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法规范文
会计法律法规范文(精选12篇)
会计法律法规 第1篇
一、《会计法》与上位法的协调
《会计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 因此, 其立法程序与内容应当与宪法的相关条款相衔接, 如表1所示。如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过程中, 明晰和保护产权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宪法制定和修改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导向, 作为维护、保障财产所有者和投资者权益最具体、最具针对性的处于控制层面的法律制度的《会计法》, 理应对产权保护理念在一般法律层次上相应落实。因此, 它应以《宪法》为依据, 适时对相关提法进行修正和补充, 以便对其属下相关会计法律规范的制订与修改起到指导作用。
二、《会计法》与同位法之间的协调
1.《会计法》与《刑法》的协调。
法理角度看《会计法》与《刑法》之间在涉及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等执法与司法问题及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上, 《刑法》特别法, 属优先遵循层次;而在如何认定是否触犯刑法、民法及其他法律及处罚程度、赔偿金额的大小等方面, 这些法规必然以专业性强的《会计法》等相应条款为基础。如表2所示, 《会计法》与《刑法》出现的对“单位负责人”表述不协调处, 应遵循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 对《会计法》进行修改, 使单位负责人表述与《刑法》一致。
2.《会计法》与《税法》、《公司法》、《证券法》的协调。
按照法理学中所贯彻的特殊法优先普通法的原则, 这一层级的协调主要是在具体条款的制定与问题处理上, 分清普通法与特殊法的相对性问题, 而其衔接则体现为条款应当相对具体与一致, 《会计法》的相应条款应当为同一层级关系密切的其他法律规范提供法律判断标准方面的会计专业技术支持。如表3所示出现的不协调部分, 应确定会计法的母法地位, 会计法为其他法律规范提供会计专业支持, 使其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与《会计法》相一致。
三、同位法之间的协调
《注册会计师法》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 如果程序合法, 即使审计结果与事实有出入, 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 而《公司法》则强调工作结果, 只要审计报告与反映事实不符, 出具的审计报告有重大失实, 造成严重后果, 注册会计师就应对此承担责任。如表4所示出现的不协调处, 可实行责任倒置制度, 即审计报告即使有重大失实, 但注册会计师举证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四、《会计法》与下位法的协调
《会计法》作为规范会计行为的基本法, 相关条款应当具有全面性和原则性, 但现行《会计法》规范的内容基本上是局限于财务会计领域, 没有涉及到管理会计和其他相关会计领域, 其所规范的“会计行为”也更多地限定于一种狭义上的单位内部财务会计行为, 较少涉及到与单位会计行为有着直接关联的会计事务管理行为。如表5、表6所示出现的不协调处, 《会计法》作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总会计师条例》的上阶法律, 对于一些原则性规定应统一以《会计法》相关提法为主, 而对于会计行为的实务操作性规定, 应统一用行政法规的条款来约定。
五、《会计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协调
如表7所示《会计法》与《行政处罚法》的不协调处, 应建立统一的会计监管标准, 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 协调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规范;考虑建立会计责任解除制度, 使会计监管对象克服由于执法行为的多元性造成的监管成本加大问题。
六、《会计法》等监管法律法规自身的协调
《会计法》自身出现的不协调处, 如表8所示, 应在《会计法》43条增设单位负责人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增设有关行政责任的规定。修改42条、49条的规定, 使它们前后一致, 在同一部法律中不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
摘要:本文通过梳理现有会计监管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 找出其中的不协调性, 并遵循法理学的有关知识予以协调统一。主要是以《会计法》为主线, 梳理《会计法》与上位法、同位法、下位法及自身的关系。
会计法律法规题 第2篇
(三)依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建立激励机制,对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我国会计人员表彰制度早在1963年就已实现制度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或者物质的奖励”。
【北京07判断题】.对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的`奖励( )
答案:对
第五节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组织与实施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抓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关键在于加强和改善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组织和领导,并得到切实贯彻和实施。
1、财政部组织和推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依法行政,探索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和实现形式。
2、会计职业组织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会计职业道德惩戒制度
会计职业组织起着联系会员与政府的桥梁作用,应充分发挥协会等会计职业组织的作用,改革和完善会计职业组织自律机制,有效发挥自律机制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促进作用。
3、企事业单位任用合格会计人员,开展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内部约束机制,防范舞弊和经营风险,支持并督促会计人员遵循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会计工作
4、社会各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5、社会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应用举例】
1.【判断】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既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
答案:对
2.会计职业组织起着联系会员与政府的桥梁作用,会计职业组织主要通过他律形式实现对会员的职业道德约束。 ( )
答案:错
解析:会计职业组织主要通过自律形式实现对会计职业道德约束。
3.【多选】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组织与实施中,应当发挥作用的部门或单位有( )。
A、财政部门 B、会计职业组织
C、企事业单位 D、会计学术团体
论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3篇
【摘要】完善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以会计人员的界定为基础,通过文献研究、逻辑推理、实证研究法,对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规范的现状、责任不足及其完善展开研究,并针对其中的问题试从立法、执法和公平公正三个方面提出完善方案。
【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人员;法律责任
2001年10月29日,朱镕基总理在考察国家会计学院时,要求所有会计人员“诚信为本,不做假账”。他强调说,许多贪污受贿、偷税漏税、挪用公款等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大量腐败现象,几乎都与财会人员做假账分不开。会计人员的假账问题已经成为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毒瘤”。而今,十几年之后,会计人员做假账,信息失真等问题依然广泛存在。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会计人员基本问题
(一)会计人员的界定。会计人员,通常是指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以及具体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师、会计员和出纳员等。
(二)会计人员的职责及地位。会计人员的职责,概括起来就是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认真贯彻执行和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积极参与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1)进行会计核算。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地提供真实可靠的、能满足各方需要的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责。(2)实行会计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3)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4)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5)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二、会计人员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责任考察
(一)会计法律责任规定。1.行政责任。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集中规定在《会计法》的第六章。《会计法》主要采用了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会计人员的相关责任。如第四十二条中规定了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等十种依《会计法》需受处罚的行为。会计人员如有前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刑事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因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也应追究会计人员的刑事责任。(1)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2)虚假会计资料、虚假会计报告。规定在《刑法》一百六十条到一百六十二条中,主要针对公司、企业中的会计造假行为。综观以上两个方面,可以得出会计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按承担的后果可以分为两个大类,即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主要形式:财政部门予以通告,或吊销从业执照,只有在达到一定情节或数额时时才会上升到刑罚角度处以刑事处罚。
(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不足。不可忽视的是我国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体现出行政责任为主,刑事责任为补充,民事责任不完善的现状的不合理性。同时正如上述,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之所以越来越普遍,与法律规定上的漏洞或缺陷等不足不无关系。
