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型联营合同
法人型联营合同(精选6篇)
法人型联营合同 第1篇
法人型联营合同
甲方(单位名称):昆明登文庄园酒店有限公司
乙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相互协商,决定联合出资建立__________公司,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联营宗旨、联营项目与经营范围
联营宗旨:双方均为独立的法人,是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各方应善意解释和履行合同,彼此声明本合同是谨慎,忠实和合作的真实意愿的表达,双方应当尽全力履行本合同。联营项目:餐饮
经营范围:咖啡、西餐、冷饮、泰国海鲜火锅,经营品种以甲方提供的菜单为准。
第二条联营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______公司(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经济性质:法人(所有制)联营。
核算方式:独立核算。
第三条联合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公司(或厂,下同)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
甲方投资_____________元,占投资总额___________%。
甲方以下列作为投资:
商标权(通过有关部门评估作价):______________元;
菜品技术(通过有关部门评估作价):____________元;(应注明技术检验标准,可否再行转让)
乙方投资________________元;占投资总额___________%。
甲方以下列作为投资:
现金:________________元;
经营场地:________________元,折旧率为每年_________%;
机械设备:____________元,折旧率为每年_________%;
专用工具:____________元,折旧率为每年_________%。
投资缴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中包括固定资产、物资和专利权、商标权等的,须按期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以经营场地参加联营的,须依法办理经营场地使用权转移证书(包括土地使用权或房屋
产权),并按期转入公司名下。
第四条联营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
(一)甲方权利
1、商标作为昆明登文庄园酒店有限公司特许同一的营业象征,商标权所有权属于甲方。
2、甲方对公司的装修进行监督和验收。
3、甲方监督公司的产品价格和产品质量,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公司应按甲方提供的菜单和酒水单中的产品数量、规格、价格执行;若因乙方原因公司不执行甲方提供的菜单和酒水单中的产品数量、规格、价格,或者私自采购或偷工减料造成产品质量下降或有所改变,视乙方为违约。
4、乙方外泄甲方相关商业机密,视乙方违约;如情节恶劣,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二)甲方义务
1、甲方在公司筹备阶段,协助公司制作前期开业方案、确
定装修方案、菜品方案以及中期促销方案等。由甲方对公司进行装修设计和装修指导,不收取设计费和指导费, 但装修指导人员往返的车旅费、住宿费、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乙方负责。
2、甲方应向公司派遣专业人员对该公司的服务员、管理人员、厨师进行
业务培训,技术毫无保留,培训教师的往返车旅费、住宿费、培训期间工资由乙方承担。
3、甲方在菜品技术方面如有新的品种或新的研究成果以及对现有品种的革新,应及时
向公司提供。
4、专用服装、经营所需的硬件设施和其它相关经营设备,甲方可提供厂家、型号及价
位协助代购。运营中设备损坏,甲方可协助公司联系厂家维修,费用以“订购合同”执行。
5、公司辞退或开除员工,甲方不得招聘使用。公司正常离
职员工,甲方聘用时需向公司备案。
(三)乙方权利
1、在合同期间,公司可以使用“昆明登文庄园酒店有限公司商标”,包括手提袋、蛋糕盒、披萨盒等带有标志的相关物件。
2、公司有权监督甲方提供的主要产品原材料价格和质量,如甲方提供的原料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或质量存在问题,公司有权拒收。
3、公司有权要求甲方在公司所在位置方圆1公里内,不能
再额外增设相同品牌的经营处。
(四)乙方义务
1、为保证城市花园咖啡店的整体性,公司的内外部装修需按甲方提供的设计方案进行装修,设计费、装修费等由加盟店承担。
2、公司员工服装统一由甲方提供,费用由公司承担。
3、为保证产品质量,公司的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需经甲方统一采购(主要原材料附清单),原材料有质量问题时,公司可无条件换货。
4、公司菜单和酒水单由甲方提供,并严格执行菜单及酒水单上产品的规
格和数量,不能私自印制菜单和酒水单。菜单和酒水单的制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5、公司所有产品价格必须按照甲方的菜单和酒水单执行。
6、公司不得经营甲方提供的菜单和酒水单以外的产品。
7、公司负有保密义务,严禁泄露甲方相关商业机密。
9、公司所有优惠促销活动必须经甲方批准方可执行。
10、公司员工薪资待遇与甲方保持一致。
11、甲方辞退或开除的员工,公司不得聘用。甲方正常离职的员工公司聘用时需向甲方汇报。第五条纳税、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
(一)公司所得,在依法缴相关税收和其他应有效缴纳的税费后,其余为红利,按出资比例/约定分配: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所在地不同的联营成员,按商定的比例分配利润后,向自己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纳所得税。)
(二)公司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联营成员对公司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按出资(或分红比例)承担责任和亏损。
第六条联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以下重大事宜:
1. 决定生产项目、经营方针、长远发展规模;
2. 审查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3. 决定公司级干部的任免、奖惩、职工待遇和临时人员的吸收、解雇;
4. 审改技术改造措施,决定处理重大事故的方案;
5. 听取经理的工作汇报;
6. 决定联营合同的变更或中止;
7. 决定经理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问题;
8. 有权确定董事报酬,有权吸收和撤换董事。
董事会由__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长由甲方派出担任、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董事会成员任期_________年。董事会成员如有临时变更,可由委派该董事的原单位另派适当人选接替,但应经董事会认可。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或其他职务。
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_________名,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________年。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由董事会决定。
本合同生效日,即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时,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注册登记,开设银行帐户和其他筹建事宜。
第七条经营管理方式、职工的人数、培训及福利
经营管理方式: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和理念以目前甲方的经营管理方式和理念为准。
本公司职工人数为_______人(人数变动时应当及时变更);
培训计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福利:参照甲方的福利方案
第八条违约责任:
