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精选8篇)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第1篇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按规划用途租赁土地使用权给乙方使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_________,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租范围
第三条 乙方在承租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利用土地的各项行为,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地块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租赁期限内,若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经依法批准征收该土地或土地所有者为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经依法批准收回该土地,本合同即行终止,但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收取的多余租金应予以退回。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地块,按照规划批准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用地。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提供给乙方。
第七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租金以土地面积计算,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________元人民币,该地块的年租金总额为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双方同意采用以_____年为周期一次性支付租金的形式,每期一次性支付租金的总额为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人民币)。从第二期起,每期租金的增幅为上期租金总额的_________%(大写:百分之______)。
第九条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方式交付完首期土地租金。以后每期租金支付的时间为履行周期租赁时间的第一个月内。
第十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应付款项,逾期两个月内(含两个月),应按每期缴纳租金的______%(大写:百分之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两个月仍未按合同规定缴齐应付的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索赔因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如甲方不能按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交给乙方使用,应按收缴租金的_______%(大写:百分之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两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甲方索赔因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双方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租时,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乙方如需改变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土地用途,须取得甲方和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依照有关规定补签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乙方应在期满后三十天内,交回土地他项权证,并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乙方如需继续承租该土地使用权,须最迟在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除该土地使用权被依法征收或收回外,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期权,并在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年限、租金标准及其他条件后,双方补签或重新签订出租合同,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不承担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及盖章(画押)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_________市(县、区)签订。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
①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送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甲乙双方各贰份;贰份由_________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电话(手机):______________电话(手机):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一、本合同适用于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的行为;由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与承租人签订。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图。
三、本合同为示范文本,可作为签约文本,但监制、印制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四、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先到当地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该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租赁的条件。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第2篇
甲方:
乙方:
为促进和发展基层公安派出所建设,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在深州市 乡 村有集体建设用地一块,甲方同意将该土地交由乙方无偿使用。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所有权属甲方,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地上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使用范围,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乙方不得对地下资源进行开采。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地块位四至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土地总面积为平方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年限为 20 年,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36 年 1 月 1 日止。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利用现状为,在使用期限内,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村庄规划,对所使用土地合理开发和布局,并应当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 乙方应依法为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期限内,乙方增加建筑面积,应当取得甲方和土地、规划部门同意,并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期限内,乙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河北省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只能用于基层公安派出所建设,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交由他人使用。
第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应当提交续期申请书,由甲乙双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另 份由 留存。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相关条文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思考 第3篇
一、统一立法
我国目前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极为零散, 各地法规纷繁复杂、参差不齐。由于各地流转模式不同, 使得规制的内容和角度不尽相同, 但总体上都尊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 并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持肯定态度。尽管地方法规的出台适应了现实需要, 代表了未来的发展趋势, 但是站在法律角度,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必须以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准则并且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否则无效。从现实中看,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立法现状已经落后于社会现状的发展, 成为我国立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我们应该看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已成为必然趋势, 如今的试点工作也是为了建立全国性的流转市场在做准备。现阶段可以通过授权地方立法的方法解决法规冲突, 但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途径一是要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 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扫除法律障碍;二是先行制定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部门规章, 可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委一并制定;三是在此基础上制订适合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具体行政法规, 以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法可依。
