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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精选9篇)

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第1篇

集团公司银行存款及账户管理制度

1.财务会计人员要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出租、出借本企业银行账户。

2.出纳人员签发支票时须以有关人员办理的手续齐全的有关凭据为依据,不得私自签发支票、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影响公司信誉。

3.“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发现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企业账面与银行账面的余额相符。

4.“银行存款日记账”要按月结清,月底,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账必须与总账核对相符,会计、出纳要在日记账与总账上交叉加盖本人印章,做好对账记录。

5.出纳员对个人借支未及时还清者,有权催收和拒绝办理新的借款手续。

6.集团公司内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本着“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履行审批、统一管理”的原则。

7.各公司、厂部的银行账户开设,一般情况下在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系统范围内办理。特殊情况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它金融机构开设,但须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批准。

8.集团各公司及下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必须是在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内。下属单位一般情况下在银行开立账户数不得超 过两个(一个基本户、一个结算户)。各公司及下属单位只允许在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中开设一个账户。因业务情况,需要开立个人账户的,要实行开户人、留密码人、持卡(折)人三者分立,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更换开户人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9.各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资金余额实行上限管理。公司根据各公司、厂部的经营规模、业绩水平、资产状况核定其流动资金。对超过公司核定流动资金限额以上的,各单位不得占用并及时划拨回集团公司财务部指定的账户。

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资金集中管理系统的正常运作,根据《江苏省盐业集团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的实施意见》和《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加入省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集中管理的省公司本部、苏盐连锁、井神股份公司、淮盐矿业公司、东泰公司、盐海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 结算中心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进行管理监督。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 账户结构管理

第五章 结算中心在工商银行(或指定银行,下同)设立收入账户,用于归集各成员单位资金,各成员单位资金须在当地工商银行设置收入、支出(基本户、下同)两个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除专用账户、贷款账户外,原则上其他银行的账户予以注销(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0日内完成),未经省公司同意擅自保留的,作违规处理。

收入账户用于各单位全部收入资金回笼和结算中心对各成员单位的资金集中,支出账户用于结算中心对各成员单位的资金拨付和各成员单位的资金支出。各成员单位支出账户与收入账户应严格分清用途,不得混用。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下列资金可自主选择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社会保障基金;2.住房基金;3.其他专用账户。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可在提供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开立一个贷款专用账户。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须将保留的银行账户情况和用途报结算中心备案(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九条 结算中心对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统一管理。二级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必须以书面文件形式报经结算中心批准后方可办理;三级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须经其主管二级单位批准并报结算中心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原则上禁止在信用社、储蓄所、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结算中心指定以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应以本单位全名开立银行账户。禁止以个人、其他单位、内部机构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由本单位负责,银行印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应分开保管,保管人因需要移交他人暂时代管的,应委托第三人保管,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因故被查封、冻结的,应于当天将详细情况书面报结算中心。

第十四条 结算中心对各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每年末,各成员单位对所有在用的银行账户填写《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二级单位直接报结算中心,三级单位报主管二级单位审核。结算中心依据审核情况签发审查结论和处置决定。

第四章 账户存款余额管理

第十五条 结算中心根据批准的资金支出预算将资金拨入支出账户,该账户余额一般不应超过当月预算开支限额。

第十六条 单独开设还贷专用账户的,除银行事先约定外,原则上该账户的存款余额转入收入账户。单独开设税务专用账户的,除纳税前3个工作日外,纳税专用账户的存款余额不大于1000元。

第五章 责任和监督

第十七条 结算中心建立银行账户管理档案,统一管理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情况,并对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为本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成员单位须明确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正确办理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年检手续,建立健全本单位账户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作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纠正错误; 2.给予通报批评,对违纪单位或个人按照绩效年薪考核办法规定的内容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3.如有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浅析当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 第3篇

