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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手册范文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公费医疗手册范文(精选8篇)

公费医疗手册 第1篇

南京市玄武区公费医疗报销手册2009年版

[日期:2009-09-21]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南京市玄武区公费医疗报销手册

(2009年版)

一 报销原则

(一)公费医疗管理的基本指导思想

公费医疗是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公费医疗管理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保证享受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使用有限的卫生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控制超财力消费,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全区经济建设服务。

(二)公费医疗管理的原则

报销有范围、就诊须定点、年初发备用、节约有奖励、个人先付现、报销按规定、超支三方担、挂钩按工龄、门诊特殊要审批。

二 报销范围

(三)可以报销的医药费

1、经市以上物价、卫生、财政、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批准并纳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诊疗项目费。

2、《南京市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1999年版)、《2006年南京市增加的含自付比例的公费医疗药品》和2009年南京市《新增市公费医疗药品目录》(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内的符合规定用量的药品费(附件一)。

3、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医药费。

4、因急危重症不能赴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经区公费办同意就近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医药费。

5、外出期间,因急症在当地(国内)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的医药费。

6、按规定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医药费。

7、按规定批准的家庭病床的医药费。

三 非公费医疗报销的范围

(四)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的医疗机构

1、非本人定点的医疗机构。

2、未经批准转诊的医疗机构。

3、范围外的部队医院、外地医院、康复医院、各种养老院、社会办医、民营医疗机构等。

4、自行选择的其他医疗机构。

(五)不予报销的药品费

1、《南京市玄武区公费医疗报销手册》规定范围以外的各种药品费。

2、用于科研项目的药品费(包括注有试字号的药品)。

3、各种会议用药,各单位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等药品费。

4、各种预防接种用药、各种避孕用药、各种预防保健用药(包括注有健字号、食字号药品)、各种护肤防护用药、各种异型包装药品费。

5、未经医疗单位证明和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批准的外购药、自购药品费。

(六)门诊不能报销的费用

1、各种挂号费、咨询费、健康教育费、各种健康体检费、出诊费、会诊费、访视费、就医路费、救护车各种费用、中药材加工费、单独配置的膏剂丸剂(所有费用)、气功治疗费、空调费、取暖费、镶牙、牙齿美容、各种口腔修复、各种假牙、洁牙费、配镜、验光费,各种整(美)容、整形手术等均不属于报销范围。

2、一次处方的一种药品超出规定数量的药品费(急性病三天量、慢性病七天量、中药汤剂不超过七付,部分慢性病及某些特殊疾病的口服药不超过15日量)。

(七)住院不能报销的费用

1、超出规定标准的床位费、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康复医疗的住院床位费;

2、各种生活费用(如伙食费、营养费、陪护费、护工费、生活特护费、水电费、电话费、电视费等);

3、一次性生活用品(如盆、尿壶、尿垫、床单、垃圾袋等);

4、其他各种规定不能报销的费用(如输血附加费、煎药费、音娱疗费、公物赔偿费、手术光盘费、复制片费、特需服务费、无陪护理费、医疗保险费、死亡善后服务费等)。

(八)目前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

1、未经市以上物价部门书面批准收费的新诊疗项目。

2、卫生部、财政部规定暂不列入报销范围的大型医疗设备诊疗项目等(如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X-刀、γ-刀)、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CEBCT,超高速CTUFCT)、胶囊胃镜、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项目)。

3、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不孕不育症的检查及治疗费。

(九)不能报销的医疗器具

1、各种矫形器具(如钢丝背心、钢头颈、转腰、拐杖、畸形鞋垫、假肢、假眼等)。

2、各种托具(如胃托、肾托、牙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人造肛门袋等)。

3、各种电子磁疗用品和按摩器、药枕、健身健美用具。

4、其他器具(如药枕、避孕用具、胰岛素注射笔、胰岛素注射器、放疗面膜等)。

(十)其他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1、商业发票、非正规医院发票。

2、跨个人医疗费

以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为一个结算,当年的医药费必须在11月30日报销截止日前结清,不得跨入下个。

