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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银行范文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保理银行范文(精选6篇)

保理银行 第1篇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以供应商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我行现只办理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有三方:

(一)供应商(卖方),指为买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当事人;

(二)买方,指对由于供应商提供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

(三)应收账款受让方(银行),指在国内保理协议下,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1-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承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以收购款形式反映的资金对价,然后再以一定方式向买方催收应收账款的业务。

第五条 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分类:根据我行是否保留对供应商的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又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我行原则上只受理有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有追索权的隐蔽型保理及无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三种国内保理业务。

(一)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用的一项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二)有追索权隐蔽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后不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供应商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

-2-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违约金费用的一种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三)无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我行通过购买供应商的应收账款而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独立承担应收账款管理、催收以及买方因财务因素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风险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六条 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授信评估及核定遵循我行信贷权限管理有关规定,并纳入全行综合授信管理,授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非经有权审批机构(有权人)审批,国内保理额度不得与其他额度混用。

第七条 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根据额度使用方式分为单笔单批和综合授信,综合授信项下额度可循环使用。经办经营机构在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时,应与供应商签订国内保理合同,并按规定收取国内保理费用。

第八条 有追索权保理按融资金额计入供应商征信信息;无追索权保理不计入买卖双方任一方征信信息。

第二章 国内保理业务职责分工

-3-第九条 总行公司银行部是国内保理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总行评审部、内控合规部、公司信贷管理部、各经办经营机构同为国内保理业务的业务指导、审查、管理和具体业务经办部门。

第十条 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授信,原则上由供应商提出申请,各经办经营机构负责国内保理业务的贷前调查和日常贷后管理,对业务的真实性负责,并负责本机构保理业务的统计和按总行相关要求进行上报的工作。

第十一条 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撰写、修订、解释国内保理产品办法,组织对客户经理及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推广国内保理产品,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参与各经办经营机构保理业务的营销支持和方案设计;管理买方管理额度。

各分行公司银行部负责辖区内国内保理业务的指导、营销、拓展和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总行评审部以及各有权审批机构按照授权权限,负责国内保理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工作;参与各经办经营机构保理业务方案设计。

第十三条 总行公司信贷管理部、各经营机构风险管理部及风险管理岗,负责国内保理业务的贷后管理、监控与检查,并对发现的各项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风险预警和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4-第十四条 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对国内保理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合规、合法性审核,负责在国内保理业务过程中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和指导。总行内控合规部或分行法律审查岗按照权限、合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对非标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审查。

第三章 国内保理业务的币种、期限、费率

第十五条 国内保理业务融资的币种仅限于人民币。第十六条 国内保理业务融资的期限,根据供应商行业特点、国内保理业务种类和风险程度合理确定。融资到期日一般不得晚于应收账款还款日后30日。到期后必须收回,不得办理展期和再融资,国内保理业务融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七条 国内保理业务中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分为管理费、融资费和其他费用。

(一)管理费:国内保理业务管理费按不低于应收账款授信金额的0.125%一次性收取。

(二)融资费:融资时按融资额计收从发放日至到期日的资金价格,融资费率按不低于我行当前贷款利率执行;逾期按融资额计收自到期日至收回日的逾期支付违约金,从回

-5-收的余款中扣收,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率按人行有关逾期罚息规定标准执行。

(三)其他费用:在办理和履行国内保理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费用,据实计收。

第四章 叙办国内保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十八条 我行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审慎准入原则。我行对国内保理业务的供应商及对应买方均应采取严格评级、审慎准入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模式下,供应商原则上按我行现行评级要求应达到A+级(含)以上,买方原则上按我行现行评级要求应达到AA+(含)级以上。

有追索权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模式下,供应商原则上按我行现行评级要求应达到AA级(含)以上,买方原则上按我行现行评级要求应达到AAA-(含)级以上。

无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模式下,供应商原则上按我行现行评级要求应达到A-级以上。买方原则上按我行现行评级要求应达到AAA级以上。

(二)交易风险排除原则。我行在办理国内保理业务中不承担因商品质量、数量、售后服务、合同履行等引起的贸

-6-易纠纷或其他一切非买方财务因素而导致买方拒付的交易风险。

(三)比例控制原则。国内保理业务融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的80%。在我行向买方收回全部应收账款扣还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保理费用后,余额(如有)方能返还给供应商。

第五章 对基础贸易合同、交易商品及应收账款的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供应商与买方的基础贸易合同(以下称基础贸易合同)项下的商品(含服务)交易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交易主体及交易行为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基础贸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其他附带条件;合同规定的货物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未设定抵押权、质权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应收账款,是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应收账款的范围:

(一)供应商因向企业(事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二)由政府部门或其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政府采购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由军队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军队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军队采购行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所属专业部队根据《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使用国防专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总行认定的其他可以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第二十一条 应收账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合法真实的赊销贸易或提供服务的背景。

(二)供应商(至少在保理融资发放前)已履行了对应基础贸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或服务内容,并至少能够提供商业发票、基础贸易合同、收货证明、发货单或完成验收等相应证明材料。

(三)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未设定抵、质押权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四)应收账款有明确的到期日或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的到期日。在正常付款期内,剩余付款到期日加宽限期(如合同给予买方一定的宽限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五)拟转让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法定禁止转让或合同约定禁止转让情形。

(六)原则上不接受涉及特许经营、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七)原则上不接受尾款、预付款、纯提供服务或劳务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

(八)原则上不接受软件开发等质量标准不易确定或验收周期长于30日等行业形成的应收账款。

(九)不接受供应商与买方之间为个人或家庭消费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十)不接受供应商计划提供或约定提供(但目前尚未提供或未完全提供)商品或服务、预计将于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

(十一)不接受基于不合法的合同、寄售合同、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示权作为应收账款。

(十二)不接受建筑企业以带资承包方式承建政府项目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十三)对于因承接工程建设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如劳务费、材料费等具备优先受偿权的费用无法从应收账款中区分的,原则上不得接受。

(十四)其他我行认为不适宜开展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六章 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对象及其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买卖双方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买卖双方必须是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买卖双方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一方非另一方的附属机构、控股公司或双方为同一集团公司内部的成员企业。

(三)买卖双方非互为销售关系,即一方为另一方的销售商的同时又是另一方的债务人。

(四)买卖双方间目前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与债权债务纠纷。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供应商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为我行的客户,信誉良好,所属行业正处于成长期,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产品畅销、质量好、市场需求量大,销售渠道畅通,具有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

(二)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在行业中的信誉良好、没有不良记录;过去两年内销售合同履约记录较好,无因产品质量或交货期限等问题而产生贸易纠纷的情况。

(三)生产经营正常、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且有一年以上的历史交易记录,以往的贸易往来正常;

(四)叙作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的,卖方注册地须为经营机构所在地。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买方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主业突出,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大的经营活动净现金流且稳步增长、在同行业中处于主导地位,资产规模3亿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其中非政府机构(含其统一采购部门)、军队(含其统一采购部门)、事业单位,年收入必须在20亿元以上。

(三)在行业中信誉良好,没有不良记录。

(四)无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

(五)买卖双方(或获得授权的子公司)至少一方注册地应在经营机构所在地。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叙作无追索权公开型保理业务和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业务的,除上述条件外,原则上要求买方为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央企、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行业龙头等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事业单位,具体要求:

(一)买方信息披露充分,资信优良,我行能通过各种渠道充分了解买方信息;

(二)资产规模、盈利情况和市场份额处于行业前列;

(三)信誉好,连续3年无不良银行信用记录,且连续2年无不良商业信用(主要是履约付款)记录;

(四)无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的买方(含其获得授权的子公司),注册地必须为经营机构所在地。

(五)如果买方为事业单位的,一般限定为三甲及以上大型医疗机构,国家、省市级重点院校等教育机构,以及其它具有较强支付能力和良好的信用基础的事业单位;

叙作无追索权公开型保理业务的买家,除政府机构(含其统一采购部门)、军队(含其统一采购部门)、事业单位外,其年收入必须在100亿元以上。

(六)如果买方为政府机构的,必须是县级(含)以上的政府机构,同时具备良好的本级地方财政收入和良好的信用状况。

(七)我行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七章 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审批与放款

第二十五条 授信申请

凡是符合我行叙做国内保理业务条件的,由供应商向经营机构提出单笔授信申请或综合授信额度申请,除须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外,还须提交:

(一)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贸易合同和交易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发票、提货单据、收货证明等)。

(二)与买方交易往来的历史记录及销售计划等相关资料。

(三)有关买方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买方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近三年财务数据等(如果正常渠道收集不到买方的相关资料,可以通过公共信息采集)。

(四)《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见附件3)。

(五)表明供应商已经履行交易基础贸易合同项下约定义务并已获得应收账款请求权的证明。

(六)需提交的其它资料。第二十六条 授信调查

经办人员收到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后,应重点调查评估以下方面:

(一)买卖双方经营稳定性,盈利能力及其发展前景。

(二)买方经营规模、行业地位、产品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占有情况。

(三)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近期及以往的交易关系如何、有无其他债券债务纠纷等。

(四)买卖双方往来的供货方式、付款周期、付款方式,以及互相间履约情况,买卖双方近期交易往来是否正常,货款回笼是否及时等,特别是买方对供应商交易付款情况。

(五)买卖双方的信誉情况,特别是与银行往来有无不良记录、买方是否卷入法律诉讼。

(六)买卖双方交易合同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基础贸易合同项下的商品(含服务)交易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交易主体及交易行为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基础贸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其他附带条件;合同规定的商品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七)应收账款是否已被设定抵押权、质押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14-第二十七条 调查意见

经办人员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符合叙做条件的,签署调查意见,包括对融资比例、期限、费率(含融资费率及保理费率)的意见。其中:

(一)确定融资款比例时,应从应收账款构成中,剔除买方预付款、单独计价且合同中有以满足服务为条件的服务性收费。

(二)确定保理期间时,应根据应收账款具体情况而定: 如基础贸易合同对应收账款付款日期已明确且不附带其它条件,保理期间为自《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签定之日起至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另加一定宽限期(宽限期最长不超过30天);如基础贸易合同中已明确宽限期,则以基础贸易合同约定为准,不再另加宽限期。但保理期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三)确定保理业务费率时,应充分考虑国内保理业务的类型、风险程度、综合收益及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

第二十八条 授信审批

有权审批机构对经办经营机构的调查意见及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理性等进行审查,认为供应商符合我行叙做国内保理业务授信条件的,同意后按我行授信权限及信贷业务管理流程审批,审批时须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一)有追索权保理重点关注供应商生产经营情况及销售市场情况是否正常;无追索权保理重点关注买方的生产经营情况或财务情况有无发生不良变化。

(二)基础贸易合同和交易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发票、提货单据、收货证明等)是否合法,以及合同内容、付款条件是否适合叙作国内保理业务。

(三)交易商品的情况。包括售后服务保障程度、产品验收标准、产品的时效性、基础贸易合同中是否存在容易引发争议或影响供应商享有完整债权的条款、产品价格波动的可能性等。

(四)提交的基础贸易合同文本和交易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发票、提货单据、收货证明等)是否完整,能否保障我行收购应收账款的债权。

(五)对因提供服务等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的,应对其交易的合理性等从严审查。

第二十九条 买方管理额度

(一)对于多个供应商叙做的保理业务同为一个买方的,总行对该买方实行额度管理控制。针对同一买方的保理授信业务均纳入买方管理额度控制范围内。买方管理额度的核定参照对商票核心客户管理额度控制方式进行,由总行信贷审批委员会核定,纳入总行公司银行部“保理买方管理额度控

-16-制名单”进行名单式管理(分行授权权限内可参照本条确定保理买方管理额度的核定和管理机制进行管理,但应制定相应操作细则)。

(二)买方管理额度,是指我行主动核定的、供应商可针对同一买方向我行申请融资的最高额度。

(三)经营机构拟叙作保理业务的,如买方未在我行取得买方管理额度,经营机构应在向评审机构报送授信材料的同时,申请核定买方管理额度。

(四)经营机构申请核定买方管理额度的,应提交有关买方的相关资料,包括不限于以下资料:买方的基本情况、主要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主要业务情况、近三年财务数据、行业分析(重点说明买方在全国或本地区的市场地位,提供行业信息来源)、其他认为必要的材料。如果正常渠道收集不到买方的相关资料,可以通过公共信息采集,并说明信息来源。

(五)买方管理额度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买方管理额度到期后,由主办行重新发起管理额度申请,由总行信贷审批委员会根据买方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六)在买方管理额度有效期内,买方资产经营状况或者行业发展前景等发生变化时,需要调低、调高或叫停管理额度的,总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可主动调低、调高或叫停买方

-17-管理额度,主办机构也可根据买方实际经营情况向总行信贷审批委员会提出申请调低、调高或叫停买方管理额度。

(七)买方管理额度由总行公司银行部(分行由分行公司银行部)、主办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台帐,集中管理。

(八)首次申报买方管理额度并实际叙作该买方项下保理业务的经营机构,为该买方的主办行。

第三十条 合同签订及放款

国内保理业务单笔授信或综合授信额度获批准后:

(一)额度通知:国内保理业务审批通过后,经营机构根据有权审批部门审批意见向供应商发送《重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额度通知书》(见附件2)。

(二)签订合同:

1、经营机构应根据审批意见中有关融资金额的比例、期限以及费率等具体要求与供应商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见附件1)。

供应商还应与经营机构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见附件10),由经营机构接受供应商委托,将供应商转让的应收账款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上予以登记。

2、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的经办行应双人上门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一式三份)(见附件4)送达买方,并

-18-请买方在回执联上盖章、签字确认。买方确认后,将其中一联当面留存买方,一联退给供应商,一联经办行收存。

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模式下,如供应商收款账户(即保理专户)为已开立在经办经营机构的账户,无需要求供应商向买方送达《收款账户变更通知书》(附件11);如供应商收款账户不是开立在经营机构的账户,则应当要求供应商将收款账户变更为在经营机构开立的账户。供应商应会同经营机构双人上门向买方送达《收款账户变更通知书》,该通知书上应载明供应商对买方应收账款的总额、付款期限以及变更后的收款账户信息。变更后的收款账户为供应商在经营机构处的保理专户。买方在回执联上盖章、签字确认后,将其中一联留存买方,一联退给供应商,一联经营机构收存。

3、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的供应商应提交《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授权书》(见附件5),同时要求供应商预留经供应商盖章确认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隐蔽型),授权经营机构在国内保理期间逾期时或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实现遭遇不利影响时可以我行名义随时将债权已转让事实通知买方。

4、办理综合授信业务项下保理时,经营机构不必再与供应商逐笔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仅需与供应商重新填

-19-写《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附件(1)),并将其作为《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附件。

5、综合授信项下每一笔新增的保理业务办理时,经营机构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三)额度管理与使用:

1、供应商申请使用国内保理业务单笔额度或授信项下额度时,必须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见附件3);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贸易合同和交易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发票、提货单据、收货证明等);《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回执或《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授权书》、《收款账户变更通知书》及回执;表明供应商已经履行交易基础贸易合同项下约定义务并已获得应收账款请求权的证明;需提交的其它资料。

2、经营机构与供应商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后,检查融资比例、期限是否计算正确、融资总额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以内等。在合同文本齐备、填写正确、档案完整的情况下,按照我行放款权限及流程办理放款手续;由会计部门按照有关制度办理放款。

(四)放款后:经营机构将基础贸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提货单据、收货证明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回执或《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授权书》、《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20-书》及回执等按我行信贷资料管理规定归档,并建立和及时登记《国内保理业务台账》(见附件6),确保信贷统计与会计账目相符。

第八章 国内保理业务的贷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应收账款的管理

(一)有追索权公开型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 经营机构应按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要求对供应商进行定期检查,同时应关注买方企业经营状况并在定期报告中说明,一旦发现供应商或买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重大事项,对我行债权或融资构成严重威胁时,应及时采取停止国内保理额度使用,并提前追回融资款项等措施。

(二)无追索权公开型保理业务

经营机构应按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要求对买方进行定期检查,包括跟踪供应商与买方的基础贸易合同执行情况、买方近期经营及财务变化情况、有无其他经济纠纷等,一旦发现买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重大事项,或商品交易出现纠纷对我行债权或融资可能构成威胁时,应及时采取停止对该买方新的国内保理融资业务及追回国内保理收购款项等措施。

(三)保理业务均须开立应收账款回收专户(保理专户),保理专户是用于应收账款回收、保理融资本息扣划、保理余款支付的专门账户,是收取应收账款的唯一合法账户。

在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模式下,保理专户以经营机构的名义开立。在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模式下,保理专户以供应商的名义在经营机构开立,供应商应出具承诺函,保证保理专户的唯一性,需经营机构同意方可变更保理专户;但隐蔽型国内保理发生符合供应商回购情形时,保理专户则应为以经营机构名义开立的我行账户。

(四)经营机构应加强对保理专户管理,对其销售回款进行有效监控。凡收到买方划入资金,应与供应商立即进行账务核对;每月月末,对有业务发生的保理专户,应与供应商进行账务核对。

(五)针对公开型保理业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业务授信期限,每季度或每半年双人上门与买方对账。

(六)以供应商名义开立的保理专户,必须由供应商及经办机构共同兼章管理。

(七)经营机构应专人对保理专户回款情况进行跟踪核实,发现买方付款方式及/或付款路径与业务要求不一致时,应要求供应商立即将买方所付款项付至保理专户,或要求供应商立即将买方所付票据办理贴现或解付,并将贴现或解付

-22-所得款项付至保理专户,必要时应暂停对供应商融资及采取其他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 到期催收

