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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精选6篇)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 第1篇

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和管理的思考

摘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管理一直是税务部门密切关注的焦点,也是国家审计部门执法检查的重点。本文从调研角度出发,通过对调研案例中发现的政策及实际管理问题进行解剖分析,揭示出问题发生的成因并提出完善政策及管理的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 研发费用 税收管理 Reflections To Perfect New And Hi-tech Enterprises Tax Policies And Administration Abstract: The tax administration of new and Hi-tech enterprises has been to the focus of attention of tax authorities, the law enforcement emphases of National Audit Offices as well.Studying and analyzing the existing problems on new and Hi-tech enterprises tax administration, this paper reveals the cause and introduces some reflections and suggestions to perfect the tax policies and administrations on new and Hi-tech enterprises.Key words: new and Hi-tech enterprises,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expense, tax administration 1 作为国家鼓励重点的高新技术企业一直享受着国家的各类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此条规定将原来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扩大到了全国范围。新法实施后,高新技术企业也由原来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转变为了产业优惠政策。2008年4月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并配套制定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这些政策进一步提高了高新技术企业门槛、加大了优惠力度,加强了扶持的针对性,扩大了扶持范围。但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一部分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批准范围过大,认定过多过滥,审批不够严格。造成税务机关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方面处于被动局面,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被滥用,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以及造成经济效率的损失和宏观经济的扭曲。本文在分析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管理的现状基础上,探讨如何完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管理。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 题

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15%低税率、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减免转让技术收入等。这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扶植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在利益的驱动下,企业寻求各种途径,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目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现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的缺陷

1、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直接优惠轻间接优惠,对高新技术产业的促进力度不足。主要体现为对企业经营获得税收利润后的支持,对于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技术研发投入失败等风险,现行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作用较弱,这样使得企业在研发创新的过程当中得不到风险补偿,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难以达到国家产业升级和优化产业结构的目的。

2、高新技术企业税前列支不合理,名义利润与实际利润差距大,增加了企业负担。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开发具有高投入、高产出、高智力、高风险、高竞争的特点,其研发能否成功不确定性很大,即使形成技术后获利能力也未可知。而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除了规定研发费用按50%加计扣除、设备加速折旧(缩短设备折旧年限)外,对工资列支、无形资产摊销等实行统一的列支标准,较难激发企业的研发创新的热情。高新技术企业给与核心员工高薪外,还需提供较高的福利待遇。由于福利费的扣除规定,虚增了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企业的实际税负,压缩了企业的实际利润。

3、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作为促进国家产业升级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体现其系统性,而不应是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简单发布。不同行业领域、企业规模的适用政策没有区别;缺乏基础科学研究、传统制造技术等方面优惠政策;如何鼓励企业积极革技创新,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等方面缺乏系统性。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税务机关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1、缺乏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联合机制。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一般先按属地原则交各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核实,并会同当地税务、财政部门商同形成统一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认定办公室报送核实情况。市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初审阶段的具体工作中如何形成合力缺乏一个有效的机制,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项目申报、税收、财务研发评价上缺乏一个清晰的标准尺度,一定程度上存在共 识与合力之间的盲点与困惑,使认定前的初审程序流于形式。

2、部分高新技术企业财务性指标不足,导致研发费用等归集核算不规范。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一些企业在研发费用归集、科技人员比例方面均存在问题。一是研发费用核算指标不足。例如某企业申报了三个项目,经费预算各为150万元,事实上三个项目的科技含量是有明显差别的,而该企业在核算研发费时一律采取先归集再除以三,而且该企业的研发人员的工薪所得为人均1500元,如此不符合常规的做法与高新技术企业的头衔明显不相称;二是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比例不足。例如:有的企业将没有文凭人员全部转为劳务公司人员,派部分人员火速函授拿文凭,再到外面聘请部分人员,有的企业干脆重金买文凭。

3、外购专利装门面,束之高阁获优惠。我们在调研过程中还发现有的企业所购买的专利与企业产品或技术毫无关联,有的企业准备每年外购一些专利来撑住高新技术企业的门面。例如:某企业2009年一共有十个专利,而其中只有三个专利是可用于自己的产品。其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4、关联企业利用技术研发费避税的问题。调研中发现,关联企业之间利用研发费避税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关联企业一方委托另一方开发或直接购进技术。按照税收政策,对委托方和购买方而言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对受托方和卖方而言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免税,经科技部门认定后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技术的差异使得税务部门很难对转让定价提出质疑,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二是合作开发,即关联企业就一项技术联合开发,进而共同享受该项成果的收益,达到收入和利润转移的避税目的。

