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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常见问题范文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病假常见问题范文(精选7篇)

病假常见问题 第1篇

【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

【医疗补助费】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病假常见问题 第2篇

一、内科系统疾病(一)感冒、流感

1、上呼吸道感染:休息1-3天。

2、流行性感冒:严重者休息3-7天。(二)肝炎

1、急性甲型传染性肝炎:经治疗临床症状消失后休息1-2月。

2、慢性活动性肝炎:治疗病情稳定后再休息2-3月。

3、肝功能单项异常者:休息1-2周。(三)冠心病

1、心肌梗塞

出院后休息3-6个月;

2、冠状动脉供血不足

有临床症状,伴有心电图(EEG)ST段明显降低者,休息1-2个月。

(四)风湿性心脏病

伴风湿活动者,休息1-3月。

(五)急性心肌炎:出院后休息1-3月。

(六)心律失常:治疗稳定后可休息1-2周。(七)高血压初发者:可休息1-2周。(八)急性尿路感染:可休息1-2周。

(九)急性肾炎(或慢性肾炎急性发作):出院后可休息1-2周。(十)贫血:血色素<9g/dl者,休息1-2周。

(十一)菌痢、急性胃肠炎、结肠炎:休息3-5天。

(十二)溃疡病急性期:休息3-5天。伴出血者休息半月。(十三)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

1、急性支气管炎:休息3-7天。

2、哮喘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发作时全休,控制后继续休息1-2天。

3、急性肺炎:休息至临床症状消失,X线透视阴性,继续休息1周。

4、支气管扩张并感染,全休至感染控制;伴咯血者全休至血止后继续休息1-2周。

(十四)神经、精神疾病

1、急性脑血管意外及中枢神经系感染:病情稳定后,休息1-3个月;

2、癫痫:持续状态,全休,症状控制后,全休1周;发作频繁(每月5次以上)全休,症状控制后,全休2-3月;大发作后,一般全休3-7天;

3、周期性麻痹:发作期全休;症状消失后,全休5-7天;

4、面神经麻痹:急性期全休5—7天;

5、偏头痛:休息1-2天;

6、眩晕综合症:休息3-5天;

7、坐骨神经痛:休息3-5天;

8、神经官能症:酌情休息3-5天;

9、癔病:酌情休息3-5天;

(十五)肺结核病:临床痊愈后休息1-3月。

二、外科系统(自手术日起算)(一)外伤(包括刺伤、裂伤、挫伤等):

1、轻度外伤:原则上不予休息,若与工种有关,可按病情酌情休息1-3天;

2、中度外伤:休息1周。

3、重度外伤:伤口愈合后酌情给予休息2周。(二)感染

1、根据部位:头面部、面部三角区、腋窝、腹股沟及肛门部位,给予全休至明显好转。

2、根据病种:毛囊炎、多发性疖和痈可酌情休息3-5天。

3、根据感染程度:全身症状者,全休至好转。(三)淋巴结炎

1、急性单纯性淋巴结炎:红肿、发热者,休息1-3天。

2、颈部淋巴结

(1)干酪样变性、液化成寒性脓肿:休息至病情好转。(2)已破者:视病情全休至好转。(四)甲状腺手术

1、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大部切除,休息1个月;

2、结节性甲状腺肿:甲状腺大部切除,休息半月;

3、良性肿瘤或囊肿:甲状腺腺叶切除,休息半个月。(五)乳房手术

1、乳癌:行根治手术,休息6个月;

2、乳房脓肿:切开引流后休息至体温正常,伤口基本愈合。(六)胃、胆囊手术

1、单纯胆囊切除:休息1个月。

2、胆囊切除,总胆管探查术:休息2个月。

3、慢性胆囊炎,胆石症急性发作:休息至症状好转后,继续休息2-3天。

(七)脾切除

1、脾破裂:脾切除休息1个月。

2、肝硬化脾功能亢进:根据肝功能、血象而定,原则上休息3个月。

3、分流手术:休息3个月。(八)阑尾炎

1、非手术治疗:急性阑尾炎在症状控制、血象正常后,休息2天,慢性阑尾炎发作时休息7天。

2、阑尾切除手术:休息二周。阑尾脓肿,伤口愈合不佳者,酌情延长。

(九)疝修补术:腹股沟疝或股疝修补术:休息2周。

(十)小肠部分切除术:休息1月;大部分切除,休息3个月。(十一)大隐静脉曲张手术:休息1个月。(十二)其他

1、脓肿切开排脓:休息7天;

2、拔指(趾)甲:休息7天;

3、皮脂腺囊肿、皮下结节切除:休息7天。(十三)肛门疾患

1、肛裂:疼痛剧烈、局部溃疡新鲜,伴出血者,休息3-5天。

2、外痔栓塞、内痔或混合痔脱垂:休息5-7天。

3、脓肿或瘘管闭塞感染:休息2-3天,切排手术者,休息至伤口愈合后休息2-3天。

三、泌尿科

(一)上尿路结石

1、上尿路(肾输尿管)结石:绞痛发作,休息3-5天;

