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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质押贷款范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抵、质押贷款范文(精选7篇)

抵、质押贷款 第1篇

一、农村贷款抵押担保创新品种综述

积极探索适应农村特点的抵押担保方式, 是当前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为解决农民贷款难和银行难贷款的“两难”问题, 近年来, 涉农金融机构解放思想, 转换经营理念, 切实从“三农”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 针对农村多层次、多元化的信贷需求, 在大力发展传统抵押担保贷款的同时, 适度扩大抵押担保物范围, 有针对性地开发适合于不同经济主体的个性化抵押担保物。

(一) 农村不动产

一是主要抵押物:农村房屋。二是适用对象:拥有权属清晰农村房屋的农村村民。三是政策依据:尽管《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不得抵押”, 但《物权法》却未对宅基地“不得自由流转”作出明确规定, 具体操作中可“视为一并抵押”。四是相关要求:借款人房产必须办理《房产证》, 且房产必须办理抵押登记, 借款合同中必须明确“房产权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等附加条款。风险处置时, 一则可参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0条, 在依法拍卖、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 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二则可严格限制在本行行政区域与房屋一并流转。五是参考模式:浙江温州、湖州农民住房抵押等。

(二) 流转产权

一是主要抵押物:土地经营承包权、林权、渔权等依法取得的流转产权。二是适用对象:取得土地经营承包权、林权、渔权等合法流通产权的流入方, 通俗所说的“种养大户”。三是政策依据:《物权法》第180条第3款“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用作抵押, 《担保法》第34条第5款,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可以抵押”。四是相关要求:抵押标的物必须具有抵押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或其他产权;农村产权交易配套市场要素较为完善。五是参考模式:福建漳浦海域渔权抵押、江西德兴林权抵押、福建明溪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

(三) 浮动抵押物

一是主要抵押物:商品、原材料、成品、应收账款等现有动产或未来收益等浮动抵押物。二是适用对象:农村个体工商户、创业农民工。三是政策依据:《物权法》第181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依据该条, 《物权法》事实提出并规定了“浮动抵押”这一新型抵押方式。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财产作为债权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以抵押人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 其设定抵押物多为抵押人的流动资产或未来收益等。四是相关要求:完善现有动产定价、流转市场建设;由财政出具农民未来可预见收益权利证书作为抵押物。五是参考模式浙江慈溪土地征用费权利质押、新疆呼图壁县农村养老保险缴费证抵押等。

(四) 信用共同体

一是主要担保方式:由农村地区具有一定生产规模, 生产经营正常, 但缺乏有效担保或有效担保不足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产业经营户、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为主要参与者, 共同组成信用共同体, 形成一种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信贷运行机制。二是适用对象:农户、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村中小企业。三是政策依据:信用共同体是一个“责权对等、相互信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保体, 相对于单个经济主体而言, 更容易通过“反担保”的方式获得专业担保公司的认可, 从而提高贷款获得率。四是相关要求:强化政府部门在组建过程中的主导作用, 增强农村参与经济主体“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意识, 明确各参与主体应承担的担保比例和风险补偿比例。金融机构则应在贷款手续、贷款利率、贷款管理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五是参考模式:江西信用共同体贷款、湖北宜城行业协会担保、浙江萧山镇 (街) 担保公司、江苏镇江农民创业基金担保等。

二、普洱市农村抵质押担保贷款的现状分析

根据对普洱市农村信用社的调查显示:农村贷款中, 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占比最高。截至2010年6月末, 普洱市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余额817095万元, 其中:抵押贷款余额351178万元, 占比42.98%;信用贷款余额236538万元, 占比28.95%;担保贷款余额212716万元, 占比26.03%;质押贷款余额16663万元, 占比2.04%。农户贷款余额461282万元, 其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占比为38.31%, 林权抵押贷款占比4%。据了解, 目前我市农村抵押担保贷款仍以传统担保方式为主, 新型担保方式还处于探索阶段, 占比较小。

(一) 从农村不动产抵押贷款情况看

目前, 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认可的不动产抵押物主要是房产和土地。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多数农户的房产建在宅基地上, 无法办理有效的土地证和房屋产权证书, 农村土地及房屋价值低且变现难, 不符合贷款规定的手续, 无法抵押, 因此, 农村信用社很少开办此类贷款业务。

(二) 从流转产权抵押贷款情况看

从我市农村地区已开办的流转产权抵押贷款看, 林权抵押贷款较为普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 涉及林改的2622.3万亩林地以均山、均股、均利的形式承包到农户经营, 累计发放林权证46.1万本, 为林权抵押贷款的开办提供了法律保障。据统计, 1-6月, 全市涉农金融机构发放林权抵押贷款47686万元, 贷款余额100221万元。林权抵押贷款是近年来金融机构为缓解农户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而推出的一项信贷创新产品, 并得到迅速推广, 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抵押物易受自然风险、市场价格波动、技术风险等客观因素的影响, 风险控制难;二是由于流转市场不健全以及一些不可控因素影响, 致使抵押物变现存在诸多困难;三是林木价值评估和林权登记都要产生一定费用, 成本较高, 林权抵押贷款还没有作为农户贷款的首选。