5、参与高新技术企业鉴定工作的中介机构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参与高新技术鉴定工作的中介机构在为企业整理资料、统计数据时,未按照《工作指引》和《认定管理办法》要求规范操作,鉴定报告存在虚假成分。有的企业申报材料中所附大专文凭人员是指公司所有具有大专文凭职工,并没有限定于科技人员范围内;有的企业其研发费用单

一、额度小,特别是土地租赁费,企业的申报材料及数据均为中介机构一手操作。中介机构的“没条件创造条件”做法造就了一些“伪高新技术企业”。

6、高新技术企业后续管理缺少有效的管理机制。由于人力资源的有限性,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后续管理方面,基层税务机关存在调查核实不及时,政策把关不严的现象。例如:有的企业账务核算不规范,税务机关鉴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以及《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核定 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当地税务部门却未予制止。

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加强税收管理的思考

(一)完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思考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完善涉及面很广,笔者认为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加大税收间接优惠力度

加大税前优惠的减免力度,侧重于对企业税基的减免。这样可以充分提高企业技术研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的资金来源,充分体现国家支持促进科技进步的政策意图,达到国家产业升级和优化产业结构的根本目的。

2、恢复对研发设备一次性扣除规定

对高新技术企业专门或直接用于研发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比照原《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规定,凡直接用于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一定金额以下的,可一次摊入管理费;单位价值较高的,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3、允许高新技术企业计提技术研发风险基金,但不能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内容

具体可以作如下规定:在申报高新企业之前的一年就允 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所确认的收入计提技术研发风险基金,计提当年允许税前列支。但如果申报不成功,允许连续保留二年,第三年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申报成功,则必须每年按照一定的增幅加大研发经费的有效投入。

4、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再投资抵免

凡通过第二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境内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再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前提条件是必须货币投资或增资,而且必须要确保三年内不得减资,否则又会出现假增资实骗税的结局。

5、其他一些优惠政策

比如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享受由重大交易如对外投资或资本运作中产生大额税款的可以延期纳税等措施来调抵税基。还可以规定每年新增研发费用(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研发费)可以享受一定幅度的税收抵免。

(二)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建议

1、明确要求,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

一是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一些指标要求进一步明确,使得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在认识上不产生歧义,以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的运行。二是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政策宣传,使企业全面了解《认定管理办法》中的具体规定。三是开展培 训,提高相关人员业务水平。举办由科技、税务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业务政策及操作实务培训班,解读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管理重点和操作实务,以便进一步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

2、制定方法,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有效机制 建立健全科技、税务等部门联合审核机制,把好入口关,制定详细的包括程序、时间、内容、分工在内的认定审核方案,各个部门责任明确,认真落实。上级部门终审时对疑点企业及时开展实地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从源头上及时遏制。对在复审期间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对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应自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起开始追缴税款,上级税务部门应当进一步明确此方面的操作办法。

3、督促企业加强和完善研发项目制度化建设

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规定,企业在进行高新技术认定后,如果科技、税务、财政等管理机构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有向认定机构申请复核的权利,以确定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取得高新资格后,仍应继续保持企业认定高新的各项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重新复审时,仍需要提交研发费用等各项资料。通过认定的企业应当及早对研发活动、研发费用等予以制度化,使得有关高新认定的要求能 够在企业日常管理中得以体现。

4、加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后续管理 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一是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台账,主管机关应不定时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人员变动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台账;二是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关联企业及关联业务往来台账,对关联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等实行备案管理;三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时要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四是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评估和检查。

5、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过程中,应加强对从事鉴定工作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如发现高新技术企业未达到高新技术标准,而中介机构与企业共同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查实后,逐级上报省认定办公室,建议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

6、规范执法操作,创建公平纳税环境

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管,应从源头堵住漏征漏管的漏洞,从企业的资格备案到经营轨迹的全程跟踪到最后的审核进行规范管理,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创建了公平纳税秩序,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也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参考文献:

1.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课题组.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的实践与探索[J].税务研究,2012,(2):71-74

2.孙伯灿、陈卫东、范柏乃.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实证研究[N].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06.3.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M].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

