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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选择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纳税人选择范文(精选9篇)

纳税人选择 第1篇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 但实际情况并不完全如此。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是通过减少税款支出来减少现金流出量。企业为了减轻税负, 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 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例如, 增设会计账簿、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获得的收益尚不足以应付这类成本支出, 则其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除受企业会计成本的影响外,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也并不总是高于一般纳税人。因此, 随着增值税的转型改革, 对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进行比较研究很有价值。

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人身份时, 既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也可以申请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这时企业从维护自身利益角度出发, 应该选择哪种纳税人身份呢?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不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种情况:产品进价100元, 售价300元。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款=3003%=9 (元) ;一般纳税人应交税款= (300-100) 17%=34 (元) 。由此可见, 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交税要多, 税负要重。

第二种情况:产品进价100元, 售价120元。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款=1203%=3.6 (元) ;一般纳税人应交税款= (120-100) 17%=3.4 (元) 。在此条件下, 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交税要少, 税负要轻。

因此, 单方面说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孰重孰轻都是不科学的。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 需要全方位考虑税负、成本、企业利润等多方面的因素, 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类型。

二、关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般认为, 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弊端多于一般纳税人, 但实际上两种纳税人身份各有利弊。从进项税额的抵扣看, 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其进项税额只能进成本, 这是一般纳税人的优势。从销售看,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 销方在销售产品时, 除了向买方收取货款, 还要收取一笔增值税款, 一般纳税人收取的税额一般要高于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税额。虽然一般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可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购货方抵扣, 但一些不需专用发票或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买方, 就宁愿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 在商品零售环节尤其如此。所以, 有时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情况会好些, 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也并不总是重于一般纳税人。税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对待, 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那么, 企业如何选择纳税人身份才对自己有利呢?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筹划。

1. 增值率判别法。

在增值税税率相同的情况下, 对税负轻重起关键作用的是企业进项税额的多少或者增值率的高低。增值率与进项税额成反向关系, 与应纳税额成正向关系。平衡点增值率计算方法如下:

进项税额=销售收入 (1-增值率) 增值税税率;增值率= (销售收入-购进项目价款) ÷销售收入或增值率=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售收入17%-销售收入17% (1-增值率) =销售收入17%增值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收入3%

应纳税额无差异平衡点的计算如下:销售收入17%增值率=销售收入3%, 得到:

增值率=3%÷17%100%=17.65%

因此, 当增值率为17.65%时, 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17.65%时,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17.65%时, 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2. 抵扣率判别法。

增值率的测算较为复杂, 在纳税筹划实务中难以操作, 因而我们将上式中增值率的计算公式转化为:增值率= (销售收入-购进项目价款) ÷销售收入=1-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1-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假设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为X, 则下式成立:17% (1-X) =3%, 解得平衡点为:X=82.35%。所以, 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为82.35%时, 两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大于82.35%时, 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小于82.35%时, 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3. 含税购售额比较法。

假设Y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X为含增值税的购货额 (两者为同期数) , 则下式成立:[Y÷ (1+17%) -X÷ (1+17%) ]17%=Y÷ (1+3%) 3%, 解得平衡点如下:X/Y=79.95%。

不难看出, 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同期含税销售额的79.95%时, 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大于同期含税销售额的79.95%时, 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含税购货额小于同期含税销售额的79.95%时, 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这样, 企业在设立时, 纳税人便可通过纳税筹划, 根据所经营货物的总体增值率水平, 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当然, 小规模纳税人转换成一般纳税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下面通过实例来对此进行说明。

例1:LH物资批发公司下设两家批发企业, 预计2009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40万元和100万元,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预计占销项税额的30%。在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纳税人资格审核时涉及下设的两个批发企业如何核算的问题。

如果下设的两家批发企业实行非独立核算, 而由LH物资批发公司统一核算, 则年应税销售额为240万元。LH物资批发公司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 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适用税率为17%。则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24017%-24030%17%=28.56 (万元) 。

如果下设的两家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的核算单位, 就符合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应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同时,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该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403%+1003%=7.2 (万元) 。

显然, 由于LH物资批发公司是商业企业, 进项税额抵扣比例占销项税额的30%, 即增值率高于17.65%, 抵扣率又低于82.35%, 所以, 两家批发企业独立核算后,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税负减轻21.36万元 (28.56-7.2) 。经过如此筹划, 最后该企业决定将下设的两家批发企业独立核算。

增值税是间接税, 立法者预期其税负会转嫁给最终消费者, 也就是企业可以把应纳增值税加到销售价格中去, 让购买者承担税款, 即纳税人不是负税人。因此, 在增值税可以完全转嫁出去的情况下, 纳税人是可以不考虑其增值税税负的。

