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监狱系统职务犯罪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监狱系统职务犯罪(精选6篇)

监狱系统职务犯罪 第1篇

破解监狱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匮乏之对

杜文海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监狱检察最具刚性的监督手段,是促进监狱管理、树立检察监督权威的重要途径。案件线索是查办案件的基础和源头,没有案件线索,查办案件工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监狱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匮乏,来源渠道不畅已成为派驻监狱检察院办案工作的瓶颈。笔者经多年实践调研,提出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打破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案源瓶颈。

一、强化案件线索意识,深入监管现场,查微析疑,从非正常现象分析中挖掘案件线索

经常性深入罪犯劳动、生活、学习“三大现场”,认真巡视每一个角落,全面了解被监管人员在狱内的表现情况,定期与罪犯谈话,着重了解罪犯改造、生活、和家里人探监等情况;有目的、有意识地对刑满释放人员,特别是对我们平时掌握的重点对象刑释当日进行谈话;提高对罪犯绰号,罪犯思想、情绪、行为变化,突发事件等等非正常现象的敏感度;用敏锐的眼光去发现问题,查微析疑,从非正常现象的分析中挖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如某派驻

 杜文海,检察员,研究生学历,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检察院,邮编727031,手机***。监狱检察院巡视时发现监狱罪犯李某某用狱警王某某手机与家属通电话这种非正常现象,敏锐地认识到这种现象背后可能发生职务犯罪。随即抓紧时机,及时对与李某某有密切联系的同监室罪犯讯问,并与罪犯李某某家属深入谈话,查办了一起狱警王某某向罪犯家属索贿案。

二、瞄准热点环节、明确重点监督人员,聚焦制度缺位之地、确立重监督点领域

一是瞄准热点环节,加强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具有层报权和决定权,而且这种权力处于“大墙”之内,外人很难了解其运行情况。服刑罪犯及其家属也希望通过监狱工作人员违法获取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以及劳动改造中的特殊照顾等不正当利益,从而拉拢、腐蚀监狱工作人员。二者一旦结合,监狱系统滥用司法权徇私舞弊职务犯罪就会呈现易发、多发态势。从监狱职务犯罪案件典型案件看,涉及徇私舞弊为罪犯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占35%。通过对被提请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情况进行全面掌握,全程跟踪监督,询问同监室人员,严格考察各项标准,严格审查各类法律文书,深入细致调查实际情况,从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2005年,黑 龙江省检察院通过审查齐齐哈尔监狱减刑、假释的内卷材料及有关记录后,发现其中有的罪犯假释不符合规定,并重点确定了6名罪犯,进一步调阅法院卷宗,发现其这6名重点人员中一名叫张洪涛的情况有重大疑点,张洪涛不仅在监狱中的表现一般,而且在法院卷宗中还有“分不够,退卷”的记录。省院将此线索作为重点初查线索交给大庆市院,大庆市院根据这条线索立案查办了齐齐哈尔监狱干警虐待被监管人和徇私舞弊假释3起案件。

二是明确重点人员,强化对监狱管理工作中担任职务民警的监督。“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会停止。” 无监督则无制约,无制约则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权力的滥用必然滋生腐败。实践证明,担任一定职务的监狱民警职务犯罪所占比例较高,监狱长、副监狱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这些人在监狱管理工作中都担任着一定的职务,而且大部分常年或曾经在一线从事分管改造工作或主管改造工作,案发时一般都拥有某项权利或是在主管某项重要工作,具有特殊的地位和职权。调研发现,属于这种类型案件占80%,涉及“一把手”的占70%。派驻监狱检察院可以根据可能引 发职务犯罪的风险度,严格划定监督层级,有针对性地确定防控措施,将基层监区一线、实权部门、一线民警等列为特别关注的重点人群,通过听取问题反映、密切关注警情动态,开展执法调查等发现职务犯罪线索。

三是规章制度不完善,权力集中,约束机制缺位之地成为职务犯罪易发领域。监狱法自1994年12月29日公布实施以来,一直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监狱管理上没有形成一整套完善的规章体系,制度上甚至存在着监督“空白”,约束机制缺位,这些地方成为职务犯罪易发领域。调研发现,在监狱系统个别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较普遍地存在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现象,该类犯罪占到典型案件的40%。

四是制度落实难到位,工程建设财物管理之处成为职务犯罪重点领域。政策制度再好,还需要人来落实。调研发现,在财务管理、项目申报、工程招投标、专项资金拨付、资产评估等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大多由主管人或主办人暗中操纵或直接指定,许多制度在执行中走调、变味,很难得到严格落实。一些主管钱或项目的人员有机可乘,其索贿受贿方便之门大开。现实中,在扩大内需过程中一些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部门、热门岗位往往成为侵财 型职务犯罪的重灾区。例如,2011年3月,曲靖市院监所检察处在开展监狱系统工程建筑、基础设施建设调研时发现并立案查办了云南省第四监狱原监狱长李某等4人在监区绿化、建盖经济适用住房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案。

