参与的效果欠佳,对公共问题的个人观点以及对政府的愿望和要求很难充分、准确地表达出来,利益矛盾没有及时化解,利益关系没有合理调整和确认,这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可是,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以及网络政治参与所特有的平等化、直接化、便捷化、低廉化的特点,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自由、充分地表达个人观点及利益诉求,进而参与和推动政府决策,以达到维护和增进自身利益的目的。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6月,我国网民数量为6.32亿,如此庞大的群体,对政府决策的影响也必然是深远而广泛的。因此,网络政治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政治参与的缺陷,为众多社会公众政治参与提供了渠道和途径。
2 网络政治参与存在的问题
网络为公众政治参与提供了便捷的渠道,但是在网络政治参与的过程中却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主要表现在:
2.1 存在盲从现象
网络政治参与中的盲从现象往往表现为,许多网民进行政治参与,既不是出于特定的目的或动机,也不是收到了某种外在压力的影响,“而是源于自身的一种盲目的本能和不自觉”。许多人通过网络进行政治参与,并非出于其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出于其对自身权利的伸张,更不是为了推动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而是凭着心中激荡的冲动参与政治,有时甚至是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情绪”。这种盲目的网络政治参与带有比较鲜明的发泄性和感情冲动,甚至会超出法律的界线。网络世界中,数不胜数的天量信息真假难辨,其中不乏有害的、虚假的甚至故意误导性的信息,而许多网民往往没有足够的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去加以甄别,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分析和判断。在这种情况下,网民基于某种认同感和归属感,或者在自身非理性的情绪的驱使下,以及受到“网络意见领袖”的示范作用,常常就会发生网络政治参与的盲从行为。
2.2 存在非法性现象
毫无疑问,政治参与的前提是参与的手段与方式必须合法。在传统的政治参与中,参与的途径主要通过电视、电话等媒介,这使得公众必须以真实的身份参与政治,从而对其自身的行为进行约束。然而,在网络政治参与中,互联网所具有的隐蔽性和开放性,使参与者可以通过“第三人”、“隐形人”的方式开展参与活动。这种参与方式的优点在于确保了公众的个人隐私,大大减少了政治参与的风险,使参与者打消顾虑,充分、自由地表达个人的观点及其对政府的利益诉求。但是,这种参与方式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就是容易使社会公众忽视现实社会的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放任自己的言行,从而使政治参与突破了法律的底线,出现非法政治参与的现象。在一些人看来,网络是一个完全“自由”、彻底“民主”的,甚至完全不用顾忌任何规范的世界。一些人在现实生活中受到打击,出于对现实生活的不满,在网络上污言秽语,肆意发泄个人情绪;一些网络黑客随意入侵他人电脑,偷窥他人隐私,窃取他人信息和资料;一些网络推手故意危言耸听,甚至制造和传播虚假新闻,以达到其制造舆论、影响和控制网民的目的。更有甚者,一些非法组织出于政治目的,利用网络美化和鼓吹自己,欺骗和愚弄公众,恶意攻击和诋毁政府,大肆散播谣言,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政治煽动。从管理的角度看,这也大大增加了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的难度。
2.3 存在数字鸿沟
数字鸿沟,也被称为信息鸿沟,是指存在于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困者之间的客观差距,其产生源于掌握网络信息工具、运用网络信息技术的差别。目前在我国,数字鸿沟普遍存在于地区与地区、社会阶层与社会阶层之间,渗透到人们的经济、政治、社会社会中,成为信息时代突出的社会问题。网络政治参与的前提是拥有网络信息工具,掌握网络信息技术,并以经济的发展为基础。而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阶层差异普遍存在,极大地影响了社会公众网络政治参与的普遍性和广泛性。这是因为,公众政治参与程度受其社会地位、收入、年龄、所在城市规模、组织结社情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在充当意见表达主体的公民中,“城市的比例高于农村,文化层次高的高于文化层次低的,较多接触政治的人高于较少接触政治的人”安东尼·奥罗姆也指出,“处于较高社会经济地位的人参与政治的比例必然要比处于较低社会经济地位的人们高些。很难想象,当一个人不能熟练使用电脑、手机等工具接入互联网,甚至在为就业和生计而一筹莫展时,会热衷于利用网络参与公共事务,表达其对政府决策的意见和要求。
3 善治的内涵及其与网络政治参与的内在联系
3.1 善治的基本内涵
20世纪90年代初,西方学者提出了“治理”(governance)的理念,用以代替统治。1989年,世界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中首次使用了“治理”这一名词。自此之后,“治理”一词就开始频繁出现于联合国各大机构的文件中,并最终被学界所接受。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所做的界定流传广泛。在他们看来,“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
当前,各国学者对治理的内涵仍存有争议,但学者们一致认为,实现“善治”是治理所追求的目标。“善治”(Goodgovernance)的根本特征在于合作,要通过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形成政府与公众对公共问题积极而有效的协作,从而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达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善治的过程,是官民共同参与管理的过程,是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过程,也是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实现善治的主要条件有:合法性,即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同和服从;透明性,即政务信息公开,每一个公民都能够获得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政府政策信息;责任性,即各方主体,无论是政府还是个人,或是社会组织,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治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普通公民都要依法行事;回应性,即政府不能漠视社会公众的意见,必须对公众的利益表达做出及时和负责任的反应;有效性,即政府机构要设置合理,努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使公共管理活动高效运转。
