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精选11篇)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 第1篇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定未得到有效执行。在我国现阶段, 审计委员会设立与否、流通股 (或非限售股) 比的大小对内部控制信息是否披露并不产生重大影响, 审计委员会设立的披露并不能起到证明内部治理结构完善传递有利信息的作用, 流通股 (或非限售股) 股东也未能给上市公司足够的监督与压力来促使其披露内部控制信息, 由此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自愿性披露动力不足。
(二) 认识与理解上存在的问题
首先, 我国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内容的理解不统一, 表现在所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在内容上缺乏系统性。从我国的现状来看, 与公认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存在较大差距,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亟需先进的内部控制理论来指导实践。其次, 我国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制度本身缺乏正确认识。不少公司往往认为内部控制就是内部牵制, 将内部控制与内部会计控制混为一谈, 用内部会计控制、内部管理制度来取代内部控制制度。再次, 我国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各组成要素重视程度不同。从少数公司披露的其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来看, 我国上市公司较重视供产销环节的程序控制, 忽视了内部控制结构的整体协调, 较少涉及全面预算控制、职工素质控制、内部报告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方面, 而且较重视对实物的控制。最后, 我国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的目标缺乏正确认识。过分强调内部控制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的目标, 忽视内部控制的经营性目标。事实上, 内部控制是企业进行内部管理的需要, 其根本作用在于衡量与纠正企业工作人员的活动, 以保证事态的发展符合计划的要求。防止会计信息失真虽然是内部控制的一项重要目标, 但内部控制最本质的作用是提高经济效益, 实现企业的目标。防止会计信息失真既不是内部控制的唯一目标, 也不是最重要的目标。可见, 将内部控制的目标仅仅定位在减少会计信息失真, 将不利于发挥其改善经营管理的作用。
二、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措施
(一) 强化外部治理
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动机不足, 而且强制性披露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 所以要想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 不可能依靠上市公司的自愿性披露, 必须要先建立起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加强外部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1) 明确披露方式。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的有关信息, 同时要求监事会与独立董事或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发表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的意见。为了防止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形式化, 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 要求管理当局提供详细的单独的内部控制报告, 为投资者的决策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 (2) 明确内部控制及其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内部控制责任主体即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由谁负责。从理论上说, 如果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负责, 则由其领导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会具有较高的独立性。但从现实考虑, 监事会形同虚设的问题十分普遍, 监事会成员的专业能力也值得怀疑。董事和经理对内部控制最熟悉, 最有能力进行评估, 而且其受托责任中也包括将内部控制的评估报告结果报告给投资者。因此应突破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机械分割方式, 将内部控制的责任落实到实际掌握公司权利的人身上, 即董事会或管理当局。 (3) 规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与格式。管理当局应当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与格式作出详细规定, 以规范上市公司的披露行为。对于披露的内容, 内部控制报告应表明董事会与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的责任、公司已经按照标准设计并颁布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声明本企业已按照有关的标准、程序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 发现无重大缺陷 (如果评估后发现企业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应当在报告中指出该项缺陷及相关的措施) 、声明企业的内部控制有效 (或除上述缺陷以外内部控制有效) , 不会发生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对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有重大的不利影响的情况。对于披露的格式, 内部控制报告报告须遵循一定的标准。各个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执行及监督各有特色, 其披露也各不相同。因此, 为了降低公司的披露成本, 提高公司披露的完整性, 便于投资者识别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 监管部门可以制定必须披露条款和选择披露条款, 以及采取图表形式, 如果内部控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还须指出其缺陷所在, 从而方便投资者理解。 (4) 要求所披露内容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的验证。要求管理当局的内部控制报告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验证, 可以增加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的可靠性以及信息披露的可信度。同时, 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的验证也不会过分增加注册会计师的成本和风险, 理由在于:首先, 现代审计是建立在内部控制基础上的抽样审计, 要合理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与范围, 提高审计效率, 关键之处在于考察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尤其是目前, 审计目标已经发展到鉴证财务报告的公允性与揭露舞弊的并重时期。实施舞弊审计必须审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在此基础上对公司舞弊行为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另外, 内部控制应达到三项目标, 即保证企业营运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法律、法规的遵循性。将公司内部控制报告及注册会计师的验证报告限制在旨在达到财务报告可靠性目标的内部控制方面, 实际上缩小了注册会计师的取证范围, 降低了验证成本。 (5) 强化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内部控制信息对于投资者而言是一项重要的决策依据。.对于上市公司不按规定披露有关内部控制情况, 包括不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内部控制存在的不足, 应当予以惩处。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对上市公司的自我评价报告、注册会计师的鉴定意见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对内部控制实施强制性审计。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立之后, 企业能否建立并切实实施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 还需要外部力量予以保证。虽然有注册会计师的合理保证, 但是不可避免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不失去审计客户而会与被审计单位串谋, 因此需要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特别是ST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报告、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地实施监督检查。同时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加大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成本, 从源头上防范虚假的内部控制报告、审核报告的产生。
(二) 完善内部治理
强化公司内部治理与控制, 是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最有效途径。我国上市公司目前存在的“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上市公司的良性发展, 所以, 上市公司亟需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具体措施包括: (1) 完善股权结构。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的现象比较普遍, 作为中小股东很难对董事会与管理层形成压力, 发出自己的声音。由于缺乏其他股东有效的监督, 直接会影响公司的治理效率, 同时也容易造成大股东侵害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事情发生。因此, 完善股权结构对于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保护投资者利益都是十分必要的。为此, 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在我国发展一定的机构投资者, 以机构投资者自身的专业优势及实力来强化股东的监督职能。此外, 完善股权结构还应该确保各类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建立更加合理的股东诉讼制度, 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2)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为了解决由于所有者缺位而造成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我国吸收了国外建立独立董事的经验, 但是即便是美国这样资本市场高度发达的国家, 也不可避免的出现独立董事不独立的情况, 更何况像我国这样在这方面没有多少经验的国家了。可以说我国现在的独立董事真正发挥作用的并不多, 独立董事不独立的情况很普遍, 如何加强独立董事的作用应该是今后公司治理问题的一个重点, 为此应该从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薪酬机制、人员的选拔和考评机制等方面入手, 加强独立董事的责任意识, 同时还应该加强这方面的信息披露, 给独立董事们一定的压力与动力。 (3) 完善监事会职能。我国实行的是二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 因此, 企业中都设有监事会, 主要负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以及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防止其滥用职权, 侵犯股东、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但是目前面临的问题是很多监事会形同虚设, 或者受到管理层的控制, 未能发挥应有的监督职能, 近年来上市公司层出不穷的财务舞弊案件也多少与监事会的失职不无干系。因此完善监事会职能, 应确保监事会与董事会、管理层之间具有必要的独立性, 这样才能有效地行使其监督职能, 为此可以引入“独立监事制度”, 配合独立董事制度, 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 (4) 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信号传递理论, 公司质量对内部控制的影响无论是在理论上和实践当中都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另外, 公司质量的优秀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有经济实力承担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与执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所增加的成本。因此, 提高公司质量是改进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要途径。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质量至少应该做到:培育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突出主业, 维持持久盈利能力;开展价值链分析, 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参考文献
[1]张海燕:《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财务报告质量研究》, 西南财经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2]李少轩:《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 江苏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3]娄权:《财务报告质量的决定:理论与实证》, 《企业经济》2006年第2期。
[4]王静梅:《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质量评估标准的探讨》, 《经济师》2005年第12期。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专题 第2篇
在近来的研究中,有关内部控制的法规文件一般追溯至2000年。2000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要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在报告中应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同时还应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随报告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2001年1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 年修订稿),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报告正文中,监事会应对“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表独立意见。该规则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对其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但披露内容较为简单,仅是一笔带过。
2003年3月证监会又针对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做出了规定,明确了董事会对于内部控制的责任。2005 年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开始要求上市公司通过外部审计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公司的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核实评价,该内银监会还发布了商业银行部控制评价办法。可以说,我国在2006年以前以及美国在2002年以前并未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做出强制性规定,内控信息披露系上市公司自选择的行为。
2002 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萨班斯法案》关于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性披露的要求对我国产生了较深的影响。2006年,上交所与深交所分别于6月5日和9月28日发布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前者自2006 年7月1日起生效,后者自2007年7月1日实施,两者皆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董事会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考虑到实施的仓促性以及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现状,上交所于2006年12月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 年报告的通知》中对《指引》做了补充,只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的“重要事项”部分披露内部控制信息,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遵守《指引》的规定。由于《内控指引》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审核意见,因此两个指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内部控制信息进入强制性披露阶段,也称《内控指引》为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性披露规则。
2007年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修订,其中公司治理结构部分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应该说明生产经营控制、财务管理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的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的设置情况、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有关工作的安排、与财务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情况。同时鼓励央企控股的、金融类及其它有条件的上市公司披露董事会出具的、经审计机构核实评价的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这部分与2001年修订稿相比较,有了很大的进步。
由于内部控制相关规定比较分散,权威性不足,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执行该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刚刚联合并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德勤表示,指引将有助于提升中国企业的财务报告质量,减少商业欺诈风险。该配套指引包括18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连同此前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标志着适应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融合国际先进经验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建成。
