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优秀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优秀(精选10篇)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优秀 第1篇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转让方(甲方)转让给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___________%股权,受让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或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原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3.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股权转让前及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担,如果依法追及到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由新股东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的个人债权债务的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8.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按其在公司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丧失。
9.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本协议变更或解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争议解决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立约人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机关备案登记一份。
13.本协议自将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签字):_______________受让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优秀 第2篇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是经合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年*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甲方拟转让其百分之百股权于乙方,乙方拟受让甲方100%的股权。现双方经多次协商,就股权转让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本协议约定转让的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包括下属分公司或子公司)100%的股权以及其无形资产,包括该公司(含下属分公司或子公司)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编码:*******)及各种营运资格体系、资质、商标、版权等。
第二条 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1、股权转让款:
本协议标的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整(¥ 万元整)。
2、支付账户:
上述转让款转入到甲方指定的下列授权的银行账户,视为已经支付。
开户行:
户名:
帐号:
3、支付方式
(1)第一期,首付款人民币万元(¥万元整)。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
4后的当日内,乙方按照规定款项向甲方指定账户转款,(甲方收到首付款同时应将甲方身份证原件交由乙方确认并复印留存,并将目标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交由乙方保管),(2)第二期,尾款款项为人民币万元(¥ 万元整),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变更为准)办妥后的第二日,乙方将款项转入甲方账户,甲方与乙方核验工商所有手续。
(3)除本协议另有的约定外,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则每迟延一天,应支付迟延部分总价款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第三条 陈述与保证
1、甲方保证,目标公司为合法注册成立的公司,该公司并无债权、债务和对外提供担保,该公司不存在可能引起乙方受让该公司后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各类事项, 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2、甲方保证,目标公司名下的各种经营资质的取得和所有权具有完全的合法性、独立性、完整性和100%的权益。
3、甲方保证,对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100%股权享有完整的处置权,不附带任何质押权、留置权和其他担保权益转移于乙方。
4、甲方保证,除向乙方书面披露的外,目标公司并无与其他方合作的情况,以及有其他经济、业务往来的情况发生。若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不支付股权转让款,解除本协议。已支付的款项,甲方应当予以返还,并支付已付款项的5%作为违约金。
5、甲方保证,除向乙方书面披露的外,目标公司未有任何聘用员工,或者已经与所聘用的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及并无任何劳动争议。若发生以上情况,参照上款内容执行。
6、甲方保证,在股权交割日之前目标公司并无税务、工商及其他行政处罚及潜在、可能的相关处罚发生,否则,产生的费用及各类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董事委派和工作交接
1、本协议签署且乙方向甲方支付完首付款后,甲乙双方对目标公司的章程进行
第一次修订,包括目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变更,改由乙方重新委派,相应名单以工商变更为准。
2、在目标公司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甲方应当完成目标公司的移交工作,包括移交目标公司的印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经营许可证、批准证书、财务档案资料以及与公司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如今后工作需要,目标公司原有关人员应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本协议事宜,甲方应积极配合完成。
第五条 变更有关登记
1、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及其他有关部门(若有)的变更手续,若因乙方原因不积极配合甲方变更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股权转让款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返还已付款项。
2、在具备变更条件后,乙方根据******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部部令第**号)的要求,向**部办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股东变更手续,甲方应积极配合。
第六条债权债务的分担
股权转让和相关工商变更办理完毕后,视为股权交割完毕,股权交割日之前已产生或因股权变更前的原因引出的债权债务,如欠税款(含罚金、滞纳金)、房租、应付款、员工工资及四金(社保、失业、医疗、住房)及其他债务等,由转让方承担。股权交割日之后乙方按其在目标公司中的100%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七条费用的负担
1、本转让协议实施所发生的有关工商变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股权转让价款中不包含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款及所得税,需乙方承担。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甲方按本协议履行完转让义务后,乙方拒付股权转让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应付款项的100%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其他
1、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双方同意向目标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全体股东代表同意签字之日生效。
