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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心得体会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心得体会(精选6篇)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心得体会 第1篇

以来在多次讲话中深刻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期待,明确提出了加强法治建设的新要求,表明了党中央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决心和信心。

更加注重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准。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国社会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利益诉求日益多样,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人们政治参与意识、民主法治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公平公正意识普遍增强,对法治的期待越来越强烈,法治作用的空间越来越广阔。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条件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任务更加繁重。而现实生活中,法治权威不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徇私枉法以及信访不信法等现象依然存在。可以说,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全体人民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句话进一步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思路,显示了新的法治思维、法治理念和法治方略,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指导和促进作用。

各级领导干部是我们党依法执政、依法实施对国家和社会事务领导的中坚力量,他们的法治意识、法治素养、法治能力如何,直接决定着我们党依法执政理念的落实程度,直接关系整个法治建设的进程和效果,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在有些领导干部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甚至撇开法律另搞一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其中很重要的,是把尊宪守法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硬标准、硬功夫、硬约束,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带头知法、带头用法、带头守法,努力做到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节经济社会关系、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冲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体人民的共同事业,需要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国家机关都要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一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都要严格依照法律开展活动、规范行为、承担责任。每一位公民都要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宪法至上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准。对我们国家来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和法律,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强调,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他还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这些论述,深刻阐述了宪法和宪法实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地位,具有很强的思想性和指导性。实践证明,抓好宪法实施,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才有坚实基础,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家长治久安才有可靠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才能获得蓬勃伟力。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不断推进科学立法。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构建科学有效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等等,都会对立法提出新的要求。要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别需要抓紧完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医疗、住房、环境资源、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使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得到进一步落实和保障。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抓紧完善确保宪法有效实施的体制机制。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现在,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这种状况亟待改变。要支持各级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对各方面发布的明显违反宪法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依法予以撤销,确保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符合宪法;对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果断予以制止、坚决予以纠正,让宪法通过实施获得活的生命,使宪法真正成为现实力量。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加快转变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任务。强调: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认真落实这些要求,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就能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为实现中国梦而奋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精神。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是具体的、现实的。他们既关注执法为民、从严治警、司法体制改革等等,更关心自身的权益是否得到公正保护,自己遇到的问题是否得到公正解决。司法机关处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罪犯没有得到应有惩处、当事人胜诉权益没有得到及时实现,社会正义就难以伸张;如果司法不公,甚至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社会就会失去最起码的公平公正,人们对公平公正的最后一线希望就会破灭。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这对于推动司法权力公正高效廉洁运行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贯彻落实这些重要要求,推动司法公正,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首先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研究制定有效排除干扰、维护司法公正的具体措施,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有效防止和纠正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滥作为等行为。其次,需要全体司法干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把维护司法公正作为首要价值追求,正确处理权与法、情与法的关系,坚决抵御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干扰,把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当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努力从实体上、程序上、时效上全面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另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体系,努力满足各类社会群体对法律的不同需求,使人人平等地享用法律资源,使有理无钱的人一样享受法律的公正,切实解决群众打不起官司、打赢了官司又难以执行等问题,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正就在身边、公正就在眼前。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心得体会 第2篇

一、要提高对依法治国重要性的认识。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精辟地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由此可见,依法治国是我国的立国之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对人民负责,对国家的法律负责,严格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执法权,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本质。

在人民和政府关系的认识上,注重向公民权利和政府责任转变。人民政府始终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和维护者。因此,政府机关在工作中,应当体现国家意志与人民意志的一致性,体现对上级机关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的一致性。过去在政府管理中要求公民履行义务多,保护公民权利少,甚至出现一些政府部门争权夺利、推诿责任的现象。因此要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必须加强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

二、要通过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这样一种人们向往的社会里,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谐发展。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没有稳定和秩序,人们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共处。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其中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这些矛盾和问题,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整解决。在众多的社会调整措施中,法律调整最为重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

