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儿鉴定表范文
病残儿鉴定表范文(精选9篇)
病残儿鉴定表 第1篇
重庆市病残儿鉴定表
申请人姓名:夫 妻
患儿姓名: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患
儿
姓
名 患儿右
拇指纹 母-子
近期
合照贴照片处
(加盖乡镇人口计生办骑缝章)
性别 出生时间
父亲
姓名 出生
时间 工作
单位
母亲
姓名 出生
时间 工作
单位
女方身份证号:男方身份证号: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字:父 母
年 月 日
村(居委)、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 年 月 日
(盖公章)
乡镇(街道)人口和计生办调查记录
患儿为第 胎,第 产(顺产、难产、剖腹产)
孕期母亲健康状况:良好、患病: 病名 患病时间:
有无毒害物接触史:
有无(射线、铅、汞、苯、不良药物等)接触史
患儿母亲自然流产 次,人流 次,药流 次,早产 次,死胎(产)次,原因:
有无子女死亡及其原因:
家系调查:(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姑、舅、姨、堂表伯、叔、舅、姨是否患有相关疾病)
调查者签字: 年 月 日
社会调查:
调查者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人口和计生办意见:
人口计生办主任签字: 乡镇(街道)计生办(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市)病残儿医学鉴定
病史及治疗:
症状及体征:
轴助检查:
疾病诊断:
病残程度:
医学建议:
鉴定组长签名:
鉴定组成员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市)病历、化验、各种特殊检查报告单粘贴于下:
本人申请再鉴定理由:
年 月 日
区县人口计生委对申请再鉴定的审批意见:
(盖公章)
年 月 日
重庆市病残儿医学再鉴定专家组鉴定意见
病史及治疗:
症状及体征:
轴助检查:
疾病诊断:
病残程度:
医学建议:
鉴定组长签名:
鉴定组成员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再鉴定病历、化验、各种特殊检查报告单粘贴于下:
区县人口和计生委审批意见
审批小组成员签名:
委(局)负责人签名:
(盖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由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制作,报国家人口和计生委备案,表中内容不得随意改,重庆市病残儿鉴定表,鉴定材料《重庆市病残儿鉴定表》。
2、本表用钢笔填写,字迹须工整,填写清楚,不得
漏项,无内容填写的须用斜线划掉。
3、本表由申请鉴定者填写一式两份,贴上母-子双人
近期照片,乡镇计生办加盖钢印或骑缝章,方可
参加鉴定。
4、封面代码及编号不填写。
点击下载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表。
病残儿鉴定表 第2篇
鸡西市人口计生委关于下发《鸡西市 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农垦牡丹江分局计生办:
为了加强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和我市实际,制定了《鸡西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鸡西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题词:科技
病残儿鉴定规范
通知
鸡西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8年11月2日印发
校对人:岳勇
共印15份 鸡西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规范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规范》,(黑人口发〔2005〕21号),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我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规范:
一、鉴定组织的组成及工作方式
(一)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每次集中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数名组成鉴定组。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 名。鉴定组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规定的职责。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意见不作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依据。鉴定组确定的有关辅助检查项目,应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
(二)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监审小组。成员由市人口计生委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三)病残儿医学鉴定监审组在鉴定前召开会议,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审核合格后可参加鉴定,并在鉴定时进行全程监督。
(四)鉴定工作由组长和副组长主持。鉴定诊断、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组、监审组集体讨论作出。有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鉴定的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五)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于30个工作日内,将《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发给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申报材料与初审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按以下程序审核:
(一)个人申请。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市、区)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二)单位或村(居)委会初步审核。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公示一周,没有群众举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三)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等调查,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五)材料申报时限为上半年5月末截止,下半年11月末截止,过期不予受理。
三、鉴定时间
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组织二次鉴定。
四、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监审小组成员 组 长:张雪竹(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副组长:周喜春(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刘兆峰(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王一波(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李淑芳(市人口计生委纪检组长)
成 员:岳 勇(市人口计生委科技科科长)
赵淑梅(市人口计生委法规科科长)王 伟(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科科长)关丽姝(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主任)
病残儿鉴定表 第3篇
1 资料和方法
1.1 资料来源
2000~2209年合肥地区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结果 (包括合肥地区省级鉴定结果) 数据。
1.2 病残儿鉴定方法
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和《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1]》由专家组进行鉴定, 根据病因估计再发风险, 提出优生指导、再生育意见。
2 结果
2.1 病残儿童疾病种类
经鉴定的病残儿童疾病分为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两大类, 其中非遗传性疾病涉及神经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心血管系统、运动系统、后天性眼耳疾病、生殖系统、内分泌系统等, 其中神经系统疾病一直占1/3以上。结果显示, 每年鉴定病残儿90%以上为非遗传性疾病, 但遗传性疾病发病率呈逐年上升趋势相关性发现呈正相关 (r=0.824) ;非遗传性疾病呈逐年下降趋势, 相关性分析呈负相关 (r=-0.824) , 见表1。
2.2 病残儿童城乡分布情况
从合肥市病残儿童鉴定确诊城乡比例变化来看, 农村儿童从2000年的78.40%下降到2009年的54.73%, 城镇儿童从2000年的21.60%上升到2009年的45.27%, 城镇儿童病残儿鉴定呈上升趋势, 见表2。
3 讨论
3.1 非遗传性疾病占本地区病残儿发病率绝对多数
非遗传性疾病大多可以通过孕前、孕中、产前、产时及产后进行预防或避免, 因此, 做好优生优育宣传, 加强产前检查, 落实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对降低非遗传性疾病发病率至关重要。
3.2 城镇病残儿人数比例增加
合肥地区病残儿人数中城镇儿童比例上升明显, 农村比例下降。其原因:一是优生优育宣传深入乡村, 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初见成效, 从而减少农村病残儿的出生;二是2003年实行自愿婚检后, 城镇婚检率大幅下降, 导致城镇出生缺陷一级预防作用被减弱, 出生缺陷人数上升;三可能和城镇工业化过程中环境污染, 化学制剂的使用有关[2]。
3.3 遗传性疾病比例上升
遗传性疾病的上升, 其原因和非遗传性疾病下降有关, 但呈正相关, 这对病残儿鉴定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要充分估计病残儿鉴定后再生育的风险, 并给出详细的科学指导。
参考文献
[1]国家人口计生委7号令, 2002年1月18日发布.
