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病假工资规定
北京病假工资规定(精选13篇)
北京病假工资规定 第1篇
关于企业职工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问题,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如下:
第一、病假:
1、病假的医疗期。
按照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企业职工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的解释,以及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病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劳险发(1995)109号)的规定,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是:自职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连续病休的,其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2、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规定,劳动者患病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事假: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规定,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北京病假工资规定 第2篇
(11月23日发布, 2004月1月22日实施)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7月22日公布,2011月1日施行)
劳动报酬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资水平及调整办法;
(二)工资支付制度;
(三)加班工资基数、病假工资、休假工资等特殊情况的工资支付;
(四)其他分配办法。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病假工资计算公式、病假工资怎么算?
1.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1)其可以由劳动合同进行约定,但是不得低于相应的岗位工资;
2)如果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商约定标准高的,取其高;
3)双方无任何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来确定。
2.病假工资的系数:
1)病假工资的系数与职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龄的长短相对应,一般来讲,期限越长,工龄越短,系数越小;
2)现行法律规定,职工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2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3)满2年不满4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70%;满4年不满6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80%;
4)满6年不满8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90%;
5)满8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100%;
6)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40%,满2年不满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50%,大于等于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3.通过基数和系数相乘后得出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职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病假工资支付规定、病假工资计算方法、病假工资计算标准?
1.非全月病假:
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基本工资×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基本工资×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 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2)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1000×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1000×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 当月工时工资+〔(1000÷21.75×病假天数)-应扣病假工资〕
2.全月病假,
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 (基本工资×70%)×应扣工资基数 + 基本工资×30%
当月所得工资= 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2)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 = (1000×70%)×应扣工资基数 +1000×30%
当月所得工资 = 1000 – 应扣病假工资
北京病假工资规定 第3篇
1. 工资薪金支出的内涵
税法规定,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 新税法有关扣除的主要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支出, 准予在税前扣除。
3. 旧税法有关扣除的主要规定
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 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确定办法较为复杂, 常用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标准计税工资制度、工效挂钩工资制度、据实扣除工资制度等。
4. 旧扣除办法下不同扣除标准的实际税负率比较
旧税法下由于使用不同的扣除标准, 客观上造成了企业的实际税负率不同。
标准计税工资制:由于标准计税工资制的扣除标准, 是参考全国的平均工资水平制定的, 且有一定的时滞性,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 大部分企业其工资水平要高于计税工资标准, 有一些企业甚至远高于计税工资标准, 使得企业实际可扣除的工资费用低于实际发放的工资水平, 这种情况是一种普遍现象。这类企业的所得税水平就不再是3 3%, 而是高于3 3%。
工效挂钩制度:实行工效挂钩制度的企业, 其实际可扣除的工资标准要高于标准计税工资制, 因为如果不高于标准计税工资制的话, 企业就没有必要申请了。按照规定, 工效挂钩要实行两个低于的原则, 受到一定限制, 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很难全部扣除, 因此总会有部分工资薪金不能扣除, 使得这类公司的实际税负水平会略高于3 3%。
据实扣除制度:对于实行据实扣除制的企业而言, 其工资薪金全额据实扣除, 公司无需作纳税调整, 其税负率为3 3%。
