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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税筹划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节税筹划范文(精选5篇)

节税筹划 第1篇

以节税、避税、转嫁为代表的纳税筹划, 是在符合税法或至少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的, 而以偷税为代表的“偷漏骗抗欠税”决不是纳税筹划。

偷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 采取不正当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脱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 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漏税是纳税人无意识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由于税务机关对漏税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如加强纳税宣传不力, 或工作疏漏, 税法太繁杂等) , 我国的征管法没有单列漏税条款的法律责任。不过应限期补缴税款。骗税是指采取弄虚作假和欺骗手段, 将本来没有发生的应税行为虚构成发生了应税行为, 将小额的应税行为伪造成大额的应税行为, 从而从国库中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违法行为, 因此, 骗税是特指我国的骗取出口退税而言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抗税是纳税人抗拒按税收法规制度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而发生的拖久税款的行为。一般将欠税分为主观欠税和客观欠税两大类, 若是主观原因造成的欠税, 属于故意欠税, 如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有意多头开户, 用现金进行货款结算, 资金进行银行体外循环, 并非真正没有钱, 而是有钱不想按时缴、足额缴, 甚至根本不想缴。但不论何种原因欠税, 都属于违法行为。 (缓缴税款不是欠税)

二、避税筹划不同于节税

“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的基础上, 通过掌握相关会计知识, 在不触犯税法的前提下, 对经济活动的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做出巧妙的安排, 这种安排手段处在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灰色地带, 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目的的行为。因此避税筹划既不违法, 也不合法, 即“非违法”。在相当程度上它与逃税一样危及国家税法, 直接后果是将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 间接后果是税收制度有失公平和社会腐败。避税的非违法性是从法律而言, 就经济影响而言, 非违法的避税与违法的逃税之间的区别就毫无意义了, 因为两者同样减少了财政收入, 同样歪曲了经济活动水平。因此, 反避税的深层次理由源于经济而非法律。此外, 提倡政府反避税还有一层好处在于:要求政府制定出更为严格的税法, 高质量税法在纳税人“钻空子”的过程中产生。因此, 提倡反避税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增长;有利于经济活动的“公平”和“公正”;有利于高质量税法的产生。

三、节税筹划属于纳税筹划

“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前提下, 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通过纳税人对筹资活动, 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 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这种巧妙安排与避税筹划最大区别在于避税是违背立法精神, 而节税是顺应立法精神的。即节税筹划及其后果与税法的本意相一致, 它不但不影响或削弱税法的地位, 反而会加强税法的地位, 从而使当局利用税法, 进行宏观调控更加有效, 是值得提倡的行为。因此, 节税筹划具有合法性、政策导向性和策划性。

四、税负转嫁也是纳税筹划

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通过价格的调整和变动, 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税负的转嫁与逃税、避税相比更为复杂。税负转嫁结果是有人承担, 所以税负转嫁和归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说法。在转嫁条件下, 纳税人和负税人是可分离的, 纳税人只是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主体, 负税人是经济上的承担主体。如商品流通过程中, 纳税人提高销售价格或压低购进价格, 将税负转移给购买者或供应者。转嫁的判断标准有: (1) 转嫁和商品价格是直接联系的, 与价格无关的问题不能纳入税负转嫁范畴; (2) 转嫁是个客观过程, 没有税收的转移过程不能算转嫁; (3) 税负转嫁是纳税人的主动行为, 与纳税人主动行为无关的价格再分配性质的价值转移不能算转嫁。

转嫁筹划与逃税、避税、节税的区别主要有: (1) 转嫁不影响税收收人, 它只是导致归宿不同而逃税、避税。节税直接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 (2) 转嫁筹划主要依靠价格变动来实现, 而逃税、避税、节税的实现途径则是多种多样的; (3) 转嫁筹划不存在法律上责任。避税和节税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律责任问题; (4) 商品的供求弹性将直接影响税负转嫁程度和方向, 而逃税、避税及节税则不受其影响。总之, 税负转嫁、避税筹划、节税筹划都属于纳税人为减轻税负而进行的一种筹划, 由于它不涉及法律责任, 也不伤害国家利益, 经常被采用。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 税法的不断完善, 企业都在探究和关注纳税筹划, 试图通过各种不同渠道和手段降低税负, 提高经济效益, 由此产生了各种各样不同的纳税筹划认识和行为, 本文通过对偷税、漏税、骗税、抗税、避税、节税及其转嫁的比较, 发表自己对纳税筹划的一点浅显认识。

关键词:纳税筹划,节税,避税,转嫁

参考文献

[1]、贺志东:《如何有效合理避税》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2]、张菡, “新时期我国中小企业纳税筹划之探讨”《商场现代化》2005, 1,

[3]、徐玲、林定标“浅探中小企业纳税筹划”《财会月刊》 (综合) , 2005.10.