例2:LRK电气公司系一般纳税人, 2009年8月LRK电气公司购进不含税价格为10 000万元的货物, 加工成不含税价格为15 000万元的产品, 这个环节的全部成本费用是3 000万元。LRK电气公司销售产品时, 把它为购进货物所支付的1 700万元增值税和销售产品要负担的850万元增值税都加在产品的价格中, 产品定价为17 550万元。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

LRK电气公司购进货物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0 00017%=1 700 (万元)

LRK电气公司销售产品负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5 00017%-1 700=850 (万元)

LRK电气公司利润=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税金=17 550- (10 000+3 000) - (1 700+850) =2 000 (万元)

因此, LRK电气公司没有负担任何增值税, 保持其2 000万元的利润。

例3:BRM电脑销售公司系小规模纳税人, 2009年9月购进不含税价格为10 000万元的货物, 加工成不含税价格为15 000万元的产品, 这个环节的全部成本费用是3 000万元。BRM电脑销售公司销售产品时, 把它为购进货物所支付的1700万元增值税和销售产品要负担的501万元增值税都加在产品的价格中, 将产品以17 201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

BRM电脑销售公司购进货物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0 00017%=1 700 (万元)

BRM电脑销售公司销售产品负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6 7003%=501 (万元)

BRM电脑销售公司利润=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税金=17 201- (10 000+3 000) - (1 700+501) =2 000 (万元) 。

因此, BRM电脑销售公司没有负担任何增值税, 保持其2 000万元的利润。

在上述情况下, 两个纳税人都转嫁了税负, 它们的利润都不受影响。不过我们注意到, 尽管LRK电气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提价转嫁税负, 但它的售价反而比小规模纳税人的售价高出349万元 (17 550-17 201) , 这很可能会使它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纳税筹划要考虑的是在这种情况下, 一般纳税人为了取得竞争优势, 很可能自己来负担这349万元的增值税, 其利润会因为纳税而减少。

因此, 在进行纳税筹划时, 充分利用税负转嫁是一个可行的方法。但是进行税负转嫁需具备一定条件, 比如, 市场供不应求、供应有充分弹性而需求没有弹性等。而如果市场供大于求, 供应没有弹性、需求有充分弹性时,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都很难通过提高价格把税负转嫁出去, 这时纳税人本身将负担部分甚至全部税款。由于两类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和征税方法不同, 两类纳税人的税负也不同, 这时一个既可以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 就可以通过选择纳税人身份来减轻其税负。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编.2010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2010

[2].陈丽霖.纳税筹划的思维方式.财会月刊, 2009;31

[3].张清芳.销售业务增值税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财会月刊, 2009;11

纳税人选择 第2篇

【关键词】税负平衡点分析;纳税人身份选择

企业不论是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和中期发展阶段,均面临着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问题。由于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在法律应允的条件下,结合纳税身份的选择来达到纳税筹划的作用,所以一旦身份选择不当,则会为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深入研究和掌握税负平衡点十分重要。文章将结合税负平衡点,对纳税人身份的选择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两种纳税人身份认定的法律界定

纳税人也可以称之为纳税义务人或者是“课税主体”,是税收法律规定中要求直接负责上缴税收的单位或者是个人。

通常,纳税人指的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企业需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要求,明确税收数据,并进行核算,保证纳税的数量[1]。小规模的纳税人指的是销售额在规定范围中的增值税纳税人,一般来讲是零售的纳税人、提供劳务工作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纳税人等等,这些纳税人的应缴增值税销售额大于50万,低于80万。

二、税负平衡分析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1. 判定税负平衡点的基本原理

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人选择所对应的增值税额也会有所不同,需要选取差异性的计算方式。通常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款金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是计算方式为销售额×征收率[2]。通过不同的计算方式可以看出,不同的纳税人选择情况下,所得的金额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在计算的过程中所应用的销售额却是相对一致的。

税负平衡点分析下,不管是一般纳税人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存在一定的负担税负相等点。如果将实际税负和平衡点相互对比,则可以明确税收的筹划方案。税负平衡点可以通过无区别的平衡点进行计算,通过平衡点抵扣率,判断税负平衡分析视角下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方式。有效的税负平衡点分析能够展现税负平衡点分析的价值,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 不同纳税人交易往来的关系分析

当前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交易往来关系较为明确,一般纳税人即为供应商通常使用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通常使用普通发票,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如图1所示。)

图1 不同纳税人交易往来的关系分析

2.1 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时,买方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当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的时候,买方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通过不含税价的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选择方式以及含税的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选择方式进行恰当选择[3]。

2.1.1 不含税价的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选择方式

当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的时候,可以采用不含税价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方式进行计算,明确纳税人身份的选择[4]。例如当抵扣的购进商品金额占销售额总体比例为R时,抵扣率R的计算可以通过购进商品的价值除以销售总额的方式进行计算。如果销售额是O时,那么购进的金额为Y,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T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是T2,实际抵扣率则为R。

