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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格式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备用信用证格式(精选6篇)

备用信用证格式 第1篇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的种类

备用信用证[standby credit letter ]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只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部分条款,现在为UPC600部分条款。

[编辑本段]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的适用条款

1995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1999年1月1日,国际商会的第590号出版物《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简称《ISP98》)作为专门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权威国际惯例,正式生效实施。

根据《ISP98》所界定的“备用信用证在开立后即是一项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要求单据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作为专门规范备用信用证的ISP98,除了让其独立存在之外,修订时要考虑的反而是UCP600是否仍有必要涉及备用信用证。最终多数意见是备用信用证仍然可依继续适用UCP600。

[编辑本段]备用信用证有如下性质:

1.不可撤销性。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2.独立性。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①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②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③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④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3.跟单性。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4.强制性。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

[编辑本段]与一般信用证相比:

1)一般商业信用证仅在受益人提交有关单据证明其已履行基础交易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备用信用证则是在受益人提供单据证明债务人未履行基础交易的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2)一般商业信用证开证行愿意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因为这表明买卖双方的基础交易关系正常进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则不希望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因为这表明买卖双方的交易出现了问题。

3)一般商业信用证,总是货物的进口方为开证申请人,以出口

方为受益人;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既可以是进口方也可以是出口方。

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履约信用证、商业票据信用证,它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按照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银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该信用证则不必使用。因此,备用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其具有担保的性质。同时,备用信用证又具有信用证的法律特征,它独立于作为其开立基础的其所担保的交易合同,开证行处理的是与信用证有关的文件,而与交易合同无关。综上所述,备用信用证既具有信用证的一般特点,又具有担保的性质。备用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与跟单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有所不同的。在备用信用证业务中,备用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证,开证行一般处于次债务人的地位,其付款责任是第二性的,即只有在开证申请人违约时开证行才承担付款责任。而跟单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只要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且“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立即付款,而不管此时开证申请人是否付款。备用信用证最早流行于美国,因美国法律不允许银行开立保函,故银行采用备用信用证来代替保函,后来其逐渐发展成为为国际性合同提供履约担保的信用工具,其用途十分广泛,如国际承包工程的投标、国际租赁、预付货款、赊销业务以及国际融资等业务。国际商会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文本中,明确规定该惯例的条文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即将备用信用证列入了信用证的范围

[编辑本段]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的种类

备用信用证的种类很多,根据在基础交易中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作用主要可分为以下8类:

1.履约保证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 STANDBY)——支持一项除支付金钱以外的义务的履行,包括对由于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致损失的赔偿。

2.预付款保证备用信用证(ADVANCE PAYMENT STANDBY)——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这种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10%-25%的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支付的预付款。

3.反担保备用信用证(COUNTER STANDBY)——又称对开备用信用证,它支持反担保备用信用证受益人所开立的另外的备用信用证或其他承诺。

4.融资保证备用信用证(FINANCIAL STANDBY)——支持付款义务,包括对借款的偿还义务的任何证明性文件。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用以抵押人民币贷款的备用信用证就属于融资保证备用信用证。

5.投标备用信用证(TENDER BOND STANDBY)——它用

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义务和责任,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开证人必须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收益人履行赔款义务。投标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一般为投保报价的l%-5%(具体比例视招标文件规定而定)。

6.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DIRECT PAYMENT STANDBY)——用于担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其已经突破了备用信用证备而不用的传统担保性质,主要用于担保企业发行债券或订立债务契约时的到期支付本息义务。

7.保险备用信用证(INSURANCE STANDBY)——支持申请人的保险或再保险义务。

8.商业备用信用证(COMMERCIAL STANDBY)——它是指如不能以其他方式付款,为申请人对货物或服务的付款义务进行保证。

备用信用证格式 第2篇

什么是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的融资性质:

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是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以融通资金、保证债务为目的的金融工具。在十九世纪初,美国有关法例限制银行办理保函业务,然而随着各项业务的发展,银行确有为客户提供保证业务的需要,因而产生了备用信用证。由此可见,备用信用证就是一种银行保函性质的支付承诺。

在备用信用证中,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偿付。备用信用证只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部分条款。备用信用证有如下性质:

1、不可撤销性。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2、独立性。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a.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b.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c.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d.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3、跟单性。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4、强制性。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的种类:

