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学范文
高等法学范文(精选9篇)
高等法学 第1篇
一、高等法学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
法学专业教学改革应当以正确的思想路线为指导。有人指出:“从社会主义性质、法学学科特点, 国内外形势和我们产品的社会评价来看, 我们法学教育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 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 培养德才兼备的政法人才。这是培养未来政法人才的需要, 是法学教育规律内在的要求, 所以法学教育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 决不是权宜之计, 不是一时政治斗争需要提出来的。”因此, 深入开展法学教学研究活动和对高等法学教育规律的掌握和运用, 毫无疑问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三个至上的理论作为法学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法学专业教学改革还应提高教育的适应性。所谓教育的适应性, 是指教育必须依据并符合社会和教育的客观实际和发展规律, 不断完善自身并向前发展。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必须提高其适应性。“教育适应性是教育的生命力和发展的动力, 高等法学教育概莫能外”。高等法学教育的适应性, 要求培养出来的法学专业人才, 不仅有“专政机关”实施镇压职能的专门人才, 而且主要应当是履行保护职能的专门人才;不仅有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 而且还有政府及其部门的执法人员;不仅有国家机关的人员, 而且还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否则无法适应社会不同层次的需要。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应当以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目的。提高教学质量不能是一句空话, 应当具体落实在人才素质上, 既包括专业素质, 也包括政治素质。高等法学教育, 既要传播知识, 在此基础上又要努力培养学生健康人格, 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兼备的现代型合格人才。有知识而无能力, 有能力而无人格的大学生, 不但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发展对人才的素质要求, 也不能全面体现大学的育人功能。化知识为德性, 化理性为人格, 实现知识素质和人格、德性、政治素质的高度统一, 才是高等法学教育合格的高质量的人才标准, 这种人才观才符合提高教学质量的最终要求。
二、高等法学教学对学生能力的培养
博登海默说:为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有用的公仆, 法律工作者就必须首先是一个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如果学生没有过硬的本领, 市场就会对高等法学教育说“不”。法学院系或专业, 作为法学人才的“生产者”, 如果不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 在人才市场竞争中自己的“产品”必然会卖不出去, 最终影响“生产者”无法生存而退出市场。人才市场上学生的竞争, 也可以说是学生母校教学质量的竞争。因此, 面临法学人才市场的挑战, 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必须有危机感和紧迫感, 积极迎接挑战。把提高教学质量, 培养学生的能力作为教学的重点。“各国法学学术教育通常是由作为学术中心和教育中心的大学来进行, 其主要任务是向学生传授法律的原理, 知识和方法, 培养学生的理论素质, 思维能力和洞察力。美国著名法律教育家兰代尔教授认为:“法学是一门科学, 设备优良的大学是教授和学习这门科学的最好地方。”值得肯定的是澳大利亚的做法, 大学法律教育实行双学位制。在打好扎实的基本功的基础上, 把学生能力培养列入教学的主要内容。“大学教育是一种理论知识教育, 但从根本上讲更是一种方法论教育”。必须建立起师生互动式的教学模式, 不能简单地把学生当作教学客体, 充分发挥学生在学习过程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判例是其法律的主要渊源, 案例教学法成为主要的教学方法。对教授而言, 并不是在传授作为知识的真理, 更重要的是使学生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对学生而言, 较之对实质性法律制度的了解, 关键在于懂得怎样适用这些制度, 方法比实体更受重视。传统单向讲授法虽然有利于学生系统地掌握法律原理和规范内容, 但不利于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技能的培养;而英美法系国家教学法有利于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技能的培养。因此, 应予借鉴。学生的能力是教学质量的核心, 离开学生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奢谈教学质量是不可思议和不可想象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核心应当是学生能力。法学专业学生并不是法学人才市场上的商品, 学生不过是人才市场法学专业能力的所有者, 学生以所有者的身份在人才市场上以法学专业能力为交换的客体, 这种客体当然是依附所有者的人身。因此, 人才市场是以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专业能力为交换的对象, 而这种专业能力的高低就是商品质量的高低, 商品质量高低必然影响到商品需求一方需求的积极性。学生专业能力的质量就是教学质量的表现和归宿。因此, 没有高等法学教育的优秀法学教学质量, 就不可能造就出高质量的法学专业人才。高等法学专业人才的高质量来源于法学教学水平的高质量, 是高等法学教学水平的体现和反映。法律人的专业素质应当是既有专业的全面性, 又有能力的专一性。传统高等本科法学专业教育内容涉及到了所有的部门法学, 而没有对一定部门法学进行深入教学。虽然有些大学曾经划分了一定的法学学科专业, 但教学内容上绝大部分内容还是相同的。即使有些深化课也未能真正深化, 只不过是对原来学过的课程作了一些肢解和重复, 引不起学生的兴趣, 未能达到好的效果。上述问题成为妨碍对学生专业能力培养和提高的重要因素。也表现了高等法学教育的滞后性, 不能适应已经形成的法律职业划分的需要。在能力教育方面未能突出高等教育的高等专业人才能力方面的特质。实际只有知识的广度而无深度, 只有一般的能力而无精通的能力, 更与社会对不同法律职业的专业能力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 法学专业高等教育, 一方面在提高学生法律综合素质的同时, 另一方面应着重培养学生在某一专业方面的技能, 作到一专多能, 这种类型的法学专业人才才是社会所需要的人才。
三、高等法学专业教材建设
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 虽然更新周期近年来已经缩短, 并形成了规律, 每两年修订一次, 但是与飞快发展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以及理论界的最新动态的变化还是滞后了两年。每个老师在课堂上给学生传授的应当是最新的法律信息, 没有最新的教材作为基础和保障, 必然影响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因此, 教材应当每年都进行必要的更新, 保证教材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新颖性。另外, 还有许多教材编出后就再也没有修订过, 出于某种利益关系的考虑, 学校发到学生手中的这些教材不在少数。对于这些教材, 说实在不是更新的问题, 而是应当封杀的问题。撇开这类教材本身的质量不论, 单就内容陈旧过时, 也是无法让人容忍。教材内容不能反映最新理论前沿的动态。只是片面地以一家之言代替众家之说, 对学生形成误导, 无法启发学生的思维和智慧, 也不利于培养学生的理论素质, 对学生未来走上工作岗位应用法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带来负面影响。当学生无知到不了解和掌握不同学术观点, 可能造成在工作中听不进去不同意见, 误以不同学术观点皆为谬误, 自以为是, 我行我素, 这是非常危险的。当然教材在介绍不同观点时, 作者 (编者) 对自己所持观点可以介绍, 但是应当以介绍通说或主流观点为重点。那种认为教材中不应当有不同观点, 甚至以为不应当有作者自己的观点应当说是落后的过时的观念。我们每个读过[美]Eo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这本书的人, 无不为其精辟深刻的见地所倾倒。译者在中译本序言中说“博氏本人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的哲学思考, 构成了本书的核心。”这恐怕正是这本教科书的魅力所在。从事相应法律职业的人员有资格准入的要求。这些资格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来获得的。目前高校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这一现实。我们认为高校大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学校的法学教育水平和质量。而要提高通过率没有相应的与这种考试所要求的内容相统一的教材, 势必影响通过率。进而影响学生乃至学校的前途和命运。大学生很大一部分时间是靠自学, 没有好的教材, 自学的效果必然受到一定影响。作为高等法学教育工作者希望有中国自己的优秀的高等法学教材诞生, 也希望同仁不遗余力为之奋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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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学高等教育的特点及启示 第2篇
摘要:我国法学高等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曾经深受德国的影响。因此,考察德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在入学制度、seminar制、统一毕业考试制度、导师制、博士毕业评分制等方面长期形成的独特制度以及重视学术研究的传统观念,对于改进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模式,能提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德国;法学高等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模式
几百年来,德国的法学高等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培养出了大批优秀人才,为德国法学的繁荣和法制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德国的法学高等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体系也因此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很多国家在借鉴和学习以德国为首的大陆法系的立法、司法制度的同时,也不同程度地承袭了德国式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理念和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体系。例如,日本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课程设置、培养模式直接移植了德国体制,旧中国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也与此类似。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学高等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几经沉浮,现在仍处在不断的摸索、改革之中。与此同时,德国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受英美法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影响,近几十年中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那么,与我国现行的法学高等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相比,德国制度究竟有哪些值得研究和借鉴的特点呢?笔者在本文中试图简要地介绍、分析德国法学高等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中的几大特点及其对我国高等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借鉴意义。
一、免试入学
德国大学不实行类似于我国的入学考试制度,但也不是可以随便进入的。德国的中学生在最后一学年要进行毕业考试(Abitur),考试成绩作为大学录取的重要标准。由于德国高等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可以接受的学生名额比较多,一般高中毕业生向大学递交申请、获得批准后都可进入自己的志愿专业学习。不过,法学作为热门专业,名额比较紧张,申请者众多,竞争激烈。高中阶段成绩稍差的学生须等待一个学期、甚至更长的`时间方可入学。
法学博士阶段也采用免试入学的方式。比如在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只要通过了第一次州法学考试,并找到了愿意指导其完成博士生论文的导师,基本上就算是入学了。在形式上,导师将报请院长批准,并颁发博士生录取通知(Promotionszulassung)。
上述过程其实也是德国大学法学博士生录取的典型模式。当然,各个大学在细节处理上还是略有区别的。例如,蒂宾根大学要求申请人正式提交附有论文计划的入学申请书,是否录取由法学系讨论决定。另外,就法律专业而言,由于各州都有自己的法律法规,各州的第一次州法学考试的内容和方式也有很大差别,因此,许多大学的法学院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就读博士学位前,须具有在该校学习或工作的经历。例如,汉堡大学要求除特殊情况外,申请人至少要在该校学习过两个学期;特里尔大学法学院规定,“如果申请者在特里尔大学法学院担任过科研或教学助手,则可免除对其在特里尔大学法学院的课程和学习要求。”①但是,“免试入学”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目前,在
高等法学 第3篇
[关键词]公立高等学校管理;行政法学;公务法人;依法治校
[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6)12-0185-02
一、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民事法学定位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高等学校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要存在两种类型:一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二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这两种类型的法律地位主要表明了高等学校与一般社会主体、政府部门、教职员工、学生的法律关系。
