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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庆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德庆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精选5篇)

德庆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1篇

德庆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德庆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和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81号令)、《肇庆市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肇府规〔2017〕5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德庆县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和分配及其相关管理适用本细则。

县城区公租房保障方式包括实物配租保障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三条

县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和审批实行统一管理,公租房后续监管按房源隶属分级负责。公租房房源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筹集。

第四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公租房保障工作,具体负责县城区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核、房屋配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以及县属公租房分配后续监管等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公租房租金标准,并结合市场物业行情适时调整。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来源,并将公租房租金收入、维护和管理等相关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民政部门负责核实低保家庭、住房困难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的困难群体认定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户籍、身份资料及拥有机动车辆权属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缴交社会保险费情况。

税务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纳税情况并提供纳税证明。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工商登记及注册资本金情况。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德城街道办事处、新圩镇人民政府、居委会及有关单位开展县城区公租房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

德城街道办事处、新圩镇人民政府和当地居委会负责受理辖区内公租房保障对象的申请、资格初审等工作,协助县城区公租房分配后续管理工作。

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核查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财产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并负责县属公租房分配后续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公租房保障申请对象为具有本县城区非农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县城区户籍复退军人、军烈属、稳定就业环卫工人的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

申请公租房保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县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未达到住房保障标准,并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过自有住房(因重大疾病或离婚析产除外)。

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

2、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

3、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4、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5、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人均资产净值低于县政府公布的标准。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也没用实际控制使用机动车辆,但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三)提出申请时未享受过购买安居(解困)房、集资房、房改房等本县其他住房保障购房优惠政策。

已享受住房保障购房优惠政策,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因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后再次造成家庭住房困难的;

2、离异后未获得住房的一方;

3、房改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未达到住房保障标准。

住房保障申请对象和具体准入条件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申请公租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名义提出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荐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第八条

县城区非农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递交申请材料,非县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向其在县城区居住地所在的居委会申请,由居委会接收并初步形式审查。

第九条

申请公租房应提交的材料:

(一)公租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户籍证明;

(三)收入证明(新就业无房职工免交),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提供证明;从事其它生产经营的,由税务部门提供纳税证明;兼职收入等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新圩镇人民政府根据其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核定,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失业登记,或虽进行了登记,但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就业服务介绍就业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提供证明;

(四)住房证明,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属证)复印件(农村宅基地土地证、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房产继承协议等),无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五)家庭资产申报表,家庭资产申报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自我评估价值;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申请公租房需要提交具体材料要求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公租房受理通告为准。

除上述提交材料外,新就业无房职工同时应提交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证明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及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缴交社保3个月以上的参保证明;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同时应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累计缴交社保满2年的参保证明;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等人员同时应提交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或其他住房困难特殊人员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对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任;按本细则规定由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材料,其真实性由相关单位或个人负责任。

第十条 公租房保障审核实行“三审二公示”制度。

(一)受理。居委会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德城街道办事处、新圩镇人民政府会同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相关情况在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地居委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德城街道办事处、新圩镇人民政府实名举报,德城街道办事处、新圩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经初审不通过或公示异议成立的,德城街道办事处、新圩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德城街道办事处、新圩镇人民政府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提交初审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报送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核查。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用查档取证、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进行核查。公安、民政、不动产登记、社保基金管理、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收到查询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核查结果。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依据有关部门核查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将通过核查的申请家庭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提交核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报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核查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自收到核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新圩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场所和县住房保障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公租房轮候资格。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申请资料退回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由其书面告如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实物配租和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公租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分配,在轮候期间内,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籍、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与申请时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主动向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申报,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再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在轮候待分配房源期间,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申请人相关情况的监督,发现申请人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当年房源供应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将待配租的房源按保障人群类别、户型等进行归类,按申请审核、分类编组以现场抽签或电脑随机分配方式确定轮候选房、配租顺序,由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

申请对象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原则上按申请家庭居住人口与面积相对应,单身人士配租单间或一房一厅,2人家庭配租一房一厅,3人及以上家庭配租二房一厅。申请家庭有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或70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公租房的权利。具体房型分配原则,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布分配方案为准。

第十三条

轮候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当年房源分配方案优先配租: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寡老人;

(二)经居委会和街道办证明的失独家庭;

(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转业复退军人;

(四)经民政部门核定的在册低保家庭;

(五)县以上各级政府评定为见义勇为的家庭或受到县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六)轮候时间超过3年以上仍未获配租资格的家庭;

(七)自有产权住房被依法征收当前无居住地的家庭。符合优先配租对象只能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机会。

第十四条

轮候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自愿放弃本次配租:

(一)在接到配租通知后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抽签分配的;

(二)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其他认定为自愿放弃配租情形。

自愿放弃配租的申请人,自放弃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第十五条

按照公租房房源隶属关系,公租房承租人与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德庆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合同实施管理。合同期限为3年。在签订承租合同时应预缴交3个月租金作为承租保证金,承租期满后不计利息原数退回。缴交租金应按照先交租金后居住的原则,每月月底前缴交下月租金。

第十六条

已承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申请人,在承租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退的,根据合同约定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七条

承租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公租房的住户,应在合同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续约申请,如实申报家庭当前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资料。经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符合继续租住公租房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所在的德城街道办事处(或新圩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公场所和县住房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2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查申请人有关情况,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收回公租房并办理相关手续。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报,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终止承租合同:

(一)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资产净值超过县政府规定标准的;

(二)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三)出现其他不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情形的。