(三) 从浮动抵押贷款情况看

“浮动抵押”即为权利质押。近年来, 我市农村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各种权利质押贷款, 并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如思茅区农村信用社以库存物资做质押为市供销社农资公司提供300万元贷款解决其化肥、农药物资储备资金不足的困难;以蚕茧做质押为景东佳浩茧丝绸有限公司提供600万元贷款支持, 帮助其摆脱经营困境;以蔗糖销售应收账款为质押、按70%的比例向景东糖厂发放1000万元贷款, 缓解流动资金周转困难。同时, 普洱市农村信用社还在企业之间产品赊销、预付货款、技术合作等方面进行了沟通搭桥的探索, 为企业出谋划策。据了解, 相对于其他抵押贷款而言, 权利质押贷款风险较小, 还款率高, 但是此类贷款还处于探索阶段, 占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的比重也仅为2.04%。

(四) 从信用共同体担保贷款情况看

信用共同体是适应新农村建设、为解决新农村建设资金而产生的一种新型农村经济组织, 它由多个较小的农村经济个体 (如农户、农村中小企业等) 按照“自愿组织、诚实守信、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控制风险、共同发展”的原则组成。信用共同体成员向农村信用社存入一定保证金, 承诺对各自贷款承担还款义务, 承诺对共同体其他成员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调查, 我市农村信用共同体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2009年末我市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包括专业合作社、协会、研究会) 116个, 拥有会员21145人, 带动5万多农户。从运作方式上看, 50%左右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协会方式运作, 部分已经或正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方向转化, 但在利益关系上, 基本没有形成合作组织与成员之间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紧密型经济关系。由于缺乏共同承诺的信用基础, 信用共同体贷款发展也因此受到制约。6月末, 我市农村信用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余额156839万元, 占各项贷款的比重为19.19%;农户联保贷款余额10840万元, 占各项贷款的比重仅为1.33%。

三、普洱市农村地区新型抵押担保贷款发展缓慢的原因分析

(一) 从资金供给方看

一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 缺乏竞争机制, 金融机构缺乏创新的内在动力。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居于垄断地位, 资金供给主体单一, “卖方市场”特征明显, 缺乏竞争机制, 创新驱动力不足。二是缺乏配套政策激励。由于农业是弱质产业, 抵御风险能力差, 涉农贷款风险较大, 而目前缺乏农业保障救助体系、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和创新激励机制, 金融机构开发涉农信贷产品的积极性不高。

(二) 从资金需求方看

一是农村经济活动的主体主要为农户、个体工商户、承包户、专业合作社、乡村企业等, 大多自有资产少, 收入不稳定, 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不足, 很难成为金融机构认可的保证人。二是农村经济主体拥有的有效抵押物不足, 或者抵押物价值低、变现难, 不符合抵押担保条件。

(三) 从外部环境看

一是农村地区交通基础条件差, 农户居住分散、信息传递困难, 使得资金供给方对借款人的真实贷款意愿、偿还能力、资金运用等信息难以准确掌握, 导致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信息不对称, 道德风险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 给信贷监管带来更多困难。二是农村融资担保机制缺失。现有的农村融资担保机构规模小, 资金少, 风险化解能力和代偿能力很低, 潜在风险较大, 不能适应农村需要。三是农民使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尚有很多法律方面的政策难以突破。四是林权抵押贷款配套措施不完善, 实际操作中的一些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贷款风险已初见端倪。五是农业政策保险缺位。商业性农业保险运作困难, 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仍处于初始阶段, 远不能适应农村需要。六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待改善。

四、加快推进农村抵押担保贷款创新的对策建议

(一) 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一是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改革, 建立起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二是不断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 全面落实农村金融服务空白乡镇网点恢复的各项政策措施, 实现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三是鼓励支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的发展, 补充农村金融市场。

(二) 建立金融创新激励机制

一是建立“政府全面主导、财政适度参与、人行牵头协调”的金融创新工作机制, 多方努力, 鼓励农村金融创新, 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二是实施金融创新奖励制度,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三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做到多级、多部门联动, 及时反馈金融产品创新的资金、技术与服务的需求信息, 并研究开发相关产品, 确保农村金融需求的无缝对接。

(三) 完善农村融资担保中介体系

围绕信贷需求进行担保机制创新, 推进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一是大力培育和发展县域农业担保、评估、公证等中介机构, 采取政府出资、农民和企业入股等方式, 建立农村互助担保机构。二是推动建立农业专业合作社等行业信用联盟, 进行农户、企业之间相互担保。三是规范抵押、评估、登记等农村中介服务行为, 简化手续, 降低收费, 减少信贷成本, 提高中介效率。

(四) 加大农村金融法律制度供给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贷款发展实际, 加快《农地抵押贷款法》的制定, 尽快修订《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有关不利于农地有效、正常抵押担保部分, 从立法上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有条件抵押”, 使土地由原来的社会保障属性向资源属性和资本属性转化, 并真正成为农民的创业资本。

(五) 加快农村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建设

一是继续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结合当前广大农村地区创建信用村镇活动, 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企业、农户信用体系建设, 健全农户信用等级评审和贷款证使用制度。二是构建金融支农和财政支农联动机制, 发挥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合力。三是构建抵御自然灾害的涉农保险保障体系, 结合“三农”实际, 加大涉农保险产品开发力度, 不断增强农村保险的渗透力;不断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 加大财政保费补贴力度。