3、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事故、责任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诊治性病的医药费用。

5、享受人员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

6、享受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的的医疗费。

7、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不应进入公费医疗报销的其他费用,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

四 报销政策

(十一)公费医疗备用金与奖励政策实施办法

按上11月30日核定的享受人员为对象,以在职人员600元/人,退休人员700元/人,特约人员1000元/人为年定额(备用金)标准,由区财政核拨至单位,单位核发到人。年定额有结余的,其节余部分归个人。特约医疗享受人员由区公费办根据医院提供的结算单(上年12月1 日到当年11 月30日)结算到人。中途(11月30日后)调进人员,不再补发备用金。区属医疗单位全民职工400元/人定额实行包干制管理。

当年未报销医药费者,年底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自筹资金,给予一定的健康奖励。

(十二)医疗费用的支付

享受人员的医疗费都必须个人先行垫付,再凭发票、清单等材料按规定报销。

(十三)基本医疗费报销比例

就医的费用按规定扣除自费部分再与个人工龄挂钩。

工龄为10年以下(含10年)的,个人自付20%;

工龄为10-20年(含20年),个人自付15%;

工龄为21-30年(含30年),个人自付10%;

工龄为31年以上的在职人员、退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特殊疾病(经三级医院医务处诊断证明的癌症、精神病、尿毒症、重大工伤抢救)人员,个人均自付5%;

工龄计算以工资单上的工龄为准。

门诊支出(以进入报销的发票金额为准)超过2000元部分,个人自付比例在原工龄挂钩比例的基础上,每超出1000元递增5%。增加的自付比例(X+20%)封顶(X为本人工龄自付比例)。具体计算公式为:

年门诊支出(元)

个人自付比例(%)

退休

在职

定额标准—2000 5(挂钩比例)X(工龄挂钩比例)

>2000—3000 5+5 X+5

>3000—4000 5+5 X+10

>4000—5000 5+8 X+15 >5000 5+10 X+20

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金额不封顶。

特殊病患者医疗费的自付金额若超过2000元,将不再继续与个人挂钩(特殊检查、治疗、用药等除外)。

(十四)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规定

根据宁政发(1986)286号文精神,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必须实行定点医疗。具体规定是:

1、在职人员可选一个一级和一个二级医疗单位定点就诊。

2、退休人员、满三十年教龄的教师可在一或二、三级医院各选一个定点医院就诊。

3、范围内专科医院(如脑科、胸科医院等,不含中医院)可直接就诊。

选定的医疗机构必须是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认可的、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综合性医院(附件四)。

凡按规定经区公费办同意,未在本市非本人定点的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的,审核其医药费用扣除自付部分后需再自付10%(军区总院需再自付30%)。

(十五)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特殊用药的规定

特殊检查:指一个项目的检查费为200元以上(含200元)的检查。如:CT、核磁共振等。限用于普通检查不能诊断的情况。

特殊治疗:指一项或一个疗程的费用为200元以上(含200元)的治疗。如:高压氧舱、血液透析等。限用于一般治疗无效的情况。

特殊用药:指1999年版《南京市公费医疗药品目录》(西药部分带★药品自付比例为20%)、《2006年增加的含自付比例的公费医疗药品》和2009年《新增加的含自付比例的公费医疗药品》范围,自付比例为20%以上(含20%)的药品。

(十六)特殊费用审批、个人承担比例的规定

门诊病人,因病情特殊,需要使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用药的,必须先办理审批手续。2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治疗)项目需在医院购买《南京地区公费医疗病人特殊申请表》,由主治医生填写申请理由、申请金额,费用在200—500元之间的特殊检查(治疗)项目需经所属单位签字盖章并备案,500元以上的项目需报区公费办审批并备案。未经批准、备案,一律不予报销。单位未做存档一经查实按违规处理。急诊抢救时,可先用后批,但应在一周内补办审批手续。

住院病人需要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用药无需办审批手续,改事先审批为事后登记制。