三、要在依法治国中把握正确的原则。

一是法律优先原则。指行政机关和执法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不得与法律相违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或冲突,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在一个实行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整个社会,尤其是行政机关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二是程序公开原则。这包括行政行为、行政过程和行政结果公开,以及行政行为中涉及到的文件、资料、信息情报公开。没有程序公开,人民就没有知情权,行政权力就难以受到人民广泛的监督,公民权利就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三是权力监督原则。行政权和执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最重要的国家权力。由于行政权、执法权具有管理领域广、主动性强、自由裁量度大、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等特点,它既是与公民、法人切身利益最密切相关的一种国家权力,又是容易滥用的一项权力,因此必须依法监督行政权和执法权。四是法律救济原则。指公民、法人权利受到损害时必须要有公正的救济机制。政府必须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实施管理的行为有向法院提起司法审查的权利。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就是这样一个司法审查机制。

四、要在依法治国中强化四方面的工作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发挥法制的作用,逐步实现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需要强化四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在全社会公民中广泛深入地开展普法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制观念,增强其法律意识,使社会团体和公民能够自觉用法律规定规范自身行为,履行自身义务和权利,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风尚。经过了二十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我国的普法工作已进入的“五五”普法的启动年。法制宣传工作不仅是面对人民群众,也是面对广大政府机关和代表政府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要通过全面的法制宣传,加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理念,更好地做到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利益,为人民服务。

二是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的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近年来对成克杰、胡长清、李纪周、李嘉廷等大要案的查处,充分证明我们在努力认真地建设法制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法律至高无上的神圣权威正逐步深入人心。同时也要看到,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在这方面,领导干部的影响和行为是很大的,因此在执法工作中,必须加大规范领导干部的行政行为的力度。

三是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一方面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执法监督,不准徇私枉法,不准滥用职权,不准收受贿赂,不准歪曲事实,不准玩忽职守。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使政府重大事项的办理和重要问题的决策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同时要建立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以防止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的发生。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的决定,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做到集体研究,科学决策,尽可能避免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损害国家和群众的利益。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心得体会 第3篇

加入WTO对我国执法人员道德素质的挑战

(一) 我国执法人员道德素质不适应加入WTO的现状

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 执法人员普遍没有形成现代的法治观念

首先, 没有形成职权法定观念, 也就是说由法律规定执法人员职权行使的权限范围、方式和程度必须履行、不得越权履行, 更不得滥用职权。第二, 没有树立不得为自己设定权力和免除义务的观念。第三、没有确立无法律依据不得为他人设定义务的观念。第四, 没有确立除法律特别授权, 不得享有行政执法终局裁决权的观念。第五, 没有树立权利与义务统一的观念。这个观念是法治有别于人治、法律不同于政策的最重要的观念。

2. 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普遍不强

执法人员由于受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影响, 再加上执法体制存在问题, 造成法治意识不强, 在执法过程中一是习惯按政策 (红头文件) 办事, 不重视依据法律行事;二是只重视对上级负责, 不重视对法律负责;三是宁可违法, 也不敢违背领导旨意。其结果必然是服务意识不强, 服务质量不高, 甚至在执法中常有“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私大于法”的事件发生。

3. 执法人员的“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

部分执法人员思想观念陈旧, 习惯用传统思维看待人世的新形势, 对市场经济、WTO知识知之甚少, 存在严重的官本位思想。他们普遍缺少参与社会流动的意识, 不愿意放弃职位走出机关大门从事其他职业。在执法人员心目中, 职位、级别也自然成为地位象征、能力的体现, 受到竞相追逐, 这又反过来成为滋生“跑官、要官”、“吏治腐败”的土壤。

4. 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常见的违法与不当

公开、公平和公正是WTO最根本的原则, 但是, 由于执法管理体制的原因,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还未完全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执法人员由于道德素质偏低, 在具体执法中缺乏公开意识, 透明度不够, 未能向公众公开办事程度和办事结果, 未能自觉接受新闻媒体曝光, 未能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结果造成执法中常见违法与不当的情况:一是执法失职, 没有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二是执法越权, 超越自己的管辖权和自由裁量权;三是执法滥用职权, 以权谋私;四是证据不足情况下而作出的具体执法行为;五是执法里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六是违反法定程序, 而出现的步骤违法和方式违法;七是执法侵权、执法不当或处罚显失公正。