(六) 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步伐

一是创新信贷产品。摒弃过度依赖不动产抵押的经营理念, 优化担保方式, 丰富担保贷款品种, 大力开展应收账款、预付货款、股权、库存、订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大力推广符合农村实际特点的“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 如安贷保等信贷产品;开展基于联合增信的联保贷款创新, 探索与担保机构有效合作的新途径。二是创新管理体制, 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 简化贷款手续, 缩短审批时间, 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创新融资机制, 积极探索建立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之间资金的联结。

课题组主持人:谢云辉

课题组负责人:许航峰

抵、质押贷款流程及条件 第2篇

一.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外地车牌照、非全款的京牌车和全款的京牌车(此业务是押车押手续)

2、借款人必须为车主本人

3、车必须开到公司查看车况

二.需提供的资料:

1、身份证、户口本

2、驾驶证(查看)、机动车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发票、行驶证、保险单、备用钥匙

3、如果车主是外地人的要提供暂住证。

三.贷款流程:

1、与担保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条、收条、买卖合同)

2、工作人员家访并办理抵押登记,10万以上做公证(抵押登记时外地人必须提供暂住证)并且必须要安装GPS3、担保公司放款,最高可达评估值的120%

四.其他要求:

1、车龄在6年之内

2、如果在押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通知

3、核对身份真假,在网上核查

4、查违章,如有违章则按违章罚和扣分需交纳相应的违章押金。

5、如车主是外地人且在北京没有房产,需要找有房产或固定收入的北京人做担保

6、审核资料----签订手续----做借款公证----装GPS----做抵押登记----放款 必须压的证件: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发票、车钥匙(一把)、保险单

【房屋短期借贷】房屋短期借贷是利用自己或他人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担保公司申请一笔资金,其用途可以包括装修购车,短期周转、短期投资等。一般借款期限为1-6个月,贷款人在取得信贷资金后,根据与担保公司的约定在期限内向还本付息。

一.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稳定收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港、澳,台)

2、贷款人有实际的还款能力证明

3、担保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房屋产权证原件及购房合同、发票

2、借款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3、户口本复印件(夫妻双方)

4、婚姻证明(已婚结婚证、未婚未婚证明、离婚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死亡证明及财产公证书)

5、其它的财力证明(行驶证、二套房产证、保险)

三.贷款流程:

1、与担保公司签订委拖代理合同,恰谈贷款的相关事项;

2、夫妻双方当面与担保公司签订合同;

3、担保公司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批;

4、担保公司进行家访、公证和抵押登记;

5、担保公司发放贷款;

8、贷款申请人,按月还款(等额本息或月还息 期还本)

【房屋抵押借贷】房屋抵押借贷是利用自己或他人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北京各商业银行申请一笔资金,其用途可以包括购房,装修购车,出国留学、投资等。贷款人在取得信贷资金后,根据与银行的约定在期限内向银行还本付息。

一.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稳定收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港、澳,台)

2、贷款人的银行征信良好

3、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4、拥有北京地区房产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房屋产权证原件及购房合同、发票

2、借款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3、户口本复印件(夫妻双方)注:外地人须提交暂住证

4、收入证明、收入流水(银行统一格式,须加盖单位公章)

5、婚姻证明(已婚结婚证、未婚未婚证明、离婚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死亡证明及财产公证书)

6、其它的财力证明(行驶证、二套房产证、保险)

三.贷款流程:

1、与担保公司签订委拖代理合同,恰谈贷款的相关事项;

2、夫妻双方当面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签订银行抵押贷款合同;

3、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批;

4、担保公司约评估所进行评估;

5、分行审批后,银行批贷;

6、贷款申请人和银行工作人员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7、银行发放贷款;

8、贷款申请人,按月还款(等额本息或月还息 期还本)

【企业经营借贷】企业经营借贷以法人或者中小企业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北京各商业银行申请一笔资金,其用途作为企业经营。这种贷款,贷款审批时间短、还款方式灵活的优势。同时,北京森强担保与合作银行执行更加灵活,务实的评判标准,建立特色服务通道,简化的审批流程,使每一位私营业主满意。

一.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稳定收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港、澳,台)

2、贷款人的银行征信良好(征信问题可以进一步沟通)

3、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4、企业银行信用良好,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

2、个人收入证明、收入流水、个人资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

3、贷款用途证明(如购货合同等)

4、房屋产权证(以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的,还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身份证件及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5、经营实体的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财务报表

三.贷款流程:

1、与担保公司签订委拖代理合同,恰谈贷款的相关事项;

2、夫妻双方当面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签订银行抵押贷款合同;

3、担保公司约评估所进行评估;

4、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批;

5、分行审批后,银行批贷;

6、贷款申请人和银行工作人员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7、银行发放贷款;

抵、质押贷款 第3篇

重考核,设置抵质押贷款业务考核奖励分值。科学考核是各项业务稳步快速发展的助推器。抵质押贷款由于收益率低,在经营和考核中一直处于不被重视的位置。今年以来,沂源联社科学分析,高度重视贷款结构优化问题,在《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0年度经营管理综合考评办法》中添加“抵质押贷款奖分项”,对抵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情况每月一考评、每月一公布,鼓励抵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办,有效调动了各信用社特别是城区网点发放抵质押贷款的积极性。

