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发展
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精选12篇)
农村养老保险发展 第1篇
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保险, 它们在保险性质、保险程度、保险责任、资金来源等方面都有着显著的不同。比如商业养老保险是在被保险人年老退休或保期届满时, 由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养老金。而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 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 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但它们都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对象, 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两者在保障对象和保障功能方面是完全相同的。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 社会养老保险的供给愈发不足, 商业养老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分配制度中社会保险的不足, 为更多农村老年人口提供相对公平的养老保障。商业养老保险可以为越来越庞大的养老保险需求群体提供更多的选择, 扩大社会保障范围, 补充社会养老保险的空白地带, 拓展社会养老保险的领域, 从而提高社会养老保障的水平, 促进整个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良性循环。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着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作用, 两者之间应该努力形成良性发展的趋势。发达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的兼容性和互补性成为二十一世纪保险发展的两大趋势。商业养老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重要的社会功能, , 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因此《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 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 为此, 必须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 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二、我国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现状
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被认知度很低。商业养老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 仅有70多年的发展历史, 且在上世纪50年代停办过一段时间。恢复后在1982到1986年间, 政府干预力量较强, 农村商业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代表政府垄断经营。近年来, 尽管国家愈发重视三农问题, 并且意识到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可以有效弥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供给上的不足, 但其发展依旧很缓慢。农村居民文化水平不高, 且几千年来养儿防老、土地养老等家庭养老模式根深蒂固, 再加上政府与保险公司对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宣传普及力度不够, 使得农村居民缺乏对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正确认知。
政府利用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出来。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开始探索, 主要研究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 以及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方式和现收现付制与积累制选择等方面。近年来,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共同发展, 但是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地位, 这是导致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缓慢的一个很大的原因。我国财政资金供给非常有限, 因此完全凭借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来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引入及大力发展可以有效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保险公司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农村市场重视度不高。目前, 在农村养老保险市场积极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太少, 大多数保险公司只重视城镇市场, 不重视农村市场。这就导致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供给不足, 经营主体匮乏, 无法形成竞争。由于缺乏竞争因素, 使得保险公司在农村的服务质量不高, 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农民投保的有效需求。此外, 目前, 大部分保险公司将产品定位在城镇市场, 很少针对农村这一特殊群体推出适合农村居民特点的养老保险品种, 费率高、手续复杂等因素也使得农村居民难以接受。
三、发展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意义
据我国2014年统计年鉴数字显示我国农村不仅已经完全进入老龄化社会, 而且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与此同时, 一方面农村传统养老模式开始衰退, 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加快, 农村家庭趋向小型化, 使得家庭养老所要具备的条件逐渐弱化, 耕地面积逐年减少, 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加剧, 土地的保障功能持续弱化和逐渐衰退, 越来越不能够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需求。另一方面, 1992年由民政部制订、国务院发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 (试行) 》确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在经过十多年的调整后,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不但没有得以普及, 参保率反而呈下降趋势, 鉴于中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 可以预期的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 我国很难建立普及全国农村的统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因此不管是传统的家庭和土地养老, 还是现代的社会养老保险, 都无法完全满足农民的养老保障需要, 因此必须发展更加灵活的商业养老保险, 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来满足农民的养老保障需求。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不同的社会保障层面发挥着不同的功效。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日常管理, 提供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支持, 实现社会保险资金保值增值, 减轻政府财政压力, 提高保障机制运营效率。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可以提供更多的保障产品和更高的保障程度, 弥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供给上的不足, 丰富和完善整个国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四、发展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建议
国家完善有关商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并加大对其扶持力度。国家明确商业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 并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统筹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关系, 使商业养老保险能够与社会养老保险友好地、协调地共同发展, 为农村居民提供切实的养老保障。同时政府应当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帮助, 政府还要将对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真正地做到福惠农民。
保险公司加大对农村市场的重视力度。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一半以上, 且我国老龄化速度逐渐加快, 因此我国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市场需求会逐渐增加。我国经济发展区域性差异较大, 农村居民的收入情况不尽相同, 导致对保险的购买力差异较大, 保险公司应因地制宜, 推出新产品来适应不同消费群体对养老保障的需求。并做到在保费标准、投保核保理赔手续等方面做到与城镇养老保险在细节上区别化, 以不同地区农村居民的需求为导向, 尽量做到保费低、保单简单易懂、投保核保理赔手续简便。
加强对农民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的教育。我国农村居民信息相对比较闭塞, 文化水平相对较低, 对保险的认识不够全面甚至有所偏差。然而我国农村面临着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功能逐渐弱化的形势, 这就要求政府和保险公司加大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普及宣传力度, 为农村居民普及风险和保险意识, 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这样一方面有助于商业养老保险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 另一方面也使农村居民的老年生活得到很好的保障。
摘要:商业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险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从世界各国来看, 社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是构成一个国家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支柱”。我国农村居民养老主要依靠社会养老保险, 然而近年来, 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 政府财政养老压力越来越大, 这就需要加快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减轻政府财政压力, 同时为农村居民提供多元的养老保险选择。
关键词: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养老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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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发展 第2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问题责任;发展方向
一、我国农村新农保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数以千万计的青壮年农民流入城市打工,导致农村的老年人数量和老龄化程度超过了城镇。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统计分析,我国60岁及60岁以上农村老年人口有8500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60%多,而我国传统的农村养老模式如土地养老,家庭养老也在城镇化的过程中慢慢地削弱。伴随着城镇化过程出现的是种种难题,如人口老龄化现象,空巢老人现象,种种问题给我国的农村老人养老提出了新的挑战。几千年传统的家庭养老受到前所未有的严重冲击,面对不断扩大的老年群体,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的养老服务模式应运产生,随之养老服务合同纠纷与日俱增。这一客观现实及未来的紧迫形势,促使我国必须关注农民社会养老的制度建设问题。
(一)传统家庭养老保险制度的弱化增强了农村对养老保险制度需求的愿望。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计划生育的成功推行,我国农村人口出生率下降,家庭结构发生了改变,老龄化速度加快,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巨大的冲击,再也不能满足农村养老的需求。
(二)土地养老保障功能弱化增强了农村对养老保险制度需求的愿望。我国农村土地被占用的现象越来越严重,造成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再加上农村土地分散化经营,土地生产效率越来越低下,土地养老保障已无法适应目前的需求。
(三)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增强了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需求的愿望。城市化建设过程中,一方面直接造成农村土地的减少,使农村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另一方面,解放了农村劳动力,使得大量农民工涌向城镇,而由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限制,农民工要么无法参加养老保险制度,要么不能放心地参加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开始实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较晚,资金筹集基本上是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支持的原则。这实质上就是一种农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缺乏共济性。随着科学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这项制度的实施及融资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1.保障水平低。新农保计划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而根据2008年中国人口信息数据,而乡村总人口为7.2亿人;2008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总人数为5595万人,但是面对如此低覆盖面,当前经济条件和政策条件下,农村养老保险全面铺开还有很大的难度,无法满足农村养老的基本生活需要,缺乏社会保险应有的社会性。由于农民的参保意识不够强,相当部分的农民对保险认识不足,了解不够,会致使参保意识不强。
2.覆盖面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的设计偏重于农村留守人员,对于被征地农民和返乡的进城务工人员没有做出合理的设计,这使得制度的有效覆盖面降低,推行后难以形成全面的保障网。
3.政府资金风险系数骤增。由于公共卫生、医疗技术的改进和个人健康意识的提高,人类总体生存状况有所改善,死亡率降低,会带来预期寿命的增加,可以说,政府是这个计划的主要出资人和最终担保人,完全暴露在聚合性的长寿风险之下。农村集体经济十分薄弱,落实新农保制度,最大的难点是集体补助是否落到实处,否则,筹资的压力难免转嫁于农民。在目前地方财政普遍吃紧,而承担的社会事务不断增加的条件下,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个刚性的制度安排,在一些财政情况不太好的地区,融资而言就是一个压力。因此,无论此项投入是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还是由中央财政根据地区不同给予补贴,支付压力是显而易见的,是否会断炊、崩溃,成为很现实的问题,特别是对财力脆弱的地方财政而言。
4.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体制不健全。一直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撤销,费用的筹集、运用以及保险金的发放,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而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执行。这些地方性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而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效力,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规范性、持久性契约,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5.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供给严重不足,我国农村对养老保险制度强烈的需求源自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计划生育的成功实行,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和土地保障的不断弱化。而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明显地偏向于城市,导致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供给严重不足,因此,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严重的供需不平衡。
6.新养老保险立法效应滞后。法律是通过强制性手段来规范公民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尽管今年我国出台了第一部<社会保险法&但由于新法刚刚推出,因为各地以前法规不统一,作法也各不一样,彼此之间常存在许多不协调甚至是矛盾之处,从而使现法能否有效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方面实用性到底如何有待于时间的考验。
二、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农保工作,改善制度实施效果,提出如下建议:
1.加快实施新立法的进程。新立法中国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保障,也是整个国家朝着社会公平正义、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助于解决农村养老困境,消除农民的养老的后顾之忧.保证基金筹集的稳定性和保值增值的安全性,确保我国农保事业健康发展。
2.提高保障水平,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尽管有地方性补助和个人账户支持,但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贫困人口,中央财政补贴无疑是保障的主要来源。中央政府应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予以更大政策倾斜。
3.针对不同人群需求,建立多层次的农保制度。在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参保对象的经济能力和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固然是主要考虑因素,但社会保险作为一项公共产品,不同人群对它的需求状况也不可忽略。有关学者提出,我国农保的参保对象大致可分三类:一般农民、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农保制度应当充分考虑其特点来建立。对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应主要由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一定比例组成,若仍不足,则由当地政府兜底。对有工资收入且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群体,因其工种的多样性,应进一步划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者应被纳入现行制度,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返乡务农者可在原籍所在地参保,在城务工期间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并入原籍农保制度;从事流动性强工种的农民工参照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4.改革筹资方式,建立政府、集体和农户共同负担的多元筹资机制。为解决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引入集体与农户共同参与的多元筹资机制就显得势在必行。农民作为社会保障的受益主体理应负担其中的一部分费用,但是考虑到农民大多为低收入群体,建立在多元筹资机制基础上的社会保障需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进行。
5.应该在健全机制的基础上,采取因地制宜的策略,分层分类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在富裕地区,可以仿效城市社会保障的和经验,全面展开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而在贫困的地区,又要针对不同的保障群体,实施不同的有针对性和选择性的社会保障。在老年人多的地方,重点推行养老保险;在疾病多发的地方,重点推行医疗保险或农民医疗合作制度;在贫困地区,重点推行优抚、优教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小额保险发展的研究 第3篇
关键词 小额保险 农村小额信贷市场
一、农村小额保险的现状
小额保险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人群.保险金额小,保费低,保险期限短,手续简便。目前,我国小额信贷保险在推广中存在农民对保险认识不足,认识不深,特别是对该项保险内容,条款以及被保险人的利益的保障更是一知半解。已有的保险产品种类较少,保障范围有限,可保利益涵盖农户小额信贷的风险有限.保险网络服务不完善,缺乏相关政策与法律支持。
小额信用保险目前收益小,回报率低,存在盈利性问题.小额保险在农村开设网点,工作人员少,业务量较大,因此员工的素质不高会影响其工作效率。保险期限一般在一年,而农作物的生长周期长短不一,林果业长达二至三年,鱼类养殖分淡旺季,因此加重了农户还款难度,提高了坏账的发生率,造成保险公司盈利下降. 这些因素制约着农村小额信贷保险运行。
从全国的范围来看,目前小额信贷保险业务处于试点和探索阶段.根据产品保障责任不同,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将小额信贷和农业保险相结合,为农业生产贷款提供保险保障,保险责任涵盖了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意外事故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另一类是将小额信与人寿保险相结合,转移农民因疾病,残疾,或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没有经济能力如期还款的风险。
二、农村小额信贷市场面临的风险
1.自然灾害风险.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承保主体是以农业生产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农户。农业和农副业生产的收益是农户还款能力的重要保证。然而农业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较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一旦农业受灾,产品销售受阻,将直接造成巨大损失。
2.人身风险.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客户为农村低收入人群.一旦发生意外伤害或人身故事件,在此情况下农村小额信贷机构不可避免要面临贷款无法回收的风险。
3.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由信贷市场中信息的不对称引起的。目前我国农村信贷体系缺失,具有“无担保,无抵押”特色的农村小额信贷道德风险是与生俱来的.许多农户信用意识淡薄,加上小额信贷较为分散。倘若发生不还款的事件, 对于农村小额信贷机构而言,实际操作成本高,工作量大。
三、透视农村小额保险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因此小额保险成为与小额信贷相配套的保险机制。
针对广大的农户,农村小额保险与小额信贷相配套,可以实现多方获益。首先解决找担保难的问题,为借款人提供了意外保障,增加了其信用等级.其次通过小额保险保障机制,可以很好的降低农村小额信贷机构面临的风险,保险公司也可以更好地支持和服务“三农”。最后,保险公司也可以借此良机打开占全国人口70%以上的农村市场,增加保费收入。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核心,金融机构整合资源配置,大力集聚支农资金,鼎力支持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农村金融的强劲支持,会使农村经济长久繁荣。在农村信贷资金遭遇损失时,要有规避农村信贷风险的放大机制和补偿机制,以体现国家对弱势产业和弱势行业的保护政策。否则,农村金融难以持久地为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不可或缺的资金动力。小额信贷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
问题,使得信用社的贷款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也使得农户贷款难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严重阻碍了小额信贷的健康发展问题。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一条较好途径.中国农村保险市场非常薄弱.随着国家对“三农”同题的关注和新农村建设的启动.农村保险市场蕴涵着巨大的潜力。国外已有保险巨头进入到这块领域.而且国内也已经有两家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得到了保监会的批准成立。这对“小额信贷+保险”来说.也蕴藏着巨大的机会。
农户可在信贷和保险两方面受益农村市场风险大、农户贷款难都是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顽疾.“小额信贷+保险”的模式.一方面可以降低农信社的风险.促使其加大放贷力度,缓解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可借此平台打人农村市场.给农户提供一系列的保险服务.加强农户抗风险能力。我国农民当前的收入水平还不高。而且保险意识也不是很强.因此传统的保险业务会让他们很难接受.通过建立以信贷保险为核心的、包括一系列农业保险的“小额信贷+保险”业务.可以给农户提供低资费、多方位的保险服务。这既能降低农户贷款的成本.有效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也能给农户的人身安全、财产提供保险。
目前,在发展小额保险的具体实践中,保险业根据不同领域,不同地域,不同险种的实际情况,有三种小额保险发展模式。一是纯商业化发展模式.这种模式完全按照商业保险的基本要求运作,是一种纯粹的商业行为.政府既不参与保险公司的经营,也不向参保农户提供财政补贴或其他支持。另外还有政府支持下的半商业化运作模式和相互制模式.