1.联营成员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依期如数缴纳出资额时,每逾期________(时间),违约方应向公司缴付出资额的__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2.由于联营成员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按出资额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如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公司和其他联营成员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本合同未约定事项,届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各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甲乙双方均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份,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各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公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或公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法人型联营合同 第2篇
二、联合企业名称:地址:隶属:经济性质:核算方式:
三、联合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
甲方投资总额元,占投资总额。
甲
方以下列作为投资:
现金:元;
厂房元;折旧率为每年;
机械设备元;折旧率为每年;
土地征用补偿费元;
乙方投资:(略)
投资缴付日期:
四、联营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五、利润分配和风险分担
六、联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七、违约责任
1、联营成员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依期如数缴纳出资额时,每逾期(时间),违约方应向公司缴付出资额的作为违约金。
2、由于联营成员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按出资额 支付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如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3、对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
4、履行协议中如发生纠纷,由各方派代表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生效之日,即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时。公司董事会负责注册登记,开设银行帐户和其他筹建事宜。
九、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一份,协议副本一式份,送各存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银行帐户:
法人型联营合同 第3篇
自上世纪90 年代以来, 伴随着职业教育的飞速发展, 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方兴未艾, 逐步形成了一批有规模、有影响、有特色的职业教育集团, 这对于推动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创新, 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促进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国家制度和国家体制等国家层面政策缺失, 职教集团产权制度设计尚处于初步探索和实验阶段, 还存在诸多问题。今年6 月, 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 对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实现形式予以进一步明确, 为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实践探索指明了方向。本文拟通过建立社会团体型法人职教集团及其产权制度设计, 探索构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责权明确、风险共担”的利益约束与激励机制, 试图改变目前职教集团存在组织形式松散、校企融合不足、管理不规范、经费匮乏等协作不深、合力不够、效果不佳的现状, 从而真正建立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 符合技能型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
1 职教集团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笔者经过对安徽、北京、广东、广西、河南、江苏、浙江等19 个省市的89 家职教集团案例汇报材料进行调查统计分析, 认为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作为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和机制的全新探索和实践, 各职教集团对职业教育孜孜追求、不懈努力, 结合自身情况, 不断改革创新, 对职教集团产权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和实践。具体有以下几种发展模式:
一是按照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 建立由职业院校、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科研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参与主体组成的非营利性的、松散性产教联合体 (或称为“职业教育联合体”、共同体组织等) , 集团本身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职教集团以合同或契约形式实现产权配置, 达到资源科学处置和运作效率提高的目的。如江苏商贸职教集团、广西轨道交通工程职业教育集团等。
此种类型职教集团的组建不涉及产权关系、拨款渠道、管理体制的变革与调整, 与我国现行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冲突和摩擦较小, 受客观条件约束较少, 适用范围较广, 成为我国组建职教集团的主流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作为一种无论是学校主导型、政府主导型抑或是行业 (企业) 主导型的区域性跨行业的、非法人的松散型联盟, 联盟体之间的长效利益机制及科学合理的责权利机制尚未建立, 各成员之间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共赢的高效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探索, 集团面临着体制障碍和资金困难, 内外动力不足, 凝聚力和竞争力有限, 集团优势未能充分显现。
二是探索建立以事业集团身份运营的产权治理结构, 将集团定性为事业集团, 制定编制方案, 给予集团明确的法律地位, 通过政府政策或法律规定形式实现产权配置。如广东食品药品职业教育集团。
此种模式的职教集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投资主体单一, 二是产权流转受阻。职教集团与合作企业之间仍然是松散的契约联盟, 不能真正实现教学链、产业链、利益链“三链”融合, 集团成员的合作共赢机制仍需完善, 特别是基于公益办学宗旨的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共赢分享机制尚未形成。
三是集团成员在“四个不变”的前提下, 即集团成员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 管理体制不变, 经济独立核算不变, 人事关系和教职工身份不变, 集团成员之间通过协作、转让、托管、租赁等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分离的方式实现职业教育集团产权优化配置。如石家庄市装备制造类职业教育集团、江苏化工职业教育集团等。
此种模式组建的职教集团在以契约为主要联结纽带的基础上, 通过协作、参资、参股、转让、托管、租赁、捐赠等方式引入企业 (社团) 配置实现产权配置的多样化, 增加了职教集团运行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但依然存在企业主体作用发挥不明显, 集团运行随意性大, 集团形式大于实效的现象。