2、上尿路结石手术后:休息1个月。(二)肾结核

1、肾结核确诊后:休息2个月;

2、肾切除手术后:休息3个月。(三)膀胱肿瘤

1、膀胱部分切除:休息3个月;

2、膀胱全切除:休息1年。(四)前列腺增生

1、急性尿潴留:拔除导尿管后,继续休息1周;

2、前列腺摘除术:休息3个月;(五)其 他

1、慢性附睾炎,精索静脉曲张:休息3-5天。

2、慢性前列腺炎、遗精、功能性障碍:休息1-3天。

3、输精管结扎:休息3-5天。

4、包皮环切术:休息1周。

四、骨 科

(一)骨折:

1、四肢长骨、脊柱椎体骨折:出院时最长休息3个月,以后门诊每月一次,可达8个月。8个月时复查X片,若骨折未愈合可继续休息,骨折线消失后停止给假。

2、掌、指、跖、趾及桡骨远端骨折:每月一次,休息最长共3个月,3个月后复查X片,若骨折未愈合方可继续休息。

3、椎体附件骨折:一般休息共3个月,症状重者可加休1个月(骨折可能永久不愈合)。

4、股骨颈、股骨头骨折:一般休息共1年,1年后骨折未愈或股骨头坏死可再休息6个月,此后应采取相应治疗手段。

5、骨盆骨折:轻者休2~3个月,严重者可休6个月(包括髋臼骨折),此后需复查X片,若骨折未愈合方可继续休息。

(二)神经、肌腱等

1、四肢肌腱损伤:休息及功能锻炼共3个月,此后如需再次手术可再休2个月。

2、膝关节交叉韧带重建后:休息及功能锻炼共9个月。

3、四肢神经损伤:早期修复、观察最长可达9个月。6个月时可考虑松解术。9个月无恢复者可行功能重建术,术后休息锻炼3个月。

4、拆除内固定:脊柱、骨盆、负重长骨休息1个月,余休半个月。

(三)其他疾病

1、上臂疾患:肩关节周围炎:活动受限休息3-5天;肱骨外上髁炎(网球肘):休息2-3天;

2、膝关节疾患:(1)半月板损伤:休息半月;

(2)侧付韧带损伤:急性损伤固定2-3周,石膏拆除后休息半月。

3、腰部疾患

(1)腰肌劳损:急性期休息2周;(2)各部位局封后:可休息1-2天;

(3)各种严重挫伤(包括胸、腰背部、四肢关节):休息2周;(4)颈腰椎间盘突出:休息1-2周。

4、脊柱结核

(1)摄片有骨质破坏者:休息3-6月。

(2)复查后如病情已稳定:血沉恢复正常,继续半休3月,以后逐步恢复正常。

以上情况病休后或某些手术无法改善功能及畸形的,不再给病休,建议鉴定伤残等级。

五、眼科

(一)眼睑急性炎症(麦粒肿、蜂窝组织炎、脓肿等):休息2-3天

(二)单纯性眼睑挫伤:休息4-7天。

(三)急性泪腺炎、泪囊炎、结膜炎:休息2-3天。(四)结膜单纯轻微撕裂:酌情休息2-3天。(五)角膜溃疡(急性期):休息3-7天。

(六)角膜异物、角膜擦伤、电光性眼炎:休息1-3天。(七)角膜小穿孔伤:休息3-7天。(八)眼内炎:急性期休息3-7天。

(九)眼眶蜂窝组织炎、巩膜炎:休息3-7天。

(十)急性虹膜睫状体炎、中心网膜炎:休息1-2周。(十一)青光眼:急性发作,休息5-7天。继发性青光眼:休息到眼压正常。(十三)急性视神经乳头炎:住院治疗后休息1-2周。(十四)眼球挫伤:

1、轻型(眼球前部充血、前房出血量较少),休息3-5天;

2、重型(玻璃体出血、网膜震伤、继发性青光眼、外伤性白内障、球后血肿、眼球突出等),休息1-2周。

(十五)眼底出血:视病情休息2-4周。(十六)眼化学伤(包括酸、碱性、高温烫伤等):轻型休息3-7天;重型休2-4周。

(十七)眼皮皮肤药物过敏:休息2-3天。(十八)眼睑内翻矫正术:休息1周。(十九)眼睑外翻拉皮术:休息10天。(二十)上险下垂矫正术:休息14天。(二十一)眼睑外伤缝合术:休息7天。

(二十二)眼睑及球结膜浆细胞瘤部分切除:休息2周。(二十三)眼睑疖肿切除术:休息3-7天。(二十四)麦粒肿手术:休息3-7天。(二十五)泪囊摘除术:休息1周。

(二十六)泪囊鼻腔吻合术:休息10天。(二十七)小泪点切开扩大术:休息3-7天。(二十八)险部泪腺部分切除术:休息3-7天。(二十九)斜视矫正术:休息14天。(三十)沙眼滤泡压榨术:休息2-5天。(三十一)胬肉手术:休息7天。(三十二)角膜移植:休息1-2个月。