农村小额保险同时也提高了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小额信贷存在着无担保,无抵押,无还款保证的风险。通过农村小额保险和小额信贷机构的结合,大大地提升了金融机构的能力. 农村小额保险有利于走出我国利率低的困难.小额信贷的利率由两部分组成:基准利率R1和风险利率R2。风险利率则是用来弥补坏账的损失的。小额保险减小了损失,自然而然的就破解了我国小额信贷低利率的困境。
四、小额信贷保险发展中的政策建议
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发展,有赖于整个农村金融环境的改善,这项大的工程需要小额信贷机构发挥主导,保险公司和农民参与,政府从政策和监管层全面推动.为此提出一些建议:
1.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小额信贷机构
目前,我国经营小额信贷的主要有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我国应当放宽对小额信贷市场的准入制度,允许更多的商业银行进行小额信贷业务,同时承认小额信贷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支持其发展,从而多渠道增加小额信贷的供给。
2.调动保险公司参与的积极性,增加农户的保险意识
农村保险市场在我国是新兴市场,短期走向不明,前期推展成本高利润空间小所以许多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但从长期看来,农村保险市场确实潜力巨大。
3.实行对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和保险机构的优惠政策
对发放农业贷款,开展农村小额保险的机构提供财政贴息,保费补贴等方式,增强三农投入的积极性,适当的放宽资金,降低机构和业务准入的门槛,吸引各类资金到农村地区投资。
4.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
地方政府要给与投资机构一定的优惠政策,进行小额信贷财政补贴 其次对农村地区,加大发放扶贫基金的力度,对农业进行补贴,加快农户自身经济的改善。把握好“服务三农”,“可持续发展”等原则。
5.完善工商,税务,法律等方面的相关支持措施
加强风险管理,小额信贷保险是高风险的险种.保险公司应该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首先,细化市场。要加强对市场的分析,制定合理的费率。全国各地农村的发展水平不同,农民的认识水平也大不一样,不同地区农民的经营能力也有差别,农民贷款的用途也各不相同。这些都会影响还款的风险。在费率的制定上既要考虑农户的承受力,又要防范风险的积累。在市场细化的基础上,应对每个市场详细分析,从而制定出合理的费率。
其次,协调好与放款机构的关系。目前小额信贷保险的经营模式基本上是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承担保费。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保费由农村金融机构代为收取,并转账支付给保险公司。在这种模式下。放款的金融机构的风险得到转移。
6.加强人员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专业素质
7.政府应该在试点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首先,针对目前农村保险市场的现状,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研究和部署开展政策性、合作性和互助性的保险试点工作,并给予此项业务一些必要的保费补贴。其次,对保险公司来说,开拓农村保险市场要有创新的理念和措施。不仅要加强对农户小额信贷保险市场的研究,还应符合农业生产特点和农户收入水平可承受的满足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最后,应充分利用农村金融机构的人缘、地缘和资源优势,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大力培育农民的风险防范意识。
8.要增强竞争机制,可从两个方面进行改进
一是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对整个金融行业实行市场化,比如,大力发展农村中小型金融服务机构,将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允许外资介入农村金融业务,加大民营经济在金融业中的比重,发展地方性金融,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行业规范。二是形成农村金融商品的市场定价机制, 自由竞争的核心标志之一就是价格自主权,2003年中央银行开始在全国的农村信用社进行浮动利率试点, 利率的市场化是改革的目的之一。完善农村金融竞争机制培育新的农村金融竞争主体,需要以规范的市场准入、完善的退出机制以及严格的外部监管机制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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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探究 第4篇
我国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进行试点的, 主要依据民政部下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及各级主管部门下发的业务性文件, 基本运作方式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 为农民设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 集体给予适当的补贴, 个人缴费和集体补贴全部记在个人名下;以县级为基本核算单位, 逐步分级负责保险基金的运营和保值增值;参加保险者达到规定的领取年龄时, 根据其个人账户基金的积累总数确定领取标准。由社会保险机构定期计发养老金。
但是, 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广阔, 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尚不平衡, 加之体制改革和社会的转型, 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需要。因此在2015年出台了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
二、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缺乏弹性。
缴费机制设计时尽管考虑到了农民收入季节性和不稳定的特点, 但是明显缺乏弹性。现行的养老金计发系数按8.8%的利率测算, 具有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中国经济高利率和高通胀的特征。随着国家连续降息, 如此高的利率已经是“可望而不可及”了。
(二) 依赖性大。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多了两大主体的支持: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在新缴费体制下, 农民收到的保障是个人、集体、政府三方的补助。虽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能够给老农民们带来最基本的保障, 但它对政府的财政状况依赖性大, 不发达地区还是会受到当地经济能力的限制, 而不能很好的实现养老保障。
(三) 政府重视不足。
由于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保障格局, 农保资金的筹集尽管规定以个人缴费为主, 集体补助为辅, 国家予以政策扶持, 但在制度设计中缺乏确保实现政府责任的具体机制, 变成完全依靠个人积累和基金自身的增值来实现保障和收支平衡。
(四) 工作缺乏组织保证。
由于新老制度的交替, 一段时期内农保工作处于整顿规范阶段, 管理体制不顺, 少数省级、多数地县级单位还未完成职能划转工作, 绝大部分乡镇一级的职能机构没有落实, 农保管理工作断档, 直接影响队伍的稳定、档案的管理、保费的收缴、养老金的发放和基金的安全。
三、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 制定定位, 加强领导
新的制度应该定位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而不是对现有农保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新农保出台后, 应该明确暂停受理老农保业务, 通过制度衔接, 逐步消化老农保, 以利于新农保推进。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应承担起责任, 把农民养老作为造福百姓的民心工程, 把农民养老作为造福百姓的民心工程, 上级政府可以把此作为考核下级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指标之一。
(二) 推进试点工作
在认真总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 选择城镇化进程较快、地方财政状况较好、政府和集体经济有能力对农民参保给予一定财政支持的地方, 率先建立新型农保制度, 为具备条件的其他地区建立农保制度积累经验, 也为完善城镇养老保险、促进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转换、融合提供实践经验, 逐步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协调发展。
(三) 规范农保基金工作
一是改革基金管理体制。农保基金要全部进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办的“农保基金专户”,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保值增值、定期结息。二是确保农保基金的安全增值水平。要完善托管制度, 探索基金市场化安全增值的新渠道。三是建立健全基金监督体系。四是要合理确定缴费和计发标准。五是要拓展个人账户功能。
(四) 因地制宜, 发展特色农保
目前一些地方从当地实际出发, 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做法, 很值得借鉴。如:北京的做法。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 农民自愿参加, 以个人账户为主, 并建立了待遇调整机制。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利息等组成。市财政从2015年起, 按照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落实市级财政补贴资金, 并根据经济发展, 不断提高补贴标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按照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确定。如苏南的做法。江苏省苏州、无锡等地, 利用乡镇企业发达的优势, 以社区保障为依托, 以社会保险为取向, 切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苏南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特点, 一是实行大账户、小统筹, 即以个人账户为主, 同时建立小部分社会统筹基金;二是政府财政和集体经济对参保农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提高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 以适应当地的生活水平, 切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
四、结语
人身保险在农村的发展 第5篇
人身保险在农村的发展
摘要
纵观我国人身保险业20多年的发展,我国人身保险市场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城市与农村相比仍然有一定差距。发展农村人身保险市场,是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我国农村人身保险起步晚、基础差,面临着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对开拓农村保险市场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发展农村保险市场没有特别的政策支持;在农村开展业务困难;农村业务风险大;销售渠道单一;产品不适应农民的需要;对农村营销员管理办法不符合农村业务的实际情况;保险服务难以到位。发展农村人身保险,必须积极开发真正适合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力求做到条款简单、保费低廉、保障适度;加大农村人身保险的营销网络构建和业务管理体系等方面的创新力度;针对农村市场的特殊情况,各家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要明确城市与农村不同的社会问题,避免社会矛盾的出现;保险公司应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发展农村人身保险争取尽可能好的外部环境。
关键词:农村人身保险;网点建设;销售渠道;产品设计;代理人管理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强调:“我国绝大部分人口是农民,未来保险竞争的主战场是在农村,保险业要以战略眼光积极开拓这块潜在的巨大市场。”随着近几年中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农村保险市场也得到了快速发展,拓荒阶段已经基本结束,依靠粗放的经营手段进行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开发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目前,我国农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受到许多制约因素的影响。我的父母都是农民,而现在都已接近退休的年龄,可他们却还在外面奔波劳累,不仅如此,他们还在为自己的养老问题而一筹莫展,眼看着村子里其他的人领退休金的领退休金,领养老金的领养老金,而我的父母却什么都没有,他们自然是不想成为儿女的拖累,却苦于没有养老金和退休金的保障,这一点引发了我对于农村人身保险的思考。
一、我国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的现状
由于缺乏农村保险市场统计数据,我们借助县域保险发展情况,来反映农村保险市场的状况。2004年,全国县域保费收入1321.5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30.6%;其中,县域人身险保费收入958.74亿元,占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的29.7%。而农村人身险保费收入占县域保费的比重一般在20%以下。由此可见,我国农村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农村生产力与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业性人身保险在中国农村具有了产生与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商业性人身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有力补充,在农村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的发展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
