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档案教育范文
欧洲档案教育范文(精选5篇)
欧洲档案教育 第1篇
1. 政治体制。
影响欧洲国家档案教育发展的因素有很多,但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的社会政治体制。2004年5月1日以后,除芬兰以外的所有欧洲国家,包括奥地利、德国、荷兰和波兰等都加入了欧盟的行列。这些欧洲的欧盟成员国大多采用了德国的联邦体制,国内各州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在文化、教育上可以实现自治。这种“文化和教育自治”造成了下面一种结果。以德国为例,巴伐利亚州政府拥有自己的档案学校,该校每年会根据州档案馆的实际情况培养2-3名档案工作人员。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如波兰, 由于政治上实行高度中央集权制,遭到欧盟的抵制,波兰在文化和教育上面临着来自欧盟的巨大压力。具体表现为欧盟开展的一系列的文化抵制行动。上面两个例子最直观地体现了社会政治体制对文化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看到,由于这些国家的档案教育没有建立在统一的社会文化背景、组织制度和政治目的之上,各国由此呈现出了不同的发展状况。即使在档案教育中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和挑战,其对策也会迥然不同。
2. 经济因素。
经济情况是影响档案教育发展的又一重要因素。公共财政是欧洲国家各个档案馆的主要经济来源,在过去的几年时间里却出现了不断恶化的现象。大部分的档案馆没有足够的财力招收更多的员工从事档案工作,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裁员的现象。先进设备和软件的使用使得在档案馆专门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越来越少。与以前相比,档案馆出现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现在的档案产生数量要远远多于从前,而且其中的数字档案的构成比例呈逐步上升的态势。这些都使档案馆所面临的形势变得更为严峻。这也成为档案学教育模式和内容有必要进行改革的重要原因。
3.社会档案工作。
如果我们要比较不同档案教育模式的结构和内容,则很有必要先去了解社会档案工作的定位。以德国和荷兰为例,直到20世纪80年代,档案馆工作人员的工作重心是大量的中世纪档案和近现代档案,从而导致档案教育的内容也是以此为导向的。但90年代以后,随着档案法的不断修订和完善,上述情形在两国内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公民依照法律获得了更多的利用档案的权利,体现在利用范围的扩大和时间的大大提前,甚至包括了某些还未向档案馆移交的现行文件。这都对档案馆的工作产生了重要影响。文件在产生后10年就可以向档案馆移交,这样就产生了大量的纸质档案和新型的数字档案。由此,档案工作者的任务不仅包括了“原始”档案的工作,还要做好现行和新型档案工作。在德国,由于长期以来文件管理和档案管理之间被划分了严格的界限,档案工作者还必须考虑到文件与档案管理系统的兼容性、一致性,以及处理与文书部门关系的一系列问题。这些无疑都是对档案工作进行定位的问题,而最终又会体现在档案的教育教学之中。
二、档案教育模式
1.“行政型”档案教育。
这种教育类型又可以称为自治型档案教育,因为这种教育隶属于国家行政工作之中,与大学的档案学教育有着质的不同。德国是这种教育最典型的代表。在德国有三个机构提供档案教育,包括成立于1949年的马尔堡档案学校,成立于1882年的慕尼黑档案学校和成立于1992年的波茨坦专科学院图书、情报和档案学系,其中以马尔堡档案学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最大。它提供两个层面上的档案学教学:博士和博士后两个层面的教学。在入学之前,基本上所有的学生都已经取得了档案学的硕士学位。该学校一直以来是州档案馆的特设机构,共有五名档案行政人员在该校任职,其主要工作是理论教学。实践环节则主要由州档案馆来安排和监督。因为没有独立于联邦政府立法程序的入学考试,学生若想进入该校学习深造需要事先向联邦档案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学生在读期间,享有国家公务人员同等级别的权利和义务。成立于1882年的慕尼黑档案学校除了拥有马尔堡档案学校提供的两个层面的教育之外,还包括了本科阶段的教学环节。该学校是德国巴伐利亚州档案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日常的教育教学全部由档案局的行政工作人员来完成,每周开展1到4小时的讲学活动。同样,进入学校的学生也是国家的公务人员,也没有注册性的入学考试。
2.“历史型”档案教育。
这种教学模式源于19世纪,是最具传统性质的教学模式。这种模式的产生与当时对历史档案工作人员的需求的日益突出是密不可分的。这种档案工作人员通常被看做历史学团体的一分子,因而被称为“历史档案工作者”。尽管现如今的档案就业方向和需求已经发生了十分重要的变化,但档案学和历史学之间的情结却仍被保留至今。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是奥地利。该国的档案学教学活动,无论是本科教学还是研究生教学都是以历史学为依托的。成立于1854年奥地利历史研究所承担了奥地利档案工作者的教育和培训工作。1999年后,凡参加该研究所学习的学生在毕业时可取得档案学硕士学位,学制为两年。入学后的第二年,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从设置的历史学方向、档案学方向、文书学与文件学方向三个中任选其一加以深造。在课程设置方面最近几年虽不断调整,但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3.“信息技术型”档案教育。
这种档案教育模型的突出表现是档案书、情报和档案学系的档案教学和荷兰阿姆斯特丹档案学校的档案教学都是这种教学模式的典型代表。波茨坦专科学院图书、情报和档案学系本科教学阶段虽然包含了一些传统性质的档案学和历史学的课程,但大部分的课程设置却突出地反映了其教学已经转变为以信息技术为导向。而在荷兰,档案教育主要在阿姆斯特丹档案学校开展。该学校是一个独立的教学单位,独立于国家行政体制之外。阿姆斯特丹档案学校通过与应用科学大学和阿姆斯特丹大学开展合作,将本校的档案学本科阶段的学习放在后面两所大学的信息科学专业教学环节之中。档案学校提供学生的档案学学士学位,并通过在本校设置一些高层次的档案学课程,使信息技术对档案学教学的影响已经深入到了本科阶段,信息技术相关课程的比重已经与档案学专业的课程几乎持平甚至有所超出。学生在取得信息科学的学位之后可以继续档案学的深造。