四是建立股份制职教集团, 以市场配置形式实现职教集团产权配置。如河南省机电职业教育集团、山西省材料与信息职业教育集团、云南爱因森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
以此种模式组建的职教集团形成了以资产为关键联结纽带的职教集团, 其主要特点是:集团核心学校与集团其他组成学校及单位之间有密切的资产联结关系 (全资、控股或参股) 。此种类型职教集团的组建涉及产权的变更、拨款渠道的改变以及管理体制的变革等较为复杂的调整问题, 组建难度较大。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 职教集团各参与主体虽然以章程为准则, 各成员单位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其人、财、物及原法人资格保持独立不变, 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也不变, 但这种以契约型为主的组建模式加上各不相同的发展目标和定位, 并不能使各参与主体真正形成具有稳固利益集合的实体组织 (即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集团主体资格) , 集团成员在人、财、物等方面产权融合存在体制性障碍, 集团成员互惠互利动力机制尚未真正形成。这也就从根本上限制了集团运行成效, 导致出现“集而不团”、“剃头挑子一头热”、校企合作随意、消极等现象。
2 社会团体法人型职教集团产权制度构建
社会团体法人作为职教集团法人治理结构的选择路径之一, 其与职教集团在哪些方面具有一致性?社会团体法人型职教集团治理结构及产权具有怎样的特性?如何依托社会团体法人的治理结构和产权运行规则实现职教集团的办学目标和功能定位?这些都是社会团体法人型职教集团构建的核心命题。
2.1 社会团体法人特性与职教集团特征的高度一致性
职教集团作为多方主体共同合作以实现各参与主体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职教联合体, 发展职业教育, 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是其核心宗旨, 职教集团具有职业教育组织的属性和功能, 而职业教育作为全体社会成员都需要的一项公共产品, 其准公共属性也赋予职教集团鲜明的社会公益性特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250 号令) 将社会团体界定为“中国公民自愿组成, 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 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一般意义上讲, 社会团体是按照会员共同意愿, 由社会组织起来的提供准公共物品的一种组织, 其“非营利性”的法规约定与职教集团职业教育的公益属性是一致的。
职教集团作为多方主体基于一定的联接方式组成的职教联合体, 除了面向集团内外社会大众提供职业教育成果外, 还要满足集团内特定参与成员的多元利益诉求, 各参与主体希望依托职教集团平台, 通过多种资源集成共享和优势互补, 实现共同发展, 具有明显的互益性特征。在我国, 社团法人在“政社分离”的社会改革和社会民主政治不断推进中, 其发展经历了“国家/ 政府法人”、“公益法人”和“互益法人”三种法人制度形式, 其中互益法人以社团特定目标为经营宗旨, 通过全体成员平等、民主方式产生社团组织机构, 采用社团自治和会员治会的治理结构, 充分表达、反映和实现社团成员的利益需求。社会团体互益法人特性, 促使会员不得不在社会团体内部出于“互益”的目的, 提供自己的资源和分享他人资源, 从而使社会团体成为资源的集大成者并具有为会员或社会提供特殊公共利益或普遍公共利益的功能, 这与职教集团强调投资来源多样化、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管理的民主化以及利益目标的多元化特征相适应。
综观国内诸多职教集团案例, 由于法人主体地位的缺失, 职教集团的运作存在诸多问题。其健康发展迫切需要明确法人主体资格, 从而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及增长机制和正常的资金运作体制, 以便大力推进职教集团业务活动开展, 推动职教集团战略目标实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不但对社会团体法人设立的成员单位数量、资产及经费来源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社会团体的经费, 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同时在1995 年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也对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形式和经营收益的分配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为社会团体如何营利, 以及如何将剩余资金转化为社团资本金提供了多种可行途径和政策依据。
国家有关社会团体法人资产经营管理的“非营利性”原则和经营收益的“禁止分配原则”与职教集团发展目标高度契合, 同时法人地位的确立, 可以提升职业教育集团的信誉度与责任感, 并赋予其主体性权威, 使其能够建立一个以集团宗旨为经营目标的集团核心层和涵盖政府、学校、企业的完整的人才培养系统, 促使职教集团专注其发展目标的同时, 灵活掌握市场需求, 更好地推进职教集团发展战略目标实现。
在公益—互益法人产权结构下, 社会团体法人的核心是实现“会员自治”, “让社团产权人———‘全体会员’对‘社会团体法人’实行统治和管理, 建立能真正体现会员利益和意志的组织体制和管理体制, 从而系统构建社会团体的权力机构、议事决策机制及相关执行制度和程序规则”。这种以利益共同体发展的多元化组织治理理论为支撑的协商式组织结构形式和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为代表的治理结构, 与目前大多数职教集团采取的以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为基本架构的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具有很大的相似之处, 在一定程度上为此类职教集团法人治理结的构建立和管理体制转换提供了基础和便利, 有利于减少职教集团在变革中引发的体制性不适和转换的成本与代价, 有利于促进职教集团平稳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 职教集团无论是从组建原则、性质特征、经营目标还是治理结构等诸多方面与社会团体法人的法规约定和治理特性具有高度一致性。因此, 本文将社会团体法人作为职教集团法人治理结构的探索路径之一, 并综合社会团体法人和职教集团的共有特征, 将社会团体法人型职教集团界定为:由牵头单位会同紧密合作型单位发起, 共同投入一定的注册资本, 以章程为基本行为准则, 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法人型实体集团。社会团体法人型职教集团由牵头单位申请, 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 报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成立。
2.2 社会团体法人型职教集团的特色优势
社会团体法人型职业教育集团是基于共同的目标, 由行业、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及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以资产为联接纽带而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实体, 其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使其资金来源呈现多元化、多样性特点, 其产权除了兼具职业教育的公益性和产业性特征外, 还具有鲜明的非营利分配性、互益性和独立自主性等社会团体法人所具备的特性。这些特性决定了:一是职教集团收入来源主要是公共部门支付、会费、商业收入、社会捐赠及自筹收入等, 且不能进行剩余利润的分配, 只能用于集团所确定的活动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是职教集团的内驱力是以共同的价值追求为理念, “以志愿精神为背景的利他主义和互助主义”, 通过协商或承诺的方式获取社会资源, 并以非强制性、非利润取向、权利分享的网络式的组织体制配置资源, “其运营模式贴近市场机制, 与市场经济的兼容性强, 除会员不能参与分红外, 几乎拥有和公司股东相似的权利”;三是在体制上独立于政府和企业, 在法律框架内独立自主地运行。职教集团同样“连接政府和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 且自成体系, “具有独立运行机制、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 其“内部运行完全自主, 其对外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 政府的责任是制定和完善法律, 而不能插手集团的具体事务”。
