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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的管理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不良资产的管理(精选6篇)

不良资产的管理 第1篇

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根据总公司的统一部署,结合集团公司实际,为切实加强对不良资产的监管,将在全集团范围内开展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总公司《关于开展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开展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是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国有资产安全运营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进行清查和整顿,务求成效。要按照总公司的部署,抓好四个阶段的工作。认真搞好自查自纠是搞好清产核资的第一步,为总公司、集团公司抽查和重点检查做好准备。各单位开展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要突出重点,重点清查规定的五项内容。行政一把手和总会计师要高度重视,纪委要搞好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通过对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确实摸清全集团的不良资产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把坏账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努力实现最佳效益指标。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这项效能监察工作的领导,集团公司成立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组 长: 雷升祥(总经理)

副组长: 赵 华(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赵文祥(总会计师)

成 员: 董太祯(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

郑树杰(计划统计部部长)

韩尊良(工程管理部副部长)

游万杰(财务部部长)

周脉权(审计部部长)

徐维明(物资设备科科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不良资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总会计师是否按要求认真履行了不良资产管理的领导职责;财务部门是否认真履行了不良资产日常管理职责;审计、监察等部门是否认真履行了不良资产管理的监督职责。责任落实是否到位,有无失职行为。

2、检查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是否按要求建立了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制度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是否形成了规范的资产损失处理机制。

3、检查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情况。对清产核资中核销的资产损失,是否重新进行了核查;对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的,是否分类建档管理;对债权性、股权性、实物性不良资产,是否分别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清理追索、折价出售或变现处理;处置不良资产和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程序是否合规、合法;收回的资产和残值是否入账,清收不良资产的效果如何。

4、检查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情况。是否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对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是否进行了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是否制定了专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组织清理和追索;追索收回的资金是否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财务核销。

5、检查实行责任追究情况。对在清产核资中核销的资产损失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资产损失,是否会同有关部门逐项逐笔进行复查;是否查明了资产损失的事实和原因,提出了整改措施,完善了管理制度;对由于违规决策造成失误和经营管理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是否进行了责任追究;对在不良资产管理中弄虚作假、违规处置的是否予以纠正;对在清收不良资产过程中损害企业利益,个人从中捞取好处,清收账款不入账、私设“小金库”以及在资产处置中中饱私囊的,要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工作步骤和方法

1、成立组织机构。各单位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和办事机构。由工程、计划、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并设立办公室。

2、调查摸底。根据总公司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摸清不良资产管理的基本情况,找出工作重点。调查摸底工作4月底前结束。

3、自查自纠。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五项检查内容认真组织自查自纠。自查自纠工作6月底前结束,并上报一份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4、重点检查。集团公司将对各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对自查自纠不力、问题突出、走过场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要提出监察建议或予以通报批评。重点抽查工作于9月底前结束。

5、整改总结。各单位要对不良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分析,采取措施,限期整改。要不断完善内控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减少类似问题的发生。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在搞好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客观地评估工作成绩和效果,并写出专题报告,于10月底前连同《开展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情况统计表》一起上报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办公室。

四、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纪委要搞好组织协调,工程、计划、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2、认真学习,把握政策。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领会精神实质,切实把握好政策界限。

3、明确责任,狠抓清收。对有债权的不良资产要落实“账销案存”制度,明确责任,制定清收方案,加大清收力度,加强对清收工作的监督。对清收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4、分清责任,严肃纪律。对因个人决策、违规决策和在管理中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和处罚。对历史遗留的资产损失问题要查明事实,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对新发生的资产损失,更要严格责任认定,依法依纪依规实施责任追究。

附件:总公司《关于开展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的通知》、《开展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情况统计表》

此通知

不良资产的管理 第2篇

资产评估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选择恰当的价值类型,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过程。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是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项重要课题,而资产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国有资产的管理,无论是宏观上国有资产的最优配置,还是微观上国有资产的经营操作,都需要切实掌握国有资产价值的基础资料,而要获得准确的、客观公正的国有资产价值,就离不开资产评估。具体来说,在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践中,资产评估可以发挥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理顺产权关系,深化国有资产管理改革。2)正确考核国有资产经营实绩的一种有效手段。3)可以确保国有资产足额补偿,维护国有资产权益。4)为产权转让提供依据。2 我国国有企业有无其存在的必要?

近年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也有人认为,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不相容,应当退出市场,甚至提出取消国有经济。他们认定,只有私营部门才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或者像一些资本主义国家那样,国有企业只承担公共服务职能。必须强调的一个基本事实是: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不是可有可无的,而应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标志和支柱,可称之为“第一主体”。

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第一主体,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第一,决定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第二,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目前,国外跨国公司力图控制我国的重要产业,想成为一些产业的龙头老大,而只有强大的国有企业才能与之抗衡。第三,提高国民经济素质和质量。第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第五,实行按劳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第六,为人民政权和共产党执政提供重要物质基础。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中流砥柱,是经济活动中的主力军,支柱产业的重要支撑,出口创汇的主要力量。对于国有企业未来的发展模式,今后经济发展的方式模式有很多可能,比如出现国有和民营企业合作,国有企业和外资合作。

3国家统一所有、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能国有资产管理的体制?

