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个人所得税范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个人所得税范文(精选11篇)

个人所得税 第1篇

法国早在1848年就有实行所得税的倡议, 于1914年正式引进个人所得税, 属于较早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发达国家之一, 其个人所得税制经过不断的改革已日臻完善, 因而, 借鉴法国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的改革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以下先对法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作简要介绍。

(一) 纳税人

法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包括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要就其来源于法国境内外的全部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其来源于法国境内的各种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 法律也规定了对一定人员的税收免除。

(二) 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是对纳税人每年的应税所得征收的税。法国居民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主要包括八项, 其中主要的是不动产收入、工资薪金以及资本利得这三项。

法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以纳税家庭为单位的, 即在估算应税所得基数时应包括一个纳税家庭中不同成员来自于各个类别的所有收入。按照规定, 一些类别中的损失可以抵消另外一些类别中的收入, 而且总的损失可以结转到未来五年内的总收入中。但该项规定也有例外, 即有些损失只能抵消同类的收入或利润。在具体计算应纳税额时, 法国有特殊的收入分割体制。考虑到每个家庭成员数量的不同以及为了减轻税收累进税率的影响, 允许将应税所得按照家庭成员的数量分成若干等份, 对于每一部分应税所得分别适用累进税率, 计算出每份的应纳税额, 然后再乘以份数得到每个纳税家庭的毛应纳税额。最后, 毛应纳税额减去一定的税收减除, 就是每个纳税家庭的净应纳税额。

(三) 税率

法国的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边际税率较高, 收入分配调节功能较强, 是世界上个人税收负担较重的国家。近年来, 法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直呈下降趋势。2005年新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降低了税率标准, 是由原来的七级累进减至五级。此外, 有些长期资本利得并不适用一般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 而是适用16%的比例税率。对于非居民纳税人, 也有特殊规定, 不同类别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

(四) 征收办法

法国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申报纳税和协商征税两种课征办法。申报纳税是指, 纳税人每年定期向税务机关递交载有个人收入和工资支付信息的申报表, 税务机关据此确定申报人的应纳税额, 并将注明净应纳税额和纳税期限的税收通知单送到申报人住所, 由申报人到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协商征税法适用于纳税人不能正确申报其纳税收入的情况, 纳税人定期向税务检查官提供记载着其雇用人员和助手的人数、支付的报酬、使用车辆数量以及房租等情况的申报表, 由税务检查官确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和应纳税额, 纳税人则只需照章按期缴纳个人所在地的个人所得税额。

在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上, 纳税人可选择每年分两期等额缴纳与按月缴纳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按月缴纳是从1月10日起每月按照上年所纳税额的十分之一缴纳个人所得税, 最后两个月根据计算所得的精确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本文以2005年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为依据, 对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个概述。

(一) 纳税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两类: (1)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并没有对特定人员税收免除的规定, 但对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 有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二) 征税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 主要包括十项, 此外,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需要征税的其它所得, 也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特定收入, 个人所得税法上还有税收免除的规定, 如国债、国家统一发放的补贴和津贴、军人的转业费和复员费等。

在计算应税所得时, 各类别的收入分别有不同的扣除项目, 需说明的是, 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在对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规定中使用了“减除”一词, 但这并不等同于法国税收制度下的“税收减除”概念, 而应对应于法国税收制度下的“费用扣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以个人为单位的, 并没有类似于法国的“收入分割体系”, 而且对于个人而言, 各类别的所得之间损失和利润也不能互相抵消。在计算应纳税额时, 我国没有“税收减除”的规定。

(三) 税率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依应税所得的类别不同而不同, 既有超额累进税率, 又有比例税率。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为5%至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 税率为20%, 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 税率为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 税率为20%。

(四) 征收办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税款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课征办法。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 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三、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启示

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已越来越明显。在改革的过程中, 我们认真研究本国的国情, 但也有必要借鉴一下他国的成功经验。以下就通过与法国制度的对比, 从征税对象、税率与征收办法三个方面提出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 征税对象

1、课税模式

从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来看, 我国对征税对象的课税模式属于分类制, 分类制的优点在于简单易行、便于征管, 然而也有其固有的缺陷, 即不能较好地体现能力原则, 且容易造成避税行为。随着我国个人收入来源日益多样化, 分类制的这些弊端日益显露: (1) 从公平角度看, 我国的分类制课税模式不是就纳税人全年各项应税所得综合计算征税, 难以体现税收的能力原则, 从而也不能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2) 从效率角度看, 我国对不同收入项目采取了不同的税率和扣除方法, 各项所得之间的税负不均, 极易造成收入被分解以致多次扣除费用, 或通过转换收入类型而减少缴税的后果, 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 极大地侵蚀和破坏了税基, 同时导致征管困难和效率低下。

法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制的课税模式, 对纳税人的各类所得进行汇总, 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 既能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 符合税收的能力原则, 又能避免纳税人利用各类所得适用税率的差别而逃税避税, 总体上可以较好地克服分类制的上述缺陷。此外, 法国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应税所得时, 除非有特殊规定, 一般允许各类别所得之间利润与损失相抵消, 这是分类制不可比拟的优点。而且, 法国在综合制上走得较远, 即不但综合个人各类别所得, 而且综合家庭各成员所得, 在估算应税所得基数时以纳税家庭为单位, 允许各成员收入间利润和损失相抵消。加之法国还采用“收入分割体制”以减轻个人所得税累进性的影响, 这些做法都在很大程度上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值得我国借鉴。

2、费用扣除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征税对象的费用扣除方面, 与法国的规定稍有不同。法国的税法规定, 在计算某些类别所得时, 纳税人可以选择扣除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费用 (但不能超过上限) , 也可以选择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 赋予纳税人一定的自主权。另外, 由于法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以纳税家庭为单位, 在计算工资薪金这一类别所得时, 每个纳税人不仅可以申请不超过限额的占所有工资薪金及退休金养老金收入20%的减免, 而且对于退休金养老金, 还可以享受以纳税家庭为单位的10%的减免。这都有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 此外, 法国的“税收减除”制度在应纳税额的基础上再允许一定的费用减除, 既能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又能达到鼓励某些费用支出的政策目的, 我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考借鉴。

(二) 税率

由于对征税对象的课征模式采用分类制,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率既有超额累进税率, 又有比例税率, 而法国由于采用综合制, 个人所得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朝着综合制方向改革, 因而在此只对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分析。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在税率方面存在的两个问题: (1) 税率结构不合理。我国的最高边际税率偏高, 在世界处于中等略高的水平, 而九级和五级的累进级数也偏多, 世界各国超过六级的较少。税率偏高使得我国公民的税收负担较重, 而级数偏多降低了税收的征管效率。 (2) 横向不公平。工资、薪金所得, 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这三类收入的性质相似, 却适用两种不同的税率结构, 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横向不公平, 使得相等工资、薪金的人缴纳的税款却相差很多。

法国的税率结构近年来一直呈简化的趋势, 超额累进的最高边际税率连续多年保持下降的趋势, 而且累进级数也越来越少, 这是世界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趋势的体现, 既减轻纳税人负担, 又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我国也应适应这种国际化潮流, 在逐步采用综合制统一各类别所得税率的基础上, 适当降低边际税率, 减少累进级数, 以简化税率结构。

(三) 征收办法

我国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税款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相结合, 但实践中, 由于税法中对自行申报纳税的规定比较抽象, 缺乏可操作性, 加之我国目前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意识较差, 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税款是主要的征收办法, 尤其是对于工资、薪金这类所得。法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类似, 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主要以申报纳税为主, 这与发达国家有较完善的税收配套体制以及公民有较好的纳税意识有关。

因而, 在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时, 应注重建立配套的信息系统与征管体制:可以考虑利用计算机技术为公民建立信息库, 记载每个纳税人的纳税账号以及所有的纳税资料, 拥有了完备的信息才能有效地避免偷逃税行为, 相应的, 网上自行申报纳税, 能降低自行申报纳税的繁琐程度, 提高公民自觉纳税的积极性;要把对纳税意识的培养从侧重道德标准转向法制的轨道上来;因为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税款可以从源泉上控制税收, 必须完善这项制度, 要细化征收办法的法律规定, 明确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和代扣代缴制度的具体规定。 (5) 只有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 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

