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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基础范文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法制基础范文(精选9篇)

法制基础 第1篇

(一) 会计法律制度是整个经济法律制度的基础

首先, 会计法律制度为产权的界定提供了前提条件。会计的职能是对产权价值运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反映与控制, 会计在本质上是一项对产权经济能够发挥基础性控制功能并具有社会性意义的管理活动。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对产权价值运动过程及其结果的确认与保护, 发挥出对产权的基础性控制作用。从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来看,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着两大基本制度变迁:一是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转变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二是变人治为法治。这种制度变迁一方面要求明确产权的界定, 为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条件, 另一方面也要求制定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 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其次, 会计法律制度为税收课征以及公共资源的集中和统一管理创造了条件。就微观层面而言, 会计通过对企业收入、成本以及利润的确认与计量, 反映了企业的经济活动及其效果。而这正是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基础, 国家税收的管理工作是在会计工作的基础之上进行的。会计法律制度为税收及其他公共资源的集中提供了前提条件。就宏观层面而言, 国家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及税收资金的有效使用, 必须通过一定的会计方法进行反映并接受监督, 以加强国家公共资金的统一管理, 提高使用效率。因此, 会计法律制度为税收及预算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条件。

最后, 会计法律制度是企业规范运行的前提条件。会计信息成为经济主体管理和决策的主要依据, 在某种程度上, 现代公司治理的语言是会计。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必须以会计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会计法律的有效实施为前提, 为良好的会计秩序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二) 法理基础研究是会计法制建设向纵深推进的前提

已经发生的相关法律诉讼中, 不仅一般的会计技术性问题如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等引起人们的关注, 而且专业的会计法律问题也凸现在会计界和法律界面前。涉及会计的司法活动表明, 现有会计法律制度的建设问题不仅仅是会计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协调问题, 而且涉及会计法律环境、会计法律概念、会计法律责任类型、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渊源等基础性法理问题。从法理基础的视角研究相关问题成为会计法制建设向纵深推进的前提, 也是我国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会计法制建设法理基础研究的思路

(一) 研究视角

会计法制建设的法理基础是指会计法制建设领域所蕴含的法律原理及其关系。这一研究的主题主要针对会计法制建设的基础性问题, 从法学原理的视角进行深入研究, 并在此基础上运用相关成果, 研究会计法律体系的协调与会计法律制度的修订和完善等问题。

会计法制建设中法律原理所包含的内容是极为广泛的, 为了使研究主题相对集中, 会计法制建设法理基础研究首先应集中于会计立法、司法过程中所特有的法律属性及现有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亟须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会计法律制度的建设环境、执业基础、会计法律概念、会计法律责任、会计法律规范体系的协调以及会计法律制度的完善等内容。

(二) 研究的逻辑层次与基本内容

研究内容按逻辑层次分为四个部分:

1. 确定研究的目标与内容。

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会计法制建设法理基础研究的背景及选题意义, 在总结和回顾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安排研究的具体内容并阐述研究的理论基础。这部分的作用是阐明研究的必要性并确定研究基础和研究范围, 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相关知识体系的支持。

2. 法理基础研究。

这一部分主要研究会计法制建设中所涉及的法理基础, 具体包括四大内容:一是会计法律制度的建设环境, 研究在某一资本市场与法律体系中会计法律制度的特征与规律。二是会计法制建设的执业基础, 研究会计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及其在会计法制建设中的作用。三是会计法律概念, 研究会计法律概念在会计法制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这一研究旨在从法理的视角理解会计法律概念, 并尝试构建几个基本会计法律概念, 以形成会计法制建设的基石。四是会计法律责任, 运用制度经济学和博弈论方法进行分析。会计法律责任的类型主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规范中存在重行政处罚、轻民事赔偿以及刑事处罚难以落实等问题。

3. 法理基础应用研究。

具体包括会计法律规范体系的协调和会计法律的完善两大内容。

会计法律规范体系的协调, 是指按照法律渊源理论和系统论原理研究会计法律制度作为一个整体是如何协调的。主要研究会计法律制度不协调的类型及其表现形式、进行会计法律制度协调应采取的措施以及会计执业准则在协调中的作用等。

会计法律的完善研究主要以《会计法》为个案, 综合运用以上研究成果, 分析研究《会计法》的建设环境、法理变迁的路径以及修订和完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法理原则等。

4. 研究总结。

会计法制建设法理基础的研究是从法理视角研究会计法制建设问题的初步尝试, 具有相当的开创性。因此, 一方面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另一方面也有必要对后续研究, 如具体会计法律规范立法和司法的应用研究, 做出进一步的规划安排。

三、会计法制建设法理基础研究的基础与方法

(一) 研究基础

1. 认识基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特别是资本市场的发展, 人们越来越深入地认识到会计法律制度在经济生活中的意义, 以及它在整个经济法律制度中的基础性地位。近年发生的会计法律案件又为会计法制建设法理基础的研究提供了较好的素材。人们对会计法律制度的普遍认知和较为丰富的案例构成了会计法制建设法理基础研究的认识基础。

2. 理论基础。

会计法制建设法理基础研究是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 其研究的理论基础由会计理论、法理学、新制度经济学、系统论和博弈论构成。

(1) 会计理论。会计理论充分反映了会计职业的特征, 是理解会计职业以及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工具, 也是沟通会计界、法律界和社会公众的桥梁。会计理论是会计法制建设法理基础研究的会计专业基础。

(2) 法理学。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法理学概括出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特征、规律和范畴, 从而为部门法学的研究提供指南, 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依据。会计法律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中蕴涵着丰富的法学基本原理。会计法制建设法理基础研究必须以法理学为指导, 从法的原则、原理出发, 探讨会计法制建设的一般性规律。法理学是会计法制建设法理基础研究的法学理论基础。

(3) 新制度经济学。从根本意义上讲, 会计法制建设的目标就是降低交易费用、促进经济增长, 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也是会计法制建设法理基础研究的经济理论基础。

(4) 系统论。会计法律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自身也构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 同样存在如何进行系统优化、发挥整体优势的问题。对会计法律规范体系的研究应在系统论的指导下, 遵循整体性、层次性、动态性和综合优化的原则。

(5) 博弈论。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人们因会计事项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 是不同主体博弈的结果。博弈论也是研究过程中分析会计法律制度效率的重要方法之一, 是研究的重要理论基础。

(二) 研究方法

主要运用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首先, 从法理视角进行规范研究。就会计法制建设过程中的法理问题进行梳理, 运用相关法理知识对会计法律制度进行研究, 在此基础上进行系统的分析和阐述, 形成一套较为规范、具有指导意义的会计法制建设理论。

其次, 运用法理研究成果, 以《会计法》为个案, 进行实证研究。以验证会计法制建设法理基础研究成果的理论价值, 并将其推广到会计法制建设的其他方面。

再次, 综合运用案例研究。在法理研究和以《会计法》为个案的实证研究中, 都要就资本市场已经发生的案例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 做到有理有据。

最后, 进行调查研究。主要是到国家立法机构、司法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等单位, 对会计法律制度立法、司法、执法等问题进行调研, 以取得第一手资料。另外, 对文献的搜集和整理, 特别是对实行英美模式资本市场的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相关会计法律文献的搜集和整理, 对本研究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具体研究方法上, 主要采用归纳与演绎、比较研究、均衡分析、整体分析与个案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四、展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会计法律制度作为经济法律制度中的基础性规范的地位将不断得到加强, 与之相适应的是会计法律制度的研究也将不断深入。会计法制建设法理基础研究必将改变现有研究中会计与法律相互割裂的现象, 将这一研究沿着法理的角度向纵深推进。

可以预见, 随着会计法制建设法理基础研究的不断完善及其在会计法制建设中的不断推广运用, 我国原有的会计法律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将会得到不同程度的解决。

参考文献

[1].埃德加.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2].葛洪义.法理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3].郭道扬.会计史研究 (第二卷)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4

[4].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 2003

论我国的环境法制的立法基础与完善 第2篇

环境 问题 是当今国际 社会 的普遍问题,由于特殊的国情,近几年来,我们国家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对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其原因进行了认真细致的 分析,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飞速 发展,我们的生活水平也日益提高,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但我们的生存环境却愈来愈恶劣,工业 化社会对大气、水、土地的污染和破坏日趋暴露,人们逐步认识到是自身的需要和行为造成了生活环境的恶化。对 自然 规律 认识的贫乏和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误解,已使我们对自然的破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我国1998年长江洪水的量级小于1954年,而中下游水位却普遍比1954年高。人类活动导致流域内湖泊缩小、调蓄能力降低是其主要原因。近年惊动全国的春季沙尘暴,其主要沙源是森林——草原过度地带耕地和草场退化造成的沙荒区。随着西部大开发的逐步深入推进的今天,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进程轨道,以法治为主的综合治理,应该说是当前环境问题解决的最优方案。因此,本人特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探讨:立法观念的转型与立法实践的加强、执法与司法的改进、法律 监督的强化、公民环保意识与守法观念的加强等内容。

什么是环境?环境是指与 影响 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 农村 等。而环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由于特殊的国情,近几年来,我们国家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不仅仅是社会发展某一环节问题,而是关系全局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而在市场 经济 日益成熟,法制建设逐步推进的今天,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进程的轨道,以法治为主的综合治理,应该说是当前环境问题解决的最优方案。本人试就我国的环境问题及环境法治作一下探讨。

一、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环境问题的产生

环境问题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不同的 历史 时期其环境问题也不相同,依据历史时期的不同,我们可以把环境问题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意义的环境问题,这主要是指在工业革命以前人们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所导致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即由于过分开垦荒地,滥伐林木、过度放牧,掠夺捕捞等而引起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草原退化、水生物资源日益减少,旱涝灾害频繁等等。另一种就是 现代 意义上的环境问题,它是指在工业革命之后,随着工农业迅速发展和城市化,除了上述自然资源的破坏加剧外,也引起了“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和农药污染等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其污染的广度深度已大大超过了从前所引发的大量的“环境公害”事件(也称环境公众受害,指人们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所造成的社会性危害,包括环境破坏)。

(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1、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

当前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发展到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世界性的重大社会问题,人类所面临的新的全球性和广域性环境问题主要有三类:一是全球性广域性的环境污染;二是大面积的生态破坏;三是突发性的严重污染事件。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现代环境问题引起全球性的环境危急,最为严重的问题包括:大气污染、酸雨、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1998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高达2100万吨,是世界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目前 一些大城市儿童大约有十分之一患有哮喘病,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大气环境的严峻状况。2003年春天,一场突如其来的sars狂潮让全世界30余个国家和地区身陷其中,8000余人感染,700余人丧生。这次突发性公共环境污染事故与我们生存的生态环境遭受大规模破坏有着密切联系。

2、我国环境问题的原因分析

环境问题在我国如此的严重,究其原因应该说是多方面的,既有自然地理因素,亦有经济、人文社会等因素,而且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又使其具有特殊性,下面本人将分别进行一下具体的阐述。(1)经济因素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环境方面同样适用。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同时也是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这个阶段正是生态环境问题最严重的时期,因而我国在这一时期承受的生态环境压力会更为沉重。

