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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检察工作情况汇报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201

监所检察工作情况汇报(精选8篇)

监所检察工作情况汇报 第1篇

监所检察工作汇报

监所检察工作汇报2007-02-18 09:40:46

2004年,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的工作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以“双加强、双保障”创建活动为载体,积极开展驻所检察室等级达标活动,全面履行驻所检察法律监督职责,圆满地完成了驻所检察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监所检察科干警的基本情况

我院监所检察科现有干警2名。××,现年××岁,检察员、法律本科,今年*月份通过竞争上岗,现为监所检察科负责人。××*,现年××岁,法警、法律本科,现为监所检察科干警。

二、驻所检察工作开展情况:

1、认真落实驻所检察制度,确保看守所的安全和稳定

今年以来,我们坚持每月驻所检察不少于20天,重大节假日坚持值班,每天巡视监区不少于二次的工作制度。认真进行安全检查,每天对看守所警戒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以及提审、押解、接见等重点环节进行安全检察,发现隐患及时提出,并协助看守所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一年来,看守所无脱逃、行凶、自杀等重大事故发生,确保了看守所的安全和稳定。

2、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进一步加大对看守所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注重把好收押、释放、期限关,对收押、释放的法律文书认真进行检查,全年未发现无证收押、释放、混关混押等现象。10月份,通过检察,发现在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环节上超期羁押1案3人,汇报市院监所处,巳作了纠正。对判决巳发

生法律效力,余刑在一年以上有罪犯,督促看守所及时送交监狱执行。对个别留所服刑罪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一年来,未发现不及时交付执行、违法留所服刑等现象。2004年,对看守所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活动,提出(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书面检察建议1次,口头纠正违法意见*次,均被看守所接受并进行了改正。在搞好监督的同时,我们认真配合管教民警对在押人员进行思想教育,通过与在押人员谈心,促使他们认罪伏法,接受教育。在平时工作中,我们还积极配合看守所制定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和规范看守所的执法监管机制,使监管执法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确保了监管民警无违法违纪情况发生。

3、加强执法监督,搞好专项检察和创建活动

2004年上半年,根据省院的要求,我们对看守所2002、2003年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察,未发

现有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情况,对检察中发现的档案材料不齐全的问题,及时口头提出检察建议,协助看守所完善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制度。下半年,对照省检察院、公安厅的“双加强、双保障”创建工作目标找差距,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各种规章制度十余项,并通过召开在押人员家属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看守所、聘请执法监督员等活动,切实解决了驻所检察室在法律监督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使驻所检察室的执法水平明显提高,专项检察和创建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4、对照考核要求,积极开展驻所检察室等级达标活动

我们把驻所检察等级达标活动作为今年监所工作重点任务来抓,在人力物力上给予倾斜支持,配备了2名具有本科学历,熟悉法律及监所检察业务的年轻干警,在××县看守所长年驻所坚持办公,看守所给驻所人员解决了面积约17m2的办公室一间,并积极筹措资金配

备了微机、打印机、电话等设备,使我院的驻所检察室工作实现了微机化管理,基本上满足了驻所检察工作需要。为使驻所检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我们还制定和完善了驻所检察人员岗位责任制、驻所检察人员纪律等16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了定期联系会议制度,每一个月与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建立了驻所检察干警接待制度,在检察室设立了接待窗口1个,每月1日、15日为接待日。在监室内设立“检务公开栏”10个,宣传一些在押人犯关心的法律法规,并定期更换内容。所内设立检察信箱2个,举报电话一部,方便在押人员及其家属控告、申诉和举报。驻所检察人员认真坚守工作岗位,每天二次进监室进行检查,对监管活动、超期羁押、刑罚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察。坚持每月和重大节假日前夕的安全检查制度,协助和配合看守所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配合看守所对在押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全年给在押人员上法制

课4次。由于驻所检察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没有发生任何违法违纪事件。看守所与驻所检察室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勤沟通,多通气,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监管、监督工作任务,现市院正准备向省院申报我院驻所检察室为二级规范化检察室。

一年来,我院的驻所检察工作虽然有了新的发展,但也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是监督的力度不够大,监督执法效果还不够不明显等,这些不足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和提高。

监所检察工作情况汇报 第2篇

2014年,我院监所科在院党组、上级院监所检察部门的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坚持检察工作主题和加强办案的总体要求,着力强化监督意识,根据《2014年全市监所检察工作要点》和本院2014年目标管理办法的精神,认真履行监所检察职能,为维护监管场所的稳定努力工作。现将2014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工作情况

