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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精选6篇)

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 第1篇

现代公司内部监督机关研究

学院:工程技术学院 班级:09工业学号:20091506姓名:李亚东

摘要:公司监督机制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固有组成部分,良好的内部监督机制是保障公司正常运转的重要条件,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要前提。我国现行公司制度的主要缺陷之一就是监督机制虚化、监督资源匮乏。对监督机制的完善既要考虑对现有监督制度的合理设计和有效整合,又要适当拓宽监督的渠道,并协调好不同监督手段之间的关系。

一、公司内部监督的法理分析

(一)强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必要性。所谓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是指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为对公司代理人的经营行为、过程或决策等经营活动实施客观及时的监控而设计的一系列监督制度的总称。监督制约机制的产生和发展是与公司制的不断密不可分的。在早期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时期,由于企业规模较小,所有者一般直接经营控制企业,收益、风险、责任集于一身。因而也就无所谓内部权力的分化制衡问题。而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的出现,则使企业的经营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伴随科技进步和社会化大生产而出现的股份公司,其规模十分庞大。而庞大的规模又导致所需巨额资本非单个的或少数投资者所能满足,必须通过集聚的方式向社会募集。这样,公司的投资人(股东)相应增多,由投资人直接经营控制企业就变得几乎不再可能,唯一的选择只能是把公司委托给品质高尚、经验丰富、能力超群的企业家们去经营管理。随之而来的必然是股东与公司的生产过程、资本运作过程相脱离,并不拥有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却实际控制了公司的运作,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了分离。从而也使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成为必要。

(二)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目标与特征。公司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包括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内部监督机制如台湾地区的监察制度、股东会监督、代位诉讼(代表诉讼);外部监督如公权力之行政监督或市场监督。对于公司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应有的内涵和目标,主要有以下共识:(1)有明确的价值追求。公司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一种制度存在,从法的静态角度——制度价值来考察,公司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必然以效益价值为逻辑基点,公司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价值定位是谋求公司效益、股东利益、公司社会利益及三者之间的协调、衡平发展,使公司资源充分、正当利用,最大限度地挖掘其潜在价值。(2)有科学的制度架构。作为一种监督模式,公司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要获得成功、取得预期的社会效果,就必须有赖于操作这些制度的人的现代素质,即制度中人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情感意向和人格特征的现代化。因此科学的公司监督必然包含严格的制度中人准入制度、行为模式、权力分配模式,同时力求制度本身的完整和谐以及与外部制度的整合性,使它既能监督权力的正当运用,又不至于使之成为权力正当运用的绊脚石。(3)有逻辑合理的运作模式。在我国公司运作实践中,存在两个层次:一是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管理层次线;一条是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和部经理层次线。按此种两线平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重心——监事会实际上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地位,即下位权力或弱势权力监督上位于权力或强势权力,这在实践中是一个难堪的二律背反。因此,构建公司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时,必然要解决公司权力制约问题,从逻辑上把监督关系理顺。公司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首先,公司内部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是公司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的基础。其次,股东大会的监督是公司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最高权威的监督。由于其并非常设机关,因此,股东大会的监督职权常常交给董事会和监事会行使。第三,董事会的监督主要是对公司经理人的监督。由于董事会人员构成的特殊性,使得董事会的监督,在公司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里成为最弱的一个监督环节。第四,监事会的监督是公司内部专职的、专设的唯一的监督机构,是公司自己监督自己的自律性机构。它以董事会和公司经理为监督对象,以股东大会为其唯一的上位权力机构,只对股东大会负责,向股东大会报告监督工作状况。

二、公司内部监督的对象

就静态观察,完整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应由主体、客体、内容三部分组成。监督制约的主体是指谁有权实施监督,公司内部监督的客体是指对谁进行监督。公司内部监督的对象实际上是那些实际掌握控制公司经营权的机构和人员,具体指公司的董事会、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

(一)董事会和董事。董事会和董事成为公司内部监督制约的首要对象是由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从逻辑上看,股东投资创设公司,并承担公司创建的巨大风险责任,股东因而享有管理公司事务的一切权利实属天经地义。因此,在早期的各国公司立法中,股东大会曾被尊崇为至高无上的权力机关,并被赋予广泛的决议权。

(二)经理层(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经理是通过与股东会或董事会签订聘用或雇用协议而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承担管理义务的人员。在大陆法系国家里,经理是商号经营管理的辅助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经理们(包括公司高级职员)在公司的地位就无足轻重。恰恰相反,随着现代股份公司规模的扩大,股权的分散,凭借股东权控制公司越来越困难,而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司“管理工作不仅繁多而且复杂,需要特别的技巧及训练才能胜任,只有专职的支薪经理才是适当人选。

三、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内容也就是监督主体进行监督的事务范围。这些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者的选定。在竞争激烈的现代市场经济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一项复杂的,高度技术性、专业性的工作,非内行的专家所能胜任,故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两权分离”治理模式既是迫不得已又是一项明智的选择。但要实现“两权分离”的初衷,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公司能不能选贤任能。因此,对经营者优胜劣汰是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首要课题。

(二)经营管理者的职务行为规范。基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现代股份公司不得不把更多的驾驭运作公司的权力交给经营层。董事经理们既然接受了公司的职位,意味着他们接受股东的信任,承诺自己能够且决心利用自己的技能为公司谋取利益,因此经营者们与公司之间存在着一种基于彼此信任的法律关系。

四、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主体

(一)股东大会的监督机制。公司作为营利性社团法人,其全部财产均来自股东的出资,在股东的共同出资构筑了公司资本的同时,作为出资者权益的必然要求,出资者的共同意志便成了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意思机关和权力机关的立法源泉。公司治理所涉及的权利中,股东权是一位阶的权利范畴,股东权的保护是其首当其冲的,正如有学者所说,权利当事人才是自己利益的最忠实捍卫者,股东自己当然对公司监督不能置之度外,必然要以一定的形式参与监督,防止其代理人或被委托人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或置公司于侵权人地位。

(二)监事会的监督机制。监事会监察权的合理有效行使,是制衡董事权力、确保公司合法经营,保护股东投资权益和公司债权人的重要措施。

1.监事会监督的特征。监事会的设立基于两权分离,根本目的在于防止经营者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公司之上。在股东与公司关系日益松弛、董事会职权不断扩张情况下,运用监事会的独立性及监督权,是制衡大股东用滥用资本多数决策权、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有效手段。由此,监事会具有以特征:(1)监事会监督职能的独立性。(2)监事会监督职能的法定性。