相较于其他类型的法人型职教集团, 社会团体法人型职教集团的上述特征, 一是赋予了职教集团明确的法人地位, 并将整个职教集团联接成一个以产权为纽带的法人实体, 通过投资———经营———受益三权分离的产权运行规则, 构建“以控制权分享为基础的利益相关者协同治理模式”, 将职教集团转变成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 从而改变职教集团过于松散的现状;二是建立由六类主体基于集团宗旨的落实而集多方投资、多类型投资于一体的多元产权结构, 从而改变目前职教集团资金匮乏, 有效运作资源不足的弊端, 实现规模效益, 提高职教集团运作效率;三是集团的公益互益性确保集团在发展职业教育的同时, 可以通过投资经营、委托经营、授权经营、服务外包、税收优惠等, 让企业、科研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获得实利, 改变目前集团除学校之外的其他参与主体获益不足现状, 从而满足集团主体多元诉求, 达到多方互利共赢;四是集团所获经济收益归属于职教集团, 且不得在成员内分配的要求, 有助于不断增加职教集团办学资源积累, 壮大职教集团实力, 推动职教集团可持续发展。
2.3 社会团体法人型职教集团的产权特征
如上所述, 社会团体法人型职教集团通过充分集成整合并优化配置社会资源, 发展职业教育, 以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培养层次结构合理的技能型人才为经营宗旨, 并力求满足集团各参与主体的多元利益诉求, 具有显著的公益—互益法人特征。在这一法人制度下, 职教集团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和产权配置社会化特点。即某一法定主体的私人性产权通过不同的产权运作方式, 部分或全部地被集团范围内越来越多的法定主体、社会成员共同分享, “产权的拥有、行使不再是纯私人性的, 而是由集团内更多社会成员以‘集合体’的名义拥有或行使, 使产权从私人性权利转化为社会性权利”。由此决定其投资来源既包括政府提供的公共资金, 也包括社会捐赠、会员会费收入和自筹收入等其他渠道资金来源, 其中职教集团发起人 (或者职教集团的举办者) 是职教集团的投资主体。政府提供的公共资金 (包括拨款、补贴、委托、购买服务等) 、社会捐赠 (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捐赠、基金会捐赠和个人捐赠) 及参与主体在取得集团会员资格时所缴纳的会费, 一旦交付职教集团, 其财产所有权即转归职教集团。自筹收入包括由集团发起单位及致力于集团化办学的紧密合作型单位筹集的资本为集团注册资本, 是集团独立的法人财产, 集团享有法人财产权, 依法对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发起单位及紧密合作型单位是集团的会员单位, 形成集团核心层。
同时集团可以通过协作、参资、托管、租赁等形式吸纳社会资源, 如人力资源、设备资源、资金资源、市场资源、技术资源、管理资源和文化资源等加入职教集团, 在不改变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 职教集团按照契约行使相应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各参与单位按照所有权比例及承担义务, 明晰剩余索取权的分配。他们作为集团的合作单位, 可以进一步扩展集团资源范围, 扩大集团效益面。即社会团体法人型职教集团产权结构为以集团发起人 (或牵头单位) 为投资主体, 紧密型合作单位共同投资组成的核心层和以其他形式参与投资组成的合作层相结合的多元化产权结构。
2.4 社会团体法人型职教集团的产权管理体制
多元化的产权结构为可用的社会教育资源充分集聚、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提供了尽可能多的机会, 同时也为产权所有者合理配置资源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范围, 间接地对经营者起激励和约束作用。社会团体法人型职教集团作为涵盖多类主体的多元化、多层次产权结构的非营利性法人实体, 其多元化的产权结构也使其产权改革不能依靠市场配置、企业 (社区) 配置或政府配置独立完成, 而要寻求三者之间比例结构的优化, 建立与职教集团产权配置多元化和社会化目标相适应的, 能够充分表达参与各方意见的产权管理体制和决策机制, 有利于形成集团内多个参与主体紧密融合的利益链。
根据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 结合职教集团的产权特点, 认为社会团体法人型职教集团宜采用以社团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等为基本架构的组织形式。即以章程为基本行为准则, 实行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下, 以社团成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以社团成员选举产生的理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 由理事会根据职教集团功能定位设立相应的执行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由主管代表、社团成员代表和社会代表三类成员组成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 以常设机构———秘书处为协调机构, 理事、监事、执行委员和秘书处各负其责的民主议事的集团自治方式, 各参与主体按照确定的法人治理结构行使相应权利。首任法定代表人可由发起单位 (或牵头举办单位) 推荐产生。
2.5 社会团体法人型职教集团的产权运作方式
第一, 社会团体法人型职教集团, 集团成员单位直接投资, 注册成立社会团体法人型职教集团, 其产权按社会团体法人的规定运作。
集团通过筹款、接受捐赠以及集团利用自身资源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归属职教集团, 集团享有完全所有权, 集团按照完全产权进行运作。即根据集团活动宗旨和业务范围, 一是设立非法人经营机构, 引进社会资本, 发挥多元组合投资优势和资金优势, 其所得的当年税后利润, 应全部返还给所从属的职教集团;二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其利润分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三是独资设立企业法人, 应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载明其宗旨是为该社会团体的事业发展服务, 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返还给该职教集团当年税后利润;四是采取项目运作的形式投资发展职业教育, 推进企业、科研机构等集团参与主体获益。如用于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共享型优质实训基地、研发中心和技能教室, 购买集团内部企业的培训成果及学校研发成果、用于教师互聘和在职员工培训等。
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 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 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 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
职教集团利用自身资源合法取得的经济收益归属于职教集团, 职教集团享有相应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且必须用于集团章程所确定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宗旨, 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其他非经济收益归属于职教集团全体成员或全社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职教集团资产。职教集团按照国家关于社团管理的规定, 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 社会团体法人型职教集团, 也有部分合作单位参与, 其产权运作通过签订契约, 实行服务外包、资产租赁、BOT运作、委托管理、转让许可等方式实现产权运作。
3 社会团体法人型职教集团产权改革的关键问题
3.1 注册登记问题
