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职业年金办法
机关事业职业年金办法(精选14篇)
机关事业职业年金办法 第1篇
如何计发: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基本养老金怎么计发?
根据《办法》,《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并设立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
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基金管理:
收支两条线 专款专用
根据《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同时,依法加强基金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基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基金。
关系转移:
具体情况实施细则不同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
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职业年金:
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办法》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职业年金制度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相关政策:
列出更多实施细则
规范各地试点政策,各地要认真做好本地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与本《办法》的衔接工作,确保政策统一规范。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参保单位和人员中,符合本《办法》参保范围的单位和人员,规范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符合本《办法》参保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办法》实施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本《办法》实施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各地开展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明确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办法》实施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 70岁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延迟退休人员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办法》实施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和视同缴费指数使用,在《办法》实施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值得一提的是,本《办法》自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机关事业职业年金办法 第2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十条 职业年金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机关事业职业年金办法 第3篇
一、职业年金“双轨制”的内涵
我国的职业年金, 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 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办法》规定,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费比例是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单位缴费根据单位的经费来源不同而采用不同方式管理。单位缴费的不同管理方式必然导致未来职业年金出现双轨运行的状态。
本文所定义的职业年金“双轨制”是指, 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根据单位经费来源不同而实行的“名义账户制”和“基金积累制”两种模式并存并行的状态。具体规定为:对于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缴费, 计入“名义账户”空账运行, 在工作人员退休前做实账户。账户收益根据国家规定的记账利率计算。对于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缴费, 实行基金积累的方式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 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 按实际收益计息。
二、职业年金“双轨制”成因的理论分析
根据养老保险基金融资方式的不同, 各国的公共养老保险体系大致分为现收现付制 (PAYGO) 和基金积累制。在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 占主流的是现收现付制。该体系是由在职者的缴费供养退休者的制度设计。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往往倾向于基金积累制。前者涉及代际赡养, 主要风险来自于人口年龄结构变化之后带来的抚养比上升。后者涉及资本积累, 主要风险来自于资本市场低回报率带来的低替代率。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冲击, 实行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体系开始面临财务可持续性的挑战。很多国家开始探索向基金积累制 (部分或完全的) 转轨。
制度转轨将产生金额巨大的转轨成本, 需要在向“老人”支付养老金的同时, 为“中人”和“新人”进行账户积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所出现的个人账户“空账”运行, 就是政府无法兑现转轨成本的无奈之举。在探索过程中, 瑞典等国的实践创造出来一个新模式, 即名义账户制 (NDC) 。该模式“简单地讲即在融资方面采取现收现付制的DB型方式, 但在给付上采用积累制的DC型方式”。