供电企业的财税管理及运营节税筹划 第2篇

一篇毕业论文虽然不能全面地反映出一个人的才华,也不一定能对社会直接带来巨大的效益,对专业产生开拓性的影响。但是,实践证明,撰写毕业论文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出好人才的重要措施。

摘要:财税管理的相关政策和管理环境越来越紧张,给供电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电力企业本身负债比例比较高,希望可以通过合理的财税筹划方案实现合法避税,同时降低企业运作成本。本文主要对电力企业在财税筹划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与电力企业的ERP软件相结合,对供电企业的财税筹划提出合理化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财税筹划 风险 ERP系统 供电企业

供电企业的财税筹划工作贯穿企业生产经营的始终,整个企业的生产链与财务部门都与财税筹划工作相互融合。要想实现财税管理系统化,一定要做好前端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增强高层管理者的纳税意识,提高内部风险控制意识及财务人员和有关部门对纳税法律的理解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实现合理避税,减少企业的经济负担,减少企业的财务费用,降低企业财政风险。

一、供电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意义

作为电力企业,能够合理运用纳税筹划的方法,充分运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约企业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高自身竞争力的目的,将对电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1)税收筹划是电力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手段

在电力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在宏观经济的调控之下,售电量的增长速度会逐渐减缓,而电价的上涨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在现阶段电力企业的建立及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合理的控制财务的支出,优化税收的控制,合理的将收费支出控制在最低的状态,从而为企业资金的缓解以及产品的经营提供充分性的保证。

(2)税收筹划制度的建立是风险控制的有效途径

对于税收筹划的制度内容而言,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利用税收制度的相关政策,通过与企业发展现状的充分性融合,为企业建立起的最大化发展需求,在整个制度内容建立的过程中,应该对纳税的对象以及纳税的义务进行合理性的分析,科学的计算税收的基本方式,从而对整个制度内容进行合理性的研究,为整个税收制度的建立提供有效性的发展途径。

二、强化供电企业财税筹划管理的对策

在企业管理中纠正与防范一些不符合税收规定,协调运营的内部组织为内部控制机制的运行打下坚实的基础,只有有了良好的内部控制架构和完善具体的内部控制,才能有效的控制好企业内部成本、预算的各项目标,从根本上保障公司正确处理好各方关系,顺利实现各项经营目标。

(1)强化税务风险管理理念

最近几年,我国的税收政策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供电企业需要做好新政策的学习工作,建立完善的财税体系,对实际工作进行详细的指导,规范基础工作,实现财税管理科学化。对于和财税相关的经济业务,做好纳税风险评估和监控工作,对于一些特殊的经济业务,要熟悉其特定的纳税法律,实现供电企业依法纳税,降低企业风险。完善企业的纳税流程及与财税相关的工作制度。在企业内部建立财税筹划管理机制,集中处理企业出现的各种财税问题,定期组织研讨会,对近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总结体会进行交流和探讨。

(2)做好与财税部门的沟通工作,落实后财税政策

供电企业要清楚税务的稽查内容,在日常的工作中对于要检查的财税内容做好内部监控。清楚税务检查的工作流程,了解税务的处罚内容,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制定好解决方案。最后要清楚与自己企业相关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清楚具体的优惠内容和享受优惠的具体条件以及相关手续的办理等,将各项财税政策落实到企业工作之中。对于符合国家特定财税政策的业务内容,要积极申报,及时享有国家对电力企业给予的优惠政策。努力争取地方财税优惠政策,对与电力企业相关的财税政策要清楚的了解,对于存在争议的地方,可以提出自己的建立和意见。