1、国家统一所有的原则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由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国家统一行使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的统一性、唯一性决定只能由国家通过其执行机关——国务院行使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而不能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所有。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国家对国有资产行使分级、分工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肢解、分解、侵占国家财产。坚持国家统一所有,对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进而对巩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统一所有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最终处分权。即国家享有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最终处分权,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必要时有权统一配置资源,依法调整出资关系,合理调整国务院、省级、市(地)级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责企业的范围。第二,引导规范权。即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各级出资人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引导规范。

2、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原则

不良资产管理的处置策略 第3篇

关键词:不良资产,管理,处置策略

不良资产,从物理意义上讲,就是失去了流动性、赢利性,已存在损失风险的资产。不良资产管理的处置策略则包括对不良资产本身的认识、运行机理的把握、处置手段和时机的选择、处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管理等多项系统性的内容。

一、不良资产的界定和分类

(一)不良资产的界定

不良资产主要包括企业的不良资产和银行的不良资产。企业的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账,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银行的不良资产也常称为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本文主要讨论不良金融资产的处置策略。

不良金融资产(以下简称“不良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

(二)不良资产的分类

我国银行对不良资产的划分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1998年以前,各银行业按财政部1988年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规定,即“四级分类”,俗称“一逾两呆”,也就是“逾期”、“呆滞”、“呆账”。按这种方法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仅有普通呆账准备金一种,为贷款总量的1%。第二阶段是1998年以后,我国将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即“五级分类”。199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及《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现在通常提取的专项准备金比例为:关注2%、次级25%、可疑50%、损失100%。后三类为不良资产。

(三)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现状

1999年,我国成立了中国信达、东方、华融、长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并于同年启动债转股,开始化解我国金融系统的不良资产。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06年底,我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共处理了近3万亿的金融不良资产,但其回收率仅为24.20%,远低于发达国家50%的平均水平。尽管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了大量积存的金融不良资产,截止到2007年末,中国银行业主要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仍达到了1.27万亿元,不良贷款率为6.17%,但这一比率仍高于发达国家3%-5%的一般水平。到2007年末,由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存续年限即将达到最初设定的十年,各家公司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经过2008年一年,截至2008年12月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5682亿元,比年初下降700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2.45%,比年初下降3.71个百分点。

二、不良资产处置的机理分析

不良资产处置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其运行机理是通过对其处置各个环节科学管理,增强其流动性、赢利性,最大限度地降低处置成本,最大程度减少其价值损失。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公式来分析不良资产处置的价值发现与提升过程。

ΔV=V末-V原

其中:V末是资产的处置价值所实现的价格;

V原是不良资产的接收价值所实现的价格;

对于不良资产处理机构来讲,处置不良资产的目标是将上述公式中ΔV最大化,具体说来,首先要确定不良资产原始价值所能体现的价格,即公式中的V原,其次为通过合适的处置手段提升其价值,实现V末最大化。

因此,不良资产处置就包含着价值发现和价值提升两个方面,所以,对不良资产的处置,需要一种全面、系统、发展的眼光去看待不良资产价值,而不是简单的变卖回收资金。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对不良资产价值的形成、处置规律理解越深,提高其流动性、赢利性的创新手段越多,其价值发现和价值提升的空间也才会越广阔,不良资产的价值损失也会越少。

三、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选择

不良资产处置的根本原则最大程度实现不良资产价值提升,减少不良资产价值损失。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选择应主要包括对不良资产分类、常见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比较分析和采取合适的处置策略等三个主要环节。

(一)不良资产的分类

国内外经验表明,占总数80%的不良资产,其价值往往只占总价值的20%;而占总数20%的资产,其价值可能占总价值量的80%,即资产处置的“二八”原则。因此,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在处置不良资产时首先应根据接收资产的质量状况、企业现状、形态结构、变现程度、管理弹性以及资产处置手段的可及性和有效性,应用现代统计方法,将资产分为若干类,找出价值大的资产,并根据各层次资产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从而提高处置效率。

根据资产性质不同,资产可分为债权、股权和实物等三类,相对应,不良资产可分为债权、股权和实物类不良资产。一是不良债权主要包括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不良资产处置机构收购或接收的不良金融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二是股权类资产主要包括政策性债转股、商业性债转股、抵债股权、质押股权等;三是实物类资产主要包括收购的以及资产处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债资产、受托管理的实物资产,以及其他能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资产。

(二)常见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及其比较分析

不良资产处置实践中常用的处置方式包括依法清收、以物抵债、债务重组、债权转股权、打包出售、资产证券化、信托处置、破产清算等手段。不同处置手段应用的前提、范围和造成的后果不同,因此就需要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结合资产性质对常见处置手段进行比较分析,以科学选择出合适的处置手段。

1. 与债务人和担保人协商债务还款。

这是目前比较普遍的处置方式,这种处置方式速度加快,费用也低,但缺点是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积极的筹集到资金,回收的速度和数量也会受到影响。

2. 债务重组方式。

这种方式是资产处置中大量使用的方式。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有较好的偿债意愿,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债务重组,就是对债务人的债务重新做出安排,包括在还款金额、还款期限上、还款利率、应收利息等一方面或多方面做出适当折让。但所有这些债务重组安排,在方式与程度的选择上取决于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分析与判断,比如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行业情况、市场情况、资本金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盈利情况、现金流量情况以及抵押、担保情况等。

3. 债权置换。

债权置换是一种价值止损和价值提升相结合的资产处置方式。采用债权置换方式,在方案设计上一般要有以下三个“提高”作为前提条件:一是债权置换后整体价值的可以提升;二是债权的安全性可以提高;三是通过置换便于债务重组,达到债务人债务重组后还款能力可以提高。