银行账户是企业生产经营赖以生存的金融载体, 与企业的资金运作密不可分。尽管在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出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对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但在实际使用中, 还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部分商业银行对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审查较松、监管不到位, 对于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清理不及时等等。究其原因, 主要有两方面:从企业方面看, 一些效益比较好的企业多开账户, 有广开引资渠道, 与各家商业银行保持良好关系的考虑;一些地处部分偏远和基层地区的企业, 也可能通过在多家银行开户来解决结算不便的问题。从银行方面看, 面对日益激烈的行业竞争, 为了吸收更多的资金, 有的银行默许甚至主动协调企业违规开立账户。不少银行按企业需要随意确定账户性质, 从而为企业违规经营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 作为主管部门的人民银行, 往往是年检中发现问题的多, 进行处罚的少, 这客观上助长了商业银行愈演愈烈地不正当竞争。

一些企业和银行受自身利益驱使, 不当使用银行账户, 不仅造成相关企业资产和经营真实情况难以掌握, 也日益成为所在领域经济秩序混乱的重要内因和潜在金融风险点, 其具体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容易滋生“小金库”。多头开户使得企业或部门更容易绕过政府部门和银行的正常业务监管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程序。个别企业和部门在自行开立的账户内办理违规违纪收支事项, 私自截留收入、逃避国家税费, 从而自然产生“小金库”。二是放大了企业经营和金融风险。个别企业利用多头开设的账户, 将生产经营中取得的收入和盈利转入这类非正常账户中, 而将风险和亏损反映在正常的银行账户上, 一些负债较高的企业为避免银行强行从其账户中划收贷款本息, 也采用了这种方法。

二、加强银行账户监管的对策

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的不规范情况, 也必然会导致企业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和体制的失灵。因此, 不管是从加强宏观经济调控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 还是从提高企业自身实力的角度, 加强对企业银行账户的监管, 清理整顿银行账户势在必行。

一是从制度建设层面, 亟待完善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目前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非基本存款账户的规定比较宽松, 使得个别银行和企业得以钻空子, 进行一些不合规的活动。如:办法虽然规定“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应予以撤销”, 但对并未明确期限多长, 也未提到如何处罚。鉴此, 对该办法再修订时应着重对非基本存款账户做出更为严格细致的规定, 特别是对临时账户的用途、使用期限和支取现金数量等加以明确, 保证账户使用的规范性。

二是从制度执行层面, 对企业开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首先要求企业限期自查所开立的银行账户情况, 随后由财政、审计等政府职能部门对企业自查情况有选择、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核查, 对企业隐瞒不报的账户或在账户中的违规违纪情况进行严肃处理。为确保整改落到实处, 处理违规问题上不应只强调追究相关企业和部门的集体责任, 更应强调追究相关责任人以及企业和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在此基础上, 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 互通信息, 共同监督, 不断增加金融监管力度,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结算账户现场检查, 并且要加大对违规银行的处罚力度。

三是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 营造规范使用银行账户的良好舆论。建议各级政府把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当作稳定经济金融秩序、做好宏观调控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件大事来抓, 积极支持金融系统规范账户管理。推动财政、审计、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调配合, 形成合力, 共同做好账户管理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企业开户混乱对国民经济造成的危害, 以及清理整顿账户和规范账户管理的意义, 使党政机关和企业树立大局意识。

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第4篇

一、当前账户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开户银行法律地位尴尬。目前,银行结算账户行政许可程序如下:开户申请人持有关开户申请材料向拟开户银行提出申请→银行申核后持有关申请材料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人民银行审核后,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将决定文书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根据人民银行的决定,是否为开户申请人开立账户。从上述操作流程看,开户银行在账户许可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许可人的地位。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从文字表述看,《实施细则》中的申请人和颁发对象均为存款人,因此,被许可对象应是存款人。若对上述操作过程中开户银行的法律地位作出符合《行政许可法》及《实施办法》的解释,则可将开户银行视为存款人(开户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其代理申请开户许可的行为可视为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一种中介服务。但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目前,基层央行账户许可操作实践中,由于对开户银行法律地位认识不清,因而对开户银行代理人资格没有作相应的审查,一旦因为开户银行的过错而导致作出错误的行政许可决定时,人民银行作为许可机关涉诉风险较大。