根据在基础交易中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作用主要可分为以下8类:

1.履约保证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 STANDBY)——支持一项除支付金钱以外的义务的履行,包括对由于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致损失的赔偿。

2.预付款保证备用信用证(ADVANCE PAYMENT STANDBY)——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这种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10%-25%的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支付的预付款。

3.反担保备用信用证(COUNTER STANDBY)——又称对开备用信用证,它支持反担保备用信用证受益人所开立的另外的备用信用证或其他承诺。

4.融资保证备用信用证(FINANCIAL STANDBY)——支持付款义务,包括对借款的偿还义务的任何证明性文件。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用以抵押人民币贷款的备用信用证就属于融资保

证备用信用证。

5.投标备用信用证(TENDER BOND STANDBY)——它用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义务和责任,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开证人必须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收益人履行赔款义务。投标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一般为投保报价的l%-5%(具体比例视招标文件规定而定)。

6.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DIRECT PAYMENT STANDBY)——用于担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其已经突破了备用信用证备而不用的传统担保性质,主要用于担保企业发行债券或订立债务契约时的到期支付本息义务。

7.保险备用信用证(INSURANCE STANDBY)——支持申请人的保险或再保险义务。

8.商业备用信用证(COMMERCIAL STANDBY)——它是指如不能以其他方式付款,为申请人对货物或服务的付款义务进行保证。

目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日益成为出口的一支重要力量,据统计,“三资”企业对外出口额已占中国出口总额的近六成,随着国内投资环境逐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的采购、投资逐年增加,形成了对人民币资金的巨大需求。而国内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融资持谨慎态度,因为大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营运中心在境外,银行难以准确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而企业拥有的抵押品如厂房、机器设备等价值不高,变现能力不强,银行难以提供大额融资。备用信用证,以其巨大的灵活性,简便的操作性,日益成为外商投资企业重要的融资工具。

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

适用的国际惯例:主要包括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或UCP500

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中的部分要点:

1.06 c.因为备用信用证是独立的,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

i.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义务;

ii.收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

iii.在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或

iv.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1.06 d.因为备用证是单据性的,开证人的义务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备用信用证样本(交通银行的融资性备用信用证样本):

To: Bank of communications, SHENYANG Branch

From: XYZ BANK

Date: 20 DECEMBER 2004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备用信用证的法律特征 第3篇

关键词:备用信用证,法律特征,独立性,不可撤销性,单据性,强制性

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经济活动中兼有清偿、支付、担保、融资等多重功能为一体的金融工具最早是由美国人在二战后至六、七十年代期间发明的。备用信用证在美国产生后, 因其用途广泛、运用灵活等特点, 迅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应用和发展, 其使用领域从国内交易扩大到了国际交易, 其业务量更是早已超过了商业信用证, 数据显示2010年备用信用证的业务量是商业信用证的20倍。

备用信用证自从在美国出现之后, 有关备用信用证的法律性质就存在很大的争议, 争议的焦点就是备用信用证到底是信用证还是担保。因为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备用信用证本身的合法性, 还会关系到银行监管问题。然而, 就备用信用证的本质而言, 其是信用证的一种, 其除具有信用证的法律特征, 还具有自身独特的法律特征, 如独立性、不可撤销性、单据性、强制性等。

一、备用信用证的独立性

备用信用证是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 独立性原则是信用证制度的基石与支柱。在信用证制度中确立“独立性”原则的原因是:作为商业活动中的创新, 信用证的价值目标就在于保证受益人得到支付的确定性和快捷性, 银行没有审查基础合同的能力, 将银行义务从基础合同中独立出来可以避免付款之前冗长的对基础合同进行调查的程序。独立性既适用于商业信用证, 也适用于备用信用证, 正是因为备用信用证具有独立性, 备用信用证在交易中的功能更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 》第4条a款规定:“就其性质而言, 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 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 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 且不受其约束。因此, 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 不受申请人基于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

《联合国独立保证与备用信用证公约》第3条也界定了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的独立性, 该条明确规定:“就本公约而言, 保证是独立的。保证人向受益人所负之义务: (a) 并不依赖于任何基础交易的有效性或存在, 亦不依赖于任何其他保证, 包括:备用信用证或独立保函以及与此相关的确认书或反保函;或者 (b) 并不受本保证中未列之条件的拘束;亦不受任何未来的、不确定行为或事件的拘束;但是在保证人经营范围内提出此类文件、作出此类行为或发生此类事件者, 不在此限。”

