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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原则的幼儿教育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比较原则的幼儿教育(精选12篇)

比较原则的幼儿教育 第1篇

关键词:使用原则,注册原则,异同比较

一、使用原则

(一) 使用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使用原则, 是指商标创设后须实际使用于商业活动, 商标上的权利基于使用的事实而形成。 (1)

使用原则曾经一度是商标权产生的唯一依据。早在1857年法国颁布第一部注册商标法之前, 商标通过使用, 不需要通过商标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 就可获得商标专用权。采用使用原则的国家只是把注册看作是一种声明权利的宣告方式, 而不是确定商标权归属的法律依据。因为他们认为商标是由商标的功能所决定的。商标是作为证明某个商人商品的手段而出现的, 如果商标不投入使用就毫无意义。于是, 在采用该原则的国家, 同样的商标, 先使用的就优先于先申请的。

(二) 使用原则的优点

使用原则的确立, 反映了一个国家商标立法的价值取向, 其优点在于:

第一, 保护商标最先使用人的利益, 排斥商标在后使用人因注册在先取得不应有的专有权, 防止他人恶意抢注在先使用人的商标, 从而损害先使用人的利益。

第二, 避免了因不同的使用人前后使用同一商标而对消费者选购商品造成的混淆。

第三, 真正发挥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商标的功能决定了商标的价值, 商标必须在商业中实际使用, 即将商品投放到市场, 是商标和消费者发生接触, 才能真正发挥商标对于商品来源的识别功能。

(三) 使用原则的缺点

使用原则反映了商标功能的要求, 然而, 随着商品经济地发展它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某些弊端, 主要表现在:

第一, 通过具有使用事实就可以产生权利, 这种方式获得的权利具有不稳定性, 因为商标权人可能会因为真正的最先使用人的存在而被推翻。

第二, 其在保护商标在先使用的同时, 忽视了对一般注册人的保护。因为使用事实即可产生权利, 怎样才能使他人知晓这一事实呢?如果他人不知道已经存在某商标而善意的使用了, 是否构成侵权?

第三, 商标使用人的经营活动仅限于某一地区, 那么经使用而产生的商标权利是限于该地区还是及于全国呢?如果不仅限于某地区, 那么如何让其他地区的人知道?

第四, 使用原则在实践中不易实行, 因为要判断究竟谁是最先使用人往往十分困难, 费时费力, 这就给商标管理工作和纠纷解决带来巨大困难。

二、注册原则

(一) 注册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注册原则, 是指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经过注册核准,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 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不论该商标是否经申请人使用, 申请人便获得该商标的专用权。注册原则包括申请在先原则和自愿原则。

目前, 除了极少数英美法系国家仍保留使用原则,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注册原则, 因为随着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全球化, 以商标的实际使用作为发出全力通知的手段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 因而商标的注册制度应运而生, 充分满足了国内市场一体化和对外贸易的需求。

(二) 注册原则的优点

商标的注册原则是顺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而产生的制度, 其在商标权的取得中具有以下优点:

第一, 注册登记事实清楚、客观, 权利明晰, 为商标权的管理和保护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容易判断的标准, 避免了商标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第二, 商标注册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 赋予了商标专用权的排他性。注册的商标通过各种形式的公开, 使得他人对注册商标予以尊重而不导致无意的侵权。

第三, 注册有助于商标权人行使商标权利。已注册的商标可以通过转让、许可使用等方式来实现商标权的价值。

(三) 注册原则的缺陷

商标的注册原则虽然是适应现代化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制度设计, 但是作为一种制度, 其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第一, 注册原则总是和先申请原则一起使用, 申请注册商标时必须根据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 这就导致了恶意抢注问题的产生, 对于商标先用人来说, 如果其未能及时注册, 将有可能因为他人的恶意抢注而丧失对商标的控制权, 损害先使用人的利益;此外, 也可能出现他人利用程序拖延、阻碍竞争对手注册商标的不当行为。

第二, 从制度建立的基础来看, 使用原则强调商标总是和商业活动联系在一起, 如果商品不出售, 任何标志都不是真正的“商标”, 也就无所谓“商标权”, 这是使用原则的合理性所在。相比之下, 注册制度强调通过注册获得权力, 容易产生一些垃圾商标, 这些没有生命的商标反而会给市场造成一些障碍。 (2)

三、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的异同比较

(一) 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的相同点

首先, 无论是使用原则还是注册原则, 都是商标取得的原则。两种原则到目前为止仍然在使用, 且都服务于一定的社会经济生产。

其次, 使用原则和注册原则并不是孤立存在某一制度体系中的。例如, 美国是使用原则的典型国家, 但是在美国的联邦商标法中, 确立了联邦注册制度, 它规定已经使用的商标可以申请注册, 但注册并不决定权力的产生, 而是给予注册人程序上和实体上某些额外的好处。 (3) 同时, 在我们国家, 虽然《商标法》规定我国采用注册原则, 但《商标法》仍有保护在先使用商标条款, 如驰名商标的保护。此外, 在2013年新修正的《商标法》第15条第2款中增加了一项在先权利, 即“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 该他人提出异议的, 不予注册。”, 这虽不是确定商标的使用原则, 但也说明了在坚持注册原则下考虑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增加。

(二) 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的不同点

首先, 二者的理论基础不同。使用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商标的实际使用所产生的商业价值;而注册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注册所获得的权利保护。

其次, 二者权利的获得方式不同。使用原则只要有使用事实即可产生相应的商标权利, 不需要其他的手续;而注册原则必须经过商标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经过登记注册才能产生商标权。

第三, 权利公之于众的方式不同。使用原则因为没有公示的要求, 所以他只能通过最原始的口口相传或者商品销售范围大小来宣告其权利, 这就容易使善意侵权问题频繁发生, 出现很多相同的商标;相反, 注册原则经过了法定的注册登记和公示, 很容易让商业界知道该商标的存在, 从而避免无意识侵害商标权的问题。

第四, 二者的权利使用范围不同。注册商标可以通过转让、质押、许可使用等方式实现商标权的更大价值, 充分发挥商标的经济效益;而使用原则在这方面权利的行使则比较困难。

第五, 权利保护不同。使用原则因为没有经过登记等权威确权, 所以当发生纠纷时, 司法机关很难确定究竟谁是先使用人, 往往最终不能有效的保护真正先使用人的合法权利;而经过商标主管部门登记并公示的注册商标则更容易解决侵权纠纷, 当发生纠纷时, 法院通过查询相关登记记录或公示信息即可以确定权利的归属。

四、结语

商标的使用原则和注册原则各有优缺点, 在特定的经济社会、特定的时代, 其产生的经济价值是不一样的。现如今, 绝大多数国家的商标取得使用注册原则, 但却不能完全抛弃使用原则。随着商业的不断发展, 对于商标的保护也不断变化, 越来越多的声音要求注重在先权利的保护。因此, 我认为, 未来商标法将对于使用原则的规定将和注册原则并肩使用。

参考文献

[1]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学[M].五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2]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3]2013年新<商标法>.

比较原则的幼儿教育 第2篇

「关键词」税收宪法;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立宪「正文」

税收是国家与人民分配关系的基本形式,关涉到国家与人民之最根本的财产利益与经济自由,不得不加以法律甚至是宪法的约束。税收法定原则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之一,更是当代民主与法治在税收领域的基本体现。它是税法领域最高的基本准则,是税法的“帝王条款”,是税收立宪的根本标志,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我国自清末法制改革以来,税收法定原则已经成为历次立宪所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一大二公”的纯公有制的形成使得税收在国家中的地位逐渐下降,并被人们逐渐淡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及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税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逐渐凸现出来,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国家与公民和企业最基本的分配格局,税收逐渐成为关系到人民的基本财产权和基本自由权的重要事项,随着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税收法定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的税收法定和税收立宪逐渐提上了议事日程。[1](P.2)

关于税收法定原则,学界已经有了较深入的研究,但往往停留在抽象理念的探讨和一般学理的论证上,很少有对世界各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状况予以实证研究的成果,由此,这一原则的研究也就难以深入和具体化。本文尝试通过对世界各国税收宪法条款的实证考察来对税收法定原则予以具体化研究,并由此概括总结税收法定原则的地位与基本内容,以供学界进一步研究以及我国未来税收立宪制度设计之参考。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及本文的研究方法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税法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与概括,是贯穿税收立法、执法、司法与法律监督的整个过程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2](P.244)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之一,一般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者减免税收。[3](P.30)税收法定原则一般包括税收要素法定、税收要素明确和征收程序合法等三个基本要求。在税法的基本原则中,税收法定原则是最重要的原则,被称为税法领域中的“帝王条款”,也是真正税收立宪最基本的标志。

(二)本文的研究方法与材料来源

由于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立宪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世界各国税收宪法(即各国宪法中有关税收的条款)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因此,我们通过考察世界各国税收宪法条款,就可以大体了解世界各国对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认识与基本定位。当然,税收法定原则并非只能规定在税收宪法之中,完全可以通过税收基本法的形式予以规定,但由于材料的局限,笔者目前尚难以搜集到大多数国家有关税收的基本法律,因此,只能局限在税收宪法的层次来研究世界各国的税收法定原则,待将来材料进一步完善之际,可以继续深入研究各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全貌。

本文以姜士林等主编的《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版)作为基本材料来源,对其中所搜集的亚洲、欧洲、美洲和大洋洲的111个国家的宪法文本进行考察,将其中所有包含“税”的条款搜索出来,组成各国的税收宪法,然后在此基础之上,通过统计和比较的方法考察世界各国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制度。关于本文所使用的材料及其所得出的结论说明几点:(1)本文所使用宪法文本材料不包括非洲国家的宪法;(2)本文所考察的是各国宪法文本规定的税收法定原则,而不是各国实际税收实践中的税收法定原则;(3)本文所使用的材料一般截至191月。

二、世界各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地位与位置

(一)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立宪中的地位

在本文所考察的111个国家的宪法中,包含有税收条款的有105个,占 94.6%。可见,税收的地位得到了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重视,税收立宪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共同做法。在世界各国的税收宪法条款中,居第一位的是关于纳税义务的条款,几乎所有税收立宪国家均有关于公民纳税义务的规定。居第二位的是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条款,其中,包含明确的税收法定原则的有85个,占 81.0%。如果再加上其他暗含这一原则的国家或实际上贯彻这一原则的国家,那么所占比例就更高了。[1]

(二)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立宪中的位置

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立宪中的位置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章节中和公民的纳税义务共同规定。这种方式把公民的纳税义务与税收法定原则结合起来,即公民仅仅负有法定的纳税义务,不负法律规定以外的纳税义务。如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1995年)第73条:“每个人都有责任如数并如期支付法律所要求的款项和国家要求的其他款项。如果没有任何法律原因,一个人不能被强迫超额支付税收和国家的其他款项。”

(2)在专门的财政章节中规定税收法定原则。如巴林国宪法(1973年)第三章第二节标题为“财政事务”,在本节的第一个条款,即第88条规定:“未经法律规定,不得开征任何新税、修改或取消旧税。除非法律有规定,任何人不得全部或部分免除纳税。除非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要求任何人额外纳税、付费或强行摊派。法律规定征收捐税、费用及其他公共基金的规则以及税款、基金支出的程序。”

(3)在专门的税收章节中规定税收法定原则。在宪法中专门设置税收章节表明这一宪法对税收事项高度重视。在本文所考察的111个国家的宪法中,具有专门税收章节的国家只有厄瓜多尔一个。厄瓜多尔共和国宪法(1984年)第三章第四节的标题为“税收制度”。本节共有两个宪法条款,分别规定了税法原则和税收法定主义。其第52条规定:“税收制度以平等、按比例和普遍性为基本原则。税收除作为预算资金收入外,还作为普遍的经济政策手段。税收法鼓励投资、再投资和储蓄。税收要用于国家的分配,力求使收入和财富在全国人民中进行合理分配。”其第53条规定:“只有通过有法定资格的机构的立法法令,始能规定、修改或取消税收。不得发布有损于纳税人的有追溯效力的税收法。税率和特殊税收由法律制订的规定进行调整。”

(4)在议会或其他法定立法机关的职权中规定税收法定原则。这种方式是通过把税收事项规定为议会或其他法定立法机关的职权而间接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如危地马拉共和国政治宪法(1985年)第239条规定:“议会的专署职权是根据国家需要和税赋的公平、正当,规定普通税、特别税和捐赋,并确定征收的起点,特别是以下的`起点:1.产生税赋关系的事实;2.免税;3.税赋的共同主体和被动责任;4.税赋的起点和税赋种类;5.推论、扣除、减免和附加;6.税赋中的违章和惩罚。违反或者歪曲、调节税负起征点,等级上低于法律规定的,依照法律是无效的。”