(一)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催收流程:

1、经营机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买方催收,在融资到期日前15个工作日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到期提示通知书》(见附件7),请买方按时付款。

2、供应商主动要求提前归还国内保理融资款时,应要求其填写《应收账款提前还款通知书》(见附件8)并备足资金。提前归还融资款时,会计部门办妥收款手续后,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废止或退还供应商并恢复供应商相应的授信额度。

3、国内保理到期日前3天买方仍未准备付款,经营机构应敦促供应商协助催收,并提请供应商做好还款准备。

(二)有追索权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的催收流程:

1、经营机构须在融资到期日前20天向供应商发出书面催收提示,要求供应商及时向买方催收应收账款,但在我行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也可通过特快专递向买方寄发《应收账款到期提示通知书》进行主动催收。

2、对供应商主动要求提前归还应收账款的,按本条第(一)款2点处理。

3、原则上经营机构在融资到期日前不通知买方国内保理事宜,但当应收账款即将或已经出现重大隐患(如供应商无能力偿还我行融资款)时,经营机构须立即向买方出具《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当面取得回执或通知已送达的证明材料。

4、国内保理到期日前3天买方仍未准备付款,经办行应要求供应商做好还款准备。

(三)无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的催收流程:

1、经营机构须在到期日前15个工作日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到期提示通知书》,提醒买方到期按时付款。

2、对供应商主动要求提前归还应收账款的,按本条第(一)款2点处理。

3、国内保理到期日前3天仍未收到买方准备付款信息的,经办行应督促买方尽快做好还款准备。

第三十三条 到账处理

经营机构如期收到买方或供应商付款后,应立即归还我行融资款项,余款扣除其他费用后,将剩余部分(如有)转入供应商在我行账户;若供应商已提前还款,则收回款项直接转入供应商在我行账户。

供应商与其买方约定以我行认可的票据方式结算的,我行应要求买方每次交付票据前通知经营机构(双人)与供应

-24-商一起前往取票,供应商收票后必须立即贴现并专项用于偿还保理融资或将票据背书转让给我行。

第三十四条 交易纠纷处理

对无追索权公开型保理业务,若供应商与买方或其他第三方产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方面的贸易纠纷)、债务纠纷和债务追索,我行不负任何责任也不介入。如遇本办法附件1第六条所列回购情形时,供应商须对已转让给我行的应收账款予以回购,经办机构应向供应商发送《回购应收账款通知》(见附件9)。

第三十五条 逾期处理

(一)国内保理到期后买方或供应商仍未付款,按规定转入相应的逾期融资科目核算,并按照逾期贷款管理的程序立即进行清收。

(二)国内保理超过保理期间后,我行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供应商计收逾期支付违约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保理银行 第2篇

业务种类

费用(手续费)类

人民币债券代理 外币债券代理 代 理 业 务

代理保险手续费

人身意外类保险产品:代理保费的15%

代理黄金手续费 委 托 贷 款

委托贷款手续费

1年以上:每年贷款出账日按贷款金额的0.1%-0.3%收取

1年(含)以内:出具保函时按保函金额的0.3%

开立非债务类保函 一次性收取,不低于100元

不足1年按

(付款保函、履约

1年以上至2年(含):每年出具保函日按保1年收取

保函)

函金额的0.4%收取,不低于100元

修改或换开非债务类 担 保 业 务

开立债务类 保函/备用信用证

1年(含)以内:0.3%-1%/年,不低于1000元

1年以上至2年(含):0.4%-1%/年,不低于1000元

2年以上:0.6%-1%/年,不低于1000元

修改或换开债务类 100元/笔,已收取的费用不再退还;增加金额保函/备用信用证

部分按开立费率收取

不足1年按1年收取

保函

100元/笔,已收取的费用不再退还;增加金额部分按0.4%收取。

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9%

1年(含)以内:贷款出账时按贷款金额的0.1%-0.3%一次性收取

银证通、银证转账 未收费

投资分红类保险产品:代理保费的2%

价 格 标 准

备 注

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1% 交易金额的0.001%

按月(季或

承 诺 业 务

授信额度承担费

承担费/月=闲置额度/月×费用率(最高0.5%/月)

闲置额度/月=核批授信额度-实际使用额度/月

年)收取,或者在额度使用期限终止前一次性收取

保理银行 第3篇

一、应收账款保理的概念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指企业把由于赊销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有条件地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 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资金并承担财务管理、催收应收账款和坏账担保等业务, 企业可以借此回收账款, 加快资金周转。保理业务按照风险和责任的原则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1、按保理商是否有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指, 保理商凭债权转让向供应商融资后, 如果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支付, 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要求偿还资金;无追索权保理指, 保理商凭债权转让向供应商融资后, 即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利, 保理商独立承担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

2、按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买方分为

明保理和暗保理。明保理是指债权转让一经发生, 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将保理商的参与情况通知买方, 并指示买方将货款直接给付保理商;暗保理是指供应商不将债权转让及保理商参与情况通知买方, 买方仍将货款付给供应商, 供应商收到货款后转付给保理商, 即保理业务的操作过程只在供应商与保理商之间私下进行。

3、按保理商是否提供预付款融资分为融资保理 (又称折扣保理) 和到期保理。

保理商提供预付款融资, 则为融资保理, 又称为折扣保理。因为供应商将发票交给保理商时, 只要在信用销售额度内的已核准应收账款, 保理商立即支付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现款, 余款待收妥后结清, 如果保理商不提供预付账款融资, 而是在赊销到期时才支付, 则为到期保理, 届时不管货款是否收到, 保理商都必须支付货款。

二、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面临的风险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对银行而言, 不仅丰富了银行的业务品种, 拓展了市场的范围, 而且可以给银行带来可观的收益。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银行进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除对企业获得的预付账款收取的利息外, 还能收取融资手续费、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核定费、信用风险担保费, 取得的收益要高于传统的贷款业务。

由于企业缺乏对应收账款的管理, 销售人员盲目地进行赊销, 企业遭受巨大的市场信用风险, 企业在进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时, 可以将企业的这部分风险转移给银行, 所以银行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1、客户的信用风险。银行在进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过程中, 承担了买方的信用风险。对于银行来说,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最大风险在于买卖双方之间的欺诈性交易, 买卖双方串通好, 如A企业向B企业进行赊销, A企业就形成了应收账款, 然后A企业向银行申请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银行对B企业的信用评估如果合格, 接受A企业的应收账款就会具有一定的风险, 所以能否合理控制客户的信用风险, 恰当地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 是银行进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必要前提。

2、我国商业银行尚没有与保险公司合作, 以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特别是开办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 由于银行丧失了对融资方的追索权, 需要对资金的风险进行控制和分散, 一般为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 但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 在开办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及其相关保险中, 银行和保险公司既无业务准入, 也无合作经验, 由于没有保险公司为银行提供保险, 银行必须独自承担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 从而大大增加了风险成本, 降低了实际的收益率。

3、银行没有成立专门应收账款保理机构, 非常缺乏有经验和经过正规培训的业务人员。很多银行只是想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作为一个金融产品推出来, 并没有成立专门的应收账款保理机构, 客户有需求就做, 而在人员配置上非常缺乏, 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 有些银行总希望先把业务做好, 然后再补充人员、购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电脑系统、培训人员。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需要建立一支从授信操作到营销的专业队伍, 尤其是缺少专业化的营销人员, 如果这些事情不走在前面,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很难开办的。

三、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风险防范

1、商业银行应加强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风险管理机制, 建立完善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方法。

银行在接受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时, 也制定了授信政策, 申请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企业必须是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在保理银行开立一般结算账户、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的销售额稳定增长、连续三年盈利、经营的商品有相当的市场需求、产品的质量有保证、无不良银行信用记录和商业信用记录。国外不少金融机构为了强化对客户资金流动的监控, 通常会要求申请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客户将全部应收账款交给一家银行集中代收或者融资, 或是通过银行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建立完整、可靠的企业资信情况管理系统, 加强对买卖双方的资信管理。

2、商业银行应与保险公司合作, 转移银行风险。

我国可以借鉴欧美地区商业银行的做法, 加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 尝试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保险。银行可以利用保险公司对买方进行资信调查, 确定对买方的保险额度;然后, 银行在此额度内对客户进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对保险公司而言, 没有阻碍公司操作上的大变动, 且能扩大保险公司的业务量, 虽然商业银行要向保险公司交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 但商业银行能够借此转移应收账款业务的风险。对应收账款保理风险得到了一定的控制, 银行应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可以积极有效地防范风险。

3、成立专门的机构。

按照公司化运作, 集中应收账款保理的授信、营销和日常处理于一体, 方便于银行的管理, 国外还成立了专业从事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有限公司。将风险资产从商业银行中剥离, 成立有限公司后, 有利于公司化经营和锁定承担风险的最高上限, 而银行在幕后作为财务支撑, 能够把业务做成规模, 然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 提高综合素质, 为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业务, 无论是提供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还是进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企业都应重视从业人员的培训, 利用国外成熟的管理模式和丰富的交易经验培养专业人才, 不仅可以走出去主动学习国际先进经验, 也可以请进来, 邀请国外大保理公司人员或知名保理专家举办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培训, 还可以加强商业银行从业人员间的交流和研讨, 以期切实提高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人员的理论及实务水平;可按照国际标准再加上对银行开展该业务的成本收益分析, 确定合理的价格。

参考文献

[1]郭冰.应收账款管理的新视角—企业财务与法律的有效结合.WWW.e521.com, 2003.6.