图2 应收纳税与抵扣率的变化情况分析

在图2中,横坐标代表抵扣率R,纵向代表着不同的纳税人所需要缴纳的税款S,X是不包含税的销售额,结合图2中的坐标变化情况可以看出,不同的纳税人随着抵扣率的逐渐变化,所需要缴纳的税款金额也在不断发着变化。根据图2可以得出,在抵扣率达到82.35%之上的时候,企业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身份所需要缴纳的税款金额相对较低,而在抵扣率小于82.35%的时候,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应纳税款额相对较低。

通过实践数据对比可以看出,不同的纳税人身份选择会出现不同的纳税金额,不同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相等,抵扣率相同的时候,那么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款额则会相同。

2.1.2 含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方式分析

在供货单位资料是含税的销售额或者带有税务的购进金额时,可以结合平衡点原理计算得出含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在比如可以将含税的销售额设定为X1,含税的购进金额设定为Y1,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为R,实际抵扣率设为R’,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税率为T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T2。那么当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身份的时候,应收税款金额即为[X1/(1+T1)-Y1/(1+T1)]×T1。而当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时候,应纳税款金额即为X1/(1+T2)×T2。通过整理和计算能够得出R=(T1-T2)/T1×(1+T2)。结合实际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在销售额和购进金额包含税的时候,企业纳税人身份的选择与不含税时候身份的选择方式相同。

2.2 在企业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时,买方企业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在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时候,通常应该缴纳的税款金额为X×T1,而在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时候,应收税额为X×T2,融入不含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实践研究可以得出图3的结论。

图3 应纳税额与抵扣率之间的变化情况分析

在图3中,横坐标代表着抵扣率R,纵向坐标代表了不同纳税人的应缴税款金额,X代表着不含税的销售额。根据图3可以看出,不管抵扣率的变化情况如何,不同的纳税人所应缴的纳税额总数没有发生变化,同时,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应缴的纳税总额通常多于小规模纳税人所需要缴纳的税款总额,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企业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相应的税负也会较轻。纵观实践研究可以看出,买方企业如果没有进项的税额可以进行抵扣,那么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多于17%则会比小规模的纳税人增殖税务增加3%左右,进而买方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轻,买方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是相对比较理想的纳税方式。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可以首先结合供应商的专用发票代开情况,在计算出增值税额的前提下进行对比研究,通过数据对比明确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方式,有效降低企业中的税负,明确税负平衡点。

结束语

结合税负平衡点的研究能够更为明确纳税人身份选择的方式,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可以通过判定税负平衡点的基本原理,不同纳税人交易往来的关系分析等相关方式,结合具体的供应商、专用发票代开情况等等进行综合分析,根据抵扣率研究税负平衡点,进而选择较为理想的纳税人身份,降低企业的税负率,展现税负平衡点分析的价值,进而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获得更多的发展机遇,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帅振威.“营改增”背景下高校增值税纳税筹划——以纳税人身份选择为切入点[J].会计之友,2014,08(22):116-118.

[2]刘小龙.营改增后企业税务筹划管理的探索与建议——以上海地区营改增试点企业具体实施为例[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3,08(16):23-25.

[3]樊葵,郑晓凉.浅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中小企业的影响——从不同纳税人角度分析[J]. 当代经济,2015,29(26):30-32.

纳税人选择 第3篇

(一) 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包含两种情形:

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以及从事货物生产中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 (含) 的纳税人;二是从事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 (含) 的纳税人。否则, 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新《增值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新《条例》) 降低了一般纳税人的准入门槛, 使得更多的原小规模纳税人能够进入新的一般纳税人队伍, 从而获得进项抵扣的节税收益。

(二) 增值率和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 特殊产品适用13%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由旧《条例》的工业企业征收率6%和商业企业征收率4%统一调低至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调低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不能进项抵扣带来的税负增加。

(三) 计税依据

一般纳税人的计税依据为增值额, 即当期销售额与当期可抵扣购进货物的金额之差。小规模纳税人为销售额, 不能抵扣当期的购进货物金额。

二、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收筹划理论

由于两类纳税人适用的销售额范围、税率和计税依据不同, 使得企业通过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收筹划, 达到节约税负的目的。

(一) 不含税节税点增值率

利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等的办法计算节税点增值率, 利用节税点增值率与增值率的比较, 确定纳税人的身份选择。

令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T,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T', 销售额为S (不含税) , 可抵扣的购进货物金额为B (不含税) , 增值税税率为t, 征收率为t', 增值率为R, 节税点增值率为R*。

由上可得:

T=St-Bt

T'=St'

R= (S-B) /S

T=T'

解得t、t'和R的关系为

R=t'/t

此时的增值率R就为两种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相等时的节税点增值率R*。

当t=17%, t'=3%时, 节税点增值率R*=17.65%;

