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协议合同
股份制协议合同(精选9篇)
股份制协议合同 第1篇
股份制合同协议书书合书 同协议书
文件编号 TT-00-PPS-GGB-USP-UYY-0089 股份制合同书 甲方:
(管理决策人)
乙方:
(共同经营人)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入股出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公司的名称 博康餐具消毒厂,经营场所位于 赤峰市红山区火花路北段。
二、经营范围:餐具消毒,盘子,碗,勺子,筷子 。
三、甲、乙双方的姓名
1、甲方:
2、乙方:
四、出资方式及数额
1、甲方以现金出资,折合人民币大写:柒拾伍万元整,小写:750000 元;
2、乙方以现金出资,折合人民币大写:伍拾叁万元整,小写:530000 元;乙方给予甲方(10 万元整)做为入股保证金。以保证在经营期限内不退股,待经营期限届满乙方退出股份时矛以返还。)
3、甲、乙双方出资共计人民币大写:
壹佰贰拾捌万元整,小写:
1280000 元。
公司经营期间双方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示分割。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公司一般在 每月 10 日 进行财务结算,甲方按 60% 取利润或分担亏损;乙方按 40%(未经协商同意单方面造成损失由个人按实际损失承担)
六、退股
入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入股人可以退股:
1、经营期限届满,乙方不愿继续经营;
2、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
3、经营期限届满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退股;
4、甲,乙双方发生难于再继续股份经营时可以退股。
5、乙方退股需提前 3 个月告知甲方并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退股。6、未经甲方同意而自行退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解散与清算
公司股份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经营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愿继续经营的;
2、甲,乙双方决定解散;
3、经营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双方解散后,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结算。
5、经营终止后,甲,乙双方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八、经营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
庞儒军
作为中间人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双方出资多少,先以双方共同财产偿还,双方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由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讨论补充或修改。
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名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年**月**日
股份制协议合同 第2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股份制合同协议书范本,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股份制合同协议书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现有甲、乙、丙、丁四方合股(合伙)开办一家__________________,全面实施四方共同投资、共同合作经营的决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经四方合伙人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甲方出资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乙方出资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丙方出资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丁方出资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四方约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乙方占有股份股份____%;丙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丁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注:丁方实际出资为万元);
四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四方实际投入股本金数额及比例不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股份公司若产生利润后,甲乙丙丁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润,甲方可分得利润的____%,乙方可分得利润的____%,丙方可分得利润的____%,丁方可分得利润的____%(按公司的利润20%分红),其余部分留公司作为资本填充。如将股利投入公司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必须经四方方同意,并由甲乙丙丁四方同时进行。
1、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如公司正常经营,四方无意退了,则合同期限自动延续。
2、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A入伙:
①需承认本合同;
②需经四方同意;
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B退伙:
①公司正常经营不允许退伙;如执意退伙,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
②按退伙人的投资股分60%退出。非经四方同意,如一方不愿继续合伙,而踢出一方时,则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时,则按公司当时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的60%进行赔偿。
③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4、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伙期届满;
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纠纷的解决
5、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1、单项费用支付超过________元;
2、新产品的引进;
3、重大的促销活动;
4、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公司今后如需增资,则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出资,各占总投资额的25%。
六、公司正常运营后,生产所需原材料必须由____方单独供应。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四方共同协商,本协议一式5份,四方各执一份,见证方留存1份备案,自四方签字并经公司盖章确认后生效。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公司盖章确认: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公司盖章确认: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公司盖章确认: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丁方(签名)_______________,公司盖章确认: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股份制合同协议书2甲方:(管理决策人)
乙方:(共同经营人)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入股出资_____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公司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场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____________
2、乙方:____________
四、经营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1、甲方以________________(公司营业执照和20台电脑)出资,折合人民币____元;
2、乙方以________________(20台电脑)出资,折合人民币____元;
(乙方给予甲方(壹万伍仟元整)做为入股保证金。以保证在经营期限内不退股,待经营期限届满乙方退出股份时矛以返还。)
3、甲、乙双方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公司经营期间双方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示分割。
公司一般在_________进行财务结算,甲方按_______分取利润或分担亏损;乙方按______分取利润或分担亏损;(未经协商同意单方面造成损失由个人按实际损失承担)
入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入股人可以退股:
1、经营期限届满,乙方不愿继续经营;
2、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
3、经营期限届满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退股;
4、甲,乙双方发生难于再继续股份经营时可以退股。
5、乙方退股需提前____月告知甲方并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退股。
6、未经甲方同意而自行退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公司股份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经营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愿继续经营的;
2、甲,乙双方决定解散;
3、经营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双方解散后,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结算。
5、经营终止后,甲,乙双方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双方出资多少,先以双方共同财产偿还,双方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由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协议一式份,自双方签名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约日期:
乙方:
股份制协议合同 第3篇
中共山东省委常委颜世元, 山东省台办主任张雪燕, 中国重汽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马纯济、副总经理刘伟、总裁助理兼技术中心主任于天明;台湾国民党高层领导王金平, 长亿集团董事局主席杨天生, 大益兴业公司董事长杨仁毓, 以及东森卫视等20余家媒体共计200多位与会嘉宾共同见证了两岸同胞携手促进中国重卡行业发展的重要时刻。
SITRAK系列重卡是中国重汽采用曼公司的产品设计, 相同的生产线和工艺流程, 严格按照中国重汽和曼公司共同制定的以质量为纲的产品开发原则进行产品设计、生产准备和批量生产放行的产品。该产品的上市标志着中国重汽带领中国重卡走进了国际先进水平重卡行列。
股份制协议合同 第4篇
随着电信技术的快速演进以及人们对产品移动性、便携性的需求日益增加,移动通信设备终端的多功能化趋势逐渐显现,手机已由原来单一的通话设备逐步成为人们日常沟通、娱乐和消费必不可少的一体化终端。伴随中国宏观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物联网的必起,手机支付和移动电子商务必将成为未来人们消费的重要手段之一,从而为中国的移动运营商提供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通过双方的深入合作,中国移动将大力发展手机支付和移动电子商务业务,并以手机为载体推动B2C和C2C等形式电子商务的发展。
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王建宙先生表示:“手机终端的多用途化使手机作为一个服务载体在人们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移动电子商务有着越来越广阔的应用前景。中国移动与浦发银行的合作正是双方对移动通信与电子商务更深层次结合的一次探索,力求为广大用户提供更安全、更快捷、更便利的服务,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相信本次战略合作必将为双方打造一片蓝海,实现共赢。”
浦发银行董事长吉晓辉先生说:“对于能与全球最大的移动通信运营商中国移动成为战略合作伙伴感到十分高兴。随着我国人均消费能力的不断提升,以及电子支付方式的不断兴起,移动金融与移动电子商务必将迅速形成规模,并成为移动运营商以及商业银行重要的战略市场。作为拥有全国性牌照的商业银行之一,浦发银行与中国移动的合作将有利于双方共同开发和把握新兴业务机会,并有利于提升浦发银行的市场竞争力。”
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出任中国移动的财务顾问。
中国移动简历
中国移动是中国大陆具有领先地位的移动通信运营商,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移动话音、移动数据及其它相关服务,也是香港的主要移动通信运营商之一。截至2010年1月31日,中国移动的用户总数达到了约5.27亿,居世界首位。
浦发银行简历
股份制协议合同 第5篇
文件编号 TT-00-PPS-GGB-USP-UYY-0089
股份合同书 合伙人甲:身份证号:
现住(以下简称甲方)
合伙人乙:身份证号:
现住(以下简称甲方)
合伙人丙:身份证号:
现住(以下简称甲方)
以上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合同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伙经营砖厂,总投资为¥元人民币(大写:)。甲方出资¥元,占投资总额的%,乙方出资¥元,占投资总额的%,丙方出资¥元,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本合伙协议组成合伙砖厂,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商议以举手表达的形式共同决议砖厂的大小事宜,维护砖厂的共同利益。第三条:本合伙砖厂经营期限为永久,如果有特殊原因不能经营砖厂,砖厂的所有财产(包括砖厂的所属土地和变压器)一律按股份的百分比分配。
第四条:合伙三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砖厂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外两方应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份。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入伙在任何一方无需向另外两方说明,另外两方也无权干涉。
第六条:合伙三方任何一方出现意外事故或者死亡,其直系亲属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由另外两方按现有资产的百分比进行合并,但必须征求其家属意见,不得强制合并。
第七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处理砖厂的所有资产(包括土地和变压器)按照甲、乙、丙三方的投资比例负担自己的盈亏。
(一)合伙三方协商同意;
(二)合伙经营的砖厂无法继续经营;
(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第八条:如果砖厂必须处理资产,同等价格,合伙人有优先收购权。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合伙三方可以补充规定(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伙三方也必须遵照履行。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各伙人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合伙人三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股份制协议合同 第6篇
文件编号 TT-00-PPS-GGB-USP-UYY-0089
股份合作框架协议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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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
住所: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
鉴于:
1、上海红筹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教育培训行业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和技术优势,公司实际持续运营并且经营状况良好。
2、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通力协作的原则,组建股份制公司。旨在通过红筹系列产品的推广、销售、研发和全国市场推进,打造超级在线学习信息及服务平台,为下一步融资打下基础。3、乙方认同甲方的企业发展战略,拥有充分和适当的社会资源,双方优势互补,能够充分整合资源实现利益最大化。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双方合作经营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原则性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次合作及合作方式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乙方同意和甲方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确定为 60 万元。
甲方出资 20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乙方出资 40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第二条:与合作事宜相关的问题的处理
1.本协议确定的红筹软件,是甲方投入开发,拥有该软件的所有权、着作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2.甲方同意授权许可给合资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两年,在合资公司成立后甲方与合资公司签署。3.本协议确定的合资公司所涉及使用的软件、商标和专有技术,甲方同意一并授权给甲方使用,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4.甲方所持有的“红筹”商标,甲方同意无偿许可给乙方在商标注册范围内使用,具体事宜由双方在确定授权许可事项的协议中确定。