三、世界各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

(一)对“税收”的界定

明确税收法定原则首先要明确界定税收的含义,如果税收的含义不明确,那么,税收法定原则也就成了无的之矢,甚至有可能成为一个被搁置或架空的原则。由于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所规定的也是一国最基本、最重要的事项,因此,在宪法中明确界定税收的含义几乎是不可能的。纵观本文所考察的111个国家的宪法文本,没有一个国家的宪法文本对税收的含义进行了严格界定。有些国家是通过效力层次仅次于宪法的税收基本法来对税收的含义予以界定,如德国的《税收通则法》第3条就对税收的含义予以了明确界定。

虽然宪法无法严格界定税收的含义,但宪法尽可能防止税收的含义泛化以及税收法定原则被搁置与架空。其方法主要有两个:

(1)通过排除的方法来限定税收的范围,即虽然没有明确说明税收是什么,但明确规定了哪些不属于税收。如约旦哈西姆王国宪法(1952年)第111条规定:“税捐不包括国库根据政府部门为公众提供服务而征收的各种费用,也不包括国有产业上缴国库的收益。”这里通过把行政规费和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排除在税收的范围之外,一方面表明这些财政收入不受税收法定原则的约束, [2]另一方面也在某种程度上从反面阐明了税收的一些基本特征,如具有对价性质的负担(如行政规费)不属于税收,依据所有权取得的收入(如国有企业上缴利润)不属于税收。

(2)通过把与税收相类似的财政收入均纳入法定原则之中来确保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搁置或架空税收法定原则的主要方法是通过征收费或其他财政收入的形式来规避税收法定原则,这些财政收入形式往往仅仅在名称上不同于税收,但实质就是一种税收,但由于其采用了不同于税收的名称,因此,就可以规避税收法定原则的约束。针对这种情况,有些国家的宪法在确定税收法定原则的同时,还相应确定了行政收费和其他财政收入形式法定的原则。这样,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就无法规避税收法定原则的适用了。如巴林国宪法(1973年)第 88条规定:“未经法律规定,不得开征任何新税、修改或取消旧税。除非法律有规定,任何人不得全部或部分免除纳税。除非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要求任何人额外纳税、付费或强行摊派。法律规定征收捐税、费用及其他公共基金的规则以及税款、基金支出的程序。”具有类似条款的国家还包括科威特、斯里兰卡、土耳其、爱沙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巴布亚新几内亚河图瓦卢等。

(二)对“法”的界定

1.对法律形式的界定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在我国,广义的法律指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理解税收法定原则必须对“法”予以明确界定,如果把这里的“法”理解为广义的法律,那么,这就无异于取消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中的“法”一般是指狭义的法律,即各国最高立法机关所通过的法律,不包括各国最高行政机关所颁布的行政法规。

各国税收宪法中所规定的税收法定原则一般也是指狭义的法律,但关于狭义法律的表述方式有所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仅仅指明“法律”,但其法律的具体含义则必须根据宪法上下文以及联系宪法全文的表达方式来确定。如日本国宪法(1947年)第84条规定:“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必须有法律或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依据。”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仅仅从这一条文的文字表述中很难得出结论,必须从日本宪法的上下文和整体联系中才能得出结论。通过综合考察日本国宪法有关法律一词的用法及有关条款的规定,可以认为,这里的“法律”指的是由日本国会通过的狭义的法律。 [3]大多数规定税收法定原则的国家采用的是这种方式,这些国家包括阿塞拜疆、巴林、韩国、科威特、黎巴嫩、马来西亚、塞浦路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新加坡、叙利亚、亚美尼亚、伊拉克、伊朗、印度、印度尼西亚、约旦、爱沙尼亚、保加利亚、丹麦、俄罗斯、法国、芬兰、立陶宛、罗马尼亚、摩尔多瓦、南斯拉夫、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乌克兰、西班牙、意大利、秘鲁、海地、尼加拉瓜、委内瑞拉、基里巴斯、瑙鲁和瓦努阿图等,共43个,占85个税收立宪国家的50.5%。

(2)通过明确指出立法的主体来界定税收法定原则中“法”的含义,明确了立法主体,显然也就明确了“法”的具体含义。在这一方式下具体又有两种稍有差别的方式,一种强调税收的开征和减免必须依据议会通过的法律,如瓦努阿图宪法(1979年)第23条:“任何税收、税收的变动或公共基金的开支,必须依照或符合议会通过的有关法律。”采用这一方式的国家还包括所罗门群岛、希腊、荷兰和巴基斯坦等。另一种强调税收的开征和减免必须在议会的授权和控制之下进行,如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宪法(1975年)第208条:“不管本宪法有何其他规定,国家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开支,包括征税与借款,都必须接受议会的授权与控制,都必须由议会法令加以管理。”采用这一方式的国家还包括图瓦卢和孟加拉等。

(3)间接规定税收法定原则,即通过把开征税收和减免税等税收事项纳入议会或国会的职权范围内来达到税收法定之目的。如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1992年)第123条规定:“税收确定权属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采用这种方式的国家还包括美国、西萨摩亚、危地马拉、萨尔瓦多、英国、摩纳哥、卢森堡、列支敦士登、爱尔兰、泰国和斯里兰卡等,共12个,占85个税收立宪国家的14.1%。

2.对法律“品质”的界定

税收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应当

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狭义法律,而且应当是符合某种原则或要求的“良法”。换句话说,最高立法机关也不能任意制定税法,违背某些基本原则的税法是违宪的,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如厄瓜多尔共和国宪法(1984年)第53条规定:“不得发布有损于纳税人的有追溯效力的税收法。”

要求税收法定原则中的“法”必须是良法,实际上是为了防止立法机关的专断与滥用职权、限制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强调宪法的最高权威、强调最高立法机关同样必须遵守宪法。宪法实现这一目的的方式是规定税收法律制度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就是税法基本原则。

在税收立宪的105个国家中,明确规定了除税收法定原则以外的其他税法基本原则的国家有29个,占27.6%.在这些原则中,最重要的是税收公平原则,29个国家中全都有关于税收公平原则的规定。有些国家仅仅指明了税收公平原则,但没有指明税收公平的标准,如克罗地亚共和国宪法(1990年)第51条:“税收制度建立在公平和公正的基础上。” 有的则明确规定了公平的具体标准,即纳税能力标准或同等牺牲标准和累进制原则,如意大利共和国宪法(1948年)第53条:“所有人均须根据其纳税能力,负担公共开支。税收制度应按累进税率原则制订。” 玻利维亚共和国宪法(1967年)第27条:“税收和负担的设立、分配和取消具有普遍性,应按照纳税人作出同等牺牲的原则,酌情按比例制或累进制确定。”

除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之外,世界各国的税收宪法中规定的税法基本原则还包括税收效率原则、社会正义原则、财政需要原则、禁止溯及既往原则和最低生活费不课税原则等,这些原则一般都是附带在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之后的,或者说,凡是包含这些原则的宪法必定包含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如科威特国宪法(1962年)第24条:“社会正义是税收和公共捐款的基础。”第48条:“依照法律纳税和交付公共捐款是一项义务,为使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法律规定收入微少的人免除纳税义务。”

关于税法原则规定最全面的当数秘鲁共和国宪法(1979年),其第77条规定:“所有人都有缴纳应缴税捐和平均承受法律为支持公共服务事业而规定的负担的义务。”第139条规定:“税捐的设立、修改或取消,免税和其他税收方面好处的给予只能根据专门法律进行。征收税捐须遵循合法、一致、公平、公开、强制、准确和经济的原则。在税收方面不设查抄税,也没有个人特权。”这两条宪法条文基本上概括了税法的所有基本原则,是世界各国宪法中有关税法基本原则立法的最完善的代表。

税收宪法中明确规定的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因此,立法机关所通过的税收法律也必须遵循这些基本原则,否则这些税收法律就是违宪的法律,是无效的法律,在存在宪法诉讼或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有关当事人就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或有权机关宣布这些税收法律无效。

3.对特殊法律形式的排除

有些国家的宪法还特别强调预算法不属于税收法定原则中“法”的范畴,即预算法不得规定有关税收的基本事项。如科威特国宪法(1962年)第143条规定:“预算法不得包括规定新税、增加现有税额、修改现行法律或者不颁布宪法规定应该颁布一项特别法律的任何条款。”做出这一规定,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由于预算大多由政府提出,议会所进行的审查往往是形式的,如果允许预算法规定税收事项就很容易将税收法定原则搁置和架空;二是由于预算法是对政府将来财政支出的预计与估测,如果预算法可以规定税收事项,政府财政支出就容易膨胀,税收法定就无法制约预算,反而被预算所制约;三是由于预算法大多是每年都要制定,如果预算法可以规定税收事项,那么,税收的固定性和稳定性就难以保证,税收法定也就成了形式上的原则。做类似规定的还有意大利共和国宪法(1948年)第81条:“批准预算的法律,不得规定新的税收和新的支出。”和西班牙宪法(1978年)第134条第7款:“预算法不得增创税赋。在某项实质性税法预有规定的情况下,预算法可修改税赋。”这里为应付实际情况作了变通规定,但即使是这样,其前提仍然是税法的预先授权,也就是保证预算受到税收法定原则的约束。

4.规定基本税收制度来约束法律

有些国家对具体税收制度的宗旨和原则也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也可以看作是对税收法定原则中的“法”的严格要求。如葡萄牙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107条规定:“一、个人所得税旨在缩小不平等,应在考虑以家庭为单位的需要和收入的基础上,实行完全的累进税率。二、企业主要根据其实际收入纳税。三、遗产税和遗赠税实行累进税率,以利于公民间的平等。四、消费税旨在使消费结构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变化着的需要,对奢侈消费应征收重税。”

5.对税法有效期的限定

有些国家甚至对“税法”的有效期也作了规定,可以看作是对税收法定原则中的“法”进一步予以限定的特殊形式。如比利时王国宪法(1831年)第111条规定:“国家税须每年投票通过。规定国家税的法律,如不展期,其有效期仅为一年。” 卢森堡大公国宪法(1956年)也有类似规定,其第100条规定:“有关征收国税问题,每年进行一次表决。为征税而制定的法律,有效期为一年,但经表决延长生效者除外。”

(三)对“定”的对象的界定

税收法定原则并不是指所有税收事项均应由法律予以规定,而只是强调最基本的税收事项应当由法律予以规定。什么是最基本的税收事项?各国税收宪法规定的法定事项是不同的,根据规定事项的详略,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将法定的事项笼统的规定为征收税款。如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宪法(1973年)第77条:“非由议会法令规定或根据议会法令授权,不得为联邦用途而征收捐税。”采用这一方式的国家还包括马来西亚、孟加拉、塞浦路斯、塔吉克斯坦、新加坡、印度、印度尼西亚、爱沙尼亚、克罗地亚、立陶宛、罗马尼亚、摩尔多瓦、摩纳哥、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英国、美国、萨尔瓦多、委内瑞拉、巴布亚新几内亚、瑙鲁、图瓦卢和西萨摩亚等24个,占85个税收立宪国家的28.2%。

(2)将法定的事项界定为税收的种类、税率、税收优惠等。如大韩民国宪法(1987年)第59条:“税收的种类和税率,由法律规定。” 采用这一方式的国家还包括保加利亚、法国、列支敦士登、葡萄牙、瑞典

、希腊和危地马拉等8个,占85个税收立宪国家的9.4%。

(3)将法定事项界定为开征新税、修改和取消旧税。如黎巴嫩共和国宪法(1947年)第81条:“为了公共福利,应规定捐税。征收捐税只能根据黎巴嫩全国各地都适用的统一法律,在黎巴嫩共和国境内进行。”第82条:“非根据法律,不得修改或取消任何税收。” 采用这一方式的国家还包括日本、斯里兰卡、叙利亚、伊拉克、伊朗、约旦、比利时、冰岛、丹麦、芬兰、卢森堡、秘鲁、厄瓜多尔、海地、基里巴斯、所罗门群岛和瓦努阿图等18个,占85个税收立宪国家的21.2%。

(4)将法定的事项界定为开征新税、修改和取消旧税、减免税和超额纳税。如科威特国宪法(1962年)第134条:“非由法律规定,一般不得征收新税,修改或废除旧税。非有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应缴的该项税款。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要求任何人支付其他税款、费用或承受其他负担。”

(5)将法定事项界定为实体和程序两个部分。如巴林国宪法(1973年)第88条:“未经法律规定,不得开征任何新税、修改或取消旧税。除非法律有规定,任何人不得全部或部分免除纳税。除非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要求任何人额外纳税、付费或强行摊派。法律规定征收捐税、费用及其他公共基金的规则以及税款、基金支出的程序。” 采用这一方式的国家还包括土库曼斯坦、亚美尼亚和乌克兰等。