《国际备用证惯例 (ISP98) 》1.06条对于备用信用证的独立性做了明确规定:a.备用证在开立后即是一个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要求单据的, 及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并且无需如此表明。C.因为备用证是独立的, 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Ⅰ.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Ⅱ.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Ⅲ.在备用证中提及了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或Ⅳ.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行或违约的了解与否。该惯例1.07条还规定:开证人受益人关系的独立性, 开证人对受益人的义务, 不受任何适用的协议、惯例和法律下开证人对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影响。

由此可见, 备用信用证是独立于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 基础交易合同是备用信用证产生的前提, 但是它对备用信用证的法律效力不发生任何影响。

二、备用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备用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是指除非另有规定, 备用信用证及其修改自脱离开证人控制时起, 在未征得有关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 开证人即不能修改和撤销。备用信用证是否可以撤销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 由于可撤销备用信用证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 受益人往往不会接受, 而且是否接受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方的谈判实力, 因此实践中受益人可能被迫接受;另外, 作为担保的一种形式, 可撤销本身不符合担保法律原理。

《联合国独立保证与备用信用证公约》第7条4款也规定了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该条明确规定:“一经签发, 保函即应不可撤销, 但该保函规定其为可撤销者, 不在此限”。

《国际备用证惯例 (ISP98) 》1.06条对于备用信用证的独立性做了明确规定:a.备用证在开立后即是一个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要求单据的, 及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并且无需如此表明。b.因为备用证是不可撤销的, 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 或经相对人同意, 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1.06条规定:一旦备用证脱离开证人控制, 即为已开立;除非其中清楚注明该备用证那时尚未“开立”或“具有强制性”。声明备用证不是“可使用的”、“生效的”、“有效的”或类似意思, 并不影响在它脱离开证人控制后的不可撤销性和约束力。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 》第3条2款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 即使未如此表明。

备用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主要是从其本身具有的担保性出发, 作为一种担保形式的备用信用证如果允许开证人随意撤销, 无疑会使其担保功能丧失殆尽, 受益人的权益也就无法获得保障。为此, 不可撤销性也就成为备用信用证具备的另一重要特性。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URDG758) 》第5条规定:除非另有表明, 所有保函和反担保均不可撤销的。

三、备用信用证的单据性

备用信用证的单据性同样源于其属于信用证的种类之一。信用证下开证行义务的履行取决于受益人是否提交了与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 》第5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 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也就是说, 银行付款的条件是“单单相符”或“单证一致”, 只要在信用证有效期限内, 受益人提交了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 并满足了信用证项下的其他要求, 银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而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以及单据上规定或附加的一般和/或特殊条件, 概不负责。

《国际备用证惯例 (ISP98) 》1.06条d款规定:因为备用证是要求单据的, 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 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值得注意的是, 在跟单信用证交易下, 受益人提交给银行的单据通常为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等代表一定货物的物权凭证, 银行凭此单据付款, 其安全具有较大的保障性, 而备用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一般为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申请人违反基础合同的违约声明, 这些单据均不能作为特定的物权凭证, 而且又都是受益人自行签发或制作。若受益人滥用其权利, 开出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 提出事实上无理由的索赔, 申请人将处于不利的地位, 极有可能承受由此造成的开证行的付款损失。银行此时也可能遭受不必要的风险。因为银行须尽合理审核单据的义务, 若凭受益人伪造的单据付款, 就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尤其是在申请人出现资金危机或拒绝偿付时, 银行更是难以补偿自己因已经向滥用索赔权的受益人付款而遭受的损失。为此, 申请人应尽可能在谈判时积极争取在信用证条款中设立对受益人滥用索赔权的限制, 如要求受益人提供一份由第三人出具的证明, 证明备用信用证的兑付条件成立。银行也应尽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足够的担保, 并通过投保分散风险。