4. 打包出售。

与传统的诉讼、以物抵债、债务重组等按户处置方式相比,整体打包方式具有处置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在当前国际经济一体化和经济信息化的背景下,为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可以进一步大力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采取网上交易等方式对拓宽不良资产批量打包出售交易模式。

5. 法律诉讼。

如果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合作,而且也无法重组,比较强硬的方式是对债务人和担保人采取法律的手段。假设文件齐全,诉讼公平,判断胜算的概率是比较大的,但是诉讼的成本比较高,执行难度也比较大,一般只有在没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才诉诸法律。

(三)采取合适的处置策略

通过对不良资产进行分类,以及常见的不良资产处置手段进行比较分析后,我们总结出以下的处置策略或原则:

1. 我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实际经验

表明,我国不良资产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不良资产规模庞大、业务质量不高,不良资产中损失类比例较大,占比达到20%以上,再加上一部分名为次级、可疑类但事实上为损失类的不良债权,不良率达到30%以上。对于损失类的不良资产,放置时间越长,资产本身的价值也越低,所以对这部分不良资产最合适的方式采取快速变现的方式进行处置。

2. 对于那些因短期经营不善造成企业还款能力下

降,但仍有一定还款能力并且愿意采取积极行为清偿债务的,则不能一棍子打死,可以根据相关政策,可以采取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等方式或其组合方式清偿债务。

3. 对不良资产进行转让的,可以灵活采用包括拍卖、竞标、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

在中介机构对以资抵债资产,包括房产、地产、交通工具、厂房、机器设备、商品物资等资产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基础上,可以委托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转让。

4. 对于那些短期内效益不佳,但从长远看具有良好

的发展前景,产品适销对路,质量意识强,有一定品牌效应,有潜在的市场竞争力,工艺设备具有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的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债转股处置模式。

债权转股权或以实物类资产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应综合考虑转股债权或实物类资产的价值、入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前景以及转股股权未来的价值趋势等,做出合理的出资决策。

四、不良资产处置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不良资产处置的时机问题

资产的价值具有时间性,一般说来,资产价值与经济周期所处的位置有着一种正向关系。纵观很多不良资产,是在经济周期低谷形成;而宏观经济形势的持续向好及行业景气状况的回升,可为采取债转股等提升战略处置不良资产,提高资产价值,至而获取股权收益或阶段性持股的退出以及战略投资者的进入等可以提供机遇和有利条件。因此,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应将时间因素纳入对不良资产处置策略分析中,要对经济周期做出一个基本判断,根据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做出最佳不良资产处置时机,减少资产因处置不当造成贬值或流失。

(二)将社会性和经济性并行考虑

在不良资产处置操作实践中,不仅要考虑经济可行性,而且要考虑操作的可行性;不仅要考虑经济问题,而且要考虑社会问题。不少资产处置案例表明,很多方案在经济上是可行的,但操作上不可行。例如对一家水泥厂进行处置,最优的方案是拍卖,但涉及到原有员工的安置。在当前氛围安稳比经济更为重要的大背景下,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只有和企业所属地方政府充分沟通,妥善处理好原有员工的安置问题,其处置工作才能成功结束。因此,在一些不良资产处置中需并行考虑社会性和经济性。

(三)不良资产处置中的道德风险管理

尽管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在处置过程中采取了科学的处置方式,但由于目前不良资产市场定价机制不完备,加之监督和制约体制不健全,就为不良资产的价值流失提供了一种渠道,主要体现在不良资产处置人员对不良资产价值进行过低评估以及可能将某些资产以低价出售给关系人。

为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应按照利益回避、风险隔离的原则从制度上设定不良资产处置关键环节的操作规程,这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工作人员与剥离(转让)方、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二是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资产评估、定价和资产处置和相关审核审批工作。

五、总结

只有全面系统的加深对不良资产本身的认识,把握好其运行机理规律的把握,科学选择好处置手段,准确把握资产处置时机,从制度设计上规避好处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管理等项系统工作,才能实现通过对处置各个环节科学管理,增强不良资产的流动性、赢利性,实现不良资产的价值发现和提升,最大程度减少价值损失的战略目标。

参考文献

[1]武巍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解决模式研究[J].金融与经济,2008(9)

[2]陈素,孙建东.不良资产处置中的道德风险问题探讨[J].西南金融,2007(2)

[3]漆腊应,李威.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国际比较与创新[J].江汉论坛,2006(4)

[4]徐芳,汪汀,等.入世过渡期: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的比较分析与路径选择[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2(5)

担保公司不良资产的风险管理研究 第4篇

关键词:担保;不良资产;风险管理

作者简介:李月明(1984-),女,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从事资产经营及法务助理相关工作,2010年起在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在职研究生学习,攻读经济学硕士学位,研究方向为金融学-投资方向。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9.18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9-46-03

长期以来,不良资产管理作为担保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最后一道屏障,在担保业务开展的整个运作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金融环境不甚景气、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实体经济处于相对萎靡的状态,这些现状使得担保行业的经营环境变得更加复杂。在经济处于下行通道的低迷期,担保业务的代偿风险随之增加,如何将现有的不良资产进行有效的处置,真正实现担保运营的“有代偿、无损失”,成功化解主营业务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这已经成为衡量担保公司业务能力的一个重要体现,同时也是担保公司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的有力保障。

