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会计诚信范文
保险会计诚信范文(精选6篇)
保险会计诚信 第1篇
我国保险业自1980年全面恢复以来发展十分迅速, 保费收入年增速达30%以上, 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由于这一时期普遍重业务发展, 轻诚信建设, 以致诚信建设基础脆弱, 问题凸显, 成为保险业做大做强的一大瓶颈。俗话说:“人无信不立, 业无信不兴。”诚信是中国保险业的兴业之本, 是中国保险业做大做强的基石, 加强保险诚信教育, 建立健全保险诚信相关法律制度体系, 严格履行承诺, 实行投保提示, 综合利用各种方法推进保险业诚信建设, 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的目标已成为保险业发展的当务之急。本文将从当前保险业城信建设现状出发, 分析其存在的问题, 并对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提出粗浅的建议。
一、保险业诚信现状分析
保险业应该是一个讲究诚信的行业, 但长期以来, 保险公司偏面追求保费的高额增长, 或没有足够的能力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给付保险金义务, 或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投保人未能说明条款, 使保险人的诚信丧失。而投保人保前欺骗、保时瞒骗、保后骗赔等丧失诚信道德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一) 保险公司的诚信缺失问题
1.投保容易索赔难。
一些代理人为了吸引投保人投保, 保前服务十分周到, 有时甚至偏面夸大保险产品的作用。但一旦投保后, 服务质量随之下降。尤其是当保险事故发生后, 权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 往往困难重重。该赔的不能尽快赔付, 不该赔的也不能在较短时间内给客户答复。有时保险公司为了争揽保费, 在核保时不进行严格审查, 不注重承保质量, 单方面相信投保人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一旦出险, 保险公司就以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种种理由拒绝给付或者以手续证据不全为由使索赔难产。
2.不能严格履行保险合同。
某些保险公司单纯考虑自身效益, 随意改变保险合同内容, 降低给付标准;有的公司为照顾“关系”或“工作方便”, 对一些不该赔付的案件, 通过“协议”形式给予赔付, 侵占保险责任准备金, 损害公司利益。
3.压赔案, 压赔款。
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年底。某些公司为了完成利润等项考核指标, 把该处理的赔案压着不处理, 把该赔给客户的赔款压着不给客户, 等到次年处理或给付。有的公司甚至从9月份以后就不再处理理赔案。
4.代理人误导。
个别代理人为获取业务不择手段, 展业时不能全面、准确向客户宣传保险条款全部内容, 夸大保险责任, 不讲或少讲除外责任。尤其对于分红险, 夸大分红比例, 误导客户投保。
5.不能及时收取续期保费。
由于代理人频繁流动, 造成大量“孤儿保单”。有的公司不能及时通知保户并收取续期保费, 导致保单失效, 给客户带来损失。
6.侵占、挪用保费。
个别代理人利用公司管理漏洞, 将收取的保费侵占或挪作他用。有的代理人虽然离开公司, 但仍持未交回的“收费收据”收取保费占为己有。
(二) 投保人的诚信缺失问题
1.道德风险。
有的投保人投保动机不纯,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带病投保骗取保险金。更有甚者, 还存在代理人与投保人合谋欺诈保险公司等现象。
2.造假现象屡禁不止。
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假发票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有些投保人故意制造风险事故, 或伪造假发票、假数据等, 非法牟取经济利益。
二、保险业诚信缺失的原因
在保险活动中, 保险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诚实信用的举动, 都会导致保险交易受阻, 进而影响保险服务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而造成保险业诚信缺失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 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 诚信数据采集困难, 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 信用资料数据库建设滞后, 信用法规缺乏, 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二) 滞后的保险信用法规建设
目前, 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有所进展, 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和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 有些问题直指诚信, 如一方给“回佣”, 而另一方不给, 则不给一方的客户就会逃走, 从而造成遵纪守法却遭受损失, 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三) 缺失的保险诚信管理制度
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 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例如在“车贷险”骗赔案中, 曾经发现一家保险公司的6个支公司同时为一部车办理了保证保险。在一份调研报告中指出, “车贷险”骗保之所以能够得逞, 其中一项重要原因是:各保险公司尚未共享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及汽车经销商的信息, 保险公司各自为政, 给投保人骗贷或一车多贷以可乘之机。对于投保人来说, 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 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 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