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主体地位在我国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中认识基本一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定位于事业单位或事业法人。《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划分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社团法人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是否营利,凡是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的组织均是企业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的组织是机关、事业、社团法人。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1]因此,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随着时代的发展,仅考虑高等学校民事法律的法人地位远远不能满足法律生活的需要。在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领域,法人都可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高等学校也不例外。从高等学校的民事主体资格角度,只能解决高等学校的民事法律关系问题,还存在其他很多无法在民事法律下解决的问题。不是所有的高等学校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都能纳入普通的民事诉讼中的,如学生因不服处罚起诉高等学校的案例,如果将这样的争议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权利受侵害一方将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二、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法学定位
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学中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体现了高等学校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高等学校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对于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学中的主体地位问题,目前尚没有十分明确的定论。虽然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高校具有事业单位法人法律属性少有争议,但将其简单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却具有明显的局限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为被告。”将高等学校定位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有助于高等学校被告资格的确认。[2]这一法律定位在实践中得到应用,也解决了部分问题,实现了对行为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然而,高等学校的很多具体行为并非由法律、法规授权,如何将类似于高等学校,具有行政职权性质、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或服务的社会组织纳入行政法学体系,以行政法调整其与其他关系人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成为值得研究的问题。
行政法中的“公务法人”,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承担一项或多项持久性公务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组织。[3]“公务法人”的法律定位符合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公益性质及行使部分行政权的法律特点。“公务法人”与其相对人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关系,既有民事法律关系,又有行政法律关系,甚至有内部制约关系。因此,“公务法人”很好地反映了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及法律特点,并且能够涵盖我国高等学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将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定位为“公务法人”,可以更有效保障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能满足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公务法人”的概念侧重解决了高等学校与其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对于高等学校与主管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却不能合理调整。如《行政许可法》第三条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这就将主管部门对高等学校的管理行为排除在行政法调整范围之外。
高等学校内部管理的相关行为也同样缺乏采用行政法进行调整的依据。在推进依法治校的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背景下,我们不妨借鉴行政法学体系,从管理的组织、行为、程序、监督等角度讨论高等学校管理,并以此探索如何推进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管理的法治化建设。[4]
三、公立高等学校内部管理的行政法学类比
(一)公立高等学校内部管理的组织
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内部组织的设立受到我国行政组织设立的影响,有着我国行政组织的特征。各级政府主办公立高等学校,高等学校内部管理组织由学校设立、维持和撤销,内部管理组织以特定的管理目标为其存在目的,内部管理组织是一种带有行政特征的组织体。[4]以省人民政府主办、教育厅主管的公立高等学校为例,学校为厅级建制组织,校内设置具有各类功能的学院(部)、处(室)以及辅助单位、学术支撑机构等为处级建制组织或处级不设编建制组织。这些组织之间有些是行政组织间的横向协作关系,有些是行政组织间的纵向领导、指导关系。参照我国行政组织的法定原则,高等学校内部组织的设立应严格遵守大学章程,高效设计机制、制定职能、确定编制。在管理组织合理设置基础上,依规程组成行政工作人员队伍、规范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职权。
(二)公立高等学校内部管理的行为
公立高等学校管理的行为虽然不及国家行政的行为在法律层面上的影响大,但也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可能在全校范围甚至社会范围产生效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高等学校管理的行为具备了行政法学上行政行为的一些特征,有一定的事务管辖权、区域管辖权、层级管辖权。如何来判断高等学校的行政行为,如何以现行的法律规范高等学校的行政行为,如何在高等学校管理中实施许可、处罚、强制、调查、契约、指导、计划等行政行为,是高等学校管理法治化面临的具体问题。
(三)公立高等学校内部管理的程序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的方式、步骤、空间、时限。高等学校管理涉及面广,在较为成熟的管理领域,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如人事任免、资产管理等。在一些薄弱环节,因为没有程序规则的约束,可能存在管理的缺失,导致管理行为的失败。[5]在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进程中,管理行为的程序规范建设必不可少。建立合理的管理行为程序体系,有助于学校管理组织的高效运转,杜绝管理部门间的相互推诿,防止管理行为的失控。
(四)公立高等学校内部管理的监督与调节
公立高等学校作为独立的“公务法人”,在从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管理过程中,必须受到主办单位、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同时,也受到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如公安行政监督、海关行政监督、环境保护行政监督等。这些外部行政监督行为中,高等学校处于相对人的地位,必须履行相应义务。除了外部监督,高等学校管理应建立内部监督和救济机制。
完善的高等学校内部监督既包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自我约束,也包括依据主管部门规定、学校规章的自我督查。目前,高等学校内部监督主要集中在反腐领域,对调整学校内部各项事务中各种关系的能力相对较弱。在“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高等学校治理基本方法指导下,建立学术、管理等领域的有效监督和调节机制是实现高等教育管理改革目标的保障。[6]
四、结语
因为公立高等学校内部管理行为与政府行政具有很多共同的地方,可以认为高等学校内部管理实际上是一定范围内的公共行政。政府的公共行政已从控制型的管理模式转变为公共服务型的管理模式。高等学校内部管理可以借鉴公共行政理念,吸取行政法学精神,推行以公共服务为目标的改革措施;优化学校治理的组织结构,健全学校治理的行为规范,完善学校治理的事务程序,实现学校治理的全程监督和调节。
[ 参 考 文 献 ]
[1] 汪秋慧.行政法视野下的公立高校定位[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4):39-42.
[2] 汤自军.论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J].现代教育科学,2015(3):85-88.
[3] 马怀德.公务法人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00(4):40.
[4] 皮纯协,张成福.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30-52.
[5] 刘泽军.行政法学视野中的高等学校校务公开制度[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6(6):69-71.
[6] 蔡海龙.高等学校行政化的问题及其改革[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2(5):33-38.
高等法学 第4篇
一、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模式
近几十年来, 中国的法律教育逐步形成以高等法学院系、大中专层次的法律职业学校、业余教育中的法律专业, 以及各种层次的、不同学习期限的司法干部训练学校或管理学院等形式的多层次的体系。他们招收的本科生主要来自高中毕业生, 在法学院系学习四年,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被授予法学学士学位。同时, 法学院系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 主要学习法学专业课程, 但也要学习很多一般人文学科课程。至于为硕士、博士生开的课程则要在学习期间有固定时间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单位进行实习。在教学方法上, 一般以教员系统讲授为主, 一般课程也有专门课堂讨论。就国内各部门法课程而论, 讲授和讨论内容主要由围绕该部门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论和实践。高等学校法学院系除以教学任务为主外, 还承担法学的科学研究任务。在这一点上, 中国与美国有类似之处。目前, 中国正在进行教育体制改革, 所以即使从教育形式、技术方面而论, 中国的法律教育仍未定型。 (1)
二、原因分析
(一) 对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学专业就业市场之间关系的理解存在偏差
中国正在不断推动建设法治化国家, 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为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提供了广阔的就业市场及美好的就业前景。从一般意义上说, 这种判断是正确的。但是这种判断没有认识到中国法律专业人才队伍不仅存在规模不足的问题, 更存在质量问题, 许多地方司法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尚不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宏观调控缺位
近年来, 法学本科教育超常规发展, 甚至陷于失控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虽然教育部于2001年设立了由教育部官员及国内主要院校法学学科负责人共同组成的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并且利用该学术性机构在推动法学本科教育改革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 取得了一些成绩, 如设立十四门核心课程等。但在遏制法学本科教育在规模上的超常规发展上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2)
(三) 高等法学教育与社会实践脱节
与早期发达国家自发、渐进的法治过程相比, 发展中国家是在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内生法律秩序都极端欠缺的前提下开始法治进程的, 法治的实现过程是一种移植和借鉴的变法过程。法学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是外加于社会的, 在社会法律实践还未充分发育的情况下就出现了。在师资队伍上, 不少教师是终身的职业教师, 且大多注重于学术研究, 在任教前后都没有多少法律实务经验, 很少传授法律实践经验。因此, 高等法学教育必然缺乏有力的社会实践作为支撑而不具有实践性。 (3)
三、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模式
在新的发展时期, 以终身教育思想和人力资本开发理论为指导, 建构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相适应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 是法学教育的历史责任和难得的发展机遇。 (4) 笔者认为, 应明确将法学教育定位为复合型教育。法学教育到底是一种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 在法学教育界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中国的法学教育与大陆法系国家接近, 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 使得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培训近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体制。因此, 只有将法学本科教育明确定位为复合型教育, 才能在教学环节中真正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 才能真正培养出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和具有创造性、创新性和创业性的法学人才, 才能为后本科法学教育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优质的生源和服务资源。 (5)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在2005年中美法学院院 (校) 长会议开幕式上说:“法学教育的前途, 在于服务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法学教育的生命, 在于为法治建设提供优质的智力支持。虽然法学教育改革问题是中国法学界特别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但从国家和社会发展方面来说, 教育体制改革不能一蹴而就, 必须有步骤地逐步推进。
注释
1 霍宪丹, 王红.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律教育的改革[J].法学, 2001, (10) , 第3-7页.