第一,经济发展引起的环境问题恶化。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对社会生产力的极大解放,这种解放刺激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但与此同时,对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和各行业污染物排放量也会随之高速增加。然而,由于国民经济尚处在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转型时期,人们只关注于经济增长的数字,却往往忽略了其背后所付出的沉重代价:对资源的掠夺式开发造成环境的极大破坏;我国近年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呈几何级数增长。

第二,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的冲突。市场经济发展所追求的是高额利润,是相对少数人的利益,而环境保护则是多数人的利益,二者是对立状态,法律对这种显性冲突的社会关系,比较容易做出规范。而我国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经济利益的主体和环境利益的主体具有统一性。但近年来,我国农村环境恶化尤为明显,一些乡镇 企业 的农民为“脱贫致富”,宁肯容忍环境污染对国家、所在集体和本人的损害。对此,国家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关闭“十五小”企业。但在一定意义上,政府既是冲突调解者,又常成为冲突的一方(地方利益),违法阵营庞大,法律执行的难度极大。

(2)环境问题最明显的是人文社会的原因,我国的环境问题,从现行的角度看,这方面的因素影响更为巨大。

第一,我国人口众多,环境的资源压力大,环境问题与人口有着密切的互为因果的联系。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一定地理环境和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人口增长应有一个适当比例,人口问题与环境问题是当代 中国 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庞大的人口数量极快的增长,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可以这样说,我国的人口问题是短时期内很难扭转的最大社会问题之一,这是用不着忌讳的。人口问题导致了我国资源的绝对短缺,因而往往出现了对资源的无节制开发的现象,这种现象伴随着惊人的浪费,给我们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第二、由于人口不断增长造成了另一个严重问题,那就是城市化问题,现在世界上所有城市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城市化过快造成的负面影响。我国也不例外。由于城市建设占用了大量耕地,毁坏了一定的森林和草地,给城市化还带来了一系列其他问题: 交通 拥挤、住房紧张、污水处理不当、供水不足、空气污染、噪声污染、垃圾污染、土地荒漠化和人民健康受到损害等。人口城市化的过快发展使生态受到破坏,使环境不断恶化。第三,公众环保意识普遍较差。

“所谓环保意识,是指人们在认知环境状况和了解环保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基本价值观念而发生的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它最终体现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上。”目前我们国家的大多数人对于环境问题的客观状况缺乏一个清醒的认识,据调查,国民对于环境状况的判断大多是态度中庸,无敏感性,对许多根本性的环境问题缺少了解,甚至是根本不了解,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的社会公众不愿意主动地去获取环境知识。2000年“世界环境日”前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 教育 部联合进行的对全国公众环境意识的调查报告得出的结果是,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知识水平还都处于较低的水平,环境道德较弱,我国公众环境意识中具有很强的依赖政府型的特征,政府对于强化公众环境意识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从这些大量的调查中,可以看到,我国国民的环保意识总体水平普遍较低。一个国家的国民环保意识如此,可以想象这个国家的环境问题是怎样的一个状况了。第四,环境问题与贫困等其它的社会问题交叉在一起,又有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环境问题在当今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们可以归纳出这样一点,富国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与污染物相关的环境污染,而穷国环境问题主要是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环境破坏,前者比较容易得到防治和恢复,而后者的防治和恢复则要困难的多。我国的环境问题也有类似情况,在平原、沿海及大城市等经济发达的地区,环境问题主要以环境污染为主,如今经过不断地治理正在不断有所缓解;而西部相对贫困地区,环境破坏引起的生态环境恶化十分严重,且日益呈现出环境问题与贫困同步深化,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

二、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环境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包含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此,本人就对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作以下几点探讨即对我国环境问题作几点法治化的思考:立法观念的转型与立法实践的加强、执法与司法的改进、法律监督的强化、公民环保意识与守法观念的加强、对环境构成物的物权归属思考。

(一)立法观念的转型与立法实践的加强

我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二十多年来,法律的调整范畴基本上未发生什么重大的变化,环境法在立法上也未转型,依然是以环境污染防治法为核心的传统型环境法体系。事实上,环境保护不仅包括对已有污染的治理,还包括对现有环境的保护。然而我国的立法长期忽略了这一方面,这也是造成我国目前自然资源保护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国家环境总局负责人在谈到西部环保工作时强调,“一定按照江总书记,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要求,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并重,生态建设与保护并举,城镇污染治理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并重,统筹兼顾综合决策的方针,力争实现西部环境事业的跨越发展。

环境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和总称,即把环境保护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 科学 化的轨道,对于中央立法而言,就要本着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立足于全面统筹兼顾的原则,遵循法制统一,确立环境管理体制,建立高效的组织机构即环境管理机构来承担指导和协调任务,通过立法明确有关机构的设置、分工、职责和权限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并进一步确定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违法责任,只有对违法者实施制裁,才能使受害人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目前,我国环境立法中对污染环境罪与国家环境立法主要是全国性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国家环境立法具有根本方向性与原则性,是全国人民的环境活动法则,是地方立法的依据,是环境立法的关键。如今,我们国家存在着规定污染防治规范多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少的缺陷,这应该是今后环境立法修改的重点。

法制基础 第3篇

【关键词】 法制教育  课程定位  目标实现

【基金项目】 本文系湖北技能型人才培养研究中心“党建工作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研究”(项目编号:A2014D0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熊波,长江职业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和法制教育工作。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103(2015)04-0045-02

2005年,《<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简称“05方案”)将“98方案”中独立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整合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简称“基础”课)一门课程,使得“基础”课成为高校学生学习法律的最主要途径。然而在《基础》课背景下,法制教育面临着学时缩减,师资队伍削弱的局面,教学效果得不到有效保证。“法制教育”的定位“德育教育”被认为是导致这一现状的重要因素。2013年9月,中国科学报刊载的《大学生需要怎样的法制教育》认为“把法制教育视同为道德教育,事实上按照道德教育的套路开展法制教育课,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还将致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没。”再次将这一问题引入公众视野。2013年,教育部、司法部等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指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仍然存在定位不够明确”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基础》课背景下法制教育定位以及目标的实现进行再思考。

一、高校法制教育的定位及误区

1. 高校法制教育的定位

关于高校法制教育定位的问题由来已久,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而且似乎早有定论。1995年,国家教委在《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中将“民主、法制教育”作为“德育内容”的一部分。同年,在国家教委、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中更是明确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政策层面上,高校法制教育被定性为 “德育”是明确的,在《基础》课背景下,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融合使得这一表现更为明显。那么什么是“德育”?

《现代汉语词典》中将“德育”解释为,“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教育”。在国家教委《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的表述中,德育即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它体现教育的社会性与阶级性,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将德育目标确定为:使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确立献身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方向。德育的内容被概括为十个方面,分别是:1.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2.爱国主义教育;3.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教育;4.民主、法制教育;5.人生观教育;6.道德品质教育;7.学风教育;8.劳动教育;9.审美教育;10.心理健康教育。“德育”并不等同于“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是“德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别于“人生观教育”、“道德品质教育”等。从《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中可以看出,“德育”的重点在于强调 “怎样做人”,“做一个怎样的人”,或者说“育人”,法制教育也应该以此为立足点。《基础》课中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融合可以说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育人”目标的尝试。

2. 高校法制教育存在的误区

有学者认为高校法制教育的问题在于“把法制教育定性为法律基础知识教育,而知识教育属于智育范畴”,“应当坚持高校法制教育的思想品德教育性质,加快教育思想改革步伐,将智育观转变为德育观。”简而言之,就是高校法制教育的“德育”、“智育”之争。“德育”中的重要内容“道德”本身是具有知识属性的。“知识构成道德的基础,在人的德性培养中,如果缺乏了知识基础,人的德性就会流于空洞的善的意愿和善的情感。”将“德育”与“智育”割裂开来不仅不利于“育人”目标的实现,反而会造成伤害。因此,有学者认为,高校思政课应追求“德育课与智育课的统一”,不应割裂高校思政课德育价值和智育价值的内在统一性。高校法制教育也应努力实现“德育”与“智育”的有机结合,以期更好地实现“育人”目标。

二、课程融合对高校法制教育目标的影响

1. 高校法制教育目标

法制教育的定位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决定了法制教育的目标。作为高等学校法制教育主渠道的《基础》课,在其2013年修订版教材中明确提到,“《基础》课是帮助大学生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重要课程。”“法律素质是指人们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素养和能力。”2013年,教育部、司法部等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要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养知法尊法守法用法的合格公民为根本目标。”综合而言,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就是通过整体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使之成为知法尊法守法用法的合格公民。

为了法制教育目标的实现,教育部、司法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分别对小学、初中、高中、大学阶段的法制教育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高等学校,该意见要求,“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培养学生法律意识,使学生了解现代法学的基本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及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规范,提高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可以说,法制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方位开展,需要贯穿大中小学全过程。实现法制教育目标需要强有力的保障和政策支撑,那么作为法制教育重要一环的高校法制教育在课程融合背景下是否得到了有力的保障是值得认真思考的。

2. 课程融合对高校法制教育目标的影响

如果说高校法制教育被置于“德育课程体系内”是因为 “育人”的价值追求,《基础》课中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融合是为了更好地实现 “育人”价值。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制教育在德育定位背景下的课程融合之中,由于得不到有效保障和支撑,对法制教育目标实现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具体表现如下:

(1)学时得不到有效保障。2013年,教育部、司法部等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要求,“学校要保证法制教育时间,不得挤占、减少法制教育课时和法制教育活动时间。”但实际情况是,按照《<中宣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的规定,专科院校设置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为3学分,按照多数学校1学分等于16或18个学时折算,该课程总学时大致为48或54学时,其中还包含着并不一定能够落到实处的实践学时。在高职院校能够具体落实到《基础》课实际理论教学的学时往往为30多学时。在总学时比较有限的情况下,教材中的法制教育能够得到的学时往往是由授课教师根据授课进度和自身知识结构随机掌握。有学者就认为“在课堂教学中许多老师直接用于法制教育内容的时间甚至不足10学时。”那么,法制教学到底需要多少基本学时,才能满足其目标要求不得而知。

(2)师资得不到有效保障。2013年,教育部、司法部等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加强法制教育工作力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门的法制课骨干教师、专任教师培训班,在其他各类教师培训中增加法制教育内容。”在1995年,国家教委、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中更是明确要求,法制教育“必须有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高等学校要根据法律基础课教师配置的要求配齐专、兼职任课教师。”但在课程融合的背景下,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多由非法律专业且未经过系统培训的思政课教师承担。在法律专业知识储备不足的情况下,任课教师在法制教育中存在着不愿讲、不敢讲的情况。缺乏法律专业背景的教师,特别是缺乏法制培训使得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师资难以有效实现法制教育的目标要求。

(3)教学研究难以得到保障。法制教育既不能等同于思想道德教育,又区别于法学教育,需要开展专门的教学研究。在实际工作中,高职院校的所设思政课部一般按开设的三门课程,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形势与政策》分设不同的教研室,法制教育属《基础》课的一部分,一般属于德育教研室,其工作重心在思想道德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法制教育的教学研究工作由谁来具体负责并不明确。且法制教育虽有别于法学教育,但又需要不断吸取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需要与法学研究进行必要的交流与沟通。在现行框架下,承担法制教育的高职教师作为思政教师缺乏与法学研究平台沟通交流的机会,难以通过沟通(下转第64页)(上接第46页)交流得以提升。由于缺乏专门的团队,缺乏与法学研究沟通交流使得法制教育研究相对滞后,法制教育的系统性、针对性、说服力都有待提高,由此影响到了法制教育目标的实现。2013年,教育部、司法部等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需要“明确学校法制教育带头人和业务骨干”,但在实践当中还未见落实。

(4)法制教育实践环节难以得到保障。虽然课堂教学是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但法制教育仅仅依靠课堂教学还不足以让学生感受到法律的鲜活,法制教育的实践环节也是不可或缺的。2013年,教育部、司法部等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增强法制教育的实践性”,“鼓励学校组织模拟法庭、法制征文、法制绘画等活动”,“让学生参与学校建章立制过程和社会公共事务,提高学生的公民意识和法律运用能力。”但在课程融合背景下,《基础》课的教学重点、任课教师的专业背景决定了实践活动、第二课堂往往围绕思想道德教育而展开,法律教育实践环节得不到足够的重视,数量和质量都难以得到保障,进一步影响到法制教育目标的实现。

三、结论

高校法制教育的价值追求决定了其德育定位,为了更好地实现“育人”的目标,高校法制教育应努力实现“德育”与“智育”的有机结合。当前,以“德育”定位为出发点的《基础》课课程融合,试图通过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结合来强化其“育人”效果,但由于在制度设计层面往往针对思想道德教育,使得高校尤其是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缺乏应有的保障和必要的支撑,制约了法制教育的有效开展,严重影响到了法制教育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陈彬.大学生需要怎样的法制教育[J].中国科学报,2013,(9).