(3)推进供电企业财税管理信息化

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的科学技术,实现供电企业财税管理信息化办公,电力企业之间要加强沟通,形成信息共享。实现企业内部对财税信息的快速查询和指导。在财务ERP软件中建立财税模块,自动生成纳税申报表,实现计算机自动化办公,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员工的劳动强度。

三、完善电力企业财税政策筹划机制的建议

(1)电力企业要建立健全财税机构,建立财税筹划防范与控制机制

供电企业应成立专门的财税筹划部门,成立一支专业的财税团队管理公司的相关业务,并寻找高水平的税务代理机构,有利于提高企业对日常运作中的财税筹划。并及时做好财税筹划工作和风险应对,合理配置企业的材料资源,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积极争取相关的财税优惠政策。和税务代理之间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需要承担的责任。提前做好预案,防止税务代理发生违约现象给企业造成损失。

(2)电力企业要建立财税筹划管理信息交流机制

全面实行电力企业规范化管理,对于企业比较大型的业务内容,做好跟踪调整工作,对于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税收风险,及时采取有效解决措施,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提前做好风险预案。定期开展交流会,对于企业在生产运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找出解决方案,保证企业财税筹划工作畅通无阻。

(3)电力企业应做好财税筹划人才培养工作

财税筹划工作对供电企业十分重要,因此电力企业应对财税筹划工作人员做好培训工作,培养自己的复合型人才。税收相关政策与会计法律法规有很大不同,大数额的税收管理不利于日常的计算和征收。因此财会人员不仅要对财务会计相关程序和法律要熟悉,而且对纳税申报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也要了如指掌。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有时候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有可能出现错误,从而损害公司的经济利益。供电企业要建立自己的财税筹划机构,确保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化,同时也要保证纳税申报准确无误。对于税务机关发生的错误,能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做好双方的沟通和协调工作。所以供电企业建立自己的财税筹划人才培养工作显得尤其重要。

四、结束语

企业增值税节税筹划方法分析 第3篇

一、税率式税收筹划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收负担轻重的主要指标。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税率为17%,一档低税率为13%,此外还有零税率。13%的税率适用于农业产品、粮食副食品、农药、煤炭、图书、报纸、杂志等l8类;零税率适用于纳税人出口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则以不含税销售额按6%或4%的简易税率计征。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纳税人可以充分应用17%、13%、6%、4%和零税率这几个档次甚至利用增值税税法中减、免税的规定来减轻企业增值税负担的方法进行筹划。

二、税基式税务筹划

应纳税额=税基税率,这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本公式。因此,缩小课税基础,不但可以直接减少税基,还可以间接的适用较低税率,这样就达到了双重减税的效果。增值税纳税人绝大多数都是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因此,可以从争取缩小销项税额和扩大进项税额两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三、纳税人身份认定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纳税人依法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身份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同,而且差异较大。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如此。

已知一般纳税人税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即:销价17%-进价17%=(销价-进价)17%=毛利17%,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销售额6%(或4%)

假定:一般纳税人税负=小规模纳税人税负

则:毛利17%=销售额6%(或4%)

毛利/销售额=6%(或4%)/17%=35.3%(或23.5%)=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节税点

通过上述分析得知,当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节税点为35.3%(工业企业)或23.5%(商业企业)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一致,但当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节税点大于35.3%或23.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此时企业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较为合适;反之,则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为合适。同样的方法我们可以计算出含税销售额增值率节税点为38.96%(17%,6%),26.47%(17%,4%)。

在选择纳税人身份时,除了要比较税收负担外,另外还要注意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具有规模较大、信誉较好、可抵扣税额较多和会使一般纳税人有更多的顾客等优点。

四、不同销售方式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一)折扣销售和赠送销售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企业在销售中大多采取折扣销售或赠送销售的方式。

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说,建议企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为佳。按照税法的规定,在折扣销售中,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例如企业销售额为100元,给予购买方折扣5%,增值税税率为17%,折扣额为5元(105%),若把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企业计算销项税额为16.65元[(100-5)17%],使企业少纳税0.85元(517%)。企业如果采用赠送销售方式,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己的产品用于实物折扣,则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征收增值税。例如企业销售产品价格为100元,同时赠送另一种5元的产品,增值税率为l7%,企业计算销项税额为17.85元[(100+5)17%]。同样销售100元的货物并给予购货方5元的优惠,采用赠送销售比采用折扣销售方式使企业多纳税1.7元(17.85-16.15)。

