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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精选6篇)

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1篇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办理机构: 河南省水利厅水政水资源处受理地址: 河南省水利厅行政服务大厅

联系人: 陈善强

一、受理:由行政服务大厅

二、办理:陈善强

三、审核:水政水资源处长

四、审定:主管厅长

五、告知:行政服务大厅

60天联系电话: 0371-65953211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2、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等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相关区域水资源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3、拥有能满足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利工程和给水排水工程规划设计、生态与环境分析、经济分析等工作要求,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状况,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4、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专项仪器设备。

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水利部17号令第10条规定的8种文件。材料明细:

收费情况:不收费

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2篇

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自查总结

根据《关于2011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精神,我中心对照通报内容开展了自查行动。

安顺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中心于2007年正式成立(安市编【2007】34号),2009年通过计量认证。现拥有气相色谱【岛津GC-2010】一台,FPD、ECD检测器各一个以及相关附属仪器。人员编制7名,实有人员7名,其中专业技术人员6人,工勤人员1名。目前开展的检测项目为甲胺磷等20种农药(详见资质认定附表)残留检测。

对照《通报》中存在的问题逐一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1、法制意识

我中心在日常业务学习中均强调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中心相关措施到位,能保证检测的公正性。

2、内审工作质量

能够按计划开展内部审核工作,能够在内审中发现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能按照内审要求改正。

3、监督工作

监督工作在程序上有一定的缺点,因为人员少,岗位设

置不充分,监督工作操作性差。我中心将会针对这一情况及时作出调,争取使监督工作走向正轨。

4、标准查新

由于开展的业务范围小,相关标准使用不多,能够及时追踪标准的更新。

5、质量控制

能够严格按照质量控制程序开展质量制活动。

6、样品管理

样品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安顺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检验检测中心

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3篇

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背景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 人们对饮食质量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追求绿色饮食、绿色生活, 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所以, 国家对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要求也逐步提高, 食品检验的认定逐步规范化。在《食品安全法》中也有明确规定, 只有通过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后, 才允许相关机构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做好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措施

学习培训

一个机构要想做好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首先必须进行相关的学习培训, 把好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第一关。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以及评审工作关乎着国家食品安全的命脉。2010年, 国家颁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新准则, 增加了许多以前旧版本没有的准则, 所以在进行学习时, 应特别注意对于新准则的学习, 做好管理体系的转版已成为评审工作的首要任务。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做好学习工作, 相关评审部门要严格按照评审准则执行评审认定工作。相关评审工作人员必须牢牢把握评审准则, 使认定评审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违法必追。

体系文件的转版

在我国,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有三个阶段。第一,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第二, 实验室资质认定;第三, 实验室资质认定 (计量认证)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证。三个阶段的认证工作都非常重要, 其中, 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是整个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证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 国家有很多准则, 做好相应准则文件的体系文件转版工作, 在整个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体系文件指导着整个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思想, 体现了机构对于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工作的重视程度。而且体系文件转版的形式, 应尽量简单明了, 涉及的特殊制度要求应引起工作人员的广泛关注。

体系文件的运行、改进

所有规则都必须经过实践检验, 对于实验室体系文件也不例外。在对体系文件做好转版后, 机构就可以进行试运行。体系文件进行试运行后, 可以发现一些或大或小的问题, 对于不可避免出现的问题, 应积极改进, 从而完善和健全体系文件系统。

在整个体系文件运行过程中, 第一步应做好内审工作。内审就是需要评定的实验室进行自我审核, 待评定的实验室在运行体系文件的过程中进行自我检测、自我修正和自我完善。内审工作是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评审工作中重要的一步, 先做好实验室内审工作, 才能确保在最终评审工作时做到心中有数。内审工作包含规划策划、准备、实施、编写相应内审报告、跟踪审核验证以及内审总结等几个阶段, 每一阶段的工作对于实验室内审活动都必不可少。同时, 涉及各个内审阶段的工作待审核的实验室都应严格执行, 确保万无一失。

