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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所得税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公司经营所得税(精选6篇)

公司经营所得税 第1篇

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现就有关“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九日

公司经营所得税 第2篇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是指办理具体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依照设置权限的规定,具体涉税事项应由哪级办理的,哪级税务机关就是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累计不超过180天,且合法取得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的,除企业所得税回其机构所在地缴纳外,其他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应在经营地缴纳(从事交通运输业的除外);没有合法取得《外管证》的,或者在同一地累计经营超过180天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全部地方税收应在经营地缴纳。

根据新征管法规定,贵公司可凭《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向其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简称所在地)到本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凭《证明单》到工程所在地办理报验登记,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企业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企业所得

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利润征收的一种税,基本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18%、27%。应纳税所得额(即税务机关认可的利润)在十万以上33%的税率,三万以下18%税率,三至十万27%。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与查帐征收,查帐征收是根据企业的申报的收入减去相关的成本、费用算出利润后再根据利润多少乘以相应的税率,算出应纳税金。核定征收就是不考虑你的成本费用,税务机关直接用收入乘以一个固定比率(根据行业不同),得出的数就作为你的利润,然后再根据多少,乘以相应税率。核定征收一般适合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企业。2002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在地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都是开了外经证后,施工地的税局就不能征收你们的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就是在你的公司注册地交的。

1.未由注册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对没有取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其经营所得由项目施工地就地征收,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项目施工地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等情况,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核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执行。

2.对于已经按规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这部分工程承包收入应与注册经营地的其他经营收入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并向注册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如果办理了外经证,就可以和总部企业合并核算,当地税务部门看到你外经证后就不会要你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非企业所得税还是要在工程地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227号

颁布时间:1995-12-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标通知书;

(二)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四)本系统的施工队伍。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经审核无误应及时填发外出经营证。

三、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活动。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四、对外出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施工地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做好外出企业纳税的认定工作。施工地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工作,避免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流失。

五、外出经营证由县(含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编号管理,县(市)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下级征收单位填开的外出经营证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对外出经营证的使用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六、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税收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缴纳所得税。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建筑安装企业,税务机关可依照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所得税筹划 第3篇

企业跨地区经营现象比较普遍,按照业务发展的需要,一般跨地区经营企业早期实行人员外派,然后设立办事处,再是设立分公司,最后考虑设立子公司。

以上几种跨地区经营形式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有很大的不同。在实行人员外派和设立办事处的情况下,外地人员所发生的费用都归入公司总部,一般在外地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所以在早期的市场拓展阶段,外地业务还没有形成稳定的收入流,这种情况下采取人员外派和设立办事处最有利;如果外地业务已经形成稳定的收入流,且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有盈利,那么就可以考虑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和公司总部一样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本文重点讨论在外地设立分公司的情形。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就决定了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当由总公司汇总计算。

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57号公告”)规定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原则,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需要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出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后就地预缴,年终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缴应退税额,再按照规定比例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间分摊应缴应退税额,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分别就地办理退补税款。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处地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同的情况下,这种计算方法就给了纳税人一定的筹划空间。

当然,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取消了大部分的地区性税率优惠,过渡期税率优惠于2012年底到期终止,目前仅剩下西部大开发税率优惠,因此,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总部设立地点选择,以及在总部和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合理分配资产、人员、营业收入,以充分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一定的纳税筹划空间。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所得税筹划依据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主要依据就是57号公告,下文案例分析中需要用到的条款主要包括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

其中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的比例及分摊计算公式。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57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了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计算公式。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本文阐述筹划方法最主要的依据是57号公告第十八条。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以下简称“221号文”)第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有关规定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按照上述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21号文的上述条款实际上是杜绝企业采用不同分摊比例计算公式来进行纳税筹划,但是57号公告废止了221号文,说明税务机关允许企业利用西部大开发的优惠税率进行纳税筹划。

这一点也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中得到确认。该公告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特别提到,在优惠地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问题的处理意见: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同时,对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也提出了优惠享受办法,即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因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思路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将总机构设立在非西部地区,同时,在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然后在各分支机构之间合理分配资产、人员、经营收入,以扩大西部地区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第二,将总机构搬迁到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的地区,而在非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以下分别举例说明。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所得税筹划举例