(6)在将基本税收事项予以法定的同时,还授予行政机关一定限度的变更权。如土耳其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73条:“税、捐、费及其他财政负担的课征、变更或废止均由法律规定。得授权内阁根据法律规定的上限和下限,变更有关税、捐、费和其他财政负担的减免率和例外照顾率。”

(7)在对基本税收事项予以法定的同时,还强调其他金钱给付性负担法定。如爱沙尼亚宪法第113条:“国税、义务性纳金、关税、强制保险的罚金和支付款项均由法律规定。”采用这一方式的国家还包括土耳其、斯里兰卡、塞浦路斯、巴林、立陶宛、卢森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英国和委内瑞拉等12个,占85个税收立宪国家的14.1%。

(四)对“定”的程度的界定

世界各国对于税收法定原则的表述使用了各种不同的方式,这种不同的方式在某种侧面上反映了其对于税收法定原则“定”的程度的界定。纵观世界各国税收宪法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表述,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种不同的界定程度:

(1)强调基本税收事项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即规定基本税收事项的载体必须是法律,而不能是其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是对税收法定原则最严格的限定。如巴林国宪法(1973年)第88条:“未经法律规定,不得开征任何新税、修改或取消旧税。除非法律有规定,任何人不得全部或部分免除纳税。除非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要求任何人额外纳税、付费或强行摊派。法律规定征收捐税、费用及其他公共基金的规则以及税款、基金支出的程序。”采取这种严格税收法定主义的国家还包括韩国、吉尔吉斯、科威特、乌兹别克斯坦、伊朗、爱沙尼亚、保加利亚、比利时、拉脱维亚[4] 、立陶宛、罗马尼亚、摩尔多瓦、斯洛文尼亚、葡萄牙、瑞典、西班牙、希腊[5] 、秘鲁、海地、美国、尼加拉瓜、危地马拉、瑙鲁等24个国家,占85个规定税收法定原则国家的28.2%。

(2)强调基本税收事项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但可以授权最高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进行有限的税收立法。这一对税收法定原则的限定显然比第一种稍微弱一些。如土耳其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73条:“税、捐、费及其他财政负担的课征、变更或废止均由法律规定。得授权内阁根据法律规定的上限和下限,变更有关税、捐、费和其他财政负担的减免率和例外照顾率。”

(3)强调基本税收事项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权。这一限定方式又比第二种稍微弱一些,因为它没有限定授权的对象和具体条件。如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宪法(1973年)第77条:“非由议会法令规定或根据议会法令授权,不得为联邦用途而征收捐税。” 采用这种方式的国家还包括马来西亚、孟加拉、塞浦路斯、斯里兰卡、新加坡、印度、法国、列支敦士登、摩纳哥、英国、厄瓜多尔、委内瑞拉、巴布亚新几内亚、基里巴斯、所罗门群岛、图瓦卢、西萨摩等18个国家,占85个规定税收法定原则国家的21.2%。

(4)强调基本税收事项必须依据法律或法律规定的条件。这实际上也是强调规定基本税收事项的两种方式:一是由法律予以规定,一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其他行政法规予以规定。如日本国宪法(1947年)第84条:“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必须有法律或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依据。”

(5)强调基本税收事项必须“根据”或“依据”法律。“根据”法律可以做多种理解:可以理解为基本税收事项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也可以理解为基本税收事项可以由法律授权行政法规予以规定。如黎巴嫩共和国宪法(1947年)第 82条:“非根据法律,不得修改或取消任何税收。”采用这一方式的国家还包括叙利亚、伊拉克、印度尼西亚、约旦、冰岛、丹麦、芬兰、荷兰、卢森堡、斯洛伐克、瓦努阿图等12个国家,占85个规定税收法定原则国家的14.1%。

四、我国的税收法定原则及其完善

(一)对我国宪法第56条的分析

我国宪法只有一条关于税收的条文,即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从形式上来讲,我国也可以算作税收立宪的国家。但如果从税收立宪的最根本的标志――税收法定原则来看,我国尚不能算作真正的税收立宪国家。如果与税收立宪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相比,我国就只能算作非常落后的国家了。

关于我国是否已经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学界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我国已经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有学者认为我国尚未确立税收法定原则。[4](P.107)仅仅从第56条的文字表述来看,难以确定其是否表达了税收法定原则,必须纵观整个宪法条文的文字表述才能得出结论。判断我国是否确立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是56条中所使用的“法律”一词的含义,如果是指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那么,就可以说我国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如果是泛指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那么,就不能说我国已经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

; 我国宪法在多处使用了“法律”一词,在有的地方比较明显的是指狭义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在内,如宪法第5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但有些地方所使用的法律则不宜作狭义的解释,如宪法第5 条还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样的例子在我国宪法中是不胜枚举的,因此,不能肯定第56条的法律就是指狭义的法律。

其次,我们再考察一下和第56条比较相似的同样是规定公民基本义务的第 53条和第55条。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这里的法律显然只能作广义解释。第55条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这一条在条文表述方式上和第56条是十分相似的,因此,如果第56条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那么这里的法律也应该是指狭义的法律。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我国第一部兵役法是 1984年5月31日通过的,如果按照狭义的解释,我国公民从1982年12月到1984年5月是没有服兵役义务的。考虑到这里的时间间隔比较短,可以大体认为我国公民服兵役的义务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我国至今尚没有一部有关民兵工作的法律,我国目前调整公民工作的最高法律文件是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令第71号发布的《民兵工作条例》,如果将宪法第55条的法律作狭义解释,我国公民就没有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可见这里的法律仍不能作狭义解释。

再从我国的税收立法的现实来看,我国目前所开征的20多个税种有法律依据的仅仅有三个[6] ,即使再加上税收征管法,我国税法领域也只有四部法律。现实告诉我们,我国没有实行税收法定原则,如果把宪法第56条作狭义解释,那么只能得出我国现实的税收立法绝大多数都是违宪的,而且也是违反《立法法》的。 [7]这种解释恐怕是不能令大多数学者和国家决策机构所接受的。

根据以上讨论,可以认为,我国宪法尚没有确立税收法定原则。承认这一点不是为了贬低我国的宪法,而是为了真正看清我国宪法所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并努力加以完善,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前进。

(二)完善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设想

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定原则是完善我国的税收立宪制度的核心与基础,鉴于我国目前是在宪法和立法法两个层次对有关税收的事项予以规范,因此,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定原则也应该从这两个层次着手。

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宪法结构的特点,本文认为,在我国近期的修宪中可以考虑在宪法的第56条增加一项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规定:“非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任何人不得被强迫缴纳任何税款。”立法法中也应当明确规定税收法定原则,但从我国目前的税收立法现状以及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来看,立法法的规定还是可以接受的,关键是现实中如何真正落实的问题,我国目前的税收立法实践大部分是不符合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的,比如税收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的授权,更不用说符合立法法所规定的授权要求了。

在我国税收立法逐渐完善以后,我国宪法不仅要在公民的基本义务中规定税收法定原则,而且要在宪法中专门设置财政章节,进行财政立宪,并在其中明确规定税收法定原则,要强调开征新税、变更税率、减免税和取消税种都必须由法律明确予以规定,根据特殊实际的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就个别税种或个别税收事项授权国务院在规定的条件和限度内通过行政法规的方式予以规范。在立法法中,更应当明确规定基本税收事项均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在极个别情况下可以授权国务院立法,但不允许空白授权立法,授权立法要符合一定的标准,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对国务院的授权立法行为予以监督,在违反宪法、法律和授权决定的情况下可以撤销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有了这些相应的规定,我国的税收法定原则将达到非常完善的程度,这必将对我国纳税人权益的保障以及我国国家税收权益的保障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必将推动我国税收立法的不断完善,最终实现税收法治的目标。

「注释」

[1]美国社会学法学家庞德曾把法律划分为“书本上的法律”(law in book)和“行动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卢埃林也曾把法律划分为“纸面规则”(paper rule)与“实在规则”(real rule),其实质是强调现实中的法律不同于文本中的法律,同样,宪法也可以分为文本中的宪法和现实中的宪法,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本文只能考察各国文本中的宪法,而无法考察各国现实中的宪法。宪法中明确规定税收法定原则并不表明其在实际中就一定贯彻税收法定原则,这是本文所有研究结论的基本论调。

[2]但并不表明它们不受法定原则的约束,如果宪法或其他的基本法确立了行政规费法定或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法定原则,那么,它们同样要受法定原则约束,这里只是强调它们不受税收法定原则约束。

[3]日本国宪法第41条规定:“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立法机关。”在日本国宪法中,只有国会才有权制定法律,其它机关无权制定法律。日本学者一般也认为国会是唯一立法机关。[日]新井隆一。租税法之基础理论[M].林燧生译。台湾:财政部财税人员训练所,1984. 4. [4]拉脱维亚共和国宪法(1922年)第81条规定:“议会休会期间,内阁有权在紧急情况下公布有法律效力的规定。这些规定不得改变;这些规定同样不得触及大赦、发行国家货币、国家税收”这是通过否定的方式来确立法律对基本税收事项的确定权。

[5]希腊共和国宪法(1975年)第78条第4款规定:“有关征税对象、税率、减免税和给予补贴,均须立法权力机关规定,不得委托授权。”明确否定了基本税收事项授权立法的合法性,属于本类型中最严格的税收法定原则。

[6]即《农业税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7]《立法法》强调第8条的基本事项(包括税收)如果要由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则必须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如果说1984年国务院开展的税制改革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的话,那么,1994年的税制改革以及随后的

大量立法均没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明确授权。

「参考资料」

[1] 翟继光。 税收立宪的主要研究课题与研究方法[A]. 刘剑文主编。 财税法论丛[C]. 北京:法律出版社,.

[2] 刘剑文。财政税收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3] 张守文。税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4] 杨小强。税法总论[M].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

比较原则的幼儿教育 第3篇

【关键词】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比较

以当前国内现状来看,我国财务会计标准体系已经发展的十分完善,税收制度也在多年的改革中逐渐与国际接轨,这两者都处于十分正确的发展道路上。但在创建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互相协调的最佳模式上,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因此,必须认清两者的真正含义,将两者进行比较,发现其中的异同之处,使两者在发展中互相协助,互相促进,共同带动经济的进步。

一、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

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虽然在名称上的差异很小,但实际意义却相差很大。在财务会计原则的处理上,如果以税务会计原则来呈现其税收规律,可以发现其中的优势和不足。而如果以财务会计的角度来审视税务会计原则,就会发现其中的多处不合理现象。因此,必须将两类原则合理运用并展开比较。

1.对相关性原则的比较

在财务会计中,相关性主要表现在会计信息与使用者决策的关系,能够为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有效的信息,其相关性的重点是信息的有效价值。而在税务会计中,其相关性强调的是税收计算时,收入与扣除的因果关系,既是纳税人所缴纳的费用与其收入的想关性。由此可以看出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具有本质上的差别,两者所表示的相关性完全不同,也决定了其代表意义的差别。

2.对历史成本原则的比较

从税务会计原则的发展中可以看出,税法对历史成本原则是极为肯定的,在会计界对历史成本不认可时,税法仍遵循着历史成本原则。税法认可历史成本原则的主要原因是税款的征纳属于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靠法律的支持。历史成本原则的可靠性较强,在涉及税务的诉讼中能够提供证据,因此,税法在一般情况下不会放弃历史成本。而会计原则并非如此,其制度的特殊要求使得其需要多方资金流动,需要公允价值的支持来确保信息的可靠性,因此对历史成本原则没有太大的依赖。

3.对配比原则的比较

在费用的确认环节会涉及到配比原则的应用,也会应用到大量的会计计算。所得税对配比原则持认可态度,纳税人的费用要在配比当期进行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但在增值税方面,税法对配比原则是不予肯定的。增值税所面对的对象一般为劳务增值额,应符合支配比的结果,但增值税收取却采用发票制度,导致了增值税的会计信息量减少。在税法中,配比原则的应用工财务会计核算中的应用有很大的差异。财务会计核算是对不同产品和不同地区的经营成果进行分类和收集。税法则是在完成这些问题的基础上,还要遵循相关性原则。

二、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比较后的思考

1.税务会计的进行要以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

这种原则主要在两者混合的会计模式中得以应用。在一项交易按照会计准则确定后,才能对交易进行确定,并按照相关税法规定确认纳税款。这样做能够对已将确认的交易事项进行确认,使其能够当期完成纳税。并根据税法的规定计量递延交易所应缴纳的税款,确定未来应支付或应退还的款项,确认递延所得税的负债以及税率变更在未来的执行准则。