我们职业年金制度设计中的名义账户制和基金积累制“双轨运行”的直接原因就是转轨成本难以兑现。为保障制度的平稳过渡, 我们养老金改革的原则通常是“老人老办法, 新人新办法, 中人逐步过渡”。已退休的人员按原制度从财政领取退休金;在改革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现制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改革以前参加工作, 改革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将视同缴纳。因此, “中人”的视同缴纳部分就是制度的转轨成本。同时, 由于各单位需要为在职的“中人”和“新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 财政压力不可谓不大。因此在职业年金制度设计中, 对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名义账户制, 可见, 我国财政无力现期消化转轨成本。一方面, 实行名义账户制, 实质上是用在职的“中人”和“新人”的缴费供养逐渐退休的“中人”, 实行代际赡养, 将有助于缓解财政压力;另一方面, 参与职业年金计划的单位除了来自于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 还有来自于财政非全额供款的单位。对于非全额供款单位的缴费部分, 如果也同样实行名义账户, 相当于用这些单位的自有资金来为财政承担转轨成本, 显然有失公平。因此, 目前职业年金制度设计的“双轨运行”是多方力量博弈之后的折中方案。
三、职业年金两种模式的预期收益对比
(一) 收益率对比
职业年金的两种模式最大的差异体现在收益率的确定方式上。财政全额供款单位人员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是计入名义账户, 因此其累积额的增值依赖于国家每年公布的记账利率。根据各地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 大致可以预测, 该记账利率确定的主要依据是同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人员的职业年金, 无论单位缴费部分还是个人缴费部分均计入个人账户, 其收益率为资产投资的实际收益率。我们可以用最具参考价值的企业年金收益率进行预期。图1用2007年以来银行定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和企业年金加权平均收益率的对照来模拟职业年金记账利率和实际收益率的差异。2007年以来, 1年期定期存款年平均利率呈小幅波动, 稳定在3%左右;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率呈大幅震荡, 部分年份甚至为负收益, 但平均收益仍然高达7.87%。
(二) 预期收益对比
两种模式下收益率相差了4.87%, 这个差距在长期分析中, 经过复利系数的放大, 其最终累积金额将相差悬殊。本文将使用增长型年金终值计算公式对两种模式下的单位缴费部分的累积额进行计算。
1. 参数设定
假定一名工作人员25岁参加工作并加入职业年金计划, 缴费至60岁退休。第一年的缴费工资基数为60000元/年, 单位缴费比例为8%, 每年工资按7%的比例增长。职业年金的记账利率为3%, 实际收益率为7%。
各项参数设定如下:
缴费期数n=60-25=35;增长率g=7%;首期年金C=60000*8%=4800元。
2. 在基金积累模式下, 实际收益率r=7%
由于r=g, 期末终值的计算公式为:
期末终值=4800*35 (1+7%) 34=1676640 (元)
3. 在名义账户模式下, 记账利率r=3%
由于r<g, 期末终值的计算公式为:
经计算, 期末终值=942127 (元)
4. 两种模式下, 预期收益差额为734513 元
由此可见, 由于收益率的设定方式不同, 当二者之间存在4%差异时, 经过35年时间, 职业年金累积额的差额将达到约73.5万元。名义账户模式下的收益仅为基金积累模式下收益的56.2%。
四、启示与建议
(一) 启示
1. 职业年金计划作为养老金“双轨制”并轨的配套改革方案, 其制度设计中“双轨运行”模式又将带来新的不公平风险。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网站
本文仅分析了名义账户制的记账利率低于基金积累制实际收益率的情形。职业年金基金在运行中还存在实际收益率低于记账利率, 甚至是负利率的年份。然而, 职业年金计划的跨度是在职者的整个职业生涯, 缴费期限一般在30~40年。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的长期平均收益率走势将与我国经济增长的态势保持一致, 从而能够分享经济增长的红利。名义账户下3%左右的记账利率不仅不能抵御通货膨胀的风险, 也不能使参与者分享经济增长红利, 而且与基金积累模式下长期平均收益率的差距将造成新的不公平。
2. 名义账户制同现收现付制一样面临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制度可持续性风险。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口年龄结构老化现象更严重, 其工作人员的预期寿命更长, 这都对名义账户制提出了现实挑战。将转轨成本直接转移给下一代计划的参与者, 也是有失公平的。
(二) 建议
设置过渡期, 逐步消化转轨成本, 做实职业年金账户, 实行真正的统一的基金积累模式。在过渡期内, 政府可以通过发行国债、减持国有股权、财政预算列支等方式逐年做实职业年金账户。在过渡期内, 记账利率应考虑通货膨胀率和经济增长率等因素来加以确定。
全国社保基金历年平均收益高达8.3%的事实, 让我们有理由相信, 做实职业年金账户, 既可以为资本市场注入新的活力, 促进经济的发展, 也可以让职业年金计划更具可持续性。
摘要:文章根据目前确定的职业年金两种运行模式, 运用增长型年金公式分别测算名义账户制和基金积累制下职业年金累积额的差额。从悬殊的差额中, 可以看出职业年金“双轨制”不是长久之计, 应尽可能消化转轨成本, 从“双轨”走向“一轨”, 实行基金积累模式。
关键词:职业年金“双轨制”,名义账户制,基金积累制,记账利率
参考文献
[1]佛朗歌·莫迪利亚尼, 阿伦·莫拉利达尔.养老金改革反思[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
[2]大卫·布莱克.养老金经济学[M].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4.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第4篇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十条 职业年金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关系确定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 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争议的,工作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请仲裁或者申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机关事业职业年金办法 第5篇
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本人于________年_____月退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已知晓职业年金领取方式如下:
1、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发完为止;
2、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保险产品;
本人明确以第_______种方式领取,现向你局申领。
本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社保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社保复核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选择第1项,直接在养老金中按月发放,发完为止; 2.选择第2项,则需要自治区相关细则明确后才能发放; 3.