5. 目前我国执法人员道德素质主要存在问题

首先是政风政纪方面存在道德素质的突出问题:一是以政容风纪不整为特征的内务不统一、作风稀拉等比较普遍。表现在着装不整洁, 行为不文明, 语言粗俗, 甚至打骂群众。二是以作风不纯为特征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表现在只做表面文章, 报喜不报忧, 铺张浪费, 讲究排场。三是以宗旨观念淡化为特征的特权思想等问题比较突出。表现在执法中吃拿卡要。四是以执法随意性为特征的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表现在变相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为罪犯当“保护伞”, 导致贪污受贿等现象发生。

其次是思想道德品质方面存在的显著问题:一是口是心非, 言行不一;二是只讲待遇, 不讲奉献;三是个人主义呈膨胀趋势, 缺乏团队协作精神;四是以言代法, 以权代法。

(二) 我国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不适应加入WTO的原因及影响

主要原因有几个方面:

1. 历史原因

执法人员道德素质不适应入世是有历史原因的, 因为中国人在长期的专制人治统治下形成的封建制观念影响很深, 对法律持特有的看法。主要表现在:第一, 轻视法律。在许多中国人看来, 法律与他们似乎没有多大关系, 对制定些什么法律, 并不感兴趣, 远离法律是一种理想境界。第二, 法就是刑。在人们的观念中, 法律的职能就是镇压;对法律的调整和保护作用缺少认识。第三, 权比法大。在人们的法律意识里, 法受权力支配, 看不到法律对权力的制约作用。第四, 权利意识淡薄。人们只知道法律是规定并强制人们履行义务的。却不知道它还有保护权利的功能。第五, 鄙视诉讼。老百姓对“打官司”有一种本能的憎恶感和恐惧感, 认为凡是打“官司”的人, 多少都有些问题。

2. 现实原因

造成执法人员道德素质不适应入世的现实原因是多方面的。目前我们的执法体制存在弊端, 难以满足人们的法律期望值。例如, 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难以行使, 对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吃拿卡要、贪污受贿的现象缺乏制约、查处的手段和力度。我国司法实践中, 诉讼缺乏公正性, “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成为人们对诉讼的一种理解。法律效率的低下, 体现在打赢官司也难以执行, 胜诉判决书成了“法律白条”。这些使得人们对法律产生怀疑和缺乏信心。此外, 我们立法、司法、执法只是重实体而轻程序的实际做法也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效率、公正和权威。

3. 执法人员本身的原因

第一, 在执法人员中, 封建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还有很大的市场, 轻法、厌诉, 人情大于王法, 官本位、特权思想、人治观念及人身依附的奴性思想还广泛存在, 整体法律意识水平不高。

第二, 随着改革开放利益格局的变化和不良社会思潮的涌人, 部分执法人员道德堤防崩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泛滥;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愈演愈烈。

第三, 我们对执法人员道德素质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首先把关不严, 让一些道德素质差的人混进执法队伍;其次素质培养不够, 许多执法人员是凭经验进行执法的;再次监管不严, 一些执法人员违法乱纪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

4. 行政体制原因

由于我国现行体制不适应WTO要求, 这是造成执法人员道德素质不适应WTO要求的直接原因。因此, 必须改革现行的行政体制, 建设法治政府。

首先, 要建立有限权力政府, 建立法律规范行政权、人大监督行政权、司法审查行政权的权力制约体制。其次, 要建立遵循正当程度政府。做到公民与行政机关平等、政务公开、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再次, 要建立责任政府。实现公民从义务本位向权力本位、政府部门从权力本位向义务本位的转变, 要建立政治责任制度、行政责任制度、法律责任制度、道义责任制度。

5. 执法人员道德素质不适应加入WTO要求所造成的影响

(1) 影响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执法人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 他们的工作体现着党的宗旨、政权的性质和法律的尊严, 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党的政府的形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道德素质, 在整个社会道德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 很大种程度上代表和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稳定。

其实, 执法者的道德素质决定着执法者的形象, 执法者形象又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的心理。另外, 执法者的道德水准还决定着严格执法还是贪赃枉法。总之, 执法者的道德素质的确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所以, 我们必须努力提高执法者的道德素质, 使他们都成为职业道德的楷模, 并通过他们的道德垂范和表率作用, 影响社会公众, 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