特殊检查费用≥500元、特殊治疗费用≥500元,其费用普通人员个人自付20%;特殊疾病患者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个人自付5%,与特殊病情无关的特殊检查、治疗(如推拿等)自付20%。

1999年版《南京市公费医疗药品目录》西药部分带★药品自付比例为20%,《2006年南京市增加的含自付比例的公费医疗药品》和2009年《新增加的含自付比例的公费医疗药品》自付比例参照南京市标准(附件一)执行。自付比例达20%以上标准的药品必须按规定办理特殊用药审批手续,不审批不予报销。

输血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为20%。

(十七)门诊、诊疗费和护理费报销的规定

门诊处方按照急性病三天量、慢性病七天量、中药汤剂不超过七付,部分慢性病及某些特殊疾病的口服药不超过15天量。每次就诊处方报销上限200元(超额部分自付)。

诊疗费按每一门诊人次或每一住院床/日标准报销,最高可报销3.5元/日。

护理费按每床每日等级标准报销,即一级护理10元/床/日、二级护理8元/床/日、三级护理6元/床/日。气管切开护理、置管护理、特级护理、监护费等特殊护理按照80%报销。

(十八)住院床位费的报销规定

在职人员、退休人员住院床位费最高可报30元/日,对不足限额的床位费按实报销。层流病房床位费、监护病房床位费按现行物价标准执行,个人自付20%报销。

(十九)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材料的报销规定

凡属治疗需要的一次性医疗用品、材料(如一次性注射器等)均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凡属生活用的一次性用品、材料(如一次性脸盆、一次性床单等)均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二十)使用进口(合资)一次性医用材料及一次性昂贵医用材料、植入介入性医用材料费用的报销规定

使用进口(合资)一次性医用材料,个人自付60%;使用一次性昂贵医用材料、植入介入性医用材料(同类型累计超过200元),个人自付60%。

(二十一)安装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的报销规定

安装心脏起搏器(每只)报销限额15000元,人工晶体报销限额1000元/只。

(二十二)冠状动脉搭桥术等心脏手术的报销规定

冠状动脉造影、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气囊扩张成型术、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单瓣置换术、双瓣置换术六项住院医疗费用参照普通住院报销,不再实行限额限次报销。

(二十三)器官移植的报销规定

器官移植必须办理特殊治疗审批手续,按区公费办调查核实的费用,参照南京市公费医疗的规定报销。

(二十四)转诊的原则和规定

因有特殊情况,需转诊到非本人定点医院或外地医院就诊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签署意见,三级医院出具证明(医务处盖章),到区公费办审批后前往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报销。未经批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则不予报销。

(二十五)长期居住外地人员报销医药费的规定

需长期(指2个月以上)居住外地(国内)的人员,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单位签

署意见后,报区公费办审批,处方可报销一月药量。

(二十六)家庭病床的报销规定

家庭病床的收治对象为:晚期癌症、各类瘫痪卧床病人、重度肝硬化腹水、骨折牵引期及慢性病急性发作期等符合住院指征,但因某些困难,不能住院的患者。

凡符合家庭病床收治条件的病人,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设床期间不得在其他医院就医开药(急诊除外)。

五 报销程序

(二十七)门诊费用的报销规定

享受人员就医时须先出示《南京市玄武区公费医疗门诊病历》挂号看病,门诊病人凭病历、电脑发票和双处方到所属单位按规定审核报销。《南京市玄武区公费医疗门诊病历》无记载或使用其他病历的费用不予报销。

医药费支出未满定额标准(在职人员600元,退休人员700元)时,暂不必去报销。

经单位审核符合规定的费用方可进入公费医疗报销。区公费办定期审核各单位的报销凭证,如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公费办将暂缓拨付医疗款,待重新审核合格后再拨款。

(二十八)住院费用的报销规定

住院病人出院时凭医院发票、明细结账清单(费用总数必须与发票总金额一致)和出院小结交至所属单位,各单位管理人员转至区公费办审核,凭公费办出具的三联单回所属单位报销。