1、2项为单选项,退休人员选定后不得更改;
机关事业职业年金办法 第6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机关事业职业年金办法 第7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事业单位退休者有望享职业年金 第8篇
据了解, 职业年金在我国是指公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 我国目前只实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 因此我国的职业年金目前指的是事业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今后公务员养老保险进行改革后, 公务员的补充养老保险也将属于职业年金范畴。
尹成基透露, 目前正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事业单位其他配套改革进展, 研究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拟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相关配套政策, 重点研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职业年金试行办法。指导5个试点省市认真开展数据测算, 做好试点的相关工作。另外, 还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 推动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尽快出台。
机关事业职业年金办法 第9篇
@金维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 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养老“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都要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发放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是一致的,这部分养老金的替代率(占在职工资的比重)不会超过60%,而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替代率在70%至90%。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不降低,职业年金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投资运营等,预计能将替代率提高20个百分点以上。
@褚福灵(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随着人才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吸引人才,会在企业年金等方面给予职工更好的待遇。国家也会逐步出台一些政策,鼓励企业为职工缴纳企业年金,越来越多的企业建立起企业年金之后,企业职工养老金的替代率也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看齐。
机关事业职业年金办法 第10篇
职业年金优劣
优势
相对于其他形式的养老基金而言,职业年金既能够体现出专家投资管理的潜力和优势,又能有较好的风险收益组合和较低的交易成本;事业单位设立的职业年金计划是其人力资源管理和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举措,有效的职业年金计划有利于保留和吸引事业单位高端技术和管理人才,进而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内部的凝聚力和外部的市场竞争力。
建立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形成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多支柱型养老保险模式,有利于事业单位持续深入地改革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各项制度,有利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收入稳定化和来源多元化。同时,事业单位设立职业年金也是其人力资源管理和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举措,有效的职业年金有利于保留和吸引事业单位高端技术和管理人才,进而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内部的凝聚力和外部的市场竞争力。
不足
但与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划相比,其缺点主要体现在:
第一、其制度透明度较差,对养老金受益权和携带性通常有一定限制,较早的离职者不能拥有其养老基金的既得受益权。
第二、员工养老金的保障程度还取决于事业单位对养老金计划适度的融资水平、资产托管与投资的有效性、税收政策的优惠激励。
第三、从其适应性上看,一般只是较好地适用于公司规模较大、员工相对稳定的单位或行业。
第四、其最大的缺点在于事业单位设立的养老金计划往往被看成是公司财务与人力资源管理功能的扩展。事业单位拥有权利终止养老金计划,甚至经常改变其养老基金形式与成员的资格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十条职业年金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关系确定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争议的,工作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请仲裁或者申诉。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事业单位养老险将引入职业年金 第11篇
2011-7-27 来源:北京晨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昨天在二季度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配套项目之一——养老保险改革将引入“职业年金”,以便于事业单位人员在机关、事业、企业之间正常流动。
在介绍备受瞩目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项目之一——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尹成基表示,目前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5个省市(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正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各项配套改革的进展情况进行详细、认真测算,再完善试点方案。与此同时,人保部还将制定和出台配套的政策,如职业年金的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要能够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便于人员在机关、事业、企业之间的正常流动。这项改革将适时启动和推进。”尹成基说。