严要求,确保业务操作合规合法性。一是严格按流程办理业务。贷款考察、向房管局、土地局调查、土地、房产价格评估、贷款审查、《企业借款申请书》、《房地产抵押申请审批书》等资料的填写,信贷人员都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节节把关,环环相扣,全程办理,严格预防贷款风险的出现。二是合理确定抵押品价值。沂源联社首先要求评估部门在评估时使用最新的价格系数和地段分类,力求抵押品价值的准确反映。其次,要求保值率较低的抵押物抵押率不超过30%,在建工程抵押率不超过50%,其他抵押物的抵押率不超过70%,村、乡镇(县城范围外)一级房地产抵押不超过60%。三是科学制定抵质押贷款利率。沂源联社根据上级利率定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通过《个人利率定价模板》、《企事业单位利率定价模板》来指导抵质押贷款利率的制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为实现利率与市场的有效对结,提高市场竞争力,灵活地对抵质押贷款利率进行适当优惠。其中,存单及国债质押贷款不使用利率测算表测算贷款利率;系统内存单或国债质押贷款,原则上执行基准利率;系统外存单质押,最高上浮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0%;动产质押及其他权利质押贷款使用利率测算表进行测算;抵押类贷款最低最高上浮幅度为10%-50%,上浮水平要分别低于非房地产抵押类贷款最低最高上浮幅度水平。

强管理,确保信贷资金安全。一是认真落实贷款公示新政。沂源联社创新监管方法,通过贷款公示办法力促阳光信贷。各单位第一时间将办法落实到了抵质押贷款中,通过对外公布贷款审批情况的方式,将超越权限的抵质押贷款向社会公示,加大了社会监督力度,提升了信贷透明度。二是做好抵押品的保管监控工作。目前开办的抵押贷款,抵押物品基本由借款人或抵押人自行保管。由于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少,抵押贷款户多且分散,对一些抵押物难以做到实时监控和集中保管。

针对以上问题,沂源联社要求各信用社制定专人进行检查,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负责对公司类贷款抵押物的保管和检查。严格按照省联社要求实施,每季度至少一次,并填写《贷后检查表》,防止抵押人擅自处置转移抵押物问题的出现,保障了农村信用社的资产安全。

双收益,助力社企共成长。一是有利于沂源联社自身的发展。抵质押贷款安全性高的优势,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有利于改善农村信用社长期以农业贷款为主、贷款结构单一的现状,从而提高抗风险能力。同时,抵质押贷款业务的大力开展,有利于巩固老客户、发展新客户群,增强沂源联社的综合竞争能力和发展潜力。二是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融资难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难题。沂源联社抵质押担保的大力开展,为企业拓展了融资渠道,企业以便捷的方式便能申请到生产资金或项目建设资金;同时,抵质押贷款利率低,有效降低了生产经营成本,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淄博金鼎纤维材料有限公司2004年成立于沂源县新兴工业园区,注册资金300万元,是一家规模不大的企业。由于产品技术含量高,其经济效益一直很好。该企业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遇到了资金不足的难题。2009年初,该公司以自有房产土地作抵押,成功申请到农村信用社的700万元贷款。凭借这笔资金,金鼎纤维材料公司扩大了生产规模,改进了工艺设备,当年实现销售收入7139万元,利润总额2025万元。该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和利息也全额如期归还。

质押贷款省“息”有技巧 第4篇

对于任何人来说, 质押贷款在急需资金时, 在不损失未到期的存单、保单、国债、理财受益权等的情况下, 就能让自己取得救急资金, 这看似简单, 又非常方便。其实, 若从理财角度出发, 也是有技巧的。

技巧一:看贷款时间, 选择短期贷到期续贷

对于质押贷款的期限, 银行一般规定不超过质押物的到期日, 且最长不超过一年。若为多种和多张质押物, 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时间确定质押贷款期限。当前银行一年期和半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 (目前绝大多数银行对存单质押贷款都执行基准利率) 是不一样的, 半年期内 (包括半年期) 和半年期外至一年期 (包括一年期) 的利率分别为5.60%和6.06%。如果质押贷款30万元人民币, 一年就会相差1380多元人民币。因此, 如果借款人进行贷款是在一年期限内进行使用的, 即使超过半年, 如8个月、9个月、甚至11个月, 建议借款人先贷半年, 在半年贷款到期后再续贷半年, 这样就会为借款人减少不少贷款利息支出。

技巧二:看贷款金额, 挑选质押率最高银行

对于贷款金额, 它会直接影响到借款人贷款的利息支出。因此借款人即使在质押物足够质押的情况下 (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存单面额90%) , 也要以自己的资金够用为贷款额的标准, 否则多贷而不用就要付出多支付贷款利息的代价。同时值得提醒借款人的是, 在质押物不足质押的情况下, 借款人最好对比多家银行, 因为各家银行的质押率是不尽相同的, 有的银行为质押物金额的80%, 有的银行为90%, 甚至更高一些。如果借款人多比较几家银行, 就可以挑选到质押率最高的那家, 从而满足自己贷更多资金的要求。

技巧三:看是否需贷, 算好存单提前支取账

对于借款人的有些质押物, 如存单是可以提前支取现金的, 这就存在一个“是提前支取存单还是以存单质押贷款”的选择。如果想要确定是否应该贷款, 不妨综合存单已存放的时间长短、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三个因素, 按如下公式来计算, 看看究竟是提前支取存款合算还是进行贷款合算。

提前支取的损失=存单金额定期存款利率已存期限-存单金额活期存款利率已存期限

贷款多支付的利息=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存单金额定期存款利率存款期限

以上面的公式计算, 当贷款多支付的利息大于提前支取的损失时, 就应提前支取存单;而当贷款多支付的利息小于提前支取的损失时, 就应办理质押贷款。当然, 质押物中的凭证式国债也可以通过计算来确定究竟是该提前支取, 还是质押贷款合算。