(二十九)新进人员应办理的手续

调进人员,由单位凭区人事部门工资关系转移证明(或工作调动行政关系介绍信)复印件(盖单位公章),经区公费办审核批准后,将调进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定点医院名称等信息录入电脑,报人员信息盘到区公费办。

(三十)变更定点医院的规定

享受人员于每年11月中旬可以变更一次定点医疗机构,在其它时间内,不得随意变更定点医疗机构。

六 特约人员的报销

本区特约人员医疗费报销政策参照南京市卫生局干部保健处关于南京市特约医疗享受人员公费医疗报销的相关政策规定。

(三十一)可以享受特约通用医疗待遇的人员 1、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2、1983年前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或享受地、市级医疗、乘车两项待遇的离休干部。

3、退休前享受市正局级以上待遇的干部。

4、在军队担任过正师以上职务的干部。5、1983年以前工程技术六级以上,文艺卫生七级以上的人员。

6、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四套班子等正职领导干部。

(三十二)可以享受特约定点医疗待遇的人员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2、区副职领导干部。

3、退休前享受副区级待遇的干部。

4、本区特级教师。

5、在军队担任过副师职的退休干部。

(三十三)特约人员医疗机构的选择

1、特约医疗享受人员中持有通用医疗病历的人员可到全市所有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机构就诊。(附件四)

2、特约医疗享受人员中持定点医疗病历的人员,可选三个定点医疗单位(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各一)。

3、范围内专科医院(含中医院)可直接就诊。

特约医疗享受人员可于更换医疗证时变更一次定点医疗机构,在其它时间内,不得随意变更定点医疗机构。

(三十四)享受干部病房待遇人员的范围和报销标准 1、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2、1983年前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或享受地市级医疗、交通待遇的干部。

3、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四套班子正职干部。

4、年满55周岁的副区级和在部队担任过副师职以上的退休干部。5、1983年以前工程技术六级以上、文艺卫生七级以上的人员。

其他特约人员享受普通病房待遇。享受干部病房待遇的最高可报销50元/日,享受普通病房待遇的最高可报销35元/日。

(三十五)特约医疗享受人员的就医规定

1、特约医疗享受人员就医时须先出示《南京市干部保健医疗病历》,请医生写好病历,按病情如实开具处方。患者在确认无误后,在处方和单据上盖章。

2、特约医疗享受人员的基本医疗费凭特约医疗病历号在医院记账结算。

3、门诊病人如需要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需要使用特殊用药,必须先办理审批手续(急诊时可先办后补手续)。

4、住院患者出院时,请在住院明细支出结账清单上签字认可所有费用属实。

5、特约人员的药品报销范围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特约医疗药品目录(2007年版)》

6、特约医疗享受人员需要去外地探亲或居住,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到区公费办备案,将特约医疗证、章印交区公费办保存,暂停在本市使用。在外地发生的医药费,先由本人垫付现金,凭病历、有效发票、双处方或药品清单、住院明细结账清单等到区公费办按规定审核报销。

7、使用进口(合资)一次性医用材料、昂贵医用材料、植入介入性医用材料等,离休干部按60%报销,其它人员按40%报销。

安装心脏起搏器报销限额15000元/只,人工晶体报销限额1000元/只。

8、特约人员经审核可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区财政承担,不与个人挂钩。

(三十六)特约医疗证遗失后的处理

凡遗失特约医疗证,应及时登报声明原证号作废,持登报声明和单位盖章的遗失情况说明,到各定点医院财务科备案,一个月以后带一寸免冠近期照片一张到区公费办补办新证,登报

费用和补证费用由个人自理。

七 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赔偿损失外,停止其享受公费医疗1—3个月,并处以违规金额的3-5倍罚款。

1、将《公费医疗病历本》借给他人或为他人开处方取药、检查治疗、住院者。

2、弄虚作假、涂改处方等骗取药品和检查治疗费用者;恶意超量取药的;以及因指名要药、指定检查要求未被同意而无理取闹者。

八 附则

(三十七)本手册执行时间

本手册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旧《玄武区就医指南》同时作废。1999年版、2006年版药品与2009年版新增药品重复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十八)最终解释权