举例来说, 某企业2007年度实现销售收入9000万元, 实现税前利润800万元。2007年, 该企业平均职工人数105人, 实际发生工资、奖金、及各类补贴435万元。该企业2006年度实现销售收入8000万元, 实现税前利润700万元, 实际发放工资、奖金及各类补贴396万元, 税务部门核准的可扣除金额为360万元。假定除此以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A:该企业实行标准计税工资制;B:该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制度;C:该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
计算后可得下表:
二、工资薪金扣除规定的变化对企业的微观影响
1. 对企业有利影响的整体排序
由于不同企业原来适用不同的扣除标准, 造成不同企业的实际税负不平等;而实行统一的扣除标准后, 企业的税负水平统一了, 就使得不同企业得到的有利影响不同:原来扣除标准较低、税负水平较高的, 受到的有利影响大;原来扣除标准较高、税负水平较低的, 受到的有利影响较小。
因此, 实施新税法后, 不同企业受到有利影响的排序是:原来适用标准计税工资制的企业〉原来适用工效挂钩制的企业〉原来适用据实扣除制的企业。举例说明如下:
假定上述企业2008年维持2007年各项数据不变, 实施新税法后, 各类企业一律统一扣除标准、统一所得税率, 按新旧税法规定计算后对比如下:
从上表可以清晰地看出, 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政策的变更对企业的影响是显著的, 对原来适用较低实际扣除标准的企业而言, 统一工资薪金扣除标准带来的有利变化非常大, 极端的情况甚至会超过税率降低的影响。而对原来已经据实扣除的企业, 统一扣除标准并不能带来有利的影响。这是对工资薪金实行据实扣除对企业微观影响的基本结论。
2. 对企业有利影响的微观分析
根据上文得到的基本结论, 以企业或行业为对象, 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1) 高薪行业受到的有利影响大于低薪行业。对低薪行业而言, 若其实际工资水平低于改革前的标准计税工资扣除标准, 其在实质上已经享受了据实扣除, 统一扣除标准对其没有影响;对于高薪企业而言, 由于工资水平高于、甚至远高于工资扣除标准, 实行据实扣除后自然可享受所得税优惠, 而且其享受的优惠程度, 与原来工资超标的程度成正比。
(2) 民营企业受到的有利影响大于国营企业。旧税法下对民营企业的所得税优惠较少, 如使用较为广泛、享受一定税收优惠的工资工效挂钩扣除制度, 国家明确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大多数行业中的大多数民营企业实际适用的是标准计税工资制。新税法实施后, 不同身份背景的企业享受同样的税收政策, 民营企业相对得到了更多的实惠, 客观上提高了民营企业的竞争力, 改善了民营企业的竞争环境, 促进了民营企业的发展。
(3) 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资本密集型企业受到的益处更大。在同样实行标准计税工资制的企业中, 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力成本相对比重较高, 人力成本可抵扣额的变动, 对净利润的变动其影响较大;反之, 资本密集型企业中, 劳动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较低, 则人力成本可抵扣额的变动, 对净利润变动的影响就较小。对于微利或微亏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而言, 其相对变化率则更明显。
(4)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大于对行业的平均影响。从统计规律看, 行业优势企业在行业中的各项指标在行业中都具有比较优势, 上市公司总体而言是行业优势公司的代表。标志企业工资水平和职工素质水平的工资薪金水平亦高于行业均值。从目前情况来讲, 由于国家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限制, 国家鼓励与扶持的企业才有可能上市, 因此虽然上市公司中有一些经营不善, 但从总体上看, 各行业的主要优势公司均已实现上市, 目前在社会上已经形成了这样一种群众印象:上市公司汇聚了行业优秀人才、有突出的核心竞争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具有行业领先的盈利水平、具有行业标志性的职工薪资待遇。总体而言, 上市公司的员工薪酬在各行业中均属较高, 根据上述分析, 平均员工薪酬较高的企业其受到的有利影响程度也较高, 因此, 上市公司作为整体而言, 其受到的有利影响是较大的, 其中又尤其以职工薪资水平较高的金融、电力、钢铁、通讯等行业的优势上市公司受到的影响更大。
三、对企业的宏观影响
1. 改善了内资企业竞争环境、增强了企业综合竞争力
内外资企业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统一客观上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对内资企业而言, 是在统一所得税率标准基础上的又一重大平等待遇。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与所得税率的统一, 给广大内资企业创造了与外资企业平等的竞争地位, 在客观上改善了内资企业的竞争环境, 提高了内资企业的竞争能力, 使内外资企业享受同样的国民待遇, 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2. 搭建了不同性质内资企业之间的统一竞争平台
不同类别内资企业的扣除标准也实现了统一, 废除了多层次的扣除标准, 不仅避免了许多技术性问题, 更重要的是, 使各类不同的内资企业获得了统一的平等待遇, 在内资企业内部, 搭建了公平的竞争平台, 各类中资企业内部终于可以在一个平台上, 平等公平竞争了。
3. 有利于扩大内需, 改善经济增长结构
工资薪金据实扣除在实际上提高了企业的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不再因为工资超标而不愿增加职工工资, 在客观上起到了鼓励企业给职工加薪、以有竞争力的薪水聘请高层次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效果, 宏观上可以起到两个作用:一是提高了职工收入, 就等于扩大了消费需求, 有利于提高消费增长对经济增长的贡献, 改变经济增长三架马车中, 投资增长与外贸增长过快而消费增长过慢的矛盾, 改善经济增长结构。二是有利于留住和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 提高企业的人员素质与创新能力。
4. 有利于提高职工收入, 创建和谐社会
5. 有利于企业提高研发能力, 促进产业升级
根据新税法的规定, 对研发支出采取加计扣除的办法, 不再采用超比例增长扣除的办法。在研发支出中, 相关人员的工资薪金是重要组成部分, 这就使得企业对研发人员的薪酬支出具有税收优惠的特点, 使企业有更大的意愿招聘高层次科研人员, 有更大的积极性提高研发人员待遇, 在整体上会起到促进企业提高研发投入的作用。
四、结论
从以上微观、宏观两个方面来看, 涉及工资薪金扣除标准的改革, 对企业整体而言, 会产生重大而长期的影响。简单概括, 这项改革, 可以提升内资企业竞争力、搭建中外企业平等竞争平台;引导并鼓励企业提高员工待遇、进而提高社会消费水平, 改善中国经济增长驱动力的内部结构;刺激企业扩大研发投入、创造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因此新税法就不仅是统一税收平台这样一个简单的功能, 更成为政府调整产业结构、鼓励自主创新、改善经济增长、提高员工待遇、创造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之一。
参考文献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国税务, 2008年第一期
[3财务与会计, 2007年第6期
北京“肥差部门”工资改革 第4篇