三、会计信息不实的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的完善
(一)会计人员行政责任的完善。针对行政责任规范存在的执法主体和执法力度问题,可作出如下调整方案:1.运用司法解释技术,解决不同会计行政法律规范间的矛盾。鉴于会计法律规范体系内的冲突严重,我们可以采用司法解释技术,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依据不同类型会计法律规范在会计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分别定位,同时考虑使其与其它相关的会计法律规范相协调,相配合,来据以阐释不同会计法律规范的含义,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不同会计法律规范间的冲突,维护会计行政法律规范的权威性。2.不同监管部门要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力图在规范制定和执法环节消灭行政责任竞合现象。会计行政立法时,不同的会计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注重立法公正、统一、科学。对于现存的《会计法》、《证券法》等会计法律规范中规定不同监管主体同时罚款的情形,要依据法理上解决法律冲突所适用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先法”等基本原则加以妥善解决。3.适当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刑侦处罚的威慑力。具体如提高罚额;对于单位或个人的通告由行业内部扩至投资者等外部等。
(二)会计人员刑事责任的完善。在会计刑事责任方面,《刑法》和《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其他会计法律规范没有很好地实现对接。针对上述提出的不足,完善方法如下:1.强化刑事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在会计责任体系完善方面的协调作用。从刑法的立法目的以及其适用范围来看,刑法有其先天的滞后性与概括性。因此只有通过法律解释来丰富其内容、扩充其适用。但由于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这也限定了法律解释也是被严格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2.修定和补充会计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使不同会计法律规范间的刑事责任实现完美对接。正是因为刑法法律解释的不随意性,需要从另一个侧面,即从会计刑事责任规范本身入手,通过修订和补充会计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使《刑法》和《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在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类型界定等方面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以便为后者中相关会计刑事责任的规定提供实体和程序上保障。
(三)会计人员民事责任的完善。由于现行会计人员责任体系中几乎没有民事责任规范,因此民事责任规范也要重头制定。1.完善民事责任使之与社会经济相适应。中国会计法律责任规范逐步与国际趋同就成为必然,这就要求我国在制定相关民事责任规范时,不仅要考虑到我国的现状,还应该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那些反映市场经济普遍价值规律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推进会计民事法律责任的国际协调。2.正式在《会计法》中规定民事赔偿制度,完善会计民事赔偿制度建构。对会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标准范围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做具体的规定,以此来确定责任人应就其违法行为所付出的经济代价。
参考文献
[1]邓力平,邓永勤.会计信息失真及其治理:税收视角的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会计法律责任探析 第4篇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会计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会计行为主体必须严守的底线, 是法制与道德规范内在联系性的统一体。
从法律的视角看, 会计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律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过程中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狭义的会计法律责任仅指《会计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 (1) 在账簿设置、凭证编制、账目登记、会计政策选择、会计资料保管、会计人员任用、内部控制制度运作等会计工作基础环节上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2)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以及授意、指示、强令他人从事上述行为。 (3) 财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泄露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的行为。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内容
就我国法律规范体系对会计法律责任规定而言, 其内容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包括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从我国《会计法》的发展过程看, 行政责任形式经历了一个从以行政处分为主向以行政处罚为主的转变。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 后者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 (如财政部门) 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 对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或者扰乱行政管理秩序的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在《会计法》领域,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会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处罚形式。
2、刑事责任。一般来说, 刑事责任作为最具威慑力的制裁形式, 只适用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在我国, 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已经达到了“公害”的地步, 因此加强刑事责任被认为是治理不规范的会计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长期以来, 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伪造或者毁损会计资料以进行偷逃税或者贪污、挪用犯罪, 给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3、民事责任。会计责任中的民事责任在国外、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中是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现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平等主体间的会计关系越来越多。在这些平等主体间的会计关系中, 由于会计信息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 提供信息一方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可能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似乎顺理成章。因此在我国, 随着会计法律关系性质的多元化, 民事责任也正在成为会计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
三、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不足
1、单位负责人只对单位重大决策负责。新《会计法》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而现实中许多单位负责人在认识上还是多把自己定位在管理当局最高决策者的位置上, 即只认识到其对本单位的重大决策负有全面责任, 而对于会计工作往往认为属于部门工作范畴, 应由其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负责。表现在具体方面, 单位负责人或是忙于行政管理或是忙于业务经营或是忙于应付大小会议, 而疏于对会计工作的管理, 使得许多单位内部会计制度不规范、不健全, 甚至于对会计工作漠不关心, 忽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约束会计行为。因而要从单位内部人手治理会计工作不规范和会计信息失真现象, 应首先端正单位负责人的态度, 使其认识到自己在法律责任上是首要的责任承担主体, 督促其依法行使职权, 做好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对会计制度的建立和对会计人员的考核。
2、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能在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在现实中, 会计人员几乎都认识到了会计核算的重要性, 代写职称论文。因此, 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核算业务之中, 而忽视了其作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的作用。再者, 由于会计人员处于各单位决策者的管理之下, 其工作评价和工资报酬都受到决策者的影响, 要使其依法行使内部监督职权困难重重。以致于许多会计人员都认为只要在业务上不出纰漏, 保证自己在业务范围的行为不出问题, 就是一个尽职尽责的会计人员;还有的会计人员为了和管理当局搞好关系, 出于自身利益考虑, 不惜放弃其法定职责, 使得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成为一纸空文。
3、对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在追究会计法律责任时, 关键性的一步就是要确认会计信息是否虚假。尽管在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规中, 已经规定了出具虚假会计信息的有关人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 对于如何来认定虚假会计信息往往规定得过于原则与抽象, 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一系列的认定问题, 理论上也有很大的分歧。有的观点认为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而有的观点则认为应当从会计专业角度衡量, 因而在认定方式上难以统一。
4、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目前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和继续教育方面, 《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当中都做出了一定的要求。除需要具备一定的财会专业知识外, 财经法律法规的掌握也被列入了重要内容。遗憾的是, 在这方面, 许多会计人员对法律本身的理解和熟悉程度令人堪忧。在会计人员之中, 许多人对于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业务规范和法律责任方面的知识都非常贫乏。