二、建立健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规定
1. 构建科学的土地产权制度
(1) 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依法合理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是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基础。《物权法》明确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含义是“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集体所有权权利主体虚位和对农民成员权保护不利的问题, 但是, 由于“集体所有”仍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 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抽象集合体, 如此含糊的主体类型并不能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所以有关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性质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另外, 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中, 必须保证作为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民参与机会广泛, 这才能避免现实中存在的许多不利问题。现行《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 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 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并报乡 (镇) 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15条第2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 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并报乡 (镇) 人民政府批准。”这些条款明确规定了对集体土地的处置行为需经村农民集体表决。另外, 《物权法》第59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 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 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 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 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也列举了须经集体成员决定的事项。然而, 单凭这些规定难以使农民的集体意志对村干部的行为形成全面制约。有鉴于此, 应该明确农村土地的流转应被列入须由本集体成员决定的重大事项, 属于《物权法》第59条第2款第5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此需要相关法律尽快予以明确规定。
(2) 按同等产权同等对待的原则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
在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前提下, 明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 是实现集体建设用地有序流转的前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私权, 它是和国有土地所有权并列的一种权利, 它们之间没有优劣之分, 没有上下之别, 法律应该平等保护。作为民事权利, 在权能方面, 集体土地所有权也不应与国有土地所有权有所差别, 应同等产权同等对待, 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
产权平等是产权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产权平等首先是产权主体的平等, 土地产权主体要以平等的身份进入土地市场, 任何超经济权力的介入, 都会对市场交易的秩序构成破坏, 影响市场机制的作用。在土地产权交易中, 产权主体服从市场规则的约束, 而不是服从行政权力的支配, 不同的产权主体应享有同等的权利。要保证政府、企业和个人进行土地产权交易时处于平等的地位。其次是保证同种产权权利的平等, 主要是国有建设用地和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权利要平等, 要赋予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的产权与国家建设用地同等的权利, 将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到正常的市场轨道, 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2. 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范围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范围包括用地范围、用途范围和流转使用主体范围。用地范围应当明确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 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其使用权都应当允许流转。对城市、集镇规划区之外的建设用地也应当允许保留集体所有的性质, 采用使用权入股、租赁等方式流转。
用途范围上, 除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党政机关用地、军事用地等必须使用国有土地, 应依法实行征收外, 其他各类建设用地 (包括企业用地等) 都可以保留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 采用土地使用权流转方式供地。
流转的主体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其他集体土地使用者, 流转的对象不受土地所有权归属的限制, 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也可以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 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方式和年限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 既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应当具有同等的权能, 那么其流转的方式也完全可以借鉴国有土地流转方式, 具体包括出让、转让、租赁、联营、抵押、作价出资 (入股) 等。同时, 为了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和农民向小城镇集中, 还可以采用土地置换的方式。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年限, 既然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并作为一种规范的用地方式, 就应当考虑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和长期利用,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年期应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期限相衔接。因此, 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最高年限, 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确定, 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即工业用地不超过50年, 商业用地不超过40年, 综合用地不超过50年等。具体年期由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
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进行流转的, 应当规定一个使用上限。我国《合同法》第214条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 超过部分无效。为了有利于实际租赁当事人认清租赁与出让的区别, 防止以出租代替出让, 从而规避公开竞价的情况发生, 更好地保护集体组织和租赁人的合法利益。我们认为, 20年是一个较为合适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上限。
三、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相关配套措施
1. 设立农地发展权
集体建设用地被允许流转后, 其经济价值显而易见。在利益驱使下, 如果擅自将农用地转变为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流转, 并从中获取巨额利益的应予以严格禁止。因此, 对耕地保护问题在制度上还应该有所创新。
我国现行土地用途管制是通过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两方面进行的。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 现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会受到较大影响。大部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无须征收, 建设用地将主要通过转用审批进行控制。如果审批权把关不力, 会对耕地保护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 建议设立农地发展权对农地向非农建设用地转化进行控制。
