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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处理协议书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废物处理协议书(精选8篇)

废物处理协议书 第1篇

废物处理协议书

甲方:保定利宝制衣有限公司 乙方:

为促进废弃物集中处理顺利实施,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生产所产生的废弃物进行收集、装运及无害化处理。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每月产生的废弃物品种为:

类 吨,共 吨,并经当地环保局核定。

2、根据国家废弃物处理有关规定,甲方产生的废弃物处理费以人民币 每吨向乙方支付,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产生的废弃物。

3、无论甲方是否将已核定的各类危险废弃物交予乙方处理,都应按时向乙方缴纳废弃物处理费。

4、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一条 废弃物的处理、运输、交接

1、工业危险废弃物的收集,甲方工厂内各类废弃物由 方提供容器并收集运送到指定储存地点。

(1)在甲方工厂内,各类废弃物装车由 方负责完成。各类废弃物运输出厂直至处理达到国家标准排放的过程由乙方负责完成。该过程所需自备车辆、工具、人员费用由 方承担。

(2)交接:甲乙双方在指定的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条 责任与义务

除本协议其它约定外,双方还应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责任与义务

(1)为运输方人员办理进入甲方工厂的有关手续。(2)配合乙方及运输人员进行危险物收集、运输等工作。(3)根据本协议规定及时付款。

2、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甲方危险废弃物的处理。(2)指派专人负责本协议执行的全过程。

第三条 违约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任何一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擅自解除本协议。

2、因乙方未能按本协议要求履行其应尽的职责,造成污染事故而导致国家有关环保部 门对甲方的经济处罚由乙方承担,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甲方未按规定期向乙方缴纳核定的危险废弃物处理费,乙方有权拒绝接收甲方的各类危险废弃物,并要求甲方偿付月垃圾处理费 %的违约金。

4、甲方未按规定期向乙方缴纳核定的危险废弃物处理费,乙方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甲方进行督促与处罚。

第四条 争议、解决

1、双方因协议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2、甲方没有履行本代理协议。

3、协议纠纷的解决: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未果时,也可以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请经济诉讼解决。

第五条 协议终止

1、除本协议其它条款规定外,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终止协议。

(2)任何一方违反规定,且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其纠正违约后的十五日内未纠正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

(3)一方破产,解散或停业清理,另一方以同该方发出书面通知的十天终止协议

(4)因本协议条款终止,不影响双方因执行本协议执行已经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废物处理协议书 第2篇

甲方: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中宜环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11层

联系电话:010-65102628、010-65102629

传真:010-65102627

邮政编码:10000

5为促进目的顺利实施,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生产所产生的工业危险废弃物(含有毒有害废弃物)进行收集、装运及无害化处理。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协议内容

1、甲方每月产生的废弃物品种为:类吨;类吨;类吨;类吨;类吨;类吨;类吨;类吨;类吨;

其他,吨;共吨。

并经当地环保局核定。

2、根据国家工业危险废弃物处理有关规定,本着“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甲方产生的工业危险废弃物处理费以人民币元每吨向乙方支付,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产生的工业危险废弃物,合计人民币元每月。

3、无论甲方是否将已核定的各类危险废弃物交予乙方处理,都应按时向乙方缴纳危险

废弃物处理费。

4、本协议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双方签字盖

章生效。

第二条工业危险废弃物的处理、运输、交接

1、工业危险废弃物的收集,甲方工厂内各类废弃物由指定储存地点。

(1)在甲方工厂内,各类废弃物装车由方负责完成。各类废弃物运输出厂直至处

理达到国家标准排放的过程由乙方负责完成。该过程所需自备车辆、工具、人员费用由方承担。

(2)有毒有害废弃物的运输承运由方负责,并有相应的国家或地方环保部门认

可的资质。

2、处理方法:按市环保局和乙方共同认可处理方案处理。

3、技术要求: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___省___市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4、处理地点:经处理中心处置。