本手册由各单位公费医疗管理人员负责解释。管理人员有疑问的,再由管理人员向公费办咨询。

(三十九)南京市玄武区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对外办公时间

每周二、周四区政府政务大厅九号窗口全天作为对外接待时间,其余时间安排处理内务、外出检查等工作。

公费医疗手册 第2篇

学生公费医疗怎么报销

1.报销条件:

①门诊外伤(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学生自费就诊费用)

②门诊急诊(参保学生因急诊自费就诊的门诊费用)

③门诊转诊(开具转诊单,自费到上级医院就诊的门诊费用)

④住院费用(居民医保及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住院医疗费用)

2.报销时间:11月27日(星期一)、28日(星期二)(8:30-11:40及13:30-16:40)

3.报销地点:一校区校医院四楼医保办(438室)

4.住院报销须携带材料:

①学生卡

②身份证(原件)

③住院医疗费票据(原件)

④住院费用医保结算单(原件)

⑤住院费用明细总表(原件)

⑥完善的住院病历复印件(1份)(校医院住院可不提供)

报销咨询电话:医务科0451-86418827

公费医疗范围将退出历史舞台 第3篇

专家认为, 在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背景下, 目前在运行的四套医保制度将被整合为职工、城乡居民两大模块。

目前, 我国的城乡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有四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其中, 因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缴费和待遇上存在较大差别, 两者“并轨”成为民众一直以来的重要诉求。

早在1998年底, 国务院公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要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 包括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此后, 公费医疗就逐渐走向消亡。截至去年年底, 已有北京、重庆、山西、吉林、浙江、安徽、福建、湖南、广西、四川、新疆等24省区市实现了公务员全部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古代的公费医疗 第4篇

官阶不同,各有定点医院

追根溯源,古代公费医疗在体制上的支撑点,即所谓“医在王官”,就是医药行政、医疗组织和医学教育的主导权,都归政府掌握。这个制度远在西周就已经确立。秦汉以来,医药事业不断进步,“医在王官”的制度日益完善。到了唐宋年间,已经相当成熟。

唐宋规定,凡京师百署官吏、宫廷宦官宫女、南衙卫兵、各边疆民族驻京人员等,看病服药,都找太医署。除了为皇帝嫔妃、诸王公主服务外,禁军官兵的医疗也归它负责。

皇帝包办医疗让宰相送命

国家除包办官吏的医疗之外,一定品级以上的官员,还可获得以皇帝名义赐给的各种时令保健防疫药物。

由于体制原因,古代的医疗组织不可避免地染上了浓郁的衙门色彩。这种行政包办医疗曾经让一个宰相送命。北宋哲宗时,已退下来的老宰相韩绛生病了,太医院医生出诊。皇帝听说韩老食欲不振,便说自己正在服用的金液丹可以开胃。“提举翰林医官院”得旨,逐级传达,主治太医敢不遵旨?结果老先生年迈,精气已衰,抵不住金液丹的阳亢,就这样莫名其妙地送命。

衙门式的管理程序和运作机制,客观上抑制了公办医疗的水平提高。隋唐以后,随着私人行医的逐步放开,许多有志于通过广泛实践提高业务能力的医学家,都不肯窝在医官的圈子里。明代李时珍在太医院里干了一年便托病辞职,就是著名的一例。

太医走穴成巨富

人情处方,索取红包,营私走穴……许多太医靠兼办私人诊所成为巨富。以两宋举例,当时太医局属下,有一个专门研制新药的机构和剂局,“凡一剂成,皆为朝士及有力者所得。”

隋唐以后,随着私人行医的放开,一般医官也允许在当值时间以外“走穴”。当时很多太医通过搞第二职业成了巨富,反而忽略了本职工作。太医们除了看病之外,还兼卖药,其药品货源,就是官办药局体制内的一个黑洞。宋代法律规定:“诸医违方诈疗疾病而取财物者,以盗论。”由此又折射出诸如讹诈钱财、收受红包等医德问题,如此一来,公费医疗的质量明显下降。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5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近几年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三条 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六条 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1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1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十二、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的下列费用可以全部或部分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具体报销比例由各地合理确定。