2.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应遵循基本制度

虽然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的差别很大,也呈分离状态,但税务会计的执行要充分以财务会计为依托。不论在任何企业中,税务会计都不会独立存在,而是以财务会计为依托来达到对纳税人的监督。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相互作用会体现在财务报告上,这是由于企业中的很多税务处理问题都会影响财务状况,这种影响将直接反应在财务报告中。在纳税申报制度上,税务会计会针对不同的要求,如实的反应申报的内容。另外,在减免税与延期税的制度上,要按照规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申报免税或减税。以当前的情况来看,税务会计的独立已经具备了很充分的条件,税务会计的独立也能使企业更好的审视理财责任,有利于维护税法的严肅性,也能逐渐缩小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间的差距,使我国的会计制度和税务制度得到改革和发展。

三、结语

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原则,对两者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其中的关联和差异,能够使两种原则都得以发展。在比较的过程中,要对两者的相关性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及配比原则进行分析比较,找到更好的发展方向。让税务会计的进行充分满足财务会计的计算基础,并令两者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和谐发展,共同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杨春阳.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的区别[J].财经界(学术版),2014(04)

[2]李苏玲.我国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J].中国集体经济,2012(30)

[3]盖地.税务会计概念框架构想[J].会计研究,2014(10)

比较原则的幼儿教育 第4篇

一、税务会计

税务会计作为一种重要的会计系统, 重在做税务筹划、税务核算以及纳税申报的工作。税务会计主要以税法为导向, 是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一个分支, 或者是自然延伸。和财务会计相比, 它是以税法的法律制度为基准, 运用了会计学中的原则方法, 且纳税人的应收税款的形成、申报以及缴纳都受其制约和管束, 并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在权益上合法的一门专业的会计学科, 对构建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的原则是, 会计理论的目的在于揭示研究对象的属性和发展规律, 以便其能够更加有效地发挥自己的作用。税务会计理论的原则本质也是如此, 那么就要了解税收会计与所依存的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 才能达到这一目的的实现, 除此之外还要了解税务会计自身的职能和作用能够对所处环境所发挥的潜能所在, 并且客观、准确的将其体现出来。税务会计的原则以及核算内容也都蕴含在税法当中, 故而税务会计实际上相当于税法在会计中的实际体现。它的依法原则, 也就是按照税法进行会计核算与处理, 以确保税收的收入, 它依法遵循程序中规定的问题原则, 如果在缴纳税款使出现了问题和疑问, 需要先完税, 然后才能进行申诉, 以接受审计监督。税务会计所处的环境呈现出层次感和多样性的特点, 虽然看起来很复杂, 但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

二、财务会计

在财务会计工作当中用于指导和规范财务会计操作过程的, 就是财务会计原则。它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广泛应用于指导、规范和统一的过程, 而且在财务会计假设和财务会计原则又被认为二者后处于同等阶段, 是财务会计中的基本内容和理论。财务会计原则分为两类, 一是被用于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性原则, 另一类是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原则。

在财务会计工作的过程当中, 所谓的会计确认就是根据自身特点采取符合经济业务的方式纳入会计信息体系中, 会计计量方式是在其确认的基础上, 运用一定的计量单位, 进行认定、确认和最终认定的一个过程, 实际上就是采用记录和报告的问题。在企业当中, 财务会计的目标主要面向政府机构、企业外部投资者, 以及与企业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在此过程中, 应该向财务信息的使用者作出投资、以及其他有关决策的企业财务信息状况, 经营业绩等状况;财务会计主要是对企业已有的财务信息或者交易信息的状况进行有效处理, 主要通过确认、计量和记录报告等途径进行处理加工。在此过程中, 会计原则、准则, 以及相关制度便逐渐清晰和完善。

三、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的对比

因为税务会计的主导与财务会计的主导不同, 除了名称上的不同, 主要体现在双方的原则问题上, 可想而知双方不仅在概念上有所不同, 在原则问题上也有着很大差异, 税收原则通过税务会计的原则体现, 对于不完全符合其要求的, 虽然被承认但是有明显的限制, 对于符合原则的, 予以承认, 对于不符合其原则的, 便不予承认, 有很明显的“筛选性”, 便逐步在这样的取舍当中形成了税务会计原则。

税务会计要以财务会计核算作为其基础原则。像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混合的模式就适用于这种原则。当确认一项交易的进行, 事项按照会计准则和制度在财务会计记录的报告当中得到确认以后, 才能明确该交易以及事项是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税款, 但是只有在根据会计准则和制度确认导致征收效应的交易后, 才能真正确认这些征税作用。

二者在理念上基本不同。财务会计报表的信息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是相互联系的, 财务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能够被提供相关的财务信息。而税务会计方面的原则是在政府税收的考虑之上, 通过某种方式计算出所得税是其关注的角度。在税前扣除相关的费用和在同等条件下同期的收入也是有联系的, 所以纳税人扣除的费用与同期收入有着根本上的联系。

四、对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的思考

财务会计原则和税务会计原则有着很多不同之处。包括上述从名称、内容和目标的描述可以看出, 双方在税务中各自发挥着自己的作用和职责。正因为这些概念上的不同, 才有了二者在本质上的差异。就当下我国目前的税收状况, 相对法定的标准还有着一定的差距, 同时也增加了纳税人的不可预期性, 所以, 相对完整的税务会计原则是难以形成的, 而财务会计原则已经相对成熟。在新的改革体制过程中, 应尽量减少差异, 以求在调整会计工作中因差异而带来的困扰。

五、结论

综上所述,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尽管有着密切的联系, 却不能一概而论, 在实际工作中着实存在着很大差异, 从当前国内的经济形势来看, 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 所以当前的税制改革应该最大限度的吸收财务会计的原则, 以减少差异为目标, 才能发挥最大的优势。

摘要:在我国,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很大程度上是有所不同的, 税务会计的主要导向是税法, 而且其原则以及核算内容也都蕴含在税法当中, 故而税务会计实际上相当于税法在会计中的实际体现。与税务会计相比, 财务会计是以会计准则为主导, 它的原则和核算方式呈现出比税务会计更加明确的特点, 尽管如此, 税法在强度和硬性要求上比财务会计高很多。文章从两者的概念、原则上进行研究比较, 提出了对二者的思考。

关键词: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比较,思考

参考文献

[1]李苏玲.我国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J].中国集体经济, 2012, (10) 30:98-99.

[2]杨春阳.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的区别[J].财经界 (学术版) , 2014, (11) 04:257+259.

幼儿礼仪教育的原则 第5篇

为确保教育实效,幼儿礼仪教育应坚持以下教育原则:

1.充分发掘潜在的教育因素:幼儿礼仪教育不仅要重视影响幼儿礼仪行为的一些显性的教育因素,更要发掘潜在的教育资源,如父母、同伴等的为人处世、行为方式、仪表、语言等。

2.协同教育的原则:礼仪教育应注意幼儿园、家庭、社会教育的协同性。幼儿园要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幼儿在家情况,有的放矢地开展对家长的指导工作,及时让家长了解幼儿园礼仪教育的目标、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以取得教育措施上一致,形成合力,提高礼仪教育的实效。另外,要注意培养幼儿内在情感和外显行为的一致性,这样礼仪行为才能持久。

3.与游戏相结合的原则:幼儿的思维是形象直观的,通过多种生动有趣的活动,激发幼儿对礼仪认知的情感认同,利用游戏、情景练习等激发幼儿学习的兴趣,提高礼仪教育的效果。

4.与生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习惯的养成有一个从生疏到熟练,再由熟练到“自动化”的过程,所以,要为幼儿提供各种实践的机会,与幼儿的生活密切联系起来,及时抓住机会,适时的启发、诱导,培养幼儿的礼仪行为。通过反复的演练,让幼儿获得情感的体验,促进价值内化,形成良好的礼仪习惯,提高幼儿的礼仪水平。

礼仪教育的具体措施

1.优化教育环境,形成幼儿讲礼仪的良好氛围

观察、模仿、示范可以看作是儿童最初和最基本的学习行为方式,儿童主要是通过观察他人的行为学会新的行为反应的。因此,幼儿园可通过如下三条措施来优化幼儿礼仪教育环境。

(1)美化幼儿园的环境,让孩子生活在整洁、优美的环境中,感受到幼儿园环境的美,用美的环境引导幼儿注意环境的整洁卫生,爱护幼儿园的一花、一草、一木。根据礼仪教育的要求,在墙面上布置一些与主题相一致的儿童画面,如“洗手不争先”、“妈妈辛苦了”、“对不起,没关系”等,用视觉语言暗示、提示幼儿。

(2)创设讲礼仪的氛围,让孩子在讲礼仪的氛围中,学会礼仪规范,如每天早上来园,我们轮流让两个小朋友站在门口,担任小小司仪员,向老师、小朋友问好。在班级里放置一块整容镜,让幼儿随时整理自己的仪容仪表。教师的为人处世、言谈举止、仪容仪表对幼儿要有表率作用。良好的礼仪氛围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孩子,利于幼儿礼仪行为的养成。

(3)利用好社会环境,在大教育观念的指导下,不仅要创设良好的幼儿园环境,同时必须选择、发掘和利用好的家庭、社会环境中的教育资源。如利用社区学雷锋活动、环保日、敬老日,带领幼儿上街参观、参与;要求家长在参与社区“五好家庭”评比时,向幼儿讲解评比的要求等。引导幼儿仔细观察家庭、社区环境中的好人好事,进行交流。

2.以爱心教育为核心,与审美教育相结合,培养幼儿的礼仪行为

礼仪的核心是爱心,幼儿爱心的形成也是实践的过程。最初只是出于纯粹的行为模仿,当他的这种行为得到他人的肯定时,幼儿会感到高兴,得到强化;经过多次反复和强化,渐渐形成了爱心心理结构。因此,在教育中,为幼儿提供一些好的范型,明确提出是非的评价标准,通过讲故事、表演、帮助有困难的小朋友、献爱心捐款等,让幼儿在活动中,与他人的交往中,通过亲身的情感体验,逐步学会关心人、同情人、尊重人,使他们的礼仪行为,成为内在美好情感的自然流露,真正做到内心美与外在行为美的统一。

3.丰富幼儿的礼仪认知,提高幼儿的道德认知水平

幼儿的思维是直观、具体形象的,通过看录像、讲故事、念儿歌、玩游戏棋等形式,丰富幼儿的礼仪认知,让幼儿明确礼仪规范的要求,激发其内部情感,尤其是古代流传下来的一些讲礼仪的佳话,如“孔融让梨”、“程门立雪”等《东方小故事》,仍能为幼儿提供仿效的榜样。我们还采用讨论纠错的方法,根据社会认知冲突理论,设计了问题和问题情景,利用一日活动中的偶发事件,让幼儿讨论“哪个对”、“哪个错”、“应该怎样做”、“为什么要这样做”。通过讨论,争辩,建立新认知,提高其道德判断能力。

4.积极评价,促进内化

积极的评价可以提高幼儿礼仪行为发生的频率,教师的鼓励、表扬,使幼儿获得愉悦的体验。遵循强化的原则,采取积极的评价,促进幼儿道德价值的内化,使礼仪行为真正成为幼儿内部的需要。一开始,采用老师评,渐渐地让小朋友学着评,既评个人,又评小组。小朋友之间互相观察、发现问题、互相帮助、达到要求,逐渐提高了幼儿的评价与自我评价的能力。

5.创造条件,提供幼儿实践的机会

幼儿良好礼仪行为的培养,重要的环节就是由“知”到“行”的转化,为此,我们组织了各种实践活动:

(1)游戏活动:在游戏中,幼儿通过扮演不同的角色,学会了在不同场合、不同角色的礼仪行为。如“作客礼仪”、“商场购物礼仪”等等。

(2)情景表演:情景活动是一种事先设置好的情节和场面,由老师和小朋友扮演角色,进行表演活动。它具有生动形象、生活化的特点。我们设计了“问路”、“秋游”、“小明的一天”等情景表演。

(3)任务活动:为了使幼儿的礼仪认知在真实的情景中得到体现,使知行统一,我们利用各种机会,给幼儿分配“任务”,或让幼儿主动联系帮助小班弟弟妹妹的事项;或派幼儿去厨房问阿姨当天的食谱;或向其他班老师借一些玩具等等,让幼儿的礼仪行为在实际情景中得到练习。

(4)社会活动:让幼儿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在社会活动中,增加经验,丰富其情感体验。如“三八妇女节”与妈妈联欢、为妈妈奶奶做一件好事;“老人节”为孤老送礼物,表演节目;上街宣传“七不”规范;与家庭配合,带幼儿走亲访友,让幼儿互访、打电话等,使幼儿通过自己的行为,体验到愉快的情感,促进礼仪习惯的养成。