5、交接:甲乙双方方在指定的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第三条责任与义务

除本协议其它约定外,双方还应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责任与义务

(1)为运输方人员办理进入甲方工厂的有关手续。

(2)配合乙方及运输人员进行危险物收集、运输等工作。

(3)根据本协议规定及时付款。

2、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甲方危险废弃物的处理。

(2)指派专人负责本协议执行的全过程。

第四条协议价格

1、本协议项下各类废弃物种类及其处理费用,按危险废物处置费元/吨,一般固废处置费元/吨。

2、上述价格为本协议最终价格,包括处理费、药剂费、运输费、装卸车等劳务费、申

报费、排污费、监测费履行本协议的所有费用及处置费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第五条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甲方于每月日将上月1日至31日的处理费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乙方开户名称:

帐号:

第六条违约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任何一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擅自解除本协议。

2、因乙方未能按本协议要求履行其应尽的职责,造成污染事故而导致国家有关环保部

门对甲方的经济处罚由乙方承担,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甲方未按规定期向乙方缴纳核定的危险废弃物处理费,乙方有权拒绝接收甲方的各

类危险废弃物,并要求甲方偿付月垃圾处理费%的违约金。

4、甲方未按规定期向乙方缴纳核定的危险废弃物处理费,乙方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对甲方进行督促与处罚。

第七条争议、解决

1、双方因协议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2、甲方没有履行本代理协议。

3、协议纠纷的解决: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未果时,也可以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请经济诉讼解决。

第八条协议终止

1、除本协议其它条款规定外,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终止协议。

(2)任何一方违反规定,且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其纠正违约后的十五日内未纠正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

(3)一方破产,解散或停业清理,另一方以同该方发出书面通知的十天终止协议

(4)因本协议条款终止,不影响双方因执行本协议执行已经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乙方:中宜环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签字:签字:

欧美国际投资协议处理方式比较 第3篇

工业化、市场经济和资本输出的国家往往资本流通较为自由, 特别是在外国直接投资 (FDI) 领域。1961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资本流动自由化法典》与其他有关支付自由化的规则, 对世界各国的经济开放和合作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自由化意味着在规则附录中就各种贸易限制的减少。现今, 自由化已达到相当高的程度, 但FDI在许多部门依旧受限。组合投资, 尤其是金融性质的短期资本流动, 近年来已被一些国家更严格地控制监管。

针对国际投资协定的FDI自由化, 欧洲和北美各自选择了不同的路径。北美采取的是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模式, 这是深深植根于美国双边投资协定并成功地应用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方法。美国还曾为创制中的投资总协定不遗余力地推介此法。相对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模式, 欧洲的做法没有先验, 显而易见, 欧盟成员国双边投资协议样本中对FDI的自由态度并非源于欧洲。多边投资协定草创受挫后, 欧盟愈发偏好以自下而上的正向列表的方法来应对FDI。[1]

二、以美国双边投资条约为典例的北美方法

从美国双边投资条约入手对FDI在北美的引入进行分析, 应首先着眼于美式双边投资条约。虽然大多数双边投资条约遵照的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主持下制定的公约草案的法律标准, 美国双边投资条约却是一个例外。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 就已经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投资准入和设立。[2]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的美国示范条约对投资定义得极为宽泛, 各类投资, 有形的或无形的, 各种参股, 债券、抵押、权利等, 所有这些都被条约所囊括。该条约第二条明确规定在“设立、收购、扩张”方面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因此, 示范条约在FDI准入上采用的是国民待遇加最惠国待遇的混合模式。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情形, 必须在该条约的附件明确列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导的有关知识产权收购或维护的多边协议中规定的程序, 也不受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限制。[3]示范条约同时明确禁止当地含量要求以及例如技术转让等其他性能要求作为设立、收购、扩张等的条件。类似的要求可适用于且只能作为接受或持续接受一项利益的条件, 即仅能作为领取补贴或奖励的条件。

在某些特定情况, 一家由第三国国民拥有或控制的公司, 可以排除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之外。该条约的义务“适用于当事人的政治区分”, 这样的义务不局限于中央或联邦政府层面, 在较低的级别也同样适用, 以防投资设立方面的国民待遇被地方政府采取的措施干扰。

示范条约包含了美国的示范附录。美国可对附录中行业采取或维持义务的例外情况以与国民待遇相符。示范附录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附件一和附件二的内容类似, 事实上, 该附录明文引用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凡涉及依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108条保留和例外条款的措施, 国民待遇的例外情况即可被援引。在某些行业,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均较为常见, 例如银行、保险、证券及其他金融服务, 航空和海上运输等。”