[2]窦永密.保理业务风险及防范.济南金融, 2003.1.

[3]李金泽.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金融与保险, 2003.3.

银行保理树大枝高 第4篇

不过,与国际上保理公司占主角不同,不管是国内保理还是国际保理,中国的银行保理都占据95%以上的市场份额。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量达到2.83万亿元人民币,再次将商业保理公司远远甩在后面。

青睐大企业

这并不是说商业保理公司没有市场空间,而是银行自身的特点决定其业务量更大。“从运作原理来看,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区别不大。不过,商业保理在资本金规模、融资能力等各方面难以与银行相抗衡。”曾作为高级产品经理从事银行保理融资产品的设计与开发、拥有四年保理产品开发经验的曾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事实上,中国银行业20多年就已经介入保理,主要用于进出口贸易中。除此之外,银行涉足更多的行业、有更广的网点和更多的人员,这都是商业保理公司无法相比的。

不过,就如曾光说的那样:“银行保理对企业资质要求较高,客户主要是那些资质较好的大型企业。小企业一般无法从银行获得保理服务。”

而银行偏好的这些大企业主要分布在哪些行业呢?曾光告诉记者,制造业,包括家电制造业、设备制造业,大型的贸易公司,油、矿企业等,是银行比较青睐的对象。因为这些大型的制造企业往往涉足大宗交易、大型机械设备出口等,融资金额比较大。

也就是说,银行保理的主要服务对象可以归结为一个字,那便是“大”。 以曾光的经验看,银行所做的大企业,融资额度一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中小微企业是银行够不到的部分,也是银行的短板所在,这为商业保理公司留足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释放资金

保理在国际上是一种成熟的融资工具,是基于应收账款的服务。发展到现在,银行保理也出现了很多衍生工具,比如订单保理、融资租赁保理、信用证项下的保理、出口双保理等。

据悉,商业保理公司应收账款打折率一般是80%。“而银行要根据客户主体资质、交易对手有无违约等综合判定应收账款有无瑕疵,然后再确定打折率。”曾光说,“银行保理应收账款打折率一般为60%~70%,资质比较好的企业能达到80%~90%,一般不超过90%。此外,根据应收账款的账期,银行保理融资期限一般是3~6个月。”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合通过保理进行融资。一般制造加工企业、贸易企业经常产生应收账款,比较适合使用保理服务。而房地产等行业并不一定适合保理融资,因为这类企业有多种融资方式可供选择,可以使用固定资产、土地等作抵押进行融资。再如工程建设企业,也可以用工程设备作为抵押进行贷款。

那么,银行保理能为企业带来哪些好处?曾光介绍说:“首先,相对于银行其他贸易融资方式,保理融资成本较低。其次,保理融资不需要抵押物,主要考察应收账款质量。再者,企业能及时拿回资金,加快资金周转,用于再生产或投资。”

据了解,现在银行保理业务量中,国际保理占比并不高。这与国际保理的操作流程也有很大的关系。“除非像花旗、渣打等国际性的银行,在全球都有分支机构,做国际保理才比较方便。而现在,除了中国银行在海外分支机构相对多一些、国际保理业务占比较高之外,国内的其他银行在此方面还弱一些。”曾光称。

审批严格

银行如何去评判企业的资质?对此,曾光表示,首先要看企业主体资质,包括盈利能力、近3年经营状况等,一些硬性财务指标要符合。这些刚性条件符合之后,要看应收账款的质量。这其中买方的资质很重要。如果买方是大型企业,且双方贸易关系稳固,那应收账款质量相对较高。如果买方是规模较小的企业,经营都很困难,应收账款质量则不高。

另外,还要看应收账款是否已被抵押出去。如果应收账款在保理融资之前就已被抵押出去,银行是不会提供保理服务的。当然,还要通过查看原始单据、合同、增值税发票等,判断企业是否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即使是这样,银行保理还是存在风险,比如会出现伪造真实贸易背景等骗贷行为。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有追索权的保理,如果买方不还款,银行可以向出口方追讨款项。无追索权的保理是银行买断了应收账款,如果买方不还款,风险就要银行自担。

“现在有追索权的银行保理比较多,除非是资质特别好的大客户,才有可能从银行获得无追索权的保理融资。”曾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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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 第5篇

(一)公司业务部门 1.负责国内保理业务相关制度的拟定、修改和解释工作; 2.负责对全行开展国内保理业务的指导、培训、咨询、监督、检查工作; 2 3.负责国内保理业务的政策研究和发展规划; 4.代表工商银行参加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等国际组织的活动,建立业务联系,跟踪国际上保理行业动态,引进借鉴国际上保理业务的有关标准和先进的管理方法; 5.负责与保理商洽谈业务合作,签定保理业务合作协议; 6.牵头组织国内保理业务的营销工作; 7.协助科技部门开发保理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8.负责国内保理业务执行过程中行内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二)资产负债管理部门 1.负责拟定、解释和修改国内保理业务的价格政策; 2.负责根据价格审批权限对下级行和本级经营部门的保理业务进行价格审批。

(三)信贷审批部门 1.负责国内保理业务有关额度的审批工作; 2.负责国内保理业务涉及的卖方和买方客户信用等级的认定、考核和调整工作。

(四)计划财务部门 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协调卖方保理商和买方保理商利益分配问题。

(五)资金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卖方保理商和买方保理商资金划付工作。

(六)风险管理部门 1.负责全行国内保理业务资产质量的检查、监督、分析、考核 3 工作; 2.负责国内保理业务涉及的行业区域风险监测预警,提出国内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对策及建议; 3.负责组织国内保理业务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审核认定工作,对各分行保理业务资产质量的真实性进行检查、监督; 4.负责国内保理业务中形成的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

(七)会计结算部门 1.负责国内保理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 2.负责全行国内保理业务会计核算的培训、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八)资产保全部门 负责国内保理业务中形成的损失类资产的核销管理工作。

(九)法律事务部门 1.负责国内保理业务中有关法律文本的审查和修改工作; 2.负责国内保理业务项下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咨询工作。第六条 卖方保理商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客户(卖方)向我行提出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

(二)对卖方进行资信调查和客户评价,向买方保理商提供应收账款的有关情况及买方名单;

(三)设计国内保理业务方案,为卖方核定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撰写国内保理业务申报书,按权限审批或上报;

(四)与卖方签订国内保理业务有关合同; 4

(五)为卖方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保理预付款等服务,协助卖方解决争议;

(六)按期向卖方收取国内保理业务的各项费用,并将买方保理商应收取的费用按时划转给买方保理商;

(七)与买方保理商沟通国内保理业务的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并及时通知卖方;

(八)对国内保理业务形成的不良资产进行催收、盘活及处置;

(九)定期将国内保理业务的执行情况上报总行。第七条 买方保理商的职责

(一)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1.根据卖方保理商的委托,对买方进行资信调查,提出信用销售控制额度的建议; 2.协助卖方保理商向买方进行应收账款催收; 3.卖方保理商需要协助的其他事项。

(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1.对买方进行资信调查和客户评价工作; 2.对买方提出信用销售控制额度建议,核定信用风险担保额度,根据买方的资信变化或履约等情况对信用风险担保额度进行调整; 3.对买方的经营重大变动情况、账户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 4.对卖方在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非争议)提供全额的信用风险担保,并按时将担保款项划付给卖方保理商; 5.对国内保理业务中形成的不良资产进行催收、盘活及处置; 5 6.协助卖方保理商解决争议; 7.卖方保理商需要协助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一节 有追索权保理(不含隐蔽保理)

一、卖方保理商操作流程 第八条工商银行 保理业务的受理 工商银行卖方与卖方保理商达成叙作有追索权保理的意向后,向卖方保理商提交《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一式两份(见附式1)和《付款人基本情况表》(见附式3-3)。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受理卖方对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按《办法》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向卖方收集有关资料。第九条 保理业务的调查和额度的审批