第一.,由收入增加所带来的日益增长的保险购买需求。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已超出中国人身保险起步阶段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我国1982年开始试办人身保险业务,在1982-1992起步的十年间,人身保险业务主要在城镇展开,而同期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就已低于2004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水平,这标志着农村已具备购买保险的收入基础。第二,众所周知,人口老龄化对医疗、养老保险有极强的需求。目前,我国乡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比城镇更严重。因此,农村人口老龄化也会逐步改变人们消费及储蓄结构,提升人们养老的危机意识,为商业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开展留下广阔空间。此外,老年人群体是一个各种慢性病高发的群体,这不仅对医疗保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由于农村家庭保障功能的日趋弱化,老年人护理问题也日益突出,老年照料护理类的险种,将拥有广阔市场。第三,农村家庭结构小型化增加了对养老保险的需求。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农村家庭结构小型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农村家庭结构小型化改变了人们“养儿防老”的 1
观念。农民养老观念的变化,为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提供了需求空间。第四,特殊农民群体的人身
保险需求。城市化使得大量农民离开相依为命的土地。因此,失去土地后的农民对养老保险提出了高质
量要求:希望既能解决当前人口的养老,又能惠及后代人。也就是要为有限土地补偿费用寻找一个资金
经营者,它可保证资金高效运行,能实现本金的保值和增值,由团体不记名地分享经营利益。失地农民
也急需健康保险,以满足医 疗保障需求。第五,农户对保单质押贷款的需求。为了尽量减少金融借贷
中的风险,当前的正规金融安排不支持农户资金借贷需求,农户借贷资金中绝大部分来自民间金融。从
实践层面的反映来看,多功能的养老金账户,尤其是能够对农民的生产生活急需提供灵活贷款支持的养
老金账户,深受农民欢迎。
二、农村人身保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保险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农村保险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的初期,而农村人身保险更是起
步晚、基础差,面临着各式各样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重要性认识不足,一是感觉城市业务发展还算顺利,还有保源,靠城市业务就能实现增长目标,没有必要大力发展农村业
务。二是认为农村经济基础薄弱,保险需求不足,开展业务难度大,有畏难情绪,望而却步。三是现在农村保险市场竞争还不激烈,没有看到丢失农村保险市场的危险。
(二)开展业务困难,营销体系和业务管理体系不健全
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人身保险的营销渠道主要是以个人代理渠道为主的农村营销服务部体系。
总体来看,农村营销网络的构筑还未成型,完整、有效的营销渠道体系的建立也尚需时日。同时我们也
应看到,伴随着农村营销服务部的建设,教育培训工作没有及时跟上,营销人员整体素质仍有待提高,少数农村地区在客户回访、续期收费等方面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客户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此外,在业务管理体系方面,机构、人员、资金、单证等管理亟待加强,业务、财务和管理信息工作亟需改善,以进一步适应农村市场的内控机制和标准化业务流程的建立。农村客户大都是低端客户,高、中端客户
较少。农民的保险意识不足,展业的难度大于城市,而且件均保费很少。据资料显示,在我国大中城市
寿险件均保费能达到5000元以上,有的城市超万元。小城市3 000元以上,县城1 000元以上,而农
村只有500元左右。农村营销员是劲没少费、苦没少吃、汗没少流,但收效不大,收入很低,积极性受
到影响。
(三)销售渠道单一
人身保险的营销渠道通常包括个人代理渠道、团体销售渠道及中介代理渠道。目前,我国农村保险的营销渠道主要是以个人代理渠道为主的农村营销服务部体系。总体来看,农村营销网络的构筑远未成型,完整、有效的营销渠道体系的建立也尚需时日。除此之外,保险公司专门的农村保险部门的设立、管理模式创新、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创新、与政府的合作模式创新、理赔管理的创新等工作,也需要
加强。只有个人代理人——营销员直接分散展业一个渠道,其它渠道都不很顺畅。
(四)产品适应性差,适合的种类和数量均不足
寿险公司以往的发展战略是以城市为中心,加之农村市场竞争程度相对较低,因而保险公司开发适
合农村市场保险产品的积极性不高、开发能力也有限,这制约了农村人身保险的开发和创新。因此,提
供给农村市场的保险产品不能满足农村的需求。在当前阶段,风险保障是农民购买保险的主要目的,但
目前为农民设计的保险产品,一是产品未能充分考虑城乡差异,同质化现象严重。在人均收入水平相差
悬殊的城市和农村销售同种类保险产品显然不能适应广大低收入农民的保险需求。同时,保险产品结构
单一,数量较少,远远不能满足农民对于防老、防病的迫切需求。二是保险产品价格相对较高,如现在各家公司业务规模较大的险种,一般交费都在5 000元以上,交费都高,超出了农民的交费能力。调查
显示,就连经济发达的江苏省对于“县域家庭未购买保险的主要原因”这一问题的回答,也有1/5以
上的被调查者认为是“收入低,家庭经济困难”。三是交费方式不灵活。农民收入的特点是春秋两季才
有粮食或经济作物的收入,还有就是打工收入,一般是春节回家时,才能发到手,具有时间性。而目前
各公司推出的农村人身保险产品的交费方式是定时交费,超宽限期失效
(五)对营销员的管理办法不符合农村业务实际情况核标准定的太高,如严格执行,每次考核都会有20%左右的主管被降级,15%左右的营销员被解除
合同。几次考核下来,营销员队伍就有垮掉的可能,所以就出现了许多地方都不敢严格考核的现象,不
利于营销员队伍的管理和建设。
(六)保险服务难以到位,保险信誉低,给保险展业带来困难
由于延伸到乡镇的机构、人员、业务量都少,很少或没有配备客户服务人员和设备,致使许多对客
户的服务措施,如:上门收取保费、送达保单、送赔款、帮助进行保单保全等,难以到位,使农民客户
对公司服务很不满意,降低了投保的积极性
(七)发展农村业务风险大
与城市相比,农村的销售人员和客户的素质更加参差不齐,业务质量难以保证,利润、退保率、死
亡率等考核指标完成困难。如有的地方农村的住院医疗赔付率年年都在农村人身保险业务的200%—
300%以上,亏损严重,使得保险公司对该项业务望而却步。由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民风纯朴,农民的自
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市场传染性强,销售误导和无理拒赔的后果可能相对城市来讲后果要
严重得多。正如监管机构所讲: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就像生态一样需要保护,如果开发得好,潜力是巨
大的,农村保险市场就像一个聚宝盆,挖掘不完;如果开发得不好,由于寿险产品的替代性很强,农民
可能就不会再买保险产品,保险在这个地区就无法发展,甚至绝收。
(八)外部政策环境还不能满足农村人身保险的业务发展要求
广大农村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决定了发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本远远高于城市。同
时,几乎空白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村人身保险市场承担的社会责任也远高于城市。因而,政府的有效推
动是发展农村保险业务的关键因素之一,但目前关于财政、税收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还不能满足业务的发
展,部分地方政府主动利用保险和保险公司的意识亟需加强,对农村人身保险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也有
待加强。开展农村业务点多面广,营销服务部建设需投入多种费用,如:租赁费、装修费、办公费、电
话费、宣传费,应付各种摊派,还有服务工作的跟进、保费的收集上缴、客户的回访、赔案的调查、赔
款的支付送达等,投入大,成本高,投入产出不成比例,公司从费用角度虑不合算,基层公司开拓农村
保险市场的积极性不高。
三、开拓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的对策
(一)提高对开拓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是要认识到开拓农村保险市场,服务三农工作是响应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号召的重要
举措。二是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在国家还没有能力在农村普遍建立社会
保障制度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更应该在农村大力发展商业寿险,使广大的农民享受到保险保障,解除农
民对未来不确定的人生风险的忧虑,补偿人们因人生风险损失造成的经济困难,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
能。三是实施科学发展观,做大做强保险公司的必然选择。要做到科学发展,发展战略就必须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现在我国农村已参保的人群还不到30%,已参保的保障程度也极其有限,所以说这是一个
人口众多、保源潜力巨大的市场,极具开发价值。近年来农村业务所占的比重出现了逐年增加的趋势,有的地区已从占30%发展到占50%以上,有的地区甚至达到了70%的水平,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只要
开拓了农村市场,就为做大做强保险企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快农村网点建设步伐,健全营销网络构建和业务管理体
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信息分布和传递极不平衡,信息来源渠道有限,保险对于广大农民来说,仍属
新鲜事物,这给保险销售和服务带来很多困难,因此推进农村营销服务网点建设,加强营销人员培训和
管理,不断探索适合农村人身险发展的组织形式创新,也成为推动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
另外,目前农村保险普遍存在重视开展业务而管理不足的情况,主要表现在客户服务工作不充分,在客
户回访和续期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各家保险公司应健全客户服务体系,提高客户服务
水平,尽快建立一套适合农村特点的行之有效的续期收费和客户回访制度,并尽快提高营销人员的素质。
此外,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应考虑设立专门的农村保险部门,由专人专岗负责,这样将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一是成立时间长、农村网点多的公司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农村网点建设规划。规划制订
要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积极实施、梯次推进”的原则,既不搞脱离实际的一阵风、一窝蜂、一刀切,盲目大上,也要有积极的态度和明显的效果。二是在时间要求上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提出不同的要求。三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河南林州、安徽六安、甘肃酒泉的经验很值得在全国推广,可通过各种
方式推广他们的经验,使他们的经验在全国遍地开花。四是坚持标准,梯次推进。要成熟一个建设一个,逐年分批,梯次推进。乡镇营销服务部建设要遵循“选到一个好主管,建立一种好机制,费用核算不亏
损,后续服务跟得上”的原则。选一个好主管这条很重要,对主管的选择要慎重,可在营销员或正式员
工中公开招聘,优中选优。总之,一定要选到合适人选。建立一种好机制,就是要建立营销服务部的行
政、晨会、业务、收入分配等各项制度,坚持体现绩优多得的佣金分配制度,绩优晋升制度。费用核算
不亏损是指在上级公司加大费用投入后或建设营销服务部一、二年后能不亏损就可以。后续服务跟得上
是指不能一哄而上,否则,会使人力、物力、财力都跟不上,应适量梯次发展,使各项服务措施都能基
本到达新建营销服务部、营销员和农民客户。
(三)拓宽销售渠道
在以营销员为主销售分散型业务的同时,寻求其他的销售渠道。一是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争取他
们支持。如与计生、教育、卫生、农机、交通、公安交警、安全等部门合作,开办计生系列,学生、农
村合作医疗,农业机械手、驾乘人员、旅客、民营企业人员等人身意外、医疗、养老等保险。二是利用
各种社会组织开展业务。如:民营企业家协会,各种自发组织起来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种养殖业的产
供销协会。三是发挥已有的兼业代理渠道。如利用信用社、邮政网点、各种银行在农村的机构,代理各
种人身保险业务。四是利用村干部、农村信贷员、农村医生、电工等联系农民群众紧密,又有一定文化,接受保险理念快,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优势,让他们经培训后代理寿险业务。
(四)改进寿险产品设计,积极开发适合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
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位,现在农民亟需的就是医疗、养老和意外类保险产品。在产品的改造
和设计时要根据农村普遍交费能力低的实际情况,遵循“较低缴费、保障适度、手续简便、风险易控”的原则设计保险条款及费率。人身意外险的交费以不超过40元为宜,养老、医疗、理财类险种每份以
不超过500元为宜,保障程度以精算数据为依据,适度保障。手续的设计要尽量简便快捷,不体检。风
险控制采用加长观察期,医疗类保险采用病种赔付型和住院补贴型保障,不用费用报销的补偿办法,以
规避造假骗赔风险。各家寿险公司应加大农村人身保险产品的创新力度,针对农民的收入状况和实际需
要,重点开发医疗、养老、意外等保障险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发展投资分红型产品,但应尽量控制
在较低的比例范围内。在产品设计与推广上,要调整好趸交、短期和长期业务的比例,保持合理的结构,将寿险小额期交业务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以保护农村人身险业务的可持续性发展。需要注意的是,产
品开发上要特别引导以劳动力为主要参保对象,而目前农村市场参保对象多为儿童。
1.针对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首先要努力进行市场和产品的细分,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不同地域、不同情况农民的保险保障需求。比如,要积极参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村干部的养老保险业务。据