4.易寒冰.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税收管理.的思考

DB/CD

.http://.2011.11 赵薇薇,涉外税收编辑,***,010-63584607。Jindong@njds.cn 3831001, 3831008.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 第2篇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部分)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与原有的政策相比有哪些比较明显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较,在促进科技创新上的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行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以促进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凡是按照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均可享受15%优惠税率。

二是新法新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三是技术转让所得税起征点明显提高。旧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新法规定:一个纳税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具备哪些条件?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已出台,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收入小于5000万元研发费不低于6%,收入5000-20000万元研发费不低于4%,收入20000万元以上不低于3%。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的其他指标,如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否同时申请所得税15%低税率的政策优惠?

不可以。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7]39号)第三条所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四、深圳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还有特区内的减免税优惠?

有,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目前软件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主要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00年 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软件企业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享受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以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七、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创业投资企业对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是我国新兴产业。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对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以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就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八、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如何享受20%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需办理什么手续?

纳税人在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视同备案。由综合征管系统从主、附表采集相关数据生成“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清册”。

十、税法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应符合什么条件具备?

创业投资企业要享受以上税收优惠,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范围、工商登记名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要按规定完成备案程序;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十一、研发新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经主管税收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十二、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什么条件?

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非居民企业能够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企业则不能享受:

1、非居民企业;

2、核定征收企业;

3、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十四、只要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吗?

并不是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就可以加计扣除。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应具备真实性,并且资料齐全。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十五、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加速折旧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十六、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税前扣除标准和一般企业有什么不同吗?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但考虑软件生产技术更新快、人员素质要求高的特点,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七、享受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加计扣除政策应该在什么时间向税局备案?

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核工作应在企业所得税申报前完成。

十八、新办软件企业是指什么时间之后成立的企业?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

十九、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两免三减半”期间,享受15%税率的减半吗? 不可以。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增值税部分)

一、国家对软件企业有哪些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法定税率(其中电子出版物适用13%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或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额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可否享受软件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三、什么是本地化改造?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四、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取得什么证书? 已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市级软件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五、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如何开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销售某一已登记软件的个别模块业务时,如在发票或产品清单上同时列明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及所售模块的名称,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深圳市软件协会在软件产品评审报告中列明。

六、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是否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八、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可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因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应当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不征收增值税。

十、申请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

(一)纯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同时应注明纯软件的名称、内容、价格,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并按下列公式核算当期软件产品实际应纳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实际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7%(或13%)-软件产品进项税额

“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是指销售软件产品的销售额。“软件产品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纯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纯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

(二)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填写。

2、纯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

3、申请软硬件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的软件企业按本指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11.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

嵌入式软件产品在开具发票时按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按下列公式计算算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当期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实际成本利润率低于10%的,按10%确定。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填写。

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填写。

3、实际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取得的当期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

12.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报送哪些资料? 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或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纯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同时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

(一)主表

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二)附报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证书的软件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如属上次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说明上次的退税情况;

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见附件6);

5、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三)特定资料

1、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2、软件产品测试报告复印件。(由销售软件产品模块的纳税人提供)

3、纯软件产品税负计算说明;

4、《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见附件2);

5、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和成本利润率(包括成本组成部分)计算说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十三、发票如何开具才符合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要求? 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等有关规定,划分软件和硬件部分的销售额,并应尽量在发票的票面有关栏目(包括备注栏)单独注明软件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 第3篇

21世纪, 创新能力将是决定一国在政治地位方面和经济实力方面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是决定一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关键。为实现创新型国家的目标, 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促进企业创新的科技税收政策, 扶持经济活动, 引导社会资源要素的合理配置。其中, 税收政策的地位显得举足轻重。完善现行政策体系, 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成当务之急。

二、国外现行政策

相比我国而言, 许多发达国家较早的认识到了技术创新是推动一国经济增长, 提高国家综合竞争力的源泉, 目前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成的税收优惠体系, 如美国、加拿大、新加坡、日本、韩国等。

(一) 税收减免

税收减免是政府为根据一定时期的经济、政治、社会政策的要求做出的利益让渡, 减轻或免除企业的税收负担。

美国在《R&D税收修正法案》中规定为了鼓励企业加大对科技的投入, 政府给予企业一定的免税额度, 其额度由企业实际发生的R&D支出决定, 并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间逐步实现其免税额度;日本在《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中规定, 在对增加实验研究经费给予减免的基础上, 对部分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用资产再按购入价的7%免征所得税。