第一种情况:将总机构设立在非西部地区,而在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例1:甲公司为总机构设在广州的一家企业,在全国设有A、B、C三个跨省市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中A和B分支机构设立在非西部地区,而C分支机构设立在西部地区。设2013年各总分支机构利润总额为5 000万元。2012年1~12月各分公司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指标如表1所示,假定总机构2013年度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

(金额单位:万元)

(1)甲公司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5 000(万元)。

(2)计算各分公司分摊比例:A公司分摊比例=45%×0.35+45%×0.35+42.5%×0.3=44.25%;B公司分摊比例=35%×0.35+36%×0.35+36%×0.3=35.65%;C公司分摊比例=20%×0.35+19%×0.35+21.5%×0.3=20.1%。

(3)计算各分公司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各分公司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总额=5 000×50%=2 500(万元)。A公司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2 500×44.25%=1 106.25(万元);B公司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2 500×35.65%=891.25(万元);C公司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2 500×20.1%=502.5(万元)。

(4)各分公司按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税额:A公司税额=1 106.25×25%=276.56(万元);B公司税额=891.25×25%=222.81(万元);C公司税额=502.5×15%=75.38(万元)。

甲公司税额=2 500×25%=625(万元)。该总分支机构共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625+276.56+222.81+75.38=1 199.75(万元)。

例2:按照57号公告的规定,各分支机构所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取决于该分支机构上年度经营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由于C公司实际税率为15%,所以可以将经营收入、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在A、B、C三个分支机构之间进行重新分配,目的是提高C公司分摊比例。

(金额单位:万元)

(1)甲公司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5 000(万元)。

(2)计算各分公司分摊比例:A公司分摊比例=20%×0.35+25%×0.35+20%×0.3=21.75%;B公司分摊比例=20%×0.35+15%×0.35+10%×0.3=15.25%;C公司分摊比例=60%×0.35+60%×0.35+70%×0.3=63%。

(3)计算各分公司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各分公司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总额=5 000×50%=2 500(万元)。A公司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2 500×21.75%=543.75(万元);B公司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2 500×15.25%=381.25(万元);C公司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2 500×63%=1 575(万元)。

(4)各分公司按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税额:A公司税额=543.75×25%=135.94(万元);B公司税额=381.25×25%=95.31(万元);C公司税额=1 575×15%=236.25(万元)。

甲公司税额=2 500×25%=625(万元)。该总分支机构共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625+135.94+95.31+236.25=1 092.5(万元)。

在此例中,将C公司分摊的比例由20.1%上升到筹划后的63%,该总分支机构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额107.25万元(1 199.75-1 092.5)。

第二种情况:将总机构搬迁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地区,而在非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例3:甲公司为总机构设在重庆的一家企业,产业及营业收入满足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的条件。在全国非西部地区设有A、B、C三个跨省市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设2013年各总分支机构利润总额为5 000万元。2012年1~12月各分公司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指标如表3所示,假定总机构2013年度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金额单位:万元)

(1)甲公司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5 000(万元),各分公司分摊比例及应纳税所得额分配同例1。

(2)计算各分公司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结果同例1。

(3)各分公司按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税额:A公司税额=1 106.25×25%=276.56(万元);B公司税额=891.25×25%=222.81(万元);C公司税额=502.5×25%=125.625(万元)。

甲公司税额=2 500×15%=375(万元)。该总分支机构共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75+276.56+222.81+125.625=999.995(万元)。

和例2相比,将总部搬迁到西部地区可以节约企业所得税款92.545万元(1 092.54-999.995)。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筹划原则及注意事项

根据前面三个案例分析的结果,我们可总结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基本原则:将总部设立在西部地区最优。在不能将总部设立在西部地区的情况下,可以在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同时,尽量提高西部地区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从而相应提高其分摊比例,降低企业所得税总体负担。

