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协调制度范文
会计协调制度范文(精选12篇)
会计协调制度 第1篇
一、税收和会计的基本关系
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从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来讲既紧密结合又独立存在, 会计立足于微观层次而又影响到宏观领域, 会计直接面向企业但也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相连, 而税收立足于宏观层次而作用于微观领域, 其基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对具体的企业实施征收管理。两者的关系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税收征纳要利用会计核算所提供的资料, 而处理结果又反馈给会计, 进而影响会计利润等数据信息。会计与税收不同的职能和学科属性决定了会计与税收在其制度设计过程中遵循不同目标、处理原则以及业务规范, 但从总体上看, 存在一个统一、分离与协调的发展趋势。
以我国会计实务发展为例, 1993年以前采用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统一模式, 二者在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面基本相同。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和1994年税制的确立, 使得企业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首次出现了明显差异, 会计和税法相互分离。2001年的《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会计制度应与税收法规尽量保持一致, 不能一致可采取纳税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至此, 我国的会计与税收关系处于协调模式下, 既坚持分离, 同时又尽量协调分离导致的差异。2006年2月, 财政部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 实现与国际惯例的趋同;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又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二者之间的差异呈现出新的特点, 仍处于协调模式下。
二、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分析
1. 目标差异
税收法规的目标是及时征税和公平纳税, 以满足政府公共支出的需要。税收法规及其相关规定比会计制度更具刚性, 强调了税收事件的实际发生及依据、金额的确定性, 在处理方法和程序上很少给纳税人自我选择的特权。而会计的目标是向会计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利于决策的财务信息。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 ”即强调高质量会计信息的供给与需求为核心, 要求财务报告在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同时, 应当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以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财务通则等为基础的会计制度作为会计行为的规范, 对业务处理既强调规范性, 也保持了适度的职业判断空间。由于其根本目标和原则的不同, 必然存在着分歧与差异, 但二者相互的信息支持也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调提供了平台。
2. 业务上产生的差异体现
(1) 资产类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 二者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资产入账价值确认。会计上除了可以按历史成本等计量资产价值外, 有时根据需要也可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资产价值, 但税法上按历史成本计量资产价值, 即实际支出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 从而与会计上形成差异。如企业进行投资取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对于该资产后续公允价值变动部分会计上依据现行准则入账, 而税法上都是不确认的;二是资产的折旧与摊销。会计上出于谨慎考虑, 通常强调加速折旧与提前摊销资产, 而税法上出于保证财政收入考虑, 通常要规定一些限制性条件。三是资产减值准备。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适当条件下企业可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而税法上基本上不予承认。
(2) 负债类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这方面的差异主要是预计负债。会计上要求企业应按照规定项目和确认标准, 合理地计提各项很可能发生的负债, 包括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很可能产生的负债。税法上坚持实际支付原则, 不予确认很可能发生的负债。
(3) 损益类
在企业纳税处理中, 由于会计与税收法规的差异而产生的纳税调整项目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最大。
首先是“收入类”, 应纳税所得额由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构成。企业会计中的收入其本质含义强调了经济利益的流入, 税法仅对与收入概念相关的“销售额”“营业额”等规定了严格的内涵, 税法中收入的涵义远远宽于会计。会计中的收入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 侧重于收入实质性的实现, 会计人员可以有合理的职业判断能力。税法上确认收入, 一般较为注重收入实现的法律标准, 不需要进行会计职业判断, 确认收入的标准具有固定性。
“成本”和“费用”类要素的解释说明与收入类似, 同样采用了经济利益流入流出概念。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支出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不但包括计入当期损益的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利息支出、投资损失、营业外支出, 还包括未计入当期损益的无形资产开发支出等。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成本费用的处理同样遵循了谨慎性原则, 而税收法规的业务处理不遵循此项原则。如成本类项目中对存货成本的处理会计为准确进行经营核算, 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计价方法, 而税法对存货计价方法的要求相对严格, 增加了限制条件。
以上只扼要地阐述了现行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部分差异, 事实上实务中会计与税法规定不同产生的差异远不止这些。
三、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协调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 特别是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 我们注意到, 会计给会计人员提供了一定的职业判断空间, 但税收不给纳税人自我选择规范和方法的特权。由于税法的刚性原则也导致了某些处理与业务的经济实质不符, 所以税收法规可针对个别业务、个别企业, 在保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与会计制度作适当的协调。当然, 这是一个不断博弈、不断协调的过程, 协调要依照业务性质的差异采取不同的标准, 在差异分析的基础上对两者的协调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 加强两者在管理层面上的协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是会计和税收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的主管部门, 加强两个部门的沟通和配合, 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差异, 有助于加强和提高会计和税收法规协作的有效性, 是会计和税法在规制上进行协调的一个重要保证。
第二, 加强两者在制度层面的协调发展, 在理顺两者关系的基础上, 加紧完善企业会计、税收等相关配套法规。会计和税收都要适应经济发展和经营需要而各自作出相应的趋同调整。但会计制度的调整一般较为提前, 税收法规在制度层面上应当积极谋求与会计制度的协调, 同时, 两个部门应加紧完善企业会计、税收等相关配套法规, 逐步消除不必要的差异。例如, 税法对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确定在“有关资产交付使用时”, 而新会计准则确定在“有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 如果“预定可使用状态”与“交付使用”还有一个时间段, 就会造成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 像这类不具实质意义、仅仅属于操作口径上的差异是不必要的。
会计协调制度 第2篇
一、会计制度与国际惯例协调的历史必然性
会计制度产生于特定的会计环境,且随着会计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加入WTO对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等环境产生很大影响,《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也为我国会计制度加快实现会计的国际接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由于我国会计环境的变化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所以,我国的会计制度改革将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如何有效地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探索会计制度改革的规律,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实现国际协调的双重目的,将是我国加人WTO后会计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
众所周知,世界贸易的飞速发展和全球资本市场的流动及其令人瞠目的交易量和影响力,将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有意无意地纳入到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进程中,欧洲统一市场,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经济联盟等的建设,更让我们看到了人类已经在区域层面上向经济一体化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中国加人WTO是我国经济融人世界经济的重要体现,同时要求我国的会计规范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一方面便于国外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我国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发展潜力;另一方面,也便于我国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进行会计国际协调是国际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的会计工作,应适应加人WTO的国际大环境,适应和扩大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模式,必须进行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协调。通常所指的国际会计惯例是指国际会计准则以及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会计规范,有时也经常参照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标准。我们在借鉴国际惯例的过程中应当更多地参考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会计准则,因为这些大陆法系的会计准则与我国比较接近,也更便于接近。美国和英国则恰恰相反,他们的法系应当归属海洋法系,其会计管理体系与我国不同,在借鉴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海洋法系国家的会计标准时应当慎重。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惯例协调过程,就是指主管会计工作的财政部在制定会计准则过程中,要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协商,调整有关会计准则的内容,使我国制定的会计准则能同国际会计准则相衔接。
二、会计制度国际协调的影响因素
会计制度国际协调不仅是国际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会计发展的必然趋势。会计制度国际协调的推进将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第一,经济发展水平。国际经济越发展,越需要进行会计国际协调。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及一体化的要求,会计制度国际协调已迫在眉睫。中国加人WTO后,随着国外企业的涌人,国际贸易的扩大,资本市场的开放,国际结算业务的增加,我国企业必将面临更激烈的国际竞争。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必须走出国门,融人国际。同样,国外企业要想在中国拓展业务,也需要了解中国企业。为满足国内外使用者对会计信息可比性的需求,方便其进行合理的比较并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筹资决策和投资决策,就要求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应符合国际惯例。第二,社会经济结构,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以及社会经济的结构和状态,以及经济领域的各方面都需要溶人国际一体化的潮流中,需要同国际会计惯例协调。第三,国家财力以及法律制度。国际的会计协调是一个过程,需要国家财力的支持,需要通过政府机构及企业的有效积极工作,才能取得积极的成果。国家的法律制度在不影响并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的条件下,将会积极推动会计国际协调的进程。第四,制定的机构。会计规范的制定机构由国家制定,国家会运用其强有力的政治手段和强大的财力,积极推进会计的国际协调。
三、会计制度国际协调的内容
从长远来看,我国会计的最终目标是将中国会计融人世界会计的发展轨道,中国与世界各国采用共同的国际会计准则,会计信息实现全球间标准化和通用化。从近期看,中国加人WTO后,中国会计国际协调,应在充分考虑中西方会计环境差异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好保持中茵特色与国际惯例之间的关系,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逐渐缩小中国会计与国际惯例之间的差异,推进中国会计制度在如下重要方面符合国际会计惯例,提高中国企业会计信息的国际可比性。
0.会计确认和计量方法:加人WTO后,国内企业将融人世界范围的激烈竞争,贸易伙伴更加多元化、复杂化,企业应不断挖掘内在潜力,降低自身的成本,以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电子商务的出现,以及人力资源和无形资产的价值估计是企业会计计量的一个新课题,这些问题的出现迫切要求我国传统的会计计量理论与国际接轨。