(3)监事会主体资格具有限制性。(4)监事会成员的多元性。

2.监事会监督的内容。公司监事会的职能的实质是监督权。依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独立董事的监督。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独立的非执行董事的简称,是某些国家现代上市公司中董事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独立董事作为一种全新的公司运作模式,对改善我国的董事会构成,完善我国的公司法人内部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水平,维护中小股东和社会公共利益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1.独立董事对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作用。对于内部董事而言,独立董事更能够站在比较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促进公司遵守良好的治理守则。一般来说,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强化董事会的制约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有利于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功能的协调。在现有公司治理中,监事会的职能和独立董事的职能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换言之现行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对独立董事功能、作用的界定与《公司法》中对监事会的职能规定中存在明显的交叉重叠之处。如何明确界定这两个机构之间的监督职能的对象和范围?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将独立董事制度无缝接入现行公司治理框架内,从而既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双重监督职能,同时又要避免因在监督职能上重叠和功能冲突而造成的职责不清现象,是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

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 第2篇

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建设研究

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科

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建设研究

市局内管科课题研究组

【摘要】:烟草行业正在开展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是巩固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保持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树立烟草行业负责任形象的一项重大决策。如何通过建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把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这一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工作抓紧抓好,并取得明显成效,我们从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开展的意义、现状和问题、建立长效机制的措施几个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讨,以期取得更加规范有效的监督管理效果。

【关键词】:监督 机制 建设 研究

平凉市局(公司)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自2005年开展以来,通过几年坚持不懈的努力,“两个至上”行业共同价值观逐步深入人心,干部职工自律意识、监管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卷烟经营规范运作,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初见成效。但如何建立内管长效机制,仍需要不断去思考和完善。

一、我市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机制建立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开展专卖内管工作的认识不断深化,但仍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的问题

2005年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以来,市局干部职工对内管工作的思想认识不断深化,思想转变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从2005年11月至12月底,针对个别单位顶风违纪、存在体外循环的问题,市局党组与各单位领导班子进行了诫勉谈话,从讲政治的高度统一各级干部的思想,采取了领导包片责任制,建立了卷烟规范经营联系点,严格执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切实提高两级班子规范经营的执行力,在职工进一步明确制止体外循环与行业规范的关系的基础上,全市行业集中力量,开展治理体外循环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自纠,有效遏制了体外循环问题。二是按照省局 “规范年”的要求,2006年开展了以践行“两个至上”行业共同价值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把“治理体外循环,规范财经秩序”上升到依法治烟的高度,以“两项检查”为重点,抓问题查处、抓制度建设、抓机制完善。特别是下半年,市局(公司)新一届领导班子组建以来,在全市行业开展了“三查三纠三提高”主题教育,通过自查、互查、上级查的方式,彻底查找和解决干部职工思想认识上的惯性思维、工作方式上的推诿扯皮、制度落实上的打“擦边球”等问题,着力提高干部职工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规范经营的自觉性。在规范经营的前提下,经过努力,当年全市行业经济效益经受住了减利和增支两个方面的考验,更加坚定了干部职工全面解决不规范问题的信心和决心。三是2007年以来, 全市行业认真贯彻落实省局“管理年”和“深化管理年”活动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确定了精细实管理试点单位,推行精细实管理。组织编写了40章26万字的《平凉烟草员工手册》,从单位(部门)职能入手,定岗定责,明确各个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细化目标,分解任务。制定了《平凉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规范(试行)》,内容涉及专卖管理、卷烟营销、资金监管的5个重点环节、21个重点节点和28个流程规范,用制度和流程进一步规范了各项经营管理行为。确立了“责任、精致、荣誉”的企业发展理念,在全市行业组织开展了大讨论活动和主题演讲比赛,细化责任意识,引导员工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遵守公司各项行政管理制度、营销工作规定;推进精细实管理,实现管理思想、管理方式和发展模式的转变;全体干部职工从根本上摒弃违纪违规的思想意识和行为,服从管理,保质保量地完成本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通过不懈努力,全市行业规范意识明显增强,贯彻落实行业方针政策的执行力显著提高。

但同时在规范过程中,仍然有个别单位负责人及内管人员思想认识没有完全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为了完成销售任务,存在个别客户经理套购卷烟、送货员违规送大户等不规范问题。二是一些员工存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仅仅是内管部门的事的片面认识,主动接受监管的意识不是太强。三是国家局对我省内管工作重点抽查后,个别干部职工存在“国家局检查完专卖内管工作就结束了”的错误思想,从根本上放松了对内管工作的要求,内管工作存在时松时紧的问题。

(二)内管组织机构和制度不断完善,但存在责任追究不明确,专职内管员工作不专职等问题

2005年11月,全省召开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规范经营秩序紧急会议后,我市、县(区)局都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业务素质好、能力强的人员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3年来,通过配备专职内管员、设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科、将专卖管理所纳入监管机构体系等措施,逐步完善了内部专卖管理机构,为内管工作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与此同时,先后制定了《平凉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平凉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复查工作方案》、《平凉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建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的实施细则》,明确了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思想、工作任务、检查内容、方法步骤,确定了对卷烟经营的自查、复查重点,并按照要求认真开展了专项检查。印发了《平凉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规范》,建立了《平凉市烟草专卖局专卖人员教育培训制度》等9项制度和专卖内管同业务部门、欣大部门的月例会制度,制定了《平凉市烟草公司卷烟经营十不准》、《甘肃省烟草公司平凉市公司卷烟委托代存点管理办法》、《甘肃省烟草公司平凉市公司卷烟货款大额资金监管办法》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专卖内管内控制度。各县(区)局(营销部)与全体职工每年都签订了《规范经营行为保证书》,靠实了责任,增强了规范意识,为主动规避各类违规问题的发生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在制度建设方面,监管职责不明晰,问题承担和责任追究不明确。由于只明确了专职内管人员监管职责,对其余内管人员及受监管部门、人员责任未明确,在违规问题的处理上缺乏有效的依据。往往出现监管责任成为违规问题的主要责任,导致个别单位和人员放松了对规范经营的要求,内管人员监管积极性不高。在组织机构建设方面,一是由于专卖人员编制问题,仍有极个别单位未按要求配齐专职内管员。二是专职内管人员不专职。虽然绝大多数单位配齐了专职内管人员,但在具体工作中,往往是哪里需要就临时到哪个岗位开展工作,开展内管工作时断时续,从事内管工作的时间有限,未达到日常监管的要求。

