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江县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现状与建议
关于通江县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现状与建议(精选6篇)
关于通江县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现状与建议 第1篇
关于通江县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现状与建议
——通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新领域,需要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队伍作为根本保障,这样才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高效性,达到教育改造好社区服刑人员,使其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和避免其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结合我县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现状提出一点初浅建议。
一、我县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
一年来,随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从专职工作人员逐渐发展到社会志愿者的广泛参与。目前,我县共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227人。其中,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30人,监狱派驻干警1人,大学生村官、社区干部以及热衷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社区离退休老党员和群众组成的社区矫正志愿者196人。担负着对全县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管理改造的任务。
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始终坚持“积极稳妥、依法规范、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的原则,攻坚克难,针对社区矫正涉及的司法与刑罚执行,罪犯管理与改造,工作机制与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创新,确保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成果,未发生脱漏管现象,无一起重新违法犯罪,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其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但是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刑罚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一些制约
1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发展的问题也呈现出来,特别是在队伍建设方面问题尤为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人员相对少。目前,全县有49个司法所,在编的司法助理员30人,除诺江司法所有4人,新场司法所有两人以外,其余全部为一人所,尚有22个所无专职司法助理员。与司法部要求基层司法所3人以上的编制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全县目前共有社区服刑人员96人,分布在45个乡镇,虽然平均每个工作人员管理3.2个社区服刑人员,但是由于幅员面积较大、群众居住分散,加之山高路险、交通不便,每个月对每一个矫正对象开展矫正工作的工作量在10个工作日以上。司法所在原有人民调解、安臵帮教、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等各项工作职能的基础上,又增设了社区矫正新的职能,直接导致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量的增大,人员紧缺更加明显化。
二是流动性大。除有专职的司法助理员的27个乡镇司法所以外,其余22个乡镇司法所都是由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兼职,五专职司法助理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任职、奖惩考核、职务晋级、岗位轮换等权利在乡镇,从而造成了工作人员调动频繁,流动性较大。另外,现在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的社区干部都截至到2010年底,虽然经过社区居民选举产生后允许连选连任,但不排除部分人员因退休、落选、主动辞职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新上任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还需要重新进行系统培训,这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连贯性和稳定性极为不利,而大学生村官的流动性更是不言而喻。
三是大部分工作人员未接受正规系统的培训。目前,我县30名专职司法助理员中,本科学历15人,大专学历12人,虽然拥有本科和大专学历的人数分别占现有人员总数的50%和 39%,但是多数是通过自学、函授等途径取得学历文凭。其中,具有相关法律专业的11人,仅占总人数的37%。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中,大多数工作人员是通过“速成班”培训上岗的,对于社区矫正这项新的工作还很陌生,没有接触过刑罚执行工作,没有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矫正的经验。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数量的不断增加,在探索出科学教育矫正方式方法上,由于受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的限制,很难有所突破。
四是年龄结构不尽合理。仅以我县30名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例,45周岁以上的有3人,占人员总数的10%,40周岁以上的3人,占人员总数的10%,25周岁以下的8人,占总人数的27%。受年龄的影响,部分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安于现状、不求上进的思想,工作上往往处于被动应付的境地,缺乏主动意识和创新意识,仍习惯于行政的方式方法,工作方法显得简单粗糙;新考录的工作人员虽然工作积极主动,但是还缺乏相关的工作经验,如在与社区服刑人员接触和个别谈话时,虽有热情,但缺乏推动互动的手段,感召力和亲和力不够。
五是后劲不足。我国是一个有着重刑文化传统的国家,长期以来重刑主义和从快从严的“严打”政策的影响和善恶报应的思想已根深蒂固,人们认为只有让罪犯进监狱才是对犯罪的惩罚,担心社区矫正
会影响严格执法,是对犯罪的放纵。大多数群众对社区矫正认识不清,认为将大量的罪犯放于社区内服刑,为社区内的居住环境埋下了安全隐患,增加了社区内的不安定因素。从而对社区矫正工作产生一定的误解和偏见,对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支持。目前,社区矫正志愿者的产生不是出于对矫正事业的认同,而主要是通过司法所的指定,倡导的无私奉献,是一种雷锋式服务模式的延伸。在社会认知度不高的情况下,这种方式,只有少数人才能接受和坚持,难以形成广泛参与的规模效应。
二、加强工作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建设一支业务过硬,结构合理,稳定性强的工作队伍,对于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准确性,提高罪犯的教育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
1、充实干部队伍,注重队伍培训。鉴于我县地域面积广、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客观情况,应按照2:1的警犯比(即一名专职的社区矫正人员管理两名社区服刑人员)配齐、配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知识至今仍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其工作原则和制度现散见于一些文件、规章制度这中,县局已主要是组织集中学习,这远远不够,应该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即派人去先进地方学习考察或分批选派到专业学院学习专业知识,将专家请进来讲课,加强知识更新,提升工作素质。尤其是心理学、监狱改造学方
面的知识更为重要。
3、加强工作经验交流,呼吁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立法进程。社区矫正工作立法滞后已经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一个瓶颈。为了把当前好的经验得到固定和推行,同时使整个社区矫正矫正工作依法进行,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立法势在必行。我们认为在社区矫正立法工作中首先要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合法地位及相应权力配臵,其次是要赋予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执法主体地位。三是应当明确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任职条件、职级待遇和相关工作制度及法律责任。
4、将接收环节的衔接工作走在前,从源头上抓预防。即建立社区矫正机构与法院、检察院、监狱、看守所等部门间的事前联系制度。这种联系是司法所和相应社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应尽量减少中间环节。当前,社区矫正对象产生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由法院判决产生;二是由监狱、看守所在刑法执行过程中产生;三是检察院在提起公诉过程中进行价值衡量中产生。这些机关在产生社区矫正对象前,应当召集其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和社区召开联席会议,通知和征求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拟定个案矫正预案。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是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提前熟悉情况做好准备工作,确保不脱管、不漏管;二是避免了个别社区矫正对象接到矫正决定书后不到司法所报到,直接外出打工,而当地司法所不知情,待司法所知情时,又找不到对象的情形发生。同时也密切了司法所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使衔接工作不留空档;三是间接树立了司法所的威信,对社区矫正对象产生