6.家园同步教育

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表现一般是最坦率而无掩饰的。幼儿模伤性强,辨别力差,家长的一些不良的、错误的言行对幼儿的发展有很大的消极影响。我们通过家长会、家园小报、家园联系窗,宣传幼儿礼仪教育的重要性,让家长从思想上重视礼仪教育,使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协调同步。老师、家长统一要求、统一教育,幼儿礼仪行为增多了,容易形成动力定势,并固定下来形成习惯。

比较文学的可比性原则 第6篇

关键词:可比性;比较文学

比较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在许多学科研究中被广泛应用,比如比较哲学、比较语言学、比较教育学、比较经济学等,对于比较文学这一学科而言,“比较”不仅是一种方法,更是一种宏观的研究视域。钱钟书先生曾言:“比较文学不是文学比较”,“我们必须把作为一门人文学科的比较文学与纯属臆断、东拉西扯的牵强比附区别开来。由于没有明确比较文学的概念,有人抽取一些表面上有某种相似之处的中外文学作品加以比较,既无理论的阐发,又没有什么深入的结论,为比较而比较,这种‘文学比较是没有什么意义的。”比较文学不是简单的文学比较,但没有比较,就无所谓比较文学。比较文学提倡有意识、系统的、科学的、有价值的比较,那么,什么样的“比较”符合比较文学的学科逻辑?或者说,我们如何判断研究对象是否具备“可比性”?“可比性”是研究对象之间所具备的一种内在的、或历史联系上的关联性,使得研究对象之间有了逻辑上的相关性,是我们判断研究对象是否具有比较研究的可能和价值的依据,也是判断某项研究结果是否属于比较文学范畴的依据。在比较文学发展历程中,对“可比性”的争论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但“可比性”却是这门学科发生重大转变的内在原因。

比较文学的“可比性”原则有哪些?既然“可比性”关系到比较文学学科定位,那么我们可以从比较文学学科内涵的发展史中得知一二。

从比较文学这一学科诞生至今一百多年的时间,比较文学的学科内涵在争议讨论与实践发展中不断被充实,从法国学派以实证性关系为基础的影响研究,到美国学派以美学关系及跨学科为基础的平行研究,再到中国学派以跨异质文化为基础的变异研究,比较文学的研究范畴、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在不断的更新。可以说,影响研究、平行研究、变异研究构成了比较文学研究的三大基本领域。同时,构成比较文学“可比性”的原则也随着这三大研究领域的发展而确立。就影响研究和平行研究而言,其可比性是建立在材料事实关系、美学价值关系及学科交叉关系之上的“同源性”和“类同性”,二者倾向于求同;就变异学研究而言,其可比性则更加关注异质文化交流中的文化信息的变异,倾向于求异。

一、同源性

法国学派影响研究注重考察国别文学或民族文学之间具有事实联系的实证影响,其研究对象是梳理“影响”的放送、传递和接受,并由此建立了流传学、媒介学、渊源学。假设说,一种基于事实关系的影响已经建立,那么影响的放送者、影响的接受者、影响的传递者之间存在同源性关系。从纵深的文学发展的角度看,文学影响的发生过程中始终贯穿着某种同一性的东西,“从放送者经传递者再到接受者的流传研究,从到达点出发向起点追根溯源的渊源研究,以及流传影响的媒介研究,都存在某个相同的、一以贯之的东西,使得文学影响的过程保持其自身的同一性,这种相同的、一以贯之的东西就是文学国际关系和相互影响中的同源性。影响关系的同源性包括主题的同源性、形象的同源性、文类的同源性等。”从影响的“经过路线”看,“存在事实联系的不同国家的文学,其影响的源头是相同的”。“在传统影响研究理论中,比较文学就是国际文学关系研究,它的可比性即文学影响关系的同源性。流传学、渊源学、媒介学研究都是以文学同源关系为旨归的。流传学从源头出发,因枝以振叶,研究文学在他国的流传、影响和成功;渊源学从接受者出发,沿波而讨源,探寻文学影响的源头。两条相反的研究路线,都以同源性为基础,所不同的是流传学的源头是清楚的、确定的;而渊源学的源头是不清楚的、有待确定的。媒介学研究影响关系的中介,但亦以影响者和接受者的同源性为前提的,研究中介也是为了证实这种同源性。所以,传统影响研究的可比性就体现为同源性。”

流传学、媒介学、渊源学这三种类型的影响研究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影响事实关系的存在,这种辨因证果式的研究成果也非常具有说服力。其研究的可行性与研究结果的说服力皆缘于被研究对象的同源性。所以说,影响研究的学理依据是国别文学之间的同源性关系,同源性就是法国学派影响研究的可比性。

影响研究关注的是影响发生过程中显现的、可实证的、同一性的东西,但影响的过程中也有潜在的、非实证的、变异性的东西,文学交流过程中的异变现象并没有被广泛重视。

二、类同性

美国学派平行研究关注没有明显事实联系的不同国家或民族的文学在美学方面的联系,比如在文学思潮、流派、结构、风格、内容、形式、情节、技巧、形象、主题、手法及文学理论等方面表现出的相似性,即类同性,通过求同辩异,总结出文学作品的美学价值及文学发展方面具有规律性的东西,用赫尔德的话说,就是探求文学“一般通行的原则原理”。平行研究的主要类型有主题学、类型学、文体学、比较诗学、文学人类学等,比如韦勒克将德国浪漫主义和英国浪漫主义进行对比就是类型学研究的典范,约斯特探讨了教育小说和十四行诗在欧洲各国的兴起、发展及变化属于文体学的研究范畴。此外,平行研究还关注文学与其他学科(比如艺术、哲学、历史、宗教、自然科学等)之间的跨学科研究,从而揭示出人类文化体系知识的汇通性及文学的独特性。由此可见,国别文学或民族文学之间及文学与其他学科之间表现出的类同性是平行研究可比性的立足点。

美国学派平行研究无疑扩大了比较文学的研究范畴,弥补了影响研究关注实证忽略文学审美的不足,但美国学派平行研究多关注同质文化内国别文学或民族文学之间的类同现象,却较少关注异质文化圈之间文学发展过程中表现出的相异现象。

三、变异性与异质性

法国学派的影响研究与美国学派的平行研究多是在西方同一文化圈内进行的比较文学研究,随着中国学派的兴起,中西跨文化圈的比较文学研究日渐兴盛,比较文学学科理论发展进入了第三个阶段,即以跨文化研究为基础的变异研究。

法国学派的实证性影响研究着眼于文学交流传播过程中的具有事实关系的影响,“他们考察具有实证影响关系的文学之间的相同之处,确实有其积极的意义。但是,在找到相同点之后,即得出输出国通过何种途径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输入国,或输入国由于何种途径在多大程度上受到输出国的影响的结论后,他们往往就满足于此。至于这种输入国所接受到的外来事物是否与输出国原初的事物一致,就不再作进一步的研究。而这不能不说是法国学派理论中的一大缺陷。”变异学则着眼于文学在跨异质文化圈交流传播过程中产生的变异,比如因翻译、文化过滤、误读等原因产生的形象变异和接受变异。由此可见,这里所说的变异是建立在“同源性”基础上、影响研究范畴内的变异,是对法国学派“重同轻异”这一缺陷的补充。在这里,变异性成为变异学研究中可比性的核心内容。

“异质性指的是不同文明的文学现象背后独特的观念传统、话语规则和文化心理。” 美国学派的平行研究是建立在同质文化圈内“类同性”基础上的美学比较,“只有在充分认识到不同文明间的异质性基础上,平行研究才能在一种“对话”的视野下展开,才能实现不同文明间的互证、互释、互补,才有利于不同文化间的融合与汇通。类同性研究在同质文明的平行比较中有很实际的应用性,若进入异质文明的平行研究中,异质性则显得尤其重要、更为根本”。在进行跨文化的平行研究时,只有注意到了异质文化圈里各自不同的学术规则和话语差异,才能规避浅层比附的平行比较研究。异质性是跨文化比较文学研究的可比性内容。

综上所述,同源性、类同性分别是传统影响研究、平行研究可比性的立足点。基于同源性的文学流传中产生的变异是对影响研究理论的补充,基于跨文化视角提出的异质性是对平行研究理论的补充。同源性、类同性和变异性这三种可比性原则各有差异,又相互联系。

【参考文献】

[1]曹顺庆著,王向远.南橘北枳[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07)

[2]曹顺庆主编.比较文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09)

中西税收原则理论的比较分析 第7篇

一、西方税收原则的产生、演变与特征

欧洲革命之前,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还未产生, 税收体现的是封建主义统治者的意志, 由国王来定税, 带有极大的个人随意性。直到17世纪, 资产阶级革命兴起后, 人们逐步改变了原来的税收观念, 普遍认为“天赋人权”是基本的道德观, 一个社会或一个国家首先要保证人身的安全, 其次是要保护私有财产, 而前者要通过刑法来实现, 后者则通过税法保障。那么, 新兴的资产阶级需要一个什么样的税收制度, 这可以根据资本主义发展的自由竞争阶段, 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和现代资本主义阶段来考察。

(一) 西方税收原则的产生与演变

1、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阶段。

税收原则理论起源于17世纪, 随着英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 中世纪遗留下来的税收制度已不能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于是, 一些资产阶级学者试图按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要求来改造税收制度。最早提出税收原则的是威廉配第, 他在1662年发表的《赋税论》及《政治算术》中提出了“公平”、“简便”、“节省”三项原则。但他只是提出了税收原则的思想, 并未单独、系统地将其作为税收原则加以阐述。

严格地讲, 第一个明确而系统地提出并阐述税收原则的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 他在1776年出版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提出了“平等”、“确实”、“便利”和“最少征收费用”四原则:平等原则是指一切国民都应在尽可能的范围内按各自的能力和在各自的国家保护下所享受的收入比例赋税;确实原则是指每个国家征纳的赋税应确定, 不能随意变更, 一切纳税数额及纳税地点都应该让所有纳税人明白;便利原则是指各种赋税的征纳日期、方法都应给予纳税人最大的便利;最少征收费用原则是指一切赋税征收应设法使人民所付出的尽可能等于政府所得到的, 不计成本征收上来的税是划不来的。

继亚当斯密之后, 英国古典经济学派以李嘉图、马尔萨斯、萨伊和西斯蒙第为主要代表。其中, 法国的萨伊和西斯蒙第在税收原则理论上颇有建树。萨伊在《政治经济学概论》中提出了税率适度、节约征收费用、各阶层人民负担平等、最少程度上妨碍生产以及有利于国民道德的增进五项原则。西斯蒙第在《政治经济学新原理》中从发展资本主义经济观点出发, 在肯定斯密提出的原则基础上, 补充了税收不可侵蚀资本、课税对象应为纯收人、税收不能触及纳税人最低生活费、税收不可驱使资本外流等四项原则。

2、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从自由竞争过渡到垄断阶段以后, 社会各阶层关系十分紧张, 其中包括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 资产阶级与封建地主之间的矛盾, 还有资产阶级与王权的矛盾。要调和这些矛盾, 必须运用更多的国家手段干预经济, 光凭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已经不灵。在这种背景下, 以德国新历史学派创始人瓦格纳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学者, 主张实行改良主义的“社会政策”, 以缓和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矛盾。瓦格纳在其名著《财政学》四卷中提出了著名的税收四项九端原则, 具体如下:

(1) 财政政策原则 (又称财政收入原则) 。

包括“充分”和“弹性”两个内容。第一, 税收要充分, 政府税收首先是为了满足政府财政的需要, 如果不能满足财政支出需要, 税收就失去其职能和作用;第二, 税收要有弹性, 即税收能够随政府财政需要的变化而变化。

(2) 国民经济原则。

包括“选择税源”和“选择税种”两方面。瓦格纳认为, 政府课税应该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而不应该损害经济的税基和税源。他具体阐述了关于税源的选择原则和税种的选择原则, 不主张课及资本, 也不主张征收可转嫁的间接税, 认为那样会损害国民经济的发展。

(3) 社会正义原则。

涵盖“普遍”和“平等”两项原则。当时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关系十分对立, 矛盾十分尖锐, 而且贫富悬殊。瓦格纳提出, 应对同一社会中的所有阶层和不同用途的所得普遍征税, 且对所得实行高额累进税率, 调节分配, 以实现社会公平。