[2] 陈大文,孔鹏皓.关于高校法制教育定位问题的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3,(7).

[3] 宋剑,李国兴.智育是高校思政课不可或缺的教学价值[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1,(11).

[4] 罗国杰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3年修订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7).

[5] 陈大文.课程整合背景下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问题初探[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7,(5).

法制基础 第4篇

一、《基础》课青年教师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教学面临的主要矛盾

(一)《基础》课青年教师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思政素质偏低,职业道德弱化。

十多年来,我国的教育迅猛发展。随着高校的急剧扩招,使师资力量骤然紧缺,迫使高校不得不大大放低了招聘教师的标准,录用了大量的青年教师。这些青年教师身处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1]的大环境中,思想上不可避免地受到极大的影响。他们身上明显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缺乏对重大问题的深层次思考,政治自觉性和坚定性有待加强;在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社会主义道路、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上认识比较模糊肤浅,在真信、真学、真用、真做上存在很大差距;缺乏远大理想和无私奉献精神,价值取向多元功利[2];缺乏正确的职业意识,敬业意识不强,等等。

2. 业务素质差强人意。

教学实践表明,教师的业务素质和教学效果存在一定的正向函数关系,业务素质越高的教师,教学效果越好,反之则越差。现实中,部分青年教师表面上是经过了系统的专业训练,教学中却发现基础理论功底薄弱;非相关专业毕业的青年教师难以把握住《基础》课教材的重点、难点的也不在少数;更有甚者对教材内容的掌握是“跟着感觉走”,以己昏昏难以使学生昭昭。

3. 教学经验欠缺,教学方法单一。

多数青年教师是从学校到学校、从课堂到讲堂的,缺少对法制教学实务的感知和了解,教学经验明显先天不足。同时,他们大多不重视教学方法的研究,更很少翻阅或撰写教学方法研究的论文。又由于《基础》课法制教学内容的复杂性,部分青年教师不知如何讲解,只好照本宣科,一书到底。这种教学法缺乏吸引力,难以引起学生的共鸣。

4. 重科研,轻教学。

目前,高校在职称评聘、岗位聘任等涉及教师“前途”的重大问题上,都是以科研成果作为硬指标的。这种政策导向导致了大部分青年教师不得不全力以赴一窝蜂地去完成与超越科研的量化指标,去追逐科研项目与经费。而教学的考核是软指标,因此,青年教师往往把教学仅看成一般性的任务,认为只要完成了教学工作量就行了,于是在教学上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就极其有限了,上课时采用最省事、最省时、最省力的“念书法”自然就不足为奇了。

(二)《基础》课青年教师教学面临的主要矛盾

《基础》课青年教师除了存在着上述的主要问题外,在教学中还面临着《基础》课全体教师共有的主要矛盾:

1. 教学量多与课时量少之间的矛盾。

“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整合后的《基础》课法制教学的内容依然庞繁,涵盖了我国核心法制的主要内容,其中涉及近30部法律文件,仅法律概念和知识点就将近上百个。众所周知,概念是一个学科的支点,最能反映出一个学科的本质。教学中,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才能讲透概念,而《基础》课法制教学学时量大幅减少,直接用于法制教学的时间甚至不足10学时。有不少老师感叹“实在是没法教了!”[3]

2. 学生的轻视与教师的重视之间的矛盾。

大学生对《基础》课的关注度远远低于专业课。他们认为,学精专业课是未来的立身之本,具有最强的源动力。而《基础课》的部分内容从小学就开始被灌输,缺乏新鲜感。于是课上看专业课、学外语、玩手机、打瞌睡甚至聊天的现象屡见不鲜。相反的,一些《基础课》教师,特别是中老年教师可谓是课前精心备课、课中聚心讲授、课后详尽总结,教学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3. 思维能力培养与固有的教学模式之间的矛盾。

当前高校采用的主要教学模式仍然是“一师一书一讲台”的教师一统天下的教学模式,其实际上是教师是课堂上的“主宰”,在唱独角戏,学生仍摆脱不了“上课记讲义、下课抄讲义、考试背讲义”的窠臼。而现代教育教学强调师生间有知、情、意、行的互动,强调关注教学的研发功能,强调培养学生的自教、自创能力,强调教师的作用只是一把钥匙,引发学生打开思维之门。

4. 专业课性质的需求与法制教学课的供给之间的矛盾。

大学生由于受学科思维定势的影响,比较喜爱老师系统、透彻地讲授课程,然而《基础》课法制教学是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素质的教育,且法制教学内容多、课时少,教师为赶教学进度,不得不“蜻蜓点水式”或“快餐式”地讲解,难免使学生产生“饥饿感”。

二、提升《基础》课教学品质的路径

教学质量是教学的永恒主题,是教学的生命线。而关乎教学质量优劣的最终决定因素是教师与学生,其中最为关键的是教师。具体到《基础》课的青年教师,就是如何根据大学生的成长环境、心理特征、认知特点、知识结构来提升《基础》课法制教学的品质。

(一)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职业道德意识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重点在青年教师。青年教师是教学的中坚力量和后继力量,肩负着培养人才的重大使命。在学生的心目中,青年教师具有亲和力,是智慧的象征和人格的化身,其思想、言行无时无刻不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因此,青年教师首先自身要不断加强思政建设,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自身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途径、新办法,增强思想上、政治上的“免疫力”。只有真学、真懂、真信、真用思想政治理论,才能在纷繁复杂的环境中明辨是非、站稳脚跟,树立正确的“五观”,引领学生践行荣辱观、作出科学的符合时代要求的价值选择,同时,还应把教师职业当作终生事业,严守干一行爱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益求精、尽职尽责的职业道德,秉承优良传统,厚德养学,德业并举,以教书育人为“天职”,淡泊名利,潜心研究学术,勤于教书,精于育人。

(二)转变教学理念

教学其实也是一种专业,是教学专业。青年教师应具有教学专业的意识,要转变教学理念,在教学思想上,由消极被动的“适应”性教学思想向积极主动的“发展”性教学思想转变;在教学目标上,由局部发展的“知识”价值观向全面发展的“知识─能力─素质”价值观转变;在教与学的关系上,由以教为主体的教学观向以学为主体的教学观发展;在教学模式上,由“吸收─消化─储存”的教学模式向“探索─转换─创造”的教学模式发展。[4]

(三)提升自身的业务素质

“打铁还需自身硬”。青年教师在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增强搞好教学的责任感、使命感的同时,更需要提升自身的业务素质,把自己锤炼成专业技能高超、具备传道解惑能力的现代新型教育人。

1. 增强驾驭教材的能力。

子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时代的挑战,已经把“器”的重要性,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个“器”,对青年教师而言,就是驾驭教材的能力。教材为一课之本,掌握教材的内容和精神是青年教师入行的最基本条件。《基础》课涉及近30部法律,一些法律观点和理论在教材中也只是做了结论性的叙述。吃准、吃深、吃透、吃活教材的法律精神绝非易事。青年教师绝不能以教材为教条,对教材的掌握要从根本上“破其卷、取其神”,找准教材的主题、主线,把握教材的难、重点。只有如此,才可能把教材内容讲准、讲深、讲透、讲活,做到晓之以理、辅之以形、动之以情、导之以行。

2. 持续充实知识底蕴。

当前我们正处于信息革命、知识爆炸、创新频繁的大时代中,青年教师还身处教学改革的浪潮中。譬如高校大力推行的学生选教师授课制度、选导师制度,即由大学的“消费者”大学生自主决定自己的“消费对象”选择任课教师。21世纪的大学生青睐的是那些有智慧、有经验、有知识积累和有学习倾向(内在的学习意识、兴趣和能力)的教师。环境的频变,迫切需要青年教师与时俱进,成为终生学习型的教师。青年教师可以通过培训、研讨、座谈、沙龙、进修等多种形式“充电”,内修自我。还要不断加大自身人文素质的培养,密切关注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哲学等互融性和关联性较强的相关学科的发展,及时地借鉴它们的研究成果,融入到自己的教学中,让学生在学习中感悟,在感悟中学习。同时加强一些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知识的储备,也要关注国内外的热点、难点、前沿问题。青年教师只有课外广博多收,才能在课内旁征博引、引人入胜。

3. 提高教学语言魅力。

法制语言具有抽象性、概括性,比较晦涩,学生难以理解到位,这就要求青年教师提高将教材语言转换成教学语言的授课能力,把“抽象寓于具体、晦涩寓于生动、概念寓于形象、理性寓于情感的教学语言之美”[5]展示给学生。只有活泼、俏皮、幽默风趣、富有哲理的教学语言,才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才能把课上得好、上得活、上得有效。

4. 虚心求教。

教学作为一门专业,有其自身的技巧和规律。青年教师在短期内掌握教学的技巧和规律是很困难的。在职业的成长过程中,青年教师应主动寻求学术造诣高、教学优秀的中老年教师的“传、帮、带”。通过“传学、传教、传经”,“帮难、帮困、帮疑”,“带学、带教、带研”等系列活动,有效促进自己从“站上讲台”到“站稳讲台”至“站好讲台”的平稳过渡。[6]

(四)综合运用教学方法

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必须以教学方法的改革作为“切入点”和“突破点”。教学有法,教无定法,贵在得法。青年教师要不断创新教学方法,采取一些喜闻乐见的教法,使大学生听得进、学得精、用得准,达到教、学、用三位一体的效果。

1. 讨论法。

传统教学模式的特点是师动而生不动,而现代教学要求师生互动、生生互动,课堂是师生共演的舞台。针对大学生的特点,青年教师应因情循理、分门别类,善采科学有效的教法。讨论法就是行之有效的一种教法。通过讨论,可以提高大学生教学活动的参与度,拓宽他们的视野和思路,锻炼他们的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和应变能力。需注意的是,所选之材要具有典型性、真实性、时代性、启发性、难度适中性、贴近生活性。譬如,以网络中“人肉搜索”行为是否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为讨论话题。讨论中,教师应鼓励学生质疑批判和发表独立见解,同时要注意掌控全局、适时引导,防止学生思维混乱,最后作精准点评。