当t=13%, t'=3%时, 节税点增值率R*=23.08%。

当R>R*时, 表明可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较少, 特别是购进货物方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 而此时如果适用较高的增值税税率17%或者13%, 就会加大纳税人增值税税负, 所以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纳税人身份。具体实施方式可以通过拆分销售额, 进行企业分立或者成立几个独立的生产部门来实现。

当R

(二) 含税节税点增值率

以下设定的字母代表值与上述不含税节税点增值率中基本计算相同, 只是S和B为含税销售额和购进额。R*为含税节税点增值率。

由此可得:

T= (St-Bt) / (1+t)

T'=St'/ (1+t')

R= (S-B) /S

T=T'

解得t、t'和R的关系为

R=t' (1+t) /t (1+t')

此时的R为含税节税点增值率R*

当t=17%, t'=3%时, 节税点增值率R*=20.05%;

当t=13%, t'=3%时, 节税点增值率R*=25.32%。

判定方法同不含税节税点增值率的方法一致。以下我们举例说明其在企业操作中的具体应用。

例:某生产型企业在设立前预计企业未来3年内可能年销售额在170万元左右 (不含税) , 每年购进的可按17%的税率抵扣的不含税价格大致为120万元左右, 如果在设立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此时就可以通过不含税节税点增值率进行判定, 增值率R为29.41%, 不含税节税点增值率R*=17.65%, 此时29.41%>17.65%, 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取得增值税节税收益3.4万元 (8.5-5.1) 。

当然这个企业销售额超过了新《条例》规定的50万元的下限, 如果会计核算健全, 就可以而且应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身份。这时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办法是进行销售额拆分, 如分立出独立的生产部门或者分立企业, 当然这种做法的弊病较多, 如分立成本、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等, 在企业具体应用中还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从而做出合理判断。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0.

纳税人选择 第4篇

***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系***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批准,成立于***年***月***日,经营范围为***。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我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公司

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与纳税筹划 第5篇

一、不同会计政策选择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及纳税筹划

1.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企业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 会使企业期末存货成本和销售成本不同, 对企业所得税产生不同的影响, 企业在对存货计价方法选择之前, 做好纳税筹划。

例1: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所得税税率为25%, 5月1日甲材料库存1000公斤, 每公斤100元;8日购进甲材料500公斤, 每公斤110元,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5日出售800公斤, 每公斤不含税售价为130元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 (1) 采用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对企业5月份所得税的影响; (2) 假设8日购进的甲材料的买价是95元, 采用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分析: (1) 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下所得税额的比较

单位:元

(2) 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下所得税额的比较

单位:元

(3) 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通过表1原材料价格上涨情况下比较可知, “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项目加权平均法下金额增加2 669元、“利润总额”项目加权平均法下金额减少2 669元、“所得税费用”项目加权平均法下金额减少667.25元;表2原材料价格下降情况下比较可知, “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项目先进先出法下金额增加1331元、“利润总额”项目先进先出法下金额减少1331元、“所得税费用”项目先进先出法下金额减少332.75元。

(4) 比较分析与纳税筹划。在购入原材料价格上涨时, 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的销售成本会较低, 提高了企业税前利润水平, 使企业承担了较多的所得税费用, 反而加权平均法加大了前期存货的销售成本却减轻了税负;在购入原材料价格下降时, 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的销售成本会增加, 降低了企业税前利润水平, 使企业承担了较少的所得税费用, 反而加权平均法增加了税负。因此企业在存货价格下降时采用先进先出法能降低税负, 在价格上涨时采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比较有利。

2.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选择的纳税筹划。例2:A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将自用办公楼对外出租, 出租时办公楼的原价为1000万元, 已提折旧为200万元, 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40年, 预计净残值为0, 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假定A公司计提折旧的方法、预计使用年限及预计净残值符合税法规定。假设从2013年1月1日起, A公司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 如果2013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分别为800万元, 2013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900万元, 假定A公司按年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 (1) 计算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与公允价值模式下所得税的影响金额; (2) 分析两种计价模式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分析: (1) 成本模式与公允价值模式下所得税影响金额的计算单位:万元

(2) 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成本模式下“资产负债表”中“投资性房地产”项目金额降低20万元、“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项目金额增加20万元、“所得税费用”项目金额是5万元。公允价值模式下“资产负债表”中“投资性房地产”项目金额增加10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金额增加25万元、“利润表”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金额增加100万元、“所得税费用”项目金额是25万元。

(3) 比较分析。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要计提折旧, 利润总额减少20万元, 所得税费用减少5万元;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不需计提折旧, 公允价值的变动增加100万元, 但税法计税基础不变,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25万元,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增加25万元。比较两种计价模式下, 成本模式下会使企业利润总额减少, 公允价值模式下在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涨时会使企业利润总额增加。