农地发展权是西方国家为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农地、保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而设定的一种权利。在我国, 可把农地发展权设定为一种农地可转化为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利用的权利。结合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 在我国农地发展权应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为国有。为保护耕地, 防止有关组织或部门任意变更农地为非农建设用地, 国家就可直接行使主权性财产权。对确需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 (如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 由国家按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依法定程序予以释放。而对使用方为非公益主体的, 除给集体和农户应有的补偿外, 还要向国家购买发展权。
2. 完善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制度是为了确定土地权利的归属、变更以及土地的权利状态而对土地上各种权利确立、变更、转移所作出的记录。土地登记制度既是财产转让制度在登记程序中的体现, 又是国家对土地进行管理的体现。它不仅有助于明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利和义务, 规范使用权流转, 还能为土地市场参与者提供文字依据和保障, 为地方政府机构提供税收和其他方面的信息, 是政府规范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 是实现土地交易安全的重要保证。并且在城镇和村庄土地产权多元化、权属复杂的情况下,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涉及到各类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以及个人等众多利益主体, 也必然要求建立完善的土地产权登记制度。
我国新近出台了国土资源部审议通过的《土地登记办法》, 对贯彻落实《物权法》有关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制度, 对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该《土地登记办法》虽然在土地登记效力、土地登记基本概念和内容, 以及对土地登记操作流程的规范等方面有所突破, 但是仍需进一步完善, 并在实践中予以有效落实。此外, 《土地登记办法》在法律位阶上只是部门规章, 鉴于登记制度对于产权等重大基本物权的确立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需要国家尽快出台较为完善的全国性法律。健全和完善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等内容在内的土地产权登记制度, 对我国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健康平稳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 明确政府角色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 (入股) 等活动中具有双重角色, 既是国有土地的产权代表, 又是管理者。但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中, 所有者是农民集体组织,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具有产权代表身份, 只是流转活动的管理者和服务者。因此, 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准确界定自身的角色和职能, 不宜介入确定使用者、签订合同等应属于产权人的事务, 应简化管理程序, 提供优质服务, 加强监管。根据政府的职能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 对于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应明确以使用许可代替项目审批, 明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当申请许可, 取得使用许可文件后即自行确定建设用地使用者, 并与建设用地使用者签订建设用地使用合同, 办理土地登记。对于依照规定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 明确可以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无须再办理许可和审批。因此, 政府应由既是管理者又是市场参与者的双重角色向公平的土地交易秩序的维护者、不公平交易行为的监管者以及市场信息发布者等角色转变。
4. 健全中介服务
浅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第4篇
关键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流转 启示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作为我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成渝两地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建设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实践。究其本质,两地都想盘活集体建设用地,促进城市化进程、满足当地经济发展的用地需求。因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成为关键。
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四大特点:规模大但流转受限;无序流转早已存在但数量难以统计;试点地区市场机制尚未健全,流转市场不够活跃;合理的收益分配关系尚未厘清。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城乡分治的二元土地政策使土地市场价值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差异,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尚未形成合理机制。
由于存在大量隐蔽的流转市场,而城市化建设又需要更多的建设用地,因此解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各项权能,使其流入公开公平的市场,对农民、集体组织、城市建设都有积极作用:第一,有利于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第二,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第三,有利于统一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
一、成渝两地的实践探索
(一)成都做法:建设用地指标交易
根据集体成员和集体组织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地位和相对重要性,可以将“5·12”灾后重建中具体实施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划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在土地整理的基础上,由集体组织通过出让、出租、出资、联营等形式统一流转土地,集体成员只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同意权等形式参与组织内部的决策;另一种则不经土地整理,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农户通过联建等方式流转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组织只充任形式上的当事人对农户的流转进行事后确认。
(二)重庆做法:地票交易
按照《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第18条的规定,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的地票,指“包括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过复垦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产生的指标”。按照《办法》第27条规定,地票的购买用途是“增加等量城镇建设用地”和“指标落地时,冲抵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由此可知,地票实质上指的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而地票的持有者则拥有了增加相应面积的城镇建设用地的“资格”。
二、集体建设用地指标流转的启示
(一)推出二级交易市场,防止房价因地票上涨
针对地票持有人由于确实没有怕到中意的地块而需要处理地票的情况,为尽量降低地票持有人的经济损失,应当适时推出地票二级市场。地票的可流动性、资本性、稀缺性和时限性使得地票二级市场的建立具备了充分必要条件。
一旦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市场,不仅有利于对地价的评估的监控,也使得经济发达地区的资金能够更多流向欠发达地区。并且在指标交易价格计入出让金的情况下,通过指标交易得来的土地成本也会低于招拍挂,从而维持房价的稳定。
(二)地票与招拍挂制度相衔接
目前,制度上已确定了地票本身所具有的资产价值,招拍挂中地票价格也已计入地块的出让价款。因此,结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中“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交纳出让公告规定的投标、竞买保证金”的规定,表明地票具有全部或部分折抵投标、竞买保证金的可操作性。一方面地票的价值可以确保投标、竞买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地票持有人的投标、竞买准入门槛,减少地票持有过程的利息损失,从而提高持有地票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竞争积极性,进一步体现地票制度的优势。
(三)完善复垦工作
在复垦资金的周转环节加强管理和创新,鼓励农民参与复垦。从目前的实际操作来看,农村建设用地的复垦多是由区县政府的土地整理公司来运作。笔者认为应该鼓励农民参与复垦,因为这会对复垦过程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同时农民可以获取一部分收益。
(四)化解流转后的农民收入风险
流转后,农民生产生活方式都应相应转变,其中存在较大的就业风险。因此,一是要加大农民的人力资本投资;二是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是应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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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洪松.两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模式的比较分析. [J]区域经济研究. 2010(5).