为确保企业内控规范体系平稳顺利实施,财政部等五部门制定了实施时间表: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同时,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
这一套控制规范被称为中国的“萨班斯法案”,自正式实施之日起,执行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企业,必须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自我评价报告,同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企业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提示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关注。
2014年1月3日证监会与财政部联合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指引第21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构成要素,并针对核心构成要素,如重要声明、内部控制评价结论、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等,逐一说明了需要披露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对于内部控制评价结论规定要求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结论,并披露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对于内控评价工作情况,规定要求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分别披露重大、重要缺陷认定标准、缺陷认定和整改情况等。
二、案例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提供国内、港澳台地区及国际航空客运、货运及邮运服务。该公司于1995年3月25日注册成立,1997年7月分别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和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2003年 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南方航空内控信息披露内容的变化反映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我国在2006年以前并未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做出强制性规定,内控信息披露系上市公司自选择的行为。南方航空在2006年以前并未披露有关公司内部控制的信息。
2006年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自2006 年7月1日起生效,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董事会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考虑到实施的仓促性以及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现状,上交所于2006年12月对《指引》做了补充,只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的“重要事项”部分披露内部控制信息,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遵守《指引》的规定。南方航空在2006年年报的重要事项部分披露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情况。(下面为截取的年报披露正文)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上市地的相关规定,本公司逐步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以提高上市公司系统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本公司已逐步建立健全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管理层能有效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控制。各级生产经营决策权限划分清晰,各项采购、对外协议、现金支付均可根据各级授权及管理权限,按照明确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公司管理层明确了具体的部门负责内控和风险管理工作,明确权责,以建立系统性风险管理体系。
2、建立了完善的金融衍生工具等风险管理机制,对申报程序、审批权限和奖惩有明确的规定。
3、本公司拥有健全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系统,并借助 ORACLE 财务信息系统,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和重大财务决策实行统一管理。
4、为满足本公司上市地有关法规监管的要求,本公司成立萨班斯法案内部控制项目小组和公司内部监控项目小组,完成了对销售、航材、飞机和发动机、其他固定资产、成本费用、资金和投资、人力资源、运行控制、财务报告和一般信息技术控制等业务主流程和相应业务子流程的记录、测试和缺陷整改工作,评估涵盖了与财务报告有关的所有重要业务流程。对于内部监控评估中发现的内控缺陷 和改善机会,公司管理层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并进行了积极地整改、重新记录和测试。公司管理层认为,2006 本公司实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已充分体现其效能。”
2007年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修订,其中公司治理结构部分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应该说明生产经营控制、财务管理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同时鼓励央企控股的、金融类及其它有条件的上市公司披露董事会出具的、经审计机构核实评价的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执行该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在2007-2009年的年报中南方航空在监事会报告及公司治理部分披露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并发布了经审计机构核实评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此阶段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主要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评价是在审计财务报表的过程中按照审计准许中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了解与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上述了解内部控制和控制测试并不是对内部控制的专门审核,也不是专为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欺诈及舞弊而进行的。
(以下为截取的监事会报告正文)
“在过去的一年中,公司决策程序合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运作规范,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尽职尽责,认真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完成了公司生产经营目标。未发现上述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行为。”
2001年1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 年修订稿),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报告正文中,监事会应对“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表独立意见。南方航空2007-2009年年报中的监事会报告披露的内容显然是为了符合该准则的要求。
2010年年报中南方航空不仅在公司治理部分披露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并发布经审计机构核实评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还首次披露了董事会对于内部控制责任的声明,以及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阅情况。
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执行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企业,必须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自我评价报告,同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自2011年起南方航空开始公布独立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 第3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部控制自评,内部控制审计,盈余质量
一、引言
2006年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出台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以下简称《指引》) , 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同时出具审计报告。但该《指引》并未强制实施, 2006年底上交所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对其做了补充, 将强制披露的要求改为鼓励执行。之后上交所2008年至2009年分别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 (2009) 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强制要求“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在当年披露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 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在披露年报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报告, 并鼓励上市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核实评价, 同时披露该鉴证意见。深交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鼓励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审计报告。至此, 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范表现为: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强制与自愿披露并存, 鼓励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010年4月,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国资委、银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 结合2008年发布了《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至此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形成。
笔者认为, 在全面推行强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政策之前, 应对强制效果进行检验, 反思强制性与自愿性披露效果的优劣及问题所在。2007~2009年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范恰好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检验披露效果的好机会。内部控制不同目标面临不同的风险, 其中, 财务报告目标的实现更多取决于企业内部的可控因素。以下笔者将针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财务报告质量的关系进行研究检验, 通过企业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要求的看法及披露策略的选择, 检验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质量改善相关, 了解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披露的政策效果以及内部控制信息自愿披露下披露内容是否与盈余质量相符。
二、文献回顾
Jiambalvo (1996) 认为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限制管理层进行盈余操纵的能力。Bell和Carcello (2000) 发现无效的内部控制环境下, 公司发生财务舞弊报告的概率增加。Chan (2008) 基于SOX法案提高公司披露信息准确性和可靠性的目标, 检验了404条款下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是否有更大的盈余管理空间和更低的资产回报。结果发现, 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确实有更高的可操控应计和更低的资产回报。
Bedard (2006) 研究了SOX法案中对内部控制的披露要求是否可以提高盈余质量。笔者用非预期的应计利润代替盈余质量, 检验了内部控制缺陷披露与盈余质量之间的关系, 结果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当年非预期的应计利润增加。笔者又进一步将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是遵照302条款或404条款进行了区分, 发现302条款下披露的内部控制缺陷引致了更差的盈余质量, 这显示管理层主动披露的内部控制缺陷问题更加严重。
Doyle等 (2007) 以2002年至2005年间至少披露1项重大内部控制缺陷的705家公司为研究样本, 考察了内部控制与应计质量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 内部控制缺陷与应计质量呈正相关关系, 并且这种相关关系在两种情况下更显著:一是当内部控制缺陷是与控制环境或总体财务报告过程联系的、难以被审计发现的公司层面内部控制缺陷时, 正向关系更加显著;一是当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在遵守302条款下由管理层披露时, 正向关系更显著。这可能是因为404条款下独立审计师对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要求使得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都更加谨慎, 从而设置了较低的内部控制缺陷标准。
Ashbaugh等 (2008) 研究了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改善对应计质量的影响。他们基于两个问题展开分析检验:第一, 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是否有低应计质量。第二, 内部控制得到改善的公司是否比内部控制未改善的公司有更高质量的应计项目。Ashbaugh等做了两类检验:横截面公司间的检验和随时间变化的公司内的检验。这两类检验结果都证明了好的内部控制会带来高的应计质量, 在没有内部控制缺陷时财务报告更加可靠。
近年来, 我国学者也对内部控制信息与盈余质量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张国清 (2008) 基于自愿性信息披露信号传递分析, 以2007年度A股公司为对象, 设定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代表较好的内部控制, 研究了内部控制质量与盈余质量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高质量的内部控制并未伴随高质量的盈余, 内部控制质量得到改善的同时盈余质量并未得到提升。
张龙平、王军只和张军 (2010) 以2006~2008年沪市A股公司为对象, 研究了内部控制审计对会计盈余质量的影响。结果发现, 首次执行内部控制审计的公司在其审计行为发生的当年会计盈余质量会有所提高, 由此认为内部控制审计可以改善公司盈余质量。
以上文献研究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会计报告质量的关系, 对于美国SOX法案下两者关系的结论较为一致, 即披露的内部控制质量与盈余质量存在正向关系, 尤其是公司在执行302条款管理层主动披露内部控制缺陷时这一关系更为显著。我国对两者关系的研究较少, 且结论并不一致, 这可能是因为数据选取不同而产生了差异。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PCAOB (2004) 指出, 当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实质性缺陷时, 发生重大财务报告错报的概率增加。因为较弱的内部控制下公司可能会缺乏完善的制度、勤勉的员工, 管理层无法确定可靠的成本收益, 结果造成了财务信息的不可靠。而且, 当公司内部控制较弱时, 管理层更容易造假, 从而作出有偏的会计估计。
由以上分析可知, 当企业进行内部控制评估、对外披露其内部控制处于有效状态时, 这类公司的盈余质量应该更高。基于以上分析, 笔者提出本文的第一个基本假设:
H1:披露内部控制有效的公司其报告的盈余质量更高。
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外在约束区分, 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分为自愿性披露与强制性披露两个层次。
Dye (2001) 研究发现, 公司只会披露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不会披露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 可能意味着内部控制制度相对健全, 至少表示公司管理者重视内部控制管理。而当外界有强制规范时, 公司处于外力约束下, 为了避免违规的风险, 企业要如实报告内部情况。通过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梳理与自查, 能够促使企业改善内部控制, 进而提高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质量。因此, 这里先不做强制或自愿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盈余质量改善谁更有效的预测, 只对其效果进行对比检验。由此提出假设2:
H2:自愿性与强制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盈余质量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报告者区分, 我国目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分两个类型:董事会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和审计师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之所以引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主要是考虑到作为第三方其独立性能够提高信息披露的可信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取决于两点, 审计师的监督力量和审计声誉 (Ann和William等, 2004) 。内部控制在具体业务层面的设计与实施效果是比较明确的, 这使得客户与审计师谈判的空间减小, 审计师可以表达更客观的意见。同时, 内部控制审计要求审计师对客户有更深刻的理解, 包括企业所处的宏观社会经济环境、战略目标、面临的风险等, 这种理解一方面提高了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 另一方面可以给客户提供更有价值的服务, 增强客户对审计师的依赖。因此, 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得到加强。由此提出假设3:
H3: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盈余质量的影响程度高于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对盈余质量的影响程度。
内部控制内嵌于企业管理, 是一个需要持续调整的过程。随着企业自身的发展与外界环境的变化, 原本有效的内部控制可能变得不合理。因此, 当企业对内部控制持续关注、持续评估时, 这类企业的盈余质量可能更高。由此提出假设4:
H4:持续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公司盈余质量更高。
如果公司曾进行过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而后却不做类似披露, 这既可能是公司为了降低成本, 而与实际的内部控制质量无关, 也可能是因为公司环境发生了不利变化, 公司内部控制质量下降而不再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由此提出假设5:
H5: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态的改变 (从有到无) 与盈余质量的改变存在相关关系。
四、研究设计
纵观2007~2009年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 基本都是正面信息, 无论是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还是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虽然具体内容有所区别, 但都认可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因此, 本文基于企业内部控制披露策略来考察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与其盈余质量的关系。
1. 盈余质量的度量。
盈余质量的涵义很宽泛, 而盈余管理行为是导致盈余质量降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本文通过盈余管理来度量盈余质量。盈余管理的度量方法主要有三种:应计利润分离法、具体项目法和分布检测法。其中, 应计利润分离法在盈余管理的计量中得到广泛应用。应计利润分离法研究的核心思想是在应计制下, 会计收益由应计利润与经营现金流量两部分组成。而应计利润基于权责发生制确认, 管理人员对会计政策有较大的选择空间, 应计利润汇总了所有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应计利润中有一部分是基于企业特征而固有的, 除此之外就是可操纵部分, 其反映了管理层盈余管理的程度。
西方学者提出了众多的可操纵性应计利润模型。黄梅、夏新平 (2009) 运用统计模拟方法, 通过测试各模型产生第一类错误和第二类错误的频率, 比较基本琼斯模型、修正琼斯模型等七种常用的截面操纵性应计利润模型在我国资本市场的检验效果。结果显示,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 分年度、分行业回归的截面修正琼斯模型在模型的设定和盈余管理的检验方面表现更佳。本文借鉴这一研究结论, 选用分年度、分行业回归的截面修正琼斯模型估计操控性应计利润, 取绝对值得到盈余质量的衡量指标DA。该值越大, 表明盈余质量越低。
2. 模型设计。
公司的一些内在特征会对应计的估计产生影响, 因此需要控制这些特征的影响。根据以往的研究结论, 以下因素会影响应计质量: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损失 (loss) 、资产规模 (Ln A) 、公司是否经历重组或合并 (merge) 、公司是否被ST、公司成长速度 (growth) 、审计师的类型 (atype) 、公司是否有融资动机 (finance) 、资产负债率 (lev) 等。另外, 以往的研究也识别了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因素:公司规模、企业财务状况 (ROA) 、业务复杂性、快速增长、公司治理因素。公司治理因素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类型 (Control) 、机构持股者持股比例 (instish) 、是否在海外上市 (Foreign) 。这与盈余质量的一些影响因素有交叉, 这里一并作为控制变量。
为了检验假设1, 笔者构建如下模型:
为了检验假设2, 笔者构建如下模型:
其中, REG为虚拟变量, 在强制披露自评报告阶段取值为1, 反之为0。
为了检验假设3, 笔者构建如下模型:
对于假设4, 笔者构建如下模型:
其中, Cons为虚拟变量, 指连续2年披露内部控制信息, 包括连续2年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 (Conse) , 连续2年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Consa) 。
以上的检验是基于截面的分析, 而假设5是针对内部控制披露策略变化与其盈余质量变化的检验。我们构建如下模型:
其中, ICDCHANGE指的是公司由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改为不披露内部控制信息, 具体包括由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改为不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 (NOConse) , 由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改为不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NOConsa) 。△DA指披露策略变化的两年间应计利润的变化值, △CONTROL指所有控制变量披露策略变化两年间的变化值。具体的变量说明见表1。
五、实证结果分析
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择2007~2009年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 执行以下筛选程序: (1) 剔除所有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 (2) 剔除行业内公司数目不到20家的上市公司; (3) 剔除所需数据不全的上市公司。另外, 对于连续变量, 本文用[1%, 99%]进行Winsorized, 以缓解异常值的影响。最终获得4 058家样本公司, 其中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2186家, 强制性披露的1 734家, 自愿性披露的452家, 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942家。三年中, 自愿持续2年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89家;持续2年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312家;前期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 后一期未披露的29家, 前期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后一期未披露的128家。本文所需数据来自上交所、深交所网站, 以及CISMAR和Wind数据库。
2. 描述性统计与单变量分析。
笔者首先对各研究变量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 具体见表2。由表2可以看出, 在2007~2009年间, 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公司占半数以上, 这主要是由强制性要求推动的, 自愿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比例为23%。较之由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转为不披露自评报告, 由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转为不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更多。接着笔者对各主变量做了Peason相关性分析 (由于表格很大, 未予列示) , 发现盈余质量与公司是否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是否被要求强制披露自评报告存在显著的正向关系, 与公司是否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存在正向关系, 与持续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变量不相关。这些结果表明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并未改善盈余质量。盈余质量与Foreign、Control显著负相关, 与Merge、Loss2、Lev、Growth、ST显著正相关。
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与Foreign、Instish、Lna、Roa、ST、Finance显著正相关, 与Merge、Lev、Control显著负相关。当笔者将Control进一步细分为最终持股人是中央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时, 发现中央政府企业与内部控制披露显著正相关, 地方政府企业与内部控制披露显著负相关, 这主要是因为大部分地方政府所属企业未被强制要求披露自评报告。
本文还计算了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 (VIF) , 发现不存在严重的共线性问题。
3. 多元回归分析。
本文对模型1至模型4做了OLS回归, 结果见表3。所有基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可以提高盈余质量的假设都未得到支持。模型1结果显示公司的内部控制披露行为未能降低应计项目, 甚至会增加应计金额。模型2显示管制未能改善盈余质量。模型3显示引入第三方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不能改善盈余质量。模型4显示持续性地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能改善盈余质量。
模型5结果显示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行为的变化与盈余质量的变化不相关 (相关表格因篇幅所限未予列示) 。为了检验这一结论的可靠性, 作者又对连续两年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公司的盈余质量、前期未披露后期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公司的盈余质量进行跨期变化检验, 均未发现披露行为的变化与盈余质量的变化存在相关性。
注:*、**、***分别表示在10%、5%、1%的水平上显著。
截面与跨期的检验结果均表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能改善盈余质量。
4. 补充检验。
以上笔者从企业是否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角度检验了内部控制质量与盈余质量的关系, 发现内部控制披露行为不能改善盈余质量。
这个结果与通过改善内部控制对财务报告的生产过程进行控制以使财务报告结果更加可靠的设想不一致。那么到底是因为内部控制质量与盈余质量无关?还是因为仅以企业的内部控制披露策略作为内部控制质量代理变量不合适, 或者说是现有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范与形式不能很好地促使企业改善内部控制质量。对这个问题的辨析具有很重要的政策意义。
前文是从正面的角度探讨有效的内部控制是否可以降低盈余管理, 假设未得到支持。这里进一步检验较差的内部控制质量是否会增强盈余管理, 对内部控制质量与盈余质量的关系从负面的角度进行观察。
公司发生财务重述表明其会计系统存在问题,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能及时发现和防止错报的发生, 由此可以推断, 该类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我们以财务重述作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质量较弱的代理变量, 建立如下模型, 检验内部控制质量与盈余质量的关系。
其中, Restatement指财务重述, 当公司发生财务重述时取值为1, 反之为0。回归结果显示财务重述与盈余质量显著正相关 (P=0.008) , 说明较差的内部控制质量确实会产生较差的盈余质量。
六、结论
本文研究了内部控制与盈余质量的关系。当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时, 不论是出于无意的差错或是有意的操纵, 报告的盈余质量都会受到不利影响。笔者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行为进行分析, 认为遵从事实的内部控制披露可以促使企业改善内部控制质量, 相应披露内部控制有效的公司其盈余质量也应更高。
本文从截面和跨期两个维度进行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盈余质量的关系检验, 发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行为无论是在自愿或强制阶段, 无论是否引入第三方进行审核, 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有效的公司都没有带来更高的盈余质量。
究其原因, 可能是公司未真实披露其内部控制情况。在现有的市场法律环境下, 公司有效信息披露内部控制不会引发竞争的专有成本, 也不会招致违规的法律诉讼成本, 反而可以向市场传递好消息, 提升公司形象, 进而提高股价、降低融资成本。成本效益权衡下, 公司披露内部控制有效是最有利的决策。会计师事务所的介入也未能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公司改善盈余质量, 这可能是因为会计师事务所缺乏适当的内部控制审计标准, 难以抵制管理当局的压力, 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难以得到保证。
在《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全面实施, 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核报告即将强制实行之时, 如何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更加值得关注。笔者认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出台更具操作性的内部控制审计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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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国清.内部控制与盈余质量.经济管理, 2008;12
[4].张龙平, 王军只, 张军.内部控制鉴证对会计盈余质量的影响研究.审计研究, 2010;2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探讨论文 第4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策略
在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上市公司要体现出良好的投资价值,就必须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而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是投资者做出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随着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制度的完善,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相关的各类规章准则也做出了相应的改革,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工作也更加的复杂。为了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上市公司需要对自身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上存在的问题做出了解,并进行深入的反思、摸索和解决。相关监管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作用,上市公司管理当局要加强自身规范,共同建立和遵守完善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从而为我国上市公司与资本市场的发展构建良好保障。
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
从我国上市公司开展内控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来看,与此相关的规范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运行。到当前为止,上市公司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法律条文已经逐渐完善,涉及方面日益广泛,水平也日渐提升,但是与此同时,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也体现出了一些问题,了解这些问题,能够为相关工作的优化提供必要依据。从上市公司所开展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工作现状来看,部分上市公司并没有能够严格遵守监管部门所指定的相关标准和规章制度,一些上市公司甚至完全不按照相关标准和规章制度开展信息披露工作,监事会要对上市公司进行审查,评定其建立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是否合规,并需要将实际情况发表具体的意见,然而相关内容未在年报中予以披露;多数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时只停留在了形式上,并未对上市公司中具有参考价值的信息进行披露,从而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难以实现应有的作用;上市公司在开展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对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建设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注册会计师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进行信息披露情况审查时,是否出具审计意见依实际需要而定,相关规定欠缺强制性。由此可见,在当前上市公司所开展的信息披露工作中,需要上市公司进行配合,也需要监管部门强化监管,通过详细了解相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探索相关问题的解决路径,推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工作的健康发展,体现出这项工作所具有的作用和价值。
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问题
(一)部分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缺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
从2011年1月1日至今,在六年的发展时间中,有关于上市公司进行内部信息披露的制度、法规不断被优化改良,相关法规的适用范围已涵盖我国所有的上市公司。深入解读《中国上市公司2016年内部控制的白皮书》可知,2015年全年,进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的上市公司数量为2670家,总体披露占比94.58%。内部控制体系被认定为整体有效的上市公司有2638家,占比93.45%;内部控制体系被认定为非整体有效的上市公司有32家,占比1.13%。内部控制体系被认定为非整体有效的上市公司为32家,在这些企业中,财务报告有效单非财务报告无效的企业为11家,占所有企业的0.39%,而财务报告无效而非财务报告有效的企业则达到了14家,占所有企业的0.50%。在所有企业中,还有7家企业的内控数据被认定为整体无效,占所有企业的0.25%。
(二)部分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规范