《联合国独立保证与备用信用证公约》第2条款规定:为了适用本公约, 保证系指一项独立的义务, 国际惯例上称为:独立保证或备用信用证中的承诺或义务。银行或其他机构或个人 (亦可称“保证人”) 签发此类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并承诺:一经请求或一经附其他单据的请求即行以符合保函的条款和任何单据条件、指示或可推知的条件的方式向受益人支付确定的或者有限期的款项。付款已到期, 包括以下原因:不履行义务;另一随附义务;借款、预付款;任何由主债务人/申请人或另一人所保证的到期债务。该《公约》第6条g款规定:“单据”意指提供完全记录的一种文件。

四、备用信用证的强制性

强制性是指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 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 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相信备用信用证或修改, 备用信用证和修改对开证人都是具有约束力的。这一规定是为了克服英美法中合同对价这一传统理论而特别作出的。因为如果将备用信用证视为一种担保合同, 按照英美法的合同对价理论, 就会因缺少对价而无法在英美法系国家获得强制执行。英美法系国家为了摆脱传统理论的束缚, 纷纷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信用证无需对价”的原则, 以此推动信用证在商业活动中的运用。有鉴于此, 《国际备用证惯例 (ISP98) 》1.06条e款规定:因为备用证和修改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 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 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 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相信备用证或修改, 它对开证人都是强制性的。1.06条规定:一旦备用证脱离开证人控制, 即为已开立;除非其中清楚注明该备用证那时尚未“开立”或“具有强制性”。声明备用证不是“可使用的”、“生效的”、“有效的”或类似意思, 并不影响在它脱离开证人控制后的不可撤销性和约束力。

以上备用信用证的四个法律特征是相辅相成的, “独立性”传承了信用证和独立性担保的“独立”品格, 赋予了其既定的法律属性;“不可撤销性”锁定了开证人的责任义务, 进而有效地保障了受益人的权益;“单据性”则将开证人的义务限定于“凭单”原则的基准之上, 促进了“独立性”的实现;“强制性”则是对开证人义务履行的严格规范, 它与“不可撤销性”的融合充分体现了开证人责任义务的约束性。正是基于这些法律特征, 备用信用证在实践中体现出独特的功能优势。

参考文献

[1]周辉斌.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法律实务.中信出版社, 2003.

[2]余少峰.备用信用证国际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3]联合国独立保证与备用信用证公约.

[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 .

备用信用证归来 第4篇

在2008年10月的金融海啸泛滥时,中国央行与他国央行联手,利用备用信用证融资来化解中国国内的外资银行2008年底出现的流动性风险。这是可以记入国际金融史上的精彩的一笔。而在当前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与收购的潮流中,备用信用证亦起到极大的助推作用。这一在中国一度盛极而衰、归于沉寂的金融工具,再次引人注目。

何谓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stand by letter of credit),亦有人称之为“备付信用证”,是一种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常见的金融工具,最初源自美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网站解释说:“备用信用证实质上是担保的一个类别,通常与商业票据的发行相联系。备用信用证是一种信用证或者类似安排,构成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下列担保:一是偿还债务人的借款或者预支给债务人的款项,二是支付由债务人所承担的负债,三是对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而付款。由此可见,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的行为与传统的商业信用证不同点在于,它并不需要银行进行实际的融资,仅当申请人无力偿还时才需要银行承担债务责任。”

简而言之,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由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见索即付的保函。

然而,它与传统上的银行保函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而且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均明令禁止银行对外开出保函。

从历史上看,早在1879年,美国的联邦法律及各洲法律均已禁止美国的银行为其客户的商业行为提供担保,即明令禁止银行不能为客户开立保函——不能为客户交易行为提供担保。

如此规定,是因为银行毕竟是一个负债经营企业,以广大储户的资金(资产)为依托去开立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将产生极大的操作风险与流动性风险,并极易引发银行资金链断裂甚至倒闭的严重后果。

善于金融创新的美国银行家绕开法规的限制,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用客户自筹保证金作押委托银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便应运而生,并成为今天在国际金融领域里得到不断完善与发展的一种广受欢迎的融资担保工具。

备用信用证按用途分,通常有如下几种。

一、履约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 Standby L/C),用于担保履行责任而非担保付款,包括对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证。

二、投标备用信用证(Tender Bond Standby L/C),用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三、预付款备用信用证(Advance Payment Standby L/C),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四、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Direct Payment standby L/C),用于担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

盛极而衰

备用信用证在中国的出现并广泛应用,源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改革开放大规模吸引外资的时期。

