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舱单信息查询
海关总署舱单信息查询(精选3篇)
海关总署舱单信息查询 第1篇
根据海关通知,现所有改单/删单需转人工审核,书面资料递海关审批后办理。请各报关行先在网站上提交改单申请,改单审核通过后递交以下资料至4号窗口:
1、更改后正确的装船单复印件;
2、情况说明,盖章;
3、舱单变更申请表(需盖章);
4、装箱单;
5、船名航次、流水号条码;
6、中外运集装箱货物托运单更改/删单申请表盖章;
7、如有进缉私,请提供“大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8、如已出报关单,请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修改/撤销审批表”盖章;
9、如需改拼箱,请写删单申请,海关不接受改单申请;
各报关行:
根据海关最新通知,现所有改单/删单需向海关递交书面资料,人工审核/审批后办理。改/删单操作,请参照以下操作。
一、改单操作
请各报关行先在网站上提交改单申请,改单审核通过后,将以下资料盖章并递交到5号窗口。
1、更改后正确的装船单绿联复印件A4纸
2、情况说明。
3、打印《舱单变更申请表》(套打一式三份,手写会被退单)
4、装箱单(盖企业章)
5、打印条码:IMO号,航次号,流水号(按顺序贴在“舱单变更申请表”最下方空白处)
二、删单操作
准备以下删单资料,盖章并递交到5号窗口。
1、报关单撤销/修改审批表。
2、情况说明。
3、打印《舱单变更申请表》(套打一式三份,手写会被退单)。
4、外代改单/删单申请表。
5、装船单绿联复印件A4纸
6、装箱单(盖企业章)
7、打印条码:IMO号,航次号,流水号(按顺序贴在“舱单变更申请表”最下方空白处)
8、其它资料如特殊作业审批表/海关处罚决定书
温馨提示:
1,填写变更申请表上随附单据一栏,请不要填写简称!!2,条码只贴所需的三个,请不要多贴其它的条码!!
3,变更申请表左下方需盖报关行报关章或公章,所有递交海关的资料需盖报关章或公章!!装箱单盖企业章。
请自行在网站上查询单证状态!!改单/删单海关审核时间暂时无法估计,请尽量减少预配舱单的变更或删除。
盐田外代
2014-9-25
海关总署舱单信息查询 第2篇
全国海关将于11月1日起实施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拓展“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功能。对AA类企业的货物实行“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方式, 即企业可自主选择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所在地海关申报, 并在属地海关直接办理货物放行手续。进一步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适用范围, 一年内无走私违规记录、资信良好的B类生产型出口企业, 在已经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出口通关模式的基础上, 扩大到进口通关模式;自2014年3月1日起, 一年内无走私违规记录、资信良好的B类生产型企业, 也将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进出口通关模式。
自2014年5月1日起, 在启用公路舱单的基础上, 将跨境快速通关改革范围扩大至广东省内各直属海关。区域通关改革自2005年试点推行以来, 重点在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上下功夫。据统计, 2012年全国海关监管“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项下进出口货物近2亿吨, 33万份报关单;监管转关货物规模达到8555万吨, 报关单1016万份;跨境快速通关模式已在深圳皇岗、深圳湾两个口岸地海关, 广州、深圳、黄埔等16个主管地海关监管场所之间开通, 试点线路达到32条。
海关总署表示, 此次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国务院促进贸易便利化推动进出口稳定发展的决策部署。改革以“守法便利、违法惩戒”为导向, 企业可以诚信守法换取通关便利, 得到手续简便、成本低廉、快速高效的通关便利, 有利于营造健康、公正、公平的贸易环境和竞争环境。同时深化区域通关改革顺应了区域经济发展和国家产业梯度转移的要求, 顺应了区域经济和区域物流发展趋势, 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口岸一线通关压力, 建立区域海关分工协作、协同配合、整体联动的区域通关新格局, 实现海关有效监管和企业便捷通关的“双赢”。截至2013年10月, 根据海关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 全国适用“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方式的AA类企业为2742家, 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企业数量将由15万余家扩大至近32万家。
2009年我国海关舱单新制度 第3篇
舱单的主要功能是向有关方宣示(报告)所载货物的相关内容。海运舱单是指进出境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商检、边检、海事和码头等部门递交的反映运输工具所载货物情况的载货清单。海运舱单由船公司或船代缮制,是进出口货物配载的详细清单,直接反映进出口货物情况。对进口来说,海运舱单是收货人清关的依据,如有错误,收货人无法通关提货;对出口来说,海运舱单是办理退税核销的依据,如有错误,将影响出口人办理退税核销;对国内中转业务来说,海运舱单是中转运输的依据,如有错误,货物无法及时中转。此外,海运舱单还是船方向海事部门申报危险品以及向码头预报装卸作业的必要文件,是联检的必备文件之一。在海事纠纷的处理过程中,舱单的重要性仅次于提单。总之, 舱单意义重大,它是向官方申报的重要文件,在集装箱运输中应用广泛。
22009年我国海关舱单新制度
2008年4月2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2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1立法背景