摘要:本文通过对法国和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上的比较, 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征税对象、税率、征收办法等方面的改革提出了相关建议。在征税对象上, 我国应采取分类制和综合制相结合的做法, 允许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有些类别间的盈亏相抵;在税率上, 我国应适当减少超额累进级数并降低边际税率, 以简化税率结构;在征收办法上, 我国应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鼓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 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税率,征收办法

参考文献

[1]、李楠, 程扬勇:“法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法国研究》, 2005年第1期, 第267页

[2]、崔军:“从法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得到的启示”, 《安徽税务》, 2001年第9期, 第16页

[3]、田苗:“我国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分析”, 《中国科技信息》, 2005年第20期, 第93页

[4]、周艳恒, 张宏亮:“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措施的探讨”,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 2005年3月第22卷第1期, 第62页

[5]、胡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刍议”, 《兰州学刊》, 2006年第2期, 总第149期, 第149页

个人所得税 第2篇

在用excel计算工资个税的时候,很多是用if语句来设计公式的,公式冗长,易出错,不好调整,用MAX公式要简单和简短很多。

1、减除额3500元的公式:

=ROUND(MAX((M5-3500)*{0.03;0.1;0.2;0.25;0.3;0.35;0.45}-{0;105;555;1005;2755;5505;13505},0),2)

2、减除额5000元后的公式:

=ROUND(MAX((M5-5000)*{0.03;0.1;0.2;0.25;0.3;0.35;0.45}-{0;210;1410;2660;4410;7160;15160},0),2)注:

公式中M5是工资表中用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过渡单元格(根据实际修改)应纳税所得额 = 税前工资收入金额-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1、Max()函数是求括号内的数的最大值。

2、其中,第一和第二个大括号{}内的数,是个人所得税税率,以及速算扣除数。

3、在EXCEL中,使用{}表示数组公式

(M5-3500)*{0.03;0.1;0.2;0.25;0.3;0.35;0.45}-{0;105;555;1005;2755;5505;13505}表示:

(M5-3500)依次与大括号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相乘,所得数后依次减去后面大括号的速算扣除数,然后得出一组数据。

例如,M5=5000,即(5000-3500)*{0.03;0.1;0.2;0.25;0.3;0.35;0.45}-{0;105;555;1005;2755;5505;13505} =1500*0.03-0,1500*0.1-105,1500*0.2-555,1500*0.25-1005,1500*0.3-2755,1500*0.35-5505,1500*0.45-13505 =45,45,-255,-630,-2305,-4980,-12830

4、通过Max()函数可知,如果5000最高缴税额为45元。

个人所得税改革初探 第3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混合税制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个税种所起到的作用包括两个:取得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在我国,个人所得税设立的基本宗旨是调节市场初次分配中形成的不公,缩小居民收入差距。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有所增加,其所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已由1994年的1.60%提升至2009年的7.29%,但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却少有作为。2009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47,在22个亚洲国家中排名第一,可见中国收入分配不公现象非常严重。虽然不能全部归咎于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不利,但其制度设计缺陷和征管漏洞无疑是重要原因之一。

1.收入监控体系的缺失

居民收入日趋多元化,政府却未能根据收入分配体制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收入监控体系,特别是对于地下经济等灰色收入,更是无能为力。与此同时,税务部门征管质量不高,偷逃税现象比较严重。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审核申报、扣缴制度尚不健全,难以实现预期效果。

2.税制本身存在着明显的制度缺陷

主要表现在存在逆向调节现象,对高收入阶层缺乏基本的调节和监控手段。一是按所得项目分项、按次征税,使那些所得渠道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纳税或者少纳税相反所得渠道少、综合收入相对较低的纳税人却要多交税。

3.税率设计结构复杂,实际税负不公

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过多,与国际上简化税率结构,降低税收负担的所得税改革趋势不相适应。二是级次过多的边际税率,使相当多的纳税人不能接受,在实际执行中形同虚设,反而由此使许多纳税人为了降低边际税率档次而想方设法隐瞒各项所得,从某种意义上讲,强化了纳税人的偷逃税意识。三是对属于勤劳所得性质的劳务报酬所得与属于非勤劳所得性质的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等采用20%的相同税率,而且对劳务报酬所得又实行加成征收,有

我国社会主义分配政策。四是对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与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分别适用九级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造成税负不公平,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复杂性。

二、综合所得税制及其应用条件

综合所得税制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通常是一年)的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就其余额按统一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制度。与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相比,综合所得税制的优势表现在:税基较宽,能够反应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考虑到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等,给予纳税人一定的减免照顾;就其总的净所得采取累进税率,既可以调节纳税人税负,又可实现一定程度上的纵向再分配。其缺点是征收手续较为复杂,纳税人容易进行税收规避,需要纳税人服从程度高、税收管理制度先进、财务会计健全。尽管存在这些缺点,但是综合所得税制却能很好地克服分类所得税制征收不公、扣除不合理、同等收入税负不同等缺点,从而实现社会公平。

但是要实现综合所得税制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采用纳税人的永久税号,并且与支付方强制性的预扣税制度结合。(2)个人报酬完全货币化,严禁实物分配和实物福利的存在。(3)大力推进非现金结算,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控制现金交易,对大额现金的流通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限制措施,严防现金环节的偷逃税。(4)要建立联网制度,将税务的网络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企业、工商、海关等机构联网。

所以就我国目前现状来看,并不适宜马上采取综合所得税制。综合税制在税务管理上要求当纳税人到纳税年度终需要提交年度申报表.税务机关能够对所提交的年度申报表进行有效的审核以及在此基础上顺利地实现汇算清缴。但当前我国大多数纳税几的纳税意识淡薄,缺乏健全帐簿记录和进行自动申报的知识水平,税务代理尚未普遍推行.严恪的纳税申报制度也未建立起来.因此不可能顺利提交基本真实的年度申报表就税务审计而言.我国目前的税务管理水平还未达到能够对年度申报表进行有效审核的程度。这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的:一是纳税人的帐簿记录不健全‘二是管理手段落后.基本上还处于手工状态:计算机管理刚刚起步,税务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经济部门的计算机管理网络尚未建立;三是现金交易的大量存在;四是缺乏足够数量的具有较高素质的税务稽查人员。税务审计不力也是造成纳税人不主动申报或少申报的一个困索。就汇算清缴而言,由于目前我国将个人所得税划归地方税,而地方税务机构尚处于缉建过程中.人员不足、设备不健全的状况很难保证能够顺剥地完成汇算清缴任务。我国不仅在以上三十方面的条件不具备,而且代扣代缴制也没有得到有效实施。

三、结论与建议

1.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模式

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综合所得税制存在种种优点,但是鉴于我国的现状,马上使用并不适宜。所以,分类综合课征应是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的较好选择。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对某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所得等实行综台收入,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对其他的应税所得分类征收。或者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到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凡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即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额,并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直纳所得额内抵扣。此种征税制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避免分类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也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这样做至少有以下几点好处:一是纳税人无法通过收入分计以逃避税收;二是税务机关不需对纳税人的每项所得分析是何种所得,或其是否合法,便于征管,并节省税收成本;三是是收人来源、方式发生变化时,政府不需修改税法就能及时捕捉到新的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

2.确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实现指数化调整

在我国确定费用扣除时,注重区分高收入者、低收入者,实际扣除额的大小应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动而调整,实现指数扣除,对地区间收入水平的差异,难以实现不同起征点,也可通过指数化调整。

3.合理地设计税率结构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即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又实行比例税率和加成税率,应将现行两套税率统一为超额累进税率,为综合税制的实施创造条件。同时,扩大税率级距,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税率档次设计以五级为宜。其次是保持税收的级差不变,但原5%的税率降到2%、10%的降到5%,15%的降到10%??依次降5个百分点,或者保持现有的税率不变,但提高级差。