(二)行政许可手续复杂,效率不高。从上述行政许可过程来看,申请人开立账户必须经过开户行、人民银行,再由人民银行到开户行,最后行政许可文书才能到达开户申请人手上,一旦开户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全,由人民银行退回开户银行,再由开户银行通知开户单位,由开户单位补齐资料,重新报送,一个账户的开立要几个星期甚至几个月,许可效率不高。

(三)存款人资料的真实性难以核实。虽然我国在客户身份确认方面提出了“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但是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取客户信息的渠道非常有限。由于银行工作人员不具备鉴别证明文件真伪的专业知识,除了可以通过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系统确认客户提交的身份证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之外,在确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证等信息真实有效性方面缺乏有效的系统支撑。银行工作人员对客户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只能做到表面化的审查,难以确保账户资料的真实性。

(四)账户日常使用监管力度较弱。一是监管手段落后。目前的账户管理监管工作基本上仍是依赖手工翻阅传票,查阅开销户记录和分户账的方式进行,效率较低。二是监管覆盖范围有限。由于银行金融机构多,账户数量大,而作为监管机构的基层央行人力不足,难以实施大面积的检查与监督。三是非现场监管难度大。目前人行账户管理系统没有与金融机构核算系统联网,人民银行对账户资金日常流转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的难度非常大,非现场监管乏力。

(五)账户管理制度存在不足。一是政策制度多而散,缺乏整体性连续性。二是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放式管理与专用存款账户的模糊式管理,削弱了基本存款账户的统驭地位。《办法》虽然强化了基本存款账户统驭地位,但同时又放开了一般账户的开户条件,扩大了一般账户的使用范围。 部分存款人为了达到多头开户的目的,往往将不属于专项范围内的资金往来也进入专户,把专户当作基本户来使用,大大削弱了基本账户的统驭地位。三是账户年检制度名存实亡。《办法》虽对年检作出了规定,但对年检的方式、时间、开户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开户银行如何操作没有作出详细规定,银行各自为政,很不规范。对银行不遵守规定的行为,也未作出相应处罚规定,使得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缺乏法律支持。

二、建立新型账户管理模式的对策

(一)构建全新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即取消账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放开银行办理账户业务自主权,改变央行账户行政许可操作者及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做好行使账户监管职能的管理者身份。所有账户的开立都实行备案制,开户银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人民银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对开户银行账户开立、使用、撤销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这样,一是解决了开户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行政许可中尴尬的法律地位,同时大大缩短了开户办理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二是解决了当前银行经办人员不能有效识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开户证件真实有效性的问题。三是由银行自主办理账户审批业务,其业务自理,风险自担的客观现实势必加重银行的责任心,减少在开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核上对人民银行的依赖心理。四是强化了账户系统的监测功能。人民银行可实现账户及账户资金流量与存量的全面监测,及时掌握银行各类账户动态,有效预警和监控非法账户,打击多头、异地开户逃避银行债务或从事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可减少现场监管工作量,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覆盖面。

(二)修订完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一是对单位结算账户进行重新分类。建议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取消一般存款账户。自大小额支付系统上线以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已实现了全国通存通兑,可以把这种方式延伸到单位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的设立已经没有存在的意义,取消一般存款账户可减少单位的开户数量,更加利于账户的管理。二是细化专用存款账户开设条件。要明确开户证明文件出具部门级别,对各级政府及部门发布与设立专用存款账户相关的文件,应确定公文效力,以防止政出多门现象的发生。对县级各部门、乡镇级人民政府出台文件涉及到专用存款账户能否作为开户依据作出规定。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作出详细规定。三是制订账户年检细则。要制订全国统一的账户年检细则,详细规定年检的方式、时间、开户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开户银行如何操作等。四是明确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罚。对罚则中遗漏或不明确的条文进行细化,明确各类处罚的相关规程(处罚标准、处罚幅度、处罚额度等)。如增加未执行生效日制度、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制度、预留印章管理制度、账户年检制度、专人负责账户管理制度、账户档案管理制度等违规行为的处罚,为基层账户管理提供法律支持。