3、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转让方(甲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优秀 第3篇
2013年底, 九强生物与雅培中国在北京正式签署生化试剂中国项目战略合作协议, 经过2年多的合作, 双方加深了解和信任, 从而为此次进一步更紧密的合作奠定了基础。此次合作开创了中国IVD企业技术输出的先河, 具有开创性的历史意义;同时也契合了雅培在生化诊断做到全球领先的战略规划, 强化了雅培在生化试剂领域的竞争优势。通过这一合作, 雅培公司可以提供更多的生化试剂品种, 从而为其用户提供更加完善和灵活多样的生化检测菜单, 使雅培公司不仅成为免疫诊断领域全球的领头羊, 更通过此次合作, 占据生化诊断领域的全球领先地位, 对增强其在全球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雅培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高质量的诊断产品, 从而帮助世界各地的人们获得健康, ”雅培诊断业务运营副总裁Keith Cienkus表示, “我们期待和九强生物紧密合作, 九强生物在生化试剂领域的领先技术, 在中国良好的声誉以及发展前景, 使其成为雅培强有力的合作方。此次合作也契合中国的医疗改革进程, 借助雅培的全球平台和经验, 帮助中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更快地走向国际。”
九强生物董事长邹左军表示, “雅培公司是九强尊敬的, 也是国际公认的IVD行业领先企业, 本次合作协议的签署标志着双方在已有良好合作的基础上, 今后将逐步开展更深入的合作。通过此次合作, 九强生物提供的技术将有助于丰富雅培的生化诊断产品线, 同时, 九强生物亦将获得由此产生的销售提成, 这将是一次令人愉快的双赢合作。”
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探析 第4篇
关键词 瑕疵股权 转让协议 效力
对于何为瑕疵股权,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实际认缴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并享有股权。如果股东没有实际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或在公司设立后抽逃资金等,其行为即构成瑕疵出资,形成狭义上的瑕疵股权。如何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关于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是否能够生效的问题,主要存在“绝对无效说”、“区分说”、“绝对有效说”、“可撤销说”四种观点。
一、绝对无效说
持此观点者认为,瑕疵股权的转让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其理由在于: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出资人若要取得股东资格,实际履行其出资义务是必要条件,出资人只有在实际缴纳出资款后才有资格成为公司股东。若出资人未实际出资、或未完全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资金,则意味着其并未履行其出资义务,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其自然不能享有股权。该学说是从根本上否定股东资格来否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瑕疵股权转让的协议为无效协议。
二、区分说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认缴出资份额的方式可分为认缴资本制和实缴资本制,认缴资本制允许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实际缴纳部分出资,只要在约定时间内缴足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金额,即可成为公司股东;而实缴资本制则要求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即实际缴齐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金额,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持此观点者认为,是否承认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应当视情况而定,若该公司属于实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如依照我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的认股人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其股权转让行为当然无效;而没有在约定时间内缴足其出资的认股人,则只需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仍然具备股东资格,其股权转让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若该公司是实行实缴资本制的公司(如依照我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未出资或未完全出资的认股人均不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不能够享有股权,其股权转让行为则应认定为无效。
三、有效说
此观点与以上两种观点相比较来说,其具有一定的理论支持,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很多国家均或直接或间接地承认瑕疵出资人具备股东资格,允许其所持有股权的转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 28 条第 3 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瑕疵或者受欺诈而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支持了此观点。
持此观点者认为,未出资的股东虽未实际履行其出资义务,但仍被登记为公司股东,而一旦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即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该股东享有股权,因此,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行为,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从这个角度看,此学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受让人权益的角度来讲,在受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瑕疵股权转让必然会对受让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侵害。
四、可撤销说
此观点主要是从受让人的主观心态上着手,区别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持此观点者认为,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认定的关键点在于其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如果受让方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其受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出让方也未作出释明,则该股权转让行为为欺诈行为,受让方可以主张该协议无效或撤销该协议;如果出让方在签订协议前已经向受让方释明其出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或受让方应该知道该股权存在瑕疵仍表示愿意接受的,则该股权转让双方均属于自愿行为,应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笔者更倾向于“可撤销说”。首先,在探讨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时,亟需确认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出让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商事主体,笔者认为,其股东资格的取得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遵循商事主体的公示法定原则,即股东资格应由公司成立时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股东名册确定,瑕疵出资不能成为否定股东资格的标准。因此,瑕疵股权是具有可转让性的。其次,在探讨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时,还需注意转让行为所应当遵循的交易规则问题。笔者认为,在处理股权转让问题时,不应僵化地恪守商事交易规则,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第一,商法虽然是民法的特别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但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因此研究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要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第二,股权转让行为从本质上讲,应属于民事行为的一种,因为其并不具备“经营性行为”的特点,由其而产生的协议效力认定,笔者认为适用民法通则或合同法更为恰当。