第十九条 具有第十八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出具《腾退公租房决定书》,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租房,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租金数额缴纳;暂时无办法腾退的,可申请续租6个月,续租期间按市场租金计租;续租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搬迁,拒不执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时,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解除其承租合同,并收回公租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没有在公租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没有缴交租金或水、电正常分摊费用的;

(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闲置公租房的;

(四)将公租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租房严重毁损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具有第二十条违规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租人限期退回公租房;逾期不退出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第四章 租金标准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租房租金分廉租租金、标准租金、成本租金三类,接建筑面积计收。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中廉租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标准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不高于同时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80%水平分层确定,适时进行调整,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租金实行分类标准,不同保障人群适用不同标准:

(一)经民政部门审核和认定的低保户以及残疾军人、烈士家属、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获得大军区荣誉称号的转业复退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租房,按廉租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二)经居委会和德城街道办事处或新圩镇人民政府证明的失独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租房,按廉租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三)上述

(一)(二)项规定除外的家庭,租住公租房的按照公租房标准租金计收租金。

第二十四条

扣除税费后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属于政府住房基金收入,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租房发展、维护和管理等相关支出,结余结转下使用。

第五章 租赁住房补贴

第二十五条 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通过公租房申请资格审核且暂时未分配房源的家庭。

第二十六条 租赁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住房补贴=(人均保障住房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补贴系数。具体标准如下:

(一)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标准:15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4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4人户以上每增加1人按0.8人计算;

(三)补贴标准:县城区3元/人/月/平方米;

(四)补贴系数:低保家庭补贴系数为1.2,一般家庭补贴系数为1。

第二十七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以下程序发放:

(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定申请人符合保障条件后,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住房补贴的通知》;

(二)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自行到市场寻找合适的房源,并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三)申请人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明确申请人领取的补贴资金用于租房用途。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查住房补贴发放对象的有关情况,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六章 物业管理与维修养护

第二十八条 公租房承租人要与物业管理机构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事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或保障性住房单列小区,原则上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主导物业管理,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也可以实现购买社会服务办法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租房维修养护分应急维修和常规维修养护。属于应急维修范围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属常规维修养护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按有计划地安排组织实施,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维修维护的监督和指导。

因直接影响承租人居住生活或影响居住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如水电设备设施、天面或排污渗漏水、消防设备设施、因自然灾害建筑物或其他附属设施倒塌处理等,属于应急维修范围;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无特殊情形的,应当作为常规维修养护范围。

第三十条

公租房属县政府物业,其维修养护资金应当由县政府承担,每年公租房维修所需的支出(包括应急维修资金和常规维修养护资金)纳入政府住房基金预算安排,属于政府承担的物业维修养护工程严格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公租房与商品住宅混合小区的物业维修养护,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规定的市场租金,政府有关部门当年未公布市场租金标准的,则按公租房成本租金计算。

第三十二条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县城区投资建设或配套建设的公租房申请、审核和分配及有关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5年11月18日德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德庆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德府办〔2015〕18号)同时废止。

德庆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2篇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和使用,保障公平分配,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81令)、《关于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建保函„2016‟640号)等规章政策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端州城区公租房保障方式包括实物配租保障和发放租赁补贴。

第三条

端州城区申请公租房实物分配和发放租赁补贴实行统一申请、审核和分配。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公租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租房保障工作以及端州城区市直公租房筹集、资格审核、住房租赁补贴计发、房屋分配、房屋使用

— 1 — 后续监管及违规使用查处等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公租房保障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定公租房租金标准,并结合市场物业行情适时调整。

财政部门负责将公租房租金收入及公租房建设、维护和管理等相关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家庭、住房困难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等困难群体收入情况核实。

公安部门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户籍、身份资料及拥有机动车辆权属情况核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缴交社会保险费情况核实。

税务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纳税情况并提供纳税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工商登记及注册资本金情况。

第五条

端州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及有关单位开展端州城区公租房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核查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财产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并负责区属房源分配后的管理。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公租房保 — 2 — 障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等工作,协助市、区公租房分配后续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六条

公租房申请对象为经市政府同意的公租房准入条件列明的保障对象。

第七条

申请公租房保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端州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标准,并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过自有住房。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

2、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

3、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4、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5、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三)提出申请时未享受城区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条件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实行动态调整公布。

第八条 申请公租房保障对象除具有第六条规定条件外,应符合政府公布的准入条件。

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原

— 3 — 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荐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具有端州城区户籍且年满2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

第三章 受理与审批

第九条

户籍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递交申请材料,非户籍申请人到居住所在地居委申请,由居(村)委会接收并初步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公租房应提交的材料:

1、公租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户籍证明;

3、收入证明(新就业无房职工免交);

4、住房证明;

5、家庭资产申报表;

6、其他必要的材料。

除上述提交材料外,新就业无房职工同时应提交全日制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证明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交社保3个月以上的参保证明; 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同时应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累计缴交社保满2年的参保证明,且申请公租房时处于参保缴费状态证明;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等人员同时应提交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或其他住房困难特殊人员证明材料。

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提供证明;从事其它生产经营的,由税务部门提供纳税证明;兼职收入等劳动收入由个人诚 — 4 — 信申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根据其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核定,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失业登记,或虽进行了登记,但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就业服务介绍就业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提供证明;低保家庭以民政部门核发并经年审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为证明);住房证明,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农村宅基地土地证、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房产继承协议等),无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家庭资产申报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自我评估价值。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对提供申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按本细则规定由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材料,其真实性由相关单位或个人负完全责任。