公司经营所得税 第4篇

关键词: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总分公司;法人企业

纳税筹划有的人认为是税务稽查时通过财务人员“暗箱操作”或者是所谓的关系税进行疏通来进行作业,所谓的纳税筹划往往是关系运作的过程,还有的人认为企业在财务人员牵头下,牵动企业战略规划,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等部门做整体的纳税规划,再通过所谓的关系税进行作业,后者相比前者相对前瞻性更强一些,但总体来说,我国纳税筹划尚不成熟,系统的纳税筹划的案例并不多,纳税筹划尚属纸面上的词而已。

本文论述的某公司是一家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所经营的区域横跨陕西、山西、内蒙、新疆四个省份,下属16个直属、控股、参股单位,全资子公司10个:某电力公司陕西A电厂、某电力公司物资采购中心、某综合服务中心、某燃料公司、某电力陕西B电厂、某电力新疆A电厂、某电力内蒙A电厂、某电力陕西C电厂、某电力内蒙B电厂、某电力新疆B电厂;控股子公司3个:合资公司(4×200MW发电机组,一个煤矿1000万吨/年)、陕西阳光发电公司(2×135MW发电机组)、山西A发电公司。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实用25%。

一、纳税筹划的意义和特点

税收筹划这个词的提出和发展是各类纳税人观念更新和纳税意识逐步走向成熟的产物,目前我国税收筹划正由过去的“暗箱操作”逐渐变为“阳光作业”,正式走上桌面,各类企业越来越重视纳税筹划在企业的重要性,有些企业甚至配备专门的税务管理人员责成专责进行税务管理,税务管理人员除了日常税务操作之外,其重要职能就是着眼于企业业务前端的规划与设计,真正的把纳税筹划最为一个课题进行详细分析、总结并形成本公司特点的筹划方案,纳税筹划已经成为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

纳税筹划对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实现经营目标,减少税负,在有效的税务筹划下,切实能为企业带来可靠的经营目标,减轻纳税负担,为股东创造更大的利益,二是提高自身财务经营管理人员的水平,一般来说,如果一个企业经常被税务稽查或者该享受的政策没有享受,或者通过组织形式或者公司变革能为企业带来切身利益而没有得到,那只能说自己的经营管理水平很差,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很低造成的,三是有助于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每一个纳税人都希望减轻税负,如果有了纳税筹划,自然不会做偷税漏税行为,自然就不会做违法之事。

纳税筹划有着鲜明的特点,一是事前的计划与前瞻性,所有的财务人员应参与到企业业务的前端,在业务前端就考虑好如何进行纳税,如何进行定价,如何进行合同签订,如何进行业务打包,为企业带来切身利益,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事后繁琐的补救工作,二是政策导向性,我国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税务优惠政策,有些土政策油水是非常丰厚的,比如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出台,只要与此政策沾边的企业无不利用政策申请优惠,达到企业减税的目的,每一个政策的利用是企业纳税筹划的重要筹码,三是选择性,企业在筹划中一般都是形成不同方案,选择对自己企业最有利的方案作为自己公司的最终纳税筹划方案,所谓纳税筹划择优性的特点就在此。

二、企业所得税总分公司汇总政策的研究

(一)相关资料报备管理

在我国,任何一项税务优惠政策,必须取得主管税务局的审批与确认,只是目前为了简化程序改为报备管理,即要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资料备案,根据税务总局要求,总分公司分税政策需要报备的资料有总公司及所属所有二级分公司(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的分公司)的信息及二级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公司应将总公司的信息、上级公司、下属分公司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还应有分公司治理结构、总分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人工成本费用明细表。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总公司和分公司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公司间分摊预缴,50%由总公司预缴。总公司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具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1、分公司应分摊的预缴数额

总公司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公司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公司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公司单位;各分公司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2、总公司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公司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3、总公司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公司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总公司在年度终了时,一般在下年度5月31日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汇算清缴一般要聘请专业的税务中介公司进行纳税鉴定,并出具合法的纳税调整报告,确认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公司负责缴纳。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企业协商是否直接办理退款,一般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会选择直接退款,都是在下一年度逐一抵扣进行处理。

(三)各分公司分摊税款比例

总公司应按照上一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公司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公司之间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35%、35%、30%.