2015年,按照规定披露了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的数量是2248家,披露占比为79.63%。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给出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数量为2150家,占比76.16%;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给出的审计意见为非标意见的上市公司数量为98家,占比3.47%,出具非标意见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详细情况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数量为78家,占比2.76%;2家上市公司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占比0.07%;18家上市公司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否定意见,占比0.64%。
(三)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缺少详细的条文规范
2007年,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其中年报方面的准则——《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因其实际情况而需要特殊要求的,允许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其进行认定和许可,允许上市公司对特殊情况的具体内容在保证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予以修正,只是证券交易所要对该项具体情况给出确切的要求,这导致部分上市公司借此选择对某些重大事项不予披露。(四)所披露的信息难以保证可信度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必须同时具备可靠性和关联性,才能被认定为有用的会计信息,对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而言才具有使用价值。相较于信息的关联性,决策者们普遍更关注信息的可靠性。然而,中国证监会在2017年修订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中,涉及年报方面的《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只是对注册会计师审计需要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内容、格式上的统一要求,并未对上市公司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时的财务报告做出统一要求。
三、相关问题的改进策略
(一)完善企业信息披露的有关规范
财政部、证监会、事务所等部门需要对企业信息铺路工作流程、标准等准则与要求进行明确。同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应及时就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提出监管意见,强化其披露力度。相关部门则需要根据资本市场发展需求,对相关准则和意见做出补充与修正,严厉惩处违规操作的企业。除此之外,企业在开展信息披露的过程中,需要对相关工作涉及到的各类要素做出全面考虑,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可靠性。按照规定规范具体内容和报告格式,并由注册会计师对该信息发表意见,使得所披露的信息具有真实性与有效性。
(二)强化外部监管
政府应制定详细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指导注册会计师顺利解决其审计的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出现的实际问题。详细具体的审计标准的制定,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在对上市公司尽行审计时获取合理的保证。监管部门要实时监督、科学管理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事项,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更好的为投资者的决策服务,捍卫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中国证监会的新任务之一就是加强监督和管理企业相关行为,同时有必要对相关工作的开展制定硬性规定,并强制其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一旦发现违反规定操作的上市公司,严格予以惩处,强化监督管理力度,规范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秩序,确保资本市场投资者的相关权益。
(三)明确相关工作具体要求
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呈现出健康运行的态势,随着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资本市场的有效性日益提高。上市公司管理当局顺应外部发展环境,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自觉意识,是满足用户对信息使用需求的要求。同时,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应该从政策方面对主动披露自身内部控制信息的企业提供鼓励与支持,并对在此方面具有良好表现的企业进行特殊保护,并通过补贴和奖励的手段实施。上市公司在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时享有自主权和决策权,有利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有利于上市公司信息完整性和可靠性的提高,也有利于上市公司资本成本、债务成本的降低。然而,相关部门所具有的监管能力毕竟有限,并且采用强制手段尚难以保证取得良好效果,更何况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信息披露。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部分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持有不情愿、不配合的态度甚至弄虚作假的行为,尤其是对于不利于公司顺利发展的信息,这些企业更是不愿进行披露。面对这种情况,管理部门有必要构建起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监管行为,并构建起科学完善的制度条文,从而对企业行为进行引导,促使它们主动配合信息披露工作,避免向资本市场提供虚假信息。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最了解的莫过于管理当局,他们最有资格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情况作出评价。上市公司的公司董事和执行经理,有义务将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给报告使用者,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管理者当局应该按照统一要求,提供内容和格式均合规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报告,从而为这类信息的使用者特别是为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提供信息依据。不可否认的是,当前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面对这些问题,上市公司却欠缺严格规范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然而投资者眼中真正具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而且需要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相关信息,为此,上市公司需要在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以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和优化,从而树立良好的信誉和形象,保证企业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对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分析 第5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信息;存在问题
一、内部控制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概述
(一)内部控制制度内涵。所谓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在内部牵制的基础上,由企业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实践中创造的,并由经审计人员理论总结而逐步完善自我监督和自行调整体系。COSO1报告中把内部控制定义为:内部控制是指由企业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为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经营的效率效果以及现行法规的遵循原则等目的的达成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其构成要素主要来源于管理层的经营方式,同时与管理治理过程相结合。
(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涵。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的标准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进行评价,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由注册会计师对其进行核准评价,然后将核准信息提供给外部信息使用者。
(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意义。(1)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能给外部信息接收者提供更多对关于公司的信息。单纯的财务信息已经不能满足外部信息者的需求,他们不仅要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数量信息,还想要了解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合理、完整以及有效。(2)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有助于上市公司提高内部控制意识。首先,披露内部控制信息需要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有一定了解,从而做出评价,这个过程有利于企业管理层及时掌握本单位存在的管理缺陷;其次,要求企业管理层定期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最后,内部控制信息是需要管理层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才对外披露的,这一举措有利于增强企业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感。
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影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的外部原因。(1)缺乏各界认可的内部控制规范。很多上市公司对业务流程制定了相对严谨的规章和制度,但是,其实际发挥的效用,往往存在很多不足。很多企业在实际执行此程序时,并不遵循规章制度,缺乏对整个业务进程控制的有效监管。正是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缺乏一定的监管才使得沪市A股在2009年未披露的公司数有7家。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对内部人员缺乏有效地控制和监管制度,使公司员工携公款外逃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资金流失,而公司监管方面也遭受巨大打击,给企业带来巨额损失;采购部门和销售部门的人员为了自身利益,私自接受供货商、购货商的回扣,中饱私囊,有的甚至为了节约成本,购买不合格的原材料以次充好,或者为了偷逃税款,将商品销售收入不计入总账等;由于缺乏民主监督和决策机制,管理者进行决策时往往仅根据个人直觉和判断,对本企业尚不熟悉的经营领域进行大额投资,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运营风险。(2)缺乏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督。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出现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一方面是因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自身存在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还缺乏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督。管理当局应披露而不披露或者披露了不符合实际的内部控制评价意见时,管理当局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若提供了不符合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实际情况的评价建议时,注册会计师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我国在这些方面的规定尚处于空白阶段。(3)缺乏较完善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定。我国监管机构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是出于改善公司内部控制现状、完善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以及保证证券市场有效运行的考虑。但是由于这些规定没有明示披露的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时间等问题,使得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上存在较大的选择性和随意性,造成各个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形式化严重,降低了投资决策的有用性。(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不完善、不透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状况是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核心环节。信息披露是整个中小企业市场上信息流的源头,这一源头的数量和质量构成了生产者和投资者可获得信息的总集,直接约束着其可利用的信息集。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大量的经验及实证研究来看,信息披露监管的强度与信息披露状况有着紧密的联系,因而,强化信息披露监管是保障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以及信息流通的外部条件,是中小企业内部控制透明度提高的基本保障。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的内部原因。(1)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作用认识不足。我国证券市场还很不完善,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公司治理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体制的弊端造成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还没有完全市场化,加之现有的高级管理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知识、观念的更新速度较慢,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作用还认识不足。(2)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成本的考虑。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在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时,往往会有成本因素的考虑。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必然会涉及成本的支出。因此,出于成本的考虑,上市公司即使在强制披露的情况下,也往往选择以最少的成本进行披露。当以较少的成本进行披露时,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往往没有实质性的内容。
三、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改进对策
(一)加强企业内部文化建设,建造良好的内部控制氛围。无论是大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信息披露,他的企业文化都是在长期经营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它表明企业的整体价值观和理想,并共同的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的一种文化体系,它能使企业形成一种认知共同体,使企业及其所有员工在这种共同的人认知体系下,为企业的繁荣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能为内部控制各个环节的执行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而企业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有利于内控制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在进行人才选拔的时候,对选聘的人员素质、诚信和道德观一定要给与关注。
(二)明确上市公司未按要求披露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形成适宜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追究和惩戒机制,为监管提供有力保障,否则只能是消极监管。笔者认为,应当明确不同违规行为(如披露不实或披露不全)所适用的司法程序,加强和细化对证券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这对从根本上遏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实,进一步明确企业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度的建设。内部控制信息对于投资者而言是一项重要的决策依据,有关监管部门需要对上市公司的自我评价报告、注册会计师的鉴定意见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对内部控制实施强制性审计。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立之后,企业能否建立并切实实施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还需要外部力量予以保证。同时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成本,从源头上防范虚假的内控报告、审核报告的产生。
参考文献:
[1] 付玉红,浅论企业内部控制[J],中国市场,2012,(2).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 第6篇
在一个新兴的市场里, 不论是投资者还是经营者, 他们所看重的是决定切身利益的上市公司的公司绩效。公司绩效是指经济实体在一定期间内, 利用本身拥有的资源进行经营活动后所取得的成果, 是公司的业绩和效率, 通常用某一个或一组财务指标来反映。近几年, 国内外有许多大型知名上市公司接连出现财务问题, 直接导致公司绩效在短期内大幅下降。国外有美国的安然公司, 利用本身的名气和大家的信任, 在背后却制造虚假的财务信息来误导公众以此牟取额外利益;国内不乏也存在许多这样的公司, 在经过公司快速发展壮大后没有继续在提高公司绩效上努力, 而是不断地进行财务作假, 最后轰然倒塌。这些看似是突然出现的公司舞弊案, 实则是公司不良的内部控制长期积累导致的, 相关利益者因此遭受了巨大损失。因此, 市场上对于内控信息的披露越来越重视。
二、文献研究回顾
1.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发展