2. 角色互换法。

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兼任“导演”与“主演”双重角色,而现代教学要求激活学生的“演员”“主演”角色。角色互换法就是这样一种尝试性的教法。所谓角色互换法,通俗地说,就是鼓励学生“代”老师讲课,老师“替”学生听课的教法。教师应选择理论性不强、易于讲授的教学内容,引导学生自己精编教案、设计教法。这种“学中教”和“教中学”体验式教法的得当运用,可以增强教学的新颖性和趣味性,提高教学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激发学生主动授课的热情。正如史蒂芬P罗宾斯所言的,学习是建立在“效果定律”之上的行为受结果的影响,产生好结果的行为会重复。[7]

3. 情景教学法。

高校教学的终点是面向社会。教师应围绕着集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为一体的教学目标而选优教法。比较适合的是情景教学法,即将学生置身于真合情景之中,使他们从中归纳出法律道理、悟出法律真谛的综合性教法,包括以案说法、模拟法庭、法庭旁听、法律诊所等。这种教法体现了开放式、参与式、启发式的教学理念,具有针对性、真实性、生动性的特点。

“法律是社会现象的纲领”。[8]实践中的法律个案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社会的纷繁现象、时代特色和发展趋势。情景教学法的运用,有利于学生了解和适应社会、拉近理论与现实的距离、提高分辨能力、扫除思维障碍。

4. 反馈教学法。

沟通理论认为,反馈是有效沟通的一个重要环节,它能够减少沟通障碍、降低知识传递过程中的失误率。教学活动就是一种知识传授和反馈的沟通过程。在教学中,应该鼓励学生随时反映教学中的问题,并且有针对性地予以分析解答。这种教法不仅能消除以往教学中知识传递单向性的弊端,准确地掌握学生学习的真实状态,并且能够催生和谐的教学氛围,取得教学相长的效果。

5. 引领探究法。

老子曰:“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强调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的重要性。教学中,有目的、有计划地提出一些法制现象和问题,引导学生独自思考、层层追索、发现真理。在教师的推进下,学生一步步找到问题的解决方法,从而获得成就感,进一步激发学习的兴趣。这种教法与学法有机统一的教学方法,培养了学生自我建构知识的乐趣,提高了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体现了现代教学改革以生为本和以能为本的理性选择和价值取向。

6. 网络教学法。

教育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内容生动、图像逼真、新颖有趣的教学,能对学生的多种器官形成刺激,促使学生利用听觉视觉以及言语触觉等多种分析器官进行学习,从而加深对学习内容的理解与记忆,增强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率。青年教师大多是运用网络技术的能手,应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将“传统的静态书本教材,转变为由声音、图像、动画、图形、文字等各种元素构成的动态教材,运用新颖生动、逼真直观的教学方式,使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学习”。[9]

三、法制教学应妥善处理的几对关系

1.把握好主从关系。

主从关系是指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之间的关系。教学方法是手段,教学内容是目的,教学方法要始终为教学目的服务。青年教师要始终注意不能苛求方法新颖而脱离所教内容。

2.把握好点面关系。

点面关系,即法制教学部分的内容与整部教材的内容之间的关系。《基础》课教材结构上分为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两部分。教师既要注意各自的特点,又要考虑二者的整合,防止重“点”轻“面”的错误倾向。

3.把握好多少关系。

多少关系是指法制内容的教学量多与课时量少之间的关系。教学时间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教师讲解的教学内容必须精而少,突出重点,详略得当。

4.把握好研教关系。

研教关系是指科研与教学之间的关系。青年教师应以科研反哺教学,要多读、多思、多写教学方法方面的论文,将自己的心得体会、研究成果及时地融入到教学中。这样不但能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的“生产力”,而且在教学中能产生科研灵感的火花,达到科研与教学相长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 2006-10-19.

[2]胡树祥.对“80后”青年学生的再认识和有效引导[J].高校理论战线, 2008 (8) .

[3]陈大文.课程整合背景下大学生法制教育时效性问题初探[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 2007 (33) .

[4]张忠华.回归启发式教学的本真[J].中国高等教育, 2008 (22) .

[5]杨立英.网络思想政治教育[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3.

[6]钟瑞添.提升大学课堂教学质量的路径选择[J].中国高等教育, 2008 (7) .

[7]史蒂芬·P·罗宾斯.组织行为学精要[M].郑晓明译.北京: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0.

[8]孙晓楼.法学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法制基础 第5篇

领导重视,启动迅速

2001年12月,市委以市委文件向全市下发了《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沈委发[2001]23号);2002年3月,市委常委会议专门研究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市委行湘书记亲自担任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组长;7月10日,市委、市政府在市政府礼堂召开了沈阳市开展“四五”普法,推进依法治市工作会议,行湘书记发表重要讲话。以后市委又提出了“打造三化沈阳”和建设“四位一体”的法治诚信城市的目标,构成了具有沈阳特色的法治文化。

市人大多次听取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做出了《关于实施“四五”普法规划 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市政府努力为“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供经费保障,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推进依法行政,打造法治诚信政府问题。

市政协先后几次听取“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汇报,视察全市工作的开展情况。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领导多次出席有关法治内容的研讨会、工作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对全市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注重实践,抓好结合2002年7月,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结合沈阳市实际,提出并注重实践了八个结合的工作机制,即:努力实现普法与加强地方立法相结合;普法与推进依法行政相结合;普法与促进公正司法相结合;普法与增强规则意识相结合;普法与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相结合;普法与维护社会稳定相结合;普法与加强道德建设相结合;普法与促进社会诚信环境建设相结合。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按照八个结合的工作机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有力地推进了我市的民主法制建设,为沈阳的大发展、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八个结合的工作机制得到司法部的充分肯定。

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1、在地方立法方面。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25件。实行立法“三审制”,对重要的法规草案确立全民讨论制度,广泛征求各层次意见,提高了立法质量,构建较为完备的地方性法规体系。

2、在依法行政方面。全力推进依法行政,打造法治诚信政府。政府进一步改革审批制度,行政审批事项削减至165项,审批时限压缩到4.8天,成为全国大城市中行政审批事项最少的城市。各级政府完善对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决策程序,健全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市政府还聘请了法律顾问团。

3、在公正司法方面。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全市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司法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公正与效率原则,严格执法;全面开展创建安全城市工作和严打整治斗争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4、在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全市社区和村不断完善民主决策机制,规范民主管理,强化民主监督,积极推进社(村)务公开,不断扩大基层民主,进一步推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5、在依法信访方面。全市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的一整套责任机制;建立了“四位一体”控、息访工作责任制;在市、区县(市)两级信访部门设立人民信访法律顾问室和法律援助中心驻信访办联络部,已有700名律师介入信访涉法接待工作,有效地促进和维护了我市社会的和谐稳定。

6、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自2001年至2005年,全市约有580万人受到法律知识教育,占普法对象总数的95%。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普及率达到100%。为推进沈阳的大发展、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保障和促进了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为重点,带动四个层面的法制教育。市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企业依法治理、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使普法的重点对象和依法治理的基本方面都做到了规范化、制度化。全市为重点对象层面举办了各种形式的法律培训班,从2002年开始,连续三年举办了有万余名领导干部参加的法律知识考试。广泛开展“送法下乡”和“法律进社区”活动;开展系列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工作。全市二十家单位联合开展话上访、话集资、话城管等10个“以案说法”专题宣传活动。

围绕我市社会稳定,开展系列专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组织13个区、县(市)司法局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依法逐级有序上访专项法律宣传教育活动。二是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针对和平区和平广场经常出现的三方面人员群体性私自集会的情况,开展了17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专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三是从2005年6月16日到7月底组织全市开展“抵制非法集资、防范投资风险”专项法制宣传活动。

7、在法律服务方面。全市现有律师所122家,执业律师1650人,百人所3家,全国优秀律师所2家。振兴沈阳老工业基地百人法律顾问团和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团,共为1191家国有、民营、外资企业担当法律顾问;在10个政府机关、7家企业实行公职、公司律师制度。公证工作业务范围已拓展到社会和经济领域的诸多方面,五年共办理各类公证884885件。全市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已经形成,五年共办理指派案件2600件。

创新载体,提高效率

法制基础 第6篇

关键词:高校;法制教育;课程建设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向纵深发展,中国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日益强烈。这种高素质人才不仅要有专业技术知识,还应当具有学法、守法、用法的法制观念。在高校的各项教学工作中,法制教育是培养合格人才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一、为什么说法制教育的重点在高校

近年来,我国大学生人数增长显著。截至2008年,我国普通高校在校生数超过2000万,超过美国成为世界高等教育第一大国。截至2010年,我国已拥有2723所高校,大学生规模达3105万人。

在新的形势下,高校的功能和社会地位也发生了显著变化。高等教育从原来的精英化阶段过渡到大众化阶段,这是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大趋势。越来越多的人走进了高校,而大学生又终将服务社会。可以说,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强弱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成就大小的重要体现。

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高校毕业生必将占据社会上绝大多数的管理与技术岗位,成为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他们的法律意识、法律思维影响着全社会的现代化进程。高校作为高素质人才的培养与集散中心,理应成为法制建设的重点区域,理应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胡锦涛同志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因此,法制教育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高校在法制教育工作中应当占据重要地位。

二、高校法制教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般来说,大学生正处于科学世界观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具有很强的可塑性。虽然他们在中学阶段也接触过一定的法律知识,有些学校也开展了一些实践活动,但毕竟他们那时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认知能力还相对较弱,不可能形成比较稳固的法制观念。在大学阶段进行法制教育,如果内容充实并且方法得当,就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目前的高校法制教育对大多数学生来讲,教育效果并不理想。

(一)现有的法律知识课程设置不符合法制教育的要求

从2006年开始,《法律基础》和《思想品德》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使法律基础知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大大缩减。笔者测算了法律基础知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的分量:该书共有250页内容,但讲述法律基础知识的只有90多页,所占比例不到40%。该书共有八章内容,专门讲法律知识的内容浓缩在第七章、第八章,分配的课时也不够。按照现在的教材开展教学,学生不仅感受不到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反而觉得法制教育是可有可无的事情。

(二)师资力量配备不利于加强法制教育

师生共同参与是教学的基础。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高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堂并不是这样。有的学生宁愿逃课,也不进教室听课;有的学生即便在课堂上也没有听课,而是在干别的事情。这是什么原因呢?说起来比较复杂,教师配备是其中的因素之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包含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知识两部分内容,很多高校配备的都是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毕业的教师。这些教师能讲好思想道德修养部分,但未必能讲好法律知识部分。原因如下:分配给法律基础知识的课时少而任务重,教师的专业又不对口,再说法律知识教学素养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养成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知识这两部分内容既有联系又各有其独立性,全部由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师讲授难免会顾此失彼,教学效果不会很好。

(三)实践与考核环节引不起学生对法律知识学习的重视

1.高校的法制教育实践活动缺乏

法制教育要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水平,就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学生只有理论联系实际,才能树立较强的法制观念。目前,很多高校比较关注教学科研,而不重视法制教育实践活动。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很少有法制讲座,很少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庭审,几乎不举办法制知识竞赛活动,几乎不组织学生参观监狱及劳教场所,很多高校没有校外法制教育辅导人员等。