威慑作用,为以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奠定了基础。
5、设臵分类矫正管理机制。对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重点对象设立以保障矫正对象基本生活为基础的公益改造为依托的属地监管制度。对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设立流动管理制度。异地联勤管理制度的缺陷在于如何联,责任的主体在哪里?所谓流动管理制度的设臵就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矫正对象采取以日常生活地司法所管理的更为宽泛、更为人性的管理措施。具体操作就是对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可以在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报到后,领取《流动矫正函》和《矫正监管建议书》,外出务工生活,由流入地司法所进行矫治监管鉴定,矫治期满后,由流入地司法所将《解除矫正宣告书》和相关矫正档案复制送达到流出地司法所,结束矫正工作。同时,可以考虑将属地管理类的矫正对象接受二次以上奖励后,也可纳入流动管理对象的范畴。
关于通江县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现状与建议 第2篇
旺苍县司法局 杨晓东
自2009年8月东河镇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紧紧围绕“实现„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下降、收监执行率减少、社会贡献率上升‟ 三个目标不动摇,做实做强基础工作”这一工作理念,坚持边试点、边探讨、边总结的工作模式,不断完善措施,稳步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形成了独具东河特色的“科学化管理、多元化教育、人性化帮扶”社区矫正“三化”工作模式,使东河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得到了省、市、县各级领导的一致认可。据统计,东河镇社区矫正工作启动以来,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66名,期满解矫37,无一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我们也发现一些问题:
(一)宣传不到位,群众认知程度低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全新工作,由于传统观念的原因,群众对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普遍存在防范心理,大多群众认为原来应该在监狱服刑的犯罪份子现在在自己身边服刑,或多或少存在着担忧与不安,认为他们会给自己正常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同样这也使一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工作心存疑虑,不与人接触,甚至有“破罐破摔”想法,因而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发展。
(二)立法滞后,缺乏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
首先,目前社区矫正工作没有专门的立法,并且相关法律对社区矫正对象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只要没有新的违法犯罪,就不可能重新收监或加罚,只要没有重大立功表现,也不可能被提前解除矫治,由于缺乏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极大的影响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
(三)工作人员严重不足问题。
东河镇是县城所在地是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全镇幅员面积129.8平方公里,辖行政村12个。社区居委会10个,总人口十余万人。从旺苍县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东河司法所先后共接管了66名社区矫正对象,除顺利解除矫正37人外,现在还有29名矫正对象正在接受矫正。而东河司法所工作人员却偏少,仅定期走访这一工作要完成都很困难,更别说走访工作只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层性工作,而社区矫正工作也仅是司法所九项职能中的一项。人力的严重不足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是经费保障力度不大。
社区矫正做为新增加的工作内容,理应有相应的资金拨付作为实施的保障,如各类材料的制作、为经常性的走访配备交通工具,开展集中教育所需设施、设备的采购等。由于专项经费的缺失严重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比如,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定期和不定期的走访,而现阶段 “交通基本靠走”,东河镇幅员面积129.8平方公里,共12个行政村,10个社区。光凭对事业一腔热
情是不可能高质量完成社区矫正工作的。况且走访工作是一项常态化工作。另外,我们还应当理清两个财政关系。一是从理论上看,社区矫正比监禁矫正能节约很多的费用,那么就应当考虑将部分原来拨付给监狱的经费拿出一部分,留给社区矫正部门。毕竟,在监狱,罪犯改造经费是由国家供给这些罪犯不在监狱服刑,为什么还要把全部的经费留给监狱呢?二是社区矫正的对象以前归公安部门管理,现在这些人全由公安移交给司法部门,那么原先给公安的管理费用应当拿出部分拨款给司法部门。这样才能事责、事财相符。可悲惨的现状却是目前的经费仅能维持最基本运转,矫正工作仅仅能做到基本的“监控”形成了“管而不矫”的被动局面。能否为社区矫正提供充足的经费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的根本前提条件。
(五)缺乏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影响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现阶段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缺乏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造成了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没有有力的权利保障,且对矫正对象缺乏有效的管控措施和手段,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工作中,出现过个别矫正对象拒不到司法所报到,而已经报到的个别矫正人员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后,得知司法部门没有执法权后,甚至对报到汇报等规定臵之不理,“知道你没权,反正管不了我,凭什么怕你。
(六)社区矫正工作中各相关部门协作不够。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规定,矫正工作的日常帮教、监督考察工作主要由司法
行政部门承担,公安部门配合监督考察,民政、财政、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共青团、妇联等部门承担相应的职责,但由于旺苍县社区矫正工作刚刚起步,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有待加强。
四、对下一步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一)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积极争取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广泛的宣传,使全社会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刑方式文明化、人道化的重要表现,对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动员社会各界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二)修改相关法律。要对《刑法》中五种矫正对象的监管措施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经费保障以及执行机关的权利分工,尽早出台《社区矫正法》使社区矫正工作在真正早日法制轨道上运行。
(三)增加司法所人员编制,建立一支与矫正工作相适应的高素质矫正队伍。强化司法所的力量,大力增加司法所人员,安排专人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同时向社会招录一定数量的志愿者,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管理者。这样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才能提高。
(四)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机制,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除此而外,应当采取一些办法鼓励和接受民间捐赠。如捐
赠数额达到一定数量的捐赠者,在税收方面享有一定的优惠。形成以政府主导,以千级财政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新局面。
(五)尽快出台具有强制力的奖惩制度,以计分考核为依据,做到既表扬先进、又打击消极改造的矫正对象。同时还应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立法授权,让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以表法律的庄严性和执法的合法性。再者应赋予司法所工作人员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在矫正对象抗拒矫正时,可以行使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让其受到法律的制裁,以维护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严肃性。
(六)要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强大工作合力。成立统一领导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这个机构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诸部门指定人员参加,便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与协调,把社区矫正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行部门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矫正对象“收得下、管得住、矫得正”减少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重新范罪。另外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问责机制,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失职等问题加大惩罚力度。