(一)信贷经营部门对卖方客户进行调查和审查,审查要点如下: 1.对照《办法》有关规定审查卖方的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对卖方进行资信调查。对于未做客户评价和没有授信额度的客户,应先完成客户评价和授信工作; 2.对卖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查。如果卖方与某个特定买方在一定期限内的商务合同较为固定,卖方保理商可以要求卖方在申请保理业务额度时即提交商务合同,卖方保理商法律部门审查商务合同条款,审查合格后的标准商务合同固定 6 下来作为保理合同的附件。如果卖方与某个特定买方的交易存在后续义务、分期付款,或商务合同条款较苛刻,容易产生纠纷,卖方保理商可以拒绝受理、或改为服务保理业务。工商银行 3.对卖方的应收账款情况、卖方与买方的贸易情况、该类商品市场销售前景、履行商务合同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申请对买方进行资信调查和核定信用销售控制额度 1.对于卖方初次提供的买方基本情况或买方资信调查已超过 1 年,卖方保理商应向买方保理商发出《信用销售控制额度申请书》(见附式18),通知买方保理商为买方作资信调查和客户评价。无论卖方保理商是否为卖方办理保理业务,均应向卖方收取信用销售控制费,并支付给买方保理商。2.卖方保理商在发出《信用销售控制额度申请书》后10 个工作日内仍未收到回复,卖方保理商应及时向买方保理商查询。

(三)对上述情况调查完毕并收到买方保理商的《信用销售控制额度通知书》(见附式19)后,卖方保理商根据买方保理商的资信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受理卖方的保理申请。如同意受理,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填写《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申报书》(见附式2),为卖方核定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分配给单个特定买方的保理预付款额度主要根据卖方上年实际回收与该买方的应收账款金额确定。

(四)卖方保理商信贷审批部门对保理业务及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按照授权权限进行审批,超过卖方保理商审批权限的,由卖方保理 7 商上报上一级行审批。第十条 签订保理合同文本 经审批同意,卖方保理商与卖方签订《有追索权保理合同》(见附件3 国内保理合同文本),信贷经营部门登记《保理业务额度台账》(见附式5)。第十一条 确定收款账户 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将《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复印件提交会计结算部门,会计结算部门确定卖方保理商收款账户。第十二条 额度变更 保理合同有效期间,卖方保理商可以根据卖方的经营状况和履约情况对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进行变更,及时书面通知卖方,登记《保理业务额度台账》。第十三条 应收账款转让和受让

(一)卖方交单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 卖方根据商务合同履行交货等义务,向卖方保理商提交《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见附式3-1)和《应收账款转让清单》(见附式3-2),同时附上商务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如有)及货运单据等应收账款债权证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要求加盖卖方的单位公章。

(二)卖方保理商审核单据 1.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收到卖方提交的单据后,应按规定认真审查,并核对卖方提交的凭证复印件和原件是否一致。审核要点 8 如下:(1)商务合同。审核贸易背景及合同真实性;在应收账款据以发生的商务合同为标准文本时,卖方保理商对照《有追索权保理合同》附件中的标准商务合同文本对本次提交的商务合同进行审查。如果该商务合同是第一次提交,还需送交法律部门进行审查。审查要点是商务合同重要条款如对商品有关描述、合同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日期、交货时间等是否有明确规定,是否符合《办法》有关规定。(2)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审核发票真实性;发票的主要内容是否与商务合同及货运单据一致,如发票开出单位、商品名称、交易金额、买方名称等;发票开出时间是否合理等。(3)货运单据。审核货运单据的真实性;已装运货物是否为商务合同及发票涉及的交易项下货物;装运期、交货或运输方式、包装等是否符合商务合同的规定。(4)其他相关凭证是否已按商务合同规定出具并提交。2.如果单据中存在不一致或与事先约定事项不符的错误和遗漏,以及不利于卖方保理商行使债权和容易引起争议的条款,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进行修改。如果卖方不能按卖方保理商的要求进行修改,卖方保理商可以拒绝受理或将对该笔应收账款视为未核准应收账款,仅提供服务保理业务。

(三)应收账款受让审批。单据审核无误后,信贷经营部门将卖方转让的应收账款划分为核准应收账款和未核准应收账款,卖方保理商进行审批,对未核准应收 9 提供服务保理业务。

(四)应收账款受让通知和寄单 1.经审批同意,信贷经营部门填制《应收账款受让通知书》(见附式 4-1)、《应收账款受让清单》(见附式 4-2),一联提交会计结算部门,一联送达卖方通知已受让,一联由信贷经营部门留存,并据以登记《销售分户账台账》(见附式6)。同时,信贷经营部门计算管理费用,登记《管理费计算表》(见附式 8),一联提交会计结算部门从卖方存款账户中按笔一次性扣收管理费用。2.卖方在接到通知后填写《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见附式 9-1),指示买方将款项付至卖方保理商账户,将上述单据提交给卖方保理商。3.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通过快递方式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连同发票、提货单据等重要凭证的原件一起直接提交或寄送买方(应在快递单据中写明所寄单据名称和份数)。信贷经营部门要妥善保管好邮寄凭证底单,并按时归入业务档案中。4.买方签收《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向卖方保理商寄送回执。卖方保理商可以请求买方保理商核对买方在回执上签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第十四条 保理预付款支用

(一)保理预付款支用申请和受理、审核 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受理卖方支用保理预付款的申请,并查 10 询是否已收到买方签发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计算该时点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和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审核卖方提出的支用额是否在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度内,并且不超过对单个买方的控制限额。

(二)填制保理预付款支用相关单据 卖方保理商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通知卖方填制《保理预付款支用单》一式三联(见附式 10-1)。卖方按要求填制单据,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后交回卖方保理商。卖方保理商将《保理预付款支用单》加盖公章,经负责人签字后,一联提交卖方留存,一联提交会计结算部门划款记账,一联由信贷经营部门作为业务档案归档。

(三)划款 会计结算部门根据信贷经营部门提交的《保理预付款支用单》将保理预付款划至卖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

(四)登记台账 信贷经营部门及时将保理预付款支用情况登记《保理业务额度台账》和《保理预付款支用台账》(见附式7)。第十五条 贷项通知及处理

(一)应收账款转让后,如果卖方就退货、货物降价、修正错误等问题与买方进行协调,卖方应该先告知卖方保理商,在取得卖方保理商同意后,向卖方保理商提交《贷项通知》(见附式 12),申请调 11 减该笔应收账款的受让金额。对于买方根据商务合同约定享受现金折扣,卖方保理商在收到买方付款后通知卖方,卖方向卖方保理商补交《贷项通知》,用于调减该笔应收账款的受让金额。

(二)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审核该凭证,重新计算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和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如果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为负数,信贷经营部门发出《保理预付款调整通知》(见附式 10-3),要求卖方在 1 个工作日内退回多支用的保理预付款,或立即通过转让新的核准应收账款来冲减该部分多支用的保理预付款,使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恢复正数;登记《销售分户账台账》和《保理预付款支用台账》。

(三)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将《贷项通知》一联提交会计结算部门,会计结算部门据以调减该笔应收账款受让金额,并根据卖方退回款项金额调减保理预付款金额。或根据信贷经营部门的通知从卖方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不足部分从后续回收的应收账款款项中扣减。

(四)如果卖方未能按时退回这部分保理预付款,卖方保理商将自收到《贷项通知》之日的次日起向卖方收取逾期违约金。第十六条 销售分户账管理和应收账款回收、支付

(一)应收账款到期前 10 日,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向买方发出《付款通知》(见附式11-1),提示买方按时付款。

(二)应收账款到期前或到期日,买方将款项付至卖方保理商账户。12 如果买方将款项直接付至卖方的账户,卖方应在收到该款项之日起及时通知卖方保理商,同时将该款项划至卖方保理商账户。如未通知卖方保理商,视为卖方违约,卖方保理商将从卖方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

(三)在款项到账后,卖方保理商会计结算部门在1 个工作日内核对款项对应的商务合同号码或商业发票号码,填写《应收账款收款通知》(见附式11-2)通知信贷经营部门,根据信贷经营部门出具的《支付通知》(见附式14)作会计核算,收回款项先用于冲减卖方拖欠的保理预付款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管理费用(如有)以及已支用的保理预付款,余款划至卖方的其他存款账户。如果回款凭证上未写明商务合同号码或商业发票号码,会计结算部门先做挂账处理,由信贷经营部门负责核实,在收到《付款确认书》回执(见附式13)后再作会计核算。

(四)信贷经营部门在接到会计结算部门提交的《应收账款收款通知》后1 个工作日内核对商务合同号或商业发票号,对于付款凭证中未写明上述号码的,负责在3 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发出《付款确认书》核实。同时,重新计算该时点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和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填写《保理预付款调整通知》将有关情况通知卖方,并登记《销售分户账台账》和《保理预付款支用台账》: 1.如果经重新计算的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为正数,该金额为卖方还可以支用的保理预付款。2.如果经重新计算的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为负数,信贷经 13 营部门通知卖方进行回购。