1.会计核算技术:网络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应用和网上实体的出现使经贸交易、资本决策能够在瞬间完成,“无纸化”交易成为现实,同时也给会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发达国家正朝着会计信息化方向迈进。我国尽管很多企业的会计处理手段已由手工操作转向电脑操作,但基本上停留在模拟手工会计操作上,财务软件的开发也比较落后。在中国加人WTO后,我们应加紧将现代信息技术与会计有机地结合起来,推动会计发展进程,为经济建设服务。
2.会计职能和会计体系:国际上,会计职能是一项管理活动,而目前我国会计只属于核算型。因其职能上的差别,使得我国会计在预测、决策、控制、抗风险能力方面处于弱势,由于我国会计职能层次低,使我国会计体系不完善,与国际差距较大。
加人WTO后,我们要不断完善会计制度和准则体系,在进行国际交往过程中,逐渐形成并得到许多国家承认和遵守的一些习惯、做法和先例。
四、会计制度国际协调的原则及方式
会计国际协调是一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往来日益扩大,跨国筹资与投资日益频繁,资本市场全球化巳成为不争的事实。因此,会计的国际协调得到日益广泛的关注和来自绝大多数国家以及国际性组织的推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会计的国际协调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增强本国资本市场的融资能力,降低跨国公司信息转化成本和提高筹资效率所必须考虑的`重要内容。我国目前会计的国际协调尚处于起步阶段,在认识上有两种错误倾向:一是过分强调有中国特色,过分强调自己的做法;二是过分崇洋,考虑问题时总以西方会计为标准,认为国外会计什么都好,在操作上单向协调倾向严重,一昧学国外而不把我国好的东西介绍给别人,结果造成我们越来越依靠别人,总给人一种会计落后的形象,不利于自身的发展,同时,缺乏对国外会计进行系统和有效研究、介绍。因此,我国会计制度国际协调应遵循一定的原则。(1)正确对待国内差异。中国有自己多年的儒家文化,有不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环境和政治体制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有很大差异。把一个与体制不适应的会计理论与方法植入国内,其后果就像器官移植一样,会被排斥的。会计制度的建设,必须考虑各种现实的可行性。中国由官方机构来制定和实施会计制度是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的,政府无所不管的情形是过渡时期不得不如此的现象。因此,现阶段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根本策略应以同国际会计准则整体协调为目标逐步实施。在实施过程中由易到难,求同存异,能协调一致的会计制度规则先实施,需要多方协调和创造条件推行的逐步实施,才能真正发挥会计制度的真正功能。(2)正确对待国际化。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的建设并非与国外没有相同之处,在技术层面上,国际惯例适合于中国的就应该吸收借鉴过来。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就较好地体现了这一指导思想。在国际经济全球化的时期,我们更应该积极参与全球性或地区性会计专业团体和政府有关会计协调组织,积极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会计经验和先进管理技术,进一步关注政府的过渡功能如何逐步退出,以及如何培养市场经济必备的独立个体等。(3)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加快完善部分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会计管理和法规,将会计制度纳入国家法规体系。加人WT0后,我国政府的职能会进一步转变,证券市场会进一步发展,企业集团的组织形式和多样化经营会日益普遍,这都会加大企业经营的风险,从而使企业对财务信息利用的范围扩大,程度加深,促使政府对原有的会计政策和处理方法中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部分加以改进,以激发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总结我国制定会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会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际会计准则来制定和实施会计准则,将会计制度纳人国家会计法规体系,使之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以便认真贯彻执行。
会计国际协调既然是一个过程,就需要对这个过程进行规划、设计和采取相应的方式。我国的会计国际协调可以采用“协调――推行――统一”的渐进方式进行。①协调:以国际会计准则为依据,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这种制定必须紧密结合中国的会计环境,求同存异,逐步达到会计标准化。②推行:如前所述我国的会计制度改革应由供给主导型向需求引致型转变。在转轨时期,仍需由政府在全国统一推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两轨并行是我国现时特定环境下的产物。当两者的内容不完全一致存在差异时,可以参照相关国际会计准则协商处理有关会计事项。对于有的经济业务,还没有相关的国际会计准则为依据,就要按照我国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处理。③统一:在会计实际工作中,随着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两轨并行,二者将逐步完善,必将逐渐渗透,达到兼容,达到一体化。执行我国的会计制度就是推行国际会计准则,最终使我国的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相统D。
会计协调制度 第3篇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逐步趋向规范、合理,但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是两个独立的专业领域,其目的、内容、制定机构、处理方法等方面有所不同,二者之间必然会存在诸多方面的差异,而会计制度和税法之间差异的扩大会增加会计核算成本并使税收征管的难度加大。这种差异的存在是客观的,并具有可协调性。协调两者的差异要从我国实际出发,遵循一定的原则,既从税法角度主动与会计制度相协调,又要从会计制度的角度解决与税法的矛盾。
关键词:税法 会计制度 差异 协调
1 我国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关系状况
对于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关系,目前大体有两种看法:统一论和分离论。持统一论观点认为,应将税基完全建立在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或者将会计制度与税法统一起来;持分离论观点则认为,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同,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着现实差异,需要分别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进行跨期所得税的分配,即建立以税法为依据的税务会计。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大多是公有的,且政企不分,国家、企业、社会之间的利益高度一致,用来规范会计核算的会计制度实际上是执行税法的工具,会计制度与税法是完全统一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提出,企业理财自主权问题被重新摆在突出的位置上。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颁布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改变了传统的会计模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的需要,站在一定的会计立场上,在会计准则所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某种具体的会计方法。会计不再仅是执行税法的工具,会计准则也不再是税法的重叠,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某些项目确认和计量标准上出现了差异。
2 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的差异分析
2.1 收入类业务差异
2.1.1 对于“商品销售的现金折扣和折让”,税法与会计制度有明显不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现金折扣应采用总价法记账,即按发票所列金额记账,不考虑各种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折扣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销售折让是指在商品销售时直接给予购买方的折让。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而税法从便于征管的目的出发,对于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折让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如果折扣额、折让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不得从收入中扣减折扣、折让额。
2.1.2 对于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货币捐赠、非货币捐赠,不视为企业取得的一项收入,捐赠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接受捐赠资产一般会使企业的经济资源增加,将其视为企业全体所有者的一项权益,纳入“资本公积”项目核算。而税法则将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视为应税收入,对于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取得的非货币资产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出有关资产项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1.3 企业使用自产产品没有实现的收入。对于企业使用自产产品没有实现的收入税法规定在计税时属于应税收入,但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不作为会计收入,从实务来看,这类会计事项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收入,日常财务处理可以不在收入账户中反映;但是从衡量纳税人税收负担来看,如果对自产自用产品不征税会导致经营同类产品的不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公平,因此税法确认为应税收入,要求纳税人在计税时以会计制度为基础进行调整。
2.2 费用类业务差异
2.2.1 税法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高于其计税标准的,应按计税工资标准分别计算扣除;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低于其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而会计制度规定,当期应负担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全额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冲减当期利润。
2.2.2 业务招待费的差异。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即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应全额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冲减当期利润。
2.2.3 固定资产折旧的差异。①折旧年限。税法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都明确了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批准,可以自行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②折旧方法。税法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从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中任选一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表中予以说明。
2.2.4 广告费用的差异。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其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2%,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其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可全额计入营业费用,冲减利润。
2.2.5 捐赠、罚款、赞助支出的差异。税法规定,各种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扣除;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各种税收的滞纳金和罚金不得作为扣除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业为1.5%)以内,准予扣除;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对农村义务教育、中国红十字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等的公益性捐赠可全额扣除,(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省份)对慈善机构、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可全额扣除。而会计制度规定,捐赠、罚款、赞助支出全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利润。
3 税法与会计制度相协调
3.1 相关政策制定部门应加强沟通和合作。财政部门在制定会计制度时,不仅要满足会计报表的报送要求,还要尽可能满足规范纳税基础的需要;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税收制度时,应尽可能与会计保持一致,使得纳税调整项目减少到最低限度,以减小实际征税的难度。
3.2 加强会计信息的披露和相互宣传的力度. 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并且应加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以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同时我国还应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会计界和税务界的相互宣传力度,结合实际情况,把会计知识与税法知识的培训、宣传纳入日常工作,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调的有效性。
3.3 加快税务会计的建设步伐,从根本上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目前,税务会计只是财务会计的一个分支,而财务会计不能完整、具体地反映税收信息,不可能全面行使税务会计职能。在此情况下,企业纳税仍然依赖于财务会计报表,必然导致企业办税人员申报纳税时缺乏专业判断,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带有盲目性。因此,有必要制定独立的企业税务会计核算制度,规范企业纳税行为,降低税收征管难度。
3.4 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特征决定了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既要加快国际化进程,又要体现我国国情。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制定应能体现会计主体利益与国家利益协调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林旭东.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差异及协调办法.(载于《会计之友》2007年第13期).