风险管理是指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驾驭、风险监控等一系列活动来防范风险的管理工作。担保公司不良资产的风险管理是指通过设计完备的代偿预案、密切跟踪项目运营、准备诉讼追偿方案、制定完善的资产处置经营策略等风险防范措施使得因担保代偿、投资的目标未能实现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不顺利而形成的资产避免价值贬损。研究表明,代偿风险是担保公司经营发展必须面临的管理风险,因此,对代偿后不良资产的风险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担保公司不良资产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通过对不良资产开展有效的经营管理活动,可以为公司减少经济损失、降低不良资产余额和比率,实现提高资产质量的目的。这对公司业务和经营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不良资产进行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不良资产进行风险管理是担保公司适应经济形势变化的需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世界各经济体和各国之间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而相互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经济动荡和随之产生的金融风险也随之增加,建立敏感且能够有效应对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是十分必要的。而建立不良资产的风险管理机制,作为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中风险防范和化解的最终屏障,是上述防范和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对不良资产进行风险管理是担保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担保行业自上个世纪90年代兴起,目前已经进入快速发展阶段。随着担保规模的不断增长,担保代偿并由此形成不良资产不可避免。担保行业自身机制的完善和成熟使得担保成为金融交易对手一个比较重要的增信补充手段,与此同时也对担保行业的风险化解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不良资产卓有成效的管理恰恰体现了这方面的能力。只有在承做风险、运营风险之后能够真正控制住资产损失风险,这才使得担保业务的运作流程真正形成良性循环,才能真正实现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对不良资产进行风险管理是公司完善经营机制的必然要求

担保行业在发展初期业务研发侧重点在于开拓市场,即设计较为新颖的担保嵌入式交易结构,来寻找市场中的潜在需求。伴随公司业务模式的创新和担保规模的扩大,对于担保流程优化的关注越来越多,建立更加完善且适应市场坏境的全面风险管理体制成为担保公司业务成熟的又一个标志。为业务规模化发展可能产生的不良资产搭建一个处置和经营平台,解决公司业务风险的最终出口问题,是公司完善经营管理机制的必然要求。

(四)对不良资产进行风险管理是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

社会经济活动是一个发现价值、创造价值的过程。对已经产生的不良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合理经营,既可以将资产损失降到最低,又可以提高不良资产的价值,即在满足公司流动性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实现代偿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为公司创造效益。

二、担保公司不良资产管理的常见问题及根源

同其他业务的风险管理组成要素相似,担保公司不良资产的风险也可划分为诸如法律风险、经营风险、管理(操作)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政治风险、自然灾害等,但具体细化到担保业务的一个环节,风险识别与控制常常同现存的问题紧密相关。担保公司目前管理不良资产的现状主要有以下特点:

1、现存的资产质量不高、损失率大。大多数用来抵债的房产、地产均有法律瑕疵或者他项权利限制,处置的遗留问题很多。代偿预案中往往考虑的抵押物情况过于乐观,随着项目条件的恶化,纠纷以及衍生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解决起来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

2、债权随着时间的推移面临落空风险。不良资产在发生初期如果错过了控制资产的最佳时机,被动局面不容易从根本上实现扭转。随着时间的一再拖延,可能面临合同对象被撤销、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等情况。

3、处置成本偏高且供过于求,很难寻找到合适的买方市场。为满足公开、公平、公正的资产处置原则,目前资产交易大多通过产权交易所进行,但程序较为繁杂。目前还没有信息相对透明的成熟公开市场进行便宜操作,增加了资产的处置难度和损失风险。

结合工作实践并经初步梳理,本文认为导致上述状况的主要原因是:

1、外部原因。

(1)债务企业费尽心力逃脱债务。 债务企业通常利用子公司、控股公司或者其他关联公司来转移公司资产,使得债务人本身丧失偿债能力。

(2)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 地方政府出于保护当地利益等因素出发,往往通过行政手段干预项目的实施或利益的分配,影响到公司的权益。

2、内部原因。

(1)合同、协议不规范,操作过程有疏漏。在众多遗留的有关不良资产的诉讼中,合同条款的不全面和疏忽为后来许多问题的滋生留下了隐患。最常见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合同要件欠规范甚至缺失。有些合同由于不是双方同时签署的,所以在签约地以及签约时间方面信息缺失,合同要件欠完备。这为后来涉诉后管辖的确定以及诉讼时效的起算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争议。

二是口头约定无证据。规范的合同条款没有确定时,许多口头的约定没有证据来证明,以至于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

三是项目经手人较多时,在合同资料管理方面有待加强,项目原件资料的不完备常常使原本较有胜算的诉讼陷入被动。

(2)设置连带担保保证工作有待进一步改进。一般而言,在合作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在客户提供的保证金或者抵押物的估值明显低于预期代偿资金的情况下,担保公司一般会要求对方提供一个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的经营企业提供信用反担保或者再附加合作对象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连带责任担保。在这种情形下,公司在实际掌控连带保证方、连带保证人的资产信息方面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尤其是实物资产的相关信息。一旦出现代偿,担保公司很可能面临追及的资产被转移或者权利已经被限制的情况,处理后续问题会变得格外复杂。此外,在对连带责任人的担保责任进行追索的过程中还必须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否则担保人可能以此为抗辩使得担保公司的正当权利落空。

(3)诉讼时效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密切相关。在初期的业务开展中,担保公司一般都是以债权人的身份介入的,所以就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所以项目承办人在进行项目统筹管理时应该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掌握清楚,以避免错过主张权利的最佳时机。未来担保业务一旦发生代偿,也应当在第一时间将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统计,使项目在公司业务流程的开展中能够很明晰地提醒项目承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维权措施。

