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风险范文
保函风险范文(精选8篇)
保函风险 第1篇
我们的风险系数(年波动率)是以平均周收益率为基准,用以度量周收益率与平均期望率的总体性偏离程度。然而通过波动率来刻画得风险系数只有在收益率的概率分布是正态分布或对称分布是才会比较有效。然而,对证券市场投资收益率分布的众多实证分析表明,投资收益率往往呈现非对称、非规则性变动。这
衡量收益风险之间的关系,显然不太恰当。这也是产生上述悖论的主要原因所在。
在一系列风险收益调整指标,到底哪个有更高参考的价值呢?那些指标能有效和充分揭示基金绩效呢?目前,大家比较认可的风险收益评价指标是星晨风险评价指标。但它充其量只是提供了一些投资参考而已。因为其所包含的评级周期都是以往数年的,没有考虑股市周期的变化,也不具有前瞻性。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一项理想的风险调整收益指标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它既能评价基金收益符合正态分布的情况,又能评价基金收益不符合正态分布的情况;而且它应当是一个不依赖于任何假设前提的业绩评价指标;它具有良好的前瞻性,拓展性和预测功能,能有效地把过去、现在与未来的信息整合在一起。
上面的指标确实是比较理想主义,因为,要具有所谓的前瞻性、拓展型、预测性绝非一件易事。但它为指标评估提供了一些参考标准。我们相信,今后的风险调整收益指标,会越来越合理,越来越接近于我们的理想指标,也会具有更强的解释能力。
四、基金业的未来发展趋势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历史不长,但成长速度很快,在未来的几年内,我国基金总的资产规模快速扩大的同时,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市场化,规范化和国际化。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在就如同我国经济在走向改革开放后获得了长足发展一样,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走向开放也是必大势所趋,可以将其概括为三个开放。一是基金运作制度的开放,即走开放式基金之路;二是对外开放;三是对内开放,即对内应该尽快完成从垄断到竞争的过程。
今后,我国的基金业将成为开放式基金的天下,但也将出现海外基金公司与中国基金公司共同“分享”投资市场基金份额的局面。制度化、规范化会成为一种趋势。海外基金所带来机遇与挑战会加速我国基金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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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亚琴沈和庆绍兴市商业银行
银行保函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以自身的信誉向受益人作出的承担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近年来,保函在促进对外贸易、保证涉外合同的正常履行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银行保函作为一种信用工具,因其涉及范围广,包含的因素多,具有诸多潜在的风险因素,即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风险等,本文就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及防范措施加以阐述。
一、保函业务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
信用风险是指担保函项下某一关系人未能执行或不愿执行合同并不履行付款或赔偿责任而给蛋白行带来的损失。这一风险主要来自受益人、申请人和反担保人三个方面。
1. 担保行可能会遭受益人的不合理索赔
根据保函的独立性,担保行开出保函的行为与受益人接受保函的行为,构成了两者之间不依附于合同而独立存在的一种新的合同关系,银行在保函项下的责任主要是保证在收到受益人递交的符合保函条款规定的索赔书及有关单据后,向受益人支付一定的赔偿金额。而在实际业务中,受益人往往只接受“见索即付”的保函,即受益人的索赔时无条件的,可以仅凭一份声明书而不是其他佐证文件,如果实际上申请人已履行了合同,受益人仍有可能向担保行无理索赔。
2. 担保行可能承担申请人的违约风险和效益风险
若申请人资信不佳,不认真执行合同条款或未按时履约等,银行有可能因申请人的违约而遭致索赔;若申请人由于生产过程中原材料或电力供应不足,或因管理不善,生产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经济效益不高,担保行则可能因申请人无力还款而遭致索赔。
3. 来自反担保人的信用风险
反担保人的责任就是保证银行对外赔付后,在申请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补偿银行因履行担保责任而作出的任何支付。若反担保人经营状况不佳导致资金偿还能力低下,或反担保人资信较差,不愿承担责任或推脱责任等,同样也构成了担保行的信用风险。
二、采取措施,积极防范信用风险
1. 深入调研,做好前期审查工作
(1)对申请人的审查。在受理申请人委托之前,应根据保函性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如委托银行办理借款保函的客户应为经政府部门批准的企业;委托银行办理其他保函业务的客户应为具有对外业务经营权的企业。然后着重了解其财务状况、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行业经验及经营业绩等,在此基础上,综合评价出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从而决定是否出具保函。
(2)对受益人的审查。由于受益人地处国外,对其审查难度要大一些,除依靠平时积累资料、搜集信息外,还可以通过海外代理行(联行)或商会等民间组织进行这方面的工作,争取获得多方协助,以防不法商人进行不合理的索赔,骗取赔偿金的事件发生。
(3)对项目的审查。担保项目原则上必须属投资方向正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有影响和有发展前景的项目。审查时要认真分析该项目在担保期间的发展趋势及与其相关市场可能出现的变化,分析在这种市场变化之下,申请人的承受能力和应变能力,从而对保函所可能承担的风险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认识。对金额大、期限长的借款及特殊贸易保函应进行项目评估,通过对保函项目投资的必要性、技术实用性、建设可行性、财务状况、经济效益、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计划、商务合同、结算方式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形成评估报告,作为保函业务的决策依据,从而改善资产质量、降低风险。
(4)对基础合约的审查。从理论上讲,保函是一项独立于合同的法律文件,保函项下当事人仅受保函条款的约束。但索赔能否发生,关键在于合同是否被正常执行,所以申请人签订的合同是否严谨合理,直接影响到他能否履约。因此,担保行要对合同进行把关,对合同中对我方不利或不合理之处,要建议申请人及时与外商洽谈,堵住漏洞,防患于未然,以维护我方利益。
(5)对保函条款的审查。保函是一份完整的法律文件,担保行开立的保函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应努力遵循国际惯例,措辞须十分严谨,防止受益人利用保函中的文字失谨或模棱两可的措辞,使担保行处于不利境地。针对索赔条件,担保行应注重将事实条件转化为单据化条件,将无条件的见索即付转化成有条件的凭单付款。另外,担保行应根据保函性质对保函本身的重要内容和条款进行重点审核。如要求保函金额须明确,且与合同价款成合理比例;保函的有效期必须明确或可以推定,以免敞口;预付款保函应有须在收到预付款后方生效的约束性条款;特殊贸易保函应落实返销合同,尽量争取将回购产品的信用证作为付款单据之一;付款、借款、预付款、特殊贸易保函等须加列金额递减条款。
2. 稳妥有效地落实反担保措施
可采取的反担保方式主要有:收取保证金、信用反担保、物权抵押。
(1)收取全额保证金是担保行最为安全和理想的方法,在落实反担保时,应尽可能争取该种方式,但目前,多数申请人资金周转均不充裕,往往没有交足保证金的能力。因此,此种方法使用不甚普遍。
(2)信用反担保是指由第三者出具的反担保函。担保行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严格审查。一是对反担保人的资格审查。出具反担保的单位应为有资金偿还能力的金融机构、企业、外贸公司等经济实体,担保行不应接受国家机关或以公义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具的信用反担保。另外还要严格审查反担保单位的法人地位、经济实力、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并要求其累计反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自身的自由资本;二是对反担保函的审查。反担保函中要明确规定反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并使其书面化、合法化,其中的付款条件、责任不应低于银行对外担保的责任,要说明反担保函的效力不因反担保机构或人事的变动而受影响,特别要强调当索赔发生时,反担保人授权担保行可直接扣划其在担保行开立的帐户,保证不拒付,不反划。若反担保人未在担保行开户,还需要开户行的确认。为确保担保行的权益,也可以将反担保函加以公证。
(3)反担保的另一种形式即物权抵押。首先要对抵押物进行审查。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必须是规其所有或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其次,对抵押物权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抵押人以其财产同担保人设定抵押权时,担保人应要求有关部门的证明,以避免同一财产重复抵押;第三,对抵押物作价现额的审查。抵押物作价现额应按种类及变现能力来确定,除债券、存单可按票面金额作价外,其他变现能力差的财产应根据抵押物的,磨损程度,市场价格变动趋势,抵押期限长短等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账面净值的70%,通常要通过资产评估事务所、商检局等做出切合实际的估价;最后,办好有关的法律手续,鉴定《抵押担保合同》,通过登记或公证等确立司法权利。
3. 积极参与,加强保函的后期管理