(三)专卖内管队伍建设不断强化,但仍存在个别内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的问题

市局严格按照打造“两师队伍”的要求,加强全市专卖内管队伍建设,尤其专卖内管人员实现了从无到有,从有到强的转变。一是在专卖内管人员配备上,各单位分别配备了文化程度高、业务素质强、计算机操作水平和领悟能力较好的专卖人员充实到内管队伍中,为推动全市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了人力资源保障。二是加强法制观念教育。通过多次召开内管会议及培训,内管人员自身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能力明显增强,对内部监管的内容和监管依据了如指掌,对什么是违规,什么是禁令,什么是监管重点,做到了心中有数。通过组织学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相关专卖内管制度,使营销人员提高了依法经营意 识。三是通过计算机培训,强化信息技术监管。为提高监管工作效率,信息中心在V3系统中增加了内管人员查询权限,市局内管科多次组织各县(区)局内管人员进行业务系统数据流程查询等方面的培训。通过有效利用信息化管理监督平台,实现对辖区内卷烟经营情况持续动态的实时监控、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提高科学监管的能力。四是加强内部监管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先后组织各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人员赴白银、庆阳市局学习先进经验,及时推广学习成果,特别是在2007年4月省局内管检查后,市局多次开展内管培训,全面统一监管流程,进一步规范了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程序。日常工作中,市局不断加强对县(区)局工作的指导,提高了各单位内管工作操作水平。

但在内管队伍建设中,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部分单位新调整的专职内管员,业务熟练程度和监管技能还需再提高。二是对《平凉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规范》学习不深不细。

(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方法不断改进,但仍存在创新不够的问题

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开展以来,市局专卖管理监督方法不断改进,提高了监管工作的针对性。一是为实现内管工作痕迹化要求,市局统一全市内管资料归档标准,对各县(区)局和有关部门每月上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及时完善不足,力求正确。二是为认真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市、县(区)局专职内管人员每天对V3业务系统进行查询比较,以销量波动大的、重点品牌、削价卷烟为切入点,逐步筛选出销售异常卷烟零售客户,通过实地走访和电话询问,确保卷烟100%入户落地销售。三是突出监管重点。各级内管部门把代存代取零售户收存卷烟是否规范作为重点。在县(区)局自查基础上,市局适时开展抽查,核实订单量、配送量、实收量与实际是否相符。将代存代取户经过合理、科学调整,使有的纳入到直接送货路线,有的由送货员联系直接到送货车上取货,通过进一步压缩,已由148户变为73户,降低了可能出现的不规范问题风险。四是为解决内管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按要求延伸专卖内管工作职能。明确专卖管理所为基层专卖内管机构,由专卖内管人员有效监管辖区客户经理、送货员营销工作情况,抓好规范经营的第一道防线。五是加强对零售许可证审批发放的监管力度。按照《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审批发放零售许可证,坚决杜绝违规办理“人情证”、“关系证”。

但在内管工作中,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内管工作沿用以前流程,创新不够的问题。

二、建立专卖内管长效机制的措施

(一)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树立良好的专卖管理监督环境 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首先要建立良好的监管环境。对于存在松懈、应付思想的问题,要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对内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培育内管文化观念。事实证明,一个企业的企业文化,发挥着无形的、强大的影响力,能起到监督员工行为并使员工与企业融为一体的作用,能提高企业 的核心竞争能力。所以,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首先要培育“规范管理,规则至上”的文化观念,营造良好的氛围,提高执行力。一是通过多次召开会议,反复教育,使全体干部职工能够站在“两个至上”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加强内部管理监督的自觉性与主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局、省局开展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部署上来。二是通过内部网站专题栏、标语、论坛等丰富多彩的载体,营造监管氛围,使内部监管工作深入人心,营造“人人自律,事事规范”的良好氛围,增强员工加强内部监管的主动性。三是将内管工作的要求贯穿于各项内管培训工作中。组织内管人员到业务部门跟班作业,熟悉业务流程,提高对重点环节的监管能力。对经营人员,通过采取一些较灵活的方式,如内部监管知识竞赛、印发内管应知应会等方式,将规范观念在这些活动中不经意地传达给他们,潜移默化地影响其行为。四是将内管文化的要求融入员工绩效考核中。在工作情况中增加规范经营项目,作为考核指标的一部分。通过鼓励或禁止某种行为,达到上下理解一致,员工形成共识,深化内管文化的目的。

(二)加强组织领导体系建设,提供内管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是做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坚强保证。任何工作都需要有坚强的组织领导作后盾,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也不例外。一是市、县两级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领导班子共同抓。主要负责人亲自过问专卖内管工作,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把专卖内管工作摆在重要 议事日程,亲自抓好专卖内管重大问题处理决策、重要工作事项的安排部署,工作规划的设定等事项。分管领导要把专卖内管工作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责来抓,抓日常、抓具体、抓细节、抓落实,及时把上级精神传达贯彻落实下去,及时解决基层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班子成员要牢固树立抓业务必须抓规范的思想,分管业务的班子成员要向业务部门经常灌输规范思想,要求他们积极主动配合专卖内管工作,形成领导班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二是做到机构、人员、办公场所落实到位。健全内管组织体系,使专职内管人员到位且专职化,发挥主要监管作用。给内管人员配备电脑等办公用品,确保监管硬件到位。

(三)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建设,优化监督流程 加强内部监管需要建立一个顺畅的内部沟通渠道,形成比较健全的内管制度体系,实现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的要求。一是突出职责履行,保证权责统一。对内管工作涉及的关键岗位工作职责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职权范围和监管、被监管的职责,确定在内管工作中,哪些工作是被监管对象做的,哪些工作是内管人员做的;寻找内部监督管理的结合点,确定哪些结合点是内管科干的,哪些是其他部门干的,使内管工作更有针对性,形成监督管理的体系。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对违规问题的处理结果,明确主要负责人、各级业务部门及内管机构的责任,保证有权必有责、权责要一致,用责任规范管理、约束行为。二是强化两级监管体系。认真落实专卖内管同营销部门、多经部门的月例 会制度,交流、分析和解决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及时针对经营业务流程的更新和变化,出台有针对性的内控管理制度,逐步形成企业内控制度体系。在现行监管体系架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由市局、县级局所构成的两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体系。市局为核心,负责对市公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同时组织县级局做好监管工作,及时调查处理不规范经营问题。县级局为补充,对营销部进行同级监管。两级各司其职,环环相扣,形成流畅、稳固的监管链。同时,将业务经营的各个环节、各个岗位、每个工作人员都纳入到企业内控制度体系中来,努力提高自律和规范水平。三是随卷烟经营策略的调整,不断优化监管流程。加强对社会关注度高、关乎行业形象的重点环节的监管,对卷烟营销、配送、行政执法等监管环节进行优化,简化部分日常监管流程和工作表格,突出货源分配、卷烟调剂、证件办理、案件查办监管点。调整专兼职内管员的工作规范,从调查对象、调查时间段、调查内容等方面进行细分和确定,进一步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使监管更紧密,更符合工作实际,提高监管效率。