(五)会计结算部门每月第20 日计算并扣收保理预付款利息。

(六)对账 1.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和会计结算部门在每月初 5 日内就《销售分户账台账》和《保理预付款支用台账》和相关会计账表进行对账,核对无误后双方经办人员及主管人员在台账和账表上签字; 2.信贷经营部门于每月初10 日内将《销售分户账台账》、《保理预付款支用台账》和《管理费计算表》等账户报表交给卖方核对; 3.卖方在收到上述账户报表后14 日内进行对账,将有关意见书面反馈给卖方保理商,卖方在该期限内未反馈的视为同意。第十七条 应收账款催收和回购

(一)应收账款到期,买方未付款或未足额付款,卖方保理商立即通知卖方。如果买方因争议未付款,向卖方保理商发出书面争议通知,卖方保理商应该及时向卖方发出《争议通知》(见附式29),将有关争议情况告知卖方,并记入《销售分户账台账》中。如果卖方收到买方的争议通知,也应及时通知卖方保理商。卖方保理商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该笔应收账款在受让时为未核准应收账款,卖方保理商可在到期日后的1 个工作日内将该笔应收账款债权转回给卖方,卖方无须支付回购价款。根据卖方提交的《二次保理申请书》(见附式 16-2)暂不转回该笔应收账款债权,自申请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继续为其提供应收账款催收和销售分户账管理服务,并在申请批准之日向 14 卖方收取二次保理管理费。催收回来的款项,卖方保理商按照第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业务处理。出现提前回购的情形或申请批准之日满1 年,卖方保理商向卖方发出《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见附式16-1),通知卖方在5 个工作日内回购,并将该笔应收账款债权转回给卖方。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买方》(见附式9-2),通知买方直接向卖方付款。2.如果该笔应收账款在受让时为核准应收账款,信贷经营部门应该将该笔应收账款转为未核准应收账款,重新计算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和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向卖方发出《保理预付款调整通知》和《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并登记《销售分户账台账》和《保理预付款支用台账》。(1)如果经重新计算的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为正数,卖方保理商可以暂不要求卖方回购该笔应收账款,按照本条第(一)点第 1 款规定处理。(2)如果经重新计算的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为负数,卖方保理商可以给予卖方不超过30 日的回购宽限期。

(二)宽限期内,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采取电话或上门催收、发出《应收账款逾期通知书》(见附式15)等方式向卖方、买方催收。卖方可以通过支付回购价款、或转让新的核准应收账款、或收回应收账款款项(含未核准应收账款)进行冲抵。卖方申请转让新的核准应收账款,卖方保理商按照本规程第十三条应收账款转让和受让的有关规定处理。收回应收账款款项进行冲抵 15 时,卖方保理商按照本规程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宽限期内催收回来的款项(含正常收回的未核准应收账款款项),卖方保理商按照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四)宽限期届满,信贷经营部门重新计算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和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 1.如果卖方已支付或已冲抵回购价款,卖方可以暂时解除对该笔应收账款的回购责任。卖方保理商对该笔应收账款的保理服务参照本条第(一)点第1 款执行。2.如果卖方未能通过上述措施使得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恢复正数,卖方保理商将对卖方行使追索权,从卖方的存款账户中扣收回购价款。(1)应收账款回购后,卖方保理商将债权转回给卖方,信贷经营部门向卖方发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保理申请人/买方保理商》(见附式9-3),一联提交会计结算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冲减该笔应收账款。同时,信贷经营部门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买方》,通知买方向卖方付款,据以登记《销售分户账台账》。(2)如果卖方未能回购、其存款也不足以扣收的,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应该采取法律手段向卖方、买方进行催收,并按照办法有关规定自宽限期届满次日起向卖方收取逾期违约金。

(五)如果买方提出争议,卖方保理商应在知悉之日起1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发出《争议通知》,尽力协助卖方解决争议,《争议通知》内容应包括与发生争议的应收账款有关的所有情况细节、有关信息和 16 争议内容。必要时,通知买方保理商参与协调。卖方保理商应该将其所了解的有关争议的信息、卖方反馈意见以及买卖双方协商进程等情况,填写《争议信息或解决》(见附式30),并及时通知买方保理商。

(六)如果出现《办法》规定的提前回购情形,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向卖方发出《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通知卖方在5个工作日内回购全部应收账款,卖方保理商也可从卖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相应保理预付款和利息、管理费(如有)。信贷经营部门将《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一联提交会计结算部门进行核算。卖方未能按时回购,卖方保理商自卖方应当回购之日的次日起收取逾期违约金。

二、买方保理商操作流程 第十八条 受理与审查

(一)买方保理商收到卖方保理商发来的《信用销售控制额度申请书》后,信贷经营部门对指定买方进行资信状况调查。审查要点如下: 1.买方在我行的授信情况及业务往来情况,如果买方尚未在我行评信或获得一般授信额度,买方保理商应先对买方进行客户评价; 2.买方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如果买方是该商务合同中的代理商而非最终的真正用户,应该严格控制。

(二)信贷经营部门撰写相关报告,为买方核定信用等级和信用销售控制额度,上报买方保理商信贷审批部门审批。

(三)经审批同意,信贷经营部门向卖方保理商发出《信用销售 17 控制额度通知书》,通知额度核定情况和费用划付时间。

(四)如果买方保理商拒核额度,也应及时书面通知卖方保理商。第十九条 买方保理商收到买方提交的书面争议通知后,应在知悉之日起1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保理商发出《争议通知》,《争议通知》内容应包括与发生争议的应收账款有关的所有情况细节、有关信息和争议内容。买方保理商收到卖方保理商发来的要求其协助催收或解决争议的书面通知后,买方保理商应该尽力协助卖方保理商解决争议,及时根据所了解的有关争议的信息、买方反馈意见以及买卖双方的协商进程等情况填写《争议信息或解决》,通知卖方保理商。第二十条 买方客户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买方保理商应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卖方保理商。第二节 隐蔽保理 第二十一条 隐蔽保理业务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查、额度审批等参照第一节“有追索权保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签订保理合同文本 经审批同意,卖方保理商通知卖方,并与卖方签订《隐蔽保理合同》(见附件3 国内保理合同文本)。第二十三条 开立账户

(一)卖方在卖方保理商开立回款特户,用于回收已转让的应收账款款项。卖方保理商对该账户实施监控。18

(二)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将《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复印件提交会计结算部门,会计结算部门确定卖方保理商收款账户。第二十四条 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和受让参照第一节“有追索权保理”的相关规定操作,注意事项: 卖方保理商同意受让后,通知卖方填写《账号更改通知书》(见附式17)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卖方将《账号更改通知书》直接寄送给买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签章(先不填写日期)后送交卖方保理商,卖方保理商保存暂不寄送给买方。同时,信贷经营部门计算管理费,登记《管理费计算表》,一联提交会计结算部门从卖方存款账户中按笔扣收管理费。第二十五条 保理预付款支用,参照第一节“有追索权保理”的相关规定操作。第二十六条 应收账款到期回收

(一)应收账款到期前或到期日,买方将款项付至卖方的回款特户,卖方在收到款项的1 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项划至卖方保理商账户,或由卖方保理商全额扣划。卖方应同时在划款凭证上写明或书面告辞知该笔款项所对应的商务合同或发票号码。如果买方将款项直接付至卖方的其他帐户,卖方应在收到该款项之日书面通知卖方保理商,同时将该款项划至卖方保理商账户。如未通知和转款,视为卖方违约。如果买方根据商务合同约定享受现金折扣或其他扣减,买方将扣除现金折扣(或宽减金额)后的款项付至卖方的回款特户,卖方获得 19 卖方保理商同意后发出《贷项通知》。

(二)卖方保理商收到款项后的业务处理和对账参照第一节“有追索权保理”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六)款规定执行。

(三)会计结算部门每月第20 日计算并扣收保理预付款利息。

(四)对账 1.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和会计结算部门在每月初 5 日内就《销售分户账台账》和《保理预付款支用台账》和相关会计账表进行对账,核对无误后双方经办人员及主管人员在台账和账表上签字; 2.信贷经营部门于每月初10 日内将《销售分户账台账》、《保理预付款支用台账》和《管理费计算表》等账户报表交给卖方核对; 3.卖方在收到上述账户报表后14 日内进行对账,将有关意见书面反馈给卖方保理商,卖方在该期限内未反馈的视为同意。第二十七条 应收账款回购

(一)应收账款到期,卖方回款特户中无足额款项,卖方也未向卖方保理商划付或未足额划付应收账款款项,卖方保理商将该笔应收账款转为未核准应收账款,向卖方发出《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信贷经营部门重新计算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向卖方发出《保理预付款调整通知》,登记《销售分户账台账》和《保理预付款支用台账》。1.如果经重新计算的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为正数,卖方保理商可以给予卖方不超过30 日的回购宽限期。2.如果经重新计算的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为负数,或出现提前回购的情形,卖方保理商要求卖方按照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 20 立即回购该笔应收账款,或从卖方的其他存款账户中扣划。如果卖方存款账户资金不足以扣收,卖方保理商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买方立即向卖方保理商付款。同时,卖方保理商自应收账款到期日的次日起向卖方收取逾期违约金。