因此,在同等条件下,折扣销售方式更能使企业减轻税收负担。但采用折扣销售方式,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折扣销售时,折扣额一定要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没有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二是这里的折扣销售不是会计上的销售折扣,会计上的销售折扣是指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给予购买方的现金折扣,计算销售额时不得从中扣减;三是回扣不是折扣销售,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

(二)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

不少企业不但大批赊销,而且在货物发出时即开出销货发票作销售入账,提前缴纳了大量的税款。

根据税法规定,采用赊销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说,企业不应在货物发出时即开出销货发票,而应该在收到货款时再开具销售发票并确认收入。这样做给企业延期缴纳了税款,争取了税款的货币时间价值。

为了避免赊销造成的损失,建议企业应尽量采用分期收款销售结算方式。分期收款销售是指企业按销售合同规定事先一次性向购货方发出全部货物,购货方收到货物后,再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和企业增值税节税筹划方法分析比例分期支付款项的一种销售方式。其特点是一次发货,货物的使用权一次转移,再分期收款,货物的所有权分期转移,分期确认收入。采用这种销售方式,企业在不影响全年销售收入的前提下,又可以使企业实现节税。因为税法规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企业如果这样做,其优点是可以使企业节税,又不影响其全年的收入;其缺点是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仍是一种赊销,因此企业要随时关注应收账款的回收问题。

五、企业递延纳税的税收筹划

递延纳税就是在合法的范围内尽量延缓纳税时间。

例1:某企业是一家专门从事机械产品研发与生产的企业集团,2002年3月该企业拟扩展业务,欲投资6000万元研制某种型号的机床,经研究定出两套方案:

第一套方案是假设甲,乙,丙三个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彼此之间存在着购销关系。甲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作为乙企业的原材料,而乙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提供给丙企业。经调查测算,甲企业提供的原材料市场价格每单位10000元,乙企业以每件15000元提供给丙企业,丙企业以20000元价格向市场出售。预计甲企业为乙企业生产的每单位原材料会涉及850元进项税额。并预计年销售量为1000台(以上价格均不含税),那么:甲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额850000元(10000100017%-8501000)。乙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额850000元(15000100017%-10000100017%)。丙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额850000元(20000100017%-15000100017%)。合计2550000元(850000+850000+850000)。

第二套方案是设立一个综合性公司,公司设立甲,乙,丙三部门。基于上述市场调查资料,可以求出该企业大致年应纳增值税额为2550000元(20000100017%-8501000),其数额和第一套方案完全一样,看似两方案对企业设立效果一样。但要是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六、利用“混合销售”进行税收筹划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种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义务人的目的。经销售额增值率节税点研究发现,在增值税率为17%,营业税率为3%的条件下,当企业经营商品的增值率大于17.65%(3%/17%)时,所缴纳营业税税负要轻于缴纳增值税,这时企业设法使其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占总额的50%以上,选择营业税税种对纳税义务人有利;而当经营商品增值率小于17.65%时,则应销货为主,劳务为辅,选择增值税税种对纳税义务人有利。

例2:某电器厂2001年销售洗衣机25000台,销售收入5000万元,销项税850万元,进项税722.5万元,销售运输部门运送洗衣机,取得运输费收入200万元。

2001年该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156.56万元[850-722.5+200l7%÷(1+l7%)]。

如将该企业合理转型,成立母公司控股企业,销售运输部作为子公司独立核算,则销售洗衣机应缴纳增值税127.5万元(850-722.5),运输公司则缴纳营业税6万元(2003%),共缴纳税金133.5万元,则该企业获得节税收益23.06万元。当然,企业应根据经营方式、经营方向等实际情况来选择低税负税种,而不能盲目,轻易变更主营业务,以防虽投入大量人财物力,结果却适得其反。