一份珍藏了63年的党员鉴定表 第4篇
此表长13.5厘米、宽10厘米,封面为棕色硬质绵纸,用蓝墨水工整地写着“党员鉴定表,胡中山1941.9.22”字样。里面为油印软质绵纸,扉页右上角刻印着党徽和数道象征光芒四射的射线,下面有几行小字说明:
此表为每个党员三个月鉴定一次每次鉴定结果顺序填写此表在党员调动时必须随同介绍信一同带走
山纵二旅政治部组织科印1941.9.22。
内有四张表格,他本人用蓝色圆珠笔填写,鉴定部分由支部书记用蓝墨水填写,除了纸张有些发黄和明显折痕外,字迹十分清晰。笔者摘录其中的部分内容:文化程度:识二百字。有何特长嗜好及疾病:无。家庭经济状况,动产多少(有無放债):没;不动产多少(房屋土地):地一亩房两间。参加过何种党派团体:参加过伪军一个月。参加战斗:共二次。入过狱否入狱原因时间入出狱情形:没。失掉过关系否原因时间怎样恢复:没。何人介绍:叶长赞(只留一个人空格)。
鉴定分为“阶级觉悟程度及思想意识的表现、工作能力经验之表现、个性生活及日常表现、学习情形”四个栏目。每一栏填得都比较详细具体,如“个性生活及日常表现”:1、个性很平和;2、模范作用好;5、不浪费有时吃烟。负责人盖章:叶长赞。
那是白色恐怖的年代,部队流动性大,人员调动频繁,组织上对党员了解不可能像和平年代有较长时间的接触,而这份3个月填写一次的鉴定表,内容具体,见经历见能力见思想见财产(数字)见特长嗜好,调动时通过此表对一个新来党员的家庭出身、经济状况(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个性特长。工作能力、学习、战斗表现等基本状况,一看就明,八九不离十,比现在的述廉述学述职三述报告还要实在管用。
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风风雨雨,跟随主人南征北战,出生入死,鉴定表依然完好无损,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它已经成为一件不可多得的革命文物,也掂量出了它在老人心目中特殊的分量。
它是如何得已保存下来的呢?“说了不怕你们笑话,是猪尿泡帮了大忙。”老人笑呵呵地向我们讲述了那段经历。
那时八路军物质条件异常艰苦,想找一块塑料雨布都十分困难。
有一次正好遇上房东家杀了一头猪,他设法要来猪尿泡晒干,然后将鉴定表折成两层放到里面缝合起来,这样即使落到水里也不会浸湿。解放战争中渡江战役和厦门岛鼓浪屿战斗,他搭乘的船都曾被打破,人落到水里。战斗结束后,打开包袱布,嘿,藏在猪尿泡里的鉴定表居然完好着呢。全国解放后,部队有了固定的驻营地,胡中山才忍痛将那个宝贝疙瘩——猪尿泡丢了。
老人一生参加大小战斗百余次,先后四次负伤,三次评为战斗模范,二次荣立战功。华东野战军授予他“二级人民英雄”称号。他历任战士、班长、排长、指导员、教导员、营长、华东速成中学学员、政治处主任、福建省公安厅民警处副处长、福建省公安总队参谋长、江西赣州军分区副司令员等职。无论职务还是生活环境如何变化,这份珍贵的党员鉴定表他始终带在身边。
病残儿鉴定须知 第5篇
一、申请条件
凡夫妻双方或女方户籍在本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户籍不在本省但为本省国家工作人员的,认为其第一胎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二、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人公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户口簿;
4.申请人结婚证(再婚夫妻需提交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书);
5.申请人与患儿近期2寸合影彩色免冠照片5张; 6.被鉴定人的有关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证明和各类检查报告单等);
7.省、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出生缺陷干预筛查
一级预防,抓孕前 一级预防是指防止出生缺陷儿的发生。主要在婚前和孕前。包括:
1、婚前检查。通过科学的健康咨询、家族史调查、体格检查以及其他辅助检查,新婚夫妇可了解各自的健康状况,还能获得性生活和预防出生缺陷的指导,这是优生优育的第一道关;
2、避免新婚后立即怀孕。最好是婚后半年,这期间使用避孕套是最佳的避孕选择;
3、选择最佳的生育年龄。生育的最佳年龄,女性25~30岁,最迟不超过35岁,男性25~35岁。在此期间,人的体质好,精子和卵子的质量好,更有利于生育健康宝宝;
4、选择最佳的受孕时间:6~9月,可以避开冬春流行病的高发期,孩子出生后便于护理和喂养;
5、做好孕前优生检测。避免带病怀孕,如生育过出生缺陷儿,应进行咨询及相应的体格检查。孕前3个月及孕后3个月口服小剂量的叶酸补充剂;
6、孕前合理营养、预防感染、谨慎用药、戒烟戒酒、避免接触放射及有害有毒气体,避免接触猫狗,远离家畜动物。
二级预防,抓产前 二级预防是指减少出生缺陷儿的出生,主要是在孕期通过早发现、早诊断和早采取措施,以预防出生缺陷儿的出生。对已确诊的畸形胎儿,动员孕妇及其家属做选择性终止妊娠手术。
哪些孕妇需要做产前筛选或产前诊断:
1、夫妇双方或家族成员患有某些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者。
2、曾生育遗传病患儿、不明原因智力低下或先天畸形儿的夫妇。
3、不明原因反复流产或有死胎死产等情况的夫妇。4、35岁以上准备怀孕的妇女。
5、长期接触高危环境因素的夫妇。
常用的产前筛选和产前诊断方法有哪些?