(二)应收账款到期后,卖方自行向买方催收或解决争议纠纷。

(三)宽限期届满 1.如果卖方回款特户中已有足额款项,卖方保理商按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2.如果卖方回款特户中仍无足额款项的,卖方保理商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买方立即向卖方保理商付款。同时,卖方保理商自应收账款到期日的次日起收取逾期违约金。

(四)应收账款回购后,卖方保理商将债权转回给卖方。第三节 无追索权保理

一、卖方保理商操作流程 第二十八条 卖方保理商的受理

(一)卖方与卖方保理商达成叙作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意向后,向卖方保理商提交《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一式两份和《付款人基本情况表》,并要求为买方作资信调查并核准信用风险担保额度。

(二)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受理卖方对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按《办法》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向卖方收集有关资料。21 第二十九条 卖方保理商对卖方进行资格审查,审查要点如下:

(一)对照《办法》有关规定审查卖方的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对卖方进行资信调查。对于未做客户评价和没有授信额度的客户,应先完成客户评价和授信工作;

(二)对卖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如果卖方与某个特定买方在一定期限内的商务合同较为固定,卖方保理商可以要求卖方在申请保理业务额度时即提交商务合同,卖方保理商法律部门审查商务合同条款,审查合格后的标准商务合同固定下来作为保理合同的附件。如果卖方与某个特定买方的交易存在后续义务、分期付款,或商务合同条款较苛刻,容易产生纠纷,卖方保理商可以拒绝受理,或改为服务保理。

(三)对卖方的应收账款情况、买方基本情况、买卖双方的贸易情况、该类商品市场销售前景和履行商务合同情况进行调查。第三十条 申请对买方作资信调查和提出信用销售控制额度

(一)经调查初审合格,卖方保理商向买方保理商发出《信用销售控制额度申请书》,通知买方保理商为买方作资信调查、提出信用销售控制额度和是否愿意提供信用风险担保的初步意见。同时寄送卖方和买方基本情况及商务合同等资料。

(二)卖方保理商发出《信用销售控制额度申请书》后 10 日仍未收到买方保理商的回复,应及时向买方保理商进行查询。

(三)如果买方保理商不同意为买方提供信用风险担保,卖方保理商收到买方保理商的《信用销售控制额度通知书》后,以非正式方 22 式通知卖方拒批额度。

(四)如果买方保理商初步同意为买方保理商提供信用风险担保,卖方保理商应及时将信用销售控制额度以非正式方式通知卖方,并在买方保理商拟收取的信用风险担保费报价的基础上加上卖方保理商的管理费率一并向卖方报价。第三十一条 申请核准信用风险担保额度

(一)如果卖方同意卖方保理商的报价,卖方向卖方保理商发出《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申请书-1》(见附式 20-1),卖方保理商审核后向买方保理商发出《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申请书-2》(见附式 20-2),申请核准信用风险担保额度。

(二)如果买方保理商不同意为买方核准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卖方保理商收到买方保理商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通知书-1》(见附式 21-1)后,采取非正式方式通知卖方拒批额度。如果买方保理商核准了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卖方保理商在收到买方保理商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通知书-1》后转入额度审批程序,同时通知卖方。第三十二条 审批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

(一)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审查业务背景并撰写《国内保理业务申报书》,如果卖方客户有保理预付款需求,则根据各个买方保理商为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情况,为卖方核定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分配给单个特定买方的保理预付款额度主要根据卖方上年实际回收与该买方的应收账款金额确定。23

(二)信贷经营部门将有关材料上报卖方保理商信贷审批部门审批。卖方保理商按照授权权限进行审批,超过其审批权限的,上报上一级行审批。

(三)信贷经营部门登记《保理业务额度台账》。第三十三条 签订保理合同文本

(一)经审批同意,信贷经营部门通知卖方,卖方保理商与卖方签订《无追索权保理合同》(见附件3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文本)。

(二)卖方保理商与买方保理商签订《保理合作协议》(见附件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文本)。第三十四条 开立账户 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将《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复印件提交会计结算部门,会计结算部门确定卖方保理商收款账户。第三十五条 额度的变更

(一)卖方向卖方保理商提交《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变更申请书- 1》(见附式25-1),申请调整买方保理商已核准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卖方保理商审核同意后,向买方保理商发出《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变更申请书-2》(见附式25-2),提出变更申请。

(二)卖方申请或买方保理商自行决定调整,卖方保理商收到买方保理商发来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变更通知书-1》(见附式26-1),或电话、传真等通知后,根据买方保理商的变更意见,并最迟在2个工作日内(不得任意延误)向卖方出具《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变更通知书-2》(见附式26-2),通知其额度调整情况。卖方保理商核定的保 24 理预付款最高额度相应调整。

(三)卖方保理商也可以根据卖方的经营状况和履约情况对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自行决定调整,及时向卖方发出《保理预付款额度变更通知书》(见附式27)。

(四)对于上述调整,在紧急情况下,卖方保理商可以先通过电话或传真等方式通知卖方,必要时买方保理商也可以直接通知卖方,但均应在通知日后3 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卖方补充提交书面通知。卖方应该签收通知书,并向卖方保理商提交回执。卖方保理商在收到回执后应及时将该回执复印件寄送买方保理商。

(五)额度调整后,卖方保理商登记《保理业务额度台账》。第三十六条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和受让

(一)卖方交单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 在信用风险担保额度核准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卖方根据商务合同履行交货等义务后,向卖方保理商提交《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和《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同时附上商务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及货运单据等应收账款债权证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要求加盖卖方的单位公章。

(二)卖方保理商审核单据 1.卖方保理商收到卖方提交的单据后,应按规定认真审查,并核对卖方提交的凭证复印件和原件是否一致。审核要点如下:(1)商务合同。审核贸易背景及合同真实性;在应收账款据以发生的商务合同为标准文本时,卖方保理商将标准商务合同文本对照 25 本次提交的商务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如果商务合同无标准文本,还需送交法律部门进行审查。审查要点为应收账款债权是否符合办法有关规定,商务合同重要条款如对商品有关描述、合同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日期、交货时间等是否有明确规定。对照《办法》规定审核该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是否符合条件。(2)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审核发票真实性;发票的主要内容是否与商务合同及货运单据一致,如发票开出单位、商品名称、交易金额、买方名称等;发票开出时间是否合理等。(3)货运单据。审核货运单据真实性;已装运货物是否为商务合同及发票涉及的交易项下货物;装运期、交货或运输方式、包装等是否符合商务合同规定。(4)其他相关凭证是否已按商务合同规定出具并提交。2.如果单据中存在不一致或与事先约定事项不符的错误和遗漏,以及不利于卖方保理商行使债权和容易引起争议的条款,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进行修改。如果卖方不能按卖方保理商的要求进行修改,卖方保理商将该笔应收账款划分为未核准应收账款。

(三)应收账款受让审批。单据审核无误后,信贷经营部门将卖方转让的应收账款划分为核准应收账款和未核准应收账款,卖方保理商进行内部审批。对未核准应收账款提供服务保理业务。

(四)应收账款受让通知和寄单 1.经审批同意,信贷经营部门填制《应收账款受让通知书》和 26 《应收账款受让清单》,一联提交会计结算部门作受让应收账款核算处理,一联送达卖方通知已受让,一联由信贷经营部门留存,并据以登记《销售分户账台账》。同时,信贷经营部门按笔计算管理费用,登记《管理费计算表》,一联提交会计结算部门从卖方存款账户中扣收管理费。2.卖方在接到通知后填写《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指示买方将款项付至卖方保理商账户,并将上述单据提交给卖方保理商。3.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通过快递方式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连同发票、提货单据等重要凭证的原件一起直接提交或寄送买方(应该在快递单据中写明所寄单据名称和份数)。信贷经营部门要妥善保管好邮寄凭证底单,并按时归入业务档案中。4.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向买方保理商发出《信用风险担保额度支用通知书》(见附式22),登记《保理业务额度台账》,并将商务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提货单据的复印件有关材料以快递方式寄送买方保理商。5.买方签收《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向卖方保理商寄送回执。卖方保理商可以请求买方保理商核对买方在回执上签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第三十七条 保理预付款支用

(一)保理预付款支用申请和受理、审核 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受理卖方支用保理预付款的申请,并查询是否已收到买方签发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计算该 27 时点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和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审核卖方提出的支用额是否在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内,并且不超过对单个买方的控制限额。

(二)填制保理预付款支用相关单据 卖方保理商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经审核合格,卖方保理商通知卖方填制《保理预付款支用单》。卖方按要求填制单据,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后交回卖方保理商。卖方保理商将《保理预付款支用单》加盖公章,经负责人签字后,一联提交卖方,一联提交会计结算部门划款记账,一联由信贷经营部门作为业务档案归档。