对于尚未有法律规范将职教集团纳入社会团体法人的问题, 教育部应与民政部等部门协商, 允许将职教集团注册登记为社团法人。由于目前尚未有社会团体法人型职教集团, 因此应将组建社会团体法人型职教集团作为职教集团产权制度改革的一种积极尝试, 允许试点, 积累经验, 以解决职教集团目前运行中的困境。同时不断完善非营利性组织登记、管理的专项法规体系, 如在《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中对职教集团类型的社会团体的注册资金、进入和退出条件进行明确的规定:成立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型职教集团有2000 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法人型职教集团有1000 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发起单位至少不低于10 家, 职教集团章程对成员进入和退出进行明确的产权约定, 通过建立产权方面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引导职教集团良性运行。
3.2 成员动力激发问题
对于除职业院校之外其他参与主体动力不足的问题, 教育部应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协商, 对于实质性参与职教集团, 提供一定数量的职教资源, 积极推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企业设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条件 (如企业参与职教集团的投资额度, 提供实习岗位数量等) , 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具体可参照国家关于民政福利企业退税政策规定,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政策, 激发企业实际投资、支持、参与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动力。
3.3 政府主导作用问题
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教育公益性, 要求政府为职教集团的顺利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同时社团法人的公益互益性要求科学处理好集团化办学中的政府推动与办学主体自主发展问题, 政府不是社会团体法人型职教集团的组成成员, 但作为引导者, 应大力支持社会团体法人型职教集团按照章程依法独立行使集团财产所有权, 在积极开展职业教育的同时推动企业发展。
3.4 产权制度的实施问题
完善职教集团类型社会团体法人产权制度的实施细则, 如政府对职教集团发展优惠资助形成的国有资产、出资人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的资产、会费以及集团发展积累增值在法人终止时的剩余资产分配权、共同管理权的制度安排等。
4 结语
对于因管理体制分散、条块分割突出、发展形式单一、起步较晚而导致基础比较薄弱的职业教育发展现状来说, 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因其具有资源整合、集约、优化、互补、增值等多方面的功能而受到职业教育领域和行业企业的青睐和重视, 成为职业教育摆脱发展中的阻碍和困境的一种路径探索, 并渐次成为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一种创新探索和实验, 职教集团的理论研究也逐步深入。关于社会团体法人型职教集团产权制度目前还处于一种理论探索阶段, 本文仅就这一问题谈些浅显的看法, 意在抛砖引玉, 以就教于各界专家。
摘要:目前, 社会团体法人型职教集团无论是实践探索、理论研究还是国家法规政策都几乎处于空白阶段。该文在对全国19个省市89家职教集团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提出了探索建立社会团体法人型职教集团的全新构想, 并从社会团体法人与职教集团的特征分析, 社会团体法人型职教集团的特色优势、产权特征、产权管理体制、产权运作方式及产权改革的关键问题等六个方面对社会团体法人型职教集团产权制度建设进行了初步研究。
关键词:社会团体法人型职教集团,产权制度,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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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型联营合同 第4篇
关键词:法人、其他组织;借贷合同;效力
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发展迅猛,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与此同时,人民富裕起来,闲置资金逐渐增多,为了追求更多的收益,民间借贷繁荣起来,成为金融体制外的一种重要的资金融通方式。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吸引了众多投资人,也引发不少犯罪,为了有效规范民间借贷,处理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我国政府和司法机构进行了一系列探索,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经历了由无效到有效的转变。
一、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历史演变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的若干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此时规定的民间借贷的类型包括包括公民之间的借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公民与其他组织的借贷,并不包括法人之间、企业之间资金融通发生的借贷,并且认为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属于扰乱金融秩序违法行为。2004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類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这里的垫资实际上是发包人向承包人的借款,法律规定支持承包人请求返还垫资及其利息实际上就是承认了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效,承认发包方和承包方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的法律地位,这在承认非金融机构的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合同有效的道路上踏出一小步。现实生活中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时有发生,存在即合理,与其一味打击不如利用法律规定好好规范,让其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2015年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在千呼万唤中终于出台,第一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至此,民间借贷合同的类型扩大到包括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合同的合法地位正式确立。
二、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合同有效的原因
企业、其他组织之间资金拆借现象一直层出不穷,一直以来被视其为违法行为而予以打击,直到《民间借贷规定》的出台,才对其合法地位予以承认,究其原因,笔者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中小企业的兴起是促进企业、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合同有效的根本原因。经历改革开放后,沉睡的中国经济逐渐苏醒,在充满机遇的时代,富有远见卓识的人开始创业,中小企业遍地开花,蓬勃发展,近年来中国高速的经济增长率令世界瞩目。企业的发展需要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技术的更新,生产规模的扩大,企业的融资渠道也就成为了立法关注的焦点。企业最基本的融资渠道是从银行贷款,但是中小企业从银行融资困难大家有目共睹:企业可以从民间自然人处筹集资金,有很多自然人对自己并不熟悉的企业在利息的诱惑下出资,结果被骗得血本无归,人心涣散。赊购是企业在业务往来中十分常见的一种业务形式,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大都发生在与自己有密切业务往来的企业之间,做为出资人的企业会在审慎考察借贷企业的资信情况之后才会伸出援助之手,在不扰乱金融秩序的前提下,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融显得尤为合情合理。