(四)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日常检查体系建设,实现常态化监管

一是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主要是实现对各被监管单位日常经营情况的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定期检查,就是市局每季度组织对各单位开展较为系统全面的内管检查,以此来发现和解决各县(区)局在内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切 实提高监管水平;不定期检查,就是针对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所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抽查,及时杜绝可能存在的不规范问题。通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将内管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二是市场调查与检查内部资料相结合。每月组织内管人员现场走访零售户,对同级卷烟规范经营情况进行调查,重点是做好卷烟订单采集和货源供应环节规范、货款资金回笼、核心客户分类、卷烟代存代取等环节的监管。专职人员利用专卖、卷烟信息系统,结合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系统化工程,构建信息平台,突出网上日常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同时,对被监管部门需要报送的资料进行规范,制定报送时间及报送内容一览表(见附表),明确市、县两级内管人员每天、每周、每月、每季度、半年、全年监管内容及收集痕迹化资料,科学制订监管工作计划,统筹安排监管时间,确保监管工作的日常化。由各单位(部门)按照要求,报送电子文档版本和纸质资料,内管科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早杜塞漏洞,还可解决监管工作中易出现的监管随意性强、监管时间相对集中等问题。三是自查与复查相结合。各级业务部门应分别与同级局签署《规范经营自律保证书》,对自觉规范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做出承诺,并每月对各项经营活动开展一次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主动提出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提交同级内管科备案。内管科对照自查报告,结合日常监管掌握情况,对其整改过程与整改成效进行监督,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抽查与复查,从而实现更深层次、更具实效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四是考核考评与纪检再监督相结合。市局按照要求对县(区)局进行考核,主要考核 县级局内管职能发挥情况,主要包括对各项内管制度的执行情况、辖区内被监管单位依法依规经营情况、内部案件处理与移送情况、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培训情况、长效机制的建立与落实情况等方面。并将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调动监管积极性。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通过听取汇报、走访被监管单位、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对各级内管科及业务人员的日常工作及自律情况实行全程监督,对相关人员如涉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以及走形式、不作为等行为给予严肃查处,切实提高规范经营和规范管理的自觉性。

(五)加强对重点环节、关键部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1、对卷烟购进环节的监管。

由市局内管科从购进的每一个环节入手,通过参与和监督订货意向决策过程,落实计划合同、合同调整、合同变更备案备查制度,执行网上实时监控等措施,对业务经营部门是否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许可范围、价格、渠道等签订、执行、变更、调整卷烟、雪茄烟购销合同等情况,对照省局(公司)下达的购销存流转计划总量、订货要求、订货原则和有关批文,以此从需求预测、采购计划、半年协议、采购交易、月度衔接、购销合同、到货确认、商商调剂调入和罚没卷烟购销等购进部分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对卷烟销售环节的监管。通过落实营销策略与货源投放计划备案备查制度、执行网上实时监控、访销电话监听等监管措施,市、县(区)局内管科对公司营销中心是否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许可范围、价格、渠道等销售卷烟、雪茄烟,所有货源是否做到100%入网、100%入户、落地销售,是否超出许可范围销售,是否违反规定价格销售,是否将卷烟直接销售给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特殊需求用烟是否按照流程和审批确定的品牌、数量、客户入网销售,是否遵守限量和货源分配计划以及核心客户和规范经营户的供货及落地销售等情况,依法进行全过程监管。

3、对资金结算环节的监管。

对市局内部网站建立的信息集约化管理平台上,要求资金结算中心提供货款对账单和卷烟购进明细表,将业务环节的经营数据准确的传递到资金监管信息平台,实现业务数据的实时分析与非现场实时监督,从源头上防止和阻止单位资金运行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通过资金预警控制及时发现营运风险,实现对结算环节资金运行的动态监管和实时监控,形成了严密有效的资金结算风险防范机制。

4、对许可证审批发放的监管。

市、县两级内管部门依照制度和规定,通过实地勘查、资格审查、许可审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等措施,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变更、延续、注销等工作流程进行全过程依法监督,对发现的异常情况,提出质询和处理意见,确保烟草专卖零售许 可证审批发放工作依法规范进行。

5、加强对专卖罚没物品的监管。

在接受市局内管科定期不定期抽查的同时,县局内管科通过每月盘点及账务核对、抽查账务处理程序等措施,对涉案物品的出库、入库、结存等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监督管理,具体检查罚缴分离、罚款上缴财政等情况,切实做好专卖罚没财物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进行。

试论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 第3篇

20世纪以来,随着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的迅速兴起,世界范围内也掀起了一场以监控为主要内容的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运动,其目的不言而喻,就是为了调整公司、股东、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权利义务分配,并通过对权力的监督和制衡确保股东利益和公司利润的最大化。由于经济、社会和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原因,不同国家和地区形成了特征各异的公司治理结构,归结起来有三种基本模式,即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单层制的独立董事制度内部监督机制、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双层制的监事会制度内部监督机制和以日本、法国等为代表的两种制度兼存的监督机制。良好的公司内部监控机制是现代公司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保证公司正常运转的重要条件。

我国现行《公司法》受大陆法系国家影响,在治理结构上采用了双层制治理模式,即以监事会制度为主的监督制度体系。为加强监督的效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至此,单层制治理模式的独立董事制度正式引入我国。然而,多年的实践证明,无论是监事会制度还是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均没有发挥理想的监督效果。因此,我国该如何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构建适合我国公司现状,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的,行之有效的监控机制就现实的摆在了我们的面前。

1 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传统企业制度是大陆法系的双层公司治理模式,在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后,并未废弃监事会制度,这表明我国在法律的层面上确认了上市公司采用两种监督模式并存的做法。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已初步确立了包括股东的监督、监事会的监督、独立董事的监督、职工监督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基本法律架构。公司的内部监督是基于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为维护公司和所有者的根本利益而产生的,是公司法制化运作的一个重要制约机制,只有合理的分配各监督主体的权力,明确各自的职责,形成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才能实现有效的监督效果。