这场被有些人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都最大工资改革”,力求解决部门收入“两极分化”问题,而由于涉及面广,触及利益甚多,正在步人真正的深水区,很多人感叹改革的艰难。
从根本上堵住部门创收
仅以法院为例,《瞭望东方周刊》了解到,北京市朝阳、海淀和丰台三区法院的法官收入下降最大。以前,法官们每审一起案子就会有加班费;现在,工资改革计划取消了加班费,法官收入也不再和诉讼费挂钩。 一些人对此感到欢欣。“过去看着别的有钱单位使劲发钱,我们却只能领那份可怜的死工资,内心感到很自卑。现在不了。”看着新列出的工资表,一位自称在“清水衙门”工作的男士言语中透出自得。
中国公务员工资由于各个部门权力不一,“吃财政饭”的人收入存在严重的“两极分化”。对此,北京市人事局下发的工资改革计划的精神就是要求各部门同一级别、同一工作年限,收入要一样,而在不同年限、不同级别中体现收入差距。改革力求从根本上堵住部门创收等不正常现象。
接受记者采访的不少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赞赏北京市委、市政府的改革魄力,“这个问题多少年都没有解决。都是公务员,凭什么相差会这么大呢?”
但是,争议也很大。一位被降了工资的人愤愤不平地拿他工作的部门和团委对比,在他看来,自己的部门每天要为财政收回大量的钱,工作很辛苦,但团委的人却只需要在办公室坐坐,“非常轻松”。
《瞭望东方周刊》致电北京市人事局子解情况。该局办公室一位董先生表示,此事非常敏感,上级规定一律不接受采访,人事局只向市委、市政府和人事部报告信息。
但董先生也指出,过去那些过高的收入其实都是超越规定范围自行发放的,这次改革不是降低大家的工资,而是进行规范,“公务员做工作是职责所在,有了工资再领加班费,这就不合适了”。
法官首当其冲
在这次工资改革中,收入明显降低的群体是法官和税务等“强势”部门的人,而法官受到的冲击特别大。北京市财政系统一位官员估算,全市法官实际收入降低的幅度平均在35%到50%之间。
宣武区法院一位法官表示很“气愤”。改革前,这位法官一年的收入算下来,平均每月约为4000多元,经过改革,现在,这位法官的工资表上只有2000元出头。
在这位法官看来,基层法院工作特别繁重,如果一味按照行政级别定收入标准,那还不如找个清闲的机关过舒服日子。
朝阳、海淀和丰台三个区法院“损失”最大。一位内部人士透露,在全北京市,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和案源多寡不一,这三家法院比其他基层法院处理的案子都要多,法官的收入也要高得多。
朝阳区一名公务员告诉记者,该区法院的一名普通审判员,月收入在8000元以上,即便是一个刚进去的书记员也有6000元。但经过这次改革,他们的收入被大幅度下降,有的甚至“降了一半多”。
这位公务员解释说,在朝阳法院,法官除了国家规定的工资,每办一个案子都有加班费,还有月奖、季度奖、年中奖和年终奖。更重要的是,法院的收入主要来自诉讼费,诉讼标的越高,诉讼费就越多。
“我们的活是一年比一年多,而收入却在减少。”朝阳区法院一位法官的言语中透着失望和无奈。
一位法官认为,在法官工资问题上,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由政府主导甚至决定法官的收入,二是将法官的收入标准和其他行政公务员相提并论。
顺应民心还是“用药太猛”
对于这次改革,北京财政系统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以“用药太猛”和“弊端严重”来评价。他认为,它将导致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强化官本位,因为官位越高收入越多,二是影响基层的工作积极性,三是让工资改革变成大锅饭。
他还对执行效果表示担忧:如果这些人的收入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改革用药太猛,会逼迫他们寻找其他“创收”。
但也有人不同意这种看法:必须用“猛药”治“恶疾”,这样的改革体现了市委、市政府从严治吏、取信于民的决心。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晨光教授认为这次改革出发点是好的。他认为,由于中国法官收入偏低,很多地方的法院就将诉讼费收人多寡和法官收入挂起钩来,“这就违背了司法的宗旨”。
不过,王晨光教授也婉言批评,将法官的待遇比照公务员核定,“不是特别合理”,也“不大符合司法的性质和规律,在很多国家,法官的工资是由议会来决定,中国的法官工资也最好由人人来主导”。
病假工资规定及病假工资计算 第5篇
简述: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劳动法短期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635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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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连续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资”均指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原则所确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四、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五、劳动法病假天数的确定
病假工资规定广州 第6篇
病假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日病假工资≥广州市最低工资÷21.7580%
例如: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工资的70%计发,则应满足:月工资70%÷21.75≥57.01(155080%÷21.75)。否则将以最低工资的80%来支付,即57.01元。
理由: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关于对“用人单位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规定的理解为:
1、该条规定的是病假期间的工资底线。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约定高于这个工资底线的病假工资。
2、在计算病假工资时,应按劳动者实际请病假的天数来计算病假工资。而不能不管病假天数,在只要有病假时,这个月的工资就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支付。
3、广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并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所以职工的日工资为:月工资÷21.75;日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21.75=71.26元。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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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病假工资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确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根据工作年限确定病假工资系数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 100%计发。
三、确定发放病假工资还是疾病救济费。