按照计划,另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项目——绩效工资改革会“分三步走”,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绩效工资已于去年全部落实到位;基层医疗卫生和公共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实施绩效工资配合医改实施的,目前正在按方案落实之中;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体上要求各地积极、稳妥、慎重地推进改革。
名词解释
机关事业职业年金办法 第12篇
一、电子邮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rsbjjjds@mohrss.gov.cn;财政部czbzynj@mof.gov.cn。
二、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邮编:100716);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社会保障司,邮编:100820)。请在信封上注明“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征求意见时间:6月21日至7月5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6月21日
机关事业职业年金办法 第13篇
我国的发展逐渐进入了矛盾的集中领域, 在国计民生的各个领域都存在着大量的问题和矛盾需要解决。事业单位作为21世纪改革中的主要领域之一, 职工的养老保险改革在提出多年后终于进入了改革的关键时期。
一方面, 我国的支出在逐渐增多, 由于改革和政府部门各级协调等因素影响, 还有很多的资金没有及时的投入到国计民生保障领域;另一方面, 国家主导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已经在社会企业、事业和农村各阶层中展开, 所需要大量的保险资金投入, 又显得不足, 造成了当前的尴尬问题。此外, 对于职工退休金与养老保险水平的逐年提升, 也造就了大量的资金缺口, 在很多方面造成了未来模式的虚空与隐患。
首先, 本文认为要促进我国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尤其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确保人们的各项生活保障与发展信息, 必须坚持对传统的养老保险体制进行改革, 这是时代发展的必要性条件, 也是国计民生、人民安居乐业的条件之一。
其次, 本文认为首先需要坚持在确保我国的经济制度收支平衡的基础上, 进一步确保我国事业单位员工的适度养老金待遇, 需要确保他们的生活保险水平早我来发展中能够反映出社会福利待遇的一般水平。从我国目前的城镇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形势而言, 需要充分考虑到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在未来中长期发展中的收支情况, 需要对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充分的测算。在这个基础上, 需要充分的考虑到未来中国的各项政策变化情况, 尤其是人口政策影响到人口数量的情况, 及时的调整养老保险参与因素, 在不断强化我国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能力的基础上, 不断调整赡养率的比重、调整未来事业单位中的养老保险基金数额和各项保障支出的比例, 确保退休后的事业单位直供可以在不断扩大保障系数与提升生活品质的前提下努力的工作。事业单位的保险制度深化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领域, 尤其需要各级政府在国家政策和相关扶持措施的支持下, 及时采取有效的资金保障措施, 不断解决当前养老保险中的资金收支失衡问题, 对事业单位可以改革的部分职工进行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包括实施多样性措施在内的商业保险补充、意外保险补充以及大病险补充等方式, 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收支失衡风险化解到最小。
再次, 事业单位中的养老保险改革, 不能采取当前有些地方一味地削减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待遇方式, 而是需要在此后的生活中确保其随着社会经济生活水平的发展而发展。我国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确实存在着很多方面的问题, 但是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事业单位中的参保人员到了退休后能够确保其生活水平, 使其能够在退休前的几十年工作中尽职尽责。而如果过度的降低事业单位中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的待遇, 会使得他们的生活陷入困境, 势必会影响到其他年轻员工的心态。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现实语境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需要从具体的参数改革和保险制度外解决等层面进行措施与办法方面的具体研究, 这样才可以促进我国事业单位职工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的保障工作, 反过来职工也会支持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调整, 从而让其成为一个可持续运行的养老保险改革与实施路径。尤其是在进一步完善职工的缴费积极性和采取措施规范职工缴费工资的计算方式方面, 会获得职工的支持, 从而努力缩小事业单位职工在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之间的差距, 提高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的遵缴率, 使得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能够顺利的进行下去。
这个数据表很清晰的现实,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情况, 政府每年补贴的数额都是逐年大幅增加的态势, 养老补贴也逐渐成为各级政府财政支出中的一项很沉重的负担。
上图数据显示出我国当前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巨大的养老保险资金缺口已经促使国家在深度探讨延迟职工退休的实施方案, 这也是政府为了实现未来我国事业单位和社会养老在国民收入的收支平衡方面所做的调研与讨论。归根结底, 还是为了让未来更少的人能够养活更多的人, 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收支总体平衡问题。