会计协调制度 第4篇
对于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关系, 目前大体有两种看法:统一论和分离论。持分离论观点认为, 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同;持统一论观点认为, 应将税基完全建立在会计制度的基础上。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着现实差异, 需要分别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并进行跨期所得税的分配。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颁布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 在会计准则所允许的范围内, 自行选择某种具体的会计方法。会计制度不再是税法的重叠, 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某些方面出现了差异。
(1) 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资产、负债、收入等各要素规定方面表现的主要差异。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原则规定上的区别, 进而使得两者在资产、负债、收入等各个具体会计项目上的定义、确认方法以及核算方式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别。
(2) 现代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原则差异。目标不同是导致现代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会计制度在对原则的运用上大多是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而进行的, 而税收法规则是按照实际发生或是有关法律进行的, 这将与税收法规下的判断结果产生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会计的谨慎性原则与税收法规据实扣除原则差异。二是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税收法规的法定性原则。
(3) 新税法实施后会计制度与税法新增的差异以及其在资产要素等项目处理上的差异。新税法施行后在企业所得税核算问题上也产生了新的差异。此外, 在资产要素核算上, 会计制度和税法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些差异的存在会影响资产要素的会计核算。而税法上却明确规定, 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计税时应按税法规定调整。
(4) 现代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目标差异。会计制度作为会计行为的规范, 对业务处理既强调规范性也保持了适度的职业判断空间;而税收法规的基本目的是为了规范和调控企业纳税行为, 保证征税是实现其相关规定比会计制度更具刚性, 在处理方法和程序上很少给纳税人自我选择的特权。
二、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办法
会计制度与税法产生差异有其深刻的历史前景和理论根据。由于会计和税法规范的经济关系不同, 这种矛盾的存在是客观的。然而, 从我国的现状来看, 这种矛盾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办法进行协调的, 如果片面强调各自的独立性, 会产生较强的负面影响, 所以我国应积极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对会计与税法差异进行协调, 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1) 相关政策制定部门应加强沟通。我国的会计制度与税法制度的制定分别隶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 会计制度的制定者为财政部门, 税法的制定者为国家税务总局。他们在制定相关法规时应加强沟通与合作, 财政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税收制度时, 应尽可能与会计保持一致, 使得纳税调整项目减少到最低限度, 以减小实际征税的难度。
(2) 加强会计信息的披露和相互宣传的力度.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 并且应加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 以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同时还应加强宣传力度, 结合实际情况, 把会计知识与税法知识的培训、宣传纳入日常工作, 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调的有效性。
(3) 强化会计制度建设。绝对可靠又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太现实。因此, 在实际会计制度规定中应该综合考虑多方使得会计信息能够尽量满足多方面信息使用者的要求。
(4) 加快税务会计的建设步伐, 从根本上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目前, 税务会计只是财务会计的一个分支, 而财务会计不能完整、具体地反映税收信息, 不可能全面行使税务会计职能。在此情况下有必要制定独立的企业税务会计核算制度, 规范企业纳税行为, 降低税收征管难度。
(5) 完善新税法相关内容, 鼓励企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随着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顺利施行, 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已经越来越国际化了。在此基础上, 国家应该鼓励企业积极展开合理的税务筹划, 争取达到企业里面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应用的共同发展, 在实务中实现两者的合理统一、平衡发展。
(6) 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特征决定了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既要加快国际化进程, 又要体现我国国情。因此, 在处理会计制度和税法的问题时要考虑我国国情进而减少差异。
三、结束语
会计制度主要是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 从而使它们及时有效的做出正确的财务决策。而税收法规则是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协调国家的宏观调控。二者目的的不同是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 导致了它们在原则方面、制度方面以及实务方面产生了很多差异。在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都亟待完善的情况下, 应该积极协调它们的差异, 才能解决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差异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沈玉平.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趋同性[J].税务研究, 2004 (6) .
[2]、李心源, 戴德明.税收与会计关系模式的选择与税收监管[J].财务与会计导论, 2005 (3)
[3]、彭蕾.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分析与协调[J].内江科技, 2007, (10) .