当时,许多港澳台等外资企业老板来到珠三角、长三角一带办厂,其中又以“三来一补”的中小企业居多。

这些工厂的厂房是租来的,机器因是免税进入而被海关监管“锁定”,不许转让与抵押(以防走私逃税)。

此时,这类小工厂若急需流动资金而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几乎没有任何可用做抵押的资产;而中国的银行对这些初来乍到的、陌生的、没有任何信誉记录的企业,也断不可贸然发放信用贷款。

于是,这些急需资金的外企老板回国找到其境外的往来银行筹措资金,境外银行开出的一张小小的备用信用证,使他们很快便从当地的银行贷到了急需的款项。

备用信用证的具体操作流程,一般是境外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信用额度甚至不动产向境外的银行作押,然后境外的银行依从约定向境内银行开出一张一定金额、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境内银行凭此担保向境内企业发放贷款。

这个貌似简单的融资过程,在中国的金融实践中却生发出多种意想不到的波折与结果。比如,备用信用证融资成了海外“热钱”进入国内的便捷通道。其操作过程如上所述,只不过是境内外企业从一开始谋划该笔备用信用证担保的境外融资操作时,便已决定到期不归还境内银行发放的贷款了。

于是一笔急于进入国内的“热钱”,便由境外公司通过境外及境内银行的备用信用证输送给了境内公司。

此类情形在备用信用证担保项下的人民币贷款业务方面尤为突出,即境外公司押给境外银行的是美元、港币等外币,而境内银行凭此(外汇)备用信用证担保发放给境内企业的贷款则是人民币。结果是境内企业拿到这笔“借贷”而来的“热钱”时,省去了结汇的步骤。

业内人士戏称,备用信用证为“热钱”进入国内的“绿色通道”。

由于备用信用证所具有的银行担保付款的特殊融资功能,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国内吸引外资的高潮中,成了众人相争的“香饽饽”。

当时,许多资金掮客凭多张不同版本的备用信用证,与当地患上“投资饥渴症”的诸多机构搞“合资经营”,向国内银行借款来搞开发、上项目。

但是,这些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有的竟是一些位于东南亚甚至南美、北非一带的闻所未闻的小银行,甚至还发生了国内银行向这些境外银行索款时遭到拒付的案例。

因此,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等国内银行均发文要求其下属分行在办理该类业务时,严格审核境外银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的资格,要求开证行必须是近几年英国出版的《银行家》杂志所列的世界前300名的国际大银行。

但这仍不能杜绝问题发生。

1993年,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衡水中心支行在两位美籍华人资金掮客的欺诈下,对外开出了共200张、总金额达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这一事件,成为那段亢奋与躁动年代的“巅峰之作”。

针对开出备用信用证融资引发的如此乱象,中国金融监管当局曾连续发文,封杀该类金融产品。国家外汇管理局199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开具无贸易背景的远期信用证”。

此后,中国各大银行纷纷发文,严令属下分行自行对外开出备用信用证。

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也规定,“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向境内中资机构提供人民币贷款时,不得接受外资银行和境外机构提供的各种外汇担保(含备用信用证)”。

由是,曾在中国改革开放招商引资的大潮中喧嚣一时的备用信用证归于沉寂。

重获生机

2008年10月,金融海啸泛滥,业务上冒进的数十家在华外资银行的贷存比普遍超标,有的甚至高达500%。

与此同时,出于对境外欧美银行倒闭潮蔓延的恐惧,境内中资银行几乎在一夜之间停止了向在华外资银行拆出资金。在华外资银行资金头寸告急,面临流动性枯竭的金融风险。

于是,中国央行通过与相关数国(地区)央行(金融监管机构)协商,采取了纾困措施。

首先,让在华外资银行的境外母行将一定数额的货币(本、外币)、黄金、债券或相关的其他经认可的金融资产质押给所在母国(地区)的央行,该境外央行据此向中国央行开出一张美元金额达数以亿计的备用信用证,中国央行再凭此证向在华急需资金救援的相关的外资银行发放巨额借款,尤其是十亿、百亿的人民币的借款。

这一举动,及时化解了多家陷于资金链断裂的在华外资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这一举动,是可计入国际金融史的精彩一笔,也体现了备用信用证这一金融工具的价值。

