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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精选6篇)

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第1篇

滨海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滨海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新区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规范、透明、效率、监管的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积极发挥投资引导作用,优化经济结构,实现人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范围:

(一)市容环境整治、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利用、公共安全等公益性项目;

(二)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市政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三)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项目和公、检、法、司项目;

(四)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重要作用的研发和产业项目;

(五)新区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 新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是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职责内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方式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对新区政府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无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拨款投入的直接投资方式。由此形成的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第八条 对于需要新区政府扶持和引导的经营性和准经营性项目,凡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需要通过新区政府国资部门的资本投资帐户注入,由此形成的国有股权,由新区政府的出资人代表国资委,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九条 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可采用转贷方式,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第十条 符合新区产业规划需要扶持发展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金管理。贴息资金不形成新的权益,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第三章 项目储备和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由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以及实际需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根据行业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申请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筛选和入库储备。

第十三条 对经济、社会、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举办论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有特殊保密要求或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可不公开举行论证会。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实际需要和可用财力,对储备库中的项目进行统筹安排,在充分征求各项目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新区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

(二)投资额、建设工作目标进展情况及资金来源;

(三)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批准后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项目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组织执行。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进行调整。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进行差别化的审批。

(一)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应当依次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投资计划、建筑施工有关审批程序,进行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等工作。

(二)对采用补助、贴息、转贷投资方式的项目,除按国家审批规定和特别要求外,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单位应当完成核准或备案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的编制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和组织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和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项目审批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审批部门应当召开协调会或以征求意见书的形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于防洪、防潮、排涝等紧急工程和工程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简化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申报项目符合申报条件,且资料完善齐备后,审批部门在行政审批的期限内批复。重大项目报区政府同意后批复。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须向发改部门申请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单位在提交项目建议书时,须同时提交申请报告书及开展项目立项研究的有关会议纪要或政府文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经济和信息、规划和国土、建设和交通、环保和市容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项目单位须向发改部门申请可研批复并核准招标方案。项目单位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附申请报告、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有的项目还需附能评、安评意见)、资金到位证明、招标方案等有关依据文件。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邀请和免于招标由建交部门负责核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规划和国土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和正式用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初步设计方案完成后,项目单位须向审批部门申请批复初步设计方案。项目单位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时,须附申请报告、规划许可、环评审批、土地所有权证明(或建设用地批准报告)等有关依据文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建交部门负责审核,其它项目初步设计由发改部门负责审核。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规定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批准。其中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百分之十或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估算百分之十,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第二十九条 初步设计方案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向发改部门申请审批投资计划。项目单位在提交投资计划时,须附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批复书、资金落实证明等有关依据文件。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和代建制。由主管部门组织,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法人职责。建交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活动实施监管。

第三十二条 采用资本金注入的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的招标方案依法进行招标并订立合同。项目建设法人单位具备招标资质的,可自行组织招标;如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应当委托招标。

第三十四条 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拟邀请招标的,由发改和建交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三十五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发改和建交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抢险救灾;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其他不适宜招标的。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严禁通过施工商洽或补签其它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月报制度,各项目单位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的项目进展情况分别报送发改、财政、建设和交通、审计、监察等部门。

第三十八条 发改、建设和交通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与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对工程质量实行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对项目投入运行后的实际效果,投资产生的技术、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档案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必须与项目的立项准备、建设和竣工验收实行同步管理。新区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与发改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移交验收制度。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新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政府投资计划,将有关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资金下达项目单位,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除财政预算资金外还有其它资金来源的,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筹资方案执行,并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财政预算资金视其它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予以拨付。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察,审计、监察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开展审计、监察工作。

第四十四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规划和国土、建设和交通、环保和市容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并遵守建设程序和规定,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并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抄送相关文件。项目涉及投资相关批件须及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实现项目管理协调和资源共享。

第四十五条 统计部门应当依据批复文件及时与项目单位建立统计报表关系。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

第四十六条 新区设立重大项目督察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和专项督察。对发现问题的,应当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根据情况依法给予项目单位通报批评、建议暂停拨款、撤换项目法人单位及撤销项目等处理措施。

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政府投资项目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且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

(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违法审批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九条 发改部门建立政府投资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和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发改部门设置并公布政府投资项目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信箱和网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条款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8月30日起施行,2015年8月29日废止。