二、企业对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纳税筹划的建议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筹划。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 要遵守会计法、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 不能超越相关规定的要求, 如发出存货成本计价方法的后进先出法新会计准则已经取消了, 企业就不能再采用了, 因此企业在会计政策合理的选择空间内进行纳税筹划。

2.兼顾企业经营和发展目标。企业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降低纳税成本。每个企业都要进行自身的经营和发展目标, 运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是企业实现经营目标和发展的有效手段之一, 因此在纳税筹划时要兼顾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目标, 不能片面地只顾纳税额度的降低而影响企业全局的发展。

3.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运用会计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应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 对于任一个产生税收的环节都应进行筹划, 与企业各环节的管理密切联系, 考虑到内部管理与外部管理的利益关系。

4.考虑税款缴纳的时间价值。会计政策的选择只是在纳税额度上的筹划, 会计人员应把纳税筹划的时间价值因素考虑在内, 在收入确认原则时尽量使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延期确认收入降低利润总额;在相关费用上做文章, 如通过固定资产的折旧、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无形资产的分摊费用等延期纳税给企业带来节税效果。

三、规范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纳税筹划的对策

1.将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区分, 加强社会审计监督的作用防范风险。在会计政策的选择与纳税筹划时, 为了降低纳税成本, 企业经常采取会计政策的变更达到目的, 有些会计政策变更是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 但有些是不允许的, 为了不影响国家的经济利益, 应加强审计监督的功能, 加强风险的防范。

会计处理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分析 第6篇

一、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按《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规定, 存货是企业在正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 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不同的存货计价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期末存货价值和销货成本, 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利情况及期末应纳所得税额产生影响。

现行税法规定, 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 按实际成本价计算, 计算方法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中任选一种。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 以及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 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存货的发出成本, 而且计价方法一经选用, 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 经厂长 (经理) 办公会议批准并上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一般情况下, 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 还要考虑企业所承受的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具体地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 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 须充分考虑物价变化因素的影响。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 采用先进先出法来计价, 会使当期销货成本增加, 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以达到“节税”目的;在物价上下波动时, 企业应选择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 以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增加企业筹措、安排资金的难度。

2.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 选择加权平均法对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 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因为采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 计入各期产品成本的材料价格比较均衡, 使各期利润较为平衡, 从而均衡税负, 保证企业税后收益。

3.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 则该期间内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 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 这时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费用, 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 扩大当期利润, 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 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成本分摊, 所以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着“税收调色板”的效用。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不同的折旧方法计提的折旧额是不等的, 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由于折旧方法存在的差异, 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但在选择筹划方法时, 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需要考虑不同税收制度的影响。

在比例税制下, 如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应选择加速折旧法比较有利。这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 在固定资产投资的最初几年提取的折旧额较多, 而在随后的年份里提取的折旧额较少, 这样可以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相当于企业在开始的年份里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贷款。但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 则应选择平均年限法较为有利。由于延缓纳税收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 在未来所得税税率增长的情况下, 会使后期税负增加大于延缓纳税的收益。当然也会出现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小于延缓纳税的利益, 这要看市场资金的折现率高低。只有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 才能对企业的折旧方法做出最佳选择。在累进税制下, 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 从而引起总体税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 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 可以使企业各期利润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 避免因忽高忽低而增加当期纳税额。

2.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 对企业拥有的资产按历史成本计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的影响, 企业按历史成本收回资金的实际购买力将大大贬值, 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重置。但如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则不仅可以使企业缩短回收期, 还可以使折旧速度加快, 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更多的税收抵税额, 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 并能相对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可见, 通货膨胀的存在并非总是不利的, 企业可以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的策略来获得“节税”效应。

3.选择折旧年限的影响。

现行的会计制度及税法, 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具体消耗形式, 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 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在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时, 可通过延长折旧年限, 将折旧成本后置以获得节税收益。在正常经营活动期并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时, 缩短折旧年限可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 可使成本费用前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收益。

4.资金的时间价值影响。

资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 所以不同时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是不相等的。在选择折旧方法时, 必须采用动态分析法, 如: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提的折旧按当期银行利率进行贴现, 计算出在各种折旧年限内提取折旧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进行比较, 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 选择能够带来最大税收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折旧。