事实上,在今天,这一工具亦可助推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与收购。

截至今年6月底,中国的外汇储备以高达21316亿美元位居全球首位,比屈居第二的、在世界各地有大量海外投资的日本的10192亿美元外储高出了1.1倍。

2008年,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剔除金融业投资)为407亿美元(若含金融机构以股权投资为主的对外直接投资余额则为1694亿美元),与2002年只有1.43亿美元比较,其间增幅高达284倍,可以用暴增来形容。

近期的金融政策、外汇法规,也在为中国经济布局的全球性、国际化而绸缪在先,为国内资金的外流开闸放水。

今年7月15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发布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该文件的第11条即列明“境内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向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或融资性对外担保”(即对外开出备用信用证)。

如果结合该局此前5月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6月发布的《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来考虑,这三个月内连发的三份文件都在从不同的角度与途径表达着同一层意思,即中国的外汇管制正在由“宽进严出”的管理模式转变为“均衡管理”。

而这一切,也与中央做出的“利用中国丰厚的外汇储备协助内地企业走出国门”的战略部署相吻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在今年7月20日北京召开的第十一次驻外使节会议上一字一顿地向外宣布:“我国将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把外汇储备运用与企业走出去结合起来,把对外投资与商品出口结合起来。”

企业实施对外投资,是一种资金的流动,除了中国的金融政策要作出相应的调整、金融机构的有效配合,金融工具的恰到好处地运用则尤为关键。

由于备用信用证广泛运用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债权债务清偿、融资担保、国际工程承包、进出口贸易结算等多个领域,惯于“师夷长技”“洋为中用”的中国银行家们,有望在中央“走出去”的战略决策中力推备用信用证。

从中国目前企业走向海外投资的几种模式看,备用信用证可堪称进退有据、担当重任。

首先,从今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案看,如中铝收购力拓、五矿收购OZ矿业、华菱收购FMG等,前期谈判甚至签约阶段并不需要携现金支票前往,而是让交易对手对你的资金实力有所了解,此刻一张履约备用信用证则是最好的责任保证了。即便是收购案发生变数,该备用信用证亦不过是“备而不用”、自动失效而已。

其次,作为世界人口第一大国,中国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生产能力,而近年来中国的劳务输出渐由零散的输出劳工,转变为以企业法人为主去境外承包工程,因此,在参与世界各地工程投标时,携一张投标备用信用证是再好不过的了。

第三,如中国企业在海外设厂生产,急需流动资金维持生产、开拓市场,则可凭中国的银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在当地银行融资。此刻,中国是把国内企业的信用状况带到海外去使用了。

简而言之,当中国的企业在海外进行一笔商业交易又不必立即付款、寻求一笔贷款融资却又匮乏抵押担保时,出示中国大银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是一种实力的象征和信誉的保证,它能有效地促进一笔交易的成功,它是中国企业走向海外的不可或缺的金融利器。■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 第5篇

保函作为人的担保的一种,它与它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是从属性抑或是独立的关系呢?据此,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传统的保函是从属性的,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变化、灭失、担保人的责任是属于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只有当保函的申请人违约,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而申请人是否违约,是要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作出判断的,但这种判断显然不是件简单的事,经常要经过仲裁或诉讼才能解决其中的是非曲直。所以当从属性保函项下发生索赔时,担保人要根据基础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是否予以支付。各国国内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从属性质的保函。

独立性保函则不同,它虽是依据基础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担保人对受举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

独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确担保人的责任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和见索即付的。保函一经开出,未经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担的保函项下的义务;保函项下的赔付只取决于保函本身,而不取决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项,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予以赔付规定的金额。见索即付保函就是独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

独立性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由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原因主要在于:第一,从属性保函的发生索赔时,担保银行须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且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银行为自身利益考虑,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而趋向于使用独立性保函。而且银行在处理保函业务时,正越来越多地引进信用证业务的处理原则,甚至有的将保函称为担保信用证。第二,独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可以避免保函申请人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可能等等来对抗其索赔的请求,避免对违约人起诉所花费大量的金钱、精力及诉讼旷日持久等缺陷,可确保其权益不至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

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受益人在该信用证为准,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条件来决定是否偿付,而与基础合约并无关。