4.完善征管机制

(1)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在目前无法直接对个税纳税人直接实行全面监控的情况下,实行源头扣缴无疑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有效方法。即使是在公民纳税意识较强的美国雇主代扣代缴仍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形式。因此要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应给予严厉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当然更要明确纳税人的责任。

(2)逐步健全对个人收入的监控体系。完善存款实名制,实行个人收入支付规范化,推行使用银行卡和转账支付,逐步缩小现金支付范围,减少现金流通量。建立个人单一税号或社会保障号体系,将个人信用卡号、银行存款账号以及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号等联为一体,做到‘全国统一,一人一号”,并将其置于税务部门的监控下,从这一账号内可全面了解个人工薪收入、纳税情况及信用等级、社会保障等情况。

个人所得税 第4篇

一、新个人所得税税制变化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税率表附后)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表1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含义及征收办法

(一)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含义

2005年1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以下简称《通知》) 规定,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 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

《通知》规定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并按以下计税办法, 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除以12个月, 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 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 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按第 (1) 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计算公式如下:

(1)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 (或等于)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应纳税额= (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可见, 《通知》确认全年一次性奖金涵盖期限为全年, 但是计征时需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三、全年一次性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中的问题及临界点

(一) 全年一次性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中的问题

先看一个例子:李某每月发放工资3500元, 年底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18 000元;张某四每月发放工资3 500元, 年底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18 001元。由办税系统确定李某和张某对应的税率分别是3%、10%, 速算扣除数分别是0、105。可见, 李某应纳税额=18 000x3%=540 (元) , 税后所得额=18000540=17460 (元) ;张某应纳税额=18001x10%-105=1695.1 (元) , 税后所得额=180011695.1=16305.9 (元) 。张某比所发全年一次性奖金仅多1元, 但扣除所得税后张某实际所得却比李某实际所得少1154.1元 (1746016305.9) ,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笔者认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应纳税所得额高, 反而纳税人实际税后收入低的原因有:

1、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中全年一次性奖金作为一个月的单独收入对待, 把全年一次性收入先除以12后再找到相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然后用全年一次性收入乘以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 这样的算法存在一些问题。如果真正把全年一次性奖金当做是一个月的单独收入就应当是全年一次性奖金乘以运用相对应的税率的同时减掉速算扣除数乘以12.或者运用全年一次行奖金除以12的商数去乘以税率减速算扣除数再乘以12.。《通知》里的算法, 是因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运用了月税率只减掉了一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导致出现以上不合理的现象。

2、个人所得税的计税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 当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超过某一级数时, 超过部分就要按高一档的税率计税, 在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工薪所得税率时, 每个级次都是一个“临界点”, 而在每个“临界点”附近都会有一个“少发比多发多”的区间范围。

(二) 全年一次性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临界点

新税率表中应纳税所得额分级情况, 可以计算出每个级别对应的“临界点“上限。

本次计算的前提条件是假设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 (或等于)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35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不超过18000元的, 速算扣除数为0, 没有临界点。以李某为例:每月发放工资35 00元, 年底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18 000元。由办税系统确定张三和李四对应的税率分别是3%, 速算扣除数分别是0。可见, 张三应纳税额=18000x3%=540 (元) , 张三税后所得额=18 000540=17460 (元) 。临界点的上限为 (17460-105) / (1-10%) =19283.3元。其他的级别对应的临界点以此计算出来。

(三) 新税率下全年一次性奖金与旧税率下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的区别和现实意义

新税率下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临界点和旧税率下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的临界点区别在于:

1、第一级别无临界点的起点比较高。

按照以前税率下, 第一级别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6000元以下都没有临界点,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不纳税的, 在新税率下, 第一级别全年一次性奖金在18000元以下都是不纳税的。原因是第一级别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到了1500元。

2、每个级别的临界点区间都在扩大。

在旧税率下第一级别临界点区间上限和下限之差在305.56元, 最大级别的临界点区间上限和下限的区间差为99999.99。在新税率下第一界别临界点区间上限和下限之差有1283.3元, 最大级别的临界点区间上限和下限区间的差为1 5 9 9 9 9.9。在新税率下, 960000元和1120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后收入是一样的。

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发放在这些临界点里, 会出现所发奖金反而税收收入少的现象。在这个区域外, 全年一次性奖金还是发的越多, 税后收入越多。

四、总结

在现代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绩效管理制度下, 全年一次性奖金激励管理制度会比较普遍。本文讨论令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的有关计算方法, 和在计算个人所得税中遇到的问题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临界点区间。对企事业单位发放工资时做合理税收筹划起到参考作用, 避开临界点区间金额, 让企业的工资标准既起到鼓励员工的作用, 又能保障员工的税后收益。

摘要:本文依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个人所得税做出的税率和起征点的修改出发, 探讨了全年一次性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并指出按照新修改的税率, 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多然而税后收入少的现象, 最后指出新个人所得税税率下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临界点区间及其应用意义。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

参考文献

[1].黄斌琳.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思考[J].财会月刊2010.9中旬

[2].凌栗.浅谈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J].财会研究2008.5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第5篇

目前我国税收比重来看,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依然偏低。2014年为7.1%,与发达国家40%-50%有着较大的差距。作为一个不可低估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税种,其对国家的财政收入的贡献是至关重要的,所以要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同时减轻纳税人税负增加收入,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以此为背景展开讨论,具体介绍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以及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及案例分析。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增强,激励其充实相关税法知识。纳税人通过合法或者不违法的手段掌握一定的避税、节税技巧进行纳税筹划。这种形式有利于促使纳税人自发地学习相关税收政策、法规,提高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增强纳税意识。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税负增加收入。在理解相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选择有利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方案方案,最终减少纳税人现金净流出,增加纳税人的净收入。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本国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通过对自己的经济活动的安排收入的转换来减轻或者避免自己纳税义务的行为,它包括节税和避税。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通过主体选择和客体选择两种达到节税和避税的效果。主体选择的纳税筹划方式就是指通过对筹划主体自身类别的选择达到减轻筹划主体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目的的一种纳税筹划方式。即利用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不同纳税主体采取不同税收政策这一特点,灵活运用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客体选择的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筹划客体进行选择最终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客体实际上就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主体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所要面对的对象。具体的说就是在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税基和税率以及税收优惠政策三个方面的规定熟练掌握的基础之上,灵活运用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主体选择的纳税筹划方式

转换纳税人身份。根据规定,不同身份的纳税人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不相同,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纳税人可以根据税法对不同身份纳税个体征税不同的规定,有意识地转换纳税人身份,使得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尽可能纳税最少收益最大。

例如北京姑娘赵某2013年嫁给一位德国人并在北京居住,2人同在北京某外资企业工作,赵某月薪6000元,同时在国外有一份兼职会计工作,月收入5000元。在加入美国国籍之前赵某每月应纳税额=(6000+5000-3500) ×20%-555=945(元)。2013年9月赵某加入美国国籍后,此时,赵某的应纳税额=(6000+5000-4800)×20%-555=685(元)。通过对身份的转换,赵某每月可节税260元。

关于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选择。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被确认为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而非居民纳税人指被确认为非中国居民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

例如强森先生是一位加拿大居民,打算来我国居住一年半,本来计划是 2012 年 1 月 1日来中国并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回到加拿大。为了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强森先生对其行程做了一个调整,决定于 2012 年 2 月 10 日来中国,于 2014 年 7 月10 日回国。这样,虽然强森先生仍然在中国居住了一年半时间,但由于其跨越了两个纳税年度,而且在这两个纳税年度内均没有居住满一年,因此并不构成我国的居民纳税人。也就是说,强森先生可以只就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纳税,从而避免了无限纳税义务。

(二)客体选择的纳税筹划

1多次发奖金代替一次发奖金减轻员工税负

我国奖金收入是并入工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采用多次发奖金代替一次发奖金减可以轻员工税负,因为这样可以使税基减小,从而减轻税负。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员工50人。2013年,公司为了激励员工,决定给每位员工发放奖金 20000元,于2013年底与12月的工资一起发放(员工每月工资5000元)。则该公司将为每位员工代扣代缴年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12+20000×10%-105=2435(元)。如果公司将奖金分三次发放,分别在2013年11月发放2000元12月发放18000。则代扣代缴所得税额就变为(5000-3500)×3%×11+18000*3%+(5000+2000-3500)×20%-555=1180(元)。每位员工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345-1180=1160(元)。