发出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 第7篇

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规定, 企业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 按实际成本计算, 计价方法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方法一经选用, 不得随意改变, 确实需要变更时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由于发出存货计价方式的不同会影响企业当期的销售成本和期末存货的价值, 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因此, 在实务操作过程中, 纳税人为了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可以充分利用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先进先出法, 首先要逐笔登记购进的数量和单价, 在发出存货时按照先购进的存货的价值计量发出存货的成本, 并结算出存货的结存数量和成本。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指每收进一次存货就计算一次平均单价, 作为日常发货的计价依据。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是将当月所有购进存货的总成本除以当月所有存货的数量得出的实际平均单价, 并以此单价为发出存货的计价来核算发出存货的成本。采用个别计价法计价的话就要严格区分每次购进的存货的数量和单价, 并按照购入时的实际单价来计量发出存货的成本。但是在个别计价法的条件下一般不宜替代使用, 所以本文不对此方法进行研究。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受企业成本费用的影响, 而企业的销售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本期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通过计算公式我们不难发现, 期末的存货成本和销货成本是呈现反比关系。因此利用不一样的计价方式对发出存货进行计量会影响本期的销售成本和期末库存成本。基于此, 企业要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在市场价格变动, 处于税收优惠期时该选择何种计价方法对发出存货进行计量呢?现举例说明:

【案例】某公司2016年6月份A商品销售单价为80元, 其购进、发出和结存资料, (假设不考虑其他费用) 见下表:计量单位:元/件

方案一:采用先进先出法发出材料

6月发出商品的成本=300×700+500×70+100×70+200×68=76600 (元)

6月应纳所得税= (80×1100-76600) ×25%=2850 (元)

方案二: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21000+76000) / (300+1100) =69.23

本月发出A商品成本=69.23×1100=76153 (元)

6月应纳所得税= (80×1100-76153) ×25%=2961.75 (元)

方案三:移动加权平均法

6月16日购进后移动平均单位成本= (21000+42000) / (300+600) =70 (元)

6月18日发出A商品成本=70×800=56000 (元)

6月27日购进后移动平均单位成本= (63000-56000+34000) / (100+500) =68.33 (元)

6月29日发出A商品成本=68.33×300=20499 (元)

6月发出商品总成本=56000+20499=76499 (元)

6月应纳所得税= (80×1100-76499) ×25%=2875.25 (元)

基于纳税筹划的会计政策选择研究 第8篇

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已经成为财会领域和税收领域的热点讨论话题。尤其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会计政策的选择将对纳税结果产生直接而深远的影响。可以说, 企业在进行针对所得税的筹划时, 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意味着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可能会形成完全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案, 最终体现为企业实际税负的不同。根据纳税筹划的内涵, 企业如何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谋求最大化利益, 并且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出发, 选择最为科学合理的会计政策, 是企业在完善纳税筹划工作中所要思考的关键性问题。从现有的情况来看, 企业可供选择的纳税筹划方案较为多样, 比如合理缩小税基、享受税收优惠、延期纳税等等, 其中缩小税基、延期纳税等同会计政策的选择关联性较大, 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工作时可以重点考虑。

二、纳税筹划与会计政策的关系分析

1. 会计政策选择是纳税筹划的前提

可以说, 在企业纳税筹划工作中, 会计政策的选择对其影响最为显著。从两者关系来看, 会计政策选择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企业在会计政策的选择上具有一定的空间, 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会计实务的复杂性, 客观上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方案。会计政策的选择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 既包括企业初次发生某类经济业务的选择, 同时也包括由于企业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 企业所需更换的会计政策。总体来说, 企业应当在充分学习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结合企业面临的实际情况, 选择出最能够客观准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会计政策, 为企业顺利实现节税目的打下坚实的基础。

2. 会计政策选择是企业完成纳税筹划的有力手段

在企业面临的众多纳税筹划方案中, 选择最适合企业的会计政策往往是达到纳税筹划目标最有效的途径。该渠道受外部环境影响较小, 所要求的技术条件、筹划成本都较低, 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通常不会对企业日常的经营运作模式产生影响, 因此, 利用对会计政策的选择来达到纳税筹划的目标已经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重视。目前, 我国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都处在不断完善、统一的过程中, 国际化程度也逐步提高, 客观上促进了会计政策选择空间的扩展。随着我国经济开放程度的不断提升, 尤其是在加入WTO之后, 我国企业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空间也将不断加大。

3. 纳税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都要受到税法制约

虽然税法和会计准则都是由国家制定颁布的, 但是从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来看却又有很大不同。税法是为了保障国家能够无偿、强制、固定地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 在公平税负、便利征管的基本原则下, 对会计准则所涉及的规定进行约束。会计准则的主要目的则是为了让企业更加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以便让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不论企业是进行纳税筹划还是会计政策选择, 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在纳税筹划工作中不能违反税法规定, 否则将违背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 甚至还会让企业遭受严厉处罚;同理, 企业在会计政策的选择中, 也必须受到税法、会计准则的约束, 如果出现同税法相违背的情况, 则必须做出相应的纳税调整。