通过上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不同的社会政治背景之下,欧洲各国的档案学教育呈现出不同的形态。尽管欧盟有意实现整个欧洲大陆档案教育的标准化和统一化,但这并不能否认仍有些国家会根据自身情况走特色化的道路。对于那些既有大量新型档案和电子档案,又保存了相当数量中世纪和近现代的历史档案的某些欧洲国家来说,单单将档案学教育整合于信息科学之中的做法是不可取的。综观现实的情况,未来的欧洲档案教育总体上会朝着两个方向发展:其一是以培养历史导向型的档案工作者为目标的档案教育,以奥地利档案教学模式为代表;其二是以培养既能从事档案工作又能从事文件管理工作的复合型人才为目标的档案教育,主要以荷兰阿姆斯特丹档案学校教育方式为主要代表。
摘要:本文以德国、波兰等具有代表性的欧洲国家为例, 分析了影响其档案教育发展的主要因素, 归纳总结了其档案学教育的三种模式并对其发展前景做了瞻望。
欧洲的幼儿教育 第2篇
在表姐的儿子面前,我女儿简直就是一个小天才。因为我让她上了最好的幼儿园,她三位数的加减法早已不在话下,而且还会弹琴和跳舞,还能用简单的英语对话。而表姐的儿子两位数的加减法都算不出来。
我对表姐说:“孩子不能输在起跑线上啊,你是不是对儿子的教育放松了。”表姐却说:“德国的孩子都这样,他们的任务就是玩耍。”原来,德国禁止学前教育,不允许幼儿园给孩子教授专业知识。那么。德国的幼儿园教些什么呢?对此我充满了好奇。
有一次,我和表姐一起造访表姐儿子上学的那家幼儿园。当时,孩子们正在玩一个游戏,表姐的孩子不幸落后了。小家伙忍不住说了一句:“哎呀,我失败了。”老师马上说:“不,你没有失败,你只是慢了一点点。”说完,老师还主动拥抱了孩子,小家伙的脸上顿时充满了笑意。
游戏结束,我问老师:“你为什么要特别向孩子强调他没有失败?”老师说:“必须用正面的能量感染孩子。在成长期,孩子的世界里不应该有失败这个词。”让孩子永远以积极的眼光看待世界,让孩子的世界里充满阳光,这或许是德国幼儿教育的真谛吧。
晚上回家,孩子在玩了玩具后没有收好,表姐有点生气,冲他发了火。没想到,孩子平静地说:“妈妈,你要温柔地跟我说话,这样我才会愿意和你合作。不然,我心情不好,就不想跟你合作了。”
听到这句话,让我很诧异。这个我原以为什么都不会的孩子着实给我上了一课,让我进一步懂得相互尊重的重要性。原来,德国不允许在幼儿时期教授专业知识,就是为了培养孩子健全的人格、积极的心态。
欧洲三国档案机构介绍 第3篇
英国档案协会
英国档案协会是一个档案工作者的专业机构, 它采用会员制的组织方式。在英国要从事档案工作, 必须先成为英国档案协会的会员。到目前为止, 协会共有个人会员2000多人、单位会员200多个, 会员须根据个人收入情况交纳适当的费用。协会采用低成本运行方式, 协会的办公场所在距市中心很远的地方, 工作人员的办公时间也很灵活, 有很多志愿者免费为协会工作。协会的主要职能为:一是与政府部门交涉。反映档案工作者的要求与档案工作情况, 同时也向政府报告协会所提供的服务。二是对档案学科进行监管。协会对英国7所大学的档案学科进行监管, 由协会授权这7所大学颁发档案学硕士文凭。三是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为会员提供大量培训课程, 由各地的分支机构负责, 只收取很低的费用。四是提供法律帮助。将英国以及欧盟中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发布和解释。五是学术交流。每年召开大型的国际会议进行学术交流, 每年还发行两本学术论文集。英国档案协会在整个欧盟都很有影响, 有一定的权威。
挪威国家档案馆
挪威国家档案馆成立于1817年, 馆藏的最早档案产生于1189年, 目前总库藏量排架长度为13万公里, 并以每年5000公里的数量增加。挪威有8个地区性国家档案馆, 地区性国家档案馆主要收集本地政府、机构的档案文件, 国家档案馆主要保存由政府部门产生的、非现行的档案文件。政府部门中超过25年历史、不再具有现行利用价值的档案文件都会被移交给国家档案馆。另外, 原住民的档案、公民的健康档案也是馆藏的重要部分。国家档案馆和地区性档案馆也都收集了由不同的公司、组织、政治党派提供的私人档案。瑞典档案馆的工作职能和范围是根据1999年制定的档案法规定的, 其主要职能为:保存档案;对档案进行编目等, 以方便公众的利用;监管档案的产生;决定档案的存废;私人档案的保存等。档案馆面向公众开放, 普通大众、档案的产生者、学术研究者等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档案, 档案馆提供了很好的场地和服务, 尽可能方便公众的使用。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 挪威的电子文件管理由国家档案馆主管, 电子文件管理被纳入电子政府管理框架, 制订了《挪威公共管理机构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功能要求》, 规范电子文件管理活动及其系统的设计与实施。
瑞典国家档案馆
瑞典国家档案馆成立于1618年, 是政府机构中最悠久的机构, 其历史可追溯到4世纪, 早先是为皇室服务的机构。19世纪下半期, 开始管理政府各部门的文件。1899年开始在每个省成立分馆, 距离现在最近的分馆在1959年才成立。从2010年开始, 国家档案馆直接管理各个分馆, 负责管理中央机构的文件管理, 馆藏的全部档案排架长度约为700公里, 私人档案也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瑞典国家档案馆有权检查中央政府机关的文书档案工作情况, 地方档案馆负责检查地方机关的文书档案工作。另外, 档案馆还负责档案的鉴定工作。中央机关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材料的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 地方机关必须把百年以前的档案移交给地方档案馆, 每10年移交一次。
欧洲档案教育 第4篇
作为欧洲高等教育一体化主要推动力量的欧盟,2在其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形成一套独特的法律体系。这套法律体系为欧洲一体化发展以及欧盟内部和各成员国的活动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欧盟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分为基本渊源、派生渊源以及一些特殊的渊源。[1]