1.1 股东和股东大会的监督

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是公司经营后果的最终承担着,因此必然成为公司监督的主体之一。我国公司法坚持股东中心主义,规定股东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的形式行使权力,其中包括对董事、监事的选任或解聘,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对外转投资、担保及与股东之间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等,并通过上述的决策行为实施对公司的监督。然而,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及股东的分散化,公司的支配权则更多、更集中地掌握在公司的经营者手中,随着公司的社会化、公众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股东之间的沟通变得愈加十分困难,加之信息不对称,监督成本过高等因素,股东和股东大会对公司尤其是大公司的权力监督收效甚微。而中小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更因为缺乏足够的能力和制度的支持来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层进行监督;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多为国有企业改制而建,国有股“一股独大”,而国有股股东则由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这些股东实际上是代表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来行使股东权利的,他们自身与企业的利益关系不大,所以他们缺少监督的内在动力。同时,在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极不健全的情况下,国有股东们是很难代表国家掌控好国有资产的。相反,还可能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甚至贪污受贿。另一方面,经营者作为股东的代理人却在利益和目标上与股东不尽一致,效用函数不同,他们利用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谋取利益,甚至以牺牲股东的利益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有这些,都使得股东和股东大会的监督作用难以发挥。

1.2 监事会的专门监督

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法定的专门行使监督权的机构,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的核心内容。监事会职能的本质就是监督权,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是制衡董事权力、确保公司合法经营、保护股东投资权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保证。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职权做出了规定,但多年实践证明,这一监督模式运行的并不理想。由于政策和历史的原因,我国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普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遴选经营者、监督者时的政府行为,这种干预造成了“内部人控制”现象,使监事会名不副实,形同虚设,也严重的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监事会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使监督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或无法监督,监事会成员的自身素质不高,也是监督不尽人意的原因之一。

1.3 独立董事的监督

由于监事会监督的乏力,借鉴美英等国的经验,2001年我国证监会发布了《指导意见》,强制性的要求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从而形成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在上市公司并存的局面。《指导意见》赋予了独立董事一定的职权,主要是对一些重要事项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力,如按规定对董事的提名与任免、高管人员的聘任与解聘、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关联交易的审查认可等。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的积极作用不可否认,但作为产生于不同治理结构模式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职能上却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冲突,即现行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职能、作用的界定与《公司法》对监事会职能的规定存有明显的交叉与重叠。实践中常因此出现监督的相互推诿情况。同时,在现有公司体制下,独立董事很难做到真正独立,“结构性偏见”往往导致独立董事不自觉的偏向管理层。

1.4 职工和工会的监督

随着公司社会化、公众化的不断深入,公司除必须满足股东的最大利益外,还必须兼顾公司其他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这已经成为公司生存发展的客观内在要求,正因为如此,注重发挥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保障职工对公司的监督权就成为必然。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就明确规定了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研究决定改制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要有公司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等。但在实践中,由于公司职工和公司之间只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职工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两者的民事性平等关系便演变为行政性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尤其在职工并非股东的情况下,其与管理者之间不存在信托义务和委托--代理关系,因此职工对公司的监督,也就仅限于对自身利益或基本权利的保护上,不要说对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的监督,甚至对公司日常的经营活动的监督都无从谈起。

2 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采用的是“二元制”的监事会制度,随后又引入了“一元制”的独立董事制度。但在公司立法上并没有像有些国家那样允许上市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两种制度中做出选择,因此事实上同一公司兼存两种监督制度就成为我们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现实基础,既要完善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与弊端,又要规范两者的相互关系,更重要的是在两者有机融合的基础上,探索更合理、更科学、更有效的我国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的新机制。

2.1 股东大会监督机制的完善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公司投资者利益的集中代表和权责关系的核心,股东大会的监督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根本目的。因此,必须加强股东大会的监督。

首先,应实行主银行制。改变股东由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的做法,当公司中国有股份的比例占50%以上时,可将股权以资产形式抵押给银行,而银行作为主要投资者便成为公司的大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银行可以也完全能够通过公司的账目和资金流动情况审查对公司实施监督。如此,既解决了国有股股东不作为的问题,又使银行因其特殊的地位和专业性而监督更有效。

其次,应建立行之有效的股东大会监控机制。如规定公司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听取审议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董事、监事的述职,研究决定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选举、调整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等。要建立和完善股东大会表决制,通过强制性的累积投票制办法,给予中小股东更多的发言权。应建立代理投票制和股东投票协议等制度,增强股东大会的监督效能。

再次,应强化股东个人的监督权。在分散的中小股东没有将表现在股票上的表决权委托银行来行使时,除应赋予他们采取“用手投票”的方式进行监督外,更应该允许他们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志。同时,法律应赋予股东个人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2.2 监事会监督制度的完善

监事会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监事会虚设问题,就必须从立法上进行规范。

首先,应赋予监事会独立的法律地位,这是监事会有效行使监督权的保障。我国公司法虽然就监事任职的消极资格做了规定,但并不详尽,应该在监事与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身及业务的关联上加大限制,如不仅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他们的近亲属或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任监事一职;在监事的选任制度上,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这并没能从根本上解决大股东、董事会对监事选任的影响。因此,要变监事候选人产生方式由股东大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推荐,为监事会及拥有一定比例公司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联合提名,应规定监事解任的法定理由和程序,防止监事被随意解职;应尽快将以实践多年且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的独立监事制度纳入法律范畴并予以规范,以更好的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为增强监督的效率,监事会可采取集体议事与监事个人行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除对于监事会年报、独立董事提名、代表公司诉讼、对公司高管评价和提议罢免、临时股东大会特别召集等重大事项的权力应当以监事会的名义决议外,一般的监督权都应当允许监事单独行使,尤其是对公司财务的检查和对董事违法行为的监督;监事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应该独立,以避免公司经营者对监督的干涉和制约。

其次,要强化监事会的职权。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的财务和业务监督权,但没有规定具体的监督手段,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法律应规定执行的具体方式,如监事会可随时检查或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有权对相关事项提出质询,有权要求经营管理者提交业务报告,对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及重大交易和投资项目等财务报告,必须经监事会审查并签署意见,否则不得执行;应赋予监事会业务拘束权,防止董事会业务执行的随意性;为了真正实现监事会的股东大会特别召集权,应在立法上予以条件和程序等方面的保障;应进一步细化明确监事会的义务和责任,使其能更忠诚、更勤勉的行使职权。