会计协调制度 第5篇
首先,预算会计核算基础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协调。
在会计核算中,对收支的确认有两个基本标准,即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这两个标准对会计核.算关系重大,因此国外会计理论界有的称之为会计基本假设,有的称之为会计基准,我国习惯上叫做会计核算基础。
预算会计制度规定:
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的会计核算和事业单位会计非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两个直达”的精神实质也是收付实现制。这样看来预算会计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协调的。但是,为了解决年终结余的核算问题,财政部规定实行国库制度改革的地区财政总预算会计年终结余资金核算可以实行权责发生制,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结余的用款额度,财政部规定年终要收回,同时要求单位记入“拨入经费”或“政补助收入”,这其实是应用权责发生制的具体表现。预算会计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会计核算基础不协m,预算会计核算收支结余的标准不统一,就难免出现人为操纵收支和结余数字的现象,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其次,财政总预算会计支出列报口径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协调。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施后,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批复的是用款额度。政部门根据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财政直接支付(政授权支付)汇总清单列报支出,其实质是以实际支出数列报支出。而我国《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财政总预算会计以财政拨款数列支、列报。这样就造成实行国庠集中支付的地区,预算支出进度相对比较缓慢。在实行收支统管,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情况下,财政支出如按实支数列报,产生的财政结余就是虚假结余。
再次,预算会计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核算的范围不协调。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上连财政总预算会计,下接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成立此机构的重要目的是为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性资金进行全面、全程监控。然而该机构却只核算当年的财政拨款支出,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支业务、以前年度结余和暂存、暂付往来业务则不核算。可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核算的范围明显小于预算会计核算的范围。预算会计和财政国库集中支忖制度核算的范围不协调,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充分发挥作用就无从谈起。
最后,预算会计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会计信息的提供上不协调。
目前,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没有专门的会计制度和统一的会计报表。它虽然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但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只反映预算收支,不显示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使用情况、国库存款中有多少是未支付预算单位的资金等内容。预算会计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会计信息的提供上不协调,那么领导就无法及时掌握国库集中支付机构运行质量和效果。
浅论国际会计协调 第6篇
一、国际会计协调的内容
1.国际会计协调的涵义。国际会计协调是指在一个各国比较能接受的国际会计准则的指导下, 推行能使各国理解的较为统一的会计实务, 尤其是有关会计揭示、计量方法及单位等方面的实务。其核心是会计标准国际化, 逐步实现会计信息的可比、协调、标准、统一。
国际会计协调至少应具备以下三层基本涵义:(1)协调是在差异基础上并对差异进行的一种缩小矛盾、形成有序结构的过程或活动;(2)总得来说,协调的目的在于形成统一程度不等的共同结构或程序;(3)协调不同于标准化,协调是逐步缩小各国会计惯例的差异程度,从而增加其可比性的过程。
2.国际会计协调的目标。从上述涵义可以看出,国际会计协调有以下两个目标:(1)实现国际会计标准化。即以国际会计准则来协调各国的会计实务, 然而,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差异, 这一目标只能是远期的目标。(2)实现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即消除或减少各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差别, 增加相互之间的共同点, 使之逐步趋于一致, 从而使各国的会计信息在国际间具有可比性和同质性。实现这一目标具有补充各国会计准则之不足的功能, 相对标准化而言, 此目标可视为会计协调之近期目标。
二、国际会计协调的必然性
随着国际分工越来越细,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会计的差异对各国处理同一问题都会产生很大影响。国际会计协调问题是由于经济全球化而引发的,而加强国际会计协调的最终目的,在于促进全球经济向纵深方向发展。国际会计协调的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有利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如果交易双方都依据协调一致的会计准则来编制报表、披露财务信息,会有利于双方的了解、沟通,从而达到加强合作的目的。
2.有利于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国际范围内的可比性、可信性财务信息,无疑会使投资者明白无误地详细了解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从而迅速做出决断,继而促使国际投资范围的扩展和领域的拓宽。
3.有利于加强跨国公司的管理并促进跨国公司的发展。由于跨国母子公司分属于不同的国家,子公司通常是根据东道国的准则编制财务报表,而母公司则按母国的准则编制,这对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带来一定困难,合并报表之所以被称为国际会计的三大难题之一,原因也正在于此。而国际会计协调则可以简化财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跨国公司内部经营情况的对比、分析和考核评价。
4.可以节约当前据不同国家法律和实务而编制的多套财务报表的不同财务信息进行合并的成本。
三、我国在国际会计协调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会计一直致力于国际会计的协调工作,并颁布了一系列的会计法规、具体会计准则和会计工作规范等。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在会计协调中仍有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1.国内专家学者对会计协调在认识上还存在分歧。一种是过分强调有中国特色,过分强调自己的做法;另一种是过分崇洋,考虑问题时总以西方会计为标准,认为国外会计什么都好,我们自己的什么都不行。
2.在国际会计协调方面存在单向协调倾向。表现为一味地学国外的而不考虑把我国好的东西介绍到国外,其结果就是我们越来越依靠别人,总给人一种会计落后的形象,不利于我国会计自身的发展。
3.我国目前缺乏对国际会计进行系统和有效的研究、介绍的组织者。国内虽然有不少会计学者也在不断地研究西方的著作,但是,几乎完全是靠个人兴趣,研究结果零散、不系统,很难普及推广。
4.借鉴国外经验和国际会计惯例方面存在片面的倾向,表现为只注重发达国家而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特别是经济比较发达的新兴工业国家;在发达国家中只注重英语国家而忽视了德、法、日等国;过于注重企业会计方面的经验而忽视了宏观会计、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领域;偏重传统会计和报告而忽视了包括管理会计、环境会计、社会责任会计、人力资源会计等许多国外会计方面的新兴领域。这些都不利于我国会计的全面发展。
四、对我国参与国际会计协调的建议
基于以上对我国在国际会计协调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可对我国参与国际会计协调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强国际会计教育,培养一批懂得国际会计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在大学中开设国际会计、国际税收、国际金融、国际贸易以及西方会计等多种课程。
2.加强会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会计中对本国有用的会计理论与实务,同时摒弃本国会计理论与实务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而加强国际会计的协调。
3.对部分国际性业务优先进行协调。部分国际性业务对会计的国际协调具有比较迫切的要求。如在纽约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由于其财务报表要按美国的要求编制,就会给拟上市的公司带来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还有,跨国公司分布在世界各地的子公司,既要按照所在国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而母公司还要根据各子公司的独立财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因此,可首先对跨国公司业务、国际融资业务等进行国际协调。
4.对区域性的国际协调组织的协调活动进行再协调。一些区域性的会计国际协调组织的协调活动虽然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如欧盟、泛美会计师联合会、亚太会计师联合会、欧洲会计师联合会等),但每个组织间的会计准则、会计实务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应对各个组织的协调活动从全世界范围内进行再协调。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 参与并加入到国际资本市场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国际会计的协调与发展是一个非常重要且极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这是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还需要我们长期的坚持不懈地努力。
会计协调制度 第7篇
1992年后,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 出现少部分个体经济成份, 形成以国有、集体、个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市场经济格局。经济成份构成进入多元化时代, 与之配套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健全和完善。1992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 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基本统一;2000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 并于2006年对其进行了修订。1992年和1993年相继颁布了《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条例》, 实现了我国税制改革的突破性发展, 是税制改革历史的里程碑。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 立法滞后经济发展现象越为明显, 表现出我国立法体系与经济运行的不相协调与不相匹配, 从而导致我国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间产生了分离与差异, 且有扩大之势, 也即处于“财税分离”模式期。
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特征及法律环境, 采用“财税适度分离”的模式是适宜的, 但必须对由此产生的差异进行有效的协调与控制。
一、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对同一涉税业务的处理分析
(一) 对视同销售项目的处理分析
1. 对视同销售项目的处理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
(1) 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但机构设在同一县 (市) 的除外;
(4) 自产或者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记项目;
(5)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或者个人消费;
(6)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 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 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 第 (1) 、 (2) 、 (3) 、 (5) 、 (7) 项视同销售行为, 财务处理与税务处理基本一致, 不再赘述, 第 (4) 、 (6) 、 (8) 项视同销售行为分别存在如下处理差异:
第 (4) 项处理差异。财务会计处理:对其不确认销售收入, 按相应数量的成本转账;税务会计处理:按该货物公允价值确认应税收入, 据此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但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第 (6) 项处理差异。财务会计处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 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按其账面原值转账, 不确认收入;若将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则按其成本转账。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其他投资方式确认收入, 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务会计处理:两种情况下, 均确认收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按其确认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 (8) 项处理差异。财务会计处理:不对其确认收入, 只将相关成本费用转入捐赠支出项目。税务会计处理:对于将自产和委托加工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按其货物公允价值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对视同销售项目的处理差异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第四条规定,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才能予以确认: (1)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 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谨慎性原则。