七、利用不同的经营模式进行税收筹划

(一)分设企业

分设企业,变不可抵扣税款为可抵扣税款。例如钢铁公司以废旧钢铁为原料,废旧钢铁的供应渠道:一是从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二是从本地众多收废品的个体户个人直接收购。前者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进行税款抵扣;后者则不能进行税款抵扣。企业为了减轻增值税税负,可以成立一个废旧物资收购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并独立核算。而后,钢铁公司可直接从新成立的废旧物资收购公司收购。这样钢铁公司按市场价格从收购公司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进行税款抵扣。而回收公司名义税率虽然较高,但按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先交后返,按上交额的7O%定期返还,实际税率并不高。

(二)合并或联合经营

合并筹划,对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增值率不高和产品销售对象主要为一般纳税人,经判断成为一般纳税人对企业税负有利,但经营规模一时难以扩大,可联系若干个相类似的小规模纳税人实施合并,使其规模扩大而成为一般纳税人。联合经营,增值税纳税人可通过与营业税纳税人联合经营而使其也成为营业税纳税人减轻税负。如某电子器材公司,最近购到一批国外先进的手机,在国内销售预计利润率将很高,该公司领导层经过研究决定改变目前的经营形式,主动与邮电局某三产企业进行联营,成立一个专门的手机卖场和维修站,由三产企业和该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三产企业以网络作为投资,而电子公司以该批手机作为投资,该卖场维修站经电信部门的批准正式开始营运,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经过电信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既销售产品,又为客户服务的,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而如果单独销售寻呼,手机器材,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则应缴纳增值税,这样经过联合,电子器材公司销售该批手机,仅按3%缴纳营业税,税负大大低于预计的缴纳增值税的税负,而且邮电局下属三产企业通过与电子公司的联合,开辟了新的就业渠道,为下岗人员提供了就业机会,双方相辅相成,各有所得。

综上所述,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就是在充分利用税收法律法规提供的一切优惠基础上,从税率、税基及纳税人身份的选择为基础,从选择不同的销售方式、不同的递延纳税方式、利用混合销售和不同的经营模式等技巧,选择最优方案以达到企业增值税税负最低。

参考文献

(1)李玉萍.“消费型”增值税若干问题研究(J).经济师,2005(3).

(2)李琳.混合销售行为税收筹划一例(J).财务与会计,2005(2).

(3)张培辉.浅谈对增值税的节税筹划(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4(4).

(4)单伟力,孙洪哲,贾冀南.试析增值税的税收筹划(J).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科版),2004(6).

(5)余采,蔡菊环.税收筹划案例分析(二)(J).中国审计,2004(12).

技术转让收入的财税处理和节税筹划 第4篇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专利是经过审查批准的新颖性、创造性水平比较高的先进技术;非专利技术又称专有技术, 是指未经公开也未申请专利, 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已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护, 但为发明人所垄断, 具有实用价值的各种技术和经验。专利和非专利技术都属于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转让无形资产需要交纳营业税、所得税等, 在具体的核算过程中又会涉及到技术范围的认定、额度的计算、资料的报送等免税行为。税收筹划就是企业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合理安排对纳税人的投资、筹资等各种理财活动, 达到节税或避免税收损失的一系列行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部分, 最近几年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我国的税收制度法规也在不断修订完善, 有关所得税、营业税的相关法律陆续颁布实施, 对企业税收筹划带来了一些新的变化和挑战。本文旨在将具体业务与国家税收政策相结合, 从技术转让涉及的技术转让范围的认定、账务处理、营业额及所得额的核算、减免税备案等免税行为来阐述技术转让收入的财税处理及节税筹划。

2 所得税的财税处理

2.1 免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四) 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9年及2010年国家财政及税务机关又先后出台了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明确了技术转让所得免税范围、免税所得额的确定、免税办理程序。

财税[2010]111号规定, 技术转让的范围, 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 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 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技术转让, 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 (含5年) 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但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 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 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2 免税所得

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 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 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 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 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享受优惠的企业要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 并合理分摊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 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2.3 备案程序和申报资料

国税函[2009]212号的规定,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 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的资料:技术转让合同 (副本) 、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的资料:技术出口合同 (副本) 、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依据上述规定, 企业在发生技术转让业务时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并且合同中要明确与该技术转让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合同金额, 因转让技术而销售的设备、仪器等应单独签约合同。已签约的技术转让合同应及时到省级科技部门进行认定登记, 若是境外技术转让合同还应到省级商务部门进行认定登记。单独核算技术转让收入及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收入, 单独核算与技术转让相关的税费支出, 可按照技术转让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分摊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按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申请备案。