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下属分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强化各分子公司银行账户管理, 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章 银行开户设立

第三条 银行账户审批

所有分子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流程上报集团总部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 银行账户类型

根据集团资金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分子公司银行账户须按用途分別开立大额账户、支出账户。

第五条 大额账户

分子公司的大额账户包括:收入账户、贷款专户。分子公司原则上只开立一个收入账户。第六条 收入账户

分子公司开立2个或2个以上收入账户的,须按功能明确区分为收入归集账户与一般收入账户。

收入归集账户用于归集一般收入户的资金,一般收入账户只用于经营收款。

分子公司只能设立一个收入归集账户 第七条 支出账户

分子公司的支出账户须按用途分别开立基本运营账户及专用支出账户。分子公司因税务需要需开立二个或二个以上基本运营账户的,须按功能明确区分为基本支出账户、纳税专用户。

基本运营账户开立原则上最多不超过3个,即基本支出账户、国税纳税专户、地税纳税专户。

第八条 结算卡管理 分子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开通银行结算卡功能,经集团总部申批同意后,可开通一个银行支出账户的结算卡功能。

收入账户禁止开通结算卡功能。

第三章 银行账户印鉴管理

第九条 银行账户印鉴设立

分子公司银行账户至少预留两枚印章,即财务专用章加私人印章(或手签)。

第十条 大额账户印鉴管理

大额账户的银行预留私人印章由集团总部指定。第十一条支出账户印鉴管理

分子公司支出账户的预留私人印章为顶目公司负责人(或集团指定)。第十二条银行账户印鉴保管

银行账户财务专用章和私人印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一)财务专用章

分子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使用时须登记印章使用台账。

(二)私人印章 1.大额账户

分子公司大额账户私人印章由集团总部保管。

2.分子公司支出账户,其预留私人印章由顶目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保管。

第十三条银行账户印鉴代管

印章保管人外出时间超一周时。印章保管人视业务需求情况。可将印鉴委托他人代管。代管时必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代管原则为:

(一)财务专用章转本部门下一级别员工。如财务经理或付经理或会计主管代管,代管人严格按规定登记印章使用台账。

(二)私章和专用章代管时必须执行分开管理原则, 禁止一人同时代管。

第四章 银行账户网银管理

第十四条 银行账户网银授权

分子公司开立网上银行须设置分级授权。网银业务人员包括:录入员、授权审批人等。操作员岗位须为分子公司出纳(可兼职)。

(一)大额账户

分子公司大额账户至少设置操作员、授权审批人。大额账户的授权审批人由集团总裁指定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人员担任。

(二)支出账户

分子公司支出账户需设置操作员、授权审批人。最高授权人须为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如分子公司无财务负责人的,由集团总部财务中心指定)。

第十五条 银行账户网银U盾保管

(一)分子公司录入员、各级授权人的U盾和密码须由各级用户本人使用保管。禁止一人同时保管。

(二)一般情况下,银行网银录入员、各级授权人的 U盾和密码不允许交予他人保管使用。

(三)录入员及授权人员岗位变动、或U盾和密码交予他人代管时。需将网银U盾和密码等办理移交手续,接收人必须在办妥移交手续后。立即更改用户密码。

第五章 银行账户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账户资金管理

(一)分子公司的所有收入只能存入收入账户。

(二)一般收入户只能向收入归集账户划转资金。

(三)收入归集账户只能向支出账户转款资金。

(四)收入账户不允许提取现金。不允许直接对内部员工或对外单位转账支付。

第十七条 支出账户资金管理

(一)基本运营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日常经营过程中各项费用支出。如工资、差旅费、税款、对外结算款等。