不完全统计,保险业已在重庆、北京、浙江等18个省、市的53个地级市区参与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业务,累计业务规模约为30亿元,覆盖人群近20万人。这充分体现了保险业正积极参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计划。同时,也要通过村干部投保养老保险的积极带头作用,带动更多的农民参与到养老保
障计划中来。再如,要加大为农民工提供保险服务的广度和力度。我国现有农民工1.4亿人,约占总人
口的10%,他们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群体,其社会保障问题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在国务院下发《关于
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相关部委积极推进的有利形势下,保险公司应发挥集中管理优势,强化
全程服务意识,积极推行快捷理赔、无忧理赔,尤其是异地理赔服务。在四川、湖南、安徽等农民工输
出集中地,要加强农民工的组织、教育、培训工作,在争取适当的财政支持下,以意外险为切入点,为
农民工群体量身订做,为其提供需要买、方便买、买得起的保险产品。在上海,保险公司受市政府委托
经办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截至2005年底参保人数已达 247.7万人,支付赔款2亿元。这为其他省
市农民工保险业务的开展积累了宝贵经验。此外,为贯彻《若干意见》,各家公司应继续大力开展计划
生育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委托计生机构工作人员兼职代办计划生育保险、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等业务,其
中相当部分的农村计划生育养老、计划生育节育保险保费由政府从计划生育相关资金、社会抚养费中列
支,各级财政适当补助。此项业务的开展将有效缓解农民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提高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统计资料表明,仅中国人寿一家公司共有13家省级分公司开展了相关业务,2005年实现保
费收入1亿元,其中江西和湖南均超过2000万元。
2.要合理制订农村人身保险产品价格,为农民提供适合购买的人身保险产品。各寿险公司要正确处
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把握薄利多销的原则,推出保费低廉、保障适度的保险产品。针对各
地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可试行地域性差别费率试点。定价合理的保险产品的推出将真正体现出对农村
和农民的反哺,为建立和谐社会、缩小城市与农村的差距作出贡献。
3.为加强广大农民对人身保险产品的认知度,应积极推进条款通俗化工作,以方便农民理解保险产
品。目前,许多保险产品的条款存在难以读懂、读不明白的现象,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农民购买
保险产品的积极性,同时也引发了不少保险纠纷,损害了农民的相应权益。针对这一问题,应鼓励和支
持保险公司加强产品创新,开发条款简明、通俗易懂、缴费灵活的简易人身保险、意外保险、健康保险
等农村人身保险产品。
(五)改革代理人管理办法
一是降低考核标准,严格进行考核。除基准考核值不要设定得太高外,对解除合同的标准,主管
职级维持的保费、保单件数、续期保费完成比率、下辖人员、甚至下辖团队数量的标准都要降低。有的公司做过探索,单降低基准考核值、保单件数、保费、人员数量这几项,仍会出现大量主管维持不住职
级需降级的情况。所以也必须降低下辖团队数量的要求。在降低标准的情况下严格进行考核,这样才能
发挥基本法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二是考核时间限制要放宽。根据农村两季收入及打工收入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保费收入具有时间性,按月、按季考核不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要延长考核的时间限制,改
为半年或考核。
(六)强化推动措施
一是组织推动。各总公司都要设立农村业务部,省市公司也要设立农村业务工作机构,县区可实
行县城和农村分片管理。从组织上保证农村业务发展。二是目标考核推动。把农村业务列入各级公司年
度目标进行管理考核,以引起各级对农村业务的重视。三是选好突破口,强力推动。1.“新农合”是国
家在农村为农民建立的第一个社会保障项目,现在还未完全确定经办模式。河南新乡、江苏江阴的“政
府主导推动,商业保险管理,医疗机构服务,卫生部门监督”的模式,虽然保险公司增加了工作量,费
用上也相对紧张,但对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其他业务的带动作用,已显示出巨大的好处。2农村干部养老
险。过去有的公司已开办了一些,现在就有许多农村干部正在领取每月几十元的养老金。虽然钱不多,但在农村每月能有如此的固定收入也是令很多人羡慕的。而且农村干部的投保资金筹集相对也容易些。
3.农民工保险。农民工数量巨大,且长期在城市打工,接触新事物快、保险意识相对强,有一定的经济
收入,因此要先从农民工人手做工作,见效相对较快。4.农村中收入高的人。选择收入高的人做工作,对打开缺口相对容易些。5.民营企业、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及其职工。6.失地农民的保险工作。
(七)做好保险服务工作,提高保险信誉
一是延伸服务网点。在中心乡镇建立小型的业务处理及客户服务中心,使周边乡镇都能在不太长的距离内办理交单、交费、保全或赔款、给付等业务。二是加强服务工作培训,强化服务工作理念,增
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三是以农村客户为中心建立农村客户服务制度,规范农村
客户服务流程,简化各种业务处理手续。四是根据农村收入的特点,改变条款交费期的规定。改为提前
交费,给客户利息,宽限期由2个月延长到半年,年内复效不重新体检等。鼓励农民客户有收入时提前
交费,无收入时延后交费,最大限度地为农民客户提供方便。
(八)政府和公司合作开拓农村保险市场,争取尽可能好的外部环境
各级政府要重视开拓农村保险市场,关注农村保险工作;减免涉农保险税收;减免农村营销员的营
业税和所得税;各家公司要加大对农村保险的投入,紧缩其他费用支出,提高涉农保险费用率。当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问题,保监会大力倡导发展农村保险,各级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引
导,大力调动保险机构进入农村市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当前全社会都在大力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以下简称“新农合”)的有利时机,保险公司应通过新农合业务,参与到国家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中来,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同时与地方政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赢得广大农民的信任,扩大公
司的社会影响。这将有助于掌握农村潜在客户资源,为拓展农村保险业务创造有利条件。仅中国人寿一
家,全系统已有43个县区试点开办了新农合业务,累计参保人数1 500万人,管理合作医疗基金9.76
亿元,为参保农民提供了基本医疗健康保障。就北京市场而言,13个郊区县、185个乡镇现已开展了
新农合工作,截止到2005年11月底,北京308万农业人口中有249万人参加了新农合,参合率达到
81%。但是,北京市的新农合都是由政府卫生部门承办,商业保险公司尚未介入此市场。各寿险公司应
抓住这一难得的发展机遇,积极参与到新农合业务中来。同时,要充分利用新农合这一业务平台,加强
与当地政府的沟通与合作,争取政府的政策支持,积极开拓“失地农民保险”、“农民工保险”、“村于部
保险”等业务领域,为广大农民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险保障,有效促进农村人身保险业务的发展,从而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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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农村养老社会化发展的因素分析 第6篇
【摘 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方面都有了非常显著的提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也随之得到了更为快速的提高,人们在充分满足温饱问题之后,开始更多的关注到政治建设和社会制度建设方面是否完善,是否能与现阶段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形势相适应。本文主要针对当下在我国社会发展中非常重要的农村养老社会化现象进行分析和讨论,并对其制约因素进行总结,仅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农村养老社会化;制约因素;原因分析;农村家庭养老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强,社会对于养老方面的压力与日俱增,特别是在我国的农村地区,由于传统的家庭式养老模式的根深蒂固,无形之中增加了养老风险,如何根据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对传统的农村家庭式养老模式进行改变,也就成为当下相关部门考虑的重要问题。
一、我国农村养老社会化的概述及其发展现状分析
1.我国农村养老社会化的概述
我国是具有五千年历史和文明的古老国家,在各个不同的时期,我国相应领导阶级采用不同的手段去支持和帮助养老事业,进而产生了不同的养老制度。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制度的不断健全,我国在养老事业方面取得了非常大的进展,目前在我国比较广泛应用的养老制度有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两大方面,对于社会养老来说,其还可以划分成集体养老和社区养老等等。在我国现阶段的农村地区,较为广泛的实行的是家庭养老模式,但是由于这种养老模式没有正式制度对其进行约束,因此近些年来产生了非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农村家庭养老模式逐渐向养老社会化模式进行转变。所谓的农村养老社会化主要指的是将传统的非正式的家庭养老模式转向正式的社会养老模式,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将养老的重心从家庭中解放出来,向社会进行转化,由社会专门单位对上年纪的老人进行赡养,提供更为专业的服务和医疗。
2.我国农村养老社会化的发展现状分析
本文通过对现阶段我国农村养社会化情况进行一系列走访调查,并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发现目前在我国农业发展中,养老主要还是以家庭模式进行,对于社会化的养老模式应用的相对较少,本文将其主要表现总结为以下两点:
(1)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根深蒂固
在我国的农村地区,由于其相对的经济发展和制度健全、思想意识方面与城市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特别是在传统的观念里,“养儿防老”和“子女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因此,在大多数农村家庭中都是由子女对上了年纪的老人进行赡养,老人也将自己的养老完全寄托到家庭中去,最终导致农村养老社会化覆盖率相对较低。
(2)农村养老社会化制度尚不健全
根据本文对我国农村养老社会化发展现状的调查分析发现,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形式主要可以划分为社会养老保险形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形式、农村五保供养形式等等,这些养老形式在其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只能服务很少的一部分农村老年人,对于大部分的农村老年人缺乏必要的经济保障和物质保障,导致很多农村老人将国家大力推行的农村养老社会化认为是与自身毫不相关的制度,最终导致养老社会化在我国农村地区发展迟缓,无法与现阶段快速建设和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制度相适应。
二、制约农村养老社会化发展的因素分析
根据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发展的现状来看,家庭养老模式在我国根深蒂固,养老社会化在农村地区发展较为落后,远远低于农村在养老方面的需求,本文通过相应的分析调查,将其制约农村养老社会化发展的因素总结为以下几点:
1.农村更为重视家庭和血缘之间的亲情关系
与城市人口相比,现阶段在我国农村地区生活的人们特别是年龄相对较大的人群更为重视家庭和血缘之间的亲情关系,人们在对自身的养老选择方面也会更加倾向于自己的自律和家庭,即使现阶段在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都拥有社会化养老的条件,人们在进行养老模式的选择方面也不会去进行选择,甚至还有很多老年人认为进行养老社会化模式是子女不孝顺的表现,进而大力排斥养老社会化。除此之外,由于上了年纪的老人除了在物质上和生活上需要人员进行照顾之外,人们选择家庭养老的另外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就是希望得到来自家人的精神上的呵护,这些都是制约现阶段在我国农村地区的养老社会化发展的重要原因。
2.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
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也是现阶段制约其养老社会化发展中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农村地区之间存在差异化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在其城市化进程方面,各个地区之间去的差异越发增大,导致现阶段在农村养老之中人员构成相对更加复杂,农村地区在进行养老制度健全方面特别是国家财政投入方面难以做到真正的平衡和统一,这些都给农村养老社会化带来了非常大的挑战。
三、结语
养老社会化作为近些年来我国大力提倡和发展的重要养老事业项目得到了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和重点扶持,取得了显著地效果,但是由于我国农村养老情况复杂,相关制度也并不是十分完善,导致其在发展中出现一些问题。本文主要针对在其发展过程中的制约因素进行分析,提出若干观点,希望能在未来我国农村养老事业社会化发展中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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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吕婷茹.农村养老保障社会化的现实需求和发展路径[D].上海工程技术大学,2014.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模式探究 第7篇
(一)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中面临的环境和机遇