第二步是做好相关管理评审工作。建立的管理体系的职责是否明确并得以落实, 在评审过程中, 要注意与实验室重要岗位人员进行沟通。做好内审工作后, 接下来就是相关的管理审核工作。管理是任何一个机构都需要面临的问题, 大到国家, 小到家庭。好的管理对一个优秀组织必不可少, 建立好的管理体系至关重要。针对待审核的实验室, 必须了解它运行的管理体系, 管理体制的好坏直接决定了实验室是否可以运行下去。在进行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评审认定工作时, 应特别关注实验室管理体系。实验室认定工作比较繁琐复杂, 好的管理体制有利于实验室的运营。

最后, 应做好关于评审的评审报告, 包含所有的评审结果。

材料申报

将待评审实验室的材料申报到相关评审机构, 注意申报材料应全面完整, 申报中需要的重要材料都应准备齐全。同时, 对于实验室人员管理方面, 确保实验室人员数量和能力满足所从事工作的需求, 所有人员应持证上岗, 实验室制定人员培训程序和计划, 对培训中的人员做好监督, 检查实验室人员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是实验室资质评审的最后一步, 在进行现场评审时, 应做好现场检查工作, 对实验室的每一方面都应充分考虑和全面检查, 同时做好现场汇报工作。

总结

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 第4篇

关键词 实验室资质认定 ;质量体系 ;管理

中图分类号 X880.5

Abstract Well developed quality system which is in the line with metrology accreditation, standardized and detailed monitoring control plan, daily management which follows the procedures and working instructions strictly, earnest recording and management about using equipment and standard reference material, strict management for auditing, information and data, more standardized laboratory management, strict auditing to the sampling and audit reports in the monitoring and analysis process are the foundation and guarantee for the success of measurement accreditation.

Key words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quality system ; management

环境监测的目的是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预警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因此,所出据的监测数据必须具有完整性、可比性、精密型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即取得“CMA”资质,才可以开展相关的环境监测业务。

1 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要素

1.1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简介

2006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141号)(以下简称《评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明确,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届时,各环境监测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按照新颁布的《评审准则》开展,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能力、监测行为以及质量管理方面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评审准则》包含有组织和管理、质量体系、审核和评审、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和校准、检验方法、检验样品的处置、记录、证书和报告、检验的分包、外部支持服务与供应等13个质量要素,检测(校准)机构通过对影响实验室全过程的各种要素(或过程)进行控制来实施质量管理,确保整个过程的质量[1-2],从而使实验室的最终成果-监测分析报告的质量得到有效、可靠的控制。

1.2 实验室资质认定前期准备工作

顺利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要依靠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建立以监测站站长、技术负责人、质保负责人、监测室主任组成的实验室资质认定领导班子,把实施评审准则、建立质量体系列入议事日程,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全体监测站工作人员积极参与,监测站站长负责编制和完善质量体系文件;技术负责人和监测室主任负责监测分析室的规范管理、现场考核项目药品、试剂配制和器皿的准备等工作;质保负责人负责近2年的监测报告、监测分析原始记录、档案、质保计划和总结等文件材料的审核和准备工作。

2 实验室质量体系

2.1 建立质量体系目的

提高环境监测的质量水平,为环境保护工作服务,就必须对可能影响结果的各种因素和环节进行全面控制、管理,使这些影响因素都处于受控状态。因此,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质量体系。建立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是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主要任务。

2.2 确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实施评审准则,建立质量体系。首先要确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这是质量体系的决策环节。质量方针对内是明确质量方向,激励监测人员的质量责任感,对外是表明监测机构的决心和承诺。质量目标是质量方针的具体化,以文件的形式表达出来。