第三条:先决条件
本协议双方在此同意及确认,本协议规定的合作经营事宜应在下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时实施:
一、
合作的先决条件
本协议一经双方正式签署,即表示协议各方获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并且下述有关事项已妥当完成:
1、甲方的董事会决议批准;
2、乙方一致行动人已经达成合意;
3、每项有关保证于本协议签订之日直至交割日(含当日)在各方面均为真实、准确及无误导成份;及
4、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目标资产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业务经营和前景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本协议双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后即意味上述所载的先决条件得以满足。若先决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生效后一月之内完成(或由甲方免除),甲方有权单方面发出通知终止本协议,届时本协议即告终止及不再有效,本协议双方于本协议的所有义务将获解除并不负任何责任,但本协议的终止并不解除本协议双方于本协议终止前违约而需负的责任。
二、合资公司成立前乙方应完成事项
1、乙方的有权决策部门应通过决议,批准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签署以及与甲方新增股份收购资产的其他事宜。
2、乙方应尽力妥当完成承诺、保证事项。
3、乙方的有权决策部门应通过决议,批准提出有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动议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
合资公司的出资
1、各出资人承诺在接到筹备小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或汇入有限责任公司在商业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2、出资人未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责令其及时补足,未能补足或不予补足的,依据其实际出资重新确定出资比例,同时应要求其赔偿因为其违约导致其他股东的损失,并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第 三 条
出资证明
本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四条
出资 人的 权利
1、申请设立公司,随时了解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2、签署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3、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4、推荐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出资 人的义务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活动;
2、应及时提供为办理公司设立申请及登记注册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证明,为公司的设立提供便利条件;
3、在公司依法设立后,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各出资人作为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承担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4、出资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缴纳认缴的出资额,不得抽回其出资。
第 六 条
费用承担
1、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由出资人共同进行预算,并由筹备小组详细列明开支项目。
2、实际运行中按列明项目合理使用,各出资人相互监督费用的使用情况。待公司成立后,列入公司的开办费用。
第八条
筹备 小组
1、根据出资人提议,成立公司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由各出资人推举的人员组成,筹备小组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一切活动。公司登记的代理人为筹备小组的当然成员。
2、筹备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起草公司法律文件并联系各出资人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2)就公司设立事项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请求批准。
(3)验资报告出具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4)负责联系股东,听取股东关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人员构成及人选意见;并负责向公司第一届股东会提议,以公正合理地选出公司有关机构人员。
第九条
公司的 组织机构1、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
2、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股东会委派产生,并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二名董事,乙方委派一名董事。
3、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一名。
4、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公司财务经理由甲方提名,由总经理聘任。除非未经甲方及甲方委派的董事同意,不得解除公司财务经理的职务。
第六条:利润分配
5、合资公司股东会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通过本年底利润进行分配的利润分配方案。
6、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甲方分得 60%的利润,乙方分得 40%的利润。
7、调整机制
董事会应当对经营计划进行定期考核
第七条:董事会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任期三年,由股东委派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甲方委派两名董事,乙方委派一名董事。
第八条:
经营管理机构
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聘任。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乙方提名推荐,任期_________年;副总经理_________人,由甲方提名推荐,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_______年。财务经理一人,由甲方提名推荐,第 十 条
保密
各出资人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知悉的的文件及资料予以保密。未经任何一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第 十一 条
通知根据需要,筹备小组向任何一方出资人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当用书面形式(特快专递、传真或其他各方认可的方式)传递。重要法律文件的传递可以要求出资人提供专任人员联络并书面确认。
第十 二 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及其保证与承诺,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不愿或不能作为公司股东,而致使公司无法设立的,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除应由该方承担公司变更相关法律文件的费用外,还应赔偿由此给公司以及其他履约的出资人所造成的损失。
3、本协议项下各出资人的出资义务是相对独立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均不能成为其他任何一方违约的事由。
第 十三 条
声明和保证
本出资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1)出资人各方均为有效存续的中国法人或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出资人各方投入公司的货币资金,均为各出资人拥有的合法财产。
(3)出资人各方在公司设立期间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 十四 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 十五 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各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份,各出资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出资人壹 :
住
所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出资人贰 :
住
所 :
股份质押合同协议范本 第7篇
出 质 人: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债务人全面履行其与甲方于【 】年【 】月【 】日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 】合同》(下称主合同),保障甲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乙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股权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质押股权