今年,我院监所科2人按时按要求积极参加院内组织的各项学习和公益活动,认真执行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议。坚持每月到看守所认真填写检察日志不少于16天完成100%;对监管场所在重大节假日进行安全大检察7次完成100%;口头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各类违法5件,书面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各类违法11件;口头纠正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各类违法3件,书面纠正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各类违法13件。积极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活动,及时上报数据和各类材料。参与看守所工作联系会4次,确保了三级驻所检察室工作顺利开展。参与司法局工作联系会2次,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今年积极开展一级驻所检察室的迎检工作,配备了相关设施,完善了相关材料,圆满完成了申报一级驻所检察室的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全市监所检察工作要点》和《院内目标管理办法》依法履行职责,其效果明显 按照《2014年全市监所检察工作要点和院目标管理办法》,切实履行职责。一是提高认识,精心组织。二是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经过对羁押人员进行询问、谈话,深入监舍调查,向干警了解情况等方式,掌握是否存在牢头狱霸现象进行排查。对在押人员的体表状况逐一了解,对看守所的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看守所日常检查记录进行检查。切实按照实施方法和步骤进行,重点剖析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和原因,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清理和分类,督促看守所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相关整改,并采取了有效措施、确保了监管场所的安全,全年来没有发生任何监管事故。

三、依法打击被监管人员又犯罪,维护监管场所的稳定

今年,我们积极与公安、劳教等部门合作,认真开展打击被监管人又犯罪工作。加强巡查工作力度,对在押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谈心教育。到目前XX区看守所尚未出现在押人员又犯罪现象,同时与XX区看守所达成共识,要及时发现在押人员又犯罪苗头,特别是对牢头狱霸要重点防范,该立案追究的必须立案查办。

四、加大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力度,搞好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我院紧紧围绕上级院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和预防发生在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工作,在加大工作力度和提高侦查水平两个方面下功夫,毫不动摇地把查办职务犯罪摆在首要位置,拓宽案源,重点查办“四类案件”,特别是监管干部徇私舞弊、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违法犯罪案件,做到发现1件查办1件,决不手软。一是注意从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八个环节”和“九类人员”的刑罚执行中,通过“六条渠道”收集和发现线索;二是严格执行高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办法》,加强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管理力度。

五、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日常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1、今年我院始终把执法监督作为重点,认真开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交付执行和管理活动是否合法以及“进、管、出”三个环节的监督。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到目前为止口头检察建议2次,均被公安机关采纳。一是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检察,进一步规范罪犯的定点、定时交付,随时掌握判刑人员情况,包括服刑时间、刑期等情况,二是加强对非正常死亡的检察,坚持查清死亡原因、查清监管责任、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的原则,全年在看守所内没有发生一起伤亡事件。三是加强对重点罪犯的监督,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

2、加强对超期羁押问题的监督,实现了“零超期”。超期羁押是司法机关在执法中的一大顽疾,为了有效地遏制超期羁押,我院监所部门采取了“动态管理、及时清理、加强监督、坚决纠正”的措施。严格要求办案部门实行换押制度,认真登记在押人员花名册,及时将在押人员诉讼环节的时间登记掌控,要求看守所按规定进行提前告知办案部门。随时掌握情况,密切与看守所取得联系,使超期羁押得到了有效遏止。

3、加强监外执行检查。为巩固和深化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的成果。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认真对各派出所、司法局进行了联系。主要是对全区监外执行人员进行了摸底排查、登记造册,逐一建立了监外罪犯执行监督档案和监外罪犯个人基本信息电子档案。积极参与司法部门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并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掌握是否建立监外执行犯罪人头档案。派出所、司法所是否每月要求罪犯汇报思想,或每季度对其谈话一次并记录再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了11次书面纠正意见,使监外执行工作更规范。

4、加强日常监督。全年来,我院监所部门,加强收押、出所检察,认真查看相关凭证,认真做好看守所检察日志的记载,在押人员情况检察台帐,找在押人员进行谈话教育,加强各个环节的监督,并加强对监区、监室、提讯室、会见室进行实地检察和巡视检察,向在押人员及其亲属和监管民警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在法定节日、重大活动之前,督足看守所进行安全防范和卫生检查。全年共口头纠正违法5次,与看守所召开联席会议4次,并对每月掌握监管动态,认真作好所情分析。

5、继续加强分押分关工作的监督。一是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看守所的混管混押,直接危害监管秩序的稳定,损害未成年人的权益,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我院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二是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对成年犯与未成年犯、未决犯与已决犯混管混押进行了监督检察,并对实际工作遇到的问题与看守所沟通、联系,尽量达成一致的意见,在口头上提出积极有效的建议,使看守所的各项工作更加完善。

六、加强对罪犯“减、假、暂”的监督

为了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全年来我院按照省市院要求,认真开展了“减、假、暂”专项活动,对辖区内一名符合条件的假释人员进行摸底了解,制定了专项活动方案。继续在监管场所推行罪犯“减、假、保”公示制度,增强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公开性和透明度,有效地杜绝了“前门进,后门出”的违法现象。

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打算

(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所检察工作纷繁复杂,基本上囊括了所有检察业务的内容,监所科干警业务素质要有较高和全面的水平,目前监所干警的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监所科干警业务素质,监所干警人员数量远远达不到工作的需要。

关于监所检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第3篇

一、当前监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缺乏必要的监督惩处措施,执法监督难度大

刑法和刑诉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责,但规定比较原则,没有必要的强制手段。检察机关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只能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而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是否被采纳往往取决于被纠正单位的认识态度。如果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不被采纳,由于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的权力,只能提请有关部门解决,使得监督流于形式,影响监督权威。