三、以欧洲双边投资条约为典例的欧洲方法

FDI欧洲准入渠道, 指的是欧盟成员国对来自欧盟以外投资者的引入方法。欧盟成员国与第三国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在法律细节方面虽有明显差别, 但结构是大体相似的。这些协议往往采取投资控制或选择性自由化模式。不仅是欧盟成员国, 欧洲国家的双边投资条约都具有上述特征。

英国采用的投资控制模式规定, 每个缔约方应鼓励和创造有利缔约另一方国民或公司在其领土内投资的条件, 并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 在权限范围内许可资本进入。该法还规定, 任何缔约方在其领土内给予相对缔约方国民或公司在管理、维护、使用、享有或处置其投资的待遇, 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公司或任何第三国国民和公司的待遇。

相比美国模式的双边投资条约, 英国模式下国民待遇和最惠国条款不涉及“设立、收购、扩张”。在德国、法国、荷兰等国家的双边投资条约也可发现类似的措辞。在欧洲双边投资条约范本的最惠国条件通常是有限制的, 关税、经济和货币联盟的成员国的特权与优惠不必适用于第三国。隶属欧洲货币联盟的欧盟成员国实际上不仅仅是最惠国。[4]

就准入而言, 欧盟成员国的双边投资条约不承认国民待遇。在引入第三国的FDI上, 欧盟更青睐采取正向列表模式。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推动的多边投资协定 (MAI) 谈判失败后, 欧盟这种倾向更为明显。尽管谈判方均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 谈判小组由发达国家组成而较为同质, 有关多边投资协定的谈判仍旧无法顺利进行。[5]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多边投资协定提案的范本, 特别是国民待遇方面, 多边投资协定提案甚至在投资设立领域都采用了负面列表式例外。令人惊讶的是, 这种作为美国双边投资条约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最大特点的自上而下的方法, 却是导致多边投资协定议案失利的缘由。[6]一些国家提出了相当长的例外情形消极列表, 其中不少例外很可能是战术性的, 有些则是出于谨慎的考量。国家之间的否定列表的巨大差距以致他们无法被比较。这种从多边投资协定得到的负面教训是欧盟最终选择自下而上方法的原因之一。

四、结论

尽管FDI自由化是欧洲国家和美国的共同目标, 欧美的实践手段大不相同。各种模式的并存, 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倡导下创建FDI多边框架的尝试以失败告终, 都不应被解读为放弃多边贸易规则制定的表征。相反, 这些事实有助于提高对投资多边规则重要性的认识, 也是各国政府尚未找到合适的磋商议程的证明。[7]外国直接投资的重要性日益增加, 使得目前的法律状况更显差强人意。毫无疑问, 多边投资协议将成为新的双边、区域和多边投资条约的模板。FDI的综合性多边法律框架将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 从而提高FDI的经济效益。

摘要:当前, 全球经济中区域视野下主流贸易协议约束性条款的差异, 彰显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外域投资态度的转变。向外国投资开放国内经济的义务, 积极推动各国经济一体化和自由化, 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起的基于多边投资协定的多边谈判的主要议题。以北美和欧洲国家为代表的发达国家, 在有关外国直接投资的双边和多边投资协议等国际投资协议中, 采取了迥异的应对手法。

关键词:外国直接投资,双边投资协议,多边投资协议,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

参考文献

[1]WTO (2002) :WT/WGTI/W121 Concept Paper on Modalitiesof Pre-establishment (Communication from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Its Members)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Geneva.

[2]UNCTAD (1996)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and World Devel-opment.United Nations, New York and Geneva, pp.526, 538.

[3]Kantor, M. (2004) :The New Draft Model U.S.BIT:Noteworthy Development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Vol.21, No.4, KluwerLaw International, pp.383–396.

[4]Dunning, J.H. (2001) :Governments, Globalization, and Interna-tional Business.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437.

[5]Gugler, P. (2006) :Towards a Coherent Multilateral Framework onFDI.AIB Insight, Spring 2006.

[6]Muchlinski, P. (2000) :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Multilateral A-greement on Investment:Where NowThe International Lawyer, No.34, p.1037.