(四) 较低的从业人员素质
目前, 我国保险从业人员总体还是素质较低, 不够专业, 诚信水平不高, 社会形象较差。有些从业人员为了提高自己佣金, 达到公司所定的保额目标, 不择手段欺骗保户。
(五) 欠完善的保险营销机制
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80%, 这支销售大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然而, 现行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 其弊端也日益暴露, 主要表现为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 缺乏长效激励制度, 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这些问题直接诱发了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
三、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 规范信用管理体系
目前各有关方面在保险诚信建设上基本是各自为政, 为此, 应通过制度建设, 把这些分散的活动有机协调起来, 形成统一、有效、多层次的保险信用管理体系, 这是保险诚信建设的当务之急。一是要完善保险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建立了解和评价客户资信和风险情况的机制。通过信用信息的采集、跟踪和管理, 对公司承保理赔过程中不诚信问题实行有效监控, 切实提高信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二是要完善保险信用监管制度, 加大对恶性竞争和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结合执业证书注册登记、年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和其他相关工作, 完善保险企业和保险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档案。三是要创造条件建立保险行业协会相应的管理制度。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汇集、分析和发布情报, 向业内提供市场信用走势分析、失信惩戒和风险预警等信息。四是要建立和完善保险代理人信用管理制度, 规范和约束代理人的行为。五是要把保险信用管理制度纳入社会诚信体系框架, 做到明确目标, 统一领导, 及时互通信息, 分工协作, 共同培育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二) 完善保险诚信法规
应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充实保险诚信的具体条款, 将保险人、保险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各有关方面人员的行为纳入相关法律法规之中。要加大依法查处各种失信行为的力度, 重点打击各种弄虚作假骗保骗赔的行为。要加强社会对执法情况的监督, 提高案件督查的效果和办案质量。
(三) 改革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
经济主体只有考虑长远利益, 才有积极性创建自己诚实守信的品牌。而要使经济主体重视长远利益, 必须有明晰的产权。因为产权制度直接决定着信誉的收益权, 如果收益权归别人所有, 没有人会为别人的未来收益而牺牲自己的眼前利益。所以, 可以把经济主体建立信誉的积极性归结为产权问题。当企业的市场价值与决策者的利益无关时, 作为“经济人”的决策者没有理由重视企业的信誉。因而, 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的决策机制、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参照国际惯例建立企业运行机制等, 都是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动力所在。
(四) 加强从业人员教育
要结合实际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 要把荣辱观教育与诚信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 努力在保险行业内形成以讲诚信为荣, 不讲诚信为耻的良好风气。要重视新形势下保险从业人员思想感情工作, 解决好他们学习上、工作上、生活上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 充分利用典型案例进行教育, 提高他们爱岗敬业、诚信服务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教育营销员严格履行保监会颁布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的规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文化素质和业务技术的培养, 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 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
保险诚信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 离不开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支持。一是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地方党政精神文明建设和平安建设的总体工作中。二是要会同新闻宣传部门树立和宣传讲诚信的先进典型, 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三是借助教育培训等力量做好保险知识普及工作, 同时要稳步推进保单标准化建设。四是要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 加大对保险诚信服务质量的社会监督。五是要加强与会计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等社会中介力量的合作, 推进保险机构信用等级制度建设。