2. 获取监督信息难

监所检察对被监督单位实施法律监督的前提是掌握发生在刑事诉讼各环节以及监管场所存在的问题,但是监所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渠道非常有限。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诉讼程序进行和刑罚执行环节。由于监所检察部门掌握文书的数量极少,主要是相关的机关都没有将法律文书送达监所检察部门,如逮捕证、不批准逮捕书、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监所检察部门都没有。要监督的话往往要到有关机关去查阅相关的法律文书,难以做到监督的及时性,在有关机关不配合的情况下,监督检察根本没有办法实现。二是被监督单位干警是24小时轮岗值班,而我们是正常工作日制。当我们处于法定节假日时检察监督也随之“休息”,其间出现的问题我们难以知晓。即便在正常工作时间,我们也不可能全天守在监区里,相关的法律法规又没有明确一个获取监区里发生的本应属于我们监督检察的信息的途径。实际工作中,一般都是依靠被监督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才提供,或者我们偶然遇到和听说。被监督单位对发生在监管场所的问题,是否全部或如实告知我们,依然取决于其自身利害关系及我们与被监督单位的协调关系。

3. 监所检察部门的地位尴尬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所检察监督自然涉及对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但是由于监所检察部门属于人民检察院的一个业务科室,这样使得监所检察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有自己监督自己之嫌疑,违背法律原则,难以保障监督检察的公正性。

二、针对以上问题就如何完善监所检察工作提出几点意见

1. 完善监所检察方面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的完善是确保监所检察工作开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就会使监所检察失去法律依据。现行的监所检察规定大部分是检察系统内部的规定,对外的权威性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要专门针对监所检察做出规定,应明确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在检察监督中的法律强制力,对监督权如何具体行使以及对拒不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行为如何制裁法律应做出明确的规定,真正提高监督的效益和质量。

2. 建立信息通报、规范文书送达制

首先,在监管场所方面,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发生在监所场所的违法违纪情况,监管场所应及时向监所检察部门进行通报。加大硬件投入,确保监所检察部门与监管场所实行联网操作,这样监所检察部门就能及时掌握监管场所的在押人员的情况、进所出所、提讯等情况是否合法。其次,对于诉讼环节的法律文书要及时送达监所检察部门,如逮捕证、不批准逮捕书、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要送达监所检察部门备查。

3. 加强监督力度

加强监督力度要求监所检察干警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准确监督、勤于监督、改进监督方法。

敢于监督要求检察人员对诉讼活动中的违法问题,要有监督的勇气和胆略,一经发现要果断地进行监督,不能畏首畏尾,怕得罪人不敢监督,怕影响关系不愿监督。应当明确监督是我们的职责,不敢监督则检察监督无从谈起。

善于监督要求检察人员在敢于监督的前提下,讲究监督的方法和策略。监督检察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要求监督检察干警必须做好与被监督单位的关系,僵硬的关系模式下,监督检察工作得不到被监督单位的配合,监督检察的难度加大。因此监督检察要在融洽与被监督单位的关系下进行,要求监督检察的措施让人觉得是在实际的解决问题,为被监督单位完善相关方面的工作做指引和帮助。

依法监督要求检察人员的各项监督检察活动必须有着法律依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监督权力。没有依据的监督只能使得被监督单位觉得完全是在搬弄是非、故意刁难,使被监督单位产生抵抗情绪,也会使监督检察失去依据而缺乏威性。

准确监督要求检察机关要提高监督的质量。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事实的监督就是滥用监督权的表现,因此对被监督单位存在的违法事件,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保证用事实说话,使被监督单位信服。

勤于监督要求检察人员要树立监督的意识,做到脑勤、腿勤、嘴勤、手勤。勤于监督还要求对于发现的违法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注意纠正的结果,凡是没有及时纠正的,要扭住不放直到纠正为止,要有监督的韧劲。

改变监督方法,传统的事后监督方法,只能取到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的作用,而且往往不能及时发现。改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监所检察部门通过提前介入的方式,参与到相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去,从源头上保障办案机关不发生违法行为。

4. 加强监所检察干警素质建设

监所检察工作情况汇报 第4篇

关键词 羁押必要性 强制医疗 社区矫正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职能做出了重大改变。在新刑事诉讼法中,主要是增加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确立了监所检察部门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职责,新增监所检察部门对强制医疗的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等。这些改变对以往的监所检察职能的行使进行了相应修改,使得刑诉法对监所检察职能的规定更趋广泛,对刑罚执行的监督也更加全面,這就使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有了新的局面和挑战。