案例解读就业协议的处理 第4篇

案情简介

上海东方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在上海)为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在广东佛山)的全资子公司,两者是两个独立法人。2009年5月,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小张及其就读的交通大学共同签订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约定: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录用小张;小张愿意到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就业;交通大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将小张列入就业建议计划并予派遣。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承担违约责任。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小张至上海东方有限公司工作。

2009年7月,小张与上海东方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9年9月至2012年9月。2010年11月,小张提出辞职,向上海东方有限公司交纳了20,260元,由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盖章出具了收据。此后,小张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上海东方有限公司返还违约金,仲裁委员会裁决对小张的请求不予支持。

经过一审、二审,最后小张的请求得到了中院的支持。(以上名称皆化名)

案例分析

其实本案的争议焦点还是集中在大学生毕业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这个法律性质的甄别也最终决定了为什么小张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

一、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法律性质的区别

小张首先签订的是大学生毕业就业协议,该文件是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其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该协议第一段开始处,就载明其主旨为“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此时,小张签订就业协议时仍然是一名在校的大学应届毕业生(即将毕业的硕士),并不能成为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者适格主体,该就业协议只能被视为一般的民事协议,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

而小张此后与上海东方有限公司签订的则是典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反映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劳动合同法开篇出处就规定了,其主要法律原则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可以看出,两者在立法的起点处,就存在很大区别,就业协议是中立的,只是明确企业学校和毕业生三者的权利义务,并不会倾向于保护毕业生一方,而劳动合同不是中立的,它是倾斜的,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小张分别签订两份法律文件的原因是,小张在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时的身份不同。在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时,小张不需缴纳社会保险。当小张在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又与上海东方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其已是一名加入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劳动者。

二、违约金规定的区别

在上文中我们分析了,毕业生就业协议受合同法调整,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说明,民法通则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自由约定违约金,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而《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是否能够约定违约金做出了明确规定,没有给用人单位较多的自由。《劳动合同法》在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有明确的规定,即“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违约金只适用于两种情形,其他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可以和劳动者在订立违约金的法律条款,否则即使制定了也是无效条款:第一种是违反培训协议约定的;第二种是违反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主要体现在竞业限制方面的约定。

三、本案的法律分析。

本案中有个明显的时间点,即小张受到东方股份指派到上海东方有限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最后小张离职的时候,有个细节也很重要,即违约金的收据是由东方股份开具的,即是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收取小张的违约金的,故本案实际上是处理小张与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违约金纠纷。

既然小张与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是基于毕业生就业协议而产生的。根据前面我们的分析,毕业就业协议是一般的民事协议而非劳动合同,所以本案的审理应当适用《合同法》而非《劳动法》。

在本案实际审理过程中,劳动仲裁委员会将本案认定为劳动合同纠纷为案由立案并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处理,是错误的。正确地做法,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裁定不予受理。

因此,其实小张与东方股份毕业生就业协议因小张与上海东方有限公司建立的正式劳动关系而早已全部履行完毕了,小张也不再可能有违约的可能性,故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就业协议中的约定要求不返还违约金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固体废物(煤渣)处理协议书 第5篇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锅炉产生的煤渣由乙方承包处理,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制订本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锅炉产生的煤渣由乙方承包用于制砖添加辅料用,无特殊情况甲方不得处理给其它方。

2、乙方及时将煤渣运出,不得积压,不得影响甲方正常存放所用地方。

3、乙方煤渣不得用做他用,不得影响环境,运输当中不得散撒。

4、乙方每月及时结算承包费用,不得拖欠(20元/立方)。

5、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双方代表签字生效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固体废物处理协议 第6篇

被委托方(下称乙方):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化工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现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委托乙方对其产生的工业废物进行处置,双方就危险废弃物的安全处置,本着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废物处理合作内容:

1、甲方作为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特别委托乙方进行危险废物的处置,乙方作为专业危险废物的处置单位,必须根据环保规范进行安全处置,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危险废弃物资料(种类、数量、说明)作为合同必备附件。

2、甲方提供的危险废物必须按废物的性质进行分类包装存放、标识清楚,不明废弃物不属于合同范围;乙方负责到甲方指定的贮存场所提取危险废物并运输到甲方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焚烧处置。