第十一条

公租房保障审核实行“三审三公示”制度。

(一)受理

居(村)委会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并联合街道办事处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在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居(村)委会实名举报,居(村)委会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经初审不通过或公示异议成立的,街道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提交

— 5 — 初审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二)核查

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用查档取证、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进行核查。公安、民政、房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工商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收到查询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核查结果,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各部门核查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将通过核查的申请人家庭情况、家庭资产情况、审核结果等,综合列表在当地网络或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为7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实名举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经核查不通过或公示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提交核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三)审批

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核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办公场所和市住房保障网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公租房轮候资格。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的申 — 6 — 请资格,申请资料退回区住房保障部门并由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第十二条

公租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分配,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收入和财产等情况与申请时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主动向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申报,在轮候待分配房源期间,申请人因情况发生变化,经住房保障部门再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第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当年房源供应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将待配租的房源按保障人群类别、比例数量、户型等进行归类,按申请审核、分类编组以现场抽签或电脑随机分配方式确定轮候选房、配租顺序,由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

申请对象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原则上按申请家庭居住人口与面积相对应,单身人士配租单间,2人家庭配租一房一厅,3人及以上家庭配租二房一厅,具体房型分配原则,以公布分配方案为准。

第十四条

轮候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配租: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寡老人;

(二)经居委会和街道办证明的失独家庭;

(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转业复退军人;

(四)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

(五)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为见义勇为的家庭、或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

— 7 — 模范;

(六)轮候时间超过3年以上仍未获配租资格的家庭。

(七)自有产权住房被依法征收当前无居住地的家庭。

申请家庭有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或70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公租房的权利。符合优先配租对象只能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机会。

第十五条

轮候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自愿放弃本次配租:

(一)在接到通知后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抽签分配的;

(二)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其他自愿放弃配租情形。

自愿放弃配租的申请人,自放弃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第十六条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通过公租房申请合格且暂时未分配房源的家庭,是住房保障补充方式。

第十七条

租赁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住房补贴=(人均保障住房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补贴系数。具体标准如下:

(一)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标准:15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4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4人户以上每增加1人按0.8人计算。

(三)补贴标准:端州城区8元/人/月/平方米。

(四)补贴系数:低保家庭补贴系数为1.2,一般家庭补贴系数为1。

— 8 — 第十八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以下程序发放:

(一)住房保障部门核定申请人符合条件后,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住房补贴的通知》。

(二)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自行到市场寻找合适的房源,并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到住房保障部门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三)申请人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明确申请人领取的补贴资金用于租房用途。

第十九条

按照公租房房源隶属关系,公租房承租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肇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合同实施管理。合同期限为3年,续签期限另行约定。在签订承租合同时应预缴交3个月租金作为承租保证金,承租期满后不计利息原数退回。缴交租金应按照先交租金后居住的原则,每月月底前缴交下月租金。

第二十条

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承租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退的,根据合同约定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初次承租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公租房的住户,应在合同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续约申请。如实申报家庭当前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资料,通过审核的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9 — 第二十二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定期核查申请人有关情况,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收回公租房并办理相关手续。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报,经审核不再符合居住条件的,应终止承租合同:

(一)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资产净值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三)出现不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出具《腾退公租房决定书》,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租房,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租金数额缴纳;暂时无办法腾退的,可申请续租1年,续租期间按公租房成本租金计租;续租1年后仍无法腾退的,经申请同意后按公租房成本租金标准的1.5倍计租。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解除其承租合同,并收回公租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租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交租金的;

(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闲置公租房的;

(四)将公租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租房严重毁损的;

(六)其他违约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上述违规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出具《腾退公租房决定书》。拒不腾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家庭腾退公租房。

第六章 租金标准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租房租金分廉租租金、标准租金、成本租金三类,按建筑面积计收。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不高于同时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80%水平分层确定,适时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公租房租金实行分类标准,不同保障人群适用不同标准:

(一)经民政部门审核和认定的低保户以及残疾军人、烈士家属、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获得大军区荣誉称号的转业复退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租房,按廉租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二)经居委会和街道办证明的失独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租房,按廉租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三)其余家庭租住公租房按照公租房标准租金计收租金。

第二十八条

扣除税费后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属于政府住房基金收入,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九条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公租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发展、维护和管理等相关支出,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使用。

第七章 物业管理与维修养护

第三十条 承租公租房承租人要与物业管理机构签订《物业

— 11 — 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事宜。公租房或保障性住房单列小区,原则上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主导物业管理,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也可以实行购买社会服务办法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租房维修养护分应急维修和常规维修养护。因直接影响承租人居住生活或影响居住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如水电设备设施、电梯故障、天面或排污渗漏水、消防设备设施、因自然灾害建筑物或其他附属设施倒塌处理等,应当作为应急维修范围;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无特殊情形的,应当作为常规维修养护范围。属于应急维修范围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属常规维修养护的,住房保障部门要按有计划地安排组织实施。

公租房与商品住宅混合小区的物业维修养护,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施,属于政府承担的物业维修养护工程严格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物业维修养护资金来源和管理。公租房属政府物业,其维修养护资金应当由产权所属政府承担。每年所需的公租房维修支出(包括应急维修资金和常规维修养护资金)纳入政府住房基金预算安排。超出预算安排的公租房维修养护支出,由住房保障部门按财政资金拨款管理规定报批解决。物业维修养护资金实行财政专户集中支付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 12 — 第三十三条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端州城区投资建设或配套建设的公租房申请、审核和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鼎湖区、高要区,肇庆高新区和新区的公租房管理和发放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浅析杭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模式 第3篇