2 霍宪丹.面向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J].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 (增) , 第1-11页.
3 周江华.法学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J].比较法研究, 2000, (4) , 第389-406页.
4 曾令良.统一司法考试与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定位──我国多层次兴办法学教育的反思[J].法学评论, 2002, (1) , 第146-151页.
高等法学 第5篇
1、教育行政与依法治教的关系p15 教育行政即国家的教育行政管理,简称教育行政。特点:国家意志性、专业性、教育行政相对方的自治性。依法治教:广大公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教育法及其它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教育事务,保证国家各项教育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教重点是,规范教育行政。
教育行政与依法治教的关系:
1)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规范化。a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各项活动的进行以法定的职权作为必要的前提;即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开展活动,而不能有任何超越职权或任何滥用职权的现象。b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只有程序上的公正、合理才能最终体现法治的精神,才能真正使教育行政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c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主体的责、权、利紧密联系,特别是要求教育行政主体切实承担起各种教育行政责任。2)教育行政的革新促使依法治教的持续发展。a以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教育体制改革,带来了教育行政的革新,为依法治教的推进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促进了教育的发展和完善,有利于教育立法、执法、司法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b教育行政管理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也为依法治教的发展提供了动力,教育行政水平提高的表现之一就在于教育行政管理队伍素质的提高;c教育行政领域内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法制监督等各个阶段的完善,直接成为依法治教的组成部分。
2论述教师、学生的权益救济:p97
一、教师权益救济制度内容:解决教师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行政机关之间的教育行政纠纷。有四条途径:
(一)教师申诉制度。其含义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定的主管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申诉制度具有以下特征:a、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b、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c、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二)、教师行政复议制度。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对不作为违法的,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对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教师都可以申请复议。
(三)教师行政诉讼制度
(四)教师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范围主要是:a、侵犯教师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b、侵犯教师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二、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内容:当学生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行政机关之间出现纠纷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接受教学管理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有异议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学生申诉后的救济问题可分为两种:一是学生因被学校开除学籍、不予颁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等严重侵犯受教育权以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如对申诉结果不服,可向法院提出教育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二是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学生可以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不履行
职责的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
4、高等学校的自主权:
议或行政诉讼。
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主要有七个方
(二)学生行政复议制度。学生对复面:(1)依法招生的自主权。招生自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主权是高等学校享有独立自治权的一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个基本表现。(2)依法设置学科、专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业的自主权。(3)教学自主权。(4)诉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自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主权。高等学校不仅是教学单位,也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该规定是研究机构,科学研究历来是高等学中的申诉应为行政复议。校的重要任务之一。(5)依法自主对
(三)学生行政诉讼制度 外交流权。高校对外交流既是我国社 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又是高
等教育发展国际化的必然趋势。(6)
3、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p114 机构设置和人事权。高等学校根据实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教育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方针和教育的有关客观规律制定的,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既是针对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实践经验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的总结,又是在批判继承历史遗产和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吸收其他国家教育经验的基础上丰富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发展而来的。
分配。(7)财产管理和使用权。高等1)教育重视德育的原则。国家在受教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使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高度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重视德育工作是指导我国教育改革和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制约机制主要发展的一项基本原则。
有以下几种:
1、法律制约。
2、政府2)教育遵循借鉴与继承的原则。教育的宏观监控。
3、义务责任制约。
4、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社会市场制约。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
优秀成果。
5.教师的权利和义务p161 3)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公民不分民教师权利:
1、教育教学权。教师享有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宗教信仰等到,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改革和实验”的权利.2、科学研究权。机会。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士交流,参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要特别注意防加专业的学术团体活动的权利。
3、指止因财产状况的不同而制约教育机会导评价权。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均等原则实施的情况发生。
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学生4)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活动必须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机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遇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教育制度的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
4、获取报酬活。这一规定体现了教育的公共性原权。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则,充分体现了我国的特色:a我国教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育是人民的教育,教育应当面向全体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公民,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负责;b我国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疗、住房、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c所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惠措施,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d教育活民主管理权。教师有权向学校教育教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监督。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5)教育的终身化原则;终身教育体系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既包括学校教育体系又包括社会教育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体系,即受教育者一生各个阶段分别理
6、进修培训权。
进行不同种类和形式的教育。
教师权利实现的社会保障:
1、提供符6)教育的民主性原则。国家鼓励各种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教育关系的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民备
2、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主参与教育管理、教育教学活动,建育教学用品