一、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三、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在当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四、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费;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医疗,经指定医院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药品费。

五、因原治疗单位没有的药品,必须外购(指到国家医药商店或其他医疗单位)并附医院证明的药品费。

六、根据规定转外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治疗的医药费。

七、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八、因病情需要,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不超过国产最高价格部分的费用。

九、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按公费医疗、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应由公费医疗负担的费用。

十、因公负伤、致残的医药费用。

十一、用于危重病抢救或治疗公伤所必须的贵重、滋补药品(含血液制品)的费用。

第八条 自费范围。除第七条规定的开支范围以外的费用,由患者自理。举例如下:

一、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药品,未经批准的外购药品。

二、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特护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话费、电炉费;病房内的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三、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指医院开设的特诊)费、气功费(不含气功治疗费)。

四、非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五、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六、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七、各类会议的医药费。

八、各种磁疗用品费。

九、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或公费医疗机构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医药费。

十、未经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同意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用。

十一、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二、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

公费医疗人员医保指南 第6篇

2011年底,我市市级公费医疗将完成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并轨,原市级公费医疗单位人员将持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将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从而大大缩短报销周期,减轻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垫付压力。

为配合公费医疗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方便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就医、报销,我们制定了《 公费医疗人员医保指南》这个小册子,希望能给您今后的就医、报销提供帮助和方便。

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

一、参保人员如何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答:参保人员可在我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4家作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厂矿、高校等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19家A 类定点医疗机构、定点中医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为全市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无需选择,可直接到上述医疗机构就医。

二、我市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答:以下19 家医院为我市医疗保险A 类定点医疗机构: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大学首钢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市健宫医院、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三、参保人员如何变更个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

答: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满1 年后要求变更的,可在每年5月提交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到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退休人员可通过居住地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定点医疗机构和门诊医疗费报销地点等信息的修改变更手续。

四、易地安置或长期驻外的参保人员如何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答:易地安置或长期派住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可自主选择两家医疗机构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此外,参保人员还可以在北京选择一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五、参保人员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是否支付?

答:参保人员无论什么原因,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均不予支付。

六、参保人员如何进行转诊(院)治疗?

答: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或住院治疗,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时,须经本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 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由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核准。

门诊特殊病及易地安置的审批

七、门诊特殊病有哪些?

答:门诊特殊病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八、参保人员怎样选择门诊特殊病定点医院,怎样进行特殊病定点医院的审批和手续?

答:参保人员可在本人选定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中医、A 类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一家作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易地安置或长期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可在本人选择的两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认定一家作为易地“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持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到本人申请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按要求填写后携带社保卡,到参保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经批准后,个人留存一份“审批单”,另一份交到个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在批准期限内,享受“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报销的相关待遇。

“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只能确定一家,批准期限为一年。参保人员如需续批,应及时办理续批手续。

九、易地安置如何审批? 答:在职参保人员长期驻外或退休参保人员易地安置的,须填写《 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表》,经易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盖章后,送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就医结算

十、参保人员就医时需要带哪些东西?

答:已发社保卡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持社保卡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使用的《 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并主动出示。

十一、参保人员看病时应怎样使用社保卡?

答:参保人员在挂号时必须出示社保卡,现金交纳个人自付、自费费用,医院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票据。到诊室看病时,要向医生主动出示社保卡和“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交费时,须将社保卡和交费单据一起交结算人员,交纳个人自付、自费部分费用,核对结算单据各项内容。

十二、参保人员在哪些情况下发生的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可进行手工报销?

答:如参保人员急诊未持卡、单位欠费、手工报销或补换社保卡期间、参保后未发社保卡等情况就医,由卜参保人员个人现金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并按照手工报销流程进行相关费用的申报。

十三、参保人员是否可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答: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可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取药,也可持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外购专用章的处方到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外购处方应由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具,使用汉字,字迹工整,书写规范,有医师签名。

十四、补换社保卡期间参保人员如何就医?