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城镇化快速推进的今天, 商品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解决了大部分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但由于住房保障体系覆盖的局限性, 出现了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但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或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但买不起商品住房的人群。

在群众住房危难时刻, 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 在十七大报告中将“住有所居”与“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一并提出, 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住房问题。2010年6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建保[2010]87号) , 首次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 旨在解决“夹心层”住房困难、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杭州市积极响应, 建立“六房并举”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 倡导居民住房梯度消费理念, 2011年10月, 出台《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政办[2011]20号) , 按“建管分离”原则, 设立杭州市安置房建设管理中心,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由杭州市租赁房建设管理中心与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合并组建杭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工作。制度出台和机构设立为杭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奠定了良好基础。

2 公共租赁住房筹建的“杭州模式”

根据杭州“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 计划开工建设300万平方米以上公共租赁住房, 按照“解困优先、人才优先”和“只租不售”的原则, 重点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外来务工群体的住房困难。为加强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 2011年11月, 出台《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 坚持“全市统筹、多主体实施”、“配建与独立选址建设相结合”、“成套为主、集体宿舍为辅”的原则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截止目前, 全市已累计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积372万平方米, 预计到十二五计划未, 累计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将超过400万平方米、约8万余套, 届时可解决8万余户家庭住房困难, 逐步实现全市“住有所居”宏伟目标。

2.1 土地供应方式

杭州与国内大部分沿海城市一样土地资源稀缺, 土地供应日趋紧张, 为解决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问题, 杭州科学统筹规划, 增加土地储备供应,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按照“增加民生用地”的布署, 明确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并予以重点保障和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在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及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其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二是在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其建设用地以招拍挂方式供应;三是企事业单位自建公共租赁住房, 利用自有存量土地。

2.2 房屋筹建方式

为有效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杭州实行多元化筹建方式, 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筹建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在政府划拨地块上独立选址集中建设;二是在商品住宅出让用地中按不少于10%的比例配建;三是在商品住宅出让用地不少于10%的比例选择集中地块异地配建。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筹建方式主要是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 独立选址建设。企事业单位筹建方式主要利用自身存量土地建设。截止目前, 市本级独立选址集中建设项目8个、原地配建项目26个、异地配建项目6个、人才房转公租房项目2个;区级独立选址建设18个;企事业单位自建项目3个。

2.3 资金解决方式

资金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核心问题, 是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的主要瓶颈。面临巨额的建设资金问题, 杭州根据自身的财政体制, 采取多渠道、分层级方式解决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需求。资金主要来源:一是土地出让金的2%;二是公积金增值收益;三是财政预算安排;四是社会捐赠资金等。市本级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由市政府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区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由辖区政府 (管委会) 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在商品住宅出让用地中不少于10%的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由土地竞得者全额承担建设资金;按商品住宅出让用地10%的比例选择集中异地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由做地主体负责筹措建设资金;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由企事业单位负责筹措建设资金。

2.4 房屋装修标准

为方便住房困难群体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和房屋后续周转使用, 杭州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装修根据《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 (试行) 》和《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套内装修标准》, 按照“经济、实用、简洁、环保”的原则, 统一实施室内装修, 现行装修基准造价为每平方米315元。

2.5 配套设施标准

2.5.1 配套公共建筑设置

为解决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周边公建配套问题, 杭州规定:在商品住宅等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其配套公共建筑在对应住宅项目中予以统筹配置;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公共建筑应按照不超过项目地上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10%比例配置;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在配置的公共建筑中应设置文化活动室和符合环保、卫生等相关要求的独立餐饮服务设施等。

2.5.2 停车位设置

为合理解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普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问题, 杭州规定: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应根据《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 (试行) 》要求配置机动车停车位, 其中在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不少于0.5个/套的标准配置;其他成套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不少于0.2个/套的标准配置。集体宿舍形式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不少于0.1个/间的标准配置。非机动车位:成套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不少于2个/套的标准配置;集体宿舍形式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不少于2个/套的标准配置。

2.5.3 公共自行车设置

为解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出行“最后1km”的交通难问题, 杭州规定: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周边交通设施状况, 合理配置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点。

3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杭州模式”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保障新的形式和发展方向, 是国家“十二五”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中之重, 将惠及千家万户。杭州保障性安居工程以“阳光分配”为生命线, 以“制度创新”为发展线, 以“阳光管理”为品质线。借鉴国内外城市管理保障性住房的成败经验, 2011年10月, 出台《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 (杭房局[2011]20号) , 旨在全面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准入和租后管理工作。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一张网、一盘棋”信息化管理格局, 已累计惠及住房困难家庭1.3万余户, 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现房1.3万余套, 有效缓解了“夹心层”住房困难。

3.1 资格准入方式

为把有限的住房保障资源进行公平分配, 杭州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属地受理、三级审核、三次公示、按季摇号、公开选房”的阳光分配原则, 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公示、摇号选房等工作, 做到信息公开全面及时。

3.1.1 申请受理方式

为方便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杭州根据“属地受理、属地公示、户籍不限”的原则开展日常申请受理工作, 无用人单位的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 (社区) 提出申请;有用人单位的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经街道 (社区) 、用人单位初审公示后, 及时将申请材料交至辖区所在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3.1.2 资格审核方式

为提高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准入审核工作效率, 确保公平准入、公平分配, 杭州基于市政务信息交互平台, 建立房管、民政、人社、工商、地税、公安、公积金等七部门组成的经济收入联合协查系统, 以数据共享方式实现在线查询, 将申请家庭人员缴纳社保、公积金、纳税、车辆、企业登记等情况纳入核查范围, 实时全方位核查和比对, 有效防止不符合条件者侵占保障性住房资源, 有效确保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对基本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月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和举报。