3、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立民主参与的教育管理体制和民主平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等的师生关系,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助
4、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权,以提高教学质量,发挥教育在经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作用。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7)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原则。《国家业道德的义务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义务
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4、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8)选择教学语言的原则。汉语言文字的义务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觉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 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角度其他教 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 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6、教师职业道德的作用:P214
1对学生的教育作用a、教师的言谈既反映了教师的品德修养,又体现了教师的教育教学技巧.b、教育的举止是教师道德修养的外观,是可以被学生直接观察到的“教师道德”c、教师行为能促进学生智慧的发展d、教师的喜怒哀乐具有极强的感染性,这种感染性也具有教育性e、教师良好的意志品质即自觉性、果断性、自制性、坚毅性能影响学生
2对教育过程的调解作用a对调节教师与学生关系的作用:能促进师生之间相互理解与信任,配合默契,使教师圆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创造出良好的人际氛围。b对调节教师与教师关系的作用c对调节教师与领导关系的作用 3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作用:a通过学生影响社会b教师通过亲自参加社会活动影响社会c教师的个人道德品质影响家庭、亲友、邻里4对教师的激励作用:能激励教师忠于职守、认真执教。
7教书育人原则的实施要求:p233 1既要做学生的良师,又要做学生的益友:做学生的良师教师就必须有良好的专业造诣,把书教好,作学生的益友,教师就必须具有好的人品,有人生的经验,有做人的工作的热情,把人育好。
2遵循教育规律,掌握教书育人艺术。教师能否卓有成效的教书育人,关键在于是否按教育规律办事。掌握和遵循教育规律不仅是教书育人取得成效的根本保证:且具有深刻的道德意义。3把育人寓于课堂教学之中。课堂教学是教师影响学生的主渠道,也是教书育人的主要形式和途径。每门课程的任课老师,都应结合自己所授课程的内容和特点,深入发掘课程中的育人资源,找准课程内容与大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结合点,在知识传授过程中对他们进行思想品德教育。4拓宽教书育人的空间:教师应把教书育人的空间从课堂上扩大到课堂外,通过课外教学对学生进行教育,开阔学生视野、开发学生智力锻炼学生能力陶冶学生情操。5形成全员育人局面:高校的教书育人工作是全体教职员工的事,这是由教育的内涵和性质决定的。在高校工作的每一位教职员工都要自觉担负起教书育人的重担,通力合作,形成齐抓共管、全员育人的局面,把教书育人的使命贯彻到学校工作的各个环节。6进行科学管理:应当建立科学的教育管理制度和学生管理制度,用制度来规范和引导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约束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专业学习活动和日常生活。
8、教师如何做到严谨治学?p258 首先,治学是教师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重要途径。教师的治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专业知识的研究,二是对教育规律、教育方法的研究。其次,治学有利于教师形成良好的智德。严谨治学可以丰富教师的精神世界,推动教师的人格朝着更加完美的方向发展。
严谨治学的具体要求: 首先,树立优良学风。治学首要的一条就是树立优良的学风,学风包括治学的态度、风格和方法等内容。其次,刻苦钻研业务。教师要想成为一名精通自身业务的专家,就不仅要具备优良的学风,还要经历一个刻苦钻研的过程。再次,强化教育能力。教师的教育能力是多方面的,它主要包括:一是教学能力。二是思想工作与组织管理能力。三是教育科研能力。最后,处理好教学和治学的关系。教学和治学对教师来说是一对矛盾,如何处理这对矛盾,直接影响教育工作的成效和对其职责的履行。教师的职责决定了教师既要兼顾二者,又要以教学为中心,只有这样才算正确摆正了教学与治学的位置,才能全面完成教师职责。
9、教师对学生如何做到教育公正p303 教育公正在一定意义上讲只是一个十分抽象的道德原则。教师在实践教育公正目标时应当注意几个方面: 1自觉进行人生修养。自觉进行人生修养首先是由公正的价值依赖性决定的。要实现教育公正,首先要求教师成为一个公正的人。所以教师的道德和心性修养十分重要。2提高教育素养。教育公正的实现不能仅仅是一种心理上的东西,而是要在教育实践中落实的法则。教师应努力在教育教学管理上加强修养,努力在自己的周围创造一个良好的公正气氛,同时努力实践真正的公正。3正确对待惩罚的公正。教师应该抵制无条件否定惩戒的教育意义的倾向,同时还要尽量控制使用惩戒的次数。滥用惩戒同样是不公平的表现。4做到公正与仁慈的结合。教师的公正必须与教师的仁慈相结合。教师用此既可以增强教育公正的教育效能,也可以同时教会学生做一个既公正又仁慈的人。
教育公正既是社会公正的一部分,同时社会公正也为实现教育公正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教育工作者要努力促进教育公正的实现。
10、教师道德修养的方法:p313 教师道德修养一方面要学习相关的道德理论、道德规范,另一方面又要在道德实践中不断锻炼。具体方法如下:(1)理论学习的方法a学习马克思主义的道德理论。b学习现代教育科学理论。c学习党和政府关于教育的方针、政策。d学习优秀教师的思想和事迹。(2)实践锻炼的方法a通过实践增强教师道德修养主动性。b通过实践把道德认识变为道德行为。c通过实践磨炼道德意志。
(3)慎独的方法a所谓慎独,是指个人在独处无人监督时,仍能谨慎遵守道德原则,它是道德修养的一种方法,又是道德修养所达到的一种极高的境界。b慎独是教师道德修养的标准和方法。c慎独是教师道德的崇高境界。总之,教师道德修养的途径和方法是由教师道德的本质和教师职业劳动的特点决定的。教师要在教育实践中努力达到慎独的崇高道德境界,成为名副其实的师表和道德楷模。
11.教师道德品质构成及关系:p326 教育法与教师职业道德
教师道德品质,是指以教师为职业的1、教育行政与依法治教的关系
道德主体所特有的行为习惯和行为特
2、论述教师、学生的权益救济:p97 征,是教师在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
3、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p114 与社会的利益关系时所表现出来的稳
4、高等学校的自主权: 定性倾向和一贯表现。
5、教师的权利和义务p161 1.教师道德认识 包括三个基本方面:
6、教师职业道德的作用:P214 一是认识教师道德关系,二是认识教
7、教书育人原则的实施要求:p233 师道德原则和规范,三是认识教育教
8、教师如何做到严谨治学?p258 学的规律。首先,对教师道德关系的认
9、教师对学生如何做到教育公正p303 识,是构成教师道德认识的基础.其次,10、教师道德修养的方法:p313
11、教师道德品质构成及关系:p326 对教师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认识,是教师道德行为的前提。最后,教师道德
认识还包括对教育、教学规律的认识。教育法与教师职业道德
2.教师道德情感 教师道德情感是基于
1、教育行政与依法治教的关系
一定的道德认识基础之上的,是教师
2、论述教师、学生的权益救济:p97 在道德实践活动中体验并形成的以爱
3、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p114 为基本特征的道德情感。教师道德情
4、高等学校的自主权: 感是构成教师道德品质的重要方面,5、教师的权利和义务p161 没有道德情感,也就不能形成道德品
6、教师职业道德的作用:P214
7、教书育人原则的实施要求:p233 质,更不能产生高尚的道德行为。
8、教师如何做到严谨治学?p258 3.教师道德意志 教师道德意志是教师
9、教师对学生如何做到教育公正p303 在职业道德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克服困
10、教师道德修养的方法:p313 难、战胜挫折、超越自我的坚强毅力
11、教师道德品质构成及关系:p326 和精神。在教师道德品质结构中,道
德意志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依据某周道德认识和道德情感,果断地进行道德高等教育心理学论述
行为的抉择,确定道德价值的取舍,一、教师学习高等教育心理学的意义 并为实现道德目的排除一切来自内部
二、大学生的思维发展p34
三、大学生能力的差异与教育p66 的或外部的干扰。
四、如何促进大学生学习迁移?p149 4.教师道德信念 相对于教师的道德认
五、大学生学习动机的激发?p175 识、道德情感而言,教师道德信念更
六、陈述性知识的教学策略p201 具有稳定性、持久性,在教师道德品
七、如何加强策略性知识的教学? 质中居于主导地位。教师道德信念是
八、大学生问题解决能力方法p251 教师道德进步中的灯塔,它内在地规
九、如何培养大学生的创造性。P257 定着教师道德发展的方向。教师道德
十、大学生如何提高的品德修养。P277 信念深化了道德品质,使道德品质呈
十一、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对策p310 现出稳定性、一贯性、持久性的特征。
5.教师道德行为 教师道德品质结构中高等教育心理学论述 的道德认识、道德意识、道德信念,一、教师学习高等教育心理学的意义 构成了教师道德品质的意识范畴,道
二、大学生的思维发展p34 德行为则是道德品质的外部表现,是
三、大学生能力的差异与教育p66
四、如何促进大学生学习迁移?p149 道德品质的实践范畴。教师道德行为
五、大学生学习动机的激发?p175 是教师在一定道德认识、情感、意志
六、陈述性知识的教学策略p201 支配之下所采取的具有直接现实性的七、如何加强策略性知识的教学? 行为,是衡量一个教师品质、道德水
八、大学生问题解决能力方法p251平的客观标志。
九、如何培养大学生的创造性。P257 6.教师道德习惯 道德习惯是在道德行
十、大学生如何提高的品德修养。P277 为的反复实践中形成的,是道德意识
十一、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对策p310 和道德行为的直接的高度的统一。
教师道德品质结构中的道德认识、道
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道德大学教学论
行为、道德习惯六个要素,之间有着1.2.古代大学教学的特征:建构主义对大学教学的启示(P63)内在的必然联系。道德认识是整个道3.编写大学教材应注意的问题:p81 德品质发展的前提,道德情感、意志、4.信念、行为和习惯都是在一定的道德5.教学手段的发展趋势:结合自己所学专业,谈谈怎样进行研p117 认识的知道下形成的。道德情感则使究性教学?p143 整个道德品质的形成过程注入了内在6.7.大学教学质量推进的具体策略实践教学的作用、地位p153
激情,使道德品质呈现出强烈的情感8.学生学业评价的功能和原则:p277 色彩,并由此加速了从认识到行为的 转化。道德行为和道德习惯是道德品
质的外部状态,是道德品质的实践基大学教学论
础。它实现了道德品质的社会价值,1.并成为评价道德品质的客观依据。道2.古代大学教学的特征:建构主义对大学教学的启示(P63)3.编写大学教材应注意的问题:p81 德意志和道德信念则是整个道德品质4.结构中的精神支柱,它们渗透于道德5.教学手段的发展趋势:结合自己所学专业,谈谈怎样进行研p117 品质的各个层面。可见,教师道德品究性教学?p143 质中的六个要素是密切联系、不可分6.割的,它们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相7.大学教学质量推进的具体策略实践教学的作用、地位p153
8.学生学业评价的功能和原则:p277 互作用,互为前提,互为条件,构成 了有机统一的教师道德品质。
高等教育学
1当今世界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 2现代大学的基本理念及其时代建构 3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目的的应然追求 4现代大学的职能体系
5科学教育人文教育整合基础及渠道 6我国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和改革重点和趋势 7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原则
高等教育学
1当今世界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 2现代大学的基本理念及其时代建构 3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目的的应然追求 4现代大学的职能体系
高等法学 第6篇
一、法学教育定位的主要观点