(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新加坡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支持给予150%的加计税收扣除, 并在2011年至2015年, 加计扣除比例从150%提高到400%;英国政府为应对金融危机, 在原有加计扣除优惠的基础上, 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 对扣除比例重新进行了调整, 最高可享受225%的税前加计扣除。

(三) 风险投资抵免

风险投资抵免的目的在于鼓励企业加大对从事创新领域企业的投资,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其本质在于带动整个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具有前景的创新项目往往因为资金困难而停滞不前, 通过税收减免优惠鼓励风险投资者投向具有较高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 无疑拓宽了这些企业的融资渠道, 从源头上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创新活动。

新加坡政府规定凡是向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本国公司, 若由于风险投资项目赔本的, 公司当年收入中相当于投资金额的50%允许免交所得税;美国税法规定对风投资金的60%免税, 剩下的40%的资金可按50%减半征收所得税,

(四) 加速折旧

为了鼓励企业增加对技术设备的投资, 更新固定资产, 各国政府对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出台了专门的政策, 从折旧期与折旧率分别着手, 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技术创新的效率。

美国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加大了折旧力度, 主要措施包括: (1) 进一步缩短了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其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所用的设备仪器最短折旧年限仅为3年; (2) 允许企业在投资后的1-2年内, 按较高的折旧比例对购置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并且对某些设备实行一次性的折旧提成;韩国也对国内研发的新技术实现产业化所需的设备投资, 按设备的产地不同, 给予不同的比例实行特备折旧;新加坡对于高新技术产业为科研开发所投入的固定资产, 可在初次折旧时一次性提取50%。

(五) 准备金制度

企业进行创新活动具有很高的风险性与不确定性, 为了避免投资风险, 许多国家出台了准备金制度。对风险较大的特定项目设置准备金, 建立起风险分担机制, 从而减轻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者对创新活动的鼓励。

韩国从1972年开始实行“技术研发准备金制度”, 根据企业的性质不同, 分别按销售收入总额的3%、4%、5%在提取准备金, 用于高新技术的研发;新加坡也规定仅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0%提取研发准备金;日本政府也建立了“电子计算机购置损失准备金制度”, 用来弥补损失。

(六) 扶持中小型企业发展

中小型企业由于其规模较小、成立年限较短、融资难度较大等限制, 其自身竞争力相对薄弱, 而科技型中小企业更是容易出现亏损情况。因此, 有不少国家为了扶持中小型企业的发展, 制定了针对性的特殊优惠政策。

美国专门立法保护中小企业, 还设立了如“中小企业管理局” (SBA) 的专门管理机构。为方便中小企业融资, 国会能够授权SBA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此外, 美国在对中小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做法相对灵活, 突出对小企业降低税负、激励小企业进行设备更新的政策导向, 以促进小企业的创新。同时, 美国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

三、国内现行政策比较

自200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6]6号) 以来, 我国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陆续出台, 支持激励力度不断加大、激励广度不断延伸。本节对现行主要的使用较多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做简要回顾。

(一) 税收减免

第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 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 国发[2000]18号文规定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 自开始获利年度起, 实行“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 国发[2011]4号文规定对符合不同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 分别给予“两面三减半”、优惠税率和税收减免相结合的税收优惠政策。2015第四年, 第财税1[1 99期9]2中73旬号刊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时、开发代、 (咨询总和第技术60服6务期业) 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Times

(二) 税率优惠

第一, 主席令第63号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 国发[2000]18号文规定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 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 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 可以按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税前摊销。

从税种上来看, 我国现行优惠政策以所得税优惠为主, 流转税优惠为辅;从优惠方式来看, 我国偏重于直接优惠, 而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使用的较少。

四、给我国带来的启示

(一) 立法是税收激励政策的根本保障

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直接体现着政府支持创新活动的决心与力度, 通过法律层面指定相关支持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体现出一个国家推行相关激励政策的强制性, 有利于政策目标的实现。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 都通过法律的形式制定相关激励政策, 如美国1981年里根总统颁布的《经济复兴法》, 从税收抵免、税率优惠、税前扣除以及人才培养和引进等各个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很大程度上推动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日本在1995颁布的《科学技术基本法》, 其目的就是通过制定振兴科学技术的有关政策措施的基本事项, 综合地、有计划地推动振兴科学技术的有关措施, 从而提高日本的科学技术水。