1.乙方以其所持有的公司(下称标的公司)的【 】元出资额(注:若标的公司为股份公司,此处应改为:【 】股的股份)(持股比例为【 】%)向甲方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2.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及于质押股权的孳息、从权利以及代位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股权变卖之价款。
第二条 质押股权价值
1.甲乙双方确认上述质押股权在【 】年【 】月【 】日的价值为【 】。
2.质押股权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本合同对质押股权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质押权的任何限制。质押物的最终价值以质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三条 担保范围
1.乙方质押担保范围为甲方依据主合同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质押股权所产生的评估、拍卖等费用及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过户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
2.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质押事项
1.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乙方就质押事宜征得标的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并将股权凭证(或出资证明)及作了质押记录的股东名册交一份给甲方存档。甲方未取得本条所约定股东(大)会同意文件及股东名册的,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及质押权的成立与效力。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 】内,甲乙双方共同到股权质押登记机关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债务人承担。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双方或由乙方授权甲方在登记事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质押期间自完成股权质押登记之日起至被担保债务被不可撤销地完全清偿时止。
4.甲方给予债务人的任何宽限或甲方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的修改或变更等情形,若未加重乙方责任的,或虽加重但未实际履行的,无需经乙方同意,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权益将不受该等变更的影响,乙方的担保责任不因此减免。
第五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乙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乙方对质押股权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质押股权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除本合同外,乙方没有订立任何协议,以出售、赠与、转让或其他方式处置全部或任何部分质押股权及其中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5.质押股权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监管,不存在争议、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乙方拥有质押股权的合法的、唯一的及无争议的所有权及处分权,不受任何除本合同以外的担保权益的制约和影响。
6.质押股权价值减少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提供新的等值担保。乙方不提供担保的,甲方可以提前行使质押权。提前行使质押权后仍有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因质押股权价值减少获得赔偿,乙方应当在所获赔偿范围内向甲方提供担保。质押股权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主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1.质押股权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按甲方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2.债务人和乙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质押股权的评估、登记、公证等费用。
3.质押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时,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采取有关措施。
4.乙方在股权出质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转让、赠与、出质、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质押股权。
5.乙方不得通过各种途径变相处置标的公司资产。
6.甲方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乙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7.有下列情形时,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同时,按甲方要求提供担保:
(1)质押股权的价值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财产状况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标的公司修改公司章程而改变其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乙方持股比例被稀释等;
(2)质押股权权属发生争议;
(3)质押股权在质押期间被采取查封、冻结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
(4)质押股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8.在债务人向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乙方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9.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受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抵押、质押、保证等其他形式担保的,甲方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立即履行担保责任,而无需先行行使其他担保物权或要求债务人和其他保证人先行清偿;在甲方放弃其他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其他担保物权或放弃要求债务人和其他保证人清偿的权利时,乙方仍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10.乙方应积极行使其在标的公司的股东权利以维持标的公司的股权价值,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放弃其股东权利和标的公司章程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11.甲方依本合同处分出质权利时,乙方应当予以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
1.债务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时,甲乙双方依据当时标的公司的资产状况将质押股权作价,甲方可以依据该股权作价折抵债权,成为标的公司股东。
2.甲方也可依法变卖股权优先受偿。
3.股权作价或变卖清偿甲方债权后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归乙方所有,如股权作价或变卖后仍不足以清偿甲方债权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债务人追偿。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即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尚未到期,甲方仍有权提前实现质权:
(1)债务人未按约履行债务、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诉讼、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或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其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债务人实施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其资产而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的;
(3)在担保期内,乙方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营、重组、兼并、股份制改造、清算或实行承包、租赁等情形,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的;