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滨海新区(下称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租、配售(销售)和管理,构建和完善新区多层次、多渠道、科学普惠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新区中低收入家庭和来新区就业各类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3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39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40号)等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来新区就业各类人员,以出租或者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蓝白领公寓。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对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房补贴、实物配租和公有住房租金核减三种方式相结合。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来新区就业各类人员,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新区限价商品住房分为面向社会住房困难家庭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和面向企业、单位的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

蓝白领公寓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房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来新区就业各类人员,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解决新区居民的住房困难是新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相关管委会承担相应责任。

应当优先解决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低收入家庭和来新区就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人员住房困难,对其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予以适度保障。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保障性住房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六条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新区保障性住房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新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研究拟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新区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供给和需求的分析,作为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房源按照政府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回收、回购、收购、接受捐赠等途径筹集。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制度。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新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优先供应。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医、就学等配套设施的要求。每项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小户型、统一装修、经济实用、节能省地的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保障性住房建设、户型、面积等标准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确定,报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四)保障性住房售房款;

(五)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款;

(六)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一)新建、改建、回购保障性住房;

(二)收购其他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三)保障性住房分配之前所需的维护和管理;

(四)偿付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本息。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及支出,国家和我市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申请与分配

第十四条 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收入标准以及具体的住房保障方式,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在新区工作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人员可申请承租蓝白领公寓;也可申请购买面向企业、单位的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五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之前的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十六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申请家庭包括新区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达到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

第十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相关信息,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属低收入家庭的,还应当提交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应当声明同意接受管委会房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销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发证制度。

新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销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就近、排序、选房的程序进行配租、配售(销售)。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采取摇号、轮候方法配租、配售(销售)。

第二十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新区非农业户籍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向相关管委会房管部门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申请进行初审,报管委会房管部门、民政部门。管委会房管部门、民政部门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进行审核后公示,无异议的由管委会房管部门核发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购买)资格证明,录入信息系统、建立申请家庭住房档案,并向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非新区户籍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的各类人员,向所在企业、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企业、单位对申请资格初审后报管委会劳动人力资源部门,管委会劳动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由企业、单位报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经复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录入信息系统、建立申请人员住房档案。

非新区户籍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蓝白领公寓的各类人员,向所在企业、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企业、单位对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后报管委会房管部门,经复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管委会房管部门核发蓝白领公寓配租资格证明,录入信息系统、建立申请人员住房档案,并向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如实向管委会房管部门申报,并退出轮候。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时予以优先分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包括特困家庭);

(二)孤老家庭;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重度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可以予以单列分配:

(一)居住在危房的;

(二)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房源、分配方案及分配结果,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四章 售价与租金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销售价格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新区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取得购买保障性住房资格的,未在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及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购房款的,视为放弃本次购房资格。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无正当理由累计欠缴租金超过六个月的,按市场指导租金标准计租。

第二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全额上缴新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保障性住房的维护和管理费用以及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支出。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区保障性住房实行入住备案制度。

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不得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租、空置、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的两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连续空置不得无故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条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管委会房管部门具体负责对保障性住房住户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受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住户、住房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及时了解和掌握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发现违反规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以及住户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化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所在管委会房管部门。

保障性住房住户有义务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管委会房管部门和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住户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

第三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住户应当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未分配的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

第六章 退 出

第三十四条 按本规定取得经济适用房不得上市转让,购房人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成新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第三十五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满五年,购房人可以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增值部分个人收益70%,政府收益30%。

退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因特殊情况退出保障性住房的,重新申请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规定应当在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家庭已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的,应当主动向管委会房管部门申报并退出保障性住房。退出的保障性住房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及合同约定收回或者回购。

第三十七条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申报。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收回保障性住房。

承租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管委会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期满未再申请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房屋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时或者在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三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保障性住房的,收回房屋。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保障性住房除购房按揭抵押外不得进行商业性抵押,违反规定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一条 出租、空置、转借、调换、经营、转让保障性住房,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收回房屋。

保障性住房承租户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两个月内未办理手续并入住的,取消其承租资格;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无故连续空置超过六个月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二条 不按期缴纳租金的,责令补缴,并加收每逾期一日应缴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十个月以上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取消申请轮候资格或者收回房屋的,申请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四条 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未退出的,自应当收回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并可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的,交由相关部门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四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新区人民政府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已领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在购买保障性住房后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第四十八条 具有新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租金核减政策。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和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22日施行。