2.3 质量体系的编制

质量体系通过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3个方面内容[3]。《质量手册》是涵盖与质量有关的各个方面的纲领性文件,是环境监测中心的内部“法规”;《程序文件》是各质量活动内容的表述,规定了监测机构质量活动的方法和要求,是质量手册的支持性文件,内容与质量手册的规定相一致;《作业指导书》是指导具体工作,它包括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自校规程、维护计划及实施记录、各种管理制度、监测分析方法、记录(管理记录表格:仪器设备使用、标准样品和试剂保存等;技术记录表格:采样、分析原始记录等)等内容。质量体系文件具符合性、可操作性和协调性,应符合并覆盖《评审准则》条款的要求和监测机构的实际情况,文件之间应相互协调一致。

2.4 质量体系的宣贯、运行和改进

质量体系文件经批准受控后分发到每个工作人员手中,并按人员培训程序,向全体监测人员进行宣传贯彻,提高监测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对建立质量体系重要性的认识。

质量体系的运行就是执行质量体系文件、贯彻质量方针、实现质量目标、保持质量体系持续有效和不断完善的过程,按照编制的质量体系文件,对环境监测工作进行全程序的环境质量控制,要求每个工作人员在监测工作中严格按照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并做好记录。

nlc202309021120

环境监测机构可以通过质量体系内部审核来发现体系文件运行中的问题,通过管理评审由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来确认问题,作出决策,再通过纠正和预防措施来解决问题,从而形成不断实施环境监测机构质量体系改进的自我完善机制。

3 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运行与管理

3.1 仪器设备的校验和标准物质管理

根据仪器设备检定情况,按程序文件规定制定仪器设备检定计划,按时送检,确保仪器设备在检定有效期内运行使用。按期对仪器设备的三色标签进行动态管理,保证量值的可溯源性。加强有标标准物质的管理,标准物质必须在有资质的机构购买,并在有效期限内使用,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3.2 监测报告、档案

每一份环境监测报告都要做到数据准确、详实、分析评价透彻,表述清晰、精辟。环境监测报告要体现综合分析能力和评价水平。监测分析原始记录信息填写更规范、字迹清楚,计算准确、划改规范、内容要真实全面,要充分体现环境监测工作的可溯源性和重现性。对质量体系文件、技术性文件等文件进行受控发放登记和标识,定期跟踪,审核文件的有效性,保证在用文件是最新有效版本。建立人员技术、仪器设备、供应商、物品(包括仪器设备、药品、有标标准样品、标准物质)进出和保存、危废处理、人员培训等档案。

3.3 加强实验室规范管理

(1)实验室岗位职责上墙。建立严格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内务管理制度、危险品及剧毒品使用管理制度等制度。明确责任和要求。

(2)实验区域与办公区域分离。各实验室标志清楚,实验室布局合理,周围环境和监测项目间不产生干扰和交叉污染。并对进入和使用可能影响工作质量的区域进行限制和控制,有良好的内务管理,不同项目的台面和物品不准混用,与测试无关的物品一律清除出实验室,必须在通风柜内进行的实验操作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精密仪器室、天平室及对温湿度有严格要求的分析室必须配置相应设施,并对测试时环境条件进行记录,精密仪器不得与化学分析实验室混放,以避免仪器受潮以及酸碱等化学品腐蚀。

(4)实验室内产生的废水、废气及其它要素等有害物质应有处理措施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5)样品间要划出待检区、在检区、检毕区、留样区,特殊区域要有明显标识。

(6)应有独立的纯水制备间。质量指标应对实验室纯水中的无机离子、还原性物质、尘埃粒子的含量进行控制,使之满足水质分析的要求。

(7)严格按相关规定对不同种类的试剂进行分门别类的管理,一般要求化学试剂应贮存在专用的库房内。实验室只存放短期工作所需的少量试剂,且应与配置的试剂溶液分橱贮放;固体试剂与液体试剂分柜存放;易产生污染其他试剂物质的试剂,应封装严密,与其他试剂分开贮存。对放射性物质,应在设有必要屏蔽设施和测量装置的专库中存放,并应建立严格的管用制度。使用剧毒化学药品时,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领用手续;对配制好的剧毒化学品标准溶液的使用应进行跟踪,做好领用的详细记录。