利用公益性捐赠减少“倒挂区间”。如果年终奖为18000元则应缴纳540元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年终奖为18001元则应缴纳1695.1的税款。仅仅增加1元的奖金但是净收入确减少,这就是所谓的“倒挂区间”。例如18 001~19 283.33和54 001~60187.50这两个区间。

如果个人取得的年终奖在“倒挂区间”,应通过进行公益性捐赠来进行调整或者分多次分奖金的策略。如某人该月的年终奖为19 000元应纳税额1 795元,而如果此人将超过18 000元的部分,即1 000元进行公益性捐赠(满足税法规定),那么由于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可以全额扣除,因此只需纳税(19 000-1 000)×3%=540元,最终达到节税的目的,净收入增加(19000-1 000+540)-(19000-1 795)=255元。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纳税筹划方案必须与最新的税收政策相匹配。因为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要求纳税人要及时的学习了解新的税法知识,寻求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案,并且与新的税法政策保持一致,保证其合法性。

纳税筹划收益大于纳税筹划成本。进行纳税筹划一定要注意成本效应,不能盲目的进行纳税筹划,必须遵循一定的经济性原则,只有纳税筹划成本低于纳税筹划收益时才是有效的纳税筹划,否则是没有意义的。

纳税筹划应注意时效性。我们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立足于现实,准确及时的把握好时机,要抓住最有利的时机,达到纳税筹划收益最大化。纳税筹划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虽然已经非常谨慎,但一不小心就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那么,这就得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慎之又慎,时时刻刻要有有一个全局观,绝不能触犯法律高压线。

当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方法还有很多,有待在实践工作中去总结。例如,西京学院在每次捐赠的时候,未能考虑纳税筹划问题,计算工资收入时也未扣减捐赠支出;以及个别月份工资较高时考虑纳税筹划问题,因此实施纳税筹划对纳税人维护自身权利,以及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

简析个人所得税调整 第6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个税现存问题,个税调整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 伴随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大幅提高, 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不断增长, 是同一时期增长最快的税种。个人所得税在为增加财政收入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 其合理性也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 特别是近几年随着贫富差距不断扩大, 要求提高个税免增额、改革个税征收办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关乎社会公平、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的全局, 深入认识个税调整的意义和原则, 准确把握个税调整的策略, 合理科学调整个税, 不仅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保障, 也是实现国民经济均衡共享式增长的重要课题。

一、充分认识个人所得税调整的意义

1. 增收个人所得税, 有利于实现分配的相对公平化,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个人所得税作为“罗宾汉”税种, 能够有效调节个人收入, 实现公平分配, 防止两极分化, 具有“社会稳定器”的功能。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地区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 高低收入差距大, 必须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作用, 加大对高收入者个税的征收力度, 以此实现收入的相对公平化。

2. 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防范世界经济风险

个税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个税一个人收入的价值形式来反映和体现个人纳税义务和能力。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剧, 要求中国尽快建立健全防范经济风险的自动调节机制。而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都是财政的自动稳定器。中国现行税制税基窄, 费用扣除不合理, 累进税率的作用不明显, 再加上分配制度不规范, 个人收入隐性化, 以及现行税制过分依赖流转税。这种状况与中国经济发展及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极不相称。个人所得税促进经济增长的功能有待于进一步发挥。

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个税难以有效调节收入分配

1. 个税免征额没有与时俱进

尽管国家已经于2005年、2007年两次上调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免征额, 但目前的2000元免征额还是很不合理。过去的体制, 纳税人的赡养人口负担子女抚养及教育负担、医疗费用、住房购置费用负担等过去很多都是由政府承担的, 现在, 这些费用转由个人承担。但是, 政府在制定税前扣除时并没有考虑到这个因素。因此, 现行的免征额标准使个税的调节方向出现了严重偏差, 工薪阶层也成了个税缴纳的主体, 这显然是与个税调节贫富差距的初衷相距甚远了。

2. 工资薪金所得税边际税率过高

决定税收收入总额的因素不仅有税率的高低, 还有税基的大小。拉弗曲线告诉我们, 提高税率不一定会增加税收收入, 有时反而会减少税收收入。因为税率过高, 税收负担加重, 经济主体的活动会受到限制, 造成生产下降, 因而税收收入也随之减少。在工薪所得税税率方面, 世界上除了高税率、高福利的部分欧洲国家外, 其他各国的最高边际税率均在40%以下。目前, 我国对工薪所得采用的是9级超额累进税率, 即边际税率最低为5%, 最高为45%。如果把我国的工薪阶层按所得额分为三档:低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和高收入者, 那么现在递增的边际税率是不合理的。另外, 从全球视角看, 这一边际税率设定明显偏高, 会加大个人所得税的替代效应, 并影响我国的税制竞争力。

3. 税率设计复杂增加征纳成本

首先, 增加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目前,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分项设计, 不同项目适用的税率高低不同。随着所得来源渠道的变化和收入分配形式的多样化, 各项所得之间的界限十分模糊。要解决收入项目定性不准确或难以定性的问题, 税务机关就要消耗大量的精力来认定个人收入中的各项应税项目, 这无形之中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成本。其次, 增加纳税人的遵从成本。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分类课征模式对不同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 并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这虽然有利于实行源泉扣缴, 但对纳税人来说却是复杂而繁琐的纳税方式, 这种制度设计本身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

三、个税的调整方向

公众期待调高个税免征额、改革征收方式的背后隐藏着公众的民生忧虑, 这种民生忧虑不仅存在于普通工薪阶层, 还存在于所谓的中产阶层中。这足以代表民意背后的民生忧虑就有必要得到足够的正面回应。因此我们要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宗旨出发, 充分考虑个税在创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在社会财富再分配中的作用, 发挥个税在提高中低收入人群收入、拉动消费中的作用, 尽快完善和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 进一步调节和增大高收入者在“个税”缴纳中所占的份额, 让现行个税征收尽快摆脱劫贫济富的反常状态, 使个人收入调节税变得真正的名副其实起来。

个税改革要从实际出发, 依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分配结构、公民纳税意识、税收征管水平来确定一个合理的改革进程。在实现促进公平目标的前提下, 不损害效率, 逐步完成个人所得税从分类所得课征到综合所得课征的转变。

1. 改变“人头税”模式, 以家庭为征收单位

纳税人作为家庭的一员, 家庭因素、养老问题、子女问题是无法避免的, 因此个税的调整必须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家庭因素, 采用“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的征收方式, 税收负担或许才更加公平、合理。

2. 采用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的征收模式

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征收模式是对部分应税所得项目特别是工资薪金部分实行每月预交, 到年终予以综合, 适用累进税率征税对其他的应税所得项目则按比例税率实行分类征收;该税制模式兼有综合模式与分类模式的特点, 既可较好地解决分类税制存在的税负不公问题, 又可根据特定的政策目标对个别所得项目实施区别对待。

3. 按国际惯例, 规范优惠措施

一方面, 提高个人工薪免征额标准, 最好是规定一个幅度以便各地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另一方面, 统一中方和外籍工作人员的免征额标准, 废除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真正体现税负公平原则, 从而与国际接轨。

4. 健全和完善征管配套措施, 加强税收征管水平

个人所得税作为世界上最复杂的税种之一, 具有很强的政策性, 对相关征管条件和配套措施都有很高要求。目前应下大力气健全和完善征管配套措施包括加强现金管理, 大力推进居民信用卡或支票结算制度;尽快实现不同银行之间的计算机联网, 在个人存款实名制度的基础上, 对个人金融资产、房地产以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海关、工商、劳务管理、出入境管理、文化管理、驻外机构以及公检法等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人员经济往来和收入情况信息的制度等加强征管水平。

参考文献

[1]季强.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几点建议[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 (12) .