超声波检查(B超):孕后18-20周做,可查出多种缺陷。对孕妇和胎儿无影响。
孕妇血液检查:孕后16-18周做,可查出唐氏综合征(先天愚型),对孕妇和胎儿无影响。
绒毛检查:孕后10-12周做,主要可查唐氏综合征,要求在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羊水检查:孕后16-18周做,主要是唐氏综合征等染色体病和先天性遗传代谢病的诊断。胎儿脐带血检查:孕后18-36周做,可查出染色体异常、贫血或血小板功能障碍等。
三级预防,抓早期 三级预防是指对出生缺陷的治疗。发现出生缺陷的婴儿,及早治疗,避免对婴儿成长造成精神伤害。
有些先天性疾患如能及时诊断、治疗,可阻止症状的发生和发展。
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患儿如在出生后3个月内开始用甲状腺素治疗,80%以上的患儿智力发育可达到正常,如早期不及时治疗,可造成发育落后,智力低下等严重残疾。
苯丙酮尿症患儿如早期发现,采用低苯氨酸奶粉治疗,患儿的智力水平可以接近正常。
先天性听力障碍患儿,在出生六个月内采取干预措施,进行康复治疗,到3岁时,听力就能与正常儿一样。
病残儿鉴定申请 第6篇
办理地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双方所在联系电话(传真)
办理时间
办理时限
办理条件书面申请
(1)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父母,以书面提出申请,病残儿鉴定申请。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双方所在单位申请;其他人员女方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受理范围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受理海口市辖区内计划生育系统、卫生系统、副处级(军队副团级)以上人员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和其它市、县、自治县所有的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和其它市、县、自治县所有的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
海口市计划生育局受现本辖区内除上述人员以外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海口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对鉴定有疑难的,可上送省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
办理材料要求提供的材料
①填写《海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子女病史资料(住院病历加盖公章);
③证明其子女与父母关系的户籍证明。
2、核实上报
(1)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及其子女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县(区)、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市、县(区)、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及其子女的情况再次核实,自我鉴定《病残儿鉴定申请》。必要时进行社会和家系调查,申请神经系统和精神病以及遗传性疾病的,必须组织进行详细的病史调查。
(3)市、县(区)、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经核实无误,材料完备,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3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或海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办理依据
办理程序(一)申请程序
1、书面申请
(1)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父母,以书面提出申请。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双方所在单位申请;其他人员女方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受理范围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受理海口市辖区内计划生育系统、卫生系统、副处级(军队副团级)以上人员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和其它市、县、自治县所有的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和其它市、县、自治县所有的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
海口市计划生育局受现本辖区内除上述人员以外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海口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对鉴定有疑难的,可上送省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
(3)要求提供的材料
①填写《海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子女病史资料(住院病历加盖公章);
③证明其子女与父母关系的户籍证明。
2、核实上报
(1)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及其子女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县(区)、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市、县(区)、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及其子女的情况再次核实。必要时进行社会和家系调查,申请神经系统和精神病以及遗传性疾病的,必须组织进行详细的病史调查。
(3)市、县(区)、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经核实无误,材料完备,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3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或海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鉴定程序
省或海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同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
1、集中体检
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每半年或一年进行鉴定一次。根据上报患儿的病种构成情况,从计划生育技术专家库随机抽取相应的医学专家组成鉴定组,对患儿进行体格检查和相关测试,做出辅助诊查及社会调查决定。
2、集体讨论及表决
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根据集中体验情况再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医学专家组成鉴定组,召开鉴定会议,以无记投票方式,三分之二专家通过,做出符合或不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或治疗观察的三种结论。
3、公示
市、县(区)、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省或海口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结论符合病残儿标准的,在患儿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公示一个月。