3.2 网络政治参与是实现善治的重要手段
从善治的内涵可以看出,要实现这一目标,离不开社会公众广泛而普遍的政治参与。现代社会由于人口和地域范围等客观因素的限制,要实现大范围的直接民主式的政治参与似乎不可能,参与到政治之中仿佛并不是每个公民都有机会和能力做到的。但是,网络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互联网特有的超越时空的特性,使政治参与的主体更为广泛、社会阶层更为多元,从而为善治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在网络这一平台上,社会公众不再因为经济基础、社会地位、职业分工、资源占有等方面存在的差异而被划分为不同阶层,通过网络参与公共事务的每个主体都可以自由、平等、充分地发表自己的看法,提出自己的愿望和要求。传统政治参与对人、财、物等资源方面的要求较高。与之相比,网络政治参与的成本微乎其微。参与成本的降低,进一步推进了参与主体的广泛性,满足了实现善治的社会需求。因为善治要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以最大多数公民的参与为基础。同时,在传统政治参与中,社会公众经常处于被动的、从属的地位。而在网络政治参与中,公众从政治参与的从属者转变为政治权力运行的监督者和参与者。对政府运行过程的监督,对国家公务人员的监督,使公民手中的权力逐渐增大。众所周知,网络舆论监督目前已成为我国监督公务员行为的最有效武器之一。
3.3 善治为网络政治参与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要实现善治,必然需要不断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而民主建设恰恰是我党高度重视的基本任务。党的十八大更是将民主政治建设上升到新的高度。十八大报告中蕴含着许多新观点和新思路,明确提出了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正是在一大背景下,各级政府更加注重与社会的互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介,特别是以互联网技术为核心的新媒体与公众加强沟通,问政于民、问计于民。利用官方微博与公众沟通、在线与网民交流也成为了政府官员的必备能力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说,治理背景下的民主政治建设,成为了促进网络政治参与发展的巨大推动力。
4 善治理念下网络政治参与规范化的路径选择
处于当前迅猛发展的信息化时代,我们既要大力推进网络政治参与以实现公共利益,又要正视网络政治参与中反映出的种种问题,就要在善治理念的指导下,不断推进网络政治参与的规范化。
4.1 营造理性包容的网络政治文化
针对非理性网络政治参与的问题,我们应努力培育一种理性包容的网络政治文化,其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体现为网络政治参与主体对人类理性精神的恪守。网络使公众从政治参与的“从属者”转变为“对话者”,提升了其政治参与权利。但与此同时,应使其更深刻地感受到其政治参与责任的不可逃避性,在对社会公共事务发表意见时能更深入地了解事实,从多侧面、多维度思考问题,不将网络作为宣泄自身负面情绪的场所,不因网络的虚拟性而漠视自身的社会责任,尽可能冷静、客观、公正地阐释自己对公共问题的态度和观点,理性地表达个人的利益诉求。其次,政府在面对社会公众通过网络政治参与表达出来的各种观点时,要具备包容的精神,营造一种允许不同观点充分表达和自由辩论的宽松氛围,从而推动网络舆论的“生态治理”,发挥网络的自我净化功能,实现网络舆论的“生态平衡”。最后,政府与社会公众在互动交流中要相互宽容和信赖。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推进网络政治参与行为的规范化和理性化。为此,各大传媒应大力加强对理性、宽容、合作、妥协等理念的宣传,从而为网络参与文化的营造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4.2 加强网络政治参与的法律保障
法律在规范和保障政治参与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要使公众参与在中国有真正的发展,必须从法律上解决”。目前,我国现行宪法、立法法、选举法、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为公民行使现实政治参与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存在巨大差异,网络政治参与的法律规范仍存在许多空白。必须要针对网络政治参与的独特性,加强对其的法律规范和保障,才能使其不断规范化。
近年来,我国在网络立法方面成果显著,相继颁布了数十部有关网络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但是,仍然存在立法速度跟不上网络发展速度的问题。例如,当前社会关注度很高的网络实名制问题、“人肉搜索”侵犯个人隐私权问题、网络暴力的规制问题等都存在法律规定的空白。这直接影响到司法程序的正常开展,也不利于网络政治参与的规范化。因此,相关部门要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或修订完善相应的法律条文,从而为网络政治参与的规范化提供坚实保障。当然,在网络立法过程中,同样需要秉承善治的理念,政府应适时公开法律草案,听取不同的意见,实行现实和网络相结合的立法听证,通过充分的讨论和反馈来完善法律内容。
4.3 不断提高网民政治参与的理念和能力
网络政治参与是实现善治的重要途径,网民的政治参与素质则是制约善治实现效果的重要因素。因此,要不断提升网民政治参与素质,努力消除数字鸿沟。一方面,应不断更新网民参与的理念。要摒弃“顺民”、“臣民”的意识,增强自身的责任感和参与的主动性,充分利用网络进行意见表达,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影响政府决策。与此同时,还要使网民认识到,实现善治的手段是政府与公众的合作与协同。要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就需要公众与政府进行协商合作、沟通交流。“培养交流的艺术是民主国家公民应视为自己必须完成的一项不容松懈的要求”。在网络政治参与中,网民要注意参与的方式方法,讲究参与艺术,要学会倾听他人的政治见解,理解他人的政治观点。另一方面,应不断提升网民参与的能力。要通过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信息运用水平。政府应着力推进网络基础知识的教育以及上网能力的培训,使网络技术的运用大众化,特别是要加大对政府官员网络应用技能的培训,提高其网络应用技术水准。
参考文献
[1]郝继明.农民阶层政治参与权利研究[J].上海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03).