在保函的有效期内,担保行应深入企业调查研究,掌握企业有关设备到货、调试、运转及投产后的效益等情况,了解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重大事件,考察企业是否按保函条款去履行相关的义务,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和配合企业采取补救措施。另外,担保行应要求项目企业及时提供各种财务分析,通过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辅助报表中的利润指标、负债指标的分析,准确掌握项目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及时协助、督促企业安排好还款资金。
摘要: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客户的申请开立的以银行信用作担保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申请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本文在分析保函业务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的基础上,提出防范银行保函业务信用风险的对策。
保函风险 第2篇
[摘要]在上海市将努力建设成世界航运中心的这一大背景下,船舶融资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而在船舶融资过程中所涵盖的各种业务也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其中,还款保函业务以其周期相对较长、涉及金额大、收益比风险率相对较高而博得了众多金融机构的青睐。虽然越来越多的银行开始从事这一业务,但是还款保函中的法律风险仍未引起大家足够的重视,导致了许多纠纷的产生。因此,银行如何面对这些纠纷以及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文章认为,必须加强对保函开具前的调查工作,有效应对船东的无理索赔,落实反担保措施,提升银行内部管理以及提升银行船舶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认真对待船舶融资中还款保函的法律风险问题,积极展开防范措施,减少还款保函纠纷,做好做强还款保函业务。
[关键词]船舶;还款保函;风险;防范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船舶业的迅猛发展以及对外交往的深入,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看好船舶融资这一诱人的巨大市场,许多银行纷纷开始大力发展船舶融资业务。在这其中,出口船舶还款保函业务以其周期相对较长、涉及金额大、收益比风险率相对较高而博得了众多金融机构的青睐。虽然越来越多的银行开始运用还款保函这一银行信用工具,但是由于对其风险意识认识不足,商业银行在开展这一业务的过程中执行得并非相当顺畅,因而有必要厘清还款保函中的法律风险及其相对防范方式,为我国做大做强优质的还款保函业务提供些许帮助。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个还款保函纠纷的经典案例:I.E.建造公司诉劳埃德银行和拉菲德恩银行案。在这个案例中,原告IE建造公司和伊拉克的一家雇主船东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在可巴拉、卡达西亚和杜虎克三处建造约定的船舶。这些保函的格式是以拉菲德恩公司自己制定的格式为准,对伊拉克的船东有利。后来伊拉克的船东由于某种原因要求船厂提前还款。船东在当时情境下的这一做法一般被认为是由于船价下跌而船东不愿去接受船舶。与此同时,船东又得寸进尺,以一些小问题为借口提出是船厂违约,并出具了一个并非事实的证明来控告船厂即原告违约,进而向银行要求还款担保。此时的银行使陷入了两难的境地,是否要给予船东还款。在这里我们暂且不论雇主有欺诈的可能性,我们只是想要强调,由于银行在此案例中开出的是独立保函(通常还款保函都是独立保函),一般而言,独立保函要求只要看到相关证明材料就应给付相应对价,而且是不得不支付。因而如果银行对于相关风险没有事前准备的话,那么银行在开具独立保函时便背负了很大的风险,这将很可能导致银行对日后产生的问题负上很大责任。
其实,像这样由还款保函所引出的风险问题还有很多。以下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对于银行而言还款保函可能面对的种种风险及其应对的措施。
一、银行还款保函面对的风险
(一)船厂信誉风险。分析银行所开具的还款保函的风险,要详细调查船厂的信誉。船厂的信誉主要指的是:船厂是否发生过重大违约事件、是否有拖期交船遭受惩罚记录、是否有因造船质量不合格或瑕疵而陷入国内外的仲裁或诉讼中、是否有不良还贷的历史记录和财务纠纷、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等。如若未曾有过如上的风险事件发生,说明船厂信誉较好,从而银行风险较低;如若不然,银行可能在开出还款保函时具有相对较高的风险,需要保持谨慎态度。
(二)船厂经验风险。分析银行所开具的还款保函的风险,要调查船厂是否有建造类似船舶的经验。如果有建造这种船舶的类似经验,那么在船舶质量、安全、财务等方面将会有所保障。如果没有建造类似船舶经验的话,银行在决定开出还款保函时可能将提高风险担保程度或者拒绝开出还款保函。当然,如果有些船厂为了高利润但没有相关船舶的造船经验,那么对其是否开出还款保函就需要深入了解船厂主要管理层及高级技术人员的相关管理经验和从业背景、所聘技术顾问的水平、船厂质量控制体系与安全生产体系的完整性等安全管理实力;如若船厂还尚处于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那么银行应该非常谨慎,需要调查船厂的各方面实力。如需调查船厂投资方整体实力、投资方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船厂经营方的管理水平等情况。这些调查的结果都将为银行是否提供还款保函给予一定的帮助。
(三)船厂设备风险。分析银行所开具的还款保函的风险,要查看关键配套设备进口状况。在我国,船舶配套产品主要依赖进口,因而银行要密切关注配套产品的市场情况以及船厂与主要船用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合作情况。正是因为关键配套设备依赖进口,如果相关设备供应紧张的话,那么很有可能导致船企无法按期交付船舶,从而使银行产生还款责任。所以,这方面的问题也是银行在开具还款保函时所要考虑的。
(四)保函合同文本风险。在签署还款保函合同时,要十分注意保函合同的文本、文字描述。当还款保函含有一些意义不明、相互矛盾、不合逻辑、有悖常理的条款时,出具还款保函的担保行将有被无理要求付款的风险。因而在撰写保函合同时,双方务必在意思表达和文字表述上清晰明了、结构框架必须严谨、条文之间无自相矛盾之处。此外,在签订保函合同时还应注意一些特殊条款的书写与规范,使这些条款能起到确保在预付款保函项下的风险合理可控的作用。在实践中最常用的特殊条款主要有以下三种:争议仲裁或诉讼条款;款项让渡条款①;保函生效与增减额条款②。这些条款的规范表述能为银行有效分散风险起到一定的作用。
(五)船舶类型风险。不同的船舶类型具有不同的风险程度。相对来说复杂船形技术要求较高因而船舶融资风险较大,而散货船(如巴拿马型散货船、好望角型散货船、灵便型散货船、湖型散货船)船形相对成熟因而风险较小。根据不同的船舶类型,银行开具还款保函的担保将会有所区别。除此之外,银行还需审视该保函项下的船型整体设计是否成熟、以往船厂对于该种船舶建造过程的顺利程度、此船舶类型是否为船厂的熟悉产品、相关管理层和主要技术人员是否有变更、门吊船台(或船坞)等主要造船设施是否安全可靠而不存在重大隐患和缺陷等情况。
(六)船东实力与信誉风险。银行开具还款保函的风险大小除了要看船厂的实力外,船东的实力和信誉也是还款保函履约的另一方重要保证。如果船东实力强、信誉好,从事航运历史较长、自有船队规模较大、且经营情况良好,那么银行在开具还款保函时可以较为放心,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积极拓展还款保函业务。如果船东实力较弱,信誉不佳,船东自有船队较小,那么银行需综合考虑受益人(船东)的财务状况以决定是否介入相关业务。因为在此情况下船东很有可能向银行进行不合理索赔,索取高额赔偿金,船东有较大的欺诈可能性,致使银行利益受损。我们知道大多数的还款保函都是具有独立性的保函。所谓独立性的保函是指,当受益人给出所需单据时,银行即可承担责任,而不去理会保函背后的基本合约。因而为了防止船东的恶意欺诈,银行需要对船东的实力与信誉进行评估。所以说船东的实力与信誉也是开出还款保函的风险之一。
(七)银行监管风险。银行监管风险主要体现在银行监管船厂资金使用情况上。如果还款保函开出后,当船东汇入预付款于船厂,此时银行对于该笔预付款的管理与控制即船厂是否按约定将预付款用于特定船舶也是银行对是否开具还款保函及其所需担保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按照应有的操作流程,船厂应该对预付款落实专户管理,根据船舶建造、生产以及购销安排应逐笔审核预付款的用途和去向,实现专款专用,使银行降低风险。但从实际操作来看,银行对于预付款的监管较难,很多对于船厂的监管措施还只是落实在纸面上。如何能确之实效地消除保函开出后资金的操作风险隐患,切实防范业务风险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八)船级社③资质与信誉风险。船级社的资质与信誉也是银行在开具还款保函时所要考虑的风险之一。船级社的主要作用是对船舶在建造时和建造后进行定期检验的组织,目的是设定和维持船舶及其设备的建造和维修标准,若资质较差、信誉不好的船级社可能会与有不良企图的船东合伙,欺诈船厂,要求其退付预付款,若船厂履行不能,则将影响到银行利益,造成还款保函的履约困难。因而,银行为了保证还款保函的稳妥性,理应通过邓白氏①等有信誉的机构调查船级社的资质与信誉,防止可能发生的各种欺诈事件。
(九)反担保风险。通常情况下银行在对外出具保函前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一份由第三方出具的反担保函来保证银行自身的利益。但是如果反担保的内容不够充实,资金不够雄厚,那么出具还款保函的这家银行将面临着如果船厂无法退款,银行将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即银行的对外付款不能得到补偿。
浅析商业银行保函注销的法律风险 第3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保函注销,法律风险
一、关于“保函注销”的概念
保函注销是银行免除保证责任后银行进行的内部操作环节, 保函注销的意义在于:一是若原保函占用相关授信额度的, 注销后授信额度可恢复;二是若原保函项下存在反担保措施的, 注销后将涉及反担保措施的解除。
二、保函注销的风险类型
保函注销是保函业务流程的最后环节, 关系到银行和保函申请人之间责任的解除问题, 关系到保函申请人授信额度的恢复问题。在实际业务中, 银行保函可注销的前提具体可归纳为两类:一是保函的有效期限到期;二是保函受益人向银行出具了类似解除担保人责任的确认函及保函申请人提交了注销保函的申请书。鉴于此, 银行在面对保函注销业务时会面临如下风险:
1. 存在被保函受益人索赔的风险。