4、审核确认
省或海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二孩生育指标审批小组对病残儿鉴定的程序、标准、结论进行审核,确认鉴定结果。
5、结论通知
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第7篇
办理程序
本人申请——领取病残儿医学鉴定表——乡镇(街道)审核——县区人口局审核——上报市计划生育技术专家委员会鉴定——鉴定结果通知本人
一、所需材料
1、两家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及附属检查材料。
2、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
3、父母及孩子2寸彩色近期合影照片。
4、由双方单位及女方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便函。
5、领取病残儿医学鉴定表一式四份,填全相关内容,加盖相关单位的公章后上报县区人口局。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主 任: 张维庆
二 OO二年一月十八日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鉴定组织
第六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 名。
第七条 鉴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二)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
(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
(四)为被鉴定者的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
(五)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本次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
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意见不作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依据。
第八条 鉴定组确定的有关辅助检查项目,应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
第九条 鉴定工作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鉴定诊断、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组集体讨论作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鉴定的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第三章 鉴定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第十一条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第十六条 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十九条
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第四章 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病残儿医学鉴定资料由作出鉴定结论的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长期保存。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再生育子女健康状况进行随访登记。
第二十一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者自理,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 鉴定组织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鉴定工作。病残儿医学鉴定涉及的家系调查、社会调查和医学鉴定均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
(二)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三)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四)未经正常医学鉴定程序随意作出维持或变更原鉴定结论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办法的补充规定。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鉴定结论通知书由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行制定,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于1990年9月30日发布的《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
一、非遗传性疾病因患非遗传性疾病致残,其父母再生育一般不会发生相同疾病。
(一)呼吸系统疾病
1.支气管扩张并发肺脓肿、肺气肿,严重影响肺功能并出现肺功能不全,经胸部X线或支气管造影以及肺功能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
2.特发性肺含铁血黄素沉着症,经胸部X线片和实验室检查证实,并出现肺功能不全者。
3.严重的支气管哮喘、慢性肺炎伴有肺源性心脏病,有典型临床表现,反复发作,经胸部X线、心电图、血气分析等检查证实伴肺气肿和肺、心功能不全者。
4.鼻、咽、喉呼吸道严重畸形,严重影响生理功能,手术治疗不能矫正者。
5.严重胸廓畸形、胸膜病变、肺囊肿等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两年仍影响肺功能者。
(二)消化系统疾病
1.先天性消化道畸形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消化道损伤,经X线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仍严重影响正常发育,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肝硬变,经临床和各种辅助检查证实,经过两年以上系统治疗,肝功能仍有严重障碍者。
(三)心血管系统疾病
1.非遗传性心血管畸形,如:严重的法洛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完全性大动脉转位等,有青紫、缺氧、心衰等典型临床表现。经心脏检查和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心导管、心血管造影等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效果不佳者。
2.风湿性心脏病,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3.感染性心肌炎,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遗留重度心律失常及心功能不全者。
4.原发性心肌病,有临床症状和体征,并有心衰,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5.其它心脏疾病,已出现心功能不全,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愈者。
(四)泌尿生殖系统疾病
1.严重泌尿生殖系统畸形及发育不全,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功能者。
2.各种病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障碍,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无效者。