随着法治目标的提出, 我国法制环境越来越完善。其中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 就是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一个重要标志, 说明我国的法律职业已开始走上了统一、规范和专业化的道路。由于通过司法考试已成为从事法律职业的唯一资格, 对于已经接受过四年本科法学专业学习的学生能否通过司法考试似乎成为四年法学学习的检验, 而学生的通过率似乎也反映了其所在学校法学教育的质量。虽然法学教育的评估体系中没有司法考试通过率的指标, 但无论在专业人员心里还是在社会普遍认识中, 能否跨过司法考试这个门槛或者多少人通过司法考试确实成为衡量某一本科法学教育的一个标准。
传统上, 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属于大陆法系模式, 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是综合法律素质养成型教育, 并不与法律职业直接相联系。四年制本科法学教育主要是系统地讲授法律知识, 采取讲授式教育方法, 注重人文精神的培养和法学知识的系统性与科学性。法学院毕业后, 通过各种职业考试可以从事多种多样的工作, 其中通过司法考试并经过一定时期的培训可以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研究生教育 (包括法学硕士与法学博士) 也属于高度专业素质养成型的教育模式, 主要目标是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和水平。就是说, 从根本上传统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法律职业资格准入没有直接的制度联系。
现在对于法学教育在司法考试环境下如何定位, 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 (我们称其为实务派) 认为, 司法考试应当成为本科法学教育的指挥棒, 法律本科教育必须根据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培养法律人才, 如果不是这样的话, 就不成其为法学教育, “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 其主要目的将不复存在。”[1]“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 已经或势将迷失正确方向。”[2]认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使法律职业走上了专业化、职业化的健康发展轨道, 法学教育肩负起为法律部门和全社会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历史使命。但这种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决不仅仅只是掌握了法学知识体系的人, 但应当是法律知识、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职业技能的统一体。因此, 法学教育不仅是高等院校中的法学专业教育, 也是法律职业教育, 是二者的统一。
另一种观点 (学院派) 则认为, 法学教育是学科教育, 不是职业培训, 与司法考试在性质和目标上都是不同的, 其着眼点是学生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 目标是要培养适应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需要的, 具有法的精神、法的理念、有远大理想和历史眼光的真正的法律人才[3]。
还有一种观点折中了上述两种主张, 认为法学教育首先是一种学科教育, 同时进行专业教育, 所以应当在一个本科学科教育上加上一年以上的职业研修, 再加终生化的继续教育, 这样才能使法律职业人才队伍长期保持高素质、高水平。对于社会上其他各行各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 应该是先进行一个学位的教育, 再接受法律教育, 或者法律本科学习后, 再接受他所从事行业所需知识的教育, 这样就能满足法律职业以外的政府、社会的其他部门对法律人才的需要[4]。显然, 这种观点主要针对培养社会各个领域对法律人才的不同需求, 而提出的方案, 仅从本科法学教育角度, 其仍主张本科法学教育是学科教育, 而不是职业培训, 同学院派观点相同。
二、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
如本文开头所言, 我国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目标极高, 这种以本科法学教育来实现“鱼和熊掌兼得”的目标, 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是无法仅通过一个本科法律专业学习就能够实现的。
以哈尔滨市理工大学法学院教学大纲为例, 其法学教育的目标是“本专业培养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系统掌握法学知识, 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复合型人才。 (1) ”本专业的学生通过学习宪法、法理、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等领域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以及通过一定实践技能的训练, 掌握法学基本理论;掌握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熟练应用法律知识办理法律事务, 解决法律纠纷;掌握一门外语进行写作与交流;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计算机基础知识。从培养学生的具体能力看, 属于不限于法学知识的通才教育模式, 从培养目标看, 也是面对除了司法机关从事专门法律工作外, 还面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相关工作, 所谓“复合型人才”, 属于结合一定实践能力的理论素养价值观的法律教育模式。
实际上, 无论比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更好点的普通院校还是尚不如的普通院校都是按国家普通院校法学教育目标为基础定位的, 既强调法律素养的养成, 也强调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一方面符合传统法学教育的模式, 另一方面也能适应司法考试的需求。笔者在研究该问题之初也立足这样的思路, 但更深入的研究才意识到, 作为法学教育能力相对较弱的普通院校更应当强调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法律历史发展的背景的了解、基本的法律思维的养成、培养法律信仰精神等方面的内容, 并结合相关课程, 使学生成为掌握基本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一定法律思维、法律信仰的人才, 从而满足社会普遍的需求。对于从事专门法律工作的毕业生则需要再进行偏重职业技能化训练的法律硕士学习, 掌握从
(1) 引自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教学大纲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的能力, 最终通过司法考试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对于从事法学理论研究方向的毕业生则需要通过深入的法学硕士、博士的学习, 实现成为法学教授、法学理论研究者的理想;对于更多进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从事其他职业的毕业生, 四年的法学教育则成为其素养的一个重要方面, 提高整个社会文化底蕴。因此, 法学本科教育不是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技能训练, 但它应当是从事法律专业工作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以及法学研究领域的基础教育。
(一) 从法学教育价值观的形成原因看, 我国普通高校的本科法学教育应当是理论素养型而不是职业素养型
法学教育价值取向可以归结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职业素养价值观和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理论素养价值观, 两种价值观形成与两大法系的法律制度的形成的历史、哲学基础密切相关的。
职业素养价值取向源于普通法系的基本理论, 普通法始终遵循将法看成是社会经验的产物, 而不是抽象思想的结果的实用主义或经验主义法律观, 认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从事实出发, 在对比已有的经验材料的基础上, 最后得出结论的方法即归纳法是经验主义法律观认识法律的基本方法, 抽象的法律原则应是对具体、个别法律事实比较总结的结果。判例法就是在综合概括审判实践中各种各样案例的基础上形成的, 它比抽象的条文更有助于加强法的权威和稳定。既然法律的生命来源于司法经验, 那么法学教育也应以司法经验为核心, 训练学生从具体到抽象的思维方式。正是这种法律观形成英美法的判例法的基本模式, 判例法当然成为法学教学的主要内容, 必然注重培养学生司法实践经验积累、具有法官或律师的思维方式, 使法学教育的价值集中体现在法律职业素养方面。这种价值导向也是由英美法系发展史上的法官律师等法律家在法律创制、解释和适用中的决定性的优越的社会地位决定的[5]。
大陆法系的理论素养法学教育价值取向是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的理性主义法律观的产物, 与经验主义相反, 自然法是通过人的理性发现一个理想的、完美的法律体系。严谨、系统的法典是理性主义体现, 而现实中所有的具体法律问题, 都可以在法典中找到答案, 是一种从抽象到具体的演绎思维方法。这种价值观体现在法学教育上, 就是把法律作为一门科学而非技艺来传授, 注重学生对抽象化、系统化法律知识和原理的讲授, 使学生在法律科学的探索中完成自我发展。正是这种价值观, 在大陆法系国家, 制定法成为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法律的适用就是将抽象的条文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结合起来。法学教育把系统的法律知识、原理和抽象的法律规则而不是职业技能作为教学的核心。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律师造法一样,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家在法律制度建构上以及司法起着决定性作用, 他们创造了具有精深的法理、严谨的体系、深邃的哲理的法典, 而法官则成为公务员。“可以说, 大学教授正是德国法律秩序创造者。”[5]同样, 法学家也影响着法学教育, 一方面, 他们通过著书立说影响着司法;另一方面, 通过培养立法者、法官、律师和学者, 延续其思想和学说的影响力与发展。法学家将他们的超出具体生活经验的理性思维、严谨的学术风格和演绎的推理方法带进大学, 造就了大陆法系典型性的教育价值观。
两大法系法律制度形成的历史及哲学基础的差异, 形成完全不同的法学教育价值观。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 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 从清朝末期的变法开始的近代、现代法治建设都是以德国、日本、前苏联等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为模板, 与此相对应的法学教育奉行的也是理论素养价值观, 认为法学教育是侧重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 是包含法律、政治、行政管理等多方面的素质养成型教育, 培训对象不仅是法官、检察官、律师, 还包括公务员、企业中的法律顾问和管理阶层、大学法学教师, 要求学生不仅接受法学专业知识, 还要接受历史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相关知识, 具有较高的学术性, 属于理论素养价值取向的法学教育。
虽然理论价值与职业价值是完全不同的目标, 但两大法系的法学教育价值取向也在不断变化, 且两者之间差别明显缩小, 出现了趋同倾向, 原来强调理论素养的大陆法系也开始注重对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 而原来强调职业素养的英美法系也开始强调对学生良好法律知识理论的培养。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同样也是强调法学素养与职业技能两方面, 而且大学本科课程中增加了许多实践性科目, 但整体上看, 仍然是以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制度及相关知识的为主要内容的理论素养价值观的教育模式。
(二) 从各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比较看, 本科法学教育只能实现或者强调一方面培养目标
英国大学法学教育以培养律师为目标, 体现了职业素养的价值取向, 但大学法学教育仅完成律师培养的第一个阶段, 在英国, 律师必须经过理论阶段、职业阶段、实习阶段三个时期。理论阶段由大学法学院承担, 要求学生取得取得合格法学学位, 如果其他学科学位的学生要经过一年的转化课程并通过共同职业考试, 或者直接取得法律研究生证书。然后再经过职业阶段的法律实践课程及律师的认可, 最后到律师事务所进行两年学徒实习训练。