三、延展监督视角,拓宽监督范围,进行多角度、深层次探查,获取有价值线索

(一)深挖窝案、串案,从案件中发掘另案职务犯罪线索

监狱刑罚执行制度比较严格,考核权、审批权分离;监狱生产经营方式比较特殊,决策权、管理权分散;监狱职务犯罪往往需要诸多环节相互利用、协作,一人作案一般存在难度,靠利益均沾的办法才能实现。如想让不符合条件的罪犯减刑,就得要管教干警出具虚假受奖励的材料,狱政部门再收集、呈报虚假材料,还要经过相关领导签字同意,靠“单兵作战”显然不可能得逞。再者,在当今的社会环境下,在监狱系统这样封闭的环境中,监狱系统内部的行贿、受贿活动,基本就是在朋友与朋友、同学与同学、亲戚与亲戚之间的圈子内进行。在这样的圈子里,行贿、受贿的都是自己人,被发现的几率低,而与之相对应,不行贿、拒贿被认为是不合群、不识时务,在职务晋升上就相对较慢。这两方面的原因引发个别警察主动结成“腐败利益共同体”,形成“既得利益”链条。因此,监狱职务犯罪往往是“抓住一个,供出一窝,牵出一串”,呈现集体腐败、数罪交织、案中有案倾向。实证调研发现,典型案件中属于这类案件的占30%。例如,2009年5月湖南省原监狱管理局局长刘万清被“双规”后,牵出湖南省监狱系统干部竟达130多名。

(二)建立耳目制度,及时获取有价值的职务犯罪线索

监狱的各种司法活动的“采光”性和“透明度”相对较差,发生职务犯罪隐蔽性强,除了一些已经发生的渎职侵权类犯罪,一般的贪污受贿类犯罪派驻监狱检察干警不容易察觉。在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英国,针对职务犯罪已允许采取“耳目”方式收集破案线索和证据。在我国打击刑事犯罪领域,已许可公安机关在监管场所建立“狱侦耳目”。在被监管人中建立“职侦耳目”来套取线索,能减少其他被监管人及监管干警的防范心态,更容易获得第一手材料、且线索来之监管场所内部,真实可信,具有较高的查办价值。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这一做法,挑选能够信任的罪犯成为派驻监狱检察职侦“耳目”,当狱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某些违法犯罪行为,可通过在监狱建立的“耳目”,从源头上迅速、及时获取有价值的职务犯罪查办线索。以此可扩大线索有效来源面,促进派驻监狱检察院查办监狱职务犯罪的长效发展。

(三)监控特殊罪犯,从刑罚执行和变更执行中发掘职务犯罪线索

重点监控职务犯罪、涉黑犯罪以及有权、有钱等社会背景复杂人的基本情况。这些罪犯具有一定社会背景和经济实力,他们的朋友和亲属往往会通过各种渠道与狱警联系,希望他们能在监狱得到照顾,甚至在刑罚执行中做手脚,这种情况下极易滋生权钱交易现象。密切关注并掌握与他们有关的各种情况、信息,注意对刑罚执行和变更执行中出现的重点事件进行深层次探查,就可能从中发现他们背后涉及的职务犯罪线索。例如在吉林省,当年“辽源打黑第一案”中的“黑老大”刘文义,初审被判20年,几回司法折腾之后,改判5年,在狱里又折腾一番后,3年就出来了。后来,刘再次被捕,相关律师、法官和监狱管理人员因涉嫌介绍贿赂和受贿被查。

(四)建立回访制度,从罪犯出监后教育谈话中获取 职务犯罪线索

在走访、回访刑满释放人员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及其亲属环节上做文章。许多罪犯在监狱期间或多或少知道一些同监室人员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一些信息以及狱警的一些违法信息。他们居于被监禁、被管束的弱势地位,害怕遭受报复等,对狱警的违法犯罪行为,既不敢怒.更不敢言,不能正确地行使自己控告、举报和申诉的权利。罪犯出监后,一方面其已不处在被狱警的监管之内,对反映狱警的违法问题已无思想上的包袱,而敢于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另一方面,不少出监后的罪犯对其原在的监狱执法环境、执法状况和自身的处遇等有倾诉的愿望,也希望狱警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关单位或部门的查处,以求得心理、精神上的平衡。充分利用这种人员,通过建立定期回访制度,抓住时机进行检察教育谈话,鼓励鼓励他们向检察机关如实地反映原监狱执法和监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大胆检举揭发狱警的违法犯罪行为,从中获取有价值的职务犯罪线索。

四、加强宣传,注重沟通,关注社会舆论热点,全方位捕捉有价值信息

(一)强化监狱内外宣传力度,为拓宽职务犯罪案源 渠道打下基础

一是加强对监狱内罪犯的宣传,在罪犯维权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通过发放公开信,详细解读派驻监狱检察院职权、职责范围及其法定义务;对罪犯进行法制教育,有意识地向罪犯公布一些派驻监狱检察院查办监狱干警职务犯罪典型案例,使他们走出“检警一家、检警相护”的认识误区。公布罪犯约见检察官渠道,在所有监区安装检察信箱,方便罪犯控告、申诉。通过以上做法,在罪犯维权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