3.肾病综合征,有典型临床表现,并经化验检查证实,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能缓解或发展成为慢性肾衰者。
4.肾血管性高血压,有高血压为主的症状和体征,经核素肾图、肾动脉造影、血浆肾素活性测定等项检查证实,手术治疗无效者。
(五)血液系统疾病
1.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特发性血小板性紫癜等,有典型临床表现,并有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检查证实,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者。
2.各种白血病,有典型临床表现,经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或其它检查证实者。
(六)结缔组织疾病
结缔组织疾病,如: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性多动脉炎、风湿热等,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并造成组织器官损害或肢体功能障碍者。
(七)神经系统疾病
1.各种神经系统疾病造成的残疾,伴有严重的神经功能障碍及中度以上智力低下,经智商测定,智商指数低于55分者。
2.脑炎、脑膜炎、脊髓灰质炎、脊髓炎等疾患造成严重后遗症和神经功能障碍,有确切的病史、症状和体征,经其它辅助检查证实者。
3.大脑发育不全、脑积水、脑性瘫痪,有典型的症状和体征,经检查证实,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4.脑、脊髓血管畸形,有症状和体征,经辅助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效果不佳者。
5.继发性癫痫,有明显病因和两年以上详细病史,经系统治疗无效,发作频繁,经脑电图及其它检查证实者。
(八)内分泌疾病
1.非遗传性的垂体性侏儒、垂体性巨大畸形、散发性克汀病、儿童期甲状腺功能低下等,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实验室检查证实,已严重影响发育,不能治疗或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者。
2.地方性克汀病其疾病严重程度同散发性克汀病,但再现率高,一般不宜再生育。其母亲经系统治疗有效后,可考虑再生育。
(九)运动系统疾病
各种因素引起的骨骼系统畸形、关节运动障碍、脊柱和肢体残疾等,不能正常活动,严重影响生长发育,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明显效果或不能手术矫正,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十)后天性眼、耳疾病
1.各种后天性原因造成的盲(含单盲)、聋、哑者。
2.外伤或其它眼疾所致的视力障碍,经治疗,双眼矫正视力仍低于0.3,或一眼视力低于0.2,另一眼视力在0.5以下,生活难以自理者。
(十一)其它疾病
1.经各种检查证实,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后效果仍不佳的疾病,并严重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各种恶性肿瘤、恶性组织细胞病、组织细胞增生症等,有典型临床表现,经各种检查证实者。
3.大面积烧伤、烫伤、外伤、血管瘤、黑痣等,严重影响功能,不能手术矫正治疗或治疗效果不佳者。
二、遗传性疾病
子女患有下列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根据遗传方式和能否做产前诊断等因素,按指导原则,综合判断确定是否适宜再生育。无家族史者不一定不是遗传病,如隐性性连锁遗传,隔代才能完全表现出来,故家族史不能只看父母兄弟姊妹,还需扩大范围了解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姑、舅、姨、堂表伯叔舅姨,绘出系谱图。有些隐性遗传疾病由于群体基因频率高,虽然血缘关系很远,有时也会偶合而使子女致病,必须了解双方家族史。
(一)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软骨发育不全、缺指、并指症、成骨发育不全、马凡氏综合症、先天性外耳道闭锁、下颌面骨发育不全、先天性肌强直、扭转性痉挛、周期性麻痹、家族性多发性胃肠息肉、膀胱外翻、多囊肾(成年型)、神经纤维瘤、肾性糖尿病、结节性硬化症、先天性小角膜、先天性无虹膜、先天性白内障、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球形红细胞增多症、地中海贫血、鱼鳞病、遗传性血管神经性喉水肿、可变性红斑角化症、遗传性出血性毛细血管扩张症、慢性进行性舞蹈病、毛发红糠疹、特发性致纤维化肺泡炎等。
2.指导原则
(1)病残儿的父母之一患病者,其再发风险率很高(50%)。对无可靠产前诊断方法者,不宜再生育。
(2)病残儿父母正常,家系调查又除外家族遗传病史、可能为基因突变所致,再发风险率较低,可考虑再生育。
(二)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
l.常见病种:如白化病、苯丙酮尿症、半乳糖血症、糖元储积症、低磷酸酯酶症、神经鞘磷脂储积症、粘多糖储积症(Ⅱ型以外的各型)、同型胱氨酸尿症、尿黑尿酸症、家族性黑蒙性痴呆、肝豆状核变性、先天性聋哑、小头畸形、多囊肾(婴儿型)、先天性再生不良性贫血、先天性肾病综合症、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脐带型)、劳蒙毕综合症、恶性贫血(先天型)、遗传性小脑性共济失调、先天性青光眼、先天性小眼球、先天性全色盲、视网膜色素变性、着色性干皮病、垂体性侏儒、早老症、肝脑肾综合征、遗传性Q?T延长综合症、心内膜弹力纤维增生症、婴儿型遗传性粒细胞缺乏症、婴儿型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肺泡微结石症、肺泡性蛋白沉积症、散发性克汀病等。
2.指导原则
(1)病残儿的父母外表虽然正常,但都是致病基因携带者,所生子女每胎都有25%的发病机会,50%为携带者,再发风险率很高。对无可靠产前诊断方法者,不宜再生育。
(2)对新生儿期可以防治的病种,如苯丙酮尿症、半乳糖血症、散发性克汀病等,如第一胎因某些原因已造成不可逆智力低下等,有条件进行新生儿筛查和实验室检查的,可考虑再生育。但生后必须作筛查和实验室检查。若是病儿,应及时用药或饮食治疗;无早期筛查和诊断治疗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三)X连锁隐性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进行性肌营养不良(Duchenne型)、血友病(甲、乙型)。无丙种球蛋白血症、无汗性外胚层发育不良、粘多糖储积症(Ⅱ型)、自毁容貌综合征、肾性尿崩症、慢性肉芽肿、导水管阻塞性脑积水等。
2.指导原则
(1)X连锁隐性遗传病的再发风险率很高,每胎男性有50%机会发病,女性有50%机会为携带者,不宜再生育。
(2)对于Duchenne型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甲或乙型血友病等能做产前诊断的疾病,依产前诊断的结果确定是否适宜再生育。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3)母系家族(舅、外甥、姨表兄弟)无发病者,病儿可能是基因突变所致,可考虑再生育。
(四)X连锁显性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抗维生素D佝偻病、遗传性肾炎、先天性眼球震颤、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等。
2.指导原则
(1)病残儿的一级和二级亲属均无病时,可能是基因突变所致,再发风险率比较低,可考虑再生育。
(2)病残儿母亲患病时,每胎子女各有 50%机会患病,再发风险率高,不宜再生育。
(3)病残儿的父亲患病时,每胎女性均患病,男性则全部正常,经产前诊断可考虑生育男性第二胎。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五)多基因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先天性心脏病、小儿精神分裂症、家族性智力低下、脊柱裂、无脑儿、少年型糖尿病、先天性肥大性幽门狭窄、重度肌无力、先天性巨结肠、气道食道瘘、先天性腭裂、先天性髋脱位、先天性食道闭锁、马蹄内翻足、原发性癫痫、躁狂抑郁精神病、尿道下裂、先天性哮喘、睾丸下降不全、脑积水等。