再次,要保障职工监事和工会的监督权。职工参与监事会,是现代社会经济民主化的体现。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监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但并没有职工监事监督的保障规定。由于职工监事在行政上从属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使其在行使监督权时心存余悸。因此,应从立法上对职工监事行使监督权予以保障。如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非经其选举产生的职工民主机构(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被开除、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不得变换,非个人原因其劳动报酬不得降低,其监事届满离任三年内不得被解聘等。同时,应扩大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权限,涉及公司经营方针和战略的重大问题、重要规章制度的出台,在董事会决议后,必须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方可执行。

2.3 独立董事监督制度的完善

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对于增强我国公司董事会的职能、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的法制化运作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定的缺陷和局限性问题,还需在法律和制度上进一步完善。

首先,要明晰独立董事的职权。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践近10年了,但目前仍没有关于独立董事制度问题的全面、完整的法律规定,致使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难以发挥,甚至出现了“花瓶董事”、“人情董事”。因此,应尽快在立法上进行完善,保证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有法可依。同时,要合理界定其与监事会的职权,防止两者职权的交叉和重叠。

其次,要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独立性是独立董事能否真正行使监督职能的关键,而切断独立董事与公司的利益关联则是实现独立的关键。为此,法律应明确规定独立董事及其亲属和与其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人,不仅形式上不能在公司任职,而且在实际上与公司的经营机构也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在选拔推荐的程序办法上,要摒弃由董事会提名的弊端,最大限度的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应调整董事会的人员构成比例,使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达到50%以上。应建立独立董事独立意思表示机制,确保其在不受干扰和胁迫的情况下,自主地发挥监督作用。要变独立董事的报酬由董事会支付为独立董事协会或第三方支付,使独立董事在经济上摆脱对大股东的依附;应建立完善的独立董事激励约束机制,除了支付独立董事应得酬劳外,可以尝试给他们一定的股票期权,把他们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业绩挂钩。这样,拥有少量股票的独立董事就自然成为公司中小股东的一员,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他们就会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而恪尽职守。同时,法律应对独立董事行为约束做出明确规定,以防止独立董事以权谋私或滥用权力行为的发生。如独立董事应对自己参与决策的决议向因此受到损害的公司或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积极履行职责或履行职务严重失误、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相勾结或受命于控股股东而故意实施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成立独立董事事务所等自律性组织,负责对独立董事进行考核、评价、聘任和推荐等。

2.4 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融合

我国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后,形成了两种监督机制兼存并共同作用于同一实体的公司治理基本形态。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立法和制度等方面的原因,两种监督制度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和冲突,主要表现在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权界定和相互关系上。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两者都具有公司业务检查权和财务检查权,都有股东大会的特别召集权等。但又没有细化,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方法,使公司机关构造关系紊乱,增加了监督成本,阻碍了公司经营效率的提高,甚至抵消了监督效果。可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实现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会制度的有机融合才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主要任务。

首先,应准确定位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能。两者的职能不能重合,也不能相互排斥,既然共存同一治理结构中,就应各有侧重,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根据独立董事职能所具有的内部性、事前性、决策性、妥当性等特点,其定位应是对控股股东和经营决策的监督,根据监事会职能所具有的外部型、事后性、日常性、合法性等特点,其定位应是对公司财务和高管人员行为合法性的监督。

其次,要合理划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只有权力界限清楚,才能明确责任,降低制度运作成本,减少外部效应。鉴于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可以赋予独立董事重大关联交易认可权、对公司重大决策发表独立意见权、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薪酬和提名上的决定权、财务监督权等。而对于监事会则是要强化其独立性,其职权更具体、更细化,主要是对公司财务的全面监督权、特定条件下的公司代表权、对董事和经营管理人员业务行为合法性的监督权及对他们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提出的纠正权。

再次,建立约束协调机制防止“监督权落空”。明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职权是为了避免两者权力行使上的冲突,同时我们还必须建立两个监督机制的约束和协调机制,以实现更有效的内部监督。如建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磋商合作制度,可定期召开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联席会议,互相交换信息,通报情况,加强沟通联系,协调工作,防止监督权落空;针对某些特定问题,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可以联合调查,合力监督,发挥两者最大效力;建立责任机制,防止监督权在发生重叠时出现相互推诿和扯皮现象。

总之,在我国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兼存的公司内部监督模式框架下,从法律和制度上规范两者的关系,完善两者的监督机制,无疑对加强公司内部监督、提高公司的法制化运作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借鉴他国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探索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两者的有机融合,并构建一种更合理、更科学、更有效的公司内部监督模式,才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主要任务和方向。

参考文献

[1]王保树.商法[M],法律出版社,2005.

[2]赵旭东.公司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朱慈蕴等.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不同模式在变革与交融中演进[M],法律出版社,2007.

[4]谢朝斌.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4.

[5]梅慎实.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M],法律出版社,2002.

[6]曹宗平,吴靖.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对策略[J].理论导刊,2003,(4):16-18.

[7]沈永敏.从《公司法》的修订看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J].研究发展,2008,(3):26-28.

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协调 第4篇

一、“内部控制人”问题下监督机制的设置目的

1.域外经验:“所有”与“经营”分离所致的内部控制人问题。公司治理产生的基础是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的分离。传统的公司理论是奉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股东选择董事,董事作为股东的代理人或受托人,聘任并监督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代表股东经营公司。在股权较为集中、经营专业化程度较低的公司中,这种运行模式尚可以保障股东利益的最大化。①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资金来源渠道的拓宽,导致公司股权渐渐分散,此外经营管理的专业化分工要求加强,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便趋于分离。处于公司所有地位的股东,或是由于股权的分散而难以独立对公司经营产生实质影响;或是由于经营管理的专业化而导致信息不对称,亦难以对公司经营产生作用。相对而言,传统的处于代理人或受托人地位的董事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质上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因此,总体而言,西方国家的股东会呈现衰微态势,公司治理结构由传统的“股东会中心主义”过渡为“董事会中心主义”,甚至“管理人中心主义”。而基于此,产生了所谓“内部人控制问题”。

现代公司理论所称的内部人控制,是指在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里,经营管理人员事实上或法律上掌握了公司控制权,他们的利益在公司的战略决策中得到了充分体现。②例如:在美国公司中,董事虽然由股东选举产生,但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内部董事均能对董事提名产生影响,这就使得以高层管理人员为核心的利益集团可以长期掌握董事會控制权,从而使董事会在确定公司目标及战略政策等方面无所作为,丧失了监督经营者的能力。相对而言,德日等国家,虽然股权分散化远不及美、英,然而,股权分散的趋势是存在的,且其股权结构中,企业相互持股、银行持股导致的法人股占很大比例,而除特殊情况外,法人股东一般不会干预公司的经营活动,由此,股东权利相对缩减,经营者权利扩张,亦会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