附件: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

附件

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

一、廉租住房

(一)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普通精装修,配备橱卫等必要设备,具备基本生活功能。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采取政府指导价。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二)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

1.租房补贴标准和租房补贴面积标准。租房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8元,租房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

2.月租房补贴额的计算。家庭应补贴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计算。每户家庭最低月租房补贴额为:410元。

(三)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1.具有新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含);

3.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四)廉租住房退出

出现下列不符合承租条件情形的,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回房屋。

1.家庭住房或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2.拥有其他房屋的;

3.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均已迁出新区的;

4.出现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的其他情形的。

二、经济适用住房

(一)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普通精装修。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三)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1.具有新区非农业常住户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之前的5年内没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家庭上年收入低于新区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的;

3.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

4.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原则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费中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他处住房合计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或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下。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每户只允许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四)经济适用住房退出

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转让,但可向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原成交价格并考虑成新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因特殊情况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重新申请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限价商品住房

(一)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

限价商品住房分为面向社会住房困难家庭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和面向企业、单位的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面向社会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50平方米左右,两居室70平方米左右。其中一居室、两居室住房套数的比例不低于70%;面向企业、单位的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套数比例不低于90%,套型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套数比例最高不超过10%。

(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土地整理成本、建筑安装成本、配套成本、项目管理费用和利润等因素基础上测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原则上比测定销售价格前3个月内周边或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20%左右。

(三)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

1.面向社会住房困难家庭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

(1)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之前的5年内没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家庭人口原则上在2人(含)以上,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离异时间2年以上)、丧偶人员也可作为单人户申请;

(3)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

(5)在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时,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1.5倍计算。

2.面向企业、单位的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

(1)在滨海新区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人员;

(2)工作地20公里范围内无住房;

(3)为鼓励各类人员长期在新区工作居住,限制炒房。新区实行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办证分离制度,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3年(含)以上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区,年龄25周岁以上的购房人方可办理房地产权证。

(四)限价商品住房退出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满五年,购房人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增值部分个人收益70%,政府收益30%。

退出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不得再次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因特殊情况退出限价商品住房的,重新申请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蓝白领公寓

(一)蓝白领公寓保障标准

1.蓝领公寓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房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来新区就业的各类技术工人,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蓝领公寓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左右。

2.白领公寓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房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来新区就业的各类管理和科技人员,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白领公寓人均使用面积不高于25平方米。

(二)蓝白领公寓申请条件

在新区就业缴纳社会保险的无住房人员均可在企业所属管委会申请承租蓝白领公寓。

(三)退出

出现下列不符合承租条件情形的,所属管委会管理单位收回房屋。

1.拥有其他房屋的;

2.申请人不在新区就业的;

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第3篇

一是推动四项重点工作:第一, 重点抓好社区矫正工作, 在加强社区矫正机构、矫正场所建设和完善安置帮教衔接制度上下功夫, 打造独具特色的社区矫正中心。第二, 重点抓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力争今年在全市率先基本形成供给充分、保障有力、管理规范、运行高效、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第三, 重点抓好“七五”普法的启动实施工作, 在普法载体创新、普法制度落实和基层法治创建上下功夫, 做好访调对接和涉法涉诉工作, 努力提升依法治区水平。第四, 重点抓好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 加强沟通协调, 加快装修改造, 尽快建成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的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二是推动三项改革任务:第一, 组建滨海新区法律援助中心, 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推广“法律援助+心理辅导”新模式。第二, 推进律师服务创新, 依托中心商务区律师服务创新示范基地, 积极打造青年律师众创平台。第三, 组建天津市律师协会滨海律师工作委员会, 进一步规范新区律师行业服务和管理。

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第4篇

关键词:滨海新区;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内控制度

现代企业内部控制主要是以COS0报告为主要的理论基础。COS0报告框架指出“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其构成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五方面。”

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等部委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对内部控制也做出了明确的定义:“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企业董事会会(或者由企业章程规定的经理、厂长办公会等类似的决策、治理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企业战略;经营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资产的安全完整;遵循国际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要求。”

综上所述,内部控制主要是指以保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舞弊行为,保障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和完整,有效控制企业风险,提高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并由此提升企业价值为目的的控制体系。