一、新刑诉法增加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

该项职能的确立使得在司法实践中监所检察部门成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归口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厅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也明确了监所检察部门在各个诉讼阶段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豍。这就导致在实践中监所检察部门需要负责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该项工作的的开展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1)监所检察部门历来存在人员少,年龄大的特点,而且也不具体参与案件的办理。这就导致监所检察部门在承担原有的繁杂工作的同时就很难有闲暇时间来进行专门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即使承担了羁押必要性案件的审查,由于平时并不参与具体案件的办理,对案件信息的情况也不全面掌握,更加无法及时的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信息情况的及时更新,对羁押必要性案件的审查就会有一种无米下炊的感觉。(2)新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羁押必要性案件的审查,人民检察院对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个规定就说明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在羁押必要性案件审查后只有建议权,而没有真正的强制执行权。这就导致在实践中我们的监所检察部门花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去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但最后仅仅是检察建议的形式去建议相关的部门(如公安机关、法院等)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而最终是否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于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来说是根本没有说话权的。这样的程序显然是很难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的,甚至可以说这项工作的实质效果根本无法得以体现。针对以上2个问题,提出以下几个建议,以期在实践中监所检察部门能更好的开展该项工作:(1)对于业内有着“小检察院”之称监所检察部门切实加强人员的配置,以适应新形势下监所检察工作开展的需要。(2)需要加强监所检察干警素质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对办案业务和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能力的培养,提高自身的办案能力和应用技术的技能,再通过院内轮岗培训的形式,更多的掌握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办案知识和能力,从自己做起,提高业务素质能力,真正适应新监所检察工作的新局面。(3)对于羁押必要性案件的办理,建议监所检察部门在办理过程中起一个牵头和归口的作用,即监所检察部门在自行发现或者接受申请需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候,可以建议相关的部门(如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反贪、公诉等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或者协同相关部门一起进行羁押必要性案件的审查,经过审查之后,再将处理结果一起归总到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备案。这比当下羁押必要性案件全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要切实可行的多。(4)建议法律必须明确赋予人民检察院对于羁押必要性案件审查之后的实际执行权,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需要有执行权,而非现在的建议权,从根本上真正提高监所检察部门监督的效益和质量。

二、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监所检察部门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职责

社区矫正首次被写入《刑事诉讼法》豎,这对于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又一大进步。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和犯罪预防模式,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刑事诉讼法》这样的基本大法中被明确下来,说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将在未来的刑事司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监所检察部门在未来应当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责上,这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监所检察部门也应该以一种创新的思维来开展该项工作。一方面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法律监督,加强对社区矫正各个环节的执法监督:(1)依法加强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对监外罪犯的交付执行及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备、及时等进行监督。(2)加强对执行变更环节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监外罪犯依法给予处罚,是否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监外罪犯依法收监执行进行监督。(3)加强对执行终止环节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对执行期满应当释放、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执行期间死亡的监外罪犯依法按期履行相关手续等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在监督的过程中要善于找到当下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不足,提出可行性的解决方式,联合司法局等行政司法机关不断完善和创新社区矫正工作的方式方法,进而使社区矫正人员真正做到从社会回归社会。

三、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监所检察部门对强制医疗的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

新刑诉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这意味着检察机关的监督触角延伸到了强制医疗领域。而在人民检察院内部承担该项监督任务的又是监所检察部门。在这1年多的时间里,强制医疗的案件发生的并不很多,本区内总共只有1件,监所检察部门开展该项工作明显经验不足,几乎也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对强制医疗的执行活动的监督应当如何开展提出一些浅见:(一)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内容:1、对强制医疗交付执行活动的监督。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将强制医疗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是否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公安机关收到法院的执行文书后,是否按照规定将被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安康医院等强制医疗机构。2、对实施强制医疗活动的监督。安康医院等强制医疗机构收治的法律文书和其他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应当收治而拒绝收治的情况;在强制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殴打、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被强制医疗人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对被强制医疗的人使用械具、约束措施,以及其他侵犯被强制医疗的人合法权利的情况;强制医疗机构是否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等。3、对解除强制医疗活动的监督。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进行强制医疗的被强制医疗人员,强制医疗机构是否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等。4、对有关强制医疗控告、举报、申诉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并及时审查处理。(二)监督模式:派驻检察或巡回检察。具体来说,应该由安康医院等强制医疗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承担强制医疗执行监督职责。(三)监督方法:同步执行监督。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对强制医疗的执行进行同步监督。(四)监督手段: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监所检察部门对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通常以提出纠正违法或者不当意见、发出检察建议作为监督手段,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注释:

豍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监察厅工作指导规范.

豎新刑诉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参考文献:

[1]姚莉.刑事诉讼法学[M].2006.

[2]王希发,王晓雷.论强制医疗执行的检察监督[J].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5).

[3]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监所检察工作指导.2013(2).