基础性法律是欧盟成员国之间达成的关于欧洲共同体和欧洲联盟的基础条约和后续条约。从法理上讲这些条约往往被视为宪章性条约,是一种类似国内法中宪法性质的法律。派生性法律是指根据基础条约所赋予的权限,由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所制定和颁布的一系列规范性法律。除此之外,在欧盟法体系中,法的一般原则和判例作为不成文法也占有重要的地位。由于基础性法律的规定大多比较笼统,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利用司法实践中的基本原则对各项实体法进行补充。法的一般原则3主要是从成员国的法律秩序中共同的原则或观念中引申出来,构成成员国共同的法律基础。与基础性法律一样,这些原则对各成员国具有直接约束力。而在英国和爱尔兰加入欧共体后,受普通法系影响,欧洲法院在其判决中经常提及过去的判例,并通常遵循其先前确立的判例,构成事实上的法律渊源。作为辅助性的法律渊源,欧洲法院判例的重要程度因欧盟立法的特点而异,欧盟立法越原则,欧洲法院通过解释、创立补充性原则的余地就越大。[2]
欧洲法院的判例在整个欧盟法体系和秩序中发挥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中有关内部市场的条款、非歧视原则以及第235 条1,为欧洲法院的司法行为提供了法律基础。上述条款确保在条约没有提供必要权力以及需要采取必须行动的情况下,向欧共体授权以实现其目标。尤其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77 条2赋予了欧洲法院可以对成员国法院提出的有关条约解释和共同体机构行为合法性的问题,做出先行裁决(preliminary ruling)的权力。虽然欧洲法院的先行裁决表面上仅是解释和阐述欧盟法,但这种对欧盟法解释和阐述的本身,即隐含地表示了欧盟法效力的优越地位。[3]同时,欧洲法院1963 年对“荷兰通用运输诉荷兰国内税收管理局案”和1964年对“弗拉米尼奥·哥斯达(Flaminio Costa)诉意大利国家电力委员会(ENEL)案”的裁决也分别确立了共同体法的“直接效力”和“共同体法至上”两个重要原则。而正是欧洲法院的上述裁决,使得欧盟法律得以直接并入成员国国内法律体系,从而加强欧盟法效力,保证欧盟法的有效和统一适用。[4]
二、教育在欧盟基础性法律中的缺失
对于欧洲一体化的发展,据说欧盟之父让·莫内(Jean Monnet)有一句名言:如果重新开始的话,我会从教育开始。尽管这句话的出处甚或真伪已无从考证,但很多人宁愿相信莫内的确这样说过。或许这从一个侧面可以体现出教育在如今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及其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早期建设中的缺位。
教育向来是塑造民族国家公民意识与身份认同的重要途径,由于事关国家主权具有高度敏感性,使其成为成员国难以割舍和让渡的重要职权。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之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并没有明确的教育领域的职能与政策。与教育相关的规定只是模糊的涵盖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社会政策之中,而且仅限于与经济活动和共同市场建设具有密切联系的职业培训活动。该条约第118 条和128 条分别规定:“应推动成员国基础和高级职业培训的密切合作”,[5]以及“应制定有助于国家经济和共同市场的和谐发展的共同职业培训政策的一般原则”。[6]上述有关条款表明,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之初还是将经济一体化作为首要任务,而在更为广泛的社会、文化事务领域还鲜有举措。后来的事实也表明,即使在签署多年以后,该条约第128 条基本上仍未得到实施。有分析甚至认为,20 世纪80 年代中期以前,条约第128 条规定简直就是“一纸空文”。[7]
1992 年欧洲一体化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继续保留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18 条,同时对第128条做出重大修改。《马约》将“社会政策”修订为“社会政策、教育、职业培训与青年”,从而使教育正式进入到条约调整范围之内。其中针对的是教育领域的第149 条规定:“共同体将鼓励成员国间的合作为高质量教育的发展做出贡献。”[8]针对的是职业培训领域的第150 条规定:“共同体将实施职业培训政策。”[9]但即使如此,两个条款都指明,欧盟的行动只是对成员国的支持或补充。这与作为《马约》中心内容通常也是共同体行动主要特征的“辅助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是高度一致的。事实上,《马约》确认教育领域是各成员国的职权范围,共同体不谋求各国教育系统的统一,也不会实施建立欧洲教育模式的共同政策。经《里斯本条约》调整后,上述条款同样也只是作为欧盟的“支持权限”即“联盟可以采取一切行动以支持协调或补充成员国的行动”的方式,被重新载入《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165 条和第166 条。
三、欧洲法院判例对欧盟高等教育治理的补充
尽管欧盟基础性法律中的职权范围中并没有包含教育,然而欧洲法院一直寻求通过立法和政策的方式推动高等教育一体化的发展。欧洲法院通过其对条约的解释权,使欧盟得以在共同体层面上采取教育领域的行动。即便是最初的“职业培训”同样留下广阔的司法解释的空间。欧洲法院通过对学生流动学习行动以及反对因向外国学生收取额外费用而造成的不公平对待等问题的裁决,使《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28 条的内容得到不断新的阐释和发展。[10]的确,20 世纪60 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处理有关教育和研究案件的增多,欧洲法院在该领域的影响也不断增强。欧洲法院所涉有关高等教育案件主要集中在与教育及教育性质相关的概念问题,以及一般原则的适用性问题,尤其是非歧视规定和欧盟公民权等。[11]