三、企业会计政策选择中纳税筹划的运用分析

1. 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目前, 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工作量法是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所采用的主要方法。虽然从总额上来看, 企业不论采用哪种折旧方法最后的数额都是相同的, 但是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办法, 将会对各个会计期间内的折旧额度产生影响, 从而导致应纳税额出现差异。通常来说, 企业一般采用直线法来计提折旧, 每一年所对应的折旧额度是一致的, 因此企业各个期间的纳税所得额也相对固定。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 即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等, 则会导致企业固定资产前期折旧数额大、后期折旧数额小的结果。此种状况在所得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 企业所面临的前期利润就会降低, 实质上形成了递延所得税税款, 推迟了缴纳期限, 也使企业获得了延期纳税的种种优势。然而, 如果企业预判未来年度内所得税税率呈现上升的趋势, 那么企业的纳税筹划时必须对折现率加以考虑, 通过评估计算出增加的税负同递延税款之间各自收益的大小, 从而优选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2. 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

根据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是企业可供选择的存货计价方法,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存货的发出和领用规定, 自行进行选择, 客观上为企业存货计价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选择空间和法律基础。企业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 将对期末存货机制、存货成本产生直接影响, 继而体现在企业最终利润上。通常, 企业应当将存货计价作为合理调节利润的工具, 从这个角度选取对自身最有优势的方法。如果出现物价持续下跌的情况, 企业应当尽可能考虑先进先出法。此法下, 企业期末存货成本跟市场价格最为接近, 价值比销售成本低, 应纳税所得额降低, 企业实际税负下降。如果物价处在上下波动的情况下, 企业应当有意识地保持各期利润和税负的平稳性, 那么更倾向于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

3. 收益、成本费用的纳税筹划

一般来说, 企业确认收入和产生纳税义务的时效是相同的, 如果能够推迟确认收益, 那么就能够实现递延纳税, 充分发挥资金的时间价值。根据我国会计准则中针对收入的确认条件, 企业需要满足4个条件才能够确认销售, 因此, 企业如果能够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 就可以赢得递延纳税的机会。例如, 企业在年终发生了一笔销售业务, 可以通过交款提货的方式, 实现提货单的延期交付, 在下一年度确认收入, 从而收获延期纳税的优势。然而, 如果企业存在以前年度的亏损额度需要弥补, 那么通过提前确认收入则可以获得相应的纳税优惠。除此之外, 针对我国广大中小企业来说, 销售结算方式更加灵活,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销售策略、市场环境等因素, 选择恰当的收入确认办法, 合理规划收入确认时间, 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刘强, 王蕊.会计政策与纳税筹划研究.新经济, 2014 (11) .

[2] .汪伟, 何志铭.中小企业会计政策选择与纳税筹划关系研究.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3 (4) .

纳税人选择 第9篇

(一) 购进材料的纳税筹划

商贸企业采购人员外购库存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其中, 计入库存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库存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作为销项税额的可抵扣部分, 对于纳税人实际纳税多少就产生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购进材料主要用于增值税纳税项目, 但也有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如果在采购之初企业并未确定所购货物的用途, 则视同生产用采购材料。在采购时会计上仍按采购材料的价格计算当期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实, 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的部分仅指“用于”, 也就是在领用的时候要转出进项税, 不“用于”时就无须转出该部分材料中包含的进项税额。一般情况下, 材料在购进和领用之间存在一个时间差, 企业往往最容易忽视这段时间差的重要性。如果能充分利用材料购进和领用的时间差就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获得颇为可观的经济利益。

(二) 物资采购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

商贸企业结算方式筹划分为采购结算方式筹划和销售结算方式筹划。采购结算方式筹划最为关键的一点是尽量推迟付款时间, 为企业赢得时间尽可能长的一笔无息贷款。付款之前, 先取得对方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销售方接受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 采用这两种结算方式时购货方可以根据销售方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在会计上确定采购成本, 同时可以以发票金额作为当期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但此时购货方可能在当时并没有进行款项的支付, 而销货方却己经确认了销售收入并交纳了增值税, 这样就相当于由销货方垫付了购货方的增值税, 为企业赢得了货币的时间价值。企业也可以采取赊购和分期付款方式, 使出货方先垫付税款, 而自身获得足够的资金调度时间。另外, 尽可能少用现金支付等都是企业常用的结算筹划方式。

二、物资库存中的纳税筹划

(一) 库存计价方法相关规定

商贸企业库存计价方法作为企业内部核算的具体方式, 利用市场价格的波动来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就商品市场价格水平而言, 它总是上下波动变化的。在任何一个国家里, 政府对商品市场上的价格控制总是有限的, 企业应该用这种差异与变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就库存计入成本这点而言, 企业究竟采用哪一种库存计价方法, 应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然后选择一种最有利于自身“成本扩张”的库存计价方案。在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库存》中规定,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库存的实际成本, 不允许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确认发出库存的成本。