(二)支出一般户资金来源只能从收入归集账户划转(或集团划拨)。

(三)基本运营账户与专用支出账户间的资金禁止相互调拨。第十八条 禁止出借、出租银行账户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六章 银行账户交更、撤销

第十九条 银行账户变更

(一)对于收购企业,公司名称发生变化时,分子公司交接后须立即办理银行账户名称、预留印鉴、网银等的变更。

(二)分子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出纳调离岗位,分子公司须通过交接后立即办理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变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集团总部财务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12月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员账户试题 第6篇

一、填空(每题2分,共50分)

1.账户管理系统系统操作员的初始密码为(crams888)。2.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存款人以“迁址”为原因撤销其基本存款账户时,应怎样处理:(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转户手续)。

3.存款人需变更注册地和存款人单位性质的,应怎样处理其银行结算账户(需要先撤销全部的存款账户,然后再按照变更后的信息重新核准和备案存款账户)。

4.存款人遗失或重置存款人密码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出具(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重置密码。

5.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6.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独立核算的(食堂)、(幼儿园)、(招待所),可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7.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义务人的,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应出示(税务机关的证明或证明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文件。

8.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9.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10.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11.银行机构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12.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1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所称的“正式开立之日”具体是指: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为(银行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14.(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15.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

16.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判断正误(每题1分,共10分)

1.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2.居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不允许开立基本存款账户。(×)3.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不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4.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5.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6.银行在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时,发现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的,应留置开户申请书及伪造变造的开户证明文件原件,复印留存其他开户申请资料,并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7.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除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还可以在同一家银行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作为结算账户。(×)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成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可以凭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9.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10.存款人的一般存款账户为久悬账户,银行可以为其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变更业务。(×)

三、选择(每题1分,共10分)

1.金融机构就存放同业资金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ABC)。

A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B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C 双方签署的资金存放协议 D 上述都不正确

2.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是(ABC)A 基本建设资金 B 更新改造资金 C 粮、棉、油收购资金 D 非财政预算外资金

3.存款人因(AB)原因,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A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B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C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D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4.银行账户业务,包括(ABC)。A 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 B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C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D 银行卡结算业务

5.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ABC)。

A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 B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C 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D 上述都不正确

6.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ABCD)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A 基本存款账户

B 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C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D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7.下列哪些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ABCD)A 设立临时机构 B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C 注册验资 D 以上都可以

8.存款人类别为(ABCD),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A 企业法人 B 非法人企业 C 有字号个体工商户 D 无字号个体工商户

9.不得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是(ABD)。A 财政预算外资金 B 信托基金

C 党、团、工会经费 D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10.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ABC)进行认真审查。A真实性

B 完整性

C 合规性

D 时效性

四、论述(30分)

1.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提交哪些申请资料?(10分)

答:应向银行出具单位按《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同时按规定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单位授权其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中应载明:单位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姓名,以及内设机构(部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授权单位承担等内容。2.银行机构申请新增、变更、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应提交哪些申请资料?(10分)

答:银行机构申请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应按要求填制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银行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全称、地址、邮政编码,应按照要求填制变更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银行机构撤销信息时,应按照要求填制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以上三项都还同时需要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哪些种类?每一类的用途是什么?(10分)

答: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集团公司帮扶捐款账户管理办法 第7篇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营造互助互济的良好风尚,多渠道筹措困难帮扶资金,集团公司设立帮扶捐款帐户,接受社会各界和职工群众的自愿捐款,特制定帮扶捐款帐户管理办法。

第二条帮扶捐款账户向全体职工和社会公开

名称:公司资管中心机关业务部

帐号:

开户行:

第三条捐款人可通过记名或无记名的方式,直接将捐款打入账户。

第四条账户资金作为各子(分)公司帮扶基金的补充,用于帮扶集团公司困难职工。

第五条各子(分)公司工会提出申请,经集团工会研究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拨付使用。

第六条帐户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捐款收受和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并接受工会经审委员会的监督、审查。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现状及分析 第8篇

一、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一) 一般账户的管理制度不适应发展需要

按《办法》规定, 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四类, 其中一般账户主要用于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 须在基本账户开户行以外的营业机构开立。

而2009年新的固定资产贷款发放管理遵循《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71号) 之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有关规定, 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和控制, 必要时可以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

按此规定, 借款人与银行因借款业务可开立专门账户, 就此提出了一般账户与基本账户在同一营业机构开立的需求, 而按《办法》规定不能在同一营业机构同时开立基本账户与一般账户, 若以贷款协议开立专户进行管理, 又没有开立此类专户的相应规定。一般账户的管理已无法满足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资金监控管理需求。

(二) 临时账户有效期制度有待改进

《办法》规定, 临时账户有效期最长 (含展期) 不超过两年, 两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账户的, 应撤销原账户, 重新出具开户依据, 重新开立新的临时存款账户。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 单位的各种临时性经营项目、异地经营项目繁多, 临时账户开立使用的需求大增, 账户使用年限在很多情况下不满足于现在的两年有效期的限定, 而销户及重新开户不仅手续复杂, 而且涉及到要与关联单位重新确认关联账号也相当麻烦, 还可能挂一漏万, 致使短时期内资金无法正常运转。

(三) 久悬户管理规定需进一步细化

对于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办法》要求银行应通知单位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未划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其中, 对于“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没有明确规定操作手续, 银行在处理这类账户时不好把握尺度, 尤其是其中的零余额账户, 已经没有未结清的款项, 若也转入久悬户管理, 不仅占用银行资源, 也虚增无效账户信息, 增加账户管理风险。

若银行主动为零余额不动户办理销户手续, 又因无法提供单位主动销户时应提供的某些资料 (如:开户许可证) 而无法办理销户手续, 使“逾期视同自愿销户”的规定形同虚设。

(四) 放宽对公账户向个人账户转账控制, 加大了账户监管难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 (银发[2007]154号) 文件简化了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转账的付款手续, 对于5万元以上大额转账不再要求单位提供相应证明, 使非真实交易背景的划款行为更加便利。而单位结算账户的收费管理、使用管理、交易时间限制较个人账户更为严格和复杂, 使单位将款项转入个人账户后提现或使用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存在着单位利用个人账户逃废债务、偷逃税款、建立小金库甚至是贪污挪用公款的可能;而单位频繁地将款项转入个人账户后大额取现, 也影响了银行现金监管职能, 增加了银行现金管理成本, 并造成现金管理信息失真。

(五) 账户申请资料的核实缺乏手段和依据

作为结算账户的直接办理机构, 需要核实开户申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但由于未与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核发证件的单位联网, 无法准确判断申请单位提供证明文件的真实合规性, 只能凭经验进行形式要件上的审核, 成为银行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一个难点。

(六) 账户资料信息管理缺乏有效手段和方法

为了及时掌握存款人的基本情况, 银行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每年均要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 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

对于银行来说, 结算账户的年检工作每年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但效果往往并不理想, 一是因为年检工作往往集中在年底, 银行要办理年终决算, 还有大量的业务检查工作集中在年底, 账户年检工作量过大, 银行往往没有太多精力来抓好此项工作;二是因为账户资料全部为纸式, 需要人工一户户、一张张去翻查是否过期, 面对日益增多的结算账户, 此种落后的管理方式已不适应;三是因为客户配合度低, 很多客户在办理年检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而对年检工作采取拖延的态度, 银行处于被动状态, 虽然《办法》规定在年检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销户, 但《办法》并未明确具体方法和流程, 银行无权对单位账户进行主动销户。