(一)“卡沙格兰德案”与教育管辖
欧洲法院一直积极而强力维护学生平等接受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权利,[12]并在保障此权利的过程中,通过司法手段逐步建立对共同体教育事务的管辖。1973 年“多纳托·卡沙格兰德(Donato Casagrande)诉慕尼黑市案”即“卡沙格兰德案”便是典型的案例。
意大利籍的多纳托·卡沙格兰德在联邦德国工作期间,其孩子于1971~1972 学年就读于慕尼黑市的一所中学。卡沙格兰德希望获得《巴伐利亚教育资助法》(Bavarian Law on Educational Grants)第12 条所规定的每月70 马克的教育资助。慕尼黑市拒绝了卡沙格兰德提出的享受该福利的要求,其理由是该法只适用于联邦德国国民、无国籍人士以及受到庇护的外国人。于是,卡沙格兰德向巴伐利亚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其后,欧洲法院在对该案的先行裁决中认为,虽然教育与培训政策并非属于共同体条约授权共同体机构行使的职权,但这并不意味以某种限制性的方式将权力的行使移交给共同体,只要其性质是影响教育与培训政策执行中所采取的措施。欧洲法院指出,根据《欧共体理事会第1612/68 号条例》第12 条规定,尽管成员国政府主管部门有权依据本国法律决定该条款适用的条件,但他们必须在本国工作者子女及居住在该国境内的其他成员国工作者子女之间无差别的加以实施。[13]
欧洲法院在该案中的裁决赋予欧共体在必要情况为实现共同体目标,在其明确规定的职权范围以外采取合法行动。“卡沙格兰德案”连同后来的“格拉威尔案”(Gravier Case)所做出的决定,使得教育与培训在共同体内获得更加重要的位置。而且更重要的影响是,此后在教育领域越来越多的决定采取的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形式,而非单纯的在政治层面采取的行动。[14]同时,“卡沙格兰德案”后,欧盟通过有关文凭互认的立法、欧洲法院的判例,以及教育流动项目,成为欧洲教育领域的一个重要参与者。[15]
(二)“布莱佐案”与职业培训
欧洲法院通过判例而形成的绝大部分教育权利,实际上都源于欧共体基本条约中有关职业培训的规定。这其中,最著名的案例就是“文森特·布莱佐(Vincent Blaizot)诉列日大学及其他相关院校案”即“布莱佐案”。
布莱佐及其他16 名法国籍学生以学生身份取得在比利时的居留许可,其居留的主要目的是在比利时列日大学、鲁汶天主教大学等院校进行兽医学专业学习。其攻读的课程学制为3 年,完成学业后可获得预备文凭(preliminary diploma),如果继续进行3 年学习可获得博士学位。在读期间,校方要求布莱佐等人每学年除了要缴纳所有学生都需要缴纳的注册费外,还需缴纳补充注册费,而比利时学生则无需缴纳该费用。在接受布莱佐等人的诉讼后,列日初审法院就“为获得预备文凭和最终学位而接受的大学课程是否适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7 条的解释”问题,向欧洲法院提出先行裁决。在本案听证过程中,面对各方就职业培训与大学教育的严重分歧,欧洲法院坚持在“格拉威尔案”裁决中的意见:为某种专业、行业或就业的资格做准备,或为这种专业、职业或工作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的任何形式的教育,无论学生的年龄和培训的层次,即使该培训项目包括普通教育内容,均应被视为职业培训。欧洲法院进一步指出,欧共体条约中的有关条款以及这些条款所期望达到的目标,都没有明确表示对职业培训的概念做出限定,甚或将所有大学教育排除在职业教育之外。欧洲法院裁决认为,兽医学的大学学习项目包含在“职业培训”的意义范畴之内,由此向希望就读该学习项目的其他成员国国民的学生收取补充性的注册费,构成《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7 条所禁止的以国籍为由造成的歧视。[16]
“布莱佐案”连同“格拉威尔案”一起构成欧洲法院对“职业培训”概念的完整的司法解释。这种解释通过扩大“职业培训”的概念范畴进而打破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界限。这一方面使得职业培训得以覆盖几乎所有的教育领域,另一方面也使得欧共体以“曲线”的方式将管辖范围延伸至包括大学教育在内的普通教育。
(三)“格拉威尔案”与学生流动
对于高校学生的流动的法律问题,20 世纪80年代中期欧洲法院对“弗朗索瓦·格拉威尔(Fran-觭oise Gravier)诉比利时列日市案”即“格拉威尔案”的判决影响最为深远。
法国学生格拉威尔1982 年到比利时列日皇家美术学院卡通艺术专业学习4 年制高等艺术教育课程。她希望能够免除1982~1983 学年要求学习高等艺术教育的外国学生所应缴纳的24,622 比利时法郎的注册费。1983 年10 月,校方致信格拉威尔,告知她提出的要求遭到拒绝,其理由是外国学生应该意识到这种教育不是免费的,必须缴纳注册费。此后,由于未能及时缴纳校方要求其支付的两个学年的费用,格拉威尔1983~1984 学年的注册也被校方拒绝,并导致其在比利时的居留许可无法获得延长。在此情况下,格拉威尔向列日初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列日初审法院决定提请欧洲法院就卡通艺术课程是否适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中有关职业培训规定等先决问题做出裁决。欧洲法院审理认为,比利时国籍学生无需负担高等艺术教育费用,而外国学生则要承担部分费用,如适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这种基于国籍的不公平对待应被视为该条约第7 条所禁止的歧视。欧洲法院还认为,尽管《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没有将委托共同体机构在教育组织与政策领域开展活动,但接受和参与有关教学课程和学徒培训,尤其是职业培训,并非与共同体法律毫无关联。欧洲法院援引《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28 条指出,共同职业培训政策是共同体活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对那些以人员自由流动、劳动力流动和改善工人生活水平为目标的活动。通过职业培训,使学生在希望工作的成员国获得有关资格证书,使其在有关成员国完成培训并发展其特殊的才能,将特别有助于促进人员在整个共同体内的自由流动。欧洲法院最终裁决:(1)要求其他成员国学生缴纳注册费,以此作为接受职业培训的条件,而对本国学生不收取同样的费用,有违《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7 条的规定,构成对国籍的歧视。(2)“职业培训”包括由高等艺术教育机构提供的卡通漫画艺术课程,只要该机构能够为学生准备某一特定专业、行业或就业的资格,或为其提供从事这种专业、行业或就业所必须的技能。[17]