适应当前国际物流发展和统一海关执法的需要,促进国际贸易安全与便利,推动海关业务改革和发展。
2.2舱单的定义
海关总署第172号令将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定义为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和装(乘)载舱单(见表1)。根据规定,广义的舱单数据信息不仅包括以上3种舱单,还包括:(1)理货报告; (2)分拨货物、物品申请;(3)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4)疏港分流申请;(5)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6)装箱清单;(7)运抵报告。
由此可以看出,为加强全面全程监管,海关总署采信大量基础性数据,尤其是与货物报关数据相互印证的第3方基础数据。这些第3方基础数据大多来源于物流作业的各个环节,通过舱单这条主线,对物流作业环节产生的数据进行串联、印证和整合,提高舱单信息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2.3舱单信息传输主体
海关总署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为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理货部门、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以及出口货物发货人等为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
2.4舱单传输方式
舱单传输方式分为电子方式和书面方式。海关总署规定,舱单及相关数据的传输以电子方式为主,以书面方式为例外。舱单电子数据应当规范、准确,并与书面舱单的有关内容一致。现阶段我国绝大多数港口还是电子舱单和书面舱单并行。
2.5舱单传输内容
舱单传输内容包括:(1)船名、航次、船籍和提(运)单号;(2)货方信息:发货人、收货人和通知人;(3)货物信息:品名、唛头、件数、重量和特种货信息(针对特种货);(4)集装箱信息:箱号、封号、集装箱尺寸等;(5)交接方式:CY,DOOR或CFS 等;(6)路径信息:接货地、启运港、卸货港和目的地等。
2.6舱单传输时限
原舱单管理办法规定,除不可抗力外,进境船舶的代理人应当在船舶抵港后24 h内,出境船舶的代理人应当在船舶离港后72 h内,按照海关的要求将舱单电子数据传送到海关。
新舱单管理办法规定,进境集装箱船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装船24 h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出境集装箱船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装船24 h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以外的其他数据(见表2)。原始舱单中未列名的进境货物、物品,海关可以责令原运输工具负责人直接退运。这是在反恐形势下采取的加强入境货物监控的措施。
3新制度的因应措施
3.1原始舱单
我国海关规定只有在国内注册备案的船公司、船代和货代可以进行舱单信息传输,船公司和船代应当在系统、人员和组织机构上做好充分准备,以免发生拒载、退运或罚款等事件。
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舱单数据和提单数据不符的,不允许通关,收货人必须确认正确数据,然后要求船公司进行更改。各地海关对舱单的要求甚严,舱单更改手续繁琐,建议收货人或报关行密切跟踪船期,在船公司传输舱单前,与船公司核对件数、毛重、箱号、封号、卸货港和最终目的地等相关数据,以免因事后更改舱单产生滞报金、滞期费和海关罚金等不必要的损失。
3.2预配舱单
预配舱单申报是我国海关为加强监管和加快退税速度设立的制度。船代依据货代或发货人提供的订舱信息生成预配舱单数据,提前向海关发送。海关在企业报关时验核报关单对应的预配舱单数据,核对无误后办理通关手续。原先要求的预配舱单信息包括船名、航次、提单号(关单号)、发货人、收货人、品名、件数、毛重、体积、装货港、卸货港和目的地等,新舱单管理办法增加箱号和封号。新舱单管理办法对预配舱单的传输要求见表3。
实务中,预配舱单容易同预配、配舱、配舱单和美国舱单发生混淆。预配和配舱是指船公司接到客户订舱后,根据舱位情况进行预配船。配舱单是船公司对订舱的确认文件,告知订舱人配船信息。订舱没有预配可能是指没有海关预配舱单,也就是说船公司或船代未将订舱信息发给海关,因此无法报关,也可能是指船公司没有确认配船,即尚未接受订舱。发往美国(包括途经美国)的货物通过自动舱单系统(AMS)向美国海关申报资料,业内称之为美国预配舱单或美国舱单。
3.3装载舱单
货物装船后,船公司委托船代根据实际装船的货物信息制作装载舱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传输给海关,海关接受数据后开始处理核销退税。如果该数据与报关数据不一致,则海关不予核销退税,并将追究发货人责任。
出口装载舱单必须与报关资料一致,进口原始舱单必须与提单资料一致,而预配舱单和装载舱单与提单资料不一定一致,因为提单签发有分单和并单的情况,现举例说明:2票货物使用2份报关单和2个提单号(订舱号或关单号)分别报关。签发提单时,出于贸易需要,只签发1份提单,此即并单。反之,1票货物报关,签发2份提单,即为分单。
3.4舱单更改
舱单数据不符和舱单信息缺失是舱单更改的常见问题。实务中,船代根据外理提供的理货数据核对预配舱单。虽然理货数据来源于报关数据,但在录入、传递过程中可能出错,导致数据有误。此外,预配数据的更改、分票并票的操作不当以及中转关封文件的传输错误也可能造成舱单数据不符和舱单信息缺失,进而造成异常核销,中转货出现异常回执。发货人或报关人应当与船代核对,由船代向海关提出更改申请。如果舱单信息缺失,还要向外理索要证明,证明该票货物确已出境。
4中国、美国和加拿大舱单制度比较
中国、美国和加拿大的舱单制度各有异同,详见表4。
海关总署舱单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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