3.1.3 摇号选房方式

为确保摇号选房的公平、公正、公开, 杭州公共租赁住房受理 (选房) 顺序摇号程序经权威机构检测, 按既定的配租原则进行, 摇号选房过程在公证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请家庭代表、行风监督员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摇号选房过程在电视媒体进行录播, 摇号选房结果同步在相关新闻媒介上进行公告, 通过短信平台及时将摇号结果通知申请家庭。

3.2制度创新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新生的住房保障产物, 需在实践中不断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和创新, 以适应新时代住房保障工作的发展需要。杭州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 研究创新推出优先保障、廉转公保障、房源调整、房源调换、公积金缴租等“五大惠民制度”。

3.2.1 实施优先保障制度

为优先解决老、弱、病、残等住房保障问题, 2013年4月《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2013年受理公告》明确将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一至二级智力、精神、下肢、视力残疾人, 年满70周岁、属烈士遗属、有见义勇为人士等情况的纳入优先保障对象, 做到“受理优先、选房优先、配租优先”。

3.2.2 实施房源调整制度

为最大限度地满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实际需求, 优化租后房源管理模式, 2013年5月, 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整工作的通知 (试行) 》, 对因结婚、生育等原因导致保障家庭人口增加或因家庭成员死亡、离异等情形下, 按照配租原则可申请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户型, 随机在同小区 (项目) 抽取房源, 同小区 (项目) 内确无相应户型房源的, 住房保障部门可酌情提供就近小区 (项目) 房源予以解决。

3.2.3 实施房源调换制度

为解决“职住不平衡”、“子女就学”、“老人就医”等实际问题, 2013年5月, 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换工作的通知 (试行) 》, 在现有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扩展建立“房源调换”信息平台, 承租家庭可在有效租赁期内, 按照“自愿平等、自由选择、互不经济补偿、同房屋户型”的原则进行房源调换。

3.2.4 实施廉转公保障制度

为实现保障性住房之间的无缝衔接, 破解“退出难”问题, 2013年7月, 杭州在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并轨管理的基础上, 出台《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操作规程》, 针对原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因人口、收入、财产等发生变化, 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准入条件的家庭,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

3.2.5 推行公积金缴租制度

为方便承租家庭缴纳租金, 杭州在提供房屋租金银行代扣、现金缴纳等传统方式的基础上, 增加租金支付渠道, 开通住房公积金缴全额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制度, 即减轻了承租家庭的经济负担, 也提高了租金收缴工作效率。

3.3 经租管理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有别于传统的直管公房, 居住人群素质不同, 人员的流动性较大, 传统的直管公房管理模式难以适应。杭州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研究创新,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信息化、智能化、社会化”的管理方式, 建立“房管、社区、物业”等多部门的联动管理机制, 科学引入租赁合同公证管理制度, 实施三级门禁智能化管理, 强化退出周转机制, 创建了“齐抓共管、安居乐业”的公共租赁住房全新租后管理模式。

3.3.1 建立多部门联动管理机制

为实时掌握租赁动态、提供优质租赁服务、及时化解租赁矛盾, 充分发挥社区、物业在保障性住房日常管理中的作用, 杭州建立“房管、社区、物业”等部门的联动管理机制, 各司其职、密切合作、信息共享。同时, 积极引入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事业发展机构、行业协会、公益基金等社会团体、公益组织参与住房保障管理服务工作, 为广大承租人提供包括就业、教育、医疗、文化、特殊关怀等其他基本生活服务, 丰富了住房保障内涵, 提高了住房保障满意度, 创建了住房保障和谐小区。

3.3.2 引入合同公证管理制度

为增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履约效力, 维护租赁各方合法权益, 提高租金收缴率、破解“退出难”问题, 2011年, 杭州科学引入租赁合同公证机制, 对低收入家庭、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分别实施免收或减半收取公证费的优惠政策。引入合同公证管理制工作以来, 租后管理成效明显。

3.3.3 实施三级门禁智化能管理系统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服务, 提高租金收缴水平, 实施“退出难”问题, 杭州创新推出公共租赁住房三级门禁 (单元门、电梯、入户门) 智能化管理系统, 全面优化了日常经租管理服务体系, 提高了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效率, 破解“退出难”问题。

4 探索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管“杭州模式”

(1) 探索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制度

目前, 杭州公共租赁住房以住房供给领域为主, 研究逐步与住房消费领域并行, 后续或将推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制度, 一是可缓解地方政府短期筹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资金困难;二是能及时解决困难家庭“住房难”和“职住不平衡”问题;三是可进一步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盘活存量住房。

(2) 探索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变现”制度

为方便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经租管理工作, 研究在商品住宅出让用地中总配建面积较小的或地段较好且租金水平较高的配建项目拟按市场价变现, 专款用于购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3) 探索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收储”制度

为多渠道解决“职住不平衡”、缓解建设资金的财政压力, 有效增加房源供给等问题, 研究参照“房屋银行”的管理模式, 收储社会空置住房, 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给保障家庭, 既减少房屋空置率, 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作用, 又能高效解决“夹收层”住房困难。

编者后记

2013年12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三部委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2013]20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45号) 等文件精神, 从2014年起, 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 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4篇

根据《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义政发〔xx〕52号),为切实保障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创业大学生、本市外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及最低收入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市户籍(不包括在校学生、现役军人)3年以上;