内控信息披露的发展首先在一些经济发达, 证券市场活跃的国家展开, 这些国家对其研究比较早而且比较程度较深。美国作为经济强国在总结归纳经济活动规律后很早提到了内部控制这个重要的概念, 但是当时只是把其当作为公司本身服务的管理行为。在这下来的时期中, 内部控制一直没有的到太大的重视, 对于它的定义和要求也没有跟上时代的进步。直到出现了美国安然、世通财务舞弊事件, 大家才发现它的重要性。于是在2002年7月具有代表性意义的《SOX法案》正式实施, 标志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由自愿性转变为强制性, 这无疑为失信的投资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由于我国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所以研究相对来说比较晚, 国内的研究多数又是从理论的角度来描述问题, 因此还是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直到美国颁布了塞班斯法案以后, 国内才逐渐重视起来, 在08年和10年连续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这两套指导法案, 由此至此我国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制度基本建立,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也由自愿性转为强制性。
2.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因素
在制定和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规方面后, 国外开始利用数据分析来说明对内控信息披露质量有影响的各种因素。2005年Ge、Mc Vay对样本公司的数据计算后, 得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主要与其管理能力有关。然而在2006年他们通过分析2002年到2005年内部控制披露存在重大缺陷的样本公司后推翻了之前自己的结论, 认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公司的成立时间、业务的复杂程度、成长速度、财务状况有很大的关系。在2007年Andrew J.Leone对数据分析后发现对内控信息披露有影响的是企业的组织体系和资本成本。我国对于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的数据调查研究也紧随其后, 方红星, 孙翯两人把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的上海作为选取样本的地区, 调查统计了大量该地区的上市公司的内控信息披露实际情况后计算发现与内控信息披露有关的是审计报告内容和经营利润, 公司的规模稍有影响但是程度不大, 这为解释实际问题提供数据支持, 更加清晰直观说明内控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
3.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公司绩效的关系
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探究并不是最终所追求的结果, 最终的目标是通过对前者研究发现内控信息披露与公司绩效的关系, 根据两者的关系运用各种方法来提高和改善公司绩效, 从而为各方利益相关者获取更多的利益。Botosan的调查发现良好内控信息能够增强公司股票的流通, 这样融资的成本就会降低, 换句话说就是提高了公司绩效。Bronson、Carcello统计大量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现状, 利用数理计算发现那些主动披露内控信息的公司他们的规模稍大, 经营利润较高, 公司治理程度较好。汪炜和蒋高峰通过研究沪市516家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 发现在控制了公司规模、财务风险因素以后, 良好的内控信息披露质量能够降低公司的股权融资的成本。
4. 现状评价
通过整理、归纳、总结以上国内外研究的文献回顾可以看出: (1) 内控信息披露在我国的发展相对于那些发达国家来说比较晚, 因此相关的文献相对较少。国内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公司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较少, 相关的数据和结论没有统一的标准, 没有很强的说服力, 不能体现内控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2) 国内颁布的法律法规没有统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评价指标, 实际操作性不强, 相对于国外来说比较形式化和片面化。 (3) 国内的内控信息披露制度总体来说还不完善, 缺乏规范性, 相关的监督和管理力度也缺乏执行力, 因此在整体大环境下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够重视。相关部门要努力完善制度体系, 上市公司也要积极配合, 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两者关系的相关理论
1. 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说是指这样一种常见的经济现象:交易双方对某一件相同事件的有用信息的掌握程度是有不同的, 掌握信息比较全面的人员会比信息掌握匮乏的人员在交易或者投资时更加有利。由此可以发现, 在这样的交易中, 拥有信息较多的一方可以凭借手中有用的信息与另一方进行交易获取额外的利益;拥有信息较少的一方会通过各种途径努力从另一方获取有用信息。
2. 信号传递理论
信号传递理论是指:市场经济活动中, 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 会出现逆向选择的问题, 为缓解这个问题, 市场中掌握信息量较多的个体必须通过适当可行的行为向市场中掌握信息较少的个体传递有关价值的信号。
四、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公司绩效的关系
在信息化的经济大环境下, 掌握了及时高效的信息的一方在经济活动中拥有主动权, 尤其对于上市公司和外部投资者而言, 良好的信息发挥着不可代替的作用。经过调查发现, 在实际市场经济活动中, 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 公司实际的管理者和外部投资者获得内控信息是不对等的。实际管理者会拥有更多的内控信息, 并可能利用这些信息优势获得额外收益导致道德风险。各利益相关者在缺少公司内控信息的情况下无法判断公司的绩效进而无法估计投资风险, 这样市场上就会出现资本的逆向选择现象, 最终导致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低下。那么上司公司积极有效披露内控信息, 而且对于内控信息披露的质量有所保证, 就能够减少信息的不对称, 一方面能够增加对上市公司实际管理者的监督和制约, 防止其产生道德风险, 这样能够降低管理成本资金。另一方面, 外部投资者可以根据上市公司向外界披露的内控信息做出相对正确的决策, 降低投资的风险, 这样可以避免逆向选择的问题, 而且外部投资者必然会倾向于投资内控信息披露良好的公司, 那么这些公司的融资成本就会降低, 可用资金就会大大增加。
通过这两方面来说, 管理成本资金、融资成本下降和可用资本的增加必然能够对公司绩效产生积极影响, 也说明内控信息披露能够有效的帮助公司改善或者提高其绩效。再从传递理论来说, 那些绩效良好的上市公司相比于那些绩效不良的公司对于内控信息披露会更加重视, 前者披露内控信息的数量和质量明显会优于后者, 这样一方面有助于外界对他们的区分, 帮助前者巩固市场地位;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绩效良好的上市公司的运作和融资。从这两方面来说, 绩效良好的公司他们的内控信息披露也相对来说比较良好, 这是相互促进和改善的两个因素。
五、对策和建议
结合国内国外的参考文献以及相关理论研究研究, 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与公司绩效有了一定的了解, 根据两者的关系提出以下的对策和建议。
1. 促进和激励上市公司主动披露内控信息
根据理论分析, 内控信息披露质量越高, 公司信息传递越有效, 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将会大大减少, 详细规范的内控信息, 会增加内控信息的有用性和及时性, 各方利益相关者能够更好的了解公司的情况并及时做出相应的决策。投资者对这些他们了解并认为风险较小的公司会更愿意进行投资, 这样可以降低公司融资的成本, 低成本获取的更多可用资本可以为公司创造更多的效益。相关实证研究的结果也证明了内控信息披露质量越高, 上市公司的公司绩效越好, 那么对于那些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公司来说, 为了增加公司效益便会主动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同时董事会、独立董事等公司组织也要重视内控信息的披露, 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制度, 为主动披露提供条件。
2. 统一规范内控信息披露形式
2008年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2010年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为上市公司的内控信息披露提供了基本的规范和指导, 在总体上大致规定了披露的内容。但是经过对国内多家上市公司的数据调查, 发现其披露形式各不相同, 内容杂乱无章且趋于形式化, 这说明内控信息披露缺乏规范, 不规范必然导致有人钻空子, 这样不利于各公司内控信息的比较, 而且外界也无法真正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 无法做出正确判断和决策。所以, 证监部门必须尽快建立一个完善有效的规范化的内控信息披露形式, 这样能够增加信息的有用性和可比性, 能够使市场更加有效的运作。
3. 加大监督及惩罚力度
面对尚未成熟的证券市场机制和尚不全面的法律规范, 有些上市公司没有摆正态度, 利用一些漏洞, 隐瞒真实信息或者敷衍了事。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 证监会和公司内部的组织要加大对公司内控信息披露的监督力度, 完善监督程序, 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 不让他们有机可乘。同时, 面对内控信息披露不规范或者不真实有效的公司, 必须严厉打击, 加大惩罚力度, 利用法律法规, 方能建立起一个真正有效的市场。
摘要:伴随经济不断快速发展, 上市公司也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近年来, 国内外一些大型知名上市公司出现财务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 让政府监管部门、公司管理者、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产生密切关注。针对国内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不规范, 我国监管部门在2008年和2010年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 基本建立了内部控制体系和规范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因此, 本文根据国内外相关理论, 研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与公司绩效的相关性, 从而针对整个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提出有关建议。
关键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绩效
参考文献
[1]杨智杰, 王川.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公司绩效相关性研究[J].当代经济管理, 2012 (2) :93-97
[2]贾宗武, 夏勇.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J].统计与信息论坛, 2011 (1) :44-50
[3]Andrew J.Leone.Factors related to internal control disclosure:A discussion of Ashaugh[J],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2007 (9) .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 第7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代理成本,市场有效性
一、引言
内部控制是为防止企业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因素而采取的有效预防措施, 是实现企业合理、有效公司治理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6月财政部等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与2010年4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共同构成了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政策实施后与企业主体相关的各种代理成本是否降低?政策实施后的市场反应如何?本文以此为背景, 以2012年的深市上市公司数据作为研究样本, 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主体相关的代理成本间的关系进行了检验, 同时对政策实施后市场反应及市场有效性进行了实证研究。
二、理论分析与文献述评
在资本市场中, 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资本市场效率降低, 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市场运营成本。要想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必须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必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更多的相关信息, 当然包括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高质量的公司可以通过传递信号, 与绩效不好的上市公司区分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一种对实践有效的制度, 它体现了契约关系中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这一制度性安排也影响到了契约关系所带来相关成本。
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与代理成本的研究方向上, 杜兴强 (2009) 研究了股权代理成本与年报信息披露之间的相关性, 涉及的股权代理成本是狭义上的代理成本。杨玉凤 (2010) 涉及的代理成本包含事后道德风险产生的代理风险, 其中的显性代理成本是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 隐性代理成本是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 这也是一种狭义上的代理成本。本文区分了代理成本中的股权代理成本、债权代理成本以及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代理成本, 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广义的代理成本。
三、研究设计
(一) 研究假设
委托人把内部控制当作代理人管理能力进行监督控制的制度安排,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意味着一种传递的信号,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好的企业其内部控制相应也好, 其股权代理成本会低。因此得出假设1。
假设1:高质量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能够降低股权代理成本。
李增泉 (2005) 、姜国华和岳衡 (2005) 发现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现象较为普遍, 中小股东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 会付出相应的代理成本, 这里称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代理成本, 如果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程度越大, 造成的市场效率越低, 公司的“低质量”特征越不愿意披露, 那么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代理成本越高,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越低。因此得出假设2。
假设2: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越低, 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代理成本越高。
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 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 会向项目做出许多限制性条款, 造成了企业价值损失。高质量的企业会通过传递信号与低质量的企业区分开, 对应的债权人搜集信息、机制设计和监督过程付出的成本就会低, 债权人设计的限制性条款就少, 造成的价值损失就少, 也就是债权代理成本就小。那么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越高债权代理成本越小。因此得出假设3。
假设3: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与债权代理成本负相关。
葛家澍 (2011) 研究认为中国证券市场仍处于半弱式状态, 还没有达到次强效率状态。而且中国的证券市场开始的时间不早, 处于不成熟阶段, 市场参与者的投机性占绝大多数, 很少关注会计信息以及企业的内部控制信息。因此提出假设4。
假设4:中国证券市场处于半弱式状态, 市场参与者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关注不多, 市场反应不强。
(二) 样本选取
本文以2012年深市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剔除了以下样本: (1) 金融类公司; (2) ST及PT类公司; (3) 数据异常及缺失样本, 得到样本423个。本文研究所使用数据来自巨潮资讯平台和深交所公布的年报。本文使用SPSS 19.0和Yaahp 0.5.2软件进行数据处理。
(三) 变量定义
1. 被解释变量。
用管理费用率衡量股权代理成本AC1。Ang等 (2000) 认为资产周转率、管理费用率、营业费用率和财务费用率等能够反映股权代理成本。然而在我国有些指标口径与其不太一致;资产周转率与销售收入有很大关联, 无法准确反映管理层经营效率。陈冬华等 (2005) 认为高管在职消费会记入管理费用, 本文采用管理费用率衡量股权代理成本。用AC2表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代理成本。李增泉等 (2005) 发现我国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比较普遍。姜国华 (2005) 发现大股东占用主要集中在其他应收款, 所以用其他应收款衡量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用AC3表示债权代理成本, 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 往往严格考核、审定利率条款、信誉评估以及担保等。如果债务代理成本高, 会产生较高的债务融资成本。考虑到数据可获得性, 本文使用利息支出率反映债务代理成本。
2. 解释变量。
由有效市场假说理论可知, 通过提高资本市场信息质量, 信息经过有效的传递、分析、回馈, 反映在证券市场价格上, 通过提高信息质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进而降低相关成本, 基于此本文采用股价涨幅作为解释变量。基于信号传递理论, 运用层次分析法,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为目标决策层级, 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分为三种信号渠道:官方披露传递信号、内部控制结构与评价传递信号、注册会计师传递信号, 作为中间层要素。U1-U17为备选方案层, 用Yaahp 0.5.2软件得出的权重结论, 利用上述权数和赋值得出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系数。具体含义和权重如表1所示。
3. 控制变量。
为了控制其他因素对企业代理成本的影响, 本文考虑如下控制变量:资本结构 (LEV=资产负债率) 、企业规模 (SIZE=资产期末数的自然对数) 、公司成长 (PTB=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A股收盘价/每股净资产) 、公司绩效 (CP=息税前利润) 、实际控制人类型 (STATE=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最后控股股东类别) 、股权集中度 (BB=第一大股东所持股份/总股本) 、股权制衡度 (DR=第二到第五大股东所持股份之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 。