而我国目前已实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很少从法律层面出发, 多为部门规章或是政策性规定, 且散落在各个政策中, 并没有形成专门的政策来扶持创新活动, 就导致了其权威性和规范性较差, 难以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真正的调节作用。相比较我国, 国外的法律体系其强制性与严肃性确实值得我国借鉴。

(二) 间接优惠比直接优惠更有效果

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是税收激励的两种方式。以减免税为主的直接优惠方式是一种针对企业经营成果的事后奖励, 其前提是企业已经取得盈利。然而对于大多数处于成长初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言, 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没有获得收益;即使有盈利也并不乐观。这就使得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 企业实际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效果并不明细。而相对于直接优惠, 间接优惠主要包括费用扣除、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准备金制度等, 主要强调对创新活动的事前扶持。一方面充分调动了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充分体现出政府支持创新活动的意向。因此许多国家的优惠方式往往以间接优惠方式为主, 直接优惠方式为辅。

(三) 加大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力度

各国为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专门制定了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我国大部分科技税收政策只有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才能享受, 而我们目前实行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门槛较高, 大部分中小企业未能实际享受到;且由于中小企业规模较小, 收入也较小, 更有甚者还未达到盈利状态, 而我国税收优惠对研究开发阶段的扶持力度不不大。因此, 中小企业实际能享受到的优惠比大型企业少。

由此可见, 国外考虑企业规模的基础上针对性的实施优惠政策, 真正起到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效果, 值得我国借鉴。

参考文献

[1]李德升.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D].北京: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09.

[2]王玺, 姜朋.鼓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探析[J].税务研究, 2010 (8) :12-15.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 第4篇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税收政策;抵税范围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02-0146-03

目前,高新技术产业是世界经济增长的引擎和优势行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一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世界各国政府纷纷转变战略,十分重视运用税收政策的手段来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2012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出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规模,通过贷款贴息、研发资助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建立政府引导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制,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尽管如此,整体来看我国税收优惠制度因起步较晚,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较为成熟有效的税收优惠制度又存很大差距,税收优惠理论还不太完善。本文将基于此背景,深入透析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若干

对策。

1 国外经验及最新的税收政策动向

目前,国外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免征企业关税与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抵免、企业设备加速折旧、企业提取科研开发准备金、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等。由于此类文献较多,本文将不再对此赘述,主要介绍一下发达国家通过减免研发税收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新做法:

美国:2009年,《美国创新战略》中提出要实现研发税收减免永久化的政策规定;2011年,《美国创新战略》中提出简化研究和试验税收减免政策。奥巴马政府还通过了17项不同的减税措施,各个州和地方政府在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方面也有诸多举措。如为了利用生命科学、生物技术等增长迅速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泽西州提出要将研发税收减免增加到100%。

俄罗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的税收优惠包括:对符合要求的研发型企业免征增值税;针对特定类型的研发工作(如纳米技术、信息技术等)允许企业在税收核算时将这一部分的花费按其数额的150%上报;对专项资金(如俄罗斯基础研究基金、俄罗斯人文科学基金等)投资免征利润税等。如斯科尔沃创新区入驻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累积利润未达到3亿卢布、年收入未达到10亿卢布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获得最长10年免征利润税、增值税及财产税等的优惠。

英国:目前,英国政府正致力于建立一套可预测的、更为简易的税收制度框架体系,其目标是要创造G20内最有竞争力的企业税制。具体做法有:R&D;投入在1万英镑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可享受研发税收减免,大企业的研发税收减免为研发开支的130%,小企业的研发税收减免为225%。

澳大利亚:2011年,为了鼓励企业更多地开展研发活动,澳大利亚联邦创新、工业与科研部联合财政部推动研发税收减免立法。新税法预期每年将减

免18亿澳元的税收,激励高新企业投资创新

活动。

2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2.1 整体协调性差,立法层次低

从目前我国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整体来看,缺乏协调性,缺乏明确的目标和原则性。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整体性的考虑和衡量,往往具体的政策规定忽视企业的研发和创新环节,不利于企业和其行业总体实力的提升。此外,我国税收优惠制度缺乏基本的法律法规和税法通则的规范,大多散见于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单独制定或联合发布的各种规章规定中,因此税收政策的立法层次较低,缺乏了制度的稳定性。