即便在保函受益人交回了保函正本, 但此时并不能成为担保人注销保函的依据, 在保函有效期内, 担保人即便收到保函原件, 受益人仍可以凭书面索赔通知书向担保银行进行索赔。因此, 银行对保函注销时文本的完善及流程的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2. 存在银行保证责任未完全解除的风险。
判定保函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后能否注销最重要的是要解决保证期间的届满是否必然导致保函法律效力终止、银行保证责任解除的问题。若银行在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未解除, 那么银行是不能将保函注销的, 否则, 会存在担保银行保证责任未完全解除的风险。
因此, 保函注销在商业银行业务中应予以高度重视, 若该业务办理不当, 将对商业银行造成潜在法律风险及声誉风险方面的影响。
三、厘清“保证期间”及“保函有效期”两个概念
国内保函若没有特别说明, 其本文中所称的保函均指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 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简单说, 保证期间就是保证人必须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在这个期间内, 如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得以免除。另外, 在实践中常见的保函文本常会碰到“保函有效期”的提法, 并要求保函受益人应在该保函有效期届满前向银行提出索赔, 从其功能设置上讲与“保证期间”并无二致, 但由于《担保法》中仅对“保证期间”做出明确规定, 而未对保函的“有效期”法律性质进行定位, 当发生争议时, 特别是在产生法律纠纷需要由法院来裁断的时候, 保函受益人很可能提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甚至根本没有约定的抗辩, 对商业银行产生不利影响。为避免产生争议, 在出具保函时应争取采用“保证期间”的表述, 尽量避免采用保函“有效期”的表述。
四、保证期间的约定问题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 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一规定的适用前提应是保证期间的约定符合法律要求, 若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保证期间约定并不必然导致其届满后保证人即免责的法律后果。那么, 保证期间应如何约定?
1. 注意避免保证期间未约定/视为没有约定的情形
《担保法》中对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对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然, 银行出具的保函中一般均会对保证期间进行约定, 但必须关注的是已约定的保证期间在一定情形下仍会被“视为没有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 视为没有约定,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 注意避免保证期间视为约定不明的情形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同时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 视为约定不明,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笔者在处理的很多非标准格式的保函时经常有如下的保证期间约定:“至卖方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送至买方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之日后失效, 失效依据为买方签署的收货凭证”, 或“至供货方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完毕之日止”, 或是一个可变的期间 (如约定为:保函保证期间“直到投标保证期间满后X天及你们和投标人书面同意的延长期内有效, 除非经你们同意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如果投标人中标, 本保函将在上述期满后继续有效, 直至投标人与你们签订了合同为止”) 。此类保函保证期间约定的不明确导致承担保证责任的不确定性, 针对此情形, 应要求明确保证期间/保函保证期间明确的截止期限, 即约定“保证期间/保函保证期间最迟不得超过某年某月某日”。并且该期限截止日应迟于 (不得早于或等于) 保函项下主债务或保函担保事项履行期限的届满日。该约定此时就将被视为约定不明, 而按主债务期限届满后二年来确定银行最终需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如此一来, 银行就丧失了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从而合理控制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界限的机会。
综上所述, 保证期间的约定不能是模糊概括的 (如至主债务履行完毕止) , 亦非简单确定一个明确的截止日期就可了事, 要明确约定保证期间, 应充分结合所担保的主债务进行考虑, 应为一个明确的截止期日且该期日不应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否则相关保证期间约定将可能被认定为“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 而使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
五、防范保函注销法律风险的建议
1. 注意对保证期间的运用。
较多商业银行的保函格式中仅对保函的有效期做出了界定, 存在的风险已在上述分析中了进了探讨, 因此为了避免保函注销的或有风险, 建议使用“保证期间”。商业银行的客户经理在保函业务的审查中, 应严格对保函所担保的主债务进行全面了解, 从而对保函申请人要求的保证期间表述与保函所担保的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关联性进行严格核查, 最好能明确判断该要求的保证期间是否存在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情况。客户经理通过与保函申请人、保函受益人的沟通, 使保函约定的保证期间截止日晚于保函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确保保函约定的保证期间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求。
2. 合理控制保函注销的流程。
保函正本是保函受益人索偿的重要依据, 为能进一步确保商业银行保证责任的解除, 保函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后, 应尽可能要求保函受益人将保函正本退回商业银行。对于在保函保证期间届满保函受益人无法退回保函正本、保函申请人又要求注销保函的情况, 如无法确认保函约定的保证期间截止日晚于保函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则应要求保函申请人提交类似于《注销保函申请书》及保函受益人出具类似于《保函失效确认函》的文本, 以便于确认商业银行在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解除, 凭此办理保函注销手续。
3. 确定保函的效力。
实践操作中也存在个别保函受益人在保函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后不愿退回保函正本也不愿出具类似于《保函失效确认函》的情况, 此时如确需办理保函注销手续, 其前提就是必须确认保函的效力已终止、商业银行的保证责任已解除。在这种情形下, 可考虑要求被保证人提供保函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已履行完毕、且被保证人未存在违约情形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以确保商业隐含保证责任的解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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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风险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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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世界经济和航运市场的景气现状,银行也看准船舶融资的巨大市场,发力船舶融资,发展船舶融资业务比较好的银行一般集合了经验丰富的专业融资人员、市场分析人员、业内专家,法律人员,组成船舶融资专家小组,为船舶融资产品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持,力争将船舶融资产品作为银行的一项品牌业务来作,并同国内船厂和专业船舶代理的外贸公司广泛接触和合作。
出口船舶预付款退款保函业务主要用于向国外船东指定的银行提供担保,保证如出口船舶合同因船厂方原因无法履行时,先期支付的预付款能全额退款。2007年以来我行受理了较多客户申请开立出口船舶预付款退款保函业务,我行受理业务客户有国内船厂和专业船舶代理的外贸公司两种。对于这种新型业务,风险管理部与李沧支行、国际业务部、信贷审批部到江苏靖江新世纪船厂、新时代船厂的实地考察,并和江苏靖江支行船舶融资业务团队人员的座谈交流,认为船舶保函业务的风险点主要存在于船厂履约能力、产品(所造船形)、船东实力与信誉、船级社的实力与信誉、资金监管使用、保函合同文本等六个方面。
(一)船厂的履约能力
船厂的履约能力是船舶融资保函的关键风险点,船舶融资的基础建立在船厂能否如期向船东交船。船厂按时按质交付船舶的能力,是银行实现风险可控的关键要素,也是银行关注的重点。
调查船厂的履约能力,首先要详细调查船厂的信誉;是否发生过重大违约风险事件,重点调查船厂是否有拖期交船遭罚记录、是否有因造船质量争议而陷入国内外仲裁(诉讼)的记录及裁决(判决)结果、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等; 其次调查船厂的履约能力;调查船厂有无建造类似船舶,对于没有类似船舶建造经验的船厂,还需深入了解船厂主要管理层及技术骨干的管理经验和从业背景、特别是他们以前所担任的职位和所负责建造的船舶类型、船厂是否聘请相关机构作为技术顾问或项目管理支持、船厂焊工队伍中外包工人所占比例和获船级社认可的各类焊工数量、船厂质量控制体系与安全生产体系的健全性等软实力;若船厂尚处于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还需调查船厂投资方整体实力、船厂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管理层经营理念的稳健性等情况。我行目前就有一造船厂处于在建过程中。