第二,银行放贷审查严格,手续复杂是促进企业、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合同有效的催化剂。银行放贷为了放贷资金能够安全收回,需要对企业的资信进行严格审查,放贷手续纷繁复杂,银行的放贷对象一般钟情于资金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大型企业。中小企业资金实力有限,在资金周转困难而又向银行求助无门时,只能转向民间借贷。若企业需要的资金数额较大时,很难从某一个自然人出获得所需的全部资金,需要向数个自然人筹集,这对企业来说是一件费时费力的事情。企业本身资金流量就比较大,能够从与自己业务往来比较密切的企业筹集资金对企业来说可以很便利地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为了规范企业、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就务必需要法律加以规范。
三、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合同有效性的限定性规定
金融领域属于国家管制领域,金融安全关系国家安全,民间借贷的兴衰反映了金融领域的形态,民间借贷的有序运行关系着金融领域的稳定,民间借贷和国家的金融稳定息息相关,这就要求对民间借贷的规范必须稳步进行。《民间借贷规定》关于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合同有效性的规定只是解禁并未完全放开,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此规定,企业、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合同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第一,企业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合同的目的受到法律限制,仅限于维持生产、经营的需要。《民间借贷规定》承认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是为了解决企业之间资金融通的问题,如果能证明,企业的经常性放贷业务,则其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认定是否属于经常性放贷业务应当结合企业的注册资本、流动资金、借贷数额、一年内的借贷次数、借贷利息的约定、借贷收益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等方面来确定。
第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时不存在《民间借贷》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顾名思义都是发生在民间,中国社会是典型的熟人社会,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的产生大都是与自己业务往来密切的企业。企业和其他组织相比于自然人可能会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但是融资难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大都规模较小,企业内部的组织机构不健全,企业内部没有法务人员,或者是由于资金限制没有法律顾问。企业以营利为目的的天性,在追逐利益的情形下会怀着侥幸的心理逃避法律,这种情况下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约定的合同利息不得超过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一个共通的特点是借贷利率高,尤其是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因借贷支付的利息会比法律规定的借贷利息高出很多。若企业能够还本付息,还可以相安无事,若真要对簿公堂,才会发现出了问题。《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民间借贷以信用为基础,借贷期限一般比较短,借款期限不到一年,借贷人和出资人约定为月利率的,则月利率不得超过3%。这种情况属于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况,在合同其他部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在参与到诉讼程序中不受法律强制力的保护。
法人型联营公司若干问题研究 第5篇
冀铁集团与长安商城于1998年5月6日签订了联营合同,联营合同规定:双方共同组建河北诚谊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对装饰材料市场进行经营管理。其经营范围是出租房屋、市场管理、商贸经营。该市场的总建筑面积为26160平方米(评估价值人民币1177万元),冀铁集团出资600万元购买51%的市场房屋产权作为对联营公司的投资,长安商城以剩余房屋产权价值577万元作为对联营公司的投资,占总投资额的49%.长安商城负责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办到联营公司名下。联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及总经理等管理人员由双方共同委派,市场的房屋出租费等收入属联营公司所有。由于联营成员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按出资额的5%支付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协议。
合同签订后,冀铁集团于1998年5、6月份将400万元分两笔汇入长安商城帐户,资金被长安商城占有使用。另外200万元于1998年8月至12月间,以银行汇入或现金支付方式投入诚谊公司。
1998年6月,冀铁集团与长安商城向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设立登记诚谊公司申请。验资机构出具了“诚谊公司收到其股东投入的资本1177万元,其中:实收货币资金600万元,实物577万元”的验资报告。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诚谊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冀铁集团与长安商城共同向诚谊公司委派了董事会成员及管理人员。
在市场建设时,长安商城没有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等与市场建设相关的审批手续;在市场竣工后以及市场房屋买卖并投资前,长安商城又未依法登记并领取房产证书;联营合同签订后,长安商城也没有将土地使用权证、市场房屋产权证办到诚谊公司名下。当诚谊公司开始对装饰材料市场进行管理并收费时,石家庄市天恒商贸有限公司、河北省冶金物资有限公司、邢建军却分别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长安商城提起了诉讼,主张市场的收益权,法院经审理后,将约14000平方米的市场房屋租赁费收取权判归石家庄市天恒商贸有限公司行使,将2730平方米的市场房屋租赁费判归河北省冶金物资有限公司所有,将2592平方米的市场房屋租赁费判归邢建军所有。
原来,早在1997年7月26日,长安商城与案外人石家庄煤矿机械厂签订了开发装饰材料市场的协议,协议约定:由石家庄煤矿机械厂提供建设用地、长安商城出资共同开发建设装饰材料市场,合作期限为20年,前15年市场内全部房租收入双方各二分之一,后5年的全部房租收入石家庄煤矿机械厂收取55%、长安商城收取45%,合作期内由长安商城负责办理各种市场建设施工审批手续经营招商。期满后交石家庄煤矿机械厂经营,市场所占土地原使用权不变,市场全部建筑物产权归石家庄煤矿机械厂所有。而后,又分别与案外人河北省冶金物资有限公司、邢建军、河北天长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天恒商贸有限公司、河北精广文投资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和个人签订了合作开发装饰材料市场协议,其协议均有“长安商城提供土地,上述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同地段投资建设,合作期20年,前15年的市场房屋(均指各自建设地段)租金双方各二分之一,后5年的租金长安商城55%、各投资者45%,期满后所有设施交长安商城”等内容。长安商城在与冀铁集团签约时曾经表示市场刚刚竣工,产权证正在办理当中,并隐瞒了上述签约事。
事情败露后,长安商城将其在诚谊公司的所有人员撤走,造成诚谊公司的副董事长、董事及总经理缺位。诚谊公司已基本上无费可收,每月要支付管理人员工资、水电费等费用近3万元,并承担整个市场的管理责任。为了减少损失,冀铁集团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长安商城违约,致使诚谊公司丧失经营基础,联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联营合同,解散河北诚谊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其出资,并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这类案件,联营合同与公司的章程之间的关系如何?联营各方之间的争议属违约之争还是侵权之争?联营方是否有权提出解除公司的诉讼请求等,都是值得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从法人型联营到有限责任公司