(四) 研究模型
为研究本文提出的假设, 本文初步建立以下模型进行检验:
AC1=β0+β1IC+β2IE+β3LEV+β4SIZE+β5PTB+β6CP+β7STATE+β8BB+β9DR+ζ
AC2=β0+β1IC+β2IE+β3LEV+β4SIZE+β5PTB+β6CP+β7STATE+β8BB+β9DR+ζ
AC3=β0+β1IC+β2IE+β3LEV+β4SIZE+β5PTB+β6CP+β7STATE+β8BB+β9DR+ζ
其中:β0为常数项;βi为相应指标的回归系数, ζ为残差变量
三、实证检验
(一) 描述性统计分析
有关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AC1、AC2、AC3稳定性都很好。IC指标数值可以看出样本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水平不太高, 差别较大。IE指标数值可以看出样本公司股价波动幅度变化较大。
(二) 相关性分析
从表3中可以看出,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与股权代理成本负相关,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与债权代理成本负相关,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与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也同样存在负相关关系。而作为市场反应的股价涨幅与股权代理成本以及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代理成本存在非常弱的正相关关系, 但是作为市场反应的股价涨幅与债权代理成本反映出比较强的正相关关系, 从一定程度上进一步验证了我国的资本市场是处于半弱式状态。以上相关性分析初步印证了前文假设。
(三) 回归分析
由于篇幅的限制, 本文不再列出统计检验和计量检验详细结果, 需要指出的是, 各个方程均通过了T检验、F检验、D-W检验、异方差检验和多重共线性等检验, 通过逐步回归分析方法引入和剔除相关变量, 最终建立三个多元回归方程:
从方程1可知, 股权代理成本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存在负相关关系。方程2表明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存在负相关关系。方程3中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系数不包括在方程中, 在控制了其他控制变量前提下,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与股权代理成本存在显著负相关,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与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也同样存在显著负相关, 但是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与债权代理成本仅仅存在弱的负相关, 股权代理成本、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代理成本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关联关系可以量化入回归方程,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与债权代理成本仅存在无因果关系的弱负相关。市场反应的变量并没有包含在这三个方程之中, 即市场反应不敏感。
四、研究结论
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 可以使信息不对称降低, 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 从而使各种代理成本降低。说明在我国更进一步的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 并进一步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而作为市场反应的股价涨幅与股权代理成本以及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代理成本存在非常弱的正相关, 但是作为市场反应的股价涨幅与债权代理成本反映出比较强的正相关, 进一步验证了我国资本市场处于半弱式状态, 反映了市场价格不是投资者充分利用信息进行交易的结果, 印证了市场中大部分人的投机性比较大。
参考文献
[1] .杜兴强, 周泽将.信息披露质量与代理成本的实证研究——基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考评的经验证据[J].商业经济与管理, 2009,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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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葛家澍, 林志军.现代西方会计理论 (第三版) [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11.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 第8篇
虽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在中国进入了强制性披露阶段, 但企业自身缺乏披露动机且大多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 致使总体披露情况并不理想。目前中国的内部控制系统尚不完善, 建立的相关披露规范施行时间较短, 上市公司还不愿主动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对外披露。当前在各地市场普遍限购的情况下, 房地产行业所面临的风险不断增大。
本文把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 利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研究影响房地产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内部控制信息质量的因素, 以期进一步提高中国房地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一、文献回顾
纵观近年国内外文献有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 国外学者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 研究设计也较严密科学。相比之下, 我国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 研究成果尚显不足。
Eng等 (2003) 发现股权集中度和独立董事的占比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呈负相关。在美国萨班斯法案颁布实施后, Hollis等 (2007) 调查发现, 业务越复杂、组织结构变化越多、财务风险越大、财务人员变换越频繁的上市公司更能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并且聘请更加权威的审计机构。钟晨 (2011) 研究发现公司规模大、资产负债率低、第一大股东为国有、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低、总裁一职非董事长担任、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房地产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高。赵丽萍 (2011) 以2009-2011年深市250家房地产类上市公司的年报当作研究对象, 通过实证研究也发现了类似钟晨学位论文的结论。程子璇等 (2012) 以2007-2010年上海和深圳两市共100家房地产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 发现尽管大部分房地产上市公司都有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但展现出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仍不尽如人意。
在结合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 论文选择房地产这一极易受经济政策与政治环境影响的特殊行业来进行研究分析, 以全新的视角实证研究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影响因素。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设计
(一) 研究假设
信号传递理论认为, 为了区别于其它公司, 高质量的公司有动力披露更为全面的信息。为了区别于其它公司以吸引投资者, 盈利能力较强的公司有动机将公司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更详细的披露。Bryan等 (2005) 发现内部控制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质量与盈利能力正相关。杨有红等 (2009) 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盈利能力越好的上市公司, 其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质量越高。因此, 提出假设H1: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与公司盈利能力正相关。
房地产行业作为重要的基础产业, 受政治环境影响相对较大。国有控股公司由于国有股东的缺位, 弱化了所有者的权力, 导致内部人控制现象, 增加了代理问题和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因此国有控股公司具有更大的压力进行信息披露从而减轻这些问题。基于此, 做如下假设H2: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与第一大股东性质为国有正相关。
股权集中度是衡量公司股权分布状态的主要指标, 也是衡量公司稳定性强弱的重要因素。由于我国外部监管机制尚不完善, 股权集中度高的公司大股东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很可能与经营者合谋采取隐瞒公司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的手段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得到H3: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与股权集中度负相关。
独立董事一般是法律、经济、会计、税务等方面专家或学者, 不容易受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能够更好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关注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受损害。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方红星等 (2009) 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实证研究验证, 得出独立董事比例高的公司更倾向于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因此提出H4: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与独立董事比例正相关。
真实、公允、可靠的财务报表是建立在公司有效的内部控制基础之上的, 财务报表出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存在缺陷。方红星等 (2012) 发现审计师对财务报表的意见是内控信息质量的体现。在此提出H5: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与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正相关。
此外, 声誉好、名声大的会计师事务所较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更专业的业务水平、更高的会计信息鉴证标准和更严谨的内部控制策略。如果上市公司聘请这些会计师事务所, 就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是否有效、内部控制缺陷是否存在具有更强的职业敏感性, 会尽可能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详细的内部控制信息。林斌等 (2009) 发现聘请高权威性的会计事务所来进行内控审计, 能够获得较高的内控信息披露质量。由此提出H6: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与审计机构权威性正相关。
(二) 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本文以2011—2013年沪深两市上市房地产类A股公司前100强的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作为研究样本, 剔除了仅在2011—2013年其中一年上市的公司及其他资料不全的公司和退市公司。由此得到有效样本深市64家, 沪市28家, 总计92家上市公司, 三年合计276个样本。相关数据主要来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站并通过Excel和SPSS 21.0软件处理完成。
(三) 变量选择与模型构建
研究的被解释变量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 (ICDI) 。参照《上交所内控指引》、《深交所内控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 建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评分指标体系, 以各项指标得分总和的高低作为衡量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依据。其中评分指标包括内部控制的评价范围、环境披露、风险评估、控制活动的具体情况、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落实、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和改进、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等八方面内容。将上述8项评分指标与样本公司的实际披露项目逐一对照考核评分, 并将每类指标的权重均设为1。每项指标若进行披露计1分, 未披露计0分。由此加总可以得到房地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评分, 其取值范围在0和8之间。
根据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选取盈利能力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 、第一大股东性质 (国有则LS=1, 非国有LS=0) 、股权集中度 (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和OC) 、独立董事比例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人数的比重PID) 、审计意见类型 (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AO=1, 否则为0) 、审计机构权威性 (前十大会计师事务所AF=1, 否则为0) 等共计六个解释变量。为了避免多重共线性, 加入了除解释变量以外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有解释贡献的公司规模 (总资产的自然对数LNA) 作为控制变量来进行研究分析。基于国内外研究成果, 假设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与公司规模正相关。
构建一个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如下:
ICDI=β0+β1ROE+β2LS+β3OC+β4PID+β5AO+β6AF+β7LNA+ε (式1)
其中, β0为常数项, βi (i=1, 2, ...7) 为各解释变量及控制变量的待估系数, ε为随机误差项。
三、实证分析
(一) 描述性统计
研究共得到276个符合要求的样本, 使用SPSS21.0统计软件对解释变量、被解释变量及控制变量进行了描述性统计。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得分均值刚过5分, 显示总体质量欠佳, 且从最大值8分到最小值2分不等, 个体间差异较大。盈利能力均值为15.07%, 表明房地产行业总体盈利能力相对较高。第一大股东性质为国有的公司占样本公司总数的61%。前三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均值为51.05%。独立董事比例最小为33%, 均值达到40.54%。有84%的公司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且聘请国内“十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占样本的70%。样本公司规模均值近24, 最小约为21.82, 最大约为26.89。
(二) 相关性分析
为了解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 并检验所选取的解释变量之间是否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 进行了针对变量相关性的Pearson双侧检验。各变量相关系数如表2所示:
表2中变量间相关系数绝大部分分布在[-0.30, 0.30], 表明研究所选取的解释变量具有较好的代表性。研究相关系数最高为0.449, 小于0.5, 变量之间不存在共线性问题。部分变量间在0.01或0.05水平上显著相关。
(三) 线性回归结果
研究在描述性统计及相关性分析的基础上, 采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方法进行统计检验。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
在共线性诊断中, 回归方程中各变量容差 (Tolerance) 均大于0.1且接近1, 膨胀因子 (VIF) 均小于10并趋于1。结果进一步证实变量间不存在严重多重共线性问题, 采用多元线性回归结果是科学合理的。通过F检验, 总体模型在0.01水平上显著, 充分说明回归模型具有统计学意义, 找到了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有显著影响的因素。Nagelkerke R方数值表示本模型解释了影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总体质量情况的31.8%, 代表性不够全面, 反映出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质量是受到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
ROE和ICDI在0.0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 表明盈利能力越强的公司, 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越高。LS与ICDI在0.05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 体现出第一大股东若为国有持股或国有法人则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越好。OC与ICDI在0.05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 股权集中度越高, 公司越不愿意披露自己的内部控制信息。PID与ICDI在0.05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 独立董事比例越高, 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将会越详细。AO与ICDI在0.0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 可见被注册会计师出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司,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越高。AF与ICDI在0.0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 聘请排名靠前、声誉高的会计事务所来进行审计业务, 能得到更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LNA和ICDI在0.05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 表明规模越大的房地产上市公司更有动机披露详细的内部控制信息。所有变量的系数符号与预期保持一致。
四、结论