[2]应征.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调整之我见.中国工会财会[J], 2009.9

[3]乐虹.当前经济形势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调整与完善.特区经济[J], 2009.4

[5]罗昌财.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整的政治经济学视角.重庆工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 [J].2009.11

个人所得税管理探讨 第7篇

尽管个人所得税高速增长, 但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还在进一步扩大, 目前, 我国收入最高10%群体和收入最低10%群体的收入差距, 从1988年的7.3倍已经上升到23倍, 行业差距达到8倍, 地域差距近3倍。由于高收入者的部分收入一直游离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之外, 使得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受到限制。因此, 在个税征管上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进一步完善个税征管, 调节高收入人群收入水平, 有利于缓解我国当前居民收入悬殊和贫富差距过大的矛盾, 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贯彻税法, 真正做到公平税负,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 防止税收流失。

一、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源泉扣缴和个人申报 (12万元以上高收入人群) 相结合的形式。由于部分居民收入的多元化, 存在公开和隐形的收入, 同时由于法规制度不完善、不协调, 使得税收征管 (主要是高收入人群) 存在很大改善空间。

(一) 个人所得税税法存在不足。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未明确规定拥有涉税信息的第三方 (企业、银行、工商、海关等) 有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的义务, 这样税务机关和第三方掌握的纳税人的信息缺乏共享、交流。但由于拥有发达网络, 纳税人获取涉税信息方式不局限于税务部门;可通过电视、报纸、杂志、广播等传播媒介以及网络来获取涉税信息和隐秘的逃税手段, 给税务部门对税源的监控增加了难度, 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税收征管的漏洞。

(二) 代扣代缴制度执行不力。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责任追究不够明确。税法规定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 但代扣代缴一般是企业的办税人员具体负责执行, 但发生代扣代缴违法行为时并没有具体规定是谁该为此负责, 办税人员或财务主管负责、甚至是企业法人负责争议不断, 互相推卸责任。同时高收入职工追求税后高收入, 企业也为提高职工积极性, 部分职工与企业签订合同时, 以补贴来替代部分工资, 企业代缴部分的个税金额很少。部分高收入行业的自由职业者, 其个税多是扣缴义务人为其支付的。因扣缴义务人利益关系, 企业协助纳税人偷税的现象严重腐蚀了个税的税基。

(三) 对高收入者个税征管缺乏有效手段。

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者收入征管存在缺陷。个税工资部分通过代扣代缴方式征税;但高收入行业和单位支付环节的多渠道, 税务机关很难全面掌握代扣代缴工作是否严格按照税法执行。职工的补助收入部分没有全部征个税, 特别是高收入行业普遍在节日给职工发放各类购物卡或者购物券, 且有时金额大, 这部分等同于现金, 在实际中一般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物价、交通、养老、医疗、教育等方面的隐形补助, 或者是给职工提供福利性住房、公车私用、免费旅游等。企业在操作过程中常常以实物的形式提供, 这部分很少被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这一定程度增加了职工的灰色收入。个人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济活动获得的不同来源收入、灰色收入、黑色收入, 征管存在许多缺陷, 如中小学教师非工作时间辅导班;医生非本单位会诊等。因每次活动的时间短, 且场地为流动式, 其取得收入是非常规方式, 易产生个人的灰色收入, 这给税务部门征管带来了困难。

(四) 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 税源监管困难。

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 使得银行、电子转账方式推行进展缓慢, 个人长期形成的现金交易习惯使得在各种交易活动中普遍使用现金交易, 个人的收入中体制外的收入、灰色收入、隐蔽收入的所占比例越来越高。而税务机关缺乏相应有效的管制措施, 对税源的监管非常困难。“高收入者少纳税”非常普遍。如部分医术精湛的医生开药方和做手术往往有很高比例的药品提成回扣现金收入或者手术提成收入, 而每次的药品提成回扣现金收入和手术提成收入可以享受税法规定的800元或者20%的费用扣除标准, 最终缴纳的税金不多, 致使国家的税收流失。低收入高纳税与高收入低纳税的现象, 导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主要贡献者是普通的工薪阶层, 而非高收入阶层。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改革

(一) 完善个人所得税法。

完善个人所得税法, 明确规定各涉个人所得税的单位有向税务机关提供涉个税信息的义务;对个人取得的各类收入规定使用非现金支付, 降低现金支付额度和支付范围, 确保非现金支付范围扩大, 便于加强对个税的监管。加强个人信用体制法规建设和完善, 为个人所得税的监管提供条件。

(二) 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监管。

1.加强涉个人所得税单位的信息共享, 提高税收的征管质量。

税收征管涉及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内部、各级税务机关之间以及与外部之间的联系, 建立起横向和纵向相结合的合作管税机制以及双向的反馈机制, 优化税收工作的流程, 使得部门之间、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能够建立信息共享、衔接密切、有机统一、协作的工作机制, 提高个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1) 在税务系统内建立横向和纵向协作机制。在税务系统内建立科学的税收分析系统, 拓宽税收分析的思路, 抓住税收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对其进行深入分析、总结, 及时发现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风险和薄弱环节, 将税收分析由单一分析转化为与其他经济因素相交叉的分析体系。在税务系统内建立省、地 (市) 、县三级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各自职责不同的税收分析系统, 省级立足于宏观经济立场分析整体税源管理数据以及不同行业、单位的高收入者信息数据的分析, 定期测算一个省的宏观的个税税负、税收弹性系数等指标, 以及相应的预警标准。市级依据省级提供的信息, 确定分析的疑难问题以及问题的落实部门和其办理期限, 同时相关部门要负责具体的部署和督导工作;县级税务部门对上级通报的问题进行逐项的落实, 并将具体实施的问题、情况、措施、建议整理报告反馈给各上级税务机关, 从而实现纵向涉税信息交流以及反馈制度。

(2) 税务机关之间的合作管税。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 虽然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国地税分设也给纳税人带来诸多的不便。在个税监管中, 存在诸多问题, 对规模较大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大户的个体工商, 在涉及个税问题时, 国税和地税之间应该遵循“先易后难, 先简后繁”的原则, 摒弃部门之间框架的约束, 密切联系和配合, 形成税务部门之间在税源管理工作上的合作, 提高税收监管效果。

(3) 税务与外部门协作监管。以税务机关为中心建立信息交换合作机制, 通过制定相应的信息交换准则、规范, 实现税务系统与各个部门之间有效信息交换和共享, 强化个人税源管理。通过多渠道方式收集信息, 既克服税务机关自身对个人涉税信息获取的局限性, 扩大对个人税源监控的范围, 同时为其他部门提供一些不涉及纳税人私密信息, 为各个部门的本职工作上提供便利, 从而形成双赢互动的机制。税务机关应与银行和工商部门建立信息交换体制, 并通过网络实现信息的共享, 通过信息对比分析, 确保私营企业主 (规模较大)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大户的个体工商的申报个数与工商登记数一致以及稽核个人的所得税申报数与个人的收支相符。

2.完善代扣代缴制度, 重点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以源泉扣缴为主, 要求高收入人群自行申报纳税。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代扣扣缴单位执行情况监管, 扩大扣缴的覆盖范围, 实行全员申报, 不论其是否达到纳税的标准。近些年, 尽管高收入人群不断增加, 要求高收入人群自行申报, 但收入增长并没有使我国年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的个税数同步增加。截至2012年4月2日申报期结束, 初步统计全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人数160万人。相比2007年同期统计的自行申报数163万人。表明个税自行申报监管工作需要进一步强化。对自行个税申报纳税, 国家应将其纳入个人所得税税法, 明确规定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法律义务, 逐步建立法制税收环境, 增强高收入者自觉申报纳税意识。同时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信用制度, 定期调整高收入者自行申报信息系统, 根据行业地区特征, 重点进行追踪。

同时优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纳税服务工作:一是简化业务流程;二是建立多元化的办税方式 (邮寄、大厅、网络、电话) , 建立全方位的纳税服务体系;三是合理规划办税, 提高办税效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通过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各项服务措施, 缓解自行申报压力;四是丰富纳税服务的载体, 使纳税人对政策的咨询更便捷, 促进纳税双方信息的对称。充分发挥税务服务网站在征纳双方信息沟通方面的作用, 对网站运行效果进行分析、总结, 并提倡技术人员对纳税服务载体的研发。五是根据实际进行上门服务, 对高收入行业、单位采取登门集中宣传辅导、集中受理等“一站式”、“直通车”、“上门服务”等服务措施。对高收入者实行短信或电话通知的形式, 自动提醒纳税人申报时限以及更新的相应税收政策, 提高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的效率和质量。