联营是中国特有的法律制度。早在五十年代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鼓励公营企业或公司合营企业参加联营组织。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初,随着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横向经济联合再度兴起,成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八十年代中期,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经济联合登记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联营的规章。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通则》第三章第四节对联营作了专门规定,将联营划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协作型联营三种形态。《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法人型联营制度形成。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3年12月29日国家颁布了《公司法》。《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九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综上所见,法人型联营属于典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创设行为,在联营法律仍然生效的情况下,处于法人型联营法律制度与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双轨并行状态。但是,两者各有迥然不同的规范。
第一,法人型联营制度规定,联营合同与联营法人的存续相始终;联营行为不符合联营合同的约定,即视为违约行为,按联营合同追究违约责任;联营合同解除时,联营法人随之终止;联营合同无效时,组成的联营法人也归于无效,必须解体;联营协议只对联营各方具有拘束力。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被登记机关核准注销时效力终止;公司章程中的绝对记载事项若有缺少或者违法,导致公司章程无效,但非经法定程序,公司不得解散或者撤消;公司章程不仅对公司股东具有约束力,对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也具有约束力。
第二,法人型联营制度规定,允许联营各方按照协议和章程的规定,自愿参加,自愿退出。组成联营体的一方或数方在联营期间中途退出联营的,如果联营体并不因此而解散,应当清退退出方作为出资投入的财产。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或者返还确有困难的,折价偿还。公司法律制度规定,股东出资经过法定程序可以转让,但不可抽回出资。
第三,法人型联营制度规定,联营的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由联营各方在合同或者章程中明文规定,联营各方对联营盈亏的承担享有充分的约定自主权。联营企业如果发生亏损,应根据合同协议,由联营各方分担。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公司税后利润首先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发生亏损由公司利润弥补;公司以自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可见,法人型联营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因此,应将法人型联营纳入公司法和合同法调整。
二、法人型联营合同与公司章程的关系
联营合同是联营各方就联营项目、联营的组织形式及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法人型联营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作用在于确定所设公司的基本性质和结构,协调联营各方间的关系及其权利和义务。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范,不仅是公司行为的自律准则,也是国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据。可见,法人型联营合同与公司章程之间存在内在的密切联系。公司章程应规定的主要事项通常也是联营合同需约定的事项,如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构成、出资形式、组织机构、终止等事项,不仅是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而且也常为联营合同所约定。联营各方订立联营合同的目的除了约定公司设立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调各方的设立行为外,也是为了对未来公司的性质、框架及内外法律关系作出总体的设计。因而公司章程通常是在联营合同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规定制成,在没有争议和符合公司法的前提下,联营合同的基本内容通常都为公司章程所吸收,甚至联营合同的条文为公司章程原封不动地搬用,一般二者间不会发生矛盾和冲突。但是,两者在性质、效力上存在区别。
(一)法人型联营合同与公司章程的性质不同。
法人型联营合同是任意性文件,虽然法人型联营的发起人通常都会订立联营合同。但法律并不强求当事人一定要订立联营合同;而公司章程则是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须以提交章程为法定要件。同时,联营合同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作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其内容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和要求;而公司章程则是要式法律文件,除反映当事人的主观要求之外,更反映和体现法律对公司内外关系的强制性要求。
(二)联营合同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不同。联营合同既由联营各方协商订立,调整的是联营各方之间的关系,因而只在联营各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公司章程调整的则是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包括制定章程时的原始股东和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新股东,都受章程的约束。
有的观点认为,联营合同与公司章程在效力的期间上还存在不同。联营合同调整的是公司设立过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因而它的效力期间是从设立行为开始到设立过程终止,公司的成立即意味着联营合同的终止;而公司章程的效力则及于公司成立后整个的存续过程,直至公司完全终止。笔者认为公司的成立虽然是履行联营合同的结果,并不意味着联营合同的终止。这是因为设立公司是联营合同的主要目的,而不是唯一目的,联营合同还有可能约定公司设立以外涉及联营各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只要是是联营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应当尊重联营各方的约定。公司成立后,在联营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联营合同仍然有效。
由于公司章程产生于联营合同之后,且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在联营各方的关系和利益发生纠纷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第一,在公司成立之前发生的纠纷,应当由联营合同和合同法调整。联营任何一方的行为违反联营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提起违约之诉。