答:参保人员补(换)社保卡期间,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主动出示《 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并进行手工报销。

费用报销标准

十五、参保人员住院结算周期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超过90 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期。超过90天,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门诊特殊病结算周期为360天。精神病结算周期为360天。家庭病床结算周期为180 天。

十六、参保人员起付线标准是多少?

答:参保人员门(急)诊费用一个内只扣一个起付线,在职人员1800元,退休人员1300元;参保人员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为:一个内第一次住院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650元,超出一个结算周期需再扣除一次起付线。以下情况参保人员住院起付线标准减半: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疗的;在定点中医医院针灸科(独立设置的针灸科病房)住院,以中医针灸治疗为主的;在精神病定点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精神科病房住院的。

十七、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报销比例? 答: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报销比例如下表:

十八、单位朴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什么?

答:公费医疗单位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以下费用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予以支付。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比例为:

(一)门急诊内累计超过13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退休人员个人负担5%,在职职工个人负担10%。

(二)住院起付线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退休人员个人负担5%,在职职主个人负担10%。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退休人员个人负担3%,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个人负担低于3%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6%,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个人负担低于6%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十九、参保人员门诊开药量是怎么规定的?

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对于十种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且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开药量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二十、参保人员的出院带药量是怎么规定的?

答: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出院开药时,原则上不得超过7 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2 周量。

二十一、参保人员床位费报销标准是什么?

答:传染病、精神病医院或非传染病、精神病医院建筑独立式精神病、传染病区,未经整体改造病房床位费按18元/床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经整体改造病房床位费按26 元/床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入住监护病房14日后的床位费,按24元/床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十二、参保人员入住优质优价病房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是否予以支付?

答:参保人员入住优质优价病房后,医疗收费按《 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合订本)》 执行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予以支付,床位费按24元旧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床位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收费如有不按《 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合订本)》 执行的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含床位费),医疗保险基金均不予以支付。

二十三、参保人员特级护理费的报销标准是什么?

答:参保人员因患精神病住院治疗后前7日、系统衰竭抢救期入住加强病房后前14日,特级护理费按25元/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超过上述规定床日数及参保人员因患其他疾病入住加强病房期问,均按一级护理费7元/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十四、对于部分药品和检查、治疗项目中“需个人负担”部分,负担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答:使用《 药品目录》 中注明“费用需个人部分负担”的药品,凡未标注个人负担比例的,需由个人先负担10 %药品费用,其余90 %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已标注个人负担比例的,先由个人按标注比例负担,其余部分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大型医用设备、单项检查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的项目个人要先负担费用的8%,其余92%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单项费用500元(含)以上的贵重医用材料,个人要先负担30%,其余70%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十五、参保人员安装在体内的人工器官的报销标准是什么? 答:参保人员安装在体内的人工器官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最高支付标准如下:

(一)心脏起搏器:

单腔每套25200元、双腔及三腔每套32400元、临时每套10800元;

(二)心脏瓣膜:

生物膜每套12600元、机械膜每套14400元;

(三)人工晶体每只1215元;

(四)人工关节: 人工髓关节每套8100元、人工膝关节每套9000元、人工股骨头(半髓关节)每套5940元;

(五)人工血管:一次住院期间发生的人工血管费用最高支付32400元;

(六)安装埋藏式心脏复律除颤器及其它体内人工器官32400 元。

安装体内人工器官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金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

二十六、哪些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答: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2、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7、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二十七、患者住院期间请假外出,在请假期间医院收取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是否予以支付?