(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备用信用证担保贷款有关问题 第6篇

一、何为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起源于19世纪中叶的美国银行。当时由于美国政府不允许银行开立保函,美国银行就采用开立实际上是保函性质的备用信用证的方式来争取这方面的业务。从法律观点来看,备用信用证等于见索即付保函。备用信用证的种类繁多,包括投标备用信用证、履约备用信用证、预付款备用信用证、反担保备用信用证、保险备用信用证和借款类备用信用证等。备用信用证的应用日益广泛,其余额已经超过跟单信用证的余额。本文主要讨论借款类备用信用证,即开证行对一笔贷款进行担保,在贷款行(受益行)没有及时从借款人那里收到贷款本息时,可以向开证行提交符合规定的借款人违约的声明(一般以加押SWIFT电文形式)及/或汇票(一般不需要),开证行见到该声明即行偿付。

二、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首先从交易的背景来看。跟单信用证多用于贸易结算货款方面,其付款依据是符合信用证要求的货运单据;而备用信用证多用于当开证申请人或相关当事人不履约时的赔付。

其次,与第一点相联系,跟单信用证开证后以付款为常态;而备用信用证开证后是以不付款为常态。

第三,跟单信用证的付款条件是受益人的“履约”(即单证一致);而备用信用证的付款条件是申请人或相关当事人“没有履约”。

第四,适用的国际惯例存在不同之处。跟单信用证适用于UCP500;备用信用证也可适用于UCP500,但只适用其中的部分条文,对于美国银行,从1999年之后开立备用信用证一律遵循新的国际惯例——ISP98。

第五,所提交的单据不同。备用信用证一般没有货运单据,只有违约声明及/或汇票,只有效期,没有装期和交单期。

三、有关管理规定

人行“银发[1999]342号”文件《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对外汇担保(含备用信用证)项下人民币贷款做出了规定,内容概要如下:

(一)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含备用信用证)或由境内外资企业(含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提供外汇质押,由境内中资银行向外资企业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二)借款人限于资本金已按期到位且未减资、撤资的外资企业,人民币贷款行限于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或授权的分支行。

(三)贷款可用于满足流动资金需求,但不得购汇或还贷。

(四)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五)外资银行保证项下人民币贷款按以下规定办理:

1.外资银行的信用保证(含备用信用证),应是无条件,不可撤消,不可转让,对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2.贷款行自行对提供保证的外资银行的履约能力进行评估。

3.币种限于美元、欧元、日元、港元、英镑和瑞士法郎。履约时外资银行将外汇资金汇入贷款行外汇帐户,贷款行按未偿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计收应收金额直接办理结汇,多余外汇退回外资银行,不足要求外资银行补足差额。4.外资银行履约后,收款人凭外资银行偿债凭证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借款人偿债需外汇局批准。

四、注意事项

办理备用证担保贷款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1、借款人须为三资企业;

2、信贷调查项目可行性;

3、备用证内容可接受的前提下,把握开证行的信誉、往来额度等。

4、只接受以SWIFT加押电开的备用证(即开证行必须是我行的代理行),以减少核对表面真实性的工作量。

5.备用信用证的金额应包含贷款的本息、迟付利息、费用等(如有)。因此,贷款金额肯定要比备用信用证的金额小。

6.备用信用证的效期应在贷款到期日之后,而且要足够长,以便贷款行(受益行)有时间向担保行索赔。

7.开证行偿付的金额必须是足额的,即没有经过任何抵销、反索偿、扣费、预扣税等,这样开证行付款时就不能以任何理由扣除任何费用;同时也保证受益行不受国外税收政策、外债法规等的影响,可以收到全部的担保金额。

8.最重要的一点,虽然备用信用证中,开证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但是,归根结底,备用信用证只是对贷款的一种担保措施,是次要的还款来源,而且贷款行为了维护自身的信誉绝对不会无理索赔。所以,在接触此类业务时,首先要考虑贷款项目本身,即要掌握好第一还款来源。

五、操作程序建议

首先考察借款人的资格,即必须是资本金已按期足额到位的外资企业且未撤资、减资才有资格办理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

其次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深入调查,确定贷款项目的可行性,上述审查通过以后,才会谈到开立备用信用证的事情。

第三,探讨开立备用信用证的有关事宜。具体包括开证行的资信、开证行与我行有无代理行关系、备用信用证的格式、期限、金额等。

备用信用证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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