(2) 影响我国走向法治社会的进程

加入WTO就意味着中国开始走向法治社会。在走向法治社会的进程中, 谁在首先从事法治工作呢?是国家公务员, 是司法人员, 是一切依法行政工作人员。他们是执法者, 不是机器, 他们有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有自己的价值和对社会的认识, 他们的道德素质必然反映到他们执法过过程中。更重要的是, 几乎所有的法律都会保留出自由裁量的余地, 以适应多变的社会现实。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使执法者的地位和作用显得尤为突出。老百姓对法律的认识和评价须很大程度上是从执法者的行为中获得的, 如果执法者的道德素质差, 权力行使不规范, 以权谋私, 就会损害老百姓利益, 造成市场混乱, 阻碍经济发展, 严重影响社会法治化。

总而言之, 执法者的道德素质和执法活动效果可以说直接决定着法律的命运, 有了完备、良好的法律只是一个社会可能实现法治的前提, 更重要的是执法人员执法活动效果好。在这个意义上说: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将直接影响中国走向法治社会的进程。

提高我国执法人员道德素质的对策与措施

(一) 应对加入WTO提高我国执法人员道德素质的理论创新

l.建设能提高执法人员道德素质的法治文化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 归根到底, 是国民特别是执法人员道德素质为基础的法治意识根本转变的过程。从终极意义上说, 取决于以人的法治意识为核心的法治文化。而建设好法治文化, 不仅有利于维护适应WTO要求的市场秩序, 而且有利于提高公民特别是执法人员形成诚信、平等、公平、公正等新的市场道德观念。

法治是一种理性的法律精神, 能提高执法人员道德素质的法治文化精神应包括: (1) 法律至高无上, 法大于权。 (2) 善法之治应公平地分配各种利益。 (3) 法律适用不承认个别情况, 只承认普遍规则的效力, 即无差别适应。 (4) 制约权力, 滥用权力应当受到追究。 (5) 公民权利是基本的, 应占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各个环节的主导地位、即权利本位。 (6) 正当程序是实行法治的关键。

2.树立公民特别是执法人员对法律信仰的道德大厦

权利是法的核心, 没有对权利的要求, 也产生不了对法律的渴望。权利意识与法律信仰是一种互动的关系, 权利意识的增强导致对法律的认知, 有利于人们法律信仰的生长;反之, 对法律的信仰也必将推动人们权利意识的扩张, 从而又推动法律意识的增强, 因此, 立法部门必须由注重群体权利的保护转到对公民个体权利保护的轨道上来, 从此不断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权威信念, 以内心的原动力撑起法律信仰的道德大厦。

增强执法人员的守法观念, 是法律尊严得以维护的重要保障, 也是培养公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如果执法者知法又犯法, 就会损害公民的利益, 动摇法律信仰道德大厦的根基。

3.建立一种能提高执法人员道德素质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第一, 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道德是人们心中衡量是非的准则, 是对人们行为的内在制约的引导, 是社会和谐有序的第一道屏障。失去了道德基础, 法律势必蜕变为立法者的执法的专横任意。我们需要的是良法, 是体现公平和正义、体现道德准则、符合WTO要求的法, 是社会公众能够接受并能从内心产生共鸣的法。第二, 法律和道德必须相对分离。法律要以道德为基础, 但绝不是道德的附庸。第三, 法律应当成为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第四, 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建设必须纳入法制轨道。第五, 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法律必须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二) 应对加入WTO提高人国执法人员道德素质的具体对策

1.提高执法人员道德素质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我们要培养一支具有“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品行端正”的合格执法人员队伍, 就心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教育和实践。执法人员实践“三个代表”, 就是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立党为公, 执法为民。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信念。这样才能培养具有公仆意识、廉洁、勤政、高道德素质、专业化的执法人员队伍。

2.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需要法律化

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是其执法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由于执法者具有双重身份, 因此“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和奉献社会”的公民职业道德也是执法人员的重要内容。而执法人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应该是: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办事公道、服务社会、.甘于奉献。

道德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 它是一种自我约束。法律制约具有强制性, 是一种硬约束。为了适应WTO要求, 提高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 必须进行执法者职业道德的立法, 使其法律化。这样才能确保执法者职业道德规范实施, 确保《行政诉论法》《国家赔偿法》的实施。

3.建立能提高执法人员道德素质的监督制约机制

我国对权力的制约问题非常敏感, 这是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造成。其实, 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 必然存在权力制约;凡是成熟的法治社会, 人民的权利定会得到更大的保障。