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考核方式不太合理

依据《<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本科高校开设4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共14学分,其中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两部分内容共占3学分;专科高校开设2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共7学分,其中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两部分内容共占3学分。且不说法律基础知识所占学分太少的问题,这里把法律基础知识作为德育课来计算学分,本身就不合适,因为这忽视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有不少教育理论工作者认为,高校进行的是法制观念教育,而非法学教育,所以没有必要讲太多的法律知识,可以把法制教育归入德育范畴。

三、如何进一步加强高校的法制教育

高校的法制教育是一项长期坚持才能收到明显成效的工作,所以有很多只顾眼前成绩的高校并不重视法制教育。看一下近年来违法犯罪、贪污腐败官员的情况,他们大部分拥有高等教育学历,正因为他们缺乏法制观念,才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给国家的经济建设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今天的大学生就是明天的国家栋梁,是国家各级各类管理和技术岗位的继任者,对他们加强法制教育势在必行,这关系到我国依法治国方略能否彻底落实,关系到我国社会发展的前途和命运。如何进一步加强高校的法制教育工作呢?根据实际情况,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做起。

(一)在高校独立开设法律基础必修课,并重视专业师资培养

要完成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就必须让学生学习较为丰富的法律基础知识,独立开设法律基础必修课是当务之急。同时,专业师资的培养也不可忽视,可在重点高校设立高校法制教育学专业博士点,加强全国各高校法制教育工作者的培养工作,提高他们的学历层次和法律素养,为法律基础课的建设提供充分的智力支持。

(二)高校和地方政府都要重视法制教育实践活动

在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方面,任课教师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高校要调动教师组织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必要时校领导可直接组织策划相关实践活动,并给予财力和物力支持。在教师考核方面,高校可把教师引领学生进行实践活动的成果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指标。

地方本科院校是我国近年来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增长的重要力量,高职院校和民办院校则是促进毛入学率增长的关键因素。由于地方本科院校、高职院校和民办院校一般直接受地方政府管理,所以地方政府也要重视高校法制教育实践活动,努力搭建活动平台,必要时可制定高校法制教育實践活动的规划,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实践活动,为大学生学法、守法、用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1]陈学飞,沈文钦.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背景与条件分析[J].中国高教研究,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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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丽婵.我国大众化以来不同类型高等教育机构对毛入学率的贡献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1,(7).

法制基础 第7篇

一、在“创业基础”课程教学中加强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法制教育在“创业基础”课程教学中非常重要。 大学生法制意识的淡薄在我国是普遍现象,大学生中的违法以及犯罪现象也时有发生,马加爵、药家鑫等事件频频刺痛国人之心。而创业的准备和实施也涉及很多法律问题,这就要求创业者要有高于常人的法制素养。创业作为开创性活动经常处在法律的边缘,稍有不慎就会陷入非法甚至是犯罪的境地。但就目前我国大学生的法制意识水平而言,很少有人能够达到合格创业者的基本要求。例如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必然要筹集资金,但如果其不注意集资的渠道、方式和方法,就有可能会因触犯集资诈骗罪而身陷囹圄。大学生在此情况下创业不仅自身风险巨大,同时也使整个社会和市场的风险显著增加,因此必须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制教育的力度, 这应集中体现在“创业基础”课程教学中。特别是在全民创业和依法治国时代背景下,大学生创业法制教育更为重要、更为急迫。当前我国积极促进和大力扶持大学生创业,给予大学生在创业方面很多的优惠政策,并为大学生创业创造了较宽松的社会环境。有些地方甚至出台了违背法治原则的政策。 例如成都市新都区在优化创业政策环境时实施行政告诫制度。大学生在创业初期,若公司经营行为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诸如超范围经营、夸大宣传、醒目位置未亮证经营等,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且能主动纠正的,皆可免予经济处罚[3]。这也使某些幼稚的大学生产生了认识误区,即国家会对其创业中的违法行为法外开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创业大学生并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国家也绝不会对他们的违法行为网开一面,特别是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这点尤为重要。 对大学生进行创业法制教育具有重要意义,这还在于大学生是高文化、高知识的群体,所以就会有某些大学生自持这点耍小聪明,企图通过打法律的擦边球来实现创业致富,但从目前我国的法制环境看这已不可能了。当代中国历经了两次风起云涌的创业大潮,前者是在改革开放之初而后者是在近几年,但两者所处环境特别是法制环境完全不同。前者是在我国法律体系极不健全的情况下,也确实有些人在创业中钻法律漏洞发了财;但是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建成的今天,这种钻法律漏洞发财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了,因此只有靠守法经营才是创业致富的正途。孔子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告诫世人,而其中的这个“道”不仅是经营管理之道,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更应当是守法经营之道。在“创业基础”课程教学中加强法制教育,将为创业大学生牢固树立守法经营的底线,并丰富他们与创业有关的各方面法律常识,还可向其传授保护自己、规避风险的技巧,使其成为“重法、知法、守法”的创业者。

二、“创业基础”课程教学中进行法制教育的内容体系

从教育部颁行的“创业基础”教学大纲看,其中有关法律的内容偏少而且极为零散,很难起到系统地进行创业法制教育的作用。在我国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之下,法制应贯穿在依据大纲教学的每个部分中。例如讲授“创业与创业精神”这个部分时,将“依法创业”列为重要的创业精神之一,当然同时也要提高大学生依法创业的能力[4]。 讲授“知识经济发展与创业”这个部分中,应将与知识经济相关的知识产权作为重点,使学生明白知识产权在创业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敲响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警钟。在讲授“创业者”部分中的创业者素质时,应着重指出法律素质亦是创业者素质之一。在讲授“创业团队”部分中的成员关系时, 必须指明团队成员关系最终应是法律关系;在法律的基础上建立的创业团队成员关系,才是最稳固、 权责最明确的团队成员关系。另外创业团队还必须对社会承担某些责任,创业团队对社会的法律责任应是其中重点。“创业法律风险往往成为掣肘创业者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5],在讲授“创业风险” 时必须突出法律风险,告诉学生创业法律风险的种类和如何规避。在讲授“创业融资”部分时也涉及到法制,要告诉学生必须采用合法的创业融资渠道,否则将很有可能触犯刑法上的非法集资罪,还要从法律角度分析各种融资渠道的利弊。目前教学大纲在“新企业的开办”这部分,已涉及了企业法、 市场秩序法、合同法等,但遗憾的是在前述内容上未包含法律内容。没有全面贯穿法制教育是现行大纲的不足,因此任课教师应当在教学中加强这个方面。我们认为“创业基础”教学中的法制教育,应包括守法意识、法律常识及法律技巧等。首先是培养守法意识特别是守法经营意识。守法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因此创业的大学生必须首先是守法的公民。但创业的大学生又不能仅仅是守法的公民,因为他们一旦创办企业就成为了“商人”。而“商人”除必须遵守公民的守法义务外, 还必须遵守作为“商人”的特殊守法义务,例如不能够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等。创业对大学生提出了更高的守法意识要求,“创业基础”课程教学首先要加强这方面。其次是普及法律常识特别是经营法律常识。法律常识是现代公民必须具备的基本常识,特别是今后实行依法治国的中国尤为如此。但无论创业是在准备阶段还是实施过程中,都需要涉及到很多与经营有关的法律知识。例如在 “创业基础”教学大纲中所提到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劳动法等。”此外还应包括公司法、企业法等。这些与经营有关的法律知识往往比较专业,而在目前我国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通常形式──《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未涉及,因此必须在“创业基础”课程教学中强化。最后是传授法律技巧特别是经营法律技巧。所谓法律技巧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而不是钻法律空子和规避法律的那些技巧。创业的大学生不可能都是法学专业毕业的, 不可能都具备丰富的、各方面的法律知识,因此在 “创业基础”课程中传授一些技巧,对创业大学生而言非常实用也能立竿见影。例如在为他人担保时要求他人提供反担保,运用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保护创意等等。培养守法意识、传授法律常识及法律技巧,是“创业基础”课程法制教育的三个层次, 三者相辅相成、依次递进并构成一个体系,即“创业基础”课程教学法制教育的体系。

三、开创“法商结合”的“创业基础”课程教学新模式

“法商结合”是目前政法学院经济类专业,及商科类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新模式,最早由中国政法大学在MBA培养中采用。“法商结合”即“在原有管理基础上拓展管理的问题,探索新的管理领域”,这些领域包括“企业管理与公司治理、资源管理与契约管理、竞争市场与把控标准、商业风险与法律风险四个方面”;将“商学知识与法学知识、 效率思维与公平思维、商业文化与法治文化、经商智慧与法治精神”相结合[6]。它原是法学或商科类专业人才培养的模式,但我们认为它也可运用到创业人才培养中。创业大学生管理好自己的企业有很多方法,如行政的方法、经济的方法、教育的方法, 以及技术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等多种方法,而后者是最具严肃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6]。它不仅用于宏观管理也用于企业微观管理,公司治理就是其在企业微观管理中的运用。企业究其本质应当是一个法人治理的结构,但是我国很多企业的管理者从理念到方法,还停留在传统管理上而未转变为企业治理。因此应在新一代大学生创业者中培养后者,即运用企业法和企业章程管理企业的能力。另外传统的企业管理是如何降低商业风险,但“如今管理决策的风险已不将仅仅是降低或规避商业风险就能够避免的,根本原因是法律或规则作为一种重要的决策变量,正在改变过去决策中的变量构成及其对决策效益的影响。”[7]现在有很多学者研究大学生创业风险问题,但殊不知遵守法律正是避免此风险的最佳方法,因此应加强创业大学生依法决策意识培养。对创业者而言企业效率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其对内对外都不可能丢掉公平的理念,否则对内很难服众员工对外难当社会责任。因此培养创业大学生效率与公平两种思维,培养其商业文化价值和法治文化价值并举,将其培养成“精商明法”的新时代企业家。再者法律还是一种智慧地解决问题的方法。大学生创业法制教育还可培养其法律思维, 这将有助于其解决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除此之外“法商结合”还体现在很多方面。总而言之,由中国政法大学开创的“法商结合”之道,启发我们在进行大学生创业法制教育上,及进行“创业基础” 课程教改很多新思考。

摘要:“依法创业”是大学生创业最底线的要求。但是现在我国大学生的法制意识比较淡薄,而创业活动要求创业者有更高的法律素养,因此必须在创业教育中特别强化法制教育。但目前我国高校“创业基础”课程教学中,普遍存在着重“商”而不重“法”的现象,“创业基础”课程教学中应展开法制教育。该课程应重点培养大学生的守法创业意识,普及常用的法律知识并向其传授法律技巧;并将其与经营意识、知识和技巧教学结合,开创大学生创业教育的“法商结合”之道。而努力培养“精商明法”的大学生创业者,应成为高校“创业基础”课程教学的目标。