二是加强对监狱外人士的宣传,引导社会各界举报职务犯罪行为。通过设立检务公开栏,公布职务犯罪举报电话,借助网络平台宣传检察机关派驻监狱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及典型案例,增强监狱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扩大社会影响,使罪犯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等社会各界人士了解派驻监狱检察院的检察职能、检察职权和检察任务。方便他们在社会活动中发现监狱内存在的职务犯罪情况,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从而为拓宽案源渠道打下基础。

(二)注重沟通协调配合,为获取案件线索创造良好环境 一是加强与监管场所及其主管部门,特别是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毕竟不是监管机关,监狱里面的信息,除出现重大监管安全事故外,狱警职务犯罪对内半公开,对外则保密。派驻监狱检察院有义务也有责任与监狱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让监狱主管领导明白检察机关开展检察监督,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并不是针对某人,更不是针对监狱,相反,是替监狱拔疮去瘤,祛除有毒因素,维护监狱威信和公正执法环境。加强与监狱纪检监察部门联系,明确有案不查、有案不交所承担的责任。通过以上做法可使监狱被动接受监督、不愿接受监督转变为主动接受监督、要求监督。这样在摸查职务犯罪线索方面会有较大改善。

二是加强与法院、公安、监所检察部门沟通。提示与监狱有工作关系的法院、公安、检察院各有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注意询问、收集线索,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后,及时向派驻监狱检察院传输信息与资料。同时加强省内、省外派驻监狱检察院之间的联系和沟通,相互通报辖区内关押相关罪犯信息,相互收集、提供有关人员及其亲属与职务犯罪有关的行为和资料。通过上述方式来规范涉及职务犯罪的信息传递.线索移送.为派驻监狱检察院获取案件线 索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三)关注网络舆情热点,捕捉有价值的职务犯罪信息

关注网络舆情的收集,从新闻单位曝光、从罪犯、群众反映最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度最高的热点事件、焦点问题为切入点,捕捉有价值的信息,着力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如,2009年3月互联网上出现一篇举报广东省茂名监狱管教混乱与狱警领贪腐的贴子,后经调查,查处了多名监狱处级及科级领导,在茂名监狱这个事件被称作“网特”事件。

五、建立案件线索信息库、案件线索评估制度,最大限度发挥现有线索的可利用价值

(一)建立案件线索评估制度,从现有线索中发掘新线索

建立案件线索评估制度,整合人力资源,集思广益,对获取的线索进行筛查和分级,做到敢查、会查,把每条线索查深查透。争取从现有线索中发现新线索,实现由单线索到多线索,案中挖案,实现单罪名到多罪名,一人犯罪到多人犯罪转化,使案件越办越大、越办越多。对于认为没有价值的线索或暂查不实的线索,也不要轻易放弃,一定要管理好,在一定条件下,这些线索有可能转变为有价值的案件信息来源。

(二)建立案件线索信息库,最大限度发挥现有线索可利用价值

对获取的案件线索,要善于“经营”,存案待查,重点掌控。建立专门信息库,将历年来所积累以及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统一归类、整理。部分犯罪事实由于数额、时机等原因暂未立案的,以及对有犯罪事实,暂未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信息入库,以备动态使用,最大限度发挥线索可利用价值。如2003年,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在突破原监狱农业科长王某受贿问题的同时,也发现原副监狱长周某(副处级)受贿3万元的线索,后来。由于未能进一步扩大他的受贿犯罪额度,此案未能得到继续深查,但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将此线索纳入信息库,长期经营。2008年下半年,在查处县建设局质检中心有关人员受贿窝串案时,证实了周某受贿的事实。2008年12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周某以涉嫌受贿案立案侦查.一举突破此案。

监狱系统职务犯罪 第2篇

枣庄市人民检察院

我们到枣庄监狱和滕州监狱,通过查阅在押原公职人员罪犯档案以及组织座谈、个别谈话和要求罪犯撰写自我剖析等形式,对在押原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犯罪轨迹、犯罪心态、犯罪原因和特点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

一、公职人员犯罪状况分析

我市滕州监狱和枣庄监狱共在押原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罪犯181名。

(一)犯罪类型。以谋利性质的犯罪居多,其中,犯贪污罪的89人,占49.3%;受贿罪的61人,占34.2%;挪用公款罪的19人,占10.4%;渎职侵权罪的12人,占6.4%,犯1种罪名的120人,占66.2%:犯2种罪名的47人,占26%:犯3种罪名的14人,占7.7%。

(二)原所在行业、部门及职务。原在党政部门的32人,占18%;司法机关、军队的12人,占7%;文教卫部门的29人,占16%;金融系统的32人,占17.7%;国有企业的68人,占37.6%,其他的8人,占4.4%。单位“一把手”19人,占10.5%;单位副职29人,占16.2%;部门负责人49人,占27.1%;;县处级或高级职称22人,占12.2%:科级或中级职称47人,占26%;其他一般公务人员112人,占61.8%。