3 营业税的财税处理

3.1 减免范围和免税营业额

[1994]财税字第10号规定: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 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所说的技术转让, 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 (或受托方) 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 为帮助受让方 (或委托方) 掌握所转让 (或委托开发) 的技术, 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 (或开发) 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其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依据上述规定, 免征营业税的收入仅限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不包括为提供技术载体所收取的样品、样机、设备、批量销售的植物品种及微生物菌种价款, 该载体价款应缴纳增值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能在技术转让业务中最大限度地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应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签约在同一个合同之内, 且同时结算同时收取应得的各项费用收入, 各项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货物销售价款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会计核算上分别核算技术转让、开发收入和货物销售收入。

国税发[2000]166号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采取按产品销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门费”、“提成费”等作价方式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 均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费或类似性质的收入, 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因此, 纳税人应正确合理地划分出合同中商标使用费等不予免税的收入。如不能准确合理划分, 税务机关可按照不高于合同总价款50%的金额确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额。

3.2 免税办理程序

根据国税函[2004]825号和国税发[2004]80号两个文件的规定, 取消了技术转让减免营业税的审批规定, 全部改为备案制度。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生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时, 技术转让合同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

不同的地方免税办理的具体操作程序不完全相同。安徽省免税办理的具体操作程序是要上报备案材料一套 (其中备案申请两份) , 具体内容有: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免税备案申请、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清单、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复印件、科技部门的认定证明。税务机关将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 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广东省规定凡持有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证书的科研单位取得技术转让收入的, 可凭技术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技术合同书和资格证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 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 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没有取得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取得技术转让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的, 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 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经审核无误后, 层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开发业务取得的收入, 须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经审核无误后, 层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 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 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经审核无误后, 层报省地方税务局复核, 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应当注意的是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 纳税人应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 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 纳税人再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由于各地具体操作程序不完全相同, 建议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发生技术转让业务时, 首先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然后再按其要求办理免税事项。

4 税收筹划案例

华阳公司系一家综合甲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院, 拥有多项技术专利, 2011年3月将其一项专利技术以独占许可的形式给杨湾公司使用, 使用期限为5年, 专利使用费1 000万元, 技术服务及培训费200万元, 随同该项专利销售的设备及其管理服务费20 000万元。该项专利成本300万元, 设备采购成本17 600万元 (假设不考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期间费用, 采购的设备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该项业务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其纳税额将有较大的区别。

方案一:华阳公司和杨湾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 一份技术转让合同, 其中技术转让费930万元, 技术服务培训费70万元;一份设备销售合同, 其中设备销售费18 500万元, 管理服务费500万元。华阳公司给杨湾公司开具了1 170万元的技术转让及服务费发票, 开具了20 0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确认技术转让收入1 000万元, 设备销售收入20 000万元。

由于技术转让及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所以, 华阳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为零。

华阳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0 0000.17-17 6000.17=408万元。

华阳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1 000-300-500+20 000-17 600) 0.25=650万元。

华阳公司缴纳税金合计为1 058万元。

方案二:华阳公司和杨湾公司签约了一份采购服务总包合同, 合同总额24 600万元, 其中, 技术转让费930万元, 技术服务费70万元, 设备销售费18 500万元, 管理服务费500万元。华阳公司给杨湾公司开具了21 0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确认销售收入21 000万元。

由于该销售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所以应当全部缴纳增值税, 华阳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1 0000.17-17 6000.17=578万元。

华阳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21 000-300-17 600) 0.25=775万元

华阳公司缴纳税金合计为1 353万元。

比较以上两个方案, 可以看出方案一比方案二节约了税金295万元。

5 结语

技术转让是技术市场的主要经营方式和范围, 对输出方来说是技术转让, 对输入方来说技术市场是技术引进。以技术转让与引进为主要内容的技术贸易也已成为国际上传播技术的重要方式。技术转让涉及到技术范围的认定, 营业额和所得额的计算, 资料的报送等免税行为, 对于同样一笔业务, 采用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案, 就会出现缴纳不同税额的情况, 因此, 对于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合理采纳有效的节税方案,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很大程度的推动作用。