3.刘朝旭 雷国平. 重庆地票制度施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J] 西部论坛. 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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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鸿渊. 政府主导下的农地集体流转收入增长效应研究. [J] 农业经济与管理. 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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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杨静. 项目开发中集体土地流转模式之法律分析. [J] 河北法学. 2009.9.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第5篇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土地所有者):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
邮政编码:____;
联系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职务:____
身份证号码:____
受让方(土地使用者):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
邮政编码:____;
联系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职务:____
身份证号码:____
甲方将依法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甲方,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在受让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付清全部出让金并领有土地使用证后,在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内,土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均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和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地块位于____,土地总面积为____平方米(大写:____平方米),集体土地所有证号为____,其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七条 甲方交付乙方的土地的现状为:
1、____;
2、____;
3、____;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规划用途为____用地。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或增加总建筑面积,应当取得甲方和土地、规划部门同意,并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有关规定补签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目前尚未要求缴纳的税款,如合同生效后需补交的,双方同意按规定予以补交。
第十二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单价为____元/平方米,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
第十三条 经双方商定,乙方采用以下
第____种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给甲方:
1、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
2、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具体如下:
(1)第一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__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
(2)第二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__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
(3)第三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__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
第十四条 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交给乙方使用的时间为____年__月__日前。如甲方不能按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交给乙方使用,延迟期间甲方同意按本合同出让金总额的____%(大写:百分之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延期超过两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出让金并承担乙方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应付款项,逾期两个月内(含两个月),乙方愿意按合同出让金总额的____%(大写:百分之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逾期超过两个月仍未按合同规定缴齐应付的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追索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乙方已支付的出让金,扣除违约损失后,予以退还。
第十六条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及申领《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的手续;甲方应予以全力协助。
第十七条 出让期间,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的,本合同自行终止;征地补偿(不含地上附着物补偿)属甲方,甲方对乙方所剩余的出让年限应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最迟在期满前一年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或集体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外,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期权;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双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乙方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未获批准的,甲方届时无偿收回该地块的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双方约定作如下处理:____。乙方应于期满后三十日依照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均不需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第二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①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②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画押)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____市____县(市、区)签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送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贰份由____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甲方(盖章):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
电话(手机):____
____年__月__日
签订地点:____
乙方(盖章):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 电话(手机):____ ____年__月__日 签订地点:____
附件:
土地使用条件
一、界桩定点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甲乙双方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盖章(画押)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甲方,请求重新埋设,埋设费用由乙方负责。
二、土地利用要求
乙方在用地红线图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城市或村镇规划要求。
三、设计、施工、竣工
3.1 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3.2 地块的动工时限建设时限从取得《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起计。
3.3 地块的动工时限为180日,乙方必须在动工时限内开始建设。
3.4 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
3.5 如非乙方责任造成动工时限或建设时限的延误,乙方在时限满前12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延期。
四、建筑维修活动
4.1 乙方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对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堆放、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或村镇公共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4.2 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4.3 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五、监督检查
在土地使用期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集体土地所有者有权对用地红线范围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土地使用条件及附图。
二、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可作为签约文本,但监制、印制单位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第6篇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
合同编号: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土地所有者):(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乙方);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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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规划用途为 用地。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或增加总建筑面积,应当取得甲方和土地、规划部门同意,并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有关规定补签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目前尚未要求缴纳的税款,如合同生效后需补交的,双方同意按规定予以补交。