(三)作案持续次数、时间及原任职务变动情况。作案1次的28人,占15.5%;持续2次的48人,占26.5%;持续3次的56人占30.9%;持续4次的13人,占7.2%;持续5次的7人,占3.9%;持续6次以上的25人,占13.8%,作案三次以上的罪犯超过一半。作案持续3年以下(含3年)的85人,占47%:3年以上的96人,占53.5%。作案期间职务提升的28人,占15.5%;职务未变动的143人,占79%。

(四)职务犯罪数额。犯罪数额1万元以下的18人,占9.5%;1万至5万的34人,占19%;6万至10万的62人,占34.2%;11万至20万的15人,占

8.2%;31万至40万的13人,占7.1%;41万至50万的16人,占8.3%;51万至100万的6人,占3.2%;101万以上的9人,占4.9%。

(五)首次作案时的年龄。第一次作案时25岁以下的38人,占20.9%;26至35岁的73人,占40.3%;;36至45岁的53人,占29.3%;46至50岁的14人,占7.7%;51岁至55岁的3人,占1.7%。

(六)罪犯文化程度。小学文化的23人,占12.7%;初中文化的35人,占19.3%;高中及中专文化的70人,占38.7%;大专文化的38人,占20.9%;

大学(本科)文化的13人,占7.1%,研究生文化的2人,占1.1%。

二、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手段方面

1、互相勾结、共同作案数量增多,具有纠合性。在共同作案中,有的是领导干部抱成一团,有的是领导与财会人员相互勾结,有的是保管与供货人员串通一气,里应外合,有的是“哥们”互相包庇,大讲江湖义气。

2、犯罪手段隐蔽、多样化。在贪污案中,有的是收款不记帐;不的是以假发票顶帐,有的是虚列假人名工资、奖金单;在贿赂案中,有的是对送礼送钱一概“笑纳”,有的借管钱管物之机“狮子大张口”,强行索要。但大都是“一对一”,不敢让其他人知情,并且收现金不收物品,甚至收存折不收现金;在挪用公款案中,有的是业务人员将收回的外单位欠款不上交,私自挪用,有的是单位领导指使财务以单位经营名义划出,实则挪给个人使用。

3、犯罪动机由个人贪图享乐型向投资营利型转化。以往国企人员犯罪动机主要是贪图享乐,近几年随着投资理念的增强,很大一部分犯罪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资金,用于本人、亲友或他人、经营、炒股,进行投资营利型活动。

4、犯罪分子胆大妄为,顶风作案严重。181名犯罪分子中,有125名是在1999年以后作案,占82.3%。有的犯罪发生在中纪委二次会议之后,有的单位腐败分子刚刚被清除,在数月的时间又出生新生的腐败分子出现“前腐后继”的现象。

5、作案持续长。作案持续1—2年的53人,占29.3%,不足三分之一;持续3年以上的128人,占70.7%;其中,持续6年以上的40人,占22.1%。

(二)心理方面

1、认罪服法意识不强。一些公职人员罪犯在对待刑罚的态度上,不能很好地认罪服判,不能从主观上认识所犯罪行,认为体制或社会大形势导致自己的犯罪。有的把罪行说成“业务需要”,把非法收敛钱财说成是“辛苦费”、“劳务费”,之所以会“落马”,是因为自己“用错了人”,“掉进了别人的陷阱”。在悔罪书中多数避重就轻,对自己的罪行轻描淡写,不能从思想上认识所犯错误。

2、怨天尤人,心理失衡。公职人员罪犯的失落感大大超过一般的罪犯,由于丧失了昔日社会地位、名誉、荣耀,心理落差感严重。一些职务罪犯感慨:“犯罪毁了自己的前程,连累了家庭、子女,损失惨重”,表现出较重的失望、沮丧、懊悔和悲观情绪。一些公职人员罪犯对社会、政府存有较强的怨恨心理,一些公职人员罪犯过高估价自己的贡献,错误地认为对他们处罚是“过河拆桥,卸磨杀驴”。在被监管中有的甚至认为摆出当年的架子,甚至向他犯炫耀自己的犯罪史,不平衡心态表现较为突出。

3、虚荣清高与自卑心理交织。公职人员罪犯捕前在社会上处处受人尊重,常被高看一眼,自尊心、虚荣心较强。而在服刑后,内心仍存有较强的优越感。44%的公职人员罪犯把自己的角色定位为:一方面他们曾经是“官”,曾有一定的政治、经济地位,自恃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管理能力,自我感觉“高人一等”,轻视其他普通罪犯。他们尽力表现与众不同,行为上力求文雅大方,喜欢读书看报,高谈阔论;对犯罪的危害和原因不愿作深入剖析,寻找荣耀已经丧失,因而感到自卑,当亲属来狱探视帮教时,这种自卑心理表现得尤其突出。有的公职人员罪犯经常吹嘘过去的荣耀,借以寻求心理安慰,而会见亲属后则表现得垂头丧气,寡言少语。

4、家庭意识和亲情观念比较强烈。公职人员罪犯处于被监禁环境,对社会、权力产生厌恶情绪,但对家庭的眷恋、对亲情的渴望表现得尤为强烈,为自己被判刑入狱给家人造成的痛苦,追悔莫及,担心家人的处境,特别担心给整个家庭带来的精神压力和经济困难,表现出负疚心理。