美国大学法学教育是一种本科后教育, 学生进入法学院学习前要取得其他学科:文科或理科学士学位。法学教育主要采用“判例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法”形式教学, 以培养律师为目标, 是一种职业教育, 学生毕业即参加律师考试, 然后才能从事律师职业, 其他法律职业, 如法官、检察官均从律师开始。
法国的大学法学教育不包含职业训练, 大学四年的学习取得法学初级学位、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大学毕业后可以继续从事学术研究的法学博士学习, 也可以接受23年的法官职业训练, 从事法官或检察官职业, 也可以进入律师培训中心进行1年的培训, 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见习律师, 再经过35年实践获得律师资格, 从事律师职业。
德国45年大学法学教育以理论学习为主, 不包括职业训练, 毕业后如果从事法律职业, 需要参加第一国家司法考试, 然后到法院、律师事务所、行政机关或企业再接受2年法律职业训练, 最后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后, 才能独立从事法律职业。
日本大学法学教育以法学理论为主, 与法律职业没有直接的关系。学生毕业后如果从事法律职业, 则再进入法科大学院学习, 类似于美国法学院, 属于本科后学习, 法科大学院也招收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 法科大学院主在培养从事法律职业专门人才, 学生毕业后参加司法考试, 通过考试的学生再经过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意识的司法研修, 具备与担任裁判官、检察官、辩护师相应的能力, 从事法律职业。本科法学教育不同于法学大学院, 仍是全面的法学知识与相关知识的教育, 属于素质教育。
从以上各国大学法学教育以及法律职业教育的模式看, 培养专门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必须经过两个基础教育阶段:一个是作为法律人的基本素质养成阶段, 通常要经过四年大学本科学习, 最终取得学士学位。这个阶段的学习在英国、日本主要由大学本科教育完成, 但并不限于法学专业, 如果是法学也是全面的法学理论知识与相关知识的学习, 体现了一种基本素养教育;在美国, 这个阶段的学习也是由大学本科完成, 但不是法学专业, 任何专业毕业的学生都可以报考法学院;在法国、德国则由大学法学专业完成, 通过系统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理论的学习, 使学生掌握法学基本知识、法律思维、以及法律精神, 是一种纯粹的素质养成型教育阶段。另一阶段是作为法律人的职业技能训练阶段, 通常也要经过23年的专门训练。这个阶段的学习在英国、法国、德国都是由专门的法律部门, 如律师事务所、法院等部门负责;在美国、日本则由法学院完成。完成这样两个阶段的学习训练后, 毕业学生才能通过参加司法考试从事法律职业。两个必要阶段的学习与训练是不能在一个教育体系中实现的, 就是说, 四年或五年大学法学教育实现的只有一个目标, 或者偏重法律职业基础的法学理论, 或者偏重于法律职业技能的职业教育, 仅以四年的本科法学教育实现这两样完全不同的目标, 是无法实现的, 必然选择其一。虽然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目标强调两个方面的目标, 但从实际情况看, 强调14门法学核心课程以及相关学科的四年本科法学教育, 即便增加了一些实践性课程, 仍然是法律素质养成型教育而不是职业培训。
(三) 从法学教育的知识结构看, 法学基础知识应当是法学专业学生知识结构中的主要内容
本科法学教育的学科构成不仅包括法学中的应用法学学科, 如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 也包括理论法学学科, 如法理学、法制史、罗马法德国法、英美法等, 还包括相关的非专业学科, 如政治学、政治思想史、经济学、财政学、会计学、经营学原理、计算机知识等, 还包括方法知识、价值知识。当然, 专业知识在法学教育活动中占首要地位, 法学教育是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标的, 精通法学知识是首要条件, 只有掌握法学知识, 才能使学生获得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技能, 才能养成法律思维习惯, 才能树立法律信仰, 专业知识是构成法律专业人才基本知识, 当然法律专业知识不仅限于应用学科还包括法理学、法律思想史、法律制度史、罗马法、德国法、英美法等理论法学, 只有全面掌握法律规范本身以及法律背景以及法律原理, 才能真正形成法律的思维和信仰。这与现在非法律专业学生为参加司法考试而突击掌握的法律规范以及应试能力是不同的, 律师处理案件时如果忘记某一个法律条文, 可以去查阅, 但人的行为作风价值取向却是在法律文件中查不到的, 而这些对于他是否兢业, 是否有良知、是否具有正义感是至关重要的。法学教育不是培养专业化的“诉棍”, 而是真正的法律人, 因此, 全面的法学知识在法学教育中至关重要。
同时, 本科法学学科中还包括适当的非专业知识。非专业知识是指作为法学教育资料的、与法学相关的人文学科知识以及其他学科知识。这是由法学教育的特殊目的性和法学学科发展规律性所决定的。如前述, 本科法学教育目的是为整个社会培养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思维、法律信仰的法律人才, 有学者形象地将其比喻成“社会医生”, “医生”首先要精通“医学”法律知识, 还要具有广博的知识修养。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说:“研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相当陌生, 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 也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对其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如果他对世界历史和文明的文化贡献不了解, 那么他也就很难理解那些可能对法律产生影响的重大国际事件。如果他不精通一般政治理论, 不能洞见政府的结构与作用, 那么他在领悟和处理宪法和公法等问题时就会遇到障碍。如果他缺乏经济学方面的训练, 那么他就无法认识在许多法律领域中都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经济问题之间的紧密关系。如果他没有受过哲学方面的基础训练, 那么他在解决法理学和法学理论的一般问题时就会感到棘手, 而这些问题往往对司法和其他法律过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6]而且还要有良知, 这种良知依赖于广博的人文社会知识背景, 蕴涵于哲学、文学、艺术、历史以及其他学术门类的知识中。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要以培养具有广博的文化知识修养的人才为目标。
方法知识也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知识。法律作为规范体系, 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变化发展的, 如何应对、掌握日益增加的规则体系, 必须掌握思考规范知识的方法, 就是学者强调的要知“其所以然”。掌握法律思考的方法才能准确适用法律、也才能有正确的逻辑判断。
从传统的法学教育学习内容看, 本科法学教育是一种学科教育, 着眼点是学生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 不是职能技巧的训练, 其目标是培养出具有法的精神、法的理念、有远大理想和历史眼光的、适应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需要的法律人才, 实现以法律人所独有的智慧和力量推动社会文明的发展与进步, 因此它是法律素质养成型教育。
4.从我国现有法律教育模式看, 法律职业技能可以通过本科法学教育以外法律硕士教育实现
在我国, 四年本科法学教育是一种综合法律素质养成型教育, 注重人文精神的培养和法学知识的系统性与科学性, 并不与法律职业直接相联系。法学院校本科学生毕业后, 要通过司法考试后才可以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 司法考试成为从事专门的法律职业的门槛, 正是基于这一原因, 本科法学教育如何应对司法考试问题就提出来了, 使得一些普通院校开始就如何应对司法考试的改革, 开始强调职业技能的训练或者开设司法考试应试的课程, 有的甚至直接把美国的诊所式教育拿过来, 把学生的法律职业的技能训练作为本科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 而且这种改革也符合我国普通高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但这里混淆了法学教育与职业技能训练的区别, 而且混淆了建立在大学本科教育后的美国法学教育与直接的本科法学教育之间的区别。
如前文所述, 美国的法学院是面向已经从大学毕业的、有志于法律实务的人进行专门性、技术性教育的二次法律教育, 而我国本科法学教育是面向高中毕业生、培养满足社会各个领域对具有法学知识、法律价值观的法律人才需求的通才教育, 不能简单照搬。那么, 如何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或者与司法考试衔接问题呢?法律职业是以专业化的法律知识和技术为依托, 以专门的法律机构的存在为标志, 以法律机构的相对独立运作为典型的行业, 法律职业专业化对法律职业的承载者即法官、律师、检察官、律师的需求是高标准、专业化, 只有靠精通法律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来支撑法律职业, 这种要求决定了受过四年本科法学教育的毕业生由于欠缺职业技能不能马上胜任法律职业, 需要类似美国法学院一样的专门培训。为建立法律职业的实务教育, 我国于1996年开始在一些高校招收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 即“法律硕士”, 区别于传统本科法学教育的“法学学士”与“法学硕士”。我国的法律硕士制度建立在素质养成型本科法学教育和学术养成型研究生教育之外, 生源强调多元化, 吸收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和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 强调培养“法律职业人”, 强化实务能力的训练, 在课程设置上, 要求一定的法律实践课程, 并强调师资方面的执业背景。虽然我国实践性教学的强度和力度较美国法学院实务教学的程度低, 但这种定位和方向解决了本科法学教育无法实现的职业技能训练的问题。而且, 法律硕士毕业生再通过司法考试取得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 从事法律职业。
从上述分析看, 法律职业技能或者说司法考试的能力并不是非本科法学教育不能解决的问题, 我国现有的教育模式的不同设置已经解决了职业教育与本科教育的关系, 司法考试作为职业入门考试不能成为评价一个学校法学教育成败的标准, 法学本科教育仍然是一种面向整个社会各个领域的培养学生具有法学基本知识、法律思维、法律信仰的通识教育或者素质教育, 而更专业的法律职业技能需要接受除本科法学教育之外的专门教育和培训, 在我国, 这是由法律硕士教育完成的任务。
摘要:普通高等院校的本科法学教育应当属于法律素质养成型教育, 还是以培养通过司法考试并从事专门的法律职业的专业人才为目的的职业技能培训, 即法学教育定位问题, 这是法学教育发展过程中一直探讨的问题。从法学教育的价值取向、法学教育的知识结构以及我国现有法律教育模式看, 我国普通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仍应当定位于通识教育或者法律素养教育, 专门的法律职业技能应当通过我国现有的法律硕士体制的专门教育实现。
关键词:本科教育,法学教育,素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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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学 第7篇
中国法学教育在学历上由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构成,经过六十年的发展,一个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为主,法学专科教育为辅的多层次高等法学教育体系逐渐成熟。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下,中国法律业蓬勃发展,各大高校为顺应时代潮流纷纷设立法学专业,农业本科院校也不例外。
当今绝大多数农业本科院校均设立了法学专业,虽然体现了其全面办学、综合发展的宗旨,但农业院校多为综合性大学,且多以涉农专业为主,在法学专业方面难以像中国政法大学之类独立设置的政法院校般投入大量的资源,加之师资不足、办学经验浅薄、学院重视程度不够等因素,难免会产生专业基础不扎实、培养目标模糊的问题。
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可分为如下四种:普通型法学人才、应用型法学人才、研究型大学人才和精英型法学人才。不同等级的院校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可实现的人才培养目标。相较于办学历史悠久、师资力量雄厚、学术氛围浓郁的综合类、政法类高校,农业院校应扬长避短,依靠自己的学科优势,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培养具有农业院校优势学科基础知识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为新农村的建设服务。