总之, 社会的发展使保险的意义和作用日渐显现。但是现在我国的保险业在诚信建设上还处在较低的层次, 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对保险诚信问题都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为了促进保险业健康、持续地发展, 加强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应是我国保险业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
摘要:诚信是保险业生存的基础, 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前提。近十几年, 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 但问题也不断暴露, 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 就是我国保险市场诚信缺失现象日渐严重。保险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 经营的对象是风险, 风险的大量集中, 客观上就要求保险公司减少经营中的不确定性, 尽可能避免欺诈等各种不诚信行为。本文通过对保险业诚信现状的分析, 就如何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进行了一些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保险业,诚信,道德风险,保险诚信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吕斌.保险业的诚信瓶颈[J].法人杂志, 2007,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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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会计诚信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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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诚信建设--诚信展业 树立品牌
诚信历来是人们对建设和睦、信任的社会关系的道德期待。只有诚信,人们之间才会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依赖,人类文明才会普遍建立,社会才会不断进步。随着社会的发展,诚信的作用从人们的日常生活进入经济活动领域,被视为经济交换的润滑剂和经济交易所必须的公共品德。在当代经济活动中,任何一个企业要想取得长远、巨大的动力,诚信经营是根本之道,这已被古今中外的许多成功经营案例所证明。企业要对消费者和投资者、对社会诚信,员工要对企业、对同事诚信,只有这样,才能获得长久利益,成就百年品牌。
大家都知道,保险公司经营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则就是诚信原则,保险公司要通过自己的员工在经营活动中以诚实来换取投保人的信任。如果保险公司不遵守承诺,不仅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也会导致自身商品的无效而失去市场。我们保险公司作为一家从事商业保险的公司也不例外,非常注重诚信建设,建立起以“诚信经营”为核心的保险行业文化,立志做一个有道德的保险公司,将建设中国财产保险第一品牌作为自己的理想。在市场竞争中,贴近市场,遵循法规,开展正当竞争,规范展业,坚持不做市场的破坏者,不做不负责任的市场竞争者。
我们险要求员工对客户诚信,就是要求在展业时,在为客户提供风险保障服务时讲诚信。大家都知道,保险条款的制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客户不一定都能正确理解,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在展业时必须诚实告知,不能利用信息上的不对称让客户“付学费”。我曾听一位朋友说过,他希望给他的爱车购买全保的保障,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替他办理了投保手续。一个春暖花开的早上,他兴高采烈的带着妻子、儿子驾车到郊外春游。一路上他们说说笑笑,非常开心,然而不幸发生了。由于不熟悉路况,这位朋友撞上了路边的一棵树,他本人受了轻伤,而他年幼的儿子满脸是血,不知道伤得怎么样?在赶去医院的路上,他想起他曾购买的这份保险,他很庆幸当时他买了全保的保险,这样,他多少可以从保险公司那儿得到一些经济上的补偿,想到这儿,他心里有了一些安慰。而后他向保险公司报案时,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却告诉他,他和他儿子受伤的医疗费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不能获得赔偿。为什么?他一下蒙了,“我不是给车子买了全保吗?”在理赔人员的提醒下,这时他才发现,那位业务员替他办理的险种当中居然没有购买司乘人员保险。他不仅为此在经济上受损,更严重的是他认为这位业务员利用他对保险知识的缺乏欺骗了他,他说他不再相信保险公司。听到这,我相信每一位保险业的同仁都会和我一样感到痛心,为现实中个别保险从业人员的不负责任行为而使整个行业遭遇的信用危机感到痛心。要明白,当我们千方百计扩大客户群的时候,与客户的交易不是一次性的博弈,而是让客户由于购买了保险产品而获得一种长久的关怀和保障。
董事长在《业务员展业手册》上写下了“诚信、勤奋、专业”的题词,这是对我们每一位业务员的基本要求,在展业时,我们不仅要讲诚信,更要以自己的专业知识真正地为客户化解风险。我们的一位业务经理就是这样,以她的真诚和丰富的保险专业知识打动客户。7月的一个上午,赵经理接到一个客户某公司唐总的电话,说自己公司的财产保险快到期了,但是他们准备向其它保险公司投保……挂了电话,赵经理静静地站在办公室,自言自语地说:“一定是我自己的工作做得不够好,一定是的!”想了一会儿,她决定再次去到客户的公司了解清楚。正当赵经理和唐总在商议着保险事宜时,突然窗外一个响雷打断了他们的谈话,紧接着一阵狂风夹杂着豆大的雨点倾盆而下,这时传真机也传来了关于做好防汛工作的通知。唐总客气地对赵经理说:“小赵,你先回去吃饭吧,关于保险的事,下次再说。我还要布置防汛工作。”说完就走了。赵经理紧跟其后说:“虽然我们在业务上暂时没有合作成功,但为客户提供防灾防损工作是我们保险人的天职,我十几年的保险工作经验或许能为你们公司的防灾防损工作提供一些帮助。饭等忙完了再吃。”然后她就跟着唐总一起认真地检查公司的每一个角落,凭着丰富的保险专业知识,她提出不少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一直忙到下午五点。唐总非常感动,说:“我们还不是你们的客户,你就能这样帮助我们,如果我们真正成了你们的客户,一定能得到更多的保障和服务。我相信,在投保准没错。”最后的结果大家可想而知。这是我们的员工在实践中贯彻的“化险为夷,补天爱人”的企业精神的真实体现。赵经理以她的诚信、专业、勤奋获得成功的同时,也使公司赢得了客户的认可和好评。