目前执法监督存在着缺陷:一是只注重从上至下的监督, 忽视平行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结果导致欺上瞒下;二是监督者受被监督者领导, 结果造成“虚位”无力监督, 而且监督只注重违法违纪监督, 不注重决策监督, 决策失误不负责任;三是注重事后监督, 忽视事前与事中监督。

以上诸问题的解决, 必须建立一种能提高执法人员道德素质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要处理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权力机关要真正有权, 司法机关要独立, 其人事权、财权要从行政手中独立出来。其次要发挥政党、社会对国家机关的监督。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 要建立一种党的政策向法律转化的机制, 其他政党是参政党;可以建立一种党派议案提案制。再次, 改革政府行政管理体制, 建立公共行政管理体制, 让公民参与公共行政管理全程。

4.要提高执法人员道德素质就必须构建适应WTO要求的现代化政府体制

我们的执法人员之所以不适应参加WTO的要求, 是因为执法人员长期在计划经济下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里进行执法工作, 执法人员习惯了“红头文件精神”和按传统方法开展执法活动。因此, 要改变这种状况, 应在以下“九化”上实现政府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一是行政理念现代化, 树立和强化法治理念、平等理念、公民理念、科学理念和效能理念;二是行政管理法治化, 以在体制上实现与WTO顺利接轨, 做到健全行政法律规体系, 实现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三是行政决策科学化, 做到健全科学决策体制, 完善科学决策程序;四是政务活动公开化, 做到公开政府的决策、法规、行政标准、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五是行政运作效率化, 彻底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完善政府绩效考核机制;六是组织结构合理化;七是管理手段信息化;八是政府人员职业化;九是政府形象廉洁化。

通过构建适应WTO要求的现代化政府体制, 才能从根本上逐步改变执法人员道德素质不适应加入WTO要求的状况。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心得体会 第4篇

关键词:统一战线;法治化;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统一战线是不同的社会政治力量在一定条件下,为了一定的共同目标而建立的政治联盟或联合,它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成为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法宝之一。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新背景下,统战工作应积极适应这一新形势,加快推进法治化。《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已于2015年5月18日正式施行,这是统战工作史上第一部党内法规,是统战工作走向法治化的重要标志。统战部门应以《条例》的颁步为契机,进一步提升统战工作法治化。

一、新时期统战工作法治化的必要性

(一)统战工作法治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包括统一战线人士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目标。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繁荣稳定,这必然要求统战工作法治化并有所作为。

首先,统战工作为法治国家建设凝聚思想共识。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中,需要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发挥其在凝聚人心、汇聚力量方面的独特优势和作用,积极引导统一战线各方面成员各司其责、各尽其能,把思想统一到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建设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上来,夯实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其次,统战工作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力量支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统一战线人才集聚、智力密集、联系广泛,通过开展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政治协商,能够有效地促进党和政府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彰显和提升党的领导力、强化执政地位的合法性,有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通过反映诉求、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第三,统战工作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智力支持。统一战线具有智力密集、人才荟萃的巨大优势,汇聚了大批的高级知识分子、专家学者和管理人才,特别是各个行业、各个阶层中具有代表性的专家、学者,他们的意见建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

(二)统战工作法治化是统一战线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

目前法治成为国家治理的核心,统战工作也正在进入新常态,必须实现法治化转型。但一些统战干部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理解和认识还不够深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统战工作的意识还不强,在处理相关问题时的政治思维惯性较大,集中表现为统战理念和方式运用得多,法治理念和方式运用得少;一些统战干部法律意识淡漠,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不够,不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能依法办事,有的甚至无视法律的存在,极大的影响了统一战线的发展。同时,随着统战成员数量的增加、分布的多层次、多领域和多样化,统战成员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模式等存在显著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特别是人们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公平意识不断增强,行政强制手段的功能越来越弱化,人们越来越重视法治在定纷止争中的作用。加强统战工作法治化建设,对提升统战工作的公信力意义重大。