天津滨海新区聚集了几万多家中小企业,是滨海新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滨海新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其自身素质因素和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使这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暴露出了其固有的顽疾,特别体现在企业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上,因此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是提高其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

一、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现状

1.对内部控制认识不足,岗位设置缺乏牵制

这些中小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独资、合资、合伙,投资和经营规模较小,人员配置不可能做到专业对口、各斯其职,往往是一人身兼两职或数职。在财务机构设置上,有的不设置会计机构,有的即使设置也是分工不清。在会计人员的任用上,有些会计人员缺乏从事会计工作应具备的基本知识与技能,有些对新的业务知识及会计法规缺乏学习,出现账务处理违反新的法规制度对核算的要求,这样的账务所反映出来的财务信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起不了任何作用。此外,由于中小企业在管理机构中多采用一人身兼数职的做法,出现了许多不相容岗位未分隔的现象。例如有的中小企业会计档案无专人管理,出纳可以轻易取得以前年度会计资料,这无疑给会计基础工作的内部控制顺利开展造成极大的隐患。

2.传统的管理模式使得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缺乏内部约束性

中小企业典型的管理模式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高度统一,企业的投资者同时就是经营者,这种模式势必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负面影响。中小企业中相当一部分属于个体、私营性质,在这些企业中,企业领导者集权现象严重,并且对于财务管理的理论方法缺乏应有的认识和研究,致使其职责不分,越权行事,造成财务管理混乱,财务监控不严,会计信息失真等。有些企业没有将财务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有效机制中,缺乏现代财务管理观念,使财务管理失去了它在企业管理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控制薄弱主要表现是:第一,对现金管理不严,造成资金闲置或不足。有些中小企业认为现金越多越好,造成现金闲置,未参加生产周转;有些企业的资金使用缺少计划安排,过量购置不动产,无法应付经营急需的资金,陷入财务困境。第二,应收账款周转缓慢,造成资金回收困难。原因是没有建立严格的赊销政策,缺乏有力的催收措施,應收账款不能兑现或形成呆账。第三,存货控制薄弱,造成资金呆滞。很多中小企业月末存货占用资金往往超过其营业额的两倍以上,造成资金呆滞,周转失灵。第四,重钱不重物,资产流失严重。不少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对原材料、半成品、固定资产等的管理不到位,出了问题无人追究,资产浪费严重。

3.财务人员素质偏低,管理水平不高

大多数中小企业财会人员都没有经过专门化、系统化的知识教育,无证上岗的现象极其严重。财务与会计不分,没有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管理的职能由会计人员或企业主管人员兼职,导致内部管理混乱,责任不明确。人员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参差不齐,对内控制度的认识不足在所难免,同时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他们只注重产品的销售和业务管理,不重视企业财务管理的建设和财务人员的培训,因此,很多的中小企业不能通过财务分析给企业管理层提供有效的财务信息,更有甚者,反而会给管理层造成经营决策失误。

二、加强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方法

坚持依法理财、不断健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是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在新时期,经济与社会发展对财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加强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显得尤其重要。

1.提高全员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建立职务不相容制度

企业的内部控制不仅仅涉及会计,它贯穿于整个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包括采购、生产经营、销售、财务管理、研究开发、人力资源等各个方面。因此企业的控制环境是由企业全体员工造就的。但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关键是企业管理者的重视程度。

同时作为企业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主体,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内控知识的高低尤为重要。所以应加强中小企业会计人员的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使内控制度逐步深入到会计人员的心中。在会计人员的岗位设置中,中小企业不能因为规模的限制而对不能缺少的财务不相容岗位进行合并,必须对经济业务的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要明确相互监督的程序。要建立相应的授权审批制度,票据与印鉴的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这样就能至少在问题发生的初期被发现。

2.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严格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中小企业要增强控制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应加快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真正实现体系完善、权责清楚、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建立;要有明确的内部控制主体和控制目标;要有先进的管理控制方法和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是提高会计信息准确性、保证资产完整性、保证财务活动合法性、保证业务目标实现的主要措施。健全内部会计制度包括建立严密有效的内部会计制度,健全的会计核算规程,合理的会计账簿组织,凭证组织,及时的财务报告制度,定期的财务盘

点制度,必要的预算控制制度和重大投资决策控制制度。在实际工作中体现为,第一是授权批准控制,即每次经济业务都必须经过授权。第二是职责分工控制,即实行职责分工,以防止或减少有意无意的错误或舞弊行为发生。第三是会计记录控制,建立表格凭证制度。凡经济活动所涉及的事项必须要有合格的凭证、规范标准的会计记录、严格的定额核对。