正是每一位人通过自身诚信展业,才逐渐使赢得社会的信任和赞誉;正是每一位人忠诚地实践着“以更及时、更全面、更专业、更道德的服务”的经营理念,才使在建设中国财产保险第一品牌的理想之路上走得更加稳健。相信通过我们诚信、专业的工作,一定能树立起保险的优秀品牌,一定可以开创出加辉煌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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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诚信问题探讨 第3篇
1 保险业诚信问题现状及危害
1.1 现状
保险既是一种融资手段,又是以合同形式实施的补偿制度。这一定义决定了保险要有一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要遵守的最大诚信原则。即保险要求当事双方不仅都要讲诚实信用,而且要以最大的诚意来订立、来履行保险合同。商业诚信对商业交往双方的诚信要求是一般的初级的。对于保险业而言,初级的、一般的商业诚信是远远不够的。如果被保险人不讲诚实信用,以不存在的标的物来投保,或者有其他不良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可能也关系到保险人的身家与性命。
随着市场经济的引入,保险人违约,被保险人骗赔的事件也渐渐多了起来。大量实例证明了违背保险诚信原则的事情已相当普遍,主要有两方面表现:第一,保险人借故不履行本该履行的赔付义务。即保险人会利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不了解等因素不履行本该履行的赔付义务。第二,被保险人多以骗赔为目的。其一是超额投保,即保险金额超过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其二是重复保险,即以同一标的的同一风险向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致使投保的风险总额大于标的物的实际价值。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扩大,保险诈骗呈现出花样翻新、手段狡猾、案件增多、数额增大的趋势。不法分子实施保险诈骗屡屡得手,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国家资金流失,而且也破坏了保险合同的严肃性、公正性,分割了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根本利益,同时还影响了保险人的信誉,给保险工作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
我们可以看到保险业非诚信的特点至少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领域广泛性,可以说经济领域造成非诚信现象的因素在保险业都存在;二是形式多样性,例如非单一利益体、信息双向不透明、代理人行为失控等在其他领域较少出现的现象,在保险业中都出现了;三是诸种因素都在较深的层面上对保险非诚信起着影响作用,因而加大了克服的难度。
2004年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检测中心在对国内公众保险情况的调查结果显示:只有不到10%的民众认可国内保险,只有6%左右的人认为国内保险公司诚信较好,70%的人认为保险公司诚信一般,持不信任态度者占26%。按国际标准,一个行业有6.5%的消费者对其表示不信任时,该行业就进入危机阶段。
1.2 危害
首先,保险业非诚信的一个弊端就是它的"外部效应",即一部分个人或公司的短期"非诚信收益"会带来整个保险界长期的严重受损。从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看到它与普通的商界非诚信有所不同。一般的商家由于规模都比较小,某一商家的不诚信往往只会对它一家产生影响;而保险公司往往很大,一人或几人的非诚信会使公众进行"合理推理",很自然地联想到整个保险公司都是这样,甚至整个保险界都是这样,由此造成很大损失。其次,保险业非诚信可能产生一种"累积效应",即非诚信达到一定程度后会产生一种"诚信崩溃"。也就是说,当保险公司在社会上名声达到了很坏的程度后,就会迅速地形成一种全社会的心理传染,出现全社会对保险公司的抵制现象,其结果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好坏保险公司一概遭殃。第三,保险业非诚信还会产生一种"记忆效应",也就是说,使保户产生一种"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心理。这不仅表现为直接受过伤害的人会在很长时间内不相信保险公司,而且会在其他听说过保险非诚信事情的人中形成一种长期的"非诚信心理联想",即保险公司无论与客户发生什么冲突,都会被想象为保险公司非诚信。
2 加快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必要性
克服非诚信现象已成为中国保险业界当前必须认真面对的课题。严峻的形势已不容我们再将非诚信现象拖延下去;如果拖延下去,非诚信的传染示范效应势必会毁掉整个保险业。
2.1 诚信是维持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
保险产品作为一种服务商品,是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其外在形式往往表现为一份保险合同。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之后,保险公司便承诺在一定条件下(如出现特定事件后),按约定履行经济补偿或给付义务。由于保险经营涉及时间不一致性和信息不对称,保证履约需要保险机构或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信用。