nlc202309091001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公司分摊比例=35%×(该分公司营业收入/各分公司营业收入之和)+35%×(该分公司工资总额/各分公司工资总额之和)+30%×(该分公司资产总额/各分公司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公司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公司,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四)所得税二次分配方法

税务总局就分公司税率不一致情况下如何进行分配出台了专门文件予以明确,规定采用二次分配法解决。也就是说先把总公司按统一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权重在各公司间分配,各公司按照自己适用的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总公司汇总后,再按照权重做一次应纳税额的分配,这才是最终结果。具体详见(国税函[2009]221号)。

关于总分公司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规定为:

预缴时,总公司和分公司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公司和分公司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公司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

三、某公司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利用的基本情况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公司的居民企业,应当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28号文件汇总纳税政策。这意味着总分公司要合并汇总并分税纳税,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单独纳税。

西部大开发政策在2011年先后出台了相关政策,条件为新成立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鼓励类企业,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总收入的70%。

某公司截止2008年12月,已建成发电总装机容量346.40万千瓦,在建发电总装机容量202万千瓦。公司目前运营的发电厂均采用循环流化床和直接空冷技术,主要装备30万千瓦等级及以上国产直接空冷发电机组和1065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各电厂主要燃用周边煤矿生产的煤矸石、洗中煤和煤泥,均采用石灰石炉内脱硫工艺,配套建设了高效静电加布袋除尘器和烟气连续在线监测装置,各项排放指标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2008年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95% 。

公司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鼓励类第四项(电力:第六项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及增压流化床、整体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第七项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利用矸等石等发电)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版)》(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的精神,公司可以申请确认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四、某公司纳税政策的选择

第一某公司在2008年度之前一直采用企业所得税总分公司跨地区经营汇总申报并分税的政策,2011年由于新疆A电厂和内蒙B电厂要投产,且预计2011年度两个二级单位要实现的利润非常客观,且新投产机组都可以申请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

第二采用总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

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论其货币投资占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因此,根据《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故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某公司应用企业所得税纳税政策权衡

第一某公司各分电厂2011年预计利润完成情况

总分公司单位名称经营地点 2011年利润

总公司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陕西 -4600万元

分公司某电力公司陕西A电厂陕西 -1800万元

分公司某电力公司陕西B电厂陕西 1200万元

分公司某电力公司陕西C电厂陕西 1500万元

分公司某电力公司物资采购中心陕西 -600万元

分公司某电力公司内蒙A电厂内蒙 -3000万元

分公司某电力公司燃料公司陕西 1150万元

分公司某电力公司综合服务中心陕西 -550万元

分公司某电力公司新疆B电厂新疆 1000万元

分公司某电力公司内蒙B电厂内蒙 3800万元

分公司某电力公司新疆A电厂新疆 10800万元

合计8900万元

第二总分公司汇总纳税情况。2011年若继续维持原来的总分公司跨地区汇总申报并分税政策,假如上述利润再无任何调整事项,某电力公司2011年预计应纳税额=8900万元*25%=2225万元。

第三申请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1年假如某电力公司将所属的新疆A电厂变更为法人电力公司,并申请了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则新疆A电厂税率为15%,其他二级单位维持不变,某电力公司2009年企业所得税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新疆A电厂单独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10800万元*15%=1620万元,某电力公司其他二级单位采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2011年汇总利润为-1900万元,企业所得税费用为0。享受优惠政策之后节约所得税费用605万元。

第四利弊权衡根据研究所得税政策和充分分析公司内部生产经营情况,某电力公司做出决定将新疆A电厂变更为法人企业,并申请享受了西部大开发低税率优惠政策,为公司合理开展税收筹划,有效降低税负成本做好了有益尝试。

上述可见,选择不同的组织机构有着许多问题需要权衡,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各有利弊。由于法律上认为独立法人子公司和母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实体,因而在企业所得税上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并入总公司帐上;而分公司和总公司是同一法律实体,其在经营中发生的亏损可以和总公司相抵。因此,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设立分公司时,在生产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考虑设立分公司,从而使分公司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冲减,以减轻总公司的负担。而当生产经营走向正轨,生产设备完全发力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可以在盈利时保证能享受低税率税收优惠的政策。同时设立子公司也是当地政府最期待保证税源的最好办法,也便于地企协调。