监所检察厅工作职责 第5篇

1.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超期羁押监督工作的指导。

2.负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的侦查工作和其他自侦案件立案前调查工作的指导。,3.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

4.研究制定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监所检察工作情况汇报 第6篇

发布日期:2010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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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承担刑罚执行监督任务,对于维护正常监管秩序,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这项工作更好地开展,根据区人大常委会2010年工作安排,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文诺带领法工委人员,邀请和组织部分市、区人大代表,于7月8日对区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调查,听取了区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并与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座谈。现将视察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监所是指监狱和看守所。监所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主要负责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管理教育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监狱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审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无不当实行监督;对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超期羁押进行检察;对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对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活动。区检察院的该项职能主要由监所检察科(无独立编制)承担。近年来,区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坚持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严厉打击外执人员又犯罪活动,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活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有效维护外执人员合法权益,为保障刑罚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我区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1、打击外执人员又犯罪工作成效更加明显。区检察院坚持发挥打击又犯罪行为的震慑警示作用,辖区内外执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着在1%以内。一是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准确适用法律。办案中,正确把握批捕、公诉标准,注重分析和判断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和犯罪具体情节,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依法合理适用羁押措施,减少了社会对抗,收到较好的执法效果。三年来,共审查外执人员又犯罪案件34件62人,其中批捕12件17人,公诉22件45人,准确率为100%。二是充分调动办案资源,提升监所检察效能。形成以监所检察科为又犯罪案件办案主体、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协作统筹一体的工作模式,发挥了各自的工作优势、提高了办案质效。

2、刑罚执行检察监督机制更加完善。近年来,我区每年各类外执监管人员在150人左右,加强对这一特殊群体的监管、教育对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具有重要作用。区检察院坚持严把刑罚执行监督关,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刑罚正确执行。一是主动走访,摸清底数。深入各监管部门,全面掌握监外执行罪犯信息,做到一人一档。二是以防止脱管漏管为重点,加强专项监督与日常监督考察相结合。三年来,共考察外执监管人员900余人次,纠正监管执行违法12件。三是完善制度,建立监外执行法律监督长效机制。先后制定出台《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监管矫正流程簿》和《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手册》,涵盖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法律监督、联席会议等内容,经区委政法委同意,下半年在全区试行。

3、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试点工作更加成熟。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目前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作为执法支撑。区检察院作为全省首批社区矫正试点单位,坚持开拓创新,积极协调,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工作模式。一是打造实践载体。自2009年设立全省首个“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以来,充分发挥其深入社区、及时受理举报申诉、及时参与矫正监督的优势,拓展了联系范围、积累了工作经验。目前共已设立6个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联系点,经验做法在全省交流。二是加强人文关怀。与有关部门协作,在全省率先建立市北区社区矫正心理咨询中心。对于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外执犯,积极协调

争取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社会救济、提供就业岗位,解决外执人员实际生活困难,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二、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监所检察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需加强和完善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监所检察的社会影响不够高,人民群众对监所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仍需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缺少明确的法律授权,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机制需进一步探索完善;各监管部门的监管合力和工作衔接需进一步加强。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监所检察工作。监所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也是检察机关参与和谐社会建设,解决社会矛盾一项重要工作,对维护刑罚严肃性、保障公民人权、保证刑罚统一正确实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握依法监督、敢于监督的原则,认真履行打击、监督、预防、保护职责,积极开展各项监所检察工作,加强对监所检察的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和群众参与度。要继续坚持在区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开展工作,积极主动向区委、人大汇报监所检察工作情况及存在的困难,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力争解决监所检察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实际问题。当前,要突出抓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的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以此推动监所检察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执法活动更加规范。

(二)进一步加大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受刑罚轻刑化的刑事司法趋势影响,我区外执犯总量较大,监管任务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任务较重。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保障刑罚的正确实施是监所检察工作的法定职责和首要任务,一是依法、准确打击外执人员又犯罪案件。既不枉不纵,又深挖犯罪人犯罪动机和社会诱因,进行有效预防。二是针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特点和变化,加强日常监督,进一步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重点人员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机制,不断提高监督水平和监督效果。三是适时开展专项检察监督,着重解决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主动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建立监所检察监督与审判、监管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共同构建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监督网络。

(三)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长效机制。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工作重点之一。要深刻认识并充分发挥监所检察在社会管理中的特有作用,减少和防止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继续坚持对交付执行的监督。通过实行与法律文书“见面”、与责任民警见面、与矫正对象见面的制度,加强对交付执行的监督,加强对矫正对象交付的检察,对矫正对象是否纳入矫正和接受过程、程序进行监督。二是加强对监管活动和矫正活动的监督。充分发挥“检察官社区矫正办公室”联系基层的工作优势,通过查阅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档案、走访矫正对象的亲属、单位和帮教组织,检察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矫正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发生脱管现象。三是加强对解除矫正的监督。把防止刑期、考验期届满后继续被作为犯罪监督管理作为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常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解除矫正工作进行检察,对不按期宣布解除矫正的依法监督纠正。四是积极探索、创新社区矫正监督长效机制。以对社区矫正对象底数清楚、对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表现清楚、对执行机关监管矫正情况清楚的“三清楚”为目标,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各职能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

(四)进一步加强外执人员合法权益保护。监外五类外执人员除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接受监管改造,以及政治权利和自由、迁居、任职等部分权利受到必要的剥夺或限制以外,其他诸如婚姻财产权、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宪法