第十二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
第十三条 经双方商定,乙方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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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及申领《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的手续;甲方应予以全力协助。
第十七条 出让期间,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的,本合同自行终止;征地补偿(不含地上附着物补偿)属甲方,甲方对乙方所剩余的出让年限应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最迟在期满前一年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或集体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外,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期权;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双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乙方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未获批准的,甲方届时无偿收回该地块的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双方约定作如下处理:乙方应于期满后三十日依照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均不需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第二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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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界桩定点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甲乙双方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盖章(画押)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甲方,请求重新埋设,埋设费用由乙方负责。
二、土地利用要求
乙方在用地红线图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城市或村镇规划要求。
三、设计、施工、竣工
3.1 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3.2 地块的动工时限建设时限从取得《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起计。3.3 地块的动工时限为180日,乙方必须在动工时限内开始建设。3.4 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
3.5 如非乙方责任造成动工时限或建设时限的延误,乙方在时限满前12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延期。
四、建筑维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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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说 明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土地使用条件及附图。
二、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可作为签约文本,但监制、印制单位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三、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先到当地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该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出让的条件。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第7篇
关于印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关合同文本》的通知
粤国土资发〔2005〕207号(2005年11月1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厅已制订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给所辖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二、厅印发的为合同示范文本,各地级以市国土资源局可决定由各地级以上市局或县局统一印制。
三、合同编号可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实行统一编号或由县国土资源局实行编号。
四、合同文本在试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我厅土地利用处反映。
附件: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合同编号: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甲方同意按规划用途租赁土地使用权给乙方使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 1 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租范围。
第三条 乙方在承租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利用土地的各项行为,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地块位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地块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租赁期限内,若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经依法批准征收该土地或土地所有者为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经依法批准收回该土地,本合同即行终止,但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收取的多余租金应予以退回。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地块,按照规划批准的用途为用地。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提供给乙方。
第七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租金以土地面积计算,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元人民币,该地块的年租金总额为元人民币(大写:)。
第八条 双方同意采用以年为周期一次性支付租金的形式,每期一次性支付租金的总额为元人民币(大写:元人民币)。从第二期起,每期租金的增幅为上期租金总额的%(大写:百分之)。
第九条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方式交付完首期土地租金。以后每期租金支付的时间为履行周期租赁时间的第一个月内。
第十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应付款项,逾期两个月内(含两个月),应按每期缴纳租金的%(大写:百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两个月仍未按合同规定缴齐应付的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索赔因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如甲方不能按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交给乙方使用,应按收缴租金的%(大写:百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两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甲方索赔因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双方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租时,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乙方如需改变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土地用途,须取得甲方和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依照有关规定补签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乙方应在期满后三十天内,交回土地他项权证,并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乙方如需继续承租该土地使用权,须最迟在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除该土地使用权被依法征收或收回外,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期权,并在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年限、租金标准及其他条件后,双方补签或重新签订出租合同,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2 的,可不承担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及盖章(画押)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市(县、区)签订。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①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送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甲乙双方各贰份;贰份由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的行为;由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与承租人签订。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图。
三、本合同为示范文本,可作为签约文本,但监制、印制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四、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先到当地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该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租赁的条件。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一条 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文,以共同遵守。