根据上述病假工资基数及系数,以及病假天数,可以确定相应病假工资。但是如果连续病假天数超过六个月以上,那么用人单位将不再发放病假工资,而开始发放疾病救济费,标准为: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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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病假工资规定 第7篇
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相关法律: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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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病假工资规定 第8篇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规定,病假工资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社局发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病假工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的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上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病假工资发放规定 第9篇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病假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关于具体数额,根据我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病伤假期工资数额为本人工资60%至100%;连续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者,数额为本人工资40%至60%。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具体计算方式可能不都相同,但无论何种计法,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每月病假工资都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工资规定 第10篇
实际上职工在生病治疗期间,不仅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且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根据职工参加工作年限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医疗假期时长不等,对于病假工资,则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病假工资的基数计算: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将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的标准若高于劳动约定标准,则按照集体合同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均为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与老公这无任何约定的,则按照该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能低于本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病假工资的系数计算: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法律上有关病假的其他规定
另外,医疗期企业不得接触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公附上的病假假期。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据国外媒体调查,打电话向公司请假的员工中, 大多数(85%)都是真的生病了。并且有75%的人都表四曾带病坚持工作。所以公司大可不必疑心过重,觉得员工请病假是在说谎。
事病假工资规定 第11篇
在医疗期内且医疗期累计未满6个月的,支给病假工资,标准为按规定比例(本企业工龄满8年按100%)支给技能工资,工龄工资和各种生活性津贴、补贴;医疗期累计超过6个月的支给疾病救济费,标准为技能工资的60%,工龄工资和各种生活性津贴、补贴。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
事假人员:
1.非全月事假技能工资、部岗工资、局岗工资按事假天数停发,工龄工资、效益工资继续支付。
2.当月事假累计超过5天,减发当月50%安全效益达标考核奖励(即安效考核),事假累计超过10天,免发当月全部安全效益达标考核奖励。
上海病假工资规定 第12篇
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调整为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12333”昨天解析与最低工资有关的“那些事”。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病假期劳动者可照常拿工资,对于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相关待遇也相应调整。其中,涉及病假工资,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不能低于2020元的80%, 1616元。即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待遇、假期工资计算基数等三项“托底”指标也与月最低工资有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待遇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且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
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具体内容有: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公司病假工资规定2018 第13篇
按照《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长期病休期间仍需凭病假建议书办理续假手续。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或劳动人事部门,应定期对长期病休职工进行复查,复查间隔期限不应超过3个月。一般长期病假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病假超过规定医疗期的,需重新评定岗位级别,医疗期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综上所述,病假主要涉及病例、工资和假期。主要注意病例一定是正规医院所开,切忌去不正规医院造假。病假假期与工资按照劳动法都有详细的规定,读者可以根据劳动法来保护自己自身的利益。但每个企业、每个单位对于申请病假都有一定的出入,读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最好去自己所在的工作单位问清所需材料与条件,避免不必要的失误。
公司病假工资标准:
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北京病假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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