首先, 从客户需求环境来说, 我国正在经历着规模最大同时速度最快的人口老龄化过程, 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从1953年的4.4%到2013年的9.7%, 增加了5.3个百分点。再加上农民具有高流动性, 外出农民工总量从2008年的14, 041万人到2013年的16, 610万人, 增加了2, 569万人, 年轻人口的外流使得农村老龄化问题尤为突出, 养老风险亟待通过其他方式转嫁出去。再者, 农民的高流动性不仅使得农民面临养老风险, 而且使农民新增的意外伤害、工伤、医疗等风险也难以得到城镇的保险保障, 外出农民工参加社保的比例均在30%以下。最后, 新农合保障水平低也难以完全保障低收入人群医疗风险。种种风险的存在, 是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的现实基础。
其次, 从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环境来说, 农村金融改革措施的出台, 使得金融服务网点延伸到农村地区, 贷款余额每年以约17%的速度增加, 虽然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提供了更为有效的销售渠道、安全的保费支付和划转工具, 但也使得农村金融机构面临更多的贷款风险。因此, 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 也能为农村金融的发展保驾护航, 在减少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维持金融环境稳定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是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的机构基础。
再次, 从宏观经济环境方面来说, 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连续增加, 国民经济快速发展, 经济实力大大提高。不仅如此, 在党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高度关注下, 2011~2013年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基本年年递增, 年增长率均高于8%, 农村经济呈现出好转的发展势头。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 意味着一个需求规模逐渐扩张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 它为保险公司进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带来源动力。
最后, 从政策环境而言, 为了有效地解决三农问题, 自2008年6月我国出台《农村小额保险试点方案》到2012年出台不久的全面推广方案, 无一例外提到了对小额保险的政策支持。例如, 保监会对符合条件的相关产品减免监管费, 根据市场状况允许保险公司自行设定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利率及放宽产品的销售渠道等。种种政策的出台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政策基础。
(二)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中面临的挑战
1、保险需求不足带来的挑战。
长期以来, 由于养儿防老的传统理念、生活方式及较低的收入水平, 我国农民更加倾向于将风险自留。他们常常对风险存在侥幸心理, 即使意识到风险的存在, 但因为缺乏对相关保险知识的了解, 保险需求不足。
2、农村保险市场本身的特点带来的挑战。
农村保险市场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幅员辽阔, 地区差异大, 民族分布不一, 风俗差异较大, 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因此销售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有一定困难;二是农村市场比较脆弱, 传染性强, 销售误导和无理拒赔的后果要更为严重, 有时候甚至是毁灭性的。
3、保险公司进军农村保险市场积极性不高带来的挑战。
保险公司大多热衷于大中城市保险市场, 对农村保险市场普遍兴致不高。一方面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由于保费低廉, 需要扩大覆盖面来实现规模效应, 然而农村人口却在不断减少, 2013年比2011年农村人口减少2, 695万人;另一方面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带有公益性质, 保费低、保障较高导致保险费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 较低, 再加上大多数保险公司农村销售网点少, 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差, 无疑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服务成本, 因而营利空间小。目前, 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有162家, 只有10家保险公司涉足农村保险市场, 占比6.2%, 其他保险公司持观望态度, 制约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
4、保险公司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模式创新性不足带来的挑战。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有其独有的特征, 保险公司不能将经营传统商业保险的模式照搬过来。目前, 我国经营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主要采用的是保险公司主导的商业运作模式, 对保险公司的要求很高, 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保险企业的加入。不仅如此, 虽然从保监会制定的试点方案来看, 政府已经放宽销售资格与销售渠道, 但保险公司与多主体的合作仍旧不足, 多主体在销售保险方面发挥的作用很小。经营主体单一, 导致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创新模式创新程度不高。
二、国外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模式经验和启示
(一) 合作代理模式分析。
合作代理模式是保险公司作为风险的主要承担者, 由拥有众多客户, 增长潜力大, 能够满足客户需求, 公司从上到下都有对保险代理负责的人, 并且有信息化的管理系统和较强的培训能力的小额金融机构或类似的保险代理机构销售小额保险产品。同时, 保费收取、承保、理赔服务等均由代理机构负责。保险公司最为惬意的一种方式是代理机构通过一张大保单购买团体保险产品, 并强制要求其组成人员或客户购买保险产品。该模式涉及三方当事人:保险公司、小额金融机构或代理机构和低收入人群。从理论上说是一种三赢模式,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代理机构了解低收入人群的保险需求, 满足低收入人群转移风险的需要, 同时利用小额金融机构的客户资信筛选投保人, 提高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运营效率。同时, 代理机构也可以通过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摊薄成本。但是, 合作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仅仅是合作关系, 两者并非利益共同体。而且合作代理机构往往缺乏专业知识, 营销能力较弱。
(二) 保险公司自营模式分析。
保险公司自营模式对保险公司要求很高, 同时由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不易控制且业务管理存在困难, 国际上一般很少使用该模式。采用该模式比较成功的是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与印度塔塔集团的合资公司 (塔塔友邦) , 但是他们也获得了部分非政府组织的援助。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下, 塔塔友邦首先考虑的是与在低收入人群中有良好社会影响的非政府组织建立合作关系。保险公司通过给非政府组织支付咨询费, 由非政府组织推荐当地有可能成为优秀代理人的人选建立销售团队来推销农村小额人身保险。
塔塔友邦的创新点在于开发代理人模式, 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农村社区保险团队 (CRIG) 的团体销售方式;另一种是个人销售方式。其中, CRIG是一家根据当地法律注册的合作制企业, 成员由当地妇女组成, 负责人须是已经取得保险执照的代理人, 其他成员由非政府组织推荐。在这种模式下, 非政府组织要负责很多工作, 比如将保费汇总后交给塔塔友邦、允许代理人利用其办公地点开展业务, 并且在代理人培训方面也能发挥重要作用, 甚至可以协助支付保险金。相对于个人销售方式, CRIG的一个显著优点是没有业绩或兴趣的成员可以转变代理合作关系, 从事其他保险服务工作, 通过向不同的成员分派不同的工作来尽量避免孤儿保单的出现。而个人销售方式最大的特点在于个人代理人可能是一位互助组织某办公室的员工, 或者是一位来自非政府组织的妇女志愿者。
(三) 基于社区发展模式分析。
合作代理模式与自营模式一样, 都由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产品。但社区模式的保险供给者并非保险公司, 而是为了开展小额保险而专门成立的互助组织。他们不以营利为目的, 吸纳会员时没有歧视, 保险费低。但是, 该模式筹集的资金有限, 并且缺乏有效的管理, 因而运营效率低下。
(四) 国外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第一, 合作代理模式利用小额金融机构等代理机构销售保险的方式值得借鉴。如表1所示, 合作代理模式有很多优势。从金融环境来看, 随着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 我国的小额金融机构, 如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机构的服务网点延伸到农村各个地区, 有较好的信息管理系统, 有利于开展农村小额保险业务, 因而可行性很强。 (表1)
第二, CRIG团体销售方式对我国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中国人寿驻村服务员模式与CRIG团体销售方式较为相近, 只是中国人寿第一在人员招聘方面没有借助当地非政府组织的力量, 第二在人员管理方面由于保险代理人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 不能做到保险代理人在没有业绩或没有兴趣的情况下转变角色投入到其他的保险服务。中国人寿的这种模式虽然提高了中国人寿在农村地区的知名度, 取得了进入农村保险市场的先动优势, 但是更应通过有效利用非政府组织的力量来降低经营成本。
第三, 我国的个人代理模式也可以借助非政府组织的力量。一方面非政府组织人员比保险公司派来的个人代理人相比与低收入群体的联系更为密切;另一方面他们要求的手续费相应也会较低, 有利于保险公司节约经营成本。
第四, 对于发生频率高、损失程度低的风险可以效仿国外的社区模式, 通过互助保险的方式消化损失成本。如表1所示, 基于社区的发展模式筹资能力有限, 但是由于该模式不以营利为目的, 可以为成员节约保费支出, 因而适合分散成员损失幅度较低的风险。
三、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模式比较分析
(一) 保险公司主导的商业运作模式。
保险公司主导的商业运作模式即由保险公司作为风险承担方, 不依赖任何组织和机构, 在产品定价、销售、保费的收取、核保、理赔、服务等方面, 完全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
保险是一种无形的商品, 通过有形的网点和机构可以增加农民的信任度。目前, 中国人寿销售小额保险的模式为以农村营销服务部为支撑的驻村服务员模式。中国人寿拥有大部分乡镇保险站和大量新设立的营销服务部, 不仅可以以乡镇为基地建立农村网点, 而且可以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驻村服务员”, 进一步延伸保险公司的服务。驻村服务员主要来自当地有群众基础、有业务能力、思想品德好、交际广泛、热爱寿险业务的人, 包括村电工、协储员、教师、医生、村组干部及乡镇政府精简人员等。每个驻村服务员负责新单签订与后续服务, 同时保险公司在各个乡镇网点配备专职的售后服务人员, 主要负责孤儿保单的管理及销售新单。
(二) 政府支持下的半商业模式。
政府支持下的半商业模式是指基于一定的社会管理需要, 政府参与组织动员低收入人群投保, 但不承担经营风险, 由保险公司本着微利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或者政府负责建立低收入人群的一个保险基金, 保险公司通过获得管理费的方式提供第三方管理服务。
在政府支持的半商业模式下, 本着“政府补一点、村集体贴一点、保险公司降一点、农民自己掏一点”的原则, 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保险产品的设计、开发、精算、核保、理赔等环节, 政府则根据低收入人群的需求状况及社会管理的需要, 利用其公信力组织低收入人群投保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财政补贴, 使得投保程序简化, 提高保险覆盖率。虽然政府参与到小额保险的经营当中, 但是主要侧重于销售方面, 理赔和服务等后续工作依旧需要保险公司承担, 而农村保险市场有极强的市场传染性, 如果保险公司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农民不满, 那么对这个地区的保险理念和保险需求会形成毁灭性的冲击。
(三) 多主体合作模式。
多主体合作模式让与低收入人群有密切联系的金融机构、公共机构、联合组织等各种团体参与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当中去, 例如: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妇联、村委会、工会、残联等基层组织以保险代理人的身份介入到小额保险的宣传或销售中去, 将合适的小额保险产品宣传或销售给他们所接触的低收入人群。保险公司一般支付佣金和手续费给这些团体组织或机构, 因而有必要平衡首期佣金或手续费与续期佣金或手续费的平衡, 保证后续服务的质量。在该模式下, 这些团体或机构会尽量使他们所销售的保险与自身的经营目标以及客户的需求结合起来, 这种合作关系可以有效地实现保险公司、客户和代理机构的多方共赢。
在多主体合作模式下, 保费由团体机构统一收取, 再定期划拨给保险公司。不仅如此, 保险的一些管理工作也可以转移给代理机构处理, 从而充分利用代理机构接触客户的便利条件, 甚至可以引入客户代表, 有利于保险公司了解客户的真实需求及需求变化, 做出积极响应。
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太平洋人寿的安贷宝业务、中国人寿的“联合互动模式”以及中国人寿的“全村统保模式”。太平洋人寿的安贷宝业务以各地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为代理人, 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在各乡镇、行政村销售小额保险 (尤其是贷款人意外保险) 。该业务不仅可以增强贷款机构放贷的信心, 同时也为低收入群体贷款致富的道路保驾护航。中国人寿的联合互动模式是利用新农合的服务网络销售保险和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如中国人寿湖北省当阳支公司以新农合为平台, 把小额保险定位为新农合的重要补充, 迅速提高了小额保险的覆盖面, 保持了较高的续保率。中国人寿的“全村统保模式”则是依靠村委会向村民宣传和介绍小额保险产品, 在农民广泛认可的基础上, 用团体保险的方式对全体村民进行统一保险, 真正做到“一保单保全村”。
(四) 存款信用与合作社网络模式。