特别提示:

抵、质押贷款 第5篇

查整治的报告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抵质押贷款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9号)文件要求,为全面排查我行抵质押贷款情况,化解案件风险,堵塞管理漏洞,夯实案防基础,从根本上解决抵质押贷款潜在的风险,我行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通知要求,立即组织人员对全行抵质押贷款进行了风险排查。通过排查发现,各经营单位贯彻执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和本行内部规章规定,做到了贷款手续齐全,程序合规,贷款风险较小。现将抵质押贷款风险排查整治工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2012年9月15日,我行开始对全行抵质押贷款进行风险排查,共计排查抵质押贷款709户789笔,金额121641.5万元。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

我行于9月中旬召开抵质押贷款风险排查动员大会,成立了分管行长任组长,风险管控部、业务管理部和审计部负责人等为成员的抵质押贷款风险排查领导小组,制定实施细则,确定了具体联系人。并从业务管理部、审计部等部门抽调相关业务骨干组成排查小组,负责此次活动的具体实施。

(二)建立排查台账,并逐笔登记排查确认表 根据方案要求,总行统一编制了排查确认表,要求建立排查台账,主要包括抵(质)押人、抵(质)押物名称、抵(质)押物评估价值、抵(质)押物现状、抵(质)押物登记部门、登记日期、设定期限、权证号码等要素,还要求对具体清理核查情况进行描述,并要求排查人、审核人、经营机构负责人签章齐全。

同时,对排查出的抵质押贷款违规问题进行梳理,建立总部和分支机构两级台账,并明确专人负责跟踪问题整改情况,及时更新台账,做好资料维护归档工作。

(三)依据排查台账,认真逐笔排查核对

从2012年9月15日起,我行开始对全区抵质押贷款进行全面风险排查,历时10个工作日,期间共排查抵质押贷款709户789笔,金额121641.5万元,其中质押类贷款87户102笔,金额253500757.79元;抵押类贷款622户687笔,金额962914262.71元。抵质押贷款风险排查整治工作推动得力,成效明显。

二、排查具体情况分析

(一)监管报告书送达不及时。目前和我行合作的监管公司有多家,存在个别监管公司在监管过程中未按照三方协议中约定频率报送《监管报告书》,经常出现几期监管报告一起送达的现象。

(二)贷后检查不规范。主要表现:一是未按照规定频率进行贷后检查;二是贷后检查报告流于形式,绝大部分是贷前调查报告的翻版。对于首次贷后检查仍然没有将受托支付和资金流向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常规贷后检查没有体现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等要素,没有描述企业最新生产经营情况,没有反映存在的问题,检查结论模糊,甚至检查报告上描述的情况与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存在较大出入,无法从检查报告中了解贷款的真实风险状况。

(三)部分客户现金流紧张。经调阅抵质押贷款借款人在各行的最新存款对账单,大部分客户日均存款较少,流动资金不足,对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关注度不够。

(四)经排查我行所有抵质押贷款均按合行的规定程序办理,没有越权审批和越权发放贷款现象,没有逆程序发放贷款现象。每笔抵质押贷款均按合行的相关规定和制度执行,没有客户提供虚假资料和一户多头贷款现象。

(五)贷款抵押物真实、合法、有效、且无争议,易变现;抵押物估价没有高估现象出现;没有发现工作人员与借款人、抵押人恶意串通,导致抵押物价值失真的现象。每笔抵押物均按市场的正常价格进行估价;无过高或过低估价现象。贷款审查时均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查;抵押率没有高于规定标准抵押贷款;无抵押登记的抵押物与贷款批准的抵押物不一致的现象出现;办理抵押登记后,无抵押物价值与实际价值明显背离仍然发放贷款的现象;无尚在登记的情况下就发放贷款的行为;无抵押物登记期限与贷款期限不一致的现象;无贷款期间借款人或抵押物所有人产生法律纠纷,贷后检查发现而不采取措施的现象;无抵押物保险期过期的现象。

(六)对押品文档和权证管理,我行明确专人管理,确保及时完整归档备查。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和借阅登记制度,着重规范出入库环节审查,未出现押品文档和权证遗失现象。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专利权质押贷款问题研究 第6篇

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出质人 (借款人或第三人) 通过与质权人 (金融机构) 签订书面合同, 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将其所拥有的专利权向金融机构作为担保取得贷款, 当借款人届期不依约偿还贷款本息时, 金融机构有权依法以该专利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融资方式。专利质押贷款各方主体应当确保专利权质押贷款标的适格、模式恰当、权利存续, 以维护各自合法权益。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标的的厘定

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 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出质人只能以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设质1, 申请贷款时应向金融机构明示专利的类型、专利名称、专利号等。

我国传统知识产权理论通说认为知识产权由财产权和人身权两部分组成, 其中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以及获得奖励的权利为人身权, 2由此, 专利权也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权利内容。那么, 是否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中的财产权、人身权都能设质呢?