其实, 作为“反映、监督与控制”财务运行的主体会计人员的责任是十分重大的, 尤其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的法律责任更加突出。而根据最近的调查研究与分析, 即使在新《会计法》全面实施的今天, 会计信息失真、财务管理混乱、跑冒滴漏严重、财会基础工作薄弱化的现象仍较普遍地存在, 甚至更有少数会计人员贪污挪用、严重违法犯罪。
从现实中层出不穷的会计违法行为的案例中也可以发现, 会计人员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 代写工作总结这一现象已经严重阻碍了会计队伍的发展壮大, 也严重影响到会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完善
(一) 进一步细化财务制度, 依法规范会计行为
“规范会计行为, 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是《会计法》的立法宗旨, 其目的在于“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会计法》的实施更有力地推进了会计工作的法制化, 使会计行为不仅受企业行为规则的约束, 而且必须受国家制定的、统一的行为规则约束。所谓规范会计行为, 就是每个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从确认、计量、记录到报告的全过程, 应当依据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实施管理和监督。“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就是要求会计部门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和报告, 必须是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 不得有丝毫的虚假。会计行为的规范和会计信息的质量对加强宏观调控、改善经营管理、评价财务状况、防范经营风险、进行投资决策等都有着直接的影响, 同时, 会计资料也是各经济利益相关者进行利益分配和国家对社会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的依据, 如果不能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就会影响各利益关系之间的分配, 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必然带来社会经济秩序混乱。我们必须依法规范会计工作, 努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只有这样, 才能全面充分地发挥会计在改善经营管理, 进行经济决策中的职能作用。因此, 用法律来进一步细化财务制度, 依法规范会计行为, 才能够更好地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强化会计监督, 才能有利于保证经济决策的可靠性、科学性。
(二) 建立健全企业会计监督机制, 确保会计法律责任落实到实处
建立健全企业的会计监督机制, 不仅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 也为会计工作者明确行使会计监督职能提供了保障。作为单位负责人, 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为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 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 还必须要懂管理、懂财务、懂会计, 熟悉有关经济法规, 对自己负责, 对单位负责, 对法律负责。需要强调的是, 在明确主体的同时, 还必须要建立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 包括可靠的内部凭证制度、健全的账簿制度、合理的会计政策和会计程序、科学的预算制度、定期盘点制度和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主要体现在:参与经济业务事项的所有过程的工作人员要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要明确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明确财产清查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程序。这些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就是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 这样就使一个人或一个部门的工作必须与另一个人或另一个部门的工作相一致或者相联系, 进行连续不断的检查和监督, 使内部监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三) 会计人员完善自我素质, 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证
会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手段, 承担着维护财经纪律、处理利益分配关系的重要职责。作为会计从业人员, 不仅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还应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职业道德, 要受法规制度和职业纪律的约束。如果没有良好的道德观念, 没有较好的法律意识, 仅从个人私利出发, 利用自己工作之便为图私利弄虚作假, 甚至挪用公款、贪污盗窃, 那就必须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 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会计人员不再是过去报账型、着重事后算账的传统型会计, 而成为管理型、着重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分析的现代会计。特别是计算机的普遍使用, 对会计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刘颖, 张海红.浅议会计法律责任[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09, (20) .
[2]、陈雄根.浅谈会计法律责任及其预防[J].当代法学, 2003, (1) .
[3]、张忠明.论会计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 2005, (5) .
[4]、叶德生.会计行为中的法律关系探讨[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 2004, (02)
会计法律法规 第5篇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制度的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监管主体的 性减弱
首先从证监会的监管 性来说。证监会是我国主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政府单位,但证监会作为 所属正部级事业单位的地位,使其不可避免地承受 的部分职能,体现在监管政策上为监管还要为其他政府目标的妥协;而且证券会在各地派驻的监管部门,受地方行政力量的干涉,导致自身的监管职能受到很大的制约。其次从上市公司的 董事制度来说。上市公司的 董事制度一个重要的作用制约上市公司的行为,监管公司的不法和违规行为。
董事 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但是近年来 董事这种 监管作用逐渐减弱,在监管公司行为中起不到显著作用。
(2)监管主体的职业道德缺失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向公众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审计。然而有部分人员,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或是迫于上级的压力,而放弃甚至沦丧了职业道德,由于其具有专业技能使其作假账具有高超的处理能力,操作极具隐蔽性,一般检查较难发现,易于逃避外部监督。如红光实业管理舞弊案中的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张家界管理舞弊案中的湖南会计师事务所等,这些事务所帮助上市公司一同造假,共同虚构不存在的利润,导致了所披露的会计信息严重不真实,起不到其应有的监督和管理作用。
(3)监管进程的滞后
对会计信息的监管中存在着法律普通存在的监管滞后的问题。监管部门本来应该在审核公司上市材料的时候应该及时发现问题,但是实际会计信息披露造假 中,证监部门面对上市招股说明书均存在着严重的弄虚作假的行为却形同虚设,而是在 曝光后才进行严厉的查处,明显存在监管进程的滞后性。
(4)监管形式的单一
政府对于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主要包括派驻工作组进行审计、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这种监管方式有其积极的作用,然而也存在一些弊端:一方面,会计信息的产生是个动态的流程,这就要求法律需要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单一的检查只能找到一个点上的信息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有限的检查难以完整、精确地找到一个会计期间中作假的地方。
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监管体系的措施
(1)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规范,其主要原因还在于公司内部体制的不健全和治理结构的不完善。这就需要上市公司要先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一方面,要增强董事会的职能。建立董事会的 的领导权,使董事会成为一个 的强有力的决策机构,还要增加 董事的比例,吸收一部分小股东的代表,真正保护小股东的合法利益;董事会内部设立专门委员会,建立 董事和内部董事的制约关系;还要建立一套全面有效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机制,这样可以及时发现董事会运行存在的问题,使董事会更好地创造股东长远利益。另一方面,要优化经理人激励制度。不能以公司利润的单一指标对经理人进行考评,因为这样容易助长经理人为了追逐利益而披露虚假财务信息,而是应当建立一套长期有效、多方位的经理人的评估、激励机制。
(2)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
浅析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第6篇
关键词:会计造假 法律责任 认识
会计,首先表现为单位的一项管理活动,也就是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但会计在处理经济业务事项中所涉及的经济利益关系则超出本单位的范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有关方面的利益。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益的加大,问题也就随之增加。如果还把会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当作一个软任务而有所忽视,那不仅是一种严重的渎职,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犯罪。
一、会计法律责任概述
当会计主体管理出现经营失败,存在会计差错、弄虚作假,并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时,就会导致会计法律责任的产生。会计法律责任就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过程中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主要成因有:
1、制度原因。即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脱离经济活动的现实,对现实发生的特殊经济行为约束失效而造成的。如对单位人员的出差费用、业务招待、个别特殊奖励等,会计制度给予了更多的运用会计估计(是指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出的判断)的权利及会计政策(指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方法和程序)的选择权,这些权利的运用会因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的不同而形成不同会计结果。