欧洲法院的上述裁定具有重要意义,裁定为学生在欧盟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奠定了法律基础。[18]欧洲法院对“格拉威尔案”的裁决导致了两个结果:第一,它赋予了欧共体学生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成员国在尊重学生这一权利时应付出的相应责任;第二,鉴于将高等教育作为职业教育的一个部分,欧共体应对高等教育负有责任。而更为重要的是,该案发展了学生自由流动的权利,也为欧共体20 世纪80 年代推出的一系列高等教育行动计划提供了先决条件。一些学者认为,“格拉威尔案”对欧共体理事会决定采取欧共体委员会提出的“伊拉斯谟计划”有着直接的影响。[19]欧共体在后来的报告中也承认,欧洲法院对“格拉威尔案”的裁决为1986 年后欧共体推出的“伊拉斯谟计划”以及第二期“可米特计划”等一系列教育与培训计划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20]
(四)“格勒讷案”与教师流动
尽管《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48 条规定“工作者”(workers)享有自由流动的权利,然而在公务人员以及教师是否属于工作者上一直存在分歧。1986 年欧洲法院对“德博拉·劳里- 布鲁姆(Deb-orah Lawrie-Blum)诉巴登符腾堡州案”的裁决打破了对“工作者”的狭隘理解,将教师提供教学专业服务的自由纳入到工作者流动自由的范畴之中。而在教师跨国流动开展教学活动方面,“安尼塔·格勒讷(Anita Groener)诉爱尔兰教育部长及都柏林市职业教育委员会案”即“格勒讷案”又为后续的教师流动扫清了法律障碍。
荷兰籍的格勒讷自1982 年9 月起在爱尔兰都柏林营销与设计学院担任兼职教师。1984 年7月,她申请该校的长期全职美术教师职位。根据爱尔兰《1930 年职业教育法》(Vocation Education Act1930)的规定,各职业教育委员会所有雇员的人数、资格、报酬及聘任均需通过教育部长的批准。而教育部长行使该权力主要依据的是《V7 备忘录》(Memorandum V7)1和《第28/79 号公函》(Cir-cular Letter 28/79)。2由于没有语言能力证书,参加爱尔兰语课程学习后也未能通过考试,这使得格勒讷和校方试图通过签订临时合同以及获得语言能力豁免等措施,使其获得全职教师职位的努力都以失败告终。为此,格勒讷在都柏林高等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涉及到对共同体法律解释的问题,都柏林高等法院向欧洲法院提出先行裁决。欧洲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指出,虽然《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没有禁止成员国采取保护和推广其国家语言和第一官方语言的政策,但是执行这类政策不应侵害包括工作者自由流动在内的基本自由。在任何情况下,为实施该政策而采取的有关措施中所提出的要求,必须与其所要实现的目标相一致,而且使用的方法不得造成对其他成员国国民歧视。欧洲法院指出,实施这种语言政策的教育意义不可否认,要求教师具备一定的国家第一语言知识也并非不合理。然而,根据《欧共体理事会第1612/68 号条例》的规定,对教师施加的具有充分的该语言知识的要求应被视为,是与其职位性质所要求知识相一致的一种条件。而且,非歧视原则要求不得强加任何有关必须在国家领土内获得语言知识的要求。基于上述原因,欧洲法院裁决指出,根据《欧共体理事会第1612/68 号条例》第3(1)条款最后一段的含义,只有在所涉语言要求系作为推广国家语言政策的一部分而实施,而该语言同时又是第一官方语言,以及该语言要求是以一种适当的和非歧视的方式加以实施的条件下,才需要对公立职业教育机构长期全职讲师职位的语言知识要求做出证明。[21]
欧洲法院对“格勒讷案”的裁决是教师自由流动的基本权利胜过成员国文化利益的典型案例。“格勒讷案”表明,教师与其他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士一样都被视为是工作者,他们同样可以自由流动并从中受益。然而,该案在少数语言这个敏感议题方面来看也存在很大争议,只是欧洲法院在涉及教育的社会文化职能时,并没有完全回应成员国提出的主权要求。[22]
(五)“内里案”高等教育机构流动
随着包括教师和学生流动在内的人员流动在欧盟的迅速发展,教育服务流动成为一个新的产生摩擦和争议的领域。1989 年,“欧共体委员会诉希腊案”就已为非国民举办学校或提供教育服务扫除了障碍。在此基础上“,瓦伦蒂娜·内里(Valentina Neri)诉欧洲经济学院案”即“内里案”,则进一步为高等教育机构流动提供服务给予了法律保障。
意大利籍学生内里报名就读英国诺丁汉特伦特大学,并期望完成4 年学业后获得国际政治专业荣誉学士学位。由于英国《1988 年教育改革法》(Education Reform Act 1988)第216 条规定,大学可以通过另一种体系授予学位。教育大臣据此批准一份教育机构的名单,该名单中的机构可以提供任何为获得受认可机构授予学位做准备的课程。欧洲经济学院3也在此名单之列。因此,为避免在英国学习期间高昂的住宿费用,内里决定在欧洲经济学院的意大利分支机构学习有关课程。当内里在欧洲经济学院热那亚分校注册第一年课程,并预付400 万意大利里拉费用后,她从意大利官方渠道获知,欧洲经济学院无权组织大学层次课程,在意大利完成学习获得的大学学位即使在英国可获得法律认可,但在意大利也无法得到认可。内里认为这是一种不合理的支付,而且无法在协商的基础上获得退款,于是向热那亚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热那亚地方法院就意大利国家法律规定和行政举措与《欧洲共同体条约》有关人员自由流动、开业权利以及提供服务自由等规定是否相一致的问题,向欧洲法院提出先行裁决。欧洲法院在审理中指出,《欧洲共同体条约》第43 条要求消除开业自由的限制。所有阻止、妨碍和有损于享有该自由的措施都应视为构成这种限制。欧洲法院认为,像欧洲经济学院这类组织课程旨在使学生获得学位,从而帮助他们进入就业市场的机构,成员国主管机构对这种学位的认可非常重要。而根据本案中意大利方面的行政措施,完成欧洲经济学院提供的大学培训课程后所获得的某种学位无法得到意大利认可的情况,有可能对学生就读这些课程造成妨碍,并由此对欧洲经济学院在该成员国内的经济活动造成严重的影响。欧洲法院最终裁决认为,本案主要诉讼程序中有争议的这种行政措施,即根据两成员国大学达成的协议,由一成员国大学向另一成员国提供学位准备课程,而该成员国大学授予的学位不能被另一成员国认可的情况,有违《欧洲共同体条约》第43 条的规定。[23]