根据有关税收法规, 确认收入的基本条件为:是否完成交易形式, 是否取得交易价格, 着重强调是否发出商品, 是否取得价款或是否索取销售凭据。确认涉税事项为销售货物或视同销售货物, 税收从其基本职能组织财政收入考虑, 遵循公平税负的立法原则, 强调并保全税收收入某一时刻缴入国库的额度, 确保了税收收入, 体现了税收固定性特点。
(二) 对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的处理分析
1. 对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的处理差异。
财务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第十六条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税务会计处理:利息收入的确认, 为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税法规定:在一级证券市场购入的国债, 其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 对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的处理差异分析。
财务会计处理此项业务时, 遵循了权责发生制会计基本原则, 而税法按合同约定付款日确认应税收入, 遵循了收付实现制会计原则, 两者确认收入所依据原则不同。税法规定的购入国债其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体现了国家对社会资金支援国家基本建设行为的鼓励与支持。
(三) 有关费用项目扣除标准的处理分析
1. 对有关费用项目扣除标准的处理差异。
财务会计处理:在各项有关费用扣除项目符合费用确认条件下, 会计准则均将其列为费用。
税务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1)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不得超过职工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扣除;工会经费支出不得超过职工薪金总额的2%部分准予扣除;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职工薪金总额的2.5%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内结转扣除。 (2) 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的15%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另据财税发[2012]48号通知规定:对化妆品, 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 广告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发[2009]72号文件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纳税人的各项违法违规罚款、滞纳金及罚金, 均不予在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发[2000]84号文件曾规定: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 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的5‰。 (4) 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部分准予扣除。 (5)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另据国税发[2009]81号通知第一条规定, 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固定资产, 由于出现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 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 由于技术进步, 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2)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 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年限的60%, 加速折旧法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2. 对有关费用项目扣除标准的处理差异分析。
财务会计处理上述各项费用扣除项目时, 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核算基础, 强调会计信息质量要满足客观性、可比性、相关性、及时性、明晰性、重要性、谨慎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而税务会计在处理上述各项费用扣除项目时, 遵循了修正权责发生制原则, 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后按税法规定进行扣除, 而不是在实际支付费用时确认扣除, 即对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分配的当期扣除, 不能提前或滞后, 遵循了配比原则;可扣除项目的发生必须是为生产经营而发生的, 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项目, 遵循了相关性原则;各项费用不论何时支付, 其数量可计量、金额可确定, 遵循了确定性原则;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符合经营常规和会计核算惯例, 如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一般采用直线法, 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加速折旧法, 符合目前国际特殊行业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国际惯例, 遵循了合理性原则。
二、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差异的协调处理对策与建议
在符合我国经济现状条件下, 为了寻求差异的协调对策, 必须更加体现协调对策的客观性原则。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 不仅仅是相关制度的简单修改与实施, 更重要的是二者协调、修改、实施后所产生的生产效应与社会效应, 不可只求会计核算简单便于课税而舍弃复杂核算的科学性与必要性, 这样将失去协调的基本意义。在协调效应高于协调成本的情况下, 协调既满足信息质量要求, 又保障税收收入、税收征管体系的完善, 更加体现成本效益原则;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调是一项涉及多方面的系统协调, 相关政策的修订必须经过严密的调研与论证, 形成具有科学的指导性理论, 更加体现会计制度的稳定性与税法的严肃性。从我国目前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及业务技能掌握等因素考虑, 要简单易行, 体现协调的可操作性原则。
基于上述协调差异应遵循的原则, 本文对前述几项业务差异的协调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一) 对视同销售业务差异的协调对策与建议
1. 视同销售第 (4) 、第 (6) 项的协调对策与建议。
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修善、装饰等在建工程项目和对外投资等, 均属与生产经营无相关的非应税项目。在自产或委托加工过程中, 产品虽然已实现价值的增值, 但用于非应税项目, 增值部分的价值未流入企业形成具有实质意义的收入。由于在购入相关产品生产材料时, 已对其购入材料进行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会计处理, 但由于产成品未用于应税项目, 建议财务会计制度应修改为进项税转出的会计处理, 具体会计分录为:
同时,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 按其使用商品的公允价值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处理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 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及主要职能, 税收法规保障了税收收入具有确定性特点。扣除项目属于应税项目各相关费用, 体现了税法在确认扣除项目有关规定遵循了相关性、合理性原则。
2. 视同销售第 (8) 项的协调对策与建议。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属将其用于与生产经营无相关的非应税项目。笔者认为, 针对捐赠行为, 特别是公益性捐赠, 税法不应视同销售处理。企业通过自身的生产经营捐赠自产产品, 主动承担了社会责任, 做了有益于社会的公益慈善事业, 这与“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基本原则相一致, 这种行为在应对许多重大事件方面, 如重特大疾病救济、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救助, 纳税人积极主动参与社会救济的公益行为, 应该积极鼓励与昌导, 税法应予以引导。会计制度对此项业务按账面价值确认其捐赠支出, 税法则要求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务会计处理。税法不应按视同销售业务进行纳税处理, 不应对其捐赠行为课税。如果只是为了防范企业利用捐赠活动而偷逃税款, 则应从捐赠行为程序的规范化, 票据的规范化方面严格审核, 借助税收稽查力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对其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进行严格的审查。
(二) 对让渡资产使用权的协调对策与建议
由于会计准则在处理此项业务时遵循了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 而税法则遵循了收付实现制原则, 从而对收入的确认产生了差异。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与分配方面采用的原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趋同, 会计准则体系相对我国税法体系建设更为完善与健全。税法在此方面的立法规定应趋向于会计准则的确认原则, 缩小差异;购买国债所获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 属鼓励范畴, 税法应立法引导, 予以保留。
(三) 对有关费用扣除项目标准差异的协调对策与建议
1. 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三项支出分别按不超过职工薪酬总额的14%、2%和2.5%的比例在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广告费按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比例在当年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以内部分, 但最高不得高于年销售收入5‰的限制性扣除标准。对此, 笔者认为税法不应对其严格规定限额标准, 企业可自主在各会计期间, 按其相关性自主选择费用支出分配额度。
2. 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会计准则规定可选择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而税法则规定在一般情况下采用直线法, 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采用加速折旧法。随着经济市场化、全球化发展的不断深入, 税法应以涵养税源、修生养息、提升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能力为目的, 应趋向会计准则所规定的几种折旧计提方法。从长远看, 由于方法的自主选择, 不会对税收收入产生总量的影响, 只是时间差异而已。
3. 税法对因购买国债而获取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烟草、白酒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的各项违法违纪罚款、滞纳金及罚金, 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由于烟草有碍民族健康, 建议对烟草广告及业务宣传费不允许税前扣除规定予以保留。由于白酒过渡消费, 将造成粮食必须品的减少和浪费, 影响国家粮食安全, 但由于近年我国已有一定粮食储备, 可适当放松对粮食白洒生产的管控, 实行按一定例在税前扣除的税法规定, 体现税法扣除费用的合理性原则。对于各项违法违纪罚款、滞纳金及罚金, 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 予以保留, 体现税法扣除费用的合法性原则。
鉴于我国特殊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 致使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存在诸多差异, 从长久看, 首先应从立法管理机构高度统一入手。会计准则的制定、管理由财政部主管, 税法的制定、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主管, 两项制度均属法律范畴, 其制定与颁布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两项制度的制定分属两不同主管部门, 在立法初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协同协作、有效沟通, 在立法取向及立法原则方面取得统一, 从立法源头解决产生差异的根源问题, 是解决、协调缩小差异的首要径途。其次, 修订与完善现行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的制定与建立, 必须以客观真实的经济活动为基础, 会计制度经过中外学者多年来的深入研究与探索, 其理论体系较为完善与成熟。税法理论体系还不够完善与成熟, 税法立法与现经济运行还存在不同程度的脱节、不匹配现象, 还应加强自身理论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同时可以借鉴成熟完善的会计理论体系引用于税法体系建设, 建立相关税收法规, 以求差异适度。诚然, 会计制度在处理有关涉税事项时, 也要依据税法法规的严密性, 向税法法规趋向, 对会计制度进行修订与完善。
通过立法机构高度沟通与协作, 对现行制度的修订与完善, 实现对两项制度差异控制, 实现两项制度分别以不同角度对经济运行发挥有效的监督与调节。
参考文献
[1]郭怡, 司宇佳.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性研究 (J) .财会研究, 2010 (10) .
[2]苟海霞.浅析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 (J) .财会研究, 2009 (23) .