卫生所公费医疗审核职责 第7篇

2、严格按照公费医疗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学校全体教职工、离退休教工、教工子女及在校学生等人员的公费医疗审核、结算工作。

3、协助教职工办理外地就医、异地安置、外地生育、急诊等的医保备案、撤案工作。

4、负责新教工医疗证办理及学生医疗证历本的补证工作。

5、办理教工子女统筹医疗的参加与退出,并及时向财务处提供统筹医疗缴费名单。

6、每月按时汇总、统计医疗门诊、院外、住院等费用,并将医疗费用支出汇总表及时送达校长、校办、财务处等各有关部门。

7、负责与省医保中心联系核对当月应收医疗款及结算工作。

8、审核医疗费单据过程中注意原则性和灵活性,耐心解答和处理报销业务中的疑难问题,对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应及时请示领导,再做处理。

公费医疗手册 第8篇

早在1998年, 随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颁布, 公费医疗制度就开始改革了, 说那时是新闻人们都理解。为什么时隔10年多之后, 当平谷区试点公费医疗并入基本医保制度时又成了新闻呢?

一、社会对改革的心态更理性

经过30多年的改革洗礼, 人们对改革所持的心态更加理性。

在为改革的先行者喝彩的同时, 也为后来的改革者鼓劲加油。这是理性的表现之一。分析当时众多媒体的报道和评论, 称道的、鼓励的、献计献策的是主流。如有的媒体称平谷的做法“是破冰之举, 是顺势而为”;有的媒体称“平谷改革公费医疗制度是医保制度改革的后起之秀, 让人眼前一亮”;还有些媒体为平谷的改革提建议, 出实招, 如在新旧制度交替过程中待遇就高不就低、设置一个过渡期, 走出去学习借鉴外地的经验等等。总之, 轰动性的新闻报道对平谷的改革起到了鼓劲加油的作用。

在走向全民医保的进程中, 人们既关注一直没有制度保障的城镇居民, 也关注仍处在旧制度中的人群。这是理性的又一表现。就全国来看, 绝大部分地区已经将公费医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计数据显示, 2008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1.5亿人,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0.36亿人。根据统计, 全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大约为0.4亿人, 说明90%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已经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只有10%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然在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尽管目前仍然实行公费医疗制度的单位和人群只是极少数, 但却是全民医保制度所要求的不可遗漏、不可或缺的对象。正如有的媒体在评论中所说的, “我国新型全民医保制度, 其覆盖对象包括城乡全体居民, 一个也不能少。平谷主动改革旧制度, 一步跨入全民医保, 令人高兴和欣慰。”

二、改革公费医疗制度能够提高保障水平

调查显示, 平谷区公费医疗并轨医保后, 医疗保障水平并没有降低。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险规定, 参保人及单位每月各按照职工缴费工资的2%和10%缴纳相关费用, 职工个人缴费直接进入个人账户, 单位缴费则按照职工年龄不同, 分比例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账户。在报销比例方面, 根据实施方案, 则由以前的最高80%提高到目前的最高99.1%, 并且建立了补充保险, 以提高参保人的待遇水平。

并轨后, 参保人员门、急诊费用通过个人账户支付, 超过起付线1800元的费用按50%至80%的比例报销, 年限额2万元。其中, 退休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再通过补充保险报销50%。住院费用根据医院等级按85%至99.1%比例报销, 年限额7万元;7万元以上部分由大额互助金支付70%, 年限额10万元, 总计每年门诊、急诊与住院最高支付额累计为19万元。另外, 长期居外的公费医疗人员可异地就医, 同样享受公费医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以上分析表明, 改革后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的医疗费用报销水平并未降低。

反观公费医疗, 其“单位保障”的局限性日趋明显。公费医疗在财政经费来源上属于“人头包干”制, 超支的经费大部分要由单位承担。由于不同单位的经费情况不同、人员结构不同、疾病风险不同, 存在着“苦乐不均”的情况。有的单位曾经出现工资发放困难现象, 又谈何按时足额报销医药费?因此, 为了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医疗待遇得到充分保障, 走社会保险之路势在必行, 也势在可行。

三、改革公费医疗制度有利于健全医疗保障体系

公费医疗手册范文

公费医疗手册范文(精选8篇)公费医疗手册 第1篇南京市玄武区公费医疗报销手册2009年版[日期:2009-09-21]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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