摘要:本文主要将具体业务与国家税收政策相结合, 从技术转让涉及的技术转让范围的认定、所得额及营业额的核算、减免程序等免税行为来阐述技术转让收入的财税处理及节税筹划。

节税筹划 第5篇

那么是不是针对如此繁杂的关税规定, 如此细致的关税税目, 税率、税基, 不断减税的经济大环境, 企业就无从下手, 无法进行相关的纳税筹划, 达到合理避税, 依法节税的目的, 合法减少税负资金的流出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前面已经阐述过, 我国的关税是一直采用的结构性减税政策, 关税税负总水平一直在下降。总体增加的是税目而不是税负。

其次。具有可选关税纳税筹划的切入点。国家在制定《海关进出口税则》时, 本着综合考虑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调控的需要, 降低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的进口关税, 用以解决国内经济发展中的急难问题, 并带动国内相关技术和产品的研发, 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那么对关键零部件的进口关税的降低, 就可以成为企业选产品, 择税率, 依法节税的切入点。也就是企业可以利用国家的不同政策取得筹划进口环节税收的可能。另外, 利用稀有产品关税的计税价格确定也可以有所筹划。

二 进口设备纳税筹划的分析

1.利用进口零部件关税税率低来节税

振华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技术创新型企业。与国际上多家公司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2013年3月, 从德国进口一台宝马新760li轿车自用, 报关进口1280000元。 (含随同报关的零部件80000元)

根据相关关税法规规定:进口小轿车整车的进口关税税率高, 为25%, 而进口零部件的税率则较低, 为10%。

方案一:公司将小轿车与零部件打包按海关规定的计税价1280000元申请报关。

该公司的进口关税税额为:128000025%=320000 (元) 。

应纳进口环节消费税为: (1280000+320000) / (1-25%) 25%=533333 (元) 。

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为: (1280000+320000+533333) 17%=362667 (元) 。

车辆购置税为: (1280000+320000+533333) 10%=213333 (元) 。

该公司购置宝马的实际支付:

方案二:公司将小轿车与零部件分开单独报关进口。

该公司的进口关税税额为:120000025%+8000010%=308000 (元) 。

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税额为:1200000/ (1-25%) 25%=400000 (元) 。

进口环节的增值税额为: (1200000+308000+400000+100000) 17%=341360 (元) 。

车辆购置税为: (1200000+308000+400000) 10%=190800 (元) 。

该公司购置宝马、零部件的实际支付:

两种方案对比, 将整车与零部件分开, 单独进口, 可节税:

进口关税:320000-308000=12000 (元) 。

进口环节消费税:533333-400000=133333 (元) 。

口环节的增值税:362667-341360=21307 (元) 。

车辆购置税:213333-190800=22533 (元) 。

总计节税为:12000+133333+21307+22533=189173 (元) 。

即通过改变报关方式, 企业合理节税, 减少了现金流出189173元。

2.利用稀有产品计税价格的确定来节税

某技术研究所需要进口的核心设备属于稀有产品, 尚无市场确切价格, 并且存在着较大的升值空间, 双方协商以1800万元成交, 类似的市场价格为1000万元。

如果该研究所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申报, 则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为:180025%=450 (万元) 。

因该所在筹建期间, 大笔的税金流出对该公司来说, 有很大的困难, 因而经过筹划, 以900万元的金额报税, 由于此价格偏低, 海关重新审核, 并根据同类的市场价格1000万元作为设备的计税价格。

该所按1000万元计税, 所缴纳的关税为:100025%=250 (万元) 。

经过计税价格的筹划, 该所关税节税:450-250=200 (万元) 。

即减少资金流出200万元。而且, 随着计税价格的降低, 该所在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也有所降低, 减轻了此项税负。

站在企业的角度, 通读巧用相关的税法知识, 进行合理的节税, 合法的减少企业税负, 对财务人员来说, 纳税筹划工作还是必须要落实的。

摘要: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其征税对象是允许进出口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其税目在所有的税种中是涉及最多的, 而不同的进口货物, 其税率差异也非常大, 以此, 可以作为企业进口货物节税的切入点。

关键词:关税,进口,税目,计税价格

参考文献

[1]张晓慧.税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09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4.01

[3]《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财政部.2010.01

节税筹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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