(8)所有试液都要正确选择试液容器,某些试液稳定性差,受日光照射易引起变质,应分别采用特殊贮存方法,如避光、冷藏,加入稳定剂等;注意试液防光、防热、防尘,避免污染和浓度变化。所有试液均应贴上规范的标签,标签应包括名称、溶剂、浓度、配置人、配置日期及试液有效期。

(9)实验室内必须配备通风橱、防尘罩、排气管道及消防灭火器材等安全设施,消防设施责任到人,并定期进行检查,以保证随时可供使用。

(10)实验室使用水、电、气、火时,应按有关规则进行操作,保证安全。高压气瓶分类妥善保管,远离火源、热源,避免暴晒及强烈振动,并对其进行固定,最好隔离放置。

3.4 人员培训、持证上岗、现场考核

每年制定监测人员和新进人员学习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对监测人员进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监测分析方法、专业理论和监测技能培训,提高全体监测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操作技能。监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实验室认定现场考核分理论考试和实样考核。分析人员在进行分析时按国家标准、规范或作业指导书规定的程序进行监测。确保实验室认定现场考核能顺利通过。

监测机构要顺利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首先,要保持质量体系良好运行熟悉和掌握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各级领导重视,全体工作人员参与;其次,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质量体系,将质量体系作为监测机构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同时形成质量观念,对监测分析的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最后,要按准则要求建立本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作好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通过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发现质量体系实施中的问题,再通过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来解决问题,从而形成一个不断实施质量改进的自我完善机制,才能保证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取得成功。

参考文献

[1]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M]. 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2.

[2]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指南(第二版)[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2.

[3] 王有全. 实验室资质认定实用指南[M]. 河南:黄河水利出版社,2010.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要求 第5篇

一、评审分工、职责

(一)评审组长

1、领取申请资料,并在10天内提交审查结果和评审建议。

2、准备现场评审工作所需表格、文件。

3、主持评审首/末次会议、座谈会、授权签字人考核、预备会议、内部沟通会议。

4、编制评审报告。

5、向被评审方介绍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程序、评审要求和通报评审结果。

6、评审结束时,向被评审方递交《反馈表》。

7、对评审组成员的现场评审工作表现做出评价。

8、对整改结果跟踪审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局认证认可处上报完整的资料。

(二)评审员

1、策划的实施方案,确认通过的技术能力范围,报告评审中发现的技术问题。

2、评审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的接口,以及作业指导书符合性及有效性;

3、参加对授权签字人考核;

4、完成评审记录表格填写,包括评审报告的《建议批准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授权/验收/项目及限制范围》和《附表3: 现场试验项目汇总表》以及评审工作用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检验能力现场考核计划表》(表6)、《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整改项汇总表》(表8)等。

二、评审注意

1、文件审查要求和重点:

(1)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评价食品检验机构法律地位和责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符合性、层次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① 对食品检验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和履行职能条件的评审要点: a.依法设立/注册的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最高管理者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 任。依法授权的机构负责人应当有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

b.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最高管理者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担任;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需经其所在母体单位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c.食品检验机构的性质属于公益性机构或是盈利性机构,开展工作范围。② 对《质量手册》的评审要点:

a.《质量手册》章节与《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款对应情况(对照表),表述内容是否涵盖全部要素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b.质量方针明确、质量目标可测量、具有可操作性; c.明确规定了各岗位的质量职责、权限;

d.管理体系描述清晰、质量要素阐述简明、切实,文件之间接口关系明确; e.质量活动处于受控状态,具有自我改进机制。

f.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有二份保证公正性声明(母体单位出具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