3、乙方按双方约定或甲方提前一周通知乙方,手机甲方危险废物,废物出厂时,甲乙双方对数量、种类进行确论,以便跟踪管理及结算。

4、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甲方的危险废物进行安全无害化的处置,乙方负责运输,甲方负责装车。危险废物自甲方场地运出起,运输、处置过程中的.所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人员及车辆进入甲方厂区,需遵守甲方厂区规定进行作业。

5、甲方指定工作联系人,负责通知乙方收取危险废物、核实种类、数量,并负责结算;乙方指定业务经理,负责乙方与甲方的联系协调工作。

6、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即接受甲方通知与安排,进行危险废物交接及运输工作。

二、废物处理标的

废物名称 年废物量(吨) 收费标准

三、结算方式

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预交给乙方处理费 元整,预交款在处理费用结算时予以扣除,壹年内,处理费不足 元,按 元计算,不再转入下年。

处理费用每月结算壹次,依本合同的处置价格进行结算,乙方开具税务发票给甲方,甲方审核无误后,一周内付款。语气作违约处理。

四、双方约定

1、乙方得到甲方通知后未按时到甲方指定地点提取危险废物;乙方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废物处置,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如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危险废物种类进行提供及无特殊原因未如期支付处置费用,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2、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方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废弃物,另行协商。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两份。

5、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投产之日起壹年内。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甲方开户行: 乙方开户行

甲方银行账号: 乙方银行账号:

房屋处理协议书 第7篇

乙方: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基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医疗补助费元(可以约定其他费用)。

三、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五、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如果连续三个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定购协议下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8篇

关键词:定购协议,不提供或少量无偿提供技术指导,提供辅料,提供技术指导

定购协议是指购销双方通过合同约束买卖商品的协议。定购不同于订购, 订购属于预付款性质, 而定购则是合同一经签订, 双方购销一般不得违反, 需要按合同规定买卖商品或提供劳务。购销企业通过订购协议, 可以取得稳定的货源, 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从而进一步实现利润最大化。供货单位通过订购协议, 一方面可以得到大企业的技术支持, 一方面可以解决市场扩张问题, 从而减少滞销和市价波动问题, 确保利润稳定增长。

定购协议下购销业务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购销企业双方签定协议, 要求购货企业按确定的合同价格收购产品, 购货企业不提供或少量无偿提供技术指导或辅助材料;二是购销企业双方签定协议, 要求购货企业按确定的合同价格收购产品, 购货企业提供或少量提供技术指导或辅助材料;三是购销企业双方签定协议, 要求购货企业按确定的合同价格收购产品, 购货企业有偿提供技术指导或材料并按确定价格收取报酬。对于定购协议下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无论企业会计准则, 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 都没有明确界定。本文通过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标准及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 结合定购协议下购销业务工作实际, 对定购协议下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谈一点粗浅之见。

一、定购协议下不提供或少量无偿提供技术指导的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购销企业双方签定协议, 要求购货企业按确定的合同价格收购产品, 购货企业不提供或少量无偿提供技术指导或辅助材料。这种定购协议下不提供或少量无偿提供技术指导的购销业务一是可以让客户提供保证数量和质量的产品, 同时促使客户如期转让材料, 保证企业材料来源的稳定性。

一种观点认为, 合同协议下, 发生的技术指导费用或少量材料费用属于购货前为购货准备的费用, 理应计入购货成本, 通过存货类账户核算。在购货企业发生上述技术指导费用或少量材料费用时, 先计入一个过渡账户, 待购入存货验收入库时, 再分配计入存货成本。另一种观点认为, 合同协议下, 发生的技术指导费用或少量材料费用不论属于购货前为购货准备的费用, 还是购货企业无法计入相应购货成本, 而通过期间费用类账户核算。我们认为, 前一种观点有一定道理, 但是在购入存货数量均衡、发生技术指导费用或少量材料费用均衡的情况下比较适用。如果购入材料或产品入库数量不均衡, 发生技术指导费用或少量材料费用也不均衡的情况下则不配比, 计算上也带来麻烦。我们赞同后一种观点, 认为后者比较合适于企业实际。我们认为, 合同协议下, 发生的技术指导费用或少量材料费用虽然为购货准备的费用, 与商品流通企业发生的购货费用类似, 通过“销售费用”账户, 计入当期损益比较合理。