会计协调制度 第8篇
一、小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
(一)各项准备金扣除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计提时可在有关成本费用中列支;而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坏账准备可以按规定的比例扣除外,其他跌价准备不得扣除。坏账准备的核算方法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备抵法,税法一般按直接转销法核算坏账损失,除非批准,否则,不可采用备抵法。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自行确定计提坏账准备,其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转入的应收票据、转入的预付账款;而税法规定,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就提取比例而言,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而税法规定,经批准可以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超过这个标准就要进行纳税调整。就有关限制性条件而言,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还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坏账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扣除,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并无此限制。
(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业务招待费可全部扣除;而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在规定比例内,即全年销售收入净额在1 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5‰,超过1 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可据实扣除,但不能提供有效凭证或资料的不得扣除。
(三)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这些费用可全部列支;而税法规定,广告费用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2%(部分行业可提高到8%)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收入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四)工资薪金及工资附加费的扣除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工资、薪金通常指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的工资;而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包括所有以现金或非现金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凡计入工资总额的可全额列支;而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除另有规定外,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工资附加费中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而税法规定工资附加费的三项费用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
(五)佣金的扣除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佣金支出未作限制,而税法规定了限制条件,即:有合法真实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六)罚款、罚金、滞纳金的扣除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罚款、罚金、滞纳金可以在营业外支出列支;而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七)财产损失的扣除差异。
对于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即可直接处理;而税法规定,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扣除。
(八)固定资产方面的差异。
为了尽量减少职业判断,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长期闲置或已遭毁损等情况的可全额列支;而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发生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或永久性损失等情况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固定资产的价值。对于捐赠的固定资产,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以计提折旧,而税法规定不能计提折旧。对于固定资产发生的提足折旧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小企业会计制度不分是否已提足折旧,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费用化,二是资本化。如果使可能流入小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使生产的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是生产产品的成本实质性降低等,应将发生的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并按既定方法计提折旧。反之,发生的后续支出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而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已提足,则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作为计提折旧的标志,税法规定以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为标志开始计提折旧。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可以资本化或费用化,而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只能在当期直接扣除。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由企业自行确定,而税法规定有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
(九)无形资产方面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价值可以摊销,而税法规定不能摊销。对于法律、合同或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摊销期限不应超过10年,而税法规定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对于开办费,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从开始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摊销。
(十)借款费用方面的差异。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此没有限制,全部利息计入当期费用。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停止资本化,税法规定在资产交付使用后不再资本化。
(十一)捐赠赞助支出的扣除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捐赠赞助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及赞助支出不得税前列支。
(十二)技术开发费的扣除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全部列支,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而税法规定,盈利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三)投资收益确认方面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作为当期投资收益;而税法规定以被投资企业账务上实际进行利润分配处理时确认投资损益的实现。
二、税收法规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协调
税收法规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差异,涉及的项目多,影响的面也比较大,给会计人员具体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这些差异有标准差异,即税法规定与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列支的标准不同所产生的,如工资薪金、业务招待费、坏账准备提取等,也有项目差异,如罚款、罚金、滞纳金等的列支等。税法规定有些支出不能列支,是合理的,但有些项目如企业计提的三项准备不准列支就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所以必须采取一些具体的方法对税法与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协调,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方法上的协调。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某些会计事项的处理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方法,那么税收法规为了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实施操纵行为,就应要求企业把采用的会计方法报税务机关备案,并在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更时,必须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同意或备案,否则予以惩罚。
(二)标准上的协调。
针对某些项目的开支标准,税收法规也应在遵守客观实际的情况下进行修正,如坏账准备的提取标准在5‰的基础上进行提高或是和企业实际提取标准相一致,对此应认真加以研究。
(三)项目上的协调。
税收法规应适应当前的市场经济以及与国际趋同的一系列企业会计制度改革,把一些符合企业当前情况的项目准予列支,如计提三项资产减值准备问题,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当然也应考虑怎样确认列支标准的问题。
会计协调制度 第9篇
公立医院作为特殊的事业单位, 在会计核算上一直遵守的就是《医院会计制度》。而在我国过去实行的《医院会计制度》中, 对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法是: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贷记“银行存款”或者“应收账款”等, 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而是计提修购基金借记“医疗或药品支出”, 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也就是说, 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的计提根本不存在, 其账面上的数值反映的永远是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这无疑会产生资产或是成本的虚增。而无论是资产的虚增还是成本的虚增, 都会使医院的资产负债表有水分, 不能完整准确的反应医院的经营状况, 其次资产负债率也不准确, 报表使用者就不能很好的掌握医院的实际情况。
针对这种情况, 在我国2012年的新《医院会计制度》中, 取消了“固定基金”和“修购基金”科目, 增加了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以及“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公立医院在按月提取固定资产的折旧时, 借记“待冲基金”科目、“医疗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 按照应该计提的数额, 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而在出售、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时, 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减去待处理的固定资产尚未冲减完毕的待冲基金, 得出的金额, 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按照已提取的折旧, 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按照相关待冲基金余额, 借记“待冲基金”科目, 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 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这样一来, 便使得医院固定资产的核算进一步趋于正规化和合理化。