五、对今后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建议设立社区矫正管理股,因为社区矫正工作关系到刑罚的执行,它即代表法律的严肃性、可操作性和有关政策的具体落实,因此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机构。
二、建立社区矫正对象判前风险评估机制。法院判决、裁定
可能适用社区矫正之刑种或刑罚执行方式的,先由司法所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背景因素、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是否可以适用非监禁刑进入社区服刑进行调查分析,出具评估意见、提出刑法裁量参考意见。
三、完善一系列法律文书如“三书一表”即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起诉意见书(副本)、结案登记表。便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熟悉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便与制定矫正个案。
四、尽早制定《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实施细侧,确保矫正工作的质量。
五、配备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因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连续性需要专职专业的工作队伍,同时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核实、监管、教育需要专业化的工作队伍,而对矫正工作效果的科学评估同样需要专业的工作队伍。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思考 第3篇
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 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认知度不足
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 人们对它的熟知度并不多, 很难从思想深处认同社区矫正工作, 从而让人们接受和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难度较大。比如说社区矫正注重的是轻缓化、非监禁刑, 但在大多数人看来, 被判刑就是坐牢, 这已成为社会的广泛认同。社会上会有一部分人对矫正对象有担忧, 把接受刑罚的罪犯放到社会上服刑, 会不会影响社会治安, 矫正行为是否真的有效。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存在重刑主义思想, 认为只有让罪犯进监狱才是对罪犯的惩罚, 把犯罪人关在监狱里才是最安全的, 而让罪犯在社区服刑是对罪犯的放纵, 会不会容易造成管理失控或者重新犯罪。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 一些与服刑人员生活在同一社区的群众表现出担忧, 很恐惧与服刑人员接触, 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阻碍。
(二) 社区矫正工作资源相对匮乏
现行矫正工作人力与物力资源相对缺乏, 无法提供专业支持和人才保障, 矫正工作人力不足, 现有司法干警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基层虽然都成立了司法所, 但由于编制问题有些司法所不足3个人, 社区矫正工作方面精力有限, 兼任其他工作的现象十分普遍。还有些行政人员并非专职从事矫正工作, 不能专职专用, 还有社区的志愿者只有热忱, 缺乏专业知识, 没法有效地参与矫正工作。在基层社区人力不够的情况下, 还没有矫正工作的财力支持, 即使有也是非常微薄的, 远不能解决工作需要。法规规定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并没有说明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经费保障款项, 有的基层工作人员甚至亲自为工作产生的交通费、电话费买单, 导致他们对这项工作缺乏积极性。同时基础设施又不完善, 缺乏专用车辆, 工作人员也缺少自身保护装备, 有的社区矫正工作站设在社区会议室, 只是挂了一块牌子。
(三) 矫正对象户籍和居住地相分离
现实生活中, 一些矫正对象往往是人户分离的流动人口, 法院将罪犯原户籍地司法所作为其接收地, 社区找不到矫正对象存在脱管漏管的现象。在一些案件中, 有的异地罪犯在判决后不愿意回原籍接受社区矫正, 仍留在居住地, 或者为了生计跨省市到别处打工, 这样造成异地监管难。由于这部分人流动性强, 场所不固定, 导致社会矫正部门对其进行矫正时无法落实异地委托帮教。推荐就业、上保险、办理低保等问题都只有在其户籍所在地才能解决。通常要由司法所协调若干个相关部门配合下才能够完成。而此类矫正对象, 在回到其户籍地要求解决以上问题时, 由于不属于户籍地的司法所管理, 在制度上对此也缺乏规定, 而且居住地变更程序复杂, 繁琐, 有时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存在推诿, 户籍地司法所在协调中往往遇到许多困难, 最终难以解决或不能全部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安置、帮扶等问题。
(四) 矫正工作措施与社区融合度不够
国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初衷是利用社区的教化功能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 使其回归社会进行正常生活。而在矫正工作实践中, 矫正工作方案和社区没有太多联系, 相关工作者对社区矫正的理解不到位, 在制定矫正工作方案时没有将措施置于社区中去设置, 只是把社区当成工作地点, 并没有使社区发挥应有的作用, 目前社区建设不够成熟, 社区本身的功能与影响弱化, 社区矫正与社区的关系法律也未明确界定, 强政府、弱社会现象使得行政人员对社区认同感和社区参与意识比较淡薄, 司法机关在制定矫正工作时并不注重与社区的融合度, 偏重于走形式化。导致矫正工作措施和社区没有实质性的联系, 国家设置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落空, 违背了社区矫正的初衷。
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对策
(一) 加大宣传力度, 增强群众认同
大部分人是不知道社区矫正内容和工作程序的, 一半以上的人都没有听说过社区矫正为何物, 仅有一些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法律工作者对社区矫正有所了解。应该不断加大宣传力度, 提升群众对社区矫正的知晓率, 消除群众对社区矫正执行方式的顾虑。要利用电视广播、社区宣讲、网络平台等形式加大宣传, 在宣传时可以向群众讲清社区矫正的对象是在相关部门的制约、严密监控下执行的。积极深入基层, 有效地开展普法宣传, 通过法制宣传日搞一些专题活动, 以达到社会群众的认可与支持。使群众明白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经过严格标准筛选的, 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 使社会公众特别是社区群众对社区矫正有一个正确的定义。
(二) 健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提供多方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法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 应该多渠道网罗矫正人才, 招聘具有教育能力和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 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综合能力,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 可聘请相关领域专家, 兼职从事或指导社区矫正工作。也可成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 自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无偿服务。建立社区矫正专职执法队伍, 推进队伍正规化。无论是硬件建设还是长效管理, 都需要一定的经费给予保障, 按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专项经费, 要配备必要的执勤车辆, 对矫正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提供必要的办公和活动用房, 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三) 妥善处理好居住地变更交接工作
人口流动将会导致社区矫正脱节, 很多服刑人员为了生计, 长期在外生活, 要是将户籍地司法所作为执行部门, 则不便于户籍地司法所有效监管, 也不利于社区矫正人员顺利融入社会。要放宽矫正对象矫正地的自主选择权, 办理居住地变更程序能简化就简化, 做好居住地相关部门认定方面的衔接配合, 让社区服刑人员, 由其居住地司法所接收, 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应当协助, 配合居住地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所以要更好地配合矫正对象实际需求, 为矫正对象变更居住地提供相应的便利, 处理好变更衔接工作, 提供一站式服务, 为矫正人员节省不必要的时间成本, 让其更容易、更方便、更自愿地接受矫正。
(四) 强化社区在矫正工作中的功能作用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必须以社区力量为依托。发挥社区为民服务、社区教化、福利保障等功能, 教育洗涤他们的心灵。积极发动社区居民、社会组织参与矫正工作, 形成社区居民为社区的良好氛围。将社区矫正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当中, 如社区的集体活动要吸收服刑人员参与, 社区组织职业技能培训要接收服刑人员免费学习, 社区福利惠及矫正对象等。制定矫正方案时加强方案与社区的联系, 利用社区各项资源开展矫正教育活动。在矫正方案中制定服刑人员合理的公益劳动时间, 劳动内容可以是修剪绿地, 修理公共设施等, 在矫正教育的形式上, 安排矫正对象观看教育纪录片, 参观革命教育基地, 对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正, 提供倾诉苦闷的心理咨询, 缓解他们的情绪压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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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晓娥.论社会管理创新视阈下的社区矫正社会力量培育[J].社会工作, 2012 (9) :77-78.
[3]马辉, 周静茹.社区矫正工作实务[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 2010.