对于这种方式下, 收购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无偿提供少量技术指导, 相应支付技术人员职工薪酬费用和差旅费;二是企业收购材料业务。针对上述业务, 企业对于前者, 将其发生的各类支出均计入销售费用。借记“销售费用”科目, 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或“其他应收款”科目。对于后者, 企业应将购入的材料或商品计入存货成本, 贷记“应付账款”科目或“银行存款”科目。

[例1]某酿酒厂按合同规定, 本期派出技术人员去某葡萄庄园技术指导, 发生工资费用46000元, 报销差旅费4000元, 以现金付讫。会计处理如下:

如果企业按合同规定收购对方产品, 只是支付定金, 不提供技术支持或辅料, 企业按预付账款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即可。

[例2]2012年9月8日, 某煤炭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某煤矿公司定金50000元。月末, 收到煤矿发来煤炭500吨, 单价1000元, 增值税17%, 验收入库。剩余款项, 以支票付讫。

(1) 支付定金:

(2) 收料:

(3) 不付剩余货款:

二、定购协议下无偿提供技术指导有偿辅料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购销企业双方签定协议, 要求购货企业按确定的合同价格收购产品, 购货企业无偿提供技术指导但有偿提供辅助材料。对于这部分提供技术指导发生的技术支持费用以及辅助材料费用, 目前理论界和会计实务界看法不尽一致。一是, 无偿提供技术指导属于有偿提供材料成本的一部分, 还是作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属于有偿提供材料的一部分, 如何计入材料成本, 是按销售材料比例分配, 还是直接计入当期销售材料成本, 确属一个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 从简化核算手续着手, 无偿提供的技术指导费, 计入当期损益, 列作管理费用比较妥当。也就是说, 企业发生的技术指导费可以看做企业的一项必要支出, 作为应付职工薪酬处理, 同时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例3]某蛋禽加工厂按合同规定, 本月起, 企业派出技术人员去某大型养鸡场常年进行技术指导, 本月发生工资费用4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发放时:

对于企业有偿提供的辅助材料, 企业根据协议规定的单价, 计算材料销售收入, 确认其他业务收入;根据材料成本, 结转当期销售材料成本, 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例4]某大型商品流通企业按合同规定, 定点收购某被服厂生产完工的服装。根据协议, 商品流通企业为被服厂提供辅料一批, 成本为100000元, 按200000元收取被服厂价款。增值税税率为17%, 均以支票结算。商品流通企业按500000元价款收购服装。

(1) 提供辅料:

结转成本:

(2) 收购服装:

三、定购协议下有偿提供技术指导或材料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购销企业双方签定协议, 要求购货企业按确定的合同价格收购产品, 购货企业有偿提供技术指导或材料并按确定价格收取报酬。

购货协议下, 除了提供技术指导并收取技术指导费用外, 还要出售给销货单位材料或商品, 待材料加工完毕或产品完工后按协议价格收回。这种经济业务属于两类业务:前者属于销售材料或商品, 后者属于购买材料。向销货单位提供技术支持的费用, 属于劳务费用, 计入当期损益, 列作“劳务成本”, 收取指导费时, 转作“其他业务收入”。销售材料或商品, 按协议价格作为当期收入, 计入损益类账户。

同时, 收购企业在收购商品时, 将协议价格计算商品的成本, 作为库存商品入库, 并支付相关成本费用。

[例5]某肉联厂按照协议, 向养猪单位提供技术指导, 并向其提供猪饲料。猪饲料购入单位成本为2元/千克, 向养猪单位出售价格2.5元。本期, 肉联厂发生技术指导费用 (职工薪酬) 3000元, 收取指导费用价款4000元, 另提供猪饲料6000千克, 单位成本5元/千克, 协议单价10元。另外, 本期, 该肉联厂还从养猪单位购入肉猪40头, 共计5000千克, 收购协议价为4元/千克。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 提供技术指导费:

(2) 收取指导费用价款:

(3) 结转劳务成本:

(4) 提供猪饲料:

同时, 结转成本

(5) 收购肉猪:

参考文献

[1]中级会计实务/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7.1;[1]中级会计实务/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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