2.指导原则
(1)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肥大性幽门狭窄、先天性巨结肠、先天性腭裂、先天性髋脱位等,手术效果较好,不宜再生育。
(2)对脊柱裂、无脑儿等可做产前诊断的病种,原则上可考虑再生育,但须在产前诊断监测下。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3)不能做产前诊断的病种,做家系调查。
一、二级亲属无发病者,再发风险率低于5%,可考虑再生育;
一、二级亲属为相同疾病的患者,再发风险高于10%,不宜再生育。
(六)染色体病
1.常见病种:如21-三体综合征、13-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猫叫综合征、杜纳氏综合征、克氏综合征、不平衡重排及脆性X综合征等。
2.指导原则
(1)染色体病的病儿,应同时进行父母染色体检查,正常时可考虑再生育,但须经产前诊断为正常胎儿者。
(2)染色体病的病儿,若其父母之一为同源染色体易位携带者,再发率为100%,不宜再生育;若其父母之一为非同源染色体易位携带者,可考虑再生育,但须经产前诊断为正常胎儿者。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三、其它
1.上述以外的其他遗传病或遗传性质难以确定的疾病,应组织会诊,将初诊意见、全部检查资料与家系调查资料一起上报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进一步确诊。
2.病残儿父母患有严重疾病,如传染性肝炎、肺结核、性病、爱滋病(AIDS)、心脏病、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癫痫、恶性肿瘤等,从指导原则考虑,在治愈前不宜再生育。批准再生育指标后,应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部门指导下生育,进行咨询和孕前、孕期检查。
病残儿鉴定表 第8篇
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意义和作用
学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国家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实施人才战略的主要举措。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此推动学校的教学改革,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拓宽就业空间的有效途径,也是学校适应新形势、确保高质量、办出新特色的重要举措。因此,职业技能鉴定在职业教育中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
二、职业技能鉴定数据申报工作的思考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常用的报名软件运行环境是Visual Foxpro(VFP),其数据库系统生成的文件以扩展名为DBF保存。一般各班主任、各科室收集的数据大多是Excel表。起初在录入数据过程中,按报名软件系统将每一个考生数据录入,数据录入的工作量大,容易出错。如果是多人合作输入,这时就应该按照预先分配、确定的顺序号“号码段”进行更改。为了管理方便,一般要求本批申报鉴定的考生录为一个“批次”,多人、多机分录的,要借助软件中“多批合并”菜单合并成一个“批次”,即一个数据库表,如果有考生放弃本次鉴定要删除一条或几条记录,或者有考生又想参加本次鉴定要增加一条或几条记录,这样数据只能在文件的末尾追加录入,一个班的考生报考号码就会分配不连续的几段。有没有更有效的办法呢?带着这个问题,笔者尝试用VFP的导入和导出功能,设计完成了Excel表和VFP表的数据互换。
三、具体设计思路与实现方法
1.VFP和Excel的优点
VFP是一种关系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由于其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及良好的兼容性和灵活性,成为许多数据库系统设计者钟爱的开发平台,是计算机科学技术中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中。它已成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而Excel则是一个优秀的电子表格处理软件,在兼容性和灵活性、操作界面、公式运算、图表等方面有着独到的优势,成为广大办公应用人员常用的工具。上述两种软件在各自的应用领域均得到广泛的应用,由于两种软件共同具有良好的兼容性和灵活性,为两者相辅相成、取长补短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实现方法及操作步骤
(1)建VFP表模板 ,在报名软件系统中输入1~2位学生的基本信息(包含学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鉴定工种),保存为VFP表模板后退出报名软件。
(2) 建Excel表模板,启动VisualFoxpro 6.0,将上述刚保存的VFP表模板导出成Excel表模板,实现VFP表和Excel表数据一致性。
(3) 填充Excel表模板,将收集的全部学生的基本信息数据复制到导出的Excel表模板中,然后对考生要增加或要删除的数据信息进行修改。最后用填充柄的方法填入考生报考号码,其它相同的数据如:工种代码、工种名称、级别、鉴定日期等可用填充柄的方法,也可用复制、粘贴的方法完成。
(4) 转移数据操作,启动VisualFoxpro 6.0,将修改好的Excel模板表导入成VFP表,在VisualFoxpro6.0命令窗口中,利用Replace命令、iif()和substr()函数通过身份证号得到出生日期和性别字段数据。利用Replace命令和Ltrim()函数删除报考号码前空字符串。
具体命令格式为
Replace all 性别 withiif(substr(身份证号,17,1)=”0”.or. substr(身份证号,17,1)=”2”.or. substr(身份证号,17,1)=”4”.or. substr(身份证号,17,1)=”6”.or. substr(身份证号,17,1)=”8”,”女” ,”男”)
或者 Replace all 性别 withiif(substr(身份证号,17,1)=”1”.or. substr(身份证号,17,1)=”3”.or. substr(身份证号,17,1)=”5”.or. substr(身份证号,17,1)=”7”.or. substr(身份证号,17,1)=”9”,” 男” ,” 女”)
Replace all 出生日期 with substr(身份证号,7,4)+”-”+ substr(身份证号,11,2)+”-” substr(身份证号,13,2)
Replaceall 报考号码withLtrim(报考号码)
这样整个申报鉴定的数据库表就完成了,其特点是申报鉴定的考生数据量越多,显示出录入考生的数据工作越快,解决了多人、多机分录的问题,考生报考号码段分配不连续的问题,考生数据增加和删除的问题。以前几天要完成的工作量,通过这种方法只要几个小时就能完成。大大地提高了申报鉴定数据的工作效率。
3.操作注意事项
(1)在创建Excel表模板时, Excel表中列与VFP表中字段之间要一一对应关系,这是非常关键的一步。
(2)在Excel表模板创建好后,要确定Excel表模板转移数据的范围,也就是Excel表模板中某一行数据对应VFP表中相应的某一条记录。如在导入时应选择“字段名所在的行为1”,选择“导入起始行为2”。
(3)转移数据时要处理两表中数据不完整和类型宽度不一致的问题。利用Replace命令、iif()和substr()函数通过身份证号求出出生日期和性别字段数据,利用Replace命令和Ltrim()函数删除报考号码前空字符串。
技能鉴定的数据申报要求必须具备数据的准确性和规范性。笔者在几年的数据报表工作中,处理过许多Excel表与VFP表之间的数据转移工作,运用以上设计思路与实现方法,能够实现“灵活、快捷、高效”的数据统计与报表目标。
参考文献
1.徐春香.Visual FoxPro6.0数据库管理与应用[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
2.高长铎.计算机应用基础[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
3.卞兴江.浅论VFP数据库技术与应用[J].电脑知识与技术,2008.