(4)出现本合同约定需另行提供担保情形时,乙方未按约定另行提供担保;
(5)乙方有致使质押股权价值减少或其他严重影响甲方实现质权的情形;
(6)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文件或其所做出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乙方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8)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
(9)严重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若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次,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损失的,乙方还应继续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因乙方原因,如乙方未能提供股权质押登记机关所要求的质押登记材料或不予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等,导致股权质押登记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无法办理完毕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支付违约金【 】元,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配合直至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甲方亦有权直接解除本合同,乙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元。
第九条 保证条款
股权质押不成立或未生效或虽生效但未能执行的,乙方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补充本合同的,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征得相对方同意后签订书面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造成相对方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2)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
(3)一方未及时、全面、正确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书面催告后【 】日内仍不纠正或未能整改到位的,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其他因素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
(5)乙方在合同签订、履行期间有欺诈等行为的。
(6)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3.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的解除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其他合同义务。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理和保密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保密
1.本合同一方因本合同的洽谈、缔约以及履行过程中而获得或知悉的相对方任何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信息(包括商业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均视为保密内容,信息接收方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信息接收方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可将保密内容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其他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除外。保密期限为本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三年之内。
2.本条款不因合同的未生效、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合同的终止或者部分终止而无效。
第十二条 通知和送达
1.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要求以及往来文件等,均可采用直接送达、特快专递邮寄、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发出。如果是信函,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在信函投递后第三日视为通知已到达相对方;如果是特快专递邮寄、传真等方式送达,则发送成功时视为通知已到达相对方;如果是直接送达,则在相对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收之日视为通知已到达相对方;如果同时使用几种通知方式的,则以其中较快到达接收方者为准。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双方送达地址以本合同签章页载明为准。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发生纠纷进入诉讼、仲裁程序时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的送达。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在另一方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根据变更前的地址所做出的送达应视为有效,由此所造成的责任与损失均由变更方承担。
3.因一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依据程序及时告知相对方、被送达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文书等无法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文件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传真方式送达的以传真发出之日作为送达之日。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签署本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且导致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时履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台风、洪水、地震、海啸或战争等。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相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信用、资本或资金短缺不应视为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范围。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1.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质押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守约方因处理争议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附则
1.本合同附件《质押物清单》《廉政协议》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股份制协议合同 第8篇
2013年底, 九强生物与雅培中国在北京正式签署生化试剂中国项目战略合作协议, 经过2年多的合作, 双方加深了解和信任, 从而为此次进一步更紧密的合作奠定了基础。此次合作开创了中国IVD企业技术输出的先河, 具有开创性的历史意义;同时也契合了雅培在生化诊断做到全球领先的战略规划, 强化了雅培在生化试剂领域的竞争优势。通过这一合作, 雅培公司可以提供更多的生化试剂品种, 从而为其用户提供更加完善和灵活多样的生化检测菜单, 使雅培公司不仅成为免疫诊断领域全球的领头羊, 更通过此次合作, 占据生化诊断领域的全球领先地位, 对增强其在全球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雅培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高质量的诊断产品, 从而帮助世界各地的人们获得健康, ”雅培诊断业务运营副总裁Keith Cienkus表示, “我们期待和九强生物紧密合作, 九强生物在生化试剂领域的领先技术, 在中国良好的声誉以及发展前景, 使其成为雅培强有力的合作方。此次合作也契合中国的医疗改革进程, 借助雅培的全球平台和经验, 帮助中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更快地走向国际。”
九强生物董事长邹左军表示, “雅培公司是九强尊敬的, 也是国际公认的IVD行业领先企业, 本次合作协议的签署标志着双方在已有良好合作的基础上, 今后将逐步开展更深入的合作。通过此次合作, 九强生物提供的技术将有助于丰富雅培的生化诊断产品线, 同时, 九强生物亦将获得由此产生的销售提成, 这将是一次令人愉快的双赢合作。”
股份制协议合同 第9篇
4月25日,中房股份的定增方案出炉。中房股份拟募资9.5亿元,用于收购江苏国盛恒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盛”)90%股权及补充流动资金,以转型煤层气开发。
在房地产行业持续调整的时刻,经营陷入困境的中房股份选择转型,公司希望通过此次收购的能源业务重振业绩。其转型能否成功?