三、加强担保公司不良资产的风险管理

加强不良资产的风险管理要把担保公司的整个业务流程看成一个整体,综合予以考量。随着担保业务的逐渐规范和成熟,必须有相应的较为完备的制度与之匹配。

1、加强尽职调查中对资产调查部分的细节管理。在项目承做阶段,业务人员应着力对客户的资产情况进行较为完备的调查。除访谈外,尽可能辅助工商、房产档案查询工作,对关联资产做好相应的登记工作,以便在项目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应对,把握项目主动权。

2、项目代偿预案应细化并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在项目运营阶段,业务人员要提前预判,设计较为稳妥的项目运营方案,解决项目承做初期的一些措施落实难题。项目人员要对在保项目进行不定期跟踪,核实代偿预案的合理性与执行可能性。一旦出现资产缩水或者权属变动时要保持敏感,尽可能将风险化解于较为优化的运营管理过程中。

3、完善诉讼时效统计制度,制定相应的预警机制。担保公司的业务承做、运营人员都应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要灵活地应用于业务运作过程中。从公司管理的角度,建立比较完善的定期更新的诉讼时效统计制度是必要和可行的,定期更新数据的过程也是预警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

4、提高业务人员的资产处置能力,拓宽视野,使得经营手段更加多样化。资产处置是一门学问且随着金融企业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对于资产处置方面的人才有更大的需求。担保公司的业务人员不仅要提高自己的业务承做能力,更应该拓宽视野,提高自己对资产价值的预判能力。如果能够将理论知识同具体的担保业务实践相结合,将不良资产处置定位为担保公司的又一业绩增长点和核心竞争力,不断探索资产处置经营的方法,将会给担保公司注入新的活力。

5、加大同资产管理公司等专门进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机构之间的联系,探讨合作模式,增加公司资产保全的灵活性。担保公司的资产规模及人员配备同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无法相提并论,但业务的不断发展对担保公司的资产处置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探讨新的合作路径,将现有的资产管理公司的比较成熟的经验同担保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将现有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对于预期有较大收益的资产要穷尽一切手段追偿,而对于预期损失较大的资产可以尝试打包进行债权转让的途径,以期能够同资产管理公司的专业进行一个较好的衔接,互利共赢。

综上所述,随着担保行业逐渐发展至稳健、成熟阶段,作为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最后一道屏障,不断探索不良资产管理、经营的新途径成为当务之急。风险无处不在,且风险与收益在一定程度上正相关。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并着力研究不良资产的风险管理策略、方法、机制,以便形成一个健全、完善的担保业务风险管理体系,真正提高担保公司应对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李国良、陈立文.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问题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2] 杨小舟.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企业风险管理[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 梅兴保.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转型与发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4] 李松森、孙晓峰.国有资产管理[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不良资产的管理 第5篇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

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论文来源】《《人民法院报》》

【论文期号】20010510

【论文页号】3

【论文分类】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论文作者】曹士兵

【作者简介】曹士兵 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该司法解释的起草人

【正文】

为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组建的中国华融、东方、长城、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自1999年下半年开始对口收购、管理、处置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在追收对外债权的过程中,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将诉讼手段作为一个主要手段来使用,由于资产管理公司属于新型的民事主体,其经营管理的不良资产是从四家商业银行转让取得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资产管理公司的案件中,也遇到一些诉讼程序上和法律适用上的问题。为了依法审理好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民事案件,及时盘活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人民法院审理与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原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有关的案件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广泛征求了意见。该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1年4月23日正式施行。

《规定》的性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特点是针对性强。司法解释的内容均有我国制定法上的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但有对法律进行限制性解释的地方,比如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的转让问题。在承认公告可以作为中断债权的诉讼时效的证据方面,《规定》也要求公告中应当有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内容,这

样也符合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一般规定。虽然《规定》的内容均以我国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但由于是有明确针对性的司法解释,所以《规定》在最后明确规定“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现将有关内容详述如下:

一、关于诉讼主体问题

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主要通过设在各地的办事处开展经营活动并起诉应诉。办事处领取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性质应属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规定》肯定了办事 1

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起诉应诉。

二、关于诉讼主体的变更问题

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受让债权后涉及到的诉讼问题有两种情况:一是受让债权后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二是受让债权前国有银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未终审的。对第一种情况,由于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与银行已经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就成为新的债权人,其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第二种情况,债权转让前银行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尚未终审的案件,由于债权已经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银行对原债权不再享有权利,诉讼主体也应进行变更,因此,由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参加诉讼,继承原来银行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但变更诉讼主体需要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宜依职权变更。

三、关于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办事处申请诉讼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考虑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资产和信誉,其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此《规定》明确提出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如果实践中某一宗财产保全确需担保的话,可以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公司名义提供信用担保。

四、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问题

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债权人转让不通知债务人的,债权的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商业银行巨额债权,总额约有一万四千亿元,在通知债务人上压力很大。有些债务人拒绝在通知上签字,试图逃废银行债权。考虑到资产管理公司受让的银行债权属于不良资产,与一般债权转让相比有政策上的特殊性,而且涉及的债权金额巨大,债务人众多,在我国法律对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未作明确要求的背景下,《规定》认为债权银行以在全国或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公告的形式进行债权转让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 公告发生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

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在案件审理中如果债务人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传原债权银行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债权确已转让的,人民法院应当庭责成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并可以判令债务人向受让人清偿债务。这样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对保护债权比较有利。