2、过失原因。由于会计人员没有完全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而提供错误的会计信息。按照会计信息的重要程度和造成的后果,过失可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两种。
3、欺诈原因。会计主体管理当局因不良动机故意完全不遵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主体和法律责任的种类
1、会计违法行为
会计违法行为主要有10大种: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随意变更會计处理方法的行为;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有关情况的行为;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2、会计违法行为主体
从会计实践来看,会计违法行为较为突出,但对其责任人却难以追究责任。就现行会计法的规定看主要有这样几种会计法律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虽然在《会计法》中强调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但并没有减轻会计人员在会计行为中的法律责任,而是明确界定了会计人员在会计行为中的法律责任。首先,在现实中,会计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存在着违反新《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至今仍未引起足够重视。其次,会计人员作为会计机构的主体在从事会计行为的过程中,若有违反新《会计法》规定的,不管是主观或客观因素引起的,都将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而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3、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类型
就我国法律规范体系对会计法律责任规定而言,会计法律责任类型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后者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比如财务部门)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或者扰乱行政管理秩序的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在《会计法》里面,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会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处罚形式。而刑事责任,一般只适用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伪造或者毁损会计资料以进行偷逃税或者贪污、挪用犯罪等)。会计责任中的民事责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平等主体间的会计关系越来越多,法律关系性质的多元化使民事责任逐渐成为一种新的会计法律责任形式。
三、会计责任的承担问题
《会计法》虽然对违法会计法律的责任类型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其对违反会计法律的主体(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责任界定尚有待完善,有些规定对单位负责人或者会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较轻,效果也不佳。
在财务工作与世界接轨的今天,在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许多时候,单位责任主体即主要负责人对违法会计行为是难以撇清责任关系的,其法律责任存在模糊界定情况,我们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负责人有权任命、聘用或者解聘会计人员,他们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聘任与被聘任的关系。而会计人员是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的,更是单位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尽管这些人员可以在一定程度和职权范围内决策和处理有关的业务关系,但他们是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的,如果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出现作假和违规行为,不仅相关人员有责任,其产生的法律责任还是应由单位负责人承担。当然,会计人员故意作假或违规的行为除外,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
四、结语
试论会计法律责任 第7篇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 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 运用专门方法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地核算和监督, 提供会计信息, 并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 逐步开展预测、决策、控制和分析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会计法律规范文件的规定后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会计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律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在形成和提供会计信息过程中因违反会计法律规范文件的规定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会计法》和所有法律规范文件中涉及会计法律责任的内容。狭义的会计法律责任仅指《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其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我们仅从狭义的会计法律责任来进行讨论和研究。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现状
(一) 会计的工作范围
1.依法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 遵守各项收入制度, 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分清资金渠道, 合理使用资金, 保证完成财政上缴任务。
2.依法记账、算账、报账, 做到手续完备, 内容真实, 数字准确, 账目清楚, 日清月结, 按期报账。
3.合理使用贷款, 做好结算工作。
4.定期检查, 分析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 考核资金使用效果, 揭露经济管理中的问题, 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
5.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6.遵守宣传、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政纪律, 向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二) 会计法律责任类型
1. 行政责任。
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依其行政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制裁。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前者是国家行政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文件, 其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 而给予行政处分。其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后者是指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依法定行政管理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文件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吊销会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处罚形式。
2. 刑事责任。
刑事制裁是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者根据其刑事责任所确定并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是公民或者单位。对于单位所应追究的刑事责任, 《会计法》只能为没收财产、罚金。对于会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所应追究的刑事责任, 《会计法》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刑罚, 我们只能根据《刑法》来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 会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人为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贪污、挪用公款等目的而从事了违法行为, 造成了严重后果, 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分别定罪、量刑, 一般定罪为拘役或有期徒刑, 可同时并处罚金。
3.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民事违法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目前, 我国《会计法》中却没有相关的规定。仅仅可以依据《民法》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来界定会计人员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 会计人员接受企业的委托为其提供财务报表分析的报告。会计人员与企业实际上是雇佣关系, 其往往受企业的指示或强令为避免解聘或降至而做的违法行为, 所以会计人员不能被追究所有的民事责任。
会计的民事责任在英美法系国家是非常引人注目的现象。而在我国《会计法》中却没有相关的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平等的会计关系越来越多, 提供会计信息的一方很有可能违反会计法规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所以要求其对损失进行经济赔偿也未尝不可。故而, 我国应在《会计法》中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会计法律责任的完善
(一) 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会计人员不仅仅要热爱本职工作, 还要努力钻研业务技术, 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符合会计工作的要求。同时会计人员要熟悉财经法规和国家的行政政策, 做到知法依法、知章循章。特别是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法人代表, 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 构建统一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