笔者认为,瑕疵股权具有可转让性,在判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时,应当从股权受让人的主观心理角度进行认定,如果受让方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其受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出让方也未作出释明,则该股权转让行为属欺诈行为,此时还应区分该欺诈行为是否对国家利益构成侵害,如果构成侵害,则应认定该协议自始无效;如果不构成侵害,则应认定为可撤销协议,受让人可以主张撤销该转让协议。如果出让方在签订协议前已经向受让方释明其出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或受让方应该知道该股权存在瑕疵仍表示愿意接受的,则该股权转让双方均属于自愿行为,应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参考文献:
[1]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第5篇
5.2 上述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应于本协议生效后60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6.1 本次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乙方即具有********有限公司60%的股份,享受相应的权益;
6.2 本次转让事宜在完成前,甲、乙双方均应对本次转让事宜及涉及的一切内容予以保密。
6.3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6.4 甲方应对乙方办理批文、变更登记等法律程序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6.5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其在********有限公司的拥有的股权、客户及供应商名单、技术档案,业务资料等交付给乙方。
6.6 自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公司任何权利。
6.7 甲方承诺作为公司股东及/或职员期间所获得的公司任何专有资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客户资源及业务渠道等等)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会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使用,亦不会用于自营业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7.2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8.1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
8.2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8.3 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时,须订立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九条: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9.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9.2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提起诉讼。
第十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第6篇
转让方:(以下称:乙方)
受让方:(以下称:丙方)
受让方:(以下称:丁方)
沈阳市方田电控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1月20日成立,由甲、乙双方合资经营,注册资金200万元人民币。实际投资人民币200万元。甲方占55%的股权,已投资人民币110万元。乙方占45%的股权,已投资人民币90万元。现甲、乙双方愿将其占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丙、丁方,经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并征得股东的同意,现甲、乙、丙、丁四方协商,就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甲、乙双方占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根据原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甲、乙双方实际投资人民币200万元。现甲方将其出资55%的股权以人民币1元转让给丁方,乙方将其出资45%的股权以人民币1元转让给丙方。
二、甲、乙双方保证对其以拟转让给丙、丁双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对外没有债权债务,没有工商、税务问题。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本协议生效后,丙、丁双方享有和分担转让前该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并分享股权转让后该公司的利润,丙、丁双方愿意分担公司经营风险及亏损。
四、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生效,四方必须自觉履行,如果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规定,适当地全面履行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本协议生效后,为确保原公司股权人的利益,另签订《公司转让协议书》,就债权债务处理问题达成谅解,并按照《公司转让协议书》中相应的条款进行履约。
五、纠纷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丙、丁四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沈阳市人民法院起诉。
六、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当事人签订的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产权交易部门见证,并报审批机关同意变更登记后生效:
1、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
2、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四方经过协商同意。
七、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如见证、审计、工商变更等),由丙、丁双方承担。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各方签订,各方应于见证书出具之日起,三十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丁方各执一份、公司、见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
甲方:
乙方:
受让方(签字):
丙方:
丁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第7篇
转让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合法拥有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标的公司部分股权。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标的公司拥有股权。
鉴于标的公司股东会决议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标的公司拥有的股权,其余股东同意该权利受让行为并放弃对该部分转让权利的优先受让权。