③ 对《程序文件》的评审要点:

a.需要建立程序文件描述的质量要素和质量活动,均恰当地形成了文件化程序;

b.程序文件能反映食品检验机构自身开展的检验活动特点和保证检验独立、公正和诚信要求,程序文件的控制过程是否与质量手册要求相一致,并具有可操作性。

c.各程序是否既保持独立性,又与质量手册、相关程序文件及质量活动之间有明确接口,各程序之间有关内容不互相矛盾。

④ 对质量管理体系内审记录的评审要点: a.有内审计划、实施记录、结果总结报告;

b.内审活动覆盖全部质量要素、部门、岗位、过程; c.对审核发现的不符合有分析、纠正措施及跟踪验证。⑤ 对管理评审记录的评审要点: a.有管理评审计划; b.管理评审输入充分; c.管理评审输出有结论。(2)审查食品检验机构申请的检验能力范围描述是否符合要求、检验依据标准/方法是否现行有效和适宜,仪器配置是否符合要求,并明确了量值溯源方式。

(3)审查食品检验机构参加相应能力验证活动的情况。(4)审查典型项目检验报告信息符合性情况。

2、资料审查结果的处理

(1)能够在现场评审时改正的,改正。

(2)不能够在现场评审时改正的,可作为整改项提出。如: 典型检验报告信息不全;

内审和管评活动实施的记录不完整。

质量管理体系缺少个别因素或缺少个别程序。

3、技术能力的确认:

评审员应当基于现场评审的结果和评审员的专业判断能力,选择适宜的确认方法考核实验室人员能力(包括样品抽取、接收、制备、处理、设备操作、方法应用、数据处理、结果分析和统计、乃至于测量不确定度评定、记录和报告等)以及设备和环境条件等保证能力,尽量减小现场评审的风险,所采用的评审方式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保证确认结果有效,评审结果应当予以记录。

(1)申请的检验能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 所依据的标准现行有效,试验方法经技术验证能够正确使用,并恰当表述实际能力;

② 试验设施与环境条件满足检验方法要求;

③ 检验过程所需设备的技术指标满足检验方法要求; ④ 测量值具有溯源性,符合计量要求;

⑤ 检验人员、抽样人员均能正确完成检验、抽样工作; ⑥ 现场试验结果合格。

(2)对申请的检验能力进行确认时应当注意:

① 申请的检验能力是否具备,应当以现有的实际条件为判定依据,不能以许诺、推测作为判定依据;每一个检验项目/参数及其依据的标准和配备的仪器设备都应当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检验能力现场考核计划表》(表6)列出,逐 项确认。当确认栏为N时,应当在“备注”栏简要说明理由。

② 检验能力(产品、参数)应当有技术经历(包括演练工作的试验记录),没有技术经历的一律不予确认。不能提供检验标准文本、无检验设备、设备配置不正确或不齐全、设施环境条件不满足检验要求、检验人员不具备相应技能的均按不具备检验能力处理。

③ 以“产品”形式申请的检验能力,应当具备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参数的检验能力,否则只能按“参数”形式申请。

④ 对同一检验标准中有的可能包含多个检验方法,如果具备满足检验能力要求的只有其中部分方法时,则应当在“限制范围或说明”栏内注明能做的方法或不能做的方法,表述为“只做×××法” 或“不做×××法”。

⑤ 申请的检验能力,依据的标准一般为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以外的项目/参数不作为食品检验能力;

⑥ 分包项目和使用临时借租设备完成的现场试验项目不能作为检验能力; ⑦ 对于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检验项目/参数,原则上不对申请的非标方法进行确认。

(3)评审记录

现场评审发现的问题应当填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整改项汇总表》(表8),并将评审情况记入评审报告的《附表1: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考核表》和《附表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考核表》;

现场试验项目的考核结果记入评审报告的《附表3:现场试验项目汇总表》,最后确认的检验能力填写评审报告的《建议批准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授权/验收/项目及限制范围》。