二、新时期加强统战工作法治化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统战政策法律体系

统一战线领域政策法律体系作为整个法制体系的重要构成,其健全完善程度和落实程度,决定了依法治国进程的全面推进。统战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的起步较晚,表现出零散性的总体特征。除《条例》外,一些与统战有关的核心法规尚未出台,如没有专门保障政治协商权利、民族团结、宗教事务治理的法律。现有与统战有关的法律法规存在表述模糊的现象。如宪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统一战线的地位,但没有明确统一战线发挥作用的形式。因此要以《条例》颁布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党内统战法规体系,与其他党内法规相衔接;要强化监督问责条款;要以宪法为依据,以部门法为骨干,加强对已成熟定型的统战政策的研究,推动统战政策向法律法规转化;要把统战政策、党内统战法规的内容和精神融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中,新增、修订一批与统一战线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提高统战工作队伍的整体法治素质

统一战线不仅要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支持者和推动者,更要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示范带动者,带头尊法、守法、护法。一要加强统战一战线成员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的培养教育,形成法治共识。统战干部要深入学习宪法以及相关法律知识,深化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意义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认识,加深对党的统战工作方针政策的把握,不断增强自身法律意识,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运用法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能力,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法治观,坚守法律底线。二要适时调整统一战线内部构成要素,积极吸纳具有法治知识和法治能力的成员加入到统一战线队伍中来,打造一支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统战干部队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围绕大目标,实现大团结。

(三)建立健全畅通高效的利益表达与政治参与机制的法治渠道

统一战线的任务和职责之一就是为统一战线各个阶层和群体搭建一个实现政治参与的平台,构筑一条实现政治参与的渠道。但现行人民统一战线的运作主要是一种单向的方式,即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团结各民主党派和全国人民的形式,而民主党派如何在统一战线中充分发挥作用,防止和纠正执政党执政的失误,却并未能有效地发挥作来。习近平指出,要完善政党协商的内容和形式,建立健全知情和反馈机制,增加讨论交流的平台和机会,使协商对凝聚共识、优化决策起到作用。可见健全畅通而有效的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机制是充分发扬民主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强社会成员对党和政府的认同感和信任度的有力保障,还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落实的具体体现。可以利用统一战线包容性强和覆盖面广的优势,通过人大、政协以及各种社团和民间组织,团结新的利益群体,广泛加强同社会各阶层的联系,并将其吸引到统一战线中来,使他们能够在统一战线中找到应有的民主诉求的渠道,扩大社会民主的范围。

【参考文献】

[1]丛淼.社会转型期基层统战工作法治化的思考[J].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04).

[2]韩瑞碧,林华山.统战理念与法治理念结合度研究[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06).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心得体会 第5篇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体人民的共同事业,需要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下面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心得体会,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篇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心得体会

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深刻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期待,明确提出了加强法治建设的新要求,表明了党中央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决心和信心。

更加注重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准。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国社会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利益诉求日益多样,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人们政治参与意识、民主法治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公平公正意识普遍增强,对法治的期待越来越强烈,法治作用的空间越来越广阔。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条件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任务更加繁重。而现实生活中,法治权威不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徇私枉法以及信访不信法等现象依然存在。可以说,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全体人民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总书记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句话进一步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思路,显示了新的法治思维、法治理念和法治方略,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指导和促进作用。