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就标的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在标的公司所持部分股权,即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的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第二条 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 公司拥有的 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让款以货币形式完成交割。
第三条 甲方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标的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第四条 乙方声明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标的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并履行标的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方式支付股权转让款。
第五条 股权转让有关费用和变更登记手续
1、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方承担。
2、乙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后,双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有关股东权利义务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转让部分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股东权利同时不再履行该部分股东义务。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享有标的公司持股部分的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
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 保密条款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2、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第十条 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送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于2013年月日订立于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优秀 第8篇
一、从权利权能分离层次来探讨股权收益权的性质
所谓权能分离理论, 即是指对某一物品所有权中的处分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都可以从所有权中抽离出去, 从而形成他物权, 而权利是隐藏于相关法律规定条文中, 并且在实施过程中会为实施者产生一定益处、获得一定利益的手段。权能学说是对权利理论的发展, 从所有权的弹性来看, 设定他物权之后, 所有权对物所产生的直接支配也就得到了一定限制, 换句话说, 如果他物权消失的话, 那么所有权受到的限制就会自动取消, 在它们之间存在一定共通的地方。权利的权能即是指权利条件下其内容具有的有益功能以及功效。如果在相关的法律规范中允许主体能通过相对自由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法, 通过权利中分离出来的权能获取利益, 那么此种情况下的权能也就可以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成为新的权利。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 经济主体多元化形式的出现, 国内许多知名学者已经尝试从权利权能分离角度来探讨一系列新兴权利, 并且从某种程度来讲取得了一定成果, 就股权来说, 根据股权的具体内容, 可以将股权化分为自益权以及共益权, 自益权主要指的是由股权财产性权利衍生出来的其他权能, 主要包括收益分配权以及股份转让权等;而共益权主要指的是股权范围内由非财产性权利衍生出来的其他权能, 如大会出席权、重大事务决策权等。股权财产性的权利和股权的非财产性权利共同组成了完整的股权体系。从权能分离的逆向定理来对股权的收益权进行解释, 股权分离出来的收益权实际上就是股东为了实现权益最大化, 将股权中近似物权性质的权利进行转移而进行的权能分离行为。因此, 从这一层意义来进行探讨, 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 理论上成立。
二、从请求权基础来看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能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所谓请求权基础, 是指可以提供支持给一方当事人代表得向另外一方当事人代表有所主张的规范, 它既可以是相关的法律规范, 也可以是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外依据, 如合同以及遗嘱等文件。有关作为公证赋予法律强制执行力的请求权基础,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相关公证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范赋予执行力的文书,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进行履行, 那么对方当事人可向有关管辖法院请求执行;如果是文书存在错误, 人民法院进行裁定后不予执行, 将相关裁定书送还相关当事人, 与此同时, 我国《公证法》37条也有相关规定, 对经过公证并载明相关债务人意愿承诺的文书, 而债务人不予履行或者在履行过程不按照债权文书执行, 造成履行不当的, 有关债权人可依照相关法律交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如是债权文书存在错误的, 人民法院应将裁定结果以及债权文书原件送还当事人。综合相关法律规范以及大量的股权案例处理, 从请求权基础来看, 如果满足以下几种情况中任意一条的话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都是能被赋予强制执行力的。
(一) 双务合同
台湾地区实行的《公证细则》中明确指出, 当事人如果根据双务合同进行义务权利的给付, 并且将债权义务明确于合同情况下, 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双务合同是可以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二) 合同中对执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和约束的
此处对上文中提到的相关公证机构赋予执行力的文书并不存在疑义, 而是针对股权收益权的转让与回购协议而言, 其具体权利义务范围是可以由协议双方进行决定的。比如在协议中所注明的股权分红比率、溢价以及是否包括配股部分等等, 协议双方都可以在协议中注明, 如果双方就协议内容意见达成一致毫无疑义的。
(三) 债务人的不履行记载
所谓不履行记载, 即是指面对市场的风险性, 债务人为了确保自身利益, 而对某些不可抗力因素的不承担行为进行具体化的记载, 从而免除承担不必要责任的风险。
三、公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应对策略
从上文的相关论述中, 我们可以看到, 不管是从理论层次还是从实际层次, 赋予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强制执行效力都是具有一定可行性的, 即使如此, 在具体的公证过程中, 还是有可能会遇到一些风险。下文将对这些风险以及有效的应对措施进行阐述:
(一) 通过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掩饰的商业操作
就现阶段对股权收益权转让回购协议的普遍认识来看, 大多数人认为它实质上属于借贷合同的范畴, 融资方于是通过转让收益权进行借款, 并且做出承诺会以高价收回收益权的同时支付相应利息。此种行为实际上属于违规借贷行为。遇到此种情况, 如果债权人是信托公司, 则会将风险降到最低。
(二) 双方承担风险的不同, 有失公平
在一般的收益权转让回购协议中, 转让通常是一次性的, 目标价格受损、停牌退市、清算风险基本上都是由受让方承担, 而送股、配股等依然登记在转让方, 从这一层次来看, 合同似乎存在极大的不公平, 针对这一问题, 建议在公证过程中, 公证员可以要求双方对具体内容进行详尽的约定和协议。
综上所述, 我们可以看到, 不管从理论层次来讲, 还是从相关法律约束来讲, 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赋予是存在可行性的, 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会存在一些风险, 公证机构应严格履行好自身的职责, 与法院部门协调一致, 维护好市场秩序;在具体的商业行为中, 当事人双方也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 共同促进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柏建中.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能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J].中国公证, 2010, 07:52-54.