本文以沪深两市2011—2013年276个房地产上市公司样本为研究对象, 实证研究了企业内控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因素。得到如下结论:
房地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与盈利能力、第一大股东性质为国有、独立董事比例、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类型、审计机构权威性、公司规模呈显著正相关性:盈利能力越强、第一大股东为国有、独立董事比例越高、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越多、审计机构越权威时, 房地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越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与股权集中度具有显著负相关性:股权集中度越高, 那么房地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越低。
综合以上研究结论, 本文认为, 房地产上市公司要更加明确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具体规范, 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外部监管, 鼓励企业自愿对内部控制信息作出详细披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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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 第9篇
21世纪初, 受美国安然、世通等一系列财务舞弊案件的影响, 美国国会2002年7月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简称SOX法案) , 其中要求企业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报告, 而且还要经审计师的审计。由于内部控制对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影响, 企业的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开始关注内部控制情况信息, 许多国家也开始强制性要求企业披露内部控制信息。2008年6月和2010年4月我国财政部等五部委先后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 即中国版的“萨班斯法案”, 其中明确要求企业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披露报告, 同时要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出具审计报告。现有的理论与实证研究证明, 内部控制信息作为财务信息披露的重要补充, 提供了额外的、与决策有关的信息, 降低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能够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张先治等 (2004) 调查研究认为内部控制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非财务信息对投资者具有决策有用性。Doyle (2007) 认为高质量的内部控制信息能够增加公司的透明度, 有利于投资者进行理性决策, 从而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而从现有的内部控制研究成果来看, 规范研究较多, 实证研究偏少, 其中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就是缺乏一个统一、科学的内部控制质量评价标准。因此, 现阶段开展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可以为投资者、上市公司以及监管部门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内部控制实证研究的发展和深入。基于此, 本文拟从投资者保护观的视角, 分析探讨高质量的内部控制信息应该具备的质量特征, 并尝试构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以期为科学评价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及加强监管提供参考。
二、投资者保护观视角下企业内部控制信息质量特征框架
目前关于会计目标的探讨主要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20世纪末美国资本市场上出现了过度的盈余管理行为甚至财务欺诈问题, 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美国SEC主席Arthur Levitt提出了高质量会计准则的标准, 并认为透明度应该成为财务报告的主要质量特征。之后便出现了会计目标的另一种观点:投资者保护观。投资者保护观下财务报告质量被定义为向企业投资者提供了“充分而公允”的信息, 而且要特别关注盈余是否被扭曲。基于该目标, 高质量的财务报告应该是充分而透明的会计信息, 透明度则是投资者保护观下财务报告的主要质量特征。
内部控制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非财务信息和财务信息的一种重要补充, 对投资者的决策具有重要的影响。虽然内部控制信息与会计信息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但是仍可以借鉴目前比较成熟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框架来分析构建内部控制信息质量特征框架, 认为高质量的内部控制信息应该具备三个基本质量特征———充分披露、公允性和可比性。如图1所示。
(一) 充分披露
内部控制信息的充分披露, 是指企业必须把有利于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的内部控制情况信息充分而公允地对外报告。如图1所示, 本文认为内部控制信息的充分披露存在三个次级特征:完整性、明晰性和重要性。完整性是指企业必须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要求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充分的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不仅要包括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的信息, 还要包括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信息。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要以规范规定的内部控制五要素即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为核心。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是内部控制五个要素构成的一个控制体系共同作用、互相影响的结果, 在这个过程中每一要素发挥作用的效果都可能影响到其他任一要素。判定某一内部控制系统是否有效, 需要在评价五个要素是否存在以及是否有效运行的基础上作出判断。因此, 内部控制五要素的设计及有效运行情况的信息就成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明晰性也称可理解性, 是指内部控制信息应该毫不掩饰、清晰明了地全部反映出来, 与之相对立的概念就是晦涩难懂。也就是说, 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要使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能够容易理解。由于内部控制信息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笔者认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以单独的内部控制报告以及直观的图表形式来表达以提高内部控制信息的可理解性, 必要时在内部控制报告中增加对相关术语和专业信息的适当说明和解释。重要性是指在成本效益原则下, 对重要的内部控制信息进行充分的披露。如规范要求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信息, 内部控制缺陷信息, 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信息等内容。只有企业充分披露包括内部控制五要素即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在内的实质性信息, 才能提高内部控制信息的透明度, 这也是维护资本市场公平公正、保护包括投资者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关键所在。
(二) 公允性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公允性是指企业应该遵循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如实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公允性是企业投资者评估自身风险、进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也决定了投资者权益受保护的程度。内部控制信息的公允性是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保证, 但是现阶段由于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缺乏, 许多企业往往不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或者故意将重大缺陷视为重要缺陷, 重要缺陷视为一般缺陷, 严重损害了企业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如图1所示, 本文认为内部控制信息的公允性存在以下三个次级特征:真实性、可验证性和及时性。真实性是指一项信息的计量或披露要符合所发生的经济事实。可验证性是指当由独立的、合格的第三方运用相同的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方法, 能够得出与管理层自我评价报告大致相同的结果时, 则表明该内控信息具有可验证性。及时性要求内部控制信息在失去其价值之前, 就为企业的投资者所拥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是指企业应在法定期限内公开披露内部控制的相关信息。在资本市场上, 信息最大的价值体现为它的时效性, 所有市场参与者如果都能及时地获得相关信息, 市场才有可能是公平和有效的。从企业管理层的角度分析, 及时披露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和变化信息, 可以使公司股价根据新的信息及时作出调整, 保证资本市场的连续和有效;从投资者角度分析, 及时披露可以使投资者依据最新信息及时作出投资决策, 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遭受损失;从监管者的监督来分析, 及时披露可缩短信息未公开的时间, 进而缩短内幕交易者可能进行内部交易的时间, 减少监管的难度和成本。不及时的信息披露除了对内幕交易者有利之外, 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损害则较大。总之, 及时的信息披露一方面可以降低内幕交易的可能性, 促使交易的公平;另一方面可以将公司的价值准确地反映给市场, 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整个资本市场的有效性。
(三) 可比性
可比性也是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指当不同主体的经济业务大致相同时, 其会计信息应能显示相同的情况;反之, 当经济业务不同时, 会计信息也能反映其差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FASB) 在1980年12月发布的第2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中也明确提出可比性是指信息使用者能够比较两类经济现象之间的异同。可比性可分为横向可比性和纵向可比性。横向可比性是指相同或相近行业的企业在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时尽可能包括相同的内容, 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信息、内部控制要素或流程以及内部控制评价方法;纵向可比性是指同一行业或相近行业的企业在不同时期要尽可能披露大致相同的内部控制信息。但当企业面临的经济环境、制度发生变化时, 企业仍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披露内部控制新的评价程序、新的评价方法和和报告形式等信息, 并要求企业说明发生这种改变的原因以及对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具有可比性的内部控制信息是市场公平竞争和正确评价企业投资前景的必要条件。
注: (1) 表中完整性提到的是否有实质性披露的判断标准是, 内部控制报告包含具体的内控信息内容, 而且信息使用者能够根据所获取的信息内容做出恰当的决策。例如, 如果内控报告中仅仅披露“本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本公司高度重视内部控制文化建设, 营造了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等内容信息, 这些信息的披露通常无助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一般不具有实质性的价值。 (2) 表中各指标的计算, 是=2, 否=1。 (3) 表中各指标的类型均为正指标。
三、投资者保护观视角下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根据以上分析构建的内部控制信息质量特征框架, 高质量的内部控制信息质量应该包括三个基本质量特征——充分披露、公允性和可比性, 以此为基础, 本文建立了包括3个一级指标、7个二级指标、22个三级指标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如表1所示。
一级指标包括充分披露指标A1、公允性指标A2和可比性指标A3。充分披露指标A1是指内部控制报告应提供充分而透明的内部控制信息, 为企业内、外部利益相关者决策服务, 包括内部控制五要素披露的内容、内控缺陷披露的内容和内控信息披露的形式等方面。公允性指标A2是指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要真实、客观, 包括可验证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三个方面内容。可比性指标A3是指关于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内容、形式, 评价依据和范围、评价程序和方法等前后期间应保持一致性, 以利于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做出决策。
二级指标中, 完整性指标B1是指内部控制信息是否按照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对内部控制五要素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地完整披露;重要性指标B2是指企业是否详细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情况及内控缺陷整改情况;明晰性指标B3是指企业内部控制报告是否以单独报告的形式披露以及是否以通俗易懂或流程、图表的形式进行披露。可验证性指标B4是指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鉴证质量对企业内部控制信息可靠性的影响;真实性指标B5是指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对内部控制信息公允性的影响;及时性指标B6是指企业是否及时地对外披露内部控制报告及内控缺陷信息。
在对二级指标内涵解析的基础上, 内部控制五要素披露内容指标B1包括5个三级指标, 即关于内部环境信息实质性披露的指标C1, 风险评估情况信息实质性披露的指标C2, 控制活动信息实质性披露的指标C3, 信息与沟通信息实质性披露的指标C4, 内部监督活动信息实质性披露的指标C5。反映内控缺陷披露内容的重要性指标B2是由是否披露内控缺陷认定标准C6, 是否详细披露内控缺陷情况C7以及是否详细披露内控缺陷整改情况C8等3个三级指标构成。明晰性指标B3是由C9是否以单独内控报告的形式进行披露和C10是否在内控报告中用清晰明了的语句以及直观的流程图表来说明构成。可验证性指标B4是由自评报告是否经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报告C11, 财务报表审计意见是否为标准无保留意见C12, 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提供非审计服务C13, 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为国际“四大”C14等4个三级指标构成。真实性指标B5则包括以下2个三级指标: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不存在“二职合一”情况C15, 内部审计机构是否直接受董事会领导C16。及时性B6的三级指标是指C17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日期距离披露年报截止日期的天数是否小于90天。可比性B7包括是否披露积极方式的自我评价报告C18, 是否详细披露了内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C19, 是否详细披露了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C20, 自我评价报告的依据是否正确C21, 自我评价报告的范围是否与规范要求一致C22等5个三级指标。
上述构建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按照高质量的内部控制信息应具备的质量特征标准要求建立的, 基本涵盖了有利于投资者投资决策的所有相关内部控制信息, 在使用时对各级指标的计算主要是以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作为赋值的唯一判断标准, 排除了以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方法中主观判断的影响, 有利于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做出较为客观、准确地评价, 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邓德强:《内部控制信息质量的层次结构模型与应用:基于投资者需求的视角》, 《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2011年年会暨第二十四次理论研讨会论文集》2011年第7期。
[2]张先治、张晓东:《基于投资者需求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实证分析》, 《会计研究》2004年第12期。
我国上市公司分部信息披露质量分析 第10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分部信息;信息质量
一、披露分部信息的公司数目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相关部门对分部信息的披露规范日益重视。2006年财政部出台的新会计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对分部信息的披露规范形成了准则的要求。我国上市公司从新准则实施以来始对分部信息的披露也开始重视。表1列示了我国沪深两市2007-2011年披露分部信息的公司数目:
从选取的949家上市公司总体披露情况来看,分部信息披露程度2007年为98.52% ,2008年为98.84%,2009年为99.16%,2010年为99.16%,2011年为99.16%。从整体看,分部信息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实施以来披露状况是比较完善并且逐年增多。
二、分部信息披露的方式
从分部信息的披露形式来看,上市公司分部信息披露主要有三种方式: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主营收入及主营成本构成;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分行业、分产品和分地区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信息;以会计附表形式披露。
2.董事会报告与附注是指在董事会报告和财务报表附注中都披露了分部信息;
3.分部报告是指明确以分部报告附表形式披露分部信息;
4.未披露是指董事會报告、财务报表附注和附表任意一处中都没有披露分部信息。
根据笔者翻阅的上市公司年报,2007年—2011年间仅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主营收入及主营成本构成的公司呈逐年递减趋势;相应的在董事会报告和财务报表附注中同时披露主营收入和主营成本构成的公司逐年递增。因此,在我国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准则以来,我国上市公司分部信息披露状况是在逐步改善和提高的。但是,从以分部报告会计附表形式披露分部信息的公司来看,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并没有采用分部报告会计附表形式披露。