二、以往医院固定资产会计制度的弊端
(一) 造成医院报表上净资产的虚增
在我国过去的《医院会计制度》中, 有关固定资产的折旧及清理, 并不冲减固定基金。期间, 除非融资租赁, 否则直到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完毕之前, 账面上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应相等, 即始终保持原始价值不变。在对固定资产、固定基金和修购基金进行账务处理时, 采取这种方案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在提取修购基金时, 并没有设置“累计折旧”会计科目, 也就不可以明确的反映固定资产的净残值, 从而引起医院资产和净资产虚增。导致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净值, 不利于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二) 造成医院报表上成本的虚增
在从前的《医院会计制度》中, 固定资产的修购基金的计提是由医院收入和结余决定的, 而固定资产的价值对其并不产生影响。在实际操作时, 许多医院会钻《医院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列支方法的空子当有大量的资本性支出出现时, 便直接从修购基金中列支, 有的医院甚至直接将其列入当期成本。随后再根据固定资产原值计提修购基金。可以看出, 当采取这种方法进行核算时, 势必会造成支出的增加, 是成本的虚增一种表现形式。
三、医院财务会计制度改革与固定资产管理的协调意义
(一) 有利于完善医院固定资产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有利于社会对医院的监督
在过去的会计制度下, 修购基金作为一种专用基金, 当余额不足时, 是不允许再购入固定资产的, 是绝对不可以出现负数的。但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医院对于先进设备的需求又促使众多医院以身犯险, 在修购基金无法满足需求时, 仍继续购买, 只是在账面上不在作出改变。这样一来, 明显违背了财务准则的要求, 出现了账实不符, 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而在新医院会计准则下, 取消了对于“修购基金”的账户设置。而是采取了与工业上类似的固定资产折旧法, 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 通过“累计折旧”科目进行定期计提折旧。做到账实相符, 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用性。
(二) 有利于加强医院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节省资金, 创造效益
在旧医院会计准则下, 医院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是比较混乱的。许多医院都出现了过度重视固定资产购置、轻视固定资产管理的现象。长期以来, 我国的公立医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处于一种不严格的状态, 账户设置不合理、不科学, 且对于固定资产缺乏有效的监控。固定资产的购置呈现较大随意性和盲目性。由于不计提折旧, 又导致固定资产的重复购置以及过度购置的情况, 造成了资金的大量浪费。新医院会计准则的修改, 充分考虑了这一方面, 并加以规定和控制。明确规定了固定资产购置后的管理方法和处理方式, 有效的节省了资金, 为医院创造效益。
四、对进一步完善医院固定资产财务会计制度的建议
(一) 增加固定资产减值核算
虽然现行的医院会计制度已经很大程度上的改善了我国公立医院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管理, 但是有部分的内容可以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可以借鉴会计制度的谨慎性原则, 增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根据账面净值与市价孰低法, 确定固定资产的即时价值, 并对差额计提减值准备。这样一来, 既可以清晰的反应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又可以有效的避免医院的经营风险。
(二) 对某些小额使用期短的固定资产列入低值易耗品核算
固定资产占医院资产的比例较大, 是医院财务会计核算的重点。固定资产的管理亦显得尤为重要。但由于医院的特殊性, 医院使用的固定资产种类、数量也是极庞大的。管理起来自然有些难度。鉴于这点, 可以考虑适当的将使用期短, 且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处理。这样可以有效的减少会计人员的工作量, 管理起来也方便许多。
在公立医院的《医院会计准则》修改的道路上, 我们能做的还有很多。不断的完善和实践固定资产的管理, 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认真负责的管理和处置固定资产, 不仅可以真实的反应医院固定资产的价值和规模, 还可以使报表使用人更好的利用报表做出相应的决策。
摘要:医院的各种业务活动的开展以及医院的经济收益的提高都与医院固定资产管理有着直接的关联。本文结合新医院财务会计制度, 试图分析医院的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并对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新模式加以研究探讨, 提出方案以改进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及核算。进一步寻求科学的管理方法, 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
关键词:医院,固定资产,管理,探析
参考文献
[1]何丽英.对医院固定资产核算的几点思考[J].卫生经济研究, 2008 (7) :56
会计监管与会计信息供给协调研究 第10篇
2011年2月湖南某企业在做重大决策时, 依据了错误的会计信息而造成投资失败, 企业最终因资金匮乏而倒闭。会计信息一定要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只有真实的会计信息, 才能为企业做出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相反, 一旦供给的会计信息失实, 就会误导企业的决策, 给企业和国家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 研究会计监督与会计信息供给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2 会计信息供给现状
众所周知, 会计信息是企业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因此其供给信息的真实性至关重要。从会计信息供给的现状来看, 其存在诸多问题。
2011年6月, 四川某企业因受到错误会计信息误导, 致使投资失败而遭受巨大损失。近些年, 虽然国家也出台了各种具体措施规范会计信息, 但是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依然时有发生, 最为常见的就是捏造会计事实, 或者涂改会计的凭证、数据以及账簿, 使用不规范的发票, 在审计报告中作弊, 财务报告造假和建立账外账等违规甚至违法行为。这些行为都是为了虚增利润而骗取贷款, 或者隐瞒利润而减少缴税等, 无论是虚增还是隐瞒利润都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总之, 造成虚假会计信息主要根源有: (1) 一些企业为了获取利益而操控会计信息; (2) 一些会计从业者自身业务素质不高, 对会计行业不太熟悉, 对会计业务掌握不熟练造成会计信息缺乏真实性; (3) 企业自身缺乏相应的会计制度, 各个部门的分工不具体、不明确, 导致会计控制力度不够或者缺乏控制; (4) 有关的执法部门没有严格执法, 执法力度较弱; (5) 会计监管体系不完善。
3 会计监督的重要性
由于会计信息失真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 国家必须要建立会计监督机制。
3.1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现代企业的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 企业经营者和所有者形成一定的利益冲突, 有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因此, 必须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制度对会计信息进行约束, 只有被约束的会计信息才具有真实性, 才能评价企业经营管理状况。
3.2 为所有者维权
现代企业制度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企业经营者和所有者分开, 社会的经济管理职能必须经过法律法规以及产业内部政策来宏观调控与间接管理, 进而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政府应理顺产权关系, 行使自己的权力;企业要认真地组织经营, 依法合理地进行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 按照企业所有者的要求对资本进行保值增值。
3.3 是企业内部控制组成部分
其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会计监管, 主要作用就是为了优化企业经营管理, 对企业的经济活动以及资金使用进行组织, 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总而言之, 会计监管就是协助企业的经营者完成所有者交托的任务。
4 会计监管与会计信息供给协调
只有会计监管做到位, 才能有效遏制虚假的会计信息。事实上, 也只有实现了会计监管与会计信息供给协调, 才能实现会计信息需求与供给之间的协调。
4.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只有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才能有效防范会计信息造假。首先, 要完善企业内部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细则, 满足企业多元化的经营需要;其次, 还要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加大执法力度, 让造假之人做一次不敢做第二次;在处罚的时候不但要处罚相关企业, 还要对经办人实施处罚, 让造假者得到应有惩罚;最后还要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 对违规的企业进行曝光, 让这些企业失去信誉度, 无法在社会上立足。
4.2 改革会计管理体制
首先要改革企业的会计组织体制, 减少领导对会计工作的干扰, 杜绝出现领导指使、授意会计人员造假会计信息;其次要改革审计组织的体制, 审计必须脱离行政管理, 提高审计监控能力, 有效防止虚假会计信息;对于会计队伍也不能忽视, 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检查和整顿。最后还必须对会计管理实施改革, 建立会计行业管理中心, 对企业会计进行管理, 让会计在约束下工作, 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4.3 培养高素质会计人才
会计监管是否到位具体体现在会计核算方面, 而会计政策、方法都是由会计人员来执行, 因此会计人员的素质高低, 会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形成。只有培养出高素质的会计人才, 才能实现会计监管与会计信息供给协调。一般而言, 高素质会计人才必须具备以下一些素质:
(1) 法制观念较强。作为会计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制观念, 才能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
(2)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必须遵守行业规范, 具备良好职业情操和较高的信誉。
(3) 风险管理能力强。会计人员必须要具备职业谨慎性与规范性, 要具备准确的判断力与理解力, 具备风险管理办法与思路。
5 结束语
企业能否供给真实的会计信息关系重大, 决定着企业能否制定、执行正确的策略和今后的发展方向。因此, 一定要科学合理地实施会计监管, 将会计监管与会计信息供给协调起来。
摘要:一直以来, 会计信息需求与会计信息供给之间存在着诸多矛盾。要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必须依靠会计监管来进行监督和控制。本文从会计监管的必要性入手, 探析会计监管与会计信息供给协调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方法。
关键词:会计监管,会计信息供给,协调
参考文献
[1]于淑荣.会计信息需求与供给的矛盾与协调[J].中国农业会计, 2009 (12) .