法制基础 第8篇

在新课程体系下, 结合自己教学的实际情况对我校不同年级部分学生的法律素质与法律意识状况进行一次抽样问卷调查与探讨。

一、新课程背景下大学生法律意识状况的调查

1. 学生对该门课程应否开设及学习效果方面的评价。

当学生们拿到教材还没有开始上课之前, 60.8%的学生认为该课程没有用, 就是简单的思想理论课, 中学阶段都学过;20.7%的学生认为有用, 能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18.5%的学生认为无所谓。当学生学习完新课程后, 问到“你觉得大学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对你有用吗?”时, 觉得“很有用处”的占85.3%, 觉得“有些用处, 但用处不大”的占11.6%, 认为“没有用处, 纯属虚设”占3.1%;问到“学习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 你认为法律方面的知识与素养和这门课没开设前相比?”回答“比以前有提高”的占85.4%, 回答“没有和原先差不多”的占10.4%, 认为“比以前更糊涂了”的占4.2%。

2. 学生对新课程内容设置方面的评价。

当问到“你认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思修部分与法律部分内容设置是否恰当?”时, 回答“恰当”的占57.2%;认为“不恰当, 思想道德修养部分内容太多了”的占19.6%;认为“不恰当, 法律部分内容太多了”的占0.8%;回答“说不清楚”占22.4%。当问到“你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哪部分内容较感兴趣?”时, 认为对法律基础部分更感兴趣的占60.8%, 对思想道德修养部分更感兴趣的占19.3%, 认为两部分差不多的占14.3%, 对两部分都不感兴趣的占5.6%, 也有学生在问卷中补充写到对哪部分内容感兴趣主要取决于任课教师, 因为我校该门课程的授课是由两个教师分别讲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的知识合作完成的。

3. 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方面。

在回答“法律与你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关系”时, 61.8%的人认为关系密切, 30.8%的人认为关系不大, 7.4%的人认为没关系;在回答“假如你的亲友找你借钱, 你会要求他出具借条吗”时, 48.6%的人认为信任对方不需要出具借条, 16.2%的人认为不好意思要对方出具借条, 35.2%的人认为不管是谁都要出具借条;在问及“你对大学生犯罪问题怎么认识”时, 回答“很正常, 大学生也是社会成员的一分子”的占44.2%, 认为“不可理解, 毕竟大学生都受过较高教育”的占22.6%, “不好说, 反正自己不会犯罪”的占33.2%;在问及“你想通过该门课程了解和掌握哪些方面的法律知识”时, 有的学生回答婚姻法、劳动法, 有的学生回答经济法、合同法等等,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 学生所在的年级、经历、家庭的教育等不同, 学生的想法也不同。

二、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状况调查的分析

通过对调查结果的综合分析, 发现:第一, 学生对新课程的认同度比较高, 对法律知识学习的兴趣较为浓厚, 且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他们虽然没有接受系统、专业的法制教育, 但他们还是会通过各种途经来了解、学习法律。在调查中有的学生经常观看法制节目, 有的学生通过电视、广播、书报杂志学习法律, 在空闲时间还会与同学、朋友讨论当前法律热门话题。第二, 学生比较关注国家颁布的新法律, 尤其关注有关教育、经济、劳动就业方面的法律动态, 也有一些学生比较关心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 这些说明学生对法律的关注多来自于自身的需求, 渴望通过学习了解法律、法规, 以更好的解决自己的实际问题。第三, 调查结果还表明, 高年级学生比低年级学生、有打工经历的学生比没有打工经历的学生更重视法律, 且法律需求有所不同, 高年级学生一般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基本上都与自己专业和将来发展方向有关, 有打工经历的学生更渴求了解诸多有关合同、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第四, 有相当一部分学生虽然法律知识懂得不少, 然而现实生活中, 其行为往往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 守法的自觉性较差, 形成“学而不用”, “知而不信”现象。第五, 有少部分学生认为法律与自己所学的专业相距较远, 学好专业课就行了, 只要不违法, 法律就与自己没关系, 对法律不太感兴趣, 因而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不重视, 法律意识比较淡漠。

三、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制教育内容实效性的建议

通过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调查和分析, 针对大学生对新课程的认识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制教育内容实效性。

1. 教学内容要围绕教学目标, 抓住教学重点, 注重法律素质的培养。

由于这门课只上一学期, 新课程当中学习法律的课时较少, 想通过这部分法律的学习, 使不同专业的大学生都具有很全面的法律知识, 几乎是不可能的, 也是没有必要的。大学法制教育的重点是培养法律意识与法律信仰, 因此, 法律课程的教学, 更注重的是法制观念的培育。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要正确处理法律知识传授与法律素质培养的关系。一般来讲, 法律素质的培养离不开法律知识的传授, 但是, 法律知识的多少与法律素质的高低并不必然成正比, 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是一项系统性工程, 并不能仅仅以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来衡量。因此, 在教学过程中, 要牢牢抓住观念的培养这一教学重点, 不要单纯追求大学生法律知识掌握的多少, 而忽视对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培养, 要以必要的法的知识的传授为中介, 加强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

2. 灵活运用教学方法, 使大学生将掌握到的法律知识内化为自己的法律意识。

通过几年的教学实践, 笔者认为教师要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 灵活的运用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 可运用启发式教学, 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 鼓励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和分析得出最佳的答案, 让学生自己开动脑筋思索如何遵守以及为什么要遵守这些法规, 这样学生掌握的知识就会更为牢靠、更加深入;也可以通过互动式教学把死板的法律知识转化为生动的场景, 从感性开始逐渐把学生引入理性的殿堂;而且教师一定要高度关注现实社会生活, 把最新的典型案例应用到教学过程, 通过对案例的评析、对法律知识的总结, 使抽象的法律原则具体化、感性化, 使学生能够结合自身及当前社会的反映得到及时的法律教育;要充分利用高校丰富的多媒体资源, 为学生精选播放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制宣传和教育片, 并认真组织学生展开讨论、辩论, 以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意识和能力;再如打破课上与课下的界限, 搞一些实践教学, 参观监狱等活动, 让学生在面对面的和犯人接触的的过程中, 自觉获得价值判断 (但是这种方法, 由于学生人数太多, 所以只能找班级代表, 但是感觉效果还是不错, 通过代表回去给同学谈切身的体会) , 这种对学生法制教育的效果和影响比我们课堂的说教要好得多;教师还可尝试实施法律咨询的教学模式, 即教师在第一堂课上就向学生公开自己的联系电话、信箱或者博客, 真诚地欢迎学生在遇到与法律有关的问题需要帮助时与教师联系,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使学生在遇到有关法律问题和困惑时能及时的得到指导。这种法律意识的唤醒与培养比简单的法律知识灌输更为重要。实践证明此举深受学生欢迎。

3. 完善对学生的法律素质考核方法, 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结合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要进一步完善考核方法的改革, 改变过去期末考试一次定终身的方法。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考核应由课内延伸至课外, 把大学生的日常行为也纳入考核体系中。要改变过去死记硬背的考试方法, 可以实行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和行为考察相结合的方法, 强调学生的“知行统一”。闭卷考试主要考核学生对法律基本知识、基本原理的掌握, 开卷考核的是学生的日常遵纪守法表现, 即课程的结业成绩由课堂出勤、命题写作、课堂表现、社会实践和平时的遵纪守法等项目组成, 对学生的笔试成绩、日常行为、上课表现等方面分别给予一定的权重, 形成总评成绩。这种灵活多样的考核方法, 减轻了学生负担, 促使学生的学习变被动为主动, 这些考试方法的改革, 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真正实现教学与考试的有机结合, 让学生感觉到不是为了考试成绩而学法, 而是为了学到更多的法律知识, 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 提升自己的法律能力。

4. 优化教师队伍, 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

目前, 教师法律素质的现状极大地影响了法制教育的开展。由于新课程的合并, 在一些院校,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被认为是思想理论课, 专业门槛低, 原有的讲授《思想道德修养》的教师, 没有经过法学的培训就来讲授法律的部分, 其结果只能是粗浅地讲解最浅显的法律理论知识, 而不能够把其所蕴含的丰富内涵展现在学生面前。这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一个学校能不能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人才,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 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 关键在于教师。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 根本问题是教育人。”高等学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熟悉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成长规律, 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因此, 高校要根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对教师配置的要求, 配齐专兼职教师, 要加强这支队伍的培养提高工作, 努力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学术水平, 以适应新时期法制教育的需要。

摘要:面对课程整合、法律教学课时减少的新情况, 通过对新课程背景下大学生法律意识状况的调查和分析, 提出了从教学内容要围绕教学目标、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完善对学生的法律素质考核方法、优化教师队伍等建议, 以期对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制教育内容教学实效性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制,法律意识,实效性

参考文献

[1].陈光绍.新课程体系下大学生法律素质状况调查及对策研究.新课程研究, 2008 (8)

[2].高庆.在校大学生法律素质现状及培养途径探索.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7 (9)

法制基础 第9篇

我于1987年底被借调到教育部工作, 1988年开始担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当时名称为“学校体育卫生司”) 副司长, 1989年任司长。到体卫艺司工作后, 制订《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是我接触的第一项重大任务。《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经国务院批准, 于1990年3月由国家教委与国家体委共同颁发;《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经国务院批准, 于1990年4月由国家教委与卫生部共同颁发。从上世纪80年代初由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体委拟定的高等学校及中小学体育、卫生工作的四个《暂行规定》, 提升为经国务院批准颁发的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 标志着我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在法制化的道路上大大地向前迈进了一步。

两个《条例》能在上世纪90年代初颁布, 可以用“需要、保证、机遇”六个字概括, 也就是常说的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完全具备, 又恰逢其时。

需要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普遍存在的实际矛盾和问题, 迫切需要从法律、法规层面调整、解决

普遍存在是指各地、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卫生工作遇到的困难, 大体上都是共同的;实际矛盾和问题是指, 虽说公然轻视学校体育的情况已不多见, 一般认识上也会强调学校体育的重要性, 但实际工作中影响学校体育改革发展的问题可以说无处不在。

我刚借调到教育部时, 恰值1987年全运会, 李晋裕、朱丰城两位司长去广州观摩;我留在司里一面看家, 一面通过看文件、处理群众来信熟习工作。群众来信很多, 大都是反映中小学开展学校体育工作遇到的各种困难, 体育课与课外体育活动没有保证、经费不足、场地缺乏等等。我印象最深的是一位中学体育组长的来信, 信中有名有姓的反映校长占用学校操场盖教职工住房。打电话核实, 省里说确有其事, 而且说校长是好校长、体育教师是好教师。校长说再也不忍心让中年骨干教师一家四五口挤在一间陋室里, 体育教师说好端端的一个操场硬是被砍去了1/3。大学也一样, 记得在有教育部直属高校体育部主任参加的一次会议上, 有位教授开列了该校体育经费连续5年所占的比例, 说学校领导不执行《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面对改革开放初期教育投入不足、教育事业百废待兴、经费分配捉襟见肘的情势, 迫切需要一个比《暂行规定》规格更高、更具权威的法规, 以确立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地位、明确各级政府应担负的责任、规范体育卫生工作的任务, 形成推动体育卫生工作健康发展的动力机制, 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保证党和国家对青少年健康的关心, 是两个《条例》出台的根本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 毛泽东主席致信时任教育部部长的马叙伦同志, 提出“要各校注意健康第一, 学习第二。营养不良, 宜酌增经费。学习和开会的时间宜大减。病人应有特殊待遇。全国一切学校都应如此。”自那时起,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 党和国家对青少年的健康都十分关心。从上世纪50年代起, 直到“文化大革命”前, 无论是宪法, 还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教育工作的文件、决定, 都把体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强调。“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不久, 1978年4月, 邓小平同志就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我们的学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人才的地方, 培养人才有没有标准呢?有的, 这就是毛泽东同志说的, 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个方面都得到发展, 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重申了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学校体育的地位及指导思想。