“内里案”表明,教育机构可以从欧共体条约中有关机构流动的规定中获益,但同时学术性目的的非认可的文凭也成为机构流动的制约。在该案中,成员国由于要对其政策选择负责,因此其自主权确实受到限制。而欧盟的利益则要求扩大对基本自由的解释与应用。[24]
四、欧洲法院有关高等教育判例的影响与展望
在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进程中,作为主导性机构的欧盟已获得欧洲规则、欧洲机构以及欧洲跨国社团等三个维度超国家治理的能力,[25]这种治理能力的增强反过来也促使其得以在更广阔的领域和更深入层面开展行动。欧洲法院作为欧盟的司法机关,在共同体的建设与发展乃至欧洲一体化之进程中所发挥的重大作用,可能是其他任何国际司法机关所无法比拟的。欧盟立法体制的特殊性,使得欧盟的法律制定往往滞后于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而欧洲法院的司法解释活动恰好弥补了立法机制上这个弱点。[26]欧洲法院在有关教育案件中一直支持根据共同体需求的变化对条约做出广泛的解释,尤其是将这些案件与最初并不适用于教育或研究的法律规定联系起来。[27]历史和实践表明,欧洲法院的判例的确对于高等教育一体化的推进和发展提供了法理依据和法律保障。
然而,欧洲法院的某些裁决,尤其是以强化平等接受教育等原则为名而不惜对成员国国内教育系统施加巨大影响的做法,在成员国也遭致相当大的歧见。欧盟成员国一直认为,教育政策是一种典型的与欧盟行动具有密切联系的政府间合作领域,但不能真正成为欧盟自己开展行动的领域。[28]欧盟成员国对欧洲法院以司法积极主义方式推进教育一体化的批评持续不断,对高等教育和研究领域法规的发展也怀有高度谨慎的态度。它们对欧盟对其自身政策和改革的干预,以及基于欧盟调控权力而逐步形成共同教育政策,都明确表示出担忧。[29]一些国家的政治家甚至疾呼,合法的国家社会文化利益遭到严重的侵害。[30]奥地利总理沃尔夫冈·许塞尔(Wolfgang Schüssel)就直接对欧洲法院表达过激烈的批评。许塞尔指出,欧洲法院应牢记,教育是一种保留给国家政府的政策领域。他在接受德国《南德意志报》(Süddeutsche Zeitung)采访时指出,近年来,欧洲法院已系统地扩展了欧共体的职权,甚至是在那些欧共体法律显然没有授权的领域。如,欧洲法院的裁决突然出现在女性在德国联邦军队中的作用,或外国学生进入奥地利高校等这些明显属国家法律管辖的范围。丹麦首相安德斯·福格·拉斯穆森(Anders Fogh Rasmussen)也曾对奥地利《标准报》(Der Standard)表示,我们很容易觉得,欧洲法院做出的作为判决依据的决定,实际上与我们所达成的作为欧盟发展的政治基础并不完全相符。[31]
对于上述质疑和反对的声音,欧盟在共同体教育政策的行为方式上也在发生转变,其中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在立法活动上发生了从欧洲法院到部长理事会的转变。正如有学者观察到的,在某种程度上,欧洲法院已不再在单一市场的支柱下,以干预主义法理的方式来促进学生个体的自由流动。欧洲法院法理发展动力集中在广泛而有目的性的解释《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28 条,并以此作为立法行动的法律基础。从这个意义而言,在教育法发展上,欧洲法院目前所发挥的更多地是常规的解释性而非立法的作用。[32]尽管如此,在高等教育领域,欧洲法院对欧盟法的解释仍将对界定成员国与欧盟机构界限发挥重要作用。[33]
摘要:历史和实践表明,欧洲法院的判例对于高等教育一体化的发展提供了法理依据和法律保障。然而在此过程中,欧洲法院以司法积极主义方式推进高等教育一体化,从而对成员国教育系统的干预和影响也引发成员国的批评。对此,欧盟试图在教育政策的行为方式上做出调整,其中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在立法活动上发生了从欧洲法院的到部长理事会的转变,欧洲法院所发挥的更多的是常规的解释性而非立法的作用。而从未来发展来看,在高等教育领域,欧洲法院对欧盟法的解释仍将对界定成员国与欧盟机构界限发挥重要作用。
浅析欧洲教育体系 第5篇
在欧盟, 教育是成员国的职责, 欧盟机构只是担任一个配角。依照条约第165款, 委员会通过行动发挥着欧盟的作用, 例如:促进公民的流动, 设计联合培养项目, 建立网络, 交换数据或教授欧盟的语言。条约也包含一个承诺, 即促进所有欧盟公民的长期学习计划。
欧盟也资助教育, 就业和构建公民权利项目以鼓励欧盟公民利用欧盟提供给他们的机会在其他国家居住, 学习和工作。最著名的是伊拉斯谟斯项目, 即近20年里超过两百万的学生加入了校际间的交换与流动。2000年以后, 因为意识到教育和培训对实现经济和社会目标的重要性, 欧盟成员国已经开始致力于达成这一领域的一整套13个特定目标的工作。这被称为2010教育和培训项目。藉由分享好的实践范例, 藉由参加同僚学习活动, 藉由设定基准和追踪程序以反对垄断, 27个成员国旨在教育政策这一领域中保留个人的主权, 并密切配合回应共同的挑战。欧洲联盟也是各国政府间项目的合伙人之一, 包括波隆那计划, 其目的是建立一个欧洲高等教育区域, 该区域是通过欧盟成员国和其他欧洲国家来协调学术等级结构和学术质量认证标准。
(一) 建筑知识型的欧洲
欧洲联盟在1987年7月采用了它的第一个教育项目 (康米特项目, 设计用来促进大学和工业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紧接着是伊拉斯谟斯项目, 加强了大学校际间的联系和合作以及学生的流动。这些项目在被合法认可以前就已被欧盟国家采用, 并在可行的预算范围内获得了欧洲议会的足够资助。
欧洲联盟有两种不同类型的文本旨在提高欧盟成员国的教育质量和开放程度。由欧洲国家制定的一整套政策文本鼓励发展自身教育体制并互相学习成功的经验, 而且重要的项目还支持学校、大学或培训中心间的交流、联络和相互学习。这也包括不同成员国各区域政治上主管当局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 教育和培训政策