(三十三)角膜缝合虹膜剪除术:出院后休息2-3周。(三十四)白内障手术:囊外摘出术,出院后休息2-3周。(三十五)前房穿刺术:休息3天。

(三十六)抗青光眼手术:出院后休息2-3周。(三十七)视网膜剥离术:出院后休息2-3个月。

(三十八)眼球摘出、眼内容剜出术:出院后休息2周。(三十九)结膜囊形成术:出院后休息3周。(四十)眼眶肿瘤手术:出院后休息1个月。

(四十一)眼内异物吸出术:出院后休息1-2个月。(上述手术如于门诊,休息时间可以适当增加)。

六、耳鼻咽喉科(一)耳科

1、耳疖:休息2-5天。

2、急性中耳炎:休息3-7天。

3、眩晕综合症:休息3-5天。

4、耳廓石膏固定术:休息7-10天。

5、棉片鼓膜贴衬术:休息3-5天。

6、鼓膜修补术:休息2-4周。

7、中耳乳突手术:休息2-4周。

8、蹬骨手术:休息2-4周。

9、内耳开窗术:休息1-2个月。

(二)鼻科

1、鼻疗:休息2-3天。

2、鼻部挫伤:休息2-5天。

3、急性鼻炎:休息2-5天。

4、急性付鼻窦炎:休息3-5天。

5、鼻出血:休息3-5天。

6、鼻息肉摘除术:休息3-7天。

7、鼻甲切除术:休息3-7天。

8、鼻中甲手术:休息7-10天。

9、鼻科塑材成形术:休息7-10天。

10、筛窦开放术:休息5-7天。

11、上颌窦穿刺、鼻咽部活检:休息3-5天。

12、上颌窦根治术;休息1月。

13、上颌窦开窗术:休息2周。

14、上颌骨全切除术:休息3个月。

15、鼻腔良性肿瘤切除:休息1-3周。(三)咽喉科

1、急性扁桃腺炎:休息2-3天。

2、急性咽炎:休息2-5天。

3、扁桃腺周围脓肿:休息3-7天。

4、急性会厌炎:休息3-5天。

5、急性喉炎:休息3-7天。

6、气管切除术:拔管后继续休息2周。

7、喉手术:喉裂开术休息2-4周,全喉切除,休息3个月。

8、咽部溃疡:休息3-7天。

9、扁桃体溃疡:休息5-7天,剥离术休息 10-14天。

10、内腔镜:内腔镜检查休息2-3天,内腔镜治疗休息3-7天,声带息肉摘除,休息2周。

七、口 腔 科

(一)急性冠周炎:休息3-5天。(二)拔牙:休息1-3天。

(三)急性齿槽脓肿、牙周脓肿:休息2-5天。(四)急性弥漫性口腔炎:休息3-7天。

(五)急性领面部淋巴结炎、蜂窝组织炎:休息3-7天。(六)急性涎腺炎:休息3-7天。(七)急性牙髓炎:休息2-5天。

(八)急性、亚急性颞额关节疾病:休息1-3天。(九)三叉神经痛发作:休息3-7天。

(十)急性颌面外伤、牙槽骨折:休息3-7天。

(十一)急性颌骨骨折:单纯性,休息2-4周。复杂性,休息1-3个月。

(十二)癌瘤手术:休息1-6个月。(十三)门诊小手术:酌情休息3-7天。

八、妇产科(一)妇科

(凡手术病人的病假,均按手术日算起)

1、急性外阴炎:休息3天。

2、急性盆腔炎、附件炎:休息5-7天。

3、慢性盆腔炎、附件炎:症状、体征明显者,休息3-5天。

4、人工流产后子宫内膜炎:休息3-7天。

5、前庭大腺囊肿挖出等阴道小手术:休息10-15天。

6、痛经:症状明显者,休息3-5天。

7、月经过多:酌情休息1-3天。

8、诊断性刮宫:休息3-5天。

9、宫颈电灼或冷冻:休息3-7天。

10、宫颈活检:休息1-3天。

11、子宫粘膜下肌瘤扭转:休息7天。

12、巴氏腺囊肿造口术:休息5-7天。

13、附件手术:休息40天。

14、阴道前后壁修补术:休息40天。

15、子宫切除术:次全切休息2个月;全切除或阴道内切除休息3个月。

16、子宫次广泛切除术:休息3.5月。

17、广泛性子宫切除术:休息4个月。

18、子宫悬吊术:休息40天。

19、单纯性外阴切除术:休息2个月。20、广泛性外阴切除术:休息4个月。

21、膀胱阴道瘘、直肠阴道瘘:休息2个月。(二)产科

1、正常分娩:产假90天。

2、助产(侧切、头吸、产钳、臀牵引):产假97天。

3、剖宫产:产假105天。

4、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即二胞胎休息105天,三胞胎休息120天。

5、流产:怀孕3个月以内的流产,休息20-30天,怀孕3个月-7个月流产的,休息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6、妊娠反应(剧吐、尿酮由阳性转阴性后):休息1-2周。