二、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 简化银行结算账户分类方法, 取消一般账户的分类

因一般账户主要用于借款户或其他结算需要, 可纳入专用账户概念进行管理, 增加一类用于借款资金专项管理的专用账户, 对此类账户采取报备的管理方式、不允许提现, 既可简化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也避免了基本账户与一般账户不能在同一营业机构开立的管理制约。

(二) 优化临时账户有效期制度

鉴于临时账户的特殊性, 一般使用期限较短, 而且在有效期内具有与基本账户相同的功能, 临时账户的有效期制度需要坚持, 但也应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所改进。对于两年使用期不满足使用需求的单位, 可要求每两年提供一次账户展期使用的申请及依据, 不再要求单位在销户后重新申请开户, 简化手续, 方便客户。

(三) 细化久悬户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节约银行的账户信息管理资源, 减少管理成本, 对于余额为零并达到久悬户标准的, 银行通知单位办理销户手续而逾期未办理的, 应视同单位自愿销户。对于此种销户类型, 应规定银行可主动为单位办理销户, 由银行申请销户并简化销户应提供资料。

(四) 加强结算账户管理, 减少公款私存现象

1. 强化结算账户服务功能。

突破节假日不办理单位结算业务的惯例, 在节假日开放简单的存取款业务及转账、汇款业务, 也可以考虑为高端企业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节假日金融服务;同时大力推广企业网银、支付密码等新产品新业务, 使单位结算账户的存取手续更加便利, 可以在为单位提供更加个性化服务的同时, 使单位结算账户具有更强大的结算服务功能, 减少单位因交易时间受限、结算手续不便利而办理的公款私存业务。

2. 同化公、私账户大额取现收费标准。

为减少单位因逃避银行大额取现收费管理而办理公款私存业务的现象, 应对个人结算账户大额取现也实行收费管理, 并大力推广个人支票、本票等支付结算工具, 减少现金交易。不仅可以有效的引导个人使用非现金结算工具, 减少现金在不同的营业网点之间频繁“搬家”的现象, 以利银行有效管理现金头寸;也可以避免单位因费用问题利用个人账户频繁转账取现所引发的现金监管漏洞。

3. 加大公款私存处罚力度。

对于公款私存现象可采取加大金融监管和处罚力度加以防范, 银行通过反洗钱系统向人民银行报备, 人民银行对于频繁转入个人结算账户应重点监控, 并借助审计等监管部门力量进行调查, 一旦确认单位有违反规定进行公款私存或逃废银行债务的, 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五) 建立网上核查体系

对于核查单位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合规性, 可采取类似于现行身份证核查的方式, 建立网上核查体系, 由工商税务管理部门将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等信息建立完整的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便于银行核查单位信息, 在开户环节就能把住风险控制关, 增强银行防范案件风险的手段。

(六) 建立银行账户系统与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之间的信息关联管理系统, 明确年检不合规账户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加强对存量单位结算账户的年检工作, 应将账户管理和年检工作常态化, 建立银行账户系统与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之间的信息关联管理关系, 并明确银行对于年检不合规账户的管理措施。

建立银行账户系统与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之间的信息关联管理系统, 可以将单位账户开户资料逐份扫描存档, 并对其中的关键信息如有效期等进行自动识别, 由系统自动比对银行账户信息与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信息的一致性, 并及时提醒银行账户资料的不符信息、到期信息, 银行可就此开展账户信息的维护管理、提醒单位及时更新账户资料, 将账户管理和年检工作常态化, 避免银行因工作的突击性无法确保工作质量, 而使结算账户处于风险防范的疏漏之处。

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第9篇

个人银行账户分了哪三类?