[2]雷达.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可行性[J].中国公证, 2012, 11:41-44.
[3]刘敏.我国股权收益权信托制度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 2012.
东星集团股权转让协议风波再起 第9篇
尽管还在湖北省洪山监狱服刑,极富冒险精神的狂人兰世立,或许会为这个消息感到振奋。“湖北省工商局的调查结果,将作为湖北东盛房地产公司股权纠纷案的新证据,提交给最高院。”兰世立侄女、东星集团发言人兰剑敏表示。
8年前,兰世立曾以20亿元身价登上“湖北首富”宝座。在几度浮沉、身陷囹圄3年有余之后,如今还有4个月即可重获自由。这场纠纷正是兰世立当年深陷高利贷漩涡,又在民航业国进民退潮中遭遇政商关系滑坡,最终鱼死网破惨淡收场的导火索,亦是他东山再起的唯一资本。
真假股权转让
在湖北省工商局表态的半个月前,“股权转让签名涉嫌造假”广为人知,并在东星集团与融众集团之间引发了一场口水战。
“东盛地产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有几个地方是被别人假造的。”6月16日,兰世立侄女、东星集团发言人兰剑敏携律师在上海新闻发布会上宣称,获得足以“釜底抽薪”的新证据,“倘若湖北工商局查清事实,可依法撤销股东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有登记状态。”
对此,融众集团董事长谢小青通过人民网回应,所谓伪造股权转让签名及印章的指责,纯属无稽之谈,期待司法鉴定以戳穿谎言,还原事实真相。
这场隔空论战,只是多年股权纠纷的冰山一角。2009年6月1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宗民事纠纷案。最初东星集团和兰世立诉称,融众受让东盛地产全部股权后没有如约支付3.15亿元转让款,要求对方支付尚欠股权转让款17648万、违约金1200万。两个月后,这场民事诉讼变更为索回股权,要求法庭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2009年9月,融众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称,除了支付8550万元转让款,他们还向东盛投入了数亿资金以维持运营,此外还发现应当由东星集团和兰世立承担偿付责任的原有债务总额8.78亿元已垫付2.93亿元,另有因协议承诺的未销售面积与实际相差造成经济损失达1.25亿元。因此,融众请求判决《股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确认转让款2.245亿元已经全部抵消,不再差欠任何股权转让款,同时还要求偿还垫付款、赔偿损失6.48亿。
这场历时悠久的民事纠纷,由湖北省高院在2012年5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东星集团和兰世立的诉讼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东星和兰世立无法接受这个判决 “明为委托经营和股权转让,实为抵押借款”。今年4月15日,湖北东星集团、兰世立上诉融众资本投资集团案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质证,东星方面代理律师陈有西当庭问出一个关键信息,即通过售楼融众即获利4亿多元,“你们不能把母鸡下的蛋都藏起来,却把喂母鸡的米全记得。”他说:“基本的事实就是,融众资本通过乘人之危,以违法的分解高利贷方式,严重违反合同不支付股权对价的3.15亿元救命钱,只用了8550万,就买到了一个优良资产达到20多亿的房地产公司。”
这次质证后,东星集团应司法程序依法调阅《湖北东盛房地产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时发现,登记日期为2008年7月8日《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资料中,《出资转让协议》、《股东会变更决议》上的“兰世立”的签名“有问题”。狱中的兰世立本人确认,这两份文件他从未见过,且签名也非出自他本人。兰剑敏还称,署名为东星集团的《出资转让协议》使用的“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公章也同样和工商登记的不符,且没有法人签名。
当《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联系融众投资集团董事长谢小青时,他以6月18日已经通过人民网做了独家回应为由,不肯再谈“签名印章造假风波”。
祸起高利贷
1991年开始创业的兰世立创建了东星集团,旗下有航空、旅游及房地产三大产业支柱。2008年遭遇金融危机,东星航空公司在航空业普遍不景气的背景下资金链特别紧张,但却无法像国有航空公司那样理直气壮地寻求政府资助,也很难取得银行贷款,于是转而寻求高利贷。彼时,无论是东航还是南航,都获得中央政府超过百亿的注资。
彼时,兰世立以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义向融众投资集团旗下三实体借款和产生的利息,高达1.54亿元。融众投资集团董事长谢小青曾经表示,这些借款在合同里规定必须用于地产项目,但是钱借出去了楼却迟迟没有复工,于是他决定从2008年4月开始监管资金使用去向,与兰世立旗下东盛地产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合同》,开始全面托管光谷中心花园项目。
在签署日期为2008年4月18日的《委托经营协议》中,双方约定将东星集团旗下的东盛地产委托融众管理公司经营,由融众管理公司以东盛房地产的资产作为融资条件,向东星集团提供融资,以解决东星航空及东盛房地产资金不足,并约定以东盛房地产的股权和资产作为抵押。融众在获得足额的委托报酬、垫付费用、资金占用费、替代兰世立融资款项后,应以100元人民币无条件将东盛公司转让给兰世立。如融众不能在约定时间内获得上述资金,有权处置东盛公司股权,兰世立放弃任何形式的异议权利。
“对赌”的条件如此严苛,兰世立却赌运不佳,2008年7月7日《股权转让协议》在武汉市江汉区签署。其中,兰世立所持东盛地产的100%股份如约转出。次日晚,在武汉市珞瑜路1144号的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会议室,由兰世立与谢小青共同召开了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全体职员会议,兰世立在会上宣布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从即日起委托武汉融众有限公司经营。
兰剑敏表示,“我们也能理解他,如果熬过这一关的话,他是有能力也有实力,再把东盛赎回来。”
对于与东星兰世立之间的过往,谢小青表示已经不想再说,6月21日下午,他谢绝了《中国新闻周刊》的采访请求。
政府生变
除了求助于融众,兰世立还想起了政府。他在2008年10月15日就开始向湖北省政府求助:“现急需5000万至1亿元人民币流动资金,恳请各级领导能支持解决目前危机。”这个紧急请示,经层层批示最后由武汉市政府研究。
联系到当年东星航空筹建时,湖北省与武汉市各级政府所给予的支持,不难想象兰世立此番寄予的厚望。2005年,湖北省委书记和省长有史以来第一次以湖北省政府文头的形式,联名给民航总局致信请求支持,并由武汉市和湖北省相关领导一起到北京递交给民航总局。2005年6月10日,中国民航总局正式批准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筹建,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豪情万丈的兰世立马上抛出了20架飞机的采购计划。