尽管近年来有诸多不同学说③,但笔者认为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基于上述背景,公司制度的先行各国采取了“独立董事制度”以及“监事会制度”等监督机制,目的在于制约内部人控制,一定程度上回归股东控制权,保障股东利益。

2.本土资源:股权集中所致的“内部控制人问题”。探寻了西方国家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产生原旨,再来对比我国是否存在相似的制度产生背景或现实需要。从表面来看,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国家推行扩大企业自主权改革试点政策以来,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就成为我国企业改革的重要理念。而随着近三十年来的发展,公司制企业更多地显现出其人格、财产及责任的独立性,两权分离成为国内企业现代化改革的重要口号和普遍实践。在此基础上,国内的公司是否也出现了“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呢?

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因而,原处于管理层的厂长、经理等在改制后往往对公司具有很大的控制权,貌似也存在“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但此仅为表象,细寻根源,此种现象并不符合公司法理论中西方国家的“内部人控制”的产生前提。西方国家的内部控制源于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相分离,而我国所表现出的“内部人控制”却是以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为前提,这与我国上市公司多系国企改制所来不无关系,国家持股占很大比例,公司从董事到管理层的选任,受行政干预相当严重。而从民营资本发展而来的上市公司又多系家族企业,加之我国的资本市场远未发达,因此公司的创始股东往往居于控制人地位,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够施加很大影响。

3.我国内部监督机制的制度价值。因而,与西方国家希望通过引入内部监督机制来回复股东会控制权比较而言,我国并不存在相对应的问题。从我国的内部控制人的特殊性可以得出我国尚不具备西方国家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相分离的充分前提。我国现有的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制度价值何在呢?

上文有述,我国企业中的大股东控制现象较为严重,在此现实下,企业法人的独立性受到很大威胁,上市公司往往成为大股东的圈钱机器,股东大会渐渐沦为了“大股东会”,因此导致的公司的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经济问题较为严重,公司治理状况堪忧,更重要的是,处于无权地位的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被任意左右。至此,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内部监管机制的制度价值也渐渐浮出,即限制大股东对公司人格独立性的干预,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达成对股东利益的实质公平保护。

二、两种监督机制的关系与协调

独立董事制度监督具有的事前监督、内部监督以及决策过程监督的特点;而监事会制度所具有的经常性监督、事后监督、外部监督的特点。④因而,两者从理论上而言,可以相互配合,并行实行的。而有关两种监督机制的功能整合问题,以切实发挥上述的监督机制之设置目的,系下文所述主要问题。

1.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相对地位。二者的相对地位,需从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设置目的并结合两种监督机制的各自功能特点来考虑。如前所述,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设置目的应基于监督控股股东的行为,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⑤。因此,对比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前者相对而言,可以对决策的过程施加影响,更利于保障公司决策的妥当性和公平性。故而,尽管监事会制度系我国传统采用的监督形式,但从当前我国筮需解决的主要问题而言,独立董事制度在控制大股东行为上更能发挥作用。

二者主导地位决定于其功能的发挥,而功能的发挥需要监督机制的独立性保障。针对我国独特的内部控制人——控股股东独大的现状,需要监督机构不仅独立于董事会,更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有学者提出的扩大利益关系股东表决权回避范围为可考虑的路径。对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我国公司股权分散化、减少控股股东的存在具有重要意义。

2.监督机制的功能分配。鉴于我国监督机制设置的特殊目的,我国在设计独立董事功能时,不能简单照搬西方的做法,而应考虑我国公司控股股东与董事、 经理人员混为一体的现实,依据所有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将对控股股东的行为的监督定位为主要功能。根据独立董事制度所具有的的特点,独立董事的功能应定位于:以监督董事会所有重大决策的公正性与科学性为主;向董事会提供专门化支持,并通过参与董事会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为公司带来多样化的思维;在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酬、董事的提名、自我交易和关联交易等问题上享有决定权, 并有权检查、约束内部人的职权行为和评价其经营业绩, 期望在易受内部人控制的重大事项上, 以相对超脱的地位进行独立裁断。⑥

根据监事会制度所具有的特点,监事会的功能应定位于:以财务监督为主、业务监督为辅;以合法性监督为主、妥当性监督为辅。从整个公司利益,监督董事会是否规范运作、遵守信息披露原则,监督内部执行董事、独立董事、经理的经营决策和业务行为是否合法与妥当,并以相应地代表公司向违反董事和经营义务、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和经理提起诉讼的权利为保障。也就是说,财务监督和合法性监督是其基本职能和工作重点。⑦

注释:

①郭富青:《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运作的法律机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②彭真明等:《美国独立董事制度与德国监事会制度之比较》,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1期。

③参见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9月第3版,第52页。

④ 张运所:《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的协调性研究》,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⑤ 参见李建伟:《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兼及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载《法学》,2004年第2期。

⑥ 伍坚:《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若干法律思考》,载顾功耘:《公司法评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1 页。

⑦ 伍坚:《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若干法律思考》,载顾功耘:《公司法评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页。

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重构研究 第5篇

一、监事会成员人数

监事会人数应保持一定数量,这是监督机制发挥效力的前提,我国仍可延用现行法规的规定,即其成员不得于三人。同时可借鉴德国公司法的做法,即以公司规模大小来决定监事会成员的人数,以保证监事会有必要的人力去实行监督。

二、监事会成员组成

由于我国的现实情况,股东和职工代表参与监事会的现实无法改变。但是我国可以吸收独立董事制度的思想,即在法律上建立独立监事制度。这点在日本和(外部监察人)澳门特区行政区(独立监事)已有了成功的经验。为加强监事会的有效监督,独立监事在监事会的比例应占半数以上。另外,为了贯彻股东待遇平等的原则,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应有少数股东代表参加,以平衡各方利益。

三、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的职工代表仍可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股东代表的选举可以借鉴日本、台湾地区的方法,即采用累积投票制,以保证少数派股东有机会参与监事会。关于监事的资格问题,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可予以维持,但应对独立监事的资格作出明确的界定。独立监事的资格可参考美国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以及台湾、澳门的有关做法。具体而言,独立监事不能与公司董事、经理有“重要关系”。即其一不应是公司的雇员或前雇员,亦不得为公司股东;其二不应是上述人员配偶、三代以内的血亲或姻亲;其三不应与公司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超过一定数额的交易关系(这个数额可由公司章程规定);其四不应是为公司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的职员;其五独立监事应有至少三年从事商事、法律或财务的工作经验。