五、关于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的转让

在国务院国办发[1999]66号文件规定的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债权范围内,许多贷款设置了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资产管理公司受让设有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因有担保法的规定,基本上行使不了抵押权。对于担保法的该条规定,最高法院研究认为不符合担保法保障债权实现的立法宗旨,对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不良资产影响很大,为此,《规定》对该条作了限制性解释,即解释为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转让,转让行为有效。所谓“不特定债权的特定”,是指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发生期届满”,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务经过决算,最高额抵押人的担保责任实际已经确定的状态。因为最高额抵押仍然属于抵押的一种,在债务发生期届满,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没

有区别,应当按照一般抵押的规定行使抵押权,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也应当允许转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三条也作了规定。即“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 抵押权。”

六、关于抵押权因受让而取得

根据担保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债权转移的,抵押权随之转移。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但担保法对抵押权随债权转让后,是否需要办理登记没有规定,有些地方要求资产管理公司重新办理登记,重复收费,也造成重新登记时抵押权顺序利益受损,别的抵押权原来顺序在后的,反而变成顺序在先。考虑到担保法对此没有规定,从保障债权的立法宗旨的角度出发,《规定》认为属于法定登记抵押权的,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以避免重复登记造成成本和风险加大。

七、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断

资产证券化是资产管理的高级手段 第6篇

【金融业:债市】以“债市阳光化、有序化、健康化”为主题的中国固定收益俱乐部端午沙龙在北京举行。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的理事兼秘书长、北京律协信托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柏荣律师应邀在沙龙上对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以及未来趋势做了主题发言。刘柏荣对资产证券化定义是“一种重新包转现金流的投资银行技术”。这种技术与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的区别在于其为结构性融资的手段之一,是打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一种通道,是直接融资、间接融资两个轮子中间的轴。

在刘柏荣看来,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目标一是风险隔离,二是有限追索。而在资产管理业务实践中,对比信托与代理两种法律关系,信托法律关系更加稳定,更适合作为资管业务的操作工具,这将是一个业界发展方向。

目前,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都在发展资产管理业务。刘柏荣认为,资产证券化是资产管理的高级模式,各行业的操作模式各不相同。“谁的市场份额最大,谁最终搞得最成功,谁的风险化解能力最强,可能在于谁先定位将资产证券化技术作为资产管理的高级手段。”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实行注册制,获得刘柏荣高度赞扬。“注册制采取了孔雀开屏信息披露系统,非常透明,产品到哪一步了,每个当事人都知道,没有寻租的空间。”

刘柏荣还表示,券商搞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行审批制,可能没法与交易商协会注册制效率相竞争,市场有些客户已经做好两手准备,一旦证监会批不了,可能会到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资产支持票据。

以下为发言实录:

刘柏荣:谢谢各位朋友,能有机会与大家一起学习证券化的相关问题。我今天试图用最简单、最直接的语言,把复杂的资产证券化知识做一简单分享,使大家一目了然。

我对证券化的理解是: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重新包装现金流的投资银行技术。证券化有两只眼睛,也可以称其为有两条主线,一是现金流,即现金流的切割技术;二是信息流,信息流是基础资产信息在各个主体之间怎样流动,这涉及到基础资产管理、现金流管理等问题。

资产证券化与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有什么区别?与结构性融资有什么关系?一般来讲,资产证券化属于结构性融资领域,资产证券化是结构性融资的一种方式之一,直接融资是发股票、发债券,间接融资是发贷款,资产证券化是打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一种通道,是直接融资、间接融资这两个轮子中间的“轴”。

国务院领导怎么看资产证券化?国务院领导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服务实体经济的一种金融技术,银发2012[127]号文(《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是由银监会、央行、财政部三部委发的,由于国务院领导已经明白资产证券化是服务实体经济的一种技术手段,因此国务院领导给了500亿的额度来继续试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原因。支持实体经济、提振实体经济是个大口号,国务院领导不一定明白资产证券化的具体内容,只要明白资产证券化技术能服务实体经济就行了。今年春天,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会议上也提了资产证券化。全民对资产证券化的重视来自国务院领导对资产证券化态度的改变。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目标是什么?一是风险隔离,二是有限追索。风险隔离,就是要把资产剥离于原始权益人,当原始权益人破产的时候,这个财产不会成为发行人的破产财产。举个例子,一个企业经营的一般涉及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就主观因素而言,会与管理者的素质、能力有关,比如中组部领导担任该企业的领导者,肯定干得风生水起,可他一旦被双规,再好的企业也可能受损,但这家公司的资产如果提前进行了风险隔离,则这笔资产将会继续存在,不受企业破产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就是把基础资产,这个客观因素从企业里剥离出来,隔离出来,在原始权益人破产时,这部分资产不会列入原始权益人的破产财产,进而达到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不受原始权益人信用评级的影响,甚至高于原始权益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相互剥离,主观因素对着主观信用,客观因素对着客观信用。客观信用是资产信用,证券化实质上是一种资产信用融资模式。

资产证券化在泛资管化时代的地位如何?在泛资管时代,谁抓住了资产,谁就有很强的话语权。证券化有很多的优势,在我看来,证券化最大的优势是:资产证券化是资产管理的高级形式。我们以国开行举例,国开行与政府关系好,能够发放贷款,如国开行发放的贷款利率是7%,国开行可以通过直接持有贷款获得利润,另一种办法,国开行不持有贷款,将该贷款通过资产证券化转化成资产支持证券,包装成一种金融工具在市场上流通交易,卖给市场,市场利率4%,国开行获得3%的利差收入,国开行从资产所有者的身份转变成服务商身份,为资产提供服务和管理。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是资产管理的高级模式,原始权益人不再通过持有资产盈利,而是将资产流动化,通过管理资产收服务费,获得利差,是一个新的盈利模式。对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即房地产证券化)而言,也是一样的道理,只不过这时的基础资产是房地产本身或者持有房地产的项目公司的股权。现在我们明白了最基本的问题,资产证券化是资产管理的一种高级模式。

我们下面讨论另外一个问题,银、证、信、基、保这五个行业在资产证券化各自的定位是什么?如何操刀证券化?