一位湖北的资深企业家对《中国新闻周刊》回忆,彼时,兰世立动辄公开批评湖北省政府和武汉市政府的一些公务员办事拖沓,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当面令一些官员难堪。极盛之时,兰世立也为自己惨淡的未来埋下了隐患。
对于兰世立那时的资产状况,一名知情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兰从来不是把钱准备好了才去做事。在筹建东星航空前后,他还先后投资钟祥风景区和神农架风景区,光谷中心花园地产项目也正施工,处处花钱。
左支右拙的窘迫,并没有让生性狂傲的兰世立有所收敛,2008年初不惜派出近200名员工连续一个星期到武汉市交委大楼前静坐以此讨要4500万欠款,2009年春节还多次扬言要把总部迁往郑州。
当兰世立2008年再次求救时,政府部门显然已经丧失耐心,“为支持东星航空的运营和发展,我市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2008年11月1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文件中建议东星航空公司,“应立足于提高运营效益的潜力,积极向外融资。”
一度,狱中的兰世立实名举报曾经与其私交甚密的前武汉市副市长袁善腊,引起轩然大波,已是后话。
鱼死网破
彼时,融众已经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实际控制东盛公司,进而享有东星航空32.7%股权,是其第二大股东。因此,融众集团董事长谢小青积极参与到挽救东星航空的重组中,一旦重组成功他既可以出售股权套现,又可以继续持有股份获得分红。
公开资料显示,融众资本投资集团创立于2001年1月,是目前中国唯一一家总部设于武汉的全国性大型金融服务机构,2004年12月实施战略重组,与香港金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结盟,成立融众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一位前负责人入主金榜集团后,一度增持融众股份达到71%,并通过提供循环贷款融资方式给融众提供运营资金。就在兰世立开始向谢小青借钱的2007年,金榜集团先后两次提供6000万港币和5亿港币、年利率为16%的贷款给融众。
2008年11月,兰世立在融众的帮助下找到了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下称“中航”)。在国进民退狂潮的席卷之下,中航一心想要对标全球最大最强航空公司德国汉莎,收购东星是其战略布局中的重要一环。历来倚重国企的武汉政府,当然欢迎实力雄厚的央企中航,何况当地正雄心勃勃地想要建设航空枢纽。尽管时任中航总经理孔栋不喜欢人们把收购东星形容为“国进民退”,但这场商业谈判很快引起了政府的重视,并参与其中。这场力量悬殊的谈判,最终以兰世立拒绝合作告终,随后东星航空公司破产,兰世立被判刑4年,认定逃避追缴欠税5000万元。
在京衡律师集团律师张军看来,兰世立的案件更多涉及到国进民退的宏观背景,涉及到民营企业和民营资本有多大的生存空间。“5月31日第一次见兰世立,我们把整个案件剖析了一下。”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一个是兰世立本人的刑事案,被判4年实际上是个错案,面临申诉的问题;第二个是行政诉讼案,就是中南局2009年3月14日的停飞令,这个行政行为有问题,打过官司没有赢,还可申诉;第三个是东星集团、兰世立与融众、谢小青、李军、杨的民事纠纷,借款与股权转让,湖北高院判决过了,最高法院开过一次庭,有可能还会再开一次。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范文 第10篇
股权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住所: 法人代表: 电话:
股权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住所: 法人代表: 电话:
目标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住所: 法定代表: 鉴于:
1.丙方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股份)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丙方的注册资本 为______万元人民币,甲方合法持有丙方_______万元人民币的股权,占丙方注册资本的比 例为______%。
2.甲方愿意将其持有的占丙方_______%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转让给乙方。
3.丙方已经依法召开股东会,并按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对前述股东权转让的决 议。
4.丙方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将其合法持有的目标股权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丙方基本情况概述
1.丙方成立于2010年7月12日,是由_____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股份)公 司,注册号为_____,法定代表认为_______。
2.经营期限自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______万元。
各股东出资比例、认缴出资额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目标股权的转让价款的确定
乙方受让目标股权的转让价款总计为人民币______万元。第三条
过渡期间安排
1.甲方在过渡期间不得提议召开丙方的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利润分配,不得提议召开丙方是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增资扩股。
2.丙方过度期间脱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江防应当就董事会、股东会的议案与乙方进行协商,甲方在丙方董事会、股东会就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按照乙方的指示,行驶其相关职权。在过渡期间内,甲方董事依乙方书面指示行使董事职权的行为后果由乙方负责。
3.上述第2条约定有关董事、董事会部分甲方的过渡期义务是基于在过渡期之前已向丙方派出了董事,如甲方在过渡期之前没有向丙方派出董事,则不承担此义务。
4.上述四2条约定的有关股东、固定会部分的义务,自丙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甲方不再承担此项义务。
第四条