各级领导干部是我们党依法执政、依法实施对国家和社会事务领导的中坚力量,他们的法治意识、法治素养、法治能力如何,直接决定着我们党依法执政理念的落实程度,直接关系整个法治建设的进程和效果,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在有些领导干部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甚至撇开法律另搞一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其中很重要的,是把尊宪守法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硬标准、硬功夫、硬约束,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带头知法、带头用法、带头守法,努力做到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节经济社会关系、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冲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体人民的共同事业,需要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国家机关都要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一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都要严格依照法律开展活动、规范行为、承担责任。每一位公民都要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宪法至上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准。对我们国家来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和法律,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总书记强调,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他还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这些论述,深刻阐述了宪法和宪法实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地位,具有很强的思想性和指导性。实践证明,抓好宪法实施,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才有坚实基础,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家长治久安才有可靠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才能获得蓬勃伟力。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不断推进科学立法。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构建科学有效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等等,都会对立法提出新的要求。要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别需要抓紧完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医疗、住房、环境资源、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使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得到进一步落实和保障。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抓紧完善确保宪法有效实施的体制机制。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现在,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这种状况亟待改变。要支持各级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对各方面发布的明显违反宪法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依法予以撤销,确保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符合宪法;对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果断予以制止、坚决予以纠正,让宪法通过实施获得活的生命,使宪法真正成为现实力量。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加快转变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任务。总书记强调: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认真落实这些要求,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就能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为实现中国梦而奋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精神。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是具体的、现实的。他们既关注执法为民、从严治警、司法体制改革等等,更关心自身的权益是否得到公正保护,自己遇到的问题是否得到公正解决。司法机关处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罪犯没有得到应有惩处、当事人胜诉权益没有得到及时实现,社会正义就难以伸张;如果司法不公,甚至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社会就会失去最起码的公平公正,人们对公平公正的最后一线希望就会破灭。总书记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这对于推动司法权力公正高效廉洁运行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贯彻落实总书记这些重要要求,推动司法公正,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首先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研究制定有效排除干扰、维护司法公正的具体措施,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有效防止和纠正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滥作为等行为。其次,需要全体司法干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把维护司法公正作为首要价值追求,正确处理权与法、情与法的关系,坚决抵御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干扰,把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当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努力从实体上、程序上、时效上全面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另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体系,努力满足各类社会群体对法律的不同需求,使人人平等地享用法律资源,使有理无钱的人一样享受法律的公正,切实解决群众打不起官司、打赢了官司又难以执行等问题,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正就在身边、公正就在眼前。

篇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心得体会

2015年1月1日出版的《求是》杂志2015年第1期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文章,题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篇文章选自习近平2014年10月23日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重要讲话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

文章的第一部分,深刻阐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文章指出,在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这就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文章的第二部分,向全党提出扎扎实实把全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的总要求,并从五个方面作出工作部署。

第一,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第二,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第三,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任务,着力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第四,着力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第五,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文章最后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必须加强党对法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履行对本地区本部门法治工作的领导责任,找准工作着力点,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具体意见和实施方案。要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努力把全会提出的各项工作和举措落实到基层。

篇三: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心得体会

随着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基本路线的进一步确立,我国的法律制度不断得以完善,并在保障社会稳定,维护经济秩序,推进社会进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1999年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又以修正案的形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之中。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是管理国家的根本途径。

一、要提高对依法治国重要性的认识。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精辟地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由此可见,依法治国是我国的立国之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对人民负责,对国家的法律负责,严格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执法权,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本质。

在人民和政府关系的认识上,注重向公民权利和政府责任转变。人民政府始终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和维护者。因此,政府机关在工作中,应当体现国家意志与人民意志的一致性,体现对上级机关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的一致性。过去在政府管理中要求公民履行义务多,保护公民权利少,甚至出现一些政府部门争权夺利、推诿责任的现象。因此要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必须加强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

二、要通过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这样一种人们向往的社会里,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谐发展。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没有稳定和秩序,人们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共处。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其中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这些矛盾和问题,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整解决。在众多的社会调整措施中,法律调整最为重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

三、要在依法治国中把握正确的原则。

一是法律优先原则。指行政机关和执法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不得与法律相违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或冲突,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在一个实行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整个社会,尤其是行政机关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二是程序公开原则。这包括行政行为、行政过程和行政结果公开,以及行政行为中涉及到的文件、资料、信息情报公开。没有程序公开,人民就没有知情权,行政权力就难以受到人民广泛的监督,公民权利就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三是权力监督原则。行政权和执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最重要的国家权力。由于行政权、执法权具有管理领域广、主动性强、自由裁量度大、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等特点,它既是与公民、法人切身利益最密切相关的一种国家权力,又是容易滥用的一项权力,因此必须依法监督行政权和执法权。四是法律救济原则。指公民、法人权利受到损害时必须要有公正的救济机制。政府必须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实施管理的行为有向法院提起司法审查的权利。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就是这样一个司法审查机制。

四、要在依法治国中强化四方面的工作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发挥法制的作用,逐步实现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需要强化四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在全社会公民中广泛深入地开展普法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制观念,增强其法律意识,使社会团体和公民能够自觉用法律规定规范自身行为,履行自身义务和权利,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风尚。经过了二十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我国的普法工作已进入的“五五”普法的启动年。法制宣传工作不仅是面对人民群众,也是面对广大政府机关和代表政府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要通过全面的法制宣传,加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理念,更好地做到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利益,为人民服务。