关于通江县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现状与建议 第4篇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者一般包括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和社区矫正辅助人员两大部分。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指在社区矫正中负责刑罚执行事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于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并行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本质上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所以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力军。他们担负具体的刑罚执法职能,负责办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手续,监督和控制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落实法律规定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因此本文只针对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进行相关分析。
一、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建设的现实困境
(一)缺乏统筹安排,人力资源供给不足,专业结构不匹配
人力资源规划的目的之一是要得到和保持一定数量具备特定技能、知识结构和能力的人员,建设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我国由于社区矫正在开展时间不长,诸多方面还处在摸索阶段,所以缺乏统筹安排,缺少中长期目标、计划和政策措施。即使在短期目标的规划上也存在着社区矫正执法人员队伍供给不足,在工作所需专业结构上不匹配的问题,无法实现专业化分工。
根据我们的调查,厦门的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数量不足,而且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大部分都是兼职工作,这不但使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受到制约,也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基层司法所具有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社区矫正以及基层维护稳定等职责九项职能,工作内容复杂繁重,工作强度大,机动性强,工作人员不仅身兼数职,还通常由于某项工作的紧迫,一人被挪作他用或者因工作需要内部调整更换岗位,这就更难保证矫正队伍的专业化。
从调查结果看,厦门地区的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虽然都具有本科学历,但都是单一的法学专业背景,对于兼具刑罚执行和特殊社会管理性质的社区矫正,缺乏一定的刑罚执行、社会工作、沟通技巧、心理干预等方面的知识技能。
(二)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缺乏专业工作人员招聘标准
人员招聘是根据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利用各种科学选拔技术,为不同岗位挑选出最合适的人选,以实现人、岗和组织的最佳匹配,最终达到因事设岗、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互赢目标。它是选拔、任用合格员工的基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也是实现社区矫正专业化的重要保证。据我们调查,司法所的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在招聘中是按照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的招聘标准招录的,大部分与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的人员在数量上、专业结构上都存在差距,这种现状不利于社区矫正执法人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三)岗前培训不到位,任内业务培训随意性大
对于新进工作人员,培训工作能够帮助他们适应并胜任工作,对于在岗工作人员,培训能够帮助他们掌握岗位所需要的新技能,并帮助他们最大限度开发自己的潜能,而对于社区矫正工作,培训工作会让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水平不断提高。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作为基层司法公务员队伍中的一部分,有其特殊的职业要求。然而当前我国基层司法所对司法工作人员并无进行矫正工作业务能力的专门岗前培训、分工,不同特长的人均从事同一工作,不能发挥各自的特长。而且培训时间不固定、内容也不系统,多为应急性的事务培训。
根据我们的调查结果,大部分社区矫正执法人员都没有进行岗前培训就进入工作岗位,任内培训虽然规定每年组织相应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进行72个学时的培训。没有确定时间,根据工作内容随机进行。培训内容包括:审前调查及社区服刑人员笔录采集、电子腕带试点、入矫教育规范、分类教育等。然而根据调查,培训计划的落实却不那么尽如人意,每年真正开展的培训为一到三次,时间并未达到72个学时。
(四)沒有针对性的绩效考核标准和相关制度
绩效考核是激励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手段 科学的考核指标,合理的绩效评价标准和制度,以及与考核结果相对应的薪资福利支付和奖惩措施可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有利于提高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出色完成矫正任务。将绩效视为调职、晋升、降职的依据,使他们在公平的环境中良性竞争。绩效考核先设立考核目标,并辅以具体的考核细则。当目标设置科学合理时,能使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产生满足感和成就感。这样不但能够提高他们的绩效,还能提高社区矫正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多数地区没有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程序和方法。加之在工作中缺乏监督,使得队伍中一些人责任心不强,积极向上的积极性不高,工作专业素养难以提高,影响了整个矫正工作人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矫正工作的功效。
(五)薪资待遇同比较低
“激励”功能是薪酬管理的核心功能,是薪酬管理的最主要目标。 薪酬制定得公平与否,直接影响员工积极性的调动。根据我们的调查,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工资在每月5000左右,低于监狱、劳教民警6000左右的工资。同工不同酬使一些人产生了消极思想,工作不安心,也有些人只把社区矫正工作作为暂时性的工作,整个队伍的人心不稳,造成一定的流动性,不利于保持和提升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根据问卷调查也印证了这一现象,司法所中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工作年限大部分不超过3年。
(六)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保障
劳动关系规定了组织与工作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工作开展提供一个稳定和谐的环境。明确的劳动关系既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也使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从而实现的双赢。可是由于立法滞后,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具体职责、权利和义务等没有法律规定,只有两高、两院的《通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也没有相关细则,这种法律体系上的漏洞极有可能导致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滥用权利、消极不作为和难作为的情况发生,社区矫正功效很发挥,是社区矫正在实践中面临的一大瓶颈。根据我们的调查显示,在执法过程中,由于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执行刑罚的职权缺乏法律依据,加之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司法所工作人员,服刑人员出现不服从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时,社区矫正执法人员难以对其进行有效地管理,嚴重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效果。
二、美国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模式
美国社区矫正制度已历经一百七十年的历史了,具有较为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组建模式和工作人员的配备模式方面值得我们了解和借鉴。
美国在州一级中没有类似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下设的司法厅(局),它有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政府部门——矫正局,下设矫正官,总体负责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改造活动③。
在美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主要由具有执法权的假释官和缓刑官、准专业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组成。缓刑官和假释官,是根据工作职能不同进行的分类,是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帮助的享有执法权的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他们的身份是公务员,缓刑官和假释官的工作内容丰富,工作量大。一方面他们要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另一方面要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和服务。美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者一般都有更为细化的分工,目的是能针对不同对象的不同特点更为有效地开展工作。