在存款信用与合作社网络模式下, 保险公司仅仅是存款信用与合作社网络的一个附属机构, 它负责向这个网络的成员及客户提供保险产品及服务, 并根据成员与客户的不同标准做相应的调整。目标是首先为网络成员提供服务, 等条件成熟, 再为市场上其他的保险对象提供服务。目前, 保监会已经批准中国邮政设立中邮人寿, 该公司主要定位于“服务基层、服务三农”。在存款信用与合作社网络模式的推动下, 保险公司可以以邮政在农村的众多经营网点为平台, 利用网络优势, 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一方面可以降低中国邮政的信贷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内化经营成本, 提供价格低廉的小额保险, 促进小额保险的发展。
(五) 国内四种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模式对比分析
1、保险公司主导的商业运作模式的优势与存在的问题。
保险公司主导的商业运作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作为风险承担主体, 它的专业能力很强。二是保险公司由于对各个环节亲力亲为, 首先是能够洞悉保险需求及其变化的特征, 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其次保险公司可以控制各个保险环节的风险, 做到稳健经营;最后保险公司可以保持其独立性, 不管是核保、理赔还是服务都不会受到销售渠道的压力。三是由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薄利性, 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必须根据大数法则尽可能扩宽承保面以实现“薄利多销”, 这样有利于促进小额保险的普及, 同时也能促进保险公司提高售后服务质量, 否则, 保险公司会因为顾客不满而难以进一步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业务, 无法实现其经营目标。
保险公司主导的商业运作模式也有其不足:首先是因为传统的保险公司的目标客户群为中高收入阶层, 他们与低收入阶层的接触很少, 很难真正做到“想低收入人群之所想, 急低收入人群之所急、办低收入人群之所需、干低收入人群之所盼”, 提供出“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 或者保险公司要花费巨大的成本来疏通沟通渠道。其次, 采用该模式对保险公司的专业性要求很高, 只有经济实力雄厚的大型保险公司才有能力运用该模式, 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保险公司涉足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 很难充分发挥保险市场的各种力量。最后, 由于保险公司的趋利性和农业保险的公益性使得保险公司内部机制与利益取向发生冲突, 因而制约了该模式的发展。
2、政府支持下的半商业模式的优势与存在的问题。
政府支持下的半商业模式的主要特征是政府参与到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 并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其优势主要表现在:首先是增加了农民购买小额保险的信心。由于农民的保险意识淡薄, 再加上近几年保险营销员素质良莠不齐而导致的市场负效应, 使得农民对保险抱有怀疑甚至是抵触的想法。政府的介入, 以其公信力增加农民购买保险的信心, 消除了农民被保险欺诈的顾虑。其次, 政府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保费补贴, 从而减轻低收入人群购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负担, 提高了低收入人群的投保积极性, 参保率大幅度提升。最后, 政府的支持也是保险公司不断开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的动力, 既可以降低运营成本, 也可以提升保险公司在农村保险市场的社会地位。
同样, 政府支持下的半商业模式也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一, 政府的介入使得保险公司的自主性受到影响, 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费率厘定、理赔服务等方面有可能会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 政府通常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决策, 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第二, 政府支持下的半商业模式使得销售的难度和成本有所降低, 但是其他环节的专业性要求依旧很高, 保险公司运营成本高的问题仍然存在。
3、多主体合作模式的优势与存在的问题。
该模式最大的优点就是可以实现保险公司、代理机构以及客户的三方共赢。对于保险公司而言, 保险公司借助多主体的力量宣传或者销售保险, 一方面节约了成本;另一方面由于多主体与低收入人群接触较多, 可以了解低收入人群真正的保险需求, 有利于保险公司随时调整经营策略;对代理机构而言, 不仅可以利用自身优势赚取额外的佣金或手续费收入, 同时可以通过为低收入群体服务, 改善代理机构的社会形象;对客户而言, 多方主体都是他们日常生活中关系密切的组织与团体, 因而可信度高。低收入群体通过多主体购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 能够满足自身最迫切的保险需求, 从而保障农民生活及生产的稳定。
然而, 多主体合作模式的不足之处不可置否。一是由于多主体参与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宣传与销售当中, 使得保险公司的独立性受到影响。多主体有可能出于自身及客户利益的考虑, 出现反保单现象, 从而损坏保险公司的合法利益;二是倘若保险公司与多主体沟通不畅或者不充分, 那么提供的保险产品很可能不符合实际需要;三是多主体的销售能力与专业性远远不如保险公司。
4、存款信用与合作社网络模式的优势与存在的问题。
存款信用与合作社网络模式的优势在于, 通过建立保险公司, 可以避免佣金或手续费的成本, 同时可以利用自身机构分布优势销售保险, 增加经济效益和安全保障。不足之处在于存款信用与合作社网络设立保险公司成本较高, 同时聘请相关的专业人才, 也会增加经营成本。
四、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模式现实选择
无论是哪种模式, 保险公司的参与度都在中度以上, 又介于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 仍然需要政府的参与。因此, 我国可以以保险公司主导的商业模式为主体, 政府支持的半商业模式为辅助, 探索多主体合作模式和存款信用与合作社网络模式等在内的多种模式共存的思路来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
(一) 以保险公司主导的商业运作模式为主体。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经营由商业保险公司来完成, 既可以发挥商业保险的专业优势, 又可以发挥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社会性, 更为重要的是发挥了“看不见的手”, 即市场的主导力量。同时, 保险市场上存在几家保险公司满足该模式的适用条件。以中国人寿为例, 截至2010年底, 中国人寿在农村的销售网点已经从2009年的1.4万个增加到1.9万个, 县级以下营销员数量相应从40万人增加到50万人, 覆盖了全国绝大多数农村。
(二) 以政府支持的半商业模式为辅助。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具有公益性, 仅仅靠保险公司自己的力量开发这个市场有一定困难, 需要在政府的支持下才能有效激励保险公司开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的积极性。同时, 在政府的支持下,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有效补充, 有利于政府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能。然而, 政府的参与并不代表对保险公司的取代, 政府的主要作用是动员或者组织低收入人群购买小额保险, 为小额保险的发展提供一定支持。
(三) 不断探索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新模式。
介于我国农村幅员辽阔、农民数量多且居住分散的特点, 在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时, 需要结合不同地区的特点创新出不同的发展模式, 因而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模式注定不是单一的、纯粹的某种发展模式, 而应该是各种发展模式共存的一种状态。尤其是要充分借助非政府组织等多主体以及本地居民的力量来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 创新经营模式。只有这样, 保险公司才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成本, 及时了解到农民真实的保险需求, 设计出合适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 使农民最大限度地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的保险保障。
摘要:在我国农村养老问题日益严重的背景下, 低收入人群的养老、医疗以及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风险保障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作为一种专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特定风险保障的保险应运而生。本文基于定量分析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现状, 通过收集资料分析国外现存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各种发展模式, 并结合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得出我国可以以保险公司主导的商业模式为主体, 政府支持的半商业模式为辅助, 探索多主体合作模式和存款信用与合作社网络模式等在内的多种模式共存的思路, 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 以达到维持社会生产与生活稳定的目的。
关键词: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模式,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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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发展 第8篇
关键词:新农保,商业保险,德阳模式,宜兴模式
一、新农保面临的问题
当前农村社会“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 农村社会化养老问题也日益突出, 在此背景下, 全国各地开展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但新农保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如:1.因为参保自愿的原则, 出现低收入农民不参保、晚参保现象严重。2.资金缺口大, 农民需要补助的金额大, 地方政府财政出现危机。3.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差, 保障水平较低农民的福利水平难提高。4.农保机构管理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基层社保部门的管理水平不高, 政策实施力度不够。同时, 现阶段新农保政策变动较大, 宣传工作不尽到位, 农民对新农保的信任不够, 影响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同时社保资金的管理不科学透明, 出现新农保的落实程度低等问题。
新农保涉及范围面广、涉及人数多, 这也给基层部门造成了工作压力, 行政成本也有上升的压力。在新农保进行的同时, 商业寿险公司也在展开拳脚, 建立起完善的业务服务网络。
二、商业保险融入新农保的优势
(一) 商业保险在技术、资金、服务等有较大优势
商业保险融入新农保后能有效筹资统筹。商业保险在筹资方面无论在渠道、形式上都具有优势, 在商业化的统一经营和市场机制的作用下, 新农保很容易通过统一保单和附加条款达到省级统筹层次。商业保险绕开在跨省和省内结转和对接以及处理流动人口的问题上的各种壁垒, 高效办事。同时有商保的融入, 可以提高资金运行效率, 实现资金增值, 使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商业保险在专业技术、风险控制上拥有丰富的经验和实际操作能力, 能大大减少政府运行新农保的成本, 缓解资金短缺问题。商保的融入可以更加有效地加强资金的监管, 从而避免资金出现挪用、贪污等问题。
(二) 商业保险有效地补充保险需求
全国社会保险保障水平仍处于低水平阶段。我国经济发展还不平衡, 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对于保险需求不同。这样, 以社会保险为基础, 加上商业保险补充, 从而建立多层次、多方位的保险体系, 满足不同需求。
(三) 商业保险促进经济的发展, 推动社会保险事业前进
商业保险公司投入社会保险市场, 开发具有社会保险性质的保险产品, 通过将一部分居民可支配收入引入风险控制体系和投资产业, 有效地调节了国家货币流动, 增加了国家税收和就业, 也使国家社保水平提高, 形成良性循环的发展。
三、案例模式分析
以德阳模式为例, 探讨商业保险和新农保共同发展情况。
德阳模式突出的地方在于政府将新农保项目通过招标大部分“外包”给保险公司, 仅负责宏观的战略、政策制定和监督, 具体的运营都交给保险公司打理, 而保险公司充分利用自己在商业保险中的运作经验将项目高效率的完成, 发挥了自己在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搭建及管理、渠道建设、人员培训等专业和技术的优势。
(一) 意义
“德阳模式”使政府服务成功引入了市场经济要素, 引入了竞争机制, 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 解决了我国基层社保经办机构人力不足、财力不足的问题。政府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 由商业保险公司来提供专业化服务, 保险公司利用自己在管理和运作方面的优势, 高效率地落实了这个项目, 实现了政府、企业、社会三方共赢。
“德阳模式”较好地落实了监督机制。政府部门应把主要精力放在规划、调控、监督和考核上, 引入第三方服务承担事务性工作。服务内容与服务质量接受政府监管考核, 政府为采购服务支付相应的费用。此外, 整个新农保服务采用零现金运作, 从制度体系上建立起防火墙, 杜绝了资金风险。
“德阳模式”使农业人口的就业问题大大得以解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业人口在本地就业的压力, 为基层培养了大批后备管理人才, 该模式良好的社会效应也促进了村民保险意识的提高, 为商业保险发挥其补充性养老保障功能打下基础。
(二) 存在的问题
德阳模式从整体上看虽然实现了政府、企业、社会三方共赢, 却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管理绩效评估体系尚未建立, 即由谁来对第三方服务的效果进行评价?评价的指标体系是什么?这关乎到政府部门持续甚至在更宽的领域引入第三方服务的依据;二是合作中各方的职责边界需要更清晰的定位。三是从商保与社保融合的角度, 保险公司高效完成项目所需的成本花费地方财政能否及时足额给付?向其他地区直接推广的可行性有多大?