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3.申请家庭无汽车(1年内(含)办理过户的仍视为有汽车)或仅购有一辆价值低于7万元的汽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4.申请家庭在市域范围内无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每户最高不超过36平方米;

5.申请时未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

二、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市户籍(不包括在校学生、现役军人)3年以上;

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家庭在市域范围内无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每户最高不超过36平方米;

4.申请时未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

三、新就业创业大学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本市户籍;

2.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7年(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受毕业年限、学历限制;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在本市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或在本市范围内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正常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完税凭证;

4.申请家庭在主城区范围内无房产(主城区为环城路与阳光大道形成的闭合区间范围内);

5.申请时未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

6.申请人为2人以上的,应至少有一人均符合第1、2、3条。

四、外来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xx省居住证》满2年;

2.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受学历限制);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在本市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或在本市范围内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正常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完税凭证;

4.申请家庭在市域范围内无房产; 5.申请时未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

6.申请人为2人以上的,应至少有一人均符合第1、2、3条。除上述四类申请家庭外,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其他保障对象按其规定实施。

第二条 下列房产(经依法登记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核定为申请家庭有房产: 1.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和土地(包括与他人共有的); 2.有出售、赠与、离异分割、分家析产等房产转让及房产注销行为未满5年的原房产及土地;3.其他房产。

第三条 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指享受过土地批建、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补贴、人才购房补贴等政策性住房保障。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的申请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相关材料;

2.窗口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地(外来人员到居住地)的镇、街窗口或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申请。所在镇、街窗口或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材料,核对原件。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镇、街窗口或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审核材料齐全后应及时将申请人材料扫描上传,出具受理通知书,实物档案以一户一档的形式每半个月一次移交市建设局。

3.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xx省政务服务网义乌市页面(http://jhyw.zjzwfw.gov.cn/)或xx政务服务网手机APP软件,选择“义网通办”下城管委部门的“公租房申请”进入申请页面。在阅读完填表须知后,进入申请表填写页面,完成表格填写并提交后即可完成申请,生成受理单。如需纸质版的受理单,可凭身份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领取。网上申报和移动端申报需提供相关材料的,可通过申请界面扫描上传或邮寄至市建设局。

(二)部门核查。相关部门应按照分工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核查结果。

1.民政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1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核查结果。(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通过社保、公积金、纳税情况和个人提供的收入金额等数据按就高原则进行推算,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镇居民,按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外地户籍且未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详细收入、财产状况凭证的,以上一我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确定为其收入)。

2.住房办负责核查申请家庭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情况,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核查结果。

3.国土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包含房屋、土地及交易备案信息),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核查结果。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的职称及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核查结果。

5.教育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的学历,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核查结果。

6.市场监管局负责申请家庭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情况核查,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核查结果。

7.税务局负责申请家庭的纳税情况核查,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核查结果。

8.公安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的户籍、《xx省居住证》及车辆情况,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核查结果。

(三)复审。市建设局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及部门反馈结果汇总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复审不符合的,告知不符合的原因。

(四)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后核发《准租证》;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的原因。

(五)复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自接到审核结果1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局申请复核。市建设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六)轮候。在未能“应保尽保”的情况下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期间,申请人因人口、婚姻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建设局。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给予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五条 实行租金(租赁补贴)分档差别化保障

在符合准入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家庭收入、申请类别等情况按四档租金(租赁补贴)分别给予保障。

一、第一档租金(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条件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0%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享受第一档租金(租赁补贴)保障。

1.保障家庭有成员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保障家庭有成员是二级以上残疾或多重残疾;

3.保障家庭有成员是特殊病种且有高额医疗费支出(高额医疗费支出是指申请保障前12个月,自费医疗部分超出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0%)。

二、第二档租金(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条件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保障家庭有成员获市级及以上见义勇为人员等各类先进模范荣誉或从事公益类特殊工种的可放宽至100%),享受第二档租金(租赁补贴)保障。

公益类特定工种范围暂定为环卫、公交服务人员,社区就业援助员,交通协管员,消防聘用人员等。

上述两类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如有车辆价值超过7万元以上的,享受第三档租金(租赁补贴)保障。

三、第三档租金(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条件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上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0%但低于100%的,享受第三档租金(租赁补贴)保障。

四、第四档租金(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条件

新就业创业大学生或外来人员,享受第四档租金(租赁补贴)保障。

第六条 保障家庭按标准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分档发放租赁补贴。其中,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租金收缴和补贴发放分离”方式实施租金管理,即先由保障对象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租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分档保障家庭给予租金补贴。对于第一档租金(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应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计算方法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1.租金收缴

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核定的租金标准。

2.租金补贴发放

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核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保障内面积租金补贴标准+(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核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保障外面积租金补贴标准。

二、租赁补贴 月租赁补贴=核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补贴标准。第八条 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包括批量安置、零星安置等方式。1.批量安置:当批量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推出时按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执行。

2.零星安置:零星房源推出时,按申请受理的时间顺序排序配租,同一工作日申请受理的按以下顺序进行配租:优抚(优先)对象、第一档租金(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第二档租金(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第三档租金(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第四档租金(租赁补贴)保障家庭。

在房源数额不足的情况下,优抚(优先)对象可以申请以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予以保障。

3.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市建设局将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

4.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配租建筑面积约为40平方米、60平方米的户型,3人以上申请家庭优先配租建筑面积约为60平方米的户型,并通过抽签定位的方式进行配租。

第九条 日常管理

配租对象选定公共租赁住房后,在规定时间内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机构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合同及租金收缴情况报市建设局备案。