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依然享有,并且理应受到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内的社会的广泛尊重和法律的平等保护。这不仅是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人性化执法的需要,也是社会法制进步、人权保护的具体体现,更是监所检察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要继续推行检察官约见制度,及时掌握外执人员的思想和生活状况,依法受理外执人员的控告和申诉,及时纠正和制止对外执人员的各种侵权行为,着力帮助解决他们的就业、学习、低保等实际问题,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五)进一步推进监所检察队伍建设和规范化建设。监所检察监督涉及刑事诉讼全过程,涵盖刑事拘留、逮捕、起诉、判决、执行各个阶段,且肩负着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不仅要求监所检察人员熟悉刑事诉讼各方面的法律知识,同时又必须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良好的思想道德和公正执法意识。要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教育和引导监所检察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不断巩固公正执法的思想基础。根据监所检察工作的特点,加强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监所检察人员及时发现违法、监督纠正违法的能力。要进一步规范办案工作,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备案审查、案件请示报告制度,强化办案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科技强检,提高监所检察信息技术水平,扩大与监管单位信息系统和监控系统联网范围,强化监督手段。

关于监所检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第7篇

监所检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根据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工作流程等的规定,所谓监所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和对劳教机关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看守所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的总称。其主要任务是:依法惩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政策在执行机关统一正确实施。从监所检察工作的性质和任务看,做好监所检察工作是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和争取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的需要。

一、当前监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必要的监督惩处措施,执法监督难度大。刑法和刑诉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责,但规定比较原则,没有必要的强制手段。检察机关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只能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而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是否被采纳往往取决于被纠正单位的认识态度,如果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不被采纳,由于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的权力,只能提请有关部门解决,使得监督流于形式,影响监督权威。

(二)获取监督信息难。监所检察对被监督单位实施法律监督的前提是掌握发生在刑事诉讼各环节以及监管场所存在的问题,但是监所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渠道非常有限,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诉讼程序进行和刑罚执行环节由于监所检察部门掌握文书的数量极少,主要是相关的机关都没有将法律文书送达监所检察部门,如逮捕证、不批准逮捕书、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监所检察部门都没有。要监督的话往往要到有关机关去查阅相关的法律文书,难以做到监督的及时性,在有关机关不配合的情况下,监督检察根本没有办法实现。

2、被监督单位干警是24小时轮岗值班,而我们是正常工作日制。当我们处于法定节假日时检察监督也随之“休息”,其间出现的问题我们难以知晓。即便我们正常工作时间,也不可能全天守在监区里,相关的法律法规又没有明确一个获取监区里发生的本应属于我们监督检察的信息的途径。实际工作

1中,一般都是依靠被监督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才提供,或者我们偶然遇到和听说。被监督单位对发生在监管场所的问题,是否全部或如实告知我们,依然取决于其自身利害关系及我们与被监督单位的协调关系。

(三)技术装备不到位。由于监所检察部门缺乏必要的硬件设施,使得难以与看守所实行微机联网操作,对看守所登记的有关监管情况无法及时查阅。由于不能联接看守所的监控系统,不能随时注意舍房内在押人员的活动情况,对在押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很难及时了解和要求有关单位查处。

(四)对监所检察工作重视不够。目前部分检察院对监所检察工作不重视,表现在认为监所检察属于一个可要可不要的科室。在硬件设施的配套、人员素质建设等方面投入的力度不够,难以保障监所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监所检察部门的地位尴尬。按着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所检察监督自然涉及对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但是由于监所检察部门属于人民检察院的一个业务科室,这样使得监所检察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有自己监督自己之嫌疑,违背法律原则,难以保障监督检察的公正性。

二、针对以上问题就如何完善监所检察工作提出几点意见

(一)完善监所检察方面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完善是确保监所检察工作开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就会使监所检察失去法律依据。现行的监所检察规定大部分是检察系统内部的规定,对外的权威性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要专门针对监所检察做出规定,应明确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在检察监督中的法律强制力,对监督权如何具体行使以及对拒不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行为如何制裁法律应做出明确的规定,真正提高监督的效益和质量

(二)建立信息通报、规范文书送达制度。首先在监管场所方面,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发生在监所场所的违法违纪情况,监管场所应及时向监所检察部门进行通报。加大硬件投入,确保监所检察部门与监管场所实行联网操作,这样监所检察部门就能及时掌握监管场所的在押人员的情况、2进所出所、提讯等情况是否合法。其次,对于诉讼环节的法律文书要及时送达监所检察部门,如逮捕证、不批准逮捕书、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要送达监所检察部门备查。

(三)提高派驻检察级别。可以考虑将监所检察由分院统一上收,统一派驻,提高检察监督级别。这样可以很好的解决派驻机构与基层检察院的关系,使派驻检察部门脱离基层检察院的领导,避免监所检察部门与基层检察院的裙带关系,保障监所检察部门能站在公正的立场对基层检察院的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增强监督权威。同时,在统一派驻检察的情况下可以对监所检察部门的干警进行适时的工作轮换,避免监所检察干警与被监督单位由与太熟悉而产生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情况。

总的来说,做好监所检察工作要求首先从立法上解决监督检察的依据问题,其次监所检察干警要切实的提高思想觉悟,认识到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性,放下包袱和顾虑,敢于监督。