如果许多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不诚信,保险业发展就没有新的客户,保险业的整个诚信度就会降低,投保人就会将保险产品转移为其他投资领域,就谈不上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诚信与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从促进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做大做强保险业来看,必须加快保险业诚信建设。
2.2 诚信是提高保险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
市场经济就是诚信经济,任何经济活动的开展都是以诚信作为基础,即便是套利、投机等现代金融交易活动,也要以交易双方的诚信为前提。诚信与盈利能力、公司治理一样,是形成保险机构竞争力的重要内容。诚信度高的保险机构,可以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和客户。反之,诚信度差的保险机构,维护和开发客户会存在困难,业务也难以拓展。因此,诚信是一种无形资产。
高度诚信往往是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充足资本实力、卓越盈利能力、审慎风险控制和先进企业文化的集中体现,保险机构缺乏上述任何一种能力,都会在诚信上有所体现,因此,要从提高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的角度来提高诚信度,增强保险业的竞争实力。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保险业发展潜力很大。不过,保险业发展潜力要转化为现实,必须以提高保险业的竞争力为前提。与强大的银行业和活跃的证券市场相比较,保险业要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必须通过推进诚信建设,努力提高保险产品的吸引力。
2.3 诚信是充分发挥保险业功能的基本要求
保险业的基本功能在于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转移机制。通过运用好风险转移机制,可以对经济金融风险进行组合管理,减少灾害事故给社会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生活稳定。保险业能否提高全社会的风险管理水平,需要投保人或消费者的认同,以及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这些都需要以高度的保险业诚信为支撑。保险业具有资产管理功能。一般来说,保险机构在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同时,也为被保险人进行资产管理。保险机构在推出投连险、万能险等投资型保险品种时,不仅为被保险人提供了风险管理服务,而且为被保险人提供了投资机会,这种投资机会与储蓄存款、金融投资相替代,因而也是一种资产管理功能。要发挥保险资产管理功能,在投资决策、交易管理、风险管理、信息透明等方面形成高度诚信的保险资产管理架构,在形成具有竞争力的资产管理能力的基础上,提供稳健而适当的投资回报。实现资产管理的目标,需要建立高度诚信、透明的资产管理体制。
3 全面推进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对策
3.1 建立保险征信体系
一要建立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系统。健全统一的保险信用信息网络,开通信用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允许市场参与者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共享客户信用信息资源。
二要构建保险信用评价体系。采取适当的保险信用评价方法,根据规范统一的业务数据及相关信息,对保险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进行科学评级,确定不同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建立审慎的保险信用评价制度。
三要实行信息透明。允许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息情况。同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数据、偿付能力、诚信情况等对外公开,使信用中介机构、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获得有关信息,形成有效的公众、媒体监督机制。
3.2 培育保险诚信文化
一要研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推行保单通俗化和标准化,统一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实行挂牌展业,规范营销行为。完善产品信息披露,帮助消费者清晰了解各种保险产品的特点,以便于其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产品。
二要规范保险展业行为。保险机构要制定并遵守规范的业务程序管理,完善业务考核管理办法。要防止出现只重视保费收入、忽视售后服务的不良倾向,改进、优化保险服务,及时兑现理赔承诺,重点解决保险理赔中服务差、投诉多、意见大等突出问题。要落实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制定从营销员招聘到市场退出的管理办法。
三要加强道德规范约束。重视保险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所有保险从业人员应以恰当形式进行诚信承诺和保密承诺,落实《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等有关要求,确保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准。
四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保险行业协会要制定行业指导性条款费率和技术服务标准,通过行业自律机制加以落实有关行业规则,努力形成良好的保险行业形象。
保险诚信之我见 第4篇
保险诚信之我见
诚信,诚实信用者也!