笔者认为人身权是与发明人不可分割的权利, 它是专属于发明人而不得让与他人的权利, 故不能设质。况且, 质权是一种价值权, 金融机构意在设质的专利的交换价值, 以保护自身的债权, 所以看中的是专利中的可以让与的财产利益而非发明人的人身权。更为重要的是, 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3项规定,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 《物权法》第227条明确规定, “以注册商标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可见,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观察, 法律肯定专利权中除了财产权外还有其他非财产权利 (人身权) , 只有专利权中的财产权才能设质。

在以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质押贷款的实践中, 有一个问题不无争议。即同样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具有财产属性的专利申请权能否作为质押标的呢?笔者认为, 虽然《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 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合同法也规定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 但并不意味着专利申请权可以当然成其为质押标的。因为其一, 法律对于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是作并列规定的, 两者不存在包含关系, 所以《担保法》第75条、《物权法》第227条的专利权不包括专利申请权。其二, 《专利法》第13条的规定仅及于发明专利申请, 没有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 不能以该法条作为专利申请权可以质押的依据。即使法律对发明专利在公开日到授权日的一段期间内给予了授予前的临时保护, 但临时保护期内的申请人的权利并等于专利权, 它也不能作为质押标的。其三, 我国原国家专利局于1996年10月1日颁布的《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押合同将不予登记: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被撤销或者己经终止的;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可见, 专利申请权不能作为质押贷款标的。其四, 专利申请权是项期待权, 申请人最终能否因此获得专利权是不确定的, 同时, 它本身存续的时间是一定的, 所以从实务层面看, 金融机构不宜接受专利申请权作为质押贷款标的。

此外, 在确定专利权质押贷款标的时, 必须考量权利归属与权利保护时间,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相关登记和公告是直接参照物。首先, 专利财产权应当属于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出质人。如果专利属于共同发明, 共同发明人应当一致同意。其次, 用于质押的专利权, 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如果因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或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 以致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 此类专利不能用于质押。

二、专利权质押贷款模式选择

如前所述, 专利权质押贷款是出质人 (借款人或第三人) 将其所拥有的专利权向质权人 (金融机构) 用作担保以取得贷款, 所以, 作为题中应有之义, 借款人或第三人用自己的专利出质给金融机构, 就是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常态模式, 也是笔者所谓直接质押模式。直接质押模式一般为两种情况, 一是借款人用自己拥有的专利权设质以获得贷款, 这样, 借款合同 (主合同) 和质押合同 (从合同) 都发生在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该模式被《武汉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武知发[2008]35号) 称之为直接质押贷款。3笔者认为, 立足于金融机构的立场考察担保 (质押) 关系, 直接质押模式还应该包括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时, 委托第三人用其拥有的专利权设定质押, 以使借款顺利获取的情形。这样, 借款合同 (主合同) 发生在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 而质押合同发生在质权人 (金融机构) 与出质人 (第三人) 之间。该模式之所以为直接质押模式, 是因为除出质人与借款人分离外, 其后果与前述模式别无二致。两种情况下的后果都是:当借款人届期不依约偿还贷款本息时, 金融机构有权依法以该专利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直接质押模式如下图所示:

与直接质押模式相对, 间接质押模式也是专利权质押贷款中颇具操作性的可行模式。间接质押模式是指借款人作为反担保人或借款人委托的其他反担保人以专利权出质作为反担保以使借款人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担保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 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4号]第二条规定,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 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 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如此, 间接质押模式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 委托第三人担保 (保证、抵押、质押4) 时, 用其拥有的专利权向该第三人设定质押。这样, 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 (主合同) , 债权人 (金融机构) 与担保人 (第三人) 之间存在保证 (抵押、质押) 合同, 借款人与担保人 (第三人) 之间因为反担保存在质押合同5, 第三人是质权人、借款人是出质人。该模式被《武汉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武知发[2008]35号) 第二条称为间接质押贷款。6笔者认为, 间接质押贷款存在另一种情形, 即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 委托第三人担保 (保证、抵押、质押7) 时, 借款人商请反担保人用其拥有的专利权向该第三人设定质押。这样, 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 (主合同) , 债权人 (金融机构) 与担保人 (第三人) 之间存在保证 (抵押、质押) 合同, 反担保人与担保人 (第三人) 之间因为反担保存在质押合同8, 反担保人是质权人、借款人是出质人。

间接质押模式如下图所示:

直接质押模式下, 一旦借款人逾期不能偿还借款, 贷款银行只有处置质押的专利优先受偿, 由于专利权价值评估上存在的现实问题, 以预期的交换价值使专利质押权变现并非通途, 因而质权人 (金融机构) 需要承担较大风险。故而除贷款发放前后金融机构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降低信贷风险外, 金融机构口可以要求质押人 (借款人) 在专利权质押的同时, 辅以保证或其他担保方式, 使其用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共担风险。而对于第三人以专利权质押的直接质押模式, 笔者认为, 为确保为主合同之债权实现拟设立的原担保可以成立并发挥作用, 建议借款人在原担保的基础上, 为该第三人设定反担保 (保证、抵押、质押) , 或者委托其他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以最终增强金融机构权利实现的可能性。

间接质押模式下, 从前文列表可以看出, 专利权质押实际上都是以反担保的形式出现的。当借款人逾期还款, 金融机构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 担保权的实现并不直接作用于特定设质的专利权。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 可以就质押的专利权实现自己的债权, 所以专利权质权实现的风险存在于担保人。为有效化解专利权质押可能带来的风险, 该担保人有权要求出质人采用组合担保以保障自身权利的实现。依据现行法律法规, 我国对于反担保并无次数、层次限制, 担保链的存在不受否定评价, 所以间接质押模式下, 出质人有权要求自己的债务人或债务人委托的第三人为自己的担保责任设立反担保, 以确保自身利益。