考察这一风险点要关注两点:
1、生产能力≠履约能力
一个船厂的生产能力很强不代表履约能力很强,履约能力与船厂的制造水平、信誉、订单数量、船厂处于的发展阶段有关系。
2、交船数量。关注的重点是交船数量,而不是停在码头中的船舶数量,有些船厂生产的船舶数量很多,码头里面停了许多已建成的船舶,这是一种危险信号,船厂在交船环节有问题。我行在前几年停办船舶保函业务的原因,就是因为有客户因交船问题发生违约,我行垫付款项。目前该客户生产能力很强,仍有较多的订单,但交船方面一直不畅。
(二)保函对应所制造的船型
保函项下船型整体设计是否成熟、其他船厂是否建造过该船型及建造过程的顺利程度、船厂是否具有该船型的建造经验、该船型是否为船厂的长线产品,调查船厂近期是否有重大资本重组、与该船型相关的主要技术及管理人员是否发生变更、船厂手持订单情况及在建船舶的履约进度、门吊船台(或船坞)等主要造船设施是否存在重大隐患和缺陷以及船厂与主要船用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合作情况;相对来说复杂船形的风险较大,大陆货船形相对成熟风险较小。
常见的船形类别,海运船只三大主力船型分别为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我行近期开出保函较多的是散货船。
散货船是大陆船型,比较成熟。常见的散货船如下:
1、巴拿马型散货船(Panamax bulk carrier):
该型船是指在满载情况下可以通过巴拿马运河的最大型散货船,即主要满足船舶总长不超过274.32米,型宽不超过32.30米的运河通航有关规定。根据需要,调整船舶的尺度、船型及结构来改变载重量,该型船载重量一般在6-7.5万吨之间。
2、好望角型散货船(Capesize bulkcarrier):
指载重量在15万吨左右的散货船,该船型以运输铁矿石为主,由于尺度限制不可能通过巴拿马运河和苏伊士运河,需绕行好望角和合恩角,台湾省称之为“海岬”型。由于近年苏伊士运河当局已放宽通过运河船舶的吃水限制,该型船多可满载通过该运河。
3、灵便型散货船(Handysize bulk carrier):
指载重量在2-5万吨左右的散货船,其中超过4万吨的船舶又被称为大灵便型散货船(Handymax bulk carrier)。众所周知,干散货是海运的大宗货物,这些
吨位相对较小的船舶具有较强的对航道、运河及港口的适应性,载重吨量适中,且多配有起卸货设备,营运方便灵活,因而被称之为“灵便型”。
4、湖型散货船(Lake bulk carrier):
指经由圣劳伦斯水道航行于美国、加拿大交界处五大湖区的散货船,以承运煤炭、铁矿石和粮食为主。该型船尺度上要满足圣劳伦斯水道通航要求,船舶总长不超过222.50米,型宽不超过23.16米,且桥楼任何部分不得伸出船体外,吃水不得超过各大水域最大允许吃水,桅杆顶端距水面高度不得超过35.66米,该型船一般在3万吨左右,大多配有起卸货设备。
常见的集装箱船型:
1、第一、二、三代集装箱船:
60年代,横穿太平洋、大西洋的17000-20000总吨集装箱船可装载700-1000TEU,这是第一代集装箱船。进入70年代,40000-50000总吨集装箱船的集装箱装载数增加到1800-2000TEU,航速也由第一代的23节提高到26-27节,这个时期的集装箱船被称为第二代。1973年石油危机以来,第二代集装箱船被视为不经济船型的代表,故而被第三代集装箱船取代,这代船的航速降低至20-22节,但由于增大了船体尺寸,提高了运输效率,致使集装箱的装载数达到了3000TEU,因此,第三代船是高效节能型船。
2、第四代集装箱船:
80年代后期,集装箱船的航速进一步提高,集装箱船大型化的限度则以能通过巴拿马运河为准绳,这一时期的集装箱船被称为第四代。第四代集装箱船集装箱装载总数增加到4400个。由于采用了高强度钢,船舶重量减轻了25%;大功率柴油机的研制,大大降低了燃料费,又由于船舶自动化程度的提高,减少了船员人数,集装箱船经济性进一步提高。
3、第五代集装箱船
作为第五代集装箱船的先锋,德国船厂建造的5艘APLC-10型集装箱可装载4800TEU,这种集装箱船的船长/船宽比为7~8,使船舶的复原力增大,被称为第五代集装箱船。
4、第六代集装箱船
1996年春季竣工的Rehina Maersk号集装箱船,最多可装载8000TEU,该型船已建造了6艘,人们说这个级别的集装箱船拉开了第六代集装箱船的序幕。据有关方面预测,不久的将来,可装载10000个集装箱的巨轮将会在欧洲问世。常见的油船种类
1、阿芙拉型油船(aframac tanker):指载重量在8-10万吨级的油船。该型船设计吃水一般控制在12.20米,设计载重量不超过8万载重吨,此船舶可以停靠大部分北美港口,并可获得最佳经济性。该型船最大载重量通过调整结构吃水获得。一般又被称为“运费型船”或“美国油轮船”
2、苏伊士型油船(suezmax tanker)指满载状况下可以通过苏伊士运河的最大油船,即吃水不超过58英尺。该船型以装载100万吨原油为设计载重量,载重量一般不超过15万吨,因此又常被称为“百万桶级油船”。目前,苏伊士运河当局正计划通过对运河的改造使大型船舶通行。
3、VLCC/ULCC(very large crude oil carrier/ultra large crude oil carrier)指巨型油船和超大型油船。VLCC最早出现在1967年,载重量一般小于30万吨;ULCC载重量多在30万吨以上,1969年出现。两型油船是由于中东战争导致波斯湾向欧洲和北美运输石油距离大幅上升所致。目前VLCC更多用于中东-远东航线,而ULCC大多改作海上储油船使用。
4、穿梭油船(shuttle tanker)指专门用于海上油田向陆地运送石油的一型油船。由于海上石油转运技术要求较高,该型船大多配备一系列复杂的装卸油系统,同时船舶大多配备动力定位系统、直升机平台设施,造价远远高于同等吨位油船。目前穿梭油船的载重量多在8-15万吨间。
常见天然气船:超大型液化石油天然气运输船(VLGG)、中型液化天然气船
(三)船东的实力与信誉
船东的实力和信誉是保函履约的另一方重要保证。
调查船东实力,主要调查公司主营业务及整体规模及船型种类、是否有船东和船东银行付款保函与预付款保函相对应,船东是否拥有船队,是判断船东实力的标准;受益人自有船队规模较大、从事航运历史较长、且经营情况良好的,可在相关条件满足的情况下积极拓展船舶预付款保函业务。
若船东无自有船队、以信托资金或合伙资金或私募资金投机造船以获得船市价差、交船期时间跨度较长、船市已处于价格高位、且无船东银行开出足额付款保函的,银行不能进入,以避免船东弃船风险;或船东自有船队较小的,银行需综合考虑受益人的财务状况以决定是否介入相关业务;
如何进行船东信誉调查。通过邓百氏、海事局、海外分行或代理行等渠道详细了解船东的信用状况和整体实力,是银行实现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必需环节。首先要了解船东在中国及其他国家的订单履约情况、在相关咨询机构或当地银行的信用评级,发现受益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信用等级属高风险级别的,不能进入。
(四)船级社的信誉与实力
船级社的定义
船级社(classification societies)从事船舶检验的机构。通常为民间组织。中国从事船舶检验的部门为政府的一个部门。世界上最早的船级社是1760年成立的英国劳氏船级社。此后航运发达的国家相继成立了船级社,并在世界主要港口设立分支机构,如美国船舶局、挪威船级社、法国船级社和日本海事协会等。德国GL,英国LR,美国ABS,法国BV,挪威DNV,日本NK,中国CCS等世界著名船级社。船级社主要业务是对新造船舶进行技术检验,合格者给予船舶的各项安全设施并授给相应证书;根据检验业务的需要,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受本国或他国政府委托,代表其参与海事活动。有的船级社也接受陆上工程设施的检验业务。
船级社的作用。
在法律意义上讲,它是出于保险或其他目的根据船舶的状况对船舶进行检验和分类的组织。每个船级社有一套规则规定检验要求,对船舶来说,要保持其级别就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在多数国家船东并无义务使其船舶分等级,但是通常这是船舶保险的一个条件,也是多数租船人和发货人的要求,因此,如果船舶没有分等级的话,在贸易上就有相当多的困难。船级社也监督和批准集装箱的建造。这个组织在多数的主要海运国家都存在。
如何进行船级社的资质、信誉调查。
通过邓白氏调查船级社的资质与信誉,船级社主要作用是对船舶在建造时和建造后进行定期检验的组织,目的是设定和维持船舶及其设备的建造和维修标准,若资质较差、信誉不好的船级社在市场发生变化或船东的不良企图时,可能发生船级社与船东合伙,欺诈船厂,造成保函履约困难。
(五)资金监管使用
预付款退款保函开出后,船东汇入预付款,能否保证该笔预付款用于船东的船是控制我行预付款退款保函奉献的关键。目前预付款的监管使用相对较难,大造船企业银行监管人员无话语权,各种常规的监管手段很难落实。我们走访的两家企业,大的企业当着经办行人员直言不讳的说,订单爆满,预付款太多,无法同时开工,挪用了预付款进行固定资产建设,建造船坞。小企业躲躲闪闪的承认某一笔预付款还了另一银行的到期贷款。
从船舶预付款保函的风险特性来看,有效的内部管理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业务操作规范,制定相关业务实施细则与操作指引,从规章制度上消除管理盲区与重复管理并存等问题造成的操作风险;二是在审贷分离、前台业务经营与中后台管理分离的基础上,成立船舶预付款保函业务专项小组,形成分工明确、沟通及时、市场反应快速的工作运行机制,提高部门之间和上下级行之间的沟通协调效率;三是实行项目紧密跟踪制度,选派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专门人员定期实地了解船舶出口企业和第三方担保人生产经营情况、及船舶建造
进度,消除保函开出后无人管问的操作风险隐患;如船厂与经办行分属异地的,经办行需通过与船厂所在地分支行的合作来扩大有效监管半径;四是加强预付款支用的监管,对船舶预付款实行专户监管的同时,严格核对实地了解的情况、船舶建造进度表、生产进度安排表、相关原材料及主辅设备购销合同、及其他证明文件之间的匹配情况,防止船舶出口企业挪用或不合理支用保函项下的预付款专项资金。
(六)保函合同文本
船舶预付款保函从属于船舶出口合同,在设计保函文本时,除要求保函文本清晰明了、前后条款无自相矛盾外,还要使用一些与船舶出口合同条款相匹配的特殊条款,来提高对受益人索赔形式有效性和内容合理性的审查标准,确保在预付款保函项下的风险合理可控,其中最常用的特殊条款有三种:
一是争议仲裁或诉讼条款;在船舶建造过程符合相关协议并得到买卖双方及船级社代表认可的情况下,争议仲裁或诉讼条款不仅能有效防止原受益人在船市大跌或其他外来冲击时单方面弃船后欺诈或无理索赔的风险,还能有效规避船舶出口合同转让及船东变更等可能引起的担保银行风险扩大;
二是款项让渡条款;该条款既能较好便利船东与船东银行之间的融资安排,也能满足船东出租、转卖或抵押船舶等经营需要,还能有效防止船东融资银行等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自身经营不善及其与船东之间其他债务纠纷等风险向担保银行的不合理传染与扩散;