2.2 单纯重视优惠数量,优惠环节错位

一般来讲,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主要集中在研发阶段,急需政府的积极扶持和帮助。目前我国税收优惠大多是针对企业规定的,以所得税优惠为主,而且更多地是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初创期和科技成果转化阶段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忽视了对研究开发前期和中期的激励。这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总体研发能力不强,处于资金积累发展阶段的现状。

2.3 优惠方式整体单一,优惠范围普遍狭窄

目前,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有两种:一是以直接税收减免为主的直接优惠,一是以投资抵税和加计扣除等形式的间接优惠。通常来说,直接优惠属于事后奖励,因此这将对企业的市场竞争带来不利影响;间接优惠更多地属于引导型或扶持性优惠,鼓励企业进行研发投入,更适合当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的发展现状和需求。通过调研发现,我国主要是以直接减免税为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方式非常有限,而计提技术开发基金、科研准备金等方式少之又少。此外,我国的税收优惠范围过于狭窄,很大程度上缺乏税收优惠的普遍适用性。

3 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3.1 加强税收优惠体系建设,健全政策法律层次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从总体来看层次较低,而且执行过程不仅繁琐而且有失规范,因此,需要在明确税收优惠整体目标和原则性的基础上,制定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的全面性税收政策体系:通过对现有政策、法律法规的梳理归纳,增强它们之间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科学去掉零散优惠规定;逐步将税收优惠规定提升到法律层面,不断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的法律效力;此外还要加强税收监管,补充反税收优惠滥用相关规定,这样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高新技术企业滥用税收优惠的不良行为。

3.2 加强间接税收优惠力度,丰富税收优惠的方式

我国需要充分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强间接税收优惠力度,丰富税收优惠的方式。具体做法是将税率式优惠(直接)和税基式优惠(间接)综合并举,逐步加快税收优惠政策由税率式优惠为主向税基式优惠为主的转变,从而降低我国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波动风险。通常来说,需要加大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基式优惠方式,主要包括税基扣除式优惠和延期纳税式优惠两种。此外,需要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相关税收优惠的制度规定,从而实现税收优惠向上游环节的延伸。

3.3 完善税收优惠制度结构,扩大抵税范围

自2009年开始,我国就推行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十二五”期间需要继续推进增值税完全向消费型的实质转变。需要在借鉴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税收优惠制度结构,扩大抵税范围:积极完善税收优惠制度结构需要克服区域化的差别税制,实现税收优惠的普惠性;可以对通过认定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分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转让费、新产品试制费和宣传费等与研发相关的费用进行税额抵扣;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人员和关键个人的优惠扶持力度;对集成电路和软件行业内的企业实行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税负分别超过3%和6%的部分),而且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适当扩大其覆盖范围,允许其他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也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4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制度,一方面需要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跟踪和把握最新的发展动态,另一方面还要根据我们自身的实际情况逐步改革和完善。本文通过理论和调研的方法,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度剖析,并提出了几点对策,不过还有待于在后续的研究和实践中继续

完善。

参考文献

[1] 朱云欢.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工业技术经济,2011,(3).

[2] 刘阳.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革新的探讨[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4).

[3] 李雪冬,江可申,魏洁云.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制度实施效果评价[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12).

作者简介:周英(1971-),女,江苏南京人,南京科技广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会计师,研究方向:财务

管理。

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政策 第5篇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后,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10%的优惠政策,即根据国家新税法: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后,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的资金补助,促进企业发展,如:目前,杭州下城区区政府对于通过当年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指初次认定),一次性给予6万元的资金奖励。注:浙江省各个地区对于通过当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初次认定)的奖励金额都不一致,具体按照当地政府的文件为准。

3、高新技术企业在购买土地、招商引资的时候,给予低于同等地价5%~15%的优惠。

4、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也是很多资助类、认定类科技项目的基础,资助类如重大专项、国内/国际合作、创新基金等,认定类如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工程中心等,所以很多科技项目都需要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基础上才能予以申报。

5、高新技术企业是企业研发实力的象征,从2008年8月开始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认定难度大,致使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含金量高,这就能充分体现企业的实力,并且在全国都能得到认可,有利于企业的外部市场的开拓。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 第6篇