在谈定位之前,我们来思考资产管理的比较典型的基础法律关系。我们国家是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系,对营业性信托活动,目前只有信托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干,其他公司不能干,这是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国办发[101]号文的规定。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券商可能不能直接与投资者建立信托法律关系,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但能否探讨这些机构以建立民事信托法律关系的方式,达到证券化需要的资产风险隔离的法律目标,值得认真探讨,我国仅在《信托法》中提到了民事信托的概念,目前并没有具体的监管规定。

在资产管理业务中,如何区分信托和代理?一般委托可以推演出代理,但委托可能不能直接推演不出信托。代理具有人身属性,所有权不移转给被委托方(代理人);而信托正好相反,所有权要移转给受托人,信托方能合法设立。这是比较基本的概念。

在代理关系项下,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代理,在信托法律关系项下,委托人不能随便撤销信托,因此,从资管角度考虑,信托法律关系更加稳定,更适合作为资管业务的操作工具,这是一个方向。吴晓灵在五道口金融学院讲课的时候说,资产管理的法律关系都应认定为信托法律关系。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都是比照《信托法》原理来设计的,监管部门以政府规章的方式,给资产管理计划一个事实上的独立主体地位,实现类似信托法下的财产独立,进而实现风险隔离的法律要求。基础资产已经发生隔离,基础资产属于计划,这个计划的资产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我们监管部门挺有智慧,回避了代理和信托的争论,用了一个上位概念“委托”字样进行了模糊处理,各类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类比信托法的相关规定,直接进行立法,不挑战分业经营的底线,待国务院下一步以立法方式,或者最高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把这种资管计划认定为信托法律关系。这么大的资管市场,从公共利益角度考虑,都会慎重处理。大家明白了,在监管部门主导下搁置代理关系和信托关系的争论是有智慧的,监管部门的智慧推动了金融创新的发展。

根据我们十几年的金融创新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我们对行政主导下的金融创新路径是这样理解的:首先,它要由专业机构(比如律师、会计师)出具意见,要分析它是不是合法的交易,会计、税务如何处理,没有专业机构的正面意见,监管部门和相关交易方不会把这个项目往下推;第二步,取得监管部门的批准、认可或默许,项目成功实施;最后,该创新模式最终会取得或期待司法机构的确认。

下面,我再与大家分享一下银行也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的三种思路。第一种是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是单独STP模式,银行将信贷资产设立特殊目的信托(SPT),由信托公司代表SPT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交易,现在500亿试点正在进行,这是比较完善的结构;第二种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是双SPV模式,即前端利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SPT结构,后端是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SPV模式,也即银行把信贷资产转化成信托受益权,银行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券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这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就是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模式,由券商通过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作为购买信托受益权的对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流通交易,这可能是今后银行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一个大的着力点,目前尚没有额度的控制。2015年中国的银行要符合巴III关于银行监管资本的相关规定,大量的银行信贷资产要转出资产负债表,以资产证券化设计出标准化产品,这是一条很好的大批量移出资产负债表的路径,易于投资者通过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大批量间接投资信贷资产。资产标准化可以解决信贷资产的零售问题,否则没法零售,标准化以后才能零售。标准化以后有两个流通市场,一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有额度的控制,目前是500亿,最终会放开额度控制;另一个市场是交易所的市场,目前没有额度控制。第三种模式是银行将理财资金形成的资产转化成资产支持证券,将理财产品标准化,这个结构更为复杂,我们已经研发出来了,由于时间关系,在这里就不展开讨论了。

在双SPV模式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交易中,为什么需要将信贷资产先转化成信托受益权呢?这可能背后是一个监管理念理念问题——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监管原则。

交叉性金融产品属于跨界监管的金融产品,主要表现在:销售交叉、运作交叉、投资交叉等三个方面的交叉,我们了解到目前对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监管原则是:切实加强监管,防止跨行业、跨市场的风险传递;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我个人通俗的理解是,各个监管部门各自“看好自己的烧饼摊不糊”,把握住这一点,对资产证券化结构设计就方便了很多。

如果将信贷资产直接转让给券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一则有人认为有对券商授予贷款牌照之嫌,二则有违交叉性金融监管之嫌。为此,业内机构设计出了将信贷资产设立信托,信贷资产由信托公司持有,信托公司是银监会监管的,仅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专项计划,即双SPV模式(前端SPT,后端SPV),最终的效果相当于将单独SPT模式下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交易,变更为在双SPV模式下,资产支持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只是金融工具脱离了银监会的监管,符合单独SPT模式下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监管精神。

我们已分享完了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下面我们再分享一下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自如何操刀证券化。

证券公司主要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实施企业资产证券化,这涉及到投资者和券商之间到底建立何种法律关系。在成功实施的企业资产证券化案例操作中,主要采纳了投资者和券商之间建立代理法律关系的操作模式,券商以专项计划募集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的基础资产,基础资产归于专项计划,投资者按份共有基础资产。