整个法律责任体系的处罚力度不统一。《会计法》、《刑法》规定可以单处或并处2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公司法》规定可以处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规定可以处以3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 数额不一, 法律的不统一着实让不利于行政执法。另外, 现有法律责任体系重行政责任, 轻民事责任, 忽视了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 这种各责任的分工不协调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所以, 我们有必要建立一个统一、完善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
(三) 加强外部监管力度
(1) 应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尽快制定、完善和实施执业质量检查方法、职业道德检查方法、制止作假行为的若干规定、投诉具体处理方法等一批业务监管制度, 使监管工作制度化。 (2)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转变门户观念, 破门户之见, 加强和财政、审计、证监会等各有关政府部门的合作。
(四) 完善会计行业自律机制
(1) 实行会计职能分离。现在企业实行计算机现代化, 采用会计电算化。会计电算化部门与业务部门职责应分离, 保持业务授权、执行、保管、记录的相分离。同时, 财务电算化岗位内部的职责也应分离。 (2) 完善会计中介机构的职能。会计师事务所是中介机构, 属于合伙企业性质, 独立于企业和政府。所以由它出具的企业的审计报告公正性高。我们应该加强对会计中介机构的扶持, 使其更好的为社会服务。 (3) 我们建议建立业务报备制度, 同业互查制度, 积极探索行业自律性的惩戒制度。
参考文献
试论会计法律责任 第8篇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类型
(一) 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
会计法律责任与会计法律规范是不可分割的依存体, 没有会计法律规范就没有所谓的会计法律责任。学习和理解会计法律责任时, 首先应当清楚地了解我国目前存在的会计法律规范。我国的会计法律规范主要涉及三个层次中的三个方面。首先从职业道德责任层次看, 职业道德规范对会计主体行为进行了约束。职业道德规范的特点是依赖于国民道德水平, 约束能力较差, 需要行为主体有较高的自控能力。一旦会计从业人员突破了道德约束, 将会对公司造成极大危害。第二, 岗位责任层次中的会计岗位规范。会计作为一门复杂的信息处理工具, 需要设置不同的岗位对会计信息进行流水线式的快速生产。会计岗位规范从岗位分离到互相监督、控制, 形成了一套有效的会计内部控制。岗位内部控制虽然能够有效地降低风险, 但是每个岗位职责的履行效果取决与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因此业务能力上的缺陷同样可能导致行为的不合法, 从而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第三, 法律责任层次中的会计法律规范。会计法律规范同职业道德规范相比, 具有强制性, 是必须遵照执行的法律准则。任何违反会计法律规范的行为不仅仅只受到道德的谴责, 还将受到国家法律的处罚。从会计法律责任的三个方面看, 其最终目的都是对违反会计规范的行为进行惩罚, 但是处罚主体和处罚力度有极大的差别。
(二) 会计法律责任的类型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应该承担法律后果, 依据承担法律后果方式的不同, 可以将会计法律责任分为以下三种。
1.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执法主体对行政违法者给予的强制性制裁。行政责任程度低, 尚不构成犯罪, 根据违反会计法律主体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又可以将行政责任区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主要是针对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行政工作人员, 由于其违反法规的客观事实并未达到犯罪程度因而给予如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指对违反行政管理规范的会计主体或个人责令限期改正, 吊销资格证书等处罚。
2.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 具有强制性, 其规范的法律关系性质严重, 处罚性较为明显。会计法律责任中的刑事责任处罚办法并未在《会计法》中进行详细的规定, 其处罚办法直接适用《刑法》, 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
3. 民事责任。
会计人员接受企业聘用为企业加工处理会计信息, 如果会计人员主观错误导致会计信息虚假、不实, 从而导致管理层做出错误判断, 企业作为主体有权利对相关会计人员追究民事责任。同样, 会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 即企业外的第三方根据企业报送的会计信息做出错误投资决策, 同样可以向企业追究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在于协调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 最终处罚办法多以经济赔偿作为处罚方式。
二、会计法律责任存在的缺陷
(一) 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
我国《会计法》虽然有对会计法律责任做出规定, 并且在《刑法》中可以适用相关处罚办法, 但是在会计法律责任承担主体上却没有清晰地界定, 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企业会计处理上出现了问题, 涉及到的人员按级别高低分别有企业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主管以及基层会计人员。在企业发生财务造假等状况时, 如何确认不同人员的责任大小一直是难以解决的难题。正因为法律法规在最后追究责任时存在着上述问题, 使得相关主体在违反法律法规时存在侥幸心理。会计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还将导致会计人员工作时散漫, 在发生问题后又互相推卸责任, 严重降低会计工作效率。会计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同样需要明确责任主体, 内部责任承担同样要落实到位, 只有内部职责明确、权责分明, 才能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并使得责任追究清晰可见。
(二) 内部监管制度缺失
会计法律责任是企业人员违反法律规范后应该承担的责任, 现实中可能存在因无法监督违法行为使得违法人员逃脱了会计法律责任。导致会计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但由于企业内部监管的不完善或者缺失使得会计法律责任无法确认。良好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能够对会计行为进行监督, 不同岗位之间的人员因权限大小互相限制, 使得会计人员无法滥用手中的权利。同时,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 除了会计人员互相限制外, 还应当建立专门的内控部门对会计行为进行监督。如果缺乏独立部门对会计行为的定期检查, 不仅会增加企业会计风险发生的概率, 还会降低人员对违法行为受到惩罚的认识程度。
(三) 外部保障体制缺失
企业会计工作开展效果除了受企业内部工作人员自觉、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性影响外, 还受到企业外部监督保障机构的影响。外部监督机构主要有两类, 分别是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和中介机构。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依靠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作为依据进行投资, 其投资效果直接受会计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影响。但是从目前发生过的由于企业造假导致投资者损失赔偿案件审理情况来看, 法律并没有对外部投资者进行有力的保障, 使得投资者在诉讼举证和赔偿阶段举步维艰。法律保障的缺失使得违法人员无所顾忌, 会计法律责任难以落实。第二类外部监督机构是中介机构, 如税务、会计师事务所。他们受委托人委托对企业进行外部指导、检查和审计, 在发现企业会计问题后除了对委托人有参考意义外, 外部法制机构往往忽视了中介机构的审计成果, 使得会计法律责任无法确认。
(四) 《会计法》与其他法律存在不协调性
《会计法》作为规范会计活动中双方经济关系的法律, 同《刑法》、《民法》相比具有较高的专业性, 可能更加从会计经济业务的角度对会计行为进行约定, 忽视了对相关会计法律责任的认定。虽然《会计法》中对违反会计法律的行为有相应的惩罚条款, 但是并未上升到《刑法》的惩罚力度, 并且在某些规定上还同其它法律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会计法》与其它法律不一致的情形会导致会计法律责任落实起来无法可依, 使得违法者找到法律的空隙。
三、会计法律责任的完善
会计法律责任的完善至少应当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分别是提高员工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以及会计法律责任的执行。两层含义分别涉及法律责任的产生和法律责任的结果。
(一) 提高会计职业道德
提高会计职业道德是从法律责任产生的角度进行完善。为了确保企业会计活动有条不紊的按照规章制度执行, 首先就需要对会计人员以及相关领导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具备的素质, 每一个会计人员都应当热爱工作岗位, 建立正确的价值观。企业在会计人员招聘时除了对专业水平的考察外, 还应当对就业者的职业道德进行评判, 以多方标准进行人才选择。然后在接下来的工作中还应当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 不断提高会计从业者的思想水平。
(二) 明确自身法律职责
从事会计工作的所有会计人员在自己的岗位上进行会计信息的生产, 每一个人根据自己从事的职位和工作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避免企业会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产生, 就必须让会计人员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以及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最容易忽视会计法律责任的是企业的负责人, 虽然企业负责人不直接从事会计相关工作, 但是一旦会计工作中出现了弄虚作假和故意隐瞒等状况, 企业负责人首先应当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其次, 对于会计相关工作人员, 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按违法性质承担法律责任, 其他负有监督缺失的人员承担补充责任。
(三) 协调《会计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
会计法律责任的落实和执行必须有法可依, 虽然目前《会计法》中对会计行为进行了制度性约束并且附有相应的惩罚办法, 但是从惩罚的力度以及具体条款的惩罚办法来看, 同《刑法》以及《民法》仍然存在着不协调的地方。具体表现形式上看, 首先《会计法》侧重于对会计行为的规范, 在法律责任的界定上仍有不足;其次《会计法》中对于一些罚款的规定与《刑法》和其它法不一致。为了更好地执行会计法律责任, 必须协调好法律之间的关系, 消除矛盾, 使得会计法律责任有法可依。
随着企业会计舞弊造假趋势的增加, 如何落实好会计法律责任成为了重要的议题。要提高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 首先必须明确会计法律责任的内涵以及表现形式。我国目前会计法律责任存在着许多缺陷, 必须有针对性的加以完善才能规范企业会计活动, 不给不法之徒可乘之机。企业应当加强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 更好地完善会计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李霞, 浅谈会计法律责任制度[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4 (12) .
[2]张海英, 会计信息失真及其相关责任问题研究[J]知识经济, 2014 (07) .