(4) 税收行政原则。

包括“确实”、“便利”和“征收费最少”三个内容, 这与斯密的最少征收费用原则基本相同。

瓦格纳税收原则体系集前人之大成, 他区别于前人, 首次提出了税收的财政政策和国民经济原则。其税收原则更表现了社会政策的特征, 突出社会正义原则。

3、现代资本主义阶段。

现代资产阶级财政经济学在凯恩斯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的思想影响下, 强调税收在资源配置、收人分配和经济稳定与增长方面的职能作用, 在传统的平等原则和税收行政原则的基础上, 补充了资源的最佳配置和经济稳定与增长方面的税收原则。第一, 税收的效率原则及其配置作用。课税就是资源从私有部门转移到公共部门, 因此要讲究税务行政、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转三方面的效率。第二, 税收的公平原则及其再分配作用。税收的再分配就是通过税种和税率的选择, 改变纳税人之间的收人分配格局。再分配的标准是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纵向公平的标准由支付能力原则和受益原则构成。支付能力原则体现为累进、比例或累退税率;受益原则考虑到纳税人与受益人两方面的再分配。第三, 税收的稳定原则及其经济稳定与增长作用。在经济周期波动过程中, 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 促使经济稳定发展。一是税收特别是采用累进的所得税具有自动稳定器作用, 二是根据经济发展需要适当采取增税或减税政策, 以保证经济稳定和持续增长。现代资本主义税收原则中的公平原则是对社会正义原则的发展, 效率原则和稳定原则是对国民经济原则的发展。

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相继进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 这次税改引起了西方国家税收原则取向的重大变化:在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上, 由主张税收全面干预经济转向适度干预;在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权衡上, 由标榜公平转向突出效率;在税收公平原则上, 由偏重纵向公平转向追求横向公平;在税收效率原则上, 由重视税收经济效率转向经济效率与税务行政效率并重。税收原则的这一重大调整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西方国家最优税收理论对税收原则理论的影响。

(二) 西方税收原则的特征

西方税收原则理论的演进历经三个世纪, 长达300多年。在此期间, 人们不断地进行规范、总结、丰富和发展, 逐渐形成了比较全面、科学的税收原则理论。笔者认为, 西方税收原则理论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

第一, 强调税收的公平原则。古往今来, 人们对公平问题总是倾注了太多的关注。众多的政治、经济学家从未放弃过对税收公平问题的研究, 西方学者也一直在推崇税收的公平原则, 而且把它置于诸多税收原则的首位。即使是在80年代西方国家税改之后, 税收公平思想在西方经济理论界、实际部门及广大纳税人心目中仍然是根深蒂固的。在西方学者看来, 只有税收分配公平合理, 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或减弱纳税人的抗税心理, 在促使其及时、足额纳税的同时, 也会使其合理地选择投资和生产经营方向, 有效地利用资源, 从而促进整个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第二, 强调税收的效率原则。亚当斯密指出了“一切赋税的征收, 须设法使人民所付出的, 尽可能等于国家所收入的。”由此可见, 西方经济学者很早就开始注意国家课税的效率间题。课税简便、节省等方面的治税思想和原则基本上贯穿于西方税收原则理论演进的整个过程。正是由于西方国家对税收的效率间题重视得比较早, 才使其税制建设从一开始就在努力实现效率目标, 在设计税制时重视课税成本与纳税成本的高低, 重视对国民经济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注意税务机构、人员、设备等方面的开支。目前, 尽管西方国家的税收制度有些方面存在着过于繁杂等问题, 但从总体上来说, 其课税成本、纳税成本、经济成本等都是比较低的。

第三, 强调税收的财政原则。税收本身就是作为政府取得公共收人、满足政府实现其职能需要的手段而产生的。因此, 无论哪一历史时期的西方经济学家, 都非常重视对财政原则进行讨论。在19世纪末, 许多经济学家开始强调收人方面的税收原则, 即财政原则, 而且就收人是否充裕和是否有弹性明确了具体的原则:一是充裕原则。政府选择税种、设计税制时, 首先要考虑如何保证国家有充裕的公共收人, 使政府在预算年度内, 能以主要的经常性收人满足经常性支出的需要。二是弹性原则。税收应该能随着政府财政需要而相应伸缩。三是确实与合法原则。合法原则要求税收课征须立法, 实行以法治税。确实原则要求税法对纳税主体、课税对象、税率、缴税日期、地点及方法等做出明确规定。

二、中国税收原则的发展及特征

我国税收原则的提出早在西周之后经过春秋、汉、唐历次朝代的演变, 逐步形成了我国古代“轻徭薄赋、公平税负”为主体的传统赋税原则。中国近代的赋税原则的确立与发展受传统赋税原则、西方赋税原则和政治环境三重影响, 也具有了一定特色。而新中国建立之后至今的税收原则主要体出多样性的变化。

(一) 中国税收原则的发展

1、中国古代税收原则的发展。

本文主要从西周、春秋战国、汉、唐这四个阶段的具体赋税制度来侧面引出当时的税收原则。

西周时期的税收原则。公元前11世纪, 西周主张王室向诸侯征收贡赋, 但有两条标准, 第一, 须以不过分损害贡纳者本人的经济利益为限度;其次, 在各级贡纳者之间, 其贡物数额须与他们各自的实际负担能力相适应, 以实现赋税的均等分配, 这是税负公平原则的最初体现。

春秋战国时期的税收原则。奴隶制生产关系解体, 地主阶级的土地私人占有制和封建生产关系逐渐形成, 各国相继进行了赋税改革, 其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是管仲的“相地现时衰征”的征收原则和孟子的农业单一税和“取民有制”的税收原则, 体现了“负担公平”原则。

汉时期的税收原则。秦汉时期是地主阶级在政治上取得了最后胜利和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经济制度确定统治地位的时期。这一时期的赋税思想主要是重农抑商, 对农业采取轻税政策, 主要代表人物有晁错和董仲舒。

唐朝的赋税原则。唐代有两次税制改革, 一是唐初延席隋朝的租庸调制;二是中期代宗实行的两税法改革, 其实质都是轻徭薄赋思想。

2、中国近代税收原则的发展。

近代中国 (18401949) , 资本主义有了初步发展, 西方财政思想在中国传播开来, 促成了中国税收原则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但实质上, 中国近代的税制主要体现“重税赋”和“注重民生的税负公平”原则。

清末时期的税收原则。清末时期, 内官场腐败, 外强国入侵, 中国处于内忧外患的两难境地。割地赔款、官员腐败需要征收大量的税收以保证支出, 所以实行重税负原则。

北洋政府时期的税收原则。这一时期实行的税收原则主要有财政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原则, 划分国地税, 同时引入西方效率、公平和适当原则。但是这一时期处于军阀割据时代, 战乱频繁, 政府并没有处理好这些原则, 而是加重税负以补充战需。

国民政府时期的税收原则。这一时期主张民生主义的税收原则, 努力实现分配平均, 力谋收入充足, 力推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但均未付诸实践。

3、中国现代税收原则的发展。

现代中国的税收原则可从以下六个时期进行介绍。

建国初期的税收原则。在建国初期主要强调财政原则, 保障革命战争供给, 照顾生产恢复与发展, 照顾国家建设需要, 简化税制, 合理负担。

生产资料私有制改造时期的税收原则。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改造时期, 为适应当时对私有制改造的形势需要, 提出要有更多的积累奖金以利国家建设;调节各阶级收入以利于巩固工农联盟;公私区别对待, 繁简不同, 以利于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半社会主义经济, 有步骤、有条件、有区别地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等税收原则。其实质主要是强调区别对待。

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税收原则。在19561966时期, 中国进入简化税制时期, 而在文化大革命时期, 简化税制达到极点, 税收收入只占财政收入的30%左右, 税收的杠杆作用极大的削弱。

改革开放前期的税收原则。当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时期, 为适应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体系, 党和国家又着重提出了“体现公平税负, 促进平等竞争;调节经济总量, 保持经济稳定;体现产业政策, 促进结构调整;合理调节分配, 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国家权益, 促进对外开放”等税收原则。

1994年税制大改革的税收原则。1994年中国进行了税制大改革, 税收原则也相应得到完善, 具体体现在:第一, 兼顾各方面的利益, 总体税负水平适当原则, 既要保证财政收入, 又能发展生产。第二, 公平原则包括普通征税、量能负担和受益原则三方面。第三, 效率原则, 包括资源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和税务行政管理效率, 目标是保证税收额外负担最小化和征收费用最小化。第四, 财政原则, 即要保证税源的充裕和弹性的机能。第五, 税务行政原则, 目标是要达到税制简要和明确。

2003年至今的税收原则。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 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时期。针对现行税制同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出现的一系列不适应或矛盾, 进行了新一轮的税制改革, 强调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收原则。

(二) 中国税收原则的特征

纵观我国各时期的税收原则, 笔者认为, 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 与西方税收原则的特征相似, 其蕴含的反映不同时期经济、政治和社会要求的实质性税收原则不外乎于三条:财政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然而, 税收的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治税思想的科学理念, 在我国的研究和运用还不够充分, 还应进一步深化和调整。

第二, 我国不同时期的税收指导思想和原则具有显著的“时代”烙印。改革开放以后, 我国经济理论界冲破了长期受“左”的思想的影响和束缚, 改变了以往盲目排外的做法, 认识到了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理论具有可吸收性和借鉴性的一面, 在官方的文件和学术著作中也敢理直气壮地“接纳”了西方税收理论的一些提法, 在思想认识上实现了“转轨”, 税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有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味道”。

第三, 税收原则呈现出鲜明的“革命性”, 缺乏从税收经济学的高度出发来探索税收在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力状况下一些带有共性的内容, 使得我国税收理论在实际应用中显得有些“贫血”, 以至于一定时期的税收指导思想和政策主张一般只局限在当时的条件下, 缺乏连续性。这种局面在最近20年来改革和实践中有所好转, 但在我国目前已经形成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理论体系”中, 仍然存在着显性和隐性的理论“断层”。

三、从中外税收原则的演变中得来的启示

税收原则是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是税制改革的灵魂。因此, 通过对中外税收原则的深入思考可以对中国税制改革的方向给予重要的启迪。

一方面, 要看到财政原则在以后税制改革中的重要性。从古代到近代再到现代, 对原则的观点不尽统一。古代一直主张“轻徭薄赋”, 但这一主张代表着税收收入的相对减少。近代中国反对“薄赋敛”, 主张重税;而现在的中国的税负大约在26%左右, 初看起来, 财政原则在中国的税制改革中的重要性不明显, 但事实上却不尽然, 在中国财政原则应是税制改革之重点。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 反观我国历史, 古代各朝各代在建立之初的确都采用“轻徭薄赋”的原则, 恢复和发展生产, 但同时, 古代重农抑商, 社会闲置资本转向土地, 加剧土地兼并, 而这些土地兼并者大都是官僚贵族, 是不缴税的, 这样财政日益入不敷出, 再加上战乱频繁, 导致民众税负压力过重, “轻徭薄赋”也就没有起到作用。其次, 查阅我国现在税收体制, 实际上我国的税负水平不高, 但由于“费”的存在导致人民的负担过重, 这些“费”属于预算外收入, 也纳入了财政收入的一部分, 但是“费”的征收和使用透明度低, 不利于财政体制完善, 而且无端加重民众负担, 如果把“费”改成税收进行规范管理, 虽然会提高税负水平, 但管理透明, 收支明晰。综合以上说法, 财政原则应是今后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原则之一。

另一方面, 税收原则的研究, 必须在研究思路和方法上更新。税收的最基本原则是公平与效率, 其他原则都是这两方面的具体化, 所以税收原则的研究思路不应再放在把其具体化上, 而是应注意使用何种手段实现这两个原则, 即要把重点放在税务管理上。在税务管理方面对税收原则进行研究可从“人类发展目标政府管理目标税收原则”这一思路出发, 不断完善税收原则, 实现公平与效率。首先, 人类发展目标可以理解为马斯洛需求层次的最高层次, 即个人要求的全面自由发展, 个人尊严和个人需求得到充分满足, 这是“公平”所直指的目标, 这一目标如何实现则需要政府的介入, 私人部门显然力有未逮。根据福利经济学第一定律, 社会资源配置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 即市场可以达到资源配置有效率, 但是不能保证那个最优点是公平的, 因为初始分配就是不公平的。根据福利经济学第二定律, 使初始分配达到一个相对公平的点, 便可即保证效率, 又保证公平, 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能够有效做到这一点的只有政府。这就是第二层次, 即政府管理的目标, 在这样的标准下, 税收原则也就实现了公平和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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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明光.古代的纳税与应役[M].北京: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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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瑞杰.西方税收[M].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 1993.

[7]邓子基.新中国60年税制改革的成就与展望.税务研究, 2009 (10) .