7、先兆流产(有腹痛或下垫感、少量阴道出血、需安胎者):休息2周.8、葡萄胎手术:术后休息1个月,葡萄胎第二次刮宫:休息2-4周。

9、先兆子痫:住院治疗治愈后休息至分娩。

10、妊娠水肿:休息2-4天。

11、妊娠中毒症(轻度):妊娠水肿(++)以上,轻度高血压,休息1周。

12、妊娠合并外阴严重静脉曲张:休息2-3周。

13、产后恶露延长:休息5天。(三)计划生育

1、上环:休息2-3天。

2、取环:休息2天。

3、人工流产:3个月以内(包括同时上环),休息20-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产假50天(包括水囊引产、剖腹取胎),满7个月以上早产,给产假90天。

4、输卵管结扎:休息1个月(包括同时人工流产、取环),产后扎管,延长4天。

九、皮肤科

1、急性传染性皮肤病:休息5-10天。

是产假还是病假? 第3篇

张某是一家物流公司的职工, 3月初因怀孕向公司请病假, 4月中旬起开始休产假, 至7月底, 张某共休产假105天, 其中正常生育假90天, 因难产又增加了15天。产假结束后, 张某向公司申请继续休病假, 公司予以批准。后该物流公司为张某办理了生育津贴和30天晚育津贴的领取手续, 并将该款项转付给了张某。张某不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要求支付产假结束后的病假工资, 但物流公司不同意支付, 认为这段时间的工资已经由生育保险基金以晚育津贴形式支付给了张某。张某将物流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 要求公司支付其产假结束后的病假工资。

【结果】

物流公司支付张某产假结束后的病假工资。

【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对张某休过105天产假 (90天正常产假和15天难产假) 之后30天假期的性质界定, 即此30天的假期是产假还是病假。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 难产的增加15天, 晚育的增加30天;晚育的女职工,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增加奖励假30天, 不休奖励假的, 按照男方或女方同期休假的工资给予奖励;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本案中张某在生育结束后领取了生育津贴, 其配偶申领了晚育津贴, 即视为张某放弃了享受30天晚育假的权利, 因此, 张某的产假应为90天正常生育假+15天难产假, 共计105天。张某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支付。之后, 张某向公司申请休病假, 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所以公司应向张某支付病假工资, 不能以张某配偶领取了晚育津贴为由拒绝支付。

在美国请病假 第4篇

我干了两个月,业务已经比较熟了。一天早上,我感觉头有点疼,咽喉也不舒服,可能是晚上着凉感冒发烧了。本来想向经理请病假,可转念一想,自己工作刚有点起色,这点小病就请假,肯定会给经理留下不好印象。于是,我吃了点感冒药,坚持到酒店上班,可站了一个多小时就觉得头疼得厉害,人也昏昏欲睡。正好上司来巡视,她看我的精神状态不对,不但没有斥责我,还问我是不是生病了。我说自己感冒发烧了。她二话没说,立刻派了一辆车把我送到医院,还叮嘱我看完病回家多休息,病好了再来上班。这件事后,同事们都对我的做法很不理解,甚至说我“脑袋进水了”,生病了居然还来上班。

后来我才知道,这家酒店是根据每个人的资历,每年给员工享受天数不等的带薪病假。请假手续也很简单,假期三天以内的只要打电话给上司,说因病不能去上班就行了,至于哪里不舒服,你完全没有必要告诉上司。假期在三天以上的,需要医生开的病假单,病假单上也不会写病因,因为在美国个人的健康问题是私人问题,任何人都不能过问,医生也不能随便透露你的病情。

过了两个月这座城市开始闹流感,酒店很快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上说:如果有员工得了流行性感冒,一定要请病假去看病;需要长时间恢复的,先用上你每年的病假,如果病假不够用,可以用上你第二年的病假;实在不行,还可以继续休息一个月以上,不过这段时间酒店只付给你一半的薪水。看来在美国人们是不提倡带病上班的,带病上班还会被认为是愚蠢的行为。一个人对自己的健康都不重视,还能指望他做什么?

常见疾病病假休息时间参考标准 第5篇

注:此标准为医院医师开具医疗证明书的标准,所规定的休息时间为最长休息时间,遇特殊情况如病情较重,可适当延长。

一、内科系统疾病

(一)感冒、流感

1、上呼吸道感染:休息1-3天。

2、流行性感冒:严重者休息3-7天。(二)肝炎

1、急性甲型传染性肝炎:经治疗临床消失后休息1-2月。

2、慢性活动性肝炎:治疗病情稳定后再休息2-3月。

3、肝功能单项异常者:休息1-2周。(三)冠心病

1、心肌梗塞:出院后休息3-6个月;

2、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有临床症状,伴有心电图(EEG)ST段明显降低者,休息1-2个月。(四)风湿性心脏病:伴风湿活动者,休息1-3月。(五)急性心肌炎:出院后休息1-3月。(六)心律失常:治疗稳定后可休息1-2周。(七)高血压初发者:可休息1-2周。(八)急性尿路感染:可休息1-2周。