第二条 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1、地块位置: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号: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
4、地号:
5、土地用途:
6、土地面积:
7、建筑面积:
8、现状:
9、抵押、查封情况
10、地块的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图已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三条 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内容真实,保证土地权
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甲乙双方确定转让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亿 仟 佰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方可转让。土地转让后,原出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由乙方履行。
第六条 转让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七条 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成交价款的%(即人民币元,大写:元人民币)作为首期款兼履约保证金。其余款项乙方同意采用以下第种方式支付给甲方:
(一)年月日前一次性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
(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具体如下:
第一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画押)后日内,乙方须支付地价款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大写:)。
第二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画押)后日内,乙方须支付地价款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大写:)。
第三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画押)后日内,乙方须支付地价款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大写:)。
……
第八条 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时间为年月日前,如甲方不能按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提供给乙方使用,延迟期间甲方同意将履约保证金双倍返还给乙方,作为违约赔偿。延迟超过两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承担乙方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九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应付款项,逾期两个月内(含两个月),乙方愿意以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逾期超过两个月仍未按合同规定缴齐应付的款项,4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追索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乙方已支付的价款,扣除违约损失后,予以退还。
第十条 甲乙双方应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到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土地登记手续。转让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双方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除法律规定的免责因素之外,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出现纠纷或违约行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向①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市(县、区)签订。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画押)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和附件(图)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贰份送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土地使用者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签订。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流转宗地图》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的其他附件。
三、本合同为示范文本,可作为签约文本,但监制、印制单位不负法律责任。
四、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先到当地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该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转让的条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同编号: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地出让)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土地所有者):(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码
甲方将依法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甲方,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在受让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付清全部出让金并领有土地使用证后,在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内,土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均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和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地块位于,土地总面积为平方米(大写:平方米),集体土地所有证号为,其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七条 甲方交付乙方的土地的现状为:
1.;
2.;
3.;
……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规划用途为
用地。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或增加总建筑面积,应当取得甲方和土地、规划部门同意,并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有关规定补签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目前尚未要求缴纳的税款,如合同生效后需补交的,双方同意按规定予以补交。
第十二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单价为元/平方米,总额为元人民币(大写:)。
第十三条 经双方商定,乙方采用以下第种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给甲方:
(一)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
(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具体如下:
第一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大写:元人民币)。
第二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大写:)。
第三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大写:)。
…….第十四条 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交给乙方使用的时间为年月日前。如甲方不能按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交给乙方使用,延迟期间甲方同意按本合同出让金总额的%(大写:百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延期超过两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出让金并承担乙方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应付款项,逾期两个月内(含两个月),乙方愿意按合同出让金总额的%(大写:百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逾期超过两个月仍未按合同规定缴齐应付的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追索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乙方已支付的出让金,扣除违约损失后,予以退还。
第十六条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及申领《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的手续;甲方应予以全力协助。
第十七条 出让期间,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的,本合同自行终止;征地补偿(不含地上附着物补偿)属甲方,甲方对乙方所剩余的出让年限应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最迟在期满前一年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或集体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外,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期权;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双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乙方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未获批准的,甲方届时无偿收回该地块的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双方约定作如下处理:(。乙方应于期满后三十日依照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均不需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第二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①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画押)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市县(市、区)签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送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贰份由