承租人入住前,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的运营机构负责房屋完好情况的检查与维修,能够正常使用的方可移交给承租人。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同意。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在日常管理和居住巡查过程中,发现承租人存在《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应当按其规定实施,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建设局。

承租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视为自愿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市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承租人有违反《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逾期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由市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报金融办记入个人不良信息档案。

第十条 租赁补贴

符合租赁补贴资格的申请家庭,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并领取《房屋租赁备案证》后,及时携带身份证向市建设局申请租赁补贴,也可以通过登录

xx

省政务服务网义乌市页面(http://jhyw.zjzwfw.gov.cn/)或xx政务服务网手机APP软件申请。申请租赁补贴家庭审核通过后,与建设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第十一条 动态管理

一、动态核查主要包括保障对象主动申报和市建设局核查等方式。

动态核查主要是对在保对象的家庭人口、婚姻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继续保障、调整保障级别、调整保障面积、取消保障等决定。

(一)保障对象主动申报

保障期内,当家庭情况发生下列变化时,保障对象应在情况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市建设局申报。

1.保障对象取得房产或土地; 2.保障对象购买车辆超过规定标准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3.保障对象成员有人口、户籍、婚姻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二)市建设局核查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实行保障周期届满审查制度,租赁补贴实行年审制度。申请家庭应当在届满三个月前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由市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保障资格重新审核。

未按规定参加资格期满审查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二、根据在保对象动态核查结果,按以下方式分类执行: 1.经核查,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保障级别分类标准执行。

2.经核查保障对象拥有房产、购买车辆且超出规定标准的,所有权人是申请人的成年子女,调减保障人员和保障面积;所有权人是申请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取消保障资格。

3.保障对象有人口、户籍、婚姻等状况发生变化的,依据变化情况调整保障人口和保障面积。

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中户籍、房产转移等相关年限规定均为周年,期限计算至受理之日的上月底止。

本细则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吉安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 第5篇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10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3]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符合国家、省相应规定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全面推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的管理模式,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其建设及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审计、物价、税务、统计、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应当科学制定建设规划和建设计划,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公开公平,规范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建设计划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建设目标任务分解的主要依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当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收购或者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的住房;

(二)商品住房、城中村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住房;

(三)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等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住房;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七条 政府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采取配建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模式。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等各类投资主体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第八条 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等各类投资主体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遵循确保安全、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和适度前瞻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公共租赁住房户型以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60平方米(不含)至80平方米的户型面积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规模的15%。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按总建筑面积的15%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其中商业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小区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

公共租赁住房建筑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要求。按照规定应当建设相应的医疗、购物、文体活动场所、垃圾处理站(池)等公共服务设施,并与公共租赁住房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在交付使用前应当具备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基本使用功能,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补助资金和配套资金;

(二)当地财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

(三)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等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自筹资金;

(四)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租售收入;

(六)社会捐赠;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质量保证金、物业服务前期介入费以及物业服务开办费按规定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租金收入不进行调控。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物业管理服务费补贴等支出。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可以将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费用在租金收入中列支。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可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市中心城区土地出让收益中的10%应当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市中心城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审计、监察4 等部门制定有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建设资金拨付的筹集、使用、核算及监管。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予以优先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无偿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五章 准入管理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具有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家庭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 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4.本人及家庭成员三年内未出售住房(含房改房)或者已出售住房(含房改房)人均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5.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机动车辆购买价不得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二)在市中心城区居住和工作,无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家庭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3.申请时在岗且签有正式劳动合同,并在本岗已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能够提供由公安部门办理的同期居住证以及由人社局开具的6个月以上同期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为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同时三年内未出售住房或者已出售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5.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机动车辆购买价不得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三)教师、医生、国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及公务员等定向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具有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或者具有由公安部门办理的同期居住证;

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4.本人及家庭成员三年内未出售住房(含房改房)或者已出售住房(含房改房)人均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四)工业园区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及配租方案由园区管委会自行制定和实施,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含租赁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3年以上,家庭成员必须在市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二)家庭为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或者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80%以下的低收入家庭;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

(四)本人及家庭成员三年内未出售住房(含房改房)或者已出售住房(含房改房)人均建筑面积为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及廉租住房(含租赁补贴)有关操作要求: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选定一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二)家庭自有房屋,人均建筑面积符合条件的,该家庭成员不得分户申请,但家庭中有成年子女的,可分户申请。分户申请的,分户前和分户后应当同时符合基本条件;分户后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家庭应当退出所获的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含租赁补贴)。

教师、医生、国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及工业园区务工人员可分户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分户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廉租住房分户申请人年龄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含租赁补贴)的家庭收入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如实申报家庭收入;

(二)社区对申请人所申报收入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组织申请家庭的邻居、居民小组长、片警对其所申报的收入进行评议;

(三)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利用低保听8 证渠道进行确定;

(四)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对其车辆、住房财产情况进行审核,会同税务、社保、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对其收入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含租赁补贴)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并签署承诺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规定使用退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及时申报、配合监督检查等事项作出承诺。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调查核实申请人申报的信息。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含租赁补贴)申请和审核流程(见附件),申请人必须经过三审三公示程序,确定符合条件后方能参加摇号或者抽签配租。未获配租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待有房源后,经复核合格者直接按摇号顺序选房配租。

第六章 配租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管理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区政府及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可自行组织配租和管理,配租和管理方案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轮候制度, 以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摇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 布。列入市重点工程的房屋被征收户中符合条件的,可以不参加摇号,按征收搬迁顺序配租。