刍议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与协调 第11篇
关键词:会计与税法
1会计和税法的差异
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形成有诸多原因,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是不同的,但究其根本原因是由于二者的目标不同所引起的。
1.1目标差异会计的主要目标是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便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和决策。
税法的基本目标是保障财政收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以调节经济,维护公平等为目标。税法目标的确立旨在满足国家自身的需要。因此,在使用实现税法目标的手段时是带有强制性,凡是不利于自身目标实现的一律加以排斥,主要表现在有利于及时足额地取得财政收入,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
从税法的目标出发,税法必然对会计制度中可能对税收产生影响的风险估计、收益确认、费用扣除等方面加以限制,由此产生大量的永久性差异和间性差异。
1.2原则差异会计原则是对财务报表及其信息披露的基本规定和有关会计确认、计量的基本规定,其目的是保证报表使用者获得客观、公允的会计信息。从税法的角度上看,征税首先必须有客观的依据,而这个依据只能来源于企业经济业务的真实记录,即会计信息,因而它不能完全抛弃会计原则。同时,税法必须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它具有法的严肃性,其计税依据不能带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1.2.1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和税法的不完全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这一原则的使用使得会计上存在大量的应计和递延项目,在会计中融入了大量的主观估计、判断成分。
税法在《企业所得税》中明确了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是由于权责发生制的采用会产生大量的估计、判断,税法在此方面又是持保留态度的。具体的来讲,税法在收入确认上倾向于权责发生制,在费用的扣除方面则又更倾向于采用收付实现制。如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对进项税额的抵扣采取购进扣除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只用在验收入库后才能抵扣,商业企业在付款后才能抵扣,每期缴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增值部分的税金,处理并非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要求,而是把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加以结合。
1.2.2会计的谨慎性原则和税法的据实扣除原则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主要表现在对各项不实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无一例外地减少企业利润。而税法上对此是持否定态度的,税法上对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基本原则是据实扣除,即任何费用或损失除非属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企业在会计上可以自行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等多项准备,但是在所得税调整过程中计入“营业外支出”一般不得扣除,坏账准备也规定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的5‰。可以说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已成为会计和税法产生差异的一个重要根源。
1.3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税法的法定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仅仅按照他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具体而言,如果或有事项的实质与其法律形式不一致时,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其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关键在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是否可靠,而税法中对任何事项的确认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有据可依,不能估计,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纳税人滥用税法条款。
1.4会计的配比原则和税法的相对配比原则会计上的配比原则是建立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的,用于何时确认费用的原则。配比原则是根据收入与费用的内在联系,要求将一定时期内的收入与为取得收入所发生的费用在同一期间进行确认和计量。而税法上在某些业务的处理上并不完全适用配比原则,比如征税时间与会计确认收入时间以及计税依据与收入计量上的不同,税法税前扣除项目与会计成本、费用项目之间的差异等。
2会计和税法协调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会计与税法由于目标的不同,在原则、处理程序、方法等方面存在着许多差异,而会计和税法又客观地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二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这些差异一方面使会计体系的建立健全受到损害i另一方面也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困难。因此,在不损害会计体系的完整性和不影响税法原则的基础上,对会计和税法的关系进行充分协调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是我国现实的必然选择。
2.1会计和税法协调的可行性会计和税法的分离,促成两个相互独立而又必然带有互动影响的经济体系的存在,这就要求二者有机进行协调。首先纳税事项本身就是会计处理的一种业务,一个环节,纳税义务的形成和履行作为重要的会计事项,需要充分有效地纳入现行会计机制,在会计资料中得到必要合理的体现。会计传统的纳税申报职能也必然促使会计将其融入日常会计行为。其次,会计在其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仍然固守着其受托管理责任,并成为税收征管必不可少的重要依据。
2.2会计和税法制定的统一性是二者协调的制度保证我国的会计制度和税法都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并强制执行。在管理体制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是同属于国务院的部级国家机关。这种法律法规制定的统一性,使制度制定者可以充分考虑会计与税收的属性,在各个具体方面进行协调。
2.3会计和税法的协调是税收效率原则的要求税收的效率原则包括税收经济效率和税务行政效率。
税收的经济效率,就是要求政府课税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是社会从可用的资源中获得最大的利益。近年税收新制度新法规不断出台,企业会计人员不仅要适应不断变化的新会计法规,还要不断学习层出不穷的税收法规,稍有疏忽,则可能造成漏税,由于漏税与偷税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区分,税务部门一般均按偷税处理,于是企业又可能由于会计人员政策法规不熟悉而蒙受额外的损失。这些无疑都增大了企业成本,形成了税收超额负担。
税务行政效率,就是要求政府在课税的时候尽量节省税务支出,以保证国家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会计和税法的差异扩大,势必增加税务部门的征管难度,增加税务成本,降低税务行政效率。
2.4会计和税法的协调是现实的选择
2.4.1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随着差异的扩大,纳税人既要贯彻执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又要诚实纳税,两者差异的扩大增加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有些差异操作繁琐,纳税调整困难,纳税人若没能准确理解差异和对其做准确的纳税调整,会无意识中造成违反税法规定的现象。现实要求我们,会计和税法应相互协调,以便减少财务核算成本。
关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的探讨 第12篇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存在差异的必然性
首先, 两者目标不同。财务会计的目标是为了保证会计量分配的公平, 以及其利益安排的公正性。为了达到真实、客观、公允的财务报告目的, 使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的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一目了然, 博得他们的支持和信任。税务会计能保证我国税收的实现和公平性, 政府通过税收增加国家效益, 将国家政治权利作为主要实施基础, 为确保应税所得在规定范畴之内, 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 对可供选择的会计方法进行严格控制和约束, 对超过成本费用扣减范围的要依法纳税, 主要是为国家税务部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其次, 价值取向不同。财务会计的大幅度收益是建立在一定的资源消耗的基础上的, 包括价值量指标、效率指标等都是财务会计所提供的信息, 其提供的价值量指标包括资金、成本、利润及相对应的相对数指标。提供的实物量指标包括产量、质量、市场份额等, 还有就是提供的效率指标包括生产率、资本利用率、资产保值增值率等。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差异的积极作用
首先, 符合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企业作为经济实体, 只有实现自主经营, 才逐步实现向企业的深化改革迈进。一般来讲, 适当的财会法规与税法分离能起到保障企业自主性的作用。企业要对相关税款按照规定上缴, 在会计处理上应根据企业具体实际情况及经营环境的变化来实施, 不只固执于税法的相关标准规定密切执行, 要以灵活变通的处理方式在会计政策的指导下灵活应用。对收入、支出等费用合理计算和进行恰当分配, 为实现企业财务目标, 决策的顺利实施做好基础保障工作。因此, 税法与财会法规的适当分离具有实际性的重要意义, 是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再者, 有利于会计理论的发展。会计作为一门专门的学科, 理论上则需要勇步持前地发展, 才能满足实践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 实际统一税法、财会法规, 以及会计准则, 使得企业财务会计只是成为了解释及执行税收政策的一种工具。只有在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对财务会计理论进行细致研究, 才会进一步促进会计理论的规范化和完善化。
三、协调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对策
税务会计在税收法规的基础条件下产生, 在税收法规逐渐完善和发展的同时, 财务会计跟随着其脚步, 一步步应运而生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门类。企业会计准则是为征税部门提供安全可靠的会计信息, 而税务会计作为企业会计领域中的一部分, 并不是独立存在的, 它的本身与企业财务会计是同一项目标的达成, 其性质都是统一的;并不需要在企业财务会计之外再另设一套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之类, 以及与企业会计专业的技术方法所脱离。
因此, 不需要对企业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进行明确地划分机构, 设置专门的税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根据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协调发展来看, 一套系统完善的凭证、账簿和报表体系, 以及按规定程序处理会计事务, 就是对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进行良好协调的基础。一般情况下, 当实际需要时, 以会计核算资料作为基础, 合理调整及处理现行税法标准规定。税法只有建立在跨级技术的基础上才能得以不断完善和发展。
所以, 税法必须建立在会计技术之上才得以不断完善实施和发展。
首先, 要不断对我国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税收会计理论体系进行完善, 强化他们的理论构建, 合理布置税会之间的关系, 进一步促进他们的协调发展, 进而科学地对宏观税收学的基本概念和税法学的相关概念进行转化, 建立系统的会计学理论体系, 明确掌握其方法, 为加快企业税会之间的合作步伐, 促进企业税会合作关系建立的完善和巩固。根据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税务会计应尽量完善化处理, 比如, 应税收入和成本费用都应按照权责发生制记账, 这样, 不仅能够缩小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存在的差异距离, 而且严格遵循了核算的配比原则, 体现了税收公平的原则。税法能够促进会计实务处理的更加规范化, 他们之间互相联系、互相促进和影响, 从而相互协调发展。
四、结语
总之,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需要不断地完善和进行系统地科学规划, 要有目的性、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基础上, 能够有自我创新意识和自我主张地进行合理配置和调整, 做到应用自如、有张有弛, 以更好的状态适应市场新形势的发展形势和挑战。同时这种科学的方法可以促进我国会计学科的独立性, 有利于将我国的会计学科体系不断扩充和完善, 以推动我国会计理论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发展步伐, 促进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形成良好的协调发展趋势。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进一步完善, 逐渐使会计制度和税法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站稳了脚跟。然而, 新的会计制度和准则的颁布与执行, 使得税法与会计制度的矛盾日渐冲突, 因此研究和探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协调发展具有现实性的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与思考[J].会计研究, 2006, (02) :40-46+96-97.
[2]卢向东.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差异与协调分析[J].当代经济, 2010, (01) :114~115.
会计协调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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