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手机):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手机):
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 土地使用条件
一、界桩定点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甲乙双方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盖章(画押)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甲方,请求重新埋设,埋设费用由乙方负责。
二、土地利用要求
乙方在用地红线图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城市或村镇规划要求。
三、设计、施工、竣工
3.1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3.2地块的动工时限建设时限从取得《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起计。
3.3地块的动工时限为180日,乙方必须在动工时限内开始建设。
3.4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
3.5如非乙方责任造成动工时限或建设时限的延误,乙方在时限满前12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延期。
四、建筑维修活动
4.1乙方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对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堆放、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或村镇公共设施均应妥善保护,8 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4.2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4.3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五、监督检查
在土地使用期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集体土地所有者有权对用地红线范围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使用说明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土地使用条件及附图。
二、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可作为签约文本,但监制、印制单位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探析 第8篇
1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及其形式
农村建设用地是指是乡 (镇)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投资或集资, 进行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主要有农村居民住宅性用地、乡 (镇) 村公益性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用地等形式。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流转是在符合规划和用途规定前提下, 允许经营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 可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等同权同价入市交易, 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即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在市场上像商品一样买卖, 但不能用于商品房开发。
现今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要形式有:a.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b.农村房屋产权人转让、出租房产及土地使用权。c.乡村企业在兼并、改制过程中涉及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d.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等形式开办新企业。e.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合作的方式开发项目。f.征用、补办转为国有土地并转让、出租。g.经司法裁定企业破产清算或债权债务因素土地使用权发生流转。
2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存在问题。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进程中, 不可避免的会有人打着新农村建设的旗号, 利用修渠设道, 拆旧建新, 整合村落等机会, 低价无偿征占农村集体土地, 侵占农用土地, 甚至侵占耕地。为进一步杜绝要在全国推广和贯彻实施集体土地入市流转, 还需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
3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配套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建立城乡统一化建设用地市场。拜托城乡二元结构状况, 建立城乡统一化的建设用地市场是重中之重。在符合建设规划和规定用途的前提下, 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 实行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相应的体制机制必须建立健全, 形成以工业促农业、城市带乡村、工农互助互惠、城乡一体化的新型社会关系, 让广大农民群众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建立健全是一套系统工程, 需要从严抓落实, 从点抓完善。
3.1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体系建设的完善。
明确的产权界定是用地市场交易的基本条件。目前集体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界定不明确, 权利设置不完整以及权利职责不全面, 从根本上限制了集体对其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行使权利的设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明确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权能就成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基础工作。切实加快加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产权登记、建档、发证步伐。通过这一系列工作, 确定土地所有权主体、权能, 加强农民对土地产权的控制、流转和维护权益的认识及行为能力, 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良性发展。同步加强集体土地使用权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3.2 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完善。
现今集体土地市场正处于探所发展阶段, 根据建立城乡统一化土地市场的必然要求, 在总结现有估价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建立与当前国有建设用地定级估价技术规范规程相适应的估价规则体系。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时, 必须由具备当地政府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赋予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并区别对待不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
3.3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用途管制与配置规划。
土地用途管制是国家以管理者身份对土地采取保护性措施而行使的一项管理职能, 是为了更有效的保护土地资源和耕地。由于我国地大物博, 现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布面广阔, 土地管理部门受有限条件制约很难顾及全面, 导致私占、乱占、占而不用等诸多现象辈出, 目前市场的开放骤增, 需量增加, 所以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总量, 无疑是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相对而言就需要我国土地管理部门在抓好产权确认、产权证登记、发放工作的同时, 还要切实强化土地发展规划的合理性和制度性, 加强土地利用规划措施在管理中的基础作用。创新科学规划引导, 配合用途管制制度实施, 严格控制农用地转非农用建设用地的数量和速度, 确保耕地保护工作的落实。
3.4 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监管体系。
凡是用于经营性活动的集体建设用地, 都应以招拍挂方式租赁、出让。坚持维护农村稳定原则, 建立健全土地交易管制制度, 严格控制集体建设用地交易市场准入。清理和处理各类违法违规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用途合法, 手续齐全, 权属无争议的集体建设用地经交易许可后方可依法流转。除此之外, 还需要农村经管相关部门监督流转过程中收益的合法、土地合理使用。民政部门强化和推进农村村务、财务公开等。落实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农民社会养老、医疗保障制度, 保护农民利益。
结束语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我国新农村建设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城乡统一化建设改革的方向和重点要求。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制度, 对于维护农民的权益, 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降低土地交易中的腐败机会, 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摘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农村集体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不断壮大, 城镇扩张和工业发展进程不断推进, 客观上带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发展, 使其成为经济发展中必然产生的现象。本文主要论述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的作用, 存在的问题及对维护农民的权益的影响。
关键词: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流转问题
参考文献
[1]钟穗青.集体土地使用权若干问题研讨[J].学术探索, 2003 (6) .
[2]张建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再思考[J].理论月刊, 2007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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