证监会已经批准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中,有一个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中的投资者和券商建立了民事信托法律关系,将来监管部门会不会以民事信托法律关系开这个口子,尚需等待监管部门的意见。我们对此持积极态度,证券会完全可以鼓励某些项目利用民事信托法律关系,达到基础资产风险隔离的法律效果。

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导致的结果是,投资者获得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权利内容是按份共有基础资产的投资凭证。如果投资者与券商建立信托法律关系,则资产支持证券的权利内容是信托受益权凭证。

证券公司的专项计划需要经过证监会的审批,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也可以专项计划的方式实施资产证券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专项计划的方式实施资产证券化,是不是要经过证监会的事先审批?答案是不需要,事后报备就可以了。证监会批的券商资产证券化项目,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后就可以直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专项计划由于事后报备证监会,如果该计划份额要去交易所流通交易,则需要经过交易所的审核。到底是交易所审核难度大,还是到证监会的审批难度大?这个问题我们不是非常了解,大家可以自己去研究、了解。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提出了可以操作“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但没有进一步解释何谓“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留待市场进行创新。保监会准备实施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业内很多机构理解成类似于券商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的资金,并非仅来自于保险公司,也可以受托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资金来源,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受托资金也放开了,即可以受托社会上的资金,相当于保险领域的“信托受托人”,相当于券商资产证券化中的专项计划中的计划管理人。

资管是个大市场,银、证、信、基、保都在搞资管,谁的市场份额最大,谁最终搞得最成功,谁的风险化解能力最强,可能在于谁先定位将资产证券化技术作为资产管理的高级手段。能在这五个市场间游刃有余运作,那将是比较良好的状态,也最牛。

最后再谈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模式,交易商协会是以资产支持票据的形式实施资产证券化,类似于海外的全覆盖债券(Covered Bond),交易商协会目前已经推出了8只应收账款质押型资产支持型票据产品。交易商协会实行注册制,这个制度真好,交易商协会时文朝秘书长说,只要发行人愿意发行,主承销商愿意承销,到我这里,登记交易商协会的“小本本”上,这就是注册制。注册制采取了孔雀开屏信息披露系统,非常透明,产品到哪一步了,每个当事人都知道,没有寻租的空间。因此我认为,券商搞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行审批制,可能没法与交易商协会注册制效率相竞争,我们了解到,市场上有的客户已经做好两手准备,一旦证监会批不了,可能会到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

交易商协会已通过论证的另一种资产证券化模式是信托型资产支持票据,该类资产支持票据以“一票两权”的思路进行设计:一票是资产支持票据;两权,第一是债权,投资者对发行人的债权,二是信托受益权,投资者享有的对信托的A类信托受益权,即ABN上同时存在信托受益权和债权两种权利。而信托型ABN的最大特点就是两种权利价值具有可调整性,即信托受益权项下获得任何信托利益分配,视为票据债权已得到相应的偿付;票据债权获得任何偿付,则信托受益权项下可获得的信托利益相应减少,在任何时点,未偿债权本息加上A类信托受益权价值等于ABN未偿票据本息之和,因此,虽然投资者在认购ABN时仅支付了一个对价,同时取得了两种权利,但是其对价是公允的。简单地说,债权的权利价值是零到未尝票据本息,信托受益权的权利价值是零到未尝票据本息,投资者依据任何一个权利,都可以独立实现受偿,这对投资者来说,就多了一层保护关系,投资者也不能多拿,这两个权利的权利价值在任何时点上相加的价值都等于未尝票据本息。

这就是交易商协会准备推出的一种信托型资产支持票据的基本思路,债权支持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支持债权,最终实现了信托受益权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份额化,投资者范围就更广,解决了信托公司发售的信托产品的流通问题,与理财产品的对接问题。

信托型资产支持票据的另一个好处是,发行人募集的资金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因为实质上相当于发行人把自己的一部分资产变现,将变现的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如果解决项目资本金,则可以吸收硬贷款,这是多好的事情。

对基础资产的选择,信贷资产应该是体量很大的资产,同样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也可以实施证券化。房地产能不能证券化?对券商企业资产证券化而言,证监会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规则已经明确“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可以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考虑到商业物业不动产证券化操作的敏感性,在起步阶段,不妨将政府支持的工业地产作为起步,这样被监管部门批复通过的可能性高。对物业租金债权所转化成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是一个债性的资产支持证券。如将物业转换成信托受益权,实施股性的不动产资产证券化,则将是一个巨大的市场。进一步说,如将物业本身转化成信托受益权因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挑战较大,也可以采取比较现实的做法,避免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把物业项目公司的股权转化为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再卖给专项计划,专项计划再将资产支持证券卖给保险公司,链条就形成了,这是房地产证券化的双SPV结构,前端用信托结构,后端用企业资产证券化结构。我们认为,以资产证券化技术实施对房地产资产管理,实施房地产证券化没有特别大的规则障碍,我们在这个领域投入的多年的研发,随着各方面的推动,应该能够见到曙光。我们始终认为房地产证券化是调控房地产的一个很好的技术手段。总而言之,我们认为房地产和银行信贷资产是证券化实施的两大着力点。

证券化模式很多,问题也复杂,考虑到主持人给的时间有限,先初步分享这些,期待着向大家学习,建立与大家长期交流的平台,共同面对证券化中的难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成为大家证券化事业中坚定的法律支持者,成为大家的忠实朋友。这是我的梦想。

不良资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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