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 第9篇
因患非遗传性疾病致残,其父母再生育一般不会发生相同疾玻
(一)呼吸系统疾病
1.支气管扩张并发肺脓肿、肺气肿,严重影响肺功能并出现肺功能不全,经胸部X线或支气管造影以及肺功能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
2.特发性肺含铁血黄素沉着症,经胸部X线片和实验室检查证实,并出现肺功能不全者。
3.严重的支气管哮喘、慢性肺炎伴有肺源性心脏病,有典型临床表现,反复发作,经胸部X线、心电图、血气分析等检查证实伴肺气肿和肺、心功能不全者。
4.鼻、咽、喉呼吸道严重畸形,严重影响生理功能,手术治疗不能矫正者。
5.严重胸廓畸形、胸膜病变、肺囊肿等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两年仍影响肺功能者。
(二)消化系统疾病
1.先天性消化道畸形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消化道损伤,经X线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仍严重影响正常发育,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肝硬变,经临床和各种辅助检查证实,经过两年以上系统治疗,肝功能仍有严重障碍者。
(三)心血管系统疾病
1.非遗传性心血管畸形,如:严重的法洛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完全性大动脉转位等,有青紫、缺氧、心衰等典型临床表现。经心脏检查和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心导管、心血管造影等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效果不佳者。
2.风湿性心脏病,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3.感染性心肌炎,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遗留重度心律失常及心功能不全者。
4.原发性心肌病,有临床症状和体征,并有心衰,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5.其它心脏疾病,已出现心功能不全,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愈者。
(四)泌尿生殖系统疾病
1.严重泌尿生殖系统畸形及发育不全,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功能者。
2.各种病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障碍,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无效者。
3.肾病综合征,有典型临床表现,并经化验检查证实,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能缓解或发展成为慢性肾衰者。
4.肾血管性高血压,有高血压为主的症状和体征,经核素肾图、肾动脉造影、血浆肾素活性测定等项检查证实,手术治疗无效者。
(五)血液系统疾病
1.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特发性血小板性紫癜等,有典型临床表现,并有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检查证实,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者。
2.各种白血病,有典型临床表现,经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或其它检查证实者。
(六)结缔组织疾病
结缔组织疾病,如: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性多动脉炎、风湿热等,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并造成组织器官损害或肢体功能障碍者。
(七)神经系统疾病
1.各种神经系统疾病造成的残疾,伴有严重的神经功能障碍及中度以上智力低下,经智商测定,智商指数低于55分者。
2.脑炎、脑膜炎、脊髓灰质炎、脊髓炎等疾患造成严重后遗症和神经功能障碍,有确切的病史、症状和体征,经其它辅助检查证实者。
3.大脑发育不全、脑积水、脑性瘫痪,有典型的症状和体征,经检查证实,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4.脑、脊髓血管畸形,有症状和体征,经辅助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效果不佳者。
5.继发性癫痫,有明显病因和两年以上详细病史,经系统治疗无效,发作频繁,经脑电图及其它检查证实者。
(八)内分泌疾病
1.非遗传性的垂体性侏儒、垂体性巨大畸形、散发性克汀并儿童期甲状腺功能低下等,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实验室检查证实,已严重影响发育,不能治疗或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者。
2.地方性克汀病其疾病严重程度同散发性克汀病,但再现率高,一般不宜再生育。其母亲经系统治疗有效后,可考虑再生育。
(九)运动系统疾病
各种因素引起的骨骼系统畸形、关节运动障碍、脊柱和肢体残疾等,不能正常活动,严重影响生长发育,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明显效果或不能手术矫正,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十)后天性眼、耳疾病
1.各种后天性原因造成的盲(含单盲)、聋、哑者。
2.外伤或其它眼疾所致的视力障碍,经治疗,双眼矫正视力仍低于0.3,或一眼视力低于0.2,另一眼视力在0.5以下,生活难以自理者。
(十一)其它疾病
1.经各种检查证实,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后效果仍不佳的疾病,并严重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各种恶性肿瘤、恶性组织细胞并组织细胞增生症等,有典型临床表现,经各种检查证实者。
3.大面积烧伤、烫伤、外伤、血管瘤、黑痣等,严重影响功能,不能手术矫正治疗或治疗效果不佳者。
二、遗传性疾病