因此, 可以这么说, “健康第一”的要求和教育方针关于“德育、智育、体育都得到发展”的规定, 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青少年健康的关心, 是两个《条例》出台的根本保证。

机遇“以法执教”为制订两个《条例》提供了有利契机

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经过几年的努力, 各条战线的拨乱反正都取得了重大胜利, 实现了伟大的历史性转变。1982年,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的伟大任务;在努力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方面, 提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紧密结合。同年, 新宪法颁布, 按照依法治国的总要求, 各方面都加快了法规建设的步伐。1985年,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强调:“在简政放权的同时, 必须加快教育立法工作”, 把加强教育立法、实行依法执教, 作为保障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这一形势, 为制订两个《条例》提供了有利契机。

通过查询互联网, 可以发现, 我国的教育法规中经国务院批准的条例, 教育部有13个。就是说新中国成立后, 由教育部制订、由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条例, 现在仍在执行的共有13个, 其中《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是一个、《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是一个, 占了两席, 这是很不容易的。凡是国务院批准的条例, 其内容都是经国务院下属各部会签同意的。一般情况下, 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都必须执行。两个《条例》发布前, 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四个《暂行规定》只是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体委几个部门的部门规定, 对与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密切相关的财政、人事、建设部门没有约束力。凡是针对一个部门, 或者是主要针对一个部门、甚至两个部门的法规文件, 只能是部门《规程》。比如, 后来想制订一个《学校艺术工作条例》, 申报理由是学校艺术工作牵涉到社会各个方面, 与多个部门有关。结果未被批准。最后定位为部门法规, 只能以《学校艺术工作规程》的形式颁布。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涉及的部门比较多, 主要有卫生、体育、教育部门, 其次是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 (场地器材、经费等归其主管) , 以及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 (当时这两个部门是分开的) 。因为涉及到编制问题, 因此立项申请经六个部门审核会签, 按照国务院条例报批。《条例》立项后起草时间拖得比较长, 其间法制建设不断规范, 对由国务院批准的条例在数量上实行更严格地控制。到1988年起草完成时, 国务院法制管理部门认定其还是属于部门条例, 又不得不改成规程。1988年9月,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在南京举办, 同时召开了一个全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会议, 发给与会代表征求意见的草案就是《学校体育工作规程》和《学校卫生工作规程》。这时换了国务委员李铁映分管教育和体育, 并兼任国家教育委员会主任。1988年~1989年, 李铁映先后几次强调要加强学校体育, 提出要有一个国务院文件, 要求教育部和体育部门起草立项。我们就说正在起草, 已经报法制局了。李铁映看过草案后很满意, 并且补充了一条, 就是《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里提到的:体育是毕业升学考试科目那一段。趁此机会, 时任教育部副部长的邹时炎同志就跟李铁映说, 国务院法制局建议要以规程的形式发布。李铁映说, 这哪是规程啊, 分明是一个条例!经过各方面的努力,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最终由国务院批准颁布。2007年, 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的中央7号文件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 要求各部门, 各级党委、政府贯彻执行, 这一事实表明《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确应该是国务院条例。

图为:中国教育学会体育与卫生分会理事长、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体育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宋尽贤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由教育和体育部门共同起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由教育和卫生部门共同起草;因为涉及到人、财、物, 因此人事和劳动保障、城乡建设和财政等部门都要参与会签。而在会签过程中, 教育部门内部的困难却并不比外面小。

因为教学上的一些规定涉及人事、财务、基础教育等司。人事司当时认为不宜把学校体育规定得那么具体, 体育定了单项指标, 其他方面也要定单项指标, 各项相加大于百分之百, 编制就超了, 无法执行。经费也是如此, 当时经费比较紧张, 财务部门更是“斤斤计较”。在这方面大家都很较劲, 所以会签的时间比较长。而会签过程中, 磨来磨去又把一些东西“砍”没了。像大家意见比较大的是, 当时《暂行规定》定得很具体, 为什么后来《条例》却都没有了, 就是这个原因。

会签到财政部门时, 财政部就更不赞成了。因为地方财政是由政府统筹的, 你要求地方财政中教育经费一定要占到多少, 不现实;不像现在, 现在是不管怎么算, 达到国家GDP的4%就行。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出台对于学校体育改革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如果按规程发, 财政部可以不管, 签就签了, 因为对他们没有约束力;而改成国务院颁布的条例, 财政部就得认真考虑了, 写在《条例》上的内容, 财政部必须执行。其中最明显的一个例子就是, 《条例》中规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 每四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 全国性的运动会就写了这两个。那么, 财政部就必须给予这两个运动会相应的经费支持, 没有任何理由不拨款, 从而保障了全国中运会和大运会的经费。

这里面有一个插曲。1986年,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在大连举办 (当时我国早已加入世界大学生体联, 也参加了世界大学生运动会) , 开幕式前的主席团会议上, 有领导同志提出, 要跟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接轨。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每两年举办一次, 所以中国大学生运动会也要每两年举办一次。 (现在看来的确没有必要。两年一次怎么办呢?负担又重, 项目又少。) 主席团会议决定于两年后的1988年, 举办第三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江苏最后争得了举办权。那么比赛多了, 又没有经费怎么办?于是做了一条规定:中学生运动会不再集中举行, 减少项目、分散举行。所以1989年的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只有两个项目、分散在两个城市举行, 一个田径项目在唐山, 还有一个游泳项目在成都。按这种办法试了一届, 后来财政部发现了, 那时候刚好在会签《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因此, 1988年之后,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又恢复成每四年一届, 中学生运动会也恢复成每三年一届。

在重新恢复为条例会签的时候, 各个部门都非常认真。其中劳动部没有参与《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会签, 只同意会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劳动部不签《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是因为国务院法制管理部门在审核时加了一条, “学校体育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领导, 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指导”。增加的这一条明确了教育、体育部门的分工, 确有必要。但当时技工学校归劳动部管, 劳动部认为应该“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领导”。记得当时劳动部的一位主管司长坚持增加“劳动行政部门领导”这一表述, 拒绝会签。这个争论实际上反映的是当时新发展起来的, 由教育部门管理的职业高中与仍由劳动部门主管的技工学校在办学体制、未来发展等一些问题上的矛盾。后来劳动部的一位主管副部长提了一个建议, 说技工学校也没多少, 《条例》适用范围一条不写技工学校影响也不大。细心的人会发现《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参与会签的没有劳动部, 适用范围中也没有技工学校。

在《条例》制订过程中, 从当时的学校体育工作来看, 明确学校体育的指导思想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上世纪80年代前期竞赛较多。因为在“文化大革命”期间, 一直没有全国性的竞赛, 有了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后, 一些单项比赛, 校际间、省际间的邀请赛就比较多。比赛频繁引发了两个问题, 一是经费不足。不过上世纪80年代初, 举办一个全国性的运动会花费还是很省的。以1982年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为例, 那届大运会一共只有四个项目。体委出经费最多, 有70万, 教育部和团中央大概凑在一起出了30万, 一共100万。而现在, 仅财政拨款大概就得1000万, 这还不包括地方政府的、不包括场馆建设的。二是体育教师带队比赛、出任裁判影响了正常教学工作。

1982年10月, 时任教育部部长的何东昌同志在体育司工作汇报会上指出:“学校体育在指导思想上要坚持三个为主’, 以增强学生体质为主、以普及为主、以经常锻炼为主。为主’不是唯一’。学校体育要做的事情很多, 各项工作要有一个合适的关系, 关系摆好了, 工作就好办了。”“卫生工作以预防为主, 应该当好校长在保健方面的参谋。”学校体育的“三个为主”和卫生工作“预防为主”, 这“四个为主”对于理顺学校体育卫生诸多方面的关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83年5月, 教育部在西安召开全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会议。会议重点是按照“三个为主”的思想全面部署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同时提出对随后几年的学校体育竞赛计划做适当调整。据所发会议纪要, 具体调整意见是:“近几年全国性的竞赛暂时做一些调整, 主要抓好四年一次的大学生 (包括中专) 、中学学生的以田径为主的运动会。单项竞赛由省、市、自治区组织进行。”考虑到学校体育工作正处于恢复时期, 需要进行的基础建设很多, 教育系统经费也有困难, 这个调整无疑是必要和及时的。但却有不少同志, 包括教育系统内一些具体负责体育工作的同志, 对这一调整横加指责;加之, 体育行政部门又在随后不久的一个文件中, 不合适宜地强调继续执行1979年下发的《全国学生体育竞赛制度》, 使得针对于此的争论持续了好几年。直到1985年, 在“掖县会议”的小组会上, 仍有人对“三个为主”做批判性发言。

在起草《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时, 明确要坚持“三个为主”, 对于各章节的条文是否与“三个为主”的思想相悖, 都做了仔细推敲。例如, 关于体育竞赛, 就明确规定“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并限定, 一般情况下小学校际竞赛不出县, 中学校际竞赛不出市, 但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在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 范围内进行。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对学校体育的内容、基本任务、工作原则、领导体制、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体育教师、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组织机构与管理以及奖励与处罚等, 都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明确了学校体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 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 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 增强组织纪律性, 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并明确规定:“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强调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 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基本要求、管理、监督及奖励与处罚等, 做出了明确规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 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 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 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监测”、“培养”、“改善”、“加强”八个字涵盖了学校卫生工作法制化的基本程序, 并把学校卫生工作与学校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与《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是建国以来, 国家制定的关于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最高行政法规, 是检查和评估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根本依据。它的颁发与实施, 标志着我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使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有力的促进了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在恢复重建的基础上, 加速改革与发展的步伐。

四个《暂行规定》的颁布与实施, 为学校体育卫生的法规建设拉开了序幕

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的近30年中, 虽然学校体育和学校卫生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 但在法规建设上还不够健全, 直到“十年动乱”结束后, 四个《暂行规定》的颁布与实施, 才为学校体育卫生的法规建设谱写了新篇章。尽管我当时还在学校, 但要讲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建设, 就必须要提这段历史, 因为四个《暂行规定》和两个《条例》是一脉相承的。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 1979年5月15日至22日, 经国务院批准, 教育部、国家体委、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在江苏省扬州市联合召开了“全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经验交流会议” (简称“扬州会议”)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学校体育工作会议;是“十年动乱”后, 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在思想认识、组织领导、教学研究、实施管理等多方面的一次全面拨乱反正的重要会议。有关部委的领导与大中小学负责人、体育教师、校医、班主任、共青团组织的代表, 共313人出席了会议。

扬州会议研究了我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拨乱反正和恢复重建的有关问题, 讨论了《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试行草案) 、《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试行草案) 和《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 (草案) 与《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 (草案) 。扬州会议之后, 教育部与国家体委于1979年10月, 共同发布了《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试行草案) 与《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试行草案) ;与卫生部于1979年12月共同发布了《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 (草案) , 于1980年8月共同发布了《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 (草案) (简称“四个《暂行规定》”) 。