4、座谈会应当就以下内容提问和讨论:

(1)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理解;

(2)对《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食品检验规定的了解;

(3)食品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义务、行为要求;

(4)对管理体系文件中规定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质量控制要求的理解;(5)评审准则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的体会、运行过程的难点、疑点;(6)各类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

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6篇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中心)管理办法(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检中心”)的规划和管理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质检中心是由相关单位申报,经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授权,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承建并运行(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并由依托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第三条 组建省质检中心旨在加强我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承担某类产品(或项目)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技术能力,有效促进公正检验测试服务、标准(规程)制(修)订、产品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为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我省生产性服务业加速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省质监局对省质检中心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监督管理。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归口

主管部门”)配合省质监局做好相关工作。各依托单位具体负责省质检中心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质监局负责以下工作:

负责根据我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需求,牵头制定省质检中心总体部署和要求,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归口主管部门、依托单位等落实论证、评审及建设运行等工作;负责省质检中心相关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省质检中心技术合作、交流工作;负责省质检中心的确认、考核监督及注销撤销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 归口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按照省质监局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部门或地区省质检中心的审批初审及申报工作;负责调度省质检中心日常运转情况及日常考核工作;负责协调解决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协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负责与省质检中心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申报批筹

第七条 省质监局根据我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需求,制定省质检中心发展规划,以归口主管部门申报推荐等形式批筹省质检中心。

第八条 同一产品类别的省质检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可在全省范围内分散布局,切实促进相关产业、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 申报省质检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 1.具有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

2.取得申报省质检中心相关领域的实验室资质认定; 3.具有申报省质检中心相关领域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的2年以上业务经历;

4.具有一定的相关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制定、研究和开发能力,拥有比较先进的检验仪器设备;

5.具备与省质检中心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第十条 优先支持具备下列情况的省质检中心:

1.省质检中心的依托产业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产业聚集度,是当地区域支柱或重点发展产业;

2.省质检中心的依托产业属于符合全省产业结构发展方向的战略型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3.省质检中心的依托单位相应技术能力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拥有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综合实力符合国家质检中心有关要求;

4.省质检中心的建设发展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宏观规划,当地政府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明确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条 批筹程序:

1.依托单位自愿提出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申报省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申报省质检中心可行性分析报告》、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形成申报申请。

2.相关归口主管部门对申报申请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汇总申报材料一并转报到省质监局。

3.省质监局按照工作程序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论证。形式审查一般采用材料函审方式,技术论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用材料函审或现场评审的方式进行。

4.技术论证主要内容:省质检中心名称的合理性,名称是否科学、合理、规范,并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相关国家标准规定;依托单位检测项目范围与名称对应性,检测能力覆盖率能否达到覆盖80%以上的产品或项目(参数),关键项目100%覆盖的目标;技术能力的先进程度,主要仪器设备的先进性、技术水平是否处于全省领先水平;人员能力情况,现有人员能否满足建设要求,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科研工作计划等,制定是否合理可行;建设资金情况,后续投入资金是否充足、渠道是否明确,分配是否合理。

5.省质监局根据技术论证意见对建议批复筹建的省质检中心提请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对经研究确定的统一下文批复筹建。

第十二条 相关业务处室代表省质监局与归口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共同签订《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中心)筹建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一式三份,省质监局、归口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各留存一份,作为省质检中心建设项目执行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建设验收

第十三条 自批复筹建之日起,省质检中心应在12个月内完成全部筹建任务,并通过省质监局验收。

第十四条 对含有重大能力提升的项目,不能在筹建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省质检中心,依托单位应在筹建期满前2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省质监局研究批准后,最多可延期24个月。

第十五条 省质检中心建设期间,相关归口主管部门要及时调度建设进度,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达到筹建预期目标后,依托单位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对照《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中心)评审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并提报有关验收申请,由相关归口主管部门初审提出验收意见,汇总材料一并转报到省质监局。