(四)加强监督力度。加强监督力度要求监所检察干警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准确监督、勤于监督、改进监督方法。

敢于监督要求检察人员对诉讼活动中的违法问题,要有监督的勇气和胆略,一经发现要果断地进行监督,不能畏首畏尾,怕得罪人不敢监督,怕影响关系不愿监督。应当明确监督是我们的职责,不敢监督则检察监督无从谈起。

善于监督要求检察人员在敢于监督的前提下,讲究监督的方法和策略。监督检察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要求监督检察干警必须做好与被监督单位的关系,僵硬的关系模式下,监督检察工作得不到被监督单位的配合,监督检察的难度加大。因此监督检察要在融洽与被监督单位的关系下进行,要求监督检察的措施让人觉得是在实际的解决问题,为被监督单位完善相关方面的工作做指引和帮助。

依法监督要求检察人员的各项监督检察活动必须有着法律依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监督权力。没有依据的监督只能使得被监督单位觉得完全是在搬弄是非、故意刁难,使被监督单位产生抵抗情绪,也会使监督检察失去依据而缺乏威性。

准确监督要求检察机关要提高监督的质量。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事实的监督就是滥用监督权的表现,因此对被监督单位存在的违法事件,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保证用事实说话,使被监督单位信服。

勤于监督要求检察人员要树立监督的意识,做到脑勤、腿勤、嘴勤、手勤。勤于监督还要求对于发现的违法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注意纠正的结果,凡是没有及时纠正的,要扭住不放直到纠正为止,要有监督的韧劲。

改变监督方法,传统的事后监督方法,只能取到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的作用,而且往往不能及时发现。改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监所检察部门通过提前介入的方式,参与到相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去,从源头上保障办案机关不发生违法行为。

(五)加强监所检察干警素质建设。由于监所检察监督涉及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从刑事拘留到逮捕,从起诉到判决,从裁定到执行,且肩负着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犯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以及原由反贪污贿赂部门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负责侦查的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这对监所检察干警熟悉刑事诉讼各方面的法律知识,同时又必须具备的丰富的工作经验,有着良好的思想道德和高度的责任感和公正执法意思。但从现行的监所检察部门人员素质来看,远不能达到要求。我认为加强监所检察干警素质建设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提高政治素质。针对监所检察环境艰苦、工作条件差、执法难度大的实际,要按照从严治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狠抓政治理论学习,切实加强公正执法教育,深入开展教育整顿,增强了干警爱岗敬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自觉性。

监所检察工作情况汇报 第8篇

关键词:监所检察,羁押必要性审查,意义,困境

新刑诉法实施以来, 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开展至今已有两年多, 各地监所检察部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体和程序把握已有一定的探索和经验。尽管如此, 实践操作中仍有很多难题需要探讨, 特别是工作开展后面对的困境和暴露问题, 值得我们加以关注并努力解决。

一、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1.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所在, 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

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法条作为执行法律的基本任务, 而第九十三条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 即是该精神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其监督职能涵盖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 刑事诉讼法也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由检察机关负责执行。法律规定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是在押人员的重要权利, 但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旦其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未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而办案机关亦未办理变更强制措施, 很有可能会发生不应当羁押而继续羁押的后果, 最终损害在押人员的权利。因此, 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意味着检察机关必须保障这部分不应当羁押而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无论是依职权主动审查还是依申请被动审查, 都要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工作重点。因此, 是否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实际上是检察机关是否正确履行法律职责, 是否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标准。

2. 监所检察部门开展自身工作的重要内容, 是不可或缺的责任。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 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可以确定, 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是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内容。而高检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也规定了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等内容。这与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作用不谋而合, 都是为了强化监督职能, 保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 纠正不必要的羁押。

3. 为监所检察部门提供申诉线索。

对监所检察部门而言,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可以了解在押人员的案情、思想动态等, 甚至从中发现控告申诉案件线索。根据目前试行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规范, 开展审查工作需要向被审查对象谈话, 了解案件情况、办案过程、羁押表现等内容, 如此才能确保审查程序和审查结果体现法律精神, 符合法律规定。相对于办理批捕、审查起诉等工作,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更能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情犯情, 特别是作为审查主体的监所检察部门, 其实是以“检察监督”的形式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相对独立于案件各个阶段的办案部门, 能以“中立第三方”的姿态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者认为, 无论是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书面审查, 还是接受审查对象的申辩, 亦或向办案单位、羁押单位了解情况, 其实都是对该审查对象整个案件办理过程的法律监督。办理案件的过程既是法律监督的过程, 又是挖掘线索的过程, 主要包含两方面: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发现这些案件背后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面临的困境