电子会计档案法律效力获肯定 第9篇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人指出, 该《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后, 将大大推动电子凭证的在线传递和线上应用, 为互联网创新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节约大量纸质会计资料的打印、传递、整理成本以及归档后的保管成本, 形成绿色环保的生产方式。这还将大力推动电子会计数据的深度开发和有效利用, 为政府决策和管理提供更多维度、更具参考价值的会计信息, 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据了解,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84年制定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并于1998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17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 越来越多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以电子形式产生、传输、保管, 形成了大量电子会计档案, 需要予以规范。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等部门从2012年开始, 陆续组织部分信息化程度较高的企业和地区开展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试点工作, 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14年、2015年两次公开征求意见。
明确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是此次修订的重点,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了会计档案的范围。 二是规定满足一定条件时单位内部生成和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 三是要求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 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四是要求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为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办法》对电子会计资料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的方式也提出了若干要求, 包括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 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 等等。
论会计舞弊的法律责任 第10篇
一、会计舞弊的责任主体
笔者认为, 依法治理会计舞弊, 首先必须解决由谁来承担会计舞弊的法律责任问题。人们常常把会计人员当做会计舞弊的责任主体, 这是很不公平的。可以这样说,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会计人员在会计舞弊案中充当的只是工具的角色, 而且舞弊往往也并非其自愿行为, 会计舞弊的实际操纵者乃是企业负责人。因为对会计人员而言, 个人要承担的会计舞弊成本与收益相比不值得去冒险, 更不可能为了公司和他人的利益去冒此风险, 这从国内外会计舞弊案件中都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点。然而, 会计人员为什么违背自己的良心, 甘愿为公司管理当局出谋划策?公司管理当局为什么强迫会计人员为其造假?笔者认为, 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 会计人员所处的生存环境决定了会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 必须执行公司管理当局的旨意。例如, 公司管理当局为了获得发行股票资格、为了获得银行贷款或商业信用等, 往往授意、指使甚至强迫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会计人员面临两种选择:若不执行管理当局的旨意, 就有可能遭到排挤、降职, 甚至被解雇;若执行管理当局的旨意, 就有可能得到公司管理当局的赏识。会计人员在良心和生存之间左右徘徊, 大部分人会选择生存, 而把良心和道德搁在一边, 被动或主动地为公司管理当局包装会计报表、进行会计舞弊。第二, 企业组织制度是会计舞弊赖以生存的土壤。会计舞弊是一种典型的管理舞弊行为, 公司管理当局为达到个人目的, 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指使会计人员实施会计舞弊;同样, 会计人员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利益充当经营者的舞弊高参。由此可见, 会计舞弊的法律责任主要应由企业负责人承担, 会计人员只负担次要责任。
二、现行法律法规认定会计舞弊法律责任的局限性
中国目前主要通过《会计法》、《这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会计舞弊的法律责任进行规范, 但是中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会计舞弊的法律责任的认定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
因会计舞弊问题而受到行政处分是当前追究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并且行政处分的形式也多种多样。然而, 行政处分真的那么有效吗?对行政处分作简单的分析后, 我们就会发现其不少弊端。首先, 行政处分的威慑作用不够。警告处分不疼不痒, 因为警告是建立在人们十分珍惜荣誉的基础上, 但在实际工作中, 许多人不以受到警告处分为耻;撤职或开除处分对许多人来说, 这并不能形成一种威慑力, 因为在实际工作中, 这种处分往往演变成调离原工作岗位, 或许还有可能得到提升;没收违法所得的处分是理所当然的, 但要知道, 查到的违法收人在实际违法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往往不是很高, 对一些人来说, 也许还是“有利可图”的;罚款处分时, 为数不多的罚款也不能形成威慑力, 因为这点罚款往往早在、或以后会在其他事项中得到补偿;吊销资格证书的处分理应具有较高的威力, 但在实际中没有资格证书的可以从前台走到后台, 工作照样干, 薪酬福利照样拿。由此看来, 行政处分的威力并没有立法者所想象的那么大。其次, 从行政处分的时效性来看,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在客观上给行政处罚的运用造成很大的限制, 不少人也因此存在侥幸心理。从上述分析, 行政责任虽然是追究会计舞弊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 但其存在上述弊端。
尽管相关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会计舞弊的刑事责任, 但是因会计舞弊被处以刑事责任的案例并不多见, 就是被处以刑事处罚, 处罚也不是十分严厉。中国《刑法》规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虚假信息披露的刑事责任, 最高是三年有期徒刑, 而美国2002年7月30日生效的《萨班斯奥克斯立法案》规定, 故意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故意销毁、隐匿、伪造财务报告、证券欺诈等犯罪行为处以重典 (涉嫌财务报告的犯罪行为最高可处二十年监禁, 欺诈的犯罪行为则最高可处二十五年监禁) 。相比而言, 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会计舞弊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 体现不了虚假信息披露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导致这一情况的根本原因何在?一来可能与中国这种只有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才定罪量刑的刑事制度有关, 许多案件难以寻找到确凿的证据;二来可能因为会计舞弊问题较为严重, 涉及的人员众多, 以至法不责众。对某些人来说, 刑事责任并不会让其“望而却步”。以上的分析表明, 针对当前状况和刑事责任本身的特点, 必须需要加强刑事处罚的力度。
现有法律法规就会计舞弊相关法律责任所体现出的重视行政及刑事的法律处罚, 轻视民事法律调节的倾向, 与市场经济是不相适应的。因为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之间具有自主性和平等性并且承认其各自物质利益基础之上的, 而各经济主体之间的矛盾绝大部分又都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民事法律来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各主体的经济利益。从另外一个角度看, 民事赔偿具有调动有关利害关系人起诉的积极性, 提高对会计舞弊者的威慑力等方面的优势。大量的案件告诉我们, 多数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没有报案的积极性, 但对于民事案件, 如果受害者知道惩罚侵害者可望得到赔偿, 他们就有了举报违法行为、协助政府部门调查以及起诉的积极性。这不但是较低成本的执法行动, 而且通过提高违规者被发现和处罚的可能性, 大大提高制裁的威慑效果。鉴于此, 应尽快建立健全民事赔偿制度, 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
三、依法治理会计舞弊的对策
笔者认为, 加强法制建设, 加大执法力度, 是治理会计舞弊的主要措施。在会计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 必须充分考虑与会计信息有一定利益关系的人员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制定相应的措施对其行为加以限制。如现在试行中的会计人员委派制, 就是降低这种影响的尝试, 按照“国家 (国务院) 会计管理机构 (财政部领导) 会计人员 (执行监督) 企业”逐层委托的设想, 使会计人员隶属上级财政部门, 一切待遇不再由企业控制。使他们站在公正的立场上, 正确处理会计事务, 放心大胆地履行会计的监督职能, 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在确认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主要责任者时, 应将考虑的重点集中在虚假会计信息的利益获得者身上, 从根源上防止有关人员通过虚假会计信息谋取利益。中国原《会计法》由于将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责任归咎于会计人员, 没有找准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根源, 治理效果并不理想。现行《会计法》在这方面则有了很大改进, 明确了企业负责人对会计信息失真所承担的责任, 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企业负责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不利影响, 并促使其加强企业会计工作的管理。会计法明确了单位领导对会计信息失真所承担的责任, 这有助于降低单位领导对会计信息的不利影响, 但中国会计法“法律责任”一章中提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重大损失”等词都未量化, 也无具体的解释, 因此, 应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将法律责任量化成给予具体解释, 加大其法律责任与执法力度。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的机制, 加强会计法规制度的宣传教育, 增强领导、会计及有关人员的法制观念。要突出重点, 有的放矢, 加大对会计舞弊的打击力度, 加大处罚力度是当前防范化解会计舞弊风险的关键。对恶意造假者, 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 使舞弊者的代价远大于其收益。针对目前中国造假违规成本低廉的现实, 建议应尽快建立民事赔偿法制和刑事责任法制, 对造假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处以重罚, 还要对协同造假的注册会计师施以重罚, 提高造假者的造假成本, 从根本上抑制会计舞弊行为势头。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中国立法机关及有关管理部门先后制定并发布了数十项相关的法规和制度, 如《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细则》等, 特别是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新准则的起点较高, 并且具有前瞻性, 其中许多规定进一步限制了公司进行舞弊的可能性。只要认真执行, 基本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遏制蓄意造假的会计舞弊现象。
摘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会计舞弊问题越来越成为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 如何有效地治理会计舞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在分析会计舞弊形成的原因以及中国现有法律法规在认定会计舞弊法律责任方面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上, 提出依法治理会计舞弊的对策。
关键词:会计舞弊,法律责任,责任主体,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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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秦江萍, 段兴民.会计舞弊及相关概念辨析[J].财会月刊, 2005, (7) .