三是保函生效与增减额条款;该条款使得保函在船舶出口企业实际收到预付款后方生效,并确保保函金额随着船东实际预付款比例的增加而增加、随担保银行或船舶出口企业对船东的预付款赔付而减少,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船舶出口合同倒签给银行带来的潜在风险,较好地实现了银行、受益人、和船舶出口企业三方在保函项下权利义务的平衡;此外,保函适用相对完善的英国法律或伦敦海事仲裁规则、保函效期与船舶出口合同预定交船期匹配、索赔鉴定条款等也是确保银行担保责任公平合理的重要条款。
保函风险 第5篇
1. 建筑业非融资性保函的概念与种类
1.1 概念与特点
保证业务是指建设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 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受益人承诺, 当申请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的事项时, 由建设银行按照保函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信贷业务。
建筑业非融资性保证业务是指建筑施工企业 (含具有施工资质的设备安装企业) 在承揽建筑工程过程中常用的保证业务的总称。
向建设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的企 (事) 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申请人在建设银行出具保函后成为被保证人;出具保函的建设银行是保证人;保函上的抬头人是受益人。
1.2 分类
按受益人的性质划分为:境内保证和对外保证。其中受益人为境内企业 (事业)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证 (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 为境内保证;而受益人为中国境外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保证为境外保证。
按业务品种划分为:投标保证、预收 (付) 款退款保证、履约保证、质量/维修保证、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承包商付款保证和承包商支付工资保证。
2. 建筑业非融资性保函业务发展情况
我行建筑业客户较多, 国有大型、超大型建筑业集团客户主要集中在北京地区, 总行建筑业十大战略性客户有多家与北京分行合作。客户行业小类分布广泛, 主要为房屋工程建筑、工矿工程建筑、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等。业务品种中非融资性保函占比最大, 其业务收入是我行重要的中间业务收入来源。
从资产质量看, 非融资性保证业务质量良好, 信贷五级分类全部为正常类, 截止目前无垫款。
3. 建筑业非融资性保函业务主要风险点和控制措施
建筑业非融资性保函业务较流动资金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程度低, 但仍具有企业资金固化导致客户的流动性风险、资产负债率和应收账款上升而导致的财务风险、跨区域经营风险等建筑业普遍存在的风险。以下重点分析该产品特有的风险点和控制措施。
3.1 保函品种与保证事项错配风险
我行对保函业务种类有明确的规定, 由于不同品种的保函对应不同的保证责任, 因此应确保出具的保函品种与保证事项相匹配, 避免一旦出现索赔, 我行承担不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风险控制措施:
(1) 经办行着重审查项目原始资料:投标保函审查招标文件和投标书;履约、预付款保函审查中标通知书或已签订的工程合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情况;境外保函如有需要, 需提供商务部出具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 (议) 标许可证》, 确保保证事项真实有效。
(2) 注重审核保证事项背景, 包括保证期限是否符合合同期限, 保证金额是否符合合同条款, 保证事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违约责任等, 申请人与受益人是否符合我行规定等。
3.2 申请人资质、履约能力、资金实力变化风险
对于工期较长的施工项目, 如果申请人资质下调、履约能力和资金实力下降, 将会导致施工企业不能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施工, 面临经营风险, 甚至中途停工, 导致受益人向我行索赔。
风险控制措施:
(1) 着重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情况, 分析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 履约的技术难度和可能性, 施工单位曾经履行同类合同的情况。优先支持具有一级资质等级以上的施工企业办理业务。
(2) 重点审查企业现金流的充足性和偿债能力的持续性, 工程资金来源是否已落实, 工程款收入是否稳定, 重要财务指标是否趋弱, 确保违约后客户有偿付我行垫款的能力。
(3) 保函出具后, 经办行应按照我行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被保证人和反担保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保函项下有关履约情况的跟踪检查, 具体包括:保证事项进展情况, 被保证人生产、经营、管理、主要财务指标情况是否正常, 工程质量执行情况, 甲乙双方的结算及款项支付是否存在重大分歧, 有无违约及纠纷产生, 被保证人在银行存、贷款变化情况, 反担保人的保证资格与保证能力的变化情况, 保证金账户的余额是否足值。一旦发现风险隐患, 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4) 保证期间, 对于在异地承建保函项下工程, 经办行可委托建行当地分行了解项目施工进展情况。同时应了解申请人对于异地项目的管理模式、风险把控的措施。
(5) 为防范索赔及垫款风险, 经办行在出具保函前必须与申请人签订《出具保函申请书》或《出具保函协议书》, 并避免对制式条款进行修改, 从而失去协议条款对我行利益的保护。
3.3 业主风险
如果业主建设资金未落实, 资金实力不足, 将影响工程款的支付, 从而影响整个工期及施工单位的正常履约;如果业主或受益人存在欺诈、施工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等情形, 将会造成重大风险。
风险控制措施:
(1) 出具保函前调查了解业主 (受益人) 的资信情况, 审核其资金实力, 保函项下工程建设资金是否已落实, 审核合同的真实性, 合同金额、期限是否合理。
(2) 优先支持政府和地方重点项目、国企项目、有实力的集团项目, 审慎支持受政策调控影响的房地产项目和民营企业项目。
(3) 严格按《出具保函协议书》中条款执行。
3.4 预付款资金挪用风险
预收 (付) 款退款保证产品是我行向预付款人保证, 如预收款人没有履行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 我行将受理预付款人的退款要求, 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如果申请人将预付款资金挪用, 将会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 预付款人向我行索赔。
风险控制措施:
(1) 如是向工程业主出具的保函, 着重审查施工企业预收款的用途, 审查预收款项是否能真正用于合同约定的材料采购或工程建设, 有无挪用或长期占用拖欠不还的可能。
(2) 通过账户管理对收支情况进行监控。要求预收款存入我行账户, 并监控其专款用于保函项下工程;同时工程款回款须存入该公司在我行结算账户, 期间应要求申请人定期报送工程进度表, 随时了解工程进度, 预付款支付是否与之相符合, 防范挪用风险。
3.5 保函敞口风险
出具无固定期限的保函, 保证期间处于敞口状态, 增加了隐性垫款的风险。风险控制措施为锁定风险敞口。
3.6 保函修改风险
境内保函一般为不可撤销、不可修改保函。因此, 保函修改涉及内容、期限、担保方式等, 潜在风险增加。
风险控制措施:
(1) 被保证人 (申请人) 需要修改保函内容的, 经办行应要求被保证人提交《修改保函申请书》, 同时必须是受益人同意方可修改。重点审查修改内容后是否加大了我行的保证责任, 申报修改业务方案是否符合授信批复的持续条件。
(2) 对于修改内容增大保证责任的, 特别是延长保函期限的, 风险敞口扩大, 应按照保证业务反担保基本条件追加反担保措施, 并根据期限收取手续费。
(3) 如变更反担保的, 经办行应要求客户提供修改反担保合同的意向性文件, 并附受益人要求或同意修改保函的书面文件。
(4) 不能为已失效保函办理延期。
3.7 保证金管理风险
申请人在办理保函时, 按照我行反担保条件要求缴纳保证金作为担保方式, 会出现保证金账户与客户结算账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互相串用等行为, 提前支取或挪用, 存在管理风险和操作风险。
风险控制措施:
(1) 审查保证金来源是否合规, 保证金账户是否实施封闭管理。开立活期保证金账户必须一笔保函对应一个账户, 开立定期保证金账户可在同一个账户下通过子账号 (或册号、笔号) 进行管理, 逐笔对应;严禁保证金挪用。保证金应按要求进行账户冻结, 不得以未作冻结的最低存款额视同保证金。
(2) 保证金账户开立后, 该账户资金的支付须经信贷经营部门授权后方可办理。
3.8 境外保函风险
境外保函具有独立性、见索即付的特点, 交易背景复杂, 不确定因素多, 较境内保函风险大, 特别是金融危机对全球建筑业的影响应持续关注。尤其涉及敏感地区、转开行列入欧盟制裁、联合国风险提示名单内的保证业务风险较大, 同时存有利率、汇率风险、境外施工管理风险、业主资金实力风险、与业主合作风险、纠纷风险等。
风险控制措施:
(1) 优先支持“走出去”企业办理国家信用风险评级为4 (含) 级以下的国家或地区涉外保证业务, 谨慎办理国家信用风险评级为四级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涉外保证业务。
(2) 关注涉及敏感地区, 受欧盟制裁转开行的经营和资金风险。避免办理保函转开行在联合国风险提示名单范围内的业务。
(3) 关注申请人的工程承包资质与能力、申请人与境外受益人的合作背景、申请人项目资金来源及偿付能力等。
(4) 密切关注利率、汇率波动情况, 高度关注企业资产、负债结构, 遇市场波动剧烈时, 向客户提示利率、汇率风险, 并使用我行相关产品规避, 运用调整保证金比例和合同约定等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利率、汇率风险给客户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
4. 经营策略建议
引导建筑业客户办理非融资保函业务, 稳健发展的基础上做大规模、增加收益。