三、公职人员犯罪原因分析

(一)趋利心理,满足自己及家人的虚荣心。公职人员犯罪的主要动机是因为物质需要和与此相联系的精神需要引起的。他们中的不少人出身穷苦家庭,经过十年寒窗苦读,得到了家庭事业的双丰收,但面对城市名目繁多的物质享受和娱乐消费,个人支付能力不能满足时,为了追求奢侈的生活方式,不惜利用手中的权力攫取非法利益。如罪犯张某通过寒窗苦读和个人奋斗,走上了某局局长领导岗位,在一切向钱看的错误思潮的影响下,看到一些本不如己的人成了老板,开着轿车,花钱如流水,心理不平衡,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于是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从逢年过节对送礼的假意推托发展到心安理得接受不义之财,一步步沦为人民的罪人。

(二)法制观念淡薄。有的干部虽然精通本职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但其它法律知识淡薄,对经济交往中的违法犯罪界限认识不清,触犯了刑律仍浑然不觉;有的则缺乏法治意识,为讲义气帮助朋友,凭侥幸心理,置法律以不顾,违法乱纪,贪赃枉法。

(三)受市场经济因素的影响。为了在商品经营中赢得更多利润,有的生产经营者滥用“回扣”、“奖金”等手段,使得一些参与交易的负责人或经营管理人员见利忘义,中饱私囊;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收入和分配不均等现象,使一些企业工作人员心理不平衡,滋生贪欲,诱发公职人员犯罪;有些人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视为商品,搞权钱交易,搞等价交换,以权谋私。

(四)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单位“一把手”的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造成一些单位或企业内部的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和内部监控出现漏洞,使得少数领导干部利用决策权、用人权、购销权等大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

监狱系统职务犯罪 第3篇

一、监狱人民警察职务犯罪的原因

从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处的监狱人民警察职务犯罪案件来看, 犯罪方法呈多样化, 犯罪根源相对比较复杂, 但归纳起来大体上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在监狱管理体制上表现为职权较集中, 对干警职务犯罪打击不力

由于监狱干警集执法、监管改造罪犯和组织罪犯劳动生产于一身, 手中拥有对罪犯的监管权、教育改造权、记分考核权、减刑假释建议权、行政奖励与处罚权以及生产经营权、劳动力分配权等诸多权力。这些职务上的便利对某些公职意识淡漠的监狱干警而言, 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诱惑;监督机制又相对软弱松散, 故使监狱干警的职务犯罪无须花太多的精力和代价。一些罪犯的亲属更是为了使自己的亲人在狱中能得到所谓的“关照”, 如安排劳动岗位、考核记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等, 不惜用重金贿赂, 从而把一些意志薄弱的监狱干警拉下水。

监狱系统相对其他系统而言更为封闭, 人际关系也相对狭窄, 干警之间牵扯不清的各种亲属关系也使得职务犯罪难以查获。这又大大降低监狱干警违法犯罪的风险意识, 更加胆大妄为地实施职务犯罪。

(二) 受利益驱动, 不惜铤而走险

目前, 我国社会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 社会分配体系不可避免地出现贫富差距。旧体制下监狱干警一直处于低待遇、少报酬的状况。尽管这几年来, 作为公务员的监狱干警收入有大幅度的提高, 但由于很多监狱所处之地偏远, 生活条件和水平较之城市相对要低, 且与公检法部门横向比较, 在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上仍存在某些差距;加之, 随着社会犯罪率的上升, 监狱警力的不足, 使监狱干警承担的生产和管教任务相当的繁重, 超负荷的工作压力和利益收入不成比例, 经济状况和奢华地位又不十分吻合, 面对社会上一部分先富起来人的优越生活, 强烈的社会反差使之容易产生心理失衡, 而国家的经济条件又不可能在短期内对其物质待遇给予很大的改善, 于是一些放松了人生观、价值观修养的干警受利益驱动, 思想开始偏斜, 为寻求心理平衡, 当各种诱惑迎面袭来之际, 不惜铤而走险, 利用手中的职权去谋取利益, 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三) 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会停止。”因此, 对权力必须进行强有力的监督, 得不到监督的权力往往是产生腐败的“温床”。近年来, 虽然国家陆续出台了《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等, 但可操作的具体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 加之现实条件的限制, 所以对监狱干警职务犯罪的制约相应也较空泛。可以说这些法律原则性的多, 具体性的少;宽容性的多, 威慑性的少, 所以其作用的发挥受到了极大限制。同时, 现行的监狱管理体制中, 尚有一些未理顺的方面, 监管、生产权力相对集中, 监督制约软弱松散, 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浮于表面, 下级对上级的监督流于形式, 外部对内部的监督又显得苍白乏力, 某些工作透明度不高, 造成“暗箱”操作, 为权钱交易提供便利。