第十七条 验收程序:

1.省质监局组织相关专家,对提交验收申请的省质检中心进行现场验收。

2.现场验收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按照《评审标准》要求进行。

3.专家组根据依托单位取得的实验室资质情况,按照省质检中心对应名称覆盖的检验检测项目,确定有关检验检测范围。

4.专家组现场出具验收结论并签字,在完成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结论上报省质监局主管部门。

5.专家组验收结论:

----“推荐通过验收”的,由省质监局对验收情况进行审查后,批准成立省质检中心。

----“整改合格后推荐通过验收”的,依托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整改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通过验收。

----“推荐未通过验收”的,由省质监局对验收情况进行审查后,决定未通过验收。

6.未通过验收的省质检中心,予以撤销批筹该中心。第十八条 通过验收的省质检中心,由省质监局向依托单位书面颁发批准成立的通知,明确省质检中心检验检测范围,纳入建成省质检中心进行统一运行管理。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省质监局统一发布建成省质检中心名录及有效期等信息并对社会公开。各单位应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省质检中心未经验收或者未通过验收,不得私自以省质检中心的名义开展工作,建成省质检中心不得以省质检中心的名义超范围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质检中心原则上不单独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以依托单位在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效期和检验检测范围内,对外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在检验报告封面位置使用“省

质检中心名称”。

第二十二条 省质检中心通过承担行政性指令任务、参与标准制修订、科研项目研究、实验室能力验证等工作,提高产品质量检验能力,并持续保持省内领先水平。

第二十三条 省质检中心的更名和扩项:

1.省质检中心申请更名的,由省质监局组织专家论证,符合要求的,予以更名;超出原名称对应检验检测范围的,不予更名。

2.省质检中心申请扩项的,由省质监局组织专家论证,符合要求的,予以扩项;超出名称对应检验检测范围的,不予扩项。

3.省质检中心进行更名和扩项的,各单位应及时做好各项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质检中心的依托单位变更:

省质检中心的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3个月内上报变更申请,由归口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批准同意变更。逾期不报变更申请的,视为自动注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质检中心实施考核、复查复评的监督检查制度。

1.考核。各建成省质检中心在每年11月底前将自

查报告上报归口主管部门,归口主管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根据《评审标准》组织对相关省质检中心进行考核,并在次年1月31日前,向省质监局转报考核情况;未建成的及成立不足半年的省质检中心,在每年11月底前将建设管理自查报告上报归口主管部门,由相关归口主管部门自行考核,并在次年1月31日前,向省质监局转报考核情况。省质监局每年组织对省质检中心进行监督抽查。

2.复查复评。省质检中心有效期时限与其依托单位的实验室资质认定有效期相同。依托单位实验室资质认定有效期到期前,应在3个月内提交复查复评申请。在依托单位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复查后,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复查复评工作可以采用现场评审或材料函审的方式进行。逾期不报复查复评的,视为自动注销。

第二十六条 省质检中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 1.因省质检中心需要进行调整合并的;

2.检验能力范围涉及的主要产品属相关政策明确规定淘汰等情形,不能正常开展业务的;

3.相关产业严重萎缩,技术服务工作基本停滞,无相关检验业务持续一年以上的;

4.依托单位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被依法注销、撤销的; 5.依托单位变更,且逾期未提出省质检中心变更申请的; 6.依托单位申请注销的;

7.未按要求及时提报复查复评的; 8.其它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省质检中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1.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查证属实的; 2.存在以省质检中心名义超范围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 3.连续2年不上报自查报告,且拒绝整改的; 4.未通过验收或复查复评不符合要求,且拒绝整改的; 5.未经批准超过规定建设周期,且拒绝整改的; 6.其它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省质检中心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省质监局不再受理相关依托单位的省质检中心建设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质检中心统一命名为“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中心)”,必要时后缀区域名。批筹省质检中心统一命名为“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中心)(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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