四、总结
通过前文的分析, 我们了解到新农保推进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 以及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到新农保的独特优势以及两者之间存在的良好互补关系,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保存在着巨大的战略意义, 可实现政府、保险公司、农户的三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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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发展 第9篇
辽宁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未真正建立起来,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陷入僵局, 探究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统一认识与重视程度问题。
目前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对此工作的认识还不统一, 对农保工作应不应该搞, 在多大程度和多大范围搞, 尚未形成共识, 导致农保政策多变。由于农保工作目标和政策不明确, 多数地方农保工作基本处于停顿和等待观望状态, 影响了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
1.2 制度设计安排存在先天性缺陷。
作为一个社会事业方面的制度, 制度的建设需要较大的投入, 需要较大成本。早期的保险制度缺乏真正的社会性和作为基本制度的标志性特征, 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决定公共财政更倾向于投入城市发展, 而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全靠农民个人积累, 集体补贴微乎其微, 是一种储蓄式的养老保险。
2 辽宁省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存在问题的分析
表1给出了农村居民参加的目的和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原因分布情况。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 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自己将来养老” (94.3%) , 其次是因为“是一种好投资渠道” (46.7%) , 和“为将来能有点零花钱” (31.5%) , 从众、碍于干部动员或为了集体补贴的比例很小。这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农民已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农民对其保值增值功能亦有了一定的认识;这也表明一方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还太窄, 另一方面部分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存有疑虑。
2.1 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差异。
新中国成立以来, 国家面向农民的养老保障政策法规不仅数量极其有限, 而且有关农民养老的政策规定都是原则性的, 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 实施起来弹性很大, 甚至于无法落实。 (1) 在制度统一程度上, 自2007年起, 在全国范围内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基本统一, 而各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却存在很大差异。 (2) 在基金的统筹层次上,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建立了省级统筹, 而农村养老保险是县级统筹, 也有的地方建立的是村级统筹。 (3) 在资金筹集方面,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现收现付”, 不足时财政予以直接补充, 农村养老保险“以收定支”, 政府所采取的主要政策之不过是允许缴费在税前列支, 基金存储利率较高, 免征所得说
2.2 参保人数与覆盖率差异过大
数据来源:;辽宁统计年鉴
通过表2不难看出, 我省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和覆盖率远低于城镇, 前者为后者的5.6倍。
3 完善辽宁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的对策
3.1 重点抓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1) 采取措施, 加快建设, 努力扩大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搞好统一规划。应尽快出台中长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规划》, 明确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目标、原则、内容及管理运作政策、城乡统筹的相关政策措施等, 以指导、协调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抓好宣传, 提高认识。充分发挥政府推动作用。
(2) 加大宣传力度, 强化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意识。一种制度的确立必须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否则就难以长久, 因为制度本身就是对社会现实和需求的反映。必须认真做好扎实细致的宣传普及工作, 从而促成这种意识的转变。一是要广泛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介和舆论工具, 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 形成全方位的宣传效果;二是在宣传内容上, 要认真耐心地向广大农民宣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方针、政策、目标、模式;三是要本着先领导后群众的原则, 分层次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认识和群众的自觉性。
3.2 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 继续扩大城镇养老保险覆盖面。强制性地将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户等职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做到应保尽保。强制性地将在城镇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2) 完善筹资机制, 控制城镇社会养老保障水平。目前城镇各项制度的筹资机制总体上经过多年的改革, 已开始合理起来, 但有的也存在一定问题:如有的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少, 有的地方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应缴保费的比例偏低, 有的地方劳动保障检查执法不当或不严, 造成保费征缴困难多等。这就需要针对这些问题进一步调整与完善国家、单位及个人的筹资比例。
参考文献
[1]宋健.农村养老问题研究综述[J].人口研究, 2011 (6)
农村养老保险发展 第10篇
一、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展现状
(一) 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12月颁布了《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试行) 》, 具体规定了云南省新农保试点的实施方案。新农保贯彻“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 根据规定, 我省新农保的参保对象是试点县区域内年满16周岁 (不含在校生)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新农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 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多缴多得。根据实施办法, 参保人按规定缴费后, 可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 在此基础上, 州 (市) 、县 (市、区) 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缴费补贴。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支付终身。根据文件规定,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 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 不用缴费, 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但其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暂定为每月55元, 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二) 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践
根据国务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有关精神, 云南省人民政府确定了嵩明、巧家、富源、弥勒、南华等16个县作为云南省首批新农保试点县。2010年云南省第二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在嵩明县启动, 全省新增威信、师宗、石屏、勐腊、永平等21个县市区为新农保试点县。至此, 全省16个州市、37个县市区已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 覆盖农业人口950多万, 覆盖面达24.8%, 应参保626万人, 已实现参保540多万, 参保率达到86.3%, 100多万60周岁及以上农村老年人按时足额领取了养老金。2011年, 全省新农保试点县市区从37个扩大到97个, 新增的60个县市区涉及农业人口1430多万人, 涉及地区绝大部分是边境县、民族自治县和国家重点扶持县。
被列为全省新农保试点县之一的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通过采取有力措施, 扎实推进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截至2011年4月, 全县新农保参保人数已增加到13.8万人, 参保率达99.25%。其中, 共有60周岁以上的25302名老年人领取养老金, 晚年生活有了保障。截至2012年底, 德宏州51万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全州新农保参保率达93.47%, 基本实现了老有所养的目标。
二、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存在问题
(一) 新农保政策对部分群众缺乏吸引力
一是部分群众对新农保政策理解不透彻, 参保积极性不高。特别是部分未达到60周岁尚需缴纳一定保费的群众, 因个人自身理解能力低及保障意识淡薄, 认为现在新农保政策还在试点阶段, 政策不稳定, 存在等待观望思想;二是由于新农保政策虽有国家财政补贴, 但其水平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国家补贴相比, 仍然低很多。可以说新农保的发放标准还是初级、低水平的, 对富裕的农民吸引力不大;三是年轻农民没有近期利益, 参保意识不强。
(二) 集体补助难以到位
在新农保制度设计中, 集体补助并不是硬性规定, 而是建议有条件的村集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但是从我省目前的试点情况看, 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实力非常薄弱, 集体补助难以落到实处。
(三) 地方政府筹资能力有限
根据《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试行) 》的规定, 省级财政应在缴费环节给予参保人每人每年最低30元的补贴, 此外, 市、县两级财政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增加缴费补贴, 并对选择较高档次的参保人给予鼓励性缴费补贴。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财政能力的限制, 云南多数试点地区, 尤其是国家级贫困县的市、县两级政府无力追加补贴或只能按最低标准给予参保人补助, 使得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能力难以提高, 直接影响参保人未来的养老金待遇。
(四) 经办力量严重不足, 经办手段落后
在新农保实施中, 参保人员登记、变更及养老金发放等工作量巨大。一些县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在制度运行之初就难以满足经办业务的实际需要, 16至59岁参保人员面广量大, 60岁以上人员增减变化频繁, 认定工作艰巨。大多数乡 (镇) 农保经办机构办公设备不足, 职能缺失, 村级劳动保障基础工作亟待充实。此外, 很多县的经办业务还是以手工操作为主, 经办成本高, 出错率高, 效率低下, 难以适应新农保征缴、发放工作的需要。
三、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策略
(一) 加大新农保的宣传力度, 积极引导农民参保
新农保作为一种新的养老保险制度, 要在短时间内让广大农民群众认识和接受, 必须要加强宣传动员工作。建议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宣传媒介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工作组要深入农户家中, 挨家挨户上门讲解, 使广大农民全面了解建立新农保制度的重要意义、新农保缴费基数和比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以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等内容, 让农民认识到新农保制度给自己带来的实惠, 充分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二) 建立新农保制度地方各级财政的合理分担机制
根据指导意见, 地方政府应当在缴费环节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 可给予适当鼓励, 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 (区、市) 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 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从云南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 在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中, 是由省级财政负责参保人员在缴费环节每人每年30元补贴, 同时对重度残疾人全额承担100元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有能力的地区, 市、县两级财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参保人缴费环节增加补贴, 对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给予的鼓励性补贴也由市、县两级财政负责。由于云南省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的差异, 地方财政补贴在省、市、县三级财政的分担没有必要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从目前试点的情况看, 由于新农保的实施主体是县级政府, 县级政府将承担重要责任。建议在云南省地方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划分中, 根据试点县的情况, 区别对待。对于财政收入较高的富裕县, 县级财政要多承担一些责任;对于财政收入较低的贫困县, 则由省级或市级财政多分担一些责任。这样做有利于实现省内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此外, 要保证新农保制度的可持续性, 地方财政每年应列出专项预算, 充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
(三) 拓宽地方政府筹资渠道, 充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地方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目前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一是发展地方经济, 增强地方政府的筹资能力。云南省应该结合自身资源优势, 培养支柱产业, 积极发展旅游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 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二是创新筹资渠道, 充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可以从现行地方税收中划出一定比例来补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还可以将土地出让收益按一定比例补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土地原本是农民生活的基本生产资料, 尽管国家在征地过程已给予农民一定补偿, 但很多地方存在补偿标准不合理的现象。因此, 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和不足, 如果将县以上政府土地收益按一定比例划出充实本级政府新农保基金, 将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提供可靠稳定的资金来源。
(四) 加强信息化建设, 提高经办效率
经办管理绩效是新农保制度顺利运行的关键性制约因素。当前应做好档案管理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 实行参保人员数据信息化管理, 保证参保、退保人员数据齐备, 手续齐全。目前国家正在设计统一的系统软件和网络建设规划, 应尽快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要求, 实现新农保征缴、发放支付业务和基金监管的全过程计算机管理, 有效解决日益增大的新农保办理需求与落后的服务体系支撑这一矛盾。
参考文献
[1]昆明信息港.云南省今年新增21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EB/OL].http://news.kunming.cn/yn-news/content/2010-10/26/content_2321303.htm.
[2]薛惠元, 张德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机制探析[J].现代经济探讨, 2010 (2) :56-60.