(九)急性肾炎(或慢性肾炎急性发作):出院后可休息1-2周。(十)贫血:血色素>9g/dl者,休息1-2周。(十一)菌痢、急性胃肠炎、结肠炎:休息3-5天。(十二)溃疡病急性期:休息3-5天。伴出血者休息半月。(十三)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

1、急性支气管炎:休息3-7天。

2、哮喘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发作时全休,控制后继续休息1-2天。

3、急性肺炎:休息至临床症状消失,X线透视阴性,继续休息1周。

4、支气管扩张并感染,全休至感染控制;伴咯血者全休至血止后继续休息1-2周。(十四)神经、精神疾病

1、急性脑血管意外及中枢神经系感染:病情稳定后,休息1-3个月。

2、癫痫:持续状态,全休,症状控制后,全休1周;发作频繁(每月5次以上)全休,症状控制后,全休2-3月;大发作后,一般全休3-7天;

3、周期性麻痹:发作期全休;症状消失后,全休5-7天;

4、面神经麻痹:急性期全休5—7天;

5、偏头痛:休息1-2天;

6、眩晕综合症:休息3-5天;

7、坐骨神经痛:休息3-5天;

8、神经官能症:酌情休息3-5天;

9、癔病:酌情休息3-5天;

(十五)肺结核病:临床痊愈后休息1-3月。

二、外科系统

(自手术日起算)

(一)外伤(包括刺伤、裂伤、挫伤等):

1、轻度外伤:原则上不予休息,若与工种有关,可按病情酌情休息1-3天;

2、中度外伤:休息3-5天;

3、重度外伤:伤口愈合后酌情给予休息1周。(二)感染

1、根据部位:头面部、面部三角区、腋窝、腹股沟及肛门部位,给予全休至明显好转。

2、根据病种:毛囊炎、多发性疖和痈可酌情休息3-5天。

3、根据感染程度:全身症状者,全休至好转。(三)淋巴结炎

1、急性单纯性淋巴结炎:红肿、发热者,休息1-3天。

2、颈部淋巴结

(1)干酪样变性、液化成寒性脓肿:休息至病情好转。(2)已破者:视病情全休至好转。(四)甲状腺手术

1、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大部切除,休息1个月;

2、结节性甲状腺肿:甲状腺大部切除,休息半月;

3、良性肿瘤或囊肿:甲状腺腺叶切除,休息半个月。(五)乳房手术

1、乳癌:行根治手术,休息6个月;

2、乳房脓肿:切开引流后休息至体温正常,伤口基本愈合。(六)胃、胆囊手术

1、单纯胆囊切除:休息1个月。

2、胆囊切除,总胆管探查术:休息2个月。

3、慢性胆囊炎,胆石症急性发作:休息至症状好转后,继续休息2-3天。(七)脾切除

1、脾破裂:脾切除休息1个月。

2、肝硬化脾功能亢进:根据肝功能、血象而定,原则上休息3个月。

3、分流手术:休息3个月。(八)阑尾炎

1、非手术治疗:急性阑尾炎在症状控制、血象正常后,休息2天,慢性阑尾炎发作时休息7天。

2、阑尾切除手术:休息二周。阑尾脓肿,伤口愈合不佳者,酌情延长。(九)疝修补术:腹股沟疝或股疝修补术:休息2周。

(十)小肠部分切除术:休息1月;大部分切除,休息3个月。(十一)大隐静脉曲张手术:休息1个月。(十二)其他

1、脓肿切开排脓:休息7天;

2、拔指(趾)甲:休息7天;

3、皮脂腺囊肿、皮下结节切除:休息7天。(十三)肛门疾患

2、肛裂:疼痛剧烈、局部溃疡新鲜,伴出血者,休息3-5天。

3、外痔栓塞、内痔或混合痔脱垂:休息5-7天。

4、脓肿或瘘管闭塞感染:休息2-3天,切排手术者,休息至伤口愈合后休息2-3天。

三、泌尿科

(一)上尿路结石

1、上尿路(肾输尿管)结石:绞痛发作,休息3-5天;

2、上尿路结石手术后:休息1个月。(二)肾结核

1、肾结核确诊后:休息2个月;

2、肾切除手术后:休息3个月。(三)膀胱肿瘤

1、膀胱部分切除:休息3个月;

2、膀胱全切除:休息1年。(四)前列腺增生

1、急性尿潴留:拔除导尿管后,继续休息1周;

2、前列腺摘除术:休息3个月;(五)其他

1、慢性附睾炎,精索静脉曲张:休息3-5天。

2、慢性前列腺炎、遗精、功能性障碍:休息1-3天。

3、输精管结扎:休息3-5天。

4、包皮环切术:休息1周。

四、骨科

一、各种骨折:

1、四肢长骨、脊柱椎体骨折:出院时最长休息3个月,以后门诊每月一次,可达8个月。8个月时复查X片,若骨折未愈合可继续休息,骨折线消失后停止给假。

2、掌、指、跖、趾及桡骨远端骨折:每月一次,休息最长共3个月,3个月后复查X片,若骨折未愈合方可继续休息。

3、椎体附件骨折:一般休息共3个月,症状重者可加休1个月(骨折可能永久不愈合)。

4、股骨颈、股骨头骨折:一般休息共1年,1年后骨折未愈或股骨头坏死可再休息6个月,此后应采取相应治疗手段。

5、骨盆骨折:轻者休2~3个月,严重者可休6个月(包括髋臼骨折),此后需复查X片,若骨折未愈合方可继续休息。

二、神经、肌腱等

1、四肢肌腱损伤:休息及功能锻炼共3个月,此后如需再次手术可再休2个月。

2、膝关节交叉韧带重建后:休息及功能锻炼共9个月。

3、四肢神经损伤:早期修复、观察最长可达9个月。6个月时可考虑松解术。9个月无恢复者可行功能重建术,术后休息锻炼3个月。

4、拆除内固定:脊柱、骨盆、负重长骨休息1个月,余休半个月。

三、其他疾病

1、上臂疾患:肩关节周围炎:活动受限休息3-5天;肱骨外上髁炎(网球肘):休息2-3天;

2、膝关节疾患:

(1)半月板损伤:休息半月;

(2)侧付韧带损伤:急性损伤固定2-3周,石膏拆除后休息半月。

3、腰部疾患

(1)腰肌劳损:急性期休息2周;(2)各部位局封后:可休息1-2天;

(3)各种严重挫伤(包括胸、腰背部、四肢关节):休息2周;(4)颈腰椎间盘突出:休息1-2周。

4、脊柱结核

(1)摄片有骨质破坏者:休息3-6月。

(2)复查后如病情已稳定:血沉恢复正常,继续半休3月,以后逐步恢复正常。以上情况病休后或某些手术无法改善功能及畸形的,不再给病休,建议鉴定伤残等级。

五、眼科

(一)眼睑急性炎症(麦粒肿、蜂窝组织炎、脓肿等):休息2-3天(二)单纯性眼睑挫伤:休息4-7天。

(三)急性泪腺炎、泪囊炎、结膜炎:休息2-3天。(四)结膜单纯轻微撕裂:酌情休息2-3天。(五)角膜溃疡(急性期):休息3-7天。

(六)角膜异物、角膜擦伤、电光性眼炎:休息1-3天。(七)角膜小穿孔伤:休息3-7天。(八)眼内炎:急性期休息3-7天。

(九)眼眶蜂窝组织炎、巩膜炎:休息3-7天。(十)急性虹膜睫状体炎、中心网膜炎:休息1-2周。(十一)青光眼:急性发作,休息5-7天。

继发性青光眼:休息到眼压正常。

(十二)急性视神经乳头炎:住院治疗后休息1-2周。(十三)眼球挫伤:

1、轻型(眼球前部充血、前房出血量较少),休息3-5天;

2、重型(玻璃体出血、网膜震伤、继发性青光眼、外伤性白内障、球后血肿、眼球突出等),休息1-2周。

(十四)眼底出血:视病情休息2-4周。

(十五)眼化学伤(包括酸、碱性、高温烫伤等):轻型休息3-7天;重型休2-4周。(十六)眼皮皮肤药物过敏:休息2-3天。(十七)眼睑内翻矫正术:休息1周。(十九)眼睑外翻拉皮术:休息10天。(十八)上险下垂矫正术:休息14天。(十九)眼睑外伤缝合术:休息7天。

(二十)眼睑及球结膜浆细胞瘤部分切除:休息2周。(二十一)眼睑疖肿切除术:休息3-7天。(二十二)麦粒肿手术:休息3-7天。(二十三)泪囊摘除术:休息1周。(二十四)泪囊鼻腔吻合术:休息10天。(二十五)小泪点切开扩大术:休息3-7天。(二十六)险部泪腺部分切除术:休息3-7天。(二十七)斜视矫正术:休息14天。(二十八)沙眼滤泡压榨术:休息2-5天。(二十九)胬肉手术:休息7天。(三十)角膜移植:休息1-2个月。

(三十一)角膜缝合虹膜剪除术:出院后休息2-3周。(三十二)白内障手术;囊外摘出术,出院后休息2-3周。(三十三)前房穿刺术:休息3天。

(三十四)抗青光眼手术:出院后休息2-3周。(三十五)视网膜剥离术:出院后休息2-3个月。(三十六)眼球摘出、眼内容剜出术:出院后休息2周。(三十七)结膜囊形成术:出院后休息3周。(三十八)眼眶肿瘤手术:出院后休息1个月。(三十九)眼内异物吸出术:出院后休息1-2个月。(上述手术如于门诊,休息时间可以适当增加)。