二、农业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与问题
(一)农业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
法学专业教学实践是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高等农业院校的法学专业,由于创办时间短、师资力量薄弱等原因,实践教学尚未形成自己的特色,不能适应社会和学生对专业能力培养的要求。为了实现农业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即培养具有农业院校优势学科基础知识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各高校近年来都在致力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改革。目前,农业院校法学专业一般实践教学方法有:课堂模拟练习、代理真实案件、模拟法庭等,其中模拟法庭的应用较为广泛。
这里以模拟法庭为例,通过对其现状的分析来揭示农业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问题。模拟法庭是指精选典型案例,由学生扮演其中角色,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模拟法庭审判全过程。正如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所说“如果一个人只是一个法律的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规程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此教学方法的目的就在于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的理解,增强对法条的运用和把握,熟悉法律文书制作,锻炼辩论技巧,提高实践能力。
(二)农业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问题
农业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一系列问题:
1. 实践课程课时偏少
教育部依据“宽口径、厚基础、重应用”的原则将法学专业的课程划分为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等三部分,其中专业课部分又分为核心课、必修课、选修课,以法理学等十四门核心课程为基础形成了中国法学教育统一的课程设置,而大量的实践性课程却被排除在外。因此,实践性课程设置不合理和课时偏少的问题亟待解决。
2. 实践教学主体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够
不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存在对实践教学之重要性认识不够的问题。很多学生只是把模拟法庭当成任务一样机械地去完成,根据准备好的剧本照本宣科,使得模拟法庭完全沦为走过场式的表演。另外,由于案件中角色特定化的原因,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重要角色,导致其他边缘角色的同学参与度不够,积极性不高,得不到充分的锻炼。除此之外,部分老师也只是把模拟法庭当做教学成绩的证明和点缀,做指导时态度不够严谨认真、应付了事,最终使得模拟法庭形同虚设。
3. 制度建设亟待加强
由于相关制度建设不完善,很多指导老师对模拟法庭的总结、反馈只是象征性的加以分析与评价,不能真正起到查漏补缺、逐步完善的作用。而且在案卷归档、设备保管、场地使用等各环节都缺乏规范的管理,有必要尽快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整。
三、农业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
(一)坚持“厚基础、宽口径”的培养要求
课程设置的“厚基础”是指应扩大基础课教学内涵,实现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完美结合,以及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教学和基本素质的培养;课程设置的“宽口径”就是力求按大一学科设置学科基础课,力求课程门类多种多样,拓宽教育者的专业知识面。具体到法学专业必修课程的设置上,“厚基础、宽口径”就是应当重视十四门专业核心课程,因为专业核心课程是面向2l世纪、适应经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要而精心设计的,是法科学生应当系统学习和掌握的基本专业理论和知识,是本科法学人才达到一定专业水平的基本保障,是各高校本科法学教育的最低要求。然而,根据各农业院校网站披露的资料,一些农业院校法学专业仅将三大国际法课程列为选修课,有的院校甚至将全部核心课程列为选修课。这种不合理的课程设置体系直接导致学生基础知识不扎实,不具备法律人独立人格等问题,与法学教育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相背离,也不利于学生独立从业。
(二)课程体系的设置与改革
1. 科学安排课程设置
课程的设置应当符合认识的规律,即在实践的基础上获取真知。当前各农业院校在课程安排上存在着诸多误区,如先理论法学后应用法学,先公法后私法等主张。在此错误认识的指导下,很多高校在大一就设置了法理学、法制史等史论性课程,而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实用性法律却在大二才设立。如此,学生在没有法律基础知识的情况下就去学习法律思维,导致入门难、易失去对专业的学习兴趣等问题。实际上,民、刑法和诉讼法作为一切法律的基础理论,其理念和方法处处都彰显着法理,而法理则是为了更好的指导应用型法律的学习和运用。因此,学校应当将民、刑法和诉讼法等应用性法律课程的设置提前,将法理学、法制史等史论性课程设置在大二,让学生在对法律条文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去学习法律思维,这样不仅能够引起学生对实际法律运作和具体法律现象的兴趣,更为老师们实践课程的安排提供了便利。
2. 加强职业技能训练
所谓法律职业技能,就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运用运用所掌握的必要专业知识和专业理论进行法律实践操作的能力,包括法律解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与技术、证据运用技术、法律文书制作技能等等。加强职业技能训练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应加强课堂理论教学,使学生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为从事法律实践做好准备;另一方面应当加强课堂技能训练,增设专门的法律事务性课程,如社区法律咨询、模拟法庭、专题辩论等模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使其成为能独立解决问题的合格法学人才。
3. 增设专业实践性课程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要求很高的学科,而现今法学教育界的通病就是重理论、轻实践,为了弥补“实践”的短板,目前大多数农业院校都设置了如上文提到过的模拟法庭、毕业实习等实践性课程,但都流于表面,收效甚微。因此,专业实践性课程的增设刻不容缓,如备受英美法系推崇的案例分析和诊所式法律教育。案例分析即通过给出一定背景材料提出问题,让学生依据一定法律知识自主地去思考并解决问题。它不仅能加深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更能锻炼其综合分析、知识运用方面的能力。诊所式法律教育其特点在于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运用,其运行通常以真实案例为课堂教材,有课堂教学和案件代理两部分组成。课堂教学是在老师的辅导下,主要以学生为中心,围绕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提问和反馈进行。学生通过自主分析案件获得事实和法律上的认识与判断,除培养其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外,还能很好地提升法学学生的职业技能,增强其职业道德意识,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统一。案件代理是指在老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深入社会去为需要帮助的人们提供法律咨询并负责案件的全过程。此方式虽然带给学生极大的压力,但也能最大程度上丰富学生的司法实践经验。这几种实践性课程不仅弥补了现有课程的不足,还能以其趣味性和灵活性激发广大学生学习的兴趣。
(三)实践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
很多教师在教学中采取的是仅靠一支笔、一张嘴,满堂灌、一言堂的填鸭式理论教学形式,上课只管讲而不理会学生有没有在听、听不听得懂;有的教师讲课时完全按着自己的想法来,课本形同虚设,使得学生在上课时常常不知所以,一步落后则步步落后,难以跟上老师的思维。这样的教学方式手段单一、内容死板、重灌输轻启发、重书本轻实践,很难保证教学质量。
农业院校的法学专业教学也应该是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因此应当多多增加课堂互动,例如本课中由学生选定课题再做汇报的方式,这样可以引导大家积极思考,集众之所长拓宽对同一热点问题的认识。除此之外,还可采用分小组学习的方式,在一开始就分好固定的小组,安排一些实践性质的任务,如送法下乡:若干队员分为一队,各个小队在一个村子里进行活动,宣传的方式可以采用讲座、宣讲、串户等方式。在向农民宣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学生尽己所能对农村中的弱者提供法律援助,从而增强了社会责任感,积累了实践经验,也培养了团队协作能力。此外还有“送法进社区”、“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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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学 第8篇
一、优化教学内容体系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趋势, 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对法学本科人才的需求, 高等农业院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内容就必须改革, 本科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正是由课程体系决定的。
第一, 巩固法学基础知识体系。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是学生今后进行各种专业教育、实践教育甚至是实际工作的基本条件, 我们强调应用型的法学专业人才正是建立在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的。当然, 教师在课程内容的讲授方面, 也要改变传统单一的理论灌输方式, 可以通过案例教学、实践教学等很多方式来让学生更容易融入法学的基础理论的学习。此外, 根据高等农业院校的涉农特点, 其法学专业的学生可以接受更多的关于农业法律法规方面的基础理论知识, 开设更多的涉农法学课程, 比如土地法、农业法规等, 使之更好地服务于现代化农业。
第二, 加强教学内容体系的设计与司法考试相对接。人们虽然对司法考试制度是否合理评价不一, 但不能否认的是, 它作为我国唯一的法律职业准入考试, 不得不引起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师生的高度重视。因此, 在教学内容上, 无论基础理论还是实践教学都要紧密地跟司法考试相联系, 针对司法考试出题的特点和难点, 在教学内容上有所偏重。近年来的司法考试更加注重理论性, 所以, 在针对司法考试的案例教学的同时, 还是要重视基础理论及前沿理论的掌握。
第三, 重视司法文书写作训练。司法文书的写作是培养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的基本技能要求, 是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的必要能力。在教学内容上安排大量的司法文书的写作训练, 对于学生今后从事法律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基础, 能够使学生很快进入角色。所以, 在我国的法学课程内容和体系的设计上, 不仅要将司法文书的写作作为必修课, 而且在讲授过程中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 特别是法律思维能力。
第四, 增加个性教育层面的课程。大多数高校都设置了必修课、限制选修课、任意选修课, 但在课程的设置方面, 对学生的限制颇多, 大多数提供给学生进行选择的课程都是本专业或本方向的。为了拓宽学生视野, 培养全方位、创新型人才, 应当设置一些跨专业课程供学生选择, 不限文理, 并且要求达到一定的学分。对于高等农业院校来说, 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指定一些农业相关课程进行选修, 将农业与法学的知识有效结合, 以期培养能够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专业法学人才。