为什么欧美等国的保险行业遥遥领先,保险从业者会受到社会的尊敬,而我们国家的保险行业却一直处于摸索的阶段,从业者也一直受到偏见,关键在于人本身。而人的理念又很重要,只有理念顺应当下的社会环境,才能设计出合适的产品,产品不是只有收益高的才好,合适的才是最好的。另外,服务必须从“心”做起,只有明确客户的真实需要,并且角色换位去思考问题,才能将服务做好,只有做到“心”于“心”的沟通和服务,才能延续向前的脚步。诚信,不可刻意为之,心灵之诚才是根本!
试论我国保险诚信建设 第5篇
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所取得的成绩
(一) 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加强
修改后的《保险法》着重突出了对诚信原则的保护和运用。在总则中增加了一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分则中也对保险市场的各行为主体围绕诚信原则进行了规范。一系列法规和规定也充分相应体现了诚信经营的重要性。如《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 “不得对客户进行欺骗、误导和故意隐瞒”;《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规定, 高管人员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等等。保险信用法制建设的加强为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 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初见成效
保险诚信体系建设目前主要在两个层面进行:一是从纵向看, 在中国保监会的组织领导下加强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中国保监会已围绕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出台了《关于开展2005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通知》等文件, 组织编写了的《保险诚信读本》、《保险职业道德教育读本》和《保险法律法规诚信要求摘要》等诚信建设教材, 成功开发了《保险代理人管理信息系统》、《保险经纪人管理信息系统》、《保险公估人信息系统》等保险监管和保险中介管理系列软件, 并在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保险协会广泛运用。全国各地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围绕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如大连保险行业制订了《大连市保险公司信用建设考评办法》和考评指标体系, 对保险公司的信用建设组织领导、信用建设贯彻实施、信用建设成效等方面设定若干项指标进行量化考评。大连保监局每年组织考评一次, 并将考评结果在辖区内通报。二是从横向上看, 各级地方政府均将保险诚信建设纳入了当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截至目前, 全国共有14个省级地方政府基本建立了社会信用体系, 无一例外地, 保险诚信被列为了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湖南省在2005年初步建立了包括“三库一网一平台”的信用信息系统, 湖南保监局就是第一批21家信用信息征集单位。各地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既为保险诚信建设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也成为保险诚信建设的一个重要平台。
(三) 营销员的诚信状况有所改善
营销环节是保险诚信的窗口, 保险营销员是保险诚信最直接、最具体、最生动的代表。保险营销员曾一度以总体素质较低, 诚信水平不高, 社会形象较差出现在社会公众面前。经过近年来的治理, 营销员的诚信水平有所提高, 诚信状况有所改善, 误导、欺瞒现象明显减少, 失信行为初步得到控制。营销员队伍数量庞大, 且直接面对公众, 营销员的诚信状况好转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已初见成效。
二、保险失信现象的主要表现
目前, 保险业的社会信誉状况不容乐观, 从内部管理上看, 数据真实性问题比较突出;从业务开展过程看, 保险从业人员误导、欺诈客户的问题时有发生, 甚至出现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 严重侵犯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主要表现在:
(一) 造假问题屡禁不止
有些保险机构在任务压力和利益驱使下, 实行“一明一暗两本账”, 账目数据失真, 而且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向上级公司和监管机关提供假数据、假报表, 采取欺上瞒下的手段, 套取政绩和经济利益, 严重影响了经营核算的准确性和监管的有效性;采取“卖单”、“埋单”、“鸳鸯单”等不法手段, 向投保人出具假保单, 提供假收据, 侵吞保费, 从中提取高额手续费, 损害了被保险人利益, 影响了公司信誉和形象。保监会自成立以来, 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2002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 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
(二) 理赔诚信有待加强
一是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 服务不到位, 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 拖赔欠赔时有发生, 某些公司甚至为了完成利润等项考核指标, 从9月份以后就不再处理赔案。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 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二是办理赔案不廉洁。客户出险后, 个别从业人员不讲职业道德, 乘人之危, 吃、拿、要, 使客户在遭受损失后雪上加霜。另外, 这些业务员吃人的嘴短, 拿人的手软, 理赔时就会放弃原则, 放宽标准, 不该赔的乱赔, 败坏了保险业的形象, 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三) 误导、期瞒问题并未根治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少数业务员不按照新《保险法》的规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宣传条款时避实就虚, 对投保后的权利大加渲染、空口许诺, 对除外责任及客户的义务或是避之不谈, 或是闪烁其词, 误导客户产生一种“保险就包险”的片面认识。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 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 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 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 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四) 不正当竞争比较突出