三、专利权质押贷款质权维持

专利质押过程中, 专利权人可能通过转让或许可方式使设质专利权流转, 也可能因为不按时交纳专利年费或因为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而使设质专利权灭失, 这无疑会直接对专利质权产生不利影响。正因为专利权的有效存续直接关系到专利质权的维持和有效实现, 必须正视设质专利权流转和设质专利权灭失问题。

专利质押合同生效后, 出质人作为出质专利权的所有人对出质的专利权仍然享有使用权、处置权, 为了保护质权人的权利, 对出质人的权利做出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均规定专利权出质后未经质权人同意, 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许可使用。而且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 (转让费或许可费) , 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但是, 如果出质人未经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而擅自向他人转让、许可已质押的专利, 质权人的权利就有落空之虞。因为虽然立法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但由于出质人质押期间内所签订的专利转让 (实施许可) 合同未必无效, 甚至是有效的, 质权人就不能就质押的专利直接受偿, 而只能寻求其他救济办法。鉴于出质人通过转让、许可实施等市场行为获取收益实现专利的经济价值亦有可能增强其偿债能力, 且质押权是价值权, 为避免质权实现的“飞地”, 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可以约定无论何种情况下的专利转让与许可, 质权人均能就其价款优先受偿。

专利权设质后, 也可能因为不符合专利的实质要件而被宣告无效。对此如何处理尤其是出质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 专利权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性严格审查后授予的, 专利权证具有公信力。在专利权设质时, 专利权依法客观存在。专利权存在被专利复审委员会作无效宣告的可能, 应当为质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知, 质权人仍愿意签订质押合同表明其自甘风险。从意思自治和鼓励交易立场出发, 质押合同的效力不应因此而受影响。所以原则上专利质权因专利权无效而丧失后, 出质人不必对质权人另外提供担保物, 也不必赔偿损失。从立法角度观察, 我国《专利法》第47条规定,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 不具有追溯力。正因为专利权无效不必然影响质押合同效力而使出质人承责, 故而质押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专利权无效后出质人应当承担的合同后果和责任。

摘要:专利权质押贷款是现代金融市场的创新金融工具之一。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 无论采用直接质押还是间接质押模式, 均宜善用反担保。专利权质押贷款过程中的专利权变动直接关乎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利益, 对专利权动态把握尤为重要。

关键词:专利权,质押合同,担保贷款

参考文献

[1]梁慧星、陈华彬, 《物权法》, 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

[2]费安玲, 《比较担保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3月第1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原国家专利局, 1996年10月1日颁布。

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贷款实务探讨 第7篇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为债权担保, 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股权质押贷款在九十年代中期伴随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起步, 成为金融机构开展间接融资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企业经营融资情况看, 除了上市公司以外, 非上市公司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股权作为担保手段进行融资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诉求, 希望将企业静态的资本转变为实际的现金流。

从法律角度看, 对于股权质押贷款, 相关法律规定分散在诸多法律条文中, 在操作上需要参考多项法律和行政规章, 系统性不强。虽然从制度层面上看, 开展这项业务基本上已经没有障碍, 但是从银行实务的角度看, 因涉及法律、地方行政规章较多, 其复杂性要远远高于其他种类的质押贷款, 因此有必要系统性地梳理众多法律、规章对于股权质押贷款的规定和办理流程, 认真分析各个关键环节的风险要素, 制定具体的风险规避措施。

二、股权质押的法律依据

股权质押的设立、登记、公示和变现是股权质押制度的关键内容, 也是法律、规章涉及内容较多的部分。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 散见于《担保法》 (1995年)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7年)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1997年)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0月25日) 、《公司法》 (2005年修正) 、《物权法》 (2007年10月1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2008年10月1日) 等相关法律法规。

《担保法》在抵押和质押区分的问题上取得了很大进步。《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中将“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作为可以质押的标的;在第七十八条对于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质押股权设立和登记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证券登记机构和股东名册的作用。

《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但是对于质押的相关条款较少, 仅仅就质押标的提出“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物权法》进一步确定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职责。随后,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并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非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登记的程序。

三、股权质押贷款的办理

1、客户的选择。

申请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客户, 应当具备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完善、经营管理水平较高、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财务状况良好等基本条件;同时, 要求客户满足商业银行贷款客户选择的其他条件, 应在满足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条件下, 对行业、区域、信用等级水平等给予明确限定。

对于质押股权所在企业, 要对该企业的管理水平、财务状况、或有负债、市场竞争和治理结构进行分析, 重点查阅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的公司章程, 仔细审查章程中是否有禁止股东将股权用于质押贷款的相关规定, 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和金额;同时了解公司董事会在公司长远发展方面的战略和当前经营管理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对于股权价值在债项存续期间的变动情况进行基本判断。

如果出质人与借款人不一致, 商业银行还应对出质人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出质人经营管理状况、出质股东在出质股份所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等。

2、确定合格股权。

首先, 股权必须无瑕疵。上市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对公司股权的质押、转让未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上市公司股票未被实行特别处理、限制转让或暂停上市;申请质押的股权在此次质押之前必须是未设立质押或有效质押已解除;其次, 应特别关注国有股权出质。对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出质, 商业银行可依据财政部在2001年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1]651号) , 对出质股权应履行的程序进行明确, 并且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权的质押, 从已出台法律、法规和已发表文献看, 仍存在不清晰的领域和不同的看法。笔者建议, 对于这部分股权的质押, 不仅需要遵循《担保法》和《公司法》等法律规定, 还要参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年5月27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2月1日) 。