倪国锋

摘要: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科技创新的生力军,税收政策是激励广大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存在诸多问题,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明显不足,需要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经验予以完善,包括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法律、加快推进增值税改革、增加所得税中针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丰富鼓励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以及提高税务机关服务效率和征管水平等。关键词: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在市场经济中,自主创新的主体是企业,而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又是这一主体中最为活跃和最富活力的部分。鉴于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中所发挥的突出作用,目前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政策的开发与设计,其中在技术创新环节给予中小企业科学、合理、系统的税收激励政策,成为最为通行和有效的做法,通过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能有效地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与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提高他们的创新能力。

一、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

1.中小企业风险投融资的税收激励力度较弱

我国现行税制中与中小企业风险性创业投资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激励力度较小;同时由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具有高风险性,因此其创新活动较难得到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而政府通过直接财政补助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效果又不明显。这就需要在全社会科学构建技术创新体系,建立一个以高新技术产业或技术创新活动为投资主体的风险投融资体系,通过增强税收优惠力度,鼓励更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从而保证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中能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

2.鼓励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政策缺乏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针对科技人才的技术奖励免税门槛较高,科技人员只有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家政府、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以及按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才免交个人所得税,而对省级以下政府与企业颁发的科技进步奖则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我国现行税制对技术人员的创造发明和成果转让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导致科研成果转化率降低。总之,由于对科技人才的税收激励严重不足,使得中小企业在成长发展中缺乏必要的人才激励机制,难以调动科研单位和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不利于促进个人人力资本投资,进而也不利于我国科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3.企业所得税制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不足

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对科技创新的激励政策侧重于产业链下游(成果转化期)、引进先进技术及应用技术研究等方面,而对研发环节(尤其是研发前期和中期)、基础理论研究以及新技术消化吸收等方面的税收激励力度较小。例如,现行税制给予生产设备投入和技术引进的优惠幅度、限制条件及获取优惠的成本等方面都优于创新性研发。这些政策虽然对扩大高新技术产业规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

在这种政策激励作用下,企业的重点自然侧重于引进技术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而对关键研发的投入则相对不足,同时也会导致生产线的重复引进和中间产品、配套产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的开发能力不足等问题。

二、发达国家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

在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过程中,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从税收政策上给予持续的扶持与激励是西方发达国家税制优化变迁的重要内容。

1.美国

美国新技术革命与产业特点的深化,使得某些行业更适合于中小企业而不是大型企业经营,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中小企业的成长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据统计,从20世纪初到70年代末,美国有一半以上的科技发展项目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进入90年代以来,美国更有大约75%的技术创新活动由中小企业完成;随着经济社会进入网络时代,在科技信息资源的挖掘与利用方面,中小企业已经赶上甚至超越大型企业,其反应灵活的优势在市场竞争中得到了更好的体现。为此,美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激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

(1)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实现的资本收益,实行税率减半的优惠政策,按14%征税。

(2)新购进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使用年限如超过5年,其购入价格的10%可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

(3)允许小型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或特别折旧制度。

(4)地方政府普遍对新兴的中小科技企业减免一定比例的地方税税额。

(5)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科研力度的政策:如果本纳税通常的研究开发费用超过前3年的平均发生额,那么其超过部分的25%免予征税;如果中小企业从事的是基础研究,纳税研发费用的65%作为非征税对象免予计税,同时企业的研发费用增长额可以冲减当年税额。

2.日本

日本政府制定了《中小企业基本法》,该部法律是政府给予中小企业各方面政策支持的基本法律。该法同样对于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了强有力的税收政策支持,例如减免法人税、固定资产税及所得税,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在消费税缴纳、节约能源等方面提供了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1)对于试验研究费用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的中小企业以及创业时间未满5年的中小科技型企业,减收6%的法人税或所得税。

(2)为鼓励中小企业新技术投资,规定给予相当于购置价7%的法人税特别税额扣除,此外还有强化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法人税税额扣除规定。

(3)对于从事新技术与设备投资从而节约能源或利用新能源的中小企业,在设备折旧等方面给予较大的税收优惠。

(4)中小企业为提升自身研发能力而购买或租借的机器设备,在使用的第一个纳税可以作30%的非正常折旧,或是免缴7%的所得税金。

3.法国

法国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的80%以上,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健康与快速发展,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科学合理的税收激励政策,其中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主要有:

(1)建立了“研发投资税收优惠待遇”制度,规定如果中小企业当年的研发投资额比上一有所增加,那么研发投资增加额的50%可以抵免公司当年企业所得税额。

(2)中小企业以专利、发明或工业生产方法等无形资产进行投资所获得的利润增值部分,可以延迟5年缴纳税款。

4.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政府为了刺激中小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和提高研发能力,专门制定了研发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的税收政策。

5.加拿大

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但不包括建筑物支出)的20%可以抵免当期应纳税额,未抵免完的部分后7年内可继续抵免;对上年应税资产不足1 500万加元、应税收入不足40万加元的小企业,对其用于研发支出的第一个200万加元,全部返还,其他经常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则返还40%。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发达国家激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特点:

(1)非常重视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支持。各国政府所采取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之中,基本上都含有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一些措施,并且这些措施作为税收调控的主要手段,政府能够一以贯之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和调整,既体现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基本导向,又与时俱进,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2)税收激励针对性强。众所周知,资本和知识密集是技术创新的基本特征,虽然中小企业善于发现市场需求,经营灵活,创新意识强,但因为它在人才、资金和技术等方面有着自身难以逾越的障碍,会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其技术创新活动必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为了解决这一困境,各国政府普遍采取了有针对性的税收激励政策,从而尽可能降低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风险,为中小企业顺利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清除障碍。

(3)激励政策相互配合。各国激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涉及所得税、流转税、财产税等多个税种,并且各税种能够相互配合与强化,发挥出合力,已经基本形成各自作用明显又互为补充的税收激励政策体系。

(4)激励方式多样。各国政府普遍制定实施了多种多样的税收激励方式,例如减免税、加速折旧、费用扣除、投资减免等,并且各种方式优惠力度明显,规定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

三、促进我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

1.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税收法律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保护,并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逐步制定和实施了若干有关技术创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这对推进我国科技进步和企业技术创新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然而,我国现有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基本上是通过对原有税收法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与补充而形成的,散见于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之中,缺乏针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门法律法规。所以,从经济法制化的角度看,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关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法律体系。

2.改革增值税以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目前我国原有的生产型增值税正在全面转型,在这一转变过程中,首先,应尽快对中小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其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促进技术型中小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从而带动我国整体产业结构调整;其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应适当降低,两种纳税人身份的划分无疑增加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中小企业的投资积极性。所以,应进一步淡化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即不管企业规模大小,只要会计核算比较健全,经营场所固定,能遵守国家各项税收法规,准确及时报送税务资料,都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3.增强所得税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力度

首先,在公平税负的基础上,为增强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税收优惠的重点应从对企业优惠转向对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优惠;其次,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给予税收减免优惠,鼓励中小企业吸收无形资产投资,提高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再次,应加大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力度,比如提高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转让与技术服务方面取得的收入,按应纳所得税额进行一定比例的减征。另外,允许中小科技型企业按高于一般企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从而减轻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4.增强促进创业投资的税收激励力度

为持续提升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水平与能力,政府应切实了解中小企业创业投资需求与环境,科学制定和完善与国家产业政策相协调统一的,真正有利于中小企业成长和创业投资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严格监督落实有关风险投资的优惠政策,鼓励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进行投资,并科学制定和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对于将科技创新项目收益再投资于其他科技创新项目的,政府应给予免税或退税优惠;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贷款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支持。

5.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简化办税手续,实行办税流程公告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类减免税,应严格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批管理,尽可能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同时,要加强与科技、经贸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了解技术开发项目备案确认情况。对已向科技部门备案、未申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应及时跟进,帮助其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对确有技术开发项目,但未向科技部门备案的,也要从实际出发,本着服务纳税人的原则创造条件妥善落实好相关政策。此外,要做好对中小企业创新的管理:一是实行科技创新项目立项登记制度,增强对科技项目的跟踪管理,确保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真正用于科技创新事业;二是建立科技创新税收优惠特别申报机制,防止企业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研发支出的税收

优惠政策;三是建立对科技创新成果的验收与鉴定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成果,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主要参考文献:

[1]樊增强。日本欧盟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政策的比较分析与借鉴[J]。现代日本经济,2005

(1)。

[2]杨绍媛。我国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及其评价[J]。涉外税务,2006(6)。[3]刘军。完善税收政策 促进自主创新[ J]。税务研究,2006(8)。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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