加强精细化管理, 降低低效资本占用, 优化业务结构和期限, 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在办理业务时选择风险权重较低的交易对手、选择信用转换系数较低的保函产品、要求客户提高合格风险缓释品。
提高价格谈判能力, 提升综合收益水平。根据客户信用等级、保证期限、合格缓释品、资本成本以及客户综合贡献度等因素综合考虑价格, 减少对产品收费的下浮或全免, 努力提高保证金比例, 提升综合收益水平。
保函风险 第6篇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 一旦委托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 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银行保函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 具有以下特点:
1、银行保函依据商务合同开出, 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具有独立法律效力。
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 担保银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而不论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 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
2、银行信用作为保证, 由于银行作为中间担保, 易于为合同双方接受。
3、手续办理方便、快捷。
4、施工单位能够减少资金风险, 节约资金成本。一般银行保函只交纳一定比例的保函保证金, 不用全额支付履约保证金能够为施工企业减少资金占用。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主要由建筑产品的特点所决定。和其他工业产品相比较, 建筑产品具有金额较大, 体积庞大、复杂多样、标准化施工较难、不易移动等特点。由于建筑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 在和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合同谈判过程中在合同中往往列入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以及农民工资的支付等较多限制性合同条款, 在企业办理银行履约保函过程中和履行合同应注意以下风险防控。
1、合同签订前, 认真研究合同条款, 特别对质量、工期的要求, 合同一旦签订, 所有的经济活动都要围绕着合同来执行。有的施工单位投标时为了得到工程, 不顾及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施工中也不主动进行风险控制, 当履约保函项下款项被无情的划走时, 只能采取被动的方法来抗辩。
2、保函种类的选择。按照保函索赔的条件分见索即付银行保函和条件银行保函。
第一是见索即付保函, 是指对由银行出具的, 书面形式表示在受益人交来符合保函条款的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它条件时, 承担无条件的付款责任。见索即付保函具有以下特征。
(1) 见索即付保函又叫无条件保函, 具有独立性。虽然担保人是依照基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申请, 向基础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作出见索即付的承诺, 但一旦见索即付保函生效, 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完全以保函中所记载的内容为准, 而不再受基础合同的影响。只要受益人按照保函的要求提交了索赔文件, 担保人必须付款。担保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也不能以基础合同的债务人的抗辩理由来对抗受益人。即使基础合同的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或者基础合同已经因其它原因中止, 担保人的责任也不能随之解除。只有在保函本身的有效期过后, 担保人才能解除担保责任。相反, 通常使用的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 主合同无效, 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亦无效。
(2) 见索即付保函具有无条件性。受益人只要提交了与保函中的约定相符合的索赔文件, 担保人即应付款。担保人并不审查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 担保人的付款义务的成立也不以委托人在基础合同履行中违约为前提。而通常使用的保证合同保证人, 其承担保证责任是以基础合同中主债务人违约为前提, 保证人可以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 即使主债务人本人放弃抗辩权, 保证人亦可以行使抗辩权而不受影响。
第二种是有条件银行保函, 有条件保函是当建设单位向银行发出索赔函通知时, 必须向银行提供证明施工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等书面文件。
根据以上保函的特性, 由于施工的复杂性和合同条款的约束, 为了降低建设单位银行保函索赔的机率, 在建设单位同意情况下, 尽可能采用有条件银行保函。
3、加强建筑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质量、安全管理, 认真遵守合同各项条款。
4、银行保函的时效性。
施工合同银行保函有效期最好选择竣工验收日期, 在竣工验收日期工程的风险已转移至建设单位。
5、银行承诺索赔付款期的选择。
在保函条款中, 银行会有一个收到索赔通知后承诺几日内付款, 一般七个工作日, 尽量将付款期延长, 以给企业重新协商索赔事项, 争取较长时间。
6、一旦发生合同违约时, 尽可能与建设单位沟通, 避免发索赔函通知。
如果发生索赔通知后, 银行不仅将索赔金额全部支付后, 并在银行系统内产生不良记录, 且近几年内无法消除, 严重影响到公司以后融资或提高以后融资成本。
7、及时选择合法途径解决履约保函争议。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除非施工企业严重违约, 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发包人一般不会采用索赔履约保函的极端手段。当发包人在缺乏充分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轻率地索赔保函, 或出于其它目的恶意索赔一个无条件保函时, 没有附任何索赔依据, 而恰恰该保函是无条件的, 银行接到“索赔通知书”后就必须付款。我们首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 然后起诉发包人, 解决合同违约争议, 可以有效保护了我方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综上所述, 许多保函受益人提供的保函文本无形中加重了施工企业义务, 限制了权力。对施工企业来说, 最有保障的是要求受益人修改保函格式, 使之更能保护企业的利益。但在受益人不同意的情况下, 施工企业应在风险与收益中做出权衡与取舍, 采取切实有效防范措施, 既不能一味的坚持自己的意见, 也不能为了发展业务过分满足受益人的不合理要求, 损害自身利益。
摘要:银行保函作为施工企业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 不仅给企业业务发展起到了经济杠杆作用, 也为企业带了一定的风险, 本文就银行保函的格式选择和主要条款在实际使用中的风险和防范进行浅析。
论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 第7篇
1 海运保函的概述
1.1 海运保函在国际贸易中作用与意义
海运保函作为一个专业术语虽然一直被广泛运用,但是它在理论上却并没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完整、权威的定义。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海运保函也称赔偿保证书或者赔偿担保书,指为了换取清洁提单,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由托运人开出的在一定条件内向承运人承担因签发提单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的协议。
1.1.1 积极作用及意义
从宏观意义的角度说。海运保函的作用大大的加速了贸易中货物的流通,缩短了托运人同承运人可能产生争议的时间,同时又可以凭借提单副本和提货人出具的保函无单提货,这就在客观上防止了贸易中货物受阻。同时大大的满足了买卖双方的利益需求,使得海运当事人能够顺利得到货款利于自己资金周转或者及时取得货物防止货物滞留,有利于货运双方资金和货物的流通,有利于保障国际贸易交易便捷性,使国际海运贸易得以迅速发展壮大,这正是海运保函的积极意义所在。
从海运保函当事人角度来说。托运人以保函合同换取清洁提单提款,不仅可以顺利的到银行提款,还有利于自己资金的周转,不但降低了因承运人的船期损失和仓储费用,还使得贸易得以方便快捷的顺利实现而皆大欢喜。同理,对于提货方来说,如果货物已经抵达港口或者提单正本还没有如期抵达,货物买方通过提单副本和保函可以向承运人无单提货以及时取得货物,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从而减少海运贸易中因不清洁提单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对于承运人而言大多是保函接受方,如果不是托运方或者提货方故意骗取买方货款或卖方货物而是单纯的以换取清洁提单或顺利提货为目的的,一般不会遭受损失。这样一方面承运方可以减少因不清洁提单与托运人之间的纠纷以致船期延误和提单延期到达而使得货物无法及时提取致严重损失,另一方面又能与托运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1.1.2 消极作用及意义
从海运与贸易实践的角度看,海运保函的存在对提单的信誉度来说是个不小的威胁。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据,但是由于海运保函的出现,致使提单不能真实地反映货物装船后的状况,或者提货方有正本提单却得不到货物,极大降低了提单的可靠性,也使得银行和收货人丧失对提单能否提货的信心,从而扰乱了国际贸易和海上航运的正常秩序。
对承运人而言,海运保函的效力始终得不到一个统一的说法。是否可以向承运人索赔也是因地因人而异的,这就加重了承运人的风险负担。同时副本提货人还有可能骗取买方货款后逃之夭夭,这对承运人也将是致命的打击 ;而对于托运方,往往会因为保函的存在而在主观上疏于货管责任,导致货损扩大,一旦陷入纠纷,托运方对承运方赔偿责任的风险随之加大。