会计假账法律治理的几点看法 第11篇
任何以回扣、折扣、信息费等形式出现的商业贿赂行为,都无法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入账,必然体现为不同形式的会计假账。会计假账是助长、掩盖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阻碍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毒瘤”。解决会计假账问题,不能仅仅局限于会计理论和工作本身,只有结合会计学、法学、经济学等多门学科理论,用宽阔的视野进行分析,注重制度建设,才能收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会计假账是不符合会计契约真实完整义务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法律关系状态,由体制型假账、客观型假账和主观型假账构成。治理体制型假账,要消除会计信息所有权单位化、会计主体之间不平等、会计违约行为存在净收益、会计契约诚信机制缺乏等原因。治理客观性假账,要解决会计法律博弈不足、会计职业机制缺乏、会计凭证控制错位、绩效评价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治理主观性假账,要消除会计契约无形化、会计法律约束乏力、单位负责人滥用权力等原因。
比如,体制型假账是不可避免、不能根治的会计假账,即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法律制度环境中,体制型假账不可能消除,它与一定时期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同时存在,并且其强度与该法律制度的漏洞和失控时间密切正相关,即凡是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发达、不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其体制型假账的程度就大,反之就相对减弱些。因而体制型假账的主要治理途径就是随时根据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状况及体制型假账的危害状况,加快法律制度体系的创新,并不断完善健全,把体制型假账控制在最低程度、将假账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会计监督机制不健全
会计监督机制主要指社会监督中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在我国由于部分注册会计师自身业务水平有限,管理体制不合理,加之职业道德的淡化等原因,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很难保持“独立性”,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导致会计工作社会监督体系不完善。
激励与约束监督机制不对称
激励与约束机制是企业中极为重要的两大机制,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结构影响组织中个体的行为,即不同产权结构可以导致同一个体做出不同的行为。产权在组织中具体表现为制度。制度框架通过影响个体获得的报酬及其违规应付的代价来具体影响个体行为。在我国许多国有企业中,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对称的情况比较严重,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不利于调动自我发挥和创造的积极性。从激励机制方面来说,经营者为企业做出了贡献,经营绩效得不到正常的机制补偿,久而久之,对物质生活质量的追求就容易滋生腐败行为,物质上的不满足加上心理上的不平衡成为个体实施违规行为的动机。
會计法律本质是经充分博弈达成的合意契约。治理会计假账,要运用会计合意契约理论、会计法律博弈理论、会计耗散结构理论、会计信息产权理论,采取综合配套的举措:一是建立以追究假账伦理责任为基础、以追究假账民事责任为主导、以追究假账刑事责任为重心、以追究假账行政责任为补充的反会计假账责任体系;二是建立独立的会计法院和会计检察院,专门负责会计纠纷、会计假账、会计犯罪的司法诉讼活动;三是建立独立的会计审计院,专门负责会计法律制度的行政执法和会计假账治理职能;四是要与其他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协同行动,制定会计假账治理公约,强化跨国公司假账治理,逐步构建公正公平、规范有序、客观真实、防治假账的会计信息法治秩序。
随着电子化时代的到来,电子会计假账也随之出现。电子假账比纸面化的会计假账更难认定、鉴证、监控,对经济社会和政治危害更大。这就迫切要求我们尽快建立以网络技术为基础、以假账认证为根据、以立法规制为主导、以司法治理为主线、以国际合作为支撑、以过程监控为重点、以行业自律为基础的电子假账治理和预防体系。
如上文所述,会计假账的本质和原因一目了然,针对其固有的本质制定治理会计假账的对策措施,对治理会计假账和当前正在进行的反商业贿赂,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作为一位财务人员,本人不断学习相关专业知识,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认真操作,能够进行事前审查、事中复核和事后监督。各项费用均凭合法的发票报销,并严格执行“三签”制度;无不正当交易的行为。但本人深知,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防微杜渐,不断完善。
本人在工作的时候,也学习过不同形式的涉及商业贿赂的案件,我们知道任何以回扣、折扣、信息费等形式出现的商业贿赂行为,都无法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入账,必然体现为不同形式的会计假账。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现今我国的会计制度是有很大的漏洞的,单位、企业财务人员完全受制于单位、企业领导,成为大做假帐的帮凶,有如此多的基层财务人员在做假帐,有关的监管部门是没法监督的,因此必须改变我们现在的财务人员隶属于单位、企业的做法,由专业的大型财务公司来为单位、企业提供财务服务,就象现在西方国家的专业独立财务(会计师)公司一样,使单位、企业失去对本单位、企业的做帐控制权,使整个社会的财务做帐相对集中,有利于监管部门的监督,同时加大对做假帐的法律惩处,不要一定要看其是否有严重后果才能追究刑事责任,比如美国就规定做假帐最低就要判罚六个月监禁和25万美金罚金,法律上做假帐属于重罪,因为它危害的是整个社会、整个国家和全体守法公民。
(作者单位:长春房地集团)
探究企业会计的法律责任 第12篇
一、公司会计人员所具有的法律责任
我国相应法规明确表明公司会计的从业人员应该严格按照《会计法》来执行, 让相关资料保证合法、完整、真实、准确, 让会计相关从业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如果公司里的会计没有依照相应法律法规来对会计账薄进行设置, 没有依照相应规定来填制并取得相应的凭证, 用没有经过审核的账簿来主观改变处理会计的方法, 没有据实提供相应的资料, 又或是所提供的财务报告编制的依据不同, 让会计资料丢失或有意损坏这些资料等一些行为, 应当根据具体的不同情节来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于情节特别恶劣, 已经构成犯罪事实的, 应该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的法律形式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三种:首先是行政责任, 这一部分又分为行政处分以及行政处罚;其次是民事责任, 一般会计人员进行造假并不是主动自愿的, 而是被胁迫的, 是被动的, 所以在承担责任上只承担一部分, 并不承担主要的责任, 主要的民事责任一般是由公司的法人去承担, 这是因为公司的财务报表是由公司的法人负责。最后是刑事责任。毫无疑问刑事责任是这三种责任中最为严重的一种。若会计人员的违法情况非常严重, 已经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那么就要去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因为会计人员的工作涉及的范围非常广, 所以相关会计从业人员具有很大的责任, 可以说这些会计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影响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 也影响到了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 最终影响到使用会计信息者去做出决定。所以, 增强会计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是非常重要的, 也是社会的需要。