目标股权权属转移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自目标股权的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乙方享有目标股权的相关权利。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确保丙方将乙方的名称。之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备妥有关文件到相关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有关丙方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并办理公告事宜(如需要)。
3.目标股权转让手续,应于本协议签订后_____日内开始办理;如目标股权依法需报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批或核准,审批或核准期间不计入本款约定的期间内。第五条
风险及债权债务承担
自丙方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变更到乙方名下之日起债权债务发生转移,即乙方享有及承担自该日之后丙方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该日之前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有甲方享有及承担。
第六条
陈述及保证
1.甲乙双方均就转让受让目标股权依法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本协议的签署人均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有权签署本协议。
2.甲方保证具有签约和履约能力,其股权转让行为已获得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丙方公司章程规定、其他股东同意其想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合法的、必要决议、授权或同意,并且不会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3.甲方办证其依法享有转让股权的处分权,在股权过户手续完成前,其持有目标股权符合有关法律或正常规定。其未在目标股权上设立任何质押和其他担保,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
4.甲方保证乙方没有现实的或可能涉及讼诉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且无任何偷税、漏税、欠税及其他违法行为,否则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若因上述原因乙方认为乙方利益受损或可能受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5.甲方承诺及时、全面地向乙方提供其所需的丙方信息和资料,尤其是丙方尚未向公众公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利于乙方更全面的了解其真实情况。
6.甲方已经向乙方如实披露满足本溪股权转让目的的重要资料,且保证各类资料以及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
7.甲方承诺。其向乙方所述与保证的有关并刚的一切情况真实、详尽的,若其所做的任何陈述与保证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者有误导成分,甲方将承担乙方为受让其股权而对丙方进行调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审计费等。
8.乙方对丙方资产及当地政府有关政策有充分了解并愿意在受让股权之后享其权利、承担起义务,同时承诺按本协议约定按时向甲方足额支付转让价款并办理相关手续。9.乙方支付股权转到的资金具有合法来源,且不超过乙方净资产的50%;乙方股东会已根据公司章程依法通过受让甲方股权的决议。
10乙方将继续无保留、无歧视的支持丙方聘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人员。11.乙方将支持丙方继续履行与原有客户之间的协议,继续进行其原有的特定项目。
12.本协议签订后至股东变更登记完成前,本条款6所述与保证的内容发生任何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丙方资产或股权的减损/转让或担保、丙方分派股利/红利或者签订新协议),必须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与目标股权转让有关的费用和税收承担
与目标股权转让行为有关的税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本协议一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过渡期义务、保密义务等),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放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旅差费以及先期支付的评估费用等。
2.违约情形
甲乙任何一方拒不履行、拖延履行股权变更登记协助义务。
(1)申请资料提供方未按规定及时提供申请资料,经登记部门书面提示或登记部门不予书面提示后经相关书面催告后三日内未提供的,是为拖延履行;
(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业务;
(3)任何一方违反依据本协议或商业习惯形成的通知、保密和协助的义务。
3.任何一方已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本身的义务而由于不可抗力且非自身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
第九条
保密
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能力保证对在讨论、签证、执行本协议过程所熟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策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予以保密,但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获取的资料和信息除外。
2.未经该资料和文件发原提供方书面同意,不得在想除本协议项下双飞及其雇员,律师和专业顾问外的任何第三方透露。双方应责成其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专业顾问及其他雇员遵守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3.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直接向其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4.如本次股权让未能完成,双方负有相互返还或销毁对方提供之信息资料的义务。5.该条款所述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第十条
协议的变更或者解除