在美国,缓刑官和假释官有着严格的招聘和培训制度。招聘要求应聘者应该至少具有学士学位,最好具有至少1年的研究生学习经历或全日制的矫正领域的经历④。主要包括以下专业的学士学位:刑事执法、社会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一些用人单位还要求具有在相关领域的研究生学历或从事咨询工作的经历。在选任缓刑官和假释官的过程中,往往对应聘者经过严格的测试项目,内容包括笔试、心理测试、身体的测试、以及全身检查和联邦调查局的询问等。对新招募假释官和缓刑官还规定了非常细致的培训制度,包括基本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和技能培训等。为了进一步提高缓刑和假释工作者的素质,在20世纪末的30多年中,美国的一些国家委员会提议在高等教育中加强这方面人才的培养。因此,近年来又形成了缓刑官和假释官的研究生课程教育,以及在服务期内的训练项目。
在美国,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准入标准一般都高于公安和监狱警察的标准。根据2001年的统计,缓刑工作者工资幅度(年收入)是在2.89-5.15万美元,假释工作者的工资幅度(年收入)是在3.15-4.77万美元,缓刑假释工作者是在2.67-4.95万美元,三者的平均年收入是2.84-4.96万美元。 而监狱警察的平均年工资幅度是2.36-3.82美元⑤。
三、我国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建设路径
(一)加快立法步伐,为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制定社区矫正的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制度,使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有法可依。建立一只专业的社区矫正执法队伍——社区矫正官。依法规定社区矫正官的设置、职责、权利、义务、任职资格及相关招聘、考核制度等。他们应具备一定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等知识,应具备一定的执法能力、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和综合素质。社区矫正官要善于利用周围的社会资源,尤其要发动矫正对象自身力量,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和技巧开展工作,使外在的教育帮助能够通过内力吸收、转化而达到矫正效果。
在此基础上根据社区矫正官的职业素质能力和社区矫正具体工作的性质与内容等实际情况进行专业化分工,定岗定编,同时还要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人数的增加、社区矫正工作内容的繁杂程度及时调整人员数量。
(二)建立严格的招聘制度,适合的培训制度,提高社区矫正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相对较强的工作,如果没有专门的职业资格衡量,矫正效果就难以保证。所以要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的需要,像教师、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职业招聘一样,建立社区矫正官的职业资格准入、招聘制度。鉴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性、法律性要求较高,要求应聘人员应该具备下列相应专业的学士以上学位资格: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刑事执法、法学,社区矫正等。此外,还要有相应的工作经验。
加强社区矫正专业工作人员的培训是社区矫正工作走向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关键,对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培训应贯穿整个矫正工作的始终。除了岗前培训以外,我们还需制定一个长期、定期的入职再培训计划,保证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工作实践与理论培训相结合,不断取得专业化突破,真正落实宽严相济的社区矫正工作。
首先,鼓励和倡导专职工作者参加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资格证的培训和考试,以考促学,并与工资和职称挂钩;其次,与高校和社会工作相关机构建立联系,委托培训,利用假日轮训,对心理疏导等社会工作的方法和技巧开展实训,提高对罪犯的心理行为矫正的能力;最后,通过成人教育的途径,参加专业培训,既可以提高专职工作者的学历层次,也可以促进工作者更新知识,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预期目标⑥。
(三)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保证合理的薪资报酬
制定合理明确的绩效指标、程序和方法,明确考核、晋升、奖惩等制度,科学有效进行绩效评估,及时进行绩效反馈。通过“奖优罚懒”调动社区矫正官的工作的积极性,稳定队伍,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队伍整体专业化水平的提高。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和较强的专业性,因此可以一定程度地上调社区矫正官的薪资标准,即使不高于监狱民警,也应与之持平。这样对提高队伍的积极性,从而促进队伍专业化建设会有一定的帮助。
注释:
①胡松.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今日中国论坛,2013-15(171).
②2015年司法行政改革亮点颇多值得期待全面深化狱务公开推动制定社区矫正法.李娜,2015-02-12.http://www.chinacourt.org/ article/detail/2015/02/id/1555117.shtml.
③胡松.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今日中国论坛,2013-15(172).
④Abadinsky, Howard. 2003. Probation and Parole:Theory and Practice. Upper saddle river, NJ: prentice Hall.(340)
⑤Camp, Camille Graham and George M. Camp. 2002. The Correctiona Yearbook. Criminal Justice Institute, Inc. Middletown, Connecticut.(226).
⑥繆文海: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专业化建设的思考,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 3(43).
参考文献:
[1]翁炬,王姝丽.《借鉴美国经验反思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构建模式》.中国监狱学刊,2012年第六期.
[2]刘强.《对美国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的借鉴与思考》.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3]周爱萍,孔海娥.社区矫正专业化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4]刘强.社区矫正组织管理模式比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26).
作者简介:
林晓芹、崔畅、王嘉丽、康鹏、黄磊,均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矫正教育系13级社会学专业学生。
关于通江县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现状与建议 第5篇
【内容提要】 社区矫正工作在东台市试行以来,监外执行罪犯接受社区矫正的执行率逐年提高,但由于衔接、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导致了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本文就脱管漏管问题,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作一剖析和理性的思考,并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 社区矫正脱管漏管
东台市作为省级社区矫正试点示范区,经过几年来的探索实践,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多项有效的做法得到上级社区矫正机构肯定。在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问题上,2008年下半年开始,实行脱管漏管对象书面警告制度,对脱管漏管现象,有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始终没有根治,脱管漏管仍时有发生。为有效控制和减少脱管漏管,切实提高社区矫正执行率,笔者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对脱管漏管问题进行剖析、思考,并提出一些粗浅建议。
一、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问题存在的原因
2005年7月至2009年11月,东台市共接收并列管矫正对象2289人,因为矫正对象本人不能自觉报到,决定机关又没有将相关的法律文书及时传送到位,而造成漏管的72人(其中2006年25人、2007年24人、2008年12人、2009年11人),漏管率达3.2%;因为不自觉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脱离社区矫正机构教育、监督和管理的46人(其中2006年14人,2007年16人,2008年11人,2009年5人),脱管率超过2%。从几年来,我市对脱管漏管对象进行追查、了解掌握的情况看,主要原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不到位,是造成漏管的重要原因。法院、监所送达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监外执行罪犯实施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漏管都是由于没有收到或没有及时收到法律文书而造成的,因为只要收到法律文书,即使矫正对象不报到,也可通过多种途径查找,将其列管。2007年有一名从南京某监狱释放,剥权一年的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从释放之日到接收到法律文书是11个月。而在此期间本人又没有报到,漏管长达11个月之久。还有个别漏管对象,与检察机关核对名单查出列管后,至逾期解矫,也没有收到法律文书。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不能及时收到或收不到相关的法律文书,靠什么依据对漏管对象实施查找,并将其列入社区矫正,更谈不上对其教育、监督和管理。近年来,法律文书送到不及时的,据不完全统计超过80%,即便是当地法院判决的,滞后也占多半。