六、耳鼻咽喉科

(一)耳科

1、耳疖:休息2-5天。

2、急性中耳炎:休息3-7天。

3、眩晕综合症:休息3-5天。

4、耳廓石膏固定术:休息7-10天。

5、棉片鼓膜贴衬术:休息3-5天。

6、鼓膜修补术:休息2-4周。

7、中耳乳突手术:休息2-4周。

8、蹬骨手术:休息2-4周。

9、内耳开窗术:休息1-2个月。

(二)鼻科

1、鼻疗:休息2-3天。

2、鼻部挫伤:休息2-5天。

3、急性鼻炎:休息2-5天。

4、急性付鼻窦炎:休息3-5天。

5、鼻出血:休息3-5天。

6、鼻息肉摘除术:休息3-7天

7、鼻甲切除术:休息3-7天。

8、鼻中甲手术:休息7-10天。

9、鼻科塑材成形术:休息7-10天。

10、筛窦开放术:休息5-7天。

11、上颌窦穿刺、鼻咽部活检:休息3-5天。

12、上颌窦根治术;休息1月。

13、上颌窦开窗术:休息2周。

14、上颌骨全切除术:休息3个月。

15、鼻腔良性肿瘤切除:休息1-3周。(三)咽喉科

1、急性扁桃腺炎:休息2-3天。

2、急性咽炎:休息2-5天。

3、扁桃腺周围脓肿:休息3-7天。

4、急性会厌炎:休息3-5天。

5、急性喉炎:休息3-7天。

6、气管切除术:拔管后继续休息2周。

7、喉手术:喉裂开术休息2-4周,全喉切除,休息3个月。

8、咽部溃疡:休息3-7天。

9、扁桃体溃疡:休息5-7天,剥离术休息 10-14天。

10、内腔镜:内腔镜检查休息2-3天,内腔镜治疗休息3-7天,声带息肉摘除,休息2周。

七、口 腔科

(一)急性冠周炎:休息3-5天。(二)拔牙:休息1-3天。

(三)急性齿槽脓肿、牙周脓肿:休息2-5天。(四)急性弥漫性口腔炎:休息3-7天。

(五)急性领面部淋巴结炎、蜂窝组织炎:休息3-7天。(六)急性涎腺炎:休息3-7天。(七)急性牙髓炎:休息2-5天。

(八)急性、亚急性颞额关节疾病:休息1-3天。(九)三叉神经痛发作:休息3-7天。

(十)急性颌面外伤、牙槽骨折:休息3-7天。

(十一)急性颌骨骨折:单纯性,休息2-4周。复杂性,休息1-3个月。(十二)癌瘤手术:休息1-6个月。(十三)门诊小手术:酌情休息3-7天。

八、妇产科

(一)妇科

(凡手术病人的病假,均按手术日算起)

1、急性外阴炎:休息3天。

2、急性盆腔炎、附件炎:休息5-7天。

3、慢性盆腔炎、附件炎:症状、体征明显者,休息3-5天。

4、人工流产后子宫内膜炎:休息3-7天。

5、前庭大腺囊肿挖出等阴道小手术:休息10-15天。

6、痛经:症状明显者,休息3-5天。

7、月经过多:酌情休息1-3天。

8、诊断性刮宫:休息3-5天。

9、宫颈电灼或冷冻:休息3-7天。

10、宫颈活检:休息1-3天。

11、子宫粘膜下肌瘤扭转:休息7天。

12、巴氏腺囊肿造口术:休息5-7天。

13、附件手术:休息40天。

14、阴道前后壁修补术:休息40天。

15、子宫切除术:次全切休息2个月;全切除或阴道内切除休息3个月。

16、子宫次广泛切除术:休息3.5月。

17、广泛性子宫切除术:休息4个月。

18、子宫悬吊术:休息40天。

19、单纯性外阴切除术:休息2个月。20、广泛性外阴切除术:休息4个月。

21、膀胱阴道瘘、直肠阴道瘘:休息2个月。(二)产科

1、正常分娩:产假90天。

2、助产(侧切、头吸、产钳、臀牵引):产假97天。

3、剖宫产:产假105天。

4、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即二胞胎休息105天,三胞胎休息120天。5、1、流产:怀孕3个月以内的流产,休息20-30天,怀孕3个月-7个月流产的,休息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妊娠反应(剧吐、尿酮由阳性转阴性后):休息1-2周。

3、先兆流产(有腹痛或下垫感、少量阴道出血、需安胎者):休息2周.4、葡萄胎手术:术后休息1个月,葡萄胎第二次刮宫:休息2-4周。

5、先兆子痫:住院治疗治愈后休息至分娩。

6、妊娠水肿:休息2-4天。

7、妊娠中毒症(轻度):妊娠水肿(++)以上,轻度高血压,休息1周。

8、妊娠合并外阴严重静脉曲张:休息2-3周。

9、产后恶露延长:休息5天。

(三)计划生育

1、上环:休息2-3天。

2、取环:休息2天。

3、人工流产:3个月以内(包括同时上环),休息20-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产假50天(包括水囊引产、剖腹取胎),满7个月以上早产,给产假90天。

4、输卵管结扎:休息1个月(包括同时人工流产、取环),产后扎管,延长4天。

九、皮肤科

1、急性传染性皮肤病:休息5-10天。

病假常见问题 第6篇

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有关

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豫人薪【1999】14号

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通知如下。

一、机关工作人员休病假,应有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并经所在单位批准。

二、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病假累积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按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下同)发给;机关工人固定工资部分(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部分,下同)与活工资部分(工资构成中的奖金,下同)之和发给。