在增发方案中,被收购资产方作出了盈利承诺,未来3年累计实现的扣非后的净利润将不低于5.7亿元。
但这一业绩承诺的达成却比较困难。实际上,煤层气开采一直面临矿权重叠和工艺不成熟的困难,我国煤层气开发进度缓慢。中房股份的“煤层气开发梦”很有可能“梦碎”。
募资近10亿杀入煤层气领域
4月25日,中房股份披露了定向增发预案,公司拟以6.84元/股的价格非公开发行1.4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6亿元,用于收购江苏国盛90%的股权及补充流动资金。
以2014年3月31日为基准日,江苏国盛全部股东权益的预估值约为9.15亿元,90%股权对应的预估值约为8.24亿元。在此基础上,各方一致同意标的资产转让价格不超过8.1亿元。
中房股份对进军能源行业抱有极大的期望。《投资者报》记者采访到公司证券部人员,他表示:“公司进入煤层气开发、生产和销售行业,一方面推动公司业务实现战略转型,有效规避公司房地产业务长期停滞对于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经营业绩的长期稳定增长;另一方面,籍此并购机遇,公司能够利用上市公司资本平台、公司治理和管理经验优势,实现公司在煤层气行业的市场扩张和业绩提升。”
中房股份原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主要在华北及北京等地区开发住宅小区,并积极参与城市的危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建设等项目。
但自2008年以来,中房股份的房地产开发业务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投资者报》记者查阅公司2012年年报以及2013年半年报发现,其近两年无新的在建项目,土地储备少,主要收入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房地产主营业务面临困境。
中房股份2014年一季报显示,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82.9万元,同比增加111%,主要系报告期内销售商品房收入增加所致;实现净利润-449万元,同比下降60%。中房股份称,虽然当期营业收入增加,但营业成本和管理费用也相应增加,使得公司亏损扩大。
房地产行业的调整,让经营陷入困境的中房股份选择转型,其能否借此华丽转身令人关注。
事实上,从今年1月起,中房股份公司就开始停牌筹划通过资产重组涉足煤层气领域。
2月18日,中房股份发布公告,公司拟采用现金方式及(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山西省古交市境内优质煤层气资产及云南省曲靖市境内焦炉煤气制取天然气资产。
不过后来并购案出现波折。中房股份3月21日发布的公告显示,因与焦炉煤气制取天然气资产的持有方就相关收购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上述资产不纳入收购范围。公司收购的标的拟定为江苏国盛,该公司持有山西省古交市境内优质煤层气资产权益。
PSC合同本属于泛亚能源
为了解更多并购详情,《投资者报》记者来到江苏国盛位于北京的办公地址泰康金融大厦23层,希望采访到公司的相关负责人。
不过根据公告中的上述公司地址,记者并未找到江苏国盛。反而看到另一家公司泛亚大陆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能源”)。泛亚能源的工作人员王琛告诉记者:“江苏国盛和泛亚能源共用地点办公,属于关联公司。” 记者调查发现,两家公司确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股的关联公司。
江苏国盛通过全资子公司古交市国盛恒泰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交国盛”)与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古交地区煤层气资源开采产品分成合同》(以下简称“PSC 合同” ),从事古交煤层气合作开发项目。据记者了解,PSC合同原本并不属于古交国盛,而是属于泛亚能源。
对此,江苏国盛的公共关系部经理范晓鹏解释称,“泛亚能源是2007年PSC合同的签约方。为便于PSC合作项目单独的核算与投资融资,所以特地成立了江苏国盛作为独立的项目公司。2011年4月,PSC合同转让给了江苏国盛。2014年该合同又转给江苏国盛的全资子公司古交国盛。”
根据古交国盛与中联公司签署的 PSC合同,双方将联合对古交煤层气进行开发:PSC 合同工区位于山西省中部古交市的西山煤田,合同区面积为552平方公里。《第一财经日报》报道显示,2007年中联公司划出640平方公里与泛亚能源合作。
对比可知,上述关于古交煤层气的合作开发权益面积存在近百平方公里的差异,泛亚能源是否把古交煤层气的合作开发权益面积全部转让给了江苏国盛?
范晓鹏解释:“古交国盛与中联公司签署的PSC合同中约定PSC合同区面积为552平方公里,泛亚能源在古交煤层气的合作开发权益面积已全部转给江苏国盛。”他对于上述开发面积存在的差异并未作出更多解释。
股份制协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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