第二,在公司成立之后发生的纠纷,一般由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调整。纠纷事项包括联营合同和公司章程均有约定且约定一致的事项,也包括约定不一致的事项。在公司成立后,合同关系即转变为法定关系,股东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以及违反义务时应承担什么责任等,都不再是股东可以自由约定的,而必须服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股东之间和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争议也不再是违约之争,而通常都是侵权之争,即因股东相互之间侵犯他人权利、股东侵犯公司权利或公司侵犯股东权利而产生的争议。此种案件也不应作为合同纠纷而应作为公司纠纷受理。解决这种争议的依据当然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不是股东作为发起人时签订的联营合同。当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当然,公司成立后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由公司章程和公司法来调整,对于联营合同中有约定,公司章程未涉及且又并非是章程法定记载事项,应当由联营合同和合同法调整。
在上述案例中,冀铁集团无论是诉请解除联营合同,解散河北诚谊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还是诉请返还其出资,其事实依据是长安商城虚假出资,占有冀铁集团对诚谊公司的出资,因此,该案实质上是股东出资纠纷。
三、法人型联营公司股东的解散请求权
解散公司是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重大法律行为,是公司存续期间最为重要的法律事项。有的观点认为,公司一经成立,就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除非股东依章程作出决议或者出现其他法定情形,公司股东不能要求解散公司。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转让其出资。笔者认为,现代公司法的重要特征是投资者能够借助公司这一工具完成交易行为,从而使投资者获得利润回报。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上述观点将公司独立人格绝对化,无视股东对公司所有权的控制,否认股东对公司享有申请解散的权利,必然损害公司股东的投资权益,违背了公司法设立公司的应有之义。
讨论股东对公司的解散请求权,首先应当从法人型联营公司的契约性特征入手。公司资本是在股东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共同出资形成。联营各方就有关联营公司的组织、权利分配和运作以及公司的资产、利润等制度进行协商,签订联营合同,并在此基础上制订特殊的契约即公司章程。在这种协商结果不违背公司法的规定时,法律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缔约、解约的自由。因此,联营各方能够基于一定的缔约环境或情事而成立公司,也可以因缔约环境或情事发生重大变化而解散公司。
其次,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享有解散请求权。根据国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九十条规定,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或者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则股东可以要求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月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更为明确的规定了股东的解散请求权。根据该批复,对外商投资企业合作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合营企业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对合营合同的效力、是否终止合营合同、违约责任等作出判决。而我国公司法规定,可以解散公司有四种情形:(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没有规定股东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我国现行立法按照企业性质的不同对股东的解散请求权分别予以规定并无充分的根据,且违背世贸组织国民待遇原则。
综上,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转让其出资,从而退出公司。倘若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出现了某些特殊情形,从而违背了股东成立公司时的初衷,股东可以行使解散请求权。
法学理论普遍认为,民法基本原则具有补充法律的功能。在现行法律对股东行使解散请求权缺乏相应的具体规范时,法院为了平衡各方利益,确保交易安全,可以直接适用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案作出解散公司的裁判。
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解散请求权呢?按照美英法系学说,股东只能在特定事由发生导致其期待利益落空时,才可以请求解散公司。从国外立法例来看,股东期待利益落空导致可以解散公司的情形主要有:(1)公司事务陷于僵局;(2)股东遭受不公正的欺压;(3)公司资产正在被滥用或浪费;(4)公司法人人格被用于不正当目的。
合伙型联营合同 第6篇
_____简称甲方,所有制性质_____,地址______,经营范围______,帐号______。
_____简称乙方,所有制性质_____,地址______,经营范围______,帐号______。
一、联营组织名称______,地址______,联营项目______。
二、联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联营机构及职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投资
1.投资方式及数额
┌───┬───┬───┬───┬───┬────┬──┬──┬───┐
││厂 房│设 备│技 术│场 地││││总 额│
│││││使用权│││││
├───┼───┼───┼───┼───┼────┼──┼──┼───┤
│ 甲 │││││││││
├───┼───┼───┼───┼───┼────┼──┼──┼───┤
│ 乙 │││││││││
├───┼───┼───┼───┼───┼────┼──┼──┼───┤
│合计 │││││││││
└───┴───┴───┴───┴───┴────┴──┴──┴───┘
2.出资日期
甲方分__次付清,其中每次应支付的数额及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分__次付清,其中每次应支付的数额及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财务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盈利分配及亏损负担
1.利润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亏损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联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退出联营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联营期满后的财产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违约责任
1.构成违约的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违约金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赔偿金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免责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__时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__份,联营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别送_______等单位各1份。
附件:
甲 方乙 方
单 位:(公章)单 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约代理人)法人代表:(签约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法人型联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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