(四) 对监狱干警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滞后

不少监狱是地方各部门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 而对自己人的预防教育却反而得不到足够的重视。每周规定的政治学习流于形式, 每年政工部门组织的干警脱产培训也多是以监管、教育改造等业务学习为主, 很少组织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活动, 就是有也是走过场, 加上警力不足, 工作繁忙, 有些领导一听说要放下时间搞培训就头痛, 总是强调干警少, 任务重, 能推则推, 能拖则拖。

二、预防监狱人民警察职务犯罪的对策

监狱干警职务犯罪具有强烈的社会危害性, 严重破坏了监管秩序的稳定, 亵渎了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和执法的神圣性。怎样才能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呢?只有坚持打防并重, 强化管理监督, 深入持久预防, 才能有效地减少和遏制监狱干警职务犯罪。

(一) 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 重视对监狱干警的预防教育

当前押犯的构成、价值取向和改造心态比以往任何时期的罪犯都尖锐、复杂, 给管理和教育罪犯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加强监狱干警职业道德教育, 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非常必要。紧密围绕公正执法这一中心, 运用正反典型进行警示教育, 加强廉政宣传, 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各种错误思想的侵蚀;从转变队伍执法观念入手, 切实抓好反特权思想, 反特权作风的专项治理活动, 组织干警开展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的讨论, 强化服务意识;思想政治工作应该延伸到八小时以外, 建立起机关、家庭社会防范网络。不断提高监狱干警的整体素质, 增强干警自省、自重、自警、自律的意识, 这也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组织保证。

(二) 深化监狱管理体制改革, 强化监督机制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要从体制上根本铲除“权力经济”赖于生存的基础。监狱职能部门要全面深化管理体制的改革, 健全各种制度, 建立起依法执行刑罚的机制, 从而有效地遏制监狱干警职务犯罪。

监狱系统要围绕执法执纪, 职业道德等方面, 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如《警容风纪考核暂行办法》和《关于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的规定》等, 以此来调节、规范干警的执法行为, 严格要求干警依法办事, 按章办事。在管理制度上打破职权集中制, 建立分权制。在监管制度中强化“日公布”、“月考核”、“季评比”、“年评审”的考核, 规范权力的运行。

监狱系统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 提高监督效能。拓展监督渠道, 建立起包括干警自律监督、专门监督、外部监督、群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罪犯监督等在内的全方位监督机制。积极推行实行狱务、政务公开, 完善举报信访制度等, 依法建立各项完整的工作程序, 并将权力的运行过程置于法律和公众的监督之下。尤其是对罪犯进行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记分考核、行政奖惩等执行刑罚的各个环节, 以及承揽劳务加工、建筑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方面, 要严格按法律程序办, 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防止个别干警行使公权的随意性, 从而最大限度地杜绝权力的滥用和谋私。

(三) 依法整肃队伍, 对监狱干警职务犯罪加大打击力度, 形成威慑效应

监狱警察作为国家刑罚的执行者, 知法犯法, 严重败坏了党风, 其对社会消极影响和危害性更大, 要使职务主体不敢肆无忌惮地实施职务犯罪, 必须加大打击力度。当前, 虽然有《人民警察法》、《监狱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财政纪律规范监狱人民警察的行为, 但对惩罚职务犯罪的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较笼统、粗糙的现象, 因此, 要进一步完善有关职务犯罪的立法, 注意做到明确、具体, 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强, 让通晓相关法律的职务犯罪分子无隙可乘。

在法制保障方面完善执法机制, 优化执法环境, 要不断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 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促使其秉公执法, 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对问题视而不查, 查而不处, 处而不严的问题, 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坚决制止“权大于法, 情大于法”的不良现象, 以彻底消除疏漏的法网带给职务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对违法的监狱干警违法违纪案件, 坚持排除一切干扰和阻力, 发现一起, 严肃查处一起, 决不手软, 真正保障法律规范对监狱干警违法犯罪行为的制约力和威慑力。

(四) 提高监狱民警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 高薪养廉

当今, “高薪养廉”的思想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许多国家通过优厚的物质待遇保证公务员有较优越的生活, 使之专心本职工作, 不至于为了某些“蝇头小利”而舍弃已享有的地位和荣誉去以身试法。当然, 高薪制本身并非能满足人类多样无穷的欲望, 但它终究能起到抑制职务犯罪的作用。因此, 为保证监狱干警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应逐步建立合理的收入增长机制, 以适应其从事负有重要社会责任的罪犯监管改造工作, 同时, 鼓励其依靠政绩来获取自身的利益, 实现多方面的需求。

(五) 发挥检察机关在监狱警察职务犯罪中的特殊作用

监狱检察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职务犯罪的预防体系, 发挥在刑罚执行监督中的职能作用, 这对遏制、减少监狱干警职务犯罪, 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检察机关与监狱要协作配合,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互通情况, 分析形势, 研究落实工作措施。检察机关需会同监狱党委, 把法律监督与社会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 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环节进一步推行检务公开, 狱务公开, 积极引进“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公示制度”等制约机制,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不搞网开一面, 有效地防止干警违法乱纪事件的发生。