二、现状分析
(一) 缺少完善的监督体制
如今会计做账不规范, 假账现象非常严重, 这种情况并不完全是公司会计的责任, 有的会计人员是在一些外界的影响下改变了自身的价值观念, 再加上本身意志不够坚定, 最终做了假账。整个会计界都存在严重的信息失实情况, 假账更是数不胜数。在对公司的经济关系进行调节时, , 会计工作者通常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如果会计信息造假, 那么带来的后果可能是不可估量的。而且许多企业中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途径。在一些小规模的公司中, 所有的决策基本都由公司领导一个人决定, 白条、坐支、抵账等一些现象普遍存在。公司的内部不够健全的制度, 相对薄弱的一些管理, 都会给经济犯罪提供可乘之机。还有就是缺乏对于会计的监督机制, 或者有监督机制但是没有发挥到应该发挥的作用。有些公司的管理负责人自身的法律观念淡薄, 从自身利益出发会去干涉会计从业人员的工作, 这就促成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 会计人员缺乏法律责任感
如今许多公司的会计从业人员都具备比较专业的知识, 但是却对会计所应履行的基本责任以及法律责任等相关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 这样就导致这些工作人员在会计工作上的法律责任心不够。还有的会计人员缺少相应的自我保护意识, 很多会计觉得只要做好自己的分内事就可以了, 自己的责任也完成了, 至于一些其他的问题都是无关紧要的。这种思想会导致在对会计事务进行处理的过程中责任观念比较淡薄, 觉得自己只是从属于企业, 也缺少法律方面的一些自我保护意识。有的会计从业人员在思想上存在着侥幸心理, 也缺少相应的公共财产意识。这种思想看似无大碍, 但是如果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 就可能犯下难以弥补的错误。
(三) 会计自身具有拜金倾向
有部分会计从业人员存在着拜金的倾向, 这既有内在因素又有外在因素。内在的原因通常是由自己的原因引起的, 首先是个人对金钱的抵抗力太差, 其次是个人的价值观比较扭曲, 最后是因为个性贪婪而又虚荣。外在的原因跟周围的环境分不开关系, 一方面是周围的同事可能带来消极的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是身处这一行业所面对的诱惑力大于其他的行业。
三、增强会计从业人员法律意识的方法
(一) 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首先应该在公司内部建立一个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 这样有利于公司的管理与发展, 也有利于开展会计工作, 而且还可以做到不同部门的权责分明。第一点要做的就是让会计内部的管理制度得到加强, 让公司内部的各项会计活动得到进一步的管理与规范。让内部监督机制得到加强, 可以让会计从业人员依照相应规定做事, 这样即使会计人员有些不良动机, 也没有办法实施。但是如果内部的管控不够严格, 没有具有效力的监督机制来制约其行为, 就会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第二应该要让公司内部员工做到分工明确, 划分好各自的职责, 实现权责分明。公司内部的审查部门应该对于本公司内部的会计内部控制做好监督, 对于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进行定时审查, 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第三点是建立公司内部审查机构。在企业内部建立审查及监督机制,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会计从业人员的行为, 来防治工作中的舞弊以及差错情况。让公司内部的会计监督机制得到完善, 明确规定会计从业人员的职权, 以避免会计工作人员拥有过多的权力, 最终导致违背会计法的相关规定。采用一套强化内部管理机制的措施与方法, 让管理标准化、规范化, 让内部控制体制得到完善, 以此来减少疏漏。
(二) 加大处罚力度
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制定公司的会计制度, 设置相应科目、建立账簿、编制等等。必须限制与公司利益相关的一些人员对于会计信息的接触, 还要采用一些措施去限制。会计信息存在作假现象与管理部门不够严格密切相关。有时作假的人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这导致了会计信息作假变得越来越严重。以前的会计法对于公司弄虚作假的人员处罚力度不够, 这也给那些铤而走险的人一个可乘之机。但是新的法律法规相比于以往而言, 惩罚力度有所加大, 对于那些不法分子是一个很好的警告。
(三) 提升会计人员的道德素养
会计工作人员应该要具有强烈的责任感, 在任何时候都要有自己的原则, 要本着诚信第一的理念, 只有这样才可以抵御更多的诱惑。其次, 会计工作人员还应该要提升专业的知识, 只有这样才可以适应社会的发展与变化。最后应该要做好职业的道德管理。应该要划分好会计工作人员的责任, 并且要让会计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合乎相关规范的要求。要让会计工作人员的思想水平得到提高, 只有这样才可以提升会计工作人员的道德素养。
四、总结
如今, 中国的会计工作人员在对法律责任的认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责任感不够, 拜金现象严重, 相关监督体系不完善等等。所以, 应该提升会计从业人员的思想水平以及道德水平, 增强内部的管理以及监督, 并且建立完善的企业制度, 加大惩罚力度, 使用法律手段来增强对于会计工作人员的管理。
摘要:企业会计的责任有多个方面的, 包括法律、社会、经济等, 这每一个方面都是企业会计的重要责任的构成部分。规范公司会计的法律责任, 可以提升公司的会计信息的质量。本文要分析的就是公司会计的法律责任。先对中国目前会计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现状进行分析, 并剖析形成这些的原因, 最后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探究,企业会计,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祝彦鸿.完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构想[J].现代商业.2011 (24)
[2]蔡莉莉.浅析会计人员独立在加强内部控制中的意义[J].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 (04)
会计法律法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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