公司目前陕西区域在B电厂日趋稳定的情况下,基本能弥补公司本部和各中心的费用,基本不需要省外公司利润相抵进行减少企业所得税,所以通过计算分析,某公司认为将省外公司变更为独立法人子公司,对公司未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申请,增强地企协调,争取利益最大化有绝对意义。

某电力公司由传统的汇总缴纳并分税政策变更为享受西部大开发低税率优惠政策和总分公司汇总并行的筹划意识,使该公司在节约企业所得税费用的同时,为公司的发展增添了新的管理模式,为今后的生产经营带来新的思路。

参考文献:

[1]谭志哲.当代中国税法理念转型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1]谭志哲.当代中国税法理念转型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2]徐孟洲.论税法原则及其功能[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05:87-94.

[3]焦红霞.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及协调策略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3.

[4]刘剑文,熊伟.中国税法学研究的现状与反思[J].法学,2001,05:57-62.

公司经营所得税 第5篇

汪 炎

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源泉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行政法规)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第六章规定: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必须按照以上规定开具•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核心问题是应纳税种的缴纳地点和方法问题。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涉及缴纳的地方税(费)种主要有:营业税、企业(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营业税同时缴纳。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和•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86)财税字第120号]的规定,教育费附加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征收教育费附加的环节和地点,原则上与征收营业税的规 定一致。也就是说,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是明确的,都应该在应税劳务发生地缴纳。在这里,我们主要分析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的征管问题。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纳税执行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文件。该文件第一条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在执行这个文件时,有的建筑业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了管理方便和税收任务的需要,自行规定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在开具外经证时提前预征税款或采取按开具外管证金额比例征收税款,致使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税收管理比较混乱。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由于建筑业税收管理的特殊性和新的相关税收政策出台滞后,新政策管理上要求较高,不少税务机关还在执行原来的管理政策,这说明我们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就目前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规定,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 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也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因此,非法人单位不成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建筑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也就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但考虑到跨省经营涉及财政利益分配的特殊情况,税法制定了在经营地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征税政策。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 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是指在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具体办法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分支机构分配依据是:由总机构按照以前(1-6月份按上上,7-12月份按上)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以上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不得变更。

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以下外出分支机构可以不在经营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上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就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规定如下: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 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联合制定。•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09‟27号)文件规定:

建筑安装企业在所在地之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在施工前应按规定向施工地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报验登记和项目登记。

办理项目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四)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五)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六)如实行承包的,需提供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七)所有银行账号证明,并注明收入结算账户;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建立项目登记管理制度。

对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在施工地的应税所得,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施工地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征收。

(一)依法取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提供与所建项目相符的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

(四)提供经营收支全部纳入企业所在地账户统一核算的证明;

(五)施工管理人员(指项目经理人、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属于企业职工,并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企业已为施工管理人员缴纳了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保险等。对未同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施工地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开具发票金额,按10%的应税所得率预征企业所得税,终了后,由建筑安装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施工地业务调查时,施工地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有义务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对以承包方式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以承包人为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分包方式提供劳务的,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为所得税的纳税人。

根据承包人的经济类型,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如其账务不健全,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务会计核算资料,实行核定征收的,可按开具发票金额,按10%的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终了后,汇算清缴;对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的要求,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如其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施工地地税机关可以按照工程价款的2.5%核定征收其个人所得税,终了后,汇算清缴。

公司经营所得税 第6篇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3]115号 【发布日期】1993-11-02 【生效日期】1993-11-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经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3年11月2日国税发[1993]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6号文件下发后,各地纷纷要求我局明确在取消营业税“临时经营”税目后征收所得税的有关政策。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原“临时经营”税目范围与个人收入调节税“劳务报酬收入”税目范围交叉重叠的部分,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对上述范围以外的临时经营,比照有证个体户征收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具体征收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三、对临时经营的所得税实行就地征收。

公司经营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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