对于提货人则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种是提货人拿着清洁提单却提到了不清洁的货物,会蒙受货物不清洁带来的损失,另一种是正本提单持有人有证提不到货,而货款已出。
1.2 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
从民法意义上讲,保函是一种保证合同。它是保证人受债务人的委托向债权人做出承诺,表示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的书面协议。所以保函是由第三方出具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担保作用,但是我们在海运保函里面所用到的保函除了由第三方出具以外,还有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出具的保函以及债务人自己出具的保函,实践中用得比较多的是后两种,故保函具有合同的法律特征。
因此,从承运人与托运人方面来讲,必须要有海上运输合同才能承运的,而海运保函则是依附在这种运输合同上,是基于诚实守信原则由托运人向承运人做出的书面承诺,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合同的性质。另一方面承运人与提货人之间之前是没有合同的,提货人只是依据提单向托运人提货,当提单未到而提货人又可以证明自己是提单所有权人时,承运人以保函作为承运人与提货人之间的承诺协议,同样具有合同的性质。但是海运保函却并不是一订立就生效的,它还附有一定的条件,既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必须“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中附设条款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而且“民事法律效力的发生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待条件成就后民事法律行为才开始生效”。海运保函实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合同,这是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
2 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
2.1 海运保函的效力范围
由保函的法律性质我们知道了它是一种附条件的合同,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是一种债权的相对关系,所以保函具有对人的效力,同时由于保函的附延缓条件的特征又决定了它的时间效力,这就是海运保函的效力范围。
海运保函是当事人双方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而订立的合作协议,这说明这协议只是在参与订立双方才有效,而不能对抗没有参与订立的善意第三人(包括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法律保护,这是海运保函对人的效力。
由于海运保函的附延缓条件的特征,我们知道海运保函的生效是有条件的,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所以,海运保函的生效是当所附的延缓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的,这是海运保函的时间效力。
2.2 海运保函效力分析
2.2.1 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出具的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所以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以换取清洁提单,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将货物的真实情况向收货人隐瞒了,不利于收货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原则上这种做法是被否定的,但是实践中的效力问题却是因实际情况来考虑的。
如果承运人根据自己的判断能力能够辨别出提单记载与实际货物之间存在严重明显差异而接受保函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也就是说货物外表瑕疵对内在质量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该保函就被认定为无效,承运人要承担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但有些情况是因为客观条件的限制 ,如缺乏识别手段或者外表虽然有瑕疵但是程度轻微,这种程度的瑕疵并没有对买方利益造成太大的损失,收货人也不会因此对承运人提出异议,这样的保函是善意的保函,是可以得到承认的。
2.2.2 为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或顺签提单而出具的海运保函法律效力
国际惯例和各国的相关实践对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态度大致相同,都认为这是一种欺诈行为,这时候开出的保函将不受法律保护。保函双方当事人对于这种欺诈都是明知的,将给提货人带来的损失也是明知的,这就说明他们违背诚实守信原则损害他方利益,这种的行为应当无效。我们要善于区分,不能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2.2.3 为提货而出具的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
副本提单在理论上没有法律效力,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就有权利而且有义务要求提货人出具正本提单,这是一种物权凭证,但是在实践中却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 :货物已抵达目的港口却迟迟等不到正本提单。为了解决压船压港的问题,我国在1983年《国港06号文件》中肯定了凭副本提单出具的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这也是基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做出的决定。
所以,当提货人和承运人主观恶意串通欺骗正本提单的所有人而将货物提走,客观上造成正本提单所有人的损失时,保函才是无效的。这种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保函在海运中良性发展,为国际贸易做出重要贡献。
3 解决海运保函中法律效力问题的构想
3.1 海运保函问题的基本现状
由保函的定义和性质我们可知,保函只是一种附条件合作协议,并不是可以代表物权的信用单证。《汉堡规则》虽然有相关规定却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保函的问题,国内也没有立法规定,只有最高院的批复,以至于其性质不明确,法律效力不高,而且因为海运保函的性质和效力的不确定,在海运实务中给承运人带来损失,承运人往往会放弃承运货物,也阻碍了国际海运贸易的发展。
3.2 对我国解决海运保函问题的构想
3.2.1 通过立法来确定保函在特定条件下的性质和效力
除了批复外,我国《海商法》及其相关法律都没有对保函地位性质及其效力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参照国际惯例,将以成文的形式规定海运保函的效力和适用范围 , 在法律条文里面要以更加严格的标准规定善意保函的构成要件,肯定其效力并严格规定保函的正确操作 , 使得在海运中当事人运用保函有法可依 ;在立法中还应明确规定保函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对没有欺诈故意而仅为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给予承认,而对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下签的保函,建议在立法上将其否定,使其不受法律保护,更好的解决海运实务中出现的纠纷案件。
3.2.2 完善监管制度,严格审查力度,公正执法
完善我国航运市场监管制度,将中立的专业货物质量检测机构纳入保函订立环节,从而为保函当事人提供切实可信的质量标准,避免纠纷的产生 ;严格审查制度,从源头上规范保函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资格,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确立责任权限 ;公正执法,对于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保函行为,给予强有力的惩罚规制,以确保恶意保函的无机可乘。
3.2.3 对海运保函中各方当事人的建议
托运人 :当货物出现问题或与提单书面的记载有不符实,应该尽快通知收货人,与其协商解决,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承运人 :在接受货物的时候要认真辨别实物与书面记载的是否有不符,如果不符程度足以对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则不应接受保函,凭自己现有的认知水平无法辨别货物的基本情况,可以要求中立的第三方专门从事商品质量鉴别的专业机构进行辨别,并形成书面证明,辨别结果与提单书面记载没有不符的可以接受保函,一旦接受保函,要严格负责货物的保管工作,使货物可以安全送达提货方。
收货人 :如果货物已经抵达了目的港,而提货人还没有收到正本提单,为了提货提货人最好先从托运人那里得到承认和许可。当正本提单到达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 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独立保函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第8篇
一、独立保函产生的原因
(一) 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需要突出强调保函的独立性。
二次世界大战以来, 科学技术发展迅速, 分工进一步专业化。与之相应, 国际贸易、工程承包和融资呈现出标的复杂、数额大、期限长的特点, 风险也相应增大, 以从属性为主要属性的保函已不足以保障受益人的权益。原因在于:
1、从属性保函下, 保证债务受制于基
础合同, 担保人能主张基础合同债务人 (申请人) 的一切抗辩, 不利于受益人实现其权利。1978年国际商会以325号出版物公布的《合同担保统一规则》就是以从属性为主要属性的国际银行惯例。该惯例规定“受益人只有在对方 (申请人、被扭保人) 出现违约情况时才能行使请求权, 无理的索赔应予拒绝”。
2、从属性保函容易产生纠纷。