检察机关应以案论法作专题报告, 开展法制廉政教育, 要求广大干警吸取教训, 自觉加强世界观的改造, 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以及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蚀, 增强法律意识, 严格依法行使监管权,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经受住“金钱、权力、人情”的考验。通过个案教育, 达到剖析一案, 警示一片的作用, 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

监狱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依法维护公平正义、护社会稳定的专门机关,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要责任。监狱干警的职务犯罪, 严重地亵渎了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和执法的神圣性, 极大地影响了公众对执法部门的信赖感以及人民警官的正义形象, 其恶性示范效应更是极大地毒化了社会风气。只有多管齐下, 积极稳妥地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坚持有所为、有所慎为、有所不为, 形成合力, 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职务犯罪行为滋生繁衍的“土壤”, 达到对监狱干警职务犯罪的有效控制, 使监狱在和谐社会的进程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孔祥仁.国际反腐败随笔[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2]林喆, 马长生, 蔡学冰.腐败犯罪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3]车承军.职务犯罪控制论[M].法律出版社.2003.

[4]柳晞春.预防职务犯罪——反腐败的理性选择[M].法律出版社.2003.

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防范 第4篇

狱内职务犯罪是指在监狱系统内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人,在监狱管理活动以及刑罚执行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违法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获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而干扰国家司法活动,侵犯了司法职务的廉洁性,并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狱内职务犯罪行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高级别职务的监狱民警职务犯罪比例较高

在监狱担任一定职务的监狱长、副监狱长、大(副)队长、中(副)队长,这些狱警大部分曾经或常年在一线管教过服刑人员,一般都拥有某项分管权。他们在对服刑人员的工作调动、计分考核等狱内劳动改造中拥有处置权,因此“以权谋私”就有了存在的可能性,刑罚执行的秩序易受到威胁。

2.犯罪行为类型多样化

从黑龙江省内的(区、市)调研情况看,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类型涉及面较广,从典型案件来看,涉及受贿的约占50%;涉及徇私舞弊办理假释、保外就医的约占35%;涉及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的约占10%;涉及体罚虐待罪犯的约占5%。

3.涉案狱警具有反侦察能力,作案手段隐蔽且持续时间较长

监狱民警队伍中大部分是从警察学院或者政法学院毕业,接受过法律、侦查学的专业教育,随着监狱民警工作阅历的丰富,犯罪行为及方式也愈渐隐蔽。从典型案件上看,犯罪持续3年至10年的占55%,最长的达到13年。

4.“利益共同体”的集体腐败时有发生

近几年来,狱内职务犯罪呈现出一种新特点,就是在多人涉案的地区存在着“一人被查,多人中枪”的上下层级关系并且逐渐发展成“既得利益”共同体,彼此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由于监狱系统相对封闭,人员来源相对单一,流动性慢,因此易发生相互包庇的群体性作案。

二、狱内职务犯罪的成因剖析

1.执法观念淡薄,法律意识缺失

监狱民警的工作单一,条件艰苦,收入微薄。在面对外界金钱、物质的诱惑,个别狱警往往“把握不住自己”,在贪利之心的驱使下,一步步地走上犯罪的道路。

2.监狱系统体制有待完善

其一,目前,全国各省司法厅有26个设立纪委,5个为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监察室为省监察厅派驻,实行单派驻机构管理体制。调研反馈体现,省监狱管理局纪委监察室与省司法厅纪委监察室之间缺乏有效沟通,使监督工作受到影响。

其二,监狱系统制度的操作性不够强,比如《监狱法》颁布多年,但未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缺少监管工作的硬性要求,缺少执行的力度和依据。

其三,调研反馈体现狱内管理封闭,不利于外部监督力量的发挥;监督主体过于单一化;监狱纪委在工作上存在协调不畅等情况。折射出外部监督难、执法监督难、协调配合难三大问题。

三、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惩防分析

1.强化对监狱民警的思想教育

深化教育,提高民警的自律意识,使每个民警都牢固坚守奉公廉洁的信念。通过法律培训以案说法,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设立警示教育基地等方式,倡导廉政文化。制定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增强监狱民警拒腐防变的信念为目标的教育体制。

2.进一步理顺纪检监察工作体制,明确监督主体地位

根据党中央纪委监察部在《关于派驻机构反映业务管理方面问题研究改进情况的通报》中做出的答复,监狱监察机构作为监狱系统内设机构不能行使行政监察职能,建议按照《警察法》的规定,参照人民检察院做法,将监狱监察机构有内设改为派驻,实行统一管理,独立行使监察权。

3.适当扩大监狱工作的公开性,完善监督制度

要逐步提高监督效能,拓宽监督渠道,建立起包括干警自律监督、监狱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在内的立体监督机制。因此,如何梳理监狱各项管理工作,如何建立一个与社会通畅的监督渠道等现实问题亟须明确。

4.严厉查处职务犯罪、严肃监狱管理纪律

预防监狱民警职务犯罪必须以查处为前提,查处是最有力的预防措施之一。此外,监察部门应着力关注职务犯罪的易发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犯罪预防,实施有效监控。