3、股权价值评估。

商业银行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质股权进行评估, 具体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时, 应当遵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 (试行) 》 (2005年4月1日) 。

在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时, 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 采用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中的一种或多种方法, 从近几年股权价值评估的实际情况看, 一般是采用成本法和其他一种方法组合进行评估。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或者风险经理应该了解股权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 在获取股权评估报告后, 能够对评价的具体内容进行初步的合理性评判。

4、股权的出质登记。

第一,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股权出质合同。股权出质合同应当包括具体的担保范围, 所质押的股权以及股息、红利、配股、送股等派生的权利,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质押股权的处分条件等;第二,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即只有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质押情况, 使该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 防止出质人在质押存续期间将质押股权非法转让或重复质押;第三, 非上市公司股权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质押, 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生效条件。同时, 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出质登记办法规定的, 登记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也应当场告知申请人, 并退回申请材料;第四, 根据外经贸部1997年《外商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外汇管理局2006年《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应向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备案。外方投资者对境内外债权人提供股权质押, 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原登记机关备案。《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也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 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5、股权的登记托管。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第三方托管源于股东名册的操作性缺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司登记中的不完备。虽然《担保法》对于股东名册在股权出质中的应用给予了明确, 但因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在实践中应用非常有限, 常常达不到股权出质生效的保证作用;另外, 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05年12月18日修订) 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公司登记事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这就为股权出质的设立带来了一定困难。因此, 多个省份通过成立股权托管机构弥补这一不足, 如江西省出台的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意见, 确立由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作为第三方独立机构负责保管非上市企业 (含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名册、提供托管登记、查询挂失等服务,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之前, 要求提供股权托管机构的证明文件作为依据, 这对于规范股权质押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6、股权质押贷款额度。

考虑到股权价值随着企业经营情况存在一定的波动性, 因此股权质押贷款额度一般设定为股权评估价值的50%~60%;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股权质押贷款只是众多贷款品种中的一个, 在对一个客户进行额度授信的过程中, 应该将其作为整体额度中的一个授信产品来对待, 而且应在不突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承贷总量的情况, 根据客户所持股权的价值情况确定股权质押贷款金额。

7、贷款的发放。

在贷款发放阶段, 除了按照一般的流动资金贷款对于客户用款条件进行审核外, 还需要对于股权质押的手续完备性进行审查, 重点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关于股权出质登记的通知, 以及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出质股权证明文件等。符合放款条件后, 还要按照银监会出台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8、对于股权在质押期间的管理。

首先, 要关注股权价值变化。在股权质押期间, 因企业内外部因素, 造成质押股权价值减少, 从而使得质押股权的价值无法偿还所欠债务, 将会损害商业银行的利益。因此, 对于股权价值的定期评估成为必要的工作内容。但是, 考虑到资产评估成本的问题, 股权价值发现可以通过外部股权托管机构来实现。商业银行可以借助登记托管平台的信息披露等功能, 进行出质股权的市场评估, 充分发挥市场中介的社会公信力, 解决股权价值评估难的问题;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管理人员应定期获取质押股份所在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经营管理情况, 在基本面上判断企业正常经营周转的持续性, 如果发现该企业存在任何风险点, 应立刻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发起股权价值评估工作, 采取相应措施, 避免债权落空;其次, 要定期对股权质押的情况进行查询。在股权质押存续期间, 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或者贷后管理人员应定期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股权托管机构进行查询, 确认质押股权的登记情况, 保证股权未发生转移和再次出质。

9、股权处分。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持有企业股权, 因此如果出现质押股权的价值无法偿还所欠债务, 需要参照《物权法》第216条规定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为了明确质权人 (商业银行) 和出质人在股权处分上的权利和义务, 需要在质押合同中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和股权价值变动影响债权安全等情况进行约定, 明确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拍卖、变卖等处分方式, 优先受偿股权处分款项。

在股权处分中, 部分省市已经通过股权托管机构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以天津、吉林、西安等地的股权质押贷款操作流程看, 股权托管机构基本上都是作为产权交易市场的形式存在, 股权交易市场的功能已经远远超越了仅仅作为股权托管机构的作用, 具备了融资功能、投资功能和交易功能。因此, 商业银行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 必须要与当地甚至跨区域的产权交易市场密切联系, 在业务开展的全过程进行合作, 在股权的登记托管、股权价值发现和股权处分方面与其良好衔接。

需要指出的是, 股权的拍卖和转让需要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条款, 如《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相关要求;特别是对于国有股权的拍卖和转让, 需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四、结论

股权质押贷款将“静态”的股权转化为“动态”的资产, 以股权做“质押”换取融资, 随着国家法律和地方行政规章的不断完善, 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市场规则的不断建立, 股权质押贷款的市场潜力将会逐步发挥出来, 商业银行应该充分把握这一机遇, 积极参与和推动这项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宾爱琪.商业银行信贷法律风险精析.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8.6.2.

[2]贾泽林, 冷晓莹.商业银行如何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现代金融, 2010.6.

[3]张顺来.关于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融资管理的几个问题.产权导刊, 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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