上述列表显示的情况是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 本文认为可行的措施是在维护当前应事业单位职工缴费率稳定的情况下, 需要适当增加缴费比例, 实施可行的年金制, 让能干会干的人多得, 多缴费, 待养老保险基金实现全国统筹、规范缴费基数之后, 适当提高1~2个百分点的缴费比例。
再次, 还需要根据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地方经济状况考虑维持当前我国事业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提下, 在某些部门与机构实施年金制, 然后与法定年龄退休的“老人”的养老金替代率进行结合, 这样就可以逐渐在模式完善和成熟的条件下推广到90%左右的事业单位, 然后再结合延迟退休等政策, 使得制度的灵活性与保障性特点, 稳定住“中人”和“新人”, 并且通过年金制的方式进一步的鼓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再次, 在实施职业年金制的过程中, 逐渐的进行养老金综合替代率的普及, 在最终不会超过45%的前提下, 将明显提高我国事业单位中的“老人”养老金替代水平。本文认为, 一方面, 在事业单位中需要同时进行年金制, 同时进行适当降低“老人”的养老金替代水平的保险制度改革, 这样不仅可以减小改革阻力, 还可以调动年轻人和中年人的工作积极性, 不仅有利于在短期内缓解我国当前事业单位中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压力, 还可以在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过程中, 减小阻力, 减小压力, 同时还可以进一步的缩小事业单位中的“老人”与“中人”、“新人”之间的养老金待遇差距, 从而在整体层面上促进事业单位中不同年龄段、工龄的人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与改革的支持。
三、职业年金在我国事业单位中实施的优势
职业年金, 在我国事业单位中具有很好的实施条件与优势:
首先, 事业单位在我国一般属于服务和行政行业, 主要是非盈利性功能, 因而在养老保险方面相对职工负担较轻, 曾经一度引发社会各阶层的羡慕和不满。而在事业单位内部, 又往往导致不同年龄的职工很多不满, 他们认为工资待遇相对不高, 缺少弹性, 因而参保职工在工作时的待遇与其他国企等盈利部门相差较大, 会出现怠工、消极工作等情况, 这些也将直接影响到一些年轻的工作人员的情绪和态度, 甚至已经有很多人辞职下海、改行做其他的。因而, 实施职业年金, 将会对不同事业单位中的不同职业人员待遇和积极性、创造性发挥等带来很大影响。而这些可多可少的年金, 不仅可以确保他们在工作中努力发挥聪明才智, 还可以将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保险一起并入社保轨道中。从而确保他们退休后的生活水平由他们自己退休前的努力程度决定, 确保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灵活性, 使得社保制度实现公正与公平, 实现原有的制度保障职工退休生活的本质意义。
其次, 有助于坚持公平性与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当前, 我国事业单位中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传统在具体运行过程中还广泛存在, 但是对于年轻人尤其是有一定工作时间和能力的中年人而言, 还普遍的存在着“老人”、“中人”、“新人”待遇水平差别很大的问题, 这一部分人是改革的主要对象。与即将退休的“老职工”不太一样, 他们的去留与工作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保险制度未来的发展。因而, 实施可上可下、可多可少的浮动性年金制, 有助于减少男性与女性工作的年限、待遇、能力等不均的问题, 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不同单位不同待的差异问题。
再次, 实施职业年金制, 还可以调动有收益、有能力的事业单位员工进行足够的能力施展和创造, 尤其在机关事业单位中更需要这样的制度, 将退休人员的具体待遇和当前的工作情况、能力情况等进行结合, 成为考核的标准之一, 有助于调动各年龄、阶层的积极性。在我国的城镇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面, 待遇还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年金制还可以在成就感与事业心等方面也体现出各自存在的较大差距性。因而, 收益与养老保险情况只是年金的一个方面作用, 还可以让各类人群之间事业发展与能力水平体现出差异性, 更加提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积极性与可持续运行能力。
四、结语
需要在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体现出循序渐进、具体分析、退出与进入并行的基本原则。需要引入职业年金, 逐渐提高在职职工的缴费比例和延迟退休, 然后将这些情况进行社会保障统筹, 并且体现出员工的能力与实际工作情况, 从而使我国事业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获得最为广泛的支持。这需要在多年的改革中坚持循序渐进、从易到难, 从最突出的矛盾入手, 逐步积累经验, 逐步扩大改革深度, 确保改革的平稳运行。
参考文献
机关事业职业年金办法 第14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造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矛盾重重,建立补充养老政策刻不容缓,在此改革环境中,国家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配套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一、职业年金产生的政治环境
1995年,国家率先对企业养老制度进行社会保障改革,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统账结合"的养老模式。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旧由国家财政完全或差额拨付。这就形成了在养老制度上,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两种截然不同的"双轨"模式。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双轨制”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养老制度的并轨也成为必然。国务院于2011年出台了《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文),《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也随之出台。201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指出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此决定出台标志养老金双轨制正式废除。
二、职业年金的实施,有助于推进养老政策并轨、稳定机关事业单位队伍