从属性保函受基础合同的制约, 基础合同所涉及的当事人往往会因各国法律对他们规定的不同而容易产生纠纷, 为了消除基础合同当事人、担保人所在国法律对他们的约束和影响, 尽量避免和减少纠纷, 客观上需要设立与基础合同相脱离的独立保函。
(二) 独立保函的从属性并非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它可以因实际生活的需要予以修正。
不仅立法中有关于保证有相对独立性的规定, 而且基于契约自由原则, 各国法律也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抛弃先诉抗辩权或承担第一责任。如《德国民法典》第773条1款规定, 保证人于4种情况下无先诉抗辩权。其第1种就是“保证人抛弃抗辩权者, 特别是保证人作为自身债务人承担保证时”。该条所言的自身债务人, 是指以承担保证的方法成为主债务人。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l款对当事人之间用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也作了认可。在英美法国家, 存在着一种由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赔偿合同。在此合同中, 保证人单独承担第一责任, 或与基础合同主债务人一道共同承担第一位责任。见索即付保函所包含的独立性就是上述法律规定的发展。
当代国际交往频繁, 以外汇为当事人提供要约、工程投标、预付款、国际融资担保已成了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 不存在保证人困难的问题。此外, 设立从属性担保, 担保银行要认真审查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 稍有不慎, 就会被卷入耗费时间、精力、费用的诉讼中去, 有时甚至会影响担保银行的声誉。为避免卷入基础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担保银行也愿意开具那种在其付款时无须审查基础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的独立保函。因此, 应实际交易的需要, 见索即付保函这一金融工具经创立, 便深受欢迎, 并迅速推广。
二、独立保函的特点
从概念中可以看出, 独立性保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独立保函虽然是依据一定的基础交易合同关系而产生, 但一旦开出保函之后, 保函本身效力独立于其所依据的合同。
从保函业务自身说起, 虽然它是依据基础交易合同的需要而出具的, 可一旦被开出之后, 保函本身条款的效力不依附于该合同。担保人的付款责任仅以其保函自身的条款为准。所以, 此类保函项下, 保函与合同, 两者均为独立的合同, 各自独立具有法律效力, 表现为平行的法律关系。《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第2条b款中规定“保函从性质上是独立于其可能基于合同或投标条件的交易。即使保函中包含对合同或投标条件的援引, 担保人与这类合同或投标条件亦无任何关系。”可见该项国际惯例中明确指出了保函具有独立性。
2、担保机构在保函项下处理的仅为保函所规定的单据, 同时对单据的真伪及对索赔的合理性等概不负责。
保函作为担保机构保证付款的凭证, 担保机构在保函业务项下处理的只是保函所规定的单据。根据《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第11条的规定“担保人和指示方对所提交任何文件的格式、充分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对文件中加注的一般及/或特别声明、或其他任何人之善意或行为或过失均不负任何义务或责任。”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保函条款中规定的一致, 即可认定保函所规定的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索赔有效, 立刻付款。
但是上述规定应当以担保机构履行了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审查的义务为前提。《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第9条规定:“担保人应合理谨慎地审核保函项下规定和提交的包括索赔书在内的所有单据, 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保函条款一致。如这些单据表面上与保函条款不符或相互间表面上不一致, 则将被拒绝接受。”由此条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在基础合同因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有瑕疵或内容不合法等情况而无效、被撤销时, 见索即付保函与之相脱离, 不因基础合同有上述实质要件上的瑕疵和欠缺而无效, 它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 担保人应继续履行付款职责;如果形式要件欠缺, 即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 其外观不符合保函的规定, 则担保人才有权拒绝支付。
三、独立保函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 伪造单据产生的危险问题
首先, 应当明确“单据”指的是受益人提出的文件和单据, 是保函条款中约定的以书面形式出具的, 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和保函可能规定的任何类似单据 (如建筑师或工程师出具的证书、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
当保函被约定了独立性或指明为见索即付保函时, 根据《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第11条的规定“担保人和指示方对所提交任何文件的格式、充分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对文件中加注的一般及/或特别声明、或其他任何人之善意或行为或过失均不负任何义务或责任。”可以看出对于独立保函, 国际通行的保函业务做法已经排除了担保机构的责任。但是, 根据《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第9条“担保人应合理审慎地审核保函项下规定和提交的包括索赔书在内的所有单据, 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保函条款一致。”可知, 上述内容是以担保机构对受益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查为前提的。
鉴于伪造文件和单据的当事人通常无法履行债务, 对伪造者的求偿权在一般情况得不到满足, 因此, 笔者认为有必要提醒有关当事人对之作一定的限制:
1、合同限制。
根据契约自由的原则, 申请人有权在见索即付保函中作出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规定不同的约定, 即约定由此产生的危险或由被保证人、担保人分担。
2、《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对担保人的要求。
担保人对由文件、单据的伪造所产生的危险免责应以已经尽了“相当注意”为前提。因为, 按照规定, 担保人自受益人提出付款请求权后有一个“合理审单时间”。在此“合理审单时间”内, 如果担保人没有尽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的注意义务则不能免除其责任。
(二) 受益人请求支付的权利可否转让问题
债权或合同上的权利可以转让, 这是大陆法和英美法均认可的。因此, 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基础合同上的权利可以转让, 债务可依法和约定由第三人承担, 同理, 受益人对担保人的付款请求权也是一种债权, 按其性质, 可以转让。不过, 需要指出的是见索即付保函虽与基础合同有一定的联系, 但仍不失为一个与基础合同相脱离的独立债务。因此, 基础合同权利的转移和受益人付款请求权的转让并不定同步伴随着义务的转移。
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1项、《担保法》第5条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保证也以从属性为主要属性, 且保证义务的内容有广泛的可约定性。不过, 保证人应享有的一些权利如先诉抗辩权等法律法规却没有系统的确认。我国保证制度的上述特征及立法上不完备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制约了提供外汇担保的金融机构依《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国际金融惯例办理业务。基于我国的保证制度, 一些刚刚被授予对外贸易经营权、不熟悉该规则的保函中请人认为:保函的赔付与否以及担保银行赔付后是否有权向他们追偿, 都应视基础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而定。如果保函受益人没有履行基础合同的义务而向担保人行使付款请求权, 担保银行应该拒付。否则, 他们 (申请人) 将不对银行的付款进行补偿。对担保银行来说, 国际惯例和国内法律之间的这一差异, 使之同时受到两方面的压力, 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 由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明确了国际惯例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因而, 一旦当事人开立了见索即付保函, 担保银行办理业务时, 应当依保函所载之文字于单据相符时履行其付款义务, 而不问受益人是否履行了其在基础合同上的义务。另方面, 如果担保银行依保函所载之内容于单据相符时向受益人付款, 则可能与国内申请人产生法律纠纷, 甚至会因此而难以收回所付款项。
摘要:独立保函是应国际经济交往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的法律担保文件, 其特点是本身效力完全独立于其所依据的合同, 担保机构在保函单据满足表面真实性的前提下即承担付款义务。因此, 为确认独立保函的效力, 有必要对伪造单据及受益人请求支付权的转让效力等问题进行探讨, 从而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独立保函,独立性,效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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