二是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的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近年来对成克杰、胡长清、李纪周、李嘉廷等大要案的查处,充分证明我们在努力认真地建设法制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法律至高无上的神圣权威正逐步深入人心。同时也要看到,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在这方面,领导干部的影响和行为是很大的,因此在执法工作中,必须加大规范领导干部的行政行为的力度。

三是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一方面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执法监督,不准徇私枉法,不准滥用职权,不准收受贿赂,不准歪曲事实,不准玩忽职守。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使政府重大事项的办理和重要问题的决策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同时要建立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以防止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的发生。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的决定,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做到集体研究,科学决策,尽可能避免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损害国家和群众的利益。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心得体会 第6篇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涵盖了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性质方向、根本保障和总目标、总路径、总任务、总布局等各个方面,深刻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为新时代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提出,既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具有举旗定向、纲举目张的重大意义。

总目标擘画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蓝图。全面依法治国是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涉及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等各个方面的庞大系统工程,必须进行顶层设计、作出总体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全局高度来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围绕为什么推进依法治国、如何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了全面探索,形成了丰富经验,取得了重大成就。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在深刻总结成功经验和历史性成就的基础上,作出的科学概括和理论升华,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性质、整体架构、工作布局、重大任务等,为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意志和行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总目标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世界上不存在定于一尊的法治模式,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道路。综观当今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各自的历史背景、政治制度、法律文化和发展道路不同,法治模式和法律体系也

各不相同。我们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是旗帜鲜明地表明,要毫不动摇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方向,毫不动摇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总书记指出:“我们治国理政的根本,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明确了这个根本问题,我们就能有效抵御“西方宪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多党政治”等法治西化思潮,保证全面依法治国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阔步前进。

总目标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全面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总书记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的重大创新和重大贡献,充分说明我们党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推动都更有科学性、更富规律性、更具创造性。

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管总的,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道路问题不能含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根本上保证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道路。“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正确的法治道路书上抄不来,别人送不来,只能靠自己走出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唯一正确的道路。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走好这条道路,必须从我国实际出

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关键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权益。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决定了必须始终把人民作为一切工作的中心。只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真正实现法治保障人民权益的根本目的。总书记明确指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三、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有机整体,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纲”,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要

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首要的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有法律250多部、行政法规700多部、地方性法规9000多部、行政规章11000多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还需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要紧紧围绕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继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反映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期待。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有效实施,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加强宪法实施,坚决纠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加快完善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确保法律全面有效实施。

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强化监督责任,提高监督实效,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没有一系列的保障条件,法治就难以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立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至关重要。要切实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为全面依法治

国提供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加强法治队伍建设,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队伍保障和坚实的物质经费保障。改革和完善不符合法治规律、不利于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完备的制度保障。

治国必先治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要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构建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党内法规执行能力和水平。

四、深化依法治国实践

党的十九大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了新部署、提出了新要求。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在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统领下明确重点任务,在工作布局中推进重点任务。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有机联系的整体,三者本质一致、目标一体、成效相关,必须相互统一、共同推进、形成合力。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活动的基本准则,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相辅相成。其中,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基础,三者共同构成建设法治中国的三根支柱,缺少任何一个方面,全面

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无法实现。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这就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三者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推动三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方针。这一方针既涵盖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主要环节,又明确了每个环节的重点要求,指导形成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格局。党的十九大围绕这一基本格局对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进行了具体部署,明确要求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这些部署和要求,抓住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主要环节和重点任务,对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宪法乃九鼎重器。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将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坚定信念,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促进全面依法治国迈出坚实步伐。

五、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总书记强调,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这个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抓住了这个根本问题,就抓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核心。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党的领导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最根本保证,必须始终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之所以能迅速开创新局面、谱写新篇章,最根本的就是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导。全面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党中央作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重大决策,这是加强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统一领导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更好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意义十分重大、作用十分关键。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科学指南,把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作为根本原则,把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根本保证。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法治建设真正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进一步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和各方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落实机制,强化全面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有效贯彻执行。

正确认识把握党和法的关系。党和法的关系问题是一个重大政治问题。针对国内外一些居心叵测的人企图把党的领导和法治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最终达到否定、取消党的领导的目的,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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