2000年3月在里斯本高峰会后欧洲联盟的兴趣在于发展教育政策, 在这届会议中, 欧盟各国的国家元首和政府要求欧盟的教育部长思考教育制度的“具体目标”, 以便对其进行改革。欧盟委员会和欧盟成员国合作撰写2001年春季欧洲议会的报告, 而且在2002年的春天高峰会上核准了他们的联合工作项目, 并显示了他们的成果和进展。从那以后, 每隔一年他们就出版一套“联合公报”。
委员会试图鼓励成员国在两个主要的方面改善教育和培训机构的质量:通过设定目标并敦促成员国实现这些目标, 而且还倡导以共同兴趣为主题的辩论。我们称这些方式为开放的合作方式。
1. 目标设定
关于目标设定, 2003年5月5日成员国在议会中一致同意一系列“欧洲教育和培训业绩的平均参考水平 (基准) ”, 以用于评价该系统。即需要在2010年达到以下目标: (1) 至多10%的学校学生在完成义务制教育之前离开学校; (2) 数学类、科学类和技术类大学毕业生应至少增加15%, 而且其中女生的数量也应相应增加。22岁年轻人中至少有85%完成高中教育; (3) 评估国际学生的OECD项目中阅读水平只有一级的15岁及以下学生的数量相对于2000年应至少减少20%; (4) 参加25岁~64岁组终身学习的人每年不少于12.5%。
在这一领域数学类、科学类和技术类毕业生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但是在其他领域其总体成效还不明显, 虽然也有个别的优异表现。 (根据“里斯本教育和培训达成目标的进展”)
2. 政策讨论
除了评估其业绩以外, 委员会也公开文件以鼓励欧盟的成员国更加重视特殊领域的教育和培训政策。委员会已经公开此类文件许多年, 但是直到2000年3月的里斯本高峰会, 它们也没有被广泛应用。然而, 在这之后, 成员国却越来越注重相互的交流与学习, 而且一些委员会的文件已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力。然而, 在这之后, 成员国越来越注重相互的交流与学习, 而且一些委员会的文件已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力。我们可以从2006年末的文章"“欧洲教育和培训制度的效率和平等”中看到这一影响力。这一文件也受到成员国的普遍欢迎, 但是也招致了一些国家的批评 (尤其是德国和奥地利) , 他们认为这一文件对他们的教育和培训体制作了负面的评论。
3. 网络
最后, 除欧盟内部每三年一次的“教育理事会”以外, 委员会也支持欧盟成员国的部长 (和部) 之间的多种网络系统。并扩展到两年一次的就业教育及培训部长级会议经由常任理事参加的高等教育常规会议, 或者就业教育和培训计划来扩展专业化网络, 该网络已加入了“2010年教育和培训项目”, 该项目包括例如关键竞争力, 外国语言学习和信息及非信息的认证资格等具体内容。
二、欧洲教育体制将来所面临的挑战
根据里斯本战略, 教育和培训 (E&T) 是制定欧洲政策的重要环节。里斯本战略的总体指导思想是终身学习, 它不仅有利于就业, 而且还利于知识的增长、更新、竞争和持久的发展。据“2010世界教育和培训项目”, E&T领域的主要挑战在于里斯本进程中已经存在的政策框架和开放的合作方法。现在, 有必要展望一下2010年以后的欧洲E&T体制, 并使这种以里斯本战略为基础的体制得到发展。
基于现有的教育经济理论, 欧洲委员会第一次提交了欧洲E&T体制的中长期远景规划报告。如果这个课题能适应将来的发展, 那么就有必要把它提交集体讨论。在这个背景之下, 该报告指出了欧洲E&T体制将来所面临的四个主要挑战, 第一次讨论了2010年以后在欧洲应用E&T政策的战略框架。这四个主要挑战是:人口统计和人口变化;全球化竞争的新动力;社会凝聚力的长远规划;在既定政治背景下的法制改革。
(一) 挑战人口统计和人口变化
人口的老龄化是欧洲国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并将在未来的10年一直到2020年持续恶化。欧盟的扩张并没有改变这种趋势, 因为东欧新的成员国与其他成员国一样有着相同的人口统计模式。欧洲新时期的结构影响着社会的所有因素, 例如健康体系, 消费结构甚至是E&T体制。2007年欧盟成员国发展纲要显示在2005年至2015年期间, 欧盟14岁及以下儿童的数量将减少一千五百万。同时, 55岁至64岁的人口将增加四百万。直至2050年, 80岁以上的人口将增加五千一百万, 是2005年数字的两倍。欧洲老龄化人口相对于亚洲和非洲来说要高得多。
这种发展趋势有两个原因。一是欧洲的生育率普遍大幅下降, 导致了低出生率。生育率从1964年的每户家庭2.7个孩子至1999年的每户家庭1.4个孩子。二是近十年内人口寿命显著增长。在过去45年内, 男人和女人的寿命都增加了8年。现代医学是延长人口寿命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 欧洲不得不延缓老龄化人口的工作期限, 而且提高他们的退休年龄。克服这种演变所导致的社会和经济后果是截止2020年欧洲政治所面临的主要挑战。在一个老龄化的社会中, 除了调整一般的需要外, 还要相应减少教育上的花费。
在E&T体制内, 需要根据人口结构的改变对体制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整。未来与日俱增的人口老龄化问题迫使欧洲的工作团队增加新生力量。这种状况使得工作团队需要有一个高层次的培训机制, 因为欧洲的经济增长主要是依靠劳动力市场的表现。人口的老龄化进程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因为教师是高素质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也应重点关注他们的老龄化问题。这一领域最重要的挑战是如何保证现有教师的高素质同时更新人才储备。
人口老龄化问题是未来十年构造新的人口结构唯一需要解决的问题。此外, 欧洲国家将来的人口是由来往于欧洲的庞大的移民潮组成的。这种发展的重要主导力量是对目标国家的经济吸引力 (拉动因素) 和国内所存在的各方面的经济问题 (推动因素) 。一方面, 如果欧洲接受欧盟外部的年轻的高技能工人, 将会有助于克服上面所描述的工作团队的老龄化问题。另一方面, 由于所谓的智力贫乏, 欧洲可能会忽视欧盟以外国家的高技能工人。
(二) 挑战全球化竞争的新动力
未来十年的总体趋势是, 全球化进程将会继续进行, 而且可以看到经济主导力量的分布有了显著的改变。在已经过去的二十世纪, 世界经济主要是由欧洲、北美和日本主导的, 而在新千年中, 新涌现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将承担这一角色。尤其是BRICs (巴尔干半岛、俄罗斯、印度和中国) 的经济发展有可能是隐藏在全球经济变化背后的驱动力。