5.逐步提高监狱民警的社会地位和薪资待遇

为了确保监狱民警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应建立合理的监狱警察收入增长机制,使监狱民警潜心本职工作,不至于为了“眼前利益”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监狱民警是社会发展的保障体系,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力量。而监狱民警职务犯罪亵渎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执法的神圣性,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监狱司法机关的信赖以及监狱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唯有建立完善的权力运行制度、权力执行制度、权力监督制度才能从根源上防控职务犯罪的发生。

监狱管理类职务竞聘演讲稿 第5篇

大家下午好!我叫xx,今年33岁,来自一监区,曾担任过分队副警长、管教办副主任,现任生产办副主任,团支部书记。曾获09、10、“优秀公务员”,“优秀青年”,“优秀团干部”等荣誉。

今天我竞聘的职务是监区管理类职务。通过这几年在监区的多岗锻练,我认为自身具备三个优势:

第一,过硬的政治素质,有大局意识,协作意识和政治敏锐性。

第二,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人年青,有活力,做事情执着,对工作有干劲,有冲劲。

第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通过监区多岗锻炼,熟悉管教业务,组织、沟通协调能力也得到相应提升。

针对监区管理类岗位,我的工作思路总结成一句话就是:一个目标,两个抓手,三个定位。

教育改造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安全稳定,我将明确目标,以监狱推行的`“1+5+1”教育改造模式为契机,加强“罪犯三大现场管理”,贯彻落实“双基”工作,狠抓罪犯行为规范,增强教育主动性,提升改造质量,向教育要效果,确保安全稳定。

教育改造工作的关键是日常和基础工作。我将利用罪犯“日图三餐、夜图一宿、季图一功、年图一减”的普遍心理,以日常教育、基础教育工作为抓手,(www.fwsir.Com)开展教育引导工作。加强管理,夯实基础。

如果竞聘成功,我将从三个方面准确定位自己。第一,身份定位,岗位虽然有了变化,但仍是一名普通民警,应该当好监区长的助手,团结同志,率先垂范、钻研教育改造罪犯的方略,做好本职工作,不辜负组织对我的信任。第二,方法上定位,充分发挥监区文化建设对罪犯的熏陶作用,可以成立各种兴趣爱好班,充实罪犯工余,不留闲暇;加强心理矫治工作,侧重“心理干预,人格修补”。第三,职能定位,工作业务有分工,职能只有一个,就是确保监管安全稳定。只有保障了安全稳定才能谈其他。

如果未能竞聘上,我将会认真总结反思,寻找差距。一如既往的认真工作,争取作出一定的成绩。

监狱系统职务犯罪 第6篇

(三)1、军队转业干部的任职年限如何计算?

答:监狱劳教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中部队转业的民警参加本次职务套改,应按照地方现任职务套改。其在部队担任与地方现任职务相当或更高层次职务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2、兼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民警,若不参加警员职务套改保留其领导职务,其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根据《关于规范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66号)规定,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不得同时担任警官职务和警员职务。按照“本人自愿、不得两头占”的原则,自愿保留领导职务的,不能参加本次警员职务套改,仍按其领导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3、担任领导职务民警和兼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民警若自愿参加警员职务套改,因工作过渡需要,能否继续担任领导职务?

答:担任领导职务民警和兼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民警,若自愿参加本次警员职务套改,但因工作需要,在相应的新任领导职务人选确定之前,经组织同意,可继续担任领导职务,但担任时间不得超过2012年12月31日。

4、由监狱委派担任监狱企业领导的民警,如何进行职务套

1改?

答:根据《关于规范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66号)规定,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分为警官职务序列、警员职务序列、警务技术职务序列。监狱委派担任监狱企业领导的民警须按照其在监狱任职进行职务套改。

5、截至2011年7月31日,工作年限或任职年限接近但未达到相关要求的警员参加套改,能否延迟其工作年限或任职年限计算时间?

答:按照《关于印发监狱劳动教养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2号)规定不能延迟。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计算均截至于2011年7月31日,以档案记载为准,不得延迟。

6、监狱劳教机关内担任“三定”方案外另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民警如何进行职务套改?

答:凡在“三定”方案外另设机构的领导人员均不列入警官职务序列,须按政策规定参加警员职务套改。

7、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较长的副调研员和主任科员能否高套?

答:按照《关于印发监狱劳动教养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2号)规定,副调研员和主任科员可分别套改为二级警长和三级警长。

8、套改工作结束后,因工作需要,警官和警员职务序列如何进行人员交流?

答:按照国家后续配套政策执行。

9、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能否等同于套改要求中的“称职”?

答:根据公务员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基本称职”不等同于“称职”。

10、受到撤职的民警若又重新晋升至原职,其撤职前的任职年限能否合并计算?

答: 不能合并计算。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规定,公务员受撤职处分后新任职务的任职时间,从新任职务任命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前相同或以上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不得累计为今后晋升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

11、警员职务套改后警衔是否变动?

监狱系统职务犯罪

监狱系统职务犯罪(精选6篇)监狱系统职务犯罪 第1篇破解监狱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匮乏之对杜文海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监狱检察最具刚性的监督...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