比较原则的幼儿教育 第8篇

当前国内的财务会计准则体系已经逐渐与国际会计的相关准则趋同, 国内的税收制度改革也已经日益明确地向国际税收惯例接轨, 当前两者进行改革的总体方向基本上是准确无误的, 但是如何创建适合当前国情的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最佳关系模式, 合理地对待财务会计原则和税务会计原则的异同, 是当前必须解决的实际问题。由于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最终导向的差异, 导致了两者主要原则的诸多差异。税务会计原则包含的税收原则, 拥有显著的取舍和好恶, 而如果从财务会计的范畴看待税务会计的原则, 往往会产生其诸多原则不合常理的观点。而在企业实际的会计工作必须同时重视和遵循以上两种会计原则。重视财务会计原则的目的在于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 重视税务会计原则的目的在于确保税务会计报告的质量。会计界比较明确和重视前者, 而往往忽略和轻视后者。所以, 多数企业都可能会经历税务机关的屡次处罚, 其主要原因在于会计人员不重视和明确税务会计原则。

(一) 历史成本原则的对比

长期以来, 税法最为肯定历史成本原则, 即使会计界多次诟病历史成本原则, 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在诸多状况弃用历史成本原则。税法坚决拥护该原则, 强调当企业资产与历史成本相抵触时, 其必须按税法的规定使用相关资产潜在的损失或增值的合理方式进行确认和反映。例如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 资产评估往往会增值, 会计仅仅要求调整关联的账户, 但是税法不承认该增值, 仍旧依据原账面价值核算应税所得。税法之所以长期肯定历史成本原则, 其原因在于征纳税款是法律行为, 必须有完全可靠的证据支撑合法性。相对于公允价值, 历史成本原则在不少情况下难以合理地表现出资产等要素的真实价值, 而涉税诉讼当中其充实的可靠性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所以税法难肯定公允价值而否定历史成本, 除非不存在历史成本的情况。而财务会计准则则恰好相反, 在诸多地方引入可收回金额和现金流量现值等不少公允价值的理念, 以确保财务会计报表信息的真实可靠, 同时其也会产生大量调整纳税的事项。

(二) 相关性原则的对比

所谓财务会计包含的相关性原则, 即为财务会计报表的信息必须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有关联, 即能够提供给财务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有用的决策信息, 关注其实用性;而税务会计层面的相关性原则主要基于政府征税的考量, 关注角度在于计算所得税时, 税前应当扣除的费用必须与同期收入存在因果联系, 纳税人能够扣除的诸多费用应当与其获取的收入从根源和性质上有联系。综上所述, 两者的理念基本上完全不同。

(三) 配比原则的对比

作为确认费用的根本原则, 配比原则受会计选择和职业判断的直接影响。所得税法基本认可配比原则, 纳税人当前发生的费用必须在其应当配比的当期进行申报扣除, 纳税人应当申报的年度费用扣除不可以滞后或提前进行申报扣除。同时税法也严格限制税款流失, 在增值税角度, 税法却基本否定配比原则。货物是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它必须是配比货物相关应税劳务收支的结果, 但是实际征收增值税往往依据发票扣税制, 从而在流通环节实现了增值税的征收控制, 从总体层面规避了依赖财务会计独有的损益核算机制的可能性, 由此也降低了增值税的会计信息准确度。税法当中内涵的配比原则与财务会计核算运用的配比原则存在极大的差别。财务会计核算当中, 为了独立核算各种产品、不同地区以及诸多业务分部的生产经营效果, 必须及时合理地归集、分配和分类在各个地区、分部和产品上面的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以及期间费用。而税法不仅需要遵循配比原则, 还同时包含相关性原则。所以, 依据不同项目的具体税收待遇税法会进行分类配比或分项。

二、对于财务会计原则和税务会计原则区别的思考

总而言之, 财务会计原则和税务会计原则存在大量的不同点, 部分是名称和内容都不同, 部分是名称相同而内容完全把不同。税法的目标同财务会计的目标存在大量差异, 两者的原则也有诸多不同, 必然会导致大量差异产生, 在不背离两者根本目标的基础下, 如何合理地对待和协调两者的差异是当前必须认真思考研究的问题。当前国内正进行经济转型, 两者的原则差异有不断增加的趋势, 合理协调两者的原则差异和实现两者的原则和谐共处不仅能够减少企业诸多的制度转换成本和税收成本, 还能够规避和控制纳税风险。文章作者认为, 当前实施的税制改革应当尽可能吸收和借鉴合理的财务会计原则, 最大程度地减少二者诸多不必要存在的差异。仅仅在两者差异较小的状况之下, 当前国内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相互依存模式 (混合模式) 才可以显现出其特有的优势。强化协调而缩小差异是确保当前的相互依存模式最为现实和明智的选择。

摘要:税务会计以税法为最终导向, 而税收核算原则可以表现出税收原则, 这就导致税务会计原则的本质即为税收核算原则。税务会计原则通常需要包含在税法当中, 尽管它远远比不上财务会计原则的明晰和权威, 但其特有的硬度和刚性却比财务会计原则强, 一旦纳税人违反税务会计原则, 就应当遭受税法等诸多相关法律的处罚。深入地研究探讨财务会计原则与税务会计原则的异同点, 其目的在于探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顺应国际化发展潮流的关系模式。

关键词: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关系模式

参考文献

[1]董树奎等.税收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分析及协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3.

比较原则的幼儿教育 第9篇

1992年我国发布了第一项会计准则, 之后又发布了16项具体准则。当时我国经济制度由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变, 该会计准则与当时经济环境相适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完善, 2006年财政部制定了新会计准则。从总体上看, 新准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的条件下制定的, 与我国市场经济模式相适应。新准则将原会计基本准则的“一般原则”变更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并对旧准则进行补充、完善和创新, 逐步实现和国际会计准则接轨。新准则强调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强调公允价值, 弱化了可靠性和历史成本。新准则下对会计信息质量比原准则下的一般原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适应了会计发展的需求。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对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 是财务报告中提供的会计信息对报表使用者进行决策有用应具备的特征, 突出了财务会计的目标是提供有用信息。

二、新旧一般原则的内容

旧准则共有十二项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旧准则将其分为两大类:一是反映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一般原则, 包括客观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 (也称一致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及时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明晰性原则;二是计量和确认的一般原则;包括历史成本原则 (实际成本计价原则) 、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谨慎性原则。会计实务中也可将一般原则分为三大类:一是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客观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 (也称一致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二是确认和计量的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三是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谨慎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2001年1月1日起实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中, 新增加了“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原则, 此后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列入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 旧会计一般原则变成十三项。其中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与确认和计量一般原则主要描述了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 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主要是对前两类一般原则加以补充和修正。

在新准则下,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代替了原准则中的一般原则,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对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 体现了会计信息与财务报告的目标相协调。新准则共有八项一般原则: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

三、新旧一般原则的对比分析

新准则和原准则进行比较分析可以看出, 新准则信息质量要求是对原一般原则的补充、完善和创新, 更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虽然形式上看只保留了原准则中的第一类一般原则, 即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 而去掉了确认和计量的原则和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但通过分析可以看出, 新准则下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不仅包括了原准中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 而且还包括了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 同时也合理分配了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的内容, 新准则下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对旧准则下一般原则职能进行优化配置、实现了资源的有效整合。

新准则下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一般原则中, 将原准则中的客观性原则修改为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 更加强调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同时增加了现金流量的内容;对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新准则强调了财务会计报告满足使用者的需要这一目标;将原可比性原则和一贯性原则合并为可比性原则, 这样既包括了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可比, 又包括了不同企业相同会计时期的可比, 实现了会计资源的有效整合, 同时在概念上不会出现重叠和交叉, 更加便于理解和运用;将起修正作用的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正式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入基本准则。继续保留一般原则, 新准则对会计信息的质量比原准则下提出更高的要求。

新准则将原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 将历史成本原则作为会计要素计量属性之一, 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同时删除了配比原则和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新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会计计量是为了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 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的过程。原准则第十九条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但在实务中, 企业不一定能全部取得各种资产的实际成本, 有时也会出现实际成本并不一定真正代表资产的价值情况。例如:企业的无形资产, 拥有的固定资产或存货等价值变动, 为了满足各种资产的计量需求, 新基本准则规定了五种计量属性:历史成本 (又称实际成本) 、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 从而使会计计量从以历史成本为主的一元化静态计量变为向多元化动态计量方向发展, 多种计量属性并存符合会计发展的需要。新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 一般历史成本, 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 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新准则取消了配比原则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主要因为这两项一般原则是随“会计分期基本假设”而产生, 同时新准则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基础等, 在新准则下, 为了避免重叠, 以上两项原则不必作为一般原则, 使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更加精简、准确。

新准则将原准则衡量会计信息质量和起修正作用的九项一般原则中, 将客观性原则改为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 合并了可比性原则和一贯性原则, 变更后共有八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将确认和计量的四项一般原则中删除两项, 另外两项作为会计基础和会计要素计量属性之一。总的来看, 新准则为了与财务报告的目标相协调, 将会计原则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目标相协调使整个基本准则更加简洁明确, 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使用更加具体化。新准则将原来的一般原则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符合当前我国会计发展的方向, 有力推动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趋同。

摘要:财政部2006年发布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同年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从而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趋同。文章分析研究了新准则下的一般原则。

关键词:会计准则,一般原则,分析对比

参考文献

多媒体教学的比较优势和设计原则 第10篇

关键词:多媒体课件,历史思想,教学手段

在多媒体授课和传统板书授课优劣的讨论中, 认为多媒体授课具有动态比较优势、信息资源优势和心理距离优势。在“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实践教学中总结出多媒体课件五种设计原则:人性化、个性化、系统化、案例化和网络化。本文从方法论的角度就如何提升“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教学艺术进行了实践总结和探索。

一、“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多媒体教学相对传统教学的比较优势

多媒体教学平台是贴近历史的有效途径, 但“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教学使用多媒体授课所能达到的教学效果因人而异。这是由多媒体教学平台的技术优势和高校“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的教学规律以及大学教育的特点决定的。只有把多媒体课件与传统教学手段有机整合, 才能扬长避短, 显示多媒体课件教学更强大的生命力。

1.多媒体教学相对传统教学手段的动态比较优势

对于具有较高教学艺术的教师来说, 传统板书授课可以使得思路清晰流畅, 学生如沐春风;因学生听课状态而节奏灵活多变、伸缩自如;因教师个性特色和语言魅力使师生间心灵共鸣, 学生记忆和理解过程都打上教师独特的烙印。但面对缺少教学经验的教师、绝大多数公共理论课大班化教学、大学生整体学习素质降低和个体素养差异等要素时, 传统板书授课显得捉襟见肘。

多媒体技术可以将数据、文字、图像、声音有机地融为一体, 实现输入输出的多维化, 彻底改变了传统教学手段静态单一的弊端。但多媒体授课过程中不断地人机互动使得思路频繁中断、调整, 学生听课注意力分散, 弱化对学生形象思维的培养, 尤其对初次使用的教师限制性特别大。教师和学生可能都成为课件的奴隶, 这与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等学习方式格格不入。

2.多媒体教学相对传统教学手段的信息资源优势

对于历史课来说, 它所讲述的是已经发生过的人和事, 这些人和事大多都发生在遥远的过去, 远离了我们的生活, 但同时历史又是一个包罗万象的学科, 历史尤其是近现代史给我们留下了大量的实物、图片、影像资料等, 多媒体平台可以使众多的历史人物、错综复杂的历史事件栩栩如生地展现在学生面前, 有效缩短时空上的距离, 提供了一个贴近历史的有效途径。

多媒体课件是信息化时代教与学过程中先进的传播理念, 从教与学的主体来说, 教师和学生是多媒体课件的欣赏者;从教与学的客体来说, 历史素材得到活灵活现的展示。

3.多媒体教学相对传统教学手段的心理距离优势

随着快餐文化时代的到来, “80后”、“90后”大学大学生喜欢直观感受、实际实用的知识, 对公共课这一人文大课堂在开始时往往很排斥, 觉得是浪费时间。因此, 在学习公共课时弥漫着没用、无聊等前置心理, 导致上课听不进, 下课不想学。在新形势下公共政治课教学过程中出现学生对思政课不重视、课堂纪律群体性松散、重理论轻实践等问题。

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也说“任何一个优秀的教师, 他必须是一个善于激起学生对自己课堂兴趣、确立自己课堂吸引力的教师”。这里苏霍姆林斯基其实也是在强调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重要性。实践表明, “教师念讲义, 学生记笔记, 考试背笔记”的沉重而枯燥的传统历史教学在管理学生和吸引学生方面捉襟见肘, 显示出它的弊端和劣势;多媒体在教学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二、“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多媒体课件设计原则