3.加强税收的执法和对违法惩罚力度。

加强税收执法力度是我国营造法制税收环境的重要保障。税务机关通过完善税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激励机制;明确税务人员的过错追究, 提高税收执法效果。完善税收执法的监督机制, 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全过程监督。严厉的处罚制度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保障, 实施个人所得税以来, 对偷逃税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 使我国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日益严重。对偷逃税款, 税务部门应借鉴国外管理经验, 对偷逃税款者处以高额惩罚金甚至使其达到倾家荡产。对偷逃税行为, 税务机关均应予以高额的处罚款, 而不是以偷逃税的金额来判断对纳税人的税收处罚力度;对情节严重、金额巨大的偷逃税行为, 应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制裁。特别是涉及有影响力的公司法人代表、演艺及体育明星等公众人物的典型案件, 加大宣传力度, 打消其少报、隐瞒收入的逃税心理, 对其他公众起到警示作用。同时, 税务机关应完善、优化纳税人举报奖励机制, 逐渐形成税务监管和社会监管相结合的全方位的税收征管的监督、惩治体系。

(三) 优化个税监管配套措施。

1.建立个人信用系统。

建立个人信息系统是强化个税监管的条件, 频繁的现金和地下交易给税务部门对个税的监管带来困难。因此, 税务机关应建立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 推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个税纳税人的税务编码, 并通过税法强制规定个人必须以税务编码记录各种经济活动的收入和支出, 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地推行电子转账方式和信用卡的应用, 规定在对个人的支付超限额的须以转账形式, 减少现金交易、增加交易透明化, 强化税务机关对个人收入来源的有效了解和分析, 摸清我国高收入者的分布规律和格局, 有利于加强高收入者个税税源管理, 在整体上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2.加强税法的宣传力度, 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

公民纳税意识淡薄是影响个税征管的重要因素, 根据现实情况, 有必要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税法宣传, 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1) 将纳税义务纳入教育体系。纳税是全体公民的义务, 教育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 有必要从小抓起, 在中小学的教学计划中增加“税收宣传”相关课程, 使“纳税光荣、自觉纳税、义务纳税”的观念在公民心中扎根。

(2) 采用多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税务部门在强化和创新每年的“税法宣传月”的同时借鉴外国拍摄与纳税有关的微电影或者宣传片、广告等, 通过电视、电台、公车及地铁移动电视等大众传媒的方式进行宣传。

(3) 根据各时期个人收入特点, 开展针对性宣传。税务部门通过开设税务咨询网络开展个税宣传, 同时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单位和高收入等重点群体的宣传、辅导, 提高高收入者的纳税遵从度。税务部门应根据实际的情况, 采用合适的宣传方式, 对各重点对象进行重点的辅导、培训, 确保宣传突出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徐晔, 袁莉莉, 徐战平.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10

[2].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年鉴[DB/OL].国家统计局网站

[3].李波.遏制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应该通盘考虑[N].中国税务报, 2010

小议个人所得税改革 第8篇

关键词:个税改革,工薪族,意义

个人所得税是以量能负担为原则, 对高收入者多征税, 对中低收入者少征税或不征税, 理论上能有效缩短贫富差距。然而, 自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和实施以来, 虽经历多次改革, 但依旧体现出税负不公平、征收不规范等问题, 致使个人所得税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新一轮个税改革在引来众多争议后, 对个税免征额和超额累进税率进行了修改, 本文拟对新个税改革的要点及其带来的好处进行相关探究。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发展进程和现状

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就有“薪给报酬所得税”, 但由于生产力和收入问题一直没有开征;直到1980年, 为适应对外开放才颁布并实施个人所得税法, 并确定个税免征额为800元, 此时国民的工资水平普遍较低, 因此课税的主要对象是外籍人士;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决议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从800元调到1600元;两年后个税免征额又再次调整, 此时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2000元;而如今, 为适应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 于2011年9月1日起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原来的2000元调整为3500元。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类税制, 它是将个人所得税划分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11个征税项目, 同时对于应税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都有相应的规定。相对于国际惯例, 这种税制模式通常会造出纳税人实际税负不公的现象。例如由于高收入群体往往拥有多种收入来源, 可享受多项费用扣除额, 相对导致了低收入者多纳税的税负不公现象, 违背了税收量能负担原则。

二、新个人所得税改革要点及其意义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快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如何在追求效率的同时确保公平, 如何解决弱势群体和低收入群体的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就业、教育和脱贫等问题, 增加他们的收入, 直接影响我国改革发展的全局以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对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也有很大的影响。因此, 需要加大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 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 合理调整税率结构, 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这次个税法修改积极吸收了公众意见中建设性、合理性的部分, 这为进一步推动个税改革做铺垫, 个税与民生紧密联系。新个税法改革的要点主要有四:一是个税免征额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个税免征额调整的主要依据是参考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 此前的3000元是按照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及就业者人均负担系数, 再参考前几年的增长比例确定的。这次进一步提高到3500元, 更具有前瞻性。此次个税改革个税起征点提高各收入阶段的受益分析如表1。二是调整工薪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结构。税率结构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 由原来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 同时将最低档的税率由5%降为3%, 并适当扩大了3%、10%和45%三档税率的适用范围。与原来9级税率结构相比, 调整后的7级税率结构更体现了低税率向大部分纳税人倾斜, 即这次的个人所得税改革重点是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调整后7级超额累进税率如表2所示。三是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此次个税改革将会全面减轻个体工商户的承包经营所得纳税人的税负, 其中受益较大的是6万元左右的个体工商户。四是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

根据相关人士的静态测算, 个税法改革实施后, 个人所得税收入全年将减收1600亿元左右。其中, 通过提高免征额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距带来的减收约1440亿元, 占2010年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46%。若按照个税修正案9月1日实施计算, 4个月减收大概530亿元左右。另一方面,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所得征收的, 它的主要作用是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再分配, 以实现社会公平, 它并不是直接对生产或流通环节征收, 因此它对经济走势的影响并不是直接的。所以, 虽然个税免征点的提高导致了国家财税收入的相对减少, 但并非是绝对减少, 个税的减少相对是个人收入的增加, 从而增加消费需求, 即普通公民增加的收入必然转化为社会消费, 在商品和服务交易中转化为新的税收, 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新个税法实施后,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提高到3500, 并将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缩减为7级, 第一级税率由5%降至3%, 大大减小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当前我国物价水平持续走高, C PI连续在5%以上居高不下, 居民收入相对缩水, 当物价上涨与收入分配矛盾加深时, 将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此次个税调整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贫富差距悬殊的问题, 但大幅度降低了中低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 对拉动内需、扩大消费, 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创造了条件。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减轻工薪族税收负担