(二)不按规定及时报到,是造成漏管的主要原因。从近年对漏管对象核查情况看,矫正对象不按规定及时报到,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故意回避社区矫正。矫正对象本人不执行规定,有意逃脱社区矫正机构的教育、监管。这类漏管对象不愿接受社区矫正的约束,被查获后,声称:在监所改造表现好才假释的,还用你们管什么;在监狱服过刑,还剥什么权;判缓刑,犯罪危害不大,等等。第二,不知道接受社区矫正。是指在决定机关作出监外执行的决定后,没有向其本人作出明确的要求,致使罪犯误认为被决定监外执行,就是放他回家,改造结束。今年,我市查出的部分漏管对象,找到本人后,问其为什么不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教育、监管时,罪犯回答他不知道,法院没有告知他,而且回答说,负责此案的审判员讲的,判好就没事,你回家吧。后经我们查实获悉,法院判决后,两个多月没有将判决书送达罪犯本人,更不要说责令其接受社区矫正了。还有些监所释放的矫正对象,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裁定书一到监所,监所就忙于给罪犯办理出监手续,根本就顾不上对罪犯作相应的教育,提相关要求。加之,有些罪犯思亲返乡心切,在办理出监手续签字时,急于签字,不知其然。有些罪犯在出监时签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可就是不知道保证什么。更有甚者,有些监所罪犯接受社区矫正的保证书,不是罪犯本人的签字,是事后为了完善卷宗补办的。
(三)教育监管不力,是造成脱管的重要原因。社区矫正工作主体是司法所,而我市司法所的人员力量、人员素质和执法职能,笔者认为都不具备规范化教育监管的能力,更谈不上
执法处罚的能力。从力量上看,司法所在镇的编制序列内,人员编配职数太少,我市一般的镇司法所编制只有2人,中心镇编制3-4人,且有部分人员是兼职。虽然,司法所都聘用了一名专职社工,但是,司法所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担负着基层人民调解、法律授助、法制宣传、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多项工作职能,且每项工作职能都直接服务于基层群众,力量编配显然不足。聘用的专职人员只能从事一些日常事务性的工作,他们不能代表司法干警去行使职能。从素质上看,司法所工作人员普遍缺少刑事执法、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难以适应监外执行罪犯在社区矫正这项刑罚执行活动的要求。从执法职能上看,司法所对监外执行罪犯实施矫正,对违规矫正对象没有直接实施强制性硬性处罚的权力,需要协调公安等有关部门才得以实施。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又要看协作部门的情况。因此,对违规对象处罚,不能做到及时到位。如2008年7月,我市拟对脱管的5名矫正对象进行治安处罚,出于种种原因,只有2人到位。脱管得不到相应的处罚,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处罚的威慑力。
(四)目无法纪、认识不到位,是造成脱管的直接原因。不参加学习教育,不接受监督管理的直接原因在矫正对象本人。其中一部分脱管对象是目无法纪,我行我素,认为学好学坏是自己的事,将监外执行这种宽容,当作法律对他懈怠。2007年和2008年,我市在组织重点社区矫正对象集中训诫,有些因为脱管而被列为重点的矫正对象,参加训诫活动结束的当月,就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也不向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活动情况,直到市矫正办向他发出书面警告,才回到了矫正监管之中。另一部分是犯罪认识不到位。认为自己犯的罪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对社会、对他人没有造成多大危害,更有甚者不认为自己是犯罪。参加社区矫正占用时间,影响自己的生产、生活。这类脱管对象,因交通肇事被决定监外执行的占多数,犯罪本人认为,自己不是故意,是运气不好、倒霉,该赔偿的也赔偿了,让他负刑事责任,接受社区矫正觉得很冤。去年,我市处罚的5名脱管对象中,有2名就是犯交通肇事的。还有一种是监护人及家庭成员认识不到位,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未成年矫正脱管人员中,有不少的未成年脱管对象的监护人护短,直接致使未成年矫正对象不能正常接收教育监管。
(五)制度不完善、法律不健全,是造成脱管漏管的根本原因。2005年7月在我市开展试点工作以来,主要的法规依据是“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以及《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尚没有一部规范的、科学的法律进行保障,按照现行的《刑法》规定,监外执行工作仍属公安部门的职能,其规范与司法行政机关,现行社区矫正工作新的执法活动已经不相适应,这使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执行的底气不足,往往给脱管漏管对象钻空子。虽然说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些《暂行办法》和《试行办法》中,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是工作主体,但是执法主体还是公安机关,义务与权力不相配套。因此,法律保障不足是根本原因。
二、对脱管漏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一)遵守规定,恪尽职守,确保法律文书及时传送到位。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2004年5月9日,司发通[2004]88号)和《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中,对法律文书送达,都在送达的时间和具体要求上作了明确规定。而实际衔接工作中,法律文书普遍不能做到及时送达。如果罪犯本人不按规定报到登记,漏管必然发生。这反映了法院、监所等原决定机关不遵守规定,其工作人员不能做到恪尽职守,导致监外执行罪犯不能依法矫正。要解决此类漏管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司法行政部门内部要遵守规定,落实责任,维护《规定》、《办法》的严肃性。监狱在法律文书的传送上存在的不及时、不传送的问题,是司法行政部门自家的事,要争得成员单位支持、配合自己首先要做好,给成员单位放好样子,对制度落实不好(或不落实)的监狱要切实进行清查,落实责任追究,并以此促成规范。其次,成员单位要协调到位,形成衔接工作的合力。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行政
机关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一项刑罚执行活动,特别是政法各部门,在成员单位中是主要的角色,公安机关在做好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同时,要协调他们加强看守所关于监外执行工作的督查,以保证出所罪犯及时衔接;人民法院要对监外执行罪犯判决生效后的法律文书及时传送,并做好回访工作;检察机关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经常性督查检察的力度,要与社区矫正机构逐月核对在册社区矫正对象人头,发现法律文书不到位的,要通报原决定机关查找原因,进行补送。只有建立互为协调联动的衔接格局,才能解决因法律文书不到位而造成漏管的问题。第三,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法规的学习,增强做好监外执行衔接工作的责任。建议政法各部门有可能涉及监外执行工作的人员,都应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运用,并做到依法履职。据笔者间接了解,有些法院的刑事审判和监所的工作人员,根本就不熟悉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有法官审判结束,罪犯回家了,也就不再过问了;有的监所,罪犯出了监所,就了事,法律文书送了没有,送到了没有,罪犯回乡后到司法所报到没有,均不再过问。因此,需要学习、掌握法规,正确运用法规,减少衔接中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不到位问题的发生。
(二)加强教育,强化认识,确保用规范的思想行为回避脱管漏管。要使矫正对象按规定报到,接受教育管理,自觉执行规定,做到遵纪守法,关键解决他们思想行为上的偏差。这就要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将接受社区矫正变为他们的自觉行动,达到矫正对象本人回避脱管漏管之目的。教育注重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庭审和出监(所)教育。向他们宣传监外执行的相关政策法规,通过政策法规的学习,让他们认清社区矫正这种改造形式的优越性。向他们讲清在监外服刑,不接受监管、违法违纪、重新犯罪将会收监,实施监禁改造。同时,司法所在受委托审前调查时,也应该抓住时机,做好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这个环节的教育,提高他们按规定及时报到的自觉性。二是入矫教育。向监外执行罪犯明确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对象是哪些;向他们讲述其所犯罪行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提高认罪服法意识,明确为什么要接受社区矫正;向他们明确社区矫正的制度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弄清如何接受社区矫正。通过这个环节的教育,使他们熟悉掌握接受社区矫正的权利和义务,使接受社区矫正成为自觉行动。三是个别谈话教育。在矫正实施的不同时段,开展好对矫正对象的个别谈话教育,个别谈话教育的最佳时机是在对矫正对象进行季度评审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可以根据矫正对象一个季度以来,接受社区矫正的表现情况,开展个别谈话教育,对好的方面要进行表扬、鼓励,对存在问题要进行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违反规定的要即时开展个别谈话教育,严重的要进行训诫,并提出警告。通过个别谈话教育的方式个别纠正问题,使矫正对象不脱离矫正监管。