多媒体教学问题的本质是任课教师的多媒体教学备课问题和驾驭多媒体课件的能力问题, 因此, 任课教师应该精心设计多媒体课件并提高自身教学能力, 成功驾驭多媒体课件。本文在对比多媒体授课和传统板书授课优劣的基础上探讨“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多媒体课件的制作技巧和经验, 以下设计原则就是为了消解当代大学生学习公共课时的负面前置心理。

1.人性化

心理学的研究证明:人类获得信息的83%来自视觉, 11%来自听觉, 而剩下的6%的信息来自其他感官。人性化设计最核心的理念是“以人为本”, 在设计中对人的心理生理需求和精神追求的尊重和满足, 是对人性的尊重[1]。当今时代倡导以人为本、社会和谐, 要提升大学生人文素养, 教学中也应该渗透着人文情怀。PPT课件的人性化设计是实现提升人文课堂教学质量的主要渠道, 能够让学生获得充分的情感交流。

“80后”、“90后”大学生, 普遍比较注重个人感觉, 喜欢视觉冲击, 可以尝试通过语言、文字、视觉和听觉等各种感性因素来吸引学生, 寓理性于感性之中。语言要通俗易懂, 讲课要深入浅出, 达到“可口”;课件设计要美观、典雅, 布局简洁、大方, 思路动态、流畅, 形式和内容浑然一体, 达到“养眼”;要把理论与当下现实结合起来, 新鲜、活泼, 寓教于乐, 达到“可乐”。

2.个性化

个性化教育 (Personalization Education) , 就是指根据对被教育对象的特点制定教育目标和培训方法, 从而有效整合教育资源, 深层发掘教育对象潜能以达到预期教育效果的理念[2]。

在教学过程中可以根据学生的文理学科差别、专业差别、兴趣趋向, 设计不同的教学内容, 切忌千篇一律。同时, 纲要课要讲得好, 应该充分展示出授课教师的个性:有的教师能够在纷繁芜杂的文献资料中厘清历史的真实, 有的教师高屋建瓴地把握历史的脉络, 有的教师语言丰富鲜活、魅力四射。总之, 在尊重历史真实的前提下, 通过个性化来展示授课的魅力, 切忌单位内部统一教案, 统一教学课件。课件设计要实用, 忌讳花哨, 否则哗众取宠, 喧宾夺主, 分散注意力, 会降低教学效果。

3.系统化

实现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化离不开系统化的思维方式。“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的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就是内容丰富, 信息量大;课程学时少, 34学时, 2学分。系统论是研究系统的一般模式、结构及其规律的学说。“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可以采取“从问题意识到问题逻辑”的路径实现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化, 问题意识是转化的基本出发点, 问题导向是转化的关键环节, 问题逻辑是转化的重要步骤, 围绕“三个选择”成功把握近现代史主流主线[3]。

课件设计要注意插入本章节体系结构:紧扣教案, 突出重点, 破解难点、抓住知识点, 化抽象为形象, 化理性为感性, 由难到易, 由繁到简, 帮助学生在头脑中种下知识树。梳理历史发展的脉络, 有效地扩大课堂容量, 增强教学效果, 形成历史知识的树状结构, 对建构历史科学非常重要。

4.案例化

在知识量不断呈几何级膨胀的时代, 很多大学生课下不愿意花时间在公共理论课上, 这就导致“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缺乏课外拓展学习。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教学目的不在于让学生掌握了多少历史知识, 而在于培养大学生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学习这门课程, 学会正确分析一些历史事件和历史现象, 抓住历史现象背后的本质, 答疑解惑;关注热点焦点问题, 根据历史事实正确判断事件的是非曲直。针对这种情况, 教师在设计“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件时要有问题意识。

5.网络化

河北大学BLACKBOARD教学平台是辅助“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堂讲授的网络化教学模式。“中国近现代史纲要”BLACKBOARD教学平台运用现代教育理念和手段, 构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网络化教学环境, 其中主要模块有授课教案、多媒体课件、教学视频、课后作业、参考文献、讨论区和友情衔接等。通过不同模块资源的更新和网上互动式交流对话达到更好的服务学生的教学目的, 同时, 解决了长期以来制约“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学习时间的瓶颈: (1) 扩展了学生的学习时间。让学生在自主、自由的学习环境下, 大量接受课堂之外来自网络的优质学习资源, 提高了文献来源速度和学习的兴趣。 (2) 扩宽了学习空间。学生在教室、寝室、图书馆、家庭以及将其接入国际互联网的地方都可及时获得自己所需的学习资料。

参考文献

[1]吴刚.人性化管理的理念、方法及实践[D].苏州: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7.

[2]谭英华.人性化管理[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6.

比较原则的幼儿教育 第11篇

关键词:审计准则;审计目标和原则;比较

一、国际审计准则的审计目标和原则

2008年,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下属的独立准则制定机构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在得到公共利益监督委员会的批准后,发布了新修订的七项国际审计准则。这些准则是按照IAASB准则清晰化项目开发的规范进行修订的,新准则将为实现趋同提供更大的推动力,并将有助于加强对审计目标和范围的理解以及有效的执行。新修订的准则包括重新修订和起草的国际审计准则第200号(ISA200)——《独立审计师的总体目标与按照国际审计准则执行审计》。这一基本国际审计准则包含了对审计的总体观点,有助于审计师理解审计目标和范围。准则还定义了国际审计准则的要求和指南各自的权威性,并包含了对审计师的最基本要求。该准则强调了审计师合理一致的专业判断的重要性,以及为支持审计师观点而提供充分审计证据的必要性。

新修订的ISA200一《独立审计师的总体目标与按照国际审计准则执行审计》中写到:“In conducting the audit so as toachieve its oNective,the overall objective of the independentauditor is to obtain reasonable assurance about whether thefinancial statements as a whole are free from materialmisstatement,whether due to fraud Or error。and to report0n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uditors findings,”在这里,笔者认为主要强调了以下三点:一是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这样才能保证出具的审计意见是真实公允的;二是获得合理保证,由于审计过程中客观因素的存在,如抽样方法的运用、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获取审计证据和形成结论时涉及大量判断、某些特殊性质的交易和事项可能影响审计证据的说服力,会使审计人员不能完全保证发表审计意见的正确,而只是作出了合理保证;三是合理保证的对象是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不存在错报、欺诈舞弊,并要求对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应与审计人员的审计结果一致。

二、我国审计准则的审计目标和原则

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规定,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1)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2)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这主要强调了我国审计准则审计目标和原则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三、国际审计准则审计目标和原则与我国的比较

笔者认为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国际审计准则从审计人员自身提出了独立性的要求,并把它列为审计目标的内容之一,而我国审计准则的审计目标中并没有对审计人员作出相应的要求,只在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原则中提到“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三条最重要的要求。其中独立性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计证据和其他鉴证服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并割断影响客观性和公正性的任何因素。国际审计准则将独立性纳入审计准则目标就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上加强了对审计人员的自身要求。

第二,国际审计目标和原则强调了注册会计师只能出具合理保证的审计意见,而不是完全保证,这样就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注册会计师虽然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执行业务但是由于许多客观原因而出具不合适的审计意见面临法律诉讼的情况。而我国的审计目标并没有明确指出注册会计师只能出具合理保证的审计意见,而只是在鉴证业务的分类中将其分为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和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没有突出合理保证的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唯一能够基于事实和客观条件而提供的审计意见。而只是提到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三,国际审计准则中强调了注册会计师对“不存在重大错报、欺诈舞弊现象”的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出具的合理保证审计意见,我国审计目标的表述为“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只说明了财务报表要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真实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没有对出现问题的报表进行程度上的区分,国际审计目标明确指出可能存在问题的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会出现两种情况,即重大错报和欺诈舞弊。这样就明示了审计人员的责任是对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和欺诈舞弊的财务报表做出合理保证。

比较原则的幼儿教育 第12篇

一、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的概念比较

规则导向会计准则由详细具体的规则组成, 包含具体的标准、例外和操作指南;除了给出某一对象或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财务报告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外, 还力图考虑原则适用的所有可能情况, 并将这些情况下对原则的运用具体化为可操作的规则, 较多地对适用范围做出限制。

原则导向会计准则主要由若干基本原则组成, 以原则为基础并附有较少的解释、例外和执行指南;更多地注重会计处理时经济交易或事项的实质, 较少对适用范围做出限制, 赋予会计人员较高职业判断和更大会计方法选择空间, 适用性更广。

二、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的具体比较

规则导向会计准则的优点主要是:

1、操作性强。

规则导向的准则其标准清晰明了, 规定具体, 对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具体规定, 运用准则时容易“对号入座”, 便于操作。如企业根据准则可以进行符合准则的交易设计, 从而减少交易设计的不确定型。

2、对会计人员专业素质要求不高。

规则导向下, 会计人员在执行准则时只需遵从规则条件, 套用规则即可, 勿需过多的职业判断。这样的会计准则适用于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较为低下, 经济发展落后, 尚不具备采用原则为基础的准则的环境和条件。

3、审计师易于明确自己的责任。

审计师需要具体的准则减少与客户之间的分歧并在诉讼中明确责任、自我保护。

三、规则导向会计准则的缺点主要是:

1、形式重于实质, 易规避。

在规则导向准则下, 会计师和审计师只是一味地迎合会计准则具体要求, 在一定程度上忽视经济交易的实质, 弱化了会计、审计的职业判断, 不利于报表使用者理解过分复杂的会计报表或其他披露资料。过于详细的规则往往被别有用心的公司和个人通过交易策划所规避, 企业容易打“擦边球”, 如准则规定某一事项的金额达到10万就必须确认和披露, 此时若企业不想披露, 该企业一定会想办法使金额在10万以下。

2、指导上的滞后性。

规则导向的准则制定模式, 适应能力不强, 无法满足瞬息万变的经济环境。当具体的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在新的具体准则出台前, 将出现一段时间的准则“真空”期, 而这一时期, 企业极易进行会计操纵, 给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产生负效用。

3、内容繁杂。

规则导向准则就事论事、目光短浅, 当环境发生变化时, 只能颁布越来越多的解释、规则进行补充, 从而形成准则内容越来越详细、越来越繁杂的恶性循环。

4、专业人员机械套用。

详细的规则使得专业人员在准则的运用中弱化了专业判断, 这不利于会计人员思想的解放和理论创新。

由于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的优缺点有对应性, 就不再对原则导向会计准则的优缺点进行详细阐述。原则导向准则的优点主要是:第一, 实质重于形式, 不易规避。第二, 具有前瞻性和稳定性。第三, 适应性强, 几乎可适用于所有情形。第四, 内容简洁。

原则导向准则的缺点主要是:其一, 操作性差。其二, 太多职业判断。在原则的指导下必然有太多的职业判断, 职业判断往往具有强烈的主观性, 每个会计人员由于专业素质上的差异, 对原则性准则的理解与运用都将存在差异, 这也就导致他们在专业判断上因人而异, 对于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事项很可能得出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处理结果。这些差异性, 使得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一贯性降低, 使得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理解难度增加。还可能存在滥用职业判断的行为, 而这将加剧会计信息的隐蔽性和难以验证性。

四、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的“和谐”结合

规则导向准则与原则导向准则作为一对矛盾统一体, 有它们各自的优劣, 也有相互补充和促进的一面, 不能人为的把它们分隔开, 单纯采用哪一种都不是理想结局。2003年SEC提出了“目标导向”这一全新概念, 此概念的提出将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之间的争论引入到在原则和规则之间寻找最优均衡点的探讨。

在寻找最优均衡点时,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 原则与规则安排之间的内在统一性。第二, 原则与规则之间量的协调。随着经济关系的不断复杂化和会计职业的不断成熟, 原则与规则数量之比也应有相应的调整。第三, 原则与规则的质的相互促进。高质量的会计准则要求原则与规则都具有较高的质量。第四, 会计准则本身应具有兼容性。

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正是采取了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相结合的会计准则模式, 采取此种并举的方式, 目的就是尽量达到精致均衡。我国目前这种会计准则制定模式, 适应了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 是比较“和谐”的结果。

摘要:会计准则是会计工作的行为指南,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关系的日益复杂, 会计准则体系及制定原则也随市场的变化而不断演进, 会计准则制定基础的选择和修正对市场经济运行具有重大影响。本文就规则导向和原则导向两种制定基础进行了比较, 拟从中找到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会计准则,规则导向,原则导向,目标导向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2006)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焦丽.会计准则制定中的规则导向和原则导向.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 4 (下)

[2]、曲晓辉.会计准则研究—借鉴与反思.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1999.

比较原则的幼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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