三、分部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
会计信息特征质量里充分披露是其中之一。所谓充分披露就是指即使上市公司没有违反相关准则和相关制度的规定隐瞒一些应该列报披露的项目,对其他能够影响信息使用者做出相关决策的、并且是法律没有规定必须披露的其他交易事项和经济业务也应当尽可能地进行披露。
以下是对各种披露形式下上市公司分部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见表3、表4)
表3统计的是2007-2011年我国上市公司仅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分部信息的公司,其分部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从表4中可以看出从2007-2011年其各类分部信息的披露都成递减趋势,主要是是因为我国从2007-2011年仅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分部信息的公司数目是不断减少的,从侧面说明我国分部信息的披露逐步完善的。
表4统计的是2007-2011年我国同时在董事会和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分部信息的公司,其分部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从表4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分部信息详细程度是不断提高的,大部分上市公司都倾向于披露分行业、分产品和分地区三类分部信息,或者至少披露了其中两项分部信息。这说明我国分部信息披露的充分性确实是不断提高的。
四、分部信息披露的明晰性
企业的会计信息,除了充分之外还要考虑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理解能力。那么,会计信息就必须清晰明了,这也是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可理解性的要求。信息使用者的理解能力和使用者的决策类型(包括个人偏好、对待风险的态度以及所采纳的决策模型)紧密相关,而明晰性要求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必须清晰、简明,便于使用者理解和运用。笔者对沪深两市同时披露了行业和产品分部信息的上市公司进行统计,研究发现上市公司分部信息披露中存在重复披露现象,给信息使用者理解和运用带来不便。
笔者在翻阅年报进行统计的过程中发现,许多企业披露的分部信息都只具有形式,内容冗杂却无实质性意义。
从表5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分部信息披露分产品与分行业混淆重复。在笔者翻阅上市公司年报的过程中发现,许多企业在董事会报告和财务报表附注中都同时披露了分行业、分产品和分地区分部信息。但是,关于分产品和分行业的区分很多企业都模棱两可,有的在前一年以分行业的口径披露,在后一年报表中却以分产品口径披露,但两者内容和性质无异议。有的公司披露了分行业分部信息之后,分产品分部信息只是将行业名称更改为相应的产品名称,其他内容均相同。在笔者统计的公司中,沪市2007-2011年分行业与分产品信息重复披露的分别为59家、64家、75家、74家、75家;深市2007-2011年分行业与分产品信息重复披露的分别为27家、27家、26家、30家、32家。
五、总结
第一,我国从《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实施以来,我国分部信息披露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披露分部信息的企业数目是逐年增加的;我国分部信息的披露形式也从仅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转向同时在董事会报告和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第二,我国分部信息的披露也还存在诸多问题。采用财政部规定用分部报告会计附表形式披露分部信息的上市公司数目不多;分部信息披露内容的详细程度前后不一致;分部信息存在重复披露情况。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 第11篇
关键词:信息披露质量,大股东控制力,股权分置改革
一、引言
虽然分散股权一直被视为公司治理研究的根本出发点(B e r l e﹠M e a n s,1932),但近年来的研究显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上市公司存在着家族、银行或政府等控股股东,这一现象在东亚、东欧等新兴市场国家更为普遍(L a Porta等,1999;Claessens等,2002)。我国资本市场在建立之初就被赋予了改革国有企业,为国有企业融资服务的使命,为了不动摇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在股权结构的安排上,国有股基本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一直维持在3 0%-4 0%之间,拥有绝对控制权,控制着公司的决策和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股东与管理者的代理成本,但同时可能因控股股东凭借其股权优势谋取控制权私利而产生大股东与小股东间的代理成本,无论哪一类代理成本都来源于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将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性,从而降低代理成本,提升上市公司价值。各国在信息披露水平方面的差异,很大程度上可以用该国公司股权结构的差异来解释(La Porta,1999),股权结构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受到不同国家学者的关注。在我国,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稳步推进和逐步完成,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新一轮博弈正在悄然展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程度和方式对双方都显得更为至关重要,探究大股东控制力与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关系,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反思我国股权分置改革是否达到预定成效,是否对保护中小投资者起到应有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相关文献回顾
Shleifer和Vishny(1997)指出,控股股东基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可能最大化自身利益,获得控制权私利,从而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这种侵害从根本上讲,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是通过隐瞒信息来实现的。L a Porta(1999)发现,股权集中度与财务报告质量负相关,只要大股东不持有百分之百的股份,就不可能享有全部的监督收益,就不会对信息披露全力进行监督和干预。这两方面观点可归纳为“壕沟防御效应”。另一方面,“利益协同效应”认为控股股东在公司中存在重大经济利益,他们既有动机又有能力监督管理层,大股东控制力越强,其控制权利益所产生的激励越高,“掏空”公司的边际成本越大,因此,越有可能发挥积极作用,监督管理层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M a k h i j a和Patton(2004)发现,当外部股东持股比例高于内部股东,并且外部股东的初始持股比例较低时,信息披露水平与股权集中度正相关。
可见,国外关于大股东控制力与信息披露质量关系的研究已形成较为系统的理论体系。而国内大股东控制行为特征和效应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大股东控制力与绩效的关系上,大股东控制力对信息披露质量影响的研究相对较少。刘立国和杜莹(2003)以财务报告舞弊反向代表信息披露质量,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比例越高,公司发生财务报告舞弊的可能性就越小。杜兴强和温日光(2 0 0 7)的研究证明公司股权集中度越高,会计信息质量越好。
总而言之,现有文献在大股东控制力与信息披露质量关系研究方面尚存在分歧和争议,与国外研究相比,我国资本市场发育尚未成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殊,信息披露制度尚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国外研究结论并不完全适用于我国现实。国内研究结论产生差异的原因则可能是因为用以衡量信息披露质量的方法和指标不同,以及选取的样本处于不同的股权结构改革过程和阶段。
三、理论分析和假设的提出
尽管近几年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略有下降,但均值一直维持在30%以上,说明我国股权集中度较高。根据代理理论:股权越分散,单个股东保护其利益的行动越困难,成本也越高,则经营者侵犯投资者利益的可能性越大,而大股东具有限制管理层侵犯股东利益、谋取自身利益行为的经济激励及能力。虽然不能排除大股东利用各种手段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但相关研究结果表明,故意隐藏信息并不是大股东谋取控制权私利的主要方式。同时,在公众舆论监督下,大股东为了获取资本市场的正面形象,也会有意识地监督管理层,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动机较大。因此,提出假说1:
H1:大股东控制力与信息披露质量呈正相关关系。
同样是大股东,但不同性质的控制人其目标函数和对待信息披露的态度有所不同,因此有必要从大股东性质上进一步考察大股东控制力与信息披露质量的关系。首先,国有控股公司与非国有控股公司追求的目标有所不同,国有控股公司更有可能追求社会或政治目标,有时甚至高于经济目标,为了实现社会福利、解决就业问题可能使信息披露问题变得无关紧要,而公司的高管出于对政绩的追求,也可能使公司的行为服从于政治需要,从而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其次,国有股控制主体事实上的缺位,容易造成内部人控制,机会主义行为就可能发生,使信息披露过程缺乏有效监督,因而诱发违规。因此,提出假说2:
H2:国有控股公司比非国有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低。
从2005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基本完成,股改后,在全流通条件下,股票定价机制将舍弃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并存时的分别定价制度,股价将主要根据公司业绩的优劣而定。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趋于一致,大股东为了防止股价下跌会避免侵占行为,同时加强公司治理,提高公司业绩从而提高股价。这种利益驱动将产生良好的外部效应,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会不断提高。股改后,国有股获得了流通权,其他大股东持股比例上升,部分解决了国有股权虚位而产生的所有者缺位的尴尬问题,在公司治理结构中逐渐形成了一定的制衡关系,有利于股东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说3:
H3:股权分置改革将促进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
对外披露信息既是上市公司自身传递信号的需要,也是外在利益相关者及有关法规制度对上市公司的强制性要求,因此公司内部股权制衡力量和公司外部监督环境同样会对信息披露质量有重要作用。第一大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除了“用脚投票”以自保外,也可以对控股股东的行为实施监督。虽然其他大股东较高的股权比例既提供了监督第一大股东的动力,也提供了与第一大股东合谋的基础。但两者都会提高控股股东获取控制权私利的成本。当公司存在多个大股东时,除第一大股东以外的其他个大股东之间的竞争或联盟都能抑制大股东的“掏空”行为。因此,提出如下假说:
H 4:大股东人数以及股权制衡度与信息披露质量正相关。
四、数据来源与研究设计
1、信息披露质量的衡量
本文采用深交所公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作为信息披露质量的衡量指标。深交所根据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制定了评价标准,跟踪上市公司全年的信息披露行为,对其信息披露质量做出全面评价。深交所的评价标准按信息披露质量的高低依次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本文将优秀和良好的信息披露质量(Quality)赋值为1,及格和不及格赋值为0。
2、变量定义与计量
本文在采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量化大股东控制力的同时,还选择了C R 5刻画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能力,该指数为公司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CR5越大,大股东的控制能力越强。因此,CR5也可以较好地界定第一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能力;大股东性质、股改实施状况采用虚拟变量。同时,根据现有研究成果,企业规模、盈利水平、资本结构、数据年份、上市公司年报的审计意见类型等都有可能影响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因此,将其作为控制变量,以排除回归模型的系统误差。此外,有研究发现若公司进行盈余管理,将降低信息披露质量,本文以R O E在0-2%,5-6%和10-11%区间时作为盈余管理的标志,以控制盈余管理对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具体变量含义及计量方式如表1所示。
3、样本选择
本文选取2006-2008年连续三年的深市上市公司数据作为研究样本。采用以下规则对样本进行剔除和筛选。首先,剔除2006-2008年间被ST的公司;其次,剔除金融类和房地产类公司,证监会对这两类行业的公司信息披露有专门规定;第三,剔除三年间新增上市公司,以保证研究数据的连续性。第四,剔除数据不全的上市公司。经剔除后得到有效样本为每年373个,共计1119组观测值。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数据来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其他财务数据根据色诺芬C C E R数据库查询系统提供的数据经整理得到。数据处理及分析采用的统计软件为SPSS17.0。
五、实证结果分析与讨论
为了考察大股东在数量及性质两方面的控制力以及股改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检验H 1、H 2、H 3,建立如下Logistic模型:
(模型1)
(模型2)
为了考察大股东控制力因受到内部股权制衡和外部审计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检验H4,建立如下模型:
模型3:
从模型1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对信息披露质量有正面影响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同样,从模型3的回归结果也显示,C R 5对信息披露质量有着显著的积极作用。模型1和模型3都证明了大股东控制力越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作用越大,信息披露质量越高,同时也证明了这种关系的稳定性。
从表4可知,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比非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高,这与假说2不一致。可能的原因在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追求其政治目标和业绩并不以降低信息披露质量为主要手段和代价,尤其是近年来,国有企业在垄断行业占用独特优势,在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形成良好的公众形象,这些都有利于其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此外,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委托人的政府权威和充当“领头羊”表率作用的动机使其在信息披露方面控制监督的动机和能力较非国家控股的公司要强。
从表4的结果还可以看出股权分置改革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作出了有益的贡献;大股东控制力和股权分置改革同时对信息披露质量具有积极的作用,股权分置改革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稀释大股东持股比例,其信息披露质量的积极影响更可能源于股改对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的促进作用。同时,股改变量在不同模型中均表现出与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稳定的正相关关系,股改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方面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
模型3是为了验证我国缺乏中小股东保护机制情况下,公司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督是否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保护中小股东。从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出,在公司内部,拥有5%以上股权的大股东人数对信息披露质量有正向影响,相应地,另一反映第二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制衡程度的指标Z指数对信息披露质量也具有促进作用,可见,在信息披露质量方面第二大股东更倾向于发挥监督与制约作用,假说3得到了验证。
六、主要结论及启示
本文以深市A股上市公司连续三年的信息披露质量及财务数据实证检验了大股东控制力对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大股东控制力对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有积极的作用,支持大股东利益协同效应;国有控股对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有正面影响;股权分置改革在稀释大股东持股比例方面短期内尚未达到应有的作用,但是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起到了显著的积极作用,从而提高了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进而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内部同时存在多个大股东以及存在与第一大股东股权接近的第二大股东能明显改善信息披露质量。
研究结论启示:股权在一定程度上的集中是有益的;保持适当的国有股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有积极作用;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进而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在存在控制股东的情况下,在股权结构的设置和调整上安排存在若干有能力监督第一大股东的其他大股东,或安排存在能与第一大股东抗衡的第二大股东将有助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参考文献
[1]、La Porta,Rafael,Florencio Lopezde-Silanes,Andrei Shleifer.Corporate ownership around the world.Journal of Finance,1999,54:471-517
[2]、Shleifer,A.and R.W.Vishny,Asurvey of corporate governance,Journal of Finance,1997,52:737-783
[3]、杜兴强,温日光.公司治理与会计信息质量--项经验研究[J].财经研究,2007,(1):122-133.
[4]、谢志华,崔学刚.信息披露水平:市场推断与政府监管--基于中国上市公司数据的研究[J].审计研究,2005,(4):39-45.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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