主要表现在: (1) 商业贿赂行为。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保险回扣, 超标准或越范围支付代理手续费等。 (2) 借助他人的优势地位强行进行商业保险。一种是借助行政权力强制交易。如保险公司与教育部门联合强制中小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利用公路稽征部门的行政权力, 违反保险自愿原则, 强行向车主收取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费。另一种是借助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垄断地位实施强制保险行为。例如, 与电信部门联合强制用户购买电话盗用意外险, 与铁路、民航、运输等部门联合强制购买保险等。 (3) 保险公司滥用自身优势地位的限制竞争行为。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过程中的强制交易行为比较普遍。例如指定汽车修理厂家, 指定某种品牌的配件及附件等。保险公司的这种行为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限定了投保人、受益人的选择自由, 违反了自愿、公平的市场交易基本原则, 法律应予规制。 (4) 保险公司之间相互贬低声誉, 高薪挖人等。
三、加强保险诚信建设的三点建议
形成保险失信的原因多种多样, 既有社会的、经济的、人性道德的因素, 也包括保险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社会法律环境等因素。因此, 加强保险诚信建设也需要多管齐下。本人认为, 应该重点从制度、监管、教育三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 制度方面
引入保险市场禁入制度。诚信建设, 要以“法律为保障”。特别是对于恶意的失信行为, 必须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加大其失信成本。市场禁入制度是一种市场净化机制, 也是对违法失信行为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 我国的证券市场已经就这一制度积累了成功的经验。1997年3月实施的《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要求, 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以及证券服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规行为或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 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应该说, 市场禁入措施在打击违法失信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方面, 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仅2006年4月27日, 就有27人被实施了市场禁入, 其中, 13人被实施永久性市场禁入, 有4人被实施10年市场禁入期, 6人被实施5年市场禁入期, 4人被实施3年市场禁入期。今年, 中国证监会又发布了《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扩大了证券市场禁入人员的范围, 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法律效果, 还完善了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适用标准。保险业和证券业同属于现代金融业的核心, 保险市场的诚信问题和证券市场也同样突出。因此, 非常有必要借鉴《证券法》的制度设计, 在《保险法》中引入市场禁入制度。此外, 湖北、辽宁等地的保险业协会通过签署行业自律公约的方式, 已经在探讨实行行业禁入措施, 有的还引起了行业协会与保险营销员之间的纠纷。将市场禁入制度上升到《保险法》层面, 既满足了保险业发展的实际要求, 也能保证此项制度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二) 监管方面
完善以诚信为导向的分类管理。在保险诚信建设过程中, 应该在引导、推进建立信用的记录、评价、公开的基础上, 建立分类管理制度, 既让社会对保险人和保险消费者的信用状况有一个迅速、直观的判断, 也使优胜劣汰机制能更好的体现和运行。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 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是与其生存发展空间息息相关的。美国爱德华琼斯股票经纪公司 (简称EDJ) 的价值观是为股民提供最高利益, 它要求业务员对不太熟悉股市的顾客避免建议做高风险投资。EDJ公司有一个专门调查顾客账户是否过度交易的检查系统, 用以确定业务员没有因为佣金而建议顾客做不智的买卖。更重要的是, 它的薪金制度鼓励经纪人以顾客利益为优先、买卖其次。其结果是, 顾客将资金放在EDJ公司的时间几乎是同业的3倍。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 信用的价值得不到充分体现, 失信收益远远大于失信成本, 失信者有着强大的利益驱动。因此, 政府因该及时履行市场监管的职责, 通过发挥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的导向、教育、惩戒作用, 形成守信者收益、失信者受罚的良好氛围, 以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
(三) 教育方面
内资保险公司诚信缺失分析 第6篇
诚信, 意为诚意, 守信用, 是保险当事人各方都应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保险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不断壮大, 保险业的竞争也愈来愈激烈, 保险诚信问题在凸现, 并引发了众多合同纠纷, 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 对保险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一) 保险人的诚信缺失
1. 不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有些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选
择, 培训及管理不严, 致使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素质及道德水准参差不齐, 少数代理人在开展保险业务中避实就虚,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 如参保后的保障是怎样的, 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是什么等, 还有少数业务人员在利益驱动下, 片面夸大产品的作用或做一些虚假承诺, 回避说明或曲解保险除外责任及投保人的义务等, 误导甚至欺骗投保人, 被保险人盲目投保, 使公司和投保人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 从而引起保险消费者的反感和不满, 使保险业在社会公众中的信誉受到质疑。
2. 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约束的缺失, 导致信息披露工作长时