公开摇号全过程接受公证人员的现场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部门和群众监督员现场监督。

第二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定公共租赁住房后作为承租人应当与相应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运营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规定选择住房或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坐落位置、建筑面积、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等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期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10 请续租。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租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承租家庭,在缴纳全额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后,其廉租住房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额部分,由政府予以补贴。

政府统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向社会公布。

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等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企业根据单位实际制定,但不得高于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备案。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按同等商品房物业服务费70%收取,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因不当行为造成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赔偿。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做好配租档案等资料收 集、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及时建立个人住房保障电子档案,及时更新承租人享受住房保障情况,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并将文字档案定期移交房地产档案管理机构。

第七章 有限产权的出售

第三十四条 自2007年以后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作为出售房源。

第三十五条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并具有中心城区户籍的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6个月以上的,可自愿申请购买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申购人不得购买其租住住房以外的公共租赁住房。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公共租赁住房购房政策。

不具有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申购人、曾经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的申购人以及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申购人不得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购房政策。

第三十六条 申购人应当一次性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全部有限产权。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出售有限产权。在出售公共租赁住房时,通过评估分别确定所售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安装成本价、综合成本价、及土地出12 让收益、税费减免等的具体价款和比例。

建筑安装成本价包括土地及房屋的征迁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综合成本价包括建筑安装成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

第三十八条 出售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对出售有限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出售收入一次性提取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比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收入全部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出售资金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回购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三十九条 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购买了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的住户不需再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但不得出租、转借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购买的有限产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

(二)购买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期间,如购买人因经济和住房条件变化,超出当地规定的保障标准,或者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需 补交租住期间有限产权减免的租金,并由市政府按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回购。

(三)购买人应当与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购房合同》,按购房合同交清房款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应当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和“有限产权”。所购公共租赁住房的共同承租人可作为共有权人登记。

(四)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全部有限产权满5年,经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并补足当年认购时的住房建筑安装成本与综合成本价的差价,以及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缴交标准参照《吉安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八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收入、住房、财产和人口变化等情况定期进行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对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应当收回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一条 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交书面材料,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四十二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仍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复核后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第四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其承租的住房:

(一)采用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等方式,骗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或者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以及擅自与其他承租人调换的;

(三)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四)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拥有其他住房的;

(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的;

(六)合同约定收回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廉租住房家庭入住后不再符合廉租房租住条件的,应当退出其租住的廉租住房。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退出的,则应当按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缴纳租金;其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则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入住后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因客观原因无法退出的,则应当按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缴纳租金。

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 的,经复核,承租家庭继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由承租家庭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承租人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当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受理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四十八条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租及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收入,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无住房,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中心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16 房屋),未承租公房或者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三)住房面积包含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私有产权面积(包含经济适用住房及房改房)和租住的公房面积(包含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25日起施行。

附:

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含租赁补贴)

申请和审核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按要求准备以下证明材料三套,原件备查:(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①身份证复印件;②户口簿复印件;③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④无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供由公安部门办理的同期居住证;⑤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证明:①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③灵活就业或尚未就业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④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纳税证明;⑤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⑥无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供6个月以上同期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①有私有产权住宅或者非住宅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②租住公房的,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③租住私房的,提供租赁证明及租赁合同复印件。符合②、③项的,另需提供18 吉安市房屋档案室提供的无房证明。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 ①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③灵活就业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④个体工商户提供申请日前6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复印件;⑤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⑥属于低保的,提供低保证复印件。

二、受理

1.市中心城区申请人携带全套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吉安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及配套附表并如实填写。

2.社区居委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认真核对《申请审核表》及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对填写有误或者材料不齐的,要求其订正和补齐。对提供复印件的,要现场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3.申请人表格填写正确且材料齐全的,社区居委会建立一户一档,转入初审阶段,并将受理情况录入电脑审核系统,并将数据传至市房地产管理局。

三、初审

1.社区居委会组织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填写《调查初审表》;其中,申请家庭成员有单位的,需组织单位评议;申请家庭成员无单 位的,需组织居民小组(或者社区)评议;

2.社区居委会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

3.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4.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初审情况”内容并签名盖章,将初审情况录入电脑审核系统,将申请人档案移送至区政府。

四、复审

1.区政府组织区住房保障部门配合街道办事处进行复审,重点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居委会审查程序是否合法;并重点利用低保评议机制,审查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可根据需要,向有关单位出具《吉安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认定协查函》:

①向就业单位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就业信息; ②向公安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③向民政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低保、受救济及婚姻等情况;④向工商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⑤向税务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月前6个月报税、完税信息;⑥向社保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信息;⑦由人民银行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信息。2.区政府委托街道办事处对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

3.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4.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所有证明材料的原件进行复核,完善《申请审核表》的调查、复审、整理工作,并签字确认,报区政府批准后,将复审情况录入电脑审核系统,同时,申请人档案移送至市房地产管理局。

五、审核

1.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社区居委会和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初审、复审是否符合程序进行审核。可根据需要,向有关单位出具《吉安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认定协查函》:

①向就业单位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就业信息;②向公安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③向民政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低保、受救济及婚姻等情况;④向工商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⑤向税务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月前6个月报税、完税信息;⑥向社保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信息;⑦由人民银行协调各银行业金融 21 机构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信息;⑧向产权单位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房产信息。

2.市房地产管理局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审批意见表,将三审情况录入电脑审核系统,签字盖章确认后,完成登记,统一报送市政府批准。

3.市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第三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

4.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德庆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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