(三)扩编人员,提高素质,确保脱管、漏管现象有人管,有能力抓。司法所人员力量和人员素质,达不到社区矫正工作任务要求的。问题解决,笔者于2007年撰写的《关于强化基层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思考与建议》(刊载于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理论与实践文集)一文中,已经作了详细的阐述。简要的说,就是要增加司法所的人员编制,落实岗位职数,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一线人力保障。从现有工作量来看,司法所要增编专门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一般的司法所增编1-2人,中心镇、城关镇要增编2-3人。使一般的司法所落实编制职数达到3-4人,中心镇、城关镇5人以上。且要改变其隶属关系,将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纳入县级司法局的编制序列,解决目前司法所隶属于镇,工作人员兼职、空挂、专职不专用的问题。社区矫正工作有足够人力来做,漏管的对象才有人力去查,脱管的问题才有人力去抓。关于工作人员素质,笔者认为,除具有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外,还应具备下列素质:①掌握熟悉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和要求;②把握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改造的特点和规律,有一定的刑事执法工作经验;③具有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方法和能力,善于与矫正对象沟通交流,熟悉辖区社情、民风,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依法处理社区矫正工作的突发事件等;④熟悉运用与社区矫正相配套的法学、教育学、心理学和社会行为学等理
论知识;⑤对社区矫正对象认真负责,能切实协调、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⑥有不断开拓、探索创新的潜能。要具备这些素质,要加强人员的学习培训,建立规范培训制度,设立规定的学习内容。学习培训要注重理论知识学习,要突出方法、技能培训,要抓好职业道德、思想品德和工作责任感的教育,这样的工作人员才有能力控制脱管漏管。
(四)注重配合,各行其职,确保对脱管漏管控管形成互为支撑的网络。社区矫正对象出现脱管漏管,从目前体制和制度来看,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政法各部门在立足各行其职的基础上,要强化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做到信息互通、职能互补,形成互为支撑的管控网络。
法院,要保证将作出的判决、裁定宣告到罪犯本人,要责令对象按规定及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要保证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及时送达到社区矫正机构;要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对脱管漏管对象的查找。
监所,要对拟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户籍地与居住地的核实,以避免释放后,法律文书传送不到位带来的不便;同时,要搞好出监(所)前教育,明确规定和要求。裁定出监(所)(或刑满释放),要发给监外执行对象《社区矫正告知书》,责令其做出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教育监管的书面保证,告知其自出监(所)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法律文书到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报到,其法律文书应以最快方式传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并根据县级司法局的反馈信息,对没有按时报到(或未报到)的对象和出现法律文书没有送达的现象,要积极配合查找,确保人、档到位,以防出现漏管。对矫正过程中,出现的不遵守规定、不服教育监管的脱管对象,依据县级司法局的通报,及时核准收监。
检察机关,要加强检察监督,定期与司法局核对矫正对象人数,检查矫正实施效果。对出现的脱管漏管现象,应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对失去社区矫正条件的脱管漏管对象,要建议相关部门收监执行;对符合行政处罚的脱管漏管对象,要与社区矫正机构共同建议相关部门,对其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要积极担当起执法的主体责任,与社区矫正机构互通情况,加大对脱管漏管对象的处罚力度,及时对脱管漏管对象实施有效的处罚。对处罚不到位,要会同社区矫正机构展开查找,必要时可实行公安网上登记追逃,查获后依法进行处置。
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担当起工作的主体责任,对出现的脱管漏管现象,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告知,争得他们配合支持;要责令司法所主动采取措施,并通过脱管漏管对象的亲朋和单位,向其发出书面警告,责令其回到矫正的管理教育之中。2008年下半年,我市对脱管漏管对象实行书面警告制,使十多名脱管漏管对象按要求回到司法所接受矫正。对无法查找、警告书发出无人接受的对象,要协调相关法院和监所查找,2009年我市有2名从彭城监狱和盐城监狱释放的漏管对象,就是协调监狱查找到位的。对查找到位的,要及时进行教育、训诫、警告,该实施重点帮教的要落实重点管控,该治安处罚和实施收监的,要依法提出建议。同时,要依据个案,认真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关于通江县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现状与建议 第6篇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肖燕 杜霞编辑:studa121
1论文摘要 社区矫正是一种利用社会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通过对济南某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证调查发现,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面临一系列困境和问题:司法所执法权缺失与自身资源匮乏;社会参与力量发育不成熟;监管手段陈旧,效率不高,教育矫正工作力度不足等问题。要解决以上问题,应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创新矫正模式,完善矫正功能。
论文关键词 社区矫正 司法所 执法权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全面试行,许多方面还处于探索之中,特别是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还面临一系列困惑和问题。本文通过对济南某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旨在总结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有益经验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一、C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概况
(一)C司法所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C司法所坚持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构建了以司法所工作者为核心,其他机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辅助、社会志愿者补充的“四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1.专业矫正人员为核心。司法所专业矫正人员2人,在矫正工作中处于核心位置,全面负责辖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扶工作,对矫正人员各方面表现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同时负责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治工作。
2.其他机关、部门配合。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积极取得公安机关的配合,依托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加强对矫正人员的监督考察,对违反监管或重新犯罪的矫正人员,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协调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帮助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矫正人员向民政部门申请列入城乡低保范围,争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矫正人员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帮助推荐就业。
3.社区居委会辅助。司法所依托辖区社区居委会,将部分矫正工作下移,在居委会的辅助下,共同完成对本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司法所解决矫正人员的思想、生活问题。
4.社会志愿者补充。司法所吸纳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组成社会志愿者队伍。通过开展各种专业辅导、咨询,参与到对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之中,推动矫正人员的积极转变。
(二)C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1.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司法所认真开展适用前调查评估,严把社区矫正“入口关”。通过走访被告人、罪犯家庭、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同事(同学)、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组织、社区居民等单位和个人,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全面分析调查材料,对于被告人、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性、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是否可以适用社区矫正进行全面分析,把不适于社区矫正的人员及时反馈给相关机关,从源头上避免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情况的发生。避免了社会可能遭受到危害性,从而有效地提高了社区矫正质量,提高了社会安全性。