一些著名的经济学家预测, 尤其是中国, 其在世界国民生产总值 (GDP) 中所占的份额将会由今天的11%提高到2040年的40%。与此同时, 他们还预测欧盟在世界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份额将由今天的21%下降到2040年的5%, 诺贝尔奖获得者Laureate Robert Fogel指出, 这就注定了“欧洲最不适宜居住的预测”。也有不同建议者指出, 在未来的40~50年内, BRIC国家的总体GDP将会超过欧盟最大的国家, 美国和日本。
因为在过去的15年里, 俄罗斯增长的GDP是中国的两倍, 是巴西和印度的两倍多。因此, BRICs是欧盟最重要的贸易和投资伙伴之一。而且, 这些国家的投资回报是欧盟外部所有投资中利润额最可观的。这些事实显示出欧盟内部几乎所有的公司和工人都必须直接或间接地与全世界新涌现的竞争者竞争。
对欧盟国家而言, 未来的前景是具有挑战性的, 因为国家工业结构的改变是为了通过全球化的进程来扩大开放, 并最大化其增长潜力。这一改变也为E&T体制带来了许多挑战。
首先, 欧洲公司在BRIC国家正在进行的投资项目显示出其在经济发展方面的相对优势, 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在欧盟对低技能劳动需求下降的情况下, 这也是一种额外的拉动力。如果E&T体制不改变, 低技能劳动的失业率将会加剧, 工资的差距也会扩大。所以, E&T体制未来的欧洲政策是突出欧洲的优势, 即提供高技能的劳动力, 并致力于提高自身素质, 倡导终身教育和培训。
保持欧洲教育和培训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教师队伍的素质。为了提升体系的教育质量, 有几个变化和诱因可能有助于提高欧洲教师队伍的素质。而且, 为了应对全球化竞争, 欧洲E&T体制必须采用政府管理的结构。这种挑战即建立一个管理的环境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改革以有利于未来评估所采取的措施。
(三) 挑战社会凝聚力的长远规划
以上所述的全球化竞争的新动力为保持欧洲的社会凝聚力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因此E&T体制所面临的另一个挑战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 通过适度的发展来提升社会的凝聚力。欧盟预测, 对低技能劳动力需求的下降将会突出教育在一个不平等社会中的重要性。因此, 提高低技能社会的教育水平和促进教育体系的公平是二十一世纪所面临的主要挑战。
学生们不同的家庭背景决定了入学时知识水平的不同和初级教育阶段学习过程的不同。而且, 实证研究表明教育投资的回报在初期是最高的, 尤其是对贫困家庭的孩子而言。因此, 教育体系的初期阶段必须确保学生们获得平等的学习机会以及提高学习的效率。
一个合理的政策应该是通过推广和加强学前教育来促进早期的儿童教育。这种政策为孩子们提供了平等的教育机会, 而且在教育体系投资中所得到的回报也是最高的。所以, 对贫困家庭和缺乏教育激励家庭里的儿童来说, 普遍推行和制度化早期的儿童教育是非常重要的。
此外, 为了确保有平等的机会开始早期教育, E&T体制鼓励学生们充分地利用学习时间。当教育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变得越来越重要时, 辍学也成了最值得关注的问题。由于对劳动力技能需求的变化, 文盲失业的可能性也增加了。因此, 就必须改进教育政策以帮助辍学的学生们达到相当的教育水平。
对社会的弱势群体而言, 确保儿童接受早期教育并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机会是尤为重要的。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有移民背景的学生的个案。在欧洲, 许多有移民背景的人都希望将来有一个好的发展前途, 所以, 对这部分人口的整合也就成了一个巨大的挑战。教育是加强社会凝聚力的基础, 也是反对排外、失业和歧视的最有力的保证。因此, 制定一个有效的教育政策以帮助移民的孩子们入学是至关重要的。
不仅要从家庭经济背景方面考虑, 还要考虑为弱势群体的孩子们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社会和经济的不利形势鼓励教育的发展, 聪明的父母们也为他们的孩子创造教育的机会。所以, 必须培养孩子们对知识的“渴求”。因为我们随处可以听到和看到家长们和学生们受益于获得了良好的资质。
(四) 挑战既定政治背景下的法制改革
前面的挑战指出, 迫切需要对E&T体制进行改革。这碰巧也是政治现实需要面对的问题。推广教育和培训不可能在真空里进行。在E&T进程中存在着几个利益群体, 他们的利益和目标是相互冲突的。例如, 学生们想通过简单的方式得到文凭, 找到工作;老师和教授们想得到高工资;而政治家们想得到选票以保住他们在办公室的位置。在这样一个世界中, 实现自治的最保险的方式就是进行法制改革。
这只是部分的原因, 教育体制所面临的许多基本的结构问题, 都需要进行改革。大部分革新改进的都是一些细节问题和体系中的子系统的问题。通常, 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 对教育的预算分配的变化并不明显。而且, 教育还会与其他的政治因素发生冲突, 如果其利益是长期的, 它就会丧失去争取政治优先权的积极性, 以至于在短期内失去获得选票的可能。
实际的操作与教育经济的研究结果有着巨大的分歧。对高等教育的经济资助就是一个例证。通常, 在研究的社区中, 对高等教育实行免费不仅效率很低, 而且也不公平, 而对学费提供与收入挂钩的贷款则可以获得效率和公平兼顾的结果。而且, 在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 学费就像烟草一样, 一旦开始执行, 将会无休无止。其原因是政治经济中理论与实践的背离。综合类大学的不均衡性源于高收入家庭子女的入学, 这些高收入家庭可能会游说政治家们继续免费教育, 为了保住选票, 政治家们也可能会放弃已有的议案。
另一个例子是政治现实常常不得不延缓在E&T体制中的重大革新, 这也是对教育体制数量和质量进行改革的重要方面。例如, 为了满足对免费高等教育的需求而且保持相同的预算, 大多数综合类大学都选择在一个最优值上收取学费。执行这种政策的结果是欧洲大陆的综合类大学连续多年在国际联盟的排名中位次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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