子女患有下列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根据遗传方式和能否做产前诊断等因素,按指导原则,综合判断确定是否适宜再生育,鉴定材料《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无家族史者不一定不是遗传病,如隐性性连锁遗传,隔代才能完全表现出来,故家族史不能只看父母兄弟姊妹,还需扩大范围了解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姑、舅、姨、堂表伯叔舅姨,绘出系谱图。有些隐性遗传疾病由于群体基因频率高,虽然血缘关系很远,有时也会偶合而使子女致病,必须了解双方家族史。
(一)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软骨发育不全、缺指、并指症、成骨发育不全、马凡氏综合症、先天性外耳道闭锁、下颌面骨发育不全、先天性肌强直、扭转性痉挛、周期性麻痹、家族性多发性胃肠息肉、膀胱外翻、多囊肾(成年型)、神经纤维瘤、肾性糖尿并结节性硬化症、先天性小角膜、先天性无虹膜、先天性白内障、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球形红细胞增多症、地中海贫血、鱼鳞并遗传性血管神经性喉水肿、可变性红斑角化症、遗传性出血性毛细血管扩张症、慢性进行性舞蹈并毛发红糠疹、特发性致纤维化肺泡炎等。
2.指导原则
(1)病残儿的父母之一患病者,其再发风险率很高(50%)。对无可靠产前诊断方法者,不宜再生育。
(2)病残儿父母正常,家系调查又除外家族遗传病史、可能为基因突变所致,再发风险率较低,可考虑再生育。
(二)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
l.常见病种:如白化并苯丙酮尿症、半乳糖血症、糖元储积症、低磷酸酯酶症、神经鞘磷脂储积症、粘多糖储积症(Ⅱ型以外的各型)、同型胱氨酸尿症、尿黑尿酸症、家族性黑蒙性痴呆、肝豆状核变性、先天性聋哑、小头畸形、多囊肾(婴儿型)、先天性再生不良性贫血、先天性肾病综合症、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脐带型)、劳蒙毕综合症、恶性贫血(先天型)、遗传性小脑性共济失调、先天性青光眼、先天性小眼球、先天性全色盲、视网膜色素变性、着色性干皮并垂体性侏儒、早老症、肝脑肾综合征、遗传性Q—T延长综合症、心内膜弹力纤维增生症、婴儿型遗传性粒细胞缺乏症、婴儿型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肺泡微结石症、肺泡性蛋白沉积症、散发性克汀病等。
2.指导原则
(1)病残儿的父母外表虽然正常,但都是致病基因携带者,所生子女每胎都有25%的发病机会,50%为携带者,再发风险率很高。对无可靠产前诊断方法者,不宜再生育。
(2)对新生儿期可以防治的病种,如苯丙酮尿症、半乳糖血症、散发性克汀病等,如第一胎因某些原因已造成不可逆智力低下等,有条件进行新生儿筛查和实验室检查的,可考虑再生育。但生后必须作筛查和实验室检查。若是病儿,应及时用药或饮食治疗;无早期筛查和诊断治疗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三)X连锁隐性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进行性肌营养不良(Duchenne型)、血友病(甲、乙型)。无丙种球蛋白血症、无汗性外胚层发育不良、粘多糖储积症(Ⅱ型)、自毁容貌综合征、肾性尿崩症、慢性肉芽肿、导水管阻塞性脑积水等。
2.指导原则
(1)X连锁隐性遗传病的再发风险率很高,每胎男性有50%机会发病,女性有50%机会为携带者,不宜再生育。
(2)对于Duchenne型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甲或乙型血友病等能做产前诊断的疾病,依产前诊断的结果确定是否适宜再生育。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3)母系家族(舅、外甥、姨表兄弟)无发病者,病儿可能是基因突变所致,可考虑再生育。
(四)X连锁显性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抗维生素D佝偻并遗传性肾炎、先天性眼球震颤、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等。
2.指导原则
(1)病残儿的一级和二级亲属均无病时,可能是基因突变所致,再发风险率比较低,可考虑再生育。
(2)病残儿母亲患病时,每胎子女各有 50%机会患病,再发风险率高,不宜再生育。
(3)病残儿的父亲患病时,每胎女性均患病,男性则全部正常,经产前诊断可考虑生育男性第二胎。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五)多基因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先天性心脏并小儿精神分-裂症、家族性智力低下、脊柱裂、无脑儿、少年型*25120*、先天性肥大性幽门狭窄、重度肌无力、先天性巨结肠、气道食道瘘、先天性腭裂、先天性髋脱位、先天性食道闭锁、马蹄内翻足、原发性癫痫、躁狂抑郁精神并尿道下裂、先天性哮喘、睾-丸下降不全、脑积水等。
2.指导原则
(1)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肥大性幽门狭窄、先天性巨结肠、先天性腭裂、先天性髋脱位等,手术效果较好,不宜再生育。
(2)对脊柱裂、无脑儿等可做产前诊断的病种,原则上可考虑再生育,但须在产前诊断监测下。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3)不能做产前诊断的病种,做家系调查。
一、二级亲属无发病者,再发风险率低于5%,可考虑再生育;
一、二级亲属为相同疾病的患者,再发风险高于10%,不宜再生育。
(六)染色体病
1.常见病种:如21-三体综合征、13-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猫叫综合征、杜纳氏综合征、克氏综合征、不平衡重排及脆性X综合征等。
2.指导原则
(1)染色体病的病儿,应同时进行父母染色体检查,正常时可考虑再生育,但须经产前诊断为正常胎儿者。
(2)染色体病的病儿,若其父母之一为同源染色体易位携带者,再发率为100%,不宜再生育;若其父母之一为非同源染色体易位携带者,可考虑再生育,但须经产前诊断为正常胎儿者。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三、其他
1.上述以外的其他遗传病或遗传性质难以确定的疾病,应组织会诊,将初诊意见、全部检查资料与家系调查资料一起上报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进一步确诊。
病残儿鉴定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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