央行12月25日发布《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通知》对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建立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规范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强化银行内部管理、改进银行账户服务等五方面进行了规范,同时明确“建立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

《通知》规定,银行应建立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评级,审慎确定银行账户功能、支付渠道和支付限额,并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以往通过银行柜面开立的账户划为Ⅰ类银行账户,今后开户申请人可通过柜面、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开立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或Ⅲ类银行账户。存款人可通过Ⅰ类银行账户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业务;通过Ⅱ类银行账户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业务;通过Ⅲ类银行账户办理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不得存取现金,不得配发实体介质。

分类后,原有的银行账户怎么办?

个人银行账户看上去是件不起眼的日常小事,实际上是很重要很严肃的事情。它不仅是经济金融活动的基础,而且是打击违法犯罪的保障。

央行支付司司长谢众介绍,这次把传统上在柜面开设的账户设为Ⅰ类账户,属于全功能的银行结算账户。在此基础上,为便利存款人支付,增设了Ⅱ类、Ⅲ类账户。

而对于之前的账户,银行根据开设时的材料进行分类,只要是当面开设的都会成为Ⅰ类账户。今后再开设账户,就会明确让客户选择是哪类账户。不过由于涉及到银行系统的升级,新的管理办法的完全落实可能需要一个过程。

对于多了的两类账户该怎么用?有业内人士用这样的大白话翻译:“打个比方,Ⅰ类账户就像是老婆用的,什么金融业务都能办;Ⅱ类账户就像是自己用的,只能投资理财缴费不能取走现金;Ⅲ类账户就像是给小孩用的,只能做一些小额支付。”

也就是说,Ⅰ类账户是资金进出的“总源头”;Ⅱ类账户与Ⅰ类账户最大的区别是不能存取现金、不能向非绑定账户转账;Ⅲ类账户与Ⅱ类账户最大的区别是仅能办理小额消费及缴费支付,不得办理其他业务。

网银转账有望全免费

病人也不用被抬去银行了

央行通知明确:鼓励银行对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的一定金额以下的转账汇款业务,免收手续费。如果到2016年4月1日仍有银行不减免手续费,在办理跨行业务时央行就会向这家银行收费。

自己给自己网上转账不再有限额。

对于存款人本人同名银行账户之间、存款人银行账户向本人同名支付账户的转账业务,存款人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银行不得设置限额。

也就是说,如果你在同一家银行有两张卡,通过网银、手机银行自己给自己转账时,银行不得设置转账限额。

病人再也不用被抬去银行办业务了。

以往银行规定挂失、密码重置等业务必须本人在柜台当面办理,往往出现危重病人不得不被抬到银行的极端情况。这次明确规定,因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存款人,可采取委托代理或银行上门服务方式办理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

或将加剧银行存款争夺

利好传统银行的直销银行业务发展。互联网银行短板在于线上账户功能有限,线下缺少网点,业务发展快慢取决于传统银行合作与否(如招行率先关闭了微众银行接口)。相反直销银行则迎来发展契机,一方面过去直销银行账户只能购买理财产品,现在具备一定的消费支付功能提高了账户的便利性,利于吸引客户资金;另一方面传统银行具备庞大的线下网点可以补充客户的取现需求。

一位股份行人士称,《通知》发布后,可能会促使银行间个人存款资金流动速度更快,各种理财、消费等账户衍生服务带来的存款分流现象或更突出。

《通知》要求,银行应积极利用新技术创新支付服务产品,不断改进银行账户服务;应制定差异化的收费策略,为存款人提供低成本或免费的支付结算服务,鼓励银行对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的一定金额以下的转账汇款业务免收手续费。

民生银行网络金融部专家周勇表示,如果银行间能够互信,按照人行要求按期完成个人人民币账户的全面梳理与等级标识工作,则对开展直销银行业务的任何一家银行、甚至是纯网络银行,都将是规范与机遇并存的一个崭新局面;尤其是具备“理财+支付”功能的Ⅱ类账户,任何一家参与游戏的银行最终比拼的都将是基于账户之后的综合服务,以及对应的成本与效率。

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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