[2]郭小安.网络政治参与和政治稳定[J].理论探索,2008(03).
[3]闵琦.中国政治文化-民主政治难产的社会心理因素[M].云南人民出版社,1989.
[4]朱光磊.当代中国政府过程[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
[5]安东尼·奥罗姆.政治社会学--主体政治的社会剖析[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
建立长效机制善治商业贿赂 第9篇
关键词:长效机制,善治,商业贿赂
随着市场经济得发展, 经济行为越来越偏离正常轨道, 尤其以商业行为为主, 其中商业贿赂是最为突出的。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 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规定商业贿赂的, 即商业贿赂行为首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因为, 倘若经营者不是通过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等参与竞争, 而是通过贿赂手段购买或者销售商品, 那么必然违背竞争原则, 扭曲市场关系,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商业贿赂的含义和特征
在当前学术研究的过程中, 对商业贿赂得定义还没有统一, 但比较普遍接受的定义是:所谓商业贿赂, 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有: (1) 主体是经营者, 赌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经营者不限于法人, 除法人外, 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法人也不限于企业法人, 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2) 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 即为达到商业目的, 通过贿赂手段, 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 (3) 手段有两类, 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当然, 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都属于贿赂的范畴, 触犯刑律的都要给予刑事制裁, 但在行政责任上是不同的, 商业贿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行政处罚, 其他贿赂要受党纪政纪处分。
商业贿赂的特征有如下几点:一是商业贿赂行为具有隐蔽性。商业贿赂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 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帐薄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二是商业贿赂行为目的明确化。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 获取交易机会, 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 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三是商业贿赂行为手段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 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 手段越来越隐蔽。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四是商业贿赂是廉政建设的毒瘤。商业贿赂既是违法犯罪行为, 又是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破坏, 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 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 又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
第一, 它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破坏市场秩序, 妨碍公平竞争的资源合理配置, 影响投资环境。
第二, 增加企业经营成本, 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
第三, 为假冒伪劣商品开了方便之门, 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引发不少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社会问题。
第四, 败坏社会风气, 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 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三、善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措施
一是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 从源头上治理商业贿赂。通过制定内控制度、违规处罚办法和建立内、外部制约监督等多种方式, 督促各银行金融机构克服重发展轻管理、重业务轻内控的倾向, 正确处理业务拓展和合规经营得关系, 重建科学的绩效考核办法, 从源头上遏制不当行为合贿赂案件得发生。
二是大力开展宣传教育, 积极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和氛围。运用媒体和采取多种形式,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宣传商业贿赂行为对社会的危害, 纠正错误观念, 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 选取和运用部分查处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 筑牢思想道德防线。通过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营造提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三是改革结算方式减少现金交易, 卡住腐败的咽喉要道。建议国家制定《交易结算管理法》, 通过立法规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收支结算行为。除规定用途的小额现金支付外, 所有收支结算行为, 必须经过银行通过转账或电子刷卡结算。禁止或最大限度的限制使用现金收支结算。
四是收入支出透明化, 廉政监督一目了然。实行个人银行卡结算系统后, 持卡人的收入支出统统经过银行系统自动结转。他的收入支出非常清楚, 如:公务员的收入就仅仅是来自他的工资卡和规范补贴卡 (有的地方把工资和补贴使用一个卡发放, 这种最好管理) , 再有其他收入, 通过银行结算一看就知道。现在每年公务员实行的收入申报.其实形同虚设。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就不一样了, 结算通过银行转账.收入通过银行转账, 个人财产一目了然。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合法手续调阅他的银行往来账, 即可把他的收入支出情况查得一清二楚。规范银行存款后, 个人手中将再难持有大额现金。即便收受了贿赂也无法入到自己的结算账户中去合法使用。
五是建立举报制度和通报制度, 接受社会监督。为发现和排查商业贿赂案件线索, 设立治理商业贿赂举报电话, 并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检查、信息共享制度, 充分利用各种系统现有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 拓宽和畅通举报渠道, 进一步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定期、不定期地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仅要认真处理, 而且要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参考文献
[1]詹复亮:治理商业贿赂简明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6.5
[2]程宝库:商业贿赂社会危害及其治理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6
[3]付立忠:探密商业贿赂犯罪[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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