(二) 库存计价方法的选择与纳税筹划

库存计价分为库存取得的计价、库存发出的计价和库存结存的计价。不同环节的库存计价方法不同。其中, 与纳税筹划关系较大的是库存发出的计价方法。依据现行的会计制度和税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可以根据情况选用任意一种计价方法。根据上文库存计价方法的相关规定, 库存发出和领用的计价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三种。而根据新会计准则, 后进先出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将不再允许使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商品的价格受供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不断变动, 不同的库存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总额以及当期应缴税款的影响是不同的, 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利情况及所得税也将产生较大影响。在我国,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进行征收, 因此, 对库存计价方法的选择, 必须充分考虑两个因素:一个是市场物价变化因素, 另一个是企业的税负期。

市场物价因素在此不多做解释, 主要探讨企业的税负期。所谓税负期是指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 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 选择先进先出法核算, 会减少成本的当期摊入, 企业在免税期内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相反, 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或高税负期, 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 使当期的成本摊入尽量扩大, 以达到减少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值得注意的是, 存货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 (一般为一年) 不得随意变更, 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并在会计附注中予以说明。因此, 在进行纳税筹划时, 必须在会计年度的末期根据企业经济运行的状况做出正确判断, 按照以上的原则选择下一年度对企业节税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

三、商贸企业销售中的纳税筹划

(一) 收入确认的纳税筹划

根据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的规定,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 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 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 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收入的确认将直接影响到流转税以及所得税税基的计算, 因而, 收入的纳税筹划策略是纳税筹划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收入的纳税筹划策略, 其主要思路是通过对取得收入的方式, 确认时间和计算方法加以选择、控制, 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结合法规要求, 企业应尽量进行独立核算并把握好销售产品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重, 这样就可以使一部分或全部收入按17%的增值税税率征税, 降为按5%的营业税税率征税, 从而减少商贸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在实际工作中, 商贸企业除了可以运用会计方法将兼营部分收入独立核算外, 还可以运用商贸企业分立的方法, 即将兼营或混合经营的部分分离出来做为单独的会计核算主体进行会计核算, 分离出的企业收入就按劳务收入运用营业税的税率计算征收, 便可以从总体上减少企业税负。

(二) 费用分摊的纳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 费用指纳税人每纳税年度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 (经营) 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己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这些期间费用采用不同的分摊方式会扩大或缩小企业当期费用, 从而会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因此, 企业可以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有利的费用分摊方法来进行分摊。在采用不同的分摊方法下, 其每期应分摊的费用额不同, 对利润和应纳所得额产生的影响也就不同。当前商贸企业常见费用分摊通常有两种, 一是实际费用摊销法, 即根据实际费用进行摊销;二是平均分摊法, 即把一定时间内发生的费用平均摊在每个产品的成本中。这两种方法产生的结果不同, 企业利润冲减的程度和纳税多少均有差异, 商贸企业可以利用这种差异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

上述两种不同费用分摊法中, 分摊决非是简单地将有关费用计入产品成本中就行了。费用有时难以控制, 非支出不可的费用并非完全可以预见到。然而费用摊入成本却可以控制。任何一个企业都可以采取这样或那样的费用分摊方法。由于不同费用分摊方法将对利润和纳税产生影响, 商贸企业在分摊费用时就必然而临如何选择分摊方法的问题。只要商贸企业经营不是短期行为, 而是长期从事某个经营活动, 那么将一段时间内的各项费用进行最大限度的平均, 就可以将这段时期获得的利润进行最大限度的平均, 这样就不会出现某个阶段利润额及纳税额过高现象, 部分税负就可以有效地规避。

(三) 坏账准备计提的纳税筹划

新《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 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了减值的, 计入减值损失, 计提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计提后可以转回。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附录》规定, 一般企业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是: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应收款项。计提范围较旧准则有所扩大。税法规定, 企业发生的坏账, 一般应按实际发生额扣除。但经税务机关批准, 也可提取坏账准备, 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时应冲减坏账准备的部分, 可在当期直接扣除。从财务管理的层面讲, 新准则的出现为企业新一轮的管理创新提供了契机, 运用新准则的潜在因素, 使其与企业的财务管理相得益彰, 实现企业的价值最大化是财务高管们要应对的问题。做好坏账准备的纳税筹划是通过会计选择为企业创造价值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般情况下, 计提坏账准备可采取应收款余额的百分比计提, 也可采用账龄分析法, 还可以选用销货百分比法。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为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提高会计的真实性, 一般历史欠款较严重的商贸企业宜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 而对于当期销售额较多的商贸企业则采用销货百分比法更佳。

四、结语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 纳税筹划与会计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 特别是商贸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受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非常明显。商贸企业具有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纳税筹划的内在动机, 每个商贸企业应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 进行综合、全面的比较分析, 选择最优化的会计政策组合, 从而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参考文献

[1]国家财政文献局.国际税收辞汇 (中文本) [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7.

[2]门玉锋, 彭新岸.税金计算与纳税筹划[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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