间被忽视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较强, 使保险消费者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中, 投保前投保人无法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偿付能力等与公司诚信系数相关联的信息, 对投保后能够得到的保障程度及赔付的速度无从把握准确的信息, 只能凭借保险代理人的说教或对保险公司的主观印象做出投保判断, 这在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3.不及时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一些保险公司片面追求保费规模, 忽视承保质量, 甚至违规经营, 影响了公司经营效益在保险实践中, 有的理赔手续繁杂服务不到位无故拖延赔款等, 还有的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 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 这种宽进严出的承保与理赔操作在客户和社会上造成投保易, 索赔难的不良影响。
(二) 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投保时和索赔时, 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其主要表现: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 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
二、构建保险业诚信体系的对策
(一) 全力推进保险企业的诚信建设
目前全国有近百家保险公司, 1800家专业中介机构。除此以外还有12万家兼业代理机构, 147万个人代理人。这是保险诚信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严格讲, 只有保险人、保险中介人做到诚信敬业, 才能带动整个市场的净化。对保险企业来说, 诚信是立业之本, 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内在需要, 保险企业唯有严格履行承诺, 诚信服务, 切实维护客户利益, 才能确保公司持续有效地发展。保险企业抓诚信建设, 重点要解决五个问题:一是要从发展战略高度明确诚信建设目标, 并形成党政负责, 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二是要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 端正经营指导思想, 杜绝急功近利的思想和各种短期行为。三是要加强企业品牌建设, 要把诚信作为保险品牌建设的核心内容。四是要落实工作责任, 一级抓一级, 一级对一级负责。五是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 并实行有效奖惩, 确保诚信建设落到实处。
(二) 要切实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
当前要结合实际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 要把荣辱观教育与诚信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 努力在保险行业内形成以讲诚信为荣, 不讲诚信为耻的良好风气。要重视新形势下保险从业人员的思想工作, 解决好他们学习上、工作上、生活上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 充分利用典型案例进行教育, 提高他们爱岗敬业、诚信服务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教育营销员严格履行保监会颁布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的规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文化素质和业务技术的培养, 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 建立健全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制度
1. 以信用评级为主, 对保险市场主体的资信状况进行科学、
准确地信用风险评级, 如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保险中介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道德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定, 以确定信用等级。通过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 保证保险市场主体始终诚实守信, 认真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
2. 以信息披露为辅, 把分散的反映保险机构和个人的资信状
况、履约守诺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联网管理和整合, 实现诚信信息的资源共享, 尽可能地缩小保险供给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既能使保险消费者选择有良好诚信记录的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 又能使保险公司便于审核投保人、被保险人, 降低道德风险。
3. 以舆论监督为补充, 聘请工商、消协、新闻媒体、保险客
户及社会各界人士对信用主体进行舆论监督, 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制度, 对失信的公司和个人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提醒广大群众提高警惕, 加强防范, 促进信用主体提高信用。
(四) 完善保险营销机制
要创新现行营销体制, 逐步转变人海战术, 提高业务员入职的门槛, 实行严格的筛选制度和相关部门要事先对业务员入职前的工作经历进行考察, 了解有无失信等不良记录, 把好选人用人的第一道关口要把诚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保险业务员日常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来实施, 使其认清哪些行为属于违信行为, 不诚信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 倡导诚信第一的企业文化, 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同时, 保险公司对每一位从业人员建立详细的信用档案资料, 利用服务专线客户服务中心等, 加强与客户的联系, 跟踪掌握业务员在宣传承保及理赔等各个环节的信用情况, 严格审核并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 在管理者和经营者中形成优胜劣汰的优化组合机制。
诚信是保险公司的生命线, 然而保险公司诚信建设绝不仅仅是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或者投保客户的事情, 而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让我们一起来共同关注和维护保险诚信建设。
参考文献
[1]李玉泉.保险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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