(三)划款 卖方保理商会计结算部门根据信贷经营部门提交的《保理预付款支用单》将保理预付款划至卖方的存款账户中。

(四)登记台账 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及时将保理预付款支用情况登记《销售分户账台账》和《保理预付款支用台账》。第三十八条 贷项通知及处理

(一)应收账款转让后,如果卖方就退货、货物降价、修正错误等问题与买方进行协调,卖方应该先告知卖方保理商,在取得卖方保理商同意后,向卖方保理商提交《贷项通知》,申请调减该笔应收账款的受让金额。对于买方根据商务合同约定享受现金折扣,卖方保理商在收到买方付款后通知卖方,卖方向卖方保理商补交《贷项通知》,28 用于调减该笔应收账款的受让金额。

(二)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审核该凭证,重新计算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和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如果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为负数,信贷经营部门发出《保理预付款调整通知》,要求卖方在1 个工作日内退回多支用的保理预付款,或立即通过转让新的核准应收账款来冲减该部分多支用的保理预付款,使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恢复正数;登记《销售分户账台账》和《保理预付款支用台账》。

(三)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将《贷项通知》一联提交会计结算部门,会计结算部门据以调减该笔应收账款受让金额,并根据卖方退回款项金额调减保理预付款金额。或根据信贷经营部门的通知从卖方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不足部分从后续回收的应收账款款项中扣减。

(四)如果卖方未能按时退回这部分保理预付款,卖方保理商将自收到《贷项通知》之日的次日起向卖方收取逾期违约金。

(五)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向买方保理商发出《恢复信用风险担保额度通知书》(见附式28),并附上《贷项通知》的复印件。第三十九条 销售分户账管理和应收账款到期回收

(一)应收账款到期前 10 日,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向买方发出《付款通知》,提示买方按时付款。

(二)应收账款到期前或到期日,买方通过买方保理商将款项付至卖方保理商。如果买方将款项直接付至卖方的其他账户,卖方应在收到该款项 29 之日书面通知卖方保理商,同时将该款项划至卖方保理商。如未通知卖方保理商,视为卖方违约,卖方保理商将从卖方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

(三)在款项到账后,卖方保理商会计结算部门在1 个工作日内核对款项对应的商务合同号码或商业发票号码,填写《应收账款收款通知》通知信贷经营部门,根据信贷经营部门出具的《支付通知》作会计核算,收回款项先用于冲减卖方拖欠的保理预付款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管理费(如有)以及已支用的保理预付款,余款划至卖方的其他存款账户。如果回款凭证上未写明商务合同号码或商业发票号码,会计结算部门先做挂账处理,由信贷经营部门负责核实,在接到信贷经营部门提交的《付款确认书》回执后再作会计核算。

(四)信贷经营部门在接到会计结算部门提交的《应收账款收款通知》后1 个工作日内核对商务合同号或商业发票号,对于付款凭证中未写明上述号码的,负责在3 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发出《付款确认书》核实。同时,重新计算该时点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和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填写《保理预付款调整通知》将有关情况通知卖方,并登记《销售分户账台账》和《保理预付款支用台账》: 1.如果经重新计算的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为正数,该金额为卖方还可以支用的保理预付款。2.如果经重新计算的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为负数,信贷经营部门通知卖方进行回购。30

(五)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根据款项回收情况向买方保理商发出《恢复信用风险担保额度通知书》,通知买方保理商恢复支用的信贷风险担保额度。

(六)会计结算部门每月第 20 日计算并扣收保理预付款利息;同时,卖方保理商按月(或季)将买方保理商应收取的管理费划至买方保理商账户。

保理银行 第6篇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客户(出票人)签发,由银行承兑(承兑人),承诺在到期日无条件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商业汇票。

功能特点

办理银行可以为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用于远期付款购货。这种方式不仅能够减少银行贷款,降低融资成本,而且等同于现金购货,可获取有利的商业折扣,银行承兑汇票可无限背书转让功能。

适用范围

适用于法人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产生的正常款项的支付结算。用于结算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

收费价格

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一次向出票人收取票面金额万分之五的手续费,每笔业务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收;敞口金按照敞口部分金额千分之1.5收取(同期6个月贷款利率5.6%)。

客户申请材料

(1)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书(公司与银行签订);(2)银行承兑汇票办理申请表(项目填写提供)

(3)购买材料合同或接收劳务合同的复印件(项目提供);

(4)购买材料发票或劳务发票的复印件(项目提供);

业务流程(整个办理流程预计3个工作日)

(1)项目准备材料向公司提出银行承兑汇票申请;

(2)公司资金管理科报总会计师审核审批;

(3)公司向银行准备材料提出银行承兑汇票申请;

(4)银行审核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材料,审批签字,2个工作日(5)企业缴纳承兑汇票手续费及敞口金;(6)办理银行向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7)公司向项目移交办结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原则上项目方只负责提供承兑汇票抵付货款,供货商在自身有需要的情况下,自行背书转让和贴现(贴现利率一般在4.2%-4.5%),公司最多承担不超过50%的贴现息。

账务处理: 材料入库: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劳务款)时:

1.开出承兑汇票,不需要记账,只做应付票据备查登记 2.用承兑汇票支付货款

借:应付账款

贷:应付票据

3.到期支付承兑汇票支付货款()

借:应付票据

贷:银行存款 项目保证金: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项目向公司开票银行汇交票面金额的30%作为保证金,剩余70%需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十个工作日及时交存公司开票银行,公司将按时并足额解付。实施情况:

目前有南宁市政项目、余凯9标两个,项目共办理22笔,金额1,019.11万元。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

产品定义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卖方将在国内采用赊销方式进行商品交易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本行,本行向其提供包括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并且卖方对买方到期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买方如未按期向本行支付应收账款,本行有权向卖方追索,同时在本行要求下卖方还应承担回购该应收账款的责任。

功能特点

(1)对卖方,将未到期的应收账款立即转换为现金,改善财务结构;

(2)可以对买方提供更有竞争力的远期付款条件,拓展市场,增加销售;

(3)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账款追收等由应收账款受让银行负责,节约管理成本;

(4)对买方,利用优惠的远期付款条件,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贷款,增加流动资金周转,创造更大效益。

适用范围

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且具备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财务状况良好,所经营的产品质量稳定,标准化程度高,易于保管。

应收账款特别提示

(1)商品交易或提供的服务合法、有效、真实,购销双方没有争议;

(2)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争议,不受抵消权、质押权、留置权、抵押权及求偿权的影响;

(3)应收账款付款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

(4)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坏账比例适度、风险能有效预测和控制,应收账款周转率在行业良好值以上;

(5)购销合同中没有对应收账款禁止转让的条款。

金额

保理融资金额根据应收账款质量、结构、期限按一定的预付比率确定。预付比率最高不得超过发票实有金额的80%。

融资金额=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预付比率

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是指发票票面金额扣除销售商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预付比率是银行根据购销双方资信状况、风险状况以及应收账款质量与可能出现的坏账比率而确定的融资比例。

期限

保理融资期限包括保理期及宽延期。保理期为保理业务发生日到购销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满未能收回的应收账款融资转入宽延期,宽延期期限由本业务双方当事人在保理业务合同中加以约定,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协议》下任何一笔应收账款的融资期限最长为9个月,其中保理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宽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利率及收费价格

保理期的融资利率执行我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宽延期的融资利率在保理期融资款利率基础上下浮30%执行;

宽延期满,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融资利率在保理期融资利率基础上下浮30%执行。

融资利息按月收取。自保理银行将融资金额划入销售商账户之日起,以实际发生天数为基础按日计算。销售商应于每一结息日将该期利息支付给保理银行。

保理业务融资手续费按融资金额的3—6‰在办理融资业务时一次性收取。

客户申请材料

(1)卖方企业须提供材料:保理业务申请书;公司的证明文件,包括:公司简介、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经过年审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证;法定代表人资格和身份证明,如果授权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权人身份证明;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或有权决策人同意在本行办理本业务的决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介绍;经过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报表和最近两期的财务报表(月报或季报);公司应收账款管理体系和应收账款明细情况。

(2)买方企业须提供材料:公司证明文件,包括:公司简介、公司章程、经过年审的营业执照等;公司近期财务报表和经审计的上两个的年报。

(3)应收账款资料:购销合同原件或经证实为原件的复印件;货运证明或其他表明货物确已发运的单据;交易发票;提货单、质检证明、预付款(定金)证明;本行规定格式的《应收账款确认书》。

业务流程

(1)提出保理申请,包括金额、期限、用途;

(2)办理银行受理保理申请,进行调查、审查;

(3)审批同意后,保理银行与销售商签订《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协议》;

(4)出具的发票副本及相关资料逐笔提供给银行;

(5)保理银行与公司签订《保理业务合同》,根据约定预付比率发放融资款项。

(6)公司或保理银行按购销合同约定在付款日前向业主催收应收账款。

(7)业主按购销合同约定付款。

保理银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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