1.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双方协商后由双方签署书面文件才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更变后的内容为准。若双方对协议内容进行两次以上变更,以最终变更内容为准。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协议,协议自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解除,甲方已收取的款项应当在协议解除后_____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不包括期间已付款孽生的利息),除此之外双方均不在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1)因不可抗力事件至本协议无法履行,或者子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0内无法恢复履行的;(2)非因甲乙任何一方错,在申请提交有关行政部门后30日内仍无法获得批准、核准或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3.协议解除的,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终止。
4.凡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刚违约使致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下列情况。
(1)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封锁、禁运、政府法令,直接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2)直接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国内骚扰、丙方员工罢工或暴动;
(3)直接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火灾、水灾、台风、飓风、海啸、地震以及其他自然因素所导致的事件;
(4)各方同意的其他能够直接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不可抗力事件。
2.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三天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及减少不可抗力对对方造成的损失,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的免除受阻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2.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任何争执,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应向______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先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强制性规定(香港、台湾、澳门地区除外)。
第十三条
其他条款
1.本协议期限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丙方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变更到乙方名下且本协议相应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2.本协议所有附件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方对对方的任何违约计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限或延缓,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和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依据本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一切权利和权力。
4.如果本协义的某个或多个条款依我国法律、法规被认定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无效条款的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亦不损害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生效性和可执行性。本协义各方应停止履行该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止条款,并在最接近该条款愿意的范围内诚信协商进行修正。
5.本协义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以本协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友有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多分协义存在冲突的,以最后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为准。
6.本协义规定一方向他方放出的通知或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义项下所有要约、书面文件或通知)均应通过书面递交、专递信函、传真等方式送交相应一方。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挂号信回执所示日;(2)由传真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3)由特快专递发送,哟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并非不可抗力事有收件人为签收的,以寄出日后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甲方指定送达地址为: 一方指定送达地址为: 7.8.9.本协义各方均确认其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义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基本协义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那个各一份,丙方各一份提交公司登记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本协义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神效。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义。等法律效力。
附件:
(1)丙方的资产及其构成(附件一)(2)甲乙双方及丙方有效营业执照(附件二)(3)甲方股东会决议(附件三)(4)乙方股东会决议(附件四)(5)丙方股东会决议(附件五)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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