(二)病假累积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

(三)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5%。

(四)工作人员连续请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三个月的当年年终奖金不再发给。

三、机关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学徒期、熟练期人员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以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标准为基数,分别按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四、病假期间工资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费发给。

五、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及有关津贴、补贴。

六、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七、本通知及下文之月起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河南省人事厅

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有关

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豫人薪【1999】15号

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机关工作正常有序运行,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我省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事假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休事假。

二、机关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三、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四、机关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按以下标准计发工资:

(一)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70%发给。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按本人月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

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下同)的70%计发。机关工人固定工资部分(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下同)按70%计发,活工资部分(机关工人工资构成中的奖金,下同)按70%以下(含70%)的比例计发。

(二)机关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职务与级别工资和当年年终奖金。

五、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六、工作人员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的,其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各单位要严格事假审批手续,建立健全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和销假制度。

八、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他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九、本通知自下文之月起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病假常见问题 第7篇

——文/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彭万红

一、什么是医疗期?医疗期有何法律依据?

(一)医疗期的概念。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这里的不得解除,包括不得解除和终止两种情形,如果劳动合同期满,但医疗期未满,则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满。同时,又指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主要有两种状态时间,即治疗时间和休息时间。

(二)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的法律依据。医疗期的法律依据有:

1、1953年政务院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2、1994年12月1日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3、《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5、《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二、医疗期的期限及其计算方法

(一)医疗期的期限

根据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员工的医疗期根据员工的本人的实际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职工的医疗期为三至二十四个月,也即最短为三个月,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的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无疑义;但对于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还是劳动者承担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及证据规定,也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有观点认为,其举证责任应由劳动者承担为宜,因为上述

司法解释和证据规定立法原意是考虑到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劳动者的人事入职资料,所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户籍档案、人事档案等并不具有保管权,而且由于劳动者的流动性不断增大,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并不能真实记录员工的工作经历,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而证明内容之一即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劳动者在举证其实际工作年限时,举证距离更短,更为便利,因此,劳动者在本单位之前的工作年限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而其中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个人认为,对于举证责任,总体上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应有义务说明其在本单位之前的工作单位,如未在单位工作,应有相关证据证明其自谋职业工作年限。如劳动者无法提供之前的工作单位,而又无其他证据证明的,应当不予认定劳动者之前的工作年限。

(二)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根据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该规定主要针对部分患病员工非连续休病假的计算,由于现实生活中,部分员工并不是一次性连续休完病假,存在断断续续休病假的情形,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假设某员工医疗期为三个月,则其三个月可以在六个月内休完,如每天休息半天,或者说在六个月内的病假合并计算不超过三个月即可,当然,如果六个月内休病假仍不足三个月,则仍然按医疗期已经休满计算,而且病休期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计入医疗期。

三、医疗期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员工享受的权益)

在东莞,估计有80%以上的企业认为员工请病假无需支付工资,可见,病假工资问题在东莞并未引起重视。而且关于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也是存在诸多争议,很多观点认为,病假工资只要不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可,于是大部分企业以东莞市最低工资的80%发放员工病假工资。我们认为,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并不一定是最低工资的80%,因为《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仅规定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但未规定就是按照该标准支付,因此,具体的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应遵照以下法律法规进行:

1、《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2、1994年12月1日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员工的病假工资支付标准以该员工的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十七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虽然上述法律依据颁布时间为1953年,存在很多不适应目前现实的状况,但该条例至今仍未被有关部门废止,即该条例大部分条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对中国境内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当然部分地区如上海、广州等地参照该条例,制定了地方法规,如广州规定病假工资不得超过本人工资(其法律效力有待商榷)。另外,《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因此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为最低工资的80%至本人全额工资。由于劳动保险基金目前已经不存在,而现行的社会保险并未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救济基金,因此,超过六个月医疗期的病假工资仍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员工医疗期满的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在》,职工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伤病痊愈,如果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

但是,如果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应当首先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

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劳动部于2002年颁布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目前结合该标准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

1、如果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职工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职工享受退休、退职待遇。(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2、如果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这里出现一个新的问题,即上述第1点情形中,职工如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在实践中产生困扰。就目前而言,珠三角地区绝大部分农民工养老保险未缴足十五年,按照《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不能享受养老保险,那如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农民工能否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职工退休、退职后的待遇如何确定?这存在法律真空,导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因此,该条目前在东莞实质上对大部分农民工无任何实际意义。对于农民工,即使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在养老保险未缴足十五年的情形下,是否可享受退休待遇,如果不能,由此产生的无法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损失是否可由用人单位承担呢?出现了两种不同观点,部分人认为如果员工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则应由用人单位支付退休、退职费用,这里有仲裁委员会的判例支持,而另有人认为要求用人单位承担退休、退职待遇没有法律依据,如果由企业负担,将会给企业带来沉重负担,因此,实践中,也只能按照五至十级的情形进行处理,即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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