2.交付、接收,建档管理。司法所密切与法院、监狱的工作衔接,做好接收的各项工作。做到及时接收社区矫正人员,组织宣告;根据矫正人员的实际情况、人身危险系数,划分A、B、C三类人员,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为矫正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做到档案盒、档案内容、格式、材料放置顺序、案卷装订规范统一,档案内容详实,每份档案都包含社区矫正人员考察表、矫正方案、思想汇报、阶段考核奖惩材料、鉴定材料等。
3.矫正实施。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性,司法所以“三个结合”的工作方式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三项工作任务。
第一,坚持监管和帮扶相结合。一方面,对矫正人员严格监管,要求矫正人员定期报告;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在特殊时段、重大活动期间加大这种跟踪监管。另一方面,对于各方面有困难的矫正人员积极帮困扶助,通过解决矫正人员的实际困难,激发他们认真矫正的积极性。
第二,坚持理论教育与实践活动相结合。司法所不定期召开法制教育、人生观教育等各种课堂教育,同时,组织矫正人员参与各种实践活动,如组织矫正人员到交通要道帮助维持交通秩序、帮助罪犯与受害人之间建立一对一的帮扶、谈心活动等。
第三,坚持专门矫正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司法所在依靠自身力量的同时,积极与矫正人员的家人、朋友、单位、学校建立密切的联系,通过与他们签订协议书等方式,促使他们参与到矫正过程中,通过这种至亲的教育力,极大的促进了矫正人员自觉自愿矫正犯罪心理,不再重新犯罪。
4.解除矫正。矫正期满,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工作。
二、C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所执法权缺失与自身资源匮乏
1.执法权缺失,难以实现社区矫正的监管职能。在实际工作中,C司法所会面对一些“棘手”的矫正人员,他们在“司法所没有执法权”的思想下,无视司法所监管,出现不及时报到,不服从管理、不汇报工作等现象,对于这类矫正人员,作为有责无权的司法所只能运用说服、教育等柔性的手段进行教育,即便是给予其警告,威慑力也不足。而具有法定执法权的公安机关只是监管的“配角”,这种角色定位使他们的矫正工作流于形式,工作没有主动性,双方的合作远未达到理想的状态。
2.自身资源匮乏,难以适应繁杂的矫正工作。C司法所辖区面积大,矫正人员逐年增加,但司法所的人员编制始终是2人,工作人员每天疲于完成对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帮扶安置任务,完成上级司法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众多工作,管理事务多头,很难持续跟踪和全面落实对特定对象的监管、教育、帮扶,工作难以做细、做深。
(二)社会参与力量不足
1.社区居委会发展滞后。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社区居委会,是距离矫正人员最近的组织,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落脚点。将社区矫正工作和居委会工作竞合,充分发挥居委会的作用,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独有的特色,将部分矫正工作下移至居委会,可在很大程度
上将社会矫正工作做实、做深、做真,也可有效地缓解司法所人员不足的困难。但是目前社区居委会发展滞后严重影响了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
2.社会工作者队伍缺位。社会工作者是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能为社区矫正提供专业服务的专门人员,他们的的角色定位和专业性容易与矫正人员沟通、交流,容易走入矫正人员内心世界,以“春风化雨”的方式完成对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因此,他们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但是目前司法所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者队伍缺位。
3.社会志愿者队伍作用发挥有限。《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会志愿者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补充力量,司法所要积极组建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三)社区矫正实施效率、深度不足
1.监管手段陈旧,效率不高。目前,C司法所对矫正人员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定期汇报、实地调查、通讯联系等传统手段和方式进行,这种“人盯人”的传统方式耗费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监管力度并不强。随着矫正人员的不断增加,这种传统的监管手段越来越难以适应发展需要。
2.教育矫正工作力度不足。对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进行矫正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是促使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对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矫正,可从根源上矫正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习惯。
从C司法所工作运行来看,教育矫正工作力度不足,矫正效果难以深入。表现为:第一,存在重监管、轻矫正的现象。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大部分工作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对矫正人员的监管和帮扶上,而对矫正工作投入明显不足。第二,教育矫正方式针对性不强。C司法所矫正人员差异较大,有小学没毕业的,有知识分子,有高官、有市井之徒,每个人的价值观、人生观有很大的差别,现有的矫正方式主要是组织讲座、报告,听汇报、交流,公益劳动等,以这些方式对他们进行教育矫正,难以达到理想状态。第三,缺乏对矫正人员的心理矫正。由于相关专业知识欠缺、心理矫正资源不足等原因,C司法所没有对矫正人员的犯罪心理进行专业的心理矫正。
三、完善建议
1.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我国应该结合多年来我国开展社区矫正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尽快制定一部《社区矫正法》,从法律层面对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主体、适用范围、条件、程序以及各机关之间职责、相互间的协调等作出明确规定,畅通各部门衔接渠道,统一社区矫正执行机关,解决矫正双主体问题,明确执法权归属,解决目前司法所社区矫正的执法困惑问题,为司法所监管任务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为社区矫正的进一步发展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
2.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第一,加强社会矫正专业队伍建设。首先,政府应加大矫正工作专项资金投入,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优化基层司法所的人力、物力资源配置,改善司法所传统、低效的办公设备,推动社区矫正信息化发展,适应社区矫正规模的不断扩展。其次,通过各种方式提高矫正专业工作者的职业素质。第二,积极培育社区矫正社会组织。政府应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积极搭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工作平台。首先,加强社区建设。政府应大力培育和引导社区建设和发展,通过培育并购买其服务的方式将居委会纳入社区矫正管理体系。其次,积极组建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政府可通过制度设计为社会工作者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和职业前景,调动他们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第三,积极发展志愿者队伍,司法所应充分发挥志愿者在社区矫正中的辅助作用。通过创新、优化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组建高素质较为稳定的志愿者队伍,提高犯罪学、刑事执法、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背景的志愿者比例,健全完
善志愿者的聘用、管理、培训和考核、激励机制,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
3.创新监管模式,完善矫正功能。司法所应当充分借助科学技术等手段创新监管模式,完善矫正功能。第一,构建科学高效的监管模式。通过建立完善日报告制度、家中监禁、电子监控、GDP定位等手段、方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全景敞视式”跟踪监管矫正。完善惩罚性措施,建立递进式的惩罚措施体系。针对每个矫正人员的具体情况,建立动态、个性化的档案数据库,对其进行跟踪记录;在分类矫正、分段矫正基础上;第二,加大对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根据矫正人员的实际情况,实施个性化的教育矫正方案;在分段矫正的基础上,进行累进矫正,实施动态的矫正方式;聘请专业人员,同时开设网上和实体心理诊疗室,通过专业的心理咨询,了解犯罪心理成因和特征,有针对性实施心理矫治方案,帮助其改变心理认知,改变生活态度和对问题的看法,从而变被动矫正为积极矫正、主动矫正,促进其向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参考文献】
关于通江县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现状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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