1.机关事业单位职位一直被大众比喻成铁饭碗,相对于大多企业来讲,机关事业工作人员收入稳定,社会地位较高,而且最具有吸引力的是机关事业单位较高的退休金。人事制度的改革不但要求全员签订聘用合同,而且养老退休金也社会化。给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带来的冲击不言而喻。职业年金的产生,一定程度上能够加快并轨的进程。专家指出: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最大的区别在于职业年金具有强制性。职业年金的强制性更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改革中经济利益不受损失。也减少养老保险并轨的阻力,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使得工作人员不因改革带来消极情绪,影响工作效率。让其认识到改革给自己养老金带来的影响不大。
2、一定程度上解决改革所带来的退休金减少问题,机关事业养老金与企业养老金的并轨后,面临退休待遇下降,建立职业年金是有助于解决改革前后待遇差。职业年金由四部分组成,一是单位缴费,二是个人缴费,三是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四是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职业年金办法规定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纳工资总额的4%,单位和个人缴纳之和共同构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作为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能使退休金增加20%到30%。
三.调动员工积极性,并对工作人员有激励约束作用
1、对工作人员有激励约束作用
职业年金不但是重要的养老保障,也是有效的薪酬管理和激励约束手段。职业年金体现效率,是与职工的职称、级别以及工龄挂钩的,是与科室收益、个人贡献大小等相关联的,打破传统薪酬福利的平均主义原则,对于不同服务年限、职级、不同岗位、不同贡献员工,享受不一样的职业年金,职业年金间接提高了工资福利待遇,是一种有效的管理工具,能真正起到增加单位凝聚了的作用。
2.职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在知识经济时代,人才价值日益突出,吸引和留住人才必然成为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的核心内容。单位在激烈竞争中能否稳定骨干、吸引人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单位分配激励机制和保险福利补偿机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有利于树立事业单位良好的形象,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机关及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在吸引人才方面是具有优势的,而事业单位中差额拨款单位,比如公立性医院,绩效工资是根据单位效益来发放的,效益好的医院,在此次改革中影响相对较少,我们单位属于铁路医院转隶到地方的医院,正在发展阶段,底子薄,效益差,本身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量大,职业年金这道防守线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才的大量流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事业单位的竞争力,从而稳定医院人才队伍,也能更好地接纳高学历人才,保障了单位利益,员工利益。
3.调动了员工积极性,稳定职工队伍,对提高工作效率,具有促进作用。增加职工的安全感和归属感。使员工价值得以体现,从而提高员工的荣誉感和成就感,满足职工最高层次需要,个人尊重需要。职业年金的补充能提供较高的养老金,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
四、职业年金的运行
1.职业年金体现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的特点和差别。当然,事业单位和企业在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的平均待遇标准也不能有明显的差别,可以对于事业单位的“老人”和“中人”、“新人”进行区别对待,对于已经退休的“老人”,可以通过职业年金的方式,这样做有利于维持现有较高的退休金水平,而对于尚未退休的“中人”和“新人”则执行与企业年金大体对应的补充养老金待遇。这样,既能体现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公平,有利于各类人员在不同职业间的正常合理流动,也不损害公职人员的既得利益,便于推行。
2.职业年金是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为了保证职业年金的安全,政府须在职业年金制度的运作上应负有一定的责任,职业年金的运营可以选择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和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但最终要进行基金运营方式,市场化模式的运营过程,为的是基金升值,这关系到员工最终拿到职业年金的多少,员工退休后的退休费。职业年金的经办机构由单位自行选择的原则是合适的。政府当前最重要的是职责是进一步明确职业年金的基本政策,制定职业年金具体的实施办法、经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和资格认定办法、基金监管办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等,政策制度的完善才能更好地推动职业年金的健康运行。职业年金属于社会保险,在年金的征缴上设计、制定与基本养老保险相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进行投资管理有利于基金增值,但是也要考虑投资的风险性,所以可以建立相关部门进行风险管控,保证有利投资。
五、结论
总而言之,为了避免并轨后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大幅度下降的问题,政府在大力推动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建立的同时,应制定制度保护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运行安全,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职业年金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在事业单位建立起职业年金从而建设多支柱养老金制度体系,使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整、更加完善。
机关事业职业年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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