农村养老保险发展 第11篇
一、制约因素
1.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
由于农村保险市场不受重视,农村人寿保险业务萎缩,以及相应产品在保险公司经营地位下降,农村人寿保险专业人才纷纷改行或离岗。加之很少举办业务拓展培训工作,导致农村保险人才匮乏。
2.保险产品不适合农村需要
保险公司现有的保险产品忽略了城乡差异。由于我国保险业的快速恢复和发展是在城市进行的,因而所开发的产品也都是针对城市居民不断提高的收入水平、购买能力、保障需求而设计的。目前,在与城市收入水平相差悬殊的农村地区,销售的是同样的保险产品,这些产品的保费、保险金额及保险范围并不适合农民的实际情况,不能切实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目前,大多数在农村地区销售的保险产品,都不是针对当地农民的具体情况而设计出来的,而是城市低端保险产品的延用。大多数农民不具有消费和购买这类保险产品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而实际上针对农民的保险产品应当是价格低廉、保障适度的,是农民能够承受的。
3.寿险公司不注重农村市场的开发
由于保险的城市市场依然有利可图,故在对农村市场缺乏了解的情况下,大部分寿险公司不愿将有限资源分散到农村。而且开发农村市场需要重新铺设机构、发展队伍、培育市场,前期投入较大,而实现利润的周期较长,故大部分寿险公司在县域市场没有网点。因此,除中国人寿等少数在农村具有网点优势和先发优势的公司之外,大部分寿险公司对农村市场持观望态度。
二、经营管理策略
1.做好宣传服务工作
保险公司要重点抓好公关宣传工作,主动取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帮助,得到当地百姓的认可与赞同。通过多种形式的公关宣传,提高当地农民的保险意识,同时不断加强客户服务,加强诚信建设,认真做好理赔、客户回访等工作,为地方政府排扰解难,取得当地人民和政府的信任。农村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服务的个性化,实践中要注意总结和探索,开展富有特色的个性化服务,经常深入农村,听取投保农民对所購买的保险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农民的需求,同时向农民传授保险知识,深化农民对保险的认知和理解,在每个机构网点设立专门的咨询投放服务台,为农民提供保险咨询服务和接受农民投诉。
2.开发改造产品
针对农民的收入状况和实际需要,应重点开发医疗、养老、意外等保障险种,发展寿险小额期交业务,推出的养老、医疗等寿险产品要价格低廉,以适应农村市场满足农民的适度保障要求,分红险产品不是特别适合农村市场的需求,应尽量控制在较低的比例范围内。同时要调整好新单业务中趸交、短期和长期业务的比例,保持合理的结构,将期交业务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以保护农村人寿保险业务的可持续性。对农民人身意外伤害、家庭财产、农机具、农村交通工具、种养殖等基本生产生活提供“一揽子”产品套餐,还可以对农村经营第三产业者的医疗、安全生产以及意外伤害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提供保险保障。要努力进行市场和产品细分,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不同地域农民的保险保障需求。要合理制订农村人身保险产品价格,为农民提供适合购买的人身保险产品。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的可支配收入较低,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扩大这些地区保险保障的范围,应当提供保费低廉、保障适度的保险产品。在保险单证的设计上,考虑农村客户分散的特点,保险单证应便于携带和长期保存,可以设计撕扯式保险单、投保如暂收据、保险证以及便于展业的其他各类单证等。保险单证的明显位置要详细列明和描述保险责任范围和责任免除等主要条款内容,并在订立合同时详细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语言要通俗易懂,不产生歧义,必要时可附加一些实例和图片,或者其他能使当地农民较快、较易理解的方式,防止农民因理解困难而消极对待人寿保险。
3.销售渠道策略
(1)建立农村营销服务部
通过在县市公司下广泛设立农村营销服务部,再以各乡镇营销服务部为中心,对所辖乡村进行辐射。作为县域业务的主要运营机构,农村营销服务部应广泛分散在各乡、镇、村中。由于农民居住比较分散,而且多数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一些营销服务部可根据农民居住分散的实际情况,实行驻村营销员制度,在偏远乡村派驻营销员,对农民进行直接、及时的服务。通过实行驻村营销员制度的方式,构建起通往最基层的较为完善的农村营销渠道休系。
(2)培育、建设本土营销队伍
在当地招募和培养农村销售队伍,可以扩大和巩固农村营销网络,对市场的渗透力较强,由此种渠道带来的客户关系将比较稳定,业务量受外部政策环境变化的影响较小,不但有利于公司拓展业务,增加了农村就业人口,也有利于带动农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农村营销队伍的发展对象应在当地有广泛社会关系、活动能力强,有一定的文化水平且品行端正、信誉良好,深受农民信任。
(3)发挥农村保险中介代理机构的网络优势
充分运用银行、信用社、邮局、农机站、计生办等代办机构网点,不断扩大农村人寿保险营销渠道。通过充分开发运用代理机构和代办人员,减少公司的销售成本,将产品价格降低到农民可接受的范围内。目前,遍及乡村的信用社这一现有的金融机构渠道还没有得到开发和利用,还有数量众多的农机站、种子站、渔业站和畜牧站,与当地农牧渔民及其生产经营的关系十分重要和紧密。探索放宽县域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条件,可以从这些与农民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机构和企业开始试行,允许农机站、种子站、渔业站、畜牧站等单位开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4.风险管理
农村地区寿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较低,学历也较低,很容易出现决策偏差、销售误导等行为。加上农村地区地域广阔,通过银行支付保费等问题,大量的保费现金仍然需要通过销售人员转交至保险公司,如果不采取科学规范的风险管理机制,销售人员的道德风险很难避免。
(1)经营决策风险
主要包括承保风险,如脱离当地农村实际进行赌博性承保、超出承保能力承保、降低承保条件承保,以赔促保等。防范经营决策性风险的措施主要有:一是做好整章建制工作,使各项业务流程都有章可循;二是充分进行市场调研,准确把握市场需求,防止决策脱离实阮三是慎重选择县、乡、村三级保险机构负责人,严格准入条件,并适时进行系统培训,全面提高其领导能力和综合素质。
(2)道德风险
河北省农村人身保险发展研究 第12篇
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 也是河北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 而保险作为一把强大的保护伞, 担负着“促进改革, 保障经济, 社会稳定, 造福人民”的重要使命, 促进新农村的建设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情况的不断加剧, 如何解决养老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 而我国60%以上的老年人口分布在农村, 所以农民养老问题尤显艰巨。
河北省农村地区经济基础欠发达, 仅依靠政府财政也难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 需要商业人身保险发挥重要的补充作用, 扩大覆盖面, 提供多层次养老保障。同时, 应发挥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减轻因人口老龄化给政府财政带来的压力;消除家庭和个人的后顾之忧, 从而扩大内需。由此可见, 农村人身保险是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发展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二、河北省农村人身保险市场供求分析
(一) 河北省农村人身保险市场需求特点。
近来, 通过我们对保定、承德等地已购买保险的农村居民调查结果来看, 农村人身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意外伤害保险、养老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这三个方面。仔细分析, 这种现状是符合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第一, 大量农民外出打工来提高家庭收入, 故而意外事故发生的几率比起在家务农要多很多, 于是希望能够通过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降低意外发生后对家庭经济的影响;第二, 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已有20多年, 现有农村家庭模式也大多是一对年轻的夫妇赡养几位老人, 因此养老保险也受到了农村居民的关注, 同时一些缴费灵活的养老保险大受欢迎;第三, 农村的医疗卫生条件仍然相对落后,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屡见不鲜, 因此重大疾病保险在农村居民中也有着广泛的市场, 大量的需求指向了那些保额、保费相对较低的险种;第四,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进程, 一些被征收了土地而获得一笔可观的征地拆迁费的农民, 也很需要对这笔资金进行投资理财, 他们会购买那些有稳定收入的投资分红型的险种。
(二) 河北省农村人身保险市场供给与需求矛盾。
通过我们对业务人员的访谈了解到, 现有人身保险产品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与农村居民的需求存在偏差, 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绝大多数险种缴费水平高出一般农村居民的购买实力。当前, 人寿保险产品在设计中并不区分针对农村居民或是城市居民, 价格偏高, 不能完全适合农村市场需求;第二, 很多险种的缴费期过长, 这与农村居民不稳定的收入情况不相吻合, 增加了保险合同由于无法续交保费而导致中断的可能性, 这给保险公司和购买者都带来了损失;第三, 缺少专门针对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产品。在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 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主要集中在“独女户”农民和失地农民两个群体上。现有的养老产品大多交费高、保障低;第四, 面向农民工的人身意外和伤残的险种少。农民工大都在建筑施工业、电子电器业、制衣制鞋业等行业工作, 而这些行业正是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发生频率较高的行业。在全国每年所发生的数万起工伤事故中, 农民工工伤的比例高达40%以上, 而农民工真正得到补偿和救助的比例还不到5%。可以看到, 开发面向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人身意外和伤残的险种迫在眉睫;第五, 重大疾病保险的缺失。农民希望能够在患病时能得到更高的保障, 针对一些市场热销的险种, 有的农村居民甚至提出, 能不能舍弃死亡给付来换取患重大疾病时更高的保险给付额;第六, 现有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不适合农村实际情况。具体表现在农村青年结婚相对较早, 这样现有婚嫁金的给付年龄就比实际情况拖后了, 无法真正地满足被保险人对婚嫁金的及时使用。
(三) 供求矛盾产生的原因分析。
河北省农村人身保险市场需求不相适应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产品自身的原因。如, 一些产品在设计最初, 根本就没有把农民收入较低、稳定性差的特点考虑进来, 虽然产品保障的责任和保额都能令人满意, 但导致此类产品的缴费额度过高, 缴费期限过长, 完全超出了农民的承受范围之外, 那么这类产品的购买者群体中也就失去了农村居民群体;其次, 有些产品不适应需求的问题是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现实情况决定的。比如, 一些养老保险产品属于储蓄返还类产品, 在既定的保险金额下, 保险费不可能便宜, 显然这类产品无法适应收入相对较低的农村居民群体。
三、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 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结合以上分析, 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应该以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为抓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主要针对中低收入的农民群体, 以较低的保费提供适度的保障, 而且保障内容是低收入农民最需要转嫁的养老、死亡、伤残、医疗等基本人身风险。2008年6月保监会制定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 并首批选择九省 (区) 的县以下地区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 (以下简称试点) , 批准五家人身保险公司经营小额人身保险业务。试点工作, 初步积累了在产品、经营模式、销售渠道、农民保险意识等方面的实践经验, 为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并为落后地区农民解决基本风险保障, 及经济较发达地区农民提高保障水平具有宝贵的借鉴意义。结合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经验, 河北省农村人身保险发展应关注以下方面。
(一) 认识农村地区的发展潜力, 抓住农村小额保险发展机遇。
从河北省保险行业的发展现状来看, 保险公司在城市的竞争已经白热化, 而广大农村地区保险业的发展却非常缓慢, 所以对于保险公司来说, 农村地区就是一个蕴含无限商机的巨大市场。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 保险公司应该充分认识到农村市场的潜力并积极投入到农村人身保险业务的发展创新中去, 同时保监会对农村小额保险提供了很多政策支持, 保险公司必须抓住这样的政策机遇。
发展农村人身保险可能在短时间内获利较少甚至没有获利, 但从长远来看, 通过对农民保险意识的培育和保险公司品牌文化的宣传, 伴随农民经济收入的不断提高, 农村居民日后完全可能成为保险公司其他产品的消费者, 这既是保险公司扩大市场的战略选择, 也是保险业提升社会公众对保险的观念、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责任体现。但需要注意的是, 农民文化水平普遍偏低, 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差, 然而市场传染性强, 如果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由于急功近利而伤害了农民的利益, 那么对这个地区的保险观念和保险需求形成的打击堪称毁灭性。所以, 正如保险监管机构所讲, 要像保护生态环境一样去保护农村保险市场。
(二) 深入农村市场调研, 创新农村人身保险产品。
通过研究过去的农村人身保险市场, 我们发现大多数产品是城市产品的复制和简单变形, 存在条款复杂、保额较大的问题, 却忽略了农民的支付能力、保障需求等, 这样的产品销售情况很难乐观起来。保险公司有必要到农村深入调研, 了解农民所需, 积累数据, 细分市场, 才能开发出真正适合农村市场的人身保险产品。2008年中国人寿根据农村居民的实际情况, 研发出九款小额保险系列产品, 大多具有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核保理赔手续简便等特点, 在试点一经推广就受到农民的热烈欢迎。当年, 中国人寿的农村业务保费占据了公司总保费收入的一半。河北省农民收入水平也分不同层次, 既包括生产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较富裕人群, 也包括务农打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中低收入人群, 同时在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一些村镇, 比如保定高阳地区, 大多农民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具有保费底、保障适度的特点, 强烈地吸引了以务农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户。在总收入水平较低的前提下,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互为替代品, 拥有工资收入的农民由于受到社会保险的覆盖, 购买小额保险的意愿相对更低一些。而通过调研获知, 收入水平与农民购买小额保险的意愿呈正相关, 但当收入高到一定程度, 农民便转向保障水平更高的其他商业保险了。这些都需要保险公司投入较多的精力进行市场调研, 才能更好地发展新产品, 扩大市场占有率, 培育农村市场对公司品牌的忠诚度。
摘要:农村家庭人身风险管理是农村风险管理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型, 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的传统养老模式已经根本无法满足农村老年人口养老的需求, 迫切需要发展农村养老保险, 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本文研究构建以小额保险为核心的新农村人身风险管理体系, 以期对河北省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养老保障体系,农村人身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
参考文献
[1]陈文辉.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加强农村基本保障[J].保险研究, 2007.7.
[2]朱俊生.论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J].上海保险, 2006.10.
农村养老保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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