3.建立财务风险评估制度

针对中小企业在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手段,对主要资产组成部分要进行风险评估。像往来帐款、库存材料、等进行定期核对、定期分析。目前中小企业往往存在着风险意识不强的現象,所以企业可以通过对资金成本的核算,把赊销改为折让,来提高资金的安全和利用。在库存材料的采购上应根据实际的市场情况制订进货、领用、库存制度,并对材料的市场价格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预测,这样可以为企业的管理层提供真实而可靠的经营决策。

4.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

企业管理的核心是财务管理,财务管理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所以中小企业必须走出原来的误区,重新正视会计工作、更新观念,依据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实际情况,走出一条属于企业特色的财务之路。

会计基础工作是整个财务工作的关键。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会计工作基础薄弱。所以中小企业应该严格执行财政部规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使证、账、表的业务处理及会计档案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达到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使之分工科学合理,职责明确。

财务管理如何发挥作用,关键在财务人员。必须进一步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财务管理人员不仅要懂得会计核算,更重要的是要善于理财,即如何发挥财务管理的智能。除了具备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外,还要求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对社会环境(包括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企业因素)有一定的观察力和预测能力,以及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而且企业应该适时地对会计人员的岗位进行定期轮换,鼓励他们多学相关知识,定期参加后继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并在加强会计人员业务培训同时,开展好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职业判断和自我管制能力。

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第5篇

(1)主要领导简历

霍兵,男,汉族,1963年10月生人,研究生文化,博士学位,无党派,1989年7月参加工作,现任天津市规划局总规划师,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

工作简历:1989年-2002年天津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总规划师

2002年-2005年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总建筑师

2005年-2006年天津市规划局总建筑师

2006年-2007年天津市规划局总规划师

2007年-2010年 天津市规划局总规划师,天津市规划局滨海新区分局局长(兼)

2010年1月至今天津市规划局总规划师,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

彭博,男,汉族,1966年4月生人,研究生文化,硕士学位,1985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现任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工作简历:1990年-2000年海军后勤学院

2000年-2004年塘沽区规划土地局副局长

2004年-2005年塘沽区规划国土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2005年-2008年塘沽规划国土局局长

2008年-2010年塘沽规划局局长

2010年1月至今 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肖连望,男,汉族,1961年10月生,河北徐水人,中共党员,1984年7月参加工作,清华大学建筑学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学士学位,教授级高级规划师。

现任: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天津市市规划局(局副总)副总工程师、天津市发展海河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建筑师

简历:

1979.09-1984.07清华大学建筑学专业学生;

1984.07-1988.02天津市规划局干部

1988.02-1991.02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干部 1991.02-1996.05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详规一室主任工程师

1996.05-1997.10天津市规划局总工程师助理

1997.10-1998.06天津市规划局副总工程师

1998.06-2003.08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天津市规划局副总工程师

2003.08-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天津市规划局副总工程师、天津市发展海河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工程师。

马胜利,男,195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人,中央党校大学法律专业毕业,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土地估价师。1983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10月在天津西站参加工作,1978年3月~1987年10月任海军军校学员、军械师。1987年10月~2003年12月任河西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处科长,2003年1月~2006年7月任天津市土地登记中心副主任、主任,2006年8月起,任滨海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党支部书记。

郭富良,男,天津人,1960年6月9日生,大学学历。1980.12-1983.08天津市大港区城建局技术员 1983.09-1986.07天津大学建筑分校学生

1986.08-1998.02天津市大港区建委,技术员、工程师、科长、副主任

1998.02-2003.08天津市大港区市容委主任

2003.08-2007.09天津市大港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局长

2007.09-2010.04天津市大港区规划局局长

2010.04至今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朱立明,男,1973年12月生,汉族,天津武清人,大学学历,建筑学学士,200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7年7月参加工作。

简历:1992.07-1997.07天津大学城市规划专业学生 1997.09-2004.03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厦门分院、规划一所、专家工作室规划师

2004.04-2006.04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专家工作室首席规划师助理(正科级)

2006.04-2009.08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滨海分院常务副院长

2009.08至今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总规划师兼滨海分院院长

(2)领导班子分工:

局长霍兵:主持全面工作。

党组书记、副局长彭博:主持党组工作,分管行政审批处(综合业务处)、建设项目处、土地利用处;兼任党群工作处处长。

副局长肖连望:分管总体规划处、详细规划处(地名管理处)、市政规划处。

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第6篇

为进一步加强车站、地铁、机场、港口、商场、旅游景点、医院、学校、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当前,全市公共场所安全持续保持了稳定良好局面,未发生群死群伤治安灾害事故和暴力恐怖、个人极端暴力事件。但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也暴露出以下突出问题:

(一)责任落实不到位,缺乏整体规划,特别是在建设、投资、施工等方面职责交叉,一些隐患问题未及时、有效解决。

(二)管理机构不健全,负有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上落实不到位。

(三)安保力量不完备,在安保人员和安保资金投入上严重不足,存在管理盲区。

(四)管理制度不完善,相应标准规范不适应新常态下工作需要。

(五)基础建设不到位,安全设施不齐全,经费保障无法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六)检查督导不深入,安全隐患未有效根除,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

二、总体思路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积极回应社会动态化、信息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积极拓展以“互联网+”为主导的公共安全管理模式,推进公共安全管理方式方法创新,建立健全社会治理、共建共享、系统谋划的公共安全管理机制,全面夯实各类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预防、处置安全事故能力和水平,坚决遏制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为安全天津、平安天津、美丽天津建设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三、重点任务

(一)建设“互联网+”模式安全管理服务机制。

1.建设公共场所安全管理信息网络平台。涵盖全部公共场所安全管理业务,建设互联网门户网站、手机客户端应用程序、面向群众及企事业单位的各类服务模块,引入云计算和大数据处理技术,建设统计分析、辅助决策、运维管理等系统,提供行政审批、查询信息、情况反映、政策咨询等服务,保证系统每次访问都能秒级响应,启动办理工作流程同步显示功能,通过短信、微信向访问者第一时间反馈结果,全面提升全市公共安全场所管理的信息化、现代化水平。

2.建设公共安全社会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平台。着眼于大数据时代发展要求,公安、安全监管、国土房管、交通运输、卫生计生、人力社保、建设、宗教、文化、教育、体育、通信、邮政、民航、铁路、旅游等相关部门、重点单位,大力加强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积极签定信息资源双边合作协议,建立信息数据交换的长效、长期机制,形成公共安全社会信息大整合、大共享、大应用的工作格局,提升对公共安全问题的预知、预防、预警能力,为及时发现、掌握、消除公共安全隐患问题提供信息保障。

3.加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将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作为平安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做好规划设计,细化建设方案,强化行政许可审批,并做好新建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以全域覆盖、全景分辨、全时监控、全息感知为目标,建立健全视频监控网建设组织协调机制,实现视频监控整合联网、运维保障、共享应用,使公共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住宅小区的视频监控覆盖率、视频监控联网率、新建高清摄像机使用率达到100%,公共区域、重点行业视频监控系统运行完好率达到95%以上。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充分运用新一代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智能传感、遥感、卫星定位、电子地理信息等技术,大力开展全市视频监控的综合应用、深度应用、规范应用、专业应用。大力加强专业监控力量建设,建立分级分类视频巡查机制,规范值守岗位职责,采取融资租赁等方式推进视频监控系统管理维护、设备更新、技术升级的长效机制建设。鼓励综合运营服务企业以社会化、市场化方式对视频监控点进行整合。

4.加强公共安全应急保障建设。着力推进公安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引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建设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的新一代110报警服务平台,同步建设相应的数据库系统、指挥决策系统、视频综合应用系统、智能统计分析系统。完善升级110大数据分析及智能警情研判系统,建设相应的警情分析研判模块,提升110警情研判针对性、时效性,为应急指挥处突提供保障。完善警用数字集群系统建设,根据应急指挥需求,充分发挥数字集群系统与警用地理信息系统、警务信息查询系统、110接处警系统相结合的优势,开发以350兆数字集群系统为基础的可视化调度应用,为应急指挥调度提供通信支撑。推进车站、地铁、商场、旅游景点、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紧急报警系统建设,并建立日常使用管理制度,确保一旦发生突发紧急情况,能够快速、有效处置。