因为我当时在学校, 高校的体育和卫生《暂行规定》的草案我都参与了讨论;但与后来到教育部后, 主持和全程参与的情况不同。时任教育部体卫艺司副司长的曲宗湖同志也参与了讨论。当时北京体育学院的院长徐英超带了一支队伍去调研, 其中就有曲宗湖。扬州会议准备得比较认真, 调研了很多地方。“文化大革命”结束后, 出现的问题很多, 一个是教师流失。体育教师那个时候改行的多, 有的甚至离开体育教师岗位后干得更好;第二就是场地、器材基本都闲置了。主要是没有教学大纲, 教学秩序也不好。体育课怎么上, 没有明确的要求。四个《暂行规定》对上述内容都涉及到了。

此外, 1979年国家体委对16个省会城市、城乡的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做了一次调研, 结果发现问题很多。当然还有, 如征兵体验不合格等一批问题。这在扬州会议的纪要和《学校体育30年》那本书里都有比较具体的描述。根据这个情况, 扬州会议除了明确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 确定要出台《暂行规定》, 时任教育部部长的蒋南翔同志还要求继续搞“三好”。

四个《暂行规定》实际上是《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一个雏形, 为两个《条例》的出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个《暂行规定》颁布后, 还要下去验收, 当时力度很大。怎么验收呢?重点中小学一律验收, 所有高等学校普遍验收, 就拿这四个《暂行规定》到学校去验收。我当时在清华大学校长办公室, 正好管这个事, 主要负责接待。试点的时候, 教育部、国家体委、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共同组织小组验收。因为扬州会议就是这四个部门一起开的。验收小组由一名司长领头, 还有处长参加。全组就住在学校, 看文件、看食堂、看操场, 找体育教师座谈。这次验收是比较认真的。通过验收, 对恢复学校体育工作的秩序、学校的场地, 补充师资力量, 包括经费投入, 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这里我要说一个问题, 四个《暂行规定》到底是恢复发展的有利依据, 还是百废待兴情况下的一个无奈之举?我认为这两者都有。有这样的说法, 说当时不得不这么做。因为各个方面都在出暂行规定。那么学校体育卫生这块, 无非就是把“文化大革命”前有效的东西拿来。比如保证学生睡眠时间、每天锻炼一小时, 这些在“文化大革命”前就有。因此从四个《暂行规定》发布一直到1984年、1985年, 都是在贯彻这四个《暂行规定》。当然矛盾也很突出。四个《暂行规定》里规定了经费, 比如学校体育卫生这块要占公共经费的百分之几等很具体的规定, 但学校做不到, 因此就出现了体育教师跟校长顶着干的事情。其实那段时间的主要问题是经费不够、学校缺乏师资力量。有人就提出《暂行规定》的力度不够大, 因为人家可以不听你的, 毕竟四个《暂行规定》就是你们这几家的事情。所以, 从1985年就开始酝酿制订《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还有一个重大的契机推动了《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出台1985年的全国学生体质调研工作。

青少年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是关乎一个国家民族素质的大事, 也是衡量其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本国儿童青少年的体质健康状况。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 每年都会监测本国儿童青少年的体质健康状况、检查主要的健康问题, 以掌握其体质健康状况及发展变化趋势, 为制订相应的国家政策提供基础资料。

1985年, 我国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学生体质调研工作。我到教育部时, 学生体质调研结果数据统计、分析及后期研究工作已经结束, 汇集本次调研成果的《中国学生体质与健康研究》一书正在筹备出版。那次调研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观测点1279个, 对28个民族的7岁到22岁大中小学生的身体形态、机能、素质及健康四个方面的29项指标进行了调查研究, 检测人数达984872人。首次获得了全国范围的、多民族的儿童青少年体质健康状况的基础资料, 填补了我国在该领域的空白, 为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1991年、1995年、2000年和2005年, 我国又先后开展了4次全国性的学生体质监测。

在1985年的那次调研中我们看到, 很多农村学校学生拿干粮就咸菜当午餐, 城市学生饮食营养也严重不足, 被专家形象地称为“豆芽菜”体形的孩子比比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学生营养状况明显改善, 其后的调研发现, “豆芽菜”体形少了, 但“肥胖儿童”的问题又凸显出来。北京、上海等地的肥胖儿童检出率甚至超过了部分发达国家。从另一个方面来说, 体质监测的变化也折射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个人生活水平的提高。

历次体质监测结果都以正式公报的形式公开发布。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强烈关注, 形成从上至下关心学生健康状况、支持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良好氛围。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的开展, 推动了学校体育卫生决策的科学化进程;各级教育、卫生、体育等部门依据监测 (调研) 结果, 制订出了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政策意见和措施;推动了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并使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得到了贯彻和落实;调动了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积极性, 促进了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开展。

以学生体质监测结果的科学数据作参考, 学生体质下降的问题也成为社会各方关注的热点, 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1985年体质监测的结果就对两个《条例》制订的一些具体条款起到了积极地参考价值。2006年12月, 在陈至立同志的提议下, 我国召开了建国以来的第一次全国学校体育大会;同年4月, 中共中央政治局专门召开会议, 讨论青少年体育和体质问题;2007年4月29日, 举行了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启动仪式;2007年5月7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 (简称“中央7号文件”) 下发, 学校体育卫生工作迎来了新的春天。当然这些都是后话了。

四个《暂行规定》中有两个是针对学校体育的, 有两个是针对学校卫生的。两个《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确立了学校体育要面向全体学生, 增强学生体质的指导思想;明确了学校体育的基本任务;规定了要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的时间;并对学校体育的组织领导、教学科研、课外体育活动、体育教师、体育场地、器材等方面的工作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两个《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明确了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 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改进学校环境, 加强防病措施, 矫治学生常见疾病, 使学生的身体得到正常的发育成长;并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组织管理、人员配备与队伍建设、学生学习与睡眠的时间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对学校教学卫生、环境卫生和生活卫生, 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个《暂行规定》是我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第一部具有法规性质的文件, 它的颁布与实施为学校体育卫生的法规建设拉开了序幕, 也标志着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新时期。

为了贯彻实施四个《暂行规定》, 教育部在对部分大学和重点中小学试点检查验收的基础上, 于1980年10月制定与发布了《省、地、县重点中、小学落实体育、卫生两个<暂行规定>检查验收标准》, 为1982年组织检查验收做好了准备。四个《暂行规定》及《检查验收标准》的颁布与实施, 促进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管理机构的逐步建立, 制订了相应的政策法规、加强了学校体育卫生师资队伍的建设, 有力推动了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恢复与重建。

让两个《条例》更好地为贯彻中央7号文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发挥作用

我是1998年退休的。在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司长期间除了主持起草《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外, 还起草和制订了与两个《条例》相配套的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学校健康教育基本要求、学生常见病防治规划等10余个教育行政法规及管理文件。那段时间, 教育还处在振兴阶段。因此, 我们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了法规和制度的建设上。学校体育和学校卫生的许多法规和规章, 基本上都是在这一时期建立起来的。《条例》发布后不久, 重庆市人大就通过了一个《重庆市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当时重庆的几项措施都很有基础, 做的比较认真。因为有了这个《条例》, 那么其中规定的各方面就得去落实, 下面也有了积极性。

学校体育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制订, 并不是凭空拍脑袋想出来的, 都是根据有些学校已经实践取得的经验而制订的。如《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的制订, 就是四川大学体育部主任沈际洪制订了一个标准, 在全校实行效果非常好。我就去四川大学考察, 因为住在学校里, 每天下午都看见有女生跟着老师做健美操, 我们就根据一些要求, 制订出《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

现在谈学校体育和学校卫生的发展, 其实都离不开教育发展这一大背景。上世纪80、90年代, 我国提出“素质教育”的概念。尽管到现在, 素质教育在很多地方还不能全面实施, 素质教育的效果也并没有想象中好;但在当时不少学校都已经开始探索素质教育了, 其中很重要的一点, 就是很多学校都把体育卫生艺术工作, 作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突破口, 重视起来了。

1999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 实施素质教育, 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 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 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使受教育者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 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 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 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要坚持面向全体学生, 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相应的条件, 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学习的基本权利, 尊重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教育规律, 使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得到发展。

对于学校体育而言, 这句话尤为深刻“健康体魄是青少年为祖国和人民服务的基本前提, 是中华民族旺盛生命力的体现。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 切实加强体育工作, 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运动技能, 养成坚持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 学校体育卫生工作都是按照这一要求贯彻和执行的。

进入21世纪以来, 中央对于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视达到了空前的高度。2006年12月23日, 在国务委员陈至立同志的提议下, 我国第一次召开了全国学校体育工作会议。2007年4月23日, 胡锦涛主席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 专门讨论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会议指出, 认真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工作机制, 充分保证学校体育课和学生体育活动, 广泛开展群众性青少年体育活动和竞赛, 加强体育卫生设施和师资队伍建设, 全面完善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工作网络, 形成全社会珍视健康、重视体育的氛围, 培养青少年良好的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在广大青少年中形成热爱体育、崇尚运动、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

2007年5月7日下发的《中国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 (即“中央7号文件”) , 提出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各项措施。同年, “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启动, 要求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的时间。

去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指出, “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 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人力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 教育是开发人力资源的主要途径。要以学生为主体, 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 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体育, 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 确保学生体育课程和课余活动时间, 提高体育教学质量,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促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融合, 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011年,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这也是政府工作报告第一次明确具体的提出要求, 表明中国政府对学生健康和学校体育工作的高度重视。

一般来讲, 改革开放的30年使学校体育走上了发展的快速道。中央领导历来十分重视学校体育卫生等工作, 从体现在法规、文件上的内容来看, 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受重视的程度越来越高, 文件的规格也越来越高。30年来创造了几个“第一”:第一次全国学校体育工作会议召开;第一次政治局开会研究青少年体育和体质问题;第一次中共中央国务院针对学校体育卫生发文件 (中央7号文件) ;第一次将“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写进政府工作报告。这些“第一”都将会载入学校体育的史册。

我们正在做的一项工作是为修订《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与《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作前期调研。初步考虑, 必须强调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的要求执行

新修订的《条例》将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提出新的要求。《纲要》指出“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 并在“总体战略”部分提出“努力培养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的相关要求。我们这次修订将按照《纲要》的要求, 把体育工作的重要性讲明白、说清楚, 并提出实际的、可操作的相应要求。要站在实施规划的角度, 抓住学校体育工作的本质, 并切实推进落实。

二是明确政府责任

学校的相关办学条件、设施标准确定之后, 经费应该由谁来解决?这应当是政府的责任。为此, 我们将在这次修订过程中, 尽可能地明确政府责任。如, 可作类似的规定:要保证基本标准所需要的经费, 政府有责任予以解决, 且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三是不能过分强调“因地制宜”

修订后的《条例》不能过分强调“因地制宜”, 不能再放松对各地市的要求。这是因为原本的“因地制宜”到了地方, 就成为了一种“不作为”。举个例子,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39条规定, “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 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变通的规定。变通的规定, 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备案。”但是, 这种放松要求的结果就是, 贫困县“不作为”也可以。对此, 可作类似的规定:贫困县解决不了的问题, 可由市政府、省政府解决, 如果个别地方确实存在困难, 再上报并另行决定。也就是说, 这次的规定性要更强一些。

四是体育教师和学校卫生保健人员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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