1.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主体地位和主动性受到限制。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责任部门是侦监部门、公诉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 其中侦监部门对侦查阶段负责, 公诉部门对审判阶段负责。由此看来, 诉讼规则规定的办案模式应是侦监部门、公诉部门分段负责, 监所检察部门提出建议。这种模式运行时会存在以下四点难处:第一, 批捕后的侦查阶段, 除非需要延长侦查期限, 侦监部门一般不再跟踪具体案情, 如果侦查中发生案情证据等方面的变化, 侦监部门也很难在第一时间掌握, 这样就会产生监督盲点;第二, 公诉部门本身具有审查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正确的职责, 对移送起诉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由公诉部门审查可能会有“先入为主”的思维, 影响审查效果;第三, 在目前条件下, 监所检察部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最大的缺陷在于难以全面掌握案件情况, 受制于信息匮乏;第四, 分阶段负责有可能产生部门间互相推诿的情况, 毕竟承办人需要对可能带来的风险做出保守决定。正因如此, 从法律规定上讲, 监所检察部门不是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唯一主体, 甚至有观点认为是配合侦监、公诉部门开展工作的;而客观条件亦制约办案效果, 使得监所检察部门在不了解案情的前提下难以主动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 故而其主体地位和主动性受到限制。

2.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来源少。

根据法律规定, 监所检察部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 向侦监、公诉部门了解案件情况, 筛选可能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就需要三部门间加强协作和沟通, 一旦信息来源不畅通, 就难以开展后续工作。第二, 在日常巡查和谈话中主动发现, 了解在押人员的案情, 寻找案件线索。但这种方式片面性较强, 只有在押人员一方证词, 实际成案率较低。第三, 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申请开展审查, 但有的申请人法制观念不高, 不能充分理解法律条文涵义, 申请可能性也不高。第四, 检察长交办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看守所建议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3. 审查部门和办案部门意见不统一时处理较为困难。

不同于侦监、公诉部门在批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决定是否批捕或变更强制措施, 监所检察部门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应当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从法律监督角度考虑, 检察建议符合检察职能的内涵。然而从司法救济的角度考虑, 检察建议体现出强制力不足的缺点。笔者办案过程中确实也发生过类似情况, 在对因涉嫌故意伤害 (轻伤) 而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章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 认为其患癫痫持续治疗两年以上仍不能控制发作, 在羁押期间屡次发病而缺乏治疗手段, 参照《浙江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规定, 可以考虑变更强制措施。但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出建议后, 办案机关认为该犯认罪态度较差, 最终未予变更强制措施。对此, 究竟应从何种角度考量是否变更强制措施, 还需要进一步论证。

三、实案举例

余杭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做法和经验——以莫某涉嫌盗窃罪羁押必要性审查为例。在一次谈话中发现, 莫某某系未成年人, 作案时刚满十六周岁, 是本地人。其先后两次盗窃他人财物, 共计价值人民币四千余元。通过谈话了解到, 莫某某性格内向、单纯, 思想观念不积极, 加之家中父母平时对他缺乏管教, 一时糊涂做下违法的事情。谈话后立即联系公诉承办人, 详细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承办人也表示, 莫某某犯罪情节较轻, 悔罪态度较好, 且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得到谅解, 可以考虑变更强制措施。

综合分析莫某某涉嫌盗窃案, 应当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理由主要有以下二点。第一, 莫某某的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 且其中一起盗窃事实中的受害人家庭与莫某某家庭系远房亲属关系。第二, 莫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都比较好, 确实具有悔罪表现。同时, 他具备较好的帮教条件。莫某某是本地人, 父母均有稳定工作, 具备管理条件。所在街道关心下一代委员会通过上门走访、查阅档案、到当地村委了解莫某某的情况并联合街道办事处、司法所专门出具情况说明, 以关爱团的形式进入看守所对莫某某进行帮教。当地企业也同意接收莫某某为员工。

办理该案的经验。第一, 发挥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优势, 积极深入监管场所挖掘案件线索。本案中, 利用检察室和看守所罪犯系统联网优势, 筛选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为谈话对象, 了解思想动态并进行法制教育。通过谈话发现莫某某的案情比较特殊, 可进一步审查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 并联系公诉承办人了解情况。

第二, 充分运用羁押必要性审查方式, 最大限度保证变更强制措施效果。根据最高检监所厅《关于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参考意见》列举的八种羁押必要性审查方式, 检察室充分运用其中了解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 听取有关办案部门、办案人员的意见, 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状况和羁押表现, 查阅有关案件、证据材料, 到犯罪嫌疑人所在街道、社区了解情况, 委托司法所对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等方式, 认真审查莫某某是否具备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 以此提出检察建议, 要求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第三, 针对在押人员是未成年人, 量身定制后续配套机制。分析莫某某犯罪的原因, 其中很大一个因素是在平时生活中, 其父母疏于管教造成。对此, 我们针对性地设计了莫某某的帮教方案。首先, 要求其父母做好日常管教工作, 在平时生活和工作中都要充分关心、教育莫某某。其次, 邀请关工委、司法所、社区的志愿者开展帮扶帮教活动, 对其进行法制教育, 让其意识到盗窃行为的错误, 增强法制意识。最后积极寻找爱心企业接收莫某某为员工, 让其接触生活, 了解生活, 体会一份汗水一份收获的辛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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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曦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4 (2) .

监所检察工作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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