(二)大力推进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安全管理建设。

1.加强公共交通行业安全管理建设。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推动在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和出租汽车上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在地铁运营车辆上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在地铁、长途汽车站安检通道建设人像识别系统,建成天津市公共交通系统在运车辆信息中心,建立信息实时传输机制,实现指挥、调度、监控、数据采集、存储、轨迹追踪查询的信息化。推进地铁、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汽车实行一卡通实名制乘车,建立乘客信息采集、共享机制,严格落实进出站票证核对、安检以及候车、登车封闭式管理等措施。推进在重点场站、重点线路、重点时段的地铁、公共汽车和进京长途车辆上配备乘务管理人员,在地铁建立应急救援处置队伍,在运营车辆内配齐安全锤、灭火器和必要的救生器材,研制推广易开启车门、车窗、自动破玻器、自动灭火装置等新技术、新产品,在地铁车站和重点长途客运车站配备防毒面具、空气呼吸机、防爆毯、防爆罐、防护服等防护和应急处突装备,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做好充分准备。加强铁路、机场、客运港口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各类应急处置预案,加强日常检查、监督,促进安全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2.加强商场、娱乐场所等行业安全管理建设。推进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落实从业人员实名制登记,根据娱乐场所备案管理、经营资格、安全设施、安全防范、经营规范等状况实施分类管理,并强化日常管理、抽查检查和监督指导,增强管理针对性、实效性。强化对娱乐场所的安全检查和日常管理,加强娱乐场所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统筹规划,同步推进,同步落实,有效提升娱乐场所信息化管理水平。推动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和娱乐场所落实治安保卫主体责任,配备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积极扶持和促进饭店、洗浴、娱乐等行业协会的发展,发挥其行业自律、反映诉求和服务的功能,落实场所法人责任制,有效维护安全管理秩序。

3.加强大型活动及旅游景点、宗教活动、文体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建设。建立大型活动风险评估机制,按照风险评估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和信息化管理,落实相关安保措施,科学制定安保方案和预案,加强安全风险的预警监测,提高大型活动安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对大型活动实行分类管理,分类开展安全监管工作,监管承办单位合理配备安保力量和安保设施,严防消防、拥挤踩踏事故。积极推进大型活动安保工作社会化运作,按照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落实大型活动承办方安全责任及政府监管职责。探索建立大型活动安保社会化新模式,由承办方按照活动的规格和规模,与专业保安服务公司签订安全服务合同,由专业保安力量开展活动安保工作,逐步减少安保警力投入。推动主管部门在旅游景点、宗教活动、文体活动等场所建立人流量预测和监控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发布“大客流”预警信息,完善人流量监测和人员疏导机制,严格核定客流上限,并完善应急预案,严防发生拥挤踩踏等安全事故。

4.加强校园、医院安全管理建设。加强高校内部安全信息化建设。建设高校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基于互联网技术,建立层级化安全管理网络,网上实现要害部位查询、安全信息汇总分析、安全隐患整改、动态管理。加强幼儿园、中小学、高校和医院安全防范工作指导、检查,健全内部巡逻检查、守卫防护、治安隐患排查等保卫制度,建立重点时段校园门前及周边常态化巡控机制,严格落实专职保安配备、管理、培训制度,有效维护校园门前及周边治安秩序。建立校园、医院周边治安乱点排查整治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解决突出治安问题,净化地区治安环境。加强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应对暴力恐怖案件、个人极端暴力事件以及地震、火灾、交通安全事故的演练,普及安全防范常识,提升自防能力。加强校车管理,严把校车注册登记审核,强化校车检验监管,杜绝违规检验行为。严格校车监销管理,现场监销注销登记的校车并收回校车标牌。强化校车及驾驶人日常教育监督管理,规范学校门前交通秩序,严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严防学生交通事故。

四、推进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

(一)细化公共场所安全标准和规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15‟996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当前公共安全工作需要和存在的问题,安全监管、公安、教育、交通运输、人力社保、商务、建设、文化、卫生计生、体育、旅游等部门进一步明确在公共场所安全方面的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和不断完善符合全市实际的公共场所安全标准、工作规范。

(二)加强公共场所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我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推进,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实施。安全监管、公安、国土房管、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建设、宗教、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等部门以及公交、轨道交通、铁路、机场、港口等重点企业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理职责,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部门责任、企业责任和岗位责任,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建立健全部门、单位长效工作机制,定期会商、定期通报情况、定期检查,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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