这次个税法修改涉及的减税额是我国个税史上最大的一次, 个税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不仅是税制改革问题, 更是民生问题, 而民生问题的核心就是如何让百姓获得真正的实惠。此次个税改革带来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大幅度减轻工薪族纳税群体的负担。对中低收入者纳税负担的减轻是一个组合拳, 一方面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以后, 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 体现了国家对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一个补偿, 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经过调整以后, 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 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就意味着经过这样的调整, 有约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另一方面, 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的调整将使绝大部分工薪族在享受3500的免征额后进一步减轻税负。对比两种减轻税负的措施可以知道, 提高免征额是普惠, 所有人都能够享受, 而调整税率等级结构和扩大范围是为了是工薪族这类的中低收入群体进一步减税。同时, 为了解决由于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带来的减税, 通过税率结构的调整, 使一部分收入较高的人在减除费用标准所带来减税好处被抵消以后, 还会增加纳税的负担, 这对于调节收入分配的导向, 加大对高收入者税收调节的导向是一致的。二是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变化联动, 使一部分高收入者在抵消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得到的减税好处以后, 适当地增加了一些税负。三是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以下的纳税人降幅最大, 平均降幅约40%, 最大的降幅是57%, 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四是纳税期限调整为15天, 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其他税的申报期一般也是15天, 这次的修改主要是为了方便纳税人, 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综上所述, 新个税改革受益最大的将是工薪族, 尤其月薪在8000元到10000元的收入群体受益最大。以重庆市为例, 新税法实施后, 按照2010年基数测算, 重庆市个人所得税全年预计将减少17亿元左右, 占2010年全市个人所得税收入65亿元的27% (其中工薪所得减收16亿元,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收1亿元) , 2011年执行新税法有4个月时间, 预计将减收5.7亿元。由于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 全市工薪所得纳税人数将减少55%, 有超过68万人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约36万人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 受益人数共计约104万人。同时, 低税率人群面扩大, 其中适用3%、10%两档低税率的纳税人数由占工薪所得纳税人比重的75.26%增加至82.27%, 低税率人群面扩大了7.01个百分点, 人均税负下降幅度较大。新税法实施后, 年收入超过50万元的阶层有1%—4%的税负增长, 其中, 年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群体, 年人均纳税63万元, 平均税负增加了4%。年收入12万以上的群体纳税额占工薪纳税人的20%左右, 承担了工薪阶层约90%的税收。此外, 全市约有30万户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税负也有所降低。

四、个人所得税改革依然任重道远

个税改革的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调节收入分配, 尽量做到收入公平, 但是那些收入高的人总有办法避税。这也正是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分类征管的弊病之一。一方面, 分类征收中有些类别的征收仍存在很大争议, 如财产转让所得中的买卖证券所得至今尚未开征, 另一方面, 分类征收既难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生活成本以抵除相应的费用, 也不太方便统计一个人的真实收入, 还容易导致偷税、漏税。因此,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不能仅考虑提高起征点, 要按照税收公平、普遍的基本原则, 统筹考虑调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级次、级距和适用税率, 对纳税人的负担实施相应扣除, 以及对其他财产性收入的税收调节等问题, 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综合改革。

对此,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丽坚指出,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继续把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重点工作, 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 完善征管手段, 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 主要措施包括:一是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加强涉税信息的获取和应用, 逐步掌握高收入者经济活动和税源分布特点和收入获取规律等情况。二是要综合运用日常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等征管手段, 以非劳动所得 (主要是财产性所得和资本性所得) 为重点, 继续加强对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以及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三是要继续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 依法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

参考文献

[1]吴媛丽: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税负公平探讨[J].现代商业, 2011 (4) .

[2]赵邱峰:聚焦个税改革下的民众幸福感[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1 (3) .

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 第9篇

股权, 又称为股东权, 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股权是股份制企业投资者的法律所有权, 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投资者对企业拥有的各项权利。从经济学角度看, 股权是产权的一部分, 即财产的所有权。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 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转让一般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 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 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 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 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最终形成股东会决议。2、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4、如系国有股权, 企业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 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5、评估、验资 (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6、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 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 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7、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 (部分) 大会, 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8、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 并形成决议。9、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10、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 并办理交割手续 (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11、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二、个人股权转让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款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范围包括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 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将自己的持有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或者是企业, 依法需要就其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额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 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是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 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计算纳税;第十九条规定财产原值, 对于有价证券, 是指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 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即,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股权转让收入-本金 (原值) -合理费用) Х20%

3、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 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 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股权转让交易中, 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 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或者是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 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三、个人股权转让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难点

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包括资本市场、土地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在内的生产要素市场迅速发展,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越来越大的发挥。江苏作为经济较发达省份, 民间资本比较充裕, 经过几轮的企业改制改组、产权重组、转型升级, 民营经济所占比重越来越大, 公司自然人股东间股权转让也比较活跃。由于自然人股权转让为个人民事行为, 具有一定的隐敝性, 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存在以下难点:

1、在股权转让一般程序中, 股权变更登记为最后一道环节,

自然人股权转让往往事前不主动告知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在收到工商部门的股权变更资料办理税务登记时才知晓, 个人所得税征管相对滞后, 给税款的追征带来一定的困难;

2、根据《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对自然人股权

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有权进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但对自然人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缺少判断依据, 同时由于股权作价的复杂性, 税务部门如何核定转让所得有一定难度。

3、自然人股权转让以转让方为纳税人, 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当转让方居住地、受让方所在地、被投资公司所在地不一致时, 三方税务机关管辖权有待进一下明确。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没有依法履行义务时, 往往由被投资股份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才发现, 对税款的追征机关需进行明确。

四、完善个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的主要对策

加强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是堵塞征管漏洞, 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保证税收法律法规严肃性的重要举措。税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征管, 完善股权变更的税收征管规程;公民应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 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征缴个人所得税。针对现行股权转让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问题, 提出如下建议:

(一) 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与信息交换

1、设置行政前置程序。企业因股权结构变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东股权变更手续, 涉及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 先到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企业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办理征税 (或不征税) 手续, 涉及征税的开具税收完税凭证, 出具《股东股权变更纳税情况联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企业持联系单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把取得税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联系单作为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的前置条件。

2、主管税务机关与工商登记部门密切联系, 对所辖企业逐

户建立自然人股东明细登记表, 详细记录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号、住所、投资额、投资方式、投资币种、投资时间等内容, 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动态监控企业自然人股东及其股权变动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密切关注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 通过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息交换等渠道取得企业自然人股东变动及其股权转让的信息, 督促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自然人股权变更情况表, 依法纳税,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通过上述途径, 税务机关可以在第一时间掌握自然人股权转让信息, 保证税款到付及入库。

(二) 税务机关事先设定自然人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确认标准和价格偏低的正当理由, 便于操作和判断

1、下列情况为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 (1) 股权转让价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的; (2) 股权转让价低于同一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 (3) 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 (4) 股权转让所得低于最近一年股利分配所得的; (5) 股权转让时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为正数, 股权转让价中没有包含自然人股东所应享有的份额的;或转让价低于自然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 (6)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2、下列情况为有正当理由价格偏低: (1) 自然人股东所投资

企业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2) 自然人股东所投资企业最近三年盈利能力持续下降; (3) 自然人股东迫于自身偿债等财务方面的压力而低价转让股权; (4)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三) 明确税务机关股权转让价格核定的方法

由于股权作价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它涉及到企业的净资产、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等方面, 因此建议税务机关在核定股权转让价格时应采用以下方法:

1、按照同一投资企业自然人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照同一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平均价格核定;

3、以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净资产评估报告为基础, 进行合理核定。

(四) 进一步明确自然人股权转让税收管辖和行政处罚责任

个人所得税 第10篇

通知指出,享受税收优惠的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今年4月初,国际几大评级机构因担心政府债务风险等问题分别调降中国信用评级。随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亦指出,中国地方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或成为中国财政风险潜在源头,地方债问题再度成为焦点。

4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表示,下一阶段要有效防范地方政府性债务、信贷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加强市场监管,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中央财经大学王雍君表示,地方政府以债券的形式发行的债务相对比较规范,财政部的监管能够达到。因此,财政部对这种地方政府以债券的形式发债采取的是鼓励的态度,以免税的方式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 第11篇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介绍

美国实行综合税制,将个人所有的收入汇总后扣除必要费用和宽免额(即俗称的免征额),按照统一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分为普通收入和资本收入,短期资本收入计入普通收入计税,长家庭(一方已故)纳税人的扣除额是11340美元;户主纳税人的扣除额是8350美元。同时,给予老人宽免和盲人额外扣除额,大于65岁或者盲人给予额外1100美元的扣除额(大于65岁且是盲人给与2200美元扣除额)。2009年规定的个人宽免额(exemption)为3650美元,这个数额是按年收入计算的。不仅如此,为了保证中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的生活不会因为纳税过多而下降,美国税法还规定了各种免税收入和退税制度。其中,税法中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联邦政府及地方政府债券利息、职工取得的社会保障支付收入、政府对贫困户发放的粮卷收入、退休老兵补贴、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养老及健康、福利期资本收入单独计税,表1所列的是普通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采用报清缴法,并实行预扣税款办法,凡有固定职业的工人、职员的工资、薪金收入,由雇用单位在支付时预扣代缴,年终由纳税人进行申报结算,多退少补。目前,美国实行六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在10%~35%之间,按不同的申报方式计算缴纳。2009年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见表1。