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独立监事必须由股东会选举,不得由董事会任命。为保证独立监事的监督,独立监事应占监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独立监事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满三年后,独立监事可以继续作为监事留任,但失去其独立监事资格。为防止监事与董事相处日久,感情日厚,致使监督不力,我国也可考虑监事任期短于董事或长于董事。

独立监事除享有普通监事的职权外,还应有独立的特殊权力,这些权力应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董事会必须有独立监事列席。且独立监事有权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以及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提出建议或发表意见,董事会必须如实记入董事会会议记录中,如不同意,则需说明理由并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但独立监事不享有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权。二是公司的利益冲突交易必须向监事会公开,并得到多数独立监事的批准。三是董事、经理的报酬应当由独立监事来决定。四是独立监事有权批准对董事因遭到指控而付出的费用给予补偿。五是独立监事可单独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但召集临时股东须有至少两个独立监事同意。

四、监事会职权的改革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但这些规定过于泛泛,也有点残缺不全,也就是说告诉了监事会可以行使的职权,但没告诉监事会怎么用。在职权的重构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扩大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力,即监事会可以随时检查或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查核帐簿文件,并可以要求董事会、经理提出报告。(2)赋予通知纠正权,对于董事、经理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或者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和监事有权制止,并要求予以改正。监事会有义务向董事会、股东会作出书面情况说明。(3)赋予监事会的股东大会特别召集权,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董事必须立即召开,不得延迟。董事会怠于召开时,监事会可以行使特别召集权,并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人)担任会议主席。(4)赋予监事会核对权,监事会对董事会提交给股东的各种表册,应进行核对,并将调查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5)赋予监事会对董事的任免权。鉴于股东大会对董事的任免机制无法在以董事会为中心的现代公司中有效行使,股东大会可以将此权力让渡给监事会,以加强对董事的监督。即监事会有权对董事进行任免,但必须向股东大会提出报告。(6)增加监事会设置下设委员会的权力,即监事会可以根据监督情况设置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任命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但委员会成员大多数应为独立监事。各类委员会成员也可以是临时聘任的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其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7)延长监事会监督的时间长度,我国的上市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的违规现象已成了公开的秘密,问题相当严重。如红光实业、大庆联谊等上市公司,无不是在设立时便出现了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因而有必要将公司成立后设置的监事会的监督权,延伸至公司设立整个过程。如规定监事会可以在公司成立之后设立专门委员会,对公司设立过程进行专门监督,并有义务向股东会提出报告,说明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8)赋予公司代表权,上市公司原应由董事长对外代表公司,但在特定情况下,监事会亦应有权代表公司,如公司与董事间的诉讼,除股东大会有权另选公司诉讼代表人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可由监事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另外,监事会也可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也可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参酌我国台湾地区的作法,也可应少数股东权股东的请求为公司对董事的诉讼。

五、完善监事的义务和责任

基于大陆法系较为通行的看法,监事与公司之间系委任关系,因此,监事在执行其监督职务时,应对公司负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否则,对公司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监事当选后,应负有申报持有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股份不应限于所任公司的股份,申报机关为主管机构和公司。

监事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

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 第6篇

探讨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机制

随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如何创新行政执法理念,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施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才能更好地实现食品药品监管职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也是保证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开展行政执法内部监督,要从源头抓起,坚持标本兼治,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措施,规范执法人员从政行为,严格责任追究,促进食品药监部门执法人员依法行政。

(一)从强化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入手,提高制度执行力。完善食品药监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健全完善行政问责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与绩效目标管理考核结合起来。将责任追究与行政审批、执法检查、重大案件审理监督形式有机结合,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切实强化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力度,将行政执法责任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高低、执法政绩优劣、责任履行好坏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从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的法规依据入手,积极探索防范风险长效机制。在当前国家局还没有出台执法内部监督相关规章的情况下,尽快制定出全市食品药品系统内统一的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内部监督主体、监督职责、监督程序和责任承担等问题,为执法监督工作提供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的制度规范,为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建立党风廉政和行政执法“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错案追纠”制度,防止滥用权力行为的发生,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办了错案或有过错的执法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实施内部监督预警督办制,纪检部门对违规问题或隐患问题直接向执法办案人员发出预警通知,进行防范或纠错整改,并对执法办案的全过程进行监控。

(三)从解决食品药品重点难点问题入手,在创新监督方式上下功夫。紧紧围绕食品药品监督系统执法工作的实际,突出重点,抓住难点,创新监督方法,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切实堵住腐败源头。做到“三坚持”,即:坚持聘请特邀监督员制度,坚持信访举报案件查处制度,坚持办结案件回访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回访等工作机制,变定期抽查和回访工作机制,为不定期的抽查和回访工作机制;要加强对案件自由裁量权的监督,特别是对重大案件的立案取证工作,执法监督部门必须派员参加,共同审核把关;要进一步完善交叉检查、执法巡查等工作机制。实行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分离;调查与听证分离;处罚与收缴分离,建立相互制衡和权力监督的制约机制,防止权力独揽和权力滥用,规范权力运行行为。

(四)从执法办案全过程监督入手,在落实监督效果上见成效。执法办案全过程监督包括“事前”约束机制、“事中”动态监督机制和“事后”检查机制。严把执法办案“五关”,即立案侦察关、调查取证关、处罚裁量关、集中审核关、处罚执行关。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专项调查三种方式,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和推广。强化社会监督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不定期地开展执法监督抽查、行风评议、暗访服务对象等活动。注重发挥人民群众、新闻媒体、民主党派和各种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针对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开展专项调查处理。同时,将办事纪律、廉政规定、违纪违法处理规定以及举报投诉的途径向人民群众和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从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入手,清理临时执法人员,为食品药品监管提供永恒动力。在加强队伍建设方面,要分类别、有重点地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同时清理调离临时执法人员,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要使执法人员了解和掌握本部门、本岗位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熟知自己的法定职责和权限,不断提高他们的科学监管技能,充分发挥技术监督在监管工作中的“引擎”作用。同时,要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通过“三个贴近”达到 “三个有效监督”。即通过贴近基层、贴近行政相对人、贴近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做到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开办审批进行有效监督;对重要认证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对重要案件的办案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

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

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精选6篇)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 第1篇现代公司内部监督机关研究学院:工程技术学院 班级: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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