第五, 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在设置课程体系时, 绝不能仅仅将理论基础课程与实践课程分别独立的设立, 应当注重二者的有效结合, 以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创新能力。在课堂教学中, 要在掌握法学理论的基础上, 将实践教学纳入基础理论学习的过程中。以《经济法》为例, 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 还要进行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司法文书写作等方面的训练, 不仅促进学生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理解, 而且学会了如何运用。
二、强化实践教学环节
实践教学的目标即通过将具体法律规范应用于某一简单案例中, 使学生了解相应法律规范的含义及其适用条件, 并对其进行检验和评析, 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 是培养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的核心任务。
第一, 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是以职业的角色扮演为基本模式进行法学实践教学设计的一种方法。学生在模拟法庭中可以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各种法律职业者, 它能够使学生训练从接待当事人到接受委托、立案、庭审等每个环节, 强化职业意识, 培养法律思维。当然, 在整个模拟法庭活动中, 案例是最重要的部分, 所以在选择案例上, 教师要认真挑选适合的、典型的、有辩论价值的案例。为了贴近高等农业院校的涉农特点, 教师可以找一些关于农村、农民的相关案例进行训练, 一方面培养学生对农业法的兴趣以及锻炼农业法的应用, 另一方面使学生形成保护农民权益的主动性, 愿意投身到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事业中去。
第二, 法律诊所。法律诊所教学方法来源于美国, 它是从案例教学方法引申出来的一种创新性的教育方式。在法律诊所教学过程中, 学生扮演“律师”的角色, 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并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法律服务。在法律诊所的教学过程中, 学生不是仅仅扮演律师的角色, 而要接触到真实的当事人、真实的案件, 学生经过这样的训练, 会逐步建立起法律工作者的责任感和职业意识。所以, 学校应当积极配合法律诊所相关设施的改善, 积极制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作用。
第三, 案例教学。在美国哈佛法学院, 案例教学早已经成为法学教学的一种重要方式, 教师搜集或指导学生搜集典型案例, 学生通过阅读案例、查找大量资料进行分析, 从而提出自己观点和解决办法, 教师根据学生做出的课堂发言和书面报告, 为学生打分。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学习, 能够使学生在接受知识过程中变被动为主动, 在分析案例过程中能够灵活运用相关法律知识, 解决实际问题。教师在进行案例教学中, 也应在课堂上形成有效的互动, 充分调动学生思考的积极性, 以启发和引导为主, 让学生自己做出正确的结论, 这是在教学中最常用最简便的训练学生实践性和创新性的方法。高等农业院校的教师在案例教学中可以尽可能多的引用农业相关的案例进行分析, 以更好的实现服务于农的目标。
第四, 其他实践教学方法。组织学生到法庭进行庭审观摩能让学生能够更加身临其境的感受法律氛围, 直观的了解法庭审理程序。没有条件进行实地观摩的, 可以观看庭审录像, 也能够达到直观的效果。此外, 还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聘请法律实务界人士为学生进行讲座, 讲座内容主要与法律实务有关。最后有关专业实习问题, 这是学生进入工作前的一个过渡阶段, 学校和教师应尽可能为学生争取实习机会, 联系实习单位, 并充分发挥实习的作用, 为学生融入社会做好前期准备。
三、加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
高校教师大多来自于各高校毕业的硕士或博士, 而实务界人士相对较少, 聘请实务界人士讲座不可能替代一门学科的整个教学任务, 所以学生所接受的实务教育就非常有限。所以, 改进教师的队伍结构和知识结构就成为各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一个重点工作。首先, 积极聘请有威望的实务界人士来校授课。这里强调的是授课而不是讲座, 是要完成至少一个学期的教学学时。在国外, 很多社会上有名的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都在学校兼职任教, 一方面出于职业责任, 另一方面也对其本身的法律工作有帮助。高等农业院校也应当积极聘请农业相关的实务界有威望的法律人士, 逐渐也会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形成这种习惯, 也会有更多的优秀的实务界人士愿意进入高校兼职。其次, 鼓励在职的教师从事法律实务的兼职, 参与法律实践, 增加自身的法律实践经验, 这样才能在课堂上融入更多法律实践内容, 使理论与实践不分离。再次, 鼓励教师创新教学方法。传统的教学评价方法和标准使得教师本来的激情逐渐退去, 变的墨守陈规, 毫无生气。建立更加弹性的评价体系, 使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尽可能地发挥其个性, 从而激发其创造力。所谓“教无定法”, 教师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教学计划, 同时, 根据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这样既能够更好地达到教学目的, 又能培养出创新型和应用性的法学人才。最后, 平衡教师的科研与教学压力。科研与教学不可分离, 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但是大多数学校在教师评职评优时都以科研成果为主要依据, 这使得教师平时的工作重心放在科研上, 甚至一些教授不再担任教学工作, 只搞科研, 这使教学的教师结构严重失衡, 教学一线只有经验尚浅的年轻教师。因此, 我们要强化教师队伍, 还要注重强化教学一线的教师队伍, 降低教师的科研压力, 让教师有更充裕的精力投入到教学中去, 增加副教授以上的教师的教学任务, 使其将自己的知识真正地服务于学生。
四、改进教育环境
教育环境可以分为物质环境和非物质环境。物质环境主要指学校的设施设备、提供学术文化活动的场所场馆等。非物质环境包括制度环境、文化环境、国际环境等, 其外延比较广。首先, 在物质环境方面。美好的校园环境是学生学习、发挥想象力和创造力的基础。先进的专业设备, 给学生进行学术研究提供必需的条件。教学基地、文化场馆都给学生发挥个性和能力提供了充分的活动空间。学校在进行物质环境的建设方面, 资金和文化融合是两个重点。资金方面要积极的拓展多方资金来源, 并且保证资金的运用有效率、有针对性, 用在最需要的地方。建设校园环境要尽量融入人文要素, 并且体现学校的特色和办学理念, 以激发学生的人文情怀与个人风格。其次, 非物质环境方面。我国高校的制度环境大多比较呆板, 缺乏灵活性。比如选修课的设计上, 学生除了学校通识选修课外, 是不能选择其他专业的课来学习的, 这样就限制了学生的全方位发展。所以要放开学生选修限制, 合理分配学分, 让学生依个性学习感兴趣的课程。此外, 学校应积极组织各种研讨会和学术论坛, 对于教师和学生学术水平的提高和学术氛围的活跃都有很大作用。在校外活动方面, 大多数学校对学生的限制过多, 把学生关在象牙塔里不利于其将来适应社会, 学生早晚都要进入社会, 学校应帮助学生完成这个过渡阶段, 实行更为软性的管理制度。我国的法学教育的理念与体系设计很多是来源于国外法学院, 特别是法律硕士的设计都完全借鉴国外法学院法律硕士。所以在法学教育的对外交流和学生的国际交流方面就要更加的多样化, 促进法学教育的国家交流与合作, 鼓励学生出国取得学位, 也积极引进国外留学生在我国取得学习中国法律的学位。因此, 我们应尽其所能创造有利于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物质环境与非物质环境, 保证高等院校本科教学质量, 培养社会需要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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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学 第9篇
关键词:交叉学科,医事法学,必要性,医学高等教育
一医事法学的学科意义源远流长
医事法学作为现代新兴的交叉类综合性学科, 被认为是我国医学高等教育最热门的专业之一。医事法学的学科渊源可谓源远流长, 源于古代法学和医学两大学科, 两者自古以来就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 关于医药方面的立法条文逐渐完善、医事立法内容涉及公共卫生、医药食品卫生等相关制度。例如我国的《唐律》。宋代提刑官宋慈的《洗冤集录》, 是世界首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随着近代工业的发展, 社会关系发生变革, 由于工厂的劳动导致的流行病和职业卫生问题也引起了政府的重视, 相关的医事立法进一步得到完善。例如1601年英国的《伊丽莎白救济法》, 它被认为是近代首部医事法规。1851年在巴黎由11个国家签署了地区性的《国际卫生公约》, 20世纪中期大部分国家已经从宪法上对公民的卫生健康权利进行了保护。医学与法学也越来越紧密结合。在科学与教育不断相互融合的大背景下, 医学与法学彼此之间的学科交叉点也不断显现。医学以维护人体健康和人类的发展为宗旨, 而法学也是以维护人类的生命安全为宗旨之一, 由于相同的使命, 两门学科在长期的相互融合过程中形成了一门新兴的学科:医事法学。医事法学的学科渊源源远流长, 一脉相承, 是不同学科在历史发展中长期发展融合的结果, 同时反过来促进了相关学科的发展。
二医事法学的社会意义广泛深远
由于共同的社会实践和科学实践而相互交叉, 反过来医事法学又推动了社会的发展, 因此医学与法学交叉发展的社会意义是很深远的。首先, 规避医学科技带来的伦理道德冲突。随着现代医学科技的快速发展, 克隆技术、安乐死、器官移植等新的医疗科技在医学实践中得到广泛的运用, 而它们引发的社会伦理道德冲突都应有相关的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调整。其次, 拓展学术领域。现代科学在不断专业细化的同时, 也在不断地重组整合, 并且推动了科学的发展。交叉学科的发展实际上也促进了学术的发展, 如近年来诺贝尔医学奖获得者不少都是在交叉性学科方面取得学术成就的。学科不断进行交叉也是未来学术发展的必然趋势。再次, 推动医事立法发展。近现代医学科技的革新变化也迫切要求医事立法不断完善自身的法律法规, 医事法学的建构与完善将会有利于医事立法, 更好地维护人类的生命健康安全权。最后, 有效解决医患问题。我国处于医患关系相对紧张的局面, 医患关系的合理处理有赖于医事法学的理论研究提供支持与依据。医事法学对解决尖锐的现实医患问题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
三医事法学发展面临的限制因素
首先, 医事法学发展动力不足。学科交叉已成了科教发展的大势所趋。然而目前大学管理层与普通教师的交叉学科发展的意识淡薄, 对于医事法学的重视不足。另外部分高等院校在学科建设上盲目扩大规模也导致了原本的学科建设资源浪费严重。其次, 国家重视不足。医事法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 在学科设置上, 甚至没有专门的学科位置, 得不到体制上的鼓励与支持。再次, 学科平台缺失。由于我国高校的组织结构本身的限制, 并未设置专门的交叉学科院系, 因此这种管理体制的资源分配和制度设计并不照顾包括医事法学在内的许多交叉性学科。最后, 评价机制的局限。由于我国高校实行量化评价模式, 对于科研教学能力评价强调量化的论文、课题和获奖, 缺乏全面的、整体的、完善的指标评估体系, 医事法学这类交叉学科也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价与对待。另外, 还有师资力量的缺乏, 由于交叉学科并未获得制度设计中的合理位置, 因此没有合理的学科建制, 医事法学学科的建设和发展也没有相对稳定的科研队伍, 医事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也僵化缺乏活力亟待改革。
四结束语
各种学科在专业化发展的同时也在不断地相互融合朝着综合方向发展, 而古老的两门学科医学和法学在维护人类生命健康和安全的共同实践的基础上, 相互渗透、融合并形成了一门新的学科医事法学, 交叉学科知识综合性强, 学科意义和社会意义都十分深远, 是推动医学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基础, 但其发展中也面临着多重不利因素的制约, 如缺乏国家制度与政策上的保障和支持, 以医事法学为代表的交叉学科急需国家的重视与支持,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推动医学高等教育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石俊华主编.医事法学[M].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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