美国税法中规定了扣除项目(deduction),这个概念类似于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的“起征点”或“免征额”。2009年个人所得税法扣除的标准如下:其中单身纳税人和已婚单独申报纳税人的扣除额是5700美元;夫妻合报申报纳税人和单亲和人寿保险返回收入、特定的奖学金、无偿捐赠等。退税包括对于有孩子的家庭,为每个孩子抚养费退税1000美元。举例,年收入9万元(不考虑长期投资收益),有两个孩子的夫妻合并申报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90000-4$3650(个人宽免额)-$11340=$64060

应纳税额=$1670010%+$4736015%-2$1000(儿童税收补贴)=$6774

全部收入实际税收负担:6774/90000=7.5%

二、英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介绍

英国也是实行综合课税制,其课税对象是按分类表列举的。其征收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收入、自由职业所得、养老金收入(国家、公司、个人养老金及退休金)、储蓄利息、股票、基金及股息收入和租金收入。总之,英国认为凡是能够增加人们负税能力的经济收益都构成课税基础。免税所得包括免税账户所得(包括个人参股计划和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工作税收减免,政府有奖债券分红。

英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广泛的从源扣缴制。一是所得税预扣法,由雇主从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根据税务部门发给的“报税号”预先代扣所得税金。“报税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从中可以读出纳税人的种类,所适用的个人宽免额以及免税收入等等。雇员需将个人的“报税号”(tax code)告知雇主,在当年4月5日之后雇主会给雇员登记表格,上面记载着收入和从中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当个人的婚姻状况,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报税号”也发生变化,要及时告知税务部门,以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发生错误。当换工作时,雇员填写税务部门印制的表格,将这份表格交给新的雇主,从而开始再一次的代缴过程。自由职业者采用自主申报的方式,填相应的纳税申报表。二是从利息支付的从源扣缴。

英国的纳税年度是从当年的4月6日到次年的4月5日,由税务与海关(HM Revenue&Customs)政府部门负责征收。英国税法规定个人免税额和额外免税项目,类似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下表可以看出这些额度每年都发生变化,因为英国国会会根据上一个年度零售物价指数的上涨幅度对宽免额进行适当的调整,以符合实际经济的运行状况。

(数据来源:Wikipedia)

*注:2008~2009年针对储蓄收入小于2 320欧元的部分适用10%的税率,如果储蓄收入大于2 320欧元则不适用。(数据来源:HM Revenue&Customs)

注:(1)相对应的免税额随着收入超过上限而减低,减低的额度以实际收入减对应额度折合一半的数额,即每超过2英镑额度降低1英镑,但是最低的额度是个人免税额的额度。(2)老人夫妻给与的免税扣除额度是免税额度的10%。(数据来源:HM Revenue&Customs)

其中,除了前三项是针对普遍情况的,同时,考虑税负公平的原则,英国税法给老人及弱势群体特殊的纳税优惠政策,包括老人夫妻免税额和盲人免税额。这些免税额是在享受到一般免税额的前提下,给与的额外的免税额度。

盲人免税额,举例来说,一个纳税人,59岁,收入10000英镑,符合盲人免税额的条件。那么,该纳税人2008~200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6035-£1800=£2165。如果,符合盲人免税额条件的个人收入用不完相应的免税额,则其可以将盲人免税额的额度转给自己的配偶。老人免税额,如果超过收入的上限,那么,超过部分折合一半处理之后得出最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下面举两个例子,第一,收入不超过上限的例子。一个纳税人,77岁,已婚且应纳税收入为£18000,(低于年收入上限£21800)。那么,该纳税人2008~200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8000-£9180-£662510%=£8157.5。第二,收入超过上限的例子。一个纳税人,76岁,已婚且应纳税收入为£29400。超过收入上限£29400-£21800=£7600。规定把£7600的一半£3800从个人免税额中扣除,但考虑到个人免税额最基本的为£6035,而£9180-£6035=£3145,所以£3800-£3145=£655要从老人夫妻免税额中扣除。我们将用£655调低老人最高免税额标准到£6625-£655=£5970。以£597010%=£597.5得出该老人的额外免税额。最后,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29400-£6035-£597.5=£22767.5。

三、德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介绍

德国个人所得税采用了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德国个人所得税将应税所得分为七种:农林业所得、工商经营所得、独立劳动所得、非独立劳动所得、资产所得、租赁所得以及其他个人所得。不属于上述分类的部分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德国税收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申报制,收入多少,应纳税额都由纳税人自己填表,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从稽征技术角度上看,它还对工资以及资本所得采取了源泉扣缴的形式,即在付工资或者从银行划款的同时,直接从这些数额中预扣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在15%~45%。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单身家庭年收入超过7664欧元,已婚家庭年收入超过15328欧元。但相应的也规定了减税如:已婚家庭但拥有18岁以下子女,或者子女在27岁以下但仍在上学的以及子女没有收入的;向德国机构捐助政治款项或者慈善款项;不可抗拒的特殊高额开支(如生病)。如果一位外国人到德国工作,不管他(她)的孩子是否也到了德国,首先这位外国人有权要求从个人所得税中减免照料孩子的费用每个子女可减免税金1824欧元,此外每个子女可享受政府给予的1080欧元的补贴。

德国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分期预缴、年终汇总核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征收,但对工资、利息、股息和红利等所得则采用预提法进行来源课税。德国所得税申报采用年申报制,每个人都有一个类似身份证号码的税号,每年5月31日以前个人应把财税局统一印制发放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报上交居住地所在的财税局,财税局审核后,一般在受到申报表的一个月后寄给纳税人所得税结算通知书。由于所得税征收的技术计算较复杂,每年的税务法规也在不断变化。不光企业的各种税务报表要请税务会计师,居民个人的所得税申报表也请税务会计师来做。有税务会计师代报的申报表,财税局不再检查,只保留今后的复审权。所以在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上,税务会计师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对于工资收入的雇员每年会从财税局得到一张工资税卡,税卡根据家庭状况分为五级。企业招工必须同时收留税卡,雇员无税卡,每月收入在325欧元以上者,为雇佣黑工,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用人单位每月预扣代缴工资所得税,年底时将填制好的税卡退还给雇员,作为雇员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附件。与此同时,银行每年年底为个人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一般来说,由于月预扣的工资所得税,没有考虑各种项目收入可扣除额,年后通过申报表的上报,经过计算后,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都可以从财税局退回多缴的税额,这样也调动了纳税人主动报税的意识。

四、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启示

第一,美、英、德国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同时考虑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而我国以个人为单位缴纳,以个人应纳税额按相应税率征收,没有考虑个人家庭的税负能力。另外,分项征收的办法也没有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针对目前我国的分项所得税模式固有的缺陷,应适时修正税制,逐步采用混合型的税制模式,即在继续普遍实行源泉代扣代缴的基础上,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收入等经常性的所得实行综合申报征收,对其他所得则仍实行分类征收,同时加快个人所得税征收信息系统,逐步推行以家庭为单位的征收模式。

第二,税务部门在征收和监管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要考虑收益和成本,尽量在降低征收成本的同时,提高征收的效率。实行“宽税基,低税率”原则,最大限度体现公平原则。美、英、德国个人所得税征收体制比较健全,税务机关和相关的管理部门征收和监管较易展开,人们逃税、漏税的机会成本很高,如果被查出来偷逃税款的话将面临严重的经济处罚,甚至要负刑事责任。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源控制的主要作法为由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单位实施代扣,从长期发展看可以借鉴诸如美国、西欧等国的作法,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科学的源泉控制规程。

个人所得税范文

个人所得税范文(精选11篇)个人所得税 第1篇法国早在1848年就